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七章 階級結構
第一節 明代社會階級的構成及其特點
階級的存在是與生產發展歷史階段相聯繫的,也就是說歷史發展決定了階級結構的特點。本書「導論」中,白壽彝教授在《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一章中曾經對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社會的論斷進行了分析說明:「人類歷史上曾存在三種階級社會,即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前兩種社會的階級是以等級形式出現的。」他並且援引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有關論述。馬克思和恩格斯曾經說過:「在過去的各個歷史時代,我們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各個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①列寧也曾經說過:「社會劃分為階級,這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產階級社會共同的現象。但是前兩種社會中存在的是等級的階級,在後一種社會中則是非等級的階級。」②一般來說,階級是按經濟地位劃分的,等級的劃分則既取決於經濟地位,同時也取決於政治地位與社會地位。
明代處於中國封建社會的晚期,它在社會階級構成上保存了等級社會的特徵;但是由於它處於封建社會的晚期,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舊的等級制度已經產生了一些變化,經濟因素的作用明顯加強,傳統等級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這一切都構成了明代社會階級的特點。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朱元璋在南京登極稱帝的時候,明軍的北伐之師已經攻克了汴梁(今開封),並且勢如破竹直指向元大都(今北京)。八個月後,徐達率領的明軍攻入了大都,元順帝北走,在一場天翻地覆的改朝換代的動盪之中,新朝建立起來了。
明朝是一個由漢族地主階級建立起來的封建專制國家,在它建立之初便體現出了中國封建等級社會的諸多特徵。首先是由朱元璋及其周圍的一批新貴取代了元朝的舊貴族,一個由皇帝為核心的皇室、外戚與功臣勛貴組成的貴族集團仍然是新朝的最高統治者。代表皇帝並且去體現這種皇權統治的則是一大批等級分明的官僚。這種官僚統治一直滲透到地方府、州、縣和軍隊中的衛所當中。而在地方州縣以下、軍隊衛所以外的基層社會當中則由縉紳地主(即有身份地主)、無身份地主、農民、商人、手工業者、城市居民及軍士、軍餘等等構成了社會的主體。這也是中國傳統封建社會中社會階級結構的共性特徵。儘管明朝人戶分有軍、民、匠、灶以及商籍等戶籍的區別,但是戶籍的區分主要是為了便於對於各類人戶的管理,如賦役編派等,這是封建人身依附的一種體現,並不能夠從中反映出社會等級結構特徵。例如明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251頁。
②《列寧全集》第六卷,第93頁注1。
代的軍戶,在明初雖然比一般民戶身份要略低,但從社會等級上看,並沒有根本的區別,只是他們是在軍衛管理下從事生產而已。到明中葉以後,由於軍屯的破壞,軍屯田地私有化,種田的軍戶更與農戶無異。從目前研究的情況看,明朝前期的社會階級結構基本上保持了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等級特徵,只是由於時間條件的不同而體現出了一些必然的差異。
經過了長期戰亂後的明初社會,一個重要的特點是生產資料——土地的重新分配,這比較起改朝換代的政治變動更為重要,因為改朝換代的政治變動只是一批新貴取代了原來的統治者,而生產資料的重新分配,則造就了一大批新生的擁有一塊屬於自己耕作土地的農民,我們過去習慣稱之為自耕農。自耕農即指不僱工、不出租,自己從事分散零星個體經營的農民。①我們雖然無法詳知當時這種自耕農民的數量究竟有多少,但可以確信他們的比例是空前增加了的,這可以從當時大土地所有者人數的畸少中得到反證。據洪武三十年(1397)戶部對全國的統計(除雲南、兩廣和四川外),田盈七頃戶為14241戶,當時全國除雲南、兩廣、四川外,總戶數為9490713戶。②則知田盈七頃戶僅占當時戶數的0.15%。再以富戶相對集中的蘇州為例,洪武三年(1370)全府田糧百石以上戶554戶,當年全府總戶數為473800戶,田糧百石以上戶僅占0.12%,其所承擔稅糧共計150184石,為全府稅糧總額2211391石的6.8%。而其餘百分之90以上的稅糧則落到占人口百分之98以上的中小地主及自耕農民的身上。這與元朝及明中期以後的情況顯然是不同的。而那些田糧大戶在明太祖所推行的嚴猛政策之下,許多被列為「奸頑豪富之家」而受到打擊破產。如當時人所記:「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無一存者。」①這些破產的富戶也就逐漸衍變成為耕種官田的國家佃戶,或者自行開耕荒田占為己田的自耕農戶。
其實在明太祖的心目中,包括那些占田頗多的地主在內都是民,在當時稱之為無身份者。他們與官的根本區別在於不能享受各種特權,例如免役及以身份抵刑罰等。在明初,取得了官的身份的人數尚不甚多。元朝末年江南地區那種「天高皇帝遠,民少相公多」的情形已一去而不復返。一個由大量國家佃戶和自耕農民構成的明初社會,也就為專制皇權的空前強化提供了最為有力的基礎。而在中國歷史上這種極端專制皇權政治的一個重要社會表征便是鮮明的等級化階級社會。
中國的等級化社會與西方等級化社會的一個明顯區別,是中國很早便開①王毓銓:《〈中國歷史上農民的身份〉寫作提綱》,《萊蕪集》附錄,中華書局1983年版。②《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四年四月癸巳。按:史缺三十年數字,若以洪武二十六年為據,全國總戶數減去雲南、兩廣、四川戶數為9490713戶;以浙江等九布政司及應天十八府州戶數相加為9490213戶,微異。今取前數。
①貝瓊:《清江集》卷十九《橫塘農詩序》。
始了科舉考試的文官選任制度,從而使得社會等級的形成較前有所變化,增加了等級的可變因素。明代的文官制度確立,經過了大約半個多世紀的時間,直到宣德年間才真正確立下來。但是文官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舊有的一成不變的等級制度,它所體現的仍然是相當鮮明的等級社會特徵,等級身份成為整個社會階級結構的主體,成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的一個準則。這種傳統化的情形到明中期以後才開始發生了變化。這也就構成了明代社會結構的另一個更為主要的特徵,而這一特徵才是真正前所未有的。
造成這一變化的原因首先應當歸功於明中期以後商品生產的發展。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金錢開始對於社會結構產生了愈來愈大的作用,生產力對於生產關係的宏觀決定作用開始得到了明顯的體現。
大約從成化年間起,舊有的社會結構開始發生了變化。被視為至高無上的官僚隊伍中,驟然間混入了一大批三教九流之輩。他們以傳奉授官的形式,很快居於高位,並且掌握了朝中的相當權力。以往的史家們大都將此作為成化弊政的代表,因而孝宗即位後裁汰傳奉官也就成為了「弘治中興」的德政。但是這裡面同時還存在著另一種社會因素,即舊有的等級社會開始發生了變化,只不過這種變化未及發展開來,便由「弘治中興」的君臣們拉回了原有的軌道之上。但是商品生產對於舊有等級社會的衝擊卻並未因此而停止,孝宗時已感到了改變這種社會趨向的困難,待到孝宗死後,武宗即位,這種社會的變化便如潰決的洪流,愈加一發而不可收。因此明朝人也就將正德、嘉靖前後作為了這種社會變化的轉折時期。
正、嘉以前,南都風尚最為醇厚。薦紳以文章政事、行誼氣節為常。求田問舍之事少,而營聲利、畜伎樂者百不一二見之。逢掖以嗶帖括、授徒下帷為常,投贄干名之事少,而挾倡優、耽博奕、交關士大夫陳說是非者,百不一二見之。軍民以營生務本、畏官長、守樸陋為常,後飾帝服之事者少,而買官鬻爵、服舍亡等、幾與士大夫抗衡者,百不一二見之。婦女以深居不露面、治酒漿、工織紝為常,珠翠綺羅之事少,而擬飾倡妓、交結姏媼、出入施施無異男子者,百不一二見之。①這種變化的社會表象是競奢之風,而它的內涵則是商品化發展對於傳統觀念的衝擊,傳統等級社會開始發生了動搖。隆慶、萬曆年間經濟比較發達的蘇松地區這種變化尤為明顯,當時人管志道曾說:「開國以來之紀綱,唯有日搖一日而已。..於是民間之卑脅尊、少凌長、後生侮前輩、奴婢叛家長之變態百出,蓋其所由來漸矣。」②而商業發達的徽州地區,商人地位亦有明顯提高。汪道昆便將學儒與經商看作是一種人們自己的生活道路選擇,他說:「古時右儒而左賈,吾郡或右賈而左儒。蓋詘者力不足於賈,去而為儒,贏者才不足於儒,反而歸賈,此其大抵也。」③當金錢對於人們的吸引①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②《從先維俗議》卷二。
③《太函集》卷五四《明故處士溪陽吳長公墓志銘》。
力,在相當多的情況下超過權力的時候,舊有的等級社會便開始瓦解了。馬克思在《資本論》一書中曾經說過:「商業到處對於各種已有的在它們不同各種形態上主要以使用價值為目標的生產組織,都多少發生分解的作用。對於舊生產方式它有多大的解體作用,首先是依存於舊生產方式的堅固性和內部結構。」④明中葉以後各級官吏利用等級制度所賦予的權力去攫取財富以滿足其日益膨脹的欲望,已經發展到了驚人的程度,傳統政治日趨腐敗。舊體制的內部結構被它自身破壞了。商業的發展吸引了更多的人從事於經商活動,這便更加劇了對舊體制的破壞。於是在明朝隆、萬以後出現了一種過去許多人不能理解的現象:一方面是傳統政治的日趨腐敗,一方面則是社會經濟的日趨繁榮。這其實正是一種體制轉換過程中的必然。當然我們不是說明朝中葉以後已經由明顯的階級社會取代了原有傳統的等級社會,而只是強調了傳統等級社會中的這一變化,這在明朝中葉以前從未有過如此的突出,因而構成了明代社會結構變化的一個重要特徵。
