中國通史(第六卷) · 第十四章 隋唐禮俗

禮俗是指禮制、禮法、禮儀和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風尚習俗,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諸如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禮樂節慶,人事交際等等。古人對禮俗很重視,早在《周禮·天官·大冢宰》中就稱「禮俗」是統治國家、治理百姓的重要原則。隋唐禮俗,繼往開來,豐富多彩,獨具特色。 第一節 服 飾 隋唐時期,國家統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之間交往頻繁,中外文化交流融會,從而使精神和物質的雙重產物——服飾,無論是統治階級制定的服制如品色服,還是民間流行的服飾如胡服,都呈現出兼容並蓄、絢麗清新的特色。 服飾制度 隋唐統治者為體現封建社會的尊卑等級制,於是對大小官員的官階等級進行了嚴格的劃分,進一步發展了創始於北周武帝時的品色服制度,可以使官吏平民的身份在社會生活中一目了然。 隋煬帝經常外出巡遊,左右隨從官員為了方便,就不穿朝服而穿戎服,致使天下士庶,不分貴賤,都愛穿戎服。隋代為了分別官吏庶民的等級和身份,就把戎服的服色按品級區分,大業六年詔曰:「五品已上,通著紫袍,六品已下,兼用緋綠,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黃。」 唐朝建立後,在服飾制度上,仍沿襲隋朝的品色服,而且加以完善。高祖武德四年(621)八月頒布敕令,規定以服飾的質料、顏色及帶飾來區分官吏的品級和平民的身份:「三品已上,大科綢綾及羅,其色紫,飾用玉。五品已上,小科綢綾及羅,其色朱,飾用金。六品已上,服絲布,雜小綾,交綾,雙,其色黃。六品、七品飾銀。八品、九品鍮石。流外及庶人服綢、、布,其色通用黃,飾用銅鐵。」至太宗貞觀四年八月,又下詔令,規定凡官吏三品以上的穿紫色官服,四品、五品以上的穿緋色官服,六品、七品的穿綠色官服,八品、九品的穿青色官服。這樣用紫、緋、綠、青四色定官品的尊卑,從而正式確立了品色服制度。到了高宗上元元年(674)八月,對官吏的品級高下、人們的地位尊卑,從服色佩飾上作了更細緻的區分和規定:「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帶,十三銙。四品服深緋,金帶,十一銙。五品服淺緋,金帶,十銙。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鍮石帶,八銙。庶人服黃,銅鐵帶,七銙。」到這時,人們可從各級官吏所穿官服的顏色上,一目了然地知其官階品級,就像明人胡震亨說的:「唐百官服色,視階官之品。」而且從這時開始,也徹底禁止了臣民穿戴黃色的衣服飾物。原來在隋代,還不禁用黃色,臣民士庶都可以服黃。《隋書·禮儀志》說:「百官常服,同於匹庶,皆著黃袍,出入殿省。高祖朝亦如之,唯加十三環,以為差異。」到了唐代武德初年,因隋舊制,高祖以黃色袍衫為常服,後又漸漸用赤黃色,於是開始禁止士庶百姓穿戴赤黃色的衣服飾物。但是服黃的禁令,並不很嚴格,如太宗貞觀四年(630)及高宗龍朔二年(662)還規定說:「雖有令,仍許通著黃。「「朝參之處,聽兼服黃」。只是後來因洛陽縣尉柳延在一個夜晚穿著黃衣行走,被部人毆打,高宗知道了,認為章服品色紊亂,便下令「一切不得著黃」。從此,黃色被皇帝所獨占,而黃袍成了帝王的專用服飾,一旦加身,就象徵著登上皇位了,延續一千多年,直至清朝滅亡才廢止。 品色服制度不只是規定了大小官吏要依據服色表明身份,而且還規定了他們的母親、妻子要依據不同的等級身份而穿戴不同品色的服飾。在太宗貞觀四年定製時,要求「婦人從夫之色」,也就是官吏妻子的命服顏色依從丈夫的顏色。到玄宗開元十九年(731)八月,又有了更加明確詳細的規定:「婦人服飾,各依夫、子。五等以上諸親婦女及五品已上母、妻,通服紫;九品已上母、妻,通服朱。」另外,五品以上官員的母親、妻子所穿衣服的領口袖子上,可以使用錦繡,凡間色衣裙不能超過十二破,單色衣裙不能超過六破。這樣對上層社會的婦女們在品色上所做的劃分,不僅是對品色服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更完善了作為封建社會統治基礎的等級制。 品色服雖在太宗貞觀年間就被確定下來了,但對它的補充和發展卻從沒有停止,除了用色彩、織料來區分官階品級,到武則天時,又翻出了新花樣,就是用不同的繡飾紋樣來標明身份。《唐會要·輿服下》說:「延載元年(694)五月二十二日,出繡袍以賜文武官三品已上。其袍文各有訓誡,諸王則飾以盤龍及鹿,宰相飾以鳳池,尚書飾以對雁,左右衛將軍飾以對麒麟,左右武衛飾以對虎,左右鷹揚衛飾以對鷹,左右千牛衛飾以對牛,左右豹韜衛飾以對豹,左右玉鈐衛飾以對鶻,左右監門衛飾以對獅子,左右金吾衛飾以對豸。文銘皆各為八字回文」。這種胸前有禽獸花紋,背部有文銘字樣的異文袍衫,在玄宗時上面的文字被廢止了。但針對不同職務的官員,袍服上繡飾各種禽獸紋樣以區別文武品級的做法還是延續了下來,如開元十一年(723)六月,玄宗敕令千牛衛飾以瑞牛,左右衛飾以瑞馬,等等。不僅使品色服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而且為明清時期官服「補子」所承襲。 隋唐時期,隨著社會風氣的變化,服飾也受著影響,總的看來,服飾在前期比較樸素,後期則日漸奢華。唐代後期,社會風氣日下,奢侈之習漸長,不遵律令,超越本分,穿戴不合身份的貴重衣料飾物的人越來越多,致使表現在服飾上的等級差別越來越混亂。如在天寶年間,只是玄宗和楊貴妃能穿著繡有金烏的錦袍,可到了文宗時,一般富貴人家都有這樣貴重的衣服。如此超越品級的奢華,無疑要對尊卑等級制度產生破壞作用。所以,為了恢復封建禮法,嚴肅服飾制度,文宗於大和六年(832)六月再次下令制定官員服飾:三品以上官員的衣服可以繡上鶻銜瑞,用孔雀綾製做袍襖,佩戴雁銜綬帶;四品、五品官員的衣服只許用地黃交枝綾來製做;六品以下官員只可穿用小團窠綾和無紋綾等織料做的衣服。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奇文異制的華貴袍服,一律禁止。外任州府的四品以上官員,可以穿絲布衣服,但不能有花紋。這是文宗試圖通過重新制定衣服的形式來確立表現在服飾上的禮制,不過在晚唐世風日侈的情況下,詔令雖嚴,卻難以實施。 品色服是伴隨著封建統治的強化,作為劃分封建等級尊卑,體現封建統治秩序而產生的。而品色服在隋唐時期的發展,則表明封建統治較之前代有所加強,並為後代專制統治的進一步強化提供了可資借鑑的官服形制,從而得以補充、完善,到明、清時代,就形成一套十分繁縟而完備的服飾制度。 男子服裝 隋唐時期的男女服裝,既有定製,也有變化。而且,服裝在形式上的發展變化之大,花樣之多,習俗形成之快,往往使當時人感覺跟不上潮流,下面的一段描寫就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種情況:「吾小時,南市帽行見貂帽多,帷帽少,當時舊人,已嘆風俗。中年至西京市,帽行乃無帷帽,貂帽亦無,男子衫袖蒙鼻,婦人領巾覆頭,向有帷帽、羃離,必為瓦石所及」。由此一端,即可想見服飾習俗新潮迭起的一般情形。 隋唐時期,一般男子的裝束是頭戴幞頭,身穿圓領袍衫,腳登烏皮六合靴,既灑脫飄逸,又有英武之氣,這是當時中原漢人與北方少數民族相融合而產生的服裝形式。 幞頭是隋唐時期男子首服中最為普遍的樣式,從北朝沿習下來後,在形制上不斷有所變化。