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二卷) · 第二章 新石器時代(約公元前1萬年至前3500年)
第一節 從靈井到磁山
從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的過渡大約在公元煎1萬年左右,人類進入了地質上的全新世時期,地球上的最後一次冰期結束了。隨著氣候的逐漸變暖,自然環境發生了變化。在新環境下,原始人群的生產活動也隨之改變,導致了舊石器時代的結束,而開始了向新石器時代的過渡。恩格斯總結說:「蒙昧時代是以採集現成的天然產物為主的時期;人類的製造品主要是用作這種採集的輔助工具。野蠻時代是學會經營畜牧業和農業的時期,是學會靠人類的活動來增加天然產物生產的方法的時期。」①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的過渡,就是從單純的攫取天然產物的掠奪經濟轉變為以種植農業、飼養家畜為主的生產經濟的過程。
在考古發現中,新石器時代是以出現長期定居的村落、在生產中使用磨光石器、燒制陶器、經營原始種植農業及飼養家畜為特徵的。與舊石器時代相比,狩獵、採集、捕撈活動已逐步退居次要地位,文化面貌也有了極大改觀。當然,二者之間的巨大差別是隨著人類生產能力的進步逐漸實現的,上述新石器時代的幾種基本特徵也並非同時出現,因此,人們提出「中石器時代」這一概念,作為舊石器時代與新石器時代之間的橋樑。與舊、新石器時代相比,中石器時代的文化在許多方面都表現出明顯的過渡狀態。
中石器時代最顯著的特點是:石器向細小化發展,在石器製造方法上,大量採用間接打擊法及壓削法,由這些方法產生的細石器工具廣泛應用於當時的一些主要生產領域;發明了弓箭這一遠射程狩獵工具;狗作為人類最早馴養的動物,也是中石器時代的產物。
間接打擊石器的方法,比起舊石器時代始終以直接打擊法為主製作石器來說,是一種技術上的重大進步。生產工具以細石器為主,反映了當時人們的生產活動對勞動工具的新的需求。舊石器時代晚期已經嶄露頭角的複合工具,在中石器時代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那種極薄的小石葉,被鑲嵌在木或骨質的柄上,二者組成的複合工具,具有刃口鋒利,便於把握,輕便靈活等特點。當時人所使用的複合工具種類很多,弓箭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恩格斯對人類發明和使用弓箭曾給予很高的評價,認為「弓矢對於蒙昧時期,正如鐵劍對於野蠻時期和槍炮對於文明時期一樣,乃是決定性的武器。」①弓箭的使用,「使狩獵也成了普通的勞動部門之一」②,無疑提高了人們捕獲野獸的能力,從而使人們有可能將暫時食用不了或弱小的獵獲物豢養起來。也許正是在這樣的過程中,人們進一步了解了動物的習性,逐漸將野生動物馴育為家畜,為家畜飼養業或畜牧業的出現打下了基礎。這階段採集仍然是與狩獵、捕撈並重的生產部門。長期採集植物籽實、根莖的活動,促使人們了解植物的生長規律,為適時收穫作好準備。正是在這種對植物生長規律逐步深入的認識中,人們開始掌握栽培植物的技術,為進入新石器時代邁出了關鍵的一步。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25頁。
①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21、20頁。
在我國,屬於中石器時代的遺址發現得很少,研究工作亦很薄弱,對這一時期文化的總體面貌知之不多。從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過渡階段的情況還很不清楚,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缺環。此外,新石器時代諸代表性特徵出現的年代順序如何?在我國,是否也如西亞等地一樣,存在前陶新石器時代階段?尚都無法回答。從已經發現的材料看,人們比較傾向於把以靈井、沙苑為代表的遺存看作我國中石器時代文化的代表。
靈井和沙苑的細石器河南許昌的靈井和陝西大荔的沙苑兩遺址的發現,提供了一種新的文化類型①。兩處遺址的遺物分別采自地下十米深處的砂層和地面流動的沙丘,遺物基本上都是石器。兩地石器的質料並不相同,靈井以石英為主,沙苑的燧石石器占80%左右,但在石器製法及類型上,二者卻有許多共同之處。兩處遺址中的細石器及產生細石器的石核都相當豐富。靈井遺址中的細石器占全部石器的多數。在製作方法上,幾乎所有的細石器都採用間接打擊石片的技術,第二步加工則以壓削法為主,加工方式主要為單面加工。石核以圓錐形、半錐形、扁錐形、柱形、楔形、扇形(亦稱船底形)為典型。從這幾種石核上,採用間接或直接打擊法,就可以打下形狀規整、厚薄均勻的石片,這些石片再經壓削法加工,就形成適於各種用途的細石器。遺址中典型的細石器有各種形狀的刮削器、尖狀器、雕刻器等。另外,靈井遺址發現的一種特小型的窄長石片,一般長0.9—1.7、寬0.3—0.7、厚0.1—0.3厘米,個別有使用痕跡,這應是一種複合工具的刃都,與沙苑遺址的石葉是同一類器物。沙苑遺址細石器特點基本與靈井相同,錐狀石核、小圓刮削器、石葉等的形制亦很接近,加工方式也以單面為主,只是兩地部分石器的種類及數量略有區別,沙苑遺址發現較多的石鏃不見於靈井遺址(圖2—1)。
峙峪遺址是華北地區舊石器晚期的代表性遺存①,那裡就已存在用間接打擊法產生的石片,只是石片的體積稍大。峙峪石器中的原始扇形石核、帶有柄部的斧形器、小圓頭刮削器、雕刻器及石鏃等,都被認為與靈井、沙苑的同類器物接近,它們之間具有一定的傳承關係,但在靈井、沙苑遺址發現的細石器中最有代表性的錐狀、柱狀、楔狀石核及窄長小石片,卻不見於峙圖2—1靈井和沙苑採集的細石器1.弧背長刮器:2.3.8.10.石核;4.7.尖狀器,5.6.石鏃;11.刮削器;9.扁平小礫石。
(1.2.4.8.9.—靈井,余為沙苑)
峪遺址。與峙峪石器比較,靈井、沙苑石器表現出明顯的進步狀態。後者以細石器為主,細石器品種齊全、製作方法較進步等特點,構成區別於舊①周國興:《河南許昌靈井的石器時代遺存》,《考古》1974年第2期。安志敏、吳汝祚:《陝西朝邑大荔沙苑地區的石器時代遺存》,《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大荔沙苑地區考古調查報告》,《史前研究》1983年創刊號。
①賈蘭坡等:《山西嶺峪舊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2年第1期。石器晚期階段遺存的獨特文化面貌。華北地區新石器時代較早階段遺址中,發現的細石器數量較少。將靈井、沙苑的細石器與更晚些時候的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的細石器相比,前者的加工技術顯然比較落後,從工藝上看,新石器階段的細石器基本上是兩面加工,形狀也更加規整。
靈井與沙苑兩地石器均系採集,遺物在各自遺址中是否屬同一時期,亦難準確判斷。沙苑遺址發現了輕微石化的撓骨。靈井遺址還採集到兩段人類股骨化石,從其石化程度和本身形態看,介於新人與智人之間。將幾方面材料綜合推斷,這兩個遺址的年代應介於目前所知的舊石器晚期之後與新石器早期之前這樣一個階段。
鵝毛口石器製作場鵝毛口有器遺址①位於山西省北部懷仁縣境年、桑乾河的支流鵝毛口河附近幾個相連的小山包上,山包高出現河床80—100米,山體主要由岩石構成。在現今鵝毛口村附近的兩條沖溝的源頭及附近山包地表,分布著大量的打制石器,整個遺址的範圍約2萬平方米。尤其重要的是,發掘結果表明,在這一帶的全新統地層中,也埋藏有大量的石器,而晚更新世地層中,卻未發現任何石器,這就為判斷這批石器的時代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鵝毛口遺址中除三小塊陶片外,文化遺物只有石器一種。這裡石器多半比較粗糙,其中半成品、廢品占了很大比例。遺址範圍內分布著煌斑岩堵、岩床和凝灰岩層,這些都是質地堅硬的岩石,是製造石器的天然石料來源,發現的石器都是以此為原料製作的。在有些暴露於地表的巨大凝灰岩塊四周,常可發現打擊石片所留下的巨大疤痕:在有些岩塊的表面還有許多坑疤,可以看出將石料墊在上面打擊所產生的硌痕,顯然,這是利用其作為石砧而留下的印記。
這裡的石器80%以上是用凝灰岩製作的,絕大多數石器是由較厚大的石片加工而成的。當時人們除了從一般的石核上生產石片外,還經常從巨大的岩塊上或岩石露頭上直接打擊石片。石器都是用直接打擊法製作的,未發現間接打擊的遺物。直接打擊主要採用砸擊、摔擊兩種方法。由於打制石片的技術水平還很原始,絕大多數的石片都短且厚,有些石片的劈裂面甚至呈半球狀,其厚、長几乎相等。這類短厚石片的顯著特點是尾端均有向一側歪斜的長尾,遺址內的許多大型石器,都是用這種石片加工而成,這成為該遺址石器的重要特徵之一。這種石片是由砸擊法產生的,從這種石片形狀的規範性來看,生產這種厚大石片的方法是非常熟練的。
石器以厚重型的為主,一般重量有幾百克,大的可達千餘克。石器的種類有鋤、刮削器、砍砸器、手斧、尖狀器、斧、龜背狀斧形器、錘、彎尖厚尖狀器等。數量最多的是石鋤,基本為長方形,寬度是長度的二分之一稍弱。有大、小兩種,大型的長近20、寬在9厘米左右;小型的長約10、寬在5厘米左右。刮削器的數量僅次於鋤,器形稍小,有盤形、矩形、凹刃、凸刃、直刃、圓刃等多種。石斧有二十七件,器身長柱形,斷面橢圓形,刃口或與兩側邊垂直,或向一面偏斜。實際上,後一種形式的斧,亦可稱為鑄。石斧中有一件的兩面和頂端經過磨製,其餘部分表面仍遺留砸擊痕。根據這件石①賈蘭坡、尤玉柱:《山西懷仁鵝毛口石器製造場遺址》,《考古學報》1978年第2期。斧推測其加工程序,首先是打制毛坯,然後敲去表面因石片疤顯示出的棱脊,使之成為平面,最後一道工序是磨光。此地其餘的石斧,在加工程序上比磨光石斧只少一個工序(圖2—2)。
圖2—2鵝毛口的石器1.石鋤;2.歪尾石片;3.石斧;4.長石片;5.厚尖狀器;6.盤形刮削器;7.磨光石斧;8.短身圓頭刮削器;9.扇形凸刃刮削器:10.尖伏器;11.彎尖厚尖狀器。
鵝毛口遺址內未發現人們日常生活的遺蹟、遺物,只發現了大量的石料及未完成或廢棄的石製品。可以認為,這裡是一處製造石器的場所,生活於附近的人們,長期利用了這個合適的原料產地,加工製作生產中所需的各類石器。在這個石器製造場中,見到的直接打擊巨厚石片的方法,以及由器身兩面加工的手斧及厚尖狀器等工具的形制及製造工藝,早在舊石器時代初期就已存在,顯得有些原始,但是這裡石器的某些品類,如鋤、斧、鐮的形制均基本上同於新石器時代磨製的同類製品,石鋤及磨製石斧等,無疑又是一些很進步的生產工具,具有新石器時代的某些特徵。同時,這裡的石器均出於全新世地層之中。綜合考察,石器製造場的年代與新石器時代十分接近,或者就是屬於新石器時代的早期階段。
雖然鵝毛口只是一處石器製造場,但透過這裡的石器,還是可以看到一些當時居民的經濟生活情況。數量最多用於翻土的石鋤,和數量雖少而被報告作者認為用於農業的石鐮,似乎難於將其與舊石器時代的掠奪經濟聯繫起來,而或與某種形態的農業有關。各種形式的刮削器、砍砸器、尖狀器等,是用於狩獵、採集的工具。從工具的種類反映出,當時人們的生產門類已進一步擴大,狩獵、採集的同時,或許出現了原始的農業。
鵝毛口遺址發現的石器多由較大的厚石片加工而成。報告的作者認為,這裡石器的加工方法及器物類型與某些時代相近的遺址中以細石器為主的現象相去甚遠,是一處以大型厚重石器為主要特徵的文化遺存,據此將其歸入「匼河——丁村系」石器系統,認為它是這一系統在新石器早期階段的繼續和發展。近年在鵝毛口遺址的西緣,與鵝毛口遺址僅隔一條沖溝的窯予頭①地點,在晚更新世粉砂土之上,發現了石器遺存。石器以細石器為主,其形式與華北地區舊石器晚期及更晚階段遺址中的細石器相近,同時,這裡還存在與鵝毛口遺址相同的粗大石器。這個地點很有可能也是石器製造場的一部分,以製造細石器為主。如果這個判斷不錯,那麼,這一發現,不僅擴大了石器製造場的範圍,也豐富了石器製造場的產品,使人們對這階段的石器生產有更全面的認識。從粗大石器與細小石器製造地點相對集中而存在著區域差別來看,或許可認為當時在石器製造中已經存在某種專業分工。
關於兩種石器傳統的假說在整個原始社會階段,石器一直是生產中的主要工具。從學會製造石器的最初階段開始,人類就在為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而不斷地改進石器的①陳哲英、丁來普:《山西懷仁窯子頭的細石器遺存》,《史前研究》1931年第4期。製造工藝,使工具更適用、合手。不同的勞動對象和生產方式,對工具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就產生了種類繁多、形式各異的石器。人類製造工具技術的繼承與發展,久而久之形成一些不同風格的石器傳統。
華北是我國舊石器時代文化遺存發現最多的地區。對這一地區諸遺存可劃分為不同的文化類型的認識,早在通過對丁村遺址石器的分析研究時就已提出①。當時在對丁村文化的年代估定偏晚的基礎上認為,「丁村文化中的各種石器都很粗大,與薩拉烏蘇河的河套文化以及相當的寧夏附近的水洞溝的石器文化,頗不相同,..應是不同的『相』」,同時把這類差別主要歸為製作石器的原料不同,從而導致技術及產品有所區別。並進一步提出丁村的許多石器,如砍砸器、尖狀器等與周口店中國猿人文化中的石器很多是類似的認識。可見,當時已孕育了這裡要討論的關於兩種石器傳統說的認識。隨著新發現的增多,通過對不同階段遺址內石器類型、製造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在七十年代又提出了關於兩種石器傳統的認識①,認為華北地區從舊石器時代早期開始,即存在著兩個文化系統,二者以不同的石器傳統相區別,這兩大系統一直延續至新石器時代,分別是新石器時代這一地區不同經濟類型的文化產生的基礎。這兩大系統分別被命名為「鷹河——丁村系」和「周口店第一地點——峙峪系」。「匼河——丁村系」,亦稱「大石片砍砸器——三棱大尖狀器」傳統。其基本特徵是利用寬大石片製造不同型式的大砍砸器,石器中大型器物的種類,數量都占多數,小石器數量有限,類型也很少。打片主要用碰砧法,兼用錘擊法。
「周口店第一地點——峙峪系」,也稱「船頭狀刮削器——雕刻器傳統」。主要特點是:打片多採用錘擊法,產生的石片長寬多在4厘米左右,石器中利用不規則小石片製造的細小石器比例大,類型多,工具種類有刮削器、尖狀器、砍砸器、石錐、雕刻器、石球等,以刮削器為主,尖狀器是這一系統的重要產品。這個系統的石器地點數量較多,分布很廣,除前面提到的外,還包括周口店第15地點、朔縣石屹塔峰、薩拉烏蘇河、小南海等,時代從舊石器早期至晚期。這一系統的大量細小石器,已帶有細石器的技術風格,被認為是產生華北地區典型細石器的基礎。
同時,這兩種石器傳統,被認為是不同經濟類型的人們對生產工具特殊要求的反映。主要使用大石片石器的人群,生產活動是以採集為主,輔以漁獵。栽培農業最早很可能是由他們發明的。在細小石器傳統中,與狩獵有關的工具占主體,其經濟生活當以狩獵為主,採集則只是一種補充手段。
上述認識,基本上還只能看作是一種有待證實的假說。同時,要確認這一假說,且與目前有關現象相牴牾:一、兩個系統的各自一系列代表性遺址的分布,無確定的地理界線,即均無穩定的分布區。
二、被分屬為不同系統的遺址,均同時存在大型砍砸器及細小石器,只是二者所占比例不同。就是說,在同期同一遺址內,兩種傳統並存,區別僅是一傳統占主流,另一傳統處於支流地位,或者反之。一般來說,兩種傳統各自處於主流或支流的現象,當與遺存的年代有關。從目前發現的材料看,所謂大型砍砸器系統的遺址,主要屬舊石器時代早、中期,細小石器系統的①裴文中、賈蘭坡:《山西襄汾縣丁村舊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科學出版社,1958年。①賈蘭坡等:《山西峙峪舊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2年第1期。遺址,以舊石器時代晚期居多。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及製作石器技術的進步,石器愈益精、細。即使到了舊石器時代晚期,不僅未停止這一過程,而且還加快了前進的節奏。屬舊石器晚期後段的下川遺址①,下層的粗大石器較為豐富,細石器及小型石器數量較少,中、上層的細石器及小型石器極為豐富,粗大石器則較少。
三、兩種傳統之說,有的還與材料被揭示不夠全面有關。例如,以往一直被認為屬大型砍砸器系統的鵝毛口石器製造場,近年來在同它僅隔一條沖溝的窯子頭地點,發現了和鵝毛口同時的遺存,但以細石器為主。這只能由此得出窯子頭與鵝毛口當是統一的同時生產兩類製品的石器綜合製造場。四、新石器時代存在的農業型和狩獵型兩類不同經濟類型的遺存,其起因或淵源自當向前追溯,然而,從目前的材料看,則至少難以尋至舊石器時代中期,甚至早期那樣遙遠的時代。如此素源的話,那麼,舊石器時代早期被確認存在的採集型和狩獵型兩類經濟類型遺存,又源於人類哪一時代!黃河流域最早的農業文化原始農業的出現,是人類改造自然所取得的一個巨大成功。文明的產生是與農業的發展息息相關的,黃河流域是中國文明的發祥地,也是世界上農業出現最早的地區之一。
黃河中游地處黃土高原的東端。這裡的黃土由於其風成起因,土壤結構均勻、鬆散,具有良好的保水與供水性能,且土壤中蘊含較高的自然肥力。雖然黃土地帶氣候乾旱,年降水量較少。但雨水集中在夏季,有利於抗旱作物的生長。這些條件,就使得在這裡種植穀物容易獲得較高的收成。總之,黃河中游的地理環境與世界上農業發生最早的西亞地區的扇形地帶接近,具備產生早期農業文化的適宜條件。
對仰韶時期的研究,使人們認識到,這時期的農業是經歷了比較長時期的發展後的階段,黃河流域理應存在年代更早的農業文化遺存。1958年在陝西第一次發現了早於仰韶文化的老官台文化。進入七十年代,在黃河中、下游地區發掘了磁山、裴李崗、大地灣、北辛等一系列新石器時代較早階段的遺址,出土了大量的農業遺蹟、遺物,為探索前仰韶時期農業問題提供了大批資料。從地層提供的材料看,這類遺存都疊壓在仰韶時期遺存堆積之下,碳14測定數據表明這些遺址的年代都在公元前6000年一前5000年前期。這批早期遺址都處於平原與丘陵或平原與淺山的交界地帶,遺址的範圍都不太大,形成的堆積也比較薄。遺址內房屋分布稀疏,表明當時的村落規模比較小,人們在一個地點居住的時間並不很長。在這個時期的遺址中,普遍發現了糧食的遺骸,鑑定結果都屬於耐早的粟類作物,這是黃河流域傳統的栽牆植物,至今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遺址里還有專門用於儲存糧食的窖穴,有些窖穴內還可見到堆積較厚的腐朽穀物。
從遺址中獲得的各類遺物,反映出當時人們所掌握的較多的生產門類。
除種植農業外,飼養、漁獵、制陶術、紡織、編織等都成為有一定地位的生產部門。生產工具仍以石器為主,在石器製作上雖然已出現了磨製石器,但從數量上看,打制石器仍占相當數量。打制石器的器形相當規範,表面也都①王建等:《下川文化——山西下川遺址調查報告》,《考古學報》1978年第3期。修洽得比較平整。磨製石器製作得還比較粗糙,表面常保留制坯時的打琢痕跡,很多器物還只是在刃部略加磨光,通體磨光的數量較少。一般是利用而石加砂、蘸水研磨的方法,進行石器磨光。經磨製的石器,表面較光整,器類依功能而有確定的形制。這階段的石器一般不見穿孔者。將器物刃部磨光或將器身修治平整,都可以減少使用時的阻力,提高工作效率,是工具製作中的一大進步。石器中用於農業生產的已占大宗,其主要類型是鏟、刀、鐮,木作工具有鑄、鑿,石斧則兼具上述兩種功能。這時的石斧以平面呈上小下大的梯形者為主,斧頭多為半圓形。用於穀物加工的石磨盤、磨棒,是這時期盛行而引人注目的工具,磨盤多數是琢制的,平面呈鞋底形或橢園形,長度在半米左右,有的帶三、四個矮足,磨盤表面常有加工穀物時留下的磨蝕痕跡,中部亦較兩端薄。
骨質工具在這個時期生產中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它們主要用於狩獵、捕撈、紡織、縫紉等部門,主要器類有鏃、錐、針、魚鏢、梭、匕、鑿等。在各遺址中,普遍發現了大量陶器。陶器的發明和使用,是人類自掌握取火技術和飼養家畜、栽培植物之後或同時取得的又一划時代的進步。在制陶術產生之前,人們主要是食燒、烤食物,甚至以生食為主,陶器的發明,改善了人類致熟食物的方式,使推廣熟食成為可能。在當時條件下,熟食大大加快了人類體質和腦力的發展。同時,陶器的產生及流行,也是人類定居生活穩定性的一種反映。由於陶器在人類智力發展和文化進步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因此,一直作為新石器時代的主要標誌而受到廣泛的重視。這時的陶器都是手制的,除少量手捏直接成型的外,其餘大多都是採用泥片貼築法製作的①。泥片貼築法製作陶器,一般是先從器底開始,逐漸向上貼築。泥片少的有兩層,多則有三四層或更多。陶器顏色以褐色為主,且表皮斑駁不一。這可能是由於露天或在無封閉設置的窯室內燒陶,致使陶器各部氧化不均而產生的現象。
陶器種類少,造型簡單,以圜底器、三足器居多,主要器形有三足缽、鼎、小口壺、深腹罐、盂等。陶支座也是這時期的典型器物之一,這種器物的出現,是與此時流行圜底器相適應的,它主要是為了增加圜底器的穩定性。對炊器來說,支座還有擴大其與火的接觸面的作用。在缺乏支座的遺址中,是以在炊器底部加三足的形式來達到上述目的的。部分陶器表面施篦紋、繩紋、附加堆紋、刻劃紋等紋飾。此外,在陶器底部經常可以見到編織物的印痕。後者與前幾種紋飾不同,前者是有意識地加固或修飾陶器,後者則可能是將陶坯擱置於席、麻編織物上涼干,無意中形成的印痕。彩陶在這時也已經出現了,但數量很少,通常是在缽、碗類器物的口沿部施一周紅色彩帶。當時人們雖然已經實現了定居生活,但營造房屋的技術還比較落後。房屋的形式和建築方法都比較簡單,基本上都是一種圓形半地穴式的窩棚,室內面積很小,一般只有5-7平方米,僅能容納二三人,最大的也只有11平方米,房內都發現成套的日用陶器及生產工具。居住在這種房子裡的人們無疑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定居及農業生產促進了飼養業的發展,家畜飼養在這個時期已經是很普遍的事了,遺址中都發現了為數不少的顯然是經過人工飼養的豬、犬的骨骼。有些地方還出現了用豬骨隨葬的現象反映出豬與人們日常生活的密切關係,①俞偉超:《中國早期的「模製法」制陶術》,《文物與考古論集》,1987年。它不僅是一種肉食來源,同時,可能還具有財富的象徵意義。
總之,在公元前6000年前後,黃河流域的中下游地區普遍存在著農業文化遺存,從其農業和家畜飼養業的發展程度看,脫離其起源階段已有一段歷程。這一時期陶器的形制比較規整,已脫離了陶器產生的最初形態。在這個區域內,還應存在早於公元前6000年的農業文化。真正的早期農業文化的面貌,是一千尚待解析之謎。
黃河下游的北辛文化北辛文化得名于山東滕縣的北辛遺址①。1978—1979年對該遺址的發掘,發現了窖穴、灰坑、墓葬等遺蹟及大批遺物。根據層位疊壓情況,北辛遺址的文化堆積被分成三期,碳14測定的數據指示出,遺址早期堆積的年代為公元前5875年,大體與磁山、裴李崗文化的年代相當;晚期遺存中的相當多的因素,文化面貌很接近後岡一期文化,年代在公元前4550—4350年間,早於此地的大汶口文化,而與仰韶時代的早期大體相當,故很可能它已進入後岡一期文化範疇,或是後岡一期文化的直接前身。
北辛遺址的石器種類很多,以打制石器為主,磨製石器只占全部石器的1/5。打制石器中數量最多的是器身扁薄、平面略成梯形、橫剖面為扁橢圓形的石斧,這種形式的斧,用於砍伐樹木或翻土,都很合適,是一種用途較廣泛的工具。打制的盤狀器、敲砸器基本不見於同時期的其它文化遺址。磨製石器中鏟的數量最多,其次還有刀、鐮、斧、錛、鑿、磨盤、磨棒等。石鏟的原料質地較軟,容易打磨,這種鏟一般都通體打磨得很光滑,製作精緻。從遺址中發現的一些由殘石鏟改制的石器,知當時的人們很珍惜磨製石器,而努力做到物盡其用。這裡的磨盤為圓角長方形或長三角形,以後者居多,且都無足。
石器中不見鏃類,但骨鏃的數量居骨、角器之首。骨角器不僅數量多,形式也很複雜。製作過程一般是先截切骨料,再用劈、削、刮等方法製成器物雛形,最後打磨表面。骨器種類除鏃外,還有魚鏢、鹿角鋤、鑿、匕、刮削器、梭形器、針、錐、等等(圖2—3)。
圖2—3北辛遺址的生產工具1.石斧;2.4.石鏟;3.石磨盤;5.石磨棒;6.骨鏃;7.骨魚鏢;8.石鐮;9.石刀;10.角鋤;11.蚌鐮陶器按質地可分泥質、夾砂(蚌)兩種,以夾砂(蚌)陶為主。作為炊器、盛儲器的鼎、釜、罐等都屬夾砂(蚌)陶。泥質陶主要為碗、缽等。從器形看,最能代表北辛文化面貌的陶器是深腹、圜底或尖底的鼎及釜。陶器表面基本呈黃褐色,相當多的夾砂陶器表面都有紋飾,以堆紋和壓印紋數量最多,尤以堆紋最富特色。所說堆紋,是指由寬約1毫米左右的極窄的泥條在器表堆塑的各種直線幾何形圖案。早期以單線條組成的圖案為主,中晚朗出現了複線窄堆紋構成的圖案。壓印紋的印痕很深,通常是由幾組壓印的直線、曲折線構成回形、棋盤格形、正(倒)三角形和魚鱗形等圖案。只有少數泥質陶的缽、碗口沿塗紅彩(圖2-4)。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隊等:《山東滕縣北辛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4年第2期。圖2—4北辛遺址的陶器1.小口壺;2.盆;3.碗;4.支座;5.深腹圜底罐;6.鼎。
目前,還不清楚北辛文化房屋的形制,遺址中發現很多橢圓形或不規則形狀的坑,有些是儲存物品的窖穴,還有一些坑內出土了較多的陶、石質的生活用品和工具,因而也不能排除其作為居址的可能性。另外,在這類坑中,不只一次的發現了成堆的豬頭骨。北辛H14是一個平面圓形、深約1.2米、底部凸凹不平的坑,在接近坑底處集中堆放了六個豬下頜骨,其上還用石板覆蓋。在這裡,豬下頜骨是作為財富的象徵被儲存起來?或許埋藏豬下頜骨是與祭祀有關的活動?
