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史 · 第十章 唐代經濟(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國:公元907-979年)

一、君臣同心創貞觀盛世 唐代凡20帝,290年。 唐太宗為中國歷史上一位傑出君主。24歲定天下,29歲登帝位。本人既勤於聽政,輔佐之賢臣又多。平四夷,安海內,貞觀之泊,為後世所稱道。 唐太宗屬下賢臣,有王珪、房玄齡、杜如晦、溫彥博、李靖、魏徵等,不勝枚舉。 太宗本人亦勤於朝政。他嘗錄刺史姓名於屏風,坐臥觀之。將刺史學政時善惡之事跡,皆注於名下。又常遣員巡察,問民間疾苦。此時期君臣齊心努力共同望泊,實國史所罕見。 但若論貞觀時代之社會情況,實並不比煬帝時為佳。蓋因隋代大業七年至唐貞觀二年的18年中,群雄蜂起,擁眾逾15萬者,有50餘人,天下大亂,民間已極殘破。 貞觀元年,關中饑荒,斗米值絹一匹;二年蝗災,政府所收租谷,尚未存入糧倉,已要取出賑濟;三年水災;到四年始有豐年,四處流散之民眾才得歸鄉。貞觀十一年時,魏徵上疏謂隋代府庫倉廩戶口甲兵之盛,唐代無法比擬。馬周上疏亦說當時之戶口不及隋代十分之一。 貞觀時人口不滿300萬戶,要到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才增至380萬戶,而隋代開皇年間已有870萬戶。直到唐玄宗天寶十三年,才有961萬9000餘戶,進入唐代極盛時期,始足與隋代相比。 歷代人口數目,雖有隱漏或虛報,不可盡信,但大體上可看出世運之盛衰與升降。 唐太宗時,因君臣時時以隋之亡相警惕,遂不敢驕縱荒佚,致成治世。到玄宗時,進入隋代般的富庶,造成天寶之亂,與隋煬帝時代頗為相似。 二、唐代經濟制度優於漢 唐代不收一切商業賦稅,為前代所未有者。此皆因唐太宗實行輕徭薄賦政策所致。武德九年時(公元626年),太宗與大臣商議如何抑止盜賊,有謂用重刑禁之。 太宗笑道:"民之所以為盜者,由賦繁役重,官吏貪求,饑寒切身,故不暇顧廉恥耳。聯當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則自不為盜,安用重法邪!「太宗曾患關節病,公卿因其所居宮室卑濕,奏諸另造樓閣居住,以愈舊疾。太宗以德不及漢文帝,不欲勞敝百姓,遂反對大興土木,並實行輕減賦稅。 如唐初並無榷鹽之稅。唐興逾100年之後,玄宗開元年間才開始課鹽。以後才漲至40倍。天下之賦,鹽稅收入當占五成。 唐初亦無茶稅,德宗建中以後(公元780-783年)才開始徵收茶稅,故稅茶比玄宗更遲了近70年。 唐初亦不禁私人釀酒,要到代宗廣德年間以後才開始有榷酒之稅,此時亦距唐初140餘年了。 唐初待工商界甚優厚,雖設關卡。但不徵稅,此乃依循隋代只設賦調之制。 又如唐初開店做水碾(即用水力磨米)亦不收稅,且獎勵之,欲改業營商者,聽任自由,政府決不勉強人民一定務農。 漢、唐兩代經濟政策不同,漢代對大商賈重征商稅,不許社會有大富之現象。但唐代每丁給田80畝,每家100畝,給予人民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如欲富裕,則亦不加限制,聽任人民各自去打算發財。漢代之經濟政策乃不准人民太富有,注重徵收商稅,節制資本,對人民不分田地,不平均地權,不理你窮成怎樣,略近似蘇俄的共產主義;唐代則不收商業稅,任由人民富庶,亦不讓人民太窮,人人分田,平均地權,但不節制資本,略近似美國的資本主義。 如劃成兩條平行的水平線,一條為上水平線,另一為下水平線。漢代是不准人民衝破上水平線、但不理人民生活在下水平線之下。 唐代則聽任人民可衝破上水平線,但不讓人民生活在下水平線之下,兩者相比,唐代為優。 三、唐代創立的租庸調製 1. 租庸調製之內容 唐高祖武德七年時,訂定租庸調製,此制度乃由北魏均田制演變而來。此制規定: 凡男女剛出生者稱黃,4歲稱小,16歲稱中,21歲稱丁,60歲為老。凡丁年18歲以上者授田一頃。 其中80畝為口分田,年老時還給官府氣;20畝為永業田。 永業田皆可傳給子孫政府不再收回。即使子孫犯法除名,所承受之地,亦不追回。規定每畝種桑50株以上,榆、棗各種10株以上,須在得田之三年內種畢,如不宜種上述各樹者,得以宜種之樹充之。 規定百姓身死家貧元以供葬者,可售賣永業田;如原居地是人口多田地不夠分配之狹鄉,居民樂意遷居寬鄉者,則亦可售賣口分田。如涉及賣買田地事項須向官府呈報,取得文牒。 凡經營工商業者,則永業田,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則不給也。 至於宗教人士,給田另有規定:凡道士給田30畝,女冠20畝,僧30畝,尼20畝。 