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史學史 · 第五章 漢以後之史官制度

金毓黻 《中國史學史》
古者史官,近於卜祝,實典記言記事之任,至漢司馬遷以官太史令而修《史記》,猶為能舉史官之職者。其後則史官分為二途:其一則仍稱太史,職掌天時星曆,一如明清兩代之欽天監正,而無與記言記事;其一則以別職來知史務,或另設著作起居之官,以當撰述記注之任,而亦得稱太史。自漢中葉,迄於清末,無不如是,此其變遷之跡,又不可以無述也。 《續漢書 百官志》,以太史令隸於太常,掌天時星曆,此就後漢之制度而言也;文中僅言星曆。而不及文史,則典籍之守,記注之任,已不復屬於太史矣。蓋自司馬遷卒後,太史之署,唯知占候,非復記言之司,如《史通 史官篇》所論是也。茲考《晉書 職官制》,《宋書》、《隋書》「百官志」皆以太史令隸於太常,自後漢迄隋而未之改,唐宋又與著作局同隸於秘書省,猶有古代史卜並稱之意。唐改太史為司天台,設監領之,監亦稱太史令,有李淳風久任是職;宋、遼皆有太史令,金稱司天監,元復稱太史令,後改司天台監,明初仍元稱,後改欽天監正(俱見諸史《百官志》、《職官志》),清仍明制。總之,以掌天時星曆為其職司,而無與於文史記注,若仍予以史官之稱,則為名不副實矣。 後漢以來,史官之名凡三變:其初名為著作。漢明帝以班固為蘭台令史,詔撰《世祖本紀》,斯時蓋以蘭台為著作之所 ,章、和二帝以後,圖籍盛於東觀,撰《漢記》者,相繼在乎其中,謂之著作東觀,然亦僅有著作之名,而未有其官也。魏明帝太和中,始置著作郎,以當撰著之任,晉稱著作郎為大著作,掌撰國史、集注起居,又增置佐著作郎,劉宋、南齊以來,又以佐名施於作下,稱著作佐郎,佐郎職知博採,正即資以草傳。此其一也 。次則名為史官。南朝齊、梁之世,曾置撰史學士及撰史著士 ,亦為著作郎之亞,至北齊始置史館,以宰相領之,謂之監修國史,周隋仍之,至唐太宗貞觀三年重置史館于禁中,仍以宰相監修,更以他官兼典史職,謂之修撰,資淺者謂之直館,亦統稱為史官,如唐之劉知幾、吳兢,皆其選也。自斯以來,官著作者,只掌撰碑誌祝文、祭文,而不與於修史。同時別有記注起居之制。考漢武帝時,宮中有起居注,後漢明帝、獻帝亦俱有起居注,王莽時置柱下五史,聽事侍旁,記跡言行,以比古代之左右史,魏晉時起居注,由著作掌之,後魏始置起居令史,隋更置起居舍人,唐宋之世又置起居郎與舍人對掌記注天子言動,以當古者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之職,並於每季,匯送史館。唐時宰相自有時政記,始於姚璹 (見《舊書》本傳及《新書 百官志》)。宋時因之,更命著作郎,就起居注、時政記,以撰日曆,其時纂修會要,亦以省官掌之。遼金史館之制,略如唐宋,修撰之外,更有史官學士。是時史官,雖由他官兼典,而史館則為常置,其規制視舊日之著作,為閎擴矣。此其二也 。再次則為翰林院所兼掌。翰林之官,始於唐玄宗時,初名翰林待詔,繼名學士,別置學士院以寵異之。至德宗時,始定學士系銜於翰林,與中書舍人對掌內外製,初則職掌批答表疏,應和文章,其後乃兼掌制詔書勅,號為內相,如陸贄之於德宗是也。迄於宋代,相沿無改,然無與修史之任。元世祖中統二年,立翰林國史院,以王鶚為翰林學士,並立國史院之官制,以翰林學士知制誥兼修國史,其後又稱翰林兼國史院,蓋於應奉文字之外,兼有史官之職者也。明清二代,皆有翰林院,以學士領之,復置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等官。明制,翰林官於制誥史冊文翰及考議制度、詳正文書,並備天子顧問之外,凡經筵曰講、纂修實錄玉牒史志、諸書編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統承之 。