隨著這種社會變化,仍然維持的傳統等級自身也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王毓銓教授指出:「不是政治,倒是商業和商品生產逐漸地推開了封閉的凝固的自然經濟結構,破除了賤商的政策和習俗,打破了傳統的等級,提高了商人的社會地位。從此各地商幫會館也成了舉子的旅舍,商人成了許多地方文化事業的經濟支持者。」①過去一些學者曾經試圖從明代僱傭關係中去找尋農民或者手工業者身份的變化。一個重要的例證是明萬曆間公布的將短工由僱工人等級確定為凡人等級的變化。他們的研究成果為明代社會等級的變化提供了論據,但是,社會等級的變化並不能完全體現出等級社會的根本變化,而只是一些過去地位相對低下的社會等級地位相對有所提高,而且他們所能夠找尋到的材料還都無法證明舊的體制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事實上這種變化更為突出表現在當時的社會上層,即剝削者當中,也即王毓銓教授所說的商人地位的提高。這種變化才直接衝擊到了舊的社會階級體制,使得上層社會等級失去了昔日的光彩。至於說到社會下層的小民,卻並未體現出地位上的明顯變化。明代中葉以後的社會還沒有脫離開等級社會的結構,只是對於舊的等級觀念發生了一些改變。
④《資本論》第三卷,第411頁。
①王毓銓:《中國歷史上農民的身份》寫作提綱。
第二節 宗室與勛戚
明代作為等級社會,它的最高等級是皇帝以及與皇帝有關的各種特殊身份的人,主要包括了宗室、外戚和功勳貴族。
中國封建社會的突出特點是家國同構的社會政體。朱元璋從建立明朝的第一天起便構築了一個家天下的模式。這個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是他自己,即皇帝。皇帝的繼承人是皇太子。朱元璋所選定的太子是他的長子朱標,至於其餘的諸子,則都分封為親王,並且封往各地作為藩王,以屏藩皇室。
明制,皇子封親王,授金冊金寶歲祿萬石,府置官屬。護衛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萬九千人,隸籍兵部。冕服車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謁,無敢鈞禮。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則授金冊金寶,立為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冠服視一品。諸子年十歲,則授塗金銀冊銀寶,封為郡王。嫡長子為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冠服視二品。諸子授鎮國將軍,孫輔國將軍,曾孫奉國將軍,四世孫鎮國中尉,五世孫輔國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國中尉。①這些宗室,構成了有明一代一個龐大的貴族核心。
在明洪武時,除太子之外,藩王是封建等級中最有權力的等級。他們不僅擁有封藩所在地的統治權,而且擁有相當實力的軍權和所在地方官員(包括王府官員和地方官員)的控制權。朱元璋的這種做法目的雖然是為了維護他家天下的構想,但是實際上卻因此而開啟了「藩釁」,並最終導致了他的後代們對皇位的爭奪。皇太子朱標是先於朱元璋而死去的,朱元璋按照嫡長子繼承的原則,重又選定了皇孫朱允炆為皇儲。於是他原來設計的諸王屏藩皇帝的構想失去了舊有的平衡。這種內輕外重的局面發展到朱元璋死後,最終引發了燕王朱棣奪位的事件。這場朱氏家族內部的皇位之爭,使明代宗室的地位受到了第一次嚴峻的考驗。建文帝朱允炆的削藩與成祖朱棣奪位後所推行的再次削藩,開始改變了藩王們在太祖時期所形成的地位。
永樂元年(1403)十一月,因為代簡王的違法行為,成祖特詔命有司:「自今王府不得擅役軍民、斂財物,聽者治之。」①此時的諸王已經漸失其舊日的權勢,逐漸由屏藩王室的實力型貴族轉化成為了寄生型貴族。宣德元年(1426)漢王朱高煦起兵奪位失敗後,這種局面被進一步確立下來。
洪武、永樂以後,宗藩雖然失去了參與軍政的權力,但是他們仍然是等級社會的最高層,是具有貴族身份的大地主。他們因為貴族的身份而取得了其他地主所無法與之相比的經濟地位。王毓銓教授專門研究明代的王府莊田,並通過對清初更名田的統計由此對明代王府莊田作了大致的估計,結論是大約在二十萬頃以上。明代的藩王通過給賜、奏請、侵奪、投獻等各種方式,從民間獲取了大量田地。明代藩府的莊田動輒上萬頃,其中最為突出的①《明史》卷一一六《諸王傳序》。
①《明史》卷一一七《代簡王傳》。
當屬隆慶間景恭王和潞簡王的賜田,均達四萬頃之多。而萬曆間的福恭王奏討的田地亦達二萬頃,天啟間瑞王的賜田達三萬頃。郡王比起親王來說,占地量當少一些,但數目也仍然相當可觀,從現存的零星記錄來看,郡王的占田也常在數百乃至千頃以上。而按照洪武間的定製,郡王諸子也有定額賜田:「郡王諸子年及十五,每位撥給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並除租稅。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業。」①這當然不能滿足日益發展的宗藩的需求,有力量的宗藩必然會竭力去侵奪發展。到嘉靖間,明代宗室造入玉牒的共有四萬五千多人。隆慶初見存的親王、郡王、將軍、中尉以及未名未封者,共計二萬八千四百九十一人,這還不包括皇族中的女性公主、郡主、縣主等等。這樣一個龐大的寄生集團對於當時社會所構成的壓力之大,是不難想見的,而在這樣一個龐大的貴族集團內部,也必然會出現分化,同樣都是太祖的子孫,景況卻大不相同了。勢力較大的親王、郡王享受著政治經濟上的特權,支系較遠的宗室則不得不過著平民般的生活。尤其到明朝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那些破落宗室所能夠保持的政治地位,已成一紙空文,他們如果無法改變自身的經濟地位,便只能像平民一樣去謀求生路。於是宗室的地位發生了新的危機。
天啟二年(1622)壬戌會試,始開宗科,准許宗室成員同平民一樣應試科舉,通過做官來謀求生路,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中葉以後宗室貴族的舊日地位的進一步變化。法定貴族地位的喪失是等級化社會向單純階級化社會轉變的重要體現。
在明代的貴族階層當中,除去皇室貴族之外,還有由勛戚,也就是駙馬、外戚和功勳貴族們這些異姓貴族構成的貴族階層。
明建國之初,對於異姓貴族的限制是十分嚴格的。駙馬都尉歐陽倫因違法而罪至於死,而明代的外戚,則素稱「循理謹度,無敢恃寵以病民,漢、唐以來所不及」①。明代的功臣,在太祖時每每無端獲罪,身家不保。明初分封的公、侯、伯,被牽入到「胡藍之獄」中的很多,還有些被以其他罪名賜死除爵。能夠保全下來的勛臣已經不再是國家政治的參與者,而是皇權的附庸。但是這些勛戚貴族同宗室貴族一樣,是明代等級社會中的特權等級,並且利用這種政治上的特權取得了經濟上的特殊地位。
明代的公侯勛臣,在分封時如同親王一樣,要賜給莊田和佃戶。這一制度從洪武初封功臣的時候便已確立下來了:甲辰,中書省奏公侯佃戶名籍之數:韓、魏、鄭、曹、宋、衛六國公,延安、吉安、江夏、淮安、濟寧、長興、臨江、六安、滎陽、平涼、江陰、靖海、南雄、德慶、南安、廣德、營陽、蘄春、永嘉、豫章、東平、宜春、宣寧、汝南、中山、鞏昌、河南、穎川二十八侯佃戶,凡三①《明太祖實錄》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
①《明史》卷三○○《外戚傳序》。
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②這於是成為了有明一代的定製。這些佃戶所耕種的官田地,也就成為了公侯們的賜田。除去賜田外,勛戚們還通過奏討、侵奪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這些洪武初封的功臣,到後來多獲罪奪爵,田地沒官。但是勛戚賜田的制度並未有所改變,其後所封勛戚,也都有大量賜田和奏討田地,所以清初人說:「前朝之濫恩也,功臣外戚利民間膏腴之地,巧言奏請,乞為莊田,朝廷奪民地予之,而即以地主為佃戶,畿府苦之。」③朝廷雖然屢有禁約,而不能止。這些勛戚貴族在政治上享有特權,在經濟上處於優勢地位,他們中間大多是世襲貴族,是社會的最高等級,他們是維護等級社會的基礎。
這些勛戚貴族不僅占有大量田地,成為當時最大的一批貴族地主,而且往往插足於商業興販,與民奪利,成為帶有濃厚封建性質的壟斷商人。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對財物的占有,他們在經商方面的興趣愈大。這些勛戚商人與一般商人不一樣。他們是勛臣或者皇親國戚,有著一般商人所不具備的封建特權,可以恣意侵奪官民之產建立店鋪塌房,霸占商民店鋪,甚至邀截商貨,抑價奪買,私設牙人把持市肆操縱物價。他們可以私設公堂凌虐平民商人,也能夠威脅地方官吏,使之無法執法干預。這種情形雖然在明初的記錄中已有所見,而在嘉靖以後的史料中則更是屢見而不鮮。世宗初年,曾有官員上言:「通州張家灣密切京畿,商賈之輳,而皇親貴戚之家肆列其間,盡籠天下貨物,令商賈無所牟利。」①二十年後,這種情形更加變本加厲,翊國公郭勛等「乃敢藐視國法,廣置店舍千餘區,濫收無籍,擅用官刑,阻絕經商,暗損國課」。又於「南京、淮揚、臨清、徐州財賦之地,皆置有私店。水陸舟車皆懸翊國公金安牌,騷擾關津,侵漁民利」②。
事實上,明朝中葉以後的勛臣皇親幾乎都成為了大商人,而且他們不是一般的商人,他們的商業活動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經營。他們所憑藉的主要不是商業資本,而是封建特權,他們所進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巧取豪奪,他們所獲得的基本上不是商業利潤,而是豪奪的財富。而富商大賈見逼於勛戚勢要的特權,於是設法與之勾結,夥同罔利,形成了勛貴奸商渾然一體的情況。明世宗曾在他的旨批中談到鹽法問題時說:「鹽法系足邊急務,祖宗具有成法。近來勢要官員通同奸商買窩賣窩,以致阻壞,流弊滋甚。」①②《明太祖實錄》卷六八,洪武四年十月。
③康熙《束鹿縣誌》卷五《食貨志·田賦》。
①《明世宗實錄》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庚申。
②《明世宗實錄》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乙未。
①《明世宗實錄》卷一六二,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
