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一章文獻資料

第一節基本史料明實錄 明實錄是明朝官修的「國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實錄:《明太祖實錄》二百五十七卷;《明太宗實錄》一百三十卷;《明仁宗實錄》十卷;《明宣宗實錄》一百十五卷;《明英宗實錄》三百六十一卷;《明憲宗實錄》二百九十三卷;《明孝宗實錄》二百二十四卷;《明武宗實錄》一百九十七卷;《明世宗實錄》五百六十六卷;《明穆宗實錄》七十卷;《明神宗實錄》五百九十六卷;《明光宗實錄》八卷;《明熹宗實錄》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無實錄,《太宗實錄》前九卷為《奉天靖難記》,不書建文年號,只寫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記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奪位後之事,時未改元永樂,革除建文年號,稱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實錄附於《英宗實錄》中,雖未單獨修纂,卻也未廢年號。崇禎朝明亡,故無官修實錄。 明制,新皇帝登極後,即詔修前朝實錄。歷朝開局修纂實錄,均設監修、總裁、纂修諸官。禮部咨中外官署采輯史事,並派遣官吏、國子生等分赴各地訪求前朝事跡,札送史館。實錄修成後,謄錄正副二本,底稿於正式進呈前焚於太液池旁椒園。正本嘉靖前藏於內府,嘉靖十三年(1534)後,藏於皇史宬。副本初藏於古今通集庫,後改藏於內閣。 《明太祖實錄》凡三修。《明史·藝文志》記:《明太祖實錄》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倫等修。永樂元年(1403)解縉等重修。九年(1411)胡廣等復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訖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萬曆時,允科臣楊天民請,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跡於後。①今所見之《明太祖實錄》,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則均已不得見其書。 《明太祖實錄》三修本成書於永樂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樂三修告竣,二十年間三成其書。中經「靖難」之役燕王奪位,政事、人事變動甚大,因而引起對本書的各種議論,加之歷來史家多稱頌建文「寬仁」,不滿於燕王奪位後對建文遺臣之殺戮,故多指斥永樂中之三修,「事皆改竄,罪在重修」①。然而究其修纂史實,並不盡如此。 《明太祖實錄》初修於建文元年正月,書成於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後凡三年。 當洪武晚年,太子朱標病逝,太孫朱允炆年幼,諸王覬覦皇位,藩釁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國公李景隆突執周王,廢為庶人,數日後,便有「征江西處士楊士奇充實錄纂修官」之命②。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開局修書,則同月又廢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廢齊王,六月廢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難」之役爆發。建文三年十二月書成上呈時,則燕王揮師南下,戰局已定。半年後燕師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實錄》始於「靖難」起兵之前夕,終於燕王奪位之前夕,大略與「靖難」之役相始終。在這一歷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實錄》中,對於燕王及諸藩的記述,自然會多有指斥之處。因此燕王奪位後,「以前任知府葉惠仲等修《太祖實錄》,指斥靖難君臣為逆黨,論死籍沒」③。 既然《明太祖實錄》中有此記述,燕王朱棣奪位後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時改稱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實錄》,此距燕王奪位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書尚不足一年。①利用這次改修《明太祖實錄》以正其奪位之名,這與當時大戮建文遺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這次重修,前後僅用了八個月,至永樂元年六月即匆匆成書。全書一百八十三卷,分寫一百六十五冊,此即所謂《明太祖實錄》二修本。②從修纂時間及過程來看,這並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書基礎之上,將其中觸犯忌諱之處作刪改增訂而已。這是出於當時形勢所需,「又成於急促,未及精詳」③。因此便決定了此書必然還將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實錄》第三次修纂始於永樂九年,至十六年五月書成,歷時六年七個月。全書計二百五十七卷,分寫二百五十冊,又有《寶訓》十五卷,分寫十五冊。④①張岱:《琅嬛文集》卷三《征修明史檄》。 ②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監修實錄》。 ③《監修實錄》作葉仲惠。今據《明史》卷一四三本傳改。 ①《明太宗實錄》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己未。 ②李景隆、解縉:《進實錄表》,影印本《明太祖實錄》卷首。 ③《明太宗實錄》卷一二○,永樂九年十月乙巳。 ④夏原吉:《進實錄表》,《明太祖實錄》卷首。 這次修纂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當時全體內閣成員幾乎都參與了修纂工作;再是監修官姚廣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參與修纂工作。 從這三次修書參與的人員來看,雖然主要修纂者人數相當,但情況卻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較為精當,二修人數雖多,卻有不少掛名而實未與者。如《進實錄表》中所列之王景、胡儼、楊榮、金幼孜等,《明太宗實錄》、《明史》等書均未記其與修之事。其領銜監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監生、生員,此為永樂之初,史官乏人,且當時在政局變動之後,人心未定,豈能盡心於考訂編修國史。至三修之時,朱棣已用胡廣之言,停止追治所謂「奸黨」,時當永樂盛世,所用多為當時名臣,著力於「訪問考稽,從實修纂、補遺、潤色,次第成書」①。因此三修本從內容上不僅較前二修豐富,而且較前二修為好。 《明太祖實錄》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見其書。《明太祖實錄》二修書成,即焚一修本,為使不留改動之痕跡。但三修書成,卻並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傳至明末。明末清初顧炎武曾記:「聞之前輩老先生曰:《太祖實錄》凡三修。一修於建文之時,則其書已焚,不存於世矣。再修於永樂之初,則昔時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書,而洪水滔天之後,遂不可問。」②明實錄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實錄》。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僅一個月,實錄僅八卷,但卻經歷二修。《明史·藝文志》記:《光宗實錄》八卷,天啟三年(1623)葉向高等修成。有熹宗御製序。既而霍維華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禎元年(1628)始進呈,向高本並貯皇史宬。③《明光宗實錄》的改修,源於明萬曆以後的黨爭。據史載初修本出於周炳漠、張鼐之手,而由葉向高裁定。「初,天啟時,詔修《光宗實錄》,禮部侍郎周炳謨載神宗時儲位臲■及『妖書』、『梃擊』諸事,直筆無所阿。其後忠賢盜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謨職。忠賢使其黨重修,是非倒置。」①對此,葉向高早有所慮,曾說:「光宗在位僅一月,實錄所載多潛邸時事,然其間亦有干礙而難直書,牽連而難盡書。脫稿日余與同官互閱,皆以為允。而自余歸後,言者哄然,以張差、進藥、移宮三事為非是,得旨改正。」②張差即「梃擊」之主犯,進藥即「紅丸」案。這明末三案是閹黨與東林黨衝突之焦點。待到天啟四年(1624)魏忠賢大肆誅滅東林黨人後,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國楨《皇明大政記》稱:「光宗在位止一月。實錄先上,以『三案』改修。蓋群奸仗魏逆之勢恣行如此。首先建議者黃承昊也,把持塗改者①姚廣孝:《與夏尚書》,《明經世文編》卷十三。 ②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三《答湯荊峴書》。 ③《明史》卷九七《藝文志》。 ①《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傳》。 ②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十三。 霍維華、謝啟光、徐紹吉也。」 閹黨所篡改,以「三案」史事為主,但光宗在位僅一月,為太子時有「梃擊」案,即位後有「紅丸」案,死後又有「移宮」案,貫穿其全部活動,實屬大事,是非亦明。閹黨所改之《光宗實錄》,「不為人採信,明史館不予傳錄,故終於湮沒無傳也」③。今所見《明光宗實錄》乃葉向高等原修本。明十三朝實錄,除《明太祖實錄》、《明光宗實錄》經重修外,余皆無重修本。 清人徐乾學曾對明諸朝實錄給予概論:明之實錄,洪、永兩朝,最為率略。莫詳於弘治,而焦芳之筆,褒貶殊多顛倒。莫疏於萬曆,而顧秉謙之修纂,敘述一無足采。其敘事精明而詳略適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憲勝於文皇,正德、隆慶劣於世廟,此歷朝實錄之大概也。④此為就明實錄本身之比較而言,至於明實錄之史料價值,則自明朝以來,史家多有所議論,且多批評之辭,惟明史家王世貞及清人萬斯同較為公允。 王世貞稱:「國史之失職,未有甚於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諱始命內閣翰林臣纂修實錄,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陳牘而已。其於左右史記言動,闕如也。是故,無所考而不得書,國忸袞闕,則有所避而不敢書。而其甚者,當筆之士或有私好惡焉,則有所考無所避而不欲書,即書,故無當也。」「雖然國史人恣而善蔽真,其敘章典、述文獻,不可廢也。」①萬斯同雖對明實錄「暗於大而明於小,詳於細而略於巨」②給予批評,但仍對其有推崇之論:「吾少館某氏,其家有列朝實錄,吾默識暗誦,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遺也。長游四方,從故家求遺書,旁及郡志邑乘雜家志傳之文,莫不網羅參互,而要以實錄為指歸。蓋實錄者直載其事與言,而無所增飾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則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發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則非他書不能具也。凡實錄之難詳者,吾以他書證之,他書之誣且濫者,吾以所得於實錄者裁之。」③明實錄從《太祖實錄》起便強調事直文簡,理明義彰,對典章制度記述尤為詳明,成為後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實錄的另一重要特點是收有重要人物傳記,其中雖間有隱諱失實之處,但仍保留了較為豐富之史料,成為後人纂修明史列傳及研究這些人物和歷史的重要資料。 對於明實錄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範圍的人,見解也不相同。總括來看,明實錄所記,偏重於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會經濟方面內容,這是③影印本《明光宗實錄校勘記》。 ①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二○《史乘考誤一》。 ②萬斯同:《群書疑辨》卷十二《讀太租實錄》。 ③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二八《萬先生斯同傳》。 史官們囿於封建正史編修傳統之必然結果。 《皇明寶訓》《皇明寶訓》與明實錄一樣,亦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後共修有十三朝寶訓:《明太祖寶訓》十五卷,今存六卷;《明太宗寶訓》五卷;《明仁宗寶訓》二卷;《明宣宗寶訓》五卷;《明英宗寶訓》三卷;《明憲宗寶訓》三卷;《明孝宗寶訓》三卷;《明武宗寶訓》二卷;《明世宗寶訓》九卷;《明穆宗寶訓》二卷;《明神宗寶訓》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頁;《明光宗寶訓》一卷,已殘,存七頁;《明熹宗寶訓》四卷,存五十三頁。 明制,寶訓與實錄同時修纂。其制始於永樂中三修《太祖實錄》。夏原吉《進實錄表》中稱:謹撰述太祖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實錄二百五十七卷,計二百五冊,寶訓五十七卷,計十五冊,謹伏闕上進。①表中所稱寶訓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萬曆年間呂本校訂刊行《皇明寶訓》時,《太祖寶訓》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國國會圖書館藏有此刊本,台灣影印出版。 所謂寶訓,即為皇帝語錄,按照內容分類輯錄。這些內容實錄中均有記述,文字也盡相同,不過將「上曰」之類,改為「太祖曰」罷了。但是寶訓集中了皇帝的言論,又分類開列,易檢索,易讀,作為「遺之子孫」的訓條,既實用又方便。 以《太祖寶訓》為例,卷一:論治道、敬天、孝思、謹好尚、謙德、經國、封建、興學;卷二:尊儒術、聖學、褒功臣、教太子諸王、正家道、厚俗、議禮、興禮樂、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納諫、去讒佞、卻貢獻、勤民、理財、節儉;卷四:戒奢侈、勵忠節、報功、警戒、弭災異、屏異端、評古、仁政;卷五:求賢、恤刑、賞罰、寬賦、恩澤、賑貸、保全功臣、禮前代、禮臣下、訓將士;卷六:諭群臣、武備、馭夷狄、懷遠人、①《明太祖實錄》卷首。 辨邪正、育人才、務實。共五十一目。此為有明一代寶訓之開創,後世所輯,均依此體例,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諸帝,優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戰創業,勤於政務;仁、宣守成,弘治中興,亦有所建樹,言論中,多有可取之處。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諸朝,荒政怠國,言行不一。所謂「寶訓」,不能反映其實,史料價值也就較差了。順便一點要說及的,明朝皇帝訓言、敕諭、批文,均多白話,「寶訓」所用文言,蓋出自史官潤飾之筆。 《大明會典》簡稱《明會典》,前後共纂修三次,第一次於弘治十年(1497)開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書,於正德六年頒行;第二次於嘉靖年間續修五十三卷,未頒行;第三次於萬曆四年(1576)重修,至萬曆十五年修成,為二百二十八卷。 會典修纂會典者,匯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體例首創於《明會典》。 「四庫」收於「政書」類。歷代典籍中,「政書」一類,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記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葉,通述歷代政治經濟制度之沿革;唐人蘇冕撰《會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見者,宋人王溥《唐會要》。然而「會要」體,舊作類書,蓋為檢索之便,述事簡明。《唐會要》因所錄史籍散佚不存而獨具價值,至兩漢、三國及明之會要,則儼然工具書。 《明會典》不同於《通典》及「會要」諸書。其專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經多次補纂刪潤,備載諸典制之事例,為當朝人修當朝典制最為豐富充實者,後為清人所沿襲而作清會典及事例。《明會典》之修纂,可溯源於明初。明人稱:會典一書,蓋昉《唐六典》而加詳焉。太祖初著《諸司職掌》,至英宗復辟,復命詞臣纂修條格,以續職掌之後。蓋會典已權輿於此,但未及成帙耳。①國初事簡,有《諸司職掌》為典章制度之依據。至英宗以後,事例漸繁,故修條格,續於職掌之後,一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據,且可條存事例為今後用據之本。 會典之正式開局始於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劉健、李東陽、謝遷充總裁官,程敏政、王鰲、楊守阯充副總裁。當日又有內閣大學士徐溥等請賜所修書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據,承行者易於遵奉」。「上命書名《大明會典》」①。 此為初修會典之始。此修先後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書成。實錄記:①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重修會典》。 ①《明孝宗實錄》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纂修《大明會典》成,翰林院進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禮畢,賜總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戶部尚書謹身殿大學士劉健等宴於禮部,命英國公張懋及六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②典極隆重。即日孝宗親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會典時,內閣首輔為徐溥,故當時總裁官以徐溥為首。次年春,劉健進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為首輔,徐溥以目疾乞歸,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會典》成書,劉健「加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華蓋殿大學士,與(李)東陽、(謝)遷同賜蟒衣」③。 此修因未及刊行,內容不甚詳。今正德會典基本便是弘治原書。今所存正德會典及萬曆會典前均有孝宗《御製明會典序》,並有《纂輯遺書》與《弘治間凡例》。可知書凡一百八十卷,所據有《諸司職掌》、《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禮儀定式》、《稽古定式》、《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軍法定律》、《憲綱》。 弘治會典雖未刊行,但它卻開創了《明會典》的基本體例。以往於會典之體例,或稱其「蓋昉《唐六典》而加詳焉①」。或以為其仿《元典章》之舊體。此不過後人類比之法。依四庫之分類,《唐六典》列於史部職官類,不入政書。《元典章》則並非盡以官署為綱,且「體例瞀亂,漫無端緒②」。不足與明會典相擬。 關於會典體例,弘治間凡例已有明述:「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③又據明人所記,天順間已有詞臣纂修條格,以續職掌之後,遂開會典之先例,弘治開局修纂,依此未變。會典首刊於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製明會典序》稱:朕嗣位之四年,為正德己巳。檢閱前帙,不能無魯魚亥豕之誤。復命內閣,重加參校,補正遺闕,又數月而成。④可知此次刊行,對弘治原書有所校補,且時經數月。正德校刊會典,始於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實錄》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嘗與修《大明會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職銜、履歷與到館日期,至是上之。詔纂修實錄,重事也,其即照例擬升職等第以聞。且謂先年劉健等以編纂會典為名,多所糜費,已升之職,俱革之。其書仍令大學士李東②《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③《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 ①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重修會典》。 ②《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三《史部·政書類存目一》。 ③《大明會典·弘治間凡例》。 ④正德《御製明會典序》。 陽等復視更定,務令明白。①此本為劉瑾專權,裁抑文臣之舉。同年為避劉瑾請遷南京之戶部郎中陳洪謨記稱:「初,《大明會典》成,內閣自李東陽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職。瑾以為破壞祖制宗書,妄增新例,毀其書,悉追奪各官升職,惟東陽不奪。」②東陽雖未奪官,仍有降支俸祿之罰。降職者有梁儲、靳貴、傅珪、朱希周、毛紀、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張芮、毛澄、顧清、楊守阯、王華,降俸者並有楊廷和、白鉞、劉機。劉瑾幹部擬降處以議未盡滿意,時得旨從之,「仍謂吏部奏擬欺隱含糊,法有未盡,姑存大體不究」③。主要即為李東陽降俸為未能盡法。「瑾欲裁抑儒巨,謂舊例纂修升秩為過,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復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實錄》已有升賜,事載四年四月實錄,至此旋降旋復均出劉瑾之意。 黜降之外,陳洪謨有「毀其書」之記述,殊可存疑。實錄僅謂劉健等「多所糜費」。陳洪謨則記有「以為破壞祖宗制書,妄增新例」云云。然觀劉瑾降黜諸臣,意不在書而在人,似未必有毀書之舉。且正德校刊會典,始於四年五月,成於同年十二月,僅半載有餘,180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勢難完成。當以原書為本,另作校補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會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製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製序文。所列總裁官為大學士李東陽、焦芳、楊廷和,副總裁官為吏部尚書梁儲,纂修官為翰林學士毛紀、侍講學士傅珪、侍讀毛澄和朱希周、編修潘辰等人。與劉瑾降黜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兩修會典,參與之人亦稍有異。正德校刊會典,卷目同於弘治原書,並無新纂凡例,事例亦僅記於弘治十五年(1502),故後人記續修會典,或有不記此修者。 會典續修,見於嘉靖年間。嘉靖間續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書。其間凡兩續修,一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諭內閣:「仍將弘治十五年以後,至嘉靖七年續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當,寫成上進,續修附入。」①一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閣臣嚴嵩之請,續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當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補之數。嘉靖間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續纂內容:一、正原本之差訛,補其脫漏,並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 二、變更事目,有應分立之目,有應合立之目,有分類不當者,有增立未盡者,另有目下記事不詳或失實者,舊立目而今無其事者,均予刪補重訂。三、將原有分類總注中不統一之處,統一格式。 四、增補等制禮儀,舊制不載則增立新目,舊制變更者載於舊目之下。 ①③④《明武宗實錄》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陳洪謨:《繼世紀聞》卷三。 ①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諭內閣》。 