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生存規矩 · 第六章 風俗篇:習以為常的不一定是正確的

南人與北人 / 根深蒂固的南北之見 在新式的交通工具沒有輸入中國以前,高山和大川把中國分成若干自然區域,每一區域因地理上的限制和歷史上的關係,自然地形成它的特殊色彩,保有它的方言和習慣。除開少數的商旅和仕宦以外,大部分人都窒處鄉里,和外界不相往來。經過長期的歷史上的年代,各地的地方色彩愈加濃厚,排他性因之愈強,不肯輕易接受新的事物。《漢書·地理志》記秦民有先王遺風,好稼穡,務本業;巴、蜀民食稻魚,無凶年憂,俗不愁苦,而輕易淫佚,柔弱褊阨;周人巧偽趨利,貴財賤義,高富下貧,熹為商賈,不好仕宦;燕俗愚悍少慮,輕薄無威,亦有所長,敢於急人;吳民好用劍,輕死易發;鄭土陿而險,山居谷汲,男女亟聚會,其俗淫……是說明地方性的好例。 到統一以後,各地政治上的界限雖已廢除,但其特性仍因其特殊的地理環境而被保留。雖然中間曾經過若干次的流徙和婚姻的結合,使不同地域的人有混合同化的機會,但這也只限於鄰近的區域,較遠的和極遠的人仍是處於截然不同的社會生活。例如吳越相鄰,這兩地的方言、習慣,及日常生活、文化水準便相去不遠,比較能互相了解。但如秦、越則處於「風馬牛不相及」的地位,雖然是同文同族,卻各有不同的方言,不同的習慣,不同的日常生活,差別極遠。以此,在地理上比較接近的區域便自然地發生聯繫,自成一組,在發生戰事或其他問題時,同區域的人和同組的人便一致起而和他區他組對抗。在和平時,也常常因權力的爭奪發揮排他性,排斥他區他組的人物。這種情形從政治史上去觀察,可以得到許多極好的例證。 依著自然的河流,區分中國為南北二部,南人北人的名詞因此也常被政治家所提出。過去歷史上的執政者大抵多起自北方,因之政權就常在北人手中,南人常被排斥。例如《南史·張緒傳》: 齊高帝欲用張緒為僕射,以問王儉。儉曰:「緒少有佳譽,誠美選矣。南士由來少居此職。」褚彥回曰:「儉少年或未諳耳。江左用陸玩、顧和,皆南人也。」儉曰:「晉氏衰政,未可為則。」 同書《沈文季傳》: 宋武帝謂文季曰:「南士無僕射,多歷年所。文季曰:南風不競,非復一日。」 可見即使是在南朝,「南士」也少居要路,東晉用南人執政,至被譏為衰政。 北宋初期至約定不用南人為相,釋文瑩《道山清話》: 太祖常有言不用南人為相,國史皆載,陶谷《開基萬年錄》《開寶史譜》皆言之甚詳,雲太祖親寫南人不得坐吾此堂,刻石政事堂上。 《通鑑》亦記: 宋真宗久欲相王欽若。王旦曰:「臣見祖宗朝未嘗有南人當國者。雖古稱立賢無方,然須賢士乃可。臣為宰相,不敢阻抑人,此亦公議也。」乃止欽若入相。欽若語人曰:「為子明遲我十年作宰相。」 當國大臣亦故意排斥南人,不令得志,《江鄰幾雜誌》記: 寇萊公性自矜,惡南人輕巧。蕭貫當作狀元,萊公進曰:「南方下國,不宜冠多士,遂用蔡齊。」出院顧同列曰:「又與中原奪得一狀元。」 《宋史·晏殊傳》: 晏殊字同叔,撫州臨川人,七歲能屬文。景德初張知白安撫江南,以神童薦之。帝召殊與進士千餘人並試廷中,殊神氣不懾,援筆立成。帝嘉賞,賜同進士出身。宰相寇準曰:「殊江外人。」帝顧曰:「張九齡非江外人耶?」 蒙古人入主中原後,南人仍因歷史的關係而被擯斥。《元史·程鉅夫傳》: 至元二十四年(1287)立尚書省,詔以為參知政事,鉅夫固辭。又命為御史中丞,台臣言鉅夫南人,且年少。