清代亦仍其制,凡奉敕編纂專籍,或設專館,而日講起居注官,或以他官兼任,而任其職者多為翰林官,及甲科出身而曾入翰林者。明清二代士子之入翰林者,嘗自稱為太史氏,又署其門曰太史第,以此發榮,皆翰林官與史官為一之證。此其三也。 據《史通 史官篇》所考論,不惟三國之世,蜀、吳皆有史官,而晉代北方僭偽諸國,如前趙、前涼、蜀李、西涼、南涼、後燕,俱有著作之司,至南北朝時,北方之魏、齊、周,制度略同南朝,更無論矣。《史通》又論古有女史。《詩 邶風 靜女》之第二章云:「靜女其變,貽我彤管。」《毛傳》以為,古者後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 ,女史不過記其罪殺之,后妃群妾以禮御於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以環,以進退之,事無大小,記以成法。《鄭箋》雲,彤管者,赤管也。董仲舒答牛亨雲,彤者,赤漆耳,史官載事故以彤管,赤心記事也(《毛詩 稽古篇》引之)。是則宮中之有女史,亦司記事之任。劉知幾亦釋之曰,夫彤管者女史記事規誨之所執也。《周禮 天官》有女史八人,其職掌王后之禮,職內治之貳,注云,女史女奴曉書者,又《春官》世婦之屬亦有女史,是即《毛傳》所稱之女史,黃以周謂女史之職,其位輕,在女御之下,是也。或謂漢武帝時,禁中有起居注,似為女史之任,後漢馬皇后亦為明帝撰起居注,隋世王劭上書請置女史,而文帝不許 ,《唐書 百官志》宮內及東宮皆有女史,執掌文書諸役,宋以後因之。《金史 衛紹王紀》謂其時有女官大明夫人記資明夫人授璽事,此所謂女官,蓋為奉職宮中之女史(《金史 百官志》亦有女史)。此可考見之大略也。 夷考漢魏以來,史官世守之業失,而記注之科未嘗或廢,《隋志》以下所著錄之「起居注」,唐宋宰相所撰之「時政記」,宋著作郎舍人所撰之「日曆」,皆有古史官記注之遺意。唐代記注之法,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時,以時系年,必書其朔日甲乙以記歷數,典禮文物以考制度,季終則授之國史,此《舊唐書 職官志》之所記也。而《唐會要》卷六十三、《五代會要》卷十八俱有「諸司送史官事例」一條,茲以《五代會要》較詳,具錄於左: 後唐同光二年四月,史館奏:本朝舊例,中書並起居院諸司及諸道州府合錄事件報館如左:時政記,中書門下錄送。起居注,左右起居郎錄送。兩省轉對入閣待制刑曹法官文武兩班上封章者,各錄一本送館。天文、祥變、占候、徵驗,司天台逐月錄報,並每月供曆日一本,瑞祥禮節,逐季錄報,並諸道合畫圖申送。蕃客朝貢使至,鴻臚寺勘風俗衣服,貢獻物色,道里遠近,並具本國王名錄報。四夷人役來降,表狀中書錄報。露布兵部錄報,軍還日,並主將姓名,具攻陷虜殺級數,並所因由錄報。變改音律及新造曲調,太常寺具錄所因並樂詞牒報。法令變革、斷獄新議、赦書德音,刑部具有無牒報。詳斷刑獄,昭雪冤濫,大理寺逐季牒報。州縣廢置,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旌表門閭者,戶部錄報。有水旱蟲蝗雷風霜雹,戶部錄報。封建天下祠廟,敘封追封邑號,司封錄報。京師司長官刺史以上除授,文官吏部錄報,武官兵部錄報。公主百官定諡,考功錄行狀儀制,宗正寺錄報。刺史縣令有灼然政績者,本州官錄申奏,仍具牒報。諸色宣敕,門下中書兩省,逐月錄報。應碩德殊能、高人逸士,久在山野,著述文章者,本州縣不以官秩勘問的實申奏,仍具錄報。應中外官薨,已請諡者,許本家各錄行狀一本申送(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十三有「唐修史例」一條,即鈔自《五代會要》)。 