阻壞鹽法,暗損國課,這還只是勛戚經商對於國家收入的損害,而他們對於社會更深遠的損害,則是破壞了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由於他們對商業的介入,使得本應成長起來的商人和經商秩序遭到嚴重的破壞。這正如王毓銓所說的:「這是他們(勛戚貴族)所繼承的中國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的歷史傳統,也是地主階級發展的道路。」②也就是說,他們所代表的不是經濟的進步,而是對經濟進步的破壞與反動。
②王毓銓:《萊蕪集》九《明朝勛貴興販牟利怙勢豪奪》。
第三節 界限分明的官與民
在中國的傳統等級社會中,作為社會上層等級的,除去皇室和勛戚貴族之外,還有一個相當龐大的社會群體,即官僚階層。官僚階層不同於皇室貴族,他們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權等級,而是通過科舉考試或其他途徑進入官僚行列,從而取得了與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會結構中,官與民是界限分明的兩個等級。一般來說,官僚們雖然也屬於地主階級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會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與無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經濟上的地位有著相當大的區別。無身份的地主在當時的社會觀念中,也還是屬於民的行列,他們除去擁有對主要生產資料——土地的占有並以此作為剝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則與一般農民沒有什麼區別。明代官與民之間如此鮮明的界限,反映了當時的等級社會特徵。
明初,朱元璋便通過薦舉、科舉和學校作為選官的途徑,開始建立起一套龐大的官僚隊伍。但是此時由於建國未久,整個官僚體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國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團,在建國之初基本上是依附於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長、劉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團的領袖人物。這時候的官僚們,受到太祖所施行的嚴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未能夠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洪武中所發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藍玉案」主要是針對功勳集團的話,那麼「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則主要針對了當時的官僚集團成員。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官員的貪污腐敗,其結果則直接打擊了整個官僚隊伍,造成了「仕不為君用」的政治局面。當時人在談到這種情況時曾說:終洪武一朝「無幾時無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禍不止於一身,刑必延乎親友」①。這當然不僅僅是太祖個人好惡的結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會條件下,為了緩和社會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勢力發展的時代需求。所以後人在談及洪武與永樂間官僚成分的變化時曾說:「國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於永樂紀元,民庶且富,文教大興。龍飛初科,取士倍蓰於前。一時績學館閣試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進士科者首稱之。蓋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礪天下,而為此盛舉耳。」①其實在洪武與永樂之間,明朝的士大夫們還經歷了一個他們心目中更為美好的建文時期,那是一個被視為寬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時期,但是由於明成祖的奪位而被永樂朝所代替,那種為士大夫們所樂道的建文之治最終流產。永樂中對於建文遺臣的殘酷殺戮,使明初文官階層的發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開國的時代,但是那畢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權內部的一次皇位爭奪,而不是改朝換代,雖然又出現了一①解縉:《大庖西封事》,《明經世文編》卷十一。
①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三二《吳縣儒學進士題名記》。
批幫助成祖奪位的新貴,整個國家體制卻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仍然延續了洪武和建文兩朝的基點——官僚化的進程還在緩慢繼續。
永樂初的名臣解縉在家書中對於自己生活情況的描寫,很能夠代表當時官員們的普遍狀況:「在此每月關米七石,其餘每石折鈔共七千貫。又嘗留下三石,糶四石,得鈔百餘貫。而馬料豆每石五十貫,稻草亦甚貴。時時雖有賞賜,隨得隨用,又作些人情,又置些書,儘是虛花用了。衣服靴帽飲食之類,所費不貲。」②當時的另一位名臣戶部尚書夏原吉為來京探親的弟弟送行時,所贈也不過米二石。生活上的清貧,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官僚勢力的衰弱。這時候的官僚們真正體現出了在國家機器上的服務作用。這種情形直到永樂末年才開始發生改變。永樂末,由於成祖多病不臨朝,一些官員趁此機會開始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史料中說:「太宗自十五六年,數疾不視朝,扈從之臣,請託賄賂,公行無忌。」①仁宗即位後,改變了永樂中皇帝治國的狀況,以及永樂後期吏治的失控,文官治國的局面開始形成。宣宗時在此基礎之上,對於吏治進一步整頓,完成了從開國到守成的變化。而與此同時,明代官僚政體也得到了完善。
大約從仁、宣到成化以前半個世紀左右時間裡,明朝的官僚士大夫們還是處在恢復與發展之中。這一段時間對於明朝的官僚士大夫們來說,實在是十分關鍵的時期,經過這半個世紀的發展,他們開始真正羽翼豐滿,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成為主導勢力。成化以後,他們更進一步不再安於舊有窠臼的限制,開始用放縱和獵奇去彌補生理和心理的不足。這時候他們那種天然的雙重性開始暴露出來。他們一方面在朝廷和各級官府中充當國家機器的執行者,一方面卻又在農村鄉鎮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為地方勢力的代表。從而構成了明朝最重大的社會問題之一的鄉官問題。
清代史學家趙翼曾說:「前明一代風氣,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橫征,民不堪命,而縉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弱肉,上下相護,民無所控訴也。」②經過長期的官僚政治局面,從朝廷到地方,無處不形成一張張關係的密網,本來分散的官僚個體的權力,通過這樣的關係網聯繫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種可以左右朝廷與地方政治的力量。清人對此有十分生動的評述:明季縉紳,威權赫奕,凡中式者,報錄人多持短棍,從門打入廳堂,窗戶盡毀,謂之改換門庭。工匠隨行,立刻修整,永為主顧。有通譜者,招婿者,投拜門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贈,以為長城焉。尤重師生年誼,平昔稍有睚眥,即囑巡撫訪拿,甚至門下之人,遇有司對簿,將刑,豪奴上稟,主人呼喚,立即扶出,有司無可如何。其他細事,雖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出則乘大轎,扇蓋引導於前,生員則門斗張油傘前導。婚喪之家,紳衿不與齊民同②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十四。
①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二八《仁宣致治》。
②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四《明鄉官虐民之害》。
坐,另構一室,名曰大賓堂,蓋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齒矣。①這裡所謂的尚爵,實際上是尚等級、尚權力。讀書人一旦中式,便開始進入了官僚的行列,也便取得了相應的特權,他的一切也便由此而得來了。到明朝中後期,各地田連阡陌,奴僕成群的大地主,也都是權勢顯赫的大官僚。如像嚴嵩、徐階、董其昌等,便是其中的代表。清初人鄭廉談到明末河南情況時曾說:「是時中州鼎盛,縉紳之家,率以田廬僕從相雄長。田之多者千餘頃,即少者亦不下五七百頃。」②河南在明後期確是社會矛盾最為激烈的地方,「明季河南諸藩最橫,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產子女盡入公室,民怨已極」③。從藩王到官僚們如此的橫行,民怨已極最終導致了明朝政權的覆亡。
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中,這些官僚體現了國家權力,他們本身擔負著平衡社會矛盾的作用,然而卻同時又作為身份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權成為農村中侵奪田地,蔭占人戶,破壞社會平衡的勢力。這種封建社會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造成了中國封建社會中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與經濟的危機。