幞頭最初是人們為了便於勞動而用巾帛向後包裹頭髮。到北周武帝時,才在絹帛上加上四腳,或者將前兩腳繫於腦後,後兩腳系在髻上,或者兩腳系在腦後下垂,故又稱作折上巾。隋代初年,皇帝貴臣,官吏士庶大都戴烏紗帽。後來用桐木黑漆為巾子,使它相當於一個假髮髻,裹在幞頭裡面,以便裹出固定的幞頭外形,一時間流行於天下。「烏紗帽漸廢,貴賤通服折上巾」。到了唐代,幞頭隨著時代風尚習俗的變化,人們審美情趣的轉移而不斷地改換形制,這通過《唐會要·輿服上》、《舊唐書·輿服志》等有關文字記載和一些唐人繪畫作品,再結合出土文物如唐代的陶俑、墓室壁畫等資料,可以清楚地看到。高祖時的幞頭頂上巾子很低,太宗時的幞頭甚至有平頂的,所以流行於唐初的幞頭樣式被叫做「平頭小樣」。武則天時的幞頭頂上巾子加高,分成兩瓣並呈一定程度前俯,號稱「武家諸王樣」,也被叫做高頭巾。中宗時有巾子頂部又大又圓,分兩瓣俯向前額的「英王踣樣」,玄宗時有巾頂更高而前傾不明顯,頂上縮小呈尖圓頭狀的「開元內樣」。從隋到唐中期,幞頭的兩腳都是用輕薄柔軟的織料做成,稱作「軟腳幞頭」。而到了玄宗時,開始用鐵絲橫撐幞頭的兩腳,稱作「硬腳幞頭」。自中唐以後,幞頭兩腳的式樣還在變化,或下垂,或上舉,或斜聳一邊,或交叉在後,初為梭子式,繼而腰圓式,幾種式樣區別得很明顯。唐末,人們為了使幞頭用起來方便,就用薄木片製成架子,紙絹村里,銅鐵為骨,做出一種固定形的幞頭,隨時可戴。這種固定幞頭和硬腳幞頭就是宋明時官帽的前身。 隋到唐初,男子在穿著上,最流行的是一種受胡服影響而產生的圓領袍衫,上至皇帝,下至百官,乃至士庶,都經常穿。它的式樣一般為圓領、右衽,領子、袖口及襟邊有緣邊,衣長至膝或至腳,而袖子隨著時尚變化而有寬窄之分。穿上這種緊身、適體的服裝,行動方便,所以很時興。但它畢竟是受北朝遊牧民族服裝影響而產生的服式,所以,隋唐統治者從有利於鞏固封建政權考慮,需要弘揚儒家禮儀,遵守傳統禮制,從而對袍衫加以某些改革,以迎合中原漢人的傳統文化心理。太宗時,有人建議採用漢人服裝上傳統的深衣之法,在衫上加襴,也就是在袍衫的腰下加一道寬邊作為上衣、下裳的區別標誌。又在衣袖處加褾,也就是在袖口處加一段硬襯,當手運動時可以自如地摺疊伸縮以便行動。於是這種「襴衫」被定為一般士人應穿的上服。同時為了使從事生產勞動的平民方便於行動,就規定在衫下兩邊開叉,穿這種叫做「缺骻衫」的衣服。還有人提議在官服袍下加襴,襴的顏色與官品服色一致。從此,襴袍、襴衫漸漸成為男子中不分官吏士庶的流行上服。到盛唐以後,由於胡服的影響減弱,一般世俗又興起了魏晉時的寬袍大袖。 腳登靴子,本來是北方遊牧民族的穿著習俗,後來中原漢人為便於打仗,著戎裝時就著靴子,日常生活中還是著履。但到了隋唐時期,靴已不限於戎裝,無論帝王官吏及庶民百姓都通行穿「烏皮六合靴」。它是一種短靿黑皮靴,用七片皮革縫製,有六道接縫,所以又叫六縫靴。不過,隋至唐初,為了維護中原漢人文化傳統禮儀,臣僚們上殿廷見君,進官署辦公,仍要著履,禁止穿靴。到太宗時,經馬周一番改制,改長靿靴為短靿靴,使靴筒變短,裡面再襯上靴氈,於是允許「著入殿省」。這樣一來,靴子就可以不算作胡服而穿它上朝辦公了。《舊唐書·王鍔傳》:「嘗聽理,有遺匿名書於前者,左右取以授鍔,鍔內之靴中,靴中先有他書以雜之。」《新唐書·李白傳》說:「[李]白嘗侍帝,醉,使高力土脫靴。」可見唐代穿靴子的風尚。 女子服飾及胡化風尚 隋朝婦女通行的服裝是小袖長裙。至於社會上層婦女的衣著式樣,還受著南朝齊梁風氣的影響,一般仍穿沒有袖端的大袖衫子。那些身份地位較低的婦女,大多穿小袖上襦,而且這種式樣已成為流行趨勢,日益普及。貴族婦女出行時多是穿著大袖服,另外又在肩上加披風式小袖衣,而這種披風式小袖衣都是翻領,里外的顏色不同。 由於社會風氣開化,唐朝的婦女受封建禮法限制最少,又因深受北方遊牧民族習俗的影響,所以,表現在服飾上,唐代婦女不僅十分講究服裝款式的多樣化,追隨時代風尚的變化而變換服裝式樣,而且還出現了被封建禮教視為有傷風化的袒露服裝。 唐初婦女的裝束,多近於隋代,平常是小袖長裙,長裙向上束至乳部以上,外面穿著短袖衫,有繡帶雙垂,常常裙束在外露腰。長裙多是用兩色綾羅拼合,形成間道襉褶效果。「東鄰起樣裙腰闊,剩蹙黃金線幾條。」就是描寫這種裙式的。同時,在社會上日益流行一種足以表現婦女思想開放的袒胸窄袖服。穿這種服裝時裡面不穿內衣,袒領開得很低,使胸脯半露於外。最初多為後宮妃嬪、歌舞女伎所服,李群玉《同鄭相併歌姬小飲戲贈》中詩句就對此有所描繪:「胸前瑞雪燈斜照」。但很快就受到官宦人家婦女的崇尚,並流傳到民間女子中。方干《贈美人四首》之一有詩句說:「粉胸半掩疑晴雪,醉眼斜回小樣刀」。周昉《逢鄰女》詩寫道:「日高鄰女笑相逢,慢來羅裙半露胸。莫向秋池照綠水,參差羞殺白芙蓉」。歐陽炯《南鄉子》詞寫道「二八花鈿,胸前如雪臉如蓮。耳墜金鐶穿瑟瑟。霞衣窄,笑倚江頭招遠客」。這些都是描寫做如此裝束婦女的形象的。除此之外,貴族婦女中也有穿寬袖袒胸服裝的,同樣是袒露胸脯,只是袖子更大,並有很寬的繡花緣邊,這可從唐懿德太子墓石槨淺雕上看到。另外在貴族婦女中又出現過一種新服飾,即不穿內衣,袒胸而系團花長裙,用輕紗蔽體,露肩裸背,從披紗中透出細膩的肌膚。這種「綺羅纖縷見肌膚」的服裝,在周昉《簪花仕女圖》中就有具體描畫。袒胸服的流行,表現了唐代婦女對美的大膽追求,也是對封建禮教的無聲抗爭。這種力求擺脫封建禮法束縛的行為,在整個封建時代是絕無僅有的。 中唐以後,婦女服裝又新潮迭起。先是窄袖的服裝式樣不時髦了,代之麗起的是寬衣大袖,且顏色艷麗。元稹在《敘詩寄樂天書》文中說:「近世婦人,暈淡眉目,綰約頭鬢,衣服修廣之度,及匹配色澤,尤劇怪艷」。記述的就是這種時興女裝。但女裝衫袖加寬之風愈演愈烈,民間甚至達到四尺,以至使皇帝出面來制止這股追求寬大服式的熱潮,於是在文宗大和元年,規定婦女襦袖不准超過一尺五寸,「詔下,人多怨者」。結果是禁而不止,皇家禮法不敵世俗風尚。隨之,婦女的裙式又發生了變化,就是變得比以前寬闊許多,往往在腰際不得不掐上褶紋。這種式樣的寬裙,行動時飄然如風,蕩然如水,深得中晚唐婦女的喜愛。 隋唐時期婦女的巾帽,最初流行羃,接著風行帷帽,後來又盛行胡帽。《隋書·文四子傳》:秦孝王楊俊曾「為妃作七寶羃」。《舊唐書·輿服志》:「武德、貞觀之時,宮人騎馬者,依齊、隋舊制,多著羃。」可見隋至唐初。羃為婦女流行的服飾。羃源自北方遊牧民族,通常是用黑色紗羅做成,戴上後上覆於頂,下垂於背,在近臉面之處開孔,露出眼鼻,以便視物和呼吸。它除了可以遮住臉外,還可以障蔽身體。這種服飾是符合封建禮教要求的,即宮女和貴族婦女不可為外人偷看。隨著風俗的轉移,羃又被帷帽替代了。帷帽產生於隋代,一般用皂紗製做,帽頂很高,有一寬檐,檐下周圍綴有一層網狀面紗,直垂到脖頸。但到唐高宗時,在貴族婦女中流行的帷帽已不是原來的樣子,帽檐四周下垂的網狀面紗向上縮短,以至臉部面容都顯露出來了。於是,「遞相仿效,浸成風俗」。這下可惹惱了封建統治者,把它看作是一種有傷風化的服飾,認為「過為輕率,深失禮容」,屢屢下令禁斷。可是禁來禁去,「則天之後,帷帽大行,羃漸息,中宗即位,宮禁寬弛,公私婦人,無復羃之制」。更有甚者,到了玄宗時,宮女們乾脆把多少有點面紗遮臉的帷帽也丟棄了,戴上了胡帽,露出化過妝的面容。《舊唐書·輿服志》云:「開元初,從駕宮人騎馬者,皆著胡帽,靚妝露面,無復障蔽。士庶之家,又相仿效,帷帽之制,絕不行用。」上行下效,戴胡帽成了婦女們的風尚。胡帽的頂部略成尖形,帽身織有花紋,講究的還鑲綴上各種珠寶,而且戴胡帽時必配穿胡服或窄袖衫襦。「織成蕃帽虛頂尖,徊胡衫雙袖小」;「繡帽珠稠綴,香衫袖窄裁」,就是描寫這種戴胡帽裝束的。