據此則唐代修史之法,至為詳密,蓋仿漢代天下記書先上太史之例,又從而明定其條規者也。且考唐太宗貞觀之制,史官日隨仗入,隨事記載,頗得古法。今觀《貞觀政要》所載太宗與諸臣之言論,委曲詳盡,此史官常在左右能舉其職之徵也。迨高宗時,李義府、許敬宗為相,命史官對仗承旨,仗下與百官偕出,不得復聞,蓋行其私也。武后以後,宰相更得自撰「時政記」,不肖者假此迷眩千古 ,不惟難稱信史,且大侵史官所守矣。宋自真宗以來,史館無專官,神宗命曾鞏修五朝史,乃以為史館修撰,使專典領。南宋孝宗時,嘗命李燾、洪邁專修國史,不兼他職,前後凡二十八年,可謂久矣。寧宗亦命傅伯壽、陸游專任修史。(參《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十),是以宋國史之美備,可以上與唐比,而非元明以下所能及。然宋代之制,以諫官兼修記注,侍立後殿,許其奏事,後則必稟中書取旨。孝宗隆興元年,胡銓奏「記注」之失有四:一、人主不當觀史,二、立非其地,三、前殿不立,四、奏不直前 。是則雖有記注之法,而人君時相得隨意變更之,有法亦等於無法矣。五代未聞有《時政記》,宋初宰臣李昉、宋琪建議恢復,自送史館,且先進御而後付有司,論者謂其不敢有直筆,是也(參《春明夢余錄》十三)。且自隋唐以來,設館修史,歷代相沿,亦為一成不易,所謂正史,咸出官修,絕少私家之作,凡與修史之役者,皆得被以史官之名。然吾謂後世之職典記注者,實近於古之史官,而後世之所謂史官,乃上同於孔子、左丘明之刪定國史,成一家言。非古史官之所得與。此又古今異宜,不可不知之一事也。 明人徐一夔論唐宋記注之制甚詳,茲並錄之。其說云: 近世論史者,莫過於日曆,日曆者史之根據也。自唐長壽中史官姚璹請撰《時政記》,元和中韋執誼又奏撰《日曆》。「日曆」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時,以時系年,猶有《春秋》遺意。至於「起居注」之說,亦專以甲子起例,蓋記事之法無踰此也。往宋極重史事,日曆之修,諸司必關白,又詔誥則三省必書,兵機邊務則樞司必報,百官之進退;刑賞之予奪;台諫之論列,給舍之繳駁,經筵之問答,臣僚之轉對,侍從之直前啟事,中外之囊封匭奏,下至錢穀甲兵,獄訟造作,凡有關政體者,無不隨日以錄。猶患其出於吏牘,或有訛失,故歐陽修奏請宰相監修,於歲終檢點修撰官所錄,事有失職者罰之。如此則《日曆》不至訛失,他時《會要》之修取於此,《實錄》之修取於此,百年之後《紀》、《志》、《列傳》取於此,此宋史之所以為精確也(《明[史]  文苑傳》及朱彝尊《曝書亭集 徐一夔傳》)。 《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諸書,皆極詳備,可供修史之擷取,由其立制之善,蓋元明以下所不及也。 唐宋記注之官,已如上文所論,唐玄宗、宋高孝二宗之起居注,亦可考其厓略(詳見朱希祖先生《漢唐宋起居注考》)。元時雖設起居注,所錄皆臣下聞奏事目,而無帝王之言動,宰相拜住曾言其失。明太祖時宋濂曾撰《起居注》,劉基條答天象之問,命付史館。亦其證也。成祖時王直以右春坊右庶子,兼記起居,其後漸廢,惟以翰林院之修撰、編修、檢討掌修國史,遇有纂修,以爵高之勛臣一人為監修,閣學士一人為總裁,翰林學士為副總裁,職事視前為重,而不復能舉朝夕記注之職。成化以來,職修纂者,惟取六部前後章奏,分為十館,以年月編次,稍加刪潤,櫽括成篇,即為一帝之實錄。至如仗前柱下之語,章疏所不及者,即有見聞,無憑增入。孝宗時太僕少卿儲罐上書請立史官,記注言動,如古左右史,竟未能用(見《明史》本傳),又明臣奏議(十一)載此疏,謂帝從之,實則未行。六曹六冊,送閣驗訖封鎖,歲終匯收入大櫃,永不開視,雖得旨允行,而未久又廢(《春明夢余錄》十三)。