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六卷) · 第五章 戶籍·田制·賦稅
第一節戶籍
隋朝的戶籍戶籍是封建國家賦役徵發的基本依據,因而歷代封建皇朝都重視對戶籍的管理。有關隋代戶籍方面的直接史料,雖已湮沒無存,但唐承隋制,從唐律看,隋代的戶籍制度,當與唐代大致相同。另外,隋朝進行了大規模的戶口檢括,並取得了成功,應當有較完備的戶籍管理制度。
隋文帝開皇九年(589),有四百零九萬九千六百零四戶。煬帝大業五年(609),有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六戶,四千六百零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口,二十年的時間,戶數增加了一點一七倍。戶口增長如此迅速,在封建社會人口史上是相當罕見的,這其中除自然增殖外,主要是隋初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閱」和「輸籍法」等,將隱漏的戶口檢括出來了。
隋朝因襲北魏的三長制,把它作為檢括戶口的地方組織,五里為保,設保長;五保為閭,設閭正;四閭為族,設族長。畿外設置里正、黨長,前者相當於閭正,後者相當於族正。畿內保長、閭正、族正與畿外的保長、里正,黨長稱「三長」。三長是推行均田、勸課農桑、催驅賦役和檢查戶口的農村基層組織,都有檢括戶口的職能。
開皇五年(585),文帝下令「大索貌閱」,進行全國性的戶口清查。政府按戶籍上登記的年齡、相貌與本人核對,檢驗是否以丁壯詐老詐小,還鼓勵居民互相檢舉揭發,如戶口所據不實,正長要受罰流放遠方。其目的是要把浮遊民及世家豪門的蔭附戶搜括出來,載入國家戶籍,增加賦稅收入。
在「大索貌閱」的同時,還實行「析籍」政策,規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戶籍,以防容隱。魏晉以後,家族聚居已成傳統,北魏「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東魏趙郡李元忠,擁有家室幾千家,到隋初,這種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蔭附者都不承擔賦役。實行「大素貌閱」和「析籍」以後,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文帝在整頓戶籍的同時,又採納宰相高熲的建議,實行輸籍定樣。高熲認為:民間的租稅繳納雖有規定,但當年徵收時,有許多特別免除的註記,而地方官曲循私情,在文書記載中舞弊,沒有明確的帳簿,難以查對。鑒於這種情況,由朝廷制定統一的稅務登記格式,將各戶所輸課稅,依家產定額,寫入冊籍,所以稱作輸籍定樣。每年五月初五,令百姓三黨或五黨(每黨一百家)共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這樣百姓無法逃稅、漏稅,地方官吏也難以從中作弊,租稅得以直輸朝廷。這些措施,明確了徵稅標準,有利於解決賦役攤派不均的問題,否則,即使將浮游之民或蔭戶收歸國家編戶中,他們也會因無法負擔而再次逃亡。輸籍法實行後,大量逃亡農民與依附豪強的蔭戶「悉自歸於編戶」。
到隋煬帝初年,隱丁問題又日益嚴重起來,當時「或年及成丁,猶詐為小,未至於老,正免租賦」。大業五年(609),戶部侍郎裴溫再行「貌閱」,實行里長、鄉正、縣官連坐法,若查出一人情況不實,縣官解職,鄉正里長流配遠方。同時,讓百姓檢舉,若查出一丁,讓被查出者代納賦稅。這次大索貌閱的結果,計帳進二十四萬三千丁,新附六十四萬零一百口。
此外,隋代地方官括戶的也很多。如乞伏慧當曹州刺史,「曹土舊俗,民多奸隱,戶口簿帳,恆石以實」,他在曹州括戶的結果是「得戶數萬」,以後他又在任齊州刺史時「得隱戶數千」。又如令狐德熙任滄州刺史時,也括得一萬多戶。
總之,隋朝廷檢括戶口的結果,減少了戶口的遺漏詐偽,使國家控制的勞動人口迅速增加。
晉至隋的幾個戶口統計數字如上。
從上面統計數字可見,自北魏中至隋大業時,約一百餘年間,戶口增加了百分之八十。北周大象時人口,為九百萬,隋平陳時,所得南朝戶數為五十萬,如以每戶四口計算,口數亦不過二百萬,即南北朝人口總共不過一千一百萬。經過二十六年時間,到隋大業二年,口數已增加不止四倍了,增長速度之快,居歷代之首。
隋初人口激增,除自然增長外,主要是朝廷檢括戶口的成功。隋代的戶口檢括很有特色,「大索貌閱」重在用行政手段,而「輸籍法」則發揮了經濟因素的作用,一方面,它將「編戶齊民」進一步穩定在朝廷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它給那些逃亡和依附農民重新回歸的機會,「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民,奉公上蒙輕減之徵」。使農民自願脫離豪強的蔭庇成為國家的編戶。另外,士族門閥勢力經過一再打擊,勢力已經衰微,沒有足夠的實力同朝廷爭奪民戶。這也是隋代括戶成功的重要因素。隨著大量的人口成為國家的編民,出現了隋初社會經濟空前繁榮的景象。
煬帝即位後,濫征徭役兵役,對社會經濟和人口發展破壞極大。營建東都「每月役丁二百萬人」,「僵仆而斃者,十四五焉」。
北築長城,興兵百萬,「死者大半」。據唐人傳奇《開河論》所載,修大運河征丁三百六十萬,開到徐州附近,已經死掉一百五十萬。大業八年(612)起三次東伐高麗,被征者總數達四百萬人,僅第一次征高麗就死傷二百萬,造戰船的役丁「晝夜立於水中,略不敢息,自腰以下,無不生蛆,死者十三四」。轉輸軍資役「往還在道,常數十萬人」,「車中往者皆不返,士卒死亡過半」。這些數字不一定十分精確,但男性勞動力損失極大是可以肯定的。煬帝的暴政,把整個社會推到絕境,農民大起義如烽火燎原,燃遍全國,一些地主貴族也紛紛組織武裝。隋朝統治者瘋狂屠殺和鎮壓人民,農民軍則以牙還牙,「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殺之」。經過煬帝的暴政及隋末大動亂,全國人口銳減,到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大業所有八百餘萬戶,末年離亂,至武德有二百餘萬戶」。隋末動亂對人口的影響,在各地區之間是不平衡的,它主要集中在黃河中下游地區,特別是今山東、河南、河北三省,這裡曾是隋代最重要的經濟區,隋煬帝的各項重大工程的力役負擔也是在這一地區,另外,這裡也是進攻高麗的基地,兵役、徭役大多由這裡的人民負擔,隋末農民戰爭中,這裡又是雙方激戰的主戰場,人口傷亡必然是很大的,加上隋大業七年(611)秋季的大洪水,漂沒山東、河南四十餘郡,這一切都造成了對該地區生產力的嚴重破壞。因此,唐初實行均田制時,這裡是最大的寬鄉。
唐朝的戶籍的編造唐皇朝制定了周密完備的戶籍管理制度。
唐代檢查戶口、勸課農桑的基層組織是鄉里,「唐制,百戶為里,五里為鄉」,每里設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權單位。里正由勛官六品以下的富戶白丁擔任,用來「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唐代戶口統計有籍與帳兩類,一年一造帳,三歲一造籍,籍就是戶籍,帳又分為鄉帳和計帳。
戶籍的編造方法。首先讓民戶自報姓名、戶口、年齡、土地數量、土地坐落、戶等,編成手實,作為戶籍編制的基礎。「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手實經審核,用楷書抄寫,每鄉一卷,縫上都註明某州、某縣、某等戶籍,州名上加州印,縣名上加縣印,然後裝潢,一式三份,州縣各保存一份,送尚書省戶部一份。戶籍在原則上連續保留五次,共十五年,尚書省保留三次,九年。
造籍用的紙張、筆墨、裝訂等費用,由各戶負擔,開元定製,計帳的費用,每戶徵收一錢(開元通寶一枚);戶籍費用,每人徵收一錢。西州高昌縣開元末年的稅憑殘片中,有「計帳錢並了」的記載。
鄉帳,《新唐書·食貨志》載:「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年終登記各里每戶的戶口、年齡及田地廣狹的記錄為手實,把它們匯總起來就是鄉帳。而計帳則是為了「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大概是戶部根據鄉帳所載本年戶口,預計下年的賦稅收入,與近代的財政稅收預算相似。
戶口登記為什麼有帳又有籍?帳與籍究竟有什麼不同?後者何以要三年一造?文獻沒有交待。據黃盛璋先生推測,鄉帳主要是為戶部的計帳服務,給它提供預算的依據,而計帳則是為來年的租庸調做預算,所以一年一造。鄉帳只須手實自造,級級上報,最後戶部總其成;戶籍則是由縣司責手實先造計帳,然後赴州依規定匯總,費時前後兩三個月,最後還要蓋上州縣印,並加裝潢封面,送尚書省。說明戶籍重要得多,登記項目格式大約也詳細複雜得多,大概和授田有關,所以三年一造。從敦煌遺書中所發現的唐代戶籍,登記項目多與授田有關,並且相當詳盡,可以看出帳與籍作用不同。
唐代戶籍可以分成編戶與非編戶兩大類。編戶是編入戶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須是良民。編戶又可以分為課戶與不課戶兩類。按租庸調法納稅服役的普通民丁,稱為課口,有課口的戶稱為課戶,無課口的稱為不課戶。不課戶有以下幾種:一是貴族和外戚的親屬;二是九品以上的職事官和勛官;三是各級學校的學生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戶籍的人都免課役;四是六十歲以上的老男及殘廢、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流內九品以上官」(當是指流外九品),本人免課役,稱為不課口;五是有勛的百姓,即並非勛官但從軍有功免課役。敦煌與吐魯番發現的唐代戶籍殘卷,都注有課戶或不課戶。