北辛文化墓葬發現很少,成人葬式為仰身直肢,流行用紅陶缽覆蓋死者臉部的葬俗,多數墓有一二件隨葬品。嬰兒使用瓮棺葬,分別以深腹圜底罐、殘陶鼎為葬具。不同地點的北辛文化墓葬的方向,都是頭東腳西。
北辛文化主要分布在黃河下游、淮河以北的魯中南及蘇北地區。這一地區,也正是後岡一期文化和大汶口文化的中心區域。地層疊壓關係和碳14測定數據所提供的材料都表明,後岡一期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晚於北辛文化。從文化內涵看,後岡一期文化上承北辛文化,下傳大汶口文化,大汶口文化無疑是由北辛文化通過後岡一期文化發展起來的。黃河下游地區從北辛文化開始,就已經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親族文化區。自此以後的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尤其是山東及蘇北地區一直保持著與黃河中上游相區別的相對穩定的歷史文化傳統,直到公元前15世紀前後商人尤其是以後的周人的侵入,才使得這個地區自成系統的文化傳統逐漸被瓦解,其中的一些因素,則被溶入商周文化之中。
磁山遺址的重要發現磁山遺址位於河北省武安縣,七十年代中期在這裡發掘所獲得的遺物,以獨特的文化內涵向人們展示了一種新的考古學文化。從文化面貌上看,其年代早於「仰韶文化」,碳14測定的結果也與人們的認識相吻合。已經發表的數據表明磁山文化的年代在公元前5800年左右,是該地區目前發現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時代文化。磁山遺址的揭露,是繼老官台文化之後的又一次重要發現,為探索黃河流域早期農業文化揭開了新的一頁。
磁山遺址地處太行山脈與華北平原的交界處,範圍有8萬平方米。遺址是古代先民聚居的一個村落,村落中分布著房屋、窖穴等遺蹟以及集體勞動的場所,從中獲得遺物近兩萬件①。
遺址中的房屋分布稀疏,平面布局亦不如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村落那樣排列規整有序,但有跡象表明,這裡的房屋、窖穴大概是幾座一組,集中在一起。這種相對集中的房屋內的居民,他們之間的關係可能較居住在同一村落的其他人更密切些,這應是當時社會組織結構的一種反映。所有的房子都是圓形或橢圓形半地穴式建築,面積只有6—7平方米,近門口處有二至三級台階通向室外,居住面、內壁都未經進一步加工,房屋的穴壁邊緣有四至八①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等:《河北武安磁山遺址》,《考古學報》1981年第3期。邯鄲市文物保管所等:《河北磁山新石器遺址試掘》,《考古》1977年第6期。
個柱洞,用來支撐屋頂,屋頂用蘆葦、荊芭苫蓋後再抹草拌泥以防日曬和雨水。不少的房子內還遺留石磨盤、石磨棒、斧、鏟及盂、缽、罐等生產和生活用具(圖2-5)。發現的灰坑圖2-5磁山遺址H29及出土陶器1.碗;2.盂。多達數百個,數量最多的是平面作長方形的。這類灰坑,多半是貯存糧食的窖穴,深1—2米,最深的達5米以上。在其中的八十個這類坑中發現了腐朽的糧食堆積,厚度在0.3—2米不等。有些坑內,還在糧食堆積的底部,放置整隻的豬、狗骨架,如H5,在糧食堆積的下面,有兩具豬骨,分作三處堆放。此外,在一些圓形坑的底部發現了石材、半成品、殘石器等,這很可能是製造石器的場所。
同黃河流域其它早期遺址相同,磁山遺址的陶器也是手制的,以夾砂陶為主,泥質陶很少,胎壁厚薄均勻。陶器表面都呈圖2—6磁山遺址出土的陶器1.4.罐;2.三足器;3.壺;5.圈足器;6.盂;7.支腳。紅褐色,火候較低。陶器種類較少,器形亦很簡單,主要器形為盂、支座、深腹罐、小口壺、圈足碗等,也有少量的三足器。其中大口平底的盂和其形似倒置的靴狀支座,為這一文化所特有,是這裡的典型器物。大約1/3左右的陶器表面飾繩紋、編織紋、篦紋、附加堆紋、剔刺紋和劃紋等紋飾,以繩紋最常見,而最有特色的是由連續排列的篦紋組成的折弧形或平行的紋帶(圖2-6)。
石器有打制、磨製、打磨兼制三種,以磨製為主,約占60%強,其次為打制的。石器中斧的數量最多,占全部石器的50%,基本上以橫剖面為扁橢圓形的那種為主。這裡出土的石磨盤、磨棒近六十套,是同時代遺址中發現數量最多的。磨盤長度在半米左右,以平面近似橢圓形、一端稍尖、底有四足者最有代表性(圖2-7)。在遺址的第二文化層中,發現了石磨盤、磨棒和陶盂、支座等成組器物45組,這些器物,多則十幾組少則三、五組集中一地。在分布最密的地方,僅18平方米的範圍內,就集中了十組。這些集中在一起的成套器物,或者表明這裡曾是當時比較固定的集體加工糧食的場所;也有可能是舉行祭祀活動的遺存。
磁山居民在從事農業生產的同時,傳統的漁獵活動仍占據重要的地位。
在這裡發現了很多人們食用後廢棄的動物骨骸。經鑑定,知包括獸類、鳥類、龜鱉類、魚類和蚌類五大類二十三種動物。除家犬、家豬及雞外,其餘都是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的種類,包括了一年四季出沒於當地的各種飛禽走獸。據此可知當時的狩獵還是一種全年進行的生產活動。獸骨中家育的數量並不很多,豬主要是未成年的幼小個體,狗骨大多比較破碎,那時狗除用於助獵外,也供人們食用。這裡發現的雞的標本,據圖2-7磁山遺址出土的生產工具1.4.石斧;2.石刮削器;3.石錛;5.7.石鏟;6.鐮;8.石磨盤;9.骨鏃;10.骨魚鏢;11.骨鑿;12.骨網梭。
鑑定證明已脫離原雞的形態,是目前發現最早的人工飼養的家雞。
磁山遺址是華北地區首次經過大規模揭露的前仰韶文化時期的居住遺址,它所提供的材料,推進了這一地區早期新石器文化及農業起源等問題的探索,遺址中發現的大量貯存糧食的窖穴,內中殘存的糧食以十餘萬斤計,從中不難看出,當時農業生產的規模已經很可觀,農業已經在當時居民的經濟生活中占居主要地位了。正是這種比較穩定的食物來源,保障了人們的定居生活。
以磁山為代表的一類遺存,目前還只發現於河北南部地區。以磁山為代表的這類遺存,和下面將介紹的裴李崗那類遺存的關係,學術界有不同意見:一是認為它們各自代表不同的考古學文化,一是認為它們屬於同一考古學文化,而把它們的區別,視為僅具有類型的含義。至於它們的發展去向問題,多數學者認為後岡一期文化是磁山——裴李崗文化的繼承者。其實從文化內涵比較及年代考慮,把北辛文化視為磁山文化的承繼者,似更符合歷史的客觀實際。
裴李崗及其同類遺存黃河南岸的河南中部地區,是以裴李崗遺址為代表的一類遺存的分布區。裴李崗文化是根據1977—1979年在新鄭縣裴李崗遺址的發掘而命名的①。目前,經過正式發掘的裴李崗文化遺存主要有新鄭裴李崗、密縣莪溝②等。這類遺存的分布區與磁山文化相鄰,其碳14年代稍早於磁山文化。
已經發掘的裴李崗一類遺存多並含居址、墓地兩部分,在裴李崗遺址還曾發現了一座圓形的橫穴窯址。莪溝北崗遺址面積約8千平方米,住地在遺址的南部偏東,發掘的六座房子都是半地穴式建築,除一座方形外,其餘的都是圓形,面積只有6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亦不超過11平方米。有的房內有圓形或箕形的灶,無灶者也有圓形燒土面。房子周壁及中央有柱洞,門向南開,近門處都有一條斜坡或階梯式門道,居住面上都遺留成套陶器。
與居住址對應,遺址中都發現相當規模的氏族——部落公共墓地。裴李崗遺址面積約2萬平方米,墓葬區在遺址的西部。已經發現的數個地點的所有裴李崗墓葬,頭向都偏向南方。這種一致性,應是一群體內部人們信仰、習俗具有共同性的直接反映,從中可以看出這一階段群體內部的聯繫是相當緊密的。裴李崗、莪溝兩地的墓葬都以單人葬為主,兩地各發現了一座雙人合葬墓,合葬墓內死者的性別、年齡未經鑑定,合葬墓的面積及隨葬品都居墓地之首。絕大多數墓葬都有陶器、石器隨葬,有些墓的隨葬品放在壁龕年。各墓隨葬品數量、質量上的差別都不明顯,但隨葬品的組合存在引人注意的現象,除裴李崗的一座單人墓和一座合葬墓外,凡隨葬石磨盤、磨棒類穀物加工工具的墓中,不見石鏟、鐮、斧這類農業或手工業生產工具,而隨葬後一類工具的墓中,亦不見磨盤、磨棒與之共存。在隨葬這兩類石器的那例合葬墓中,從隨葬品的陳放位置看,兩類工具也是分屬兩個個體。隨葬品的不同組合,反映了當時社會業已存在的勞動分工情景。通過隨葬不同的生產工具而將當時在生產中按性別形成的分工表現出來,足已證明這種分工由來已久,並已形成定製。也許正是這種形成定製的勞動分工,使得一部分人在生產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其社會地位亦隨之提高,從而導致了人們之間在財產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隊:《1979年裴李崗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4年第1期。②河南省博物館等:《河南密縣莪溝北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集刊》第1集。占有及社會地位上的差別。
裴李崗一類遺存中發現的石器基本上都是磨製的,但通體磨製精細的還不很多,大部分石器是在表面略加打磨。石磨盤、磨棒則是琢磨兼用。此外,這類遺址中還發現了一些打制的燧石石片及由這類石片製成的刮削器。這種石器,是北辛、磁山文化的遺址中所不見的。石器種類有鏟、鐮、磨盤、磨棒、斧、刀、鑿等,數量最多的為鏟、其次是鐮。鏟多呈舌形,還有一種凸字形鏟。有些鏟的兩端都磨出圓刃,並都有使用痕跡。鐮都做得很精緻,刃部有細密整齊的鋸齒,近尾端有為安柄而留出的缺口。石磨盤平面多呈前寬後窄的橢圓形,底部有四足(圖2-8)。
圖2-8裴李崗、莪溝出土的遺物1.罐;2.三足缽;3.4.三足壺;5.石鏟;6.鐮;7.8.石磨盤。
缺乏骨製品,是目前發現的這類遺存的一個普遍特點,與同時代的其它文化遺存相比,這裡的漁獵工具在工具中所占的比例最低。
陶器基本上分泥質與夾砂兩類,都是紅褐色,燒成溫度為900—960℃左右。在各遺址中,泥質陶與夾砂陶所占的比重略有不同,裴李崗及莪溝遺址的墓葬區,以泥質陶為主,泥質陶與夾砂陶分別占陶器總數的69%、28%左右;莪溝的居址內所出陶片的比例正相反,夾砂陶占77%左右,泥質陶占21%左右。無論遺址或墓葬的陶器,都以素麵為主,部分陶器表面磨光。有紋飾的陶器不到總數的10%,且只施於夾砂陶的表面,以壓印點紋和折線篦紋為主。器形有壺、罐、缽及在這兒種器物底部加三足而形成的鼎。其中數量最多,而且與其它文化區別最明顯的,是短頸、圜底的雙耳壺,肩部有半月形橫耳或豎耳,中間一般都有穿孔。另外,侈口圜底的深腹筒形罐也是這類遺存的典型代表。
裴李崗遺址中發現的糧食遺物還很少,但遺址中很少漁獵工具而以農業工具為主這一點,不能否認當時糧食的種植已經是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了。
渭河流域的老官台文化在公元前6000年前後,黃河中游上段的渭河流域與磁山、裴李崗文化遙相對應的,是老官台文化。在黃河流域的早期新石器文化中,老官台文化的發現最早,它是由於首先發現於陝西華縣老官台遺址①而得名的。近些年來發掘的寶雞北首嶺、秦安大地灣等遺址,大大豐富了人們對老官台文化的認識。老官台文化的陶器都是手制的,基本為夾砂陶,暗紅色。陶器內外壁顏色亦不相同,多半是外紅里黑,這是由於燒制時將器物倒扣於窯內,其年、外壁氧化程度不一而造成的。大地灣發現的老官台文化的陶器貽壁較薄,厚薄均勻,斷面分層,往往成片狀脫落。這種陶器,是採用模製的方法,逐層敷貼泥片成型的,而且,它是泥片貼築法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產物。陶器表面分素麵和施紋的兩種。素麵陶表面多經精細打磨,施紋陶多於裴李崗那類遺存,也不遜於磁山文化。它以通體飾細繩紋的最多,繩紋多半呈交叉網狀,①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是反覆拍印的結果。不少器物的口沿還壓出鋸齒狀花邊。也有少數陶器上飾錐刺點紋、指甲紋、劃紋及施於口沿的紅彩帶等紋飾(圖2-9)。在大地灣遺址的一些缽形圖2—9老官台文化的陶器(北首嶺77M10齣土)
1.2.4.三足器:3.罐;5.彩陶缽:6.缽。器內壁,還發現了一些可能具有記事意義的彩繪符號,彩繪符號大約有十餘種,有的似連續的水波或折線,有的只是單個的符號。
陶器以各種形式的三足器最典型,一般是在蛋形深腹罐、筒形深腹罐等器物的底部加三個矮足,圜底缽下的三足較高。深腹的圈足碗也是一種富有特徵的器物。
老官台文化的石器大多是打磨兼制的,將石料打成粗坯後,在表面及刃部略加磨光。與其他同時代的文化不同,這一文化諸遺址中都很少或幾乎不出石磨盤、磨棒這類工具,在北首嶺遺址曾發現了石杵,老官台文化的居民大概是使用杵臼一類工具加工糧食的。石鐮這種收割工具也不見於這一文化遺址中,這裡是由石刀來代替鐮收割穀物的。有些遺址還出土了為數不少的打制石片及由此加工而成的細石器。
大地灣遺址發掘出的老官台文化的房子①,都是圓形半地穴式,面積只有6平方米左右,屋子中部及四壁都有柱洞,柱洞直徑一般在20—25、深30—40厘米,四壁的柱洞向屋內傾斜。根據柱洞的位置及傾斜角度推測,房子是圓形攢尖頂。屋內都有一段伸向門口的斜坡門道。室內地面沒有灶,僅見一定範圍的燒土面。這當是用於炊事、取暖的處所。
老官台文化的居民死後埋在長方形土坑內。北首嶺發現的七座墓②,方向在303°—314°之間,分成兩排,排距明確,同排的M12—14、M18—19諸墓間距基本相同,顯然是人們有意規劃的結果。葬式以單人仰身直肢為主,頭均向西。墓中一般都有三、五件日用陶器及少量工具隨葬,已經出現了用明器隨葬的現象,大地灣的一座墓中隨葬了四件陶器,高度均未超過7厘米,這樣的器物顯然沒有實用價值,只具有象徵性的意義。北首嶺墓地還發現了合葬墓,是包括五位成年男女的一、二次葬的合葬墓,墓壁育料礓石塗抹的痕跡,局部並有板灰痕,隨葬品均單獨擺放在每具骨架的足部。
老官台文化的人們已經掌握了穀物的栽培技術,遺址中發現過屬於禾本科的稷和十字花科的油菜籽,人工飼養的豬已成為人們的主要肉食來源。墓葬中用豬骨隨葬,不僅表明它與人們生活的密切關係,或許同時還是一種財富的象徵。
老官台文化以關中地區為中心,西至渭河上游的隴東地區、向南越過秦嶺一直到達漢中。元君廟、北首嶺及大地灣等遺址提供的地層表明,老官台文化早於其分布範圍內的半坡類型。它們的文化面貌具有很多相似性。陶器的演變趨勢使人們確信半坡類型就是在老官台文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河姆渡和羅家角位於長江下游的杭嘉湖地區和寧紹地區,均為河流沖積和湖沼淤積平①甘肅省博物館等:《一九八○年秦安大地灣一期文化遺存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2年第2期。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原。這些地區地勢低平,水網密布,氣候濕熱,新石器時代早期文化的特點與黃河流域廣布於黃土階地上的早期遺存及華南地區的早期洞穴堆積均明顯不同。由於這裡海拔較低,不少新石器時代的文化遺存浸泡在潛水面以下,使這些富有水鄉特色的早期遺存得以較好的保存下來。浙江餘姚的河姆渡遺址和桐鄉羅家角遺址是人們了解得比較多的兩處。
河姆渡遺址位於杭州灣南岸的寧紹平原,經1973、1977年兩次發掘,揭露面積達2600餘平方米,發現了四個相繼疊壓的文化層①。在第二次發掘中,又將第四層分為上、下兩層。河姆渡遺址的第三、四層以新的文化面貌區別於這一地區以往發現的所有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存,被命名為河姆渡文化。河姆渡遺址第四層的十幾個碳14數據表明,這一層的年代大約在公元前5000年前後。
河姆渡遺址第四層的陶器,除支座外,均為以稻草莖葉、稻殼為羼和料的夾炭黑陶。燒制時缺氧及羼和料的特殊性質是陶器呈黑色的根本原因。陶胎疏鬆粗厚,硬度低,吸水性強,形制不規整。主要器形有釜、缽、盆、盂、支座等。釜最多,均圜底,深腹,器身多有一周突脊,依口部的變化可分成斂口、敞口、折沿等幾種。陶器除表面磨光的以外,釜、罐的下半部往往拍印繩紋,刻劃花紋也很常見,多數是由植物紋演變而來的圓點和線條組成的各種圖案,也有一些器物上刻劃出動、植物形象(圖2—10)。堆塑的動物形象在這層極少發現。
除陶質容器外,第四層還出土了一些木碗、盆等器皿。
河姆渡的居民當時都住在木結構的地面建築內。在第四層中,發現了十餘排由木樁、圓木、木板組成的建築群。根據樁木的分布及走向,初步推斷,在300平方米的範圍內,至少有三棟大體平行的建築。其中保存較好的一棟建築,有平行的四排樁木,長度在23米以上,寬約7米。從樁木的分布看,這是一凍長圖2-10河姆渡遺址出土的陶、骨器1.器座;2.盂形器;3.盤;4.器蓋;5.盤口釜;6.斂口釜;7.敞口釜;8.支座;9.梭形器;10.雙耳罐。
20餘米,進深約7米,並附帶一個寬約1.3米的前廊的長屋。在建築群內,未發現經過加工或由於人們長期踩踏而形成的居住面、牆基和灶址,卻發現了大量的有機物堆積、葦席殘片等。這種建築應是一種高幹欄式的長屋,上面住人,下面堆放雜物。它的建築方法是以樁木為基礎,其上架設橫樑,構成架空的建築基座,再在上面鋪設樓板,在樓板上立柱、作牆,蓋頂。木構件之間圖2-11河姆渡遺址建築構件的榫卯類型採用垂直相交的榫卯及綁紮等方法連接(圖2-11)。河姆渡的這種木建築,是適應當地的氣候條件出現的,這裡地勢低洼,潮濕溫熱,干欄式建築,具有良好的通風、防潮性能,是當時人們的理想居址。
第四層的生產工具有石、木、骨質三大類,許多骨、木器工具式樣新穎,加工精巧,在同時代的遺址中別具一格。骨器是這裡生產工具的主體,數量、種類都居同時代遺址之冠,農耕、漁獵、手工工具一應俱全。最有特色的是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姆渡遺址第一期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8年第1期。以偶蹄類哺乳動物肩胛骨、髖骨為材料製作的耕具,共出土了170餘件。這種骨質耕具長度一般在20厘米左右,為便於縛柄,肩臼處多鑿一方孔,骨板正中部還有磨出的堅槽及小方孔。發掘時見到了與骨器綁紮在一起的豎直木柄。刃部形狀有兩齒、四齒、平刃、弧刃、斜刃等,從這些不同形式的刃部推測,知這些骨器具有耒、耜、鋤、臿等農具的不同功能。
與骨器相比,石器頗顯遜色,數量少,種類單純,只有斧、鑿、礪石等。基本為木作工具,一般只磨刃部,器身尚保留打制、琢制痕跡。
河姆渡遺址地勢低洼,保留了不少完好的木器,從中不難看出這裡的先民掌握了較先進的木器製造工藝。木器中數量最多的是工具,有鏟、矛、匕、槌、漿、器柄等,這些器物表面都打磨光滑,有的上面還刻有精美的花紋(圖2-12)。
圖2-12河姆渡遺址第四層遺物1.石鑿;2.石斧;3.石蝶形器;4.骨耜;5.陶紡輪;6.器柄;7.木鏟;8.木匕;9.骨笄;10.有柄骨匕。
這裡出土的以木、骨、石為原料製作的蝶形器,外形似蝴蝶,兩翼展開,上端較平,下端圓弧,正頁微微弧凸,錯磨平整光滑,背面中部有一道或兩道平行的縱向突脊,兩脊之間形成一道不通上端的凹槽,脊上都往往有鑽孔,兩翼上端亦常有橫脊或鑽孔。一般長十幾公分,寬二十幾公分。這種器物的用途,目前還不十分清楚,有意見認為是安在標槍頭或矛頭尾端的定向器,在其飛行過程中起定向和平衡的作用①。
河姆渡的屠民,使用玉、瑩石製作璜、玦、管、珠和餅形及丸形裝飾品,同時喜歡在器物上刻劃花紋,除在陶器表面見到的植物、動物刻劃紋外,在骨、木器上都發現了不少刻劃的紋飾。有的紋飾是利用長、短不等的線段組成的圖案,也有動物形紋樣。在一件骨質的器柄上,正面雕刻兩組雙頭鳳紋,圖案生動,完全稱得上是一件精美的工藝品。
第四層的居住區內,發現大量炭化稻穀、穀殼、稻稈、稻葉的堆積,厚約0.2—0.5米,最厚的地方超過1米,有的地方還發現了米粒。很多稻穀還保持原來的外形,穎殼上稃毛清晰可辨。稻穀經鑑定,屬於栽培稻的秈亞種晚稻型水稻,這是迄今我國發現較早的人工栽培稻②。大量的稻穀堆積及成套農具的存在,反映這裡的農業比較進步。除水稻外,遺址中還發現了成堆的橡子、茭白、酸棗及桃子、薏米仁、菌類、藻類、葫蘆等,除個別品種可能為人工栽培的以外,絕大部分應來自採集。
發達的稻作農業,促進了家畜飼養業的發展。遺址中普遍發現豬、狗、水牛的骨骼,從豬的死亡年齡及陶塑小豬助形態看已經是人工飼養的產物了,水牛此時也可能已被馴養。
位於杭嘉湖平原的桐鄉羅家角遺址,總面積約12萬平方米,文化堆積亦可分為四層①。從會層遺物的特徵看,這個遺址是同一文化在不同年代形成的堆積,其中第四層堆積的碳14年代為公元前5090、4955年左右,與河姆渡遺址第四層的年代基本相當,但二者的文化面貌卻並不一致。羅家角的陶器①王仁湘、袁靖:《河姆渡文化「蝶形器」的用途和名稱》,《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5期。②浙江省博物館自然組:《河姆渡運址動植物遺存的鑑定研究》,《考古字報》1978年第1期。①羅家角考古隊:《桐鄉縣羅家角遺址發掘報告》,《浙江省文物考古所學刊》(1981年)。中,有一種用氧化鎂含量較高的陶土製作的捺印紋白陶豆,陶質及紋飾和洞庭湖發現的大溪文化的同類製品基本相同。基本陶器則是以夾砂、夾蚌的灰紅陶為主,以稻殼為羼和料的夾炭黑陶數量較少,器形主要以圜底、平底的釜為主,占陶器總數半數以上,其次為罐、盉、盆、盤、匜等,部分器物底加圈足或三足。器表多為素麵,少數陶器飾繩紋、刻劃紋。刻劃紋圖案亦不同於河姆渡,主要為米點、斜線或戳印的圓圈紋等。
羅家角遺址的石器大多磨製光滑,但出自第四層者,多數都只磨刃部,石刀基本上是用頁岩等石片加工,表面大多保留石片的自然面,僅在較薄的一側磨出單面或雙面的刃部。第四層發現的兩種殘石臼,通體打琢修整,器形大而厚笨,略呈半球形,內壁下凹。
第四層的骨角器主要是鏃、器柄、角鉤、錐等。器柄為角質,取四不象鹿角的角於與後枝相連的一段製成,將斧、錛等石質工具安在這種角柄上,會大大提高其功效。第四層中尚未見到骨制耕具,羅家角第三層的骨耜、骨鏟等與河姆渡遺址的同類器在製法上有明顯區別。
遺址的第四層尚未發現居住遺蹟。發現的灰坑主要為長方形、橢圓形兩種。有些灰坑內埋藏大量的魚骨。在一些灰坑的上面,往往壓著多層灰、黑色相間的夾心層,厚者竟達十七層之多。每層厚約3—10厘米,略呈鍋底形下陷。這種夾心層的形成,可能和灰坑上置有草頂建築有關。上面覆蓋的草由於風吹雨淋,表層形成灰白色的霉爛層,需年復一年地加鋪新草,使草頂逐年增高,一旦草頂倒塌,並被長期掩埋,原霉爛層形成灰白色,未霉爛的部分逐漸炭化成黑色。
羅家角遺址的動物群包括狗、家豬、野豬、水牛、貉、亞洲象、梅花鹿、四不象鹿、獐、鯨、龜鱉類、揚子鱷、鳥類、魚類等。其中狗、豬、水牛是當時已經馴養或可能馴養的家畜。第四層出土的一件陶豬,是漫畫式泥塑珍品。表現的豬,體形肥胖,頭部較短,腹部混圓下垂,形與現代家豬近似。獵獲物中,以鹿科動物的各種遺骨居多。大量的貉下頜骨外側均發現人工刻痕,是為剝離整張皮子而留下的,推測貉是當時的一種毛皮資源。
羅家角遺址中出土了炭化稻穀。夾炭陶器中夾雜著大量稻殼,同時,對第四層土壤進行的孢粉鑑定,確定禾本科植物占孢粉組合的97%。稻穀鑑定為秈、粳兩種,從測定的兩批標本所作的數量統計得知,秈、粳均為2:1之比,這或許反映了當時兩類稻種植數量的比例關係。粒形較河姆渡遺址者小,估計原千粒重在20—21克。花粉種類單純,數量集中,當是大面積栽培水稻的結果。
中國稻作農業的起源水稻的栽培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我國種植水稻的範圍很廣,水稻是我國的主要糧食作物之一,我國也是世界上稻米產量最多的國家之一。栽培稻的起源,歷來是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河姆渡、羅家角遺址的發掘,以及近年來在長江中游湖南及湖北地區仰韶時代以前的稻穀遺存的發現,不啻推進了問題的探索。
我國境內發現的史前栽培稻遺存已有數十處,長江中、下游地區是這類遺存最豐富的地區,河姆渡、羅家角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這兩地最下層的碳14數據分別為公元前5005、5090年,在這個年代的地層中,都發現了稻穀遺存,尤以河姆渡的發現最為驚人。在河姆渡第四層4000餘平方米的範圍內,普遍存在厚厚的稻穀、稻殼、稻草的堆積,最厚處有1米以上,經過換算,稻穀的總量高達120噸以上。稻穀經鑑定,屬栽培稻秈亞型種中晚稻型水稻(羅家角稻穀經鑑定,得知除秈稻外,還種植粳稻)。栽培稻穀收穫量之大,反映了當時稻作農業的規模是很大的,生產技術也是比較先進的,這裡出土的大量骨制耕具,也反映了這一點。從遺傳學的角度看,這裡秈稻是從野生稻演變為栽培稻的基本形,但它已遠離野生種而接近現代栽培稻了。栽培稻是由野生稻經長期人工培育而產生的。野生稻與栽培稻的生長環境不盡相同。野生稻月前在我國主要發現於珠江流域及雲南等地,但這兩個地區,已經發現的最早的含稻穀實物的遺存,其年代分別在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2000年左右。年代晚於長江中、下游地區。史前時期,長江中、下游地區是否也可能生長野生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孢粉組合變化分析滬杭地區1萬多年來的氣候變遷所得出的結論,認為全新世以來這個地區氣候具有多次冷暖交替的變換,其中公元前5500年一前3050年,是氣候上的第一暖期,當時氣候濕熱,年平均溫度比目前高2—3℃,降水量比現在多500—600毫米,基本上與現在的珠江流域氣候條件相當①。這種暖期的氣候特徵,在河姆渡遺址的動、植物群中也有反映。河姆渡的動物群中,有現今分布於熱帶森林區的象、犀及可見於廣東、廣西、福建、四川一帶的紅面猴。孢粉分析所得到的河姆渡遺址的植物群中,有狹葉海金沙和柳葉海金沙,這兩種海金沙現在只分布於廣東、台灣、馬來亞群島、泰國、印度、緬甸等地。在公元前5000年前後,這裡應與珠江流域一樣,完全具備野生稻生長的自然環境。這一認識,亦當適應於處於同一緯度的長江中游的湖南及湖北地區。進入際史時期以後,這些地區仍可見到野生稻的蹤跡。在生產發展至一定的條件下,人們有可能將本地的野生稻培育成栽培稻。
迄今發現的最早從事稻作農業的考古學文化的年代,長江下游的均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初期前後,分布於長江中游的湖南及湖北的遺存,還要早一些。鑑定的稻穀已遠離祖本而具充分發展的形態,稻作農業已達相當規模,考古學文化的發展水平遠非處在新石器時代起始階段。因此,難以據這些發現直接討論稻作農業的起源。同時,分布於長江中、下游從事稻作農業的諸考古學文化,屬於不同譜系,彼此間也缺乏密切的文化交往。因此,不能以長江中游的遺存早於長江下游,而認定稻作農業先起源於長江中游,而後向長江下游傳布。目前,仍不便否認兩地稻作農業均獨立地經歷了起源與發展的道路。
長江中、下游以外諸地區的稻作農業,據目前的考古學發現均晚於長江中、下游,同時,該地區以西及以南地區,或者不見那樣早的考古學遺存,或者同期的考古學文化的發展水平,低於長江中、下游地區,甚至在文化上還受同期的長江中、下游諸考古學文化的影響,因此,中國稻作農業起源地點,還只能在長江中、下游地區尋找。
①王開發、張玉蘭:《根據孢粉分析推論滬杭地區一萬多年來的氣候變遷》,《歷史地理》創刊號。
第二節 仰韶時代前期
約在公元前第五千紀前葉後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紀中期,黃河及長江中下游地區新石器時代居民,邁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考古學文化與居民的分布公元前第五千紀前葉後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紀中期,黃河及長江中下游地區新石器時代居民,依考古學文化歸類,分別劃歸為前期仰韶文化、後岡一期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大溪文化與馬家浜文化。
這裡說的前期仰韶文化,包括半坡類型(有的學者將之稱為半坡文化,在此情況下,他們不用仰韶文化一詞)及其後繼者,即廟底溝類型前期(有的學者將廟底溝類型稱為廟底溝文化。持此意見的學者,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詞)。前看分布的地區是:以渭河流域為中心,東起太行山西側及鄭州左近,西止渭水之源,南至武當山北側;北達河套及熊耳山地帶。後者分布地區較前者向東推進了,至少達到太行山東麓。
後岡一期文化和早期大汶口文化,是同一譜系先後銜接的兩種考古學文化遺存。前者分布地區:東至山東半島,西越太行山而達晉中及長治盆地,南逾黃河,北達河套、桑乾河——永定圖2-13仰韶時代前期考古學文化分布示意圖河沿線。後者分布地區較前者縮小,基本上龜縮于山東及蘇北地區(圖2-13)。
半坡類型和後岡一期文化在太行山西側、河套及熊耳山地帶呈現重合分布,從蔚縣三關遺址發掘所見到的情況來看,實際上是後岡一期文化居民先於半坡類型占據了這一地區。是否兩種文化居民同時占據這一地區而呈交錯分布?從清水河縣白泥窯子屬於廟底溝類型遺存表現出的已受後岡一期文化影響來看①,反映了這兩類譜系文化存在著悠久而深入的文化聯繫,上述重合分布,也或許是一定時期某些地方的後岡一期文化和半坡類型居民存在交錯居住的反映。至於早期大汶口文化分布地區較後岡一期文化縮小的原因,當是廟底溝類型居民東遷的結果。
至於早期大溪文化及馬家濱文化,則是分別分布於長江中游和下游的不同居民的遺存。
仰韶文化前期的階段劃分仰韶文化的涵義的問題,歷來在考古學者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有的學者把後岡一期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類型」②,歸入仰韶文化,分別稱為後岡類型、北首嶺類型和秦王寨類型。這種意見,擴大了仰韶文化範疇,混淆了仰韶文化含義。後岡一期文化不僅在文化面貌、特徵方面,①崔璿、斯琴:《內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該文報導的BCF1當屬廟底溝類型早期,其中的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常見於後岡一期文化,當視為後岡一期文化影響的標誌。②「秦王寨類型」,有的學者亦稱之為王灣二期文化。鑒於目前材料積累及研究程度,暫未對它提出考古學文化命名。如果要對它命名的話,考慮到它首先發現於秦王寨,或可稱之為秦王寨文化。區別於仰韶文化,而且,在譜系方面也和仰韶文化有別。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類型」雖和仰韶文化同屬一譜系,但它們在文化面貌、特徵方面的差別,已超出了考古學文化的界線。
本書所說的仰韶文化,其範疇包括目前考古學稱之為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和半坡遺址四期為代表的遺存(或稱西王村類型)。這仰韶文化三個類型,實際上是自早至晚順序發展的三個階段,有的學者分別以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名之。考古學上類型一詞,是指一考古學文化內的地方性變體。所以,這裡所說的仰韶文化類型不具有考古學所說類型一詞的涵義。因此,有的考古學者在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詞的情況下,將這裡說的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及西王村類型,分別稱之為半坡文化和廟底溝文化,並對它們進行了分期分類型的研究。本書講的仰韶文化前期,包含了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中期①以前的遺存。
半坡類型得名於1954—1957年發掘的西安半坡遺址,鑒於這一遺址的重要性,1958年,在此成立了西安半坡博物館,以使這一遺址及已揭示的遺存得到永久的保護。渭河流域、漢水上游及涑水河流域是半坡類型分布的中心地區。這一地區,尤其是渭河流域的半坡類型遺址分布最為密集。據截止1958年調查,在陝西華縣東西長20公里範圍內,分布了半坡類型遺址五處,平均相隔4公里即有一處。如果這調查所見的遺址數量和實際的遺址數量相同的話,那麼,當時同時期村落分布密度,應低於遺址的密度,至多,或和遺址分布密度相等。秦安大地灣①、王家陰窪②、寶雞北首嶺③、西安半坡④、臨潼姜寨⑤、邠縣下孟村⑥、銅川李家溝⑦、渭南史家村⑧、華縣元君廟⑨、華陰橫陣、芮城東莊村、西鄉何家灣和商縣紫荊⑩等遺址或墓地,均經過較大規模的發掘,使人們認識到這地區半坡類型考古學文化的基本特徵是:絕大多數陶器的質地為夾砂及細泥的紅陶,也有數量極少的細泥黑、灰色陶器;圜底或數量較少的小平底的缽、盆及鼓形罐,杯形小口尖底瓶和葫蘆形或蒜頭形的小口平底瓶,深腹的罐、瓮和大口尖底的缸、罐:繩紋、弦紋、錐刺紋、指甲①陝西華縣泉護村遺址廟底溝類型遺存分為三期。本書以此作為廟底溝類型分期的基標,廟底溝類型中期約相當於泉護村廟底溝類型遺存二期。
①甘肅省博物館文物工作隊:《甘肅秦安大地灣遺址l978至1982年發掘的主要收穫》,《文物》1983年第11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大地灣材料,只在正文中寫明大地灣字樣,不另注,下同)。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2期。
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④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陝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館:《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⑤西安半坡博物館等A,《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B,《陝西臨潼姜寨遺址第二、三次發掘的主要收穫》,《考古》,1975年第5期;《臨潼姜寨遺址第四——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
⑥陝西省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涇水隊:《陝西邠縣下孟村仰韶文化遺址續掘簡報》,《考古》1962年第6期。
⑦西安半坡博物館:《銅川李家溝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1期。⑧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78年第1期。⑨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廟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⑩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陝西工作隊:《陝西華陰橫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形印紋及黑色彩繪圖案是主要流行的紋飾,彩繪紋樣有寬帶紋、三角、方塊、直線條或折線條組成的幾何形及網紋,和寫實的或圖案化的魚紋、人面紋及鹿紋等等,在錐刺紋、指甲印紋中,除主要是寬帶形的式樣外,也有由其構成的三角、方塊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14)。各地半坡類型文化面圖2—14半坡類型早期陶器1.元君廟M457:12;2.半坡W2:2;3.北首嶺77M2:5;4.元君廟M429:4;5.北首嶺M186:1。