五、新立之壇廟冠服儀仗等制度,各繪製成圖,隨類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製冊告等文。 七、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當時已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故不隸衙門,移列於師、傅之後。 八、更訂南京各衙門事例混記於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書,以嘉靖八年敕諭內閣時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續修成書時計則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應為不少。然當時所重,在於更定祀典,八條凡例之中,僅一條為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而嘉靖續修之可貴者,亦僅在此。萬曆中,內閣大學士張居正等上重修會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經進呈,未蒙刊布。」①對於嘉靖間兩修會典,後人評價不高,初則張永嘉、桂安仁、夏貴溪等為政,以議禮諸臣續典,自然強調以興獻王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過於突出新制,舊制反而簡略不詳。再修又以嚴分宜為總裁,嚴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禮逾法之處更多。又嘉靖時祀典太濫,明人即已有所議論,書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發刊,後亦不傳。 隆慶二年(1568),都御史孫應鰲奏請事例,附入會典。萬曆初年,又有給事中林景暘等復申前請。但因當嘉靖、隆慶兩朝實錄尚未告成,「披閱校正,日不暇給,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②。 至萬曆四年六月,始有內閣大學士張居正、呂調陽、張四維合疏奏請開館續修會典。是月神宗敕諭內閣,擇日開館。此修至萬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進書,前後十餘年,纂成萬曆《明會典》二百二十八卷。會典成書後期,張居正病逝,繼有抄沒之禍,故重修之總裁列名閣臣申時行、許國、王錫爵,副總裁禮部尚書沈鯉,吏部侍郎沈一貫、朱賡,禮部侍郎王弘海、張位、于慎行,侍讀學士徐顯清等。纂修官有趙用賢、劉虞夔、劉元震、孫繼皋、黃洪憲、曾朝節、劉楚先、張應元、陸可教、楊起元、楊德政、馮琦、莊履豐、蕭良有、王庭譔、余繼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謄錄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幾可與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舉,首先將弘治、嘉靖兩朝舊本再行校訂補輯,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後事例補入,補至稿成之萬曆乙酉(十三年)。舊體例以《諸司職掌》為本,列歷年事例於後,然《諸司職掌》成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為類事編年,凡《諸司職掌》所記,改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則改寫洪武元年,《大誥》則稱洪武二十年。其餘頒降各書,均依此例。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以記其始;次載弘治間數,以記其中,次載萬曆①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內閣《重修奏本》。 ②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內閣《重修奏本》。 六年(1578)會計之數,以別登耗。嘉靖間數字,因增減無幾,略去。而涉及嘉靖間重大定製,如三大營之設,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閱為隆慶三年(1569)創行,其規制儀節,皆備書不省。舊會典事例只以編年排述,不便閱讀,改為以事分類,以類分年,其中再以圈隔開記述,以便檢閱。凡舊會典中以舊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經此次重修,無論其內容、形式、體例,均更趨完善。 清修《四庫全書總目》,得正德刊《明會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見嘉、萬諸續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卻推而論之曰:「殆以嘉靖時祀典太濫,萬曆時秕政孔多,不足為訓,故世不甚傳歟?」①據今所見正德、萬曆二會典相比較,此推論失之偏頗。嘉靖時所續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濫之嫌,萬曆會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價值而論,誠在正德會典之上。 會典卷目《明會典》凡四修,兩次刊行。今得見者,正德、萬曆二會典。 正德《明會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戶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禮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書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順天府,應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祿寺、太僕寺;卷一百七十二:鴻臚寺;卷一百七十三:國子監;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寶司;卷一百七十六:欽天監、太醫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監、五城兵馬指揮司;卷一百七十八:僧錄司、道錄司、神樂觀;卷一百七十九:五軍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 萬曆《明會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戶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禮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書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順天府,應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祿寺;卷二百十八:太僕寺;卷二百十九:鴻臚寺;卷二百二十:國子監;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寶司;卷二百二十三:欽天監;卷二百二十四:太醫院;①《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一《史部·政書類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監、五城兵馬指揮司;卷二百二十六:僧錄司、道錄司、神樂觀;卷二百二十七:五軍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 以二書卷目相比,可知萬曆會典中吏部少二卷,戶部增三卷,禮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單立一卷,太僕寺單立一卷,太醫院單立一卷,合計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間續修《明會典》,補五十三卷,與萬曆中所增卷數相近,雖未得見其書,然萬曆續修大致當以嘉靖續修本為依據,萬曆《重修凡例》稱:「遵奉敕諭,將弘治、嘉靖兩朝舊本,校訂補輯。」①亦蓋指此而言,故得萬曆會典,則嘉靖會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間續纂凡例》記:「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②查萬曆《重修凡例》,並無增補壇廟冠服儀仗諸圖之記述,可知今萬曆會典中得見之禮部諸圖,系增於嘉靖續修之時。 以往於嘉靖續修多有微詞,主要即認為其時祀典太濫。不僅卷數增加十一卷,圖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圖,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帶、車帶、革帶系蔽膝、革帶系佩綬、鎮圭、鞋襪、皮弁、絳紗袍、紅裳、中單等,並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這樣就比正德會典中只有公侯駙馬伯及文武官員官服花樣內容豐富了許多,給後人留下直觀資料,並未有冗濫之感。 祀制之圖,正德會典中重視新舊之對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廟、山川壇、社稷壇等舊圖,再列弘治間諸圖。萬曆會典除諸祀祭之圖外,增加了各種祭器之圖。祀典陳設之圖也較前形象化。總之,萬曆會典較正德會典在附圖方面勝之一籌。 此外萬曆會典於兵部鎮戍下載圖二十幅,其文稱:「天下險隘要衝,在職方皆有圖本,今不能盡載。而邊事特重,故載鎮戍總圖一,九邊圖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蠻瑤僮之屬,所宜備御者,咸著於總圖焉。」①萬曆會典於兵部所增內容最多,達二十卷。蓋因嘉靖以後南倭北虜,軍事日繁,制度變更,事例屢增之緣故。以《各鎮分例》遼東為例,正德會典不述,萬曆會典則記:「遼東孤懸千里,國初廢郡縣置衛所,以防虜寇。獨於遼陽開原,設自在、安樂二州,處降夷。東北則女直建州、毛憐等衛,西北則朵顏、福徐、泰寧三衛,分地授官,通貢互市,寇盜亦少。嘉靖間虜入,大得利去,遂剽掠無時,邊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虛,兵馬彫耗,戰守之難,①《明會典》卷首《萬曆重修凡例》。 ②《明會典》卷首《萬曆重修凡例》。 ①《明會典》卷一三三《鎮戍八·圖本》。 十倍他鎮矣。」②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屢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憐諸「夷」。清初修《四庫全書總目》稱未見萬曆會典,或即因此而有意迴避。若修四庫時不見萬曆會典,則修《明史》亦不見其書,然《明史》諸志中錄萬曆會典之處屢見而不鮮矣。 會典述例《明會典》作為一代之政書,其修纂目的本為當時及後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據,所謂:「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①故於修纂中力求「至精且當」,不僅典制完備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關典章諸志,如禮、食貨、職官、兵、刑法、輿服、儀衛、選舉等,均以會典為重要依據,其時雖稱未見萬曆會典,而諸志中文字間有抄錄會典之痕跡。 會典之修纂,不以它書為據,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門,各委屬官,將所載各司事例,再行檢查校勘,若有差錯,備細貼註明白,送史館改正」②。「其近年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各令選委司屬官,遵照體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開具送館。」③再由史館中纂修人員將各衙門上報材料選編成書。此程序與纂修實錄相仿,「凡修史,則取諸司前後奏牘,分為吏、戶、禮、兵、刑、工,為十館,事繁者為二館,分派諸人,以年月編次,雜合成之,副總裁削之,內閣大臣總裁潤色」④。實錄以編年成書,會典以分類編集。由此可知會典之價值,後世修史及考訂史志,多以會典為據,茲述例於下。 《明史·選舉志》記「監生歷事」,系抄錄於《會典》:「凡監生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三十五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而《會典》所記,更詳於此。六部名額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數①。 又《明史·職官志》中「蔭敘」之制,原載於會典:「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蔭一子以其世祿。」「凡蔭敘,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志》則將洪武二十六年,誤作十六年②。黃雲眉教授作《明史考證》,稱:「類是者未遑概舉。」③②《明會典》卷一二九《鎮戌四·各鎮分例》。 ①張居正:《張太岳文集》卷四十《請重修大明會典疏》。 ②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諭內閣》。 ③萬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諭內閣》。 ④王鏊:《震澤長語》。 ①《明會典》卷二二○《國子監》。 ②《明會典》卷六《驗封清吏司·蔭敘》。 ③黃雲眉:《明史考記),第493頁。 關於都察院之設置,《明史·職官志》記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會典》則記:「國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④其間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記:遣監察御史林願孫榮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雖設有察院監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設都察院後,始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此稱「分按各道罪囚」,則已設都察院無疑。⑤凡《明史》之抄自會典者,照錄則無誤,更改則錯出,如自永樂五年(1407)起,漸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緬甸八館之記述,系據《明會典》卷二「提督四夷館」。《明太宗實錄》卷六五,永樂五年三月癸酉,僅記有「選國子生蔣禮等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譯書..置館於長安右門之外處之。」⑥《明史》所能據者,僅會典一書。 再如《明史》記會試之額,稱洪武乙丑、永樂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為明朝盛事。其會試之額數,見於會典卷七七,而永樂間取錄四百七十二人則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會試之年,臆改丙戌,誤為永樂四年。殊不知永樂奪位,建文四年(1402)鄉試未行,永樂元年補鄉試,二年始有會試。《明會典》諸卷目中,以戶、禮、兵三部內容最豐,合為一百四十五卷,其餘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計不過八十三卷。戶、禮、兵三部中,戶部雖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卻超過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記田土、屯田、稅糧、人戶等項數字,尤為可貴。 《明史·食貨志》首列「戶口」,其所記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戶口一千六百零五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六千零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萬曆六年(1578),戶一千零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數字,均出自《明會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記戶數有誤,會典記為一千零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②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數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八頃。《明史》中此數字抄自正德會典,正德會典載,當年民田三百六十二萬九千六百零一頃七畝,官田五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六頃九十三畝,合計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八頃。但《食貨志》又稱:「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而實際當為「六之一」。③至於稅糧之數,萬曆會典有三個年份的統計數字,一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征夏稅秋糧總數」,一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並④《明會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明太宗實錄》卷六五,永樂五年三月癸酉。 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及校勘記。 ②《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戶口一》。 直隸府州實征夏稅秋糧總數」,一為「萬曆六年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征夏稅秋糧總數」。既有全國總數,又有分征數額,其夏稅又分大小米麥絲絹麻苧棉鈔等項,秋糧分為米棉苧麻布綿絲鈔桐油紅花馬匹等項。《明史·食貨志·賦役》系本於此。其所列兩稅各項之外,如稱:「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①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除去十五萬石民糧,官糧當為二百五十九萬六千餘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糧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稱「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貨志·賦役》有述及匠戶之制,文稱:「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②原文中有輪班誤作輸班之失,中華書局點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論。而其所謂「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蓋指輪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會典》記:嘉靖二十七年(1548)議准,工役囚人「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工價銀一錢,委官僱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輪班工匠則「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北匠出銀六錢」③。此為輪班工匠輸罰班銀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將二者混淆,須以會典為據,以正其誤。 漕運之數,《明史》記成化八年(1472)後始定四百萬石之常額,下有北糧南糧之數及兌運、改兌、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兩倉之數,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見於《明會典》,而會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兌運、改兌及加耗等詳明數字,不僅可補《明史》記述,且可知四百萬石之數,其中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並非大概之數,而是以此數字為根本,分派於諸布政司及諸府,務求合乎此數。蓋漕運之數定自總額,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數額,讀之往往誤以為漕運四百萬石乃一大概之數。 述及改兌之議,《明史》記:「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①《明會典》則於成化七年(1471)前記:「凡水次交兌,宣德七年,令官軍運糧,各於附近府州縣水次,江南民運糧於瓜洲、淮安二處交兌。河南所屬民運糧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船官軍領運。山東糧於濟寧交兌。」又記:「正統九年,令江南漕糧,於九江水次交兌。」②是改兌之議,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於《明史·食貨志》中其他失誤,李洵教授《明史食貨志校注》中多有精闢之論,於此不①《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②《明史》卷七八《食貨志》校勘記十七。 ③《明會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①《明史》卷七九《食貨志》。 ②《明會典》卷二七《漕運、漕規》。 復贅述。 《明會典》於禮部記述獨詳,達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禮典,《明史》稱:「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徵耆儒,分曹究討。」③撰成《存心錄》、《大明集禮》。洪武三十一年間,所著可考見者還有《孝慈錄》、《洪武禮制》、《禮儀定式》、《諸司職掌》、《稽古定製》、《國朝製作》、《大禮要議》、《皇朝禮制》、《大明禮制》、《洪武禮法》、《禮制集要》、《禮制節文》、《太常集禮》、《禮書》等。 自洪武以後,禮制漸增。「永樂中,頒《文公家禮》於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後宮罷殉,始於英宗。陵廟嫡庶之分,正於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復朝日夕月於東西郊,罷二祖並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號,皆能折衷於古。獨其排眾議,祔睿宗太廟躋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統,以明察始而以豐昵終矣。..今其存者,若《明倫大典》,則御製序文以行之;《祀儀成典》,則李時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議》,則張孚敬所進者也。至《大明會典》,自孝宗朝集纂,其於禮制尤詳。世宗、神宗時,數有增益,一代成憲略具是焉。」①觀有明一代禮制之形成,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一為洪武之初創,而總結於弘治間;一為嘉靖之更定,而總結於萬曆之世。留為成憲者,則萬曆會典禮部之記述。 今查會典禮部所述,更定者不論,創於嘉靖間者,有「冬至大祀慶成儀」、「皇嬪冊立儀」、「皇子、皇女誕生命名儀」、「親蠶儀」、「皇嬪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節拜」、「帝社稷」、「太歲月將」、「大禘」、「先聖先師」等二十餘種,其中有些後罷。 《明會典》雖詳於禮典,明人仍有批評:「儀制莫重於登極,當以為首,乃居朝儀之後;宴莫大於慶成,宜詳,止書大略;至封爵,是國家重典,並未一及。朝賀儀以皇上冠於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宮雖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內,原自有別,亦冠於太皇太后之前。均內也,以婦先姑,可乎?喪禮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於章聖皇太后之後,不已太甚乎?開天聖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國尊崇之後之前。雖儀注非實事,寧不觸目動心?」①此論不為無理,然均屬編纂體例不當,非記述之誤,考讀有明一代禮制,仍當首舉會典。 會典於吏、戶、禮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諸司衙門,事例亦稱詳盡。