非編戶有三種,一是賤戶,分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大多是被籍沒的罪犯家屬。唐律規定奴婢同於資財、畜產,所以身份最賤,他們不授田,也不納稅,不能編入州縣戶籍,而另入一種奴婢籍。較高於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為私家的家僕,身份近似農奴,因為都屬私人使用,因此附屬在主人的戶籍中。
賤戶中還有一種是官戶,唐代官戶大多是「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今朝配役」者,它與部曲、客女的區別在於官戶屬於官家,而部曲、客女隸屬於私人。官戶可以授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四十畝),其地位高於官奴婢,官奴婢遇恩赦時,可升為官戶,官戶隸屬於司農,在州縣無籍。
二是方外,指釋、道及為逃避賦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戶。唐代釋、道都占有一定的田畝,如嵩山少林寺有柏谷塢莊,占地達四十頃,代宗時,長安一帶「豐田美利,多歸於寺觀」。但他們不負擔賦稅,所以沒有戶口。因寺院享有免賦役的特權,唐代有許多逃戶,為逃避租庸調與戶稅,而避入寺觀中。
三是士兵,唐初實行府兵制,士兵來源皆所屬下戶、白丁。士兵本來在原編戶內,自玄宗開元年間府兵制破壞,改為募兵後,兵農分離,成為一種專門職業,士兵與編戶內丁口無關,兩稅法實行,論戶不論口,士兵一向不納賦稅,因此,也不在戶口統計之列。
唐代戶口中,占人口大多數的是非編戶,少部分是編入戶籍的主戶或土戶,唐人稱後者為實戶,即使是實戶,在戶口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實的問題。首先是隱匿。戶籍是徵收賦役的依據,唐初就有隱瞞戶口逃避賦稅的問題存在。安史之亂後,這種現象日益嚴重,「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任,或托跡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倍豪族」。兩稅法實行後,元和六年對(811)一些地區隱瞞的戶口數,竟相當於總戶口數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次是虛存丁口,唐代「戶口增加」是朝廷考察官吏政績的重要標準,一些官員為博取聲名政績,在戶口逃亡後仍虛存丁口,造成戶籍管理不實的問題。
唐朝戶口的發展與變化唐代戶口發展情況,可以安史之亂為界分為兩個時期。前期,由於國家實行了一系列政治和經濟改革,社會進入了一個自兩漢以來,又一個長期安定繁榮階段。這段時期人口急劇增加,到天寶十四載(755),達到全盛。後期由於各種矛盾日趨激化,戰亂不斷,使戶口嚴重減耗,遲滯不前。戶口升降與當時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
由於隋末大規模的徵調和戰亂,人口損耗十分嚴重,唐開國後,又進行了十年的統一戰爭,人民的兵役、徭役負擔仍很沉重,再加上唐初自然災害頻繁,朝廷詔令也稱當時是「田畝荒廢,饑饉荐臻」,戶口較隋時「百不存一」。《新唐書·食貨志》也記載,「貞觀初(627)戶不及三百萬」。
唐統治者已感到戶口銳減的嚴重性,於武德四年(621),下令括天下戶口;七年,頒布均田制與租庸調製,使農民與土地重新結合起來。如前所述,為配合均田制與租庸調製,唐代制定了周密的戶籍制度,還規定,違反戶籍法令者處以重罰,從而大大加強了朝廷對戶口的控制。此外,朝廷還明確規定:「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聽之」,使大批在隋末戰亂中得到解脫的奴隸、部曲上升為均田農民或佃農。唐太宗還招撫流出邊外的人口,允許歸來後免役數年,同時招徠、收降甚至劫掠外族人口,使之內遷,到貞觀三年(629),流徒塞外之人來歸及突厥前後內附「開四夷為州縣者,男女一百二十餘萬口」。四年,俘東突厥男女二十餘萬,遷至內地,居長安者近萬家。五年,以金帛贖還隋時被沒於虜男女八萬口,還為平民。六年,「党項、羌先後內屬者三十萬口」。十六年(642)又下詔「敕天下括浮游無籍者,限來年末附畢」。
經「貞觀之治」,到高宗永徽元年(650),全國戶口達三百八十萬。高宗雖仍嘆息,「猶大少於隋初」,但增長速度還是很快的,所以他又對長孫無忌說:「比來國家無事,戶口稍多,三二十年,足堪殷實」。
武則天當政時,國家治理得還是好的,這段時間,社會經濟和戶口得到進一步發展和增長,在她去世的神龍元年(705)戶升至六百十五萬多,超過貞觀時的一倍以上,口數達三千七百十四萬人,是貞觀時的三倍。
武則天以後,發生多次宮廷政變,朝廷動盪不安,直到玄宗剷除太平公主勢力。玄宗能用人唯賢,少建寺院,革新吏治,因而出現了「家給人足,人無苦窳」的「開元盛世」。這時封建經濟高度發展,唐代戶口達到最盛時期,戶九百六十一萬,口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但這個數字看來是很保守的,唐人杜佑曾說:「法令不行,所在隱漏之甚也」,隱漏的數字有多少,現已無法統計,但開元、天寶時的實際戶口數字,肯定比官方統計高得多。杜佑估計,隱漏連同逃亡戶,天寶的實際戶數,至少有一千三四百萬,如按天寶元年平均每戶五點八口計算,當有八千萬口左右,這是可以肯定的。
從唐初到天寶十四載(618—755),中國人口的發展基本上是一條直線,即使按史籍記載的數字,唐初二百餘萬算作二百二十萬戶,到天寶十四載為九百六十一萬戶,一百三十八年中,人口增加了三點三倍,年平均增長率為百分之八點七,高於兩漢而低於隋朝(隋代時間太短,與唐代可比性不強)。
唐代戶口於天寶十四載(755)發展到頂峰,同年冬爆發了安史之亂,歷時八年的這場戰亂,使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中國人口又一次慘遭劫難。肅宗乾元三年(760)只剩一百九十三萬戶,一千六百九十九萬餘口。人民除直接死於兵禍及逃亡或為豪強隱佔外,還由於吐蕃乘虛而入,「鳳翔之西,邠州(今陝西彬縣)之北,盡蕃戎之境,湮沒者數十州」,隴右河西之地盡為所占,安西四鎮盡失;南詔西連吐蕃抗唐,劍南諸州也不復為唐所有。因而該年參與統計的只有一百六十九個府、州,相當於天寶末年府、州數的一半。而且直接遭受戰亂破壞的多是中原人口稠密地區,因此戶口的損耗難以推斷。
代宗廣德二年(764),即平定安史亂後的第二年,戶數回升到二百九十三萬,但大曆年間(766—779)又復降至一百三十萬戶的最低點,這是由於安史亂後,藩鎮割據,「戶版不籍於天府,稅賦不入於朝廷」,唐直接管轄地區縮小,所以在籍人戶也大大減少。
德宗建中元年(780),因均田制與租庸調法破壞,形成「王賦所入無幾」的嚴峻形勢。楊炎請行兩稅法,一律按資產和田畝的差率確定納稅等第。當時「分命使臣,按地收斂,土戶與客戶,共計得三百餘萬」而「就中浮寄,乃五分之二」。由於占五分之二的豪強隱佔的浮寄客戶被檢出,成為國家編戶,因而這年戶數上升為三百八十萬戶。由於兩稅按戶等納稅,與口沒有直接關係,從此官方的戶籍統計只有戶數而不再有口數。
憲宗元和二年(807),戶數又由建中的三百八十萬戶降到二百四十四萬戶。據李吉甫《元和國計簿》所記,當時有四十八個鎮,二百九十五個州府。有鳳翔、鄜坊、邠寧、振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冀、范陽、滄景、淮西、淄青等十五道七十一州不申報戶口。可見唐朝直接控制的區域縮小了。
會昌元年(841)為二百十一萬戶,而前面的文宗開成四年(839)與相距幾年的會昌年間(共六年),戶數都接近五百萬,在這樣短的時間內,人口大起大伏,統計不實顯而易見。
武宗死後,唐皇朝日益衰敗,藩鎮勢力強大,連全然不實的戶口統計也沒有了。
第二節田制
隋唐初年均田製得以施行,一方面是因為朝廷需要將農民固著在土地上,向他們征取賦役,以保證朝廷的收入;另一方面,當時朝廷也擁有大量無主荒地可供均田所用。隋初,由於北齊、北周連年戰亂,百姓逃亡,土地荒蕪,因此,隋初是可以掌握到較多荒地進行均田的。唐初,朝廷能掌握的荒地,可能比隋初時更多一些。隋末由於煬帝暴政和長期戰爭,出現了很多荒地。「黃河之北,則千里無煙,兩淮之間,則鞠為茂草」。這種情況直到貞觀時期還沒有徹底改變過來,當時伊洛以東,直到沿海,仍然是「灌莽巨澤,蒼茫千里,人煙斷絕」。七世紀三十年代,全國人口只有三百萬戶,相當於隋朝三分之一左右。從唐初人口的銳減,也可以看出大量荒地的存在。隋、唐初存在大量荒田,是實行均田制度的物質條件。
隋朝的均田制從北魏開始實行的均田制,到北周末年已遭到破壞,開皇元年(581),隋文帝稱帝後,二年馬上頒布新令,繼續推行均田。以下是開皇新令的主要內容: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丁負擔賦役,六十為老,免除賦役。
丁男、中男按照北齊舊制授永業田和露田,並要求種桑、榆、棗樹。田宅地三口給一畝,奴婢五口給一畝。
諸王以下到都督,都授給永業田,多少不等。最多可以得到一百頃,少者四十畝。
京官還有職分田,一品官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額遞減。五品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一頃。官吏還有公廨田以供公用。
