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的看法 · 考據學的責任與方法
歷史的考據是用證據來考定過去的事實。史學家用證據考定事實的有無,真偽,是非,與偵探訪案,法官斷獄,責任的嚴重相同,方法的謹嚴也應該相同。這一點,古人也曾見到。朱子曾說:「看文字須如法官深刻,方窮究得盡。」朱子少年舉進士,曾做四年同安縣主簿,他常常用判斷獄訟的事來比喻讀書窮理。例如他說:
向來熹在某處,有訟田者,契數十本,中間一段作偽。自崇寧政和間,至今不決。將正契及公案藏匿,皆不可考。熹只索四畔眾契,比驗前後所斷,情偽更不能逃者。窮理亦只是如此。
他又說:
學者觀書,……大概病在執著,不肯放下。正如聽訟,先有主張乙底意思,便只尋甲底不是;先有主張甲底意思,便只見乙底不是。不若姑置甲乙之說,徐徐觀之,方能辯其曲直。
在朱子的時代,有一位有名的考據學者,同時也是有名的判斷疑獄的好手,他就是《雲谷雜記》的作者張淏,字清源。《雲谷雜記》有楊楫的一篇跋,其中說:
嘉定庚午(1210,朱子死後十年),予假守龍舒,始識張君清源,……其於書傳間辯正訛謬,旁證遠引,博而且確。……會旁郡有訟析貲者,幾二十年不決。部使者下之郡,予因以屬之。清源一閱文牘,曰:「得之矣。」即呼二人叩之。甲曰:「紹興十三年,從兄嘗鬻祖產,得銀帛楮券若干,悉輦而商,且書約,期他日復置如初。兄後以其資買田於淮,不復歸。今兄雖亡,元約固存,於法當析。」乙曰:「父存而叔未嘗及此,父死之後,忽稱為約,實為不可。」清源呼甲至,謂之曰:「按國史,紹興三十年後方用楮幣,不應十三年汝家已預有若干。汝約偽矣。」甲不能對,其訟遂決。
楊楫跋中又記張淏判決的另一案:
又有訟田者,餘五十年,屢置對而不得其理。清源驗其券,乃政和五年龍舒民與陶龍圖者為市,因訊之曰:「此呼龍圖者謂何人?」曰:「祖父也。」清源曰:「政和三年五甲登第,於法不過簿尉耳,不應越二年已呼龍圖。此券紹興間偽為以誣人,尚何言哉?」其人遂俯伏,眾皆駭嘆。
朱子的話和楊楫的跋都可以表示十二三世紀的中國學術界裡頗有人把考證書傳訛謬和判斷疑難獄訟看作同一樣的本領,同樣的用證據來斷定了一件過去的事實的是非真偽。
唐宋的進士登第後,大多數分發到各縣去做主簿縣尉,使他們都可得著判斷獄訟的訓練。程子(顥)朱子都在登進士第後做過主簿。聰明的人,心思細密的人,往往可以從這種簿書獄訟的經驗里得著讀書治學的方法,也往往可以用讀書治學的經驗來幫助聽訟折獄。因為這兩種工作都得用證據來判斷事情。
讀書窮理方法論是小程子建立的,是朱子極力提倡的。小程子雖然沒有中進士,不曾有過聽訟折獄的經驗,然而他寫他父親程珂的家傳,哥哥程顥的行狀,和「家世舊事」,都特別記載他家兩代判斷疑獄的故事。他記大程子在鄠縣主簿任內判決窖錢一案,方法與張淏判的楮幣案相同;又記載大程子宰晉城時判決冒充父親一案,方法與張淏判的陶龍圖案相同。讀書窮理的哲學出於善斷疑獄的程氏家庭,似乎不是偶然的。