貌基本一致的情況下,也有些地區性差別。河套地區使用石板構成的棺材安置屍體;伊洛地區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的陶器多作素麵,紅頂缽碗較多,使用罐形鼎,而缺乏陶盆,同時,這裡商縣紫荊發現的墓葬基本上缺乏隨葬品學:渭河流域的涇水以西地區,合葬墓較少,較多使用筒形夾砂罐、蒜頭壺及盆;涇水以東地區盛行合葬制,較多使用鼓腹夾砂罐及盂形帶蓋夾砂罐,少見蒜頭壺及盆。呈現出來的這些地區性差別產生的原因,雖有待進一步揭示,但它們之間的文化關係的差異,無疑是形成地區性差別的重要原因。例如,伊洛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的地區性特點形成,當和後岡一期文化的聯繫及本地在此以前存在著一種以鼎為重要因素的遺存考有關。隨著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基本器物不斷地發生局部性的演進。依此顯示的半坡類型發展進程,可以早晚兩期標示它的一些重要變化。晚期以葫蘆形或蒜頭小口的平底瓶代替早期的杯形小口尖底瓶而作為基本的隨葬器徹,也新出現盂形帶蓋夾砂罐。同時,盆、缽、罐、小口尖底瓶及彩繪圖案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晚期的盆,口沿較為捲曲,盆身折曲明顯而鼓出;缽為斂口,腹部略內曲,前改變了早期那種半球形的風態;罐的口沿較早期升高呈現出明顯的領部;小口尖底瓶小型化,出現明顯的曲折肩,或器身鼓出,有的在底部出現柱狀實根。早期器物線條的輪廓呈拋物線形,晚期器物明顯地呈現向曲線形發展的勢頭。在彩繪圖案中,新出現了寫實的鳥紋,且相當廣泛地以圖案化的魚紋代替了早期流行的寫實的魚紋,最後,晚期改變了早期幾何形圖案的嚴整特點,使用圓點、曲線三角及曲線條帶構成幾何形圖案,開始展現出把彩繪圖案推向多樣、活潑方向發展的軌跡(圖2—15)。
圖2—15半坡類型晚期陶器1.北首嶺M52:1;2.元君廟M461:3;3.北首嶺T125;4.史家M23:3;5.北首嶺M169:1;6.史家M26:1。
至今發現的所有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層位關係,例如秦安大地灣、寶雞北首嶺、西安半坡、邠縣下孟村和蔚縣三關諸遺址,以及有關兩類型C14測定所提供的年代數據,說明年代上半坡類型早於廟底溝類型。前者當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年,後者為公元前第四千年。至於這兩類型存在的親緣關係,即廟底溝類型是半坡類型的直接繼承者的事實書,已日益更清楚地被揭示出來,而為考古學界所廣泛承認。
從半坡類型發展到廟底溝類型,經歷了量變逐步積累而進入質變的過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山西芮城東莊村和西王村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陝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4期。書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程。在半坡晚期已孕育了後來形成為廟底溝類型成份的因素。與這類因素不斷完善的同時,又漸漸地擴充它的種類,以至處在一定時間的某些遺存,例如芮城東莊村H115、H116及H114等的文化面貌,既具半坡類型特點,又顯廟底溝類型的勢態,而成為連接兩類型的過渡環節(圖2—16、17)。
圖2—16東莊村H104、H115、H116陶器廟底溝類型的形成,是通過半坡類型諸因素的揚棄而實現的,廟底溝類型的房屋、陶窯、石器和陶器的形制,以及陶器的紋飾,大多可以從半坡類型那裡找到其淵源及演化過程中的具體環節。然而,演化的途徑是相當複雜的。在多數情況下,是取從一種器物或紋飾(因素)變成另一種器物或紋飾(因素),例如圖2—17東莊村H104、H115彩陶缽、盆、葫蘆口瓶、罐及魚紋;也名不少的品類,是取不同品類的部件組合成新的品類,例如小口尖底瓶;也有是受外來因素的影響而改造原來的品種。
各地半坡類型向廟底溝類型的過渡,是不平衡的,以致有些地方的廟底溝類型前期偏早階段的遺存,不同程度地依然保留了半坡類型晚期階段的因素。這種不平衡性,還表現於過渡中的各地半坡類型的新因素成份的差異方面。只是由於它們之間的交往,相互借用彼此的新因素成份,才能較快地促進廟底溝類型的形成,產生大體一致的文化面貌。
廟底溝類型遺存,最早見於澠池仰韶村遺址①,後又發現於夏縣西陰村①。六十年代初期,在討論仰韶文化的類型的時候,有的學者主張將這類遺存命名為西陰村類型①。近四十年來,人們在較廣泛的地域內都發現了這類遺存的較多的遺址,並對相當數量的遺址進行了較大規模的發掘。由於最先獲得大面積發掘的是陝縣廟底溝遺址①,故一般以這一地名命名這類遺存。
廟底溝類型遺址的面積,大於半坡類型遺址,分布又較稠密。在華縣境內就達八處,比同地半坡類型遺址多出百分之六十。而它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區別於半坡類型。其中期以前的遺存的考古學文化特徵是:大多數陶器為夾砂、細泥及泥質的紅陶,也存在數量不少的泥質灰陶;流行卷沿或斂口的盆、斂口缽、雙環重唇小口尖底瓶、葫蘆口平底瓶、斂口深腹瓮、領部明顯而呈鐵軌式的口沿的深腹罐、釜及灶;陶器造型特點是胎壁較薄、平底及呈曲線形緒構;廣泛使用線紋和彩繪裝飾陶器;彩陶較半坡類型為多,風格與半坡類型迥異,以黑彩為主,少數兼用紅彩,也出現了帶白衣的彩陶,主要用圓①商縣圖書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紫荊陶器形制及組合與渭河流域非常接近,考慮它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存在少量的鼎,暫把它歸入伊洛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
①南陽地區文物隊、方城縣文化館:《河南方城縣大張莊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3年第5期。①張忠培、嚴文明:《三里橋仰韶遺存的文化性質與年代》,《考古》,1964年第6期;張忠培:《試論東莊村和西王村遺存的文化性質》,《考古》,1979年,第1期;嚴文明:《論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考古與文物》1980年創刊號。
①J.G.Andersson:《prehistoricSitesinHonan》,《TheMuseumOfFarEasternAntiquities》NO.19,1947。
點、月牙形、曲邊三角同曲線或直線條帶組成流暢繁縟的幾何形圖案和寫實的鳥紋,也有少量蛙紋;比較廣泛地使用圓形泥餅及鳥頭泥塑裝飾陶器,同時偶見蜥蜴等動物泥塑;其幾何形彩繪圖案,是以斜曲線為界線的連續交錯構圖,類似由薔薇科的復瓦狀花冠、蕾、葉、莖蔓結合成圖,和類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構成的盤狀花序②(圖2—18)。
圖2—18廟底溝類型陶器1.小口平底瓶;2.小口尖底瓶;3.夾砂罐;4.5.6.7.彩陶盆;8.泥質盆;9.釜灶。
這裡指出的廟底溝類型文化特徵,基本上是自分布於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遺存概括出來的。至於分布於其它地區的這類遺存的文化面貌,與此大體相同的前題下,也存在著一些區別。伊洛——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③的陶器,多作素麵,極少線紋,廣泛流行釜形、罐形及盆形鼎和伊川缸,也有領部明顯、口沿作鐵軌形的素麵砂罐,不見葫蘆口平底瓶,同時,其部分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呈扁鼓形。汾河中上游及壺流河的廟底溝類型④缺乏葫蘆口平底瓶,並以口沿作鐵軌式的素麵砂罐作為炊器,而不使用釜、灶及鼎。中條山及崤山兩側、漢水中游和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的文化面貌,均存在一些地域性個性。人文地理格局所決定的文化交往的疏密狀況,是導致這類個性存在的重要原因。中條山及崤山西側的廟底溝類型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同於渭河流域,同時也表現出吸收了汾河流域,尤其是伊洛——鄭州地區的一些文化因素,前顯出一些過渡地域性的文化特點。正和它處在渭河流域、伊洛——鄭州地區與汾河流域之間的地理位置,以及同它們之間存在聯繫的性質,與彼此文化釋出、吸收的方向及能量有關。
村落布局與房屋建築華縣泉護村、陝縣廟底溝及邠縣下孟村諸遺址發掘指明,廟底溝類型村落中房屋極少,卻存在大量灰坑。即使把如泉護村所見到的部分灰坑是地窖式房屋這一情況估計在內,也難以否定廟底溝類型村落中的房屋分布存在著的稀疏現象。但自1979年以來在桑乾何、汾河及伊洛——鄭州所見到的情形,如蔚縣琵琶咀、三關及滎陽點軍台諸遺址的情況,和前述遺址所反映的渭河、涇水及中條山的廟底溝類型村落結構,存在著區別。這裡村落中見到的房屋較多,分布較密集。從點軍台發掘所見局部情形推測,房屋似乎東西成行、南北前後成排地分布。但這類村落結構的具體情形,由於發掘的遺址保存欠佳或未經過大面積發掘,故難以確認。
廟底溝類型房屋的形狀、結構,存在著地域方圃的差別。
伊洛——鄭州地區的房屋①有單間和雙間兩種形式,方形或長方形,均為平地起建,牆為木骨泥牆,門開在東牆或西牆中部,屋中設帶有擋風矮牆的高出居住圃的灶台。房屋面積約25—40M2左右。所謂雙間房屋,即是在正間②李濟:《西陰村史前的遺存》,清華學校研究院叢書第三種,1927年。③楊建芳:《略論仰韶文比和馬家窯文化的分期》,《考古學報》1962年第1期。④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廟底溝與三里橋》,科學出版社,1959年。①蘇秉琦:《關於仰韶文比的若干問題》,《考古學報》1965年第1期。的後側附建一小間,形成里外套間的結構。里外間用薄牆隔開和通過門道溝通。這類房屋一般大於單間建築。
其它地區的廟底溝類型房屋可分為半地穴式和地穴式兩種。半地穴房屋,平面一般皆呈方形,少數為扇面形。後者目前僅見於壺流河流域②。這兩種不同形式的房屋的南面,都伸出一斜坡式的門道。畫積一般為40—50M2,大的達一二百M2。迎門一側均設置豎穴式圓形大灶坑,有的房屋在這灶坑南面挖建連接長方形灶門的溝洞。門道、室內地頁、灶坑和牆壁內外均平整地塗抹了草拌泥。在屋牆和房內一些地方,挖洞栽立支撐屋頂的主柱。牆處的主柱一般用藤條一類材料編結,再內外塗泥以形成牆壁。截止目前的報導,地穴式的房屋僅見於泉護村①。這種房屋平面作橢圓形,面積較小,一般為20M2友右,一側設斜坡形通道與地面聯接,室內地面不平整,一般也塗抹草拌泥,甚至有的穴壁未經修整,保留了挖掘穴居時留下的工具痕跡。燒灶簡陋,設於一側穴壁的下方。這種燒灶附近的穴壁火烤的跡象不濃,加之廟底溝類型遺址發現的陶質灶釜較多,故可能認為它不是常作炊食的處所。
據對姜寨、半坡及北首嶺諸遺址的揭示,可知半坡類型村落不同於廟底溝類型的村落,其布局規整有序。
北首嶺遺址面積約6萬M2,由居住區與同期墓地組成。墓地位於居住區的南部。居住區中央是100×60M2的廣場,房屋環廣場建築,門向均朝廣場。半坡村落由居住區、墓地及窯場結合而成,面積約5萬M2。居住區外環以大致呈橢圓形的圍溝,溝北為墓地,溝東有窯場。居住區只揭露了位於圍溝範圍內的北邊的一部分。這部分的房屋的門向,絕大多數基本朝南,即背向圍溝。據此推知居住區內的房屋是呈背環圍溝的布局。要清楚地了解半坡類型的村落,則需介紹進行了全面揭露的姜寨遺存的情況。
和半坡所見情況一樣,姜寨半坡類型村落也分為居住區、窯場和墓地三類遺存。居住區位於中央,外環圍溝。東南越過壕溝分布著兩片墓地,西面靠近臨河岸邊是一不大的窯場。居住區的房屋布局,比較整齊①,主要特點有三。其一,是環成圈形,北邊的房屋門朝南開,東邊的房屋門朝西開,西邊和南邊的房屋的門向,則分別朝東和朝北。總之,是背對圍溝,面向位於中央的一約4000M2的廣場。這幾乎和在北首嶺見到的情形完全一致,區別僅是在姜寨廣場的西邊揭示出了兩塊可能是牲畜夜宿場的地方。可以認為只有經過較嚴密的統一規劃,才能產生這樣整齊布局的村落。其二,是根據房屋的門向及房屋間的界距,研究者認為居住區的房屋可以分為五群②,並指出每群均有二十間左右,包括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及小型房屋約近二十座。其三,每座中型房子的周圍,都有一些小房子。看來,其二所說的房群,又可細分為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組成的單元(圖2—19)。
半坡已被揭示的房屋為小溝分割成兩群,每群又分為由三幾座房屋結成②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大河村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年第3期;《滎陽點軍台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4期。
①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蔚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穫》,《考古》,1981年第2期。①鄭州市博物館:《滎陽點軍台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②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蔚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穫》,《考古》1981年第2期。的房屋組③。無疑,也是居住區存在的統一與割據的另一種方式的表述。居住區被分割成若干房屋群、組的現象當與生活於居住區內的居民彼此存在的親疏關係有關。即住在一房組的居民的關係,要較住在其所屬房群的另外房組居民的關係密切,住在同一房群居民的關係,要親於居住區內另外房群居民的關係。如果把整個居住區的居民視為一級群體的話,那麼,就可把分別住在房群、房組的居民,定為第二、第三級群體。
半坡類型的房屋大多為半地穴式,只有極少數是平地起建的。平面作方形或圓形。圓形房子的面積較小,都在20M2左右(圖2—20)。方形房子的面積則有大、中、小之分,小的10—20M2左右,中的40M2左右,大的則達80M2,甚至160m2。這兩種形式的房屋多數均帶伸出室外的斜坡形或台階式的窄長門斗,室內中央偏近門處均設用於炊事及取暖用的火塘。火塘或作瓢形,圖2-20半坡3號房子復原圖或為圓形,有的在其尾端附一嵌入地面作保存火種用的陶罐。罐斜置,口向門。絕大多數房屋的居住面上還設有土床。所謂土床,是指室內地面塗鋪草泥較厚的那塊地方。它位於火塘的左側或右側,約高於室內其餘地面10厘米左右。半坡F24用矮牆將房屋中分為里外兩間,裡間雖無土床之設,功能或與土床相同。在半坡類型中,這類構造只是個別現象。大、中、小型房屋內土床的面積,除存在大小之分外,有的中、大型房屋內則設兩個土床。當時建造房屋的材料,是木材、樹枝、粟秸、草筋、藤條、繩索、泥土及料姜石。建造房屋時,先平整地面,如是半地穴式房屋,需先挖掘出房基,形成房牆下部,接著挖出火塘,和栽插支撐房頂的主柱洞及插立小柱或木板形成牆骨的穴槽,然後樹立木柱及作牆骨的小柱或木板,同時,用藤條或繩索將它捆結及架梁蓋頂,再在地面、牆骨及屋頂塗抹草泥,並用粘土塗抹火塘,有的房屋還塗一層料■石漿,最後整修室外地面。如是地面建築,則省掉挖掘房基工序,其它和半地穴式房屋建築工序相同。半坡類型晚期,在一些地方已用夯築的方法建造房屋。秦安王家陰窪F1為平面呈凸字形的半地穴房屋①,灶的結構形制基本同於廟底溝類型的泉護村F201①及蔚縣三關的房子,出土的陶器形制及彩陶紋飾無疑屬半坡晚期,它的居住面是用黃土夯成的。
在居住區內,還有用於儲藏的窖穴,大多為袋形,除個別置於室內外,均建於室外。這或許表明窖穴基本上為某些房組、群居民所共有。
原始技術的進步探討仰韶前期原始技術的狀況,應注意姜寨發現的那塊殘黃銅片,評估它在當時技術進展中的作用及意義。
這塊殘黃銅片見於姜寨半坡類型的一座房子(F29)。發現時,它緊貼在已被燒成紅色的堅硬的F29居住面,嵌入居住面表層,無疑應屬半坡類型時③黃河水庫考古隊華縣隊:《陝西華縣柳子鎮第二次發掘的主要收穫》,《考古》1959年第11期。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①鞏啟明、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期。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經過反覆實驗,認為「早期黃銅的出現是可能的,只要有銅鋅礦存在的地方,原始冶煉(可能通過重熔)可以得到黃銅器物」②。黃銅是銅和鋅的合金。姜寨的銅片含鋅25%,確屬黃銅。從我國冶金髮展史來看,還不能認為當時已具備了冶鑄黃銅的技能。
鋅的冶煉是比較困難的。鋅的熔點是420℃沸點約950℃,比其它的任何金屬要低得多。為了從礦石中還原鋅,需要用木炭加熱到1000℃。這超過了它的沸點,故一部分變為蒸氣,另一部分則很快轉化成鋅的氣化物,因而得不到純鋅。至今,鋅的生產有火法和水法兩種。水法煉鋅是二十世紀初發明的,是將氧化鋅用硫酸浸出,淨化後電解得到鋅。火法是用閃鋅礦(硫化鋅礦)、菱鋅礦或爐甘石(均為碳酸鋅礦)熔燒成鋅的氧化物,然後在幾乎密封的容器里加熱到1000—1300℃,使之還原成氣體,在容器的另一端保持溫度高於鋅的熔點,則蒸氣很快地凝結成金屬。中國是世界上採用火法煉鋅最早的國家。明代稱鋅為倭鉛,《天工開物》記載:「每紅銅六斤,入倭鉛四斤,先後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黃銅」,宋元時期未能掌握冶煉金屬鋅的技術①,仍用爐甘石和赤銅鑄造黃銅。宋代崔昉《外丹本草》說:「用銅二斤,爐甘石一斤煉之,即成鍮石一斤半」。元代《格物粗談》記載:「赤銅入爐甘石,煉為黃銅,其色如金」。由於爐甘石中氧化鋅含量低而且不穩定,用以製造黃銅,成分不易控制。只有能冶煉金屬鋅以後,才可以大量製造黃銅。用爐甘石和赤銅冶煉黃銅,當然不始於宋代。但早到何時,還有待研究。對我國古代銅器鑑定表明:「早期青銅器中不含鋅,只有少數晚周或漢代青銅器中出現鋅的成分」②,「東周以前青銅器的含鋅量不足1%」③。據此至少可認為秦漢仍未掌握冶鑄黃銅的能力。姜寨的黃銅片,只能被認為是偶然由銅鋅共生礦冶煉得到的製品。這種黃銅,含雜質較多,性脆,會影響使用。人們通過長期勞動實踐而有了區別礦石的知識以後,便淘汰了偶然由銅鋅共生礦冶煉得到的黃銅,有意識地挑選孔雀石、錫石等進行冶煉,從而得到純銅、錫、鉛金屬及它們的合金製品,這當視為冶銅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同時,還應該看到,經過大規模發掘的數以十計的半坡類型居址及墓地中,只在姜寨見到這塊殘黃銅片,因此,金屬品的製作與使用,除了可視為人們認識金屬肇始的標誌外,在當時技術中還沒有地位,也談不上其它的作用和影響。
仰韶時代前期,人們仍然利用石、木、骨、角、蚌:牙、皮、毛、麻、葦、竹及泥土製造各類器物。通過對這些器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對其殘片及半成品的觀察,可了解它們的成型過程及人們使用的成型手段。磨製石工具是當時人們謀生的最先進手段。磨光已廣泛成為製作石器和骨、角、蚌、牙製品必需的最後工藝程序。但是,除了小型的石質鑄、鑿和骨質箭頭、魚叉、鏟、針、笄是經通體磨光加工外,其它磨光加工的製品,例如石斧、鏟、刀、大型錛鑿及相當數量的骨器,均僅磨光刃部。而且,在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40、42頁,文物出版讓,1963年。①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2期。
②黃河水庫考古隊華縣隊:《陝西華昌柳子鎮考古發掘簡報》,《考古》1959年第2期。③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中國早期銅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3期。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略加粗磨。據北首嶺出土的石斧統計①,經細磨的僅占5%,粗磨的占了80%,打制及琢制的還占了15%。當時的石器,體型厚重,稜角弧曲,基本缺乏體型扁薄而稜角呈直角形的石器。例如,半坡類型的石斧的橫截商均呈橢圓形,至廟底溝中期,雖變得扁薄一些,但仍基本上沒有橫截面呈矩形的石斧;石鏟因自身功能要求,體型比較扁薄,然而其轉角仍呈曲線。所有石器的孔,都是雙面對鑽成的,且均使用琢制方法開孔,甚至,有些石器的孔還是琢透的。這些情況,說明當時還未掌握鋸切石材及管鑽的技能。從對石器及其半成品觀察可知,基本上還是使用打擊方法製成石器的粗坯,再用琢磨方法使之成型。
半坡類型人們的木作技術,從當時使用的工具來看,往往令人驚止不解。據半坡遺址柱子洞的大小和牆壁燒土塊上的印痕可以窺知:建築用的木柱,粗的直徑達45厘米;木板長的,保守的估計亦有2米左右,寬、厚分別僅為10—15厘米和1.5—2厘米,有的劈裂面還經過加工、板面較光整。使用粗笨工具而無較高的技能,自然難以砍伐這樣粗大的樹木,加工出這樣長、窄、薄的板材。因此,在評估當時技術發展水平時,顯然還要把那些單純從遺存中難以見到的因素估計在內。
紡織品、編織物和陶器製作的方式、程序及其質量,亦可說明當時一些重要生產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
至今,我們仍是從陶器上的印痕得知半坡類型的紡織品及編織物的情況的。元君廟陶器上的布紋印痕,經線清晰,緯線較模糊,每平方厘米經緯線各十二根,粗細均勻,線徑約0.84毫米。有的資料表明當時紗線細的徑僅0.5毫米,粗的則達4毫米。紡織品的織法及元君廟織品紗線的粗細,均和現代農家的平紋布差不多。織品的粗細,當與其用途有關。目前還不能從發現的遺物中確認哪些屬於織機的零件,所以,對當時織機的知識,還一無所知。據發展程度基本雷同的良族情況推測,半坡類型的居民使用的織機,當是水平式踞織機。
比起紡織品來,製作編織物的技法顯得多樣而複雜。據半坡遺址出土陶器上的編織物印痕可知,當時製作編織物已使用了斜紋編織法、纏結編織法和棋盤格式或間格紋的編織法。使用斜紋編織法製作編織物最為普遍。如將此類編織物具體分之,又可分為以人字紋編織法、辮紋平直相交法和條帶式編織法編成的編織物(圖2—21)。可以說,當時已基本上掌握中國現代農圖2—21半坡類型的編織圖案舉例村製作編織物的編織技術。當然,那時需要和可能製作的編織物種類,卻遠不及中國現代農村。
仰韶文化前期制陶技術,擺脫了老官台文化使用泥片貼模的制陶工藝,把陶土搓成泥條,像現在編草帽那樣,盤築泥條,製成陶器的粗坯,要製作較大的陶器,則以泥條分別盤成陶器各部後,再結合成整器。然後,經修削、拍打或壓磨,乃至在輪盤上修整器形或口沿,使器壁堅實及厚薄均勻,得到整修或調整器形的效果,待器坯晾乾,再入窯燒制。而細泥陶製品,器坯晾乾後,還經精細打磨,有的則需裝飾紋飾,才完成了入窯前的最後一道工序。①個別的分析和史籍記載卻表明,早在北宋時期,金屬鋅可能已經在民間使用。見王璡:《五銖錢化學成份及古代應用鉛錫鋅鑞考》,《科學》1923年第8卷第8期:章鴻釗:《再述中國用鋅之起源》,《科學》1925年第9卷第9期;《中國冶金簡史》,科學出版社,1978年。
考古學把僅修整器形或口沿的加工陶器的輪盤,稱為慢輪,用它加工陶器的工藝,叫慢輪制陶,把在陶輪上成型陶器的工藝,稱作快輪制陶。據確切的資料指明,只是到廟底溝類型晚期才產生快輪制陶技術,而且,還僅是以此製作為數極少的小型器皿。王家陰窪半坡類型晚期的一些陶器底部,有著因持繩將陶器割離輪盤而形成的偏心圓紋①,但這類陶器腹身未見快輪製作應留下的整規圓形紋理,故不便依此解釋是用快輪製作出來的。仰韶前期的制陶技術,仍停在慢輪加工階段。用線繩從陶輪上割離陶器的工藝,產生於快輪制陶之前,而後可能因它導致快輪制陶,並成為快輪制陶的必備條件。仰韶前期陶器的燒成溫度,高於同時期其它地區的文化,為900—1000℃。
這時期的陶窯,均由火口、火膛、火道、窯箅及窯室組成。窯室或窯箅的直徑,為90厘米左右,火眼長寬分別為8厘米和3.5厘米左右。後者環列窯箅周壁,下通火道。火道分作兩股,由火膛左右斜上通入窯箅下部,於火膛相對的一端匯合,環成一周。火口隔著火膛,位於窯室對應的一端。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陶窯的區別,是前者陶窯的火膛,完全位於窯室的一側,以致火口與窯室的距離,是廟底溝類型陶窯的四倍②,因而,半坡類型的陶窯,往往被考古學者稱為橫穴窯。從半坡類型到底底溝類型陶窯構造的改進,提高了利用能源的效率,是燒窯技術的一大進步。
生產經濟與勞動分工仰韶前期的居民,在制石、制陶、木作、制骨、角、牙、蚌、紡織和編織這類手工勞動,以及種植農業、飼養業、漁獵和採集這類直接生產食物的勞動部門,展開了廣泛活動。和前一時期相比,雖基本上未創造新的職業,擴大生產領域,但在深度上全面發展了已有的產業,尤其是種植農業。
先對採集經濟和飼養業作些說明。從發掘出土的遺存可知,榛子、栗子、松子、朴樹子、植物塊根和螺螄,可能還包括野麻一類纖維植物,都是當時採集的對象。透過半坡遺址灰坑成堆地甚至整坑堆放的食剩的螺螄殼,可知採集經濟仍是當時食物的重要來源。
同時,據對民址及墓地出土的動物骨骼鑑定,可知,最普遍飼養的動物是豬,其次是狗,再次是雞和黃牛③。。有的狗頭骨及下頜較小,面部及鼻吻部較短,可能是一種體格中型的獵狗。半坡遺址發現的被認為是飼養家畜的圈欄,反映了當時人們重視家畜的飼養,並把家畜飼養業推進到一定水平的情況。元君廟墓地M439、M442及M425中的第三號個體用豬頜骨隨葬,是中國這類現象中較早的例征。這在半坡類型中雖屬鮮例,卻足夠說明豬和人們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繫。可見,家畜飼養,尤其是豬的飼養已成為當時生產經濟的重要內容。
漁獵經濟在半坡類型時期仍相當發達,從對半坡類型遺址出土的獸類骨骼鑑定得知,當時漁獵對象是斑鹿、麞、竹鼠、野兔、短尾兔、狸、羚羊、①R.J.Getten,TheFreerChineseBronzes,Vol.11,P.46,l669。②NoelBarnardandSatoTamotsu,MetallurgicalRemainsofAncientChina,P.23,1975。③《室雞北首嶺》在介紹居址生產工具時,未按分期敘述,故該項統計中,當包含了少量的老官台文化及廟底溝類型材料。
貉、獾、狐狸、雕及魚類。在半坡類型居民食用肉類中,麞是僅次於豬的食物。魚紋、鹿紋、蛙紋、鳥紋、網紋及嘴銜魚的人頭形彩繪圖案,是半坡類型彩陶中流行的紋飾。同時,這些從創作彩繪圖案所顯示出來的重視漁獵活動的情形,也從當時人們對死者安葬中表現出來。在元君廟及北首嶺見到的以骨鏃、骨魚叉或魚骨作為隨葬品的墓葬,便是人們重視漁獵的例證。這些情況,說明漁獵業在半坡類型生產經濟中的地位,以及它和人們生活的密切關係。
和老官台文化時期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村落的分布較為密集,聚落規模擴大了,和住居在村落內的人口較前增多,同時,定居生活更為穩定,這當是此時種植農業深入發展的結果的反映。半坡類型窖穴中見到的成坑的已腐朽的粟殼,和整罐被鑑定為屬於芥菜或白菜一類的種子,說明粟是當時大田種植的作物外,還告訴人們半坡類型居民也栽培蔬菜,掌握了經營園圃的技術。
從半坡類型過渡到廟底溝類型的種植農業,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半坡及北首嶺的半坡類型遺存,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遺存中所見農業及漁獵工具數量的分析比較,可以說明廟底溝類型時期增強了種植農業在生產經濟中的地位。
在半坡及北首嶺遺存中,發現的石、骨、角及陶質的矛頭、鏃、彈丸、擲球、魚叉、魚鉤及網墜這類漁獵工具,共計一二九八件,是石質的斧、鏟、鋤、刀及陶刀六六三件的1.94倍,反之,廟底溝及王家咀見到的用於農業的石質的斧、鏟、刀及陶刀共計一六七件,則是同址用於漁獵的石、骨、陶質的鏃、擲球、彈丸及網墜一四三件的1.19倍。這個統計是依據工具的數量,未考慮工具質地、功能大小、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組織形式及智能諸方面的差異,以及與這些因素相聯繫而存在著的使用效率方面的區別。這些條件是難以具體評估的。因此,難以依據工具數量關係,估評半坡類型或廟底溝類型各自的漁獵經濟與種植農業的比重。但由於兩類型工具的比例,是據同一標準統計出來的,故上述工具數量比例關係的變化,卻可認為是至廟底溝類型時期的種植農業已有所發展的反映。
廟底溝類型的種植農業較半坡類型的種植農業發達,還可從如下兩方面情況得到說明。
其一,是用於收割的陶及石質的刀,在被發現的農業工具總量的比例,廟底溝類型多於半坡類型。半坡類型半坡的遺址發現的刀為二一七件,占農業工具總數(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嶺見到的刀只有五件,占同址總數(一○一件)僅50%,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和王家咀遺址見到的刀,為二○○件與五件,分別占同址農業工具總數的56%及50%。廟底溝類型比半坡類型的收割工具在農業工具總量比例擴大的情況,是前者的農業生產規模與效率高於後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進與耕種方式的變化。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與陶刀的比例,卻是1比1。同時,半坡類型流行的石鏟為圓角長方形及矩形,最長的石鏟只有21厘米,廟底溝類型石鏟多為桃形和舌形兩種,大的殘長也達30厘米,而且,廟底溝類型石鏟體型均扁薄及多數為基本通體磨光,這些方面也優於半坡類型。更有甚者,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所見用於砍伐的石斧,共計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質鏟、鋤僅六十五件,前者是後者的5.78倍。反之,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兩處出土的石鏟為一三二件,石斧僅三十件,石鏟卻為石斧的4.4倍。鏟、鋤只能用於翻土,石斧除可作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燒光農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兩類工具數量比例關係的變化,或許是耕種方式演進的反映,即半坡類型時期基本上仍停滯在砍倒燒光農業階段,而到廟底溝類型時期則已基本進入鋤耕農業的耕種方式。
元君廟及北首嶺男女使用不同生產工具隨葬①,反映了半坡類型居民性別勞動分工的部分情況。1977年發掘的北首嶺半坡類型墓葬十四座,普遍進行了性別、年齡鑑定,確定性別、年齡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男性墓均隨葬石鐮,有的還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盤,而那座女性墓隨葬的工具,卻只有骨錐一種。元君廟墓葬普遍經過性別、年齡鑑定,這裡也只有少數墓葬隨葬了工具,從單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隨葬工具所屬個體來看,知男性使用骨鏃隨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針及紡輪隨葬(圖2—22)。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隨葬情況表明,當時男子主要從事工具製造、狩獵及農業中的部分勞動,婦女主要從事農業、紡織及縫紉。目前還沒有資料提供對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勞動分工的認識,廟底溝類型時期實現的耕種方式的轉化,即基圖2—22元君廟M419成年婦女墓1.小口尖底瓶;2.6.缽;3.7.弦紋罐;4.器蓋;5.盆;8.蚌刀;9.骨針;10.陶紡輪:11.牙飾;12.獸牙床;13.骨笄。本進入鋤耕農業階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從事漁獵轉到主要從事農耕勞動有關的問題,還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本節講的陶器,不是陶質器物的簡稱,是專指陶質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種類,可分為飲食器、儲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幾種。這幾類陶器,不僅滿足了當時人們生活方面的廣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裝飾方面達到了新的高峰,所以,這時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國史前文化成就的標誌,也是世界歷史文化的珍品。從種類、形態、裝飾及製作風格觀察,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陶器,反映了兩者的源流關係,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也是某些學者主張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將其中的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分別稱為半坡文化與廟底溝文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半坡類型陶器幾乎全為紅色,只有極少數呈灰黑色。陶質為夾砂與細泥兩種,胎壁較厚:夾砂陶器的表皮,除為素麵的外,多著印痕較淺、紋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繩紋,也有著弦紋的。細泥陶器的外壁均經打磨,內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經打磨加工處理而顯得相當光整。有的器物外壁的顯眼部位,還著黑色彩繪及戳印裝飾。
半坡類型常用器形除有碗、缽、盆、小口瓶、罐、瓮和僅見於伊洛——鄭州地區的鼎外,還有數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小口瓶的底部形狀,分尖底及平底兩種。它們的口部形狀不同。前者為杯形口,後者的口部作葫蘆形或蒜頭形。陶器的附件極不發達,只有器蓋一種,且數量很少,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這類器蓋的形態,還未脫離缽、碗這些常見的器形,且僅是在①甘肅省博物館大發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來,仍可當圈足的缽、碗使用。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較簡單,尤其是細泥質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只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捲曲形狀的口沿。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處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顯的分界。即使是那些年代較晚的器腹明顯內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間的曲轉線條亦呈弧形,而缺乏顯明稜角。加之在細泥陶中流行圜底器,致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況,從而使人們認為弧線形是半坡類型陶器造型的風格。
著彩與戳印裝飾的細泥陶器,是半坡類型制陶工藝的代表作。其中相當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裝飾結合上已達到十分完善的地步,當是遺留下來的史前居民創作中的最寶貴的藝術品。