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葉以後,兵事日繁,京營制度及變更之驛遞、馬政諸項,內容十分豐富。萬曆會典較之正德會典陡增二十卷,蓋③《明史》卷四七《禮志序》。 ①《明史》卷四七《禮志序》。 ①朱國楨:《涌幢小品》一《大明會典》。 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備述。 以上所列,多為會典之可取處,至於其缺失之處,自然在所難免。體例所限,姑且不論,即其記述事例,亦間有斷章取義,述事不明者。如記永樂初設北京行部之事,與其後設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誤以行部職權同於行在六部,則將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與設於北京之臨時朝廷機構混談。再如述及明初墾荒,則與移民屯種混同記述,易使人將民屯與移民墾荒誤為一談。此均屬弘治後修史者於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細考訂之結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明史》《明史》三百三十二卷,目錄四卷,共三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傳二百二十卷。《明史》的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少於《宋史》,居第二位。 《明史》為清代官修的前朝正史,大學士張廷玉總裁成書。這部正史自清順治二年(1645)下詔修纂,到乾隆四年(1739)刊行問世,前後長達九十五年,為二十四史中修纂時間最長的一部。 《明史》卷帙多,修纂時間長,使其具有許多與諸史不同的特點。 《明史》的成書及其背景《明史》自開修到刊行,歷時將近百年,百年修一史,這實在是罕見之事。那麼《明史》的修纂為什麼會歷時這樣長久呢?這主要是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縱觀《明史》的修纂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無績可言的初修階段。 《明史》的正式開館修纂始於清順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據清順治朝實錄記載,當日以修《明史》總裁官內三院大學士馮銓、洪承疇、李建泰、范文程、剛林、祁充格等奏請,正式設置副總裁官,以學士、侍讀學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並且選定纂修、收掌、謄錄官。 此時正值清軍入關之初,立足未穩便急於詔修《明史》,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當時南京的弘光朝廷正與清朝隔江對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認弘光的南明政權存在。二是以此籠絡明朝遺臣,通過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漢族官員有一種情感上的寄託。 從當時的形勢來看,開館修史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雖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日)清軍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滅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實際上清軍在江南遭到了軍民的堅決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髮令」後,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戰鬥有閻應元領導的江陰保衛戰,固守孤城達兩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權覆滅後,明臣黃道周、鄭芝龍等奉唐王朱聿鍵於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權;與此同時,張國維、張煌言等奉魯王朱以海於紹興監國;李自成農民起義軍餘部也與明總督何騰蛟結合抗清。到順治三年(1646),明臣蘇觀生等奉唐王朱聿■在廣州建立了紹武政權,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擁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曆政權。順治六年(1649),張獻忠農民軍餘部在孫可望、李定國率領下,與南明永曆政權結合,成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軍占據的北方各地,與南方抗清形勢呼應,山東、山西、陝西、甘肅義師紛起,一些降清明朝將領也先後舉旗抗清,在全國範圍內,幾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順治九年(1652)李定國率軍收復寶慶、全州、桂林的戰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殺。順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魯王部下張名振、張煌言等率舟師攻入長江,直抵南京近郊;鄭成功亦率水軍攻克舟山。這樣的抗清鬥爭,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曆帝被吳三桂所殺,鄭成功、李定國先後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這樣戰火紛飛、政局未定的情況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開館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康熙皇帝拘禁權臣鰲拜,開始親政。然而此時政局又有新的變化。康熙十二年(1673),由於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吳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發了「三藩之亂」,從此,又開始了長達八年之久的戰亂。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吳三桂之孫吳世璠自殺。「三藩之亂」期間,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無暇顧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順治二年(1645)所下修纂《明史》的詔令,實際只是一紙空文,它的政策作用遠遠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階段無績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當時不僅沒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檔案,而且在徵求圖書時,獻書者也極少,就連最基本的史料明代歷朝實錄也不完整,天啟朝實錄缺少七年以後部分,崇禎朝因亡國而無實錄。如此種種,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進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亂」基本平定之後,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動手修纂《明史》,其間已歷時三十五年之久。 2.卓有成效的五十年。 「三藩之亂」雖然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始告結束,但是《明史》的修纂工作卻並未等到此時,而要略早幾年。康熙十七年(1678)詔征博學鴻儒,次年三月,試博學鴻儒一百四十三人於體仁閣,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從這時候起,正式動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階段即告開始。 這時「三藩之亂」雖未平定,但朝廷勝利之大局已定。康熙十七年(1678)八月,吳三桂死後,清廷便由以軍事為主轉向了追求進一步的政局穩定。康熙皇帝詔開博學鴻儒科和開修《明史》,正是他炫耀文治、穩定人心之舉。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用來籠絡知名人士,尤其是那些堅持明朝遺民立場,不肯做清朝官吏的著名文人的一種手段。此時明亡已久,決無復興之可能,這些遺民之情,也只能寄託於修纂《明史》之中了。 康熙皇帝雖然表現出對修纂《明史》的重視,但是他深知,國家穩定之基礎並非修書,而在於經濟。早在他親政之初,便「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宮中柱上」①。待到三藩、台灣及準噶爾先後平定,他更感到天下無事,而以治理黃河為最重要。 正因為康熙十八年(1679)博學鴻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其結果也必然會時重時輕,遷延時日,前後用了將近五十年時間,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仍然未能完成這部官修的前朝史。 但是,這時的情況與順治二年(1645)下詔初修時已經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穩定,經濟也逐漸恢復,到康熙後期更出現了繁榮盛世,這些都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條件,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資料的徵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這近五十年時間,雖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卻是《明史》成書的關鍵階段。我們今天所見《明史》之雛形便是在此時形成的。 到雍正元年(1723)為止,先後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種是萬斯同審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種是他審定的四百十六卷本,這兩種稿本都被稱作萬氏《明史稿》。此外還有王鴻緒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進呈的《明史(列傳部分)》二百零五卷本,這實際上是在萬氏《明史稿》基礎上刪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鴻緒又一次進呈《明史稿》,包括紀、志、表、傳,共計三百十卷,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後來刊刻的所謂《橫雲山人明史稿》。 3.最後成書階段。 經歷將近五十年斷斷續續地修纂,《明史》成書的基本工作業已完成。 雍正元年(1723),王鴻緒進呈《明史稿》,清廷重開史局,以隆科多、王頊齡為監修,張廷玉等為總裁,在王氏《明史稿》基礎之上,增損成書。這次開局修《明史》,雖有康熙年間眾史家之努力及萬氏、王氏《明史稿》為本,但仍集中了數十人之力,前後用了十三年時間方始告竣。 雍正皇帝的即位,一向有「奪嫡」之說,成為清初的一大疑案。儘管對此眾說不一,但康熙末年立儲之爭與雍正皇帝的即位,則是歷史事實。雍正皇帝是一位強權的專制皇帝。他登極後,著手削弱諸王旗主勢力,打擊「朋黨」,以至到骨肉相殘。雍正皇帝也是一位追求功利的有為之君,在文治和武功方面都要求有建樹。因此,在他即位之初便詔令開修《明史》,也就不足為奇了。康熙晚年,諸子為以自身的表現去求得繼承皇位的機會,便曾有過修書之舉,即陳夢雷侍讀誠郡王允祉之邸所纂《古今圖書集成》。陳夢雷後因雍正皇帝與兄弟相殘,受牽罹禍,下場頗為不幸,然而《古今圖書集成》則於雍正年間繼續編成刊行,反而成為雍正皇帝彰文之舉。 ①《清聖祖實錄》卷一五六,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巳。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開修《明史》的原因,還在於可以由此表現其對父皇遺志的繼承。康熙年間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繼續。 這一次開修《明史》貫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學士張廷玉進表,持續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結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終於得以問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從康熙中到雍正末。這時正是清朝的鼎盛時期。儘管清朝統治者從其統治需要出發,在修史時為達其目的,不可能給予真正的關心與支持,但是由於社會長期穩定,經濟的恢復發展,文化的日趨繁榮,在客觀上為修史提供了有利條件,使得修纂人員能夠盡其所能,使這部《明史》保持了許多諸史所不及的特點。 《明史》編纂體例舉要《明史》是一部紀傳體史書,它的編纂體例沿襲了前朝諸史,分為紀、志、表、傳四種。《明史》雖然與前朝諸史同屬紀傳體史書,也採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實際編纂內容,與諸史並不完全相同。 1.本紀。 本紀共二十四卷:《太祖紀》三卷,《恭閔帝(建文帝)紀》一卷,《成祖紀》三卷,《仁宗紀》一卷,《宣宗紀》一卷,《英宗紀》前後共二卷,《景帝紀》一卷,《憲宗紀》二卷,《孝宗紀》一卷,《武宗紀》一卷,《世宗紀》二卷,《穆宗紀》一卷,《神宗紀》二卷,光宗紀附於神宗後,《熹宗紀》一卷,《莊烈帝紀》二卷。 就卷數而論,《明史》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於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修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尊重史實,不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如建文帝年號於成祖奪位後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於《明太祖實錄》之後。《明史》中則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得當。清代史家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後兩紀,而列景帝紀於中,斟酌最為盡善。」①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①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九。 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後,廢其帝號廟號,復稱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於後妃傳後,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於萬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於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後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於是附於《神宗本紀》之後,未單立一卷,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於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後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南明諸帝立紀,甚至於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於「文字獄」之禍。 2.志。 《明史》本紀之後即為志,史家常說,「讀史必先讀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歷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禮志》十四卷,《樂志》三卷,《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選舉志》三卷,《職官志》五卷,《食貨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藝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湯斌之手。湯斌為清初廉正之臣,於修《明史》頗有所建言。順治初修《明史》時,他曾應詔陳言,請廣搜野乘遺書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於元至正,特傳文天祥之忠;《元史》修於明洪武,亦著巴顏布哈之義。我朝順治元、二年間,前明諸臣亦有抗節不屈,臨危致命者,與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諸臣勿事瞻顧,昭示綱常於萬世。」此下於所司,招致馮銓等人攻擊,說他「誇獎抗逆之人」,幸虧順治皇帝讚許湯斌之言,才未因此獲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時,湯斌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總裁,因此《明史》中本紀、志、列傳不少篇出其筆下。但湯斌頗重經學,於天文則非其所長,其所撰《天文志》較為難讀。 《明史·天文志序》稱:「自司馬遷述《天官》,而歷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遼史》獨否,謂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變既著本紀,則《天文志》近於衍。其說頗當。..然因此遂廢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雖無古今之異,而談天之家,測天之器,往往後勝於前。無以志之,使一代製作之義泯焉無傳,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時,西洋人利瑪竇等入中國,精於天文、歷算之學,發微闡奧,運算制器,前此未嘗有也。茲掇其要,論著於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雖然仍抱對天文之輕視,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學的發展,尤其是西方傳教士帶來的西洋天文學知識,於中國傳統天文學頗有裨補。《天文志》除第一卷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於古,而有驗於天」者外,還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從明太祖至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天文儀器)的發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餘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恆星」,以至「星晝見」、「暈適」、「星變」、「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了《五行志》和《歷志》的編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體仿《漢書》及前代諸史,記自洪武至崇禎間所謂「祥異」之事。其三卷中,首卷為水,如恆寒、恆陰、雪霜、冰雹、雷震、魚孽、蝗蝻、豕禍、龍蛇之孽、馬異、人痾、疾疫、鼓妖、隕石、水潦、水變、黑眚黑祥,皆屬之水。第二卷為火、木,仿前史,以恆燠、草異、羽蟲之孽、羊禍、火災、火異、赤眚赤祥屬之火;仿前史以恆雨、狂人、服妖、雞禍、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屬之木。第三卷為金、土,仿前史以恆暘、詩妖、毛蟲之孽、犬禍、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屬之金;以恆風、風霾晦冥、花孽、蟲孽、牛禍、地震、山頹、雨毛、地生毛、年飢、黃眚黃祥屬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不夠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①《歷志》共九卷。明代曆法,由於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曆法沿革》一卷,對朱載堉《聖壽萬年曆》、《律歷融通》介紹較詳,後徐光啟等督修曆法,重視西洋曆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歷志》的一大特點。 《歷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於《大統曆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歷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曆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歷志》述事雖詳,因涉於曆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大統歷》與《回回曆》之別,頗為難讀。 ①柴德賡:《史籍舉要》。 《歷志》之後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我國歷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後,京師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分領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後,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天順五年(1461),李賢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統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於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陝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雲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後,再以府、州、縣分述。後附都司、衛、所之設置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後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禮志》十四卷,吳苑所撰。禮、樂為歷朝統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了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朝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制也發生了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後,復有「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明史·禮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壇、諸廟等,共六卷。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鄉飲酒禮」,共三卷有餘。嘉禮之後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後,篇僅半卷。後有軍禮一卷。再後則為凶禮三卷,述陵寢喪制。正符古五禮之制。《禮志》的優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於讀明,需與《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卷,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制,以禮為本,樂隨禮行。樂制所述並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載堉,為近代音樂創始之名人,惜其所創,非《樂志》所述。 《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內容亦與禮制相關,記述較詳盡。 