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修養 · 中學修身教科書(上篇)

(第一章 修己) (第一節 總論) 人之生也,不能無所為,而為其所當為者,是謂道德。道德者,非可以猝然而襲取也,必也有理想,有方法。修身一科,即所以示其方法者也。 夫事必有序,道德之條目,其為吾人所當為者同,而所以行之之方法,則不能無先後,所謂先務者,修己之道是已。 吾國聖人,以孝為百行之本,小之一人之私德,大之國民之公義,無不由是而推演之者,故曰唯孝友於兄弟,施於有政,由是而行之於社會,則宜盡力於職分之所在,而於他人之生命若財產若名譽,皆護惜之,不可有所侵毀。行有餘力,則又當博愛及眾,而勉進公益,由是而行之於國家,則於法律之所定,命令之所布,皆當恪守而勿違。而有事之時,又當致身於國,公而忘私,以盡國民之義務,是皆道德之教所範圍,為吾人所不可不勉者也。 夫道德之方面,雖各各不同,而行之則在己。知之而不行,猶不知也;知其當行矣,而未有所以行此之素養,猶不能行也。懷邪心者,無以行正義;貪私利者,無以圖公益。未有自欺而能忠於人,自侮而能敬於人者。故道德之教,雖統各方面以為言,而其本則在乎修己。 修己之道不一,而以康強其身為第一義。身不康強,雖有美意,無自而達也。康矣強矣,而不能啟其知識,練其技能,則奚擇於牛馬;故又不可以不求知能。知識富矣,技能精矣,而不率之以德性,則適以長惡而遂非,故又不可以不養德性。是故修己之道,體育、知育、德育三者,不可以偏廢也。 (第二節 體育) 凡德道以修己為本,而修己之道,又以體育為本。 忠孝,人倫之大道也,非康健之身,無以行之。人之事父母也,服勞奉養,唯力是視,羸弱而不能供職,雖有孝思奚益?況其以疾病貽父母憂乎?其於國也亦然。國民之義務,莫大於兵役,非強有力者,應徵而不及格,臨陣而不能戰,其何能忠?且非特忠孝也。一切道德,殆皆非羸弱之人所能實行者。苟欲實踐道德,宣力國家,以盡人生之天職,其必自體育始矣。 且體育與智育之關係,尤為密切,西哲有言:康強之精神,必寓於康強之身體。不我欺也。苟非狂易,未有學焉而不能知,習焉而不能熟者。其能否成立,視體魄如何耳。也嘗有抱非常之才,且亦富於春秋,徒以體魄孱弱,力不逮志,奄然與凡庸伍者,甚至或盛年廢學,或中道夭逝,尤可悲焉。 夫人之一身,本不容以自私,蓋人未有能遺世而獨立者。無父母則無我身,子女之天職,與生俱來。其他兄弟夫婦朋友之間,亦各以其相對之地位,而各有應盡之本務。而吾身之康強與否,即關於本務之盡否。故人之一身,對於家族若社會若國家,皆有善自攝衛之責。使傲然曰:我身之不康強,我自受之,於人無與焉。斯則大謬不然者也。 人之幼也,衛生之道,宜受命於父兄。及十三四歲,則當躬自注意矣。請述其概:一曰節其飲食;二曰潔其體膚及衣服;三曰時其運動;四曰時其寢息;五曰快其精神。 少壯之人,所以損其身體者,率由於飲食之無節。雖當身體長育之時,飲食之量,本不能以老人為例,然過量之忌則一也。使於飽食以後,尚歆於旨味而恣食之,則其損於身體,所不待言。且既知飲食過量之為害,而一時為食慾所迫,不及自製,且致養成不能節慾之習慣,其害尤大,不可以不慎也。 少年每喜於閒暇之時,雜食果餌,以致減損其定時之餐飯,是亦一弊習。醫家謂成人之胃病,率基於是,是烏可以不戒歟? 酒與煙,皆害多而利少。飲酒漸醉,則精神為之惑亂,而不能自節。能慎之於始而不飲,則無慮矣。吸菸多始於遊戲,及其習慣,則成癖而不能廢。故少年尤當戒之。煙含毒性,捲菸一枚,其所含毒分,足以斃雀二十尾。其毒性之劇如此,吸者之受害可知矣。 凡人之習慣,恆得以他習慣代之。飲食之過量,亦一習慣耳。以節制食慾之法矯之,而漸成習慣,則舊習不難盡去也。 清潔為衛生之第一義,而自清潔其體膚始。世未有體膚既潔,而甘服垢污之衣者。體膚衣服潔矣,則房室庭園,自不能任其蕪穢,由是集清潔之家而為村落為市邑,則不徒足以保人身之康強,而一切傳染病,亦以免焉。 且身體衣服之清潔,不徒益以衛生而已,又足以優美其儀容,而養成善良之習慣,其裨益於精神者,亦復不淺。蓋身體之不潔,如蒙穢然,以是接人,亦不敬之一端。而好潔之人,動作率有秩序,用意亦復縝密,習與性成,則有以助勤勉精明之美德。借形體以范精神,亦繕性之良法也。 運動亦衛生之要義也。所以助腸胃之消化,促血液之循環,而爽朗其精神者也。凡終日靜坐偃臥而怠於運動者,身心輒為之不快,馴致食慾漸減,血色漸衰,而元氣亦因以消耗。是故終日勞心之人,尤不可以不運動。運動之時間,雖若靡費,而轉為勤勉者所不可吝,此亦猶勞作者之不能無休息也。 凡人精神抑鬱之時,觸物感事,無一當意,大為學業進步之阻力。此雖半由於性癖,而身體機關之不調和,亦足以致之。時而游散山野,呼吸新空氣,則身心忽為之一快,而精進之力頓增。當春夏假期,遊歷國中名勝之區,此最有益於精神者也。 是故運動者,所以助身體機關之作用,而為勉力學業之預備,非所以恣意而縱情也。故運動如飲食然,亦不可以無節。而學校青年,於蹴鞠競渡之屬,投其所好,則不惜注全力以赴之,因而毀傷身體,或釀成疾病者,蓋亦有之,此則失運動之本意矣。 凡勞動者,皆不可以無休息。睡眠,休息之大者也,宜無失時,而少壯尤甚。世或有勤學太過,夜以繼日者,是不可不戒也。睡眠不足,則身體為之衰弱,而馴致疾病,即倖免於是,而其事亦無足取。何則?睡眠不足者,精力既疲,即使終日研求,其所得或尚不及起居有時者之半,徒自苦耳。唯睡眠過度,則亦足以釀惰弱之習,是亦不可不知者。 精神者,人身之主動力也。精神不快,則眠食不適,而血氣為之枯竭,形容為之憔悴,馴以成疾,是亦衛生之大忌也。夫順逆無常,哀樂迭生,誠人生之常事,然吾人務當開豁其胸襟,清明其神志,即有不如意事,亦當隨機順應,而不使留滯於意識之中,則足以涵養精神,而使之無害於康強矣。 康強身體之道,大略如是。夫吾人之所以斤斤於是者,豈欲私吾身哉?誠以吾身者,因對於家族若社會若國家,而有當盡之義務者也。乃昧者,或以情慾之感,睚眥之忿,自殺其身,罪莫大焉。彼或以一切罪惡,得因自殺而消滅,是亦以私情沒公義者。唯志士仁人,殺身成仁,則誠人生之本務,平日所以愛惜吾身者,正為此耳。彼或以衣食不給,且自問無益於世,乃以一死自謝,此則情有可憫,而其薄志弱行,亦可鄙也。人生至此,要當百折不撓,排艱阻而為之,精神一到,何事不成?見險而止者,非夫也。 (第三節 習慣) 習慣者,第二之天性也。其感化性格之力,猶朋友之於人也。人心隨時而動,應物而移,執毫而思書,操縵而欲彈,凡人皆然,而在血氣未定之時為尤甚。其於平日親炙之事物,不知不覺,浸潤其精神,而與之為至密之關係,所謂習與性成者也。故習慣之不可不慎,與朋友同。 江河成於涓流,習慣成於細故,昔北美洲有一罪人,臨刑慨然曰:吾所以罹茲罪者,由少時每日不能決然早起故耳。夫早起與否,小事也,而此之不決,養成因循苟且之習,則一切去惡從善之事,其不決也猶是,是其所以陷於刑戮也。是故事不在小,苟其反覆數四,養成習慣,則其影響至大,其於善否之間,烏可以不慎乎?第使平日注意於善否之界,而養成其去彼就此之習慣,則將不待勉強,而自進於道德。道德之本,固不在高遠而在卑近也。自灑掃應對進退,以及其他一事一物一動一靜之間,無非道德之所在。彼夫道德之標目,曰正義,曰勇往,曰勤勉,曰忍耐,要皆不外乎習慣耳。 禮儀者,交際之要,而大有造就習慣之力。夫心能正體,體亦能制心。是以平日端容貌,正顏色,順辭氣,則妄念無自而萌,而言行之忠信篤敬,有不期然而然者。孔子對顏淵之問仁,而告以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由禮而正心,誠聖人之微旨也。彼昧者,動以禮儀為虛飾,袒裼披猖,號為率真,而不知威儀之不攝,心亦隨之而化,漸摩既久,則放僻邪侈,不可收拾,不亦謬乎。 (第四節 勤勉) 勤勉者,良習慣之一也。凡人所免之事,不能一致,要在各因其地位境遇,而盡力於其職分,是亦為涵養德性者所不可缺也。凡勤勉職業,則習於順應之道,與節制之義,而精細尋耐諸德,亦相因而來。蓋人性之受害,莫甚於怠惰。怠惰者,眾惡之母。古人稱小人閒居為不善,蓋以此也。不唯小人也,雖在善人,苟其飽食終日,無所事事,則必由佚樂而流於游惰。於是鄙猥之情,邪僻之念,乘間竊發,馴致滋蔓而難圖矣。此學者所當戒也。 人之一生,凡德行才能功業名譽財產,及其他一切幸福,未有不勤勉而可坐致者。人生之價值,視其事業而不在年壽。嘗有年登期耋,而悉在醉生夢死之中,人皆忘其為壽。亦有中年喪逝,而樹立卓然,人轉忘其為夭者。是即勤勉與不勤勉之別也。夫桃梨李栗,不去其皮,不得食其實。不勤勉者,雖小利亦無自而得。自昔成大業、享盛名,孰非有過人之勤力者乎?世非無以積瘁喪其身者,然較之汨沒於佚樂者,僅十之一二耳。勤勉之效,蓋可睹矣。 (第五節自製) 自製者,節制情慾之謂也。情慾本非惡名,且高尚之志操,偉大之事業,亦多有發源於此者。然情慾如駿馬然,有善走之力,而不能自擇其所向,使不加控御,而任其奔逸,則不免陷於溝壑,撞於岩牆,甚或以是而喪其生焉。情慾亦然,苟不以明清之理性,與堅定之意志節制之,其害有不可勝言者。不特一人而已。苟舉國民而為情慾之奴隸,則夫政體之改良,學藝之進步,皆不可得而期,而國家之前途,不可問矣。此自製之所以為要也。 自製之目有三:節體欲,一也;制欲望,二也;抑熱情,三也。 饑渴之欲,使人知以時飲食,而榮養其身體。其於保全生命,振作氣力,所關甚大。然耽於厚味而不知饜飫,則不特妨害身體,且將汨沒其性靈,昏惰其志氣,以釀成放佚奢侈之習。況如沉湎於酒,荒淫於色,貽害尤大,皆不可不以自制之力預禁之。 欲望者,尚名譽,求財產,赴快樂之類是也。人無欲望,即生涯甚覺無謂。故欲望之不能無,與體欲同,而其過度之害亦如之。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尚名譽者,人之美德也。然急於聞達,而不顧其他,則流弊所至,非驕則諂。驕者,務揚己而抑人,則必強不知以為知,然拒人於千里之外,徒使智日昏,學日退,而虛名終不可以久假。即使學識果已絕人,充其驕矜之氣,或且凌父兄而傲長上,悖亦甚矣。諂者,務屈身以徇俗,則且為無非無刺之行,以雷同於污世,雖足竊一時之名,而不免為識者所竊笑,是皆不能自制之咎也。 小之一身獨立之幸福,大之國家富強之基礎,無不有借於財產。財產之增殖,誠人生所不可忽也。然世人徒知增殖財產,而不知所以用之之道,則雖藏鏹百萬,徒為守錢虜耳。而矯之者,又或靡費金錢,以縱耳目之欲,是皆非中庸之道也。蓋財產之所以可貴,為其有利己利人之用耳。使徒事蓄積,而不知所以用之,則無益於己,亦無裨於人,與赤貧者何異?且積而不用者,其於親戚之窮乏,故舊之饑寒,皆將坐視而不救,不特愛憐之情浸薄,而且廉恥之心無存。當與而不與,必且不當取而取,私買竊賊之贓,重取債家之息,凡喪心害理之事,皆將行之無忌,而馴致不齒於人類。此鄙吝之弊,誠不可不戒也。顧知鄙吝之當戒矣,而矯枉過正,義取而悖與,寡得而多費,則且有喪產破家之禍。既不能自保其獨立之品位,而於忠孝慈善之德,雖欲不放棄而不能,成效無存,百行俱廢,此奢侈之弊,亦不必遜於鄙吝也。二者實皆欲望過度之所致,折二者之衷,而中庸之道出焉,謂之節儉。 節儉者,自奉有節之謂也,人之處世也,既有貴賤上下之別,則所以持其品位而全其本務者,固各有其度,不可以執一而律之,要在適如其地位境遇之所宜,而不逾其度耳。飲食不必多,足以果腹而已;輿服不必善,足以備禮而已,紹述祖業,勤勉不怠,以其所得,撙節而用之,則家有餘財,而可以恤他人之不幸,為善如此,不亦樂乎?且節儉者必寡慾,寡慾則不為物役,然後可以養德性,而完人道矣。 家人皆節儉,則一家齊;國人皆節儉,則一國安。蓋人人以司節儉之故,而貲產豐裕,則各安其堵,敬其業,愛國之念,油然而生。否則奢侈之風瀰漫,人人濫費無節,將救貧之不暇,而遑恤國家。且國家以人民為分子,亦安有人民皆窮,而國家不疲荼者。自古國家,以人民之節儉興,而以其奢侈敗者,何可勝數!如羅馬之類是已。愛快樂,忌苦痛,人之情也;人之行事,半為其所驅迫,起居動作,衣服飲食,蓋鮮不由此者。凡人情可以徐練,而不可以驟禁。昔之宗教家,常有背快樂而就刻苦者,適足以戕賊心情,而非必有裨於道德。人苟善享快樂,適得其宜,亦烏可厚非者。其活潑精神,鼓舞志氣,乃足為勤勉之助。唯盪者流而不返,遂至放棄百事,斯則不可不戒耳。 快樂之適度,言之非艱,而行之維艱,唯時時注意,勿使太甚,則庶幾無大過矣。古人有言:歡樂極兮哀情多。世間不快之事,莫甚於欲望之過度者。當此之時,不特無活潑精神、振作志氣之力,而且足以招疲勞,增疏懶,甚且悖德非禮之行,由此而起焉。世之墮品行而冒刑辟者,每由於快樂之太過,可不慎歟! 人,感情之動物也,遇一事物,而有至劇之感動,則情為之移,不遑顧慮,至忍擲對己對人一切之本務,而務達其目的,是謂熱情。熱情既現,苟非息心靜氣,以求其是非利害所在,而有以節制之,則縱心以往,恆不免陷身於罪戾,此亦非熱情之罪,而不善用者之責也。利用熱情,而統制之以道理,則猶利用蒸氣,而承受以精巧之機關,其勢力之強大,莫能御之。 熱情之種類多矣,而以忿怒為最烈。盛怒而欲泄,則死且不避,與病狂無異。是以忿怒者之行事,其貽害身家而悔恨不及者,常十之八九焉。 忿怒亦非惡德,受侮辱於人,而不敢與之校,是怯弱之行,而正義之士所恥也。當怒而怒,亦君子所有事。然而逞忿一朝,不顧親戚,不恕故舊,辜恩誼,背理性以釀暴亂之舉,而貽終身之禍者,世多有之。宜及少時養成忍耐之力,即或怒不可忍,亦必先平心而察之,如是則自無失當之忿怒,而詬詈鬥毆之舉,庶乎免矣。 忍耐者,交際之要道也。人心之不同如其面,苟於不合吾意者而輒怒之,則必至父子不親,夫婦反目,兄弟相鬩,而朋友亦有凶終隙末之失,非自取其咎乎?故對人之道,可以情恕者恕之,可以理遣者遣之。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即所以養成忍耐之美德者也。 忿怒之次曰傲慢,曰嫉妒,亦不可不戒也。傲慢者,挾己之長,而務以凌人;嫉妒者,見己之短,而轉以尤人,此皆非實事求是之道也。夫盛德高才,誠於中則形於外。雖其人抑然不自滿,而接其威儀者,畏之象之,自不容已。若乃不循其本,而摹擬剽竊以自炫,則可以欺一時,而不能持久,其凌蔑他人,適以自暴其鄙劣耳。至若他人之才識聞望,有過於我,我愛之重之,察我所不如者而企及之可也。不此之務,而重以嫉妒,於我何益?其愚可笑,其心尤可鄙也。 情慾之不可不制,大略如是。顧制之之道,當如何乎?情慾之盛也,往往非理義之力所能支,非利害之說所能破,而唯有以情制情之一策焉。 以情制情之道奈何?當忿怒之時,則品弄絲竹以和之;當抑鬱之時,則登臨山水以解之,於是心曠神怡,爽然若失,回憶忿怒抑鬱之態,且自覺其無謂焉。 情慾之熾也,如燎原之火,不可嚮邇,而移時則自衰,此其常態也。故自製之道,在養成忍耐之習慣。當情慾熾盛之時,忍耐力之強弱,常為人生禍福之所系,所爭在頃刻間耳。昔有某氏者,性卞急,方盛怒時,恆將有非禮之言動,幾不能自持,則口占數名,自一至百,以抑制之,其用意至善,可以為法也。 (第六節 勇敢) 勇敢者,所以使人耐艱難者也。人生學業,無一可以輕易得之者。當艱難之境而不屈不沮,必達而後已,則勇敢之效也。 所謂勇敢者,非體力之謂也。如以體力,則牛馬且勝於人。人之勇敢,必其含智德之原質者,恆於其完本務彰真理之時見之。曾子曰: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是則勇敢之本義也。 