彩繪和戳印配合施於同一陶器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大多數裝飾陶器,或只見彩繪,或只見戳印。
所謂戳印裝飾,亦可稱剔刺裝飾,是在陶坯尚未乾透的情況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壓陶器表皮留下的麥粒形、三角形、方形、錐點、圓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條狀、三角、梯形或方塊組合的幾何形圖案。這類圖案基本上作帶狀,著於陶器的顯眼部位。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處施滿戳印,狀若寬帶。這種戳印裝飾,都是一印一壓地刺壓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幾近等距,極少出現刺壓錯疊的現象,表明只有具備精細、耐心、認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製作出這樣精美的裝飾。透過元君廟M413:5這件陶缽上的幾何形圖案,還可見到當時工匠在形、數諸方面所達到的智慧(圖2—23)。圖2—23元君廟陶缽(M413:5)
這件陶缽口沿下方的器身上著飾的帶狀幾何形圖案,是由錐刺的三角點組成的三角紋為母題作正、倒交錯配置組成的裝飾。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長寬,分別為缽身的局長和三角紋的高。因此,要在圓形陶器上裝飾等距的同樣大小的三角紋組成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先須計算出器面展開的長度,並予以等分,再依據等分部分的大小,計劃應配列的三角紋及其間距大小。從M413:5陶缽口沿下方留存的陰線刻紋窺知,在錐刺三角紋前,先繞器壁劃出上下平行的兩條規線,定三角紋之高亦即帶紋的寬度。現存缽上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已部分殘損,僅剩下十個三角紋。按自左至右順序,一、二和四——十這九個三角紋的面積等大,寬端為5厘米,配置等距離的錐刺點十個,由寬端至三角紋的頂尖,逐層減少錐刺點一個,到第十層,即三角紋的尖端,僅有一個錐刺點。這九個三角紋及第三、四兩個三角紋之間的間距相等,都是1.5厘米。第三個三角紋是正置的,底邊寬3.8厘米,配有九個錐刺點。該三角紋也只有九層,由底部往上如積木式地逐層減少一錐刺點,至頂端僅餘錐刺點一個。二、三兩個三角紋的間距,也區別上述三角紋之間距,上為1.8,下為1.2厘米。可見,第三個三角紋和其它三角紋不同,以及二、三兩個三角紋間距較其它三角紋小的原因,或是設計上出現的一點誤差,也可能是施紋中的誤差。這些情況表明,著飾這樣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陶工,需具備測算圓形陶器周長的方法和對周長及三角紋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等分即數學上的「除」。「乘」和「除」是一對孿生的數學概念。
細察三角紋,還可見到另一重要現象。即三角紋由九層或十層錐刺點構成,底邊為九個或十個等距的錐刺點。這樣,無論是陶工先錐刺底邊,而後逐層減少一錐刺點,最後至三角紋之尖,還是先錐刺三角紋之尖,而後逐層加一錐刺點,最後完成底邊錐刺點的製作,都說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數和「加」、「減」的概念。
也就是說,陶工通過製作錐刺點構成的三角紋和其組合的幾何形圖案,以追求對稱美感的時候,還運用了「九」、「十」數的知識及加、減、乘、除的概念或意識。這才能創製如此精美的圖案。
半坡類型居民可能創作了很多優美的繪畫,可惜,留存下來的很少,至今見到的只是作於陶器上的那些。彩陶是繪畫和造型結合得相當完美的另一種藝術創作。其時專以黑色作畫,燒前繪於磨光的紅色的盆、缽、碗、孟、葫蘆口瓶、蒜頭瓶、大口尖底器及個別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極少數的器皿,如盆,是繪在其內壁的。因是燒前繪於陶器上的,故顏色不變,且不易被擦磨掉。考古學界為了區別於後代燒後繪彩陶器,把它專稱為彩陶。半坡類型的彩陶紋飾,分為圖案和象形兩類。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摺尺形及直線組成的同形對稱的幾何形。大多數彩陶只是在口沿上畫著一黑色寬帶。半坡M39:10和P1130兩件蒜頭瓶的圖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紋與口部上的豎線及三角形組成,自上向下俯視,則似見到瓶內液體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滾滾流動的情景。當是幾何形圖案的彩陶中的精品。這類畫面基圖2—24半坡的蒜頭瓶左P.1130右M39:10本見於水器,無疑,具有斟滿的寓意(圖2—24)。
象形紋飾則為魚、人面、鹿、蛙、鳥及漁網,以魚紋為主,蛙、鳥紋極少。魚紋往往繪於陶盆這類盛器上,自有儲藏豐盛之寓意。魚紋是半坡類型的標誌。象形畫中,除單一種類外,還有不同類別的象形之組合,如嘴銜魚的人面與魚紋、嘴銜魚的人面與網紋以及鳥啄魚等等。這些畫面栩栩如生地表現了當時生產、生活情景,具有較強的寫實性,表現了對象的主要特徵,手法簡單、樸實,畫面簡潔,風格古樸,具有現代工藝畫的一般特點。隨著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魚紋,逐漸抽象成為由三角、直線等線條組成的幾何形的寫意畫,而成為廟底溝類型流行的曲線幾何圖2—25半坡類型與廟底溝類型的親緣關係——從魚紋到花卉紋1.2.半坡遺址;3.4.5.廟底溝遺址。紋飾一個重要源頭(圖2-25販)。
但是,這一方面的演變,並未使寫實性魚紋消失。在半坡類型晚期的繪畫中,還可以見到寫實性的魚紋。不過,有的畫魚紋使用了曲線,著筆流暢多了,有的畫面上的魚紋,筆法雖無變化,但畫面上出現了曲線、圓點、弧邊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線型畫筆,有時還嵌入鳥頭,從而使整幅圖畫產生了稍為流暢、活潑、多變的效果(圖之一26)。
圖卜26半坡類型上出現的廟底溝類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陰窪M54:3;5.王家陰崔M61:7。
在談到半坡類型陶器時,還應注意陶器上的刻畫符號,據統計,這類符號已發現了五十多種①,絕大多數見於陶缽外口沿的黑色寬帶紋上,只有極少數刻在陶盆外壁,多數是燒後刻上去的(圖)27)。推測這類符號是器物所有者或製造者的記號)與這類符號僅見於一、二種器物的情況相停。刻著符號的這類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實用器,但它們往往也被作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認為符號與埋葬小孩有關?即與葬俗相聯繫呢?半坡發現的七十三座瓮棺葬中,見作為葬具的缽、盆共計五十一件,然而只有兩件圓底缽上刻著這樣的符號,因而,難以把這類符號和葬俗聯繫起來,而提出與此有關的認識。有人將這類符號比附後來的甲骨文,認為它是具有文字性質的符號,或提出它們就是文字的認識,但這類符號只在半坡類型廣泛發現,而良此後至甲骨文前約3500年被中斷使用,故難干將它們推斷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可見,這類符號的含義還有待研究。正因為如此,暫將它們置於此節中作一點敘述。
圖個27半坡、姜寨遺址出土的半坡類型陶器刻劃符號不同地域的廟底溝類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異。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的遺存,大致相同。這裡的陶器,絕大多數為紅色,僅有10另的灰色陶,從陶質方面看,比半坡類型多出。一種泥質陶。陶胎也較半坡類型薄一些。夾砂陶的表皮多著綴紋,其次為著弦紋及素麵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紋。線紋清晰。細泥陶均經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當數量施彩,少數也有飾弦紋的。泥質陶多作線紋。約至廟底溝類型中期,這三種質地的陶器,紅色的略為變淺,紋飾也出現了一些變化,例如,開始有了少量的橫藍紋及白衣上施紅黑色的彩繪,即所謂白農彩陶,彩陶紋飾更加繁縛、流暢。常用器形有盆、缽、碗、罐仍瓮、額、釜、灶、瓶、杯及器蓋。
伊洛一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流行的釜、灶,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數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反之,存在數量較多的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這類罐既有夾砂的,也有細泥的,肩部或為素麵,或著弦紋,或著彩繪。從陶器的表皮來看,伊洛——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多為素麵,施彩的數量相當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現紅彩,同時,線紋較少,弦紋卻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游地區及以北的張家口及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陶器的面貌雷同。拿它和上述兩地區比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於渭河及中條山西側地帶。
這裡不見釜、灶,也沒有鼎,炊器是那種見於伊洛——鄭州地區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麵罐,而有不見於別處的「火種罐」,在其較早的一些遺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類型因素,如黑帶紋的圇底缽及繩紋罐等,又遺留了一些後岡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紅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狀口的平底瓶,反映了這裡的廟底溝類型的淵源關係及其出現的歷史背景①。上述僅是對廟底溝類型的地域性特徵所作的粗略性觀察。如作仔細分析,還可指出這三塊的各自內部也存在一些差別。例如位於中條山兩側的廟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頁圖116,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館:《陝西岐山王家咀遺址的調查與試掘》,圖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①周本雄:《寶雞北首嶺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的動物骨骸》,《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底溝類型遺存就不完全同於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著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繪方面,白衣出現較早,而且比較流行,同時存在較多的網紋、調紋、垂簾紋及火焰紋等等,反映了中條山西惻地帶由於地理上鄰近伊洛——鄭州地區,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居民存在更多的與伊洛——鄭州地區的文化交流。至於伊洛——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和渭柯及中條山西側地區不同的一個重要原因,當是它處於廟底溝類型分布地區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譜系的後岡一期文化——大位口文化進行交往。可見,交通地理是溝通文化關係的重要條件,考古學文化或類型的地域差別,同文化交流有著至為密切的聯繫。
儘管廟底溝類型自身存在不同層次的地域性差別,但其總體風格基本一致,而和半坡類型截然不同。兩者同類器物,如盆、缽、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體形態,區別明顯。同時,器物種類也出現了變化,半坡類型的葫蘆口及蒜頭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灶、鼎和斂口的盆、顫及瓮。器物造型上,廟底溝類型的陶器體型輪廓明晰。陶器紋飾發生了多方面的變化,最顯著的是至廟底溝時期,以清晰的線紋代替粗、淺的繩紋,戳印裝飾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鳥頭裝飾,彩繪紋飾的變化是魚紋沒有了,鳥紋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潑流暢、多變的曲線幾何形圖案,加之在中期出現了藍紋,給人以嶄新面貌的強烈印象。
廟底溝的曲線幾何形圖案,是用圓點、直線或曲線、凹邊三角等筆調,繪出的以二方連續方式組織的帶狀圖案。」它已高度抽象化,其陰紋或陽紋均自成花紋。陽紋是塗彩的部分,陰紋則是未塗彩的那部分地色。所謂自成花紋,是指在把陽紋或陰紋單濁地進行觀察的情況下,都給人以完整的蒞紋圖案的感覺。如果把陰紋視成圖案,那麼陰紋本身就成了「陽紋」,陽紋成了有意塗成的底色;如果把陽紋視成圖案,那陰紋就「變成了」烘托陽紋的底色。而且,亦可把這類圖案視成為是由陰、陽紋合成的紋飾。圖案的母題,分簡單和複雜兩種。前一種是將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題連續作圖,後一種則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母題連續作圖。由複雜的母題組成的花紋圖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線為界線,不仔細觀察,則難以按母題拆開,而不能識別。
雖說上述花紋圖案的基本筆調大多源於半坡類型的魚紋,但廟底溝類型居民用它來表現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魚紋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紋圖案。圖之一28是出自泉護村遺址的三種花紋式樣,都是從二方連續的全器圖案分割開來的一個完整單元。三者間互見的部分是B、QD。B、C部分是陰陽紋結合,D部分是陰紋。B、D部分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陰紋和陰陽紋結合表現葉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則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慣用陰陽紋結合表現薔蔽科的復瓦狀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轉狀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題無關的補白。單元間的斜曲線具有界格和表現莖蔓的雙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手法相似。
圖於28廟底溝類型彩繪圖案除上述外,在廟底溝類型的彩陶上,還可見到少量的寫實灶題材和寫實性的畫面。前者是鳥、蛙,尤以鳥紋常見,基本上被嵌在曲線幾何形圖案的畫面上。後者常以單獨畫面的形式出現,僅見於伊洛——鄭州地區。其中的《鶴魚石斧圖》應是最有名的一幅。這幅畫繪於陶缸的一側,高37厘米,寬44厘米,約占叔體面積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氣魄的大型作品①(圖2-29)圖2-29鶴魚石斧圖畫幅左邊為一隻向右側立的白鶴,細頸長椽,短尾高足,通身潔白。』白銜著的魚,頭、身、尾、眼和背腹鰭都畫得簡潔分明,全身塗白,不畫鱗片,應該是白鱗一類的細鱗魚。因為魚大,銜著費力,所以鶴身稍稍後仰,頭頸高揚,表現了動態平衡的繪畫效果。鶴和魚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處理:鶴眼畫得很大,目光炯炯,嚴然是征服者的氣概;魚眼則畫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體,顯得已無力掙扎。
豎立在右邊的斧於,圓弧刃,中間有一穿,只是刃部比廟底溝類型見到的石斧畫得太凸了一些。斧和柄的結合方式表現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於穿入柄內再用皮帶綁住的,那兩邊各有兩個圓點裝飾的窄條也許就是綁縛的帶子。斧柄中間畫一個黑叉,顯然不是裝飾而是特意標記的符號。同樣的符號見於半坡和姜寨的半坡類型的彩陶缽上。斧柄下端有許多刻畫的交織紋,很象泉護村遺址見到的廟底溝類型的麻布印痕。在粗糙的木柄上纏些布片可以保護手心。如果理解為纏繞的繩索或刻畫的溝紋,那就會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這幅畫最發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鶴銜魚和石斧這兩類似乎毫不相干的事象畫在一起,並且畫在專為裝殮成人屍骨的陶缸(棺)上。顯然在把它視作史前藝術傑作的同時,還得把它的含義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為斧鎖形。其戎字初形確與王字有關。《鶴魚石斧圖》中的石斧,斧刃向右側,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寫,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適應的、既可實用又可作為權力標誌的東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實物的寫真。銜著魚的自鶴,兩眼盯著斧背,緊跟在石斧之後。如果以石斧作為墓主人的象徵這一準測不誤,則可把鶴及魚分別視為墓主人的部眾和被戰勝的居民群體的象徵。《鶴魚石斧圖》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寫實。鎖乃斧的演變形式,斧、鎖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權是前一時代執斧、鎖者權力的發展。執斧、鎖者的權力,存在著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鶴魚石斧圖》以斧象徵的墓主人的權力的範圍與性質,即屬執斧、鎖者權力發展過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從這幅圄窺視出來,還有待據更多的資料作進一步的研究。
廟底溝類型的陶器上,有的還附著動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簡練而形象鮮明的鳥頭,也有少量如晰蠍及蛙的寫實塑像。這類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樣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客觀他說,還是因為廟底溝類型居民把自己的藝術創造力集中在彩陶上,並把自老官台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繪的藝術,推進到了繁榮時代。
埋寨習俗與墓地結構①除元君廟及北首嶺外,王家陰窪、半坡、姜寨、史家、橫陣、紫荊及何家灣諸地的半坡類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隨葬的墓葬,但或未確定死者的性別,或因是不同性別的合葬墓,其隨葬工具難以確定屬哪一個體,或發表的材料互相矛盾,例如何家灣墓葬登記表共發表十六座墓,隨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座墓所記工具就和報告文字所述不同。M3在登記表中只有石斧、骨錐各一件,文字中卻指明出有石鑿;在文字記述中,M6有石錛及骨錐,卻均未見於登記表。所以,這類材料都不便於使用。至今,還未發現過廟底溝類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嶺、玉家咀、泉護村、廟底溝、王灣①、土門①、苗灣①、趙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崗⑦、閻村⑧、馬鞍河⑨、大河村⑩、點軍台和下王崗⑩諸地點,見到過少數兒座土坑墓及數量相當多的瓮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廟底溝及王灣見到的均為單人墓,下王崗卻發現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廟底溝的單人墓,均無隨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頭向東。王灣報導的那座單人墓,除有裝飾品隨葬外,還隨葬了陶碗。下玉崗那座合葬墓,兩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內,有包括彩陶器座、陶缽等在內的好幾件日用器皿隨葬。和下面談到的半坡類型瓮棺葬的情況比較,廟底溝類型的瓮棺葬較為複雜。從墓主人年齡及葬具來看,恰恰可將廟底溝類型的瓮棺葬分為兩類。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為小孩,見於泉護村、王灣及點軍台等地。由於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屍體,所以對葬具的處置,顯得相當複雜。有的葬具僅是半個尖底瓶,有的是將尖底瓶鋸開後對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與另一尖底瓶下部對合起來,也有是將兩個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們的下半部對合組成,還有是將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組合雖異,卻均以橫置的形式被埋於墓坑內。其二,是用陶叔及器蓋組合為葬具的。基本上被用於實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豎置方式埋於墓穴內。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這種墓葬見於土門、閻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布於伏牛山兩側地帶,位於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區的東端南部。瓮棺葬差異的背景,還有待進一步揭示。
對半坡類型埋葬習俗的認識,遠遠超過廟底溝類型。這時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致。它們的主要共同點是:(一)成年人死後,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內。元君廟、橫陣、史家、姜寨及王家陰窪被揭示出來的情況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編排,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W12、北首嶺M131用瓮棺埋葬成年人這樣的少數特例外,絕大多數成年人均被葬於簡單的土坑豎穴墓內。個別墓內有二層台,甚至在二層上鋪砌礫石,或用紅燒土塊鋪墊墓底,同時,僅極少數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質葬具外,絕大多數死者均無葬具。
(三)對死者實行一次葬和二次葬。一次葬的屍體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嶺及姜寨見到的少數俯身、側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為仰身直肢,頭向除王家陰窪墓地可能因其結構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頭向東偏南或北偏東外,其它各地的屍體均為頭向西或西偏北,半坡類型居民在對死者進行再次葬儀時,死者肌肉已經腐爛,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屍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屍骨被安置於墓穴內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樣,而使①王志俊:《關中地區仰韶文化刻劃符號綜述》;《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①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尉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穫》,《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內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窯子考古紀要》,《內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關於汾河流域主要參見晉中考古隊調查及發掘資料。①嚴文明:C《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①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墩》,《考古》1961年第4期。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1959年豫西六縣調查簡報》,《考古》1961年第1期。不仔細觀察的發掘者,易誤認為一次葬:或按人體骨骼的相對位置堆置於一塊,但其頭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見,這是由於骨骼保存較差的情況下實行仰身直肢葬的變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屍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內,發現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應的位置,而見於隨葬的陶器內。有些研究者據此和民族學資料類比,將它解釋為「割體葬儀」。如果這一認識存立,那麼,半坡類型的「割體葬儀」是針對哪一些居民,出於什麼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問題,則需進一步研究。
(四)隨葬物品的類別,均以陶器為主,使用工具及裝飾品隨葬的現象很少發現⑧。隨葬陶器的基本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缽、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類型晚期,則以葫蘆口瓶或蒜頭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為隨葬陶器基本組合中的一種器物。
在王家陰窪墓地,隨葬陶器被放置於專設的位於骨架腰部左側的上坑內。坑呈橢圓形。這是一種特例。其它諸墓地的隨葬陶器,均置於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東頭。
其它隨葬品放置的情況是:骨鏃在屍體的脛骨之間,生產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裝飾品則見於死者生前佩戴的軀體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內。據元君廟墓地見到的婦女裝飾品的位置,參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紋圖案,可以推知元君廟半坡類型婦女是圖2—30半坡類型婦女裝飾將頭髮盤結於頭頂,梳成高聳的圓錐形髮髻,用骨笄束系。在髮髻下方,通過額部、耳際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紅色)飾帶,再注意其頸脖上佩帶的骨珠串成的項鍊,將感到半坡類型婦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圖2—30)。
(五)半坡類型居民對小孩實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他們將小孩屍體置於陶瓮和陶缽或陶盆,有時加上陶碗組成的葬具內,埋入居住地內,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圓形豎穴內。這類瓮棺葬的葬具組合,基本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將小孩屍體先放在陶瓮內,上扣一缽:二是上扣的不是缽,而是陶盆。少數再在缽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瓮上,再扣上一圖2—31半坡類型瓮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圖件陶瓮(圖2—31)。最後那類發現的極少,多半是出於屍體較大的緣故。
瓮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沒有隨葬品。至今只在個別墓葬內見到了隨葬品,但其數量很少。如姜寨確指為小孩的一八三座瓮棺葬中,有隨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隨葬⑨。
與前述廟底溝類型不同,半坡類型用作瓮棺的陶瓮底部沒有小孔,而在作瓮棺蓋用的陶缽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見到鑽成的或敲擊成的小孔。半坡類型居民埋葬屍體時,常常在這小孔上蓋一小塊陶片。有的研究者認為在用作瓮棺蓋的器具底部製備小孔,應與當時靈魂觀念有關,指出它是死者靈魂出入的通道。如果這一觀點成立的話,那麼,可否因以陶缸作瓮棺葬具的那部分廟底溝居民製備的小孔,與半坡類型居民在瓮棺蓋上鑽擊的小孔所通⑧臨汝要文化館:《臨汝閻村斬石器時代遺址調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⑨魏殿臣、谷洛群:《密縣古文化遺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訊》1980年第3期。方向截然相反,而認為他們的靈魂觀念存在著一些差異,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認識而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至於半坡類型實行小孩和成年人異地埋葬的原因,應與當時成丁禮制度有關。即認為小孩生前未通過成丁禮而進入成年人行列,死後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區的半坡類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異。例如,河套地區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內,而區別於渭河流域所見到的情況。限於材料,目前還難以全面說明半坡類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別。現將發現半坡類型墓葬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現的地域區別作些介紹。大致以涇水為界,這裡的東西兩區的埋葬習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涇水以西地區的王家陰窪、北首嶺、半坡及秦嶺南側的何家灣及紫荊墓地,均以單人墓為主,合葬墓汲少。後者是以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數。涇水之東的橫陣、元君廟及史家墓地,則是以合葬墓為主,且以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墓為最多,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較少。臨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別與前述兩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於涇水以西地區,二期和涇水之東地方無異。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釋涇水東、西兩地存在的葬俗差異?即涇水以西的葬俗,屬半坡類型前期,涇水以東的葬俗年代較晚,屬半坡類型後期。
橫陣、元君廟和半坡及北首嶺墓地中同屬半坡類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歸於半坡類型後期的史家和王家陰窪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說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別,使得難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區別,否定半坡類型葬俗客觀存在的地域區別。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認識姜寨墓地所呈現的現象。姜寨瀕臨涇水,處在上述兩地區的交接地帶,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來自涇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居民的訊息,而到了二期,則被處於涇水之東的居民的影響之下。或者,姜寨是半坡類型的東西兩部分居民爭奪的一個地區,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類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則為東部居民所建造。
(二)涇水以西是以一次葬為主,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東區則流行二次葬習俗,一次葬居於支流地位。同時,具有隨葬器物的墓葬,在整個墓地的比例,東區大大高於西區。例如,元君廟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隨葬品,而姜寨無隨葬品的墓葬,占墓葬總數41.3%⑩。