《明史》仿《宋史》體例,《禮志》、《樂志》、《儀衛志》、《輿服志》均立而分述,較前諸史所立更為全善。 《選舉志》三卷,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卷為學校,次卷為科目,三卷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永樂以後;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種變化於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體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了然。《選舉志》出自陸葇之手,陸葇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於選舉關鍵,自當有所體會,故述史頗為得體。 《職官志》五卷,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朱元璋罷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設內閣,中國歷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歷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採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於後,述記頗簡。 其一卷所述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衍聖公。 三卷: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行人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順天府、武學、僧道錄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應天府、王府長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僕寺、苑馬寺、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府、州、縣、儒學、巡檢司、驛、稅課司、倉庫、織染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 五卷:公侯伯、駙馬都尉、五軍都督府、京營、京衛、錦衣衛、南京守備、南京五軍都督府、南京衛、王府護衛、總兵官、留守司、都司、各衛、各所、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軍民府。 《職官志》中於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制主體,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置之突出,實應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為明代始置。都御史職關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巡撫之職,為都御史外任,並有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名目;監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於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於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諸衙之後。首述十二監、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廠、提督、守備、鎮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東廠,下記:「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眾輔。各私設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於紙上。 且宦官之後,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後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劉瑾、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干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鑑。 明代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據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曆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餘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餘紙,少亦二十餘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後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於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農桑。卷二:戶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賦役(附荒政)。卷五:漕運(附海運)。卷六:倉庫(附馬房、倉場)。卷七:鹽法。卷八:錢鈔。卷九:茶礬。卷十:課稅。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併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 卷一:戶口、田制(附屯田、莊田)。卷二:賦役。卷三:漕運、倉庫。卷四:鹽法、茶法。卷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商稅、市舶、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系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食貨志》將「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①。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後尚有介紹,故於此不贅。 《河渠志》六卷,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黃河分上、下,共二卷,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運半卷。《明食貨志》中海運原附於漕運之後。淮、泇、衛、漳、沁、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卷,直省水利另為一卷。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於河渠而在於水利,著重於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卷,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卷記:京營、侍衛上直軍(附皇城守衛、京城巡捕)、四衛營。第二卷記:衛所、班軍。第三卷記:邊防、海防(附江防)、民壯、土兵(附鄉兵)。第四卷記:清理軍伍、訓練、賞功、火器、車船、馬政。 明代兵制特點突出,主要體現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①楊椿:《上明鑑綱目館總裁書》。 ①《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序》。 ②《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於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制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只第一卷內關於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採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卷。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後因循日久,雖視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刑法志》三卷,每卷無題類之別,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執行情況。此卷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複,而史官姜宸英撰寫得體。《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點,開首便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此卷記廠衛之事較詳,史論甚佳。廠衛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鎮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復置,且立東廠。立東廠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藝文志》四卷,出目錄學名家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千頃堂書目》,於目錄之學甚為博知。《藝文志序》另出倪燦之手,文中申明本志體例,僅錄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曆中,修撰焦竑修國史,輯《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陳編,何憑記錄,區區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贗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數莫考、疑信未定者,寧闕而不詳雲。」 自《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歷代圖書,考其存亡,為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明史·藝文志》不採用此種修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體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卷,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書》、《詩》、《禮》、《樂》、《春秋》、《孝經》、《諸經》、《四書》、《小學》。二曰史,共十類:正史、雜史、史鈔、故事、職官、儀注、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十二類:儒家、雜家、農家、小說家、兵書、天文、歷數、五行、藝術、類書、道家、釋家。四曰集,共三類:別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計收書四千五百八十九部。雖然並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盡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了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澤侯表》一卷,《宰輔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為首創,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評《七卿年表》稱:「蓋取《漢書·公卿表》之意。明時閣部並重,雖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關,則略之。南京九卿亦閒局,無庸表也。」所謂七卿,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為有明一代政體之本。另《宰輔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中書省並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參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奪位後,始改記內閣諸臣,則實為內閣諸臣表。 《明史》諸表的最初修纂似與紀、志、列傳同時進行,王鴻緒康熙間增損史館舊稿,先成於列傳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傳之說。其雍正元年(1723)進呈《明史稿》時,於諸表所改不大,諸王表仍舊,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為宰輔,大臣中、下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諸表俱備。諸表之修,則並非依據《明史列傳》,表中所載,可與列傳記述互為補證。4.列傳。 《列傳》二百二十卷,構成了《明史》之主體。共二十二類。《后妃傳》二卷;《興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呂太后)傳》、《睿宗興獻皇帝(附皇后)傳》共一卷;《諸王傳》五卷;《公主傳》一卷;諸臣傳,前並有明開國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傳》一卷;《儒林傳》三卷;《文苑傳》四卷;《忠義傳》七卷;《孝義傳》二卷;《隱逸傳》一卷;《方伎傳》一卷;《外戚傳》一卷;《列女傳》一卷;《宦官傳》二卷;《閹黨傳》一卷;《佞幸傳》一卷;《奸臣傳》一卷;《流賊傳》一卷;《土司傳》中,《湖廣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雲南土司》三卷、《貴州土司》一卷、《廣西土司》三卷,計十卷;《外國傳》九卷;《西域傳》四卷。 《明史》列傳基本沿舊史之體例,但亦有其創新之處。《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六《明史》條提要中稱:「列傳從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璫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別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據群雄之比,故別立之。至於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於元,而滋蔓於明。控馭之道,與牧民殊,與禦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設《閹黨》、《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合於明史之實際情況,這與諸表中創設《七卿表》有異曲同工之處。明代宦官之干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顏於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亘古未有。《閹黨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黨者七人,余皆魏忠賢之黨。讀《閹黨傳序》可知史館諸人於明亡之鑑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其中《李自成傳》長達萬餘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後人之鑑,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採取分散於「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體例採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於諸臣傳中亦因類分卷,而未盡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興傳》、《韓林兒傳》、《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關係不同,歸為一卷。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明玉珍合為一卷,擴廓、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合為一卷。諸臣中,如徐達、常遇春單為一卷,是功臣亦有別而分立。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儘量立傳,也是史臣寄託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明史》諸列傳中,亦多見以事附傳之體例。如卷一八九《夏良勝傳》,附同下詔獄者萬潮、陳九川、張衍瑞、姜龍、徐鏊、姚繼岩傳,均連署進言諫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馬錄傳》附顏頤壽、聶賢、湯沐、劉琦、盧瓊、沈漢、王科,均嘉靖中「李福達之獄」受牽之人。如隆慶中御史龐尚鵬疏中稱:「據李同之獄,福達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慘烈。」此附傳後史官評論中所引述,以為同事附傳之由也。此類附傳,於《明史》中不勝枚舉。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了當時與境外國家及部落地區等的聯繫,保存了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歷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家歷史及中外關係史的較好參考資料。 總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諸史修纂之經驗,成為二十四史中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後諸史中,更為突出。清代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明史》中指出:「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見《明史》體例優於諸史者之大概。 《明史》評述《明史》體例堪稱完善而優於諸史,此已有公論。而作為一部紀傳體官修正史,就其記述有明一代歷史而論,則尚有優劣之評。 清人於《明史》,推崇備至,蓋因官修而歷四代始成書。清代史學家趙翼作《廿二史札記》,於《明史》多有讚譽之文。他總括談到《明史》的幾大優點:一是修纂時間長。「蓋閱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計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後訖事,古來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動手時間早。「惟其修於康熙時,去前朝未遠,見聞尚接,故事跡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後漢書》之修於宋,《晉書》之修於唐,徒據舊人記載而整齊其文也。」三是詳於考訂。「又經數十年參考訂正,或增或刪,或離或合,故事益詳而文益簡。且是非久而後定,執筆者無所徇隱於其間,益可徵信,非如元末之修宋、遼、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時日迫促,不暇致詳,而潦草完事也。..執筆者不知幾經審定而後成篇,此《明史》一書實為近代諸史所不及,非細心默觀,不知其精審也。」此三大特點,也便決定了《明史》優勝之處。 清人對《明史》的評價,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認為,這是出於「清人對《明史》例不敢議」,「正所謂其不敢貶斥者也」。「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然而,其實清人對《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見,趙翼《廿二史札記》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對《明史》的評價,更為公允,茲就諸人之論,簡述於下。 1.《明史》的史料價值。 《明史》成書時間最長,一方面固然由於清初形勢所定,同時也說明其搜集史料,考訂撰寫之艱難。 《明史》史料之來源,已見前述,趙翼所謂,「惟其修於康熙時,去前朝未遠,見聞尚接,故事跡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實始修於順治二年(1645),則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諸朝並存。趙翼言不及此,一是順治中並未認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跡不談。然而實際上順治中已著手於史料的收集。 清初開局修《明史》,確距明亡未遠,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餘年,則即使以順治初修計算,與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遙,所謂「見聞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約在萬曆以後。因此,清初修史諸人,從一開始便注重於史料收集。如湯斌於順治中與修《明史》時,便建言廣搜野乘遺書。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館修史,對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籌。 就其史料價值而言,總的來看,《明史》是一部史料價值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帶有遺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萬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學者黃宗羲弟子,被聘為《明史》總審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參加修史,不署銜,不受俸,完全是一種遺民立場。修史者的這種立場,也就使得他們在修史過程中,儘量保留明代歷史內容,以寄託遺民思故國之情感。 明初歷史,時隔久遠,修史時儘量照顧歷史脈絡,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記有徐達病故之事,稱徐達有背疽,最忌食鵝肉,明太祖朱元璋賜之蒸鵝,徐達流涕食之,遂卒。後世史家多認為是無稽之談。劉基之死,則《誠意伯文集》中記有太祖聖諭之言,歸罪於左丞相胡惟庸,「並謂其毒基至死雲」。徐達、劉基之見忌見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雖不可盡信,亦絕非無稽之談。《明史》徐達、劉基二傳中卻只記太祖對二人始終恩禮,毫無纖芥之疑。這是因為史官們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達、劉基這樣能保始終,已屬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詞。而同時對徐達、劉基見猜忌之說,亦非全部加以掩飾。《李仕魯傳》中便有劉基、徐達見忌之語。這也是一種記史的方法。這種情況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記述,有時可以達到自證的效果。如建文遜國之事,《恭閔帝紀》記:「宮中火起,帝不知所終。燕王遣中使出帝後屍於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終,又言出帝後屍而葬,是存疑於此。其後又稱:「或雲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舉正統間僧人楊行祥詭稱建文帝之事。「自後滇、黔、巴、蜀間,相傳有帝為僧時往來跡。」則又將出亡事作傳聞而記。然記建文遜國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鄭和傳》記:「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蹤跡之。」卷一六九《胡傳》:「傳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內臣鄭和數輩,浮海下西洋。」又遣胡,「遍行天下州郡鄉邑,隱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傳》記谷王言:「往年我開金川門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將為申大義,事發有日矣。」