求之歷史,自昔社會人文之進步,得力於勇敢者為多,蓋其事或為豪強所把持,或為流俗所習慣,非排萬難而力支之,則不能有為。故當其沖者,非不屈權勢之道德家,則必不徇嬖倖之愛國家,非不阿世論之思想家,則必不溺私慾之事業家。其人率皆發強剛毅,不戁不悚。其所見為善為真者,雖遇何等艱難,決不為之氣沮。不觀希臘哲人蘇格拉底乎?彼所持哲理,舉世非之而不顧,被異端左道之名而不惜,至仰毒以死而不改其操,至今偉之。又不觀義大利碩學百里諾及加里沙乎?百氏痛斥當代偽學,遂被焚死。其就戮也,從容顧法吏曰:公等今論余以死,余知公等之恐怖,蓋有甚於余者。加氏始倡地動說,當時教會怒其戾教旨,下之獄,而加氏不為之屈。是皆學者所傳為美談者也。若而人者,非特學識過人,其殉於所信而百折不回。誠有足多者,雖其身窮死於縲紲之中,而聲名洋溢,傳之百世而不衰,豈與夫屈節回志,忽理義而徇流俗者,同日而語哉? 人之生也,有順境,即不能無逆境。逆境之中,跋前疐後,進退維谷,非以勇敢之氣持之,無由轉禍而為福,變險而為夷也。且勇敢亦非待逆境而始著,當平和無事之時,亦能表見而有餘。如壹於職業,安於本分,不誘惑於外界之非違,皆是也。 人之染惡德而招禍害者,恆由於不果斷。知其當為也,而不敢為;知其不可不為也,而亦不敢為,誘於名利而喪其是非之心,皆不能果斷之咎也。至乃虛炫才學,矯飾德行,以欺世而凌人,則又由其無安於本分之勇,而入此歧途耳。 勇敢之最著者為獨立。獨立者,自盡其職而不倚賴於人是也。人之立於地也,恃己之足,其立於世也亦然。以己之心思慮之,以己之意志行之,以己之資力營養之,必如是而後為獨立,亦必如是而後得謂之人也。夫獨立,非離群索居之謂。人之生也,集而為家族,為社會,為國家,烏能不互相扶持,互相挹注,以共圖團體之幸福。而要其交互關係之中,自一人之方面言之,各盡其對於團體之責任,不失其為獨立也。獨立亦非矯情立異之謂。不問其事之曲直利害,而一切拂人之性以為快,是頑冥耳。與夫不問曲直利害,而一切徇人意以為之者奚擇焉。唯不存成見,而以其良知為衡,理義所在,雖芻蕘芻蕘本指割草打柴的人。之言,猶虛己而納之,否則雖王公之命令,賢哲之緒論,亦拒之而不憚,是之謂真獨立。 獨立之要有三:一曰自存;二曰自信;三曰自決。 生計者,萬事之基本也。人苟非獨立而生存,則其他皆無足道。自力不足,庇他人而餬口者,其卑屈固無足言;至若窺人鼻息,而以其一顰一笑為憂喜,信人之所信而不敢疑,好人之所好而不敢忤,是亦一贅物耳,是皆不能自存故也。 人於一事,既見其理之所以然而信之,雖則事變萬狀,苟其所以然之理如故,則吾之所信亦如故,是謂自信。在昔曠世大儒,所以發明真理者,固由其學識宏遠,要亦其自信之篤,不為權力所移,不為俗論所動,故歷久而其理大明耳。 凡人當判決事理之時,而俯仰隨人,不敢自主,此亦無獨立心之現象也。夫智見所不及,非不可諮詢於師友,唯臨事遲疑,隨人作計,則鄙劣之尤焉。 要之,無獨立心之人,恆不知自重。既不自重,則亦不知重人,此其所以損品位而傷德義者大矣。苟合全國之人而悉無獨立心,乃冀其國家之獨立而鞏固,得乎? 勇敢而協於義,謂之義勇。暴虎憑河,盜賊猶且能之,此血氣之勇,何足選也。無適無莫,義之與比,毀譽不足以淆之,死生不足以脅之,則義勇之謂也。 義勇之中,以貢於國家者為最大。人之處斯國也,其生命,其財產,其名譽,能不為人所侵毀。而仰事俯畜,各適其適者,無一非國家之賜,且亦非僅吾一人之關係,實承之於祖先,而又將傳之於子孫,以至無窮者也。故國家之急難,視一人之急難,不啻倍蓰而已。於是時也,吾即舍吾之生命財產,及其一切以殉之,苟利國家,非所惜也,是國民之義務也。使其人學識雖高,名位雖崇,而國家有事之時,首鼠兩端,不敢有為,則大節既虧,萬事瓦裂,騰笑當時,遺羞後世,深可懼也。是以平日必持煉意志,養成見義勇為之習慣,則能盡國民之責任,而無負於國家矣。 然使義與非義,非其知識所能別,則雖有尚義之志,而所行輒與之相畔,是則學問不足,而知識未進也。故人不可以不修學。 (第七節 修學) 身體壯佼,儀容偉岸,可能為賢乎?未也。居室崇閎,被服錦繡,可以為美乎?未也。人而無知識,則不能有為,雖矜飾其表,而鄙陋齷齪之狀,寧可掩乎? 知識與道德,有至密之關係。道德之名尚矣,要其歸,則不外避惡而行善。苟無知識以辨善惡,則何以知惡之不當為,而善之當行乎?知善之當行而行之,知惡之不當為而不為,是之謂真道德。世之不忠不孝、無禮無義、縱情而亡身者,其人非必皆惡逆悖戾也,多由於知識不足,而不能辨別善惡故耳。 尋常道德,有尋常知識之人,即能行之。其高尚者,非知識高尚之人,不能行也。是以自昔立身行道,為百世師者,必在曠世超俗之人,如孔子是已。 知識者,人事之基本也。人事之種類至繁,而無一不有賴於知識。近世人文大開,風氣日新,無論何等事業,其有待於知識也益殷。是以人無貴賤,未有可以不就學者。且知識所以高尚吾人之品格也,知識深遠,則言行自然溫雅而動人歆慕。蓋是非之理,既已瞭然,則其發於言行者,自無所凝滯,所謂誠於中形於外也。彼知識不足者,目能睹日月,而不能見理義之光;有物質界之感觸,而無精神界之欣合,有近憂而無遠慮。胸襟之隘如是,其言行又烏能免於卑陋歟? 知識之啟發也,必由修學。修學者,務博而精者也。自人文進化,而國家之貧富強弱,與其國民學問之深淺為比例。彼歐美諸國,所以日辟百里、虎視一世者,實由其國中碩學專家,以理學工學之知識,開殖產興業之端,鍥而不已,成此實效。是故文明國所恃以競爭者,非武力而智力也。方今海外各國,交際頻繁,智力之競爭,日益激烈。為國民者,烏可不勇猛精進,旁求知識,以造就為國家有用之材乎? 修學之道有二:曰耐久;曰愛時。 錦繡所以飾身也,學術所以飾心也。錦繡之美,有時而敝;學術之益,終身享之,後世誦之,其可貴也如此。凡物愈貴,則得之愈難,曾學術之貴,而可以淺涉得之乎?是故修學者,不可以不耐久。 凡少年修學者,其始鮮或不勤,未幾而惰氣乘之,有不暇自省其功候之如何,而咨嗟於學業之難成者。豈知古今碩學,大抵抱非常之才,而又能精進不已,始克抵於大成,況在尋常之人,能不勞而獲乎?而不能耐久者,乃欲以窮年莫殫之功,責效於旬日,見其未效,則中道而廢,如棄敝屣然。如是,則雖薄技微能,為庸眾所可跂者,亦且百涉而無一就,況於專門學藝,其理義之精深,範圍之博大,非專心致志,不厭不倦,必不能窺其涯矣,而乃鹵莽滅裂,欲一蹴而幾之,不亦妄乎? 莊生有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夫以有涯之生,修無涯之學,固常苦不及矣。自非惜分寸光陰,不使稍縻於無益,鮮有能達其志者。故學者尤不可以不愛時。 少壯之時,於修學為宜,以其心氣尚虛,成見不存也。及是時而勉之,所積之智,或其終身應用而有餘。否則以有用之時間,養成放僻之習慣,雖中年悔悟,痛自策勵,其所得蓋亦僅矣。朱子有言曰:勿謂今日不學而有來日;勿謂今年不學而有來年,日月逝矣,歲不延誤,嗚呼老矣,是誰之愆?其言深切著明,凡少年不可不三復也。 時之不可不愛如此,是故人不特自愛其時,尤當為人愛時。嘗有詣友終日,游談不經,荒其職業,是謂盜時之賊,學者所宜戒也。 修學者,固在入塾就師,而尤以讀書為有效。蓋良師不易得,借令得之,而親炙之時,自有際限,要不如書籍之惠我無窮也。 人文漸開,則書籍漸富,歷代學者之著述,汗牛充棟,固非一人之財力所能盡致,而亦非一人之日力所能遍讀,故不可不擇其有益於我者而讀之。讀無益之書,與不讀等,修學者宜致意焉。 凡修普通學者,宜以平日課程為本,而讀書以助之。苟課程所受,研究未完,而漫焉多讀雜書,雖則有所得,亦泛濫而無歸宿。且課程以外之事,亦有先後之序,此則修專門學者,尤當注意。苟不自量其知識之程度,取高遠之書而讀之,以不知為知,沿訛襲謬,有損而無益,即有一知半解,沾沾自喜,而亦終身無會通之望矣。夫書無高卑,苟了徹其義,則雖至卑近者,亦自有無窮之興味。否則徒震於高尚之名,而以不求甚解者讀之,何益?行遠自邇,登高自卑,讀書之道,亦猶是也。未見之書,詢於師友而抉擇之,則自無不合程度之慮矣。 修學者得良師,得佳書,不患無進步矣。而又有資於朋友,休沐之日,同志相會,凡師訓所未及者,書義之可疑者,各以所見,討論而闡發之,其互相為益者甚大。有志於學者,其務擇友哉。 學問之成立在信,而學問之進步則在疑。非善疑者,不能得真信也。讀古人之書,聞師友之言,必內按諸心,求其所以然之故。或不所得,則輾轉推求,必逮心知其意,毫無疑義而後已,是之謂真知識。若乃人云亦云,而無獨得之見解,則雖博聞多識,猶書篋耳,無所謂知識也。至若預存成見,凡他人之說,不求其所以然,而一切與之反對,則又懷疑之過,殆不知學問為何物者。蓋疑義者,學問之作用,非學問之目的也。 (第八節 修德) 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以其有德性耳。當為而為之之謂德,為諸德之源;而使吾人以行德為樂者之謂德性。體力也,知能也,皆實行道德者之所資。然使不率之以德性,則猶有精兵而不以良將將之,於是剛強之體力,適以資橫暴;卓越之知能,或以助奸惡,豈不惜歟? 德性之基本,一言以蔽之曰:循良知。一舉一動,循良知所指,而不挾一毫私意於其間,則庶乎無大過,而可以為有德之人矣。今略舉德性之概要如下: 德性之中,最普及於行為者,曰信義。信義者,實事求是,而不以利害生死之關係枉其道也。社會百事,無不由信義而成立。苟蔑棄信義之人,遍於國中,則一國之名教風紀,掃地盡矣。孔子曰: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信義之可尚也。人苟以信義接人,毫無自私自利之見,而推赤心於腹中,雖暴戾之徒,不敢忤焉。否則不顧理義,務挾詐術以遇人,則雖溫厚篤實者,亦往往報我以無禮。西方之諺曰:正直者,上乘之機略。此之謂也。世嘗有牢籠人心之偽君子,率不過取售一時,及一旦敗露,則人亦不與之齒矣。 入信義之門,在不妄語而無爽約。少年癖嗜新奇,往往背事理真相,而構造虛偽之言,冀以聳人耳目。行之既久,則雖非戲謔談笑之時,而不知不覺,動參妄語,其言遂不能取信於他人。蓋其言真偽相半,是否之間,甚難判別,誠不如不信之為愈也。故妄語不可以不戒。 凡失信於發言之時者為妄語,而失信於發言以後為爽約。二者皆喪失信用之道也。有約而不踐,則與之約者,必致靡費時間,貽誤事機,而大受其累。故其事苟至再至三,則人將相戒不敢與共事矣。如是,則雖置身人世,而枯寂無聊,直與獨棲沙漠無異,非自苦之尤乎?顧世亦有本無爽約之心,而迫於意外之事,使之不得不如是者。如與友人有游散之約,而猝遇父兄罹疾,此其輕重緩急之間,不言可喻,苟舍父兄之急,而局局於小信,則反為悖德,誠不能棄此而就彼。然後起之事,苟非促促無須臾暇者,亦當通信於所約之友,而告以其故,斯則雖不踐言,未為罪也。又有既經要約,旋悟其事之非理,而不便遂行者,亦以解約為是。此其爽約之罪,乃原因於始事之不慎。故立約之初,必確見其事理之不謬,而自審材力之所能及,而後決定焉。中庸曰:言顧行,行顧言。此之謂也。 言為心聲,而人之處世,要不能稱心而談,無所顧忌。苟不問何地何時,與夫相對者之為何人,而輒以己意喋喋言之,則不免取厭於人。且或炫己之長,揭人之短,則於己既為失德,於人亦適以招怨。至乃訐人陰私,稱人舊惡,使聽者無地自容,則言出而禍隨者,比比見之。人亦何苦逞一時之快,而自取其咎乎? 交際之道,莫要於恭儉。恭儉者,不放肆,不僭濫之謂也。人間積不相能之故,恆起於一時之惡感,應對酬酢之間,往往有以傲慢之容色,輕薄之辭氣,而激成凶隙者。在施者未必有意以此侮人,而要其平日不恭不儉之習慣,有以致之。欲矯其弊,必循恭儉,事尊長,交朋友,所不待言。而於始相見者,尤當注意。即其人過失昭著而不受盡言,亦不宜以意氣相臨,第和色以諭之,婉言以導之,赤心以感動之,如是而不從者鮮矣。不然,則倨傲偃蹇,君子以為不可與言,而小人以為鄙己,蓄怨積憤,鮮不藉端而開釁者,是不可以不慎也。 不觀事父母者乎,婉容愉色以奉朝夕,雖食不重肉,衣不重帛,父母樂之;或其色不愉,容不婉,雖錦衣玉食,未足以悅父母也。交際之道亦然,苟容貌辭令,不失恭儉之旨,則其他雖簡,而人不以為忤,否則即鋪張揚厲,亦無效耳。 名位愈高,則不恭不儉之態易萌,而及其開罪於人也,得禍亦尤烈。故恭儉者,即所以長保其聲名富貴之道也。 恭儉與卑屈異。卑屈之可鄙,與恭儉之可尚,適相反焉。蓋獨立自主之心,為人生所須臾不可離者。屈志枉道以迎合人,附合雷同,閹然媚世,是皆卑屈,非恭儉也。謙遜者,恭儉之一端,而要其人格之所系,則未有可以受屈於人者。宜讓而讓,宜守而守,則恭儉者所有事也。 禮儀,所以表恭儉也。而恭儉則不僅在聲色笑貌之間,誠意積於中,而德輝發於外,不可以偽為也。且禮儀與國俗及時世為推移,其意雖同,而其跡或大異,是亦不可不知也。 恭儉之要,在能容人。人心不同,苟以異己而輒排之,則非合群之道矣。且人非聖人,誰能無過?過而不改,乃成罪惡。逆耳之言,尤當平心而察之,是亦恭儉之效也。 (第九節 交友) 人情喜群居而惡離索,故內則有家室,而外則有朋友。朋友者,所以為人損痛苦而益歡樂者也。雖至快之事,苟不得同志者共賞之,則其趣有限;當抑鬱無聊之際,得一良友慰其寂寞,而同其憂戚,則胸襟豁然,前後殆若兩人。至於遠遊羈旅之時,兄弟戚族,不遑我顧,則所需於朋友者尤切焉。 朋友者,能救吾之過失者也。凡人不能無偏見,而意氣用事,由往往不遑自返,斯時得直諒之友,忠告而善導之,則有憬然自悟其非者,其受益孰大焉。 朋友又能成人之善而濟其患。人之營業,鮮有能以獨力成之者,方今交通利便,學藝日新,通功易事之道愈密,欲興一業,尤不能不合眾志以成之。則所需於朋友之助力者,自因之而益廣。至於猝遇疾病,或值變故,所以慰藉而保護之者,自親戚家人而外,非朋友其誰望耶? 朋友之有益於我也如是。西哲以朋友為在外之我,洵至言哉。人而無友,則雖身在社會之中,而胸中之岑寂無聊,曾何異於獨居沙漠耶? 古人有言,不知其人,觀其所與。朋友之關係如此,則擇交不可以不慎也。凡朋友相識之始,或以鄉貫職業,互有關係;或以德行才器,素相欽慕,本不必同出一途。而所以訂交者,要不為一時得失之見,而以久要不渝為本旨。若乃任性濫交,不顧其後,無端而為膠漆,無端而為冰炭,則是以交誼為兒戲耳。若而人者,終其身不能得朋友之益矣。 既訂交矣,則不可以不守信義。信義者,朋友之第一本務也。苟無信義,則猜忌之見,無端而生,凶終隙末之事,率起於是。唯信義之交,則無自而離間之也。 朋友有過,宜以誠意從容而言之,即不見從,或且以非理加我,則亦姑恕宥之,而徐俟其悔悟。世有歷數友人過失,不少假借,或因而憤爭者,是非所以全友誼也。而聽言之時,則雖受切直之言,或非人所能堪,而亦當溫容傾聽,審思其理之所在,蓋不問其言之得當與否,而其情要可感也。若乃自諱其過而忌直言,則又何異於諱疾而忌醫耶? 夫朋友有成美之益,既如前述,則相為友者,不可以不實行其義。有如農工實業,非集巨資合群策不能成立者,宜各盡其能力之所及,協而圖之。及其行也,互持契約,各守權限,無相詐也,無相諉也,則彼此各享其利矣。非特實業也,學問亦然。方今文化大開,各科學術,無不理論精微,範圍博大,有非一人之精力所能周者。且分科至繁,而其間乃互有至密之關係。若專修一科,而不及其他,則孤陋而無藉,合各科而兼習焉,則又泛濫而無所歸宿,是以能集同志之友,分門治之,互相討論,各以其所長相補助,則學業始可抵於大成矣。 雖然,此皆共安樂之事也,可與共安樂,而不可與共患難,非朋友也。朋友之道,在扶困濟危,雖自擲其財產名譽而不顧。否則如柳子厚所言,平日相徵逐、相慕悅,誓不相背負;及一旦臨小利害若毛髮、輒去之若浼者。人生又何貴有朋友耶? 朋友如有悖逆之徵,則宜盡力諫阻,不可以交誼而曲徇之。