帝大怒曰:「汝未用南 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台院必參用南人。」 雖經世祖特令進用南人,可是仍不能打破這根深蒂固的南北之見,南人仍被輕視,為北人所嫉妒。同書《陳孚傳》: 至元三十年(1293)陳孚使安南還,帝方欲寘之要地,而廷臣以孚南人,且尚氣,頗嫉忌之。遂除建德路總管府治中。 《元明善傳》說得更是明白: 明善與虞集初相得甚歡。後至京師,乃復不能相下。董士選屬明善曰:「復初(明善)與伯生(集)他日必皆光顯,然恐不免為人構間。復初中原人也,仕必當道。伯生南人也,將為復初摧折。今為我飲此酒,慎勿如是。」 南人至被稱為「臘雞」,葉子奇《草木子》說: 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為臘雞,至以相訾詬,蓋臘雞為南方饋北人之物也,故云。 到明起於江南,將相均江淮子弟,南人得勢。幾個有見識的君主卻又矯枉過正,深恐南人懷私擯斥北士,特別建立一種南北均等的考試制度。在此制度未創設以前,且曾發生因南北之見而引起的科場大案。《明史·選舉志》記: 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自洪武,丁丑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人皆南士。三月廷試擢陳䢿為第一,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讀張信十二人復按,䢿亦與焉。帝怒猶不已,悉誅信蹈及陳䢿等,戍三吾於邊。親自閱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復廷試,以韓克忠為第一,皆北士也。 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為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成化二十二年(1486),四川人萬安周弘謨當國,曾減南北各二名以益於中。至弘治二年(1489)仍復舊制。到正德初年(1506),劉瑾(陝西人)、焦芳(河南人)用事,增鄉試額,陝西為百人,河南為九十五,山東、山西均九十。又以會試分南、北、中卷為不均,增四川額十名併入南卷,其餘併入北卷,南北均取百五十名。瑾、芳敗,又復舊制。天順四年(1460)又令不用南人為庶吉士,《可齋雜記》說: 天順庚辰春廷試進士第一甲,得王夔等三人。後數日上召李賢諭曰:「永榮宣德中咸教養待用,今科進士中可選人物正當者二十餘人為庶吉士,止選北方人,不用南人。南方若有似彭時者方選取。」賢出以語時,時疑賢欲抑南人進北人,故為此語,因應之曰:「立賢無方,何分南北。」賢曰:「果上意也,奈何!已而內官牛玉復傳上命如前,令內閣會吏部同選。」時對玉曰:「南方士人豈獨時比,優於時者亦甚多也。」玉笑曰:「且選來看。」是日賢與三人同詣吏部,選得十五人,南方止三人,而江南惟張元禎得與雲。 但在實際上,仍不能免除南北之見,例如《朝野記略》所記一事: 正德戊辰,康對山海(陝西人)同考會試,場中擬高陵呂仲木柟為第一,而主者置之第六。海忿,言於朝曰:「仲木天下士也,場中文卷無可與並者;今乃以南北之私,忘天下之公,蔽賢之罪,誰則當之。會試若能屈矣,能屈其廷試乎?」時內閣王濟之(鏊,震澤人)為主考,甚怨海焉。及廷試,呂果第一人,又甚服之。 