谷王雖欲以此言欺蔽眾人,但其身為金川門之變當事人,更造此言,足見建文帝並非焚死宮中。 在建文遜國一事上,《明史》的記述亦有其變化的。近代史學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萬季野明史稿辨誣》,其中談到《明史》舊本與今所見通行本的不同記述。舊本作建文焚死說,並傳此說之定於萬斯同。民初修《清史》,其《萬斯同傳》稿中專記此事一則。孟森先生在駁斥此說定於萬氏的同時,指出關於建文自焚的斷論取決於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結。明崇禎帝之子,坐以詐冒而戮之。館臣定稿,正在天下洶洶,傳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為妄傳,以安人心,且便於弋獲之後,可以假冒定讞,以除所忌。其用意與明成祖之對建文同。故於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張建文為焚死,以見失國之君主或其子孫,斷無能隱遁在野之理。館臣可有此希旨之舉,季野先生必無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詔改《明史》本紀時,「去朱三太子事已遠,既不慮天下復有思明之人,亦不慮明復有系天下之望的裔」,於是將文字改為存疑之說。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艱難。 再如記于謙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誣以謀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謙傳》中僅記遭石、曹之誣陷,未提謀立之事。因此事為定罪之因,談及則須辨誣,傳文必繁,且與襄王傳重複,因此記述於《襄王瞻墡傳》中。英宗復辟後,於皇太后閣中見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變」後,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閣中。頓知並非于謙等人於景帝病危時私取符相召,于謙所蒙之冤也就不辯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較高的史料價值,不僅因其記史求真得體,還因其重於考訂。至今能見史館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後燕王奔喪與否為例,則朱彝尊時有專文辨證,見《曝書亭集·史館上總裁第四書》:「伏承閣下委撰明文皇帝紀。彝尊本之實錄,參之野紀,削繁證謬,屏誣善之辭,擬稿三卷,業上之史館矣。昨睹同館所纂《建文帝紀》,具書燕王來朝一事,合之鄙稿,書法相違。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揚己,暴人之短,惟是史當取信百世,詎可以無為有?故敢述其所聞,復上書於閣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見《恭閔帝紀》已刪去此說。二為成祖備禮葬建文之說不可信,今亦不見於本紀。三為天下大師墓之不可信,四為《從亡隨筆》之不可信,五為《致身錄》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傳聞。朱彝尊的論證,均為修史所採納。袁崇煥之被殺,如今人所共知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際,世人並不知其實情。趙翼《廿二史札記》有《袁崇煥之死》:「袁崇煥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當時,不惟崇禎帝恨其引我朝兵脅和(時帝怒甚,欲族誅崇煥,以何如寵申救,免死者三百餘口。見《如寵傳》),即舉朝之臣,及京城內外,無不訾其賣國者。楊士聰平心而論,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禍之由。其所撰《玉堂薈記》云:己巳之變,當時士馬物力足以相當,袁崇煥初至一戰,人心甫定。而袁於大璫少所結好,毀言日至,竟罹極刑。乃京師小民亦群以為奸臣賣國,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語皆出自內閹雲。可見是時引敵脅和之說已萬口一詞。士聰雖略知謗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說也。直至我朝修史時,參校《(清)太宗實錄》,始知此事乃我朝設間,謂崇煥密有成約,令所獲宦官楊姓者知之,陰縱使去。楊監奔還大內,告於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煥於市。於是《崇煥傳》內有所據依,直書其事,而崇煥之冤始白。使修史時不加詳考,則賣國之說久已並為一談,誰復能辨其誣者。於此可見《明史》立傳之詳慎。是非功罪,銖黍不淆,真可傳信千古也。」 這確實是修史者勤於考訂的結果。 2.《明史》的缺點。 《明史》儘管有較高的史料價值,又稱「最為完善」之作。但它作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趙翼作《廿二史札記》,已對《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評論,只是出於對官修正史的顧忌,未敢加貶斥之辭。近世史學家柴德賡教授曾經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奸臣傳』一題下,應加『不當』二字,才與內容符合,但卻從略。『劉基廖永忠等傳』條,下未接『疏舛』二字,『喬允升劉之鳳二傳』下未接『重複』二字,此正所謂其不敢貶斥者也。」①趙翼原文雖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奸臣傳》中亦云:「周延儒不過一庸相耳,以之入《奸臣傳》,未免稍過。..此非以甚延儒之惡,轉為延儒增其身份也。」《劉基廖永忠等傳》一篇,則論其述史之不確。以朱元璋征陳友諒一役,《太祖紀》記:「戊戌,克安慶。壬寅,次湖口,敗友諒於九江,克其城,友諒奔武昌。」《陳友諒傳》所記略同。《廖永忠傳》加至安慶,破其水寨,遂克安慶。總之皆稱先克安慶,後克九江。而《劉基傳》中卻記,師攻安慶,自旦及暮不下,劉基請徑趨江州,搗其巢穴。按此說則江州之陷前,安慶未克。所記不合。與此相類,《張玉傳》記東昌之役,成祖被盛庸軍包圍,力戰而出。張玉不知,突出陣中欲救成祖,力戰而死。而《朱能傳》卻稱,成祖被圍,張玉力戰而死,朱能率周長等力戰,救成祖出。張玉究竟死於成祖突圍前還是突圍後,二傳所記不合。事雖並非關鍵,但確為述史不嚴謹之失漏。 《明史·卓敬傳》記卓敬之被殺,稱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廣孝與卓敬有隙,從旁進言勸殺。此乃據明人野史雜傳,考其史實,廣孝實未從成祖之①柴德賡:《史籍舉要》。 師入南京,亦無從讒殺卓敬。《明史》記建文遺臣之事,為表彰忠義,較多搜羅,野史傳聞亦有所採用,難免有誤。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義,曹甫之被殺所記亦有牴牾之處。《洪鐘傳》記其為廖麻子所殺,《林俊傳》則記曹為指揮李蔭所擒殺。 《喬允升傳》記崇禎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書十七人,並一一列舉易人之事。《劉鳳之傳》中亦有此段文字,並且一字不改照錄於傳中。此二傳一在卷二五四,一在卷二五六,相隔只兩卷,不及訂正。「蓋卷帙繁多,纂修諸臣不暇彼此參訂也。」①至於書中此類錯誤不足之處更多不勝舉,故史家多作考證文字。如地理設置,記蘭州於成化十三年九月復為州,而實錄則記在成化十四年四月復縣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會典》卷十六記為九年添設。如太僕寺之設置,《兵志》中記為設四十牧監。《職官志》、《大明會典》均作「十四牧監」。《兵志》中之「四十牧監」,系承襲《明史稿》中之誤。北畿計丁養馬,始行於永樂十三年十二月,實錄中有記。《明史·兵志》記作十二年,恐為誤以月作年,未經核訂之故。 《明史·藝文志》史論頗為推崇,然其中失誤之處亦不少,前舉所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誤入志中。再如所著錄陳仁錫《周禮句解》六卷,據考體例文字多剽竊猥雜,系坊賈託名,而非出陳仁錫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書而錄。顧起元《說略》亦同此,《藝文志》作六十卷,而顧起元自序記,全書只三十卷,志中誤記六十。再如《藝文志》中著錄楊慎《墨池瑣錄》1卷、《書品》1卷、《斷碑集》4卷,而遺漏《畫品》1卷,估計也是成篇時未及仔細訂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處,尚有表、傳之不合。如吳悼王允熥之死,卷一○三《諸王世表》作永樂十三年卒。卷一一八《吳王允熥傳》則作「永樂十五年卒」。《宰輔年表》汪廣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廣洋傳》則誤記為右丞。李賢天順元年為吏部右侍郎,則當依《李賢傳》為左侍郎。又有志、傳不合之處,如《徐光啟傳》記所進《日躔歷指》一卷,《藝文志》作四卷;《通率表》一卷,《藝文志》作二卷。均不合。 此類小疵,不勝枚舉。以《明史》三百卷之多,雖經修纂日久,難免有失誤之處,眾人成書,或有顧及不到,在所難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處不僅在此,而在其有意隱蔽史實。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須隱沒之事實,即在於清與明本身之關係。其所隱沒者有二:一是隱沒清末建國前曾臣於明;二是隱沒清入關後南明諸朝廷存在之事實。 清朝的發祥,大概與明朝的建立同時。清以肇祖為追尊入太廟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兒。先襲職為元朝萬戶,後歸明朝,授建州左衛指揮,升至①趙翼:《廿二史札記》。 都督。清稱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據《明太宗實錄》所記,明永樂間即有關猛哥帖木兒之記錄。近代清史專家孟森(心史)先生曾對清之世系作有考訂:「清之初系,為明之建州左衛。始授左衛職之猛哥帖木兒,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宮為妃嬪者,因內寵之故,至升都督職銜,清實錄謂之都督孟特穆。」①建州女真於明代入朝進見、上貢、襲替、改授及與周邊之關係活動甚多,但此均清朝發祥後為明朝之臣的明證,為清廷所諱,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許見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諱,「於是女真之服而撫字,叛而征討,累朝之恩威,諸臣之功過,所繫於女真者,一切削除之」。①自古以來,凡於易代之際,以後代修前代之史,關係到新朝與舊朝之處,難免沒有曲筆。但是一般來說,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飾之處,讀史者也能意會其中緣故,從未有如明朝與清朝這樣關係始終,「一隱沒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巡等官者,皆削其在遼之事跡。如王翱、李秉、趙輔、彭誼、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傳,但其於建州有撫治或征討之績處,《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間有一二語涉及,則不指明為何部落,以何原因啟釁,其史實真相,無從觀看。再如馬文升,以撫安東夷,自著專書記其事,名《撫安東夷記》,書中主要記述成化時女真狀況及其與明朝之關係,尤對海西女真多有記述。《明史》卷一八二《馬文升傳》亦記其「凡三至遼」之事跡,然讀之卻並不知其為建州女真之事,文詞隱晦,只略述其曾於遼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與馬文升不合,欲建功遼事,但其傳中亦不作明述。據諸史家考證,《明史》中諱記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處,如《憲宗紀》及《汪直傳》中,有伏當伽一名。伏當伽為其時建州女真一首領名,史官不知伏當伽為何部酋領,漏出其名,反彰其曲筆掩飾之實。 凡是明朝人中所長而必書之事在於建州者,則《明史》中削其人而不為立傳。如顧養謙、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動不可離遼東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無傳。此外亦有明顯刪掉者。如卷二五七《王洽傳》記:「宣大總督王象乾與大同巡撫張宗衡爭插漢款戰事,..洽及諸執政並主象乾策,定款議。詳見《象乾、宗衡傳》。」然《明史》無《象乾傳》、《宗衡傳》。《王象乾傳》,萬斯同所訂《明史》列傳中原有傳,在卷三四八,王鴻緒《明史稿》亦有,在卷二二八。《張宗衡傳》則分見兩書卷三六四及卷二四一。顯然為《明史》定稿時所刪。 明初於黑龍江下游設奴兒干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只見於《兵志》,稱:「洪武、永樂間邊外歸附者,官其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賜以敕書印記,設都司衛所。」下列:「都司一(奴兒干都司)」,再列衛三百八十四。所謂「邊外歸附者」,即女真①孟森:《明史講義》第一章。 各部。至於蒙古、西番,則均直書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飾之處,則為南明諸帝。自崇禎十七年(1644)李自成農民軍克北京,隨後清軍入關,明朝即亡。幾乎與清軍入北京同時,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後又有隆武朝、紹武朝、永曆朝及魯王監國。永曆帝朱由榔於康熙元年(1662)為吳三桂所殺,或以為此系明亡之時。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顛沛》,最後有云:「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魯王殂於台灣,明亡,時為清康熙三年(1664)。」則此距崇禎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隱諱,不承認其帝號,而將其事記述於諸王傳中,以示其仍為諸王而非帝統。 說到清初修史之諱,順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獄。清初著名文字獄,一為莊氏史案,罹禍者至七十餘人,死者剖棺銼屍,生者延頸就戮,妻孥極邊充軍為奴。而觀其原書,涉及清室並未有過分訕謗之語,惟於清兵入關之事,直書為「夷氛」、「夷寇」,於「奴酋(努兒哈赤)」名號,跡未加避諱。而於李成梁傳中,稱努爾哈赤為成梁所豢養:「已而並殺教場及他矢於阿台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帳下。」此為清廷所最忌諱之事,莊氏及諸修史之人因遭大禍。此為涉及清入關前史事之文字獄。涉及南明諸帝的著名文字獄有戴名世《南山集》獄。戴名世,字田有,號褐夫,別號憂庵。清康熙間進士,官編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網羅散佚,走訪明季遺老,考求遺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曆年號,以存明朝統緒,為左都御史趙申喬所劾,論斬。凡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獲株連,達數十人之多。此則為清初又一文字獄大案。由此可知清廷這兩大避諱是觸及不得的。史官豈敢冒殺身之禍而必書其實?即使有此董狐之風,以清初文禁之嚴,又豈能留隻字於官修史書之中?隱諱史實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結果。 謝國楨於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評論《明史》缺失,共列五點,除「毀滅不利清廷之史實」外,尚有四大點:一是於明初事實記載不翔實。因清廷諱言明朝驅逐蒙古於漠北,亦猶如諱言建州女真於東北臣於明。又因史官為明末降清人士,對明初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盡略而不願詳記。二是記建文之事,諱言建文出亡,主張焚於火,以示亡國之君無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張獻忠起義外,其餘農民起義,均只見於有關官員列傳之中,且極盡歪曲之能事。四是《明史》出於東南文人之手,於江浙文人尤其是東林黨人多立佳傳。自明嘉靖以後,內閣柄政大臣,多為東南縉紳所操持,一脈相承,當時謂之「傳衣缽」。《明史》對黨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與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記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難得其平。 此為先輩學者見識,足資後世讀史時體驗之。 3.《明史》在史學史上的地位。 如何給予《明史》一個概括的評價呢?前面的評述,基本上還是就其自身內容而論,然而要給《明史》一個總的評價,就不得不把它放到歷史中,放到整個中國史學史中去看。 白壽彝教授將明清時期劃為中國史學史的第五個時期,他說:「明清時期,是中國史學史的第五個時期。它處於中國封建社會的衰老時期。這時,生產力在繼續發展,而生產關係卻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同時,新生產力的發展不夠強大,還不能突破封建生產關係的桎梏。這是社會進程的一段微妙時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給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計。我們說它衰老,不說它解體,就是說它已經失去了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還是有的,甚至還相當頑強。這種特點反映在史學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氣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時代抗議精神的優秀作品在不斷地問世。」①在這樣一個條件下問世的《明史》與它的編纂者們一樣,被打上了深刻的時代烙印。 章炳麟在談及明末清初浙東史學時說:「自明末有浙東之學。萬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師事餘姚黃宗羲,稱說禮經,雜陳漢宋,而斯同獨尊史法。」因此《明史》雖然最後定刊於乾隆間,但並沒有完全陷於考據學風之中。白壽彝教授指出:「萬斯同、全祖望對《明史》的工作,其興趣在於保存明代文獻,他們也還有清初學者那樣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雖然是二十四史的最後一部,但是它仍然繼承了前代諸史的風格,這絕不僅僅表現在體例上,而且表現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壽彝教授所指出的時代特點所限,《明史》已無法像前四史那樣去體現史家的思想,也無法像其餘諸史那樣相對少有避諱。史家們的艱難是在史德與現實中找尋出路。儘管如此,《明史》仍不失為一部歷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諱難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家們的艱難也是突出的。這也是清初史學的特點。「但這是社會變革中易於遇到的現象,這是社會變革的矛盾運動在史學領域裡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顯,有的反映得曲折,有的為封建桎梏所緊緊掌握,有的是要掙脫封建桎梏而又苦於力量不足。」①《明史》是中國封建官修正史的尾聲,它同前朝諸史一脈相承。《明史》以後,中國封建傳統正史便走上了日暮途窮的末路。 ①白壽彝:《中國史學史》敘篇。 ①白壽彝:《中國史學史》敘篇。 第二節 私家著作 明人文集 《明史·藝文志》分經、史、子、集四部而為四卷,所錄皆為明人的著作,其中經部收錄書目九百零五種,史部一千三百十六種,子部九百七十種,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種,以集部為最多。四部之中,經、史多官修書,且史部又多方誌,而集部皆屬私著,可知其在有明一代的書籍中,占有極大的比例。集部又分為別集、總集、文史三類。三類之中,尤以別集為最,計有一千一百八十八部,一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卷。總集類以部而計雖僅一百六十二部,但因系總錄詩文,故亦有九千八百十卷之數。文史類者,即明人文評詩話之作,志中所錄凡四十八部,二百六十卷而已。 明人文集,主要即指別集,是為集部中的主要部分。據《明史·藝文志》所載,明人文集超過千部,幾近二萬卷,數量之大,令人驚詫,但尚有漏而未收者,由此亦可略知明人文集之浩繁。 明建國之初,太祖文禁雖嚴,然而當時承元末的學風,文人士大夫們或敢於面對世事變革的現實,或避世而追求詩文唱和的雅興,以一批由元入明的文人為先導,繼之以一批後學,留下了為數頗多,且質量較高的文集。據《明史·藝文志》中所載,洪武、建文兩朝文集140餘種,其中不乏影響較大者。如宋濂《潛溪文集》三十卷、《宋學士文集》七十五卷;劉基《劉文成集》二十卷;楊維楨《東維子集》三十卷;高啟《高太史大全集》十五卷;貝瓊《清江文集》三十卷;方孝孺《遜志齋集》三十卷、《拾遺》十卷;練子寧《金川玉屑集》五卷;解縉《解學士集》三十卷、《春雨集》十卷、《似羅隱集》二卷。其中解縉雖入永樂朝,但其主要詩文均作於洪武、建文兩朝間,況且他的身上依然帶著濃厚的元、明之際的文人風氣,當屬元末明初學風尾聲之代表,清修《明史》,目錄名家黃虞稷將其收之於明初,實為卓見。 永樂以後,文風漸趨沉悶,文集成為官僚地位的象徵,在通共五十餘種文集中,以楊士奇《東里集》為代表的閣部大臣之作,成為當時文集之主流。此外較有影響的文集,也只有太子少師姚廣孝的《逃虛子集》十卷,與志中未錄的《逃虛類稿》六卷。 洪熙、宣德兩朝文集僅二十種,較永樂朝而不及,成為明人文集的低谷。文化思想的禁錮得到了充分體現。 宣德以後情況開始有所變化,這時候的文集中既保持了永樂、宣德以來的身份特徵,同時開始有一些名流、才子以及下野官吏的文集先後問世,文集的內容變得豐富起來。著名的有周忱《雙崖集》八卷,後人集佚的于謙《于忠肅集》十三卷,李賢《古穰集》三十卷、《續集》二十卷,倪岳《清溪漫稿》二十四卷。也有像劉溥、姚綬之類名流才子的文集,如《草窗集》二卷,《雲東集》十卷等;有像徐有貞那樣罷職官員的文集《武功集》八卷;還有著名學者薛瑄、吳與弼等人的文集《敬軒集》四十卷、《康齋文集》十二卷。在五十餘種文集中,能夠包羅如此豐富的內涵,明人文集開始擺脫了那種官僚氣,成為所有文人士大夫表現自我的一種形式。 這種變化的直接作用是明人文集在數量與範圍方面的進一步發展。從成化到正德五十餘年間,可考的明人文集已達二百種左右,從數量上已同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四朝相埒,而著作者的範圍則更遠非前所能及。其中主要的文集有:劉定之《呆齋集前稿》十六卷、《存稿》二十一卷、《續稿》五卷,周洪謨《箐齋集》五十卷、《南皋集》二十卷,陸釴《春雨堂稿》三十卷,羅倫《一峰集》十卷,陳獻章《白沙集》九卷,胡居仁《敬齋集》三卷,夏時正《留余稿》三十五卷,陸容《式齋集》三十八卷,桑悅《桑悅文集》十六卷,丘濬《瓊台類稿》五十二卷,李東陽《懷麓堂集》一百卷,程敏政《篁墩全集》一百二十卷,吳寬《匏翁家藏集》七十七卷(補遺一卷),何喬新《椒丘文集》四十四卷,沈周《石田詩鈔》十卷,祝允明《懷裡堂集》三十卷、《小集》七卷,文徵明《甫田集》三十五卷,王鏊《震澤集》三十六卷,楊廷和《石齋集》八卷,楊一清《石淙集》二十七卷,章懋《楓山集》四卷,李夢陽《空同集》六十六卷,康海《對山集》十卷,王九思《渼陂集》十九卷,何景明《大復集》六十四卷,徐禎卿《迪功集》十一卷,王守仁《陽明全集》二十二卷,黃省曾《五嶽山人集》三十八卷。 除去這些正式的文集之外,宣德以後,以奏議為別集的情況也逐漸多了起來,比較有名的如《軒奏議》四卷,《姚夔奏議》三十卷,《餘子俊奏議》六卷,《林聰奏議》八卷,《葉盛奏草》三十卷,《王恕奏稿》十五卷,《馬文升奏議》十六卷,《劉大夏奏議》一卷,《楊廷和奏議》一卷,《楊一清奏議》三十卷。 到弘治中後期,社會風氣的變化愈發明顯起來,這本來是成化年間即已經開始了的變化,弘治初期因為孝宗與身邊一批儒臣發起的整頓而暫時有所收縮,但是到弘治中期以後,這種收縮便不再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孝宗曾經為此而感到苦惱與困惑不解。所謂明朝中葉才士的傲誕之習,便是以此為發端的,這種風氣自然也表現在這一時期的明人文集當中。像祝允明、桑悅、唐寅等人,雖然未曾入仕,但均有文集行世。而另一方面,由於科舉取士的日趨成熟,入仕必由科舉,一些進士出身的士大夫,將鄉、會試三場試卷,亦多收入文集之中。兩種截然不同的風氣,豐富了當時文集的內容,並且為嘉靖、隆慶以後的明人文集開創了先例。 嘉靖以後,進入了明人文集的高峰期,《明史》中將其分為嘉靖、隆慶和萬曆以後兩個時段。從這兩個時段明人文集的數量看,基本上是各占一半左右,均近四百種。這一時期,由於明朝人在文化思想和學術思想上的進一步解放,文集也進一步由官僚化走向了名流化。大多數文集不再是政治地位的炫耀,而是更加追求文人士大夫的本色。 