今天津市圖書館藏《萬曆起居注》若干冊,內載張居正奏對之語,為《實錄》所無(據陶元珍說),此即萬曆時恢復記注之證也。清代記注之制,略如明代,每月例由日講起居注官撰成《起居注》二冊,呈送內廷存貯,今故宮博物院,猶有存本,所記甚簡,仗前柱下之語,亦無憑列入,蓋其名不副實,非一朝一夕之故矣(杭世駿《道古堂集》有《與某君論起居注書》,語尚未晰,朱氏《漢、唐、宋起居注考》曾論之)。 劉知幾嘗稱,「三為史臣,再入東觀」,且與朱敬則、徐堅、吳兢奉詔更撰《唐書》,又重修《則天實錄》,設館修史甘苦,蓋已備嘗之矣。又以其時小人道長,綱紀日壞,仕於其間,忽忽不樂,遂與監修國史蕭至忠等書云: (上略)自策名仕伍,待罪朝列,三為史臣,再入東觀,竟不能勒成國典,貽彼後來者。何哉 靜言思之,其不可有五故也。何者,古之國史,皆出自一家,如魯漢之丘明、子長,晉齊之董狐、南史,咸能立言不朽,藏諸名山,未可藉以眾功,方雲絕筆,唯後漢東觀,大集群儒,著述無主,條章靡立,由是伯度譏其不實,公理以為可焚,張、蔡二子,糾之於當代,傅、范兩家,嗤之於後葉,今者史司取士,有倍東京,人自以為苟、袁,家自稱為政、駿,每欲記一事,載一言,皆閣筆相視,含毫不斷,故頭白可期,而汗青無曰,其不可一也。前漢郡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後漢公卿所撰,始集公府,乃上蘭台,由是史官所修,載事為博,爰自近古,此道不行,史官編錄惟自詢采,而左右二史,闕注起居,衣冠百家,罕通行狀,求風俗於州郡,視聽不該,討沿革於蘭台,簿籍難見,雖使尼父再出,猶且成為管窺,況仆限以中才,安能遂其博物,其不可二也。昔董狐之書法也,以示於朝,南史之書弒也,執簡而往,而近代史局,皆通籍禁門,深居九重,欲人不見,尋其義者,蓋由杜彼顏面,防諸請謁故也,然今館中作者,多士如林,皆願長喙,無聞齒舌,儻有五始初成,一字加貶,言未絕口,而朝野具知,筆未棲毫,而縉紳咸誦。夫孫盛實錄,取嫉權門,王劭直書,見讎貴族,人之情也,能無畏乎,其不可三也。古者刊定一史,纂成一家,體統各殊,指歸咸別。夫《尚書》之教也,以疏通知遠為主;《春秋》之義也,以懲惡勸善為先;《史記》則退處士而進奸雄;《漢書》則抑忠臣而飾主閩,斯並曩時得失之列,良史是非之准,作者言之詳矣,頃史官註記,多取稟監修,楊令公則雲必須直詞,宗尚書則雲宜多隱惡,十羊九牧,其令難行,一國三公,適從何在,其不可四也。竊以史置監修,雖古無式,尋其名號,可得而言,夫言監者,猶總領之義耳,如創紀編年,則年有斷限,草傳敘事,則事有豐約,或可略而不略,或應書而不書,此刊削之務也;屬詞比事,勞逸宜均,揮鉛奮墨,勤惰須等,某袠某篇,付之此職,某傳某志,歸之彼官,此銓配之理也,斯並宜明立科條,審定區域,儻人思自勉,則書可立成,今監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無遵奉,用使爭學苟且,務相推避,坐變炎涼,徒延歲月,其不可五也。凡此不可,其流實多,一言以蔽,三隅自反,而時談物議,安得笑仆編次無聞者哉(下略) 。 凡此所談,皆隋唐以來設館修史之弊,迄於清末而未之革者,劉氏可謂慨乎其言之也。蓋劉氏所謂五不可,即為歷來官修之史不及私史之總因 ,所謂史官編錄惟自詢采者,尤為後世記注不備之明證。今觀前史所記,惟唐太宗與群臣問答之語,詳載於《貞觀政要》,由於其時史官,得隨仗入,侍於君側,有聞必錄之故。其後既限制史官,不得隨仗入內,並不侍立前殿,故罕聞君臣問答之語 ,此僅就記注一事言之也。唐宋宰相所撰之《時政記》,或可補記注之不備,《宋史》取材,多出於是,然以所記,多有文飾,往往難饜人心。若如漢武以往之制,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則撰史之士,不勞自采史實,而能備文獻之全。