開皇十年(590)又下詔:凡是軍人,都在所屬州縣登記戶籍,參與均田。
隋代均田制有關內容作簡略分析如下:第一,農民的受田。開皇新令規定,丁男中男永業田、露田遵照北齊的辦法,就是說,丁男受露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開皇二年田令雖然沒有婦人奴婢受田的規定,但《食貨志》記載「煬帝即位……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按開皇新令中「未受地者皆不課」的規定,可知在煬帝即位之後,他們不受田,也不承擔租調,在此之前他們是負擔租調的,因而也是應該受田的。另外,均田令中大概也有老小受田的規定。《食貨志》記載開皇十二年(592)均田的情況時說:「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說明這次均田,老小是受了田的,不過比丁男要少些。說明均田令中有老、小受田的規定。
第二,軍士的受田。照開皇十年「墾田籍帳,一與民同」的規定,說明軍人是與農民同樣受田的。北魏、北齊時禁軍都受永業田,西魏、北周府兵制建立後,許多府兵原是均田制下的百姓,只是充作府兵之後才除其縣籍的。隋文帝時,府兵和農民一樣受田,籍帳仍屬州縣。府兵制下的兵士,就是均田制下的農民,兵農合一化了。此外,隋文帝時還規定,士兵為國家而死,土地不收回,這是國家對府兵的優恤。唐朝也繼承了這種做法。
第三,官吏的受田。隋代官吏受田分為永業田、職分田和公廨田三種。諸王以下到都督凡有封爵和有功勳的官吏都可以受永業田。官吏的永業田源於北魏的永賜田,一人一頃,可以買賣,北齊時這類土地買賣更甚,隋承北齊制,明確地把這類土地叫做永業田。從永業田的世襲和買賣的發展來看,均田制下的土地私有制是日趨發達了。職分田和公廨田,源於兩晉的茶田、祿田和州郡公田,繼承於北魏時的刺史、太守和縣令等所受的公田。北魏時這類土地要求「更代相付」,即官員離職後必須交傳給後任,不准買賣。隋代對這類田地的買賣不見明文規定,但唐代仍不准買賣,估計隋朝也是如此。隋代職分田的收入為官員俸祿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官署的辦公費用。
隋代均田制內容的史料極為稀少,有關均田制實行的材料更為鮮見。現據僅存的有關史料將均田制實行的情況揭示出一些。從開皇二年均田令頒布,到大業五年(609),隋皇朝在不同時期,主要解決了不同人的土地要求。其順序是:官員,遊民與浮客,府兵衛士和百姓。
開皇二年至五年四月前,隋皇朝主要授給官員永業田。《隋書》卷四四《王誼傳》中,太常卿蘇威說:「戶口增多,民田不足,欲減功臣之地以給百姓」,王誼反對,認為百官「歷世勛賢,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見其可」。蘇威的「功臣之地」與王誼講的「方蒙爵土」是指百官得到的皇帝的賜田呢,還是所受的「永業田」?隋文帝在位時,賜臣下奴婢、資財很多,賜田宅的記載只有四人次。所以,這裡應指的是開皇五年四月以前,普遍授給百官的永業田而言。這樣,他們的話就清楚了,蘇威的意思是,在實行均田制時,百官所得的永業田很多,而百姓受用卻很不足,建議削減百官的永業田來彌補百姓受田不足。王誼的意思是,隋朝剛剛建立,正需百官建立「功勳」之時,削減他們剛剛得到的永業田,必將引起他們的不滿。這說明開皇五年以前,隋實行了均田制,但只是授給官員大量的永業田,而農民受田則很少。
開皇五年,隋皇朝主要解決了遊民浮客的土地問題。隋朝建立初年,就面臨著山東(指太行山以東,原北齊舊境)遊民和浮客問題。開皇五年實行大索貌閱與輸籍法時,山東人口中,逃避賦役的遊民占六、七成,各地「疲敝」之人,也以壯丁詐老詐小,逃避賦役。大索貌閱之後,「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這新附之人應該都是逃亡農民,把他們登記在戶籍上,向他們徵收租調,就必須解決他們的土地問題。
除遊民外,還有大量浮客。魏晉以來,世家大族蔭庇大量民戶,這些民戶不向封建國家申報戶口,被稱為「浮客」。浮客的存在,使國家編戶減少,影響了財政收入。開皇五年(585)高熲建立輸籍法,把浮客從豪強手裡爭奪到國家籍帳之中,既然使他們成為國家編民,也就必須授給他們土地。
開皇十年(590)主要是解決數十萬府兵衛士的土地問題。開皇九年春,隋以五十萬大軍一舉攻滅陳朝,從而實現了全國的統一。同年五月,文帝下令軍士「墾田籍帳,一與民同」,應理解為凡是軍人都要和百姓一樣隸屬州縣,申報戶籍,受還土地。府兵「寓之於農」,是隋文帝對西魏以來府兵制的重大改革。如果隋朝廷不授予工士土地,這一改革就成了一紙空文。同時,朝廷規定,給予陣亡衛士的家屬以特殊的照顧,為國家而戰死者,其應還給國家的露田可以由其於繼承,這也說明衛士是受了田的,否則就不會有退田之說。
開皇十二年,主要授給百姓土地。《食貨志》載,開皇十二年,戶口增加,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於是文帝「歲使四出,均天下田」,實施結果是「其狹鄉,每丁才二十畝,老小又少焉」。那麼在寬鄉,百姓得到的土地會多一些的。
隋煬帝大業五年(609)春正月,「詔天下均田」。這次均田的情況,史天明文,無法查考。
總之,隋開皇二年均田令頒布後,逐步實施了均田,並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唐朝的均田制唐朝繼續實行均田制。唐朝開國後,沿襲前代均田制,結合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於武德七年(624)頒布均田令。開元年間,唐玄宗又兩次頒布均田令,其基本精神與武德時一致。唐代均田制的內容在《唐六典·尚書戶部》、《通典·田制》等書中有較詳細的記載,現概述如下:第一,關於一般人受田。唐代規定,男女始生為黃,四至十五歲為小,十六歲至二十歲為中,二十一至五十九歲為丁,六十歲以上為老。均田令規定,丁男、中男給田一頃(原註: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給),老男或篤疾給四十畝,寡妻妾給四十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如果是戶主,將按半丁授田;所授田中,丁男、中男十分之二是永業田,十分之八是口分田: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也是如此。又規定,工商業戶永業田、口分田都減半授給,居住在狹鄉的不授。
第二,關於貴族官吏的受田。規定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或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或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或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爵同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爵同職事官從四品各十頃,子爵同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爵同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六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
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官給田,如果兼有官、爵及勛,都應給田者,按多者給,但不重複給田。
永業田都可以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使子孫己除名者,所授土地也不追回。
唐制,口分田即前代的露田,人死後朝廷將田收回:永業田即前代的桑田,可傳給子孫,不再收回。
唐制,有實際職務的官都稱職事官,在京者為京職事官:州縣、鎮戍、岳瀆、關津為外職事官。散官又叫散階,文武入仕者皆帶散位,叫做本品,共九品,有正有從,自正四品以下,有上、下共三十等。勛官,是給有功勳的文武官員的稱號,從上柱國到武騎尉,共十二轉。
官吏除受永業田外,還有職分田與公廨田。
官吏受職分田,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在距京城百里內給田。
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府的職分田:二品十二頃、三品 十一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原註:京畿縣亦准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
鎮守關津岳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平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三頃。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二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所州縣內給,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里內領者,不給。