成化朝開始出現了內閣首輔制度,這反映了明代官僚體制的進一步成熟。官僚內部的政治爭鬥也因此而更加激化。到嘉靖以後,這種政治鬥爭進一步公開以黨爭形式出現,官僚階層開始進一步走向了沒落。
封建社會的政治與經濟危機進一步加深了官僚階層內部的分裂,針對當時政治經濟形勢,官僚階層內部往往會產生出不同的政治觀點,因此,明代官僚階層內部的鬥爭主要是以政治鬥爭形式體現出來的。
從嘉靖、隆慶年間內閣的紛爭,到萬曆以後東林黨、閹黨以及浙、齊、昆、楚、宣諸黨的形成,明代官僚集團內部的鬥爭愈演愈烈。他們鬥爭的實質是,一部分官僚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變;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機的存在,而希望通過清明政治來緩和危機。他們因此在執政路線上發生激烈的分歧,最終導致由不同的政治主張而組合的政治派別,形成黨社。在這場黨社鬥爭中,即使是東林黨那樣的相對開明的黨人們,也從未有過改變社會政治體制的主張,他們充其量也只是追求一種政治上相對清明的舊秩序而已。因為他們始終只能是官僚政體中的一部分。但是他們在經濟生活上,由於大都處於商品經濟相對發達的江南地區,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新思潮的影響,因此在他們的政治主張上有時會體現出一些維護士農工商利益的要求,他們也因此而得到了城鄉平民的同情與支持。這於是給官僚階層內部的政治瓦解提供了一次機會,可惜這次機會在強大的舊勢力的壓制下最終流產了,留給人們的只能是黨爭給本已難以克服的政治與經濟危機的雪上加霜。所以後人在評論明朝黨爭時,一直都認定黨爭誤國的結果。近世清史學家孟①顧公燮:《消夏閒記摘抄》卷上。
②鄭廉:《豫變紀略》卷二。
③汪價:《中州雜俎》卷一。
森教授曾經說過:「門戶之禍,起自萬曆。..在萬曆間不過把持朝局,排除異己而汲引同黨,至邊事既起,各立門戶之言官,以封疆為逞志之具,將帥之功罪賢不肖悉淆混於黨論,而任事者無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業,其乘機於明廷門戶之爭者固不小也。」①由明朝官僚政體所建立的明朝秩序,最終還是葬送在官僚政體的手中。
明朝官僚政體自身變化的另一個方面,是它所維繫的等級化的破壞。官僚政體在明朝中葉以後,還受到了來自富商、地主等非身份者捐納授官的影響。這在當時被看作是解決國家財政危機的辦法之一。
明朝的納貲授官始於景泰之初。當時正值「土木之變」後,邊事危急而財政匱乏,因以戶部議令軍民輸納者給冠帶,官吏罪廢者,輸草於邊得復職。這在當時雖然是權宜之制,也立即遭到了反對,所以行之未久即從禮部侍郎姚夔議止。明代的捐納制度真正開始於成化朝,而成化朝也正是明代社會的第一次變化時期。這顯然決非巧合。
成化二年(1466)以鎮壓荊襄地區流民起義用兵,令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而止。納米入監之事早於景泰間即已有之。富民輸納授武職或者散官也早在成化前即已有先例。但是如同成化間這樣明確的捐納條例,以前是尚不多見的,而且這時候雖然名義上僅限於授散官,其實恐多有實授官職的情況,因為到了弘治五年(1492),吏部尚書王恕上奏中即說到:「永樂、宣德、正統間,天下亦有災傷,各邊亦有軍餉,當時無捐粟例,糧不聞不足,軍民不聞困弊。比年來,一遇災歉,輒行捐例。人既以財進身,欲其砥礪廉隅如循吏,豈可得也?」①這已是弘治初年革罷傳奉官之後的事情,捐納授官在弘治「中興」的初起也並未曾廢革。至正德初年,捐納的規定更加明確:凡陰陽、僧道、醫官有缺,許其生徒及仕宦子孫、農民納銀送部,免考授官,其等有四;軍民客商人等納銀,許授七品以下的散官,榮其終身,仍免雜徭,其等有三;民間子弟納銀,許授都、布、按、府、州、縣諸司承差、知印吏役,其等有八。再至萬曆中「時殿閣中書,無不以貲進者」②。捐納授官已經成為司空見慣之事。
捐納授官實際上是金錢與特權的交換,它與近世社會學者們所說的人們通過考試進入中產階級的官僚秩序有著明顯的不同,相反它是中產以上的富人不通過考試而進入官僚體系之中。明代的捐納授官與前代的不同之處也正在這裡。在廢除了舊的一成不變的選官制度之後,在考試成為進入官僚階層的唯一途徑的時候,捐納便是對於等級社會的一種破壞,它再次打破了等級社會的秩序,使明代社會向著按照經濟地位區分階級的方向上又跨出了一步。①孟森《明清史講義》(上)第二編第六章第一節《天啟初門戶之害》。①龍文彬:《明會要》卷四九《選舉·納貲》引《昭代典則》。
②《明史》卷二二四《宋纁傳》。
第四節 農村的階級對立
明代社會階級結構的主體是農民,社會構成的主要體現是農村的階級對立。
在明代,如同寶塔式的社會結構體當中,農民是社會的底層,同時也是支撐整個社會的主體。按照明代等級社會的觀念,農民是指沒有任何特權身份的農業生產者,其中包括了佃農、自耕農、富裕農民、中小地主乃至沒有身份的大地主(包括部分商業地主)。但是他們實際屬於完全不同的階級。對此我們可以按照今天的習慣,將他們分為農民和地主。除去農民和地主外,明代的農村中還有相當數量的身份地主,即貴族及官僚地主,以及地位更低於一般農民的僱工和奴僕。我們一般所說的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主要便表現在當時農村的社會構成上。
明初的農村,由於戰亂後的特殊環境及朱元璋為恢復和發展生產而制定的各項政策,為個體農民的生產提供了有利條件,當時的農村形成了以個體自耕農民、國家佃戶和中小地主為主的社會結構。洪武元年(1368)的《大赦天下詔》中寫道:「州郡人民因兵亂逃避他方,田產已歸於有力之家,其耕墾成熟者,聽為己業。若還鄉復業者,有司於旁近荒田內如數給與耕種。其餘荒田,亦許民墾為己業,免徭役三年。」①從當時的史料記錄來看,雖然後來出現了不期而稅的現象,但是農民們開耕的荒田,則確實成為了己業。
以往的歷史著作中都談到了洪武時在農村始終推行了一種鼓勵耕墾的政策,其目的當然是為了使人民與土地結合,以恢復生產,以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但是洪武時的鼓勵耕墾的政策其實是曾經有所變化的。大約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前,所推行的是一種保證耕者有田的政策,而二十一年以後,則推行了一種組織農民耕種的政策。這兩種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後果,前者是造就了大批自己有田耕種的農民(或稱自耕農),後者則造就了大批耕種官田地的國家佃戶。
在洪武、永樂期間,由於民屯的發展,農民由社民,即土著農民和屯民,即民屯農戶構成。社民是在明初復業的農民,即原有的鄉土居民。屯民的成分要相對複雜一些,主要包括罪囚、「故元遺民」、公侯家人和儀從中的逾制多餘之戶、自願為民屯種的州縣屬吏、洪武中內徙的邊地州縣民戶和永樂中復置的邊地州縣民戶、被遷徙的農戶等。其中以遷徙屯田的農戶最為主要。明初為了發展生產,將民戶由地少人多地區遷往地多人少地區,當時出現了許多屯民多於社民的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民與屯民漸相混合,明中葉以後,官田私有化更有所發展,社民與屯民的區別主要在於所耕田地賦役輕重而已。正德、嘉靖間桂萼在《成安政事記》中說道:「[成安縣]十①《明太祖實錄》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三社八屯,社即周司徒所謂各以其土所宜,木名社於野是也。屯者,以先世民尚稀,遷朔方關右民屯田焉。當時遷民多於郭西,亦民屯所謂西關廂屯是也。然無其實數,竄民因為奸。..蓋社民狃此土故占地廣,賦役倍輸之屯,屯益繁,地不能給用,不常逃復,於是詭社避差。..」①不論是自耕農民,還是國家佃戶,就階級關係而言,他們都是直接承擔國家賦役的民戶,是封建皇權的階級基礎。由於大量無主田地可供這些農戶們開耕,所以一般來說,他們並不存在喪失土地或者淪為地主佃戶的問題,當時農民的流亡,大多是由於賦役過重,無力承擔。剛剛處於恢復之中的小農經濟,禁不起哪怕是稍加的壓力,不期而稅或者大戶的靠損,都會造成小農的破產。但是在明初,即使是破產流亡的農民,他們的最終結果也只能是還鄉復業(或者有少量被移民屯種)。這種特殊情形之下,明初的農村社會階級結構中,便形成了以有田地農戶為主體的結構特徵。這種情形一直保持到了正統間土地兼併日趨嚴重以後。隨著土地兼併的日趨嚴重,失去土地的農民逐漸淪為地主或者貴族們的私人佃戶,明初那種以自耕農民為主體的社會階級結構也就一去不復返了。
農戶既然有田地耕種,並且承擔官府賦役,因此他們與其對立的階級——地主階級的矛盾,也就處於了相對緩和的時期。這時候的封建國家為了保證國家的正常財政收入,對於地主階級勢力的發展採取了限制甚至打擊的策略。在朱元璋親撰的《御製大誥》中,除有關吏治的案例之外,也有相當多的關於懲治農村中豪強地主的案例。但是明政權畢竟是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權,它從根本上維護的最終只能是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到了建文以後,地主階級的勢力便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當燕王朱棣起兵奪位的時候,江南一帶便已經出現了農民起而響應,攻殺地方大戶的情形。當然,這只是階級矛盾激化的一點苗頭,真正階級矛盾激化則是正統以後的事情了。正統十三年(1448)福建沙田的鄧茂七起義便帶有明顯的階級對立特徵,而與明初那些帶有明顯宗教起義傳統或者直接針對國家賦役的起義有所不同。茂七「嘗佃人田,例於輸租外,饋田主以薪米雞鴨,茂七始倡其民革之。又以輸租於遠者,令田主自運而歸,不許輒送其家。田主訴於縣..縣聞於上司..。至是懼討,乃刑白馬,歃血誓眾,遂舉兵反」①。農村中田主即地主,與農民即佃戶之間的矛盾開始走向激化。
明中期以後,雖然總的趨勢是土地兼併日益加劇,但是南北不同地區農民的情況也有一些不同的變化。例如北方地區,由於一般情況下相對地廣人稀,農民可以有田地耕種。明宣宗曾經在他的一篇名為《耕夫記》的談話記錄中寫到宣德時北方農民的情況:庚戌春暮,謁二陵歸,道昌平之東郊,見道旁耕者跽而耕,不仰以視,不輟以休。召而問焉,曰:「何若是之勤哉?」跽曰:「勤,我職也。」曰:「亦有時而逸乎?」曰:「農之於①黃瑜:《雙槐歲抄》卷六。