到末年吳、楚、浙、宣、昆諸黨更因地立黨,互相攻擊排斥,此伏彼起,一直鬧到亡國。 在異族割據下或統治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關係愈加尖銳化。如南北朝時期「索虜」「島夷」之互相蔑視,元代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社會階級差異,清代前期之滿漢關係及漢人之被虐待、殘殺、壓迫。在這情形下,漢族又被看作一個整體——南人。在這整體之下的北人和南人卻並不因整個民族之受壓迫而停止帶有歷史性的歧視和互相排斥,結果是徒然分化了自己的力量,延長和擴大征服者的統治權力。這在上舉元代的幾個例證中已經說明了這個具體的事實了。 也許在近百年史中最值得紀念的大事,是新式的交通工具及方法之輸入。它使高山大川失卻其神秘性,縮短了距離和時間,無形中使幾千年來的南北之見自然消除,建設了一個新的、統一的民族。 古人的坐跪拜 / 問中國人為什麼要跪? 年輕時候看舊戲,老百姓見官得跪著,小官見大官得跪著,大官見皇帝也得跪著,跪之不足,有時還得拜上幾拜,心裡好生納罕,好像人們長著膝蓋就是為著跪、拜似的,為什麼會有這種禮節呢? 後來讀了些書,證明戲台上的跪、拜,確是反映了古代人們的生活禮節。例如清末大學士瞿鴻禨的日記上,就記載著清朝的宰相們和皇帝、皇太后談話的時候,都一溜子跪在地上,他們大多數人都年紀大了,聽覺不好,跪在後邊的聽不清楚皇帝說的什麼,就只好推推前邊跪的人,問到底說的是什麼。有的筆記還記著這些年老的大官,怕跪久了支持不住,特地在褲子中間加襯一些東西,名為護膝。而且,不只是宮廷、官府如此,民間也是這樣的,如蔡邕《飲馬長城窟行》:「長跪讀素書,書上竟何如?」古詩:「上山采蘼蕪,下山逢故夫,長跪問故夫,新人復何如?」《後漢書·梁鴻傳》說,孟光嫁給梁鴻,帶了許多嫁妝,過門七天,梁鴻不跟她說話,孟光就跪在床下請罪。《孔雀東南飛》:「府吏長跪告,伏維啟阿母。」可見婦女對男子、兒子對母親也是有長跪的禮節的。 這到底是什麼緣故呢? 原來古代人是席地而坐的,那時候沒有椅子、桌子之類的家具,不管人們在社會上地位的高低,都只能在地上鋪一條蓆子,坐在地上。例如漢文帝和賈誼談話,談到夜半,談得很投機,文帝不覺前席,坐得靠近賈誼一些,聽取他的意見。至於三國時代管寧和華歆因為志趣不同,割席的故事,更是盡人皆知,不必細說了。正因為人們日常生活、學習也罷,工作也罷,都是坐在地上的,所以跪、拜就成為表示禮節的方式了。宋朝朱熹對坐、跪、拜之間的關係,有很好的說明。他說:「古人坐著的時候,兩膝著地,腳掌朝上,身子坐在腳掌上,就像現在的胡跪。要和人打招呼——肅拜,就拱兩手到地:頓首呢,是把頭頓於手上;稽首則不用手,而以頭著地,像現在的禮拜,這些禮節都是因為跪坐著而表示恭敬的。至於跪和坐又有小小不同處:跪是膝著地,伸腰及股,坐呢?膝著地,以臀著腳掌,跪有危義,坐則稍安。」(1) 從朱子這篇文章看來,宋朝人已經弄不清跪、坐、拜的由來了,所以朱熹得作這番考證。 有人不免提出疑問,人們都坐在地上,又怎麼能工作和吃飯呢?這也不必擔心,古人想出了辦法,製造了一種小案,放在席上,可用以寫字、吃飯。梁鴻和孟光夫妻相敬如賓,吃飯的時候,孟光一切準備好了,舉案齊眉。把案舉高到齊眉毛,這個案是很小很輕的,要不然,像今天一般桌子那樣大小,孟光就非是個大力士不可。 因為古代人們都是坐在地上的,所以就得講清潔衛生,要不然,一地的灰塵,成天坐著,弄得很髒,成何體統? 