從「全身障蔽」的羃,到「漸為淺露」的帷帽,再到「無復障蔽」的胡帽,明顯地表現了唐代婦女在比較開放的社會風氣下,為擺脫封建禮教的束縛所作出的大膽嘗試。 唐代婦女服飾受胡人風俗的影響很大,特點是女穿胡服、女著男裝。盛唐時期,被稱為胡人的西域一些民族的舞蹈在中原地區已非常流行,為社會各階層所喜愛,而跳胡舞時所著的胡服也受到人們的注目,於是穿胡服之風日盛。如《舊唐書·輿服志》所記載的,玄宗開元以來,「士女皆競衣胡服」。當時無論貴族人家或普通人家的婦女都喜歡簪上步搖釵,穿著窄袖胡裝,模仿胡女的妝飾,以胡服為美。另外,女著男裝也是受西域少數民族生活習俗的影響而出現的。《新唐書·五行志》說,「高宗嘗內宴,太平公主紫衫玉帶,皂羅折上巾,具紛礪七事,歌舞於帝前,帝與後笑曰:『女子不可為武官,何為此裝束。』」描繪了太平公主著男裝而歌舞的情形,同時也反映出女著男裝在高宗時還不很多見。到玄宗開元時,有關女著男裝的情況,在《舊唐書·輿服志》中有了明確記載,說當時的婦女「著丈夫衣服靴衫」,而且尊卑貴賤,渾為一體。至天寶年間,更是盛行一時,婦女們穿著男子的靴衫,宮內宮外部一個樣了。而女著男裝的具體形象,則在張萱的《虢國夫人遊春圖》和周昉《揮扇仕女圖》中有所描繪。這種開放的風氣,突破了封建禮法男尊女卑的束縛,是有積極意義的。 第二節 婚姻禮俗 隋唐時期,男女之間締結婚姻,都要以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前提,遵循禮法倫常為基礎,以獲得家族利益為條件,以能夠傳宗接代、祭祀祖先為目的,是典型的封建婚姻關係,基本繼承了前代社會的婚姻生活準則。但由於這一時期的社會風氣比較開放,道德標準比較寬鬆,婦女地位相對地提高,婚姻觀念相對地自由,而且又因受到少數民族婚姻習俗的影響,所以,在婚姻生活上,一方面是禮法日趨完備,婚俗日趨豐富,另一方面又是禮法影響著婚俗而不斷地發展變化,從而形成古代婚俗上一個重要階段。 婚姻制度 為了維護封建社會的尊卑等級制,為使封建統治基礎的家庭做到有序,隋唐統治者既用皇帝詔令又用法律條文的形式,對婚姻關係的各個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形成比較完整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是隋唐時期最基本的婚姻制度,但在實際的社會婚姻生活中,這只是對婦女的限制,而對擁有封建特權的男子來說,除妻子以外,還可以占有多個女子,具體表現形式為一夫一妻多妾媵制。隋唐時期的最高統治者皇帝就是妻妾眾多的帶頭人。《隋書·后妃傳》說:「煬帝時……貴妃、淑妃、德妃,是為三夫人,品正第一。順儀、順容、順華、修儀、修容、修華、充儀、充容、充華,是為九嬪,品正第二。婕好一十二員,品正第三,美人、才人一十五員,品正第四,是為世婦。寶林二十四員,品正第五;御女二十四員,品正第六;采女三十七員,品正第七,是為女御。總一百二十,以敘於宴寢。又有承衣刀人,皆趨侍左右。」《新唐書·后妃傳》云:「唐制:皇后而下,有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是為夫人。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是為九嬪。婕妤、美人、才人各九,合二十七,是代世婦。寶林、御女、采女各二十七,合八十一,是代御妻。」至於達官顯貴也是姬妾成群,數以百十計。如隋朝權貴楊素,「後庭妓妾曳綺羅者以千數」。又如大臣賀若弼,「婢妾曳綺羅者數百」。到了唐朝,則明令規定五品以上官員可以有媵,庶人以上男性可以有妾,而且劃分了等級,制定了人數。據《唐六典·尚書吏部》載:「皇太子良娣二員,正三品;良媛六員,正四品;承徽十員,正五品;昭訓十員,正七品;奉儀二十四員,正九品。……親王孺人二人,視正五品;媵十人,視正六品。嗣王、郡王及一品(官員)媵十人,視從六品;二品(官員)媵八人,視正七品;三品(官員)及國公媵六人,視從七品;四品(官員)媵四人,視正八品;五品(官員)媵三人,視從八品。降此已往皆為妾。」從制度上為男子的多妾媵生活提供了依據,於是在上層社會形成了廣納多蓄姬妾的風氣。就連著名的現實主義詩人白居易都有能歌善舞的二妾樊素和小蠻。那麼,達官權貴的占有幾十甚至幾百女子,當是普遍現象了。甚至宰相和大將之間為獨占官妓為妾而動用武力搶奪,鬧得政見不合。這些都明顯地表現出隋唐時期的社會婚姻制度是以男子為中心的封建性本質。 為利於封建統治,維護社會秩序,或促使人倫關係完善,增進社會發展,隋唐統治者從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規上對婚姻關係及婚俗都做過一些調整和限定。 隋唐時期,人們之間的尊卑貴賤關係很嚴,不可逾越,故良賤為婚,禮法所禁。唐代法律規定,無論屬於官府還是私家的沒有人身自由的男女奴隸,都不得與有人身自由的良人結婚,否則即判徒刑,並要強令離婚。隸屬於官方的奴婢若要成婚,只能在他們這一等級之間進行匹配。唐代男子在多求子女的藉口下雖可多娶,但妻妾之間嫡庶的名分卻很嚴。為穩固封建家庭,防止娶二妻,於是用法令來禁止重婚,否則即判徒刑。唐皇朝從防止奸宄、鞏固邊防考慮,對中原漢人與境外異族人通婚制定了兩條嚴格的禁令。其中一條是不許中原漢人越過邊地與外族人為婚。如白居易在《縛戎人》詩中描寫一個陷落在吐蕃四十年的西北邊民,因思鄉心切,他在「不使蕃中妻子知」的情況下悄悄返回,卻被「漢軍」當做「蕃虜」抓住後流放到吳越地區。因法令的限制,他不得不將「胡地妻兒虛棄捐」。另外一條是不許朝臣及百姓與入朝蕃客為婚,因事關重大,故犯者要處以重罰。如李令問是唐玄宗的寵臣,「其子與回紇部酋承宗連婚」,他也不能免罪,被貶死在撫州。又如嗣徐王李延年要把女兒嫁給入京朝見的拔汗那王,「為右相李林甫所奏,貶文安郡別駕」。由此可見一斑。又為了防止在任的地方長官為奸做弊,不許在其管轄範圍內娶妻納妾,也不許同一地方的在任上下級官員之間通婚,違者,即使碰上赦令也要判離婚。另外,《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中有規定,為同一祖宗的同姓之間不可通婚,有血緣關係的近親之間不可通婚。而《唐會要·嫁娶》又有規定,親屬之間因輩分有高低差異不許嫁娶成婚。這些是從維護人類婚姻繁衍後代的健康及倫理道德方面而頒行的有關禁令。 隋末戰亂,人口銳減,至唐初期,天下戶口才及隋時的十分之一。唐皇朝為了儘快增加戶口,以便開發人力資源,促進社會發展,便從婚姻方面來制定政策法規。太宗貞觀元年(627)二月下詔:「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而且對於能使「婚姻及時」,「戶口增多」的地方長官加以獎勵。至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為增加戶口而多收丁稅錢,又將男女婚齡提前,「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又唐制規定女子不授田,結婚不加賦,使娶妻者得內助之力,又無租調之累,以此來促使百姓樂意婚嫁。 婚儀及俗禮 從西漢末年開始,在婚姻上全面推行以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為內容的六項婚禮儀式,合稱「六禮」。在嫁娶成親活動中,只有按這套婚儀一一行進完畢,才算是合禮合法的婚姻。到了隋唐時期,依《隋書·禮儀志》、《新唐書·禮樂志》所載,皇親國戚、王公貴族之家娶親成婚仍沿用傳統的「六禮」婚儀。