關於公廨田:朝廷各官署的公廨田:司農寺給二十六頃,殿中省二十五頃,少府監二十二頃,太常寺二十頃,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頃,太府寺十六頃,吏部、戶部各十五頃,兵部、內侍省各十四頃,中書省、將作監各十二頃,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頃,尚書省、門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頃,工部十一頃,光祿寺、太僕寺、秘書監各九頃,禮部、鴻臚寺、都水監、太子詹事府各八頃,御史台、國子監、京縣各七頃,左右衛、太子家令寺各六頃,太子左右衛率府、太史局各四頃,宗正寺、左右千牛衛、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監門率府各三頃,內坊、左右內率府、率更府各二頃。
地方官吏的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頃,中都督府三十五頃,下都督、都護、上州各三十頃,中州二十頃,總宮監、下州各十五頃,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中下縣六頃,上牧監、上鎮各五頃,下縣及中牧、下牧、司竹監、中鎮、諸軍折衝府各四頃,諸冶監、諸倉監、下鎮[上]關各三頃,互市監、諸屯監、上戌、中關及津各二頃,下關一頃五十畝,中戍、下戍、岳瀆各一頃。
官吏的職分田與公廨田,名義上是公田,不是官吏的私田,交農民耕種,由各級官署收租。職分田的收入是官吏俸祿的一部分,公廨田收入做辦公費用。
第三,關於土地的買賣、倍田、賃質。其一,貴族官吏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不受限制。百姓「有身死家貧無力供葬者,聽賣永業田」,願意由狹鄉遷往寬鄉的,或者充作住宅、邸店、碾磑者,也可以賣口分田。規定買入的田地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受田的限額。在狹鄉買地者,可按寬鄉應受額購買,已賣地者,不得再申請受田。所有土地買賣,必須申報官府,年終辦理除附手續,如沒有文牒,私自買賣,「財沒不追,地還本主」。其二,需要休耕的土地加倍授田(指口分田)。其三,規定一般人所得田地,不得賠賃、質典,違者也是「財沒不追,地還本主」。但如果到遠處服役或任職,無人守業者,可以貼賃,質典與人。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看出,唐代均田制同前代相比,有它的不同點:第一,從北魏到隋文帝時,婦人都受田,而唐代除寡妻妾和作為戶主外,一般婦人都不受田。因為婦人不受田,十八歲以上的中男、丁男受田一百畝,不再是以前的一百四十畝。婦人為什麼不受田呢?因為魏、齊、周、隋以來,婦人所授露田是丁男的一半,北魏時,單丁所負擔的租調是一夫一婦的四分之一,北周時是二分之一,婦女達不到一丁應受的田額,負擔卻比單丁高一倍,甚至三倍。到隋煬帝即位時,除婦人及奴婢、部曲的課役,可能也停止了對婦人的授田。唐代田令正式廢除婦女受田的規定,當然也不需負擔租課了。
第二;唐代均田令中,沒有奴婢和耕牛受田的規定。北魏北齊時,官僚地主都要通過奴婢和牛來領受大量土地。從隋至唐,尤其是唐代,法令中明白規定,各級官吏都可擁有永業田,此外還有職分田和公廨田,無需通過奴婢和牛就可獲得大量土地;另外,從北魏到唐初的幾百年中,整個社會的封建化不斷加深,隨著士族門閥勢力的不斷削弱,大批奴婢解脫為民,社會上奴婢數量已大大減少,所以奴婢受田之制終被廢除。
第三,男女僧道人員均可受田,這是前代所沒有的現象。寺廟占田的情況由來已久,北魏時,寺院田產和依附戶已經很多,並掠奪民產,造成「寺奪民居三分且一」的情況。北齊末年,僧尼將近三百萬人,許多良田沃土都被寺院占有。隋文帝力倡佛教,雖唐高祖李淵,一度下詔停廢寺觀。但經後來諸帝的一再提倡,唐代佛、道又大大發展了起來,儘管朝臣傅奕、狄仁傑、辛替否、姚崇等屢次就寺廟占田的嚴重狀況提出警告,但始終無法解決。總的看來,唐代前期寺觀土地擴展很快,僧道占田已相當普遍,唐朝廷只得在法律上加以承認。
第四,允許工商業者在寬鄉受田,反映出富商大賈兼營土地已成為不可忽視的事實。唐朝法令放寬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只要符合條件,口分田、永業田都可以買賣。這就給豪商富賈的兼併開了方便之門。商人兼併土地早已存在,均田制允許商人占田,也就是承認商人可兼為地主,於是他們就競相占奪,大地主私有制日趨發展,最後導致均田制的破壞。
第五,唐代繼承了隋朝「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的辦法,並予以發展,以鞏固府兵制度。府兵制下的士兵,同時也是均田制下的農民。唐代沿襲了隋代兵農合一的方法,府兵三時耕稼,一時講武,「居無事時耕於野」。另外,如他們作戰陣亡,或因戰傷殘廢及流落敵方,朝廷也不收回或減少授予他們的田地,作為對府兵家屬的一種撫恤。
第六,唐朝貴族官吏所受的永業田、職分田、公廨田都是沿襲隋朝,但與前朝相比,廟代法令對官吏的占田規定更詳細,所有各級官吏都可以受田。唐法規定,各級官吏從一品到九品,凡是有官、勛者都可以獲得永業田,並可以傳給子孫或買賣,這說明在均田制實行的過程中,大土地私有制也日益發展了。
第七,對土地買賣的規定雖有一定限制,但比前代鬆弛。北魏對土地買賣的限制很嚴格,桑田(永業)只可買進不足、賣出有餘的部分,露田是嚴格限制買賣的。北齊稍有放寬,規定桑田、麻田都是永業田,可以傳世,可以買賣,但露田仍不許買賣。唐代進一步放寬了土地買賣的規定,」家貧無以供葬,可以賣永業田,在遷居和賣為園宅、碾磑和邪店時,口分田也可以買賣,官員更不受這些限制。就是說,只要合乎條件(辦理買賣手續的文牒)、永業田、口分田都可以買賣。可見,唐代對土地買賣的限制放寬了許多,尤其是在法令上允許農民買賣口分田,更是前代所沒有的,這就為地主階級兼併土地開了方便之門,均田制實行到唐代不久即開始遭到破壞,與此不無關係。
總之,唐代的均田制度直接繼承於隋代,在許多方面又有所發展,變得更加周密、完備了。
唐朝均田制的實施唐代均田制是否推行過,曾經有人懷疑,但是,歷史文獻的記載,特別是甘肅敦煌和新疆吐魯番發現的唐朝戶籍殘卷,以及現藏日本的來自上述兩個地區的「大谷文書」的公諸於世,都證明均田制確實推行過。
戶籍殘卷反映的情況與均田令記載的一致和吻合,是均田制確實推行的有力證據。
先看在敦煌發現的戶籍文書。
例一,大足元年(701)戶籍。
戶主張玄均年叄拾肆歲上柱國子課戶不輸母薛年陸拾貳歲寡弟思寂年貳拾肆歲上柱國子合應受田貳頃叄拾壹畝柒拾伍畝己受卅畝永業卅五畝口 分一頃五十六畝未受這一戶有兩丁,應受田二頃;一寡受田三十畝;三口人,應受園宅一畝,加起來剛好是二頃三十一畝。其中永業田四十畝受足,口分田欠一頃五十五畝,又欠園宅地一畝,合欠一頃五十六畝。由於兄弟都是上柱國子,所以不課。此戶受田情況,與唐朝田令完全一致。
例二,天寶六載(747)戶籍:戶口陰承光載貳拾玖歲白丁下下空課戶見輸婆袁載柒拾叄歲老寡空燉煌郡燉煌縣龍勒鄉都鄉里天寶六載籍母齊載伍拾陸歲寡空妻侯載貳拾肆歲丁妻天寶四載帳後漏附空弟承俊載貳拾伍歲白丁空妹惠日載貳拾歲中女合應受田貳頃陸拾貳畝肆拾玖畝已受卅畝永業七畝口分 二畝居住園宅二頃壹拾叄畝未受這一戶兩兄弟都是丁男,按唐代規定應受田二頃;婆、母皆寡,應受口分田六十畝;戶中有六人,合起來應受園宅地二畝;總計應受田二頃六十二畝,這和唐代均田令規定應受田數完全符合。
從新疆吐魯番出土的戶籍殘卷中,同樣可以找到均田制實行的確證,只是這些吐魯番文書殘缺嚴重,保存完整的沒有幾戶,現將受田數字保存較完整者列表於下。
高昌即西州治所,地狹人多,應受田數額按口分田減半的原則。如江義宣戶,一丁兩寡受田,一丁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四十畝,兩寡為三十畝口分田,三口人一畝園宅地,合計九十一畝。又如陰婆記戶,為一寡當戶受田,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十五畝,園宅一畝,合計三十六畝。可見西州地區的均田情況,是符合均田令中狹鄉受田的規定的。
另外,從吐魯番還發現了許多給田、退田、欠田文書,也說明唐朝廷進行了土地還授。
給田文書,記載土地畝數、坐落、四至、授給了誰,如《唐開元 二十九年(741)西州高昌縣給田簿》內所列:一段壹畝部田城東十里屯亭東至渠西至渠南至亭田北官田一段壹畝部田城東二里俗尾演東至口西至渠南康辰住北至渠退田文書,從文中可以看出,退田原因主要是死退、剩退、逃走、除退等。
戶張師訓剩退壹段叄畝永業部田城東肆拾里柳中縣(下略)
戶張阿蘇剩退壹段壹畝永業常田城西拾里武城渠(下略)
又:康子死退一段貳畝常田城東廿里高寧(下略)
給史尚賓訖這些資料,不僅登記著身死退田與剩田退田,後一資料還登記著康子死退的田,已經收回另給史尚賓了。足見唐代均田制下,收回剩田,轉行給授,確曾實施。
上述給田、退田、欠田文書,反映了唐代一些地區土地還授的狀況。這些材料證明,在當時缺少土地者可以申請給田,該退田者應按規定退還土地。另外,唐律規定,給授田時,里正將本里人戶的退田、欠田情況編製成簿,呈報於縣,縣依據這些文書及朝廷掌握的無主土地,分別批准給欠田戶。出土的許多文書上都有里正的署名,說明唐代下級官吏進行土地還授工作,的確是遵照唐律的。
從給田時間看,唐朝規定「皆起十月,畢十二月」。現在看到的給田文書,有十月、十一月和十二月,都在冬季的三個月里,與規定的均田時間也是相符合的。
從上述這些材料看,唐代在西北的河西走廊一帶,的確推行過均日制,其他地區呢?