到了漢朝後期,北方少數民族的一種家具——胡床,傳進來了,行軍時使用非常方便,曹操就曾坐在胡床上指揮作戰。後來從胡床一變而為家庭使用的椅子,椅子高了,就得有較高的桌子,從此人們就離開了蓆子,不再席地坐,改為坐椅子、凳子了。家庭也罷,機關也罷,內部的陳設也隨之而改變了。 人們的生活環境起了很大的變化,但是,根據席地而坐滋生的禮節,跪和拜卻仍舊習慣地繼承下來,坐和跪拜分了家,以此,跪和拜也就失去了原來生活上的意義,單純地成為表示敬意和等級差別的禮節了。 由此看來,不是我們的祖先喜愛跪拜,而是由生活方式、物質條件決定的。辛亥革命以後,不止革了皇帝的命,也革了跪、拜的命,不是很好的說明嗎? 古代的服裝及其他 / 嚴格的穿衣制度 在封建社會裡,也和今天一樣,人人都要穿衣裳。但是,有一點不同,衣裳的質料、顏色、花飾有極大講究,不能隨便穿,違反了制度,就會殺頭,甚至一家子都得陪著死。原來那時候,衣裳也是表示階級身份的。 以質料而論,綢、鍛、錦、繡、綃、綺等都是統治階級專用的,平民百姓只能穿布衣。以此,布衣就成為平民百姓的代名詞了,有些朝代還特地規定,做買賣的有錢人,即使買得起,也禁止著用這些材料。 以顏色而論,大紅、鵝黃、紫、綠等染料國內產量少,得從南洋等地進口,價格很貴。數量少,價錢貴,色彩好看,這樣,連色彩也被統治階級專利了。皇帝穿黃袍,最高級的官員穿大紅、大紫,以下的官員穿綠,皂隸穿黑。至於平民百姓,就只好穿白了,以此,「白衣」也成為平民百姓的代名詞。 至於花飾,在袍子上刺繡或者織成龍、鳳、獅子、麒麟、蟒、仙鶴、各種各樣的鳥等,也是按貴族、官僚的地位和等級分別規定的。平民百姓連繡一條小蟲兒小魚兒也不行,更不用說描龍畫鳳了。不但如此,在統治階級內部,也有極大講究,例如龍袍,只有皇帝才能穿,繡著鳳的服裝,只有皇后才配穿,即便是最大的官僚如穿這樣的服裝,就犯「僭用」「大逆不道」的罪惡,非死不可。 北宋時有一個大官僚,很能辦事,也得到皇帝信任。有一次多喝了一點酒,不檢點穿件黃衣服,被人看見告發,幾乎闖了大禍。 明太祖殺了很多功臣,其中有幾個戰功很大的,被處死的罪狀之一是僭用龍鳳服飾。 本來,貴族、官僚和平民都一樣長著眼睛鼻子,一樣黃臉皮,黑頭髮,一眼看去,如何能分出貴賤來?惟一區別的辦法是用衣裳的質料、色彩、花飾,構成等級地位的標識;特別是花飾,官員一般在官服的前胸繡上動物圖案,文官用鳥,武官用獸,其中又按品級分別規定哪一級用什麼鳥什麼獸,是一點也不能含糊的。這樣,不用看面貌,一看衣裳的顏色和花飾就知道是什麼地位的貴族,什麼等級的官員了。當然,襯配著衣裳的還有帽子、靴子,例如皇帝的平天冠,皇后和貴族婦女的鳳冠,官員的紗帽、朝靴,以及身上佩帶的紫金魚袋或者帽上的翎毛,坐的車飾,轎子的裝飾和抬轎的人數,和住的房子的高度,間數多少,用什麼瓦之類等等。 在北京,許多舊建築,主要是故宮,不是都蓋的是黃琉璃瓦嗎?這種房子只有皇帝才能住,再不,就是死去的皇帝,例如帝王廟。神佛也被優待,像北海的天王殿也用琉璃瓦,不過是雜色的。 為了確保專用的權利,歷代史書上都有輿服志這一類的專門記錄,在法律上也有專門的條款。 各個階級的人們規定穿用不同的服裝,住不同的房子,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絕對不許亂用。遵守規定的叫合於禮制,反之就是犯法。合於禮制的意思,就是維護封建秩序。