然而後世之賢君若相,未聞有行之者何也 蓋後世史官,多重撰述而輕記注,掌故史實,乏人綜輯,臨時取給,始感其難,上下千年,幾同一例,劉氏所論,不過其鱗爪耳。 其後韓愈以文雄於唐代,亦嘗有志修史,於貞元八年第進士之後,答崔立之書有云:「求國家之遺事,考賢人哲士之終始,作唐之一經,垂於無窮,誅奸諛於既死,發潛德之幽光。」其志可謂壯矣。迨元和中,愈為史館修撰,似可稍伸其志,而同時之賢者,亦以此期之,而愈竟不然。其《答劉秀才論史書》云: 辱問,見愛教,勉以所宜務,敢不拜賜。愚以為凡史氏褒貶大法,《春秋》已備之矣。後之作者,在據事跡實錄,則善惡自見,然此尚非淺陋偷惰所能就,況褒貶耶。孔子聖人,作《春秋》,辱於魯、衛、陳、宋、齊、楚,卒不遇而死;齊太史兄弟幾盡;左丘明紀春秋時事,以失明;司馬遷作《史記》,刑誅;班固瘐死;陳壽起又廢,卒亦無所至;王隱謗退死家;習鑿齒無一足;崔浩、范曄亦誅;魏收夭絕;宋孝王誅死;足下所稱吳兢,亦不聞身貴,而令其後有聞也。夫為史者,不有人禍,必有天刑,豈可不畏懼而輕為之哉。唐有天下二百年矣,聖君賢相相踵,其餘文武之士,立功名跨越前後者,不可勝數,豈一人卒卒能紀而傳之耶。仆年志已就衰退,不可自敦率,宰相知其無他才能,不足用,哀其老窮,齟齬無所合,不欲令四海內有戚戚者,猥言之上,苟加一職榮之耳,非必督責迫蹙,令就功役也。賤不敢逆盛指,行且謀別去。且傳聞不同,善惡隨人所見,甚者附黨,憎愛不同,巧造言語,鑿空構立善惡事跡,於今何所承受取信,而可草草作傳記令傳後世乎。若無鬼神,豈可不自心慚愧,若有鬼神,將不福人,仆雖騃,亦粗知自愛,實不敢率爾為也。夫聖唐鉅跡,及賢士大夫事,皆磊落軒天地,決不沉沒,今館中非無人,將別有作者,勤而纂之,後生可畏,安知不在足下,亦宜勉之(《昌黎外集》二)。 觀其書辭,抑何意志頹唐之甚,而前後判若兩人也耶 柳宗元見而不以為然,起而駁之,集中所載《與韓愈論史官書》是也。書云: 前獲書,言史事,雲具《與劉秀才書》,及今乃見書稿,私心甚不喜,與退之往年言史事,甚大謬,若書中言,退之不宜一日在館下,安有采宰相意,以為苟以史榮一韓退之耶。若果爾,退之豈虛受宰相榮已,而冒居館下近密地,食奉養,役使掌故,利紙筆為私書,取以供子弟費,古之志於道者不若是。且退之以為紀錄者有刑禍,避不肯就,尤非也。史以名為褒貶,猶且恐懼不敢為,設使退之為御史中丞大夫,其褒貶成敗人,愈益顯,其宜恐懼尤大也,則又將揚揚入台府,美食安坐,行呼喝於朝廷而已耶;在御史猶爾,設使退號利其錄者也。又言不有人禍,必有天刑,若以罪夫前古之為史者,然亦甚惑,凡居其位,思直其道,道苟直,雖死不可回也,如回之,莫若亟去其位。孔子之困於魯、衛、宋、蔡、齊、楚者,其時暗,諸侯不能以也,其不遇而死,不以作《春秋》故也,當其時雖不作《春秋》,孔子猶不遇而死也;若周公史佚,雖記言書事,猶遇而顯也,又不得以《春秋》為孔子累;范曄悖亂,雖不為史,其族亦赤,司馬遷觸天子喜怒,班固不檢下,崔浩沽其直以鬥暴虜,皆非中道,左丘明以疾盲,出於不幸,子夏不為史亦盲,不可以是為戒;其餘皆不出此,是退之宜守中道,不忘其直,無以他事自恐。退之之恐,唯在不直,不得中道,刑禍非所恐也。凡言二百年文武事,多有誡如此者,今退之曰,我一人也,何能明,則同職者,又所云若是,後來繼今者,又所云若是,人人皆曰我一人,則卒誰能紀傳之耶。如退之但以所聞知,孜孜不敢怠,同職者,後來繼今者,亦各以所聞知,孜孜不敢怠,則庶幾不墜,使卒有明也。不然徒信人口語,每每異辭,日以滋久,則所云磊磊軒天地者,決心不沈沒,且雜亂無可考,非有志者所忍恣也,果有志,豈當待人督責迫蹙,然後為官守耶。又凡鬼神事,渺茫荒惑無可進,明者所不道,退之之智,而猶懼於此,今學如退之,辭如退之,好言論如退之,慷慨自為正直行行焉如退之,猶所云若是,則唐之史述,其卒無可托乎,明天子賢宰相得史才如此,而又不果,甚可痛哉。