據文獻記載,關中、兩河及長江流域也程度不同地推行過均田制。關中地區是隋唐兩代的京城所在地,屬於地多人少的狹鄉,按田令規定「狹鄉所受,減寬鄉口分之半」,狹鄉應受口分田四十畝,永業田二十畝,共六十畝。事實上,連這個標準也是達不到的,如貞觀十八年(644)唐太宗到靈口(今陝西臨潼東)視察,發現該地每丁才受田三十畝。
兩河淮南一帶是有名的寬鄉,關東地區經過隋末、唐初的戰亂、災荒和人民逃亡,人口急劇減少,從隋大業五年到唐貞觀十三年(609—639),人口從二百七十二萬一千二百七十二戶下降到三十一萬零四百三十四戶。正如魏徵所描述的,當時這一帶是「茫茫千里,人煙斷絕」。河北道也是如此,隋末楊玄感曾指出「黃河之北,千里無煙」,因此這裡在均田制推行過程中被視為寬鄉。一些少數民族的降人曾被安排到這一帶墾殖。如前述貞觀十八年,太宗發現靈口等地丁壯受田僅三十畝後,下詔:「雍州錄尤少田者……移之千寬鄉」。這一帶距關中最近,關中的這批移民,很可能就被安排在這裡。這一帶均田制應該實施得較好一些,只有當地農民基本上能按丁授田,才可能進一步安排少數民族降人和狹鄉之民。
長江流域,包括四川、湖北和江南都有關於均田制實施的直接和間接的記載。四川樂至的招提寺碑文中,有將「口分貳拾畝,將施入院內」的字句,碑文的開頭刻有「大唐光化三年」字樣。這條記載有兩種可能,一是唐未昭宗光化三年(900)刻碑,記載的卻是前朝的事;二是記載的是當時的事,「口分」字樣,是唐前期均田術語在後期的遺存。無論哪種情況,都說明四川地區推行過均田制。睿宗時(710—712),山南道竟陵郡太守李夷吾,判過一個案子,其中有句「丁受田,兼種五菜,吏稅之」。從這條記載中,可見山南道是實行均田制的。蘇杭一帶也可以找到均田令推行的依據。唐均田令規定,僧尼、道士可以授田。天寶八載(749),玄宗在修造紫陽觀的敕文中曾云:「觀額乃徒眾先受地頃畝並足。」紫陽觀在今太湖和南京之間的茅山,可見這一地區曾經實行均田制。
從上述記載看,中原地區與長江流域,實行了均田制,但受田不足確是普遍現象。敦煌、吐魯番文書也反映了同樣的情況。從總的狀況看,幾乎所有的農戶受田數額,都達不到均田令的標準,一般只有二三十畝,不超過五十畝。主要原因是,均田制是保護大地主所有制的,它不是要平均土地,不是要打亂人們已占土地重新分配,奪多予少,它並不觸動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唐 朝廷的屯田、營田、牧地,以及官吏們原來占有的大量土地都原封未動。用來授田的土地,主要是荒閒無主的田地。正如馬端臨所言「則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另外,唐初人口的迅速增長:土地回流量與土地授出量反差太大,也是授田普遍不足的重要因素。
儘管如此,均田制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仍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它把勞動力與土地緊密地結合了起來。
第一,均田制下,無地少地的農民可以獲得一些土地。均田令規定的授田順序是「先課後不課,先貧、後富,先無後少」,這樣無地、少地的農民可以優先得到一些土地,將無地或少地農民固著在土地上,既防止了農民的逃亡,又緩和了階級矛盾,另外還保證了國家的賦役來源。
第二,均田令有鼓勵墾荒的作用,規定在狹鄉得不到土地或土地很少的農民,在條件許可下,可以遷往寬鄉,並制定一些優惠的鼓勵辦法,如遷居一千里外者,免課三年,五百里外者免二年,三百里外者免一年。唐律還規定,在荒閒處開墾土地,達到受田標準後,如有剩田,還可以多墾。如土地荒蕪,戶主或州縣官都要受到懲罰。由於朝廷鼓勵墾荒,開元、天寶年間,出現「耕者益力,四海之內,高山絕壑,耒耜亦滿」的景象。朝廷在原先的寬鄉,即逃戶、移民的集中處,又新置了許多州縣。如南州(今四川綦江南)所屬夜郎縣、麗皇縣等都設於貞觀時,福州的龍溪縣、古田縣也是在開元年間設置的。
第三,朝廷將農民在戰亂中得到的土地,和地主、農民原有的土地都作為均田制下的授田,進行登記,承認其合法性,使他們的土地有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第四,均田制對土地兼併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唐律·戶婚》中明確規定,占田超過規定,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再加一等。如果官員侵奪私田,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杖一百,五畝又加一等。這些規定雖不甚嚴厲,但在唐初對土地兼併還是有一定抑制作用的。如永徽五年(654)賈敦頤任洛州刺史時,豪富之家占田超過了均田令規定的數額「籍外占田」,賈敦頤檢括出三千多頃,並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貧戶。地方官吏之所以敢奪取富豪的侵地,還給原主或分給無地少地貧民,正是以均田令為依據的。
從以上四個方面看,均田制實行的初期,有利於土地與勞動者的結合,使唐朝廷的賦役對象不斷增加,國家的收入逐漸上升,才有了唐朝前期的繁榮景象。
均田制的最後破壞與均田制同時並存的,還有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最後破壞的根本原因,就是地主階級土地私有制的發展。
北魏宣武帝時,賜官僚貴族的賜田成為「永賜」,開了均田制下,官員大量占地並使之私有化的先河。北齊的王公貴族不斷地把在京畿地方獲得的永業田變為私有土地:到隋唐時這一現象更加發展。唐朝規定勛官、職事官、散官都可以占有大量永業田。隨著官僚機構的膨脹,官員所占的永業田也越來越多。另外,唐代對土地買賣的限制,比前代放寬了許多,不僅永業田可以買賣,口分田也可以有條件的買賣。這就為土地兼併開了方便之門。官僚地主,可以憑藉他們的政治優勢,大肆兼併土地,到玄宗時土地兼併已經十分嚴重了。史載,玄宗的姑母太平公主「田園遍於近甸膏腴,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園水磑,利盡上腴」,大官僚盧從願占田數百頃,被稱為「多田翁」,天寶末年,東京留守李憕與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占有大量土地。當時的情況,正如時人所說的,是「比見朝士,廣占良田」,看來,百姓對官僚貴族大肆兼併土地的現象已是司空見慣。隨著官員占田,大地主土地兼併的日趨嚴重,朝廷掌握的土地也就不敷再均了。
其次,人口增殖過快,土地還授過少,也是均田制破壞的重要原因。唐初人口自然增殖虧良快,武德年間,人戶三百餘萬,永徽元年(629),戶口達三百八十萬,到神龍元年(705),天下有戶六百十五萬餘,口三千七百十四萬。玄宗開元盛世,封建經濟高度發展,戶口也是最盛時期,戶九百六十一萬,口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一百多年中,人口增長了二點三倍,年平均遞增率為千分之八點九。人口增加了二、三倍,授出的土地自然也需要相應增加。國家掌握的可供均田的土地本來就不多,而且收授困難,如前所述,唐代均田存在著普遍的受田不足,不論是永業田還是口分田,基本上都是戶內繼承,很少有還公的可能,只有在戶絕、逃亡、無力耕種等極少的情況下,才有歸還土地的事情。這樣,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朝廷可供授田的土地也就越來越少,在這種情況下,到一定的時候,均田制也就無法推行了。
自北魏產生,經歷隋唐的均田制,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國家所有的田制。它本身就存在著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的矛盾,既體現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傳統觀念,又包容了私有的內容;既限制土地買賣,又在一定條件下允許買賣。當唐初均田制大力推行時,地主階級的大土地私有制也在成長,以後迅速膨脹蔓延,最後導致了均田制的瓦解,唐中期以後,大地主莊園制便占主導地位了。唐代均田制的退出歷史舞台,大致可斷在代宗大曆和德宗建中元年(780)之間。宋以後,「不立田制,不抑兼併」,「均田」遂成為歷史名詞。
第三節賦稅
賦稅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不同的時期,徵收的內容、對象並不相同。隋至唐中期的主要稅制是租調力役制和租庸調製。公元780年以後,主要是兩稅法。此外,還有鹽、酒、茶等工商雜稅。
隋朝的租調製隋朝的租調製源於北魏,直接繼承於北周,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推行的。據《隋書·食貨志》記載,隋朝租調製的主要內容如下:隋初規定丁男一床(一夫一婦)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綿三兩(麻田之鄉則納布一端[六丈]和麻三斤)。單丁和奴婢交納一床的一半。十八歲至五十九歲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個月。隋文帝吸取北周等朝「賦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教訓,改革賦役制度。開皇三年(583)將十八歲成丁改為二十一歲成丁,謠役由每年三十日減為二十日,調絹一匹(四丈)減為二丈。
從以上內容看,隋代的賦稅制度與前代相比有了兩點變化。第一,調的剝削量有了明顯的減輕,北魏、北齊、北周皆調絹一匹,隋代減為二丈,只相當於前代的一半。二是徵收租調的年齡明顯放寬。北魏規定男十五歲即成丁,納租調,北齊、北周是十八歲,隋自開皇三年趄成丁年齡規定為二十一歲,煬帝時又改為二十二歲。成丁年齡提高後,原先十八歲授田的規定沒有改變,這樣農民在達到授田年齡後,就可以有三年不納租調。隋代減輕賦役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國家編戶齊民),奉公上蒙減輕之徵」。將豪強隱括的戶口,爭取到封建國家手中。
隋代賦稅制度的特點是簡單明了。自東晉南北朝以來,苛 捐雜稅,紛然勃興,楊堅在北周執政時,已著手加以裁省,代周后又裁撤了前朝的酒、鹽兩種專賣制度。使朝廷收入差不多完全仰賴於「正賦」——租、庸、調三項,因此,隋代稅制是以簡單明了而馳名後世的。
當然,隋代的賦稅制度是對地主貴族有利的。隋初規定,奴婢出半賦,煬帝即位後,又免除了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賦,這實際上是對地主貴族的優待和照顧。
除租調外,隋代還有義倉糧與戶稅。隋代的義倉制源於北齊。開皇五年(585)開始置義倉,按戶等征糧,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升,這是唐前期義倉制的淵源。隋代的戶稅制內容不詳,但《隋書·食貨志》中記載,開皇八年(588)高熲奏「請於所管戶內,計戶征糧」。這說明隋代肯定實行了計戶徵稅的制度。隋代義倉糧和計戶徵稅製成為唐代戶稅和地稅的濫觴。
隋朝的力役與輸庸代役的出現隋朝對農民剝削的重點仍在力役,但與前代相比,隋初的徭役也有所減輕。隋初沿襲北周制,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開皇三年初改為每年服役二十天。另外,隋代百姓成丁當役的法定年齡也從北周時的十八歲放寬到二十一歲,煬帝時又改為二十二歲。從條文上看,隋代百姓的力役負擔量比北周時減少了三分之一。