田,春則耕,夏則耘,秋而熟則獲,三者皆用勤也,有一弗勤,農弗成功,而寒餒及之,奈何敢怠?」曰:「冬其遂逸乎?」曰:「冬,然後執力役於縣官,亦我之職,不敢怠也。」②這段談話生動地勾畫出了當時北方自耕農民的生活狀況。但是宣宗所看到的其實並不能代表當時農民的普遍狀況。這只能說明,在沒有天災人禍,沒有發生土地兼併的情況下,農民尚可以勉強維持基本的生活。一旦發生天災人禍,農民的生活便無法維持了。仁、宣時期是明朝從開國到守成的變化時期。當時所推行的一系列相對寬鬆的政策,對於改變農民生活狀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從有明一代的情況來看,下層農民即小農們的生活,一直是貧苦不堪的。從仁、宣之後,到正統間農民流亡的情況便已是日趨嚴重,成、弘以後,北方農民貧困化的情況並無絲毫改變,正德末年楊廷和所談北方的情況與宣宗的《耕夫記》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各地水旱相仍,災異迭見。歲用錢糧,小民拖欠數多,各處軍士月糧,經年無支,該鎮奏討,殆無虛日。欲征之於民而脂膏已竭,欲取之於官,而帑藏已空。閭閻之間,愁苦萬狀,饑寒所迫,嘯聚為非者,在在有之。其畿內州縣及山東、河南、陝西等處,盜賊百十成群,白晝公行劫掠。居民被害,商旅不通。①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顯然不僅僅是水旱災異。我們看到的永樂十九年遷都後北方各省饑民的情況,也曾經是「水旱相仍,民至剝樹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顛踣疲乏路,賣妻鬻子以求苟活。..猶且徭役不息,征斂不休」②。那時候雖然是永樂的盛世,與正德時農民的生活卻又何其相似乃爾,在整整經歷了一百年以後,北方的農民生活上幾乎沒有一點變化,這實在是一個令人感到震驚的事實。
江南地區與北方有所不同,由於自然條件富庶,使得農民生活要明顯好於北方,但是從明初以來江南一直都是朝廷賦稅重地,尤其是大量重賦的官田地,給耕種者以極重的負擔。這種情況完全是由於歷史原因人為造成的。《明史·食貨志》中說:「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①這是明初政治報復與嚴猛政治的產物。到成祖以後,還依然繼續著這種政策。例如建文遺臣高翔在成祖奪位後被族誅,諸給高氏產者皆加稅,目的是為了「令世世罵翔也」②。不過高翔不是蘇松人,而是陝西人,這只是一個極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後江南的重賦問題開始表現了出來,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便是無法完賦。
②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
①《明世宗實錄》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②談遷:《國榷》卷十七,成祖永樂十九年四月甲辰。
①《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②《明史》卷一四一《高翔傳》。
蘇、常諸府稅糧,自洪、永以來,逋多待免。大戶及巾靴游談之士,例不納糧,納糧無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擾不定。③也就是說,真正受到重賦之擾的主要還是下層農民。到宣德初年,僅蘇州一府拖欠的稅糧就多達八百萬石,相當於全國正常歲入的三分之一。這實際上已經造成財政上的困難,發展下去必將是國民兩竭。洪熙元年(1425)廣西右布政周幹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還京,曾經上言蘇州等處農民逃亡的情況。稱:「詢之耆老,皆雲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④這時仁宗已經去世,宣宗即位,於是從宣德初年起,明朝廷開始議減官田租額,「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著為令。』」①這在當時對農民的生活來說應該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後,江南巡撫周忱又進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這一次由於多人的反對沒有能夠實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豐收。為防止糧價暴跌國家以官鈔平糴,並由此而建立起濟農倉。這對於江南農民的生活情況有著相當大的關係,甚至一直影響到了明朝中期以後。但是這次減少的官田租賦額度甚小,對於真正減輕農民負擔的作用並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減額是在正統元年(1436):「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②這雖然還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對於稅收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國家歲入由宣德間的三千零一十八萬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銳減為正統間的二千六百八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統後的歲入,基本上在這個數字上下浮動。
當然,這只是官方公布的數字,與實際的情況相去還是甚遠的。何良俊就曾經記述了松江農村農民的不同情況。
蓋各處之田雖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懸絕者。夫東西兩鄉,不但土有肥瘠,西鄉田低水平,易於車戽,夫妻二人,可種二十五畝,稍勤者可至三十畝。且土肥獲多,每畝收三石者不論,只說收三石五斗,每歲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東鄉田高岸陡,車皆直豎,無異於汲水。稍不到,苗盡槁死。每遇旱歲,車聲徹夜不休。夫妻二人極力耕種,止可五畝。若年歲豐熟,每畝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黃豆四五斗耳。農夫終歲勤動,還租之後,不彀二三月飯米。即望來歲麥熟,以為種田資本。至夏中只吃粗麥粥。日夜車水,足底皆穿。其與西鄉吃魚乾白米飯種田者,天淵不同矣。①不過,一般來說,江南地區自然條件要好於北方,農民的狀況也較北方為好。明朝人說:「閩田兩收,北人詫以為異,至嶺南則三收矣。斗米十餘錢,魚③萬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額賦》。
④顧炎武:《中隨筆》卷二上。
①《明史》卷一四一《高翔傳》。
②《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①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十四。
蝦盈市,隨意取給,不甚論值。單夾之衣,可過隆冬。」北方則田地雖多,「然磽确寡入,視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見貧皂村氓,問其家,動曰有地十餘頃,計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②。
江南農民占有的土地雖然明顯少於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國之初大都是曾經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對於明初授田的具體情況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從明初對於農民墾荒及田主不准拋荒的種種政策來看,當時無論南北,農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數字還相當驚人。例如著名的狹鄉徽州就曾有過明初各授田三十六畝的記錄。③這種情況到明中葉以後便不復存在了。隨著土地兼併的日趨嚴重,大批農民變成了地主的佃戶。所以儘管南北各地有著由於自然條件所造成的農民生活差異,但是從農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來看,都有一個明顯的共同之處,便是終年勞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稱富庶的江南,其實也是「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①明朝中葉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的貧富差別也日益擴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併大量土地,租佃關係矛盾也就日漸激化。階級對立激化的表現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斂的民變和農民起義明顯增多。如萬曆間黃梅的劉汝國即起於入富戶蔡氏家中「搶掠」。又有太湖應采者,亦起於以饑民為主體專門搶劫富室之民變。崇禎間蘇州一帶「田主有鄉居者,征租於佃戶,各佃聚焚其居,搶掠其資」②,南洋方懷忠率數鄉農民,蜂擁至城下,聲稱:「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體現。③當然,當時土地兼併一方面是出於勢豪之家的侵奪,而就明代的特殊情況,其中更有相當多是出於下層農民的投獻。農民因為不堪徭賦,將自己田產獻於當地勢豪大戶,這些獻田的農民也因此而成為了大戶的家奴,在當時也稱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記:吾婁風俗,極重主僕。男子入富室為奴,即立身契,終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孫累世不得脫籍。間有富厚者,以多金贖之,即名贖而終不得與等肩,此制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緣上下,累累起家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饑寒,更借托聲勢,外人不得輕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極力衛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④使用家奴在當時南北各地都有。當時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資雇募,而南方則多為小民自動投充。