又如職司所在,公而忘私,亦不得以朋友之請謁若關係,而有所假借。申友誼而屈公權,是國家之罪人也。朋友之交,私德也;國家之務,公德也。二者不能並存,則不能不屈私德以從公德。此則國民所當服膺者也。 (第十節 從師) 凡人之所以為人者,在德與才。而成德達才,必有其道。經驗,一也;讀書,二也;從師受業,三也。經驗為一切知識及德行之淵源,而為之者,不可不先有辨別事理之能力。書籍記遠方及古昔之事跡,及各家學說,大有裨於學行,而非粗諳各科大旨,及能甄別普通事理之是非者,亦讀之而茫然。是以從師受業,實為先務。師也者,授吾以經驗及讀書之方法,而養成其自由抉擇之能力者也。 人之幼也,保育於父母。及稍長,則苦於家庭教育之不完備,乃入學親師。故師也者,代父母而任教育者也。弟子之於師,敬之愛之,而從順之,感其恩勿諼,宜也。自師言之,天下至難之事,無過於教育。何則?童子未有甄別是非之能力,一言一動,無不賴其師之誘導,而養成其習慣,使其情緒思想,無不出於純正者,師之責也。他日其人之智慧如何,能造福於社會及國家否,為師者不能不任其責。是以其職至勞,其慮至周,學者而念此也,能不感其恩而圖所以報答之者乎? 弟子之事師也,以信從為先務。師之所授,無一不本於造就弟子之念,是以見弟子之信從而勤勉也,則喜,非自喜也,喜弟子之可以造就耳。蓋其教授之時,在師固不能自益其知識也。弟子念教育之事,非為師而為我,則自然篤信其師,而尤不敢不自勉矣。 弟子知識稍進,則不宜事事待命於師,而常務自修,自修則學問始有興趣,而不至畏難,較之專恃聽授者,進境尤速。唯疑之處,不可武斷,就師而質焉可也。 弟子之於師,其受益也如此,苟無師,則雖經驗百年,讀書萬卷,或未必果有成效。從師者,事半而功倍者也。師之功,必不可忘,而人乃以為區區修脯已足償之,若購物於市然。然則人子受父母之恩,亦以服勞奉養為足償之耶?為弟子者,雖畢業以後,而敬愛其師,無異於受業之日,則庶乎其可矣。 (第二章家 族) (第一節 總論) 凡修德者,不可以不實行本務。本務者,人與人相接之道也。是故子弟之本務曰孝弟、夫婦之本務曰和睦。為社會之一人,則以信義為本務;為國家之一民,則以愛國為本務。能恪守種種之本務,而無或畔焉,是為全德。修己之道,不能舍人與人相接之道而求之也。道德之效,在本諸社會國家之興隆,以增進各人之幸福。故吾之幸福,非吾一人所得而專,必與積人而成之家族,若社會,若國家,相待而成立,則吾人於所以處家族社會及國家之本務,安得不視為先務乎? 有人於此,其家族不合,其社會之秩序甚亂,其國家之權力甚衰,若而人者,獨可以得幸福乎?內無天倫之樂,外無自由之權,凡人生至要之事,若生命,若財產,若名譽,皆岌岌不能自保,若而人者,尚可以為幸福乎?於是而言幸福,非狂則奸,必非吾人所願為也。然則吾人慾先立家族社會國家之幸福,以成吾人之幸福,其道如何?無他,在人人各盡其所以處家族社會及國家之本務而已。是故接人之道,必非有妨於吾人之幸福,而適所以成之,則吾人修己之道,又安得外接人之本務而求之耶? 接人之本務有三別:一,所以處於家族者;二,所以處於社會者;三,所以處於國家者。是因其範圍之大小而別之。家族者,父子兄弟夫婦之倫,同處於一家之中者也。社會者,不必有宗族之系,而唯以休戚相關之人集成之者也。國家者,有一定之土地及其人民,而以獨立之主權統治之者也。吾人處於其間,在家則為父子,為兄弟,為夫婦,在社會則為公民,在國家則為國民,此數者,各有應盡之本務,並行而不悖,苟失其一,則其他亦受其影響,而不免有遺憾焉。 雖然,其事實雖同時並舉,而言之則不能無先後之別。請先言處家族之本務,而後及社會、國家。 家族者,社會、國家之基本也。無家族,則無社會,無國家。故家族者,道德之門徑也。於家族之道德,苟有缺陷,則於社會、國家之道德,亦必無純全之望,所謂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者此也。彼夫野蠻時代之社會,殆無所謂家族,即曰有之,亦復父子無親,長幼無序,夫婦無別。以如是家族,而欲其成立純全之社會及國家,必不可得。蔑倫背理,蓋近於禽獸矣。吾人則不然,必先有一純全之家族,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義婦和,一家之幸福,無或不足。由是而施之於社會,則為仁義,由是而施之於國家,則為忠愛。故家族之順戾,即社會之禍福,國家之盛衰,所由生焉。 家族者,國之小者也。家之所在,如國土然,其主人如國之有元首,其子女什從,猶國民焉,其家族之系統,則猶國之歷史也。若夫不愛其家,不盡其職,則又安望其能愛國而盡國民之本務耶? 凡人生之幸福,必生於勤勉,而吾人之所以鼓舞其勤勉者,率在對於吾人所眷愛之家族,而有增進其幸福之希望。彼夫非常之人,際非常之時,固有不顧身家以自獻於公義者,要不可以責之於人人。吾人苟能親密其家族之關係,而養成相友相助之觀念,則即所以間接而增社會、國家之幸福者矣。 凡家族所由成立者,有三倫焉,一曰親子;二曰夫婦;三曰兄弟姊妹。三者各有其本務,請循序而言之。 (第二節 子女) 凡人之所貴重者,莫身若焉。而無父母,則無身。然則人子於父母,當何如耶? 父母之愛其子也,根於天性,其感情之深厚,無足以尚之者。子之初娠也,其母為之不敢頓足,不敢高語,選其飲食,節其舉動,無時無地,不以有妨於胎兒之康健為慮。及其生也,非受無限之劬勞以保護之,不能全其生。而父母曾不以是為煩,飢則憂其食之不飽,飽則又慮其太過;寒則恐其涼,暑則懼其暍,不唯此也,雖嬰兒之一啼一笑,亦無不留意焉,而同其哀樂。及其稍長,能匍匐也,則望其能立;能立也,則又望其能行。及其六七歲而進學校也,則望其日有進境。時而罹疾,則呼醫求藥,日夕不遑,而不顧其身之因而衰弱。其子遠遊,或日暮而不歸,則倚門而望之,唯祝其身之無恙。及其子之畢業於普通教育,而能營獨立之事業也,則尤關切於其成敗,其業之隆,父母與喜;其業之衰,父母與憂焉,蓋終其身無不為子而劬勞者。嗚呼!父母之恩,世豈有足以比例之者哉! 世人於一飯之恩,且圖報焉,父母之恩如此,將何以報之乎? 事父母之道,一言以蔽之,則曰孝。親之愛子,雖禽獸猶或能之,而子之孝親,則獨見之於人類。故孝者,即人之所以為人者也。蓋歷久而後能長成者,唯人為最。其他動物,往往生不及一年,而能獨立自營,其沐恩也不久,故子之於親,其本務亦隨之而輕。人類則否,其受親之養護也最久,所以勞其親之身心者亦最大。然則對於其親之本務,亦因而重大焉,是自然之理也。 且夫孝者,所以致一家之幸福者也。一家猶一國焉,家有父母,如國有元首,元首統治一國,而人民不能從順,則其國必因而衰弱;父母統治一家,而子女不盡孝養,則一家必因而乖戾。一家之中,親子兄弟,日相鬩而不已,則由如是之家族,而集合以為社會,為國家,又安望其協和而致治乎? 古人有言,孝者百行之本。孝道不盡,則其餘殆不足觀。蓋人道莫大於孝,亦莫先於孝。以之事長則順,以之交友則信。苟於凡事皆推孝親之心以行之,則道德即由是而完。《論語》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人之本與。」此之謂也。 然而吾人將何以行孝乎?孝道多端,而其要有四:曰順;曰愛;曰敬;曰報德。 順者,謹遵父母之訓誨及命令也。然非不能已而從之也,必有誠懇歡欣之意以將之。蓋人子之信其父母也至篤,則於其所訓也,曰:是必適於德義;於其所戒也,曰:是必出於慈愛,以為吾遵父母之命,其必可以增進吾身之幸福無疑也。曾何所謂勉強者。彼夫父母之於子也,即遇其子之不順,亦不能恝然置之,尚當多為指導之術,以盡父母之道,然則人子安可不以順為本務者。世有悲其親不慈者,率由於事親之不得其道,其咎蓋多在於子焉。 子之幼也,於順命之道,無可有異辭者,蓋其經驗既寡,知識不充,決不能循己意以行事。當是時也,於父母之訓誨若命令,當悉去成見,而婉容愉色以聽之,毋或有抗言,毋或形不滿之色。及漸長,則自具辨識事理之能力,然於父母之言,亦必虛心而聽之。其父母閱歷既久,經驗較多,不必問其學識之如何,而其言之切於實際,自有非青年所能及者。苟非有利害之關係,則雖父母之言,不足以易吾意,而吾亦不可以抗爭。其或關係利害而不能不爭也,則亦當和氣怡色而善為之辭,徐達其所以不敢苟同於父母之意見,則始能無忤於父母矣。 人子年漸長,智德漸備,處世之道,經驗漸多,則父母之干涉之也漸寬,是亦父母見其子之成長而能任事,則漸容其自由之意志也。然順之跡,不能無變通。而順之意,則為人子所須臾不可離者。凡事必時質父母之意見,而求所以達之。自恃其才,悍然違父母之志而不顧者,必非孝子也。至於其子遠離父母之側,而臨事無遑請命,抑或居官吏兵士之職,而不能以私情參預公義,斯則事勢之不得已者也。 人子順親之道如此,然亦有不可不變通者。今使親有亂命,則人子不唯不當妄從,且當圖所以諫阻之,知其不可為,以父母之命而勉從之者,非特自罹於罪,且因而陷親於不義,不孝之大者也。若乃父母不幸而有失德之舉,不密圖補救,而輒暴露之,則亦非人子之道。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其義也。 愛與敬,孝之經緯也。親子之情,發於天性,非外界輿論,及法律之所強。是故親之為其子,子之為其親,去私克己,勞而無怨,超乎利害得失之表,此其情之所以為最貴也。本是情而發見者,曰愛曰敬,非愛則馴至於乖離;非敬則漸流於狎愛。愛而不敬,禽獸猶或能之,敬而不愛,親疏之別何在?二者失其一,不可以為孝也。 能順能愛能敬,孝親之道畢乎?曰:未也。孝子之所最盡心者,圖所以報父母之德是也。 受人之恩,不敢忘焉,而必圖所以報之,是人類之美德也。而吾人一生最大之恩,實在父母。生之育之飲食之教誨之,不特吾人之生命及身體,受之於父母,即吾人所以得生存於世界之術業,其基本亦無不為父母所畀者,吾人烏能不日日銘感其恩,而圖所以報答之乎?人苟不容心於此,則雖謂其等於禽獸可也。 人之老也,餘生無幾,雖路人見之,猶起惻隱之心,況為子者,日見其父母老耄衰弱,而能無動於衷乎?昔也,父母之所以愛撫我者何其摯;今也,我之所以慰藉我父母者,又烏得而苟且乎?且父母者,隨其子之成長而日即於衰老者也。子女增一日之成長,則父母增一日之衰老,及其子女有獨立之業,而有孝養父母之能力,則父母之餘年,固已無已矣。猶不及時而盡其孝養之誠,忽忽數年,父母已棄我而長逝,我能無抱終天之恨哉? 吾人所以報父母之德者有二道,一曰養其體;二曰養其志。 養體者,所以圖父母之安樂也。盡我力所能及,為父母調其飲食,娛其耳目,安其寢處,其他尋常日用之所需,無或缺焉而後可。夫人子既及成年,而尚缺口體之奉於其父母,固已不免於不孝,若乃豐衣足食,自恣其奉,而不顧父母之養,則不孝之尤矣。 父母既老,則肢體不能如意,行止坐臥,勢不能不待助於他人,人子苟可以自任者,務不假手於婢僕而自任之,蓋同此扶持抑搔之事,而出於其子,則父母之心尤為快足也。父母有疾,苟非必不得已,則必親侍湯藥。回思幼稚之年,父母之所以鞠育我者,劬勞如何,即盡吾力以為孝養,亦安能報其深恩之十一歟?為人子者,不可以不知此也。 人子既能養父母之體矣,尤不可不養其志。父母之志,在安其心而無貽以憂。人子雖備極口體之養,苟其品性行為,常足以傷父母之心,則父母又何自而安樂乎?口體之養,雖不肖之子,苟有財力,尚能供之。至欲安父母之心而無貽以憂,則所謂一發言一舉足而不敢忘父母,非孝子不能也。養體,末也;養志,本也;為人子者,其務養志哉。 養志之道,—曰衛生。父母之愛子也,常祝其子之康強。苟其子孱弱而多疾,則父母重憂之。故衛生者,非獨自修之要,而亦孝親之一端也。若乃冒無謂之險,逞一朝之忿,以危其身,亦非孝子之所為。有人於此,雖贈我以至薄之物,我亦必鄭重而用之,不辜負其美意也。我身者,父母之遺體,父母一生之劬勞,施於吾身者為多,然則保全之而攝衛之,寧非人子之本務乎?孔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此之謂也。 雖然,徒保其身而已,尚未足以養父母之志。父母者,既欲其子之康強,又樂其子之榮譽者也。苟其子庸劣無狀,不能盡其對於國家、社會之本務,甚或陷於非僻,以貽羞於其父母,則父母方愧憤之不遑,又何以得其歡心耶?孔子曰: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不亂,在丑不爭。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丑而爭則兵。不去此三者,雖日用三牲之養,猶不孝也。正謂此也。是故孝者,不限於家族之中,非於其外有立身行道之實,則不可以言孝。謀國不忠,蒞官不敬,交友不信,皆不孝之一。至若國家有事,不顧其身而赴之,則雖殺其身而父母榮之,國之良民,即家之孝子。父母固以其子之榮譽為榮譽,而不願其苟生以取辱者也。此養志之所以重於養體也。 翼贊父母之行為,而共其憂樂,此亦養志者之所有事也。故不問其事物之為何,苟父母之所愛敬,則己亦愛敬之;父母之所嗜好,則己亦嗜好之。 凡此皆親在之時之孝行也。而孝之為道,雖親沒以後,亦與有事焉。父母沒,葬之以禮,祭之以禮;父母之遺言,沒身不忘,且善繼其志,善述其事,以無負父母。更進而內則盡力於家族之昌榮;外則盡力於社會、國家之業務,使當世稱為名士偉人,以顯揚其父母之名於不朽,必如是而孝道始完焉。 (第三節 父母) 子於父母,固有當盡之本務矣,而父母之對於其子也,則亦有其道在。人子雖未可以此責善於父母。而凡為人子者,大抵皆有為父母之時,不知其道,則亦有貽害於家族、社會、國家而不自覺其非者。精於言孝,而忽於言父母之道,此亦一偏之見也。 父母之道雖多端,而一言以蔽之曰慈。子孝而父母慈,則親子交盡其道矣。 慈者,非溺愛之謂,謂圖其子終身之幸福也。子之所嗜,不問其邪正是非而輒應之,使其逞一時之快,而或貽百年之患,則不慈莫大於是。故父母之於子,必考察夫得失利害之所在,不能任自然之愛情而徑行之。 養子教子,父母第一本務也。世豈有貴於人之生命者,生子而不能育之,或使陷於睏乏中,是父母之失其職也。善養其子,以至其成立而能營獨立之生計,則父母育子之職盡矣。 父母既有養子之責,則其子身體之康強與否,亦父母之責也。衛生之理,非稚子所能知。其始生也,蠢然一小動物耳,起居無力,言語不辯,且不知求助於人,使非有時時保護之者,殆無可以生存之理。而保護之責,不在他人,而在生是子之父母,固不待煩言也。 既能養子,則又不可以不教之。人之生也,智德未具,其所具者,可以吸受智德之能力耳。故幼稚之年,無所謂善,無所謂智,如草木之萌櫱然,可以循人意而矯揉之,必經教育而始成有定之品性。當其子之幼稚,而任教訓指導之責者,舍父母而誰?此家庭教育之所以為要也。 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學校也。一生之品性,所謂百變不離其宗者,大抵胚胎於家庭之中。習慣固能成性,朋友亦能染人,然較之家庭,則其感化之力遠不及者。社會、國家之事業,繁矣,而成此事業之人物,孰非起於家庭中呱呱之小兒乎?雖偉人傑士,震驚一世之意見及行為,其托始於家庭中幼年所受之思想者,蓋必不鮮。是以有為之士,非出於善良之家庭者,世不多有。善良之家庭,其社會、國家所以隆盛之本歟? 幼兒受於家庭之教訓,雖薄物細故,往往終其生而不忘。故幼兒之於長者,如枝幹之於根本然。一日之氣候,多定於崇朝,一生之事業,多決於嬰孩,甚矣。家庭教育之不可忽也。 家庭教育之道,先在善良其家庭。蓋幼兒初離襁褓,漸有知覺,如去暗室而見白日然。