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在統治階級控制力量削弱的時候,富商大賈突破規定,亂穿衣裳,模仿宮廷和官僚家庭打扮,或者索性拿錢買官爵,穿著品官服裝,招搖過市。至於農民起義戰爭爆發後,起義的人們根本不管這一套,愛穿什麼就穿什麼,那就更不用說了。 今天這些都已經成為歷史上的陳跡了。宮殿、王府、大官僚的邸第還可以看到,只是已經變了性質,例如故宮和天王殿都成為博物館,帝王廟辦了中學,成為人民大眾遊覽和學習的場所了。至於服裝,除了在博物館可以看到一些以外,人們還可在舞台上看到。 明代殉葬制度 / 從廢除殉葬到提倡節烈 明天順八年(1464)正月英宗大漸,遺詔罷宮妃殉葬。(2)這是明史上一件大事。在此以前,官妃殉葬是明代的成例。毛奇齡《彤史拾遺記》說:「初太祖……四十六妃陪葬孝陵,其中所殉惟宮人十數人。洪武三十一年七月建文帝以張鳳……十一人由錦衣衛所試百戶散騎舍人帶刀舍人進為本所千百戶,其官皆世襲,以諸人皆西宮殉葬宮人父兄,世所稱朝天女戶者也。成祖……十六妃葬長陵,中有殉者。仁宗殉五妃,其餘三妃以年終別葬金山。宣宗殉十妃。嗣後皆無殉,自英宗始。惟景泰帝尚以唐妃殉,則天順元年事在遺詔前。」(3)不但是皇帝,即諸王亦有殉葬例。《明史·周王傳》:「有燉正統四年薨,無子。帝(英宗)賜書有爝曰:周王在日,嘗奏身後務從儉約,以省民力。妃夫人以下不必從死,年少有父母者遣歸。既而妃擎氏,夫人施氏、歐氏、陳氏、張氏、韓氏、李氏皆殉死,詔諡妃貞烈,六夫人貞順。」帝王之薨,由群臣議殉葬,一經指定,立即執行。《彤史拾遺記·唐妃傳》:「郕王薨,群臣議殉葬及妃,妃無言,遂殉之,葬金山。」 殉葬時的情形,《朝鮮李朝世宗實錄》有一段記載:「六年(永樂二十二年,1424)十月戊午登極,使臣禮部郎中李琦,通政司參議彭璟言,前後選獻韓氏等女皆殉大行皇帝。帝崩宮人殉葬者三十餘人。當死之日,皆餉之於庭,餉輟俱引升堂,哭聲震殿閣。堂上置木小床,使立其上,掛繩圍於其上,以頭納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經而死。韓氏臨死顧謂金黑曰:娘,吾去!娘,吾去!語未竟,旁有宦者去床,仍與崔氏俱死。諸死者之初升堂也,仁宗親人辭訣。」(4)韓妃、崔妃俱朝鮮人,金黑為韓妃乳母。 宮妃殉葬後,除優恤其家人外,例加死者諡號,《明英宗實錄》卷三記:「宣德十年(1435)三月庚子,贈皇庶母惠妃何氏為貴妃,諡端肅。趙氏為賢妃,諡純肅。吳氏為惠妃,諡貞順。焦氏為淑妃,諡莊靜。曹氏為敬妃,諡莊順。徐氏為順妃,諡貞惠。袁氏為麗妃,諡恭定。諸氏為恭妃,諡貞靖。李氏為充妃,諡恭順。何氏為成妃,諡肅僖。諡冊有曰: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而上賓,宜薦徽稱,用彰節行。」景泰帝之崩,殉葬宮人除唐妃外,當時並曾提及汪皇后,幸為李賢所救免。《明史·景帝廢后汪氏傳》:「景帝崩,英宗以其後宮唐氏等殉,議及後。李賢曰:妃已幽廢,況兩女幼,尤可憫。帝乃已。」 從英宗以後,明代帝王不再有殉葬的定例,可是,在另一方面,自任為名教代表的仕宦階級,卻仍擁護節烈,提倡殉夫、死節,舉一個例,黃宗羲《南雷文案·唐烈婦曹氏墓志銘》:「烈婦曹氏年十九歸同邑唐之坦,之坦疾革,謂其夫曰:君死我不獨生……除夕得間,取其七尺之餘布,自經夫柩之旁,年二十五,許邑侯詣廬祭之,聚觀者數千人,莫不為嘆息泣下。」 