中國考證學的風氣的發生,遠在實驗科學發達之前。我常推想,兩漢以下文人出身做親民之官,必須料理民間訴訟,這種聽訟折獄的經驗是養成考證方法的最好訓練。試看考證學者常用的名詞,如「證據」「左證」「左驗」「勘驗」「推勘」「比勘」「質證」「斷案」「案驗」都是法官聽訟常用的名詞,都可以指示考證學與刑名訟獄的歷史關係。所以我相信文人審判獄訟的經驗大概是考證學的一個比較最重要的來源。
無論這般歷史淵源是否正確,我相信考證學在今日還應該充分參考法庭判案的證據法。獄訟最關係人民的財產生命,故向來讀書人都很看重這種責任。如朱子說的:
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輕者,無過於兵刑。……獄訟面前分曉事易看。其情偽難通,或旁無左證,各執兩說,系人性命處,須吃緊思量,或疑有誤也。
我讀乾隆嘉慶時期有名的法律家汪輝祖的遺書,看他一生辦理訴訟,真能存十分敬慎的態度。他說:「辦案之法,不惟入罪宜慎,即出罪亦宜慎。」他一生做幕做官,都盡力做到這「慎」字。
但是文人做歷史考據,往往沒有這種敬慎的態度,往往不肯把是非真偽的考證看作朱子說的「系人性命處,須吃緊思量」。因為文人看輕考據的責任,所以他們往往不能嚴格的審查證據,也往往不能敬慎的運用證據。證據不能敬慎的使用,則結論往往和證據不相干。這種考據,儘管堆上百十條所謂「證據」,只是全無價值的考據。
近百年中,號稱考證學風氣流行的時代,文人輕談考據,不存敬慎的態度,往往輕用考證的工具,造成誣枉古人的流言。有人說,戴東原偷竊趙東潛(一清)的《水經注釋》。又有人說,戴東原偷竊全謝山的校本。有人說,馬國翰的《玉函山房輯佚書》是偷竊章宗源的原稿。又有人說,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兩晉六朝文》是攘奪孫星衍的原稿。
說某人作賊,是一件很嚴重的刑事控訴。為什麼這些文人會這樣輕率的對於已死不能答辯的古人提出這樣嚴重的控訴呢?我想來想去,只有一個答案:根本原因在於中國考證學還缺乏自覺的任務與自覺的方法。任務不自覺,所以考證學者不感覺他考訂史實是一件最嚴重的任務,是為千秋百世考定歷史是非真偽的大責任。方法不自覺,所以考證學者不能發覺自己的錯誤,也不能評判自己的錯誤。
做考證的人,至少要明白他的任務有法官斷獄同樣的嚴重,他的方法也必須有法官斷獄同樣的謹嚴,同樣的審慎。
近代國家「證據法」的發達,大致都是由於允許兩造辯護人各有權可以駁斥對方提出的證據。因為有對方的駁斥,故假證據與不相干的證據都不容易成立。
考證學者閉門做歷史考據,沒有一個對方辯護人站在面前駁斥他提出的證據,所以他往往不肯嚴格的審查他的證據是否可靠,也往往不肯敬慎的考問他的證據是否關切,是否相干。考證方法所以遠不如法官判案的謹嚴,主要原因正在缺乏一個自覺的駁斥自己的標準。
所以我提議:凡做考證的人,必須建立兩個駁問自己的標準:第一要問,我提出的證人證物本身可靠嗎?這個證人有作證的資格嗎?這件證物本身沒有問題嗎?第二要問,我提出這個證據的目的是要證明本題的那一點?這個證據足夠證明那一點嗎?