官體之所感觸,事事物物,無不新奇而可喜,其時經驗既乏,未能以自由之意志,擇其行為也。則一切取外物而摹仿之,自然之勢也。當是時也,使其家庭中事事物物,凡縈繞幼兒之旁者,不免有腐敗之跡,則此兒清潔之心地,遂納以終身不磨之瑕玷。不然,其家庭之中,悉為敬愛正直諸德之所充,則幼兒之心地,又何自而被玷乎?有家庭教育之責者,不可不先正其模範也。 為父母者,雖各有其特點之職分,而尚有普通之職分,行止坐臥,無可以須臾離者,家庭教育是也。或擇其業務,或定其居所,及其他言語飲食衣服器用,凡日用行常之間,無不考之於家庭教育之利害而擇之。昔孟母教子,三遷而後定居,此百世之師範也。父母又當乘時機而為訓誨之事,子有疑問,則必以真理答之,不可以荒誕無稽之言塞其責;其子既有辨別善惡是非之知識,則父母當監視而以時勸懲之,以堅其好善惡惡之性質。無失之過嚴,亦無過寬,約束與放任,適得其中而已。凡母多偏於慈,而父多偏於嚴。子之所以受教者偏,則其性質亦隨之而偏。故欲養成中正之品性者,必使受寬嚴得中之教育也。其子漸長,則父母當相其子之材器,為之慎擇職業,而時有以指導之。年少氣銳者,每不遑熟慮以後之利害,而定目前之趨向,故於子女獨立之始,智能方發,閱歷未深,實為危險之期,為父母者,不可不慎監其所行之得失,而以時勸戒之。 (第四節 夫婦) 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夫婦。夫婦和,小之為一家之幸福,大之致一國之富強。古人所謂人倫之始,風化之原者,此也。 夫婦者,本非骨肉之親,而配合以後,苦樂與共,休戚相關,遂為終身不可離之伴侶。而人生幸福,實在於夫婦好合之間。然則夫愛其婦,婦順其夫,而互維其親密之情義者,分也。夫婦之道苦,則一家之道德失其本,所謂孝弟忠信者,亦無復可望,而一國之道德,亦由是而頹廢矣。 愛者,夫婦之第一義也。各舍其私利,而互致其情,互成其美,此則夫婦之所以為夫婦,而亦人生最貴之感情也。有此感情,則雖在困苦顛沛之中,而以同情者之互相慰藉,乃別生一種之快樂。否則感情既薄,厭忌嫉妒之念,乘隙而生,其名夫婦,而其實乃如路人,雖日處華膴之中,曾何有人生幸福之真趣耶? 夫婦之道,其關係如是其重也,則當夫婦配合之始,婚姻之禮,烏可以不慎乎!是為男女一生禍福之所系,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焉。其或不得已而離婚,則為人生之大不幸,而彼此精神界,遂留一終身不滅之創痍。人生可傷之事,孰大於是。 婚姻之始,必本諸純粹之愛情。以財產容色為準者,決無以持永久之幸福。蓋財產之聚散無常,而容色則與年俱衰。以是為準,其愛情可知矣。純粹之愛情,非境遇所能移也。 何謂純粹之愛情,曰生於品性。男子之擇婦也,必取其婉淑而貞正者;女子之擇夫也,必取其明達而篤實者。如是則必能相信相愛,而構成良善之家庭矣。 既成家族,則夫婦不可以不分業。男女之性質,本有差別:男子體力較強,而心性亦較為剛毅;女子則體力較弱,而心性亦毗於溫柔。故為夫者,當盡力以護其妻,無妨其衛生,無使過悴於執業,而其妻日用之所需,不可以不供給之。男子無養其妻之資力,則不宜結婚。既婚而困其妻於饑寒之中,則失為夫者之本務矣。女子之知識才能,大抵遜於男子,又以專司家務,而社會間之閱歷,亦較男子為淺。故妻子之於夫,苟非受不道之驅使,不可以不順從。而貞固不渝,憂樂與共,則皆為妻者之本務也。夫倡婦隨,為人倫自然之道德,夫為一家之主,而妻其輔佐也,主輔相得,而家政始理。為夫者,必勤業於外,以贍其家族;為妻者,務整理內事,以輔其夫之所不及,是各因其性質之所近而分任之者。男女平權之理,即在其中,世之持平權說者,乃欲使男女均立於同等之地位,而執同等之職權,則不可通者也。男女性質之差別,第觀於其身體結構之不同,已可概見:男子骨骼偉大,堪任力役,而女子則否;男子長於思想,而女子銳於知覺;男子多智力,而女子富感情;男子務進取,而女子喜保守。是以男子之本務,為保護,為進取,為勞動;而女子之本務,為輔佐,為謙讓,為巽順,是剛柔相濟之理也。 生子以後,則夫婦即父母,當盡教育之職,以綿其家族之世系,而為社會、國家造成有為之人物。子女雖多,不可有所偏愛且必預計其他日對於社會、國家之本務,而施以相應之教育。以子女為父母所自有,而任意虐遇之,或驕縱之者,是社會、國家之罪人,而失父母之道者也。 (第五節 兄弟姊妹) 有夫婦而後有親子,有親子而後有兄弟姊妹。兄弟姊妹者,不唯骨肉關係,自有親睦之情,而自其幼時提挈於父母之左右。食則同案,學則並幾,游則同方,互相扶翼,若左右手然,又足以養其親睦之習慣。故兄弟姊妹之愛情,自有非他人所能及者。 兄弟姊妹之愛情,亦如父母夫婦之愛情然,本乎天性,而非有利害得失之計較,雜於其中。是實人生之至寶,雖珠玉不足以易之,不可以忽視而放棄者也。是以我之兄弟姊妹,雖偶有不情之舉,我必當寬容之,而不遽加以責備,常有因彼我責善,而傷手足之感情者,是亦不可不慎也。 蓋父母者,自其子女視之,所能朝夕與共者,半生耳。而兄弟姊妹則不然,年齡之差,遠遜於親子,休戚之關,終身以之。故兄弟姊妹者,一生之間,當無時而不以父母膝下之情狀為標準者也。長成以後,雖漸離父母,而異其業,異其居,猶必時相過從,禍福相同,憂樂與共,如一家然。即所居懸隔,而歲時必互通音問,同胞之情,雖千里之河山,不能阻之。遠適異地,而時得見愛者之音書,實人生之至樂。回溯疇昔相依之狀、預計他日再見之期,友愛之情,有油然不能自已者矣。 兄姊之年,長於弟妹,則其智識經驗,自較勝於幼者,是以為弟妹者,當視其兄姊為兩親之次,遵其教訓指導而無敢違。雖在他人,幼之於長,必盡謙讓之禮,況於兄姊耶?為兄姊者,於其弟妹,亦當助父母提撕勸誡之責,毋得挾其年長,而以暴慢恣睢之行施之,浸假兄姊凌其弟妹,或弟妹慢其兄姊,是不啻背於倫理,而彼此交受其害,且因而傷父母之心,以破一家之平和,而釀社會、國家之隱患。家之於國,如細胞之於有機體,家族不合,則一國之人心,必不能一致,人心離畔,則雖有億兆之眾,亦何以富強其國家乎? 昔西哲蘇格拉底,見有兄弟不睦者而誡之曰:「兄弟貴於財產。何則?財產無感覺,而兄弟有同情,財產賴吾人之保護,而兄弟則保護吾人者也。凡人獨居,則必思群,何獨疏於其兄弟乎?且兄弟非同其父母者耶?」不見彼禽獸同育於一區者,不尚互相親愛耶?而兄弟顧不互相親愛耶?其言深切著明,有兄弟者,可以鑒焉。 兄弟姊妹,日相接近,其相感之力甚大。人之交友也,習於善則善,習於惡則惡。兄弟姊妹之親善,雖至密之朋友,不能及焉,其習染之力何如耶?凡子弟不從父母之命,或以粗野侮慢之語對其長者,率由於兄弟姊妹間,素有不良之模範。故年長之兄姊,其一舉一動,悉為弟妹所屬目而摹仿,不可以不慎也。 兄弟之於姊妹,當任保護之責,蓋婦女之體質既纖弱,而精神亦毗於柔婉,勢不能不倚於男子。如昏夜不敢獨行;即受讒誣,亦不能如男子之慷慨爭辯,以申其權利之類是也。故姊妹未嫁者,助其父母而扶持保護之,此兄弟之本務也。而為姊妹者,亦當盡力以求有益於其兄弟。少壯之男子,尚氣好事,往往有凌人冒險,以小不忍而釀巨患者,諫止之力,以姊妹之言為最優。蓋女子之情醇篤,而其言尤為蘊藉,其所以殺壯年之客氣者,較男子之抗爭為有效也。兄弟姊妹能互相扶翼,如是,則可以同休戚而永續其深厚之愛情矣。 不幸而父母早逝,則為兄姊者,當立於父母之地位,而撫養其弟妹。當是時也,弟妹之親其兄姊,當如父母,蓋可知也。 (第六節 族戚及主僕) 家族之中,既由夫婦而有父子,由父子而有兄弟姊妹,於是由兄弟之所生,而推及於父若祖若曾祖之兄弟,及其所生之子若孫,是謂家族。且也,兄弟有婦,姊妹有夫,其母家婿家,及父母以上凡兄弟之婦之母家,姊妹之婿家,皆為姻戚焉。既為族戚,則溯其原本,同出一家,較之無骨肉之親,無葭莩之誼者,關係不同,交際之間,亦必視若家人,歲時不絕音問,吉兇相慶弔,窮乏相賑恤,此族戚之奉務也。天下滔滔,群以利害得失為聚散之媒,而獨於族戚間,尚互以真意相酬答,若一家焉,是亦人生之至樂也。 人之於鄰里,雖素未相識,而一見如故。何也?其關係密也。至於族戚,何獨不然。族戚者,非唯一代之關係,而實祖宗以來歷代之關係,即不幸而至流離顛沛之時,或朋友不及相救,故舊不及相顧,當此之時所能援手者,非族戚而誰?然則平日宜相愛相扶也明矣。 仆之於主,雖非有肺腑之親,然平日追隨既久,關係之密切,次於家人,是故忠實馴順者,僕役之務也;懇切慈愛者,主人之務也。 為僕役者,宜終始一心,以從主人之命,不顧主人之監視與否,而必盡其職,且不以勤苦而有怏怏之狀。同一事也,怡然而為之,則主人必尤為快意也。若乃挾詐慢之心以執事,甚或訐主人之陰事,以暴露於鄰保,是則不義之尤者矣。 夫人莫不有自由之身體,及自由之意志,不得已而被役於人,雖有所取償,然亦至可憫矣。是以為主人者,宜長存哀矜之心,使役有度,毋任意斥責,若犬馬然。至於僕役傭資,即其人沽售勞力之價值,至為重要,必如約而畀之。夫如是,主人善視其僕役,則僕役亦必知感而盡職矣。 僕役之良否,不特於一家之財政有關,且常與子女相馴。苟品性不良,則子女輒被其誘惑,往往有日陷於非僻而不覺者。故有僕役者,選擇不可不慎,而監督尤不可不周。 自昔有所謂義僕者,常於食力以外,別有一種高尚之感情,與其主家相關係焉。或終身不去,同於家人,或遇其窮厄,艱苦共嘗而怨,或以身殉主自以為榮。有是心也,推之國家,可以為忠良之國民,雖本於其天性之篤厚,然非其主人信愛有素,則亦不足以致之。 (第三章 社會) (第一節 總論) 凡趨向相同利害與共之人,集而為群,苟其於國家無直接之關係,於法律無一定之限制者,皆謂之社會。是以社會之範圍,廣狹無定,小之或局於鄉里,大之則亘於世界,如所謂北京之社會,中國之社會,東洋之社會,與夫勞工社會,學者社會之屬,皆是義也。人生而有合群之性,雖其種族大別,國土不同者,皆得相依相扶,合而成一社會,此所以有人類社會之道德也。然人類恆因土地相近種族相近者,建為特別之團體,有統一制裁之權,謂之國家,所以彌各種社會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故社會之範圍,雖本無界限,而以受范於國家者為最多。蓋世界各國,各有其社會之特性,而不能相融,是以言實踐道德者,於人類社會,固有普通道德,而於各國社會,則又各有其特別之道德,是由於其風土人種習俗歷史之差別而生者,而本書所論,則皆適宜於我國社會之道德也。 人之組織社會,與其組織家庭同,而一家族之於社會,則亦猶一人之於家族也。人之性,厭孤立而喜群居,是以家族之結合,終身以之。而吾人喜群之性,尚不以家族為限。向使局處家庭之間,與家族以外之人,情不相通,事無與共,則此一家者,無異在窮山荒野之中,而其家亦烏能成立乎? 蓋人類之體魄及精神,其能力本不完具,非互相左右,則馴至不能生存。以體魄言之,吾人所以避風雨寒熱之苦,御猛獸毒蟲之害,而晏然保其生者,何一非社會之賜?以精神言之,則人苟不得已而處於孤立之境,感情思想,一切不能達之於人,則必有非常之苦痛,甚有因是而病狂者。蓋人之有待於社會,如是其大也。且如語言文字之屬,凡所以保存吾人之情智而發達之者,亦必賴社會之組織而始存。然則一切事物之關係於社會,蓋可知矣。 夫人食社會之賜如此,則人之所以報效於社會者當如何乎?曰:廣公益,開世務,建立功業,不顧一己之利害,而圖社會之幸福,則可謂能盡其社會一員之本務者矣。蓋公而忘私之心,於道德最為高尚,而社會之進步,實由於是。故觀於一社會中志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會進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義,而漠然於社會之利害,則其社會必日趨腐敗,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無救,可不懼乎? 社會之上,又有統一而制裁之者,是為國家。國家者,由獨立之主權,臨於一定之土地、人民,而制定法律以統治之者也。凡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而持社會之道德,則又為國家之一民,而當守國家之法律。蓋道德者,本以補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輔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須為用。苟悖於法律,則即為國家之罪人,而決不能援社會之道德以自護也。唯國家之本領,本不在社會,是以國家自法律範圍以外,決不干涉社會之事業,而社會在不違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會也,其本務雖不一而足,而約之以二綱,曰公義;曰公德。 公義者,不侵他人權利之謂也。我與人同居社會之中,人我之權利,非有徑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權利者,則我亦決勿侵人之權利。人與人互不相侵,而公義立矣。吾人之權利,莫重於生命財產名譽。生命者一切權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復,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財產雖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恆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於財產。苟其得之以義,則即為其人之所當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名譽者,無形之財產,由其人之積德累行而後得之,故對於他人之讒誣污衊,亦有保護之權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則社會之秩序,既無自而維持。是以國家特設法律,為吾人保護此三大權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權利,而不敢或犯。固為謹守法律之義務,抑亦對於社會之道德,以維持其秩序者也。 雖然,人僅僅不侵他人權利,則徒有消極之道德,而未足以盡對於社會之本務也。對於社會之本務,又有積極之道德,博愛是也。 博愛者,人生最貴之道德也。人之所以能為人者以此。苟其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公家,知有一家而不知有社會,熟視其同胞之疾苦顛連,而無動於中,不一為之援手,則與禽獸奚擇焉?世常有生而廢疾者,或有無辜而罹縲紲之辱者,其他鰥寡孤獨,失業無告之人,所在多有,且文化漸開,民智益進,社會之競爭日烈,則貧富之相去益遠,而世之素無憑藉、因而沉淪者,與日俱增,此亦理勢之所必然者也。而此等沉淪之人,既已日趨苦境,又不敢背戾道德法律之束縛,以侵他人之權利,苟非有賑濟之者,安得不束手就斃乎?夫既同為人類,同為社會之一員,不忍坐視其斃而不救,於是本博愛之心,而種種慈善之業起焉。 博愛可以盡公德乎?未也。賑窮濟困,所以彌缺陷,而非所以求進步;所以濟目前,而非所以圖久遠。夫吾人在社會中,決不以目前之福利為已足也,且目前之福利,本非社會成立之始之所有,實吾輩之祖先,累代經營而馴致之,吾人既已沐浴祖先之遺德矣,顧不能使所承於祖先之社會,益臻完美,以遺諸子孫,不亦放棄吾人之本務乎?