漢代之巫風 / 世襲的專業,能做壓禳詛咒之術 漢代巫風特盛,武帝世巫蠱之禍,是兩漢史中的一件大事。 在先民的原始信仰中,渾渾噩噩,以為風吹草動,星辰運行,甚至一石一木都有不可知的神秘在憑藉著。由驚奇而恐懼,由恐懼而彷徨,由彷徨無所主而發生一種時常在動搖不定的物的崇拜,漸進而成為信仰,成為原始的宗教。替他們解釋這神秘,領導著舉行宗教的儀式的便是所謂的巫和覡。擔任這職司的人,大抵都屬於族中的耆老,因為他們經驗多,識見廣,逐漸地成為世襲的專業,作一氏族中的指導者。 《國語·楚語》:「古者民神不雜,民之精爽不攜二者,而又能齊肅中正……如此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巫的職司是樂神;《說文解字》五:「巫,祝也。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之。」《商書》曰:「敢有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時謂巫風。」《疏》謂:「巫以歌舞事神,故歌舞為巫覡之風俗也。」巫又能前知;《荀子》:「知其吉凶妖祥,傴巫跛擊之事也。」又長祝咀;《史記·封禪書》:「太初元年西伐大宛,丁夫人雒陽虞初等以方祠咀匈奴大宛焉。」擅祓除求雨之術;《周禮·春官》:「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沐,旱暵則舞雩。」(5) 漢興,尤重巫祝;《漢書·郊祀志上》:「令祝立蚩尤之祠於長安,長安置祠祀官、女巫。其梁巫祠天、地、天社、天水、房中、堂上之屬。晉巫祠五帝、東君、雲中君、巫社、巫祠、族人炊之屬。秦巫祠杜主、巫保、族累之屬。荊巫祠堂下、巫先、司命、施縻之屬。九天巫祠九天。皆以歲時祠宮中。其河巫祠河於臨晉,而南山巫祠南山、秦中。秦中者,二世皇帝也。各有時日。」女巫以國家功令所祠的對象不倫不類地什麼天、地、山、水、神、鬼、怪物、老巫……一起都被按期舉行著古怪的典禮,保存著古代的習尚。 除上述地點以外,齊陳二地因歷史的背景,巫風亦極盛。《漢書·地理志》記齊有巫兒:「齊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這頗和近代一本反對基督教的書——《辟邪紀略》中所記「瑪麗」的教徒習慣相仿。)又云:「陳太姬婦人尊貴,好祭祀,用史巫,故其俗巫鬼。」巫是女人,所以能出入宮禁,作壓禳詛咒的勾當。(《漢書·公孫賀傳》《江充傳》《戾太子傳》。) 刺配 / 一人之身,一事之犯,兼受三刑 《水滸傳》里梁山泊頭領宋江、林沖、武松等都被宋朝政府處過刺配的刑罰,挨脊杖二十或四十,刺配二三千里外牢城。連原來押解林衝去滄州的差人董超、薛霸,因為路上沒有能夠害死林沖,回開封后也被高俅尋事刺配大名府。《水滸傳》第八回說:「原來宋時,但是犯人徒流遷徙的,都臉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喚做打金印。」一個人犯了法(或被誣陷以法),既要挨打,又要流配,還要在臉上刺字,正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6)。三種刑罰連在一起用,在宋以前是沒有的。 古時刑法大致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等。