嘉靖、隆慶年間的著名文集有:羅欽順《整庵集》三十三卷,呂柟《涇野集》五十卷,楊慎《升庵集》八十一卷,陸深《儼山集》一百卷、《續集》十卷,邊貢《華泉集》四卷,王廷相《家藏集》五十四卷,湛若水《甘泉集》一百卷,毛伯溫《東塘集》十卷,王以旂《石岡集》四卷,黃佐《泰泉集》六十卷,聶豹《雙江集》十八卷,黃綰《石龍集》二十八卷,方獻夫《西樵稿》五卷,霍韜《渭集》十卷,歐陽鐸《歐陽恭簡集》二十二卷,夏言《桂洲集》二十卷,嚴嵩《鈐山堂集》二十六卷,歐陽德《南野集》三十卷,王艮《心齋文集》二十卷,王畿《龍溪文集》二十卷,徐階《世經堂集》二十六卷,李春芳《詒安堂稿》十卷,范欽《天一閣集》十九卷,唐順之《荊川集》二十六卷,羅洪先《念庵集》二十二卷,薛應旂《方山集》六十八卷,李開先《中麓集》十二卷,楊繼盛《楊忠愍集》四卷,李攀龍《滄溟集》三十二卷,王世貞《弇州山人四部稿》一百七十四卷、《續稿》二百十八卷,謝榛《四溟山人集》二十卷,汪道昆《太函集》一百二十卷,高拱《高文襄公集》四十四卷,張元忭《不二齋稿》十二卷,徐渭《徐文長集》三十卷,歸有光《震川集》三十卷、《外集》十卷。 萬曆以後的著名文集有:張居正《太岳集》四十六卷,張四維《條麓堂集》三十四卷,俞大猷《正氣堂集》十六卷,戚繼光《止止堂集》五卷,海瑞《海剛峰集》十卷,申時行《賜閒堂集》四十卷,耿定向《耿天台文集》二十卷,顧憲成《涇皋藏稿》二十二卷,高攀龍《高子遺書》十三卷,屠隆《由拳集》二十三卷、《白榆集》二十卷、《棲真館集》三十卷,馮時可《元成選集》八十三卷,湯顯祖《玉茗堂全集》十五卷,羅汝芳《近溪集》十二卷,焦竑《澹園集》四十九卷、《續集》三十五卷,袁宏道《袁中郎集》五十卷,譚元春《岳歸堂集》十卷,鍾惺《隱秀堂集》八卷,董其昌《容台集》十四卷,張采《知畏堂文存》十一卷,張溥《七錄齋集》十二卷,黃道周《石齋集》十二卷,張肯堂《莞爾集》二十卷,艾南英《天慵子集》六卷。 這裡列舉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略有代表性的而已,其實晚明的文集較前更加隨意。霍韜、張居正、戚繼光等人的文集中所表現的是政治人物與當時軍政之關係;王艮等人則反映了泰州學派等學術思潮;顧憲成、張采等是晚明黨社運動的中堅分子,他們的文集中帶有濃厚的時政色彩;王世貞等人的文集則是明代史學的代表;還有袁宏道的公安派,鍾惺、譚元春的竟陵派等文學流派;湯顯祖的文集體現了一代傳奇戲曲創作與反道學的思想。可以說,明代的文集發展到這時候,達到了它的頂峰。 明人文集雖多,但內容參差不齊。因為明人的文集中,一般都包括了作者大量的詩與為人作的墓志銘文字,及一些主要的奏疏,如果不是真正有影響、有思想的作者的話,有時往往都只有些應酬詩文,而絕無實際的內容,不過為作者其人充一充門面罷了。 私人修史私人修史,從中唐始興,明中葉以後達到了高峰。當代的史學史學者們在談到明朝私人修史的情況時說:「到了明朝,尤其是正德以後,私人修史數量浩繁、體裁齊備、內容廣泛,確是其突出的特點,也是前代無法比擬的。」①就中國史學發展之趨勢而論,誠然如此。然而明代的私人修史,亦有其發展的特點,即明初較少,弘治後始有所增多,至嘉靖、萬曆後而成其數量浩繁、體裁齊備、內容廣泛之特點。 私人修史是由於史家們痛感正史的失誣,他們希望通過私人修史以正視聽。而這種本來出自正義的做法,由於加入了史家自己的思想傾向,私人修史也就逐漸成為宣揚個人所持史觀的手段。明朝中葉以後,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衝擊之下,人們的思想更加活躍起來,他們尋求各種機會來表現自我,史學於是也成為了這種表現的方式之一。而這種現實狀況所導致的直接結果是史家們不必更多地在前朝史中去尋求抒發的機會,他們完全可以幾乎是無所顧忌地去談本朝的歷史。因此,不僅是私人修史,而且是修本朝史,成了明中葉以後史學的一大特點。 自然,明人也修前朝史,除去官修的《元史》之外,私人所修的前朝史還有薛應旂的《宋元資治通鑑》,馮琦的《宋史紀事本末》,張溥的《宋史紀事本末》、《元史紀事本末》和陳邦瞻的《元史紀事本末》等,也都有一定的影響。但是,明朝是取代了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所建立的漢族地主政權,元朝的遺臣當中,儘管有人不肯與新朝合作,但是一般來說,他們卻也不會從遺民的角度去追尋元朝的歷史。於是修本朝史也就成為了士大夫們通史而知典的象徵。 較早的明人私修國史有劉辰的《國初事跡》一卷。劉辰早年曾從李文忠幕下,建文中累官知府。永樂初以知國初事,與修《太祖實錄》,因得私述國初史事。此為明人較早私著國史者,其後即不復多見,直至弘治以後才有所發展。其具代表性的著作有顧粦《國寶新編》與徐紘《名臣琬琰錄》之類的史傳。史傳雖然是傳統史學的基礎,但是明人所作史傳,重於記述,失於褒貶,缺乏明確的史家批評之眼光,資料性強,史論性差,雖然有頗高的史料價值,卻絕非上乘之作。正德後,私人修史的風氣漸濃,一批較有成就的史家也相應而生,如王世貞、薛應旂、焦竑、朱國楨等。 王世貞所著《嘉靖以來內閣首輔傳》與顧璘《國寶新編》和徐紘《名臣琬琰錄》等已有明顯的不同。王世貞的這部傳記不是一般羅列人物生平,而是比較明顯地抒發了自己的政治史觀。明朝自嘉靖以後,政出內閣,首輔地位尤重,因此首輔位置成為政爭的焦點,王世貞有感於此而作首輔傳,以示嘉靖以來明朝政治之關鍵及政爭之根源。王世貞還不同於以往史家們人云亦云濫用史料的做法,開始對於史料進行考辨而作《史乘考誤》,這種考證方①尹達師主編:《中國史學發展史》第二章第四節,第218頁。 法與他對明代掌故的探尋,構成了他的治史風格,也使他成為明代史學最高水平的代表。待到李贄著《藏書》、《續藏書》,不僅強調了歷史人物的政治作用,而且一改舊日的說法,在人物傳中注入了自己獨到的見解,從而使明代的史學走向了一個更新的高度。 焦竑,是萬曆年間翰林院修撰,並曾應聘與修國史,但未成書而事罷,僅成《國史經籍志》六卷,且書中訛誤頗多,不為後人所重。然其因修史而輯成的《國朝獻征錄》一百二十卷,則成為有明一代內容最為豐富的人物傳集。書中收入明建國至嘉靖中各類人物近四千人,分為宗室、戚畹、勛臣、內閣六部等朝廷官員及地方官員、王府官屬、武職、義人、儒林、藝苑等。書中的人物傳記多用行狀、神道碑、墓志銘及舊傳,實際上更像是一部資料匯編,但是其中所錄人物之多,收集資料之全,均為前所未有者。 明代史家中,朱國楨也屬著作甚豐者,曾作《皇明史概》一百二十卷,今雖不傳,但有《皇明開國臣傳》十三卷,《皇明遜國臣傳》五卷,均為《皇明史概》中的內容,可見該書中人物傳記系分類而作,且突出時段的特徵,與《國朝獻征錄》不同。其中遜國之臣傳,記建文遺臣事跡,是明人修史中較為系統記述「靖難之役」死難諸臣之私修史籍。朱國楨另著有《皇明大政記》三十六卷,以編年體記述自洪武元年(1368)至隆慶六年(1572)間史事,雖為後人批評其失於取捨,但敘事之詳,仍多可取之處。 但明人修國史的代表作品還應當是鄭曉的《吾學編》。《吾學編》六十九卷,以紀傳體記述明史,自洪武至正德、嘉靖或萬曆,分記、傳、表、述、考諸類。如《大政記》、《名臣記》、《同姓諸侯表》、《同姓諸侯傳》、《地理述》、《百官述》、《四夷考》等,收集史料甚豐,也是明代私修的最為完整的一部史書。 儘管後人對明代史學的評價不一,但明代私人所修史書畢竟是明代私人著述中的一個主要部分,除去上述的史籍之外,還有如嘉靖間鄧元錫的《明書》四十五卷、高岱的《鴻猷錄》十六卷、徐開任的《明名臣言行錄》九十五卷、張朝瑞的《忠節錄》六卷、朱國楨的《皇明大訓記》十六卷、婁性的《皇明政要》二十卷、王圻的《續文獻通考》二百五十四卷、謝蕡《後鑒錄》三卷、薛應旂的《憲章錄》四十七卷、陳建的《皇明從信錄》四十卷、尹守衡的《史竊》一百零七卷、何喬遠的《名山藏》三十七卷、屠叔方的《建文朝野匯編》二十卷、宋端儀的《立齋閒錄》四卷、祝允明的《野記》、茅瑞徵《萬曆三大征考》五卷、張萱的《西園聞見錄》一百零六卷、張岱的《石匱藏書》二百二十卷等,這裡就不再一一介紹了。 筆記明代的史籍中,最令人感到興趣的便是野史筆記。野史筆記,舊作四部中的子部小說家類,其內容出於稗官、街談巷議、道聽途說,無所不錄其中,內容博雜豐富,所述史事雖不必信,但反映當時社會生活、政治事件、人物活動、階級鬥爭諸方面,均可補正史之不足,其價值早已為史學界所共認。明代的野史筆記,就其發展變化情況而言,大略可分為四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元末明初,元朝的典章掌故、太祖建國之事跡,記載紛紜,此為明代野史筆記發展的初期。其主要代表作品有陶宗儀《南村輟耕錄》三十卷,葉子奇《草木子》四卷。當時的士大夫們對於野史的興趣遠遠超過了正史。他們在身歷改朝換代的巨變之後,無不想將其所歷記述下來。但是明初的文禁又使得他們不可能隨意而作,因此這一時期的野史筆記,也就只能出於一些未曾追隨新朝的士大夫之手。這些在後來被稱之為「多雜以俚俗戲謔之語,閭里鄙穢之事」①的作品,在當時卻得到了士大夫們的極高的稱許。孫作在為《南村輟耕錄》所作序中寫道:余友天台陶君九成,避兵三吳間,有田一,家於松南。作勞之暇,每以筆墨自隨。時時輟耕,休於樹陰,抱膝而嘆,鼓腹而歌。遇事肯綮,摘葉書之,貯一破盎,去則埋於樹根,人莫測焉。如是者十載,遂累盎至十數。一日,盡發其藏,俾門人小子萃而錄之,得凡若干條,合三十卷,題曰《南村輟耕錄》。上兼六經百氏之旨,下極稗官小史之談。昔之所未考,今之所未聞。其採摭之博,侈於白帖;研核之精,擬於洪筆。議論抑揚,有傷今慨古之思;鋪張盛美,為忠臣孝子之勸。文章制度,不辨而明。疑似根據,可覽而悉。蓋唐宋以來,專門史學之所未讓。①孫作是在明初入仕為官的,而且官至國子監司業,史稱其「為文醇正典雅,動有依據」②。他本人也曾著《東家子》十二篇,屬於明初文人士大夫中的主流派人物。他對於《南村輟耕錄》的稱許,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士大夫中的普遍看法。 第二個時期是洪熙、宣德以後。經歷明初文化控制與文人士大夫官僚化的過程,明代文化進入了一個寂寞蕭條的時期,這一時期的野史筆記相對較少,其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葉盛的《水東日記》四十卷。這時的野史筆記與明初的風格已截然不同。葉盛以進士出身而官至吏部左侍郎,歷仕正統、景泰、天順、成化,是上層士大夫的代表。因此他的筆記著重於官場中的軼事,及朝廷制度。至於《南村輟耕錄》所記述的那些「閭里俚俗」之事,他是決然不述的,所以史稱:「葉盛《水東日記》病其所載猥褻。」③不去記述「猥褻」之事,是要表現出士大夫的高雅與官僚的身份,這也就難免將自己限制了起來,雖然是在作野史筆記,卻總是脫離不了當時那種「台閣體」的影響,缺少了野史筆記的味道。 黃瑜的《雙槐歲鈔》十卷,也屬這一時期野史筆記的代表作品。黃瑜以①《四庫全書總目》卷一四一《子部·小說家類二》。 ①孫作:《南村輟耕錄序》。 ②《明史》卷二八五《孫作傳》。 ③《四庫全書總目》卷一四一《子部·小說家類二》。 景泰年間舉人而任長樂知縣,政治地位遠不及葉盛,因而筆記中也較少葉盛那種大臣之體。據說他在縣官任上多有惠政。手植槐樹兩棵,因以為稱。官衙雙槐下的作品,畢竟不能同輟耕樹蔭下的作品相比,《雙槐歲鈔》雖然較之《水東日記》有所不同,但也仍然未能突破當時的文風,追求於掌故制度,士大夫軼事,加之神怪之說,殊少社會生活的記述。這種情況到陸容的《菽園雜記》時始有所變化,除去朝野掌故之外,旁及了談諧雜事。內容開始豐富了起來。而陸容的時代也較之葉盛等人稍晚,《菽園雜記》已是弘治年間的作品了。與之相埒的筆記還有王錡的《寓圃雜記》,開始涉及了當時的社會生活內容,其中《吳中近年之盛》一文,記弘治年間蘇州的變化,表現出士大夫們對於民間社會生活開始給予了注意。但是王錡更不同於黃瑜,他隱居故里終身不仕,這也就使其作品必然不同於那些官場中人了。 第三個時期是從正德、嘉靖直到明末。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發展較快,而經濟繁榮的同時各種社會矛盾也日趨激化,人們的思想也十分活躍,野史筆記也處於興盛時期。《明史·藝文志》中收錄了明人筆記一百二十七部,其中大約一百餘部是正德以後的作品,還有一些未曾收入,或者改入雜史類目之中。其中著名的有:郎瑛《七修類稿》七卷,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八卷,陸粲《庚巳編》十卷,何良俊《四友齋叢說》三十八卷,朱國楨《涌幢小品》二十四卷,田藝蘅《留青日札》三十九卷,焦竑《玉堂叢語》八卷,顧起元《客座贅語》十卷,謝肇淛《五雜俎》十六卷,張大復《梅花草堂筆談》十四卷,鄭曉《今言》四卷,張瀚《松窗夢語》八卷,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三十卷、《補遺》四卷,李樂《見聞雜記》十一卷,于慎行《穀山筆麈》十八卷。 這一時期的筆記,無論是出自名臣宿儒之手,還是出自府縣官吏、布衣的士大夫,與前相比,均改變了那種單純追求掌故記述的做法,筆記的內容更多涉及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使人感到了明人筆記的豐富色彩。郎瑛的《七修類稿》分為《天地類》、《國事類》、《義理類》、《辯證類》、《詩文類》、《事物類》、《奇謔類》七大類,其中只有《國事類》與過去的筆記內容相近,其餘六類中則多為《吳楚娶婦》、《蒙汗藥》、《惡俗》等民間細屑之事。李樂的《見聞雜記》也以記述民間習俗風氣等為長。其中記述晚明服飾的變化、市鎮的典當行業、商界的牙人、地方官府的胥吏等等,都深入到了社會的細微之處,而其可貴的價值也正在於此。 至於敘述明代社會風俗的筆記,沈德符的《萬曆野獲編》與謝肇淛的《五雜俎》則是更為典型的作品。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自序中說道:「餘生長京邸,孩時即聞朝家事,家庭間又竊聆父祖緒言,因喜誦說之。比成童,適先人棄養,復從鄉邦先達,剽竊一二雅談,或與壠畝老農,談說前輩典型,及瑣言剩語,娓娓忘倦。」①也就是說他的記述,既來自父祖前輩,又來自①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序》。 壠間農民,加上他本人的經歷所見,使這部野史筆記成為內容最為繁雜的作品。筆記中對於民間下層文化的種種記述,也反映了當時上下層文化的流動。《五雜俎》所述內容與之相近,而取捨則又有過之。謝國楨先生當年在《明清筆記談叢》中曾將此二書作過比較,他說:談明代社會風俗的書籍,當首推沈德符所著的《萬曆野獲編》和謝肇淛所著《五雜俎》。《野獲編》涉及的方面過於廣泛,有時但憑傳聞,不甚確切,且有近於猥褻的地方。謝肇淛《五雜俎》則記載得比較謹慎,且有識見獨道之處。①《五雜俎》分天、地、人、物、事五部記述,內容極為廣泛,多有涉及社會風俗之處。但謝曾任朝廷中級官員,敘事時不如沈德符那樣無所顧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張瀚的《松窗夢語》也是萬曆間的作品,他與沈德符、謝肇淛的情況不同,張瀚曾官至吏部尚書,是當時最高統治層的成員,此外,張瀚生活於江南地區,他的筆記中注意的不是異聞奇事,而是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內容。他雖然曾經作為朝廷要臣,但是作品中卻並不追求那種漫述典故的賣弄,在《松窗夢語》中,包括了像《士人紀》、《三農紀》、《百工紀》、《商賈紀》、《時序紀》、《風俗紀》等十分豐富的內容,其中涉及江南地區手工業與商業的發展形況,更是頗具價值的記述。我們倘若將其與葉盛的《水東日記》相比,就不難看出明人野史筆記的前後變化了。 第四個時期是明末清初的時期。從天啟、崇禎間直到清初,這一時期的野史筆記,大多著力於記述明末的社會矛盾與農民起義,或以清初的史事為主,其中有入清遺民的作品,也有清人的作品。但由於時代的變動,加之清初文字之獄的禁錮,野史筆記又走向了衰退,直到清中後期才重又興盛起來。 專業類書籍在明代的私人著述中,還有一些屬於各種專業類的書籍,如農業、水利、地理、醫藥及其他自然科技類的著作。這些書籍反映了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並給後人留下了寶貴的文化遺產。 在這類專業書籍中,有關於農業方面的著作,如周定王朱橚的《救荒本草》、鄺璠的《便民圖纂》、俞貞木的《種樹書》、黃省曾的《稻品》和《蠶經》、張履祥的《沈氏農書》、徐光啟的《農政全書》。 有關水利方面的著作,有吳道南的《國史河渠志》、吳山的《治河通考》、潘季馴的《河防一覽圖》、王圻的《東吳水利考》、熊三拔的《泰西水法》等。 有關地理方面的著作,有徐弘祖的《徐霞客遊記》、陳誠的《西域行程①謝國楨:《明清筆記談叢》,第23頁。 記》、馬歡的《瀛涯勝覽》、黃省曾的《西洋朝貢典錄》、張燮的《東西洋考》、嚴從簡的《殊域周咨錄》、茅瑞徵的《皇明象胥錄》以及艾儒略的《職方外紀》等。 有關醫藥方面的著作,除去李時珍的《本草綱目》外,尚有李濂的《醫史》、徐鳳的《針灸大全》、繆希雍的《方藥宜忌考》、汪機《外科理例》、王鑾《幼科類萃》、薛鎧《保嬰撮要》、周子蕃《小兒推拿秘訣》等。 關於其他科技類的著作,還有利瑪竇《幾何原理》、熊三拔《簡平儀說》、茅元儀《武備志》、宋應星的《天工開物》、李之藻的《天學初函》、方於魯的《墨譜》、程君房的《墨苑》等。 在這些專業著作中,最有價值的莫過於徐光啟的《農政全書》、徐弘祖的《徐霞客遊記》、李時珍的《本草綱目》與宋應星的《天工開物》。 徐光啟《農政全書》六十卷,輯錄了各種農學的文獻二百二十九種,加以評註。全書分為十二項:《農本》三卷、《田制》二卷、《農事》六卷、《水利》九卷、《農器》四卷、《樹藝》六卷、《蠶桑》四卷、《蠶桑廣類》二卷、《種植》四卷、《牧養》一卷、《製造》一卷、《荒政》十八卷。其中如《農器》等均有圖譜。後人評論此書道:「其書本末咸該,常變有備,蓋合時令、農圃、水利、荒政數大端,條而貫之,匯歸於一。雖采自諸書,而較諸書各舉一偏者,特為完備。」①徐弘祖的《徐霞客遊記》十卷,書成於崇禎十四年(1641)。全書採用日記方式,科學記述了作者從萬曆四十一年(1613)至崇禎十二年(1639)在各地進行地理考察的觀察紀實。其中關於我國西南地區石灰岩地貌的記述,是世界最早關於岩溶地貌的科學文獻。 李時珍《本草綱目》五十二卷。取神農本草以下諸家本草,匯集成書。 全書分為十六部,六十二類,一千八百八十二種,其中舊有者一千五百一十八種,由李時珍後補者三百七十四種。歷三十歲,采書八百餘家,三易其稿而後成。集本草之大成,無過於此書者。自清初刊行後,行醫者無不家有一編。 宋應星的《天工開物》三卷。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綜合科技著作。全書分十八篇,分別記述農作物的種植與收割加工、種桑養蠶、織染、製鹽、榨糖技術,磚瓦、陶瓷、金屬器物製作,車船製造,石灰、硫黃等礦石的燒制技術,採煤、造紙、榨油等技術,以及礦物的開採冶煉,兵器製作等。全書附有一百二十三幅插圖,為後人留下了操作與機械的直觀形象,反映了到明朝崇禎時期的科技水平狀況。 明代的科技類書籍在浩如煙海的明人著作當中雖然不多,但是與前相比,仍是前所未有的豐富,而且出現了像《本草綱目》之類集前人大成的著述。因此可以說,明人的科技著作,是中國傳統科技的一次全面的總結。明①《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二《子部·農家類》。 代科技的另一個特徵,是西方科技的傳入,一批思想解放的士大夫在接受西方科技的同時,發展了中國傳統科技,徐光啟、李之藻的著作即屬此類。因此又可以說,明人的科技著作,也代表了傳統科技向近代科技的發展。 第三節 地方志 明代地方志的修纂 地方志在明代史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地方志所包括的內容豐富,對於一個地方的歷史沿革、政治建制、經濟狀況、社會風俗、重要人物、文獻古蹟都有頗為詳細的記述,所以清代史學家章學誠說:「方誌乃一方全史」,也就是說方誌就是一部地方史。①中國歷來有修地方志的傳統,對此可以上溯到《越絕書》、《吳越春秋》、《華陽國志》等最早的方誌修纂。據當今學者的研究統計,中國歷代所修方誌共有八千多種,十多萬卷,而明清兩代的方誌即達六千四百多種,九萬二千餘卷,其中明代所修的地方志據估計達一千四百多種,一萬二千餘卷,也有人統計多達二千八百九十二種,總之明代的方誌在中國歷代方誌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②方誌的修纂雖然起源這麼久遠,而且從宋元開始更有了很大的發展,方誌作為一種地方史書,在體例格式上都漸臻完備,但是方誌作為一種地方史書的普遍修纂則始於明代,明朝人曾自稱:「今天下自國史外,郡邑莫不有志。」①可惜的是,明代修纂的方誌,今天已大都散逸。今存的明代方誌據朱士嘉等所著《中國地方志聯合目錄》僅有九百七十三種。這九百餘種明代方誌作為地方史所保存下來的大量珍貴史料,對於明史研究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此外,大量清代乃至民國時期所修的方誌中,保存了相當數量的明代史料,也是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參考書籍。 明代的地方志包括有:全國性志書即一統志,省級志書有各省的通志、總志,省以下有府志、州志、縣誌,縣以下有鎮志、鄉志、里志,衛所有衛志、所志,一些特殊地方,如山、水、關隘、書院等亦多有志。 明初洪武三年(1370)便修成了《大明志》,編類天下山川、州郡形勢及各地降附始末,是為明代最早的全國性志書。而其時尚有多處未入版圖,故雖有《大明志》,而未有一統。待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則雲、貴(設都司未設布政司)、川盡入版圖,於是再修成《寰宇通衢》。「時天下道里縱一萬九百里,橫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四彝不與焉」②。其後又修成《洪武京城圖志》一卷,即當時京城南京的圖志。全國性志書與京城圖志的修纂對於地方志的修纂無疑是一個鼓勵,所以明代自洪武朝起,地方志的修纂便已開始進行。今天可以見到的洪武中盧熊所修《蘇州府志》及《明史·藝文志》著錄其所作《吳邦廣記》五十卷等均為洪武中地方志書的代表作。此外,①《章氏遺書》卷二八外集一《丁巳歲暮書懷投贈賓谷轉運因以志別》。①萬曆《滿城縣誌》序。 ②彭孫貽:《明史紀事本末補編》卷一《秘書告成》。 還有如宋訥所作《東郡志》十六卷,雖然大多不存,但仍可知洪武中方誌修纂之概況。洪武中為政嚴猛,盧熊為洪武中循吏仍不免坐累死,加之開國之初,經濟尚未恢復,所以雖有修志之舉而未普及。 成祖即位後,永樂十年(1412)曾頒降「修志凡例」,見於嘉靖《壽昌縣誌》。十六年(1418)下詔修纂天下郡縣誌,並命戶部尚書夏原吉,內閣大學士楊榮、金幼孜等領其事。其時復頒纂修「郡縣誌凡例」共二十一條,見於正德《莘縣誌》卷首。 嘉靖《壽昌縣誌》載永樂十年所頒「凡例」十六項:一、建置沿革分野,二、疆域城池裡至,三、山川,四、坊巷鄉鎮,五、土產貢賦,六、風俗形勢,七、戶口,八、學校,九、軍衛,十、口舍,十一、寺觀祠廟橋樑,十二、古蹟,十三、宦績,十四、人物,十五、仙釋,十六、雜誌。其每項均有明確規定,如《坊巷鄉鎮》:「據現在所有坊巷、鄉都、村鎮、保社之名載之。若古有其名,而今已無者,則於古蹟下收之,仍要現其今在某處。」《土產貢賦》:「凡諸處所產之物,俱載某州某縣之下,仍取《禹貢》所賦者收之。有供貢者,載其上貢之數,或前代曾有所產而後遂無者,或古所無,而今有充貢者,皆據實備載之。若有所賦田畝稅量,以洪武二十四年及永樂十年黃冊田賦貢額為準,仍載前代稅額,以見古今多寡之數。」《風俗形勢》:「凡天下州縣所定疆域、山川,既有間隔,習尚嗜好,民情風俗,不能無異,宜參以古人之所論,與近日好尚習俗之可見者書之。」這些規定,對於方誌的修纂不僅形成統一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方誌修纂中必應保存的史料的記述。①正德《莘縣誌》所載永樂十六年凡例共二十一項,與前述凡例大同小異,估計很可能是修縣誌者對於永樂中官方頒行的同一凡例的不同記述,其中關於賦役、戶口等記述下限,也均始於洪武二十四年,止於永樂十年。該志序中稱:「若夫條目之紊亂者,則依我國朝永樂十六年頒降纂修凡例與夫一統志參用之。」根據明人記述,永樂十六年下詔纂修天下郡縣誌,其後景泰中葉盛稱:「今欲成盛代一統之書,宜有資軍國,益勸戒。如地理戶口,類不可缺。必如永樂中志書凡例,充廣之可也。」②顯然永樂中頒行的方誌修纂凡例,既為地方修志所用,也為修一統志所用,故鄭曉以「天下郡縣誌」為一統志之續修,並有以夏原吉、楊榮、金幼孜總其事之說。若只是各地修志,則無須三人領其事。但永樂中修纂「天下郡縣誌」之凡例畢竟公布於天下,也可以理解為目的主要是為了對於地方修纂方誌的控制,這當首先是出於永樂中所推行的文化專制政策。但是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明代方誌的纂修。只是由於明初的社會經濟狀況的限制,各地方府、州、縣還不可能將修方誌這類地方文化舉措放到首要日程①傅振倫:《中國史志論》,第144—148頁。 ②鄭曉:《今言》卷一。 之上,因此我們今天見到的明代方誌主要在弘治、正德以後。也就是說,明代方誌的修纂是到弘治以後才逐漸增多起來的。 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統計,明代已知的二千八百九十二種方誌中,洪武至天順年間所修二百五十七種,成化至正德年間四百六十種,嘉靖至萬曆年間一千六百二十二種,天啟至崇禎年間六十六種。①如果具體到每一個時期來看,明代方誌修纂最多的時期是嘉靖朝,正德次之,弘治、萬曆又次之,修於天啟、崇禎者最少。有些學者由此而得到的結論是;「明代修志,從正德起逐漸增多,到了嘉靖,掀起一個高潮,萬曆以後又緩慢地轉入低潮。」②萬曆以後修纂方誌轉入低潮,顯然是與當時的政治局面的混亂有一定的關係。萬曆中期以後,礦監稅使四出,怨聲載道,民變四起,這自然會直接影響到地方上修志之舉,再到天啟、崇禎時,江河日下,亡國之象已然顯露,修志之事更無從提起了。 明代地方志舉要明代的全國性志書有《大明一統志》九十卷。明代全國性的志書始修於洪武初年,即前所述洪武三年(1370)修成之《大明志》。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再修成《寰宇通衢》。但其時全國行政設置未定,因此成祖即位復有修志之意,故永樂十六年詔纂「天下郡縣誌」。至景泰中再議修志之事,並准依宋代《方輿勝覽》為式。時人葉盛稱:「此趙宋偏安之物,況直為四六設。今欲成盛代一統之書,直有資軍國、益勸戒。如地理戶口,類不可缺,必如永樂中志書凡例,充廣可也。」遂成《寰宇通志》。③然書成未刊,至英宗天順三年(1459)再令李賢等重修,雖稱重修,其實是在其基礎上略作改動而已。書成後更名《大明一統志》以示與景泰時所修之別,刊行天下。地方志書首為各省通志。明代各省均有通志,其重要者有成化《山西通志》十七卷,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弘治《八閩通志》八十七卷,嘉靖《江西通志》三十七卷,嘉靖《山東通志》四十卷,嘉靖《河南通志》四十五卷,嘉靖《陝西通志》四十卷,嘉靖《湖廣通志》二十卷,嘉靖《廣東通志》七十卷,嘉靖《廣西通志》六十卷,嘉靖《四川總志》八十卷,萬曆《四川總志》二十七卷,嘉靖《貴州通志》十二卷,正德《雲南通志》四十四卷。各省通志載一省疆域、沿革、戶口、田賦、風俗、物產、職官、學校、名跡、人物等,是了解各省歷史的重要文獻。 