是故人在社會,又當各循其地位,量其勢力,而圖公益,開世務,以益美善其社會。苟能以一人而造福於億兆,以一生而遺澤於百世,則沒世而功業不朽,雖古之聖賢,蔑以加矣。 夫人既不侵他人權利,又能見他人之窮困而救之,舉社會之公益而行之,則人生對於社會之本務,始可謂之完成矣。吾請舉孔子之言以為證,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二者,一則限制人,使不可為;一則勸導人,使為之。一為消極之道德;一為積極之道德。一為公義;一為公德。二者不可偏廢。我不欲人侵我之權利,則我亦慎勿侵人之權利,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義也。我而窮也,常望人之救之,我知某事之有益於社會,即有益於我,而力或弗能舉也,則望人之舉之,則吾必盡吾力所能及,以救窮人而圖公益,斯即欲立而立人慾達而達人之義也。二者,皆道德上之本務,而前者又兼為法律上之本務。人而僅欲不為法律上之罪人,則前者足矣,如欲免於道德上之罪,又不可不躬行後者之言也。 (第二節生命) 人之生命,為其一切權利義務之基本。無端而殺之,或傷之,是即舉其一切之權利義務而悉破壞之,罪莫大焉。是以殺人者死,古今中外之法律,無不著之。 人與人不可以相殺傷。設有橫暴之徒,加害於我者,我豈能坐受其害?勢必盡吾力以為抵制,雖亦用橫暴之術而殺之傷之,亦為正當之防衛。正當之防衛,不特不背於嚴禁殺傷之法律,而適所以保全之也。蓋彼之欲殺傷我也,正所以破壞法律,我苟束手聽命,以至自喪其生命,則不特我自放棄其權利,而且坐視法律之破坏於彼,而不盡吾力以相救,亦我之罪也。是故以正當之防衛而至於殺傷人,文明國之法律,所不禁也。 以正當之防衛,而至於殺傷人,是出於不得已也。使我身既已保全矣,而或余怒未已,或挾仇必報,因而殺傷之,是則在正當防衛之外,而我之殺傷為有罪。蓋一人之權利,即以其一人利害之關係為範圍,過此以往,則制裁之任在於國家矣。犯國家法律者,其所加害,雖或止一人,而實負罪於全社會。一人即社會之一分子,一分子之危害,必有關於全體之平和,猶之人身雖僅傷其一處,而即有害於全體之健康也。故刑罰之權,屬於國家,而非私人之所得與。苟有於正當防衛之外,而殺傷人者,國家亦必以罪罪之,此不獨一人之私怨也,即或借是以復父兄戚友之仇,亦為徇私情而忘公義,今世文明國之法律多禁之。 決鬥者,野蠻之遺風也,國家既有法律以斷邪正,判曲直,而我等乃以一己之私憤,決之于格斗,是直彼此相殺而已,豈法律之所許乎?且決鬥者,非我殺人,即人殺我,使彼我均為放棄本務之人。而求其緣起,率在於區區之私情,且其一勝一敗,亦非曲直之所在,而視乎其技術之巧拙,此豈可與法律之裁製同日而語哉? 法律亦有殺人之事,大辟是也。大辟之可廢與否,學者所見,互有異同,今之議者,以為今世文化之程度,大辟之刑,殆未可以全廢。蓋刑法本非一定,在視文化之程度而漸改革之。故昔日所行之刑罰,有涉於殘酷者,誠不可以不改,而悉廢死刑之說,尚不能不有待也。 因一人之正當防衛而殺傷人,為國家法律所不禁,則以國家之正當防衛而至於殺傷人,亦必為國際公法之所許,蓋不待言,征戰之役是也。兵凶戰危,無古今中外,人人知之,而今之持社會主義者,言之尤為痛切,然坤輿,既尚有國界,各國以各圖其國民之利益,而不免與他國相衝突,衝突既劇,不能取決於樽俎之間,而決之以干戈,則其國民之躬與兵役者,發槍揮刃,以殺傷敵人,非特道德法律,皆所不禁,而實出於國家之命令,且出公款以為之準備者也。唯敵人之不與戰役,或戰敗而降服者,則雖在兩國開戰之際,亦不得輒加以危害,此著之國際公法者也。 (第三節 財產) 夫生命之可重,既如上章所言矣。然人固不獨好生而已,必其生存之日,動作悉能自由,而非為他人之傀儡,則其生始為可樂,於是財產之權起焉。蓋財產者,人所辛苦經營所得之,於此無權,則一生勤力,皆為虛擲,而於己毫不相關,生亦何為?且人無財產權,則生計必有時不給,而生命亦終於不保。故財產之可重,次於生命,而盜竊之罪,次於殺傷,亦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財產之可重如此,然而財產果何自而始乎?其理有二:曰先占;曰勞力。 有物於此,本無無屬,則我可以取而有之。何則?無主之物,我占之,而初非有妨於他人之權利也,是謂先占。 先占者,勞力之一端也。田於野,漁於水,或發見無人之地而占之,是皆屬於先占之權者,雖其事難易不同,而無一不需乎勞力。故先占之權,亦以勞力為基本,而勞力即為一切財產權所由生焉。 凡不待勞力而得者,雖其物為人生所必需,而不得謂之財產。如空氣彌綸大地,任人呼吸,用之而不竭,故不可以為財產。至於山禽野獸,本非有畜牧之者,故不屬於何人,然有人焉捕而獲之,則得據以為財產,以其為勞力之效也。其他若耕而得粟,製造而得器,其須勞力,便不待言,而一切財產之權,皆循此例矣。 財產者,所以供吾人生活之資,而俾得盡力於公私之本務者也。而吾人之處置其財產,且由是而獲贏利,皆得自由,是之謂財產權。財產權之確定與否,即國之文野所由分也。蓋此權不立,則橫斂暴奪之事,公行於社會,非特無以保秩序而進幸福,且足以阻人民勤勉之心,而社會終於墮落也。 財產權之規定,雖恃乎法律,而要非人人各守權限,不妄侵他人之所有,則亦無自而確立,此所以又有道德之制裁也。 人既得占有財產之權,則又有權以蓄積之而遺贈之,此自然之理也。蓄積財產,不特為己計,且為子孫計,此亦人情敦厚之一端也。苟無蓄積,則非特無以應意外之需,所關於己身及子孫者甚大,且使人人如此,則社會之事業,將不得有力者以舉行之,而進步亦無望矣。遺贈之權,亦不過實行其占有之權。蓋人以己之財產遺贈他人,無論其在生前,在死後,要不外乎處置財產之自由,而家產世襲之制,其理亦同。蓋人苟不為子孫計,則其所經營積蓄者,及身而止,無事多求,而人顧畢生勤勉,豐取嗇用,若不知止足者,無非為子孫計耳。使其所蓄不得遺之子孫,則又誰樂為勤儉者?此即遺財產之權之所由起,而其他散濟戚友捐助社會之事,可以例推矣。 財產權之所由得,或以先占,或以勞力,或以他人之所遺贈,雖各不同,而要其權之不可侵則一也。是故我之財產,不願為他人所侵,則他人之財產,我亦不得而侵之,此即對於財產之本務也。 關於財產之本務有四,一曰,關於他人財產直接之本務;二曰,關於貸借之本務;三曰,關於寄託之本務;四曰,關於市易之本務。 盜竊之不義,雖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厲禁之矣。然以道德衡之,則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跡,而後為盜竊也。以虛偽之術,誘取財物,其間或非法律所及問,而揆諸道德,其罪亦同於盜竊。又有貌為廉潔,而陰占厚利者,則較之盜竊之輩,迫於饑寒而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與其所需者,時時相應,於是有借貸之法,有無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而有財之人,本無必應假貸之義務,故假貸於人而得其允諾,則不但有償還之責任,而亦當感謝其恩意。且財者,生利之具,以財貸人,則並其貸借期內可生之利而讓之,故不但有要求償還之權,而又可以要求適當之酬報。而貸財於人者,既憑藉所貸,而享若干之利益,則割其一部分以酬報於貸我者,亦當盡之本務也。唯利益之多寡,隨時會而有贏縮,故要求酬報者,不能無限。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脅之以過當之息者,此則道德界之罪人矣。至於朋友親戚,本有通財之義,有負債者,其於感激報酬,自不得不引為義務,而以財貸之者,要不宜計較錙銖,以流於利交之陋習也。 凡貸財於人者,於所約償還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或有僅以償還及報酬為負債者為本務,而不顧其期限者,此謬見也。例如學生假師友之書,期至不還,甚或轉假於他人,則馴致不足以取信,而有書者且以貸借於人相戒,豈非人己兩妨者耶? 受人之屬而為之保守財物者,其當慎重,視己之財物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預約,及默許,則不得擅用之。自天災時變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損害,皆保守者之責,必其所歸者,一如其所授,而後保守之責為無忝。至於保守者之所費,與其當得之酬報,則亦物主當盡之本務也。 人類之進化,由於分職通功,而分職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於市易。故市易者,大有造於社會者也。然使為市易者,於貨物之精粗,價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機作偽,以為是本非法律所規定也,而以商賈之道德繩之,則其事已謬。且目前雖占小利而頓失其他日之信用,則所失正多。西諺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洵至言也。 人於財產,有直接之關係,自非服膺道義恪守本務之人,鮮不為其所誘惑,而不知不覺,躬犯非義之舉。盜竊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議亦復綦嚴,犯者尚少。至於貸借寄託市易之屬,往往有違信背義,以占取一時之利者,斯則今之社會,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夫財物之當與人者,宜不待其求而與之,而不可取者,雖見贈亦不得受,一則所以重人之財產,而不敢侵;一則所以守己之本務,而無所歉。人人如是,則社會之福利,寧有量歟? (第四節 名譽) 人類者,不徒有肉體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是故飽暖也,富貴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僅此而已,則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無名譽。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譽之不朽也。人既有愛重名譽之心,則不但寶之於生前,而且欲傳之於死後,此即人所以異於禽獸。而名譽之可貴,乃舉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無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節義之士,往往有殺身以成其名者,其價值之高為何如也。 夫社會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財產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當之權利也。而名譽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積瘁,其得之之難,過於財產,而人之所愛護也,或過於生命。苟有人焉,無端而毀損之,其與盜人財物、害人生命何異?是以生命財產名譽三者,文明國之法律,皆嚴重保護之。唯名譽為無形者,法律之制裁,時或有所不及,而愛重保護之本務,乃不得不偏重於道德焉。 名譽之敵有二:曰讒誣;曰誹謗。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讒誣者,虛造事跡,以污衊他人名譽之謂也。其可惡蓋甚於盜竊,被盜者,失其財物而已;被讒誣者,或並其終身之權利而胥失之。流言一作,雖毫無根據,而妒賢嫉才之徒,率喧傳之,舉世靡然,將使公平摯實之人,亦為其所惑,而不暇詳求,則其人遂為眾惡之的,而無以自立於世界。古今有為之才,被讒誣之害,以至名敗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誹謗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檢,而輕加以惡評者也。其害雖不如讒誣之甚,而其違公義也同。吾人既同此社會,利害苦樂,靡不相關,成人之美而救其過,人人所當勉也。見人之短,不以懇摯之意相為規勸,而徒譏評之以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時,而以幸災樂禍之態,歸咎於其人,此皆君子所不為也。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發隱惡為職,而其權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職,而務訐人隱私,以為談笑之資,其理何在?至於假託公益,而為誹謗,以逞其媢嫉之心者,其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為讒誣誹謗者,不特施之於生者,而或且施之於死者,其情更為可惡。蓋生者尚有辨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則並此而無之也。原讒誣誹謗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輕率。夫羨人盛名,吾奮而思齊焉可也,不此之務,而忌之毀之,損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至於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輒推之於其心術,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測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齷齪耳。其或本無成見,而嫉惡太嚴,遇有不協於心之事,輒以惡評加之,不知人事蕃變,非備悉其始末,灼見其情偽,而平心以判之,鮮或得當,不察而率斷焉,因而過甚其詞,則動多謬誤,或由是而貽害於社會者,往往有之。且輕率之斷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憎疾其人,而輒以惡意斷定其行事,則雖名為斷定,而實同於讒謗,其流毒尤甚。故吾人於論事之時,務周詳審慎,以無蹈輕率之弊,而於所憎之人,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夫人必有是非之心,且坐視邪曲之事,默而不言,亦或為人情所難堪,唯是有意訐發,或為過情之毀?則於意何居。古人稱守口如瓶,其言雖未必當,而亦非無見。若乃奸宄之行,有害於社會,則又不能不盡力攻斥,以去社會之公敵,是亦吾人對於社會之本務,而不可與損人名譽之事,同年而語者也。 (第五節 博愛及公益) 博愛者,人生至高之道德,而與正義有正負之別者也。