隋代徭役制最重要的特點是以庸代役的出現。開皇十年(590)規定,「人年五十,免役收庸」。也就是說,丁男五十歲以後就可以納庸絹或庸布代替力役。徭役徵發本來是對勞動音的直接盤剝。徭役的庸化制度,是以統治地區的大小、軍事及工程行動的多少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程度為轉移的。隋文帝在開皇十年已完成全國統一事業,需要的勞役明顯減少,以庸代役法也就應運而生。但隋代「庸」的出現,僅僅體現了統治者對年老農民的「憐恤」,還遠遠沒有普遍化、制度化。當時,只有那些年老體衰、無力服役之人,才能享受納庸代役的權利,而占丁男絕大多數的五十歲以下的青壯丁,是要無條件服徭役的。
隋代的徭役剝削是很沉重的。以下是隋代幾項較大的動用民夫工程及虐用民力的粗略統計(見第701頁)。
此外,還有一些相當大規模的工程,史料未記載役用人力數。如文帝時開廣通渠,開山陽瀆,築仁壽宮,煬帝時築顯仁宮、西苑、洛口倉、回洛倉,修築由太行山至并州的弛道,建江都的諸苑、囿、亭、殿,及開江南河等等,都未包括在內,但役用的人力應該是極其巨大的。
隋代賦稅制度,租、調皆輕於前代。徭役剝削雖規定較輕,並且有了以庸代役的方法,但實際剝削量是很繁重的。隋代的封建剝削,力役仍占首要地位,終隋一代,國家財力始終較盛,民力卻早已被榨取耗盡。隋代不是亡於國家窮困,也不是亡於上地兼併,而是亡於濫用民力,這也正好說明了隋代的賦役特點。
唐朝前期的租庸調製唐朝前期指唐初到安史之亂前,這段時間主要賦稅制度是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是以「人丁為本」的賦稅制度,其課稅對象一是田,二是戶,三是身,而其基礎是丁。正如陸贄所說:「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
唐初的租庸調製是從北朝和隋代的戶調製演變而來,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制定的。先看租、調製的內容:每丁每年要向國家繳納租粟二石。嶺南諸州納米,上戶納米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以後,又規定「江南亦以布代租」。調,隨鄉土所出,每丁每年納絹(或綾、)二丈,綿二兩;不產絹綿的地方,交納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
如遭受水、旱、蟲蝗等自然災害,可減免租庸調,農作物損失十分之四,免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租調;損失十分之七以上,租庸調全免。如僅是桑麻受損,則免納調。
租,根據穀物收穫時間收驗,冬天交往國庫,初春納畢。庸、調,秋天收驗,秋末從各州調運入京。輸送租、庸、調運費都由納稅者自付。
從以上內容看,唐代租、庸、調製與前代相比有兩點不同。第一,以「人丁為本」,從北魏、齊、周到隋朝,婦人都可以授田,所以交稅單位都以「一夫一婦」或一床計算,唐朝婦人不受田,所以以丁計算。第二是「庸」的制度化。
唐承隋制,在力役剝削方面規定,每丁每年需要為官府無償地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兩天。李淵建國後,接受隋代徭役繁重導致亡國的教訓,於武德二年(619),制定了全面的以庸代役的政策。方法是:丁男如不願服勞役,年齡不限,均可以納絹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絹三尺,叫做「庸」。庸是應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種折納:不是一般的賦稅,而是以交納實物來代替勞役,所以又具有免役金的性質。如果朝廷額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調;加役三十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規定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天。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製和隋代租調力役制相比,最大的區別,是庸的確立和制度化。隋代五十歲以上者可以輸庸代役,到唐代承擔力役的農民已經不受年齡限制,都可以用布帛代替力役。這對於安定農民的生活和發展農業生產是有利的。庸的制度化在中國古代賦役發展史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該指出的是,唐前期的封建剝削仍具有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特點一重役輕稅。這從租庸調的剝削量上也明顯地表現出來。日庸三尺絹,二十天不役,農民應向國家交納絹布一匹半(六丈);而國家「有事加役」時,十五天役僅免調二丈,這十五天的勞動價值量僅與法定的二十天役中的六七天勞動價值量相等。貞觀十年(636),一匹絹可換粟十餘石。庸的價值比重,遠遠超過租和調的總和。另外,庸增加到一定數量則免租免調,表明租稅制度中,庸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收入。所以,十五天免調,三十日租調全免,租與調每一種只占庸的四分之三。庸的最大限量是五十天,而租調合計只占庸的三十天,可見唐初租庸調的比例,丁庸仍占首要地位。
唐代除正役(二十天役)外,還有築城閣、守陵墓、營墓夫、防閣等名目頗多的雜搖,所以狄仁傑說:「修築池城,繕造兵甲,州縣役使,十倍軍機。」這進一步證明,唐初勞役的沉重。
唐代的租庸調負擔極為不均。朝廷規定以下人員皆免除賦稅勞役:九品以上的官員和相當於九品官以上的人員;各級學校讀書的學生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戶籍的人;六十歲以上的老人以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史載天寶十三年(754),全國有課戶(承擔租庸調者)五百三十萬一千零四十四戶;不課戶三百八十八萬六千五百零四戶;課口七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不課口四百五十二萬八千四百八十。天寶十四年,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零一,其中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不課口四百四十七萬九百八十八。這兩年的統計數字表明,不課戶約占總戶數的百分之四十到四十一,不課口占總人口數的百分之八十到八十五以上。
唐代租庸調製是與均田制緊密相關的,但受田最多的官僚地主卻完全免除課役,而且在其土地上耕種的部曲、客女及私奴婢皆可免除稅役,這顯然是對大地主經濟的特殊優惠。儘管如此,以人丁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調製的施行,仍使得一部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得到了一些土地,保證了一部分自耕農民的存在,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從而也就保證了國家的賦稅來源。
唐代租庸調製,從高祖李淵時制定,後經太宗李世民整頓,直到玄宗開元初,一直承襲未變。在這一百二十多年裡,經濟逐步上升,戶口也逐年增加,國家財政有了節餘,國庫也日益豐實。在天寶年間,全國總收入的五千二百二十多萬端匹屯貫石中,租庸調占三千七百八十五萬多,將近四分之三。這說明租庸調製符合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所以出現了唐初社會經濟繁榮的景象。
唐朝的戶稅和地稅唐朝在租庸調製外,還徵收戶稅和地稅。
戶稅,顧名恩義是指計戶出稅,因為徵收的是錢幣,所以又稱為「稅錢」、「稅戶錢」等。
唐代的戶稅,源於北齊,繼承於隋。北齊文宣帝對,為了應付當時的軍事、政治需要,曾「多所改革」,「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以後,由於國用轉屈,「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說明已按戶等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錢幣。隋文帝時,高熲建議:「諸州無課調處及有課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乘前以來,恆出隨近之州,但判官本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請於所管戶內,計戶徵稅。帝從之。」即對全國各州縣的編戶,一律按戶收稅以供官俸。
李淵建唐後,沿襲隋制,「文武官給祿」。職分田、公廨田之外,還有祿米與料錢。料錢是朗廷發給的公廨本錢,收息取給。唐初從武德到貞觀年間,基本上也採取置公廨本錢的辦法,回易取息來充官吏俸料。儀鳳二年(677)規定,稅錢從王公以下百姓以上,依戶次的貧富,按等徵收。到玄宗開元十年(722)停收公廨錢,官吏俸料改以稅戶錢支出。至此,戶稅開始成為一種制度。
戶稅屬於資產稅性質,《文獻通考·田賦考》說它「以錢輸稅而不以谷帛,以資力定稅而不問身丁」,在性質上是有別於租庸調製的。另外,從徵收對象看,租庸調的課徵對象是丁,主要是均田農民,而王公貴族、豪強地主,多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不交納租庸調。戶稅的課徵對象原則上是全國所有的民戶,自王公以下都要按戶等高低交納。唐武德六年(623)朝廷規定將全國民戶按資產分為三等;武德九年,又改為九等。戶稅按戶等高低交納,戶等高的多交,戶等低的少交。
唐代前期,戶稅一般供作各級官吏的俸料錢,戶稅收入在國家財政中不占重要地位。後來,戶稅又被用作公廨費以及軍國傳驛及郵遞費用。此外,戶稅收入還曾用作常平倉本錢,以及堤防修築費用等。隨著戶稅用途擴大,稅額也不斷增加。永徽三年(653),全國平均每戶納稅四十文左右。唐中期以後,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製無法發揮作用,這時戶稅在財政中的地位逐漸重要起來。據《通典》記載:天寶年間(748—755),全國戶數約有八百九十餘萬,當時第八等戶征戶稅四百五十二錢,第九等戶課徵二百二十錢,以每戶平均交戶稅二百五十錢來計算,當時全年戶稅收入約有二百多萬貫,相當於全國全年絹布收入的三分之一,比永徽時增加了五倍多。此時,朝廷還繼續徵收租庸調,戶稅仍處於附加稅地位。
代宗大曆四年(769)的戶稅額比天寶時又有了較大的提高。規定:上上戶交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兩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稅額幾乎比天寶時高出近一倍。還規定王公百官也要交納戶稅,並按官品列入不同戶 級。如果一戶在幾個地方任官,在每處都要依品納稅。這時的戶稅已經包括了庸調,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稅源。