但據《舊唐書·楊瑒傳》、《全唐文》卷五五九韓愈《讀儀禮》所述,這種古雅的婚禮,「雖士大夫不能行之」,「於今無所用之」。可見,連官宦人家都不用它,何況平民百姓。再據封演《封氏聞見記》、段成式《酉陽雜俎》、劉復輯錄的《敦煌掇瑣》所記,當時民間社會有一套把中原漢人傳統婚儀與其他民族婚俗結合起來的婚禮儀式,在一般普通人家盛行。並且流風所及,「上自皇室,下至士庶,莫不皆然」。而這種婚禮習俗被講習「六禮」的儒家學者視為俗禮並加以反對。 隋唐時期,上層社會中貴族人家的男女要嫁娶成婚,必須「六禮」齊備,婚姻關係才告成立。先是納采,即男方派人向女方送去禮品,表示求婚結親之意。然後是問名,即經女方同意後,男方又遣人詢問姑娘之名及生辰。接著是納吉,即男方拿姑娘之名及生辰到祖廟占卜,由祖先神靈決其適當與否。接著是納徵,即卜得吉兆後,男方派人帶著財幣禮物去與女方訂立婚約。再是請期,即男方擇定結婚吉日,派人通知女方,徵得同意。最後是親迎,在吉日裡,新郎在儐相陪伴下親自前往女方家中迎娶新娘。新娘嫁到新郎家後,在新婚之夜還要行合卺之禮,即將一個瓠分為兩半,並酌上酒,新郎新娘飲其一,合起來還是一個完整的瓠,表示新婚夫婦成為一體。第二天一大早,新娘就去公婆住處,行拜見之禮。如果公婆已死,則在婚後三個月,到祖廟舉行拜見之禮。等行完這些禮儀後,才算完婚。 隋唐時期,社會上一般士庶百姓人家在娶親成婚時舉行的婚禮儀式,既沿襲了傳統禮儀,又吸收了少數民族風俗,使婚禮的儀式增多,禮節更繁複,場面更熱鬧,形成一套相對古雅之「六禮」而言的俗禮,別具特色。 據劉復《敦煌掇瑣》七四《婚事程式各種》,可看到當時婚禮儀式的名目和細節。其中有相當於「納采」、「問名」意思的通婚書,有相當於「納吉」意思的答婚書,有相當於「納徵」意思的女家受函儀,這些仍為傳統禮儀,只是將「六禮」通俗化了。此後,婚禮儀式越來越熱鬧繁多。大婚之日,新郎在儐相陪同下到女方家中親迎。這時,女方家中已做好迎接男方迎親人員的準備,「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三斤以塞窗,箭三隻置戶上」。新郎一行到女方家後,「婦家親賓婦女畢集」,用口頭調笑或竹杖扑打的方式來戲弄新郎。這叫做「下婿」,是受北方遊牧民族婚俗「攔門」的影響。新娘出門之前,要梳妝打扮,故意遲遲不出,男方就詠唱詩歌來催請新娘,這種「催妝」的儀式,也是由北方遊牧民族的婚俗發展而來的。唐時用來催妝的詩歌都是臨時口占,而且儐相、賀客、新郎都可即事成詩。《唐詩記事》卷三五「陸暢」條:「雲安公主下降,百僚舉陸暢為擯相詩,皆頃刻而成。……詔作催妝五言曰:『雲安公主貴,出嫁五侯家。天母親調粉,日光憐賜花。催鋪柏子賬,侍障七香書。借問妝成未,東方欲曉霞。』」新娘臨行之時,父母祝願一番,最後勸誡說:「勉之敬之,夙夜無違」。並用「蔽膝」即後世的「蓋頭」來覆蓋新娘的臉面,出門後乘坐用圍幔裝飾成的彩車,新郎騎馬繞車三圈。新娘的彩車啟程後,途中還有「障車」的儀式,就是一伙人聚集在路上,不讓新娘動身,攔住彩車索要財禮,並且,「邀其酒食,以為戲樂」。但這種習俗也被一些鄉里無賴所利用,「多集徒侶,巡擁道路,留滯淹時,邀致財物,動逾萬計」。逐漸演變成乘機勒索財物的惡習。以至普通人家娶親時想方設法要躲避「障車」。《太平廣記》卷四九四《雜錄》記載這樣一個故事:修武縣有家百姓嫁女,婿家來迎新婦,車隨之,新娘的父親懼怕村民的障車活動,就借來一匹駿馬,讓新娘騎上,又讓新娘的弟弟乘驢跟從,在車後百步外行。所以在睿宗、德宗時,都有人強烈要求進行婚禮時「請停障車」。新娘被迎至新郎家中,則婚札進入高潮。先有「新人入門跨馬鞍」的儀式,表示平安到達,這是北方少數民族的婚禮舊俗。後有新郎新娘互相交拜的「拜堂之禮」,這種儀式早先是在屋旁所卜之地上搭設的青布幔帳或毛氈帳中進行,有人認為它是北魏鮮卑族遺風,建議改造,「於堂中置帳,以紫綾幔為之」。以後交拜之禮,就行於堂中,故王建在《失釵怨》詩中說:「雙杯行酒六親喜,我家新婦宜拜堂」。新郎新娘進入洞房後,「則酌合卺杯。杯以小瓢作,兩片安置托子裡。如無,即以小金銀盞子充。以五色錦系足連之,令童子對坐,雲,一盞奉上女婿,一盞奉上新婦。」這種儀式就是後世所說的「交杯酒」。飲完酒後,還要進行「撒帳」儀式,即新郎新娘同坐一床,有人一邊把金錢、果子拋撒在床帳內,一邊念著「祝願」之詞,圖取吉利。最後,「女以花扇遮面,儐相帳前詠除花、去扇詩三、五首。去扇訖,女婿即以笏約女花釵。於儐相夾侍俱出,去燭成札」。當時上自皇室,下至民間,都有新娘因怕羞而用扇遮面之儀。去扇就是去掉遮面之扇,也叫卻扇。《資治通鑑》卷二○九中宗景龍二年(708)十二月條載:「上謂御史大夫竇從一曰:『聞卿久無伉儷,朕甚優之,令夕歲除,為卿成禮。』從一但唯唯拜謝。俄而內侍引燭籠、步障、金縷羅扇自西廊而上,扇後有人衣禮衣,花釵,令與從一對坐。上命從一誦《卻扇詩》數首,扇卻,去衣易服而出,徐視之,乃皇后老乳母王氏。」胡三省註:「唐人成婚之夕,有《催妝詩》、《卻扇詩》。」李商隱就寫過《代董秀才卻扇》詩:「莫將畫扇出帷來,遮掩春山滯上才。若道團圓似明月,此中須放桂花開。」和這種比較文雅的禮儀相比,在洞房之中還有一種雖很熱鬧卻不太雅的活動,就是在「娶婦之家,弄新婦」。也包括戲弄新郎。後來把這叫做「鬧房」。賓客不分長幼,或專門給新郎新娘出難題,嬉笑打鬧,無所顧忌。甚至發生了因戲弄方式過當而釀成人命官司的事,曾被載入法律條文中。可以想見這一習俗的盛行情況。第二天,新婚夫婦見公婆後,整個婚禮便告結束。 婚姻生活中的風氣習俗 隋唐時期,在繼承前代傳統文化和吸收其他民族生活習俗的基礎上,不僅形成了有特色的婚禮儀式,而且發展了婚姻生活的內容,也留存了落後婚姻的餘風,從而產生了一些具有時代特點的風氣習俗。 隋唐時期的社會婚姻生活中,其他民族收繼婚俗的遺風尚存。如隋唐皇室的祖先是鮮卑化的漢人,多與漢化的鮮卑人通婚,具有鮮卑族人的血統,又長期耳濡目染鮮卑族文化而深受影響,所以在皇室中多有行鮮卑人妻繼母、報寡嫂這種婚俗的事例。據《隋書·后妃傳》,宣華夫人陳氏和容華夫人蔡氏是隋文帝寵愛的妃子,也就是隋煬帝的庶母,可在文帝死後,煬帝就把她們收繼了。唐太宗也循鮮卑之俗而收繼弟媳。《新唐書·太宗諸子傳》云:「曹王明,母本巢王妃,帝寵之,欲立為後。」巢王就是在玄武門事變中被殺死的李元吉,他是李世民的親弟弟,可見曹王李明的生母原是李元吉的王妃。而太宗不但收繼了這位弟媳,還打算立為皇后,只是在魏徵的勸諫下,這才取消了。在收繼婚上,高宗比太宗作得更徹底大膽。據《舊唐書·則天紀》,武則天被太宗「召入宮,立為才人」,自然成為高宗的庶母。太宗死後,高宗把已經住在佛寺做尼姑的武則天「復召入宮」,於是收繼了庶母,並且不顧大臣的一再反對而立她為皇后。至於貴族人家,也有受這種婚俗影響的。如武崇訓與武延秀是堂兄弟關係,兩人都是武則天的侄孫。「武崇訓為安樂公主婿,即延秀從父兄,數引至主第。延秀久在著中,解突厥語,常於主第,延秀唱突厥歌,作胡旋舞,有姿媚,主甚喜之。及崇訓死,延秀得幸,遂尚公主」。據此,安樂公主是武崇訓的妻子,而武崇訓死後,武延秀就收繼了這位寡嫂為妻。朱熹曾指出,「唐源流出於夷狄,故閨門失札之事,不以為異。」即對此而言。這雖是從漢族人封建傳統文化的角度來講的,卻也揭櫫了事實。以上史實證明了隋唐統治者深染胡人之俗,對儒家的倫常道德並不像後世那麼看重。 隋唐時期的社會婚姻生活中育一種常見現象,即寡婦再嫁,乃承北朝之遺風。隋文帝的女兒蘭陵公主成為寡婦後,文帝為她挑選柳述而嫁之。文帝還要求曾做過北周宣帝皇后的長女改嫁,因她不從才作罷。更有甚者,公卿子孫,嫁賣父祖遺妾,恬不為怪。據《隋書·李諤傳》:「諤見禮教調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李諤為此上書文帝,請求加以禁斷。