第一個駁問是要審查某種證據的真實性。第二個駁問是要扣緊證據對本題的相干性。
我試舉一例。這一百年來,控訴戴東原偷竊趙東潛《水經注》校本的許多考證學者,從張穆、魏源到我們平日敬愛的王國維、孟森,總愛提出戴東原「背師」的罪狀,作為一個證據。例如魏源說:
戴為婺源江永門人,凡六書三禮九數之學,無一不受諸江氏。及戴名既盛,凡已書中稱引師說,但稱為同里老儒江慎修,而不稱師說,亦不稱先生。
又如王國維說:
其(東原)平生學說出於江慎修。……其於江氏亦未嘗篤「在三」之誼,但呼之曰婺源老儒江慎修而已。
我曾遍檢現存的戴東原遺著(微波榭刻本與《安徽從書》本),見他每次引江慎修的話,必稱江先生。計有:
《經考》引江說五次,四次稱江慎齋先生,一次稱江先生。
《經考》附錄引一次,稱江慎齋先生。
《屈原賦注》引四次,稱江先生。
《考工記圖》引三次,稱江先生。
《顧氏音論跋》引一次,稱江先生。
《答段若膺論韻》稱江慎修先生一次,稱江先生凡八次。
總計東原引慎修,凡稱「先生」二十二次。其中《經考》《考工圖記》《屈原賦注》,都是少年之作;《答段若膺論韻》則是東原五十四歲之作,次年他就死了。故東原從少年到臨死前一年,凡稱引師說,必稱先生。
至於「老儒江慎修」一句話,我也曾審查過。東原在兩篇古韻分部的小史里——一篇是《聲韻考》的古音一卷,一篇是《六書音均表序》——敘述鄭庠以下三個人的大貢獻,有這樣說法:
鄭庠……分六部。
近崑山顧炎武……列十部。
吾郡老儒江慎修永……列十有三部。
這兩篇古音小史里,鄭庠、顧炎武都直稱姓名,而江永則特別稱「吾郡老儒江慎修永」,這是表示敬重老師不敢稱名之意,讀者當然可以明了。
故魏源、王國維提出的證據,一經審查,都是無根據的謠言,都沒有作證據的資格。既沒有作證據的資格,我們當然不再問這件證據足夠證明《水經注》疑案的那一點了。
我再舉一個例子。楊守敬在他的《水經註疏要刪》里,曾舉出十幾條戴氏襲趙氏的「確證」,其中有一條是這樣的:朱謀瑋的《水經注箋》卷七,《濟水篇》注文引:
《穆天子傳》曰甲辰天子浮於滎水。
趙氏《水經注釋》的各本都把「甲辰」改作「甲寅」,刊誤說:
甲辰,一清按《穆天子傳》是甲寅。
戴氏兩種校本也都改作「甲寅」。楊守敬提出這條作為戴襲趙之證,他說:
原書本是甲辰。趙氏所據何本誤以為甲寅,戴氏竟據改之(《要刪》七,葉九)
楊氏所謂「原書」是指《穆天子傳》。天一閣本,《漢魏叢書》本,與今日通行本《穆天子傳》,此句都作甲辰。趙潛說他依據《穆天子傳》作甲寅,是他偶然誤記了來源。楊守敬說「原書本作甲辰」,是不錯的。
但楊守敬用這條證據來證明趙氏先錯了而戴氏跟著錯,故是戴襲趙之證,那就是楊守敬不曾比勘《水經注》古本,鬧出笑話來了。這兩個字的版本沿革史,如下表:
古本都作甲寅,吳琯本始依《穆天子傳》改作甲辰,朱本從吳本也作甲辰。趙氏又依古本(黃本或孫潛本)改回作甲寅。戴氏依大典本改回作甲寅。
楊守敬所見《水經注》的版本太少了,他沒有見朱謀瑋以前的各種古本,腦子裡先存了「戴襲趙」的成見,正如朱子說的「先有主張乙底意思,便只尋甲的不是」。他完全不懂得《水經注》問題本來是個校勘學的問題,兩個學者分頭校勘同一部書,結果當然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相同。相同是最平常的事,本不成問題,更不成證據。
楊守敬在他的《凡例》里曾說:
若以趙氏所見之書,戴氏皆能讀之,冥符合契,情理宜然。余謂事同道合,容有一二。豈有盈千累百,如出一口?
這句話最可以表示楊守敬完全不懂得校勘學的性質。校勘學是機械的工作。只有極少數問題沒有古本古書可供比勘,故須用推理。絕大多數的校勘總是依據古本與原書所引的古書。如果趙、戴兩公校訂一部三十多萬字的《水經注》而沒有「盈千累百」的相同,那才是最可驚異的怪事哩!
即如上文所舉「甲寅」兩字的版本沿革,都是校勘學最平常的事,豈可用來作誰偷誰的證據!
我舉出這兩個例子來表示一班有名的學者怎樣輕視考證學的任務,怎樣濫用考證學的方法。我最後要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做這篇文字的結束。《水經注》卷二十四,《瓠子水》篇有一段文字,前面敘舊東河徑濮陽城東北,下文忽然接著說:「《春秋》僖公十三年夏會於咸」。凡熟於《水經注》文字體例的人,都知道這兩節之間必有脫文,故趙戴兩本都在「春秋」上校增「又東,徑咸城南」六字,趙氏刊誤云:
又東徑咸城南六字,全氏曰,以先司空公本校增。
楊守敬論此條說:
此非別有據本,以下文照之,固當有此六字。此戴襲全之證。(《要刪》二十四,葉七)
他既說這六字的校增不必有本子的根據,只看下文,即知「固當有此六字」,則是無論誰校《水經注》,都會增此六字了。為什麼獨不許戴東原校增此六字呢?為什麼這六字可以用作戴氏襲全氏的證據呢?