明季縉紳,多收投靠,而世隸之邑幾無王民矣。然主勢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產、②謝肇淛:《五雜俎》卷四。
③參見程尚寬:《新安名族志》卷上《汪·竦川》。
①顧炎武:《菰中隨筆》卷二上。
②葉紹袁:《啟禎聞見錄》卷二。
③陳鴻:《莆變小乘》,轉引自謝國楨:《明代農民起義史料選編》附錄第226頁。坑主貲財,轉獻新貴有勢,因而投牒興訟者,有司亦惟力是視而已。①這大約應該是有明萬曆、天啟間達到了高峰。農民將自己的田地與自己本人一起「投獻」到縉紳之家,目的本是為了求得保護,既擺脫國家徭賦的征索,又取得主人的聲勢。其中當然確有一些因此而發達起來的例子,甚至有些世仆子弟讀書有成,取得功名,但卻無法擺脫奴僕的身份。如《復社紀略》中所述延陵世睿家僮張嶤的事件:「延陵世睿有家僮張嶤者能文章,少受業于越自新,兩張(張采、張溥)收之為弟子,主人不之許,使之供隸役,職抄謄。嶤恥之,避之南張(張采)所。延陵拘其父母,南張為請甚力,事雖解,而使供役如初故。嶤不能堪,舉家徙之武陵。吳來之處之客席。未幾,兩張使之入泮,吳江延陵控之當事,求正叛之罪,卒不勝。久之,兩張囑州守周仲漣攜來之手書,造延陵進贖金,為嶤削隸籍。」其後便引發了陸文聲以此為由對復社的訐奏之事。主人對於奴僕的壓迫必然激化主奴之間的矛盾,因此到崇禎以後不斷發生「奴變」,也就是勢在難免了。晚明因奴僕而引發的事變最著名者當是「民抄董宦」的事件。不過「民抄董宦」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奴變」,真正意義上的「奴變」應當是指那些奴僕的反抗鬥爭。如崇禎十四年(1641)松江府奴僕陳丑的暴亂,以及十七年浦東等地奴僕起事焚殺主人的事變等。其中除去為生活所迫入主人家中搶奪財物者外,更多的則是奴僕們的索契鬥爭,即所謂:「逆奴群聚,向主人索鬻身文契。..有不與者,即焚其廬。」①同年,嘉定華氏拷掠家奴,激起奴變,「各大姓奴同時起,縛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殺或辱,所至數萬人,百里內如沸」②。待到張獻忠破麻城時,大批奴僕起而響應,則更將這場階級鬥爭融入了波瀾壯闊的明末農民起義之中。
①孫之:《二申野錄》卷八「四月條注」,轉引自謝國楨:《明季奴變考》。①吳履震:《五茸志逸隨筆》卷七。
②王季重:《祁忠敏公年譜》。
第五節 成分
複雜的城鎮階級構成
一般來說,城鎮的階級構成較之農村要複雜一些。它不像農村那樣可以用地主與農民的簡單對立來概括。城鎮的階級構成由於階層、行業以及城鎮的不同類型而不盡相同。
明代城鎮的發展經歷了前後兩個不同的階段。從太祖朱元璋建國直到成化、弘治之世可以算作是明代城鎮發展的前期,這一時期的城鎮主要是作為全國乃至地方的統治中心而發揮著政治控制的功能。學者們一般稱之為政治型城市。
與這種明顯政治型城市相類似的還有一種軍事型城鎮,它們多處於邊塞地區或者內地的軍事要地。這種城鎮中有些雖然不是地方政治中心,但是實際上就國家控制的角度而論,它們所起的作用則都是國家對地方,包括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因此這些城鎮的構成往往多有相近之處。
與這種政治軍事型城鎮截然不同的是工商型城鎮。明代的工商型城鎮發展也經歷了前後兩個時期,它的第一個發展時期是在明永樂修浚漕運以後,伴隨著南糧北調,沿運河一帶逐漸形成了一些工商業發達的城鎮。如北京附近的通州(今通縣),在元末經戰亂而城毀,「只編籬寨而已」。到明永樂遷都北京,隨著漕運的疏通,通州成為了南糧北調的集散地,開始發展為漕河沿線的重要市鎮。成化、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曾說:「文皇建都,治必南向,州名曰通,作我東障。高城巍峨,有兵有民,漕河北來,餉粟雲屯。儲盈庾增,新城是築」①。然而通州作為工商型城鎮真正得到發展的時期還是在成化、弘治以後。隨著北京作為都城消費的增長,通州不再僅是南糧北調的集散中心,而且成為了「百貨匯集處」,萬曆時蔣一葵更記述通州張家灣的情形:「張家灣為潞河下流,南北水陸要會也。自潞河南至長店四十里,水勢環曲,官船客舫,漕運舟航,駢集於此。弦唱相聞,最稱繁盛。」當時人的詩中寫道:「潞水東灣四十程,煙光無數紫雲生。王孫馳馬城邊過,笑指紅樓聽玉箏。」②除去通州這類沿運河而發展的城鎮外,江南一帶還有相當數量伴隨著明朝中葉以後商品生產發展而形成的工商業市鎮,這種市鎮的興起構成了明朝城市發展的特徵。
由於城鎮的類型不同,因此城鎮的社會階級結構也必然不盡相同,而且這種情況也伴隨著城鎮自身的發展而發生著變化。
一般來說,在明初年除南北兩京外,各地方城鎮主要都是各地的政治中心,或者軍事重地。這些城鎮社會構成中最為突出的便是國家控制機能,因此也就必然十分突出地表現出等級社會的特徵。像南、北兩京,它們的社會階級構成中首先要包括皇室貴族和官僚,由他們構成了封建統治的主體,他①《欽定日下舊聞考》卷一○八《京畿》。
②《長安客話》卷六《潞河》。
們是鮮明的官民區別中的官,是統治者。明太祖建都南京,明成祖建都北京,都是在遷徙富民基礎上來保證京師優勢的,所以在明朝兩京內保存了一批城市富戶。這些富戶遷入南北兩京,成為京城廂坊的住戶,也就是當時京城的民,但他們後來在社會地位上也在不斷變化,或者從事於經商而進入商人行列,或者通過科舉而進入官僚集團。大約只有少數依靠殷實家底或者原籍的支持而維持著相對富裕的生活。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城市生活與農村相對脫離,也就脫離開了農村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因此城市經濟生活主要必須依賴於商品的交換,於是商人也就自然成為城市生活中最為活躍的階層。除去商人之外,在明代的城市生活中,還包括了大量的城市平民,他們大都是城市的勞動者,也是城市人口中的主體。他們靠自身的手藝勞作、支棚設攤或者肩挑手提叫賣為生。他們的勞動構成了城鎮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而在城市生活當中與之俱來的還有那些構成了最下層社會的無業游民、娼妓、乞丐、流氓等。這不僅是在南北兩京,在當時幾乎所有的城鎮中都有著這樣基本的社會構成,即使是邊塞軍事重鎮,除去由武臣代替了內地城鎮的官僚,由軍戶取代了民戶之外,並無根本的區別。所以一般來說,明朝前期城鎮階級結構相對比較簡單,除去官府之外城鎮居民是統一編戶的。如太祖建國初的北平(今北京),「悉城內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編為排甲,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各曰『行戶』。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總以一人答應,歲終踐更,其各曰『當行』」①。這樣的編戶應役,與農村中的情況十分相似,而之所以能夠用這樣的方式編戶,是當時官府的需求相對簡約,而民戶的行當也尚不甚多。
明代中葉以後,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的社會階級結構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而變得更加複雜起來。萬曆時人曾記述到當時京師北京的情況:「京師風氣悍勁,其人尚斗而不勤本業。今因帝都所在,萬國梯航,鱗次畢集。然市肆貿遷,皆四遠之貨,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土人則游手度日,苟且延生而已。」所以京師只有四種人為多:「奄豎多於縉紳,婦女多於男子,娼妓多於良家,乞丐多於商賈。至於市陌之風塵,輪蹄之紛糅,奸盜之叢錯,駔儈之出沒,蓋盡人間不美之俗,不良之輩,而京師皆有之。」②而在太祖建國之初,不要說北方,即使是作為六朝故都的南京,也不會有這樣的情形。據當時人的估計,北京五城兵馬司轄管的乞丐便不下萬人,「一年凍死毒死不下數千,而丐之多如故也」③。除此之外,「如京師閹豎、宮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萬人矣,其它藩省雖無婦寺,而緇黃遊方,接武①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②謝肇淛:《五雜俎》卷三《地部》。
③《五雜俎》卷五《人部》。
遠近,粉黛倚門,充牣城市」④。這顯然已不僅限於京師,而是一種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了。
這實在是一個十分驚人的數字。這裡所說的閹豎、宮女都是皇宮中的成員,他們在宮中為皇室服務,不屬於城市平民的範圍,但是他們同時又都是城市生活的消費者,娼妓與僧道雖然應當屬於城市中的平民,但是他們卻不事生產。
除去娼妓僧道者外,當時的城鎮中還多有游手無賴之輩。這些人不事生產,結為團伙,專事敲詐勒索,甚至鬥毆殺人,被稱作光棍。他們中的一些人還開設賭場、販賣人口,或者偷盜搶劫,成為城市生活中的最不穩定因素。如此大量的寄生人口在城鎮居住,就為其商業的發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因此以京城為代表的這些城鎮也同時都是商人集中之地,待到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舊有的等級社會受到了挑戰,金錢開始成為決定人們社會地位的主要因素,於是開始由一批富商大賈與官員共同構成了城市的上層社會。不過這些大商人雖然擁有大量的財富,他們在人數上卻並不很多,在當時的城鎮居民中,更多的還是那些城鎮勞動者。