於是在開皇十六年(596)六月,「詔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在煬帝即位後,針對這條詔令,「[劉]炫著論以為不可」,於是又被廢除了。連皇帝命令都不足以糾正,可見寡婦改嫁風氣之盛。到了唐代,寡婦改嫁也是很自由的。就拿公主為例來說,唐代一共有二百十一位公主,明確記載出嫁的有一百二十三位。其中再嫁的有二十四位: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肅宗女二人。這其中還有三次嫁人的:高宗女一人,玄宗女一人,肅宗女一人。再拿官宦人家來說,柳公綽在唐代公卿士大夫間是講家禮家法出了名的,凡本宗中姑姊妹侄有孤寡的,即使親屬關係已很疏遠,他也必為她們擇婿而嫁之。又宰相王縉的妻子李氏,「初為左丞韋濟妻,濟卒,奔縉,縉嬖之」。由此可見一般士庶百姓人家更不會以寡婦再嫁為羞恥之事。這說明隋唐時期不像後世那樣用「從一而終」的封建禮教來嚴厲約束婦女,人們的婚姻生活比較開放。 在隋唐社會婚姻生活中,伴隨改嫁之風氣而盛行的是比較自由的離婚行為,又伴隨離婚之行為而產生的是比較淡薄的貞節觀念。在離婚行為中,由於男尊女卑,以男為主的封建觀念作祟,有關婚姻的法律條文首先保護的是男子的權利,如《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中規定妻子若犯「七出」中的任何一條,丈夫就可離棄妻子。這「七出」是:「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從而使離婚的主動權掌握在丈夫手裡。如有個低級官吏叫嚴灌夫,與慎氏結婚後十餘年無子,便離棄了妻子。又如大臣李回秀的生母出身微賤,其妻崔氏曾喝斥奴婢,其母聽見不高興,李回秀便離棄了妻子。而更多的,往往是國丈夫喜新厭舊,妻子色衰、顯貴另娶、父母不悅等原因,於是「七出」之條則成了離棄妻子的各種藉口。這種現象多發生在上層社會。如《隋書·地理志》記述江南婚姻習俗說,「衣冠之人,多有數婦,暴面市廛,競分銖以給其夫。及舉孝廉,更要富者,前妻雖有積年之勤,子女盈室,猶見放逐,以避後人。」又如《隋書·張定和傳》所記:「少貧賤」,後在平定南朝陳的戰役中,「以功拜儀同,賜帛千匹,遂棄其妻」。又如《舊唐書,酷吏傳》所載:為了攀附門第,「來俊臣棄故妻,逼娶太原王慶洗女」。而侯思止也要停妻,「奏請娶趙郡李自挹女」,以致惹惱了宰相李昭德。再如《舊唐書·李元素傳》所載:貴臣李元素在任郎官時娶妻王氏,對她「甚禮重」。可到後來,他成了權貴時,「溺情仆妾,遂薄之」,就將王氏離棄了。還上表說:「妻王氏,札義殊乖,願與離絕。」被萌廷查明真相後免了他的官職。但也育另外一面,即因隋唐時期封建禮教的束縛較松,廣大婦女的地位較高,從而在離婚行為中,由於夫婦情志不合而協議離婚,以及因丈夫的行為不良而發生離異的現象非常普遍,並且在一定的範圍和程度上,婦女的離婚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如《唐律疏議》規定可以要求離婚的條件:丈夫毆打妻家親屬,丈夫殺害妻家親屬,丈夫姦淫妻家女眷;丈夫賣妻為婢。還規定說:「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如進士張不疑先娶崔氏,因情感不協離婚後又娶顏氏。又如殿中侍御史李逢年的妻子雖是頂頭上司御史中丞鄭防的女兒,但因「情志不合」,還是離婚了。就連以傳承儒家道統為己任的韓愈,其長女也是先嫁其門生李漢,離婚後又再嫁樊宗懿,並未受到阻難。在當時的現實生活中,還有不少離婚事件是妻子主動提出的。如初唐時人劉寂妻子夏侯氏之父因病失明,夏侯氏便要求與丈夫離婚,回到娘家奉養老父。又如中唐時人楊志堅好學而家貧,妻子王氏要求與他離婚,地方長官顏真卿雖認為此舉「傷敗風教」,但還是給判了離婚。下面這個有趣的故事更能顯示唐代人對待離婚的開明態度。《舊唐書·李林甫傳》云:「[張]九齡與中書侍郎嚴挺之善。挺之初娶妻出之,妻乃嫁蔚州刺史王元琰。時王元琰坐贓,詔三司使推之,挺之救免其罪。玄宗察之,謂九齡曰:『王元琰不無贓罪,嚴挺之囑託所由輩有顏面。』九齡曰:『此挺之前妻,乃已婚崔氏,不合有情。』玄宗曰:『卿不知,雖離之,亦卻有私。』」真可謂藕斷絲連,雖與前妻離婚,不僅無恨意,還因故相救。至於民間對離婚的看法似乎更要開明些,這從敦煌發現的幾份「放妻書」中可見一斑。離婚不但是雙方情願的,而且丈夫對寓婚後妻子的再嫁表示良好祝願:「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相隔之後,更選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這一時期,人們既不以夫妻離婚為怪事,也不以寡婦改嫁為醜行,便形成了淡薄的貞節觀念,出現了鬆弛的兩性關係。同時,又在婚姻生活中產生了另一種現象,即兩性關係的無節制放縱,導致無恥的婚外情泛濫,這明顯地存在於貴族男女的婚姻生活當中。如太宗的女兒合浦公主,下嫁宰相房玄齡的兒子房遺愛,因要與和尚辯機私通,便選了兩個女子給丈夫加以安撫。後辯機因罪處死,她又與和尚智勗、惠弘、道士李晃公開通姦。宰相許敬宗有位立為「繼室」的愛妾,長子許昂卻與她長期通姦。千金公主是高宗和武則天的姑母,她原先有個做小商販的姦夫叫薛懷義,後被這位姑母主動推薦給侄媳婦武則天,成為內寵。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也主動將張昌宗推薦給其母做內寵,而張昌宗又引薦其弟張易之給武則天,但武則天還要「選美少年為左右奉宸供奉」。中宗皇后韋氏和妃子上官婉兒與大臣武三思私通,中宗還恬不為怪。楊貴妃原本是玄宗的兒子壽王李瑁的王妃,後來玄宗將這位兒媳婦奪為已有,寵幸無比。權臣李林甫與宰相裴光庭的夫人武氏私通。宰相楊國忠與其風流淫蕩的同宗妹妹虢國夫人通姦,「頗為人知,不恥也」。如此糜爛的婚姻生活和荒淫的兩性關係,在這一時期的權貴人家形成一股風氣,從一個方面反映出封建統治階級腐朽的生活本質。 隋唐時期,在上層社會的婚姻生活當中,盛行一股嫉妒之風。當時王侯將相,貴族官宦人家的成年男子,在婚姻生活中,除正式妻予以外,還可擁有姬妾侍婢等女子。這樣,丈夫一旦寵幸其他女子,就會使妻子或在感情上受到冷落,或在家庭生活中受到排擠,她們自然要產生出強烈的嫉妒情緒。這是作為家庭主婦的妻子的一種自衛心理反映,她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於是,她往往要把滿腔憤恨發泄到被丈夫寵幸的女子身上,對她們進行種種的殘酷迫害,這便是在畸形變態的嫉妒心理驅使下的報復行為。這樣,就在隋唐時期產生了妒婦多的社會現象。如隋文帝的皇后獨孤氏,「性尤妒忌,後宮莫敢進御」。文帝曾與一美色宮女偷偷歡會,她知道後,趁文帝上朝的時候,暗中殺了那個宮女,把文帝氣得獨自騎馬,不擇路徑狂奔二十里而不止。她不但嚴防文帝本人接近其他女人,而且,要是「見諸王及朝士有妾孕者,必勸上斥之」。還有將嫉妒之氣撒在丈夫身上而下毒的,如隋文帝的兒子秦王楊俊喜好女色,「妃崔氏性妒,甚不平之,遂於瓜中進毒。」使得丈夫落下病痛。到了唐代,類似之事也很多,妒婦中不僅有狠毒地殘害侍妾的,也有不要命地對抗丈夫納妾的,還有瘋狂地持刀威嚇歌妓的。據張《野朝僉載》卷二所載,正妻因嫉妒而虐待婢妾的手段既殘酷又多樣,有被割掉鼻子的,有被釘瞎雙眼的,有被擊破頭腦的,又被殺死投入茅廁的,真是怵目驚心。著名宰相房玄齡的「夫人至妒,太宗將賜美人,屢辭不受,乃令皇后召夫人」,加以勸說,「夫人執心不回」,對太宗說:「妾寧妒而死。」