(一)、(二)存在著有機的聯繫,可以說,(二)是從(一)派生出來的。至於同一考古文化,且屬於同一時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習俗方面,為什麼存在著差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無論東區,還是西區,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樣位於居住區外,都組成一定結構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說,至今還未見到半坡類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區以外單獨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類型村落布局規整有序。規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於住在村落內居民的關係及體現、維護這一關係的準則,半坡類型墓地,均位於村落的旁邊,是建造規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處所。在古代,人們對死後世界的構思,儘管可能出現一些偏離現實的虛幻圖影,但歸根緒底,卻仍是現實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類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樣,也當存在著特定的結構,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⑩鄭州市博物館:代鄭州大河材遺址發掘報告.賊考古學十、1979年第3期。從最初對半坡類型墓地進行的大規模發掘開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結構。
《西安半坡》一書的作者說: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當整齊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幾乎是縱橫排成相當整齊的行列」。從後者所在的Ⅳ區墓葬分布圖還可看出,位於中部,即引文講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東3—6米寬的南北向斜行地帶,未安排墓葬,其東的墓葬分布,又相當稠密。而且,這南北向斜行地帶以東的墓葬分布區,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塊。其間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還隔著8—9米寬的無墓葬的空白區。可見,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帶分割成若干塊的,即窮白地帶是墓地劃分成若干墓塊的標誌。反之,亦可說若干墓塊組成了統一的半坡墓地(圖2—32)。
王家陰窪墓地明顯地分為兩區。東區的三十一座墓葬,頭向一律北偏東,西區三十二座墓葬,卻都是頭向東南。
半坡及王家陰窪兩例情況,說明涇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墓地,無論是在早期,還是於晚期,都以一定標誌而被分割成不同數量的區塊。
涇水以東的不同時期半坡類型墓地的結構,正像涇水以西見到的情形一樣,也是由某種形式的區塊結合起來的。
橫陣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來,已發掘的部分,只是原來墓地的一部分。
據對這裡墓葬進行的年代分析,知橫陣的MI及M52、MⅢ、MⅡ的年代,分別與元君廟墓地的一、二、三期相當,M53及M34,很可能還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當同於元君廟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為代表的時期。從墓地布局來看,難以把元君廟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歸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組成的元君廟墓地。橫陣的現象表明,也不便將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納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組成的統一墓地。可見,橫陣及元君廟兩地,均在同一時期出現了重新組合墓地的現象(圖2—33)。
橫陣MⅠ、M52、MⅢ及MⅡ合組成一墓地,謂之橫陣甲墓地。這裡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組合為另一獨立的墓地,稱之為橫陣乙墓地。
依墓葬編年及墓葬所處位置,知橫陣甲墓地之MⅠ→M52→MⅢ→MⅡ這一編年順序,是按自北而南,從東到西排圖2—33橫陣墓地布局圖列的。這裡的MⅠ、MⅢ及MⅡ均為複式合葬墓,即在一長條形的大坑內,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數量不等的以合葬墓為代表的單位。除此之外,還應指出,屬於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種形式。
雖然對橫陣乙墓地諸墓葬還無法進行更細緻的年代劃分,從它們的位置可以看出,這些墓葬被分配於距離基本相等的四個行列,暫依自東而西,從北到南順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別處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橫陣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還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時,從墓地內墓葬數量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僅一座,多的也只達三座情況來看,當把橫陣乙墓地視為剛開始建造而未最終形成的墓地。這七座分屬四個行列墓葬布局情況表明,安葬死者的人們,是按預先設計的方案,或習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廟見到的情況,有點不同於橫陣。史家墓地被分割為幾個墓區,墓區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對已發掘的半坡類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對元君廟墓地結構的解析,更接近於當時的實際情況。
據《元君廟仰韶墓地》一書的研究,這裡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屬半坡類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為已遷葬的空墓,又由於它們縱跨排列,而不便確定其所屬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類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廟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屬三個順序的年代組。結合大多數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廟墓地分為東西兩區。東區(即自上而下的1—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區自M448以後的4—6排二十座墓葬,分別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從大多數墓葬位置與年代的相對關係觀察,知元君廟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規則是:同屬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區的各排則是自東而西排列的。據此,《元君廟仰韶墓地》將那些未確定年代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據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幾座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關係,擬定它們的排列位置,進而制定出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這個圖與墓地的實際情況雖有點出入,但由於是據大多數墓葬所表現出來的當時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則,並依此對那些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位置進行了某些調整的情況下制定出來的,儘管因此而與實際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卻標準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規劃元君廟墓地的意圖或原則(圖2—34)。
圖2—34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不僅反映墓地被分割為兩個墓區的現象,也從中可以看出墓區被同時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況。
墓地內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總數的63.63%,相當於單人墓葬的兩倍。
以死者人數而論,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於合葬墓內。合葬墓內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數為一次葬而多數為二次葬的。這說明合葬於這兩類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並不是同時或在相近時間內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著同時的單人墓,在大多數情況下,卻都是存在著同一時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見,一墓區內存在若干同屬一時期的墓葬,不是由於墓主人死亡的時間。把不同時期死亡的人,集合起來葬於一墓穴,反之,將同一時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內,都是違反依死亡先後實行定穴安葬的原則。這類現象,與橫陣甲墓地的長條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對墓區實行分割的另一表現形式。可見,元君廟墓地存在著被再劃分為墓區及合葬墓這樣三級區塊的現象。
半坡類型墓地的這種結構,和前面講的村落布局相照應。在下一節中,將討論這些現象出現的原因。
半坡類型的社會制度博物館:《滎陽點軍台遣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社會學家研究人類社會制度,必須同時探討社會組織,而探討社會組織,則往往從剖析社會基層單位開始。通過前節敘述,使我們了解到墓地、墓區及合葬墓的三級結構,是半坡類型埋葬制度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方面。要透過埋葬制度這個現實社會制度的虛幻反映或縮影,探索社會制度或組織的真實情形,對半坡類型來說,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員的關係。
絕大多數合葬墓內成員的性別都是相異的,就其死亡時的年齡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還有老年、中年及壯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純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過墓中人員死亡年齡的分析比較的機遇,確識他(她)們是老少不同輩分的人員。
現以元君廟M404,M405及M440為例,說明如下:年齡大小往往是區別輩分的重要標誌。應從確定同一墓穴成員的歲差入手,來考察同一墓穴成員是否屬於同一輩分或不同輩分。墓中二次葬者間死亡的相對早晚時間,難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齡大小,判定她(他)們生時年齡歲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於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確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小於一次葬者,則不能判斷她(他)們生時是否都存在歲差,更無法知道她(他)們歲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大於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齡之歲差,當是她(他)生時年齡的最低歲差,若她(他)們死亡年齡相同,則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時年齡大於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卻無從確定。最後,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齡的歲差,當是她(他)們生時年齡,至少,亦該最接近其生時年齡的歲差。
葬式年齡性別墓號一次葬者編號、年齡、性別二次葬者編號、年齡、性別M404(1)50+♂、(2)40±♀、(3)30±♀、(4)30±♂、(5)10±、(6)成年♂。
M405(12)10±。(1)成年♂、(2)7±、(3)15-18、(4)30±♀、(5)40±♂、(6)30±♂、(7)50±♀、(8)18±♂、(9)40+♂、(10)30+♂、(11)30±♀。
M440(2)50±♀、(3)25±♀。(1)50+♂、(4)50±♀、(5)50±♂、(6)20±♀、(7)20-30♂、(8)6-7、(9)25±♀、(10)25±♂、(11)40±♀這是在據同墓穴成員的死亡年齡探討其輩分問題時,必須考慮到的幾個基本要點。
現代一般是以25歲作為兩代人之間的歲差。確切些說,相差25歲而又存在直系親屬關係的人,必定是屬於不同輩分。但考慮到半坡類型居民壽命普遍較短,以及婦女比男人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時性關係較自由,而影響婦女後期生殖能力的情況,至少,當把歲差在20歲左右的人們,視為分屬於先後兩代,同時,也應把歲差40歲左右者,認為是隔代的人們。
根據前述,將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內死者間的輩分關係作以下簡說。
M404內的六位死者,均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歲上下,為同輩無疑。她倆是(1)之晚輩,(2)是否和(1)同輩,抑或與(3)、(4)同輩,不能肯定,(6)未能確定具體年齡,其和同墓成員間相對輩分問題,難以討論。(5)是(1)—(4)的晚輩,更可具體指出,是(1)之孫輩。
M405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輩,同時,(12)至少小於(7)40歲,無疑,她(他)們之間當是租孫關係。
M440內的(3),和(6)—(11)輩分問題難以討論,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輩(圖2—35)。;還應說明,那些因實行二次葬,而不能據其和同墓成員的歲差確定輩分的小孩,雖無法肯定她(他)們是同墓所有死於成年的人的晚輩,也不能確指同墓死於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們的長輩,但據半坡類型存在的成丁禮而將小孩和成年人分別埋葬的規則,當認為她(他)們定是跟著某一長輩進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見,這些合葬墓內的死者,屬於不同輩分,有的分屬於兩代人,有的分屬三代。
前節已指出,死亡時間的差別,或同時死亡及死亡時間相近,不是異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親屬制相聯繫,而筆下探討的合葬制所處的時代,圖2—35半坡類型幾代人合葬墓(元君廟M440)
親屬關係仍在其社會制度中起著決定作用,構成其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因此,當認為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是決定異穴埋葬,還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類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單位,處於最底層,暫把它所代表的親屬單位,名為一級親屬體。這類親屬體的特徵是:人數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達到二十餘人,最多的甚至達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性多於女性:包含不同輩分的人,已見到含三代人的例證;它把死於不同時間的本親屬體成員,集葬於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時間順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級親屬體的墓區內,一方面表現它內部結構相當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脫離上一級親屬體,這只是實現內容變化而未衝破形式的變革。任何種類的親屬單位,都經歷著繁殖、分化或衰亡的過程,故確切些說,合葬墓只是半坡類型一級親屬體在一定時期內死亡成員的墓葬。
合葬墓這一級親屬體之上的單位,在前文中,元君廟被稱為墓區,橫陣或為長條形大坑,或為行列。合葬墓包容於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謂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級親屬體,聯合或組成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親屬單位。暫將後者稱為二級親屬體。
元君廟存在兩個墓區,史家數目不詳,但至少也有兩個。可見,在半坡類型中,還存在規模較二級親屬體大,層次又高於二級親屬體的以墓地為代表的親屬單位。暫名之為三級親屬體。
墓地被區分為墓區,墓區又被劃分為合葬墓這樣三級制的劃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與房屋建築》中所說的村落或住地被分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為房屋組的現象相對應的。
同時,依據涇水東西兩區半坡類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實,可估定涇水以西地區的半坡類型墓地,亦應存在不同輩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單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樣,一望而知,而需要人們進行仔細認真地觀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識出來。
民族學認為,「氏族在蒙昧時代中級階段發生,在高級階段繼續發展起來,就我們所有的資料來判斷,到了野蠻時代低級階段,它便達到了全盛時代」博,「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後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為幾個氏族,通常是分為兩個」①,而且,在這個時代的一定歷史階段,氏族又分裂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緣或婚姻關係聯結起來的人群組織,是親疏關係程度有所區別的人們共同體。民族學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劃分人群組織的概念,表述了對處於原始社會中的人類制度具有相當普遍性規律之科學的認識。上述對半坡類型進行的考古學研究所揭示出來的親疏關係層次有別的三層組織,從小到大,或可與民族學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組織相當。
考古學調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類型分布圈內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處以上的數量不等的同時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間除存在經濟文化聯繫之外,是否還存在某種形式的組織聯繫,甚或固定的組織結構?目前的資料,尚不能對此作出具體的或肯定與否定的回答。
一級親屬體是半坡類型的基層單位。下面以它為主要對象,從婚姻、世系、財產繼承及權位諸方頁說明它處在哪一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即它的社會性質。
(一)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了氏族,產生族外婚以後,至今的親屬關係分為兩類:血親、姻親;凡是由血親關係的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母系組織、若是由血親及姻親關係兩部分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父系組織。異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與同墓成年人的關係,以及小孩之間關係,只能是血親關係。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純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員,有可能屬血親關係,也可能屬姻親關係。判明她(他)們間關係的性質,即能斷博物館等:《河南浙川下王崗遺址的試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見的情況。漢水流域與此有很大出入。商縣紫荊除M3隨葬缽、斧各一件外,各墓均無隨葬器物。西鄉何家灣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壺隨葬只是個別墓例,大多數墓葬是缽、罐作為隨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數墓葬,均使用工具隨葬。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陝西省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陝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定她(他)們世系的性質。
合葬墓內絕大多數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據對死者死亡年齡的鑑定,確定她(他)們生時實際年齡的歲差。因此,不能把鑑定為「青年」的人,簡單地認為其生時的實際年齡一定小於死於「中年」或「老年」的人們,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實際上並不一定大於青年,就是同屬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認為她(他)們生時分別均為同代人。這樣,我們不能按死亡年齡認定墓中的老、中、青諸年齡級的人們,各自互為夫婦,或各自互為兄弟妹妹,只能籠統地設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幾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幾對夫妻或幾代的若干對夫妻。
絕大多數合葬墓內的成年男女的數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於女,或女多於男。只有少數合葬墓內的成年男女的人數均等。
女性少於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認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邁入文明門檻的某些民族的顯貴階層,為避免分散資產而削弱權勢,實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類型基地是原始社會遺存,其婚姻、家庭情況,當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門檻的民族的情況相比。而關於原始社會時期,是否有過一妻多夫制問題。對此,民族學基本上是持否定態度的。且需指出,這本來是由於早期民族學者對對偶婚的誤解,而引入的客觀上並不存在的問題。「在印度的納伊爾人中間,雖然每三四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個妻子,但是他們每人同時還可以和別的三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個,甚至第三個、第四個..妻子..這種婚姻俱樂部的風俗。決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實,乃是「男子過著多妻制的生活,而婦女則過著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對偶婚制。同時,這種婚姻俱樂部是游離不定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這種俱樂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學材料中尚未見過這樣的例證,即同一共同體內的一部分顯貴過著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時,另一部分顯貴卻享受著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於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親屬體墓葬,那麼,也就從一個側面使成年女性多於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幾對一大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親屬墓的設想,也難以成立。
「事實上,一夫多妻制,顯然是奴隸制度的產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辦到」①,然而,這類墓葬中沒有突出夫權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現象,在葬式及隨葬器物方面均顯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時還以女性為本位或表現出婦女的地位高於男子,因此,不能把這類墓葬視為幾對一夫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類型墓葬中,僅在元君廟見過一座父系制社會中頗為常見的成對成年男女帶著小孩的合葬墓。這墓(M425)中的(1)是30歲左右男性,②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為二次葬。(2)在(1)、(3)中間,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齊地置於墓穴內。隨葬陶器分兩處放在墓穴東部即屍體的下方,但(3)左臂內側和盆骨處分別放置一蚌刀及一豬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這一墓穴中當居於本位,而難以認為這墓是一對夫妻帶著小孩的合葬墓(圖2—36)。
(二)在半坡類型合葬墓中,不見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見到成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縣紫荊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兒童的合葬墓,皆為一次葬。
王家陰窪有二座②,皆為一成年女性與一小孩合葬。其中M45內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於墓穴當中,左側置一小孩。小孩的頭骨,貼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著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圖2—36元君廟M4251.2.罐;3.4.缽;5.蚌刀;6.豬牙床。元君廟也有好幾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內葬三人。性別、年齡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頭頂處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頸間發現骨珠一一四七顆;②之頭下左方見一穿孔蚌飾。據裝飾品判斷:#②、③當也屬女性。③採用成年女性裝束。②緊挨著①,被壓在①的左臂下。她倆和③之間有相當的空隙。①死於②、③之後。埋葬①時,遷葬②、③,使之合穴(圖2—37)。
圖2—37元君廟M4201.2.6.7.9.10.12.14.23.24.缽;3.繩紋罐;4.25.夾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紋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飾;22.碗;26.石球。
可見,從(一)可知以合葬墓為代表的一級親屬體,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與一夫多妻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從(二)可知合葬墓為代表的親屬體的血親關係,是依母系傳承的。總之,它是一個由幾代人組成的母系最近親屬集團,即是以血緣關係聯結起來的包含三四代、人數相當多的母系家族。這類家族實行對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內。這樣一來,家族中男女人數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規律所決定,不會因締結婚姻而得到調整。雲南納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親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員,即祖母及其兄弟輩、母親及其兄弟輩,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輩,孫兒女或外孫和外孫女輩。..忠克村的然阿歐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輩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親輩四人,母親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兒二人,孫子二人;開基本奧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輩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親輩九人,母親的兄弟三人女兒六人,子三人」。①半坡類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這類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傳承的情況,正是母系家族成員構成特點及母系性質,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從房子布局、大小、結構及陳設諸方面估測出的一級親屬體的情況,比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99900042_150_2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57頁。
從釋讀合葬墓而可能認識到的同類親屬體的內部結構,顯得更為複雜。
據對姜寨遺址的研究②,認為母系家族成員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內。
半坡類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數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約占房屋總數95%左右。它分圓形及方形兩種,面積大的為20平方米上下,小的僅8—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這類房屋均在房內迎門正中處,設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時,在右邊備有高出室內平坦地面約10厘米,面積一般為4—5平方米的土床。極少數的房屋,在室內還附有窖穴設備。