如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嘉靖四十年(1561)胡宗憲、薛應旂纂修。其時胡宗憲為浙江總督,未必真正參與修志之事,具名而已。薛應旂雖①參見巴兆祥:《明代方誌纂修述略》。 ②參見駱兆平:《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考錄》;朱士嘉:《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考錄序》。③鄭曉:《今言》卷一。 主修書之事,而真正修志者當另有儒士多人。該志薛序稱:浙江舊無通志。嘉靖乙未、丙申間,今少傅存齋先生徐翁視學於浙,始創為之。越十有六年辛亥,旂承乏浙中學政,至則問翁志稿,而掌故已凡幾易,罔有知者,因慨鉅典就湮,妄意修輯。乃博訪旁搜,於故牘中得翁舊所錄史傳全文及各志銘,凡十有一冊。①因知薛氏所修《浙江通志》系本於徐氏原作而在其基礎上擴充成書。書中卷一至十二為《地理志》,卷十三至十六為《建置志》,卷十七至十八為《貢賦志》,卷十九至二十為《祠祀志》,卷二十一至三十五為《官師志》,卷三十六至四十九為《人物誌》,卷五十至五十二為《選舉志》,卷五十三至五十六為《藝文志》,卷五十七至六十為《經武志》,卷六十一至六十二為《都會志》,卷六十三至七十二為《雜誌》。由此可見各省通志纂修體例之大概。其他諸省通志列目不盡同,而所述內容基本相近。 各省通志之下,則為府、州、縣誌。終明之世,全國通計有府一百四十,州一百九十三,縣一千一百三十八;羈縻府十九,州四十七,縣六。如此眾多的地方機構,各有其方誌,且一些府、州、縣誌先後一修再修,其數量之多也就不足為怪了。 府、州、縣誌與各省通志體例相同,述事大同小異,或稍細於通志,而更具地方特色。以正德《姑蘇志》(即《蘇州府志》)為例可見其一斑。正德《姑蘇志》六十卷,正德元年王鏊、吳寬纂修。其中卷一為《郡邑沿革表》,卷二至四為《古今守令表》,卷五至六為《科第表》,卷七為《沿革》、《分野》、《疆域》,卷八至九為《山》,卷十為《水》,卷十一至十二為《水利》,卷十三為《風俗》,卷十四為《戶口》、《土產》,卷十五為《田賦》,卷十六為《城池》,卷十七為《坊巷》,卷十八為《鄉都》,卷十九至二十為《橋樑》,卷二十一至二十三為《官署》,卷二十四為《學校》,卷二十五為《兵防》,卷二十六為《倉場》、《驛遞》,卷二十七至二十八為《壇廟》,卷二十九至三十為《寺觀》,卷三十一為《宅第》,卷三十二為《園池》,卷三十三為《古蹟》,卷三十四為《冢墓》,卷三十五為《吳世家》,卷三十六為《平亂》,卷三十七至四十二為《宦績》,卷四十三至五十八為《人物》,卷五十九為《紀事》,卷六十為《雜事》。 王鏊等的《姑蘇志》是明代方誌中的名作,在地方志中屬列目頗細者,因此所保存的史料也詳於其他一些地方志。除《姑蘇志》外,明代方誌中著名者還有如康海的《武功縣誌》,祝允明的《興遼志》。其中康海的《武功縣誌》在編纂上與方誌的習慣體例有明顯區別,其全書僅三卷,二萬餘字,記事可謂簡練明了,一反通常方誌的記事雜蕪瑣碎,但也因此而「失去纂修志書徵文備獻的意義」①。 府、州、縣誌是明代地方志的主體,也是明代地方文獻中最受重視者。 ①《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考錄·浙江省》。 ①謝國楨:《史料學概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頁。 一般或由地方官員出面組織修纂,或請名人修纂。因此明代的方誌一個主要特點是「許多地方志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結合本地特點,編制了比較罕見的篇目」②。如正德《瓊台志》中的「平亂」,嘉靖《韶州府志》中的「洞寇出沒」,嘉靖《清流縣誌》中的「盜賊」,嘉靖《南康縣誌》中的「十家牌法」和「鄉約」,正德《瓊台志》中的「破荒啟土」,萬曆《嘉興府志》中的「醫藥」,嘉靖《汀州府志》中的「窯冶」,嘉靖《建陽縣誌》中的「圖書」,成化《新昌縣誌》中的「圖像」等等。 明代方誌的另一個特點,是在纂修思想上的創新。有些地方志修纂中主張「不志天文」(嘉靖《臨安府志》),有的地方志主張「不書星野」(嘉靖《耀州志》),也有的纂修者反對修志中的記事蕪雜,主張簡練高古,如韓邦靖所編《朝邑志》,全書二卷僅五千七百餘字,雖稱文風高古,對於後世史家來說,卻難有所取了。③府、州、縣以下有鄉鎮志。明代中葉以後,鄉鎮志的修纂漸多,其體例基本遵循府、州、縣誌,而因記事範圍相對狹窄,內容也相對為簡。如嘉靖《澉水續志》,董穀纂於嘉靖三十六年,即為鄉鎮志中之名作。全書九卷,分為地理、職官、公署、貢賦、兵衛、祠宇、人品、雜記、藝文九門。在明代的地方鄉鎮志中,也有不依照這類體例的作品,如崇禎末仁和沈謙所撰《臨平記》四卷,即全然不遵方誌修纂之體,現存該書抄本僅三卷,卷一至二為《紀事》,卷三為《雜記》,全書所輯凡一百餘條,末附臨平十詠。分年記事,被後人稱作「系鄉鎮志中之創例。」①除鄉鎮志外,明代的方誌中還包括有衛所志、山水志、風土誌、海防志、古蹟志等。這些專門類的志書,因為不屬於國家行政區劃,所以與一般方誌體例上不盡相同。如嘉靖《雁山志》,志浙中雁盪山,全書分為山水、寺院、土產、詩文四類,雖仍志書之體而與省、府、縣、鄉之志迥然不同。再如崇禎年間僧人傳燈所纂《幽溪別志》十六卷,記天台山幽溪,書分為形勝、開山沿革、重興規制、宗乘、泉石、人物、金湯、檀度、福田、塔墓、古蹟、著述、贈遺、余學等凡十六,從形式上近於縣誌,而內容集中於山水名勝,與地方志所記地方史事仍有相當大的不同。這類方誌在明代方誌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著名的如劉效祖《四鎮三關志》、詹榮《山海關志》、馮世雍《呂梁洪志》、孫存《嶽麓書院志》、喬世寧《五台山志》等。 從全國性的總志,到地方性的各省通志,各府、州、縣方誌,以及各地山水風土古蹟等志,構成了明代方誌的不同層次。這數以萬卷計的明代方誌,是今天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資料。 ②朱士嘉:《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考錄序》。 ③參見朱士嘉:《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考錄序》;謝國楨:《史料學概論》等。①洪煥椿:《浙江方誌考》卷十三《浙江鄉鎮志》。 明代方誌的史料價值關於明代方誌的史料價值,曾經有許多學者作過詳細的論述。明代是中國方誌纂修的一個重要發展時期,它在宋代地方志修纂走向定型的基礎上,又向前發展了一步,使之更趨完善。有些學者提出,明朝人在方誌的修纂方面,已經開始涉及方誌學的內容。明人對於方誌修纂的不同意見的爭論,如或尚繁或尚簡,或主張史志為主從,或主張史志為表里,或修志以崇史學或修志以崇地理。雖則看法不同,這些爭論與修纂中的嘗試,對於明代方誌的進一步成熟發展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①如明人楊一清稱:「國有史,郡有志。..志,史之翼也。」②又田秋雲稱:「志也者,識也,郡之史也。」③張居正則稱:「州郡之有志,猶國之有史。」④李東陽亦稱:「大則史,小則志,兼行而互證。」⑤如此種種,不勝枚舉。這與清代學者章學誠所謂「方誌乃一方全史」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 強調方誌的史學特點,就使得明代方誌大都突出了記史方面的主要內容,而且大都於地方之事無所不載,從而被學者們稱作是一種「地方性的百科全書」,並進而指出:「無所不載這個傳統之所以優良,是因為一部方誌將一地的古今疆域沿革、自然條件、政治、經濟、軍事、思想、文化、教育、人物、異聞、瑣事等等,分門別類,一一記載下來,就概括了一地已知的全部古今情況,要了解一地重要的人、物、事,只須從中查閱即可。這個任務是任何一部國史或任何一種類型的圖書所未能承擔,也承擔不了的,只有千百部方誌同時存在,才能予以完成。」①這實際已經涉及了明代方誌的史料價值。從今天史學研究的角度來看,方誌記述的內容越細,在史料上保留下來的東西也就越多。作為一部省通志或者府、州、縣誌,都是不可多得的地方史研究史料,而同一地區或者相近地區幾部省通志或者府、州、縣誌,甚至鄉鎮、山水、風土誌,就構成了帶有普遍性內容的史料,這就不僅可以作為地方史研究之用,而且能夠作為一個時代更深入研究的史料依據,這也就是近年來地方志為愈來愈多的史學工作者所重視的原因。 對於地方志的研究,從清人章學誠開始被視為方誌學,近年在方誌方面的研究隨著全國地方志修纂工作的開展而不斷有所深入。1935年朱士嘉所撰①參見馬楚堅:《明清人物史事論析·略論明人修志主張》,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版。②嘉靖《九江府志》序,轉引自馬楚堅:《略論明人修志主張》。 ③嘉靖《思南府志》序。 ④《張太岳集》卷七《刻灤州志序》。 ⑤嘉靖《許州志》序。 ①參見黃葦:《方誌論集·論方誌的繼承和創新》。 《中國地方志綜錄》出版後,又於1980年出版《中國地方志聯合目錄》。傅振倫《中國史志論》、黃葦《方誌論集》都是對方誌的專論之作,黃葦的書後並附有《歷代諸家方誌論文篇目選錄》,為利用了解歷代方誌提供了方便。再有如駱兆平《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考錄》一書,著錄明代方誌不下四百三十五種,現存者二百七十一種,散出者一百六十四種,為利用明代方誌提供了線索。目前已經影印出版了《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共收一百零七種。台灣影印出版的地方志綜錄中,也包括了相當數量的明代地方志。而且對於明史研究來說,不僅明代方誌,許多清代方誌中的材料也都涉及明史研究內容,甚至民國時期的方誌中保存的藝文、碑刻等,許多今已不存,也都為明史研究的重要依據。 從目前明史研究的發展趨向看,在政治史研究方面,一些學者開始從政治學角度去看國家控制的作用。這也就需要更加深入到地方基層政權及區域社會結構等方面進行研究,在這一研究過程中,地方志和檔案成為必不可少的史料。如對於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的研究,在正史往往根據當時官員們的報告,其中很難反映出真實的情況,而地方志中則往往根據地方經歷的實際情況,雖然也多有對於農民軍的污衊不實之處,但與官修的正史相比在這方面的記述要相對真實可靠些。在經濟史研究方面,尤其是對明代中葉以後商品經濟發展方面的研究,無論是農業經濟、土地制度、市場經濟、手工業生產等,都離不開地方志中的資料。它比較起官修的正史,以及通考之類綜述性史料具有更加細微的特點,從而使研究者們得到許多從正史無法得知的歷史實際情況。明代方誌的一個傳統是對於地方賦役情況的較詳記述,而且這些記述大都是根據各地賦役的實施情況,因此是研究賦役史必不可少的材料。再如明代各地移民屯種的情況以及屯田民田化等重大土地史方面問題,我們離開地方志就很難進行研究,而地方志中僅僅各地屯與社的名稱之別,就足以使我們對當初屯民與社民的數量進行明確的比較了。至於文化史與社會史研究,要了解一個時代的社會與文化,要了解地方風俗、社會生活、社會結構以及當時社會政治的真實表現,不能僅僅憑藉官修史籍,而往往只有在方誌、筆記和文集中才能夠得到真正有價值的資料。當然,地方志中的許多材料出於當地士大夫之手,有些出於地方官吏或由地方官吏組織修纂,他們只能站在地主階級立場上進行編纂,這就不可避免帶有相當大的片面性,甚至作偽的情況,但是由於地方志的編寫不會像官修正史那樣嚴格謹慎,因此在記事上也不會像正史那樣有過多的忌諱,史學工作者往往也就能夠從中找出那些反映歷史真相的東西。 白壽彝教授在本書第一卷的「導論」中談到歷史文獻的特點時曾經說過:「我們應該知道歷史文獻的不足,同時也要善於利用歷史文獻。」他還說到歷史文獻的多重性問題:「所謂多重性,第一,是說一種歷史文獻總是反映一定的歷史現象,這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把不同的、有代表性的歷史文獻聯繫起來,觀察規律性的東西。這就超出了一個一個的具體歷史記載的範圍了。這種性能不一定是文獻本身所固有的,往往是史學工作者所賦予的。第三,文獻不一定是死的東西,其中有不少是一直到現在還是有生命力的東西。」白壽彝教授還指出,歷史文獻中的具體記載在一般政治資料以外,還有思想資料、藝術資料、文學資料、科技資料等等。①就這一點而論,在我們通常使用的歷史文獻中,地方志當屬最為豐富的並且能夠聯繫起來進行觀察研究的材料,而且它在除去一般政治資料之外,也具有更加豐富的內容特徵。 ①《中國通史》第一卷《導論》,第294頁。 第四節 明代徽州文書檔案① 對於契約文書的研究是當前史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的契約文書源遠流長,但由於種種原因,保存下來的並不多。因此,「漢簡」的發現,「敦煌、吐魯番文書」的發現都對中國史學研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就明代而言,雖然保存下來的正史、方誌、文集以及官方檔案汗牛充棟,但流傳至今像「徽州文書」這樣數量巨大、內容豐富的契約文書並不多見。 徽州文書的由來、收藏與整理徽州文書是指宋朝到民國徽州所屬六縣及與之相毗鄰的遂安(今浙江淳安)等縣遺存的契約文書。徽州位於安徽省南部,古稱「新安」,從北宋宣和三年(1121)開始正式置徽州,領有歙、休寧、祁門、黟、績溪、婺源六縣,歷經元、明、清三代,一直到民國初年,其行政區劃基本未變。明清時代,徽州商人遍及海內,「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江北則推山右」②。徽州人經濟實力的增長也促進了當地文化的繁榮,徽州人文薈萃,名人輩出,素有「東南鄒魯」之稱。從南宋以來,徽州也是刻書、印刷業中心之一。 徽州境內多山,交通不便,「徽之為郡在山嶺川谷崎嶇之中」①。地少人多,民鮮田疇,所以對地權尤為看重,非常注意保存作為地權證明的文書。特別是徽州地區宗族勢力很強,非常重視祖先留下的家產,同時把這類文書視為祖先的文化遺產而加以收藏,藉以維護家族財產②。且徽州特殊的地理環境,險阻天成,兵革少到,因此大量的契約文書得以保存下來。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歷史文物是注意保護的。在當時的文化部副部長鄭振鐸的重視下,徽州文書得以通過在屯溪設立的古籍書店流傳到全國一些大的圖書館、博物館與科研機構。包括北京圖書館、中國歷史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和經濟研究所、上海圖書館、安徽省博物館、浙江省博物館以及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南開大學、中山大學等單位。此外,徽州當地的一些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也有①本節主要參考周紹泉的《徽州文書的由來、收藏與整理》(載《明代史研究》第20號,1992年日本出版)和《徽州文書的分類》(載《徽州社會科學》,1992年第2期)兩篇文章上有關資料。②謝肇淛:《五雜俎》卷四。 ①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鳳寧徽》。 ②鶴見尚弘:《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約文書》,載《中國史研究動態》1995年第4期。曲翰章節譯自日本《東洋學報》第七十六卷第一、二號。 大量收藏。據初步估計,流傳出來的徽州文書大約有十萬件以上③,仍然藏於民間的文書更是不可估計。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徽州文書並未得到很好的整理。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在六十年代曾經對其收藏的文書進行編目、編號。進入八十年代,一些收藏徽州文書的單位開始對其收藏的徽州文書進行整理出版。到1996年底,已經出版的徽州文書資料有以下幾種:《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一輯,安徽省博物館編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共收明、清兩代徽州文書九百五十件。 《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共收宋元土地買賣文契十二件,明代土地買賣文契六百八十五件。 《徽州千年契約文書》,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輯,花山文藝出版社1991年版。該書為影印本,能顯示出原資料形狀,分上、下編,各二十卷。上編實收宋、元、明三代散件文書一千八百十一件,簿冊五十七部。下編實收清、民國散件文書一千零十件,簿冊三十三冊。 《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張傳璽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該書所選錄的宋、元、明、清文書絕大多數也是徽州文書。 以上已經整理、出版的徽州文書,僅占全部徽州文書的極小一部分。更多的徽州文書還有待於將來去開發利用。 徽州文書的分類徽州文書的內容相當豐富,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民俗等各個方面,按不同的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以徽州文書的現存形式分,可分為散件與簿冊兩類。所謂散件,就是由一張或二三張契約文書組成的一件文書,如土地買賣文書就多為一件白契或紅契,有的附有一張推單或一張驗契紙,有的既附有推單,又附有驗契紙,這樣的三張文書就成為一件文書。所謂簿冊,就是裝訂成冊的文書,有的簿冊原本就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如魚鱗圖冊、商業賬簿、分家書等。有的則是因其內容相同或相近,後人將數量不等的散件文書抄錄在一起成為簿冊,如抄契簿、租底簿、訴訟案卷等。徽州文書就其來源、性質而言,可分為私家文書和官府文書。私家文書多屬民間行為,如土地買賣中的白契、抄契簿、租底簿、入贅文約、商業合同、還文約等。這些私家文書有的不必經由官府,有的則屬私下交易。官府文書是由官方制定或認可的文書,如布告、稅票、執照、黃冊、魚鱗圖冊以③詳見周紹泉:《徽州文書的由來、收藏與整理》。這批文書主要為明、清兩代,但明代文書究竟占有多大比例,是難以確定的。就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保存的一萬多件文書統計,明代文書占一半左右,而其他收藏單位的比例可能沒有這麼高,但現存的明代徽州文書數量仍然是巨大的。及土地買賣文書中加蓋官印的紅契、驗契紙等。 從研究徽州歷史文化的角度,可以將徽州文書分為以下幾類。 土地文書。這是徽州文書中反映土地所有、土地所有權轉移、土地經營方式及其他與土地有聯繫的文書統稱。它反映出當時的地權變動與土地經營方式的演變。 土地文書中數量最多的是土地買賣文書。《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一輯、第二輯所選錄的文書絕大多數為土地買賣文書。它包括賣田契、賣地契、賣山契、賣塘契、賣園契、賣屋基契等。這些文書有的加蓋官印,成為紅契,有的則屬民間交易,為白契。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崇禎十三年休寧朱士達賣田官板契紙」①。該契紙為縣刷印,右上角頂格大字印有「直隸徽州府休寧縣」,第二行印有「玄字拾柒號契紙產價××」、「稅銀××」,右下角印有「領契紙坊長、里長」。接著為填寫契紙內容的方格。契紙左半部印有關於崇禎八年頒行官板契紙事和《大明律》「典賣田宅」條。最後左下部印有「右契紙付業戶××收執」,形式完整,印製精美。 土地買賣之後,按法律規定,要稅契。《明律箋釋》稱:「典賣田宅,照價多寡,納稅於官,官為印其契券,謂之稅契。」這樣官府才在雙方書立的草契(白契)上加蓋官印,發給稅契憑證,承認和保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徽州文書中保存了許多稅契憑證。稅契憑證因時代早晚又有稅票、號紙、契尾、執照等不同名稱和形制。徽州文書中保存最早的稅契憑證是元朝至大元年(1308)「徽州路祁門縣謝良臣置產稅票」①,這是目前僅見的元代稅契憑證原件。明初稅契憑證承襲元制,稅契憑證上都要寫明買方用價多少買到某人田產驗價收稅,給付文憑及年月日等。例如,洪武二十四年「祁門謝翊先置產稅票」:徽州府祁門縣稅課局,今據西都謝翊先用價寶鈔三貫四百文,(買)到在城馮伯潤名下山地為業,文契付局印兌,除已依例收稅外,所有文憑須至出給者。契本未降。右付本人收執。准此。 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日。攢典蔡斗生(押) 稅課局(押)②明中期以後的稅契憑證印製精美,並在其中引述《大明律·戶律》中「典賣田宅」的條文,強調契尾是田土交易的憑證,對不稅契者要嚴厲懲治。 徽州地區在土地經營方式上主要採取租佃經營,因此也保存著大量租佃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四卷,第457頁。 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8頁。關於稅契憑證,詳見周紹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試探》,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1期。 ②《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32頁。原契中多有簡寫、俗寫之字,今以規範簡化漢字錄出;契中遺漏之字,用圓括號括起補上;契中錯字,用方括號括起,後面用圓括號補上正字。殘字或無法識讀之字以方框標出。下引文同。 契約。例如,萬曆四十六年「汪子華佃山約」 汪子華今承佃到本都王家龍名下六保土名王興住後並下塢山二號,里至小苗塢界,外至下塢界;里至石界合角山場,前去撥種松杉苗木。務要[變](遍)山滿密,無得拋荒。其苗兩半均分。日後力分先盡山(主),無得變賣他人。如要不遵,甘罰白(銀)伍錢公(用),仍依此文為準。(今)恐無憑,立此為照。 萬曆四十六年七月卅日立承佃人汪子華(押) 中見人汪福龍(押)①一般來說,在租佃契約有住主屋、葬主山、投佃、違約受罰等內容的文書,特別是在稱呼中出現「房東」、「房主」等字樣的文書,都說明了租佃者的佃仆身份。但僅憑租佃契約有時並不能看出租佃者的身份地位、人身依附關係,因為佃仆租種其他人的土地所立租約與一般租約無異。 在徽州地區,租佃經營的結果之一就是產生了山場力分和田土力分。不僅租佃契約中經常提到關於「力分」的內容,而且還有買賣「力分」的契約。如「萬曆三十年祁門汪大鑾賣力分契」②等。山場力分是山場租佃者在山場栽種苗木,等到苗木長大成材,其中包含著租佃者付出勞動應得的份額,即為力分。力分是租佃者自己的財產,可以將其出賣,但租約中大多規定出賣力分必須「先盡山主」。與山場租佃中的力分相似,在田土租佃中也有力分問題。這是由於租佃者對其所租佃土地進行改良、增加肥力等原因,從而取得了這塊土地的租佃權,這種佃權即稱為「力分田」域「糞草田」。地主要改變與原租佃者的關係,就要付給原佃戶力分銀方能實現,而佃戶也可以將這種力分田出賣,這種買賣在清代又稱為「小賣」。 除了以上幾種土地文書外,還有土地典當契、土地批契、田土清白合同、土地對換文約、添價契、山場合業契、退契等。土地典當契是以土地為抵押物借款,它與土地買賣契不同之處在於規定了還贖期限,逾期不能還贖,便加批文成為賣契。土地批契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批給指定的繼承人而立的文書,它多發生於家族內部、親戚之間,是一種無償轉移。田土清白合同則是為了劃清田土界線而訂立的合同。土地對換文約包括對賣契、對換文約和對換合同三種形式,是業主為了經營便利而相互對換土地。 添價契是土地出賣者出賣土地之後的添價、加找行為。不僅未經官府的白契有添價行為,而且部分赤契書立之後,仍發生添價行為。添價契在明代並不多見,清代中後期較多。歷史研究所所藏的「永樂二十二年吳中原賣契」附有「景泰二年添價契」①。退契是買主將土地退回原賣主,「退」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買賣雙方合意,同意退回;另一種是土地重複交易,造成糾紛,後買之人立退契將田土退還原賣主,如「正統八年祁門方壽原退還重複買山①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②《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409頁。 ①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地契約」①。 賦役文書。明代對於賦役徵收與田土經理已經達到相當成熟階段,魚鱗圖冊與黃冊一經一緯,以保證國家賦役徵收,杜絕田土之訟。 (一)黃冊及其相關文書關於明代黃冊,保存下來的原件十分稀少。但徽州文書中不僅發現了黃冊原件②,而且也保存有許多與黃冊有關的戶帖、黃冊底籍抄件、實征冊、親供冊等,可以彌補黃冊研究上史料的不足。 黃冊源於洪武三年(1370)實行的戶帖制度,徽州文書中有一些戶帖原件,如「洪武四年祁門汪寄佛戶帖」③、「洪武四年祁門江壽戶帖」④等。戶帖中記有該戶戶名、鄉貫、丁口、年歲以及該戶事產。但戶帖難以完全反映每戶人丁、事產的變化,而黃冊則在這方面彌補了戶帖的不足⑤。黃冊有兩種形式,進呈朝廷的用黃紙為面為黃冊,存留府、州、縣的用青紙為面為存留冊(又名青冊)。而各里書手留底的草冊,即為黃冊底籍。徽州文書中的黃冊底籍多為抄件,如永樂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門李舒戶黃冊抄底⑥,萬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⑦。這些抄件也是採取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柱式登記,與黃冊內容基本相同。徽州文書中還有實征冊,這是地方官吏為了保證賦役徵收,另造的一種實際徵稅編徭時的實征冊,歷史研究所藏有「萬曆至天啟休寧汪氏實征冊」。 親供冊是造黃冊之時,首先要各戶親供,依照黃冊制度規定的內容將自家有關情況依式填寫,形成親供冊,也稱歸戶親供冊。安徽省博物館藏有「萬曆玖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圖歸戶親供冊」。 (二)魚鱗圖冊及其相關文書魚鱗圖冊是總圖和清冊(又稱為分裝冊)的總稱。徽州文書中保存下來的明清魚鱗圖冊原件很多。