太宗便拿一杯毒酒試她,其實盛的是醋,她接過酒杯,「一舉便盡,無所留難。」使太宗大為吃驚。桂陽縣令阮嵩的妻子閻氏「極妒」,阮嵩一次在大廳上宴會賓客,召女奴唱歌助興,閻氏披頭散髮,光腳赤臂,「拔刀至席」,賓客、女奴都嚇得狼狽而逃,阮嵩也嚇得伏在床下。因此,當時就有人指出:「大曆以前,士大夫妻多妒悍者,婢妾小不如意,輒印面。」其實,代宗大曆以後,妒婦仍不少見。如德宗時杭州刺史房孺復,「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殺孺復侍兒二人,埋之雪中」。當時,竟有「優人」將「悍妒」故事編成娛樂節目來演唱。可見這真算是一代世風了。存在婚姻生活當中的妒婦現象,既是隋唐時期一夫一妻多媵妾制的產物,也是這一時期婦女用錯誤的方式反抗不平等婚姻制度的表現。 隋唐時期,在上層社會的婚姻生活當中,還有講門第婚的風氣,而一般的士庶百姓受此影響,形成了重視門當戶對的婚姻習俗,但這一時期的門第婚也不像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典型門第婚,是經過了一定的打擊和限制後的殘存餘風。那時,士族高門雖貧困落魄,仍不屑與庶族通婚,連皇帝和掌權的寒門人士也以與士族通婚為榮,甚至士族女子與庶族結親成婚要遭到彈劾。到了隋至唐初,其間雖經農民起義軍的打擊,許多士族被殺了,但仍留存不少,如太原王氏,范陽盧氏,滎陽鄭氏,清河與博陵崔氏,隴西與趙郡李氏,還是舊族高門,不與庶族通婚。士族勢力的繼續存在,對於隋唐皇朝的統一局面是不利的,為了強化封建集權制,有必要對其加以壓抑,於是在婚姻方面採取措施,從實際權位和封建禮法上做了相應規定。吳兢《貞觀政要》卷七《禮樂》:「貞觀六年,太宗謂尚書左僕射房玄齡曰:『比有山東崔、盧、李、鄭四姓,雖累葉陵遲,猶恃其舊地,好自矜大,稱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廣索聘財,以多為貴,論數定約,同於市賈,甚損風俗,有素禮經,既輕重失宜,理須改革。』……[高]士廉等及進定氏族第等,遂以崔幹為第一等。太宗謂曰:『我與山東崔、盧、李、鄭,舊既無嫌,為其世代衰微,全無官宦,猶自雲士大夫。婚姻之際,則多索財物。或才識庸下,而偃仰自高,販鬻松檟,依託富貴,我不解人間何為重之?且士大夫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孝可稱;或道義清素,學藝通博,此亦足為門戶,可謂天下士大夫。今崔盧之屬,唯矜遠葉衣冠,寧比當朝之貴?公卿已下,何暇多輸錢物,兼與他氣勢,向聲背實,以得為滎。我今定氏族者,誠欲崇樹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猶為第一等,只看卿等不貴我官爵那!不論數代己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級,宜一量定,用為永則。』遂以崔幹為第三等。」《唐會要》卷八三《嫁娶》:高宗顯慶四年十月下詔:「後魏隴西李室,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玄孫,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為婚姻」。劉《隋唐嘉話》卷中:「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陽盧、滎陽鄭、清河博凌二崔、隴西趙郡二李等七姓,恃其望族,恥與他姓為婚,乃禁其自姻娶,於是不敢復行婚禮,密裝飾其女以送夫家。」經過這樣自上而下的對士族門第的限制,收到一定成效,舊門第己不再像魏晉南北朝時期那麼不可一世。但是,一方面是因為積習已深,難以徹底改變,仍有許多人願與舊族為婚,「望族為時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婚」。另一方面是因為新的貴族形成,互通婚娶,又逐漸出現了新的門第婚。於是在婚姻上講門當戶對就成為一種長期的習俗,深入人們心中。所以在隋唐時期,通婚講究門第仍是一種風氣,還有許多事例可以證明。《隋書·元孝矩傳》:「高祖重其門地,娶其女為房陵王妃。」《隋書·崔儦傳》:「越國公楊素時方貴幸,重儦門第,為子玄縱娶其女為妻。聘禮甚厚。親迎之始,公卿滿座,素令騎迎偏。儦故敝其衣冠,騎驢而至。素推令上座。」《舊唐書·李敬玄傳》:「前後三婚,皆山東士族。」《舊唐書·李日知傳》:「諸子弟年才總角,皆結婚名族。」李肇《唐國史朴》卷上:宰相張說「好求山東婚姻」。《舊唐書·李彭年傳》:「慕山東著姓為婚姻。」《新唐書·杜中立傳》:「開成初,文宗欲以真源、臨真二公主降士族,謂宰相曰:『民間修昏姻,不計官品而上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顧不及崔、盧耶?』詔宗正卿取世家予以聞。」由此可見一斑。 第三節 喪葬禮俗 隋唐時期,人們仍受傳統的倫理思想和宗法觀念的影響,非常重視人死後的弔喪禮儀和埋葬方式,整個喪葬活動的程序和內容都有等級分明、形式繁縟的顯著特點。這其中的程序和內容既包括由朝廷禮法規定的,也包括由民間沿習成俗的,而且後代不少的喪葬習俗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喪葬禮制 喪葬之禮在隋唐時期仍被列為傳統五札中的「凶禮」之首,是一種在社會上占著重要地位的札儀活動,具有鞏固封建統治的作用。為此,隋唐統治者從封建的忠孝倫理觀點出發,制定了一套繁瑣的喪葬禮制。 隋庸時期,封建等級制度在喪葬禮制中有著明確而森嚴的體現,就拿人死了來說,只因死者生前在社會上的地位不同,身 份不同而規定的叫法就不同,以示尊卑有別。皇帝死了叫做崩,王侯死了叫做薨,這是沿襲周代的天子、諸侯之例。至於官員平民死了,唐朝規定:三品以上官員稱為薨,五品以上官員稱為卒,從六品以下官員到庶民百姓稱為死。隋朝對臣民之死,從喪葬禮儀的各個方面都制定出嚴格的制度,以維護封建社會的秩序和統治階級的特權。《隋書·禮儀志》云:「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有定製,無相差越。正一品薨,則鴻臚卿監護喪事,司儀令示禮制。二品己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丞示禮制。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親已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官人在職喪,聽斂以朝服,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帖單衣。婦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斂。棺內不得置金銀珠玉。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車,三品已上油幰,朱絲絡網,施襈,兩箱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倆箱畫雲氣,垂四旒蘇。八品已下,達於遮人,鱉甲車,無幰襈旒蘇畫飾。執紼,一品五十人,三品己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布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鐸、四翣。