行正義者,能使人免於為惡;而導人以善,則非博愛者不能。 有人於此,不干國法,不悖公義,於人間生命財產名譽之本務,悉無所歉,可謂能行正義矣。然道有餓莩而不知恤,門有孤兒而不知救,遂得為善人乎? 博愛者,施而不望報,利物而不暇己謀者也。凡動物之中,能歷久而綿其種者,率恃有同類相恤之天性。人為萬物之靈,苟僅斤斤於施報之間,而不恤其類,不亦自喪其天性,而有愧於禽獸乎? 人之於人,不能無親疏之別,而博愛之道,亦即以是為序。不愛其親,安能愛人之親;不愛其國人,安能愛異國之人,如曰有之,非矯則悖,智者所不信也。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曰:「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此博愛之道也。 人人有博愛之心,則觀於其家,而父子親,兄弟睦,夫婦和;觀於其社會,無攘奪,無忿爭,貧富不相蔑,貴賤不相凌,老幼廢疾,皆有所養,藹然有恩,秩然有序,熙熙暤暤,如登春台,豈非人類之幸福乎! 博愛者,以己所欲,施之於人。是故見人之疾病則拯之,見人之危難則救之,見人之困窮則補助之。何則?人苟自立於疾病危難困窮之境,則未有不望人之拯救之而補助之者也。 亦子臨井,人未有見之而不動其惻隱之心者。人類相愛之天性,固如是也。見人之危難而不之救,必非人情。日汨於利己之計較,以養成涼薄之習,則或忍而為此耳。夫人苟不能挺身以赴人之急,則又安望其能殉社會、殉國家乎?華盛頓嘗投身奔湍,以救瀕死之孺子,其異日能犧牲其身,以為十三州之同胞,脫英國之軛,而建獨立之國者,要亦由有此心耳。夫處死生一發之間,而能臨機立斷,固由其愛情之摯,而亦必有毅力以達之,此則有賴於平日涵養之功者也。 救人疾病,雖不必有挺身赴難之危險,而於傳染之病,為之看護,則直與殉之以身無異,非有至高之道德心者,不能為之。苟其人之地位,與國家社會有重大之關係,又或有侍奉父母之責,而輕以身試,亦為非宜,此則所當衡其輕重者也。 濟人以財,不必較其數之多寡,而其情至為可嘉,受之者尤不可不感佩之。蓋損己所余以周人之不足,是誠能推己及人,而發於其友愛族類之本心者也。慈善之所以可貴,即在於此。若乃本無博愛之心,而徒仿一二慈善之跡,以博虛名,則所施雖多,而其價值,乃不如少許之出於至誠者。且其偽善沽名,適以害德,而受施之人,亦安能歷久不忘耶? 博愛者之慈善,唯慮其力之不周,而人之感我與否,初非所計。即使人不感我,其是非固屬於其人,而於我之行善,曾何傷焉?若乃怒人之忘德,而遽徹其慈善,是吾之慈善,專為市恩而設,豈博愛者之所為乎?唯受人之恩而忘之者,其為不德,尤易見耳。 博愛者,非徒曰吾行慈善而已。其所以行之者,亦不可以無法。蓋愛人以德,當為圖永久之福利,而非使逞快一時,若不審其相需之故,而漫焉施之,受者或隨得隨費,不知節制,則吾之所施,於人奚益?也固有習於荒怠之人,不務自立,而以仰給於人為得計,吾苟墮其術中,則適以助長其依賴心,而使永無自振之一日。愛之而適以害之,是不可不致意焉。 夫如是,則博愛之為美德,誠彰彰矣。然非擴而充之,以開世務,興公益,則吾人對於社會之本務,猶不能無遺憾。何則?吾人處於社會,則與社會中之人人,皆有關係,而社會中人人與公益之關係,雖不必如疾病患難者待救之孔亟,而要其為相需則一也,吾但見疾病患難之待救,而不顧人人所需之公益,毋乃持其偏而忘其全,得其小而遺其大者乎? 夫人才力不同,職務尤異,合全社會之人,而求其立同一之功業,勢必不能。然而隨分應器,各圖公益,則何不可有之。農工商賈,任利用厚生之務;學士大夫,存移風易俗之心,苟其有裨於社會,則其事雖殊,其效一也。人生有涯,局局身家之間,而於世無補,暨其沒也,貧富智愚,同歸於盡。唯夫建立功業,有裨於社會,則身沒而功業不與之俱盡。始不為虛生人世,而一生所受於社會之福利,亦庶幾無忝矣。所謂公益者,非必以目前之功利為準也。如文學美術,其成效常若無跡象之可尋,然所以拓國民之智識,而高尚其品性者,必由於是。是以天才英絕之士,宜超然功利以外,而一以發揚國華為志,不蹈前人陳跡,不拾外人糟粕,抒其性靈,以摩盪社會,如明星之粲於長夜、美花之映於座隅,則無形之中,社會實受其賜。有如一國富強,甲於天下,而其文藝學術,一無可以表見,則千載而後,誰復知其名者?而古昔既墟之國,以文學美術之力,垂名百世,迄今不朽者,往往而有,此豈可忽視者歟? 不唯此也,即社會至顯之事,亦不宜安近功而忘遠慮,常宜規模遠大,以遺餉後人,否則社會之進步,不可得而期也。是故有為之士,所規畫者,其事固或非一手一足之烈,而其利亦能歷久而不渝,此則人生最大之博愛也。 量力捐財,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為,而後世子孫,與享其利,較之飲食徵逐之費,一啕而盡者,其價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繕堤防,築港埠,開道路,拓荒蕪,設醫院,建學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學校為最有益於社會之文明。又如私設圖書館,縱人觀覽,其效亦同。其他若設育嬰堂、養老院等,亦為博愛事業之高尚者,社會文明之程度,即於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測之矣。 圖公益者,又有極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興無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為美名所眩,不審其利害何若,倉卒舉事,動輒蹉跌,則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損,且足為利己者所藉口,而以沮喪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於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則其跡雖有時與實行公益者無異,而其心迥別,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則?其目的在名。則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計,雖其事似益而實損,猶將為之。實行公益者則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於社會也,雖或受無識者之謗議,而亦不為之阻。此則兩者心術之不同,而其成績亦大相懸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當興,則社會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鄭重而愛護之。凡人於公共之物,關係較疏,則有漫不經意者,損傷破毀,視為常事,此亦公德淺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財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會公共之物,更為貴重者,何歟?且人既知毀人之物,無論大小,皆有賠償之責,今公然毀損社會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賠償者,何歟?如學堂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蔭木,經行者或無端而攀折之,至於青年子弟,詣神廟佛寺,又或倒燈復瓮,自以為快,此皆無賴之事,而有悖於公德者也。歐美各國,人人崇重公共事物,習以為俗,損傷破毀之事,始不可見,公園椅榻之屬,間以公共愛護之言,書於其背,此誠一種之美風,而我國人所當奉為圭臬者也。國民公德之程度,視其對於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於社會利害,雖若無大關係,而足以表見國民公德之淺深,則其關係,亦不可謂小矣。 (第六節 禮讓及威儀) 凡事皆有公理,而社會行習之間,必不能事事以公理繩之。苟一切繩之以理,而寸步不以讓人,則不勝衝突之弊,而人人無幸福之可言矣。且人常不免為感情所左右,自非豁達大度之人,於他人之言行,不慊吾意,則輒引似是而非之理以糾彈之,衝突之弊,多起於此。於是乎有禮讓以為之調合,而彼此之感情,始不至於衝突焉。 人之有禮讓,其猶車轄之脂乎,能使人交際圓滑,在溫情和氣之間,以完其交際之本意。欲保維社會之平和,而增進其幸福,殆不可一日無者也。 禮者,因人之親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傷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愛相敬之誠,或有以是為虛文者,謬也。 禮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愛敬之誠,而自發於容貌。蓋人情本不相遠,而其生活之狀態,大略相同,則其感情之發乎外而為拜揖送迎之儀節,亦自不得不同,因襲既久,成為慣例,此自然之理也。故一國之禮,本於先民千百年之習慣,不宜輒以私意刪改之。蓋崇重一國之習慣,即所以崇重一國之秩序也。 夫禮,既本乎感情而發為儀節,則其儀節,必為感情之所發見,而後謂之禮。否則意所不屬,而徒拘牽於形式之間,是芻狗耳。儀節愈繁,而心情愈鄙,自非徇浮華好諂諛之人,又孰能受而不斥者。故禮以愛敬為本。 愛敬之情,人類所同也,而其儀節,則隨其社會中生活之狀態,而不能無異同。近時國際公私之交,大擴於古昔,交際之儀節,有不可以拘墟者,故中流以上之人,於外國交際之禮,亦不可不致意焉。 讓之為用,與禮略同。使人互不相讓,則日常言論,即生意見,親舊交際,動輒齟齬。故敬愛他人者,不務立異,不炫所長,務以成人之美。蓋自異自炫,何益於己,徒足以取厭啟爭耳。虛心平氣,好察邇言,取其善而不翹其過,此則謙讓之美德,而交際之要道也。 排斥他人之思想與信仰,亦不讓之一也。精神界之科學,尚非人智所能獨斷。人我所見不同,未必我果是而人果非,此文明國憲法,所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之則也。苟當討論學術之時,是非之間,不能異立,又或於履行實事之際,利害之點,所見相反,則誠不能不各以所見,互相駁詰,必得其是非之所在而後已。然亦宜平心以求學理事理之關係,而不得參以好勝立異之私意。至於日常交際,則他人言說雖與己意不合,何所容其攻詰,如其為之,亦徒彼此忿爭,各無所得已耳。溫良謙恭,薄責於人,此不可不注意者。至於宗教之信仰,自其人觀之,一則為生活之標準,一則為道德之理想,吾人決不可以輕侮嘲弄之態,侵犯其自由也。由是觀之,禮讓者,皆所以持交際之秩序,而免其齟齬者也。然人固非特各人之交際而已,於社會全體,亦不可無儀節以相應,則所謂威儀也。 威儀者,對於社會之禮讓也。人嘗有於親故之間,不失禮讓,而對於社會,不免有粗野傲慢之失者,是亦不思故耳。同處一社會中,則其人雖有親疏之別,而要必互有關係,苟人人自親故以外,即復任意自肆,不顧取厭,則社會之愛力,為之減殺矣。有如垢衣被發,呼號道路,其人雖若自由,而使觀之者不勝其厭忌,可謂之不得罪於社會乎?凡社會事物,各有其習慣之典例,雖違者無禁,犯者無罰,而使見而不快,聞而不慊,則其為損於人生之幸福者為何如耶!古人有言,滿堂飲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則舉座為之不歡,言感情之相應也。乃或於置酒高會之時,白眼加人,夜郎自大,甚或罵座擲杯,凌侮儕輩,則豈非蠻野之遺風,而不知禮讓為何物歟。歐美諸國士夫,於宴會中,不談政治,不說宗教,以其易啟爭端,妨人歡笑,此亦美風也。 凡人見邀赴會,必預審其性質如何,而務不失其相應之儀表。如會葬之際,談笑自如,是為幸人之災,無禮已甚,凡類此者,皆不可不致意也。 (第四章 國家) (第一節 總論) 國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謂,謂以獨立全能之主權,而統治其居於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又謂之國家者,則以視一國如一家之故。是故國家者,吾人感覺中有形之名,而國家者,吾人理想中無形之名也。 國為一家之大者,國人猶家人也。於多數國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權之元首,猶於若干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權之家主也。家主有統治之權,以保護家人權利,而使之各盡其本務。國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統治人民,亦所以保護國民之權利,而使各盡其本務,以報效於國家也。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棄其本務,則一家離散,而家族均被其禍。一國之民,各顧其私,而不知奉公,則一國擾亂,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權利,則必有與之相當之義務。而有義務,則亦必有與之相當之權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廢。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權利,則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奪我一物之義務,此國家與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國家既有保護人之義務,則必有可以行其義務之權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國家保護之權利,則其對於國家,必有當盡之義務,蓋可知也。 人之權利,本無等差,以其大綱言之,如生活之權利,職業之權利,財產之權利,思想之權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權利,而人或侵之,則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則借國家之權力以防遏之,是謂人人所有之權利,而國家所宜引為義務者也。國家對於此事之權利,謂之公權,即國家所以成立之本。請詳言之。 權漫無制限,則流弊甚大。如二人意見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權利被侵為口實。由此例推,則使人人得濫用其自衛權,而不受公權之限制,則無謂之爭鬩,將日增一日矣。 