用證據考定一件過去的事情,是歷史考證。用證據判斷某人有罪無罪,是法家斷獄。楊守敬號稱考證學者,號稱「妙悟若百詩,篤實若竹汀,博辨若大可」,卻這樣濫用考證學的方法,用全無根據的證據來誣枉古人作賊。考證學隨落到這地步,豈不可嘆!
我們試看中國舊式法家汪輝祖自述他辦理訟案是如何敬慎。他說:
罪從供定。犯供(犯人自己的供狀)最關緊要。然五聽之法,辭只一端。且錄供之吏難保一無上下其手之弊。據供定罪,尚恐未真(注)。余在幕中,凡犯應徒罪以上者,主人庭訊時,余必於堂後凝神細聽。供稍勉強,即屬主人復訊。常戒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訊至四五次及八九次者。疑必屬訊,不顧主人畏難;每訊必聽,余亦不敢憚煩也。(《續佐治藥言》,「草供未可全信」條)
被告自己的供狀,尚且未可據供定罪,有疑必復訊,不敢憚煩。我們做歷史考證的人,必須學這種敬慎不苟且的精神,才配擔負為千秋百世考定史實的是非真偽的大責任。
三十五年,十,六 北平東廠胡同
(注)汪輝祖舉的「據供定罪,尚恐未真」的實例:
乾隆壬年(1762)八月,館平湖令劉君冰齋署。會孝豐縣民蔣氏行舟被劫,通詳緝捕。封印後,余還里度歲。而平湖有回籍逃軍曰盛大者,以糾匪搶奪被獲,訊為孝豐劫案正盜。冰齋迓余至館,檢閱草供。凡起意糾伙,上盜傷主,劫贓俵分,各條,無不畢具。居然「盜」也。且已起有藍布綿被,經事主認確矣。當晚囑冰齋復勘,余從堂後聽之。一一輸供,無懼色。顧供出犯口,熟滑如背書然。且首伙八人,無一語參差者。心竊疑之。次晚復囑冰齋故為增減案情,隔別再訊。則或認,或不認,八人者各各歧異。至有號呼訴枉者。遂止不訊。而令庫書依事主所認布被顏色新舊,借購二十餘條,余私為記別。雜以事主原認之被,囑冰齋當堂令事主辨認,竟懵無辨識!於是提各犯研鞫,僉不承認。細詰其故。蓋盛大被獲之初,自意逃軍犯搶,更無生理,故訊及孝豐劫案,信口妄承,而其徒皆附和之。實則綿被為己物,裁製有人。即其(搶奪)本案亦不至於死也。遂脫之。
越二年,冰齋保舉知府,入京引見。而此案正盜由元和縣發覺,傳事主認贓。冰齋回任,赴蘇會審定案(適按:平湖縣屬浙江嘉興府,孝豐縣屬浙江湖州府,元和縣屬江蘇蘇州府,故劉君須赴蘇會審)。
初余欲脫盛大時,闔署譁然,謂余枉法曲縱,不顧主人考成。余聞之,辭冰齋,冰齋弗聽[許]。余曰:「必欲餘留止者,非脫盛大不可。且失贓甚多,而以一疑似之布被駢戮數人,非惟吾不忍,……為君計亦恐有他日累也。」至是,冰齋語余曰:「曩者君力脫盛大,君何神耶!」……余自此益不敢以草供為據矣。」(《續佐治藥言》,四葉至六葉。參用《病榻夢痕錄》乾隆廿八年此案,文字稍有刪改,使人易曉。)
這篇《考據學的責任與方法》,是民國三十五年寫的。今年我重讀一遍,覺得還可以收存。我當時因為汪輝祖舉例的文字太長,沒有全抄。現在我覺得這位刑名大家的「據供定罪,當恐未真」一條大原則真是中國證據法一個重要理論,而這個大原則是需要舉例說明的,所以我全抄汪先生舉的一件案子的文字,作為一條小注(平湖知縣劉冰齋,名國烜,奉天人)。
1960 年 12 月 28 夜,胡適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