九品已上二鐸、二翣。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頭。在京師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龜跌。跌上高不得過九尺。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若隱淪道素,孝義著聞者,雖無爵,奏,聽立碣。」到了唐代,在此基礎上不僅又作了更細的規定,而且在制度上還增加了新的內容。例如通過墳墓的大小高低以區分死者尊卑貴賤的身份,使人能一目了然,以充分體現出封建社會等級的森嚴,更加有利於封建政治權利的鞏固。唐朝統治者對墳墓作了等級分明、規格嚴密的規定,官爵越高,基地越大,墳頭越高。在玄宗開元以前,一品官員的墓地方圓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官員的墓地方圓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三品官員的墓地方圓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四品官員的墓地方圓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五品官員的墓地方圓五十步,墳高一丈;六品以下官員的墓地方圓二十步,墳高八尺;庶民的墓地方圓無步數,墳高僅四尺。至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本著所謂「古之送終,所尚乎儉」的原則,針對這個規定作了些調整,「令於舊數內遞減」,五品以上官員的墓地備減二十步,六品以下官員的墓地減五步,而規定庶民的墓地方圓七步。三品以上官員的墳高各減二尺,四品、五品及六品以下官員的墳高各減一尺。但據《舊唐書·郭子儀傳》:「舊令一品墳高丈八,而詔特加十尺。」郭子儀生前曾官居一品,死於德宗建中二年(781)。這裡既說是在舊制規定的「墳高丈八」的基礎上「特加十尺」,可見此次遞減之令並未得以執行。否則,應該說是在墳高丈六的基礎上再加十尺。又例如在墓中可以陪藏多少件明器,也有著嚴格的等級制度。在玄宗開元以前,規定官員三品以上可用明器九十件,五品以上可用明器七十件,九品以上可用明器四十件,而庶民沒有規定具體數目。至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令規定,在原來的數目內依次遞減為七十件、四十件和二十件,並規定庶民限用十五件。但是,憲宗元和六年十二月的「條流文武官及庶人喪葬」,武宗會昌元年十一月的「御史台奏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喪葬事」,所規定死者享用明器的件數基本上和開元二十九年以前的相同,只是對個別品官用明器的件數略作了增減。可見此次有關明器的遞減之令仍是一紙虛文。 為了體現出皇帝生前至高無上的尊貴和權位,隋唐時期的帝王墳墓都規模宏大,屬於最高等級,自非臣民敢比。並且因其墓地之大、墳頭之高如同山陵,而尊稱為「陵」或「山陵」。尤其唐代自太宗以下諸帝,乾脆依山為陵,更顯高大,以象徵皇權的無上尊崇。 為死者服喪是古代喪葬禮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一定的制度,不僅形式繁多,而且等級分明。據《新唐書·禮樂志》,這一時期人們服喪仍沿襲傳統的「五服之制」,即服喪時所穿戴的喪服,由重至輕,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這樣五個等級,針對服喪者與死者的關係因親疏遠近不同而有著嚴格的要求。斬衰是最重的喪服,就是指男子為父親、父親為長子、妻妾為丈夫、未嫁女子為父親服喪,期限為三年。齊衰是低於斬衰的第二等喪服,又分為三等:就是指子女在父親已去世後為母親、母親為長子服喪,期限為三年;子女在父親尚在世時為母親、丈夫為妻子、男子為伯父伯母叔父叔母、男子為兄弟等、已嫁女子為母親、媳婦為公婆等、孫男孫女為祖父祖母服喪,期限為一年:男子為曾祖父曾祖母等服喪,期限為三個月。大功是低於齊衰的第三等喪服,就是指男子為已嫁姐妹和姑母、男子為堂兄弟和未嫁堂姐妹等、女子為丈夫的祖父祖母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和兄弟等,女子為娘家兄弟侄子等服喪,期限為九個月。小功是低於大功的第四等喪服,就是男子為從祖父從祖母、男子為堂伯父堂伯母堂叔父堂叔母、男子為從祖兄弟、男子為外祖父外祖母等,女子為丈夫的姑母姐妹娣婦姒婦等服喪,期限為五個月。緦麻是低於小功的第五等喪服,就是指男子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 祖父族祖母、族父族母、族兄弟、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岳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孫等服喪,期限為三個月。這些是完全符合封建宗法等級原則的,顯示出封建倫理觀念的父系母系有別、親疏有別、男女有別、嫡庶有別的不平等特點。 當時規定,皇帝死後,全國臣民要於一定時間內為之「服喪」。而順宗的莊憲皇后還臨終「遺令」「天下吏民」不得婚嫁、飲食酒肉等,停止一切娛樂活動。 喪葬習俗 在隋唐時期的喪葬習俗中,最為盛行不衰的莫過於厚葬了。當時上至帝王公卿,下至平民百姓,對厚葬似乎情有獨鍾,相率成風。 隋朝曾有規定,死者的「棺內不得置金銀珠玉」。可見既要發出此種禁令,當因厚葬成風而不得不然。到了唐代,更為嚴重。「王公百官,競為厚葬,偶人象馬,雕飾如玉,徒以炫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禮。更相扇動,破產傾資,風俗流行,下兼士庶」。「近代以來,共行奢靡,遞相仿效,浸成風俗,既竭家產,多至凋敝」。同時與厚葬相應成風的是送喪祭奠之隆盛,「應百姓厚葬及於道途盛陳祭奠兼設音樂等,閭里編甿,罕知教義,生無孝養可紀,沒以厚葬相矜,器仗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樂榮其送終,或結社相資,或息利自辦,生產儲蓄,為之皆空,習以為常,不敢自廢。」據《舊唐書·李義府傳》:宰相李義府改葬其祖父時,三原縣令李孝節私自徵發民夫車牛,日夜運土營建墳墓。同時,高陵、棟陽、富乎、雲陽、華原、同官、涇陽等七縣也都征派民夫車牛赴役,而高陵縣令竟勞死在墓地。隨葬物品,窮極奢侈。送喪車馬,奠祭擺設,「自灞橋屬於三原,七十裡間,相繼不絕」。又《舊唐書·李光進傳》載:武將李光進葬埋其母時,「將相致祭者凡四十四幄,窮極奢靡」。至於一般士庶百姓,在操辦喪事上也是盡其所能。如那些無官爵的「商賈富人」,因為厚葬太過,以致由皇帝親自下令來捉拿查辦。宰相宋璟等大臣曾針對喪葬中的攀比之風指出:「比來著夷等輩及城市間人,遞以奢靡相高」。可見,連居住在中原地區的少數民族都沾染上了厚葬的習氣。 在厚葬之風盛行時,也不乏有識之士的極力反對,以致引起了最高統治者的重視,曾也多次下令禁止厚葬。太宗貞觀十七年三月,下令禁止喪葬之事違犯令式。玄宗開元二十九年正月,下令「禁厚葬」。代宗大曆七年六月,下詔誡示天下要「薄葬」。 但是,終唐一代,厚葬之風屢禁不止。原因何在?在於上行下效。