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青年通讀本 · 第二章 辛亥革命與中華民國成立
辛亥革命之起因
民國紀元前一年(1911)10月10日,即舊曆辛亥年八月十九日,革命軍起事於武昌。先是革命軍屢次舉事,都在邊隅之地,其勢不足以振動中原,所以都無所成。革命黨人乃謀易地舉事。對於長江流域的新軍和會黨,都有相當的運動。適會是時,清朝設立責任內閣,以盛宣懷為郵傳部大臣,定鐵路幹線國有政策,把議築和方在建築中的幹路,都收歸國有。其中粵漢鐵路本是由清朝許給美國公司,後因美人逾期未辦,乃廢約收回自辦的。清朝派張之洞為川漢、粵漢鐵路督辦,擬和外國銀行團訂立借款契約。未成而之洞死。其時人民因外人代中國築路,多有政治背景,收回自辦之說頗盛。川漢、粵漢,亦都設有公司。鐵路幹線國有之策既定,清朝又要借款興築,人民則要求自辦,爭執頗烈。鐵路幹線國有,原不失為一種政策。然而清朝政府,是積失人心的,人民如何能信任他?何況自己不能辦事,還要裝出嚴厲的樣子,把高壓手段,來對付人民呢?此時人民與政府的爭執,以四川為最烈,而兩湖次之。川督、湘撫,亦請清朝俯順輿情,收回成命。清朝反嫌他軟弱,改任趙爾豐為川督,把人民和股東的代表拘留。成都因之罷課、罷市。風潮延及外縣。清朝乃派端方帶兵入川查辦。人民聚集督署,要求阻止。爾豐縱兵開槍,死傷多人。外縣人民到省請願的,亦被縱兵衝殺。消息傳播,人心都憤不可遏。於是清朝以異族而占據中原,又因種種失政,釀成革命的遠因,就借這鐵路風潮做近因而爆發了。
辛亥革命之成功
革命黨人運動既已成熟,謀以舊曆中秋舉事。後來改遲10天,未及期而事泄。鄂督瑞澂,大肆搜殺。革命黨人,乃以19日起事。瑞澂逃走。聚推黎元洪為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渡江,收復漢口、漢陽。照會各國領事。各國都認我為交戰團體,嚴守中立。清朝聞之,大震。乃派陸軍大臣蔭昌,督近畿陸軍南下。近畿陸軍,是袁世凱任直隸總督時所練,後來改歸陸軍部直轄的。蔭昌沒有威望,不能指揮。袁世凱當光緒末年,曾入軍機。載灃攝政後,罷居彰德。此時無可如何,乃再起袁為兩廣總督,節制前敵海陸各軍。
此時北洋軍隊,實力頗強。袁世凱既起之後,漢口、漢陽,一時失陷。然而一兩鎮精強的兵力,支持不住已失的人心。從民軍起事之後,不過50天,各省俱先後響應。其影響尤為重大的,則江蘇、浙江,於11月初先後獨立。清朝的提督張勳,負固南京,為蘇浙聯軍所攻克。停泊九江、鎮江的海軍,亦都反正。於是從長江中流,直到海口,都聯成一氣。
此時的清朝,業已手足無措。乃罷奕劻,以袁世凱為內閣總理。載灃旋亦去職。北方的政權,遂全落入袁世凱之手。南北兩軍,因英領事介紹停戰。旋在上海開和議。議決開國民會議,解決國體。
中華民國之創立
先是各省都督府,派出代表,組織聯合會。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定以南京為臨時政府所在地。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旋因得北方消息,說袁世凱亦贊成共和,乃議緩舉總統。先舉黎元洪為大元帥,黃興為副元帥。總統未舉定前,由大元帥暫任其職權。及12月杪,孫中山先生歸國。29日,乃由十七省代表,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舉中山先生為臨時大總統。並通電改用太陽曆,以其後三日,為中華民國元年(1912)元月元日。孫先生即於是日在南京就職。中華民國,於是成立。
臨時政府之成立與清帝之退位
南方總統既經舉出,北方議和代表,以和議失敗,電北京政府辭職。議和之事,改由袁世凱與民軍代表,直接電商。此時在北方,不贊成共和的,只有少數的親貴和宗社黨人。其中最為強硬的,要算軍諮使良弼,而為革命黨人所炸殺。駐灤州的軍隊,既發出強硬的要求,前敵將士,也要帶隊回京,為各親貴剖陳厲害。清朝才沒有人敢堅持。南方黨人,亦因避免過分的犧牲,由孫中山提出「袁世凱贊成共和,中山辭職,由參議院舉袁世凱為總統」的條件。[1]袁世凱也承認了。於是清朝將決定大計之權,授之內閣總理。由袁世凱和民國,議定了優待滿、蒙、回、藏和清室的條件,而清帝於2月12日退位。南北遂告統一。
正式政府之成立及其北遷
清帝既已退位,袁世凱電參議院,表示贊成共和。孫中山乃向參議院辭職,並推薦袁世凱。2月15日,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所在地,參議院初議決移設北京,旋又議決設在南京。乃派員到北京,歡迎袁世凱南下就職。而天津、保定同時兵變。乃又議決,許其移設北京。於是參議院和臨時政府,相繼北遷。依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臨時政府成立後6個月,即應召集國會。此時因為來不及,乃由參議院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改為《臨時約法》,並制定《國會組織法》及《參眾兩院選舉法》,據以選舉、召集,於二年4月8日成立。
【小結】
(一)自惠州起義以後,多次的革命,都不能成功,到辛亥革命,就成功了,其原因如何?
(二)清朝激起革命的近因是什麼?
(三)辛亥革命時,民國和清朝的實力比較如何?兩軍的勝負,是否判之於實力?
(四)當時民軍中人,為什麼要和袁世凱妥協?
(五)袁世凱為什麼不肯南下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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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參議院是根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由各省都督府所派參議員組織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