店代的地稅來源於隋代的義倉稅。唐義倉在開國之初設立,當時義倉粟來自於民,用之於民,屬於強制性的民間備荒貯糧。據《通典》記載,太宗貞觀時自王公以下,根據土地多寡,每畝納稅二升,貯藏在所屬州縣,以備荒年所用。高宗永徽二年(651)地稅改為按戶等徵收,上上戶五石,以下依戶等交納,從太宗到高宗、武則天,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這時的義倉粟仍不具備國家賦稅性質。中宗、韋後時期,政治黑暗,官僚貴族奢侈腐化,揮霍無度,濫用義倉之粟,這時的義倉粟,開始具有了備荒和國稅的雙重性質。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朝廷規定:王公以下,所有官民戶根據土地交納義倉粟,每畝二升;商賈戶和少田無田戶,根據戶等交義倉粟,上上戶稅五石,以下遞減,至下中戶交稅五斗,下下戶和全戶逃亡者免交。這次變革擴大了地稅的負擔面,有的按畝徵稅,有的按戶等徵收,鰥寡孤獨有田地者,也須交納義倉地稅。從這以後,義倉粟成為唐皇朝一項重要的賦稅收入。到天寶年間(742—756),全國賦稅總收入中,僅地稅一項,歲入粟一千二百四十多萬石,約為全國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與租庸調中的租栗收入不相上下。
安史之亂後,唐朝政治腐敗,財政危機加深。隨著以均田制為表現形式的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日趨瓦解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不斷發展,以及農民破產、逃亡,轉為佃戶的普遍化,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法己難於實行,於是,以資產為宗的戶稅和地稅,在賦稅中越來越重要,並逐漸取代租庸調,從而為唐代後期兩稅法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唐朝中後期的兩說法兩稅法是唐中後期和五代十國時期的基本賦稅制度。它產生的原因正如歐陽修所說,「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
兩稅法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均田制的破壞。均田制的破壞,大致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官員增多和人口的自然增殖。均田制推行百年以後,大量可耕官田和荒地,都被以合受永業田的名義轉變為私田,官田和可耕荒田日益減縮。二是土地兼併加劇,唐代中期,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官僚、貴族、地主、商人都瘋狂兼併土地。土地兼併的加劇,使地主莊園經濟進一步發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併民產,廣占土地,致使均田制再也無法繼續推行下去了。
隨著時間的推移,朝廷機構日益擴大,官吏逐漸增多,官俸開支隨之增加。高宗武周以來,戰爭不斷,軍費開支浩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賦稅負擔都加在課戶身上。但這時的課戶,只占全國總戶數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堪賦役負擔的農民大量脫籍而逃亡,到武周中宗時期,「天下戶口,逃亡過半」。租庸調的收入是以課口為基礎的,據上元元年(760)統計,朝廷控制的人口,僅一千六百九十九萬多人,其中納稅的僅二百三十七萬多人,與天寶十四載(755)相比,朝廷控制的人數,減少了三千五百九十二萬人,納稅人數減少了五百二十一萬。人口減少,勢必影響朝廷收入。乾元元年(758),租庸調的收入已不到天寶末年的三分之一。在人口大量流散、丁口轉死、田畝轉換、貧富分化很大的情況下,唐皇朝既失去了徵收賦稅的土地,又失去了交納賦稅的人丁。這樣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製也無法繼續存在下去,必須以一種新的賦稅制度來代替。
唐朝初期,與租庸調法相配合,朝廷有一套完整的戶籍管理辦法。規定三年一造戶籍,為了編造戶籍,建立了團貌制度。朝廷每年徵收的賦稅數字,都要在縣衙門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眾所周知,徵稅官不得隨意加派勒索。開元以後,法令弛壞,土地變動很大,戶籍久不清理,農民逃亡,戶口失實,官吏趁機作弊,租庸調收入大減,均田、戶籍、租庸調是一條鎖鏈上的三個環節,在均田、戶籍遭到破壞的情況下,租庸調也就無法再繼續推行下去了。
總之,唐代自肅宗以後(756),全國局勢惡化,均田制廢止,賦役混亂,人口流散,租庸調因田畝加速移換變成單純的人丁稅,富戶多丁大多逃稅,貧苦大眾人丁俱在,徵收倍增。當時兩河山東等地藩鎮割據,關中和江淮是朝廷賦稅主要取給地,這裡人民的反抗鬥爭也由是此起彼伏。在嚴重的財政危機下,朝廷稅收制度亦一再改進,除了不斷增加地稅和戶稅的稅額外,還創立了青苗地頭錢等一些有別於以往計丁徵稅的地區性新稅法,其形式多種多樣,但性質上都與戶稅和地稅的征課精神相一致,在這種背景下,兩稅法的出現應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宰相楊炎及時總結了南北各地稅制改革方面的經驗,向德宗提出了一個完整的稅收改革方案。經批准後,頒行天下,這便是中國賦稅史上有名的兩稅法。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第一,財政原則,楊炎一反唐代以前歷代財政「量入為出」的舊制,明確規定兩稅法實行「量出為入」的原則。也就是先預算出國家財政支出的數額,然後確定出國家財政收入的總額,再把數額分配給各地,向當地民戶徵收。原意是想限制濫征苛斂,減輕人民的負擔。
第二,課稅主體,規定「戶無主客,以現居為簿」。即不分主客戶,一律編入現在居住的州縣戶籍,在所居地納稅。對於流動的行商,規定也要在所在州縣納三十分之一的稅。
第三,課稅標準,「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納稅者一律按照資產,也就是按照擁有的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來交納。兩稅法將徵稅標準由勞動力的多寡和強弱,改為按財富的多少,這確是一大進步,對後世的賦稅制度影響很大。
第四,課稅定額,規定朝廷以大曆十四年(779)全國各項稅收的總和為定額。承擔兩稅的土地,以這一年朝廷掌握的墾田數字為定額,稱為「元額頃畝」。各州以大曆年中,稅收最多的一年的總和為定額。
第五,納稅物品,規定按戶等納錢,按田畝納米粟。在實際徵收時,又常常「以錢穀定稅,臨時折征雜物」,也就是用錢來定稅額,實際交納時,很大部分要折成絹帛,但仍征有一定數量的貨幣。德宗時,朝廷每年徵得錢三千多萬緡,這說明到唐中期,貨幣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由實物納稅逐漸進入到以貨幣納稅階段,這是財政史上一大發展變化。
第六,納稅期限,朝廷規定,取消租庸調及各種雜稅的徵收,把地稅和戶稅合併為一,分夏稅和秋稅兩期交納,夏稅完納時間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因為這種賦稅制度是按夏秋兩次徵收,所以又叫兩稅法。
兩稅法的制定和頒布施行,是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其作用如何估價,當時的兩大政治家杜佑和陸贄,從不同角度看問題,一褒一貶,截然不同。後世史家亦眾說紛紜,褒貶不一。但從歷史發展的眼光評價兩稅法,應該說這一變革,適應了當時封建土地關係的轉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其積極意義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簡化了稅制。把租庸調及一切雜徭徵收統歸於兩稅,減少了納稅項目,簡化了納稅手續,對納稅時間和納稅辦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結束了以前賦稅制度的繁雜混亂狀態,暫時抑制了一些官吏的從中漁利。
第二,擴大了納稅面。唐初在實行租庸調法的時候,納稅只限於課戶,那些皇親國戚,有品級的官僚地主等,都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他們還庇蔭著大批的客戶,以及不定居的商人,都一律要負擔稅收。這樣一來,納稅戶隨之大增,除了對增加朝廷稅收有利外,也相對地增加了富戶的負擔,減輕了貧戶的負擔。
第三,促進了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兩稅法規定,行商在所經商的郡縣三十稅一,改變了以往歷代皇朝對商人重稅的政策,有利於商業的發展。戶稅征錢,即使納實物,也都折算成錢,使貨幣在賦稅中占了重要地位,從而促進了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
第四,法律上承認了客戶的地位。兩稅法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就是說客戶居住在哪裡,就在哪裡落籍,這就從法律上承認了客戶的地位,也就是朝廷承認地主莊園雇用外鄉人是合法的,從而保護了正在發展的封建租佃關係和地主莊園經濟。
第五,增加了朝廷的收入,加強了中央集權。兩稅法的施行,給唐朝經濟帶來了顯著的效果,在實行的當年,唐皇朝實際控制的納稅戶由一百二十三萬增加到三百多萬戶;全年徵收的稅錢由一千二百多萬貫增至三千多萬貫:全年徵收的稅糧也「倍增有餘」。當時藩鎮割據局面已經形成,兩稅法的實施增加了朝廷的經濟力量。德宗、順宗以後,憲宗展開的對藩鎮的鬥爭節節勝利,出現了「元和中興」的局面。
兩稅法也存在不少缺點乃至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量出為入」造成統治者的橫徵暴斂。兩稅法的總原則是「量出以制入」,由於朝廷支出常無準則,推行不久後朝廷財力匱乏,便任意加徵稅課。建中三年(782)政府就下令「兩稅每貫增加二百」,以後賦稅總額是愈來愈高。
第二,長期不調查資產,不檢核戶等,造成負擔不均。兩稅法以每戶占有土地頃畝、資產多少為收稅依據,這就必須每年核定土地,資產,但自建中元年(780)定稅後,直到貞元四年(788)才重新審定一次,雖作了「三年一定,以為常式」的規定,但以後並沒有執行。官僚貴族、地主富戶可以用不報或少報的手段,達到少交賦稅的目的。結果使某些地區「十分田地,才稅二三」,所謂「唯以資產為宗」的原則,實際上很難貫徹。