退之宜更思可為速為,果卒以此為恐懼不敢,則一日可引去,又何以雲行且謀也。今當為而不為,又誘館中他人及後生者,此大惑已,不勉己而欲勉人,難矣哉(本集三十一)。 今觀宗元所駁,無一語不搔著癢處,可謂痛快淋漓矣。尋愈之論旨有二:其一曰,為史者不有人禍,必有天刑;其二曰,將必有作者勤而纂之。蓋一則懼禍而不肯為,一則蘄他人為之而無與於己,所見甚陋,非學如愈者所應言,宗元駁之是也。抑吾謂愈之論旨,乃在傳聞不同,善惡隨人所見,甚者附黨,憎愛不同,巧造言語,鑿空構立善惡事跡,數語,正如劉知幾所謂館中作者,多士如林,皆願長喙,無聞■舌,言未絕口,而朝野具知,筆未棲毫,而縉紳咸誦,取嫉權門,見讎貴族,是則愈發為此論蓋有所激而云然也。且考《昌黎集》中所撰《順宗實錄》,固為史之一種,其他碑誌傳狀諸文,殆居其半,皆關涉一代政治人物之業績,可以被金石傳奕禩者,謂其無意修史,夫豈其然。總之,設局修史,作者如林,忌諱既多,難於下筆,雖賢如愈,能文如愈,而終不得申其志,此唐宋以來官修諸史之通病,賢者所不能革,是以宗元持論雖正,終無以回愈之心而翻然改轍也。 清代史家萬斯同亦尚論及此,錢大昕所撰《萬先生傳》云: 先生病唐以後設局分修之失,嘗曰,昔遷、固才既傑出,又承父學,故事信而有文,其後專家之書,才雖不逮,猶未至如官修者之雜亂也。譬如入人之室,始而周其堂寢,繼而知其蓄產禮俗,久之其男女少長,性質剛柔,輕重賢愚,無不習察,然後可制其家之事。若官修之史,倉卒而成於眾人,不暇擇其材料之宜與事之習,是猶招市人而與謀室中之事也(《潛研堂文集》三十八)。 官修史書之病,具如上論,然而唐宋以來,一往而難返者何哉 吾求其故,蓋有數端:其一,則典籍掌故,聚於秘府,私家無由而窺;其二,則史實繁賾,畢生莫殫,私家無力整比是也。蓋自唐宋以來,時君若相,銳意求書,甲乙之編,四部之籍,不在秘府之掌,即入顯宦之家,試觀萬斯同有志獨修《明史》,而不能不主於時相之家,以博觀其藏籍,且修《明史》,須以《實錄》為本,皇皇鉅制,詎可求之荒寒,惟史由官修,則官藏私籍,左右逢源,取用不竭,其利一也。古人修史,多者不過百卷,而一卷之文,不過數翻,故一人操簡,殺青可期,後世修史,多者嘗數百卷,參稽之書,更不下千數百種,一人之精力有限,多士之相需益殷,若司馬光之修《通鑑》,實由劉斂、劉恕、范祖禹三君分任其役,而光始得總成之,不然,則皓首辛勤,殺青無日,過時不採,漸就散亡矣,惟設館分修,明定程限,資於眾力,乃易成編,其利二也。夫私修之史,易精而難成,官修之史,易成而難精,此之謂利,即彼之所謂弊,執一而論,未見其可。然而官修之史,一往而難返者,夫豈不以是歟。 綜而論之,後世之史官,非古之所謂史官也,古之史官,以記注為要務,而不必當撰述之任,亦猶孔子之刪、《尚書》、修《春秋》,實當撰述之任,而不必身為史官也。後之史官,有其名或無其實,為其實者,每以他官典修史之任;居其名者,輒以史官為虛飾之具。且史官之名,為任撰述者所獨擅,而任記注之職者,退而同於百司,轉不得以史官自號,如唐宋之起居郎舍人,清之日講起居注官,雖有史職之名,而無與於撰述,豈非其明證歟。往者章學誠病史官之有名無實,記注之不能舉其職,乃至發憤而有州縣立志科之擬議。其言曰:「有天下之史,有一國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傳狀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譜牒,一家之史也;部府縣誌,一國之史也;綜紀一朝,天下之史也。比人而後有家,比家而後有國,比國而後有天下,惟分者極其詳,然後合者能擇善而無憾也。」