無論是在京城還是地方城市中,都必須有相應數量的各行各業勞動者才能夠保障城市的日常生活。根據萬曆間關於北京鋪行情況的記述來看,為京城生活服務的一百三十二行中,除去典當等一百行本多利重的行當應屬城市商人經營之列,其餘三十二行都被列入到了貧民以微資覓微利的行列,如網邊行、針蓖行、雜糧行、碾子行、砂鍋行、蒸作行、土鹼行、豆粉行、雜菜行、豆腐行、抄報行、賣筆行、荊筐行、柴草行、燒煤行、等秤行、泥罐行、裁縫行、刊字行、圖書行、打碑行、鼓吹行、抿刷行、骨簪羅圈行、筆繩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媒人行、竹篩行、土工行等,此外還有如賣餅、賣菜、肩挑、背負、販易雜貨等項,則更在鋪行之下了。①這些更為下層的勞動者姑且不論,僅當時開列的這三十二種下層鋪行,其從業者便多達三萬四千三百七十七戶,占當時北京鋪商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六②,人口也當以十萬計。這些城市勞動者構成了城鎮居民的主要部分。
到明中葉以後,這種情形也不限於京城或各省都會等消費型城市,即使是江南一帶新興起的工商型城鎮中,也出現了大量相應為城鎮生活服務的行當。例如當時的蘇、松一帶,「洋貨、皮貨、綢緞、衣飾、金玉、珠寶、參藥諸鋪,戲園、遊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有幾千人享用於其間,而這成千上萬人的享受需求,又為成千上萬人提供了從業的機會。所以當時人說:「有千萬人之奢華,即有千萬人之生理。若欲變千萬人之奢華而返於淳,必將使千萬人之生理亦幾於絕。此天地間損益流通,不可轉移之局也。」④《五條俎》卷八《人部》。
①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②參見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318頁。
③這種城市消費的發展,為流入城市的人口提供了就業的機會,所以當時有人稱之為「窮人大養濟院」。這雖然說得過頭了一些,但也不無道理,「金閶商賈雲集,宴會無時,戲館數十處,每日演劇,養活小民,不下數萬人。..蘇郡五方雜處,如寺院,戲館,遊船、賭博、青樓、蟋蟀鵪鶉等局,皆窮人大養濟院。一旦令其改業,則必失業,且流為游棍、為乞丐、為盜賊,害無底止矣」④。這裡所說的都是典型的城市服務行業,他們雖然不直接從事生產,但仍當屬城市勞動者的行列。這些不直接從事生產的城市勞動者人數越多,也就說明當時城市的消費化程度越高。儘管城鎮居民本身也需要消費,但是當時真正的消費主體還是達官貴人和富商大賈。那些城鎮生產勞動者和非生產勞動者除去為城鎮居民服務之外,主要也還是為了這些人服務,也就是為了城鎮自身服務。
城鎮行業的複雜決定了城鎮社會構成必然複雜。因此明朝人在談到當時的社會結構時,將傳統的所謂四民、六民發展而為二十四民,即除去士、農、工、商及兵、僧之外,又增加了道、醫、卜、星命、相面、相地、弈師、駔儈、駕長、舁人、蓖頭、修腳、修養、倡家、小唱、優人、雜劇、響馬巨窩等。①這樣的分類是否恰當姑且不論,從中所表現出來的城鎮社會中各種行當的複雜則是顯而易見的。
明中後期的城鎮,一方面伴隨著市場網絡的發展而發展,另一方面又與原有的政治中心型城鎮相結合,從而形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徵:政治型城鎮的工商化。這種工商化的城鎮社會容納了相當數量從農村流入的人口,但是卻無法改變中國傳統城鎮的政治中心特徵,城鎮的工商化為城鎮自身服務成了一大特點,這就必然限制了城鎮的工商化進程。儘管江南經濟發達地區在工商化發展中走得更快一些。除去一些因手工業或者商業發展而新興的市鎮外,當時的大中型城市中,還不可能將城市人口儘可能地轉化為城鎮的生產者,從而形成了相當數量的無業流民,或者不事生產的占卜、星命、相面、相地、賣淫,或者成為游手無賴。如果這些人可以統稱之為「市民」的話,那也只能是城鎮居住民戶的泛稱而已。
③顧公燮:《消夏閒記摘抄》卷上。
④謝肇淛:《五雜俎》卷三《地部》。
①參見姚旅:《露書》卷九。
第六節 獨立的經濟群體——商人與商幫
在明代的社會結構中,商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在人數上雖然並不很多,但是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卻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明初,由於戰亂後的恢復,國家的政策必須鼓勵農業生產,所以推行的是一條重本抑末的路線。被稱之為末的商人受到了當時政策上的種種限制。商人是屬於庶民範圍的,但是洪武十四年(1381)關於庶民冠服的規定中卻給予了商人更為嚴格的限制:「十四年令農衣綢、紗、絹、布,商賈只衣絹、布。農家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得衣綢、紗。」①不准商人衣綢紗,從表面上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商人有衣飾的炫耀,社會上也就不會有人因羨慕商賈的富有而棄本趨末。
但是這本來就是一個十分矛盾的問題,商人通過經商致饒,在經濟上取得主導地位,他們在經濟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僅僅因為服飾上的限制並不會影響到人們經商的熱情。所以當時太祖這些做法很可能還有另外一個目的,那便是要通過對商人的限制,扭轉元代商人甚高的社會地位,以提倡明初重農抑商的社會風氣。
事實上明初的商人經商活動是十分有限的,以當時臨清會通局上報的歲辦課鈔數額為例,便可見其一斑。洪武間臨清會通局歲辦課鈔共計八千七百五十三貫,到永樂元年(1403)更減為二十九貫,這實際上已無商稅的意義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時間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動不甚發達的主要原因,還是由於受到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限制。當時的整個社會還處於生產的恢復發展時期,對於商品的需求還不很大,商品生產還不十分發達。但即使是這樣,那些對於商人的社會限制也不可能維持長久,隨著「開中法」的實施,北方邊防地區的鹽商首先發展了起來。
我們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夠看到的幾乎只有鹽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①又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②以給鹽引行鹽為條件,吸引商人運糧到邊境,邊境軍儲賴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鹽資格,再通過販運食鹽獲利。這種開中的做法在當時不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時也吸引了相當多的勢豪勛貴,於是在明代的鹽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與普通商人。這裡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陝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稱之為山陝商人。
①《明史》卷六七《輿服志》。
①《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②《明史》卷八○《食貨志》。
明初所推行的開中制雖然刺激了鹽商們的發展,但是由於勢豪勛貴們的爭利,一般商人無力與之相抗衡,那些運糧到邊得到鹽引卻無法取得食鹽的商人,只能無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繼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鹽,成為徒有其名的鹽商。中小商人很快在這毫無公正可言的商業競爭中失利破產,只有少數財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來,成為真正的行鹽大賈。所以明初的開中法雖然給了北方商人以發展的機會,卻並未因此而出現北方商人的發展高潮。在明代最為著名的商幫——晉商與陝西商幫的形成並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葉以後。
對於明代的商人們來說,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1492)的葉淇變法。當時任戶部尚書的葉淇提出了對於開中制的變革:「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①葉淇雖然因此而被指為破壞北邊軍儲的禍首,但是商人們卻從此而開始了一個新的經營天地。
其實事情並不出於葉淇的個人意願,事實上葉淇變法也是出於當時時勢所迫,改輸粟到邊防的開中法為輸銀官府,既是為了增加國庫的收入,也是為了解決權勢官商們對商利的侵奪。從這種代表了商人利益的變法中,已經開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從正統、天順以後,社會經濟較之明初有了相當大的發展。成化、弘治時,社會經濟生活便已發展得十分的繁榮。當時人記述蘇州等地的情形說:「閭檐輻輳,萬瓦甃鱗,城隅濠股,亭館布列,略無隙地。輿馬從蓋,壺觴罍盒,交馳於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載妓之舟,魚貫於綠波朱閣之間,絲竹謳舞與市聲相雜。凡上供錦綺、文具、花果、珍羞奇異之物,歲有所增。若刻絲累漆之屬,自浙宋以來,其藝久廢,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產益多。」①這種城市生活的繁榮與商業的繁榮是密不可分的。內地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給商人們提供了活躍的市場,明初那種依賴於輸粟邊衛而換取行鹽資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於是從邊地到內地各種大小經營商一下子變得興旺了起來。在學者們常常提到的明清晉、陝、寧波、山東、廣東、福建、洞庭、江右、龍游、徽州十大商幫中,除去「江右商幫」興起較早外,其餘的九大商幫均形成於成化、弘治以後。②這也就是說,大約從成化、弘治時起,商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開始在明朝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種生活中嶄露出來。