目前所見到的最早的魚鱗冊為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前的龍鳳經理魚鱗冊①,該冊載有田土字號、土名、都保、業主、田土面積、四至、佃戶等,但沒有總圖。徽州文書中還有洪武、弘治等朝的魚鱗圖冊,萬曆以後的魚鱗圖冊更多,僅《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就選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139頁。 ②趙金敏:《明代黃冊的發現與考略》,載《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96年第1期。③《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25頁。 ④原件藏中國歷史博物館。 ⑤欒成顯:《明初地主制經濟之一考察——兼敘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載日本《東洋學報》第六十八卷第一、二號,1987年版。 ⑥《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54—56頁。 ⑦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館。 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十一卷,第3—100頁;欒成顯:《龍鳳時期朱元璋經理魚鱗冊考析》,載《中國史研究》1988年第4期。 有明代魚鱗圖冊13部。魚鱗圖冊又別稱「保簿」、「田冊」、「經理冊」等,在土地買賣、典當文書中,常見「田土四至,不及開寫,自有經理可照」,或「田土四至,自有保簿開載,不再開寫」等語。魚鱗圖冊編成以後,為了便於查閱,圖保常將魚鱗圖冊簡化成「田土號簿」,只有田主姓名、畝步、字號以及田土四至,而無圖形。這種「田土號簿」以田土字號排列,不限於一圖、一都,有的是幾都的數圖田土收於一部田土號簿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遂安縣明萬曆吊號田土號簿。 與魚鱗圖冊有關的文書還有歸戶冊與歸戶票。歸戶冊是將魚鱗圖冊中某一戶所有田土歸納到一起,此種冊籍便於計算某一戶田土總數,它是攢造黃冊和實征冊事產中田產的主要依據。編纂歸戶冊的主要依據是歸戶票,現在所見到的明代歸戶票都是萬曆清丈以後的,如「萬曆十年吳彥能清丈歸戶票」、「萬曆十年汪保分畝歸戶票」①等。(三)其他賦役文書,包括審定戶由、條編由票、墾荒帖文、田土丈量單、推收單、承役合同等。 審定戶由是為編審丁糧而印製的一種文書,它列有都圖所在,戶主姓名、籍別(是民籍還是軍、匠、灶籍),戶內成丁口數、不成丁口數,應納官民米數等項。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萬曆三十年歙縣吳魯審定戶由票」②。 條編由票是一條鞭法實行的結果,條編由票填注戶主姓名,所在都、圖、甲,籍別,成丁口數,應納官民麥、絲、米、銀數量,稅糧和條編總銀數等各項。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藏有「萬曆十六年歙縣稅收條編由票」。 墾荒帖文是官府發給墾荒者的文憑,以承認墾荒者的土地所有權。今將「永樂四年祁門謝能靜、李勝舟墾荒帖文」抄錄於下:徽州府祁門縣永樂四年四月十一日,據西都里長謝齊受申奉帖文,為開墾事,申乞得此案照先為前事已行體勘去後。今據見申,既已不系有額田土,擬合準令開耕,為此俟縣令開前去,文書到日仰照各人所告田畝如法開耕,各為己業,候三年後收科,仍將該科稅糧依期送納毋違。須至帖者。一戶謝能靜李勝舟開田肆畝麥捌升伍合陸勺米貳斗壹升肆合..(田土字號、四至略) 右帖下告人謝能靜李勝舟准此永樂四年四月十一日對同(紅批)開墾事帖(押) (押)①帖文上蓋有祁門縣印,印文清晰。從這裡可以看出,墾荒帖文的目的和作用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84、100頁。 ②《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316頁。 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61頁。 主要有兩個。一是防止墾荒者侵占他人納糧田土;二是「該科稅糧依期送納毋違」。 田土丈量單。明萬曆時清丈土地,填寫丈量單,其內填注都、圖、甲,見業戶名、田土土名,東西四至,原額田土類別、等則、畝數,新丈積步。丈量單前面印有該圖公正姓名,後面印有「弓書算」姓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萬曆十年徽州商字叄佰伍拾號土地丈量單」。 推收單是土地買賣結束之後的推收過割所立的文書,由賣主立推單,言明該田畝步、稅則、稅糧數目,將其推入買主戶內。同時由買主填寫收單,內容相同,表明該由稅糧由買主繳納。推收單保留很多,如「嘉靖元年王奢賣山推單」②、「崇禎十年吳世順本戶推收票」③等。 承役合同。當一戶不能獨立承擔里役,便採取幾戶聯合承擔的方式,即朋充,朋充各戶要共同立一合同,即承役合同。如「萬曆八年洪時可等朋充合同」就是洪時可等人「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當,又恐人心渙散,眾議將洪思南戶承役,共立合同條則一樣四紙,以便遵守。務宜同心一氣,共承此役」①,後面開列具體內容。 商業文書。徽州商幫是明清時代最重要的商幫之一,他們的商業活動留下了許許多多的文書資料,包括商業合同、商業賬簿等。 商人在經商過程中要訂立各種合同,用以籌集商業資金,確立經營原則,協商贏利分成比例與蝕本賠付標準。如「萬曆四十一年祁門鄭元祜等立清單合同」就是一紙族內合夥股份式經商所立的蝕本賠償清單合同。從中可以知道,鄭元祜等五人以定股方式合夥拼買山林,「不期節遇風潮,漂散梱木。又遇行情遲鈍,耽誤利息,以致蝕本」。因此「照原合夥議定分[殳](股),以作十二[殳](股)均賠」②。從這些商業合同中可以看出當時商業的各十種經營方式與經營原則。 徽州文書還有許多商業賬簿,如萬曆「貨盤店總帳簿」、「程氏染店查算帳簿」(所列商業賬簿均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等。清康熙時「程氏盤存收支總帳」,賬面金額達十萬兩白銀。又如祁門茶商胡廷卿光緒時的「采售茶葉總登」、「茶葉總登」等賬簿達十餘部,再加上其「進出總登」等日用收支賬簿,總賬簿就達二十七部,時間連續、資料完整。這些商業賬簿是研究商業史難得的完整資料。 此外,徽州文書中還有一些與商業有關的文書,如田土買賣契約提及因籌資或經商失敗而賣田、合夥經營加工磁土的碓房契等等。還有商人自述其盛衰的文書。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關於明代商人張友蘭一家盛②《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二卷,第4頁。 ③《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四卷,第426頁。 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62頁。 ②《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438頁。 衰的文書,包括張友蘭次子張明方寫的「南京生意始末根由」和五子張明廉所寫的「自嘆」,從文中可以看出,張友蘭一家可說是商、耕、學結合,他本人攜長子、次子、五子在南京經商,而妻子和三子、六子在家務農,老四讀書。他對諸子的這種安排,反映出當時商人的典型心理。從文中也可以看出,由於大量消費性開支(婚喪、討丫頭、造屋等)、訴訟費用以及析戶分產使張家逐漸走向衰敗。①宗族文書。徽州地區宗法制發達,有關族田、祭祀、家法族規以及家產分析的文書很多,它們中的許多文書是以簿冊形式保存下來,有的時間延續很長,達幾百年,是研究宗族發展史的寶貴資料。這些文書主要包括抄契簿、租底簿、宗祠簿以及分家書、保產呈文等。 抄契簿又稱謄契簿、置產簿、堆積簿等,是一個家族歷年買進土地等的契紙抄存。安徽省博物館收藏的「洪氏謄契簿」謄錄了從明洪武二十年到萬曆三十三年間契約文書共227件。而歷史研究所收藏的「凌氏置產簿」從明永樂十五年到清光緒九年,時間長達四百餘年。 租底簿又稱租谷簿,登錄田稅的又稱租稅簿。它是宗族族田出租所立租約的匯抄,它登錄田土字號、畝步、租額、稅額,是研究宗族族田收入的重要資料,也有許多反映租佃關係的資料。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有明末「歙縣懷忻公租簿」,簿中除記錄地租收入外,還記錄了田產進出、田地面積、約定租額、佃戶抗租、更換佃人以及災歉、抗災等有關事項。 宗祠簿包括祀規、祭祀賬目、修造宗祠賬目等。祭祀賬簿也有的稱為祭祀簿。祀規又常成為族譜、族規、家法等的主要內容,也有的獨立於族譜之外,單獨成為宗族文書者。歷史研究所藏有明代隆慶、萬曆,清代康熙「胡氏祀規及祭祀帳目」,明永樂到清乾隆休寧吳氏「向杲孟陽公敘歷代祭祀簿」等等。 分家書又稱鬮書、分關書、標書、分家合同等。徽州文書中有許多分家書,既有一紙或數紙的散件,也有簿冊。散件如「正德十二年吳璫等分家合同」①、「萬曆十一年祁門櫪山主人所立分家合同」②等。簿冊如永樂至正統「李氏分家書」(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隆慶元年歙縣「汪姓鬮書」(藏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萬曆四十七年「程氏鬮書」(藏北京大學圖書館)等。《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選收的關於分家書的簿冊就達16冊。分家書分為家產所有者父和母共同押署、父或母同諸子共同押署、諸子共同押署三種形式。前一種多稱作標單、標分單,後兩種多稱分書或分家合同。分家書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分家原因與分家經過;二是關於所分家產和共有家產內容的記載。分家書一般經由族眾、長輩①詳見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230頁。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第360頁。 ②原件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合議,按照習俗、慣例分割家產。 保產呈文是宗族藉助官府的力量以保護族產不被盜賣而立的批文。它常常是由族長向官府申呈,由官府批文數語,藉以保護族產。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嘉靖五年祁門李榤懇請執照以保產呈文」①。 訴訟文書。徽州文書中保存著許多訴訟文書,有狀文、傳票、保書、提單、傳喚信牌以及爭訟帖文、息訟合同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例如「隆慶四年徽州府緝捕吳伯起傳票」:直隸徽州府為違判復害事,據歙縣十七都三圖民吳伯起狀告前事,據此擬合就提,為此,票仰本縣官吏照票事理,速拘犯人吳伯起正身,星火解府,以憑究問施行,毋得違遲未便。須至票者。空。 右票仰歙縣准此隆慶四年三月廿八日比限月五日繳②又如「萬曆十年祁門謝榮生等狀文」:告狀人謝榮生,告為公副不法事。土豪謝大義仗充公副,騙產無厭,買業不遵赤契,租產不驗鬮書,將身郡坑、吳坑基屋、坳上住前梨木塢口、栗樹莊等田地,任勢填圖,注為己業。欺侄幼懦,主凶打壓,伊親李振儒證。切豪乘丈亂法,弱肉惶惶,乞天勒救,粘單上告。原告謝榮生被告謝大義干證李振儒、洪金勝、胡六保准萬曆十年正月初八日告狀人謝榮生計開豪占身業田地基屋土名於後..(略)①通過這些訴訟文書,不僅可以了解明代的訴訟程序、訴訟文書形式以及官方執法情形,而且可以從中聽到普通民眾作為證人、原告、被告的聲音,以此進入普通百姓的內心世界,了解他們的所思所想。 階級關係和階級鬥爭文書。這類文書包括賣身契、投主文約、應役文約、還文約、甘罰約、戒約以及緝拿逃仆的批文等。 明代的賣身契一般不直書賣身契,這是由於明朝限制庶民之家蓄奴,所以賣身契常以「投到文書」、「婚書」、「入贅文約」等類形式出現。例如「萬曆十六年潘應武賣仆婚書」:七都立婚書人潘應武,今憑媒原用財禮銀買地仆王天福男來法,年方拾壹歲,自願出賣與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二卷,第32頁。 ②《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二卷,第448頁。原件四周花邊,上方有「府票」二字,有朱文「徽州府印」整印一方,半印一方。 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82頁。 拾二都汪名下為仆。憑媒叄面[儀](議)作時值財禮銀貳兩壹錢整,其銀、婚約」等書當日兩相交付。其仆出賣之後,一聽買人隨即領去用,日後成人長大娶妻完聚汪家住屋,並無回宗異說。今恐無憑,立此婚書為照。 萬曆十六年四月貳拾叄日立婚書人潘應武(押) 中見媒人吳囡兒(押) 李記囡(押)①還文約、甘罰約、戒約等大多是農民、奴僕由於逃亡、拒主以及聚眾倡亂等原因而被強制書立的文約。這些文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的階級關係與階級鬥爭形式。例如「萬曆十一年朱法等連名戒約」,就是朱法等二十二人「不服主公約束,糾眾倡亂。經眾家主公呈告官處治,蒙縣主開恩,不深重究,押令當堂寫立連名戒約。身等自知前非,悔過自新,磕求眾家主仍復收留。嗣後永遵約束,小心供役,再不敢在外糾眾抗拒」②。封建官府一方面鎮壓各種反抗鬥爭,另一方面也靠各種文約來約束反抗者,同時避免激化矛盾。 社會文書。這裡所說的社會,是指當時民間成立的祠會、文會、「社」 (村社之社)會、橋會、船會、商會等組織,它們保存下來許多「會書」,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的明崇禎到清康熙的「汪氏上帝會簿」、明崇禎至清道光祁門善和里「世忠會各會清冊」等,這些文書的內容很豐富,如「世忠會各會清冊」記載了從明崇禎十七年到清道光十四年善和里的世忠會、元宵會、文昌會、關帝會、地藏會、張王會、正義會等會的會租、會規等內容,對於了解當地的風俗、民眾的日常生活與信仰都是相當珍貴的資料。 徽州文書的史料價值徽州文書所包含的內容相當廣泛,上面僅是就幾個重要的方面加以簡單的分類與說明,還有許多文書種類未能一一列舉,其史料價值還有待於進一步發掘。 徽州除了保存下來大量契約文書之外,它也是一個「文獻之邦」、「文物之邦」,大量的地方志、文集、族譜等流傳於今,許多明清時代的民居、祠堂以及商業街道至今保存完好,所有這些文獻史料、文物史料與契約文書相互印證,對於研究明清時代的徽州以至於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民俗等各個領域的特點,探索中國封建社會晚期的發展規律,其意義將會是巨大的。正如日本慶應義塾大學教授山本英史說的那樣:「明清農村社會狀況與日本江戶時代的農村狀況相比,之所以還有許多不明了之處,恐怕與這些契①《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三卷,第204頁。 ②同上,第121頁。 約文書未被充分利用有很大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今後對徽州文書的期待將會越來越大。」①①山本英史:《明清農村社會制度研究的現狀與課題》,載《首屆國際徽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 第五節 其他明代檔案史料 明代史料中還有一些相對分散的檔案材料,雖然數量不及徽州文書,但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些檔案材料包括明代的官方文書和民間文書兩種,官方文書如:明代的戶帖、黃冊、魚鱗圖冊、題本奏本等官府公文、軍職選簿、戰報、邸抄、塘報、刑訊口供等;民間文書如:買賣地契、買賣山塘契、婚書、占地契據、賬簿等。 檔案材料不同於一般史料,它的特點是具有較高的真實性。一般來說,除了有些官方文書在造作之初即已有所不實之外,其中大多數都較之後來所修纂的官私史籍更具有原始性特徵,也就更趨於真實。檔案史料的另一個特徵是每一件史料的孤立性,因此在有些問題的研究中,或者在利用檔案史料的同時參閱其他史料,或者所用檔案材料必須具備一定的數量。 對於明代檔案的收藏與利用早就引起了研究者們的重視,近年來,隨著明史研究工作的開展,在發現和利用明代檔案方面也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是由於明代現存檔案不像清代檔案那樣豐富而且系統,除去徽州檔案之外,一般都比較分散,而且尚未整理髮表,因此在使用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明代檔案保存相對較多的機構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孔府博物館和遼寧省檔案館等單位。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明代檔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於1958年時曾改為明清檔案館,1980年恢復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明清兩代官方文書檔案共七十四個全宗、一千餘萬件。但是其中絕大部分為清代檔案,明代檔案數量相對較少,僅三千餘件,主要是天啟、崇禎朝兵部檔案,也有少量洪武、永樂、宣德、成化、正德、嘉靖、隆慶、萬曆、泰昌朝的官方文書。 這些明代官方文書檔案並非明朝檔案庫中的舊存,而是清初為修纂《明史》徵集到的明代檔案。據清順治朝實錄,順治五年(1648)九月上諭,有命內三院徵集明朝檔案的記述:「今纂修《明史》,缺天啟四年、七年實錄及崇禎元年以後事跡,著在內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在外督、撫、鎮、標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門,將所缺年份內一應上下文移有關政事者,作速開送禮部,匯送內院,以備纂修。」(卷四○)再據康熙朝實錄,至康熙四年十一月,又有上諭:「前於順治五年九月內,有旨纂修《明史》,因缺少天啟甲子、丁卯兩年實錄及戊辰年以後事跡,令內外衙門速查開送,至今未行查送。爾部即再行內外各衙門,將彼時所行事跡及奏疏、諭旨、舊案俱著查送。」(卷十六)《明熹宗實錄》缺天啟四年、七年事跡,據傳清初為閹黨餘孽馮銓所毀:「《熹宗實錄》成,藏皇史宬。相傳順治初,大學士涿州馮銓復入內閣,見天啟四年紀事,毀己尤甚,遂去其籍無完書。」①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明代檔案,主要即順治、康熙兩朝所徵集之物,並存於清內閣大庫之中。明朝檔案於明亡時毀於宮殿官署之火,清初又經文字獄之銷毀,故所存甚少,而徵集於清內閣大庫的檔案,也同其他內閣大庫檔案一樣遭到嚴重損失,存留下來的也就更為稀少了。 這些檔案除天啟、崇禎兩朝之外的其他檔案,多系1949年後北京大學、東北圖書館及中國人民大學等單位移交而來的,因此在整理中也按照「北大移交」、「東北移交」、「人大移交」和館存四部分編目。檔案材料則按照朝別、年月和文種分類。這些明檔種類繁多,包括有敕諭、誥命、題行稿、題本、奏本、奏疏、揭帖、奏表、呈、稟、啟本、手本、塘報、咨文、札付、輿圖、契約、稅票、戶口單、狀紙、鈔票、實錄、聖訓以及各種冊簿等。其中絕大多數是題行稿、題本、奏本,大約占全部檔案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這批明檔多為天啟、崇禎時兵部的文書,記錄了農民軍在陝西、河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江西、甘肅、河北等地的活動情況,尤其是在農民軍攻克襄陽建立政權後的情況記述得尤為具體。對於研究明末農民戰爭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檔案中,還有兩件稀見的南明弘光朝檔案,其中一件是弘光元年(1645)兵部右侍郎左懋第、太僕寺少卿馬紹愉為「乞辨先帝太子真偽」和「請求歸期」致攝政王的揭帖。但是由於這些檔案數量相對較少,內容也相對分散,一般需要與其他史料參考使用。 類似的文書檔案還分散於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檔案館、博物館和圖書館中,如中國歷史博物館、北京圖書館、中國科學院圖書館、北京大學圖書館、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等。此外,台灣的有關學術機構也保存了一定數量的明代檔案。如張偉仁教授主編的《明清檔案》,系整理歷史語言所所藏內閣大庫檔案,現已出版的二百二十餘冊,四萬餘件檔案,雖然稱為明清檔案,其實只包括清順治元年至乾隆四十一年的清檔,並無明代檔案。此外,台灣故宮博物院亦藏有較多檔案史料。主要是舊藏於清內府、軍機處、內閣及史館等四處的檔案。依其類別可分為宮中檔、軍機處檔、清史館檔、起居注、本紀、實錄、詔書、國書、滿洲老檔及雜項檔等十類,基本上均為清代檔案。但其中亦有邊疆檔案及清入關前的滿文老檔逾萬件(其中滿文老檔四十巨冊),為研究清入關前與明之關係及邊疆問題之重要檔案史料。 此外,明代檔案收藏相對集中之處還有山東曲阜的孔府檔案和遼寧省檔案館的明代遼東檔案。 孔府檔案①朱彝尊:《曝書亭集·書兩朝從信錄後》。 孔子的後人作為特殊的世襲貴族,在任何朝代都保持了這種地位而沒有受到改朝換代的影響。這一特殊的條件使孔府得以保存下來大量的檔案材料,目前發現的留存下來的孔府明清兩代檔案總數約在二十萬件以上。曲阜縣文管會在國家檔案館專家指導下,對所有檔案進行整理和妥善保護,將孔府檔案整理分訂為九千餘卷,全部歸類編號上架入箱。其中的明代部分主要集中於明中後期,除去少量成化、弘治至正德間的內容(包括了一些方誌中的有關材料)外,大部分是從嘉靖十三年(1534)至崇禎十七年(1644),大約一百餘年的各種文書檔案。明檔在孔府檔案中所占的比重較少。 孔府的明代檔案經整理後,共分作九大類,十餘小類,據《曲阜孔府檔案全宗類目索引》,其明代編目如下:一、襲封榮典世職知縣先賢奉祀二、宗族家譜資助族人三、屬員廟廷官員府內官員經理租稅人員學錄四、徭役刑訟徭役刑訟孔氏族人屬員廟戶佃戶船戶五、租稅祀田地畝錢糧房租集市六、宮廷朝賀進貢七、災異八、資料九、文書其中資料部分包括一些與孔府相關的資料記錄,如「明朝官服款式抄單」等,文書則為孔府中處理本府公務的稿簿,如票差某人為徵收下屬莊田租麥等事的票文。 孔府明檔與清檔相比雖然數量較少,但是在目前國內保存的明代檔案中還是相對集中之處,而且「像這樣的封建貴族地主的第一手私家檔案,在中國為僅有,在全世界也不多見」①。這就為我們通過研究這個具體而細微的宗法社會進一步去了解中國歷史上的封建宗法社會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資料。 明代遼東檔案明代遼東檔案,共一千零八十件,現經整理髮表的有五百八十五件。這部分檔案是在一種特殊情況下保存下來的。其中大部分是在1949年春天,東北文物處的工作人員從瀋陽故宮所藏的屏風和信牌套上發現的。這些檔案經過工作人員的精心揭取修裱整理,習慣稱之為「屏風檔」和「信牌檔」。少部分為北京故宮內閣大庫的零散檔案,後由羅振玉獻給奉天圖書館,1949①楊向奎:《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前言」。 年後曾收藏於東北圖書館(今遼寧省圖書館),現藏於遼寧省檔案館。這部分檔案於1985年,由遼寧省檔案館和遼寧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輯整理,為《明代遼東檔案匯編》,由遼瀋書社出版。全書共收入明代檔案五百八十五件,分為四個部分:一是遼東都指揮使司檔案。檔案所涉及時間從明洪武到萬曆末年,涉及內容包括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交通和民族關係等多方面,跨度相當大,內容相當廣泛。但是由於這些檔案被清朝入關前用作信牌套的襯紙,剪成橢圓形,造成材料的殘缺不全。經過整理共收錄軍政、職官、財稅、屯田、礦業、交通、馬市、民族、司法、教育十類三百十六件。 二是山東等處總督備倭署、山東都司等檔案。這部分檔案多為明嘉靖年間關於山東軍務及海防的公文。 三是崇禎年間部分兵部題稿。 四是洪武二十五年《明太祖實錄》稿本。 這四部分中,除《明太祖實錄》為稿本外,其餘三部分內容都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除了這些相對集中的明代檔案之外,還有不少散見於各地的明代檔案,一些地方博物館中還藏有像明代鋪商的日記流水賬之類十分重要的檔案資料。目前全國三千三百五十六個各級檔案館和數量相近的博物館等單位,保存了一定數量的檔案材料,其中也應有一定數量是明代的。此外,還會有一定數量散落於民間及個人手中,這都需要檔案工作者和史學工作者去進一步收集利用。 許多學者對於檔案的利用日益重視,他們不僅指出「編纂和公布檔案文獻更是檔案學和歷史學在較高層次的結合」,而且提倡在對於檔案的收集、整理、編目、鑑定和對檔案文獻的編纂和公布等等基礎上,「利用館藏檔案作為主要史料來源,對某些歷史專題進行較深入的研究,寫出有關論文、專著等」①。在這方面,早在五十年代後期,鄧拓撰寫《從萬曆到乾隆》一文時已經開始這樣做了,他在文章中主要利用了有關北京門頭溝礦地區一百座民窯,從明朝萬曆到清朝乾隆間的一百三十七張檔案文書。六十年代初期韋慶遠的《明代黃冊制度》一書也是在對於明代檔案利用的基礎上完成的。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譯出版的《錫伯族檔案史料》(上、下冊)共收入了從明朝萬曆到清朝宣統間的滿文檔案六百四十七件,漢文檔案九十五件,這些檔案材料解決了關於錫伯族族源等過去未曾解決的問題,成為今天研究錫伯族歷史必不可少的依據。 就目前的情況看,明史研究對於檔案的應用與清史研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一方面固然是由於明代檔案在數量上無法同清代相比,因此大多數明代檔案不可能形成清代那樣的系統化內容,而只能作為研究中的補充,①韋慶遠:《明清史新析》《檔案館進行史學研究之我見》,第601—603頁。同時也應該看到,到目前為止,明史研究工作者對於明代檔案的開發與利用工作還做得很不夠,還有必要在今後的研究工作中去不斷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