又曰:「今天下之大計,既始於州縣,則史事責成,亦當始於州縣之志,州縣有荒陋無稽之志,而無荒陋無稽之令史案牘,志有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義例文辭,案牘無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義例文辭,蓋以登載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所謂師三代之遺意也。故州縣之志,不可取辦於一時,平曰當於諸典吏中特立志科,僉典吏之稍明文法者,以充其選,而且立為成法,俾如法以紀載,略如案牘之有公式焉,則無妄作聰明之弊矣。積數十年之久,則訪能文學而通史裁者,筆削以成書,所謂待其人而後行也。」 推章氏之論,以為中朝之史官,曾州縣典吏之不若,史官不能理撰述之業,而典吏則能舉記注之職,中朝雖有起居注官,以紀帝王之言動,然僅能記其一鱗一爪,而不能舉忠實之史職,以較古代之左史右史,則相去遠甚,而州縣令史之案牘,直同漢代之計書,可上之太史丞相,以備載筆者之要刪,故因州縣之案牘,而立志科,畀為令史典吏者,以當記注之任,其上焉者,記注在中朝;其次焉者,記注在地方之司府,其下焉者,記注在州縣,合此數級之記注,以備一代之要刪,於是記注有成法,不期而與古人冥合矣。此章氏之所日夜籌維,而仍不得申其所見者也,可勝嘆哉,可勝嘆哉。 依前所述,製成一表,以明史官制度之沿革。至漢以後之史官,多以他職兼典,非復古人世守之制,其有稱史官及太史公者,乃援古以自澤,非其官號 ,且其重要諸家,已略且於各章,故不復別為制表。修史宜略人所詳,又有繁中求簡之法,蓋謂是也。 歷代史官制度沿革表 歷代史官曆官附考 周 附列國史官太史,小史,內史,外史。 左史,右史,御史。 太史令。 女史。太史 馮相氏 保章氏周代以前從略。 列國史官俱從周制。 女史見《列女傳》及《史通》。 秦太史令。太史令秦有太史令胡母敬,或謂為專掌天文之官。 漢太史令。 禁中起居注。 王莽柱下五史。太史令漢武帝以前,或王莽以前。史官與歷官合而為一。 後漢蘭台令史。 東觀著作。 起居注。太史令隸於太常下同自此史官與歷官分為二職。蘭台、東觀,俱為修史之所,而以他官兼典,未正其名。明帝、獻帝俱有起居注,前漢有禁中起居注,而後漢明德馬後亦撰明帝起居注。或謂為女官所掌,同於古之女史。 三國魏置著作郎,兼起居注。 蜀有東觀令。東觀郎,當修史之任。吳有左國史,右國史,東觀令。魏太史令高堂隆、蜀史官、吳太史令丁孚《冊府元龜》謂魏有佐著作郎。蜀後主傳見史官之名,即掌星曆者,疑即太史令。 晉 附十六國著作郎一人,謂之大著作,佐著作郎八人,隸於秘書省。下同。 著作兼掌起居。 前趙有左國史、著作。 後趙有著作。 其餘諸國多置著作。 南涼有國紀祭酒、撰錄時事。 太史令 元帝建武元年置史官。 宋著作郎一人。 著作佐郎八人。 兼修起居注,齊、梁、陳俱同。太史令 南齊著作郎。 著作佐郎。 修史學士。太史令《冊府元龜》謂南齊置史官。 梁著作郎。 著作佐郎。 撰史學士。太史令 歷代史官曆官附考 陳著作郎。 著作佐郎。 撰史學士。 撰史著士。太史令撰史著士見《陳書 張見正傳》。 後魏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四人。 起居注令史。 修起居注二人。太史令 太史博士 後魏曾置修史局 北齊史館、監修國史。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八人。 起居省。太史《唐六典》謂北齊有文林館學士,掌著述。 北周監修國史。 著作上士(郎)。 著作中士(佐郎)。 外史掌起居。無考歷官當同於魏齊。 隋(一)史館監修國史。 (二)著作曹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八人。 (三)起居注起居舍人二人。太史曹令二人著作、太史兩曹,俱隸祕書。 唐(一)史館監修國史。 史官(無常員,以他官兼之)。 修撰。  直館。 (二)著作局(掌撰述)  著作郎。著作佐郎。 (三)起居注  起居郎,一稱左史,隸門下省。 起居舍人。一稱右史,隸中書省。 (四)時政記  由宰相自撰。始於武后長壽中。司天台太史令,後改司天監著作局,司天台,俱隸秘書省,如隋制。 五代略如唐制。 晉宰相劉昫,趙瑩,監修《唐書》。史館修撰賈緯。 著作郎。 著作佐郎孫晟。 起居郎賈緯。司天台監 歷代史官曆官附考 宋(一)史館國史院、實錄院。提舉國史。監修國史。提舉實錄院。修國史。同修國史。史館修撰。同修撰。實錄院修撰、同修撰。直史館編修官、檢討官。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二)起居注起居郎(左史)。起居舍人(右史)。 (三)日曆著作郎。著作佐耶。 (四)時政記如唐制。太史局 太史令國史、實錄兩院初隸秘書省,其後分立,多以宰相領之。 太史局隸秘書省。宋又置起居院,見《玉海》。 著作掌修日曆,隸秘書省。 遼(一)國史院監修國史。史館學士。史館修撰。修國史。 (二)起居注起居郎。起居舍人。太史令 金(一)國史院監修國史。修國史、同修國史。編修官、檢閱官。(二)記注院修起居注。司天台監 元(一)翰林兼國史院學士等官,修撰。編修官。檢閱。 (二)起居注左右補闕。兼修起居注。同修起居注。太史院 太史令 司天監 明(一)翰林院史官編修。檢討。 (二)起居註明初設之,後廢。 欽天監正修撰等官,掌修國史,神宗時議開史局,命史官分直其中,一起居,二吏、戶,三禮、兵,四刑、工,日講官專記起居,史官分纂六曹章奏,並定常朝記注,起居官及史官侍班之法,然不久仍停輟。 歷代史官曆官附考 清(一)翰林院掌國史、圖籍、制誥、文章之事 修輯諸書,則以掌院學士充總載裁官。 讀講學士以下為纂修官。掌院學士。  學士。  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侍讀。  侍講。  修撰。  編修。檢討。  庶吉士。 (二)國史館、實錄館  總裁、纂修。(三)起居注衙門  日講、起居注官。欽天監正《歷代職官表》謂:周太史為史官及日官之長。記言記動,則有內史外史分任之。而太史明於天道,所掌在建典辨法,並不司典籍策書,實與翰林不同,惟其正歲年,頒告朔正,則與欽天監職掌相合。愚謂執此以論後漢以後之太史令,固屬不合,至如漢初之太史令,實兼掌文史,司撰述,正為古史官相傳之法,明清二代稱翰林為太史,未得謂無所受也。 國史、實錄兩館仍設翰林院內。 兩館總裁、纂修及日講、起居注官,皆以他官兼典。 詳繹右表所列,可得史官遞嬗演變之跡。漢初之太史令,本掌文史星曆,見於《漢書 百官志公卿表》, 此史官、歷官並為一職之證也,其後則歷官與史官分途,而太史之名,乃為歷官所獨擅,迄於元明,始改稱司天監、欽天監,故本表以史官與歷官並列,以明沿革之所自,一也。古者記注與撰述分途,而撰述實資於記注。故劉知幾雲,為史之道,其流有二,書事記言,出自當時之簡,勒成刪定,歸於後來之筆。自漢以來,起居有注,而隋唐以後,遂置起居郎舍人,以當古代左史右史之任,迄於清季,而未之改,本表別起居注官於修史之官,以明其為古法,二也。魏晉始設著作,專掌撰述,亦兼記注,既近於古之史官,又似明清之翰林修撰編檢,元代始設翰林兼國史院,而不設著作,明清二代只稱翰林院,實兼國史著作之任,本表依序填載,以明源流,三也。至本表之所取材,於正史職官、百官諸志而外,多出自清代官撰之《歷代職官表》,儻以此表為略,尚待博稽,取而覽之,斯亦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