凡非當時人們意願,例如由於火災而被廢棄的這類房屋中,都能發現生活用具、生產工具,乃至糧食等遺存。半坡F3是座面積約20平方米的圓形房屋,半地穴式,門向南,屋內有門斗及灶坑,室內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銼及骨錐各一件。姜寨F14是一座面積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門向西,有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門道,若如門斗。進門正中有圓形火塘一個,室內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鋪成,平整而堅硬。由於是被火燒毀的,房頂塌落下來,正好掩埋了室內器物。揭去房頂堆積,原先室內布置的情況便生動地呈現出來了。房內左邊即南邊一半基本上擺滿了器物,計有陶盆、陶缽、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鏟、石磨棒、石球、骨魚叉、骨箭頭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紋夾砂罐的裡面還盛著已經朽壞的糧食。房子右邊部分被F12打破,僅在灶坑旁邊發現一件陶器。這樣,室內剩下的較大空地就只有右邊寬約1.5米的一塊了,那充其量僅能容納三、四個人,還得包括小孩在內睡覺。李家溝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25平方米,門向南,門道呈斜坡狀,很窄,伸出房屋的南牆,若如門斗,迎門位於室內中部稍南有圓形淺穴灶坑。灶坑西邊設置一口徑58、深46厘米的筒狀窖穴。屋內地面見陶缽、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鏟、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塊。
半坡類型的中型房屋,面積約30—40平方米左右。一般為方形,半地穴式,同樣設置門斗、灶坑並擺放許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裡面做飯。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床位分為左右兩半,即灶坑的左右兩邊皆設有土床;二是不僅就兩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覺的地方都比較寬敞。北首嶺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積39.94平方米,室內設有灶坑及加工穀物處所。後者位於房屋的東北角,為一長0.9、寬0.82、深0.05—0.07米的長方小坑,坑內光滑,放著碾谷的石盤及石棒。此外還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31.2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門道直通室內,迎門有灶台及火塘,圍著火塘有六個柱洞,當是立柱以支撐屋頂的。在內門道、灶台和柱子周圍有陶盆、陶缽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錛、箭頭、骨錐及骨笄等。這樣,房內就留下左右兩片不大的空地,大約各可睡三、四個人。而姜寨F36前半部則有左右對稱的兩個土床,面積較大,起碼能睡十多個人據小型房屋可容納人數的情況,對姜寨進行了充分研究的學者認為,住在這些小型房子內的居民,是一對偶家庭的親屬單位,即正處於婚姻期的婦女及和這婦女過著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可能包括這位婦女的年幼子女。她(他)們的婚姻,是望門居住,還是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還不能確指。照前述對合葬墓內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親屬關係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後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區。
從小型房屋內的設置及出土器物來看,住在這類房屋內的人,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即她(他)們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親屬體的成員,已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解現象,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她(他)們死後卻不能單葬於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內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終止婚姻生活及尚未進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還包括未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於一墓。從這類墓穴內死者的相互關係來看,難以辨別哪些人生前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當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於小型房屋內的親屬單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荊M19、王家陰窪M45及元君廟M420等幾座,便是這種性質的合葬墓。不過,它們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況,還存在一些差別。除墓葬中不含姻親關係的人外,這類親屬單位的墓葬極少,從王家陰窪M45,尤其從元君廟M420提供的隨葬品極為豐富的訊息判斷,很可能這是某些權貴人物才能獲得的權益。
(三)半坡類型埋葬制度,說明當時婦女占有的財產一般多於男子,或者說,她們對財產具有高於男子的支配權。元君廟墓地中,成年女性單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時也有成年男性單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這兩類墓葬同異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據性別來考察男女隨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隨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後者墓主人年齡均在四十歲以上,即都進入當「爺爺」的年齡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隨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隨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隨葬陶器數量最少的墓葬僅只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隨葬陶器多達二十一件,還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數量比前述男性隨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隨葬品最豐富的墓葬。這些情況,最終決定於婦女在生產勞動中比男子占據更重要時地位,起著更重要的作用。(四)同時,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表明半坡類型的財產乃至權勢是依母系傳繼,女性的地位,一般高於男性。
在元君廟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紡輪是成年婦女的專用隨葬品,男性不得使用。這裡M429②飾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飾用骨珠外,還用骨笄束髮。M429②和她的年齡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並享用以紅燒土塊鋪砌墓底這樣結構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親同穴而單具一套數量較多的隨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隨葬,並受到將先於她死亡的長輩遷葬以和她同穴的優遇。這些情況說明,這三位女孩生前已獲成人待遇,死後又得到成人葬習方式埋葬。
同樣的情況,也見於姜寨①。這裡的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習埋葬的小孩墓。經對屍骨鑑定,M28被定為女性,其它諸墓都被定為男性。小孩的性別,是不易從骨骼方面作出準確的鑑定的。上述M29隨葬骨珠、M27隨葬骨匕,M22同時隨葬骨珠、骨匕。同地隨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M7和M23兩座,均被鑑定為女性;相反,這裡被定為男性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3期。成年人的墓葬,均無這兩種器物隨葬。故認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當都是女性。M26的隨葬器物缺乏性別特徵,不能隨葬器物研討骨骼鑑定的結論,但鑒於對上述墓葬的認識,也該懷疑其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隨葬器物,是同地比較豐富的。M22的墓主人年僅7歲,隨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獸骨一塊;M29的墓主人,年僅5—6歲,卻隨葬陶器五件、石珠三個、骨錐兩枚及骨珠七十二顆;M27的墓主人,也只6歲左右,隨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頭一、錐一及匕一隨葬。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還見於半坡②及北首嶺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約三四歲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類型極少見到的木板葬具,隨葬陶器六件,其中兩件缽原是盛著粟粒的。發掘時,發現內中滿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頜骨的下方,見到帶孔的青白色玉圖2—38半坡M15221.5.圜底缽;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圍的串珠;11.玉耳墜;13.棺室;14.二層台;15.棺板痕。耳墜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顆,和隨葬石球三個(圖2—38)。
北首嶺M409及78M7,墓主人均為兒童。M409隨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邊腰部還置骨珠三十八顆;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隨葬陶器三件,墓主人頭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顆,頸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豬獠牙。兩墓均為土坑豎穴墓。北首嶺1977年發掘的十一座半坡類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經性別年齡鑑定,被定為男性的都有骨鏈或磨石隨葬,女性則無此類隨葬品。據此推測M409及78M7的墓主人當為女性。
半坡類型少數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自不能歸因於她們的自身能力和貢獻,當與其時的繼承制度有關。
世系和財產關係,是繼承制度的兩個主要內容。前述(二)已對半坡類型的世系情況作了說明,這裡提出的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則反映了當時財產是依母系繼承的。
恩格斯認為在母系氏族社會先後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財產繼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親的其他血緣親屬共同繼承母親的,後來,可能就首先由他們來繼承了」①。前者是指個人財產由氏族集體繼承,後者則存在於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現並演化為社會基層單位時期②。子女繼承母親的財產繼承制,是在被民族學家確定為母權制社會時代的民族中,廣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從其父親繼承什麼,但可以繼承母親的所有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館:《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30年第3期。①宋恩常:《納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團結》,1962年8月。
②鞏啟明、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品」①;拿共納村落印第安人的「財產權屬於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親傳於女兒」②;蘇門答臘的密濃克保人的「妻子的遺產傳給孩子們。若她沒有孩子,就分給兄弟姊妹。男予的遺產不傳給孩子們,而是傳給母系最近的親屬。財貨、姓氏與地位都是通過母親傳襲」①。
在母權制時代,習俗上男子不能確認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屬於母系親屬單位,所以,他的財產只能傳給母系親屬。相反,婦女或母親的財產則可以傳給她自身的女兒。
所有制決定繼承制。半坡類型給女孩厚葬或成人葬習埋葬所表述的直系親屬的個人繼承制,是和對偶家庭或母親的私有制相適應的。元君廟M420是一位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這墓的隨葬器物驚人豐富,是整個半坡類型墓葬中僅有的,反映M420①這位母親擁有相當可觀的財富,地位極高。所謂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說她已經過「成丁禮」邁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爾根在談到易洛魁人的「換名」亦即「成丁禮」時說:「在改換名字的問題上個人是沒有權力處理的。這是女性親屬和酋長們的特權」①②。M420③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時候,僭越「成丁禮」,提前獲取成年人待遇,應和她母親的地位及她母親對她的愛重有關。可見,已經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決定的母女繼承制,喚起的利慾,還驅使富裕而有權位的母親,不惜憑藉自己的財勢,破壞固有的習俗,採用提前為女兒通過「成丁禮」這樣一個縫隙,在傳統的範圍內打破傳統,以使親女提前繼承其私有財產乃至她已獲取的權勢。
居民健康狀況與氏族人口數量推測對人骨的性別、年齡的鑑定,為研究當時社會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別、年齡結構,提供了相當全面而珍貴的材料。壽命長短及社會平均年齡情況,集中地反映了人們所在社會的勞動、生活及衛生方面的狀況。現將史家及元君廟兩墓地死者的性別、年齡依次分別列表②如下:老中青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73015341420012215213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盲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頁。
②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46-50以上31-4515-30成年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211166331830311263821依據半坡類型存在著將死亡兒童用瓮棺葬於居住地的習慣,可知兩地分別僅占同地死者總數的7.1%和18.53%的兒童,當不是當時死亡兒童的全部,這裡的比例數字,不能反映當時死於童齡人數和死於成年的人數的比例關係。
半坡類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餘人中,嬰兒約有二百三十餘人,占總數的56%弱。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嬰兒瓮棺葬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總數的30%稍弱。姜寨成年人墓區可能有部分壓在現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瓮棺葬則已被全部發掘,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大些。半坡的情況恰好相反,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瓮棺葬還有許多沒有發掘出來,而成年人墓區則已基本揭露完畢,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小一些。將兩者權衡一下,實際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依嚴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斷,可知當時兒童的成活率實在很低。
半坡類型的成年人,死後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史家、元君廟兩墓地均已經全面揭露,並對死者性別、年齡作了全面鑑定,因此,上述兩表所列成年人的情況,比較接近當時的社會實際情形。
史家墓地能確指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僅占3.1%。元君廟墓地已確定性別、年齡的自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數,為一三四人。其中,十四至三十歲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歲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者占16.41%。可見,在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中,將近一半的人活不過三十歲,絕大多數人均在四十五歲以前(含四十五歲)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歲至五十歲以上者很少。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數人的死亡年齡均在五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者只有少數幾個,而且,其中沒有一個人活到了六十歲。
同時,有的學者據半坡類型橫陣墓地死者年齡鑑定所作分析後指出,居民的平均壽命力二○·三歲或二一·八歲,死亡率當是4.93%或4.59%①。可見,半坡類型時期居民的壽命,是相當短促的。
而且,從前述兩表還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齡級中,男、女比例依次為0.57:1、2.07:1、3:1;元君廟的十五——三十歲、三十一——四十五歲和四十六——五十歲以上三個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先後是0.97:1、1.83:1和2.66:1。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齡鑑定,沒有指明死者的具體年齡,也未說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齡界限。所以,史家和元君廟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是否完全對應,或基本對應情況下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169頁,三聯書店。
①摩爾根:《古代社會》,第631頁,三聯書店。
存在的差異程度等問題,是難以說明的。因此,若把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視為各自相互對應的話,則解釋不了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從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從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關係趨勢基本一致來看,可認為當基本反映了半坡類型社會的實際情形。可知死於青年年齡級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遠高於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史家為1.97:1,元君廟是1.43:1。下詳),死於中年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於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廟則高於當時成年男女比例,死於老年級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兩地卻均大大低於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如果當時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話,那麼便可認為當時女性多半死於兒童時期,其次是青、中年時期,尤其是青年時期,而能活到老年者,遠少於男性。這說明女性的壽命,又比男性的壽命更為短促。
史家能確定性別的成年人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成年男女的比例為1.97:1。元君廟已定性別的成年人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男性占59.8%,女性占40.1%。成年男女比例1.49:1。兩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為1.86:1。元君廟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間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歸於兩者所規定的成年年齡下限有所不同。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兒童人數應當相近,元君廟統計中,把自十四歲以上的人都歸入成年,史家確定「青年」的年齡下限不明,如後者規定的「青年」的年齡下限,大於十四歲的話,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對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經說過:成年「男女的數目,不管社會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恩格斯的這一論斷,自然概括了他當時見到的人口統計的情況,而現在見到的當今人口統計,也不出恩格斯的這一論斷。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況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女性過多地少於男往的成年人性別結構的這一顯著特點,似乎可視為一種反常的情況。
目前,廟底溝類型前期尚無探討當時人口問題的材料,暫用基本與其同時的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資料,作些說明。
和半坡類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當時成年人口總數的比例,則略有提高。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確定性別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為1.24:1。邳縣四戶鎮大墩予發掘二十七座劉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齡、性別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兩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為1.3:1。劉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類型提高約43%。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是不同譜系的文化遺存,年代晚於半坡類型,社會發展階段也和半坡類型相區別,而處於父系氏族制初期,它們的成年人口性別結構差異的原因,是地域?還是年代或社會制度?目前還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斷。但是,半坡類型婦女除和男人擔負著至少是同樣的繁重勞動並過著艱難生活外,在當時醫療水平低下情況下,生育和撫養子女損害了健康,甚或奪走了她們的生命,無疑,是婦女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較高年歲愈來愈少的主要原因。元君廟半數以上婦女死亡於十五——三十歲的事②繆勒爾:《家族論》,第160頁,商務印書館。
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7頁,商務印書館1977年。
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實,應是這一解釋的重要根據。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成年人口性別結構的差異,或許和婦女勞動條件及婦幼衛生的變化有關。
在史家村見到的股骨變形彎曲,腰椎椎體間形成骨橋、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廟人骨鑑定報告指出的當時居民的牙齒普遍遭到嚴重磨損,以及有著壓縮性骨折、骨刺的現象,同當時居民壽命短促的情況,集中地反映了半坡類型時期生活及勞動十分艱苦的情景。同時,在維護生存的鬥爭中,半坡類型居民已積累了一些醫療知識。元君廟見到的橈骨及顱骨陳舊性骨折,便是說明他們已具有一定的醫療護理知識的例證。自然,目前還無法說明這是自然醫療抑或人為醫療的結果。但從當時人們已具有相當好的人體骨骼知識來看,後者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橫陣墓地試析》蠡測該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遺存並估定其存續時間為一百年,同時,據年齡鑑定推算居民平均壽命為二○·三——二○·八歲,死亡率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為三百三十人計算,指出當時經常性人口當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慮到這墓地的東南和西南還有個別墓葬未被發現,尤其是出生率應高於死亡率諸因素的情況下,認為橫陣氏族的經常性人口當多於七、八十或八、九十人。《姜寨》據氏族居住區房屋面積和數量,及其可容納人口數,推定每一氏族經常性人員應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認為這裡五個氏族的人口總數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陝西華縣經較全面調查,發現半坡類型遺址五處①,年代大致同時。村落當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橫陣兩地人口數加權平均,作為半坡類型村落居民數的話,則知當時華縣人口約為一千五百人左右。考慮到遺址經歷年破壞及還有未發現的遺址,這裡估計的人口數,當是比較保守的數字。
①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①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第三節 仰韶前期的黃河下游和長江中下游
後岡一期文化與大汶口文化早期後岡一期文化是據1931年發掘的後岡遺址而被確認的一種遺存①,是同半坡文化並存的另一譜系的考古學文化。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著源流關係,並經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長為龍山文化及岳石文化。如果和史書對照,它當是東夷的一個發展階段。
後岡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東半島為犄角,廣布於自太行地帶以東的整個黃河下游地區。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間存在著交錯、對峙和爭奪,隨著半坡文化的壯大,尤其是其後繼者廟底溝文化的東侵,節節後退,至遲到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已退縮到山東地區及黃淮平原的北部。在文化上,兩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況下,彼此吸收對方的因素,後岡一期文化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響。但分布在伊洛——鄭州地區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後岡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別具特色。
後岡一期文化陶器的質地、顏色、製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繪圖案,貌似半坡文化。仔細觀察分析,則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較多的長頸小口壺,同時,陶盆數量極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裝飾方面,這裡存在著紅色彩繪,碗、缽流行「紅頂」裝飾,而無動物形彩繪圖案及罕見繩紋,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著根本區別(圖2—39)。
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②無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灶及直領小口雙耳壺,在文化面貌及特徵方面,和一般確認的後岡一期文化存在著一些區別。它的直領小口雙耳壺和帶餅形假圈足的缽、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崗文化同類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較早。以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和磁山、裴李崗文圖2-39後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後岡一期文化進行比較,無疑,其整體西貌更接近於後者。可否因此把它歸入後岡一期文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後岡一期文化的經濟門類及製作生產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術水平,基本上同於半坡文化。從後岡和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斧、鏟、刀、錛四類工具彼此數量比例關係,似乎還可認為它們在生產經濟方面還存在著某些區別。下面是這三處遺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質斧、鏟、刀、錛的數量比例關係統計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燒光農業的雙重用途,難以把它作為分析木作和農業比重關係的資料。從鑄和鏟、刀這類木作與農業工具的數量關係,可知後岡一期文化的木作對農業的比重,低於半坡文化,同時,它們各自斧、鏟數量關係表明,後岡一期文化的農業,以鋤耕經營方式所占比重大於半坡文化,後者的經營方式多半是砍倒燒光。效益是衡量生產發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標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志。從農業工序來看,收割情況是判斷效益的關鍵。半坡及北首嶺兩遺址出土石刀和斧、鏟的比例,高於後岡同類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嶺木作對農業的比重大於後岡的情況,反映後岡一期文化農業效益低於半坡文化。
址斧鏟刀錛後岡2.331011半坡、北首嶺8.1714.762.17器石類例別比遺至今,後岡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規模的發掘工作及重要發現。所以,關於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體情況還不清楚,只能從一些零星的發現,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體情形。