於是乎有國家之公權,以代各人之自衛權,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夫國家既有為人防衛之權利,則即有防衛眾人之義務,義務愈大,則權利亦愈大。故曰:國家之所以成立者,權力也。 國家既以權力而成立,則欲安全其國家者,不可不鞏固其國家之權力,而慎勿毀損之,此即人民對於國家之本務也。 (第二節法律) 吾人對於國家之本務,以遵法律為第一義。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利者也。人之意志,恆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慾所誘,以致有損人利己之舉動。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否則法律修明,國民恪遵而勿失,則社會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業,由之而無擾,人人得盡其心力,以從事於職業,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賜;而要非國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顧世人知法律之當遵矣,而又謂法律不皆允當,不妨以意為從違,是徒啟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國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議法之人,知識淺隘,或以政黨之故,意見偏頗,亦有立法之初,適合社會情勢,歷久則社會之情勢漸變,而法律如故,因不能無方鑿圓枘之弊,此皆國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則政府固當速圖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見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後已。唯其新法未定之期,則不能不暫據舊法,以維持目前之治安。何則?其法雖弊,尚勝於無法也,若無端抉而去之,則其弊可勝言乎? 法律之別頗多,而大別之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規定政府之體裁,及政府與人民之關係者也。刑法者,所以預防政府及人民權利之障害,及罰其違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關係,防將來之爭端,而又判臨時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據法治事之人。國民既遵法律,則務勿撓執法者之權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執法之權也。且法律者,國家之法律,官吏執法,有代表國家之任,吾人又以愛重國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學術才能者不能任。學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獨不足敬乎? 官吏之長,是為元首。立憲之國,或戴君主,或舉總統,而要其為官吏之長一也,既知官吏之當敬,而國民之當敬元首,無待煩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節 租稅) 家無財產,則不能保護其子女,唯國亦然。苟無財產,亦不能保護其人民。蓋國家內備奸宄,外禦敵國,不能不有水陸軍,及其應用之艦壘器械及糧餉;國家執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監獄;國家圖全國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開溝渠,設燈台,啟公囿,立學堂,建醫院,及經營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諸事,無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給以祿俸。然則國家應出之經費,其浩大可想也,而擔任此費者,厥維厥維:乃是。厥,乃,才。享有國家各種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納租稅之義務也。 人民之當納租稅,人人知之,而間有苟求倖免者,營業則匿其歲入,不以實報,運貨則繞越關津,希圖漏稅,其他舞弊營私,大率類此。是上則虧損國家,而自荒其義務;下則卸其責任之一部,以分擔於他人。故以國民之本務繩之,謂之無愛國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繩之,亦不免於欺罔之罪矣。 (第四節 兵役) 國家者,非一人之國家,全國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國家有慶,全國之人共享之,則國家有急,全國之人亦必與救之。國家之有兵役,所以備不虞之急者也。是以國民之當服兵役,與納租稅同,非迫於法律不得已而為之,實國民之義務,不能自已者也。 國之有兵,猶家之有閫人焉。其有城堡戰堡也,猶家之有門牆焉。家無門牆,無閫人,則盜賊接踵,家人不得高枕無憂。國而無城堡戰艦,無守兵,則外侮四逼,國民亦何以聊生耶?且方今之世,交通利便,吾國之人,工商于海外者,實繁有徒,自非祖國海軍,游弋重洋,則夫遠遊數萬里外,與五方雜處之民,角什一之利者,亦安能不受凌侮哉?國家之兵力,所關於互市之利者,亦非鮮矣。 國家兵力之關係如此,亦夫人而知之矣。然人情畏勞而惡死,一旦別父母,棄妻子,舍其本業而從事於壘艦之中,平日起居服食,一為軍紀所束縛,而不得自由,即有事變,則挺身彈刃之中,爭死生於一瞬,故往往有卻顧而不前者。不知全國之人,苟人人以服兵役為畏途,則轉瞬國亡家破,求幸生而卒不可得。如人人委身於兵役,則不必果以戰死,而國家強盛,人民全被其賜,此不待智者而可決,而人民又烏得不以服兵役為義務歟? 方今世界,各國無不以擴張軍備為第一義,雖有萬國公法以為列國交際之准,又屢開萬國平和會于海牙,若各以啟釁為戒者,而實則包藏禍心,恆思蹈瑕抵隙,以求一逞,名為平和,而實則亂世,一旦猝遇事變,如颶風忽作,波濤洶湧,其勢有不可測者。然則有國家者,安得不預為之所耶? (第五節 教育) 為父母者,以體育、德育、智育種種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則使之壯而自立,無墜其先業;一則使之賢而有才,效用於國家。前者為尋常父母之本務,後者則對於國家之本務也。誠使教子女者,能使其體魄足以堪勞苦,勤職業,其知識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資生活,其德行足以為國家之良民,則非特善為其子女,而且對於國家,亦無歉於義務矣。夫人類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為社會,為國家,自非智德齊等,殆不足以相生相養,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則有子女者,烏得怠其本務歟? 一國之中,人民之賢愚勤惰,與其國運有至大之關係。故欲保持其國運者,不可不以國民教育,施於其子弟,苟或以姑息為愛,養成放縱之習;即不然,而僅以利己主義教育之,則皆不免貽國家以泮渙之戚,而全國之人,亦受其弊,其子弟亦烏能倖免乎?蓋各國風俗習慣歷史政制,各不相同,則教育之法,不得不異。所謂國民教育者,原本祖國體制,又審察國民固有之性質,而參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權,即在國家,所以免教育主義之衝突,而造就全國人民,使皆有國民之資格者也。是以專門之教育,雖不妨人人各從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則不可不以國民教育為準,有子女者慎之。 (第六節 愛國) 愛國心者,起於人民與國土之感情,猶家人之愛其居室田產也。開國之民,逐水草而徙,無定居之地,則無所謂愛國。及其土著也,畫封疆,辟草萊,耕耘建築,盡瘁於斯,而後有愛戀土地之心,是謂愛國之濫觴。至於土地漸廓,有城郭焉,有都邑焉,有政府而執事焉。自其法律典例之成立,風俗習慣之沿革,與夫語言文章之應用,皆畫然自成為一國,而又與他國相交涉,於是乎愛國之心,始為人民之義務矣。 人民愛國心之消長,為國運之消長所關。有國於此,其所以組織國家之具,雖莫不備,而國民之愛國心,獨無以副之,則一國之元氣,不可得而振興也。彼其國土同,民族同,言語同,習慣同,風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關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獻傳說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協同從事之興會,然苟非有愛國心以為之中堅,則其民可與共安樂,而不可與共患難。事變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故愛國之心,實為一國之命脈,有之,則一切國家之原質,皆可以陶冶於其爐錘之中;無之,則其餘皆駢枝也。 愛國之心,雖人人所固有,而因其性質之不同,不能無強弱多寡之差,既已視為義務,則人人以此自勉,而後能以其愛情實現於行事,且亦能一致其趣向,而無所參差也。 人民之愛國心,恆隨國運為盛衰。大抵一國當將盛之時,若垂亡之時,或際會大事之時,則國民之愛國心,恆較為發達。國之將興也,人人自奮,思以其國力冠絕世界,其勇往之氣,如日方升。昔羅馬暴盛之時,名將輩出,士卒致死,因而併吞四鄰,其己事也。國之將衰也,或其際會大事也,人人懼祖國之淪亡,激勵忠義,挺身赴難,以挽狂瀾於既倒,其悲壯沉痛亦有足偉者,如亞爾那溫克特里之於瑞士,哥修士孤之于波蘭是也。 由是觀之,愛國心者,本起於人民與國土相關之感情,而又為組織國家最要之原質,足以挽將衰之國運,而使之隆盛,實國民最大之義務,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 (第七節 國際及人類) 大地之上,獨立之國,凡數十。彼我之間,聘問往來,亦自有當盡之本務。此雖外交當局者之任,而為國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體也。 以道德言之,一國猶一人也,唯大小不同耳。國有主權,猶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猶人之有意志也。其維安寧,求福利,保有財產名譽,亦猶人權之不可侵焉。 國家既有不可侵之權利,則各國互相愛重,而莫或相侵,此為國際之本務。或其一國之權利,為他國所侵,則得而抗拒之,亦猶私人之有正當防衛之權焉。唯其施行之術,與私人不同。私人之自衛,特在法律不及保護之時,苟非迫不及待,則不可不待正於國權。國家則不然,各國並峙,未嘗有最高之公權以控制之,雖有萬國公法,而亦無強迫執行之力。故一國之權利,苟被侵害,則自衛之外,別無他策,而所以實行自衛之道者,戰而已矣。 戰之理,雖起於正當自衛之權,而其權不受控制,國家得自由發斂之,故常為野心者之所濫用。大凌小,強侮弱,雖以今日盛唱國際道德之時,猶不能免。唯列國各盡其防衛之術,處攻勢者,未必有十全之勝算,則苟非必不得已之時,亦皆憚於先發。於是國際齟齬之端,間亦恃萬國公法之成文以公斷之,而得免於戰禍焉。 然使兩國之爭端,不能取平於樽俎之間,則不得不以戰役決之。開戰以後,苟有可以求勝者,皆將無所忌而為之,必屈敵人而後已。唯敵人既屈,則目的已達,而戰役亦於是畢焉。 開戰之時,於敵國兵士,或殺傷之,或俘囚之,以殺其戰鬥力,本為戰國應有之權利,唯其婦孺及平民之不攜兵器者,既不與戰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敵國之城郭堡壘,固不免於破壞,而其他工程之無關戰役者,亦不得妄有毀損。或占而有之,以為他日賠償之保證,則可也。其在海戰,可以捕敵國船艦,而其權唯屬國家,若縱兵擄掠,則與盜賊奚擇焉? 在昔人文未開之時,戰勝者往往焚敵國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謂借戰勝之餘威,以逞私慾,其戾於國際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漸明,則戰勝者之權利,亦已漸有範圍,而不至復如昔日之橫暴,則亦道德進步之一征也。 國家者,積人而成,使人人實踐道德,而無或悖焉,則國家亦必無非理悖德之舉可知也。方今國際道德,雖較進於往昔,而野蠻之遺風,時或不免,是亦由人類道德之未盡善,而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 人類之聚處,雖區別為各家族、各社會、各國家,而離其各種區別之界限而言之,則彼此同為人類,故無論家族有親疏、社會有差等,國家有與國、敵國之不同,而既已同為人類,則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務可知也。 人類相待之本務如何?曰:無有害於人類全體之幸福,助其進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篤於家族者,或不免漠然於社會,然而社會之本務,初不與家族之本務相妨。忠於社會者,或不免不經意於國家,然而國家之本務,乃適與社會之本務相成。然則愛國之士,屏斥世界主義者,其未知人類相待之本務,固未嘗與國家之本務相衝突也。 譬如兩國開戰,以互相殺傷為務者也。然而有紅十字會者,不問其傷者為何國之人,悉噢咻而撫循之,初未嘗與國家主義有背也。夫兩國開戰之時,人類相待之本務,尚不以是而間斷,則平日蓋可知矣。 (第五章 職業) (第一節 總論) 凡人不可以無職業,何則?無職業者,不足以自存也。人雖有先人遺產,苟優遊度日,不講所以保守維持之道,則亦不免於喪失者。且世變無常,千金之子,驟失其憑藉者,所在多有,非素有職業,亦奚以免於凍餒乎? 有人於此,無材無藝,襲父祖之遺財,而安於怠廢,以道德言之,謂之遊民。遊民者,社會之公敵也。不唯此也,人之身體精神,不用之,則不特無由暢發,而且日即於耗廢,過逸之弊,足以戕其天年。為財產而自累,愚亦甚矣。既有此資財,則奚不利用之,以講求學術,或捐助國家,或興舉公益,或旅行遠近之地,或為人任奔走周旋之勞,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而又可以自練其身體及精神,以增進其智德;較之飽食終日,以多財自累者,其利害得失,不可同日而語矣。