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八說:「流配,舊制止於遠徙,不刺面。晉天福中始創刺面之法,遂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原來宋代把犯人臉上刺字這種法律是從石敬瑭的晉朝繼承而來的。 刺面有大刺、小刺之別。凡是審判官認為犯罪情節嚴重、犯人「性情兇惡」的,就把字體特別刺大些。所刺文字,除《水滸》所說「迭配某州(府)牢城」以外,也有把所犯事由,所配地名、軍名、服役名色都刺在臉上的。如刺「配某州(府)屯駐軍重役」,是發往該處屯駐部隊里服勞役的;刺「龍騎指揮」或「龍猛指揮」,是發到那種番號的軍隊中當兵的;刺「某州某縣錢監」,是發到該處鑄錢工廠里當苦工的。南宋時還有一種更野蠻的規定,凡犯強盜罪免死流配的,「額上刺強盜二字,余字分刺兩臉」(7)。 受到刺配刑罰的人,到配所後還得服勞役。勞役的名色很多。凡是官營工業(如煮鹽,造酒、醋,燒窯,開礦,修造軍械等)、交通運輸業以及修城修河堤等,都發配人去做苦工。也有當廂軍(主要也是勞役)、當水軍的(宋朝的兵都由招募而來,經檢驗合格後,也要刺面)。所以宋江、武松、楊志都被人罵為「賊配軍」。 刺配這條法律,在宋朝統治的三百年間是時代愈後愈重的。有關刺配的法令,宋真宗大中祥符(1008—1016)編敕止有四十六條,到宋仁宗慶曆(1041—1048)時增至一百七十餘條,到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已達五百七十條之多。刺配的範圍越來越廣,除了像宋江、武松那樣犯人要刺配以外,法律規定犯竊盜罪一貫以上、販私鹽一斤以上的都要杖脊刺配。佃戶在地主池塘里捕了一斤半魚,或者看見別人販私鹽不告發,也要脊杖刺面,還從福建押送開封判罪(8)。反之,法律又規定地主對佃戶犯罪,減凡人一等。地主打死佃戶,不刺面,止配鄰州近地。(9) 刺配的法律,遼、金、元、明、清都有。只是內容規定不盡相同。(10) 宋朝這條脊杖、刺面的法律,從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以後,對「命官」就不適用了。「命官」貪贓枉法,止於流配,不杖脊,不刺面。據說理由是「古者刑不上大夫」「今刑為徒隸,恐污辱衣冠耳」(11)。這樣,適用的範圍就止限於污辱和鎮壓人民,特別是冒犯地主階級利益的佃農和饑寒交迫的窮人了。 * * * (1) 《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跪坐拜說》。 (2) 《明史》卷一二,《英宗後紀》;卷一七六,《彭時傳》。 (3) 《明史》卷一一三,《郭嬪傳》,事同稍簡。 (4) 《朝鮮李朝世宗實錄》卷二六。 (5) 「求雨以女巫。」《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注謂:「巫尪女巫也。主祈禱請雨者。」 (6) 丘濬:《大學衍義補》。 (7) 《宋會要》一六八,《刑法》四。 (8) 《通考》卷一六八。 (9) 《通考》卷一六七。 (10) 《續文獻通考》卷一三五、一三七;《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二四四。 (11) 《通考》卷一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