這文化的房屋分圓形和方形兩種,均為半地穴式。後岡H5是平面呈橢圓形半地穴式居室,東西徑2.9M,南北徑約2M,南面有一條出入通道。居室底部用細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層可能是因燒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層較薄的燒土。四十里坡F1①,是一長方形圓角半地穴式建築,破壞相當嚴重。南壁保存較好,長5.4米,殘高3厘米,南北壁間距4.8米。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層焙烤的草泥土。居住面下有一層較厚的墊土,門道在南壁,方向220°,灶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橢圓形,深35厘米,火膛內抹有草泥土,燒烤堅硬。至於房基以上的牆及屋頂的情況,可從後岡發掘中見到的大量紅燒上塊窺知一些訊息。這裡發現的紅燒土塊,一類表面平整,上有一層厚約4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類表面有木板和葦條編織痕跡,一般板痕在內,葦條痕在外,木板痕寬6、厚0.35、殘長13—16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塊木板排列而成,葦條痕直徑0.5—0.8,殘長12厘米,經緯分明,經線以五條為一組,緯線作單股,間隔較大,象是用繩拴在縱者之外。可見,這裡房屋牆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結構,基本上同於半坡文化。
後岡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分單人葬和合葬兩種。後者少則二人,多者達廿四人。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屍體放置形式,基本為仰身直肢,少數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內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內的一次葬者,有的將其脛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壓於盆骨及股骨之下者,這類墓葬往往較短。這種處置屍體的方式,似乎是一種有意安排的葬式。頭均向南,所見墓葬均無隨葬品。這裡的小孩實行瓮棺葬。瓮棺往往成群,一般作環狀分布。葬具有兩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缽相扣者居多。墓坑平面一般呈圓形,瓮棺正置於坑中。
濮陽西水坡發現的伴著用蚌殼鋪成動物紋樣的墓葬,為探討後岡一期文化的宗教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狀況,提供了新的材料(圖2-40)。
西水坡M45是一在東、西、北三面各設一小龕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兩側及底邊呈弧曲狀的凸字。墓塘的主體部位埋一壯年男性,仰身直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肢,頭南足北,東、西、北三龕各置一屍體,依次為年齡、性別不明者、十二歲左右的女性和十六歲左右的男性。東龕屍體的長度略和西龕者相當,推測其年齡當亦在十圖2—40濮陽西水坡M45二歲上下。三者均仰身直肢,東西龕者頭都向南,北龕的屍體頭向東。那位十二歲左右的女性的頭部,見有刀砍的痕跡。另外,在壯年男性腳下方,距腳約35厘米處,橫置兩根人的脛骨。這些屍體的放置情形,和後岡一期文化所見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種關係的表現,如是,是什麼關係?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壯年男性的東、西兩側,分別用蚌殼精心鋪塑一龍一虎圖案,進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體位置。龍頭朝北,背朝西,全長1.78、高0.67米,昂首,曲頸,弓身,長尾,前爪扒,後爪蹬,狀似騰飛;虎頭朝北,背朝東,全長1.39、高0.63米,頭微低,圜目圓睜,張口露齒,虎尾下垂,四肢交遞,狀如行走。在M45之北,還有一合體龍虎,龍虎為一軀,虎背上還有一鹿。龍的頭部擺塑一蜘蛛,正對龍的前方擺塑一圓球。同時,在這合體龍虎以南,又有一蚌殼擺塑的龍,頭朝東,背上騎一人。這龍以北近處還有一蚌殼擺塑的虎,虎頭朝西,作奔跑狀。無疑,擺塑的動物群,當是埋葬M45壯年男性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蹟②。如此,可見這位墓主人當是社會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龍是古代傳說中能興雲作雨的神異動物,封建時代又以龍作為皇帝的象徵。在西水坡之後,約當公元前三千年前後的廟底溝文化晚期、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中禮器上,均見到龍的不同形象。廟底溝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繪龍,被認為與鯢魚有關。紅山文化的龍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的龍,分別是由豬和可能是從鱷的形象的藝術演化。可見,龍的形象或關於它的意識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過程中,信仰龍的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居民,在對龍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斷的交往過程。對龍的信仰意識及關於它的形象的藝術表現形式,反映與其有關宗教信仰的發展進程。無須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龍和後世的龍的藝術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於相當完善這一事實本身,即使關於它的意識與藝術形象最初表現,亦表明它所表現的宗教已步入自覺意識的程度。因為對龍的崇拜,不是起源於對某一具體生物的崇拜,龍是一種宗教信仰的表記,本身就是宗教意識加工出來並寄以依託於它的結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從考古學觀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現,作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標誌。在武安磁山遺址可見到兩種不同的祭儀形式③。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豐年的一種宗教活動。這裡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後放入糧食,樹籽、豬狗和含炊器在內的成組陶器,再經燔燒和瘞埋,完成虔誠神聖的祭儀;其一是「供奉」,是將成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盤、磨棒這類生產及加工糧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過某種儀式,以希冀擴充這些器物實用功能,表達祈求豐年的情感。至半坡文化時期,半坡發現的埋在地下的兩個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號窖穴中見到的②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③梁思永:《後岡發掘小記》,《梁思永考古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9年。有蓋的小陶罐,可能就是與祭祀有關活動的產物,大概是奉獻「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穫。半坡陶盆上配置魚紋的圖案,可能具有某種魔術徵驗的意義,是藉以表達獲取更大量的生產物的宗教畫。這裡特意埋藏在大型一號房子居住面下的帶蓋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層中的人頭骨及其旁邊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儀式有關的包括人牲在內的祭祀遺存。這類與宗教巫術的人祭、人殉,由於在發掘廟底溝文化遺址時能更多地見到被棄置的小孩屍體,以及人和動物共存於灰坑的現象,而給人們增強了這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印象。可見,把和M45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處於西龕年的頭部有刀砍痕跡的少年,視為M45壯年男往的殉人,是不無道理的。
張光直教授對西水坡M45及其相關的遺存進行研究的結果①,認為龍虎鹿擺塑藝術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龍虎鹿三0。東晉葛洪(約283—343年)《抱朴子》內十五中說:「若能乘0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凡乘0者有三法,一曰龍0,二曰虎0,三曰鹿盧0。..乘0須長齋絕葷菜斷血食,一年之後乃可乘此三0耳。..龍0行最遠,其它者不過千里也。」0,《說文》云:「舉足小高也,從足喬聲」。龍0、虎0、鹿0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們為腳力,上天入地,與鬼神來往,其中尤以龍0腳力最強。《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矯靈應經》說:「三矯經者上則龍矯,中則虎矯,下則鹿矯。..大凡學仙之道,用龍矯者,龍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術,鬼神莫能測,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龍矯者,奉道之士,欲游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惡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處自有神祗來朝現」。據此可認為濮陽M45的墓主是個原始道士或者巫師,而用蚌殼擺塑的龍、虎、鹿乃是他能召喚使用的三0的藝術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0的形象。這樣,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的發現,就可把道教的淵源推到後岡一期文化時期。
由於把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推定為與道敏三0有關的巫術性質和確定墓主人為巫師的認識,因而,一方面可以認為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師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又何嘗不能將這組遺存整體視為是巫師為了某種目的帶著助手及三0入地的宗教行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獻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軍事民主制及階級社會存在著必然的聯繫,甚至把前者視為後者的標誌的問題①,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還在人類創造具有剝削、壓迫和階級這類現象的社會之前,就已創造了超人類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類崇拜的神。人們為了從神那裡獲得佑護,便侍奉神。隨著人類關於神觀念的發展,出現了殉、牲一類的祭祀行為,導致神權的產生。同時,伴隨宗教信仰及宗教行為的日益複雜,先是為了祭祀等宗教活動臨時推舉出「巫師」,後來,祭祀等宗教行為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乃至出現了專業巫師。巫師是半人半神,是溝通人與天地諸神的橋樑。至遲,①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界段營發掘簡報》,《考古》1974年第6期。唐雲明:《試論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類型與分期》,《考古》1977年第4期。
①材料取自: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71年安陽後岡發掘簡報》,《考古》1972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後岡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82年第6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張家口考古隊:《蔚縣考古紀略》,《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4期。宗教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起,人們侍奉神的同時,也就要待奉巫師。既然,剝削、壓迫及階級這類社會現象,是從無剝削、無壓迫及無階級社會中脫胎出來的,那麼、維護剝削、壓迫和階級統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為人們接受的辦法,就是從傳統中尋找武器,並加以擴充和宣揚。在思想領域內的最好武器,是已經存在的神權,所以,諸民族的最初階級社會的那些統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權神授這類統治把戲,便是出於這裡講的原因。
基於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師和統治者,是歷史進程中依次出現的三種不同的社會現象,同時,又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導致這三種社會現象相互聯結。從西水坡M45直接見到的只是侍奉巫師的現象,何況包括這位巫師在內的所有埋葬現象,還可能是出於某種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獻行為哩!?同時,無論是後岡一期文化,還是當時整個中國社會,都未進入上述的後一歷史境域,因此,難以依據M45這類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蹟,認定遺留這遺蹟的社會「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發展到軍事民主制階段」,更不能說「階級已經產生」①。
在黃河下游,繼後岡一期文化之後,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劉林期。它的年代約與廟底溝文化前期相當。由於廟底溝文化的東遷,劉林期的分布範圍,遠較後岡一期文化縮小。目前,只在魯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膠東半島才見到這時期居民留下的遺址和墓地。同時,劉林期居民積極接受並融合了廟底溝文化的先進因素,將自己的生產力及社會關係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並對江淮地區及長江下游和遼東半島產生了積極影響。
劉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組合,自具特徵。陶器的顏色,基本為紅色,也有少數呈灰、黑色的,質地多為夾砂及泥質兩類,還有一定數量的夾蚌末、夾雲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麵和磨光,無繩紋,常見的紋飾有點紋、劃紋、弦紋及附加堆紋,紅衣、彩繪、鏤孔及籃紋數量較少。基本器形為鼎(上身為罐、缽、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缽、罐及少量的器蓋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學文化的面貌保持著區別(圖2—41)。
圖2—41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缽;4.豆;6.觚形器(山東兗州王因出土)。
劉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風俗。同時,在王因還見到一些人頭骨的下臼齒外惻,留有石質或陶質的球,相應地齒面萎縮內收而呈馬蹄形,和齒面磨損甚重的現象,顯然,是死者生前將石質或陶質小球長期含於口內所致①。觀察王因三六六個人骨個體(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結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觀察的個體總數76.8%。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別占男女總數的77.4%和75.2%。同時,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對上側門齒,兩位女性分別拔除一上頜中門齒及一對上頜側門齒,和一對上側門齒及一犬齒,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個上頜中門齒。拔牙的年齡,在觀察的個體中,男性沒見到小於14—15歲者,女性也未見到小於十六一十七歲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濮陽出土六千年前的龍虎圖案》,《中國文物報》1988年1月29日。
①卜工:《磁山祭祀遺址及相關問題》,《文物》1987年第1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者。如果考慮到拔牙以後的齒槽閉合要一二年的時間,並不計個體和性別之間在施術年齡的某些差異,那麼一般來說拔牙時間是在14歲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組牙齒(乳齒)被後來長出的第二組牙齒(恆齒,不包括第三臼齒)全部取代完成之時,即進入性成熟的轉折時期進行的。這時,第二性徵的發育已很明顯,青春期開始,在生理上為邁入成年準備了條件。據此,可認為拔去一對上頜側門齒,是對已達到成年而獲得婚姻資格的人進行成丁禮的一項內容。
從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發掘不多、亦少有報導的遺址來看,劉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長島北莊的這時期遺址②,由於其居民和遼東半島的同時期居民存在著較多的經濟、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著較多的自身特點。這裡發掘房屋遺蹟十六座,皆系圓角方形或長方形的半穴居。F16是一圓角方形的半穴居,東西長6.2、南北寬5.2米,深0.6—0.7米,門道略朝西南。坑壁經過特別加工處理,修整均較陡直,普遍掛抹了一層灰黃的細密純淨的牆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個西壁,還增抹上一層白色的料姜石粉。門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門道北側有一可能是備雨水倒灌而設的貯水坑。居住面鋪墊平坦而堅硬。室內有三個灶,門道兩側各一,另一個灶較大,位於緊靠北牆基中部沖門方向。埋柱洞共有二十五個,其中分布於房基坑周壁十七個,居住面中部兩個,門道兩側四個。依據房基形狀、結構和柱洞的排列,房頂當是四角攢尖式。從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測,在牆基的上面可能還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構成的木骨泥牆。門道處則應有一門棚(圖2—42)。
劉林期居民死後,葬於公共墓地。墓地分為墓區,如劉林墓圖2—42長島北莊F16地是由五個墓區組成的①。葬俗以單人一次葬為主,也有少數合葬墓。王因的合葬墓較多,但它在墓葬總數中,也只占極少數。這裡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前者內含屍體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達二十二個個體。這類墓的死者,多數墓內均為男性成年個體,少數墓內是男女老幼兼有。後者,內含個體二、三人,墓內死者往往同為男性,或同為女性。死者在墓穴中擺放的姿式,基本是頭向東,仰身直肢,極少數死者,是俯身或側身曲肢和盤腿盤臂者。二次葬式,一般是將頭向置於肢骨、體骨的上方、是象徵性地仰身直肢葬。隨葬品多為陶器、石質工具,有的墓年還有裝飾品和其它用品。陶器多置於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見於死者生前佩戴部位。墓穴絕大多數是呈長方形的豎穴,少數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層台者。後者的剖面為倒置的凸字形,隨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層台上。至今,發掘中雖未見葬具,但熟土二層台很可能是葬具周圍的填土。生產工具以石、骨質地的為主。這時廣泛使用磨製技術加工石器,和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縛在柄上而相當普遍地推廣了對鑽方法製造穿孔的技術。隨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致殘破的。如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發現的五件石斧中,三件是僅存刃部的殘品①。甚至這裡隨葬品最多的M44,出土的石鏟也殘缺刃②張光直:《濮陽三0與中國古代美術上的人獸母題》,《文物》1988年第11期。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部。類似情況還見於劉林第二次發掘①。其報告發表的穿孔石斧標本,刃部都有殘損痕跡。隨葬器物多達二十五件的M185出土的穿孔斧,因長期使用及反覆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時刃口仍有殘損。這就表明,當時製造一件磨製石器還是很不容易的,磨製石器是人們的寶貴用品。
石器的種類以斧、錛為主。在劉林第二次發掘中,斧、錛的數量,分別占遺址出土工具總數的31.25%和41%。同地墓葬中隨葬斧、鑄的數量,均占隨葬工具總數31%。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鑄分別占14.73%和49.47%。從遺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總的情況來看,體薄穿孔的石斧的數量,只占較小比例。其次是石鏟及石鑿,例如在野店墓葬隨葬的斧、錛、鑿及鏟的總數中,均僅占11%①,在大墩子墓隨葬的石工具中,它們分別為8.4%和12.6%。劉林期的刀、鐮,無論是墓葬,還是遺址,均極少見。這是否是由於使用別種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說不清楚。儘管如此,上述情況表明,原始農業和以錛鑿為工具的手工業,在劉林期的社會生產中,已占有根重要的地位。
屬於原始手工業方面的作業,還有骨角牙器製作、制陶和編織。顯然,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較廣泛地使用了慢輪。
從使用魚鏢、槍頭、網墜、彈丸和鏃隨葬,以及從遺址及墓葬中發現的鹿角、骨、龜甲和大量獐牙及其製品來看,在經濟生活中,漁獵業還占著重要地位。
家畜的飼養,已有了進一步發展,成為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在發掘劉林遺址採集的六百五十二件獸骨中,豬牙床有一百七十一具,占26%多。此外,還有牛、羊及狗獸骨。劉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M213那樣,以陶狗作為隨葬品的現象,說明狗已是當時人們的重要伴侶。劉林M100中,發現一件用豬牙雕刻的豬頭形飾物,嘴、眼、鼻俱備,維妙維肖,如果猜還沒有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對豬的習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難出現以豬為題材的藝術作品。這件豬頭形飾物,生動地表現了當時養豬業已有一定的發展。它從一個側面又反映了農業已占據了重要地位。
馬克思認為:「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②。前述劉林期社會生產及經濟,決定它只能處於氏族制階段。在社會勞動分工中擔負主要職能的,是婦女還是男子?是區分母系氏族制還是父系氏族制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劉林第一次發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只鑑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別及年齡。三座女性墓中,除隨葬尚不明確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別無其它工具隨葬。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M16這位五十——六十歲的老年隨葬牙勾外,M1、M7、M25分別隨葬了錛及礪石、斧及礪石和斧。M25還同時用槍頭和狗隨葬,表明死者生前還是一位獵手(圖2-43)。可見,當時男子擁有基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兗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9年第1期。
②韓康信、潘其風:《我國拔牙風俗的源流及其意義》,《考古》,1981年第1期。①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等:《山東長島北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7年第5期。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本生產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圖2—43劉林M25和骨梳(1)、牙雕豬頭(2)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經性別、年齡鑑定。這裡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歲以下兒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別不明成年人九③。在十四座兒童墓中,除M176內的十二歲左右死者隨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無工具隨葬。這從一側面反映了隨葬工具的情況,是和死者生前所從事的勞動有關的。在性別確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單人墓中,五十二座隨葬了工具。其中女性十七座,占女性總數的33%:男性三十五座,占其總數的53%。可見,使用工具隨葬的比例男性高於女性。現將隨葬工具、種類,依性別統計如下表。
工性具別斧錛鑿礪石彈丸網墜小刀牙勾形器錐針紡輪總數男916152211613671女61351223332男子隨葬的工具約占總數的70%,女子只占30%。在種類上,婦女用鑄隨葬的只有一例一件,男子則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沒有鑿、彈丸、網墜隨葬;男子卻缺乏紡輪隨葬。可見,男性擁有工具的數量多於婦女,同時,以鑄鑿為主要工具的手工勞動及漁獵生產領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勞動部門,而紡織這類家務勞動主要由婦女擔當。同時,這裡男子使用斧隨葬的有九人,用牙勾形器隨葬的十一人(同時隨葬斧者不計),分別占隨葬工具的男子總數的約26%和31%;婦女使用斧隨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僅二人(同時隨葬斧者未計),分別占擁有工具隨葬婦女的約35%和12%。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認為牙勾形器是用於農業的工具的話,那麼,它說明婦女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性雖略低於男子,但依然起著值得注意的作用。
類似的情況,也見於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確定性別、年齡的墓葬八座,其中雙人墓兩座,單人墓男、女各三座。女性單人墓中,兩座隨葬紡輪,一座未隨葬工具,在兩座雙人墓中的兩位女性,一位隨葬了骨針,另一位隨葬了石斧(圖2-44)。三座男性單人墓,分別隨葬了石鑄,或石斧及礪石,或石鑄、礪石、骨鑿及骨鏈。
大墩子也是只在男性墓中才見到鏃、魚鏢一類漁獵生產工具。這裡的M44和劉林M25近似,隨葬品極為豐富。該墓主人用狗、魚鏢、骨管(拉箭板指)①和斧鏟,形象地標示他不僅是位農民,同時還是位漁獵能手。同時,和漁獵工具發現的情況相反,絕大多數的紡輪卻都出自婦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又《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
七十的被確定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紡輪隨葬。可見,大墩子漁獵和紡織勞動分工的情況,也和劉林一致。
在農業和手工業方面,大墩子第二次發掘的墓葬有十座隨葬了石鏟,其中男性八座,女性僅兩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屬男性。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的婦女墓葬中,只有M25和M30分別隨葬了斧、鑄和鑿。也就是只有10%的女子用斧隨葬,20%的婦女死後隨葬鑄。這裡隨葬斧、錛的男性墓,分別占男性墓的20%,而且,對兩次發掘大墩子墓葬統計表明,鑿只見於男性墓葬。更應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錛、鑿這樣成套的石質工具隨葬者,均為男性。其中的M4和M32還同時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較多的骨、牙製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業匠人。這種手工業匠人只在成年男子中出現的現象,和原始手工業基本上由男性擔當的情況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
可見,在以農業為基本生計,家畜飼養、漁獵和手工業占著重要地位的劉林期社會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婦女一樣加入了農業勞動,獨占了漁獵部門,和成為手工業勞動的主要擔負者的情況下,顯然可以認為,男子已把社會勞動的主要職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婦女的勞動在家族和社會中的意義,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勞動的作用及意義的提高,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標誌,也是它的結果。生產力的發展和男子在生產對比關係中占據的優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權制的經濟基礎。而男子控制或為其所有的財產超過婦女的私有財產,並在這種對比關係中占據主導或統治地位,以及由此產主的改變母女財產繼承制為父子財產繼承制的要求,是導致母權制之被顛覆,而代之為父系制的直接動因②。在劉林期,這種性質的經濟基礎和實現這種性質變革的動因,早已存在,並且,已產生了作為父系氏族制特徵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考古學見到的這方面的事實,便是成對的異性成年男女合葬墓。為方便說明,將這類合葬墓列表如下頁:表列四處墓地八座合葬墓,劉林的M102、M144、大墩子M67(M86)和野店M88均為成年男女,據王因簡報①關於合葬墓的分類來看,這三座異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當為成年。唯劉林K21中的男女,按現今標準,應歸為少年,但原始社會中的民族,成丁禮年齡在十三——十五歲間者,並非少數。同時,從本節關於劉林期流行的拔牙風俗的年齡來看,可認為墓中兩人均②山東省博物館、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鄒縣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①江蘇省文物工作隊:《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一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年第1期。地點墓號墓主人性別、年齡、葬式隨葬器物備註M2115歲女性,居左。13歲男性,居右。兩人並列,臉對臉,仰身直肢。
陶罐2件,均放在女性下肢骨上。此外還有牙勾5,紡輪1,彈丸7和玉石飾1。
M10255歲左右女性,居左。
55—60歲男性,居右。
兩人上身相靠,男住左臂壓在女性右臂上,仰身直肢。
彩陶缽1,觚形杯2及鼎8等8件陶器和■牙1件。男性腹部放著2鼎及1觚形杯,剩下的隨葬品都放在女性腹部。
劉林M144成年女性1,成年男性1。遷葬鼎4、觚形杯1,豆2,石斧1。
大墩子M67M86M67壯年女住,居右;M86中年男性後左。
兩人並排緊靠,仰身直肢。
男性隨葬獐牙勾形器1、骨棲1、龜甲1、骨魚鏢4、陶鼎3,三足高柄杯1。女性隨葬獐牙勾形器1、石紡輪1、龜甲1、陶豆1、鼎2、罐2、碗1、器蓋1、三足高柄杯1。
同一座墓,編墩了兩個墓號。