第三,折錢納物,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兩稅法規定以貨幣計稅交納,這是我國財政史上一大進步。但在唐德宗時,貨幣經濟雖有發展,但程度終究有限。因此,徵稅時大多要人民折成實物交納,這就出現了兩個問題:首先,如何估算實物的價值。物價因時因地會出現重大變動,稅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細、濫的不同,各地在處理中弊病叢生。尚書省雖規定了省估,地方官吏並不遵守,降省估以就實估,重征於人民。其次,初定新法時,錢輕物重,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金屬貨幣大量集中到朝廷手中,大商人也乘機積貯現錢,社會上廣泛出現了錢重物輕的現象。如建中元年(780)初定兩稅時,一匹絹值錢三千二百文,到貞元十年(794)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時(821—824),絹價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於長期錢重物輕,糧絹價格一再下跌,稅物輾轉折納,人民負擔實際上增加了二三倍。
第四,兩稅之外雜稅叢生。由於朝廷不能按地畝、資產收到規定和需要的稅額,於是雜稅叢生,所宣布的「租庸雜徭悉省」成了一紙空文。不久,青苗、榷酒、榷鹽、榷茶等雜稅並出,原規定商人所在三十稅一,不久以軍費急需為名,增至十一而稅,隨後又在全國各地檢查商人財貨,每貫抽稅二十文,竹木茶漆等也要收十分之一的稅,甚至貨船乃至空船通過渡口也要收稅。
隋唐的工商稅和雜稅唐朝前期,在農業恢復和發展的基礎上,手工業和商業日益發展繁榮,在全國形成了許多商業城鎮。由於商品的繁多,交易的發達,為工商稅徵收奠定了基礎。唐中期以後,由於國家財政緊張,便開始對鹽、酒、茶、礦冶、間架等徵收工商雜稅。
(一)鹽稅與食鹽專賣。由於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所以自漢武帝鹽鐵專賣以後,歷代統治者都控制食鹽的產銷以牟取專利。
隋朝初年,依北周舊制,鹽池鹽井禁止百姓採用。開皇三年(583),「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唐初繼承隋制,對鹽池、鹽並不如限制,官民共采,並不徵稅。從開皇三年至唐開元年間的一百三十多年,均不收鹽稅。這段時間朝廷賦稅收入主要依靠租庸調。
玄宗開元年間,開始征鹽稅,「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收稅很輕。當時全國有鹽池十八個,鹽井六百四十個,都隸屬於度支,所產食鹽都要徵稅。沿海產鹽區則用鹽代租粟,以輸司農。
唐代的榷鹽(食鹽由國家專賣),始於肅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初變鹽法。這是因為安史之亂後,兩京陷沒,中原遭受空前浩劫,由於財政分割,支出浩繁,朝廷賦稅收入主要仰仗江南與四川地區,而這兩個地區都以產鹽著稱,唐朝廷對於鹽稅和鹽利自然極為重視。乾元元年,唐肅宗任命第五琦(729—799)為鹽鐵鑄錢使,開始榷鹽法,規定:凡產鹽地,都設「監院」作為管理機構。鹽戶製鹽要立戶籍,稱為亭戶,國家免去其雜徭,讓他們專門製鹽,所產之鹽全部由官府收購,嚴禁私自出售。官府則「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即在時價每斗十錢的基礎上加價一百錢出售,售價一百一十錢。榷鹽法推行後,朝廷每年的鹽稅收入達四十萬緡。
寶應元年(762),劉晏擔任鹽鐵使,他整頓鹽法,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專賣制度,具體內容如下:第一,就場徵稅。劉晏認為,第五琦實行的榷鹽法,官收、官運、官銷,設官太多,官多則民擾,於是大力簡化機構,只在產鹽區設置鹽官,鹽官將從鹽戶那裡收購來的鹽,現場轉賣給鹽商,由鹽商運到各地自由出賣,沒有任何限制。這種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專賣制度,既有利於國家財政,又簡化了國家機構。第二,明確管理範圍,加強保管儲備。劉晏與度支使第五琦分管全國財政,規定海鹽一律由鹽鐵使管轄,凡唐(唐河)、蔡(汝南)以東地區都食用海鹽。池鹽、井鹽由度支主管,許(許昌)、汝(臨汝)、鄭(鄭州)、鄧(鄧縣)以西的人都食用池鹽。朝廷在湖州、杭州、越州、漣水設立四個鹽場,以江淮地區為主設立十個鹽監,四場十監地區建立了數千鹽廩,收儲食鹽兩萬多石。
第三,設常平鹽倉,調節食鹽供應。朝廷設法在交通不便、商人罕至的偏遠地區,設置常平鹽倉,以調節市場供應。當商人不至,市場因供應不足鹽價上漲時,朝廷便將常平倉鹽減價賣給百姓。這樣,一方面彌補了商運商銷之不足,同時防止了商人壟斷鹽價;另一方面朝廷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人民生活用鹽也有了保證,所謂「官收厚利而入不知貴」。
第四,積極開展食鹽緝私活動。國家力保證鹽稅收入,嚴禁私鹽,但「亭戶冒法,私鬻不絕」。鹽販冒法犯禁者不斷,朝廷便設置了十三個巡院(主要在河南道)負責推銷官鹽,緝查走私鹽販。
經過劉晏的一番重要改革,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第五琦初行榷鹽法時,每年鹽利收入四十萬緡,大曆末年,增加到六百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鹽利己在朝廷賦稅中占極重要的地位。以後,劉晏被罷官,鹽法漸亂,鹽稅日增,原來一斗鹽加價一百錢,貞元四年(788),淮南節度使陳少游奏請增加鹽稅,一斗鹽加價二百錢。以後鹽法越搞越亂,除朝廷不斷增加鹽價外,鹽商也任意抬價,鹽價猛增。鹽價越高,鹽利越大,走私漏稅的現象也就越嚴重。順宗時(805),開始壓減江淮鹽價,每斗降到二百五十錢,河中兩池鹽,每斗降到三百錢。元和二年(807),李巽為鹽鐵使,大力進行整頓,使「鹽利皆歸度支」,元和三年,收鹽價緡錢七百二十七萬。李巽死後,鹽法又亂,唐朝末年,藩鎮割據,朝廷無力駕馭,鹽池鹽井都被藩鎮掌握,鹽利己不能收歸朝廷了。
(二)酒稅與酒專賣。早在先秦時代,我國人民已知釀酒、飲酒。漢以後的歷代統治者對酒時禁、時稅、時任民自釀。
隋朝初年,依北周之制,曾對酒實行專賣,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廢除酒的專賣制度,允許人民私釀。
據《新唐書·食貨志》載,唐初無酒禁,高宗咸亨元年(670)一度禁斷酤酒。代宗廣德二年(764),朝廷核定全國賣酒戶,按月徵收一定稅額,便可合法酤酒,否則一律禁止。這是唐代徵收酒稅的最早記載。
建中元年(780),兩稅法剛實行不久,朝廷便開始榷酒(朝廷專利賣酒),規定京都長安以外,全國只許官釀,不許私人釀酒。官釀因各地糧價不同,每斛收錢二千或三千。貞元二年(786)規定,在京城和畿縣禁止私自釀酒,其他地方允許設店賣酒,但每賣一斗酒要交納一百五十文錢,當時一斗酒酒價三百文,即徵收百分之五十的銷售稅。制酒需要酒,唐朝廷在貞元二年榷酒的同時,在淮南、忠武、宣武、河東實行榷。唐末到五代,榷之風盛行。
關於唐代的酒稅收入,記載很少,《新唐書·食貨志》載,文宗太和時全國榷酒錢一百五十六萬緡,《通鑑》卷二四九記大中七年(853),榷酤錢八十二萬餘緡,酒稅在全國財政收入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三)茶稅與茶專賣。茶稅的徵收始於唐代。唐以前尚無飲茶之風,以茶為飲料,唐時從江南傳到北方,逐漸盛行。
唐朝初期,茶同鹽、酒一樣,不徵稅。榷茶(朝廷專利買賣茶)或稅茶是唐中期出現的。
兩稅法實行後不久,建中四年(783),唐德宗根據戶部侍郎趙贊的建議,對茶、漆、竹、木十分稅一。貞元九年(793),根據鹽鐵使張滂的建議,在產茶州縣的山場和商運要路,設官抽稅,十稅其一,當年得稅錢四十萬緡,等於劉晏初出時的鹽稅。此後,唐代的茶稅徵收再沒中斷過。
文宗時(827—840),王涯為鹽鐵轉運榷茶使,為增加茶利,讓百姓將自己的茶樹,都移植到官府茶場,燒掉百姓的私制茶葉,由朝廷實行專賣,百姓怨忿極大。不久,王涯的做法被迫廢除,改收茶稅。
武宗時(841—846),鹽鐵使崔珙再次請求增加茶稅,凡茶商經過的州縣,官吏都征重稅,甚至以讓茶車露積雨中為威脅,向茶商徵稅。並在茶商住宿之地,加征住宿稅,稱為「塌地錢」。到唐末,茶稅越來越重,朝廷的茶稅收入也越來越多。唐德宗時,每年四五十萬貫,宣宗時己近百萬貫,成為僅次於鹽稅的重要稅種之一。
(四)礦稅。隋至唐初,朝廷對礦冶業並不重視,礦藏的開採、冶煉和鑄造都不徵稅。唐太宗時,治書侍御史權萬紀曾建議徵收銀稅,遭到太宗斥責,被貶還家。當時全國有銀、銅、鐵、錫礦一百六十八個。
開元十五年(722),朝廷初稅伊陽(河南汝陽)五重山銀、錫,這是唐代徵收礦稅的開始。唐德宗時(780—805),戶部侍郎韓洄提議,應將銅鐵等山澤之利,收歸國家所有,由鹽鐵使管理,德宗採納了他的建議。代宗大曆四年(769),改革戶稅時,明文規定,百姓若私人經營礦冶業,由國家按戶等提高兩等征賦稅。開成元年(836),又將山澤之利歸州縣。宣宗時(847—859),因國家財政緊張,鹽鐵轉運使裴休奏請山澤之利復歸鹽鐵使,以供國用。遂「增銀冶二,鐵山七十一,廢銅冶二十七,鉛山一」。全國每年采銀二萬五千兩,銅五十六萬五千斤,鉛十一萬四千斤,錫七千斤,鐵五十三萬二千斤。但礦稅收入,終唐一代,始終不多,「舉天下不過七萬餘緡,不能當一縣之茶稅」,數字雖不一定準確,但可見收入之微。
(五)舶腳。唐皇朝採取對外開放政策,水路、陸路對外貿易十分發達,許多外國商人到中國經商。陸路貿易在西北設置了交市監或互市監,但不見徵稅記載。沿海的海上貿易,以廣東、福建等地城市為主要通商口岸,國家設置了市舶司,主管其事的市舶使,專門負責檢查貨物,並向他們徵收「舶腳」,也稱為「下碇稅」,相當於現在的噸稅,屬於出入國境的關稅性質。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舶腳」收入自然也增多,但比較起來,終究有限,在國家財政中的地位並不重要。
(六)間架稅和除陌錢。間架稅和除陌錢都屬唐代所創之雜稅。雜稅相對正稅而言,具有臨時性與地區性。建中四年(783),由於朝廷用兵,常賦不能供給,戶部侍郎趙贊建議推行間架稅與除陌錢法。
間架稅是以房屋大征課對象的房產稅。凡屋兩架為一間,按屋的質量好壞分為三等,上屋稅二千錢,中屋稅一千錢,下屋稅五百錢,收稅官吏常闖入民戶家中計算其數。房產多的人動輒出錢數十萬。若隱匿一間不報者,杖六十,賞給告發者五十貫錢。這種非常嚴苛的稅收,遭到人民的強烈反對,德宗被迫廢除。
除陌錢屬於交易稅性質。凡交易所得和支付錢物,都要向官府納稅。唐玄宗天寶九年(750),規定「除陌錢每貫二十文」,這是百分之二的稅率。建中四年(783),趙贊建議再次徵收,每千錢官收五十錢稅錢,稅率為百分之五。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將物品折合成錢,再依稅率抽取相當的貨物作為稅收。唐代的市場交易,除買賣雙方直接交易外,還經常通過牙商(即市場經紀人)來進行,牙商持有官府發給的印紙,遇有買賣便進行登記,由牙商負責核算交稅。不通過牙商自行貿易者,要備有商業成交的帳簿,即私簿,沒有私簿,偷稅漏稅錢達百文的,杖六十,罰錢兩千,賞給告發者十貫錢,由犯者承擔。除陌錢稅率苛重,牙商得專其柄,多有隱資,「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百姓「怨懟之聲,囂然滿於天下」。興元二年與間架稅同時廢除。
綜上所述,隋唐時期的賦役制度,在唐代有了重大轉折,由以人丁為本轉變為以資產為宗。兩稅法的實施,是中國賦役史上的重大變革,對其后土地私有制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