夫富者,為社會所不可少,即貨殖之道,亦不失為一種之職業,但能善理其財,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於社會,則又孰能以無職業之人目之耶? 人不可無職業,而職業又不可無選擇。蓋人之性質,於素所不喜之事,雖勉強從事,輒不免事倍而功半;從其所好,則勞而不倦,往往極其造詣之精,而漸有所闡明。故選擇職業,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 自擇職業,亦不可以不慎,蓋人之於職業,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於其各種憑藉之資,大有關係。嘗有才識不出中庸,而終身自得其樂;或抱奇才異能,而以坎坷不遇終者;甚或意匠慘澹,發明器械,而絀於資財,齎志以沒。世界蓋嘗有多許之奈端、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鮮,良可慨也。是以自擇職業者,慎勿輕率妄斷,必詳審職業之性質,與其義務,果與己之能力及境遇相當否乎,即不能輒決,則參稽於老成練達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職業中,莫不有特享榮譽之人,蓋職業無所謂高下,而榮譽之得否,仍關乎其人也。其人而賢,則雖屠釣之業,亦未嘗不可以顯名,唯擇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襲父兄之業,至為利便,何則?幼而狎之,長而習之,耳濡目染,其理論方法,半已領會於無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謂遺傳者。自高、曾以來,歷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別發達之點,而器械圖書,亦復積久益備,然則父子相承,較之崛起而立業,其難易遲速,不可同年而語。我國古昔,如歷算醫藥之學,率為世業,而近世音律圖畫之技,亦多此例,其明徵也。唯人之性質,不易揆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種之關係,亦非無齟齬於世業者,此則不妨別審所宜,而未可以膠柱而鼓瑟膠柱者也。 自昔區別職業,士、農、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簡,泰西學者,以計學之理區別之者,則又人自為說,今核之於道德,則不必問其業務之異同,而第以義務如何為標準,如勞心、勞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類生計之關係言之,則可大別為二類:一出其資本以營業,而借勞力於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報於人者。甲為傭者,乙為被傭者,二者義務各異,今先概論之,而後及專門職業之義務焉。 (第二節 傭者及被傭者) 傭者以正當之資本,若智力,對於被傭者,而命以事務給以傭值者也,其本務如下: 凡給於被傭者之值,宜視普通工值之率而稍豐贍之,第不可以同盟罷工,或他種迫脅之故而驟豐其值。若平日無先見之明,過嗇其值,一遇事變,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傭者之所要求,則鮮有不出入懸殊,而自敗其業者。 傭者之於被傭者,不能謂值之外,別無本務,蓋尚有保護愛撫之責。雖被傭者未嘗要求及此,而傭者要不可以不自盡也。如被傭者當勞作之時,猝有疾病事故,務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財產,激勵貯蓄之法,亦宜代為謀之。唯當行以誠懇側怛之意,而不可過於干涉,蓋干涉太過,則被傭者不免自放其責任,而失其品格也。 傭者之役使被傭者,其時刻及程度,皆當有制限,而不可失之過酷,其在婦稚,尤宜善視之。 凡被傭者,大抵以貧困故,受教育較淺,故往往少遠慮,而不以貯蓄為意,業繁而值裕,則濫費無節;業耗而傭儉,則口腹不給矣。故傭者宜審其情形,為設立保險公司,貯蓄銀行,或其他慈善事業,為割其傭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備不時之需。如見有博弈飲酒,耽逸樂而害身體者,宜懇切勸諭之。 凡被傭者之本務,適與傭者之本務相對待。 被傭者之於傭者,宜摯實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蓋彼以有資本之故,而購吾勞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資財,此亦社會分業之通例,而自有兩利之道者也。 被傭者之操作,不特為對於傭者之義務,而亦為自己之利益。蓋怠惰放佚,不唯不利於傭者,而於己亦何利焉?故摯實勤勉,實為被傭者至切之本務也。 休假之日,自有樂事,然亦宜擇其無損者。如沉湎放蕩,務宜戒之。若能乘此暇日,為親戚朋友協助有益之事,則尤善矣。 凡人之職業,本無高下貴賤之別。高下貴賤,在人之品格,而於職業無關也。被傭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學理,尋覽報章雜誌之屬,以通曉時事,或聽絲竹,觀圖畫,植花木,以優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傭值之多寡,恆視其製作品之售價以為準。自被傭者觀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准之於定率者。若要求過多,甚至糾結朋黨,挾眾力以脅主人,則亦謬矣。 有欲定畫一之傭值者,有欲專以時間之長短,為傭值多寡之准者,是亦謬見也。蓋被傭者,技能有高下,操作有勤惰,責任有重輕,其傭值本不可以齊等,要在以勞力與報酬,相為比例,否則適足以勸惰慢耳。唯被傭者,或以疾病事故,不能執役,而傭者仍給以平日之值,與他傭同,此則特別之惠,而未可視為常例者也。 孟子有言,無恆產者無恆心。此實被傭者之通病也。唯無恆心,故動輒被人指嗾,而為疏忽暴戾之舉,其思想本不免偏於同業利益,而忘他人之休戚,又常以濫費無節之故,而流於睏乏,則一旦紛起,雖同業之利益,亦有所不顧矣,此皆無恆心之咎,而其因半由於無恆產,故為被傭者圖久長之計,非平日積恆產而養恆心不可也。 農夫最重地產,故安土重遷,而能致意於鄉黨之利害,其摯實過於工人。唯其有恆產,是以有恆心也。顧其見聞不出鄉黨之外,而風俗習慣,又以保守先例為主,往往知有物質,而不知有精神,謀衣食,長子孫,囿於目前之小利,而不遑遠慮。即子女教育,亦多不經意,更何有於社會公益、國家大計耶?故啟發農民,在使知教育之要,與夫各種社會互相維繫之道也。 我國社會間,貧富懸隔之度,尚不至如歐美各國之甚,故均富主義,尚無蔓延之慮。然世運日開,智愚貧富之差,亦隨而日異,智者富者日益富,愚者貧者日益窮,其究也,必不免於懸隔,而彼此之衝突起矣。及今日而預杜其弊,唯在教育農工,增進其智識,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 (第三節 官吏) 傭者及被傭者之關係,為普通職業之所同。今更將專門職業,舉其尤重要者論之。 官吏者,執行法律者也。其當具普通之智識,而熟於法律之條文,所不待言,其於職務上所專司之法律,尤當通其原理,庶足以應蕃變之事務,而無失機宜也。 為官吏者,既具職務上應用之學識,而其才又足以濟之,宜可稱其職矣。而事或不舉,則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職務過繁,未嘗無日不暇給之苦,然使日力有餘,而怠惰以曠其職,則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為勤劬,而治事不循條理,則顧此失彼,亦且勞而無功。故勤與精,實官吏之義務也。世界各種職業,雖半為自圖生計,而既任其職,則即有對於委任者之義務。況官吏之職,受之國家,其義務之重,有甚於工場商肆者。其職務雖亦有大小輕重之別,而其對於公眾之責任則同。夫安得漫不經意,而以不勤不精者當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為也。然或有為而無守,則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黷貨,曰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國,所定月俸,足以給其家庭交際之費而有餘,苟其貪黷無厭,或欲有以供無謂之糜費,而於應得俸給以外,或徵求賄賂,或侵蝕公款,則即為公家之罪人,雖任事有功,亦無以自蓋其愆矣。至於理財徵稅之官,尤以此為第一義也。 官吏之職,公眾之職也,官吏當任事之時,宜棄置其私人之資格,而純以職務上之資格自處。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參以私心,夫徵辟僚屬,誠不能不取資於所識,然所謂所識者,乃識其才之可以勝任,而非交契之謂也。若不問其才,而唯以平日關係之疏密為斷,則必致僨事。又或以所治之事,與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關係,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廢公之舉,官吏宜懸為厲禁者也。 官吏之職務,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關係則尤大。何也?國家之法律,關於人與人之爭訟者,曰民事法;關於生命財產之罪之刑罰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為裁判者,司法官也。 凡職業各有其專門之知識,為任此職業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醫生之於生理學,舟師之於航海術,司法官之於法律學,則較之他種職業,義務尤重,以其關於人間生命之權利也。使司法官不審法律精意,而妄斷曲直,則貽害於人間之生命權至大,故任此者,既當有預蓄之知識;而任職以後,亦當以暇日孜孜講求之。 司法官介立兩造間,當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權貴,蓋法庭之上,本無貴賤上下之別也。若乃妄納賕贓,顛倒是非,則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寬嚴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務,凡刑事裁判,苟非糾紛錯雜之案,按律擬罪,殆若不難,然寬嚴之際,差以毫釐,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於民事裁判,尤易以意為出入,慎勿輕心更易之。 大抵司法官之失職,不盡在學識之不足,而恆失之於輕忽,如集證不完,輕下斷語者是也。又或證據盡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則狡妄之供詞,舞文之辯護,偽造之憑證,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顛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預儲學識之為要,而尤當養其清明之心力也。 (第四節 醫生) 醫者,關於人間生死之職業也,其需專門之知識,視他職業為重。苟其於生理解剖,疾病症候,藥物性效,研究未精,而動輒為人診治,是何異於挾刃而殺人耶? 醫生對於病者,有守秘密之義務。蓋病之種類,亦或有憚人知之者,醫生若無端濫語於人,既足傷病者之感情,且使後來病者,不敢以秘事相告,亦足以為診治之妨礙也。 醫生當有冒險之性質,如傳染病之類,雖在己亦有危及生命之虞,然不能避而不往,至於外科手術,尤非以沉勇果斷者行之不可也。 醫生之於病者,尤宜懇切,技術雖精,而不懇切,則不能有十全之功。蓋醫生不得病者之信用,則醫藥之力,已失其半,而治精神病者,尤以信用為根據也。 醫生當規定病者飲食起居之節度,而使之恪守,若縱其自肆,是適以減殺醫藥之力也。故醫生當勿欺病者,而務有以鼓勵之,如其病勢危篤,則尤不可不使自知之而自慎之也。 無論何種職業,皆當以康強之身體任之,而醫生為尤甚。遇有危急之病,祁寒盛暑,微夜侵晨,亦皆有所不避。故務強健其身體,始有以赴人之急,而無所濡滯。如其不能,則不如不任其職也。 (第五節 教員) 教員所授,有專門學、普通學之別,皆不可無相當之學識。而普通學教員,於教授學科以外,訓練管理之術,尤重要焉。不知教育之學,管理之法,而妄任小學教員,則學生之身心,受其戕賊,而他日必貽害於社會及國家,其罪蓋甚於庸醫之殺人。願任教員者,不可不自量焉。 教員者,啟學生之知識者也。使教員之知識,本不豐富,則不特講授之際,不能詳密,而學生偶有質問,不免窮於置對,啟學生輕視教員之心,而教授之效,為之大減。故為教員者,於其所任之教科,必詳博綜貫,肆應不窮,而後能勝其任也。 知識富矣,而不諳教授管理之術,則猶之匣劍帷燈,不能展其長也。蓋授知識於學生者,非若水之於盂,可以挹而注之,必導其領會之機,挈其研究之力,而後能與之俱化,此非精於教授法者不能也。學生有勤惰靜躁之別,策其惰者,抑其躁者,使人人皆專意向學,而無互相擾亂之慮,又非精於管理法者不能也。故教員又不可不知教授管理之法。 教員者,學生之模範也。故教員宜實行道德,以其身為學生之律度,如衛生宜謹,束身宜嚴,執事宜敏,斷曲直宜公,接人宜和,懲忿而窒慾,去鄙倍而遠暴慢,則學生日熏其德,其收效勝於口舌倍蓰矣。 (第六節 商賈) 商賈亦有傭者與被傭者之別。主人為傭者,而執事者為被傭者。被傭者之本務,與農工略同。而商業主人,則與農工業之傭者有異。蓋彼不徒有對於被傭者之關係,而又有其職業中之責任也。農家產物之美惡,自有市價,美者價昂,惡者價絀,無自而取巧。工業亦然,其所製作,有精粗之別,則價值亦緣之而為差,是皆無關於道德者也。唯商家之貨物,及其貿易之法,則不能不以道德繩之,請言其略。 正直為百行之本,而於商家為尤甚。如貨物之與標本,理宜一致,乃或優劣懸殊,甚且性質全異,乘購者一時之不檢,而矯飾以欺之,是則道德界之罪人也。 且商賈作偽,不特悖於道德而已,抑亦不審利害,蓋目前雖可攫錙銖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損者無窮。如英人以商業為立國之本,坐握宇內商權,雖由其勇於赴利,敏於乘機,具商界特宜之性質,而要其恪守商業道德,有高尚之風,少鄙劣之情,實為得世界信用之基本焉。蓋英國商人之正直,習以成俗,雖宗教亦與有力,而要亦閱歷所得,知非正直必不足以自立,故深信而篤守之也。索士比亞索士比亞:今譯作莎士比亞。有言:「正直者,上乘之策略。」豈不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