這墓號,實可作骨架理解。
野店M88女性青年,居右;男性壯年。兩人並徘緊靠,仰身直肢。
龜甲1副,置於兩人盆骨之間。小鼎1、缽形鼎1及骨針1位於女性青年左小腿骨右側。小石環1放在男性壯年下頜骨下方,陶鐲6件套在男性壯年右腕骨上,另3件陶鐲套在男性壯年左腕骨上。
王因異性合葬墓三座詳情未報導已通過了成了禮而進入了成年行列。無論後岡一期文化,還是已被確認為母權制時代的半坡類型,都未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應將這類墓葬的出現視為歷史現象的同時,還當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視為夫妻,而且是現實的夫妻關係發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現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並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無定製,同時,女性擁有的隨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還多於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經濟關係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內經濟生活中,或許妻子較丈夫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
實現世系及財產從母系繼承制轉化為父系繼承制,是從女性為中心的對偶婚過渡到以男性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帶著一個八——十歲小孩的合葬墓,是劉林期隨著一夫一妻制婚姻確立的同時,實現了世系及財產關係的父系繼承制的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劉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劉林M102)或略早於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屬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時,不僅不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還相當廣泛地流行在劉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見的集體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至野店三期時,王因雖見到三座成對異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為主。可見,在實現向父系制過渡時,劉林期的諸居民點的情況顯示出不平衡性。如果王因發現的那兩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個未成年個體的合葬墓的年代,相當於野店三期的話,還可以認為在同一居民點的居民,一部分人實行一夫一妻制時,另一部分人還可能仍然過著母系制生活。
一般認為這些不同地點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劉林墓地分為五個墓群,「這些一個個的墓群則很可能是血緣關係更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單人葬及數量極少的夫妻合葬墓。可見,成對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家族包含在氏族中。氏族墓地被劃分為若干家族墓區,反映了家族經濟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獨立性。氏族墓地的存在,則反映家族經濟的發展,還沒有達到衝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發展進程,決定父系氏族制的狀況。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貧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進程的一面鏡子。反之,從這面鏡子,可看到私有制發展水平,進而了解父系氏族制所處的階段。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極少量器蓋)
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鑄、鑿、鏟工具四十八件。平均每墓可葬陶器3.61件,石工具不足半件。這兩類器物是當時的重要財富。故可把它們的總量視為劉林氏族的社會財富總和的縮影,將各墓出土的這兩類器物看成死者生前占有財富的縮影。上述墓葬可分為如下四類:(一)凡隨葬陶器六件以上,或雖不足六件陶器,而有兩件以上石工具者,屬富裕墓葬;(二)凡隨葬陶器三——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無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無陶器但有其他隨葬品者,為下等墓葬;(四)無隨葬品者,是「赤貧」墓葬。依此四類,列成下表。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20—321頁。
(一)(二)(三)(四)墓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19146271544526276女1314181867513147成1826591雙人3311少年282兒童21615625總數40350383612210505219類數量死者(四)類墓十九座,占總教的13.1%,沒有隨葬品;(三)類墓五十座,占總數的34.48%,雖有隨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數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數之下。相反,(一)類墓四十座,占總數的約27.6%,卻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別約相當各自總數的66.4%和75%。且其中個別墓葬的隨葬陶器高達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達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見的彩陶也出於這類墓中。類似的情況,也見於大墩子。因為這裡第一次發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劉林相近。按在劉林使用的方法,將這裡的墓葬也分為四類,見下表。
(一)(二)(三)(四)墓數類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430125161431女3226518211成241111總數7521812384652量死者(一)類墓葬,占墓葬總數的25.9%,擁有54.7繩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在這類墓葬中,那些手工業匠人和漁獵能手的隨葬品,是頗引人注目的,他們躊有錐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還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產工具隨葬。M44就有骨錐十三件及骨針八件,還有一條狗:M32用骨錐十九件、骨針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隨葬。與此相反,(四)、(三)兩類墓葬,占墓葬總數29.6%,只占隨葬陶器總數的5.2%。
可見,兩地隨葬品情況,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財富存在著差別。
值得注意的是,劉林及大墩子婦女隨葬陶器的數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於男子。劉林和大墩子(一)類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隨葬陶器,分別為7.7件和7.5件,而兩地同類墓中的女性墓的隨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別為10.8件和7.3件。同樣,劉林和大墩子(二)類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別剛達三件或3.2件,婦女則是3.7件和3.6件。顯然,婦女在家族中對財產擁有較大的支配權,其家族和社會地位,並未因母權制被顛覆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而變得今昔兩重天。無疑,這同漸進地、和平地實現這一變革有關,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徵。
在個體制家庭還包含在家族的社會中,財富不均的現象,主要是表現於家族之間。劉林T413的二十四座墓葬,隨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隨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僅有的隨葬陶器達八件的兩座兒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15歲的少年墓,都在這個探方內。同時,T406、T407及T408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兩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無陶器隨葬的多達八座,占了三分之一。顯然,兒童和少年隨葬品的多寡,當不出於自身的原因,而取決於其所屬家族的經濟狀況。可見,T413家族比較富裕,T406—T408家族則較為貧困。這種家族間貪官分化的現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產物。
如果將這兩墓地和半坡類型的元君廟及史家①比較,可見到如下情況:墓器(一)(二)(三)元·墓葬18.7547.2933.66劉·墓葬26.7535.1638.59元·陶器36.9447.6915.34劉·陶器60.5531.647.55墓類比例葬陶表中墓類(一)、(二)和(三)的含義,分別相當於劉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劉」分別代表元君廟及史家兩墓地和劉林及大墩子兩墓地,比例數是指同類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如劉(一)類墓葬的比例數,是劉林、大墩子(一)類墓葬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分析表列數字可見:1.劉林及大墩子(三)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的同類墓擴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縮小,反映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財富的情況,較元君廟及史家惡化;2.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增加。前者(二)
類墓的比例,卻較後者減少。若把它們的(一)、(二)類墓所占比例比較,元君廟及史家仍少於劉林及大墩子。可見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時期(二)類墓者分化的結果;3.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同類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類墓占有陶器比例少於後者。表明劉林期的財富向(一)類墓集中。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3期。另外,元君廟和史家(一)類墓隨葬的陶器,墓均數分別是同地(三)
類墓的5倍和3.5倍,而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隨葬陶器,則分別是同地(三)類墓的11.6倍和11.8倍。
可見,在貧富分化方面,劉林期較半坡類型擴大了,私有制也進一步發展。
現在,可將劉林期社會的一些特點,歸納如下:1.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已擔任主要職能,或在生產中起主要作用。他們中間出現了一些具有專業特長的勞動能手。這些人占著較多的財富,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婦女在某些生產領域中還起著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說,她們在生產勞動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家族已明顯地分裂為富裕的和貧因的。私有制進一步發展了,貧富分化還未能導致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同時,貧困的人數較少,多數人的經濟狀況,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作為後來父權制特點的家內奴隸尚未出現。3.存在著一夫一妻婚姻。婦女在家族和社會中,基本上和男於處於相等的地位,而在家內經濟生活中,或許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或支配權。
大溪文化早期與馬家浜文化大溪文化是以四川省巫山縣大溪遺址①命名的。其年代,前期可進入半坡類型,後期約和廟底溝類型相始終。標題所說的早期的涵義,並非該文化本身分期的「早期」,是指約和黃河流域仰韶時代前期年代相當的大溪文化遺存,即基本上是自大溪文化三期①以前的遺存。同時,目前還難以大溪文化的分期標準界定大量的具體遺存的年代,尤其是還不明白該考古學文化的分期和該文化社會進程的聯繫,所以,這裡所講的內容,可能涉入大溪文化四期的材料。這在目前確難以避免。
大溪文化的分布地區是:西起瞿塘峽兩岸,東達洪湖之濱,北自荊山南麓,南抵洞庭湖畔,處在中國東西、南北交通的腹地,面積約5萬平方公里(圖2-45)。這文化的陶器,基本上呈紅色,圖2-45大溪文化遺址分布示意圖1.大溪;2.龔家大溝;3.朝天咀;4.中堡島;5.楊家灣;6.清水灘:7.紅花套:8.西門河;9,關廟山;10.楊木崗;11;陳家灣;12.朱家台;13.毛家山;14.蔡家台:15.桂花樹;16.柳關;17.三元宮;18.丁家崗;19.劃城崗;20.湯家崗;21.王家崗;22.車軲山。
盛行紅衣。外表常為紅色的陶器,內表卻為灰黑色。同時,也有少數的陶器呈灰色、黑色、橙黃色和白色的。較早的白陶,色澤灰黃,主要成分為SiO2,另有較多的Al2O3,較晚的白陶,往往還有較多的MgO,而顏色潔白。陶器的質地分泥質和粗陶兩類。粗陶除夾砂、蚌末外,另有單純以稻殼作羼和料的。陶器的主要紋飾有戳印紋、弦紋、刻劃紋、堆紋、鏤孔和彩繪,也有少量的線①張忠培:《大汶口文化劉林期遺存試析》,《吉林大學學報》1979年第1期。①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圖2-46大溪文化陶、石、玉器1.彩陶罐;2.圈足盤;3.曲腹杯;4.圈足碗;5.器蓋;6.罐形鼎7.器座;8.雙環形石飾;9.10.玉玦;11.缽形三足器;12.彩陶瓶;13.豆;14.石斧。紋。戳印紋是大溪文化最具特徵的紋飾②。它是由圓形、半圓、新月、三角、S形、X形、菱形、長方、方形、工字形及篦點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46)。彩陶數量不多,一般是在泥質紅陶外表先塗紅農再畫黑彩,也有赭彩,個別的是白衣黑彩及紅彩。同時,還有內彩。圖案可分兩類;一類是由曲線、弧形三角、曲邊塊狀及圓點,配以直線的幾何形,當是受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影響的產物,但其中常見的絞索紋及平行帶中夾鳥形或橫人字形(實為前者之變簡)紋,頗具自身特色;另一類是由直線條帶、菱形方格、銀齒形、圓圈及點狀線組成的幾何形,此類圖案,自具風格(圖2—47)。器形主要是釜、鼎罐、圈足盤、圈足碗、雙腹杯、筒形瓶、斂圖2—47關廟山、毛家山、丁家崗出土陶器1.2.碗;3.杯;4.盤。口簋、斂口缽、器蓋、器座及支座。三足器很少,流行圈足器。三足器除鼎罐外,還有三足缽。這些器類下的三足,系由矮圈足切除其餘部分而成。這表明三足器的產生,是受圈足器的啟發而沿襲了圈足器傳統的產物。陶器均為手制,除早期遺留用貼塑法制陶外,基本上用泥條盤築法製成陶坯,再在慢輪上加工修整成器。陶器燒成溫度較低,如紅花套標本為600°—700℃,大溪標本為750°—810℃,三元宮標本為880℃①。劃城崗發現的由火道、火膛及煙囪組成而無窯異的陶窯①,不僅說明陶器是在陶窯內燒制的,而且,其煙囪位置及無窯箅的結構特點,和以紅燒土塊作壘砌陶窯的材料,還說明是這文化自身的發明。
就上述大溪文化的考古學文化特徵所顯示的文化面貌,尤其是以該文化較早階段的丁家崗下層遺存①,和石門皂市下層遺存②進行比較,可看出西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繫,大溪文化是從石門皂市下層遺存生長起來的。
同時,自大溪文化居民分布區溯漢水而上,進入漢水上游的陝南地區,沿丹江、浙水則與伊洛地區相連,此兩地均是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分布區,更有甚者,在湖北境內的漢水流域及河南境內的浙水沿岸,均零散地分布著二些半坡和廟底溝兩類型居民的移民點①,這有利的地理條件和當時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兗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9年第1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年第2期。①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四川長江流域文物保護委員會文物考古隊:《四川巫山大溪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記略》,《文物》1961年第11期。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②李文杰:《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①湖南省博物館:《湖南安鄉縣湯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2年第4期;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期。
這些文化居民分布的格局,為它們進行文化、經濟交流提供了相當便利的條件。
近來,在漢水上游陝南地區的半坡類型遺存中,已見到大溪文化的具有戳印幾何形紋飾的白陶圈足盤殘片①,前面談到的大溪文化彩繪圖案所表現出來的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的影響,均表明大溪文化和半坡及廟底溝兩類型之間確已存在相當廣泛而深入的文化、經濟交流。
當然,大溪文化居民區還可同四川、江西腹地、廣東和位於淮河流域的河南及安徽部分地區,甚至通過中間媒介而同長江下游的同時代居民,進行了經濟文化的交往。有的學者通過時大溪文化和長江下游的河姆渡、崧澤及良渚等文化的玉器種類、形制、用途的比較研究②,認為大溪文化的玦、璜這類玉飾品,是長江下游文化傳播的產物,同時並非依樣畫葫蘆,體現出了大溪文化居民的創造性加工。但是,從大溪文化基本內涵來看,沿著漢水,尤其是由浙水溝通同伊洛地區的聯繫,當是大溪文化居民對外交往的主要方向。需進一步指出的是,當黃河中上游步入廟底溝類型時期,它們之間的這種交流,才達到相當頻繁的階段。同時,住居在江漢地區的大溪文化居民能直接吸收廟底溝類型的信息,而使他們和洞庭湖畔的同胞的文化面貌,呈現著顯著區別。考古學為了標示這種差別,分別稱之為關廟山類型和湯家崗類型③。
大溪文化居民聚族而居。他們留下的居住遺址,往往見於靠近水源的高地下。房屋的基本特點是:大多為地面上的建築,形式分圓形、方形和長方形;半地穴式房屋,只有圓形的一種。地面起建的房子,往往先挖牆基槽及立柱洞,立柱後,用燒土碎塊摻和粘上填實牆基糟,形成上築牆根。再在立柱之間編扎竹片竹竿,里外抹泥,成為編竹夾泥牆。為支撐屋頂,室內一般也挖洞立柱。屋內地面下用紅燒土塊鋪墊,表面敷塗細泥並經火烤,有的屋內圍築灶坑。有些房屋設具有護棚的門道,還有的房屋備有撐檐立拄或專門的檐廊。關廟山F22是一座地面起建的長、寬近6米,房頂為四面坡的方形建築④,門開於西牆正中,設有略高於居住面的門坎。該房屋的居住面、牆基及牆和室內設置立柱的材料、結構及構造程序,均同於上述大溪文化房屋建築的一般情況。F22的灶坑,設在房屋正中,方形,四周有埂,內有一條南北向隔梁,將灶坑一分為二,埂、隔梁及灶坑面均抹泥敷平。灶坑東南角築一高於灶坑埂的紅燒上台,頂部呈鍋底狀,抹一層泥,可放置圓底釜一類的陶器。
F22自灶坑東北角至北牆中部偏東,在室內墊層上起築一堵隔牆,將房屋北半部分為東西兩間。屋牆外四面均用紅燒土塊鋪成散水,厚5—15厘米,低於室內地面12—15厘米。居住面上有陶器五件,其中一件筒形罐內還存著小石錛、骨笄、扁錐形骨器、小虎角及野豬牙各一件。散水上放著三件陶器和二件石斧。據此可看出當時居民簡單的生產、生活情景。
穩定的生活資料的生產經濟,是這種定居生活的必要前題。以稻殼碎末作為陶器的羼和料,紅花套、關廟山、毛家山及三元宮等地建築遺蹟的紅燒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②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期,③湖南省博物誼:《澧縣東田丁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湖南考古輯刊》1。④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石門縣皂市下層新石器遺存》,《考古》1986年第1期。土塊中,普遍羼和稻殼和稻草末。紅花套燒土塊中的稻殼標本,經鑑定為粳稻。這些情況,顯示大溪文化居民以營稻作農業經濟為主。大溪遺址的堆積中,普遍夾有魚骨渣,還見牛下頜骨、鹿角及牙和麂子角,不少墓葬使用魚和龜及野豬牙及獸骨製品乃至狗隨葬,例如M78、M93、M153及M138等均隨葬了魚。M138⑤內葬一40—50歲男性,隨葬魚六條,分別置於頭下及左肩下各一,左手處和右腳下分別為二條、三條。在三元宮H8內,發現了牛、羊、豬及魚骨①。可見,當時漁獵及飼養業也居一定地位。各地均未見到網墜,只見到石矛、骨矛及石鏃,可能當時江河中魚相當豐富,以致無須制網捕魚。同時,紡輪及骨針的發現,證明還存在紡織及縫紉這類家庭副業。
制石及制陶是大溪文化居民的兩大手工生產部門。制陶已如前述。在大溪文化遺址及墓葬中,只發現斧,鏟、鋤、錛、鑿、刀、杵及礪石這幾種石質製品。數量以斧最多,其次為錛,再次為鑿,其餘石製品的數量均很少。例如三元宮遺址中期出土斧、鑄的數量,分別占石工具總數的66%和23.7%②;大溪第三次發掘的墓葬中隨葬的斧、錛、鑿的數量,分別占石工具總數的56.7%、30.6%和0.82%。石斧多為弧頂或平頂,器身平面呈梯形,中段較頂部粗厚。穿孔石斧和石鏟,數量較少,出現的時間較晚。石鑄器身平面一般呈梯形,少數亦有呈長方形者。石鑿則基本上呈長方形。石器中仍有一定數量的打制石器,多數則是經磨製加工而成的,但通體精磨而稜角分明的器形很少。
大溪第三次發掘的被定為早期而查明了性別的四十八座成年墓葬③中,女性二十七座,男性二十一座。凡隨葬石質的斧、錛、鑿及紡輪這類工具中的一種者,女性墓七座,右其總數約26%,男性墓八座,占其總數的約38%,可見用石質工具隨葬的情況,成年男性相對地多於女性,反映男性在使用這類工具生產中的地位,高於女性。在這些墓中,用石紡輪隨葬的,只有M79這位成年女性一例,或許說明紡織這類勞動是女性的專業。同時,男女均使用斧、錛、鑿這類石工具隨葬,也表明男女在用這類工具的勞動中,尚未存在明顯的分工。不過,同時以斧、錛及鑿隨葬者,女性僅M167一例,占隨葬石工具的女性成年墓總數的14.3%,男性有M166、M175、M187及M208四座,占隨葬石工具的男性墓總數的50%,可見,不僅表明男性具有使用這幾種工具能力的人數多於女性,也說明在這類勞動中男性較女性居於更重要的地位。
大溪文化居民死後,除在關廟山、紅花套見到小孩實行瓮棺葬而可能是成人和小孩分別埋葬外,其它各地的成人和小孩均共葬於公共墓地中。
關廟山的瓮棺葬①,發現於遺址中。這裡的葬坑分圓形豎穴和淺盆形橫穴兩種,瓮棺的放置形式,亦有豎置和橫置。葬具均為夾砂(炭)或泥質紅(灰)陶的鼓腹圜底罐,有的瓮棺口上倒置一件碗或盤作蓋。此外,均無隨葬品。公共墓地當有一定的排列規律。除在大溪見到一座母子合葬墓(M121)
⑤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年;《湖北鄖縣秘均縣考古調查和試掘》,《考古學集刊》第四集。
①陝西省考古研究所:《龍崗寺》,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②楊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淵源探索》,《南方民族考古》1。
③李文杰,《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1983年第1期。外,其他均為豎穴單人葬,至今沒有發現葬具。人架絕大多數頭南足北,除較多的仰身直肢和極少的俯身直肢葬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屈肢葬。後者特點顯明,形式多樣,分仰身屈肢、側身屈肢和俯身屈肢,以仰身屈肢最為普遍,有的兩腿並靠,彎向左邊或右邊,雙手往往交叉置於腹部,有的呈蹲踞式,下肢向上蜷曲,膝蓋彎及胸前,雙手在臀部旁或抱住臀部,有的為危坐式,雙腳交叉壓於臀部,雙手伸直或放腹部(圖2—48)。大圖2—48大溪文化屈肢葬式(四川巫山大溪出土)部分墓內都隨葬了器物:陶器、工具和裝飾品,有的墓內還隨葬了魚、龜和狗。隨葬器物多置於臀部以上部位。陶器放在人架上部或頭兩側;生產工具中的石器,常置於胸部或枕在頭骨之下;玉、石、骨、蚌和象牙質的玦、環、珠、璜、鐲及壁這類裝飾品,一般見於死者生前佩戴的地方。這些葬俗的特點,顯示大溪文化和黃河流域乃至長江下游地區的同時期居民,在習俗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在半坡類型年代範圍內而住居於太湖平原及杭州灣地區的居民留下的遺存,具有鮮明的考古學文化特徵,是因浙江嘉興馬家浜的發掘①得以認識的,故名之為馬家浜文化。
這文化的葬俗自具特點,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小孩,死後都埋在公共墓地中,盛行單人葬,至今發掘的二百二十餘座墓葬中,只有六座同性合葬墓,墓中均葬二人,女性或男性各為三座②。墓中的屍體基本上是按俯身的姿式擺放,馬家浜確認葬式的十七位死者,俯身葬式的占64.7%,其餘均為仰身葬;常州圩墩的92%的死者,均為俯身葬③(圖2—49)。死者的下肢基本上為直肢的形式。其頭向絕大多數向北,吳縣草鞋山能判明頭向的九十四座墓葬中的死者④,八十六座向北,占91.5%,剩下的八座墓,或向西,或向東,也有向南的。至今,見於報導的只有馬家浜墓地中的兩位死者骨架旁,看到由木板構成的長方形葬圖2—49圩墩馬家浜文化墓地(部分)
具的遺蹟,其它均無。同時,相當數量的死者都沒有隨葬品,那些帶有隨葬品的死者,其隨葬品的數量亦很少。圩墩六十二座墓葬中,無隨葬品的有三十二座,隨葬一至三件器物的二十五座,四至七件的僅五座①。草鞋山的一○六座墓葬中,二十五座墓沒有隨葬品,七十八座墓只有一至三件隨葬品,有四件隨葬品的墓葬僅兩座。M38較為特殊,隨葬了九件器物。該墓的主人是一位二十五歲至三十歲的女性,隨葬豆、盆各一件、骨柶三件、石斧一件、「L」形鹿角器二件和玉飾一件。圩墩隨葬品最多的兩座墓葬,M14是位老年男性,有五件陶器及一件石紡輪,M16是一中年女性,隨葬陶器四件,陶紡輪和骨錐、鏃各一件。這或許反映婦女和男性老人在親屬中擁有較多的財產支配權,地位亦較高。
隨葬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即陶器、工具及裝飾品,凡隨葬一件①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②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年第4期。③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年第4期。④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1年第4期。
陶器者,大多數為豆,其次為缽,隨葬二件以上者,再配以釜,或罐,或鼎,或壺,生產工具多為斧及紡輪,也有錛、鑿,個別為鋤者。裝飾品中最多的是玉玦,其次為玉璜,也有玉環或玉鐲。隨葬器物的位置,陶器或放在頭骨上方,或置於腳下,或陳列於骨架的一側,也有壓在屍體下面或置於骨體之上者,生產工具多放在死者的腰部,裝飾品則見於死者生前配戴的部位,如玉玦均發現於耳部。
在馬家浜、邱城、梅堰、圩墩及草鞋山等地,都發現了居住建築殘跡,使人們認識當時的房屋多為方形,少數為圓形,均是地面起建的木構建築。吳江梅堰發現的以蛤蜊殼為地面的建築遺蹟①,厚7—33厘米,它適於防潮,這種地面上有的還見草木灰和排列整齊、縱橫交織的蘆葦層,草鞋山F3是一處直徑2.3—2.7米的約近圓形的地基,周圍環繞排列十個柱洞,有的柱洞中殘留著木拄。這裡還發現一些零散的木柱,有的下面墊著一至二塊木板作柱礎,有的木柱周圍發現印有蘆葦痕跡的燒土塊、草繩、用草繩綑紮的草束、蘆席、篾席等當時建房用材。吳興邱城的一處建築呈長方形②,兩邊排列相距3.5米的若干方形柱洞,室內地面是用小碎石、陶片、沙粒、蛤蜊殼、螺螄殼和粘土羼和築成的,上面再鋪上一層泥沙,拍緊後再以火煅燒,硬度很高,厚10—18厘米。這裡的柱洞底部也墊一、二塊厚木板。室外四周還有排水溝的設施。馬家浜發現的一座建築,也是呈長方形。其南北長7米,東西寬2.75—3米,東、西兩側各有六個柱洞,南邊中部有一柱洞,東側自北往南數四、五柱洞之間的間距較大,當為房門處。柱洞內填粘土,兩個柱洞尚存殘木柱,四個柱洞中有作為柱礎朽木板痕跡。房屋的地面為一層厚約8厘米的黃綠色硬土。在房屋的北部,發現了延伸到室外的大片紅燒土,全為不規則的大塊,面較平整,上留有樹枝或蘆葦燒毀後的痕跡。在這片紅燒土塊的南端,上面還壓著大量草灰。這當是房屋燒毀時倒塌的屋牆和房頂的殘留。發掘時,在這房屋範圍內採集了陶片、骨鏃及骨鑿等。
馬家浜文化的陶器頗具特色,多作紅色,也有為數不多的灰色及黑色陶,質地分泥質及夾砂的兩類,夾砂陶羼和料是砂粒和蚌末,一般質地較租。器壁外紅里黑或表紅胎黑,是泥質紅陶的特點。陶器均為手制,部分經過慢輪修整,燒成溫度為800°—870℃。器表以素麵為主,盛行在陶器上塗抹紅衣,不僅常以此作為泥質紅陶的裝飾,同時,亦見於一些夾砂紅陶乃至泥質黑陶中一些器皿。紋飾較簡單,有弦紋、刻點紋、按壓窩紋、小鏤孔及附加堆紋和彩繪。彩繪陶雖少,卻頗具特點,有紅彩及黑彩兩種,基本上是由直線條紋組成的幾何形紋飾,如由網格三角形及長方形或由拱橋紋組成的圖案。器形種類不多,主要器形是寬檐深腹圜底釜、扁錐足或圓錐形足的釜形鼎、喇叭形座的豆、敞口盆、缽、雙耳罐和平底或帶三、四個足的盉及壺,以及特徵鮮明的長方形燒火袈(可能是用於燒烤食物的爐箅)。這裡的陶器有的往往安上雞冠耳或尤具特色的牛鼻式耳(圖2—50)。
馬家浜文化層位上晚於河姆渡文化。從陶器形態分析,可認為它直接起源於以羅家角早期為代表的遺存。後者基本上同於河姆渡遺址的早期,而同時保持著一些地域性差異,兩者當屬同一文化的不同的地方性變體。同時,馬家浜文化的後繼者,是崧澤文化。這種文化和蘇北的青蓮崗為代表的遺存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浙江嘉興馬家浜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61年第2期。②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3。
有著較多的聯繫,也如前述,通過中間媒介而和大溪文化交往,羅家角較晚地層中出上的白陶豆③,可能是大溪文化影響的產物。
馬家濱文化用石、玉及骨、角、陶等材料製作工具、用具及裝飾品。骨角器有「L」形鹿角器、鑿、鏃、矛、魚鏢、錐及針等:陶器有紡輪、網墜及杵:石、玉器育斧、錛、鋤、礪石及玦、璜、環、鐲,以及木材製成的木鏟及泥抹子等。已廣泛採用磨製技術製作石、玉及骨角器,石斧中有不少是穿孔石斧,較晚階段出現了有段石錛。居民過著以稻作農業為主的定居生活,漁獵採集業相當發達。據草鞋山及崧澤出土的稻穀及炭化米的鑑定,知當時種植的稻穀有秈稻和粳稻兩種。馬家浜出士的獸骨,約超過陶片十餘倍,在T1及T2的50平方米年,約有獸骨一千公斤左右,經鑑定知為水牛、鹿、野豬、狐狸、麝、水龜及蚌等,其中以水牛及鹿為最多。草鞋山出土的動物遺骨中,最多的是梅花鹿、四不像、野豬、牙麞及水牛、也有狗,水生動物則有草龜、鱉、河蚌、鯉魚及鯽魚。梅堰出土的獸骨經鑑定得知是以牛骨及鹿角占多數,其中很多骨、角見到經砸、擊、鋸削留下的痕跡,圩墩發現的螺螄殼多被敲去尾部,當為食用的殘留。一些遺址中還見到梅核、圓角菱及桃核。這些情況,顯示漁獵及採集仍是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水牛、豬及狗是當時飼養的家畜。
草鞋山發現的三塊紡織物殘片,經鑑定認為纖維原料可能是野生葛,織物為緯起花的羅紋織物。織物的密度是,經密每厘米約十根,緯密每厘米羅紋部約二十六至二十八根,地部十三至十四根,花紋為山形斜紋和菱形斜紋,織物組織結構是絞紗羅紋,嵌入繞環斜紋,還有羅紋邊組織。它不同於此時在黃河流域陶器底部印痕所反映的平紋粗麻布,是相當進步的織造工藝的產物。
圩墩發掘的六十二座墓葬④中,被確定性別的成年人墓四十四座,其中男性二十四,女性二十座。具有隨葬器物的墓葬,男性八座,占整個男性墓的33.33%,女性墓十二座,占女性墓總數的60%,可見,女性擁有隨葬品的比例高於男性。同時,女性墓中隨葬工具的計十座,其中九座隨葬的是紡輪,一座隨葬穿孔石斧,在隨葬紡輪的一座墓葬(M16)中,同時還隨葬了骨鏃;男性墓隨葬工具四座,兩座是「L」形鹿角器,一座是石錛及骨鏃,另一座墓主人是老年,隨葬了石紡輪。圩墩1972年發掘①所見到的情形是,玉玦、玉璜及紡輪是女性的隨葬品(1973年發掘的M40,隨葬玉塊兩塊,鑑定亦為女性),「L」形鹿角器則是男性的隨葬品。可見紡織是婦女的勞動領域,使用「L」形鹿角器的勞動,則只是男子從事的職業,除此之外,在其它勞動領域中男女性別似乎不存在明顯的界限。同時,女性擁有隨葬品的墓葬比例居高的情況,可能是婦女地位較高的反映,或許馬家浜文化居民的社會,還處於母系氏族制階段。
③常州市博物館:《江蘇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時代遺址的調查和試掘》,《考古》1974年第3期。④同②。
①吳蘇:《圩墩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