明代的商人以商幫的形式出現於歷史舞台,充分體現了其自身的地域與血緣紐帶關係。這也是中國商人發展的一個主要特徵。這些重要商幫的產生地區,大多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處。在農業發展上的限制迫使他們①《明史》卷八○《食貨志》。
①王錡:《寓圃雜記》卷五《吳中近年之盛》。
②參見張海鵬、張海瀛主編:《中國十大商幫》。
走上了經商之路,而他們的經商活動又大都無法在其原籍本土進行,於是從邊陲到內地,凡是便於商業活動的地區都成為了商人們的活動領域。中國廣闊的國土為商人活動提供了充實的內在的市場,地域與血緣紐帶則對於商人們起到了自身保護與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於是沿著這樣一條自身發展道路成長了起來。而福建商幫、廣東商幫和洞庭商幫更將自己的行商範圍擴大到了海外,《拍案驚奇》中《轉運漢遇巧洞庭紅》便是一個洞庭商人在海外發跡的故事。大約從成、弘以後,商幫和商業經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到嘉靖、萬曆之際,徽商與晉商已成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江北則推山右。新安大賈,魚鹽為業,藏鏹有至百萬者,其它二三十萬,則中賈耳。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於新安。①據說嘉靖時嚴嵩之子嚴世蕃曾論天下富戶,家產在百萬以上者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晉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經濟生活中已經與勛貴官僚取得了同樣的地位。這種結果的意義就不僅在於商幫自身的發展,而且顯然開始影響到了整個社會,像嚴氏父子這樣貴極一時的權臣也在談論天下富戶,財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滲透了整個的明代社會。事實上從明中葉以後,社會上對於人生價值的追求已經開始由單一的做官轉變成為做官或者經商,社會觀念與明初有了根本的區別。
在經濟上取得了主導地位的商人們,開始需要並且有可能進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證自身的利益。於是官商結合成為了明代商人發展的必然途徑。
明代的商人在經營發展中必須結交官員,以作為自身經商的政治保障。
這在晉商與徽商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說晉商偏於俗而義氣,徽商偏於雅而好交。如像晉商中的張四教,其父及叔父均為商人,而其兄張四維、舅父王崇古則為朝廷中的重要官員。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貴等人「重交遊,樂與賢士大夫款洽」。「自達官紳士及氓庶無不以禮相接,與地方長吏過從款洽」。而姑蘇為冠蓋往來之地,「慕公名者恆造廬以訪」②。他們還往往通過對於官員們的經濟資助或者聯姻以取得與官員結盟。《二刻拍案驚奇》中寫到一個徽商事先將一女子「認做自己女兒,不爭財物,反賠嫁妝,只貪個紗帽往來,便心滿意足」①。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當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員進入到官僚隊伍之中,如像前述張四維,以及汪道昆等。他們在對待農商的本末關係上與以往的傳統認識開始有了明顯的區別。汪道昆就曾說道:「竊聞先王重本抑末,故薄農稅而重征商,余則以為不然。直壹視而平施之耳。日中為市,肇自神農,蓋與耒耜並興,交相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農故而畢蠲。..然關市之徵,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①《五雜俎》卷六四。
②參見張海鵬、王廷元主編:《徽商研究》,第315頁。
①《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五《韓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負於農?」②這番話出於身為兵部尚書的汪道昆之口,其意義就不僅是個別人對農商持有不同於傳統的價值觀了。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隨著明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有不少官僚開始經營工商業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帶,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並有若干織機,僱工織作,已不再罕見。儘管官員們在某種程度上對於商人還間或有所卑視,但是他們在政治經濟上的聯繫使他們實際上已經處在了同一個社會階層。對此我們從當時的傳奇戲曲和小說中便可明顯看到,過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當主人公的作品中,開始出現了發跡的商人。
在明代社會中,商人永遠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雖然在經濟實力上並不相同,但是在經濟與政治利益上卻是一致的。他們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為了找尋依靠,在真實的利益與感情上他們則往往更接近於城市居民。這是商品經濟發展本身與封建體制矛盾的必然結果。發生於萬曆年間礦監稅使引發的民變鬥爭中,商人們明顯地站到了民變的一邊。在蘇州發生的以葛賢領導的民變中,商人們從自身利益出發,直接參與了這場反抗稅監孫隆的鬥爭。其後葛賢被赦出獄後,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贈,以表崇敬之意。①商人們在政治與經濟上的成功刺激了他們的自信。在他們周圍於是開始形成一種自身的文化,這雖然還沒有能夠脫離開傳統的儒家文化的範疇,但是其中增加了相當多的商業化的內容。所謂「賈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開始成為商人中的一種時尚。
明代商幫商業文化的一個重要體現便是對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葉以後的徽州一帶,「雖十家村落,亦有諷誦之聲」②。教育成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業經濟發達的江浙一帶,讀書已成為風俗,後生小子無不讀書,二十無成始從農商百業之藝。這種重教之風在北方的晉商當中也頗為普遍,被視為陋而實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際也成為了地方與家庭教育的推動者。
除教育之外,晉商對於文物古董收藏鑑賞方面的發展,徽商對於書版刻印及傳奇戲曲的支持,也都在當時開的風氣之先,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在明代後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對於文化活動的支持成為人們文化生活中常見的事情,一些影響較大的大規模戲劇演出,也多出於商人在經濟上的支持。商業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對於商業的發展與風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種商業風氣。在中國傳統商業道德上的誠信、節儉、好義、樂施等崇尚,都與當時商業文化的塑造有著直接的關係。商人與商業的發展促進了明代社會的繁榮,商業經營直接關係到了社會②《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吳使君榷政碑》。
①《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第255條。
②萬曆《休寧縣誌·風俗》。
商品生產的發展,江南地區新興工商城鎮的出現,便是商業發展的一種成果。商人與商業發展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明代傳統的封建社會結構,儘管這種衝擊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舊的等級界限。這都或多或少給中國社會帶來一點近代化的萌動。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卻又不可能成為封建制度的對抗力量,他們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現在官商結合上,他們在經濟上的成功則又往往是用來購置田產宅園。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時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幫自身也帶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徵,如封建宗族勢力在商幫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響,這都使得他們無法從根本上成為一個獨立於封建政體之外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