像比較開明的君主唐太宗,雖也一再批評「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的錯誤觀念,並以自己預先營建的昭陵為例來教導臣下,提倡喪事「務從儉約」,要求墳墓「容棺而已」。但是,言教明而身教昧。如高祖臨終遺詔:「園陵制度,務從儉約。」可太宗卻詔令營造高祖之陵,「務從隆厚」。虞世南為此接連上疏勸諫,都不聽從。後在公卿大臣的一再奏請下,這才有所「減省」。又據《新五代史·溫韜傳》載,溫韜這個「劫陵賊」,曾專門組織人力盜掘「唐諸陵」,其中就掘開了太宗的昭陵,發現地下宮室閎麗,不異人間。除藏有金寶外,最顯眼的是石床上擺著的石函,裡面有鐵匣,悉藏前代圖書,而最為珍貴的鐘繇、王羲之書法遺作,仍紙墨如新。不僅用金銀珍寶,而且用稀世珍品隨葬如此言行不一,豈能糾風正俗。結果,厚葬的風氣不僅在唐朝久禁而不能止,且遠及於後世,成為與封建時代相終始的頑習。 唐代的喪葬禮俗中,寒食節掃墓是一個很重要的習俗,而且它的發展形成也很曲折有趣。寒食節掃墓原本是民間習俗,早已盛行,但因禮法條文無此規定,放不為封建統治者所承認,還要加以禁止。《唐會要》卷二三《寒食拜埽》:「龍朔二年(663)四月十五日詔:『……或寒食上墓,復為歡樂,坐對松慣,曾無戚容,既玷風猷,並宜禁斷。』」但作為一種社會風尚,不僅非一紙令文所能禁斷,而且越來越盛。所以,面對實際情況,統治者儘管還認為寒食掃墓,「禮經無文」,可相沿成俗已久,於是不得不予以認可,允許士庶百姓在寒食節上墓拜掃,還索性將其列入「五札」,玄宗開元二十年五月下詔:「寒食上墓,宜編入五禮,永為恆式。」自此以後,就像柳宗無所記述的:「近世禮重拜掃」,「每逢寒食……田野道路,士女遍滿,皂隸傭丐,皆得上父母丘墓焉」。掃墓竟成了當時最重要的禮俗習尚之一。這一民間習俗還由下至上地影響到官宦階層,以致在德宗時產生了京城官員因寒食掃墓而「多曠廢職事」的現象,於是,再次面對實際情況,憲宗以後幾朝都有詔令,允許「朝官寒食拜掃」,「有墓塋域在城外並京畿年者,任往拜掃」,可在假日內往還,如在外地州縣者也可奏情掃墓。白居易《寒食野望吟》詩就是描寫寒食掃墓的:「丘墟郭門外,寒食誰家哭。風吹曠野紙錢飛,古墓累累春草綠。棠梨花映白楊樹,儘是死生別離處。冥寞重泉哭不聞,蕭蕭暮雨人歸去。」反映出一派掃墓時的悲傷情形,已沒了奏樂歡飲的場面。掃墓活動有著紀念先祖、教育後人的積極意義,所以,這一習俗相沿至今。 在隋唐時期發展起來的喪葬習俗中,有不少是具有濃厚的迷信色彩的,如燒紙錢就是其中之一。最初,燒紙錢只是民間的一種習俗,後來日漸影響到社會的各個階層。《新唐書·王璵傳》載:「漢以來葬喪皆有瘞錢,後世里俗稍以紙寓錢為鬼事。」《封氏聞見記》卷六《紙錢》載:「其紙錢,魏晉以來始有其事。今自王公逮於匹遮通行之矣。」而且,最初也只是在葬埋死者時用它,後來範圍擴大,在各種祭祀活動中都用它。《封氏聞見記·紙錢》說:「今代送葬為鑿紙錢,積錢為山,盛加雕飾,異以引柩。」可知在送葬時也使用紙錢。又據《舊唐書·王璵傳》說:「璵專以祀事希幸,每行祠禱,或焚紙錢,禱祈福祐。」可知在官方祈禱禮儀中也用上了紙錢。再觀張籍《北邙行》詩中句意:「寒食家家送紙錢,烏鳶作窠銜上樹」,可見人們在寒食掃墓的祭祖活動中也使用紙錢。 第四節 祭祀禮樂 古時有組織的大型樂舞演出,往往是在統治者舉行祭祀天地、祭拜宗廟、求神析雨及重大朝會等禮儀活動中進行的。這些活動則大都屬於「禮」的方面,而「禮」的內容卻主要是對社會秩序作出具體規定,自然而然,樂舞也就被納入「札」的範圍。雖常常「禮樂」並提,而實際上「禮」為主導,「樂」是從屬,故樂舞的娛樂性相對地較小,主要意義是為「禮』服務。同時又因為這些活動象徵著統治地位,所以統治者總是以加強「制禮作樂」來鞏固其統治權利,而一旦「禮崩樂壞」,則表示其統治權威衰弱了,可見樂舞有著較強的政治性。因此,隋唐時期,把具有正統性質的祭把禮樂稱為「正樂」或「雅樂」,並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隋書·百官志》載,「太常,掌陵廟群祀、禮樂儀制、天文術數衣冠之屬。」專管樂舞演出的「清商」、「太樂」二署就隸屬於它。《舊唐書·職官志》:太常寺的屬官「太樂令,調合鐘律,以供邦國之祭祀享宴」。 隋朝開始整理雅樂時,顏之推曾上奏請用南朝梁舊樂,但隋文帝認為那是亡國之音而未採納,並要求通曉音律的人士詳議「正樂」。由於戰亂的時間長,雅樂散失,不易考求,用了七年時間僅考出一個音律問題。當時何妥為迎奉文帝而奏說:「黃鐘者,以象人君之德。」文帝聽了演奏很高興,這才採納了他的意見,只採用黃鐘一宮。文帝開皇九年滅陳之後,獲得南朝宋、齊舊樂,認為史傳相承,合乎古法,可以當作「正樂」。當時演奏雅樂所使用的多是鍾、鼓等打擊樂器,歌詞則多仿古代詩句。 唐初雅樂,因隋舊制。至高祖武德九年正月,才命租孝孫考正雅樂。「孝孫以陳、梁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他所制定的十二和之樂,共有三十二曲,八十四調,在舉行祭祀園丘、方澤、祖宗、天神、地祇及驅鬼、除邪等禮儀活動中分別使用。後再經張文收的一番改革,「然後樂教大備」。 隋唐時期,朝廷常舉行各種祭儀,其中像祭奠天地、宗廟、社稷等,是要顯示出皇權的尊嚴,皇家的氣派,禮儀隆重,規模盛大。所以,與之相配合的禮樂歌舞,其表演場面自然也要莊重宏偉。僅以一種「大灘之禮」觀之,即可窺其盛況之一斑。據《新唐書·禮樂志》記載,每年除夕之夜,唐宮廷中都要舉行「大儺之禮」,即一種驅除魔鬼邪神的宗教禮儀樂舞,人數眾多,氣勢磅礴,十分壯觀。有「工人二十二人」,其中一人扮方相氏,作為驅鬼的頭目,頭戴假面,黃金四目,身蒙熊皮,上穿黑衣,下著紅裳,執戈揚盾,大聲誦咒語,高聲唱禱歌,做出驅趕魔鬼的架式。這時,有十二歲至十六歲的男童扮作驅鬼的「侲子」,戴假面,穿紅布褲褶,每二十四人為一隊,高聲應和著。又有「執事」十二人,披紅髮,穿紅衣,執麻鞭,高呼各路神靈快來吞食魔鬼。還有「唱帥」、「巫師」、「鼓吹令」、「太卜令」等,「各監所部」。於是組成一支聲勢浩蕩的驅鬼大軍,「以逐惡鬼于禁中」。——面拚命擊鼓吹角,一面使勁歌唱舞蹈,再加上那奇怪的服裝和猙獰的扮相,頗能顯出陰森恐怖氣氛。這種形式的驅鬼樂舞在唐代民間也流行,不過和宮廷中的「大儺之禮」不盡相同,更多的表現出遊戲娛樂的色彩。就像孟郊在《弦歌行》詩中所描寫的:「驅儺擊鼓吹長笛,瘦鬼染面惟齒白。暗中崒崒拽茅鞭,保足朱褌行戚戚,相顧笑聲沖庭燎,桃弧射矢時獨叫。」人們在擊鼓吹笛,歌唱跳舞,驅趕著假想之鬼,等彼此一看到那奇形怪狀的假面,卻不禁放聲大笑,頓時失去了神秘的氣氛。除此之外,在唐代民間還流傳著其他祭祀樂舞風俗,如巫術活動中的樂舞,也逐漸淡化了宗教性的神秘氣氛,增強了群眾性的娛樂趣味。甚至還有軍士參與此項活動,使娛神表演不為職業性女巫所專斷了。這些部在唐人詩作中有所反映。「荊巫脈脈傳神語,野老娑娑起醉顏。日落風生廟門外,幾人連蹋竹歌還。」「女巫簫鼓走鄉村」,描寫了當時江南地區的情況。「婆娑依里社,簫鼓賽田神……女巫紛屢舞,羅襪自生塵。」寫了當時西北地區的情形。「健兒擊鼓吹羌笛,共賽城東越騎神。」描寫了邊地兵士們奏樂祀神的情景。另外,因為經常發生天旱,所以當時用祭祀樂舞來求神祈雨的風俗也很盛,通行於官府與民間。一旦旱情嚴重時,朝廷也舉行祈雨儀式,演出祭祀樂舞。張九齡《奉和聖制燭龍齋祭》:「群靈鼓舞」,李約《觀祈雨》:「簫管迎龍水廟前」,裴諝《儲潭廟》:「老農老圃望天語,儲潭之神可致雨……女巫紛紛堂下儛,色似授兮意似與」,這些詩句都描寫了祀神求雨活動中的樂舞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