武德七年所定,凡丁男中男給團一頃外,老男廢疾者給田40商,寡妻給30畝,如為一戶,則加給20畝。 政府官員給田亦有規定:凡官人及勛授永業田,親王100頃;正一品官60頃;郡主及從一品50頃;正二品40頃;從二品35頃;正三品25頃;從三日J20頃;正囚品14頃;從四品11頃;正五品8頃;從五品5頃。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繳租。每丁每歲出粟二石,謂之租。此即古代粟米之徵,亦相當於漢代之租。 每丁每歲輸綾、絹、絁各二丈,如用布代替,則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綿三兩,輸布者兼麻三斤、謂之調。此即古代布用之徵。調有"興調」、」調發"之義,相當於古代之賦。漢代之口賦相當於唐代之戶調。 同時並規定每丁一歲做工35天可免調;如做工50天,則可免租和調。 至於正式之庸,則為每丁每歲用人力20天閏加五日。不役者每日以絹三尺代替。此即古代力役之徵,相當於漢代之役。 以上即為唐代租庸調製,為後世稱道不已。唐代土地有240餘萬大畝,如每畝出粟一石計,20畝永業田不計,每丁80畝口分田出粟80石,則每丁二石粟,其租只是四十稅一,可說極輕。孟子在戰國時,以為十分之一之租稅為王者之政;漢制則十五稅一,常收半租,則為三十稅一。漢代的實際政治,已較戰國學者托古改制的理想,更進一步地寬大了。而唐代之租80石中收二石,只是四十而稅一較漢制更輕更寬。如以西晉100畝課田60畝相比,則只及二十幾分之一。 以庸而言,漢制每丁每歲更役30天。唐則只20天,漢之三分之二而己。且漢代每丁尚須擔任正卒衛士一年又有戍邊二天。唐代因實行府兵制,農民不需衛戍,故比漢代負擔更轉。 調輸布帛,與漢代口賦不易比較。但西晉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比唐代多了六倍。北魏均田一夫一婦調帛一匹,亦比唐多一倍。唐雖兼以綾、絁為調,上比稍有出入,但唐之調法輕於魏晉則是事實。 2. 為民制產之德政 唐代大政治家陸贊說:"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有一項,要一項。有因有身有家,便有租庸調。此即為民制產,將國家賦稅放在公平之政策上,向可使民眾安居樂業,政府財政亦可穩定。 近人有輕視唐代之租庸調製者,譏為雜拼的租稅。其實卻巧拼成孟子所謂粟米之徵、布取之徵和力役之徵,並非胡亂拼湊。 至於此租庸調製是否唐代實際推行?每丁均有給田100畝?其推行情況如何?有兩點推想: 第一點:想像中每人有田超出100畝的很多,但可能此制度元法普遍推行於全中國。 第二點:此制度不以田為主,而是以丁為主。此乃"認人不認田",可算是自由經濟。 正如孟子所說井田制度是為民制產。唐代的均田制,以丁為主,亦是為民制產。 由於是重丁,因此特重村坊制度,使戶口冊上之戶籍清楚準確。北魏以來針對蔭戶私戶而發的戶口政策,亦是為清查人丁而發。 當時100戶(家)曰里,5里曰鄉。城市曰里,郊外曰村。各設里正、村正。4家曰鄰,20家曰保,100戶曰里,里有5保。鄉要做"鄉賬「,包括報戶口及主地面積與人口比例是寬鄉抑狹鄉(人口少叫寬鄉,人口多則為狹鄉)。固然有部分地區並未實行,但仍得承認有此制度。因為要呈報是否寬鄉或狹鄉,可見此制度有為民制產之精神。 "鄉賬"由鄉而報縣,由縣而報州,由州而報戶部。規定每歲一造賬(人丁冊),三歲一造籍(戶口冊)。人口調查,毫不馬虎。 租庸調製可謂中間歷史上賦稅制度之中最好者。論輕徭薄賦,亦當以唐代為最。 租庸調製之第二優點哼厥為稅收項目之列舉分明。此點惟有漢代的租稅制度差可比擬。因此使當政者不能亦不必橫徵暴斂,無法隨時增稅。 租庸調製之第三優點,亦為最重要者,乃此制度含有為民制產之精神。農民到18歲則由政府授田,到60歲則將田歸還政府,同時實行為民制產與為官收租,實為漢代制度所不及。漢租雖輕,但有無田地者亦須繳交口賦及服更役,不得已則出賣為奴,或亡命為盜。唐代則沒有無田之丁戶,人人繳得起庸調。 在租庸調製度下之農民生活,可以想像是較為寬舒安恬。農民生活之寬舒安適,促成了整個社會之安定繁榮。故盛唐時代之富足太平,自唐太宗貞觀到唐玄宗開元年間決非偶然。杜甫有詩曰: 憶苦開元全盛日, 小邑猶藏萬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 公私倉廩俱豐實。 此詩寫的就是盛唐社會的寫照。安史之亂時,江、淮、河南錢帛聚存於清河,以贍北軍,謂之天下北庫。計有布300餘萬匹,帛80餘萬匹,錢30餘萬絹,糧30餘萬斛。許遠守瞧陽時,積糧6萬石,張巡因之得以固守一相當時期以屏障江淮地區。烏承德以信都降史思明,親交兵馬倉庫,馬3000匹,兵5萬人。當時之地方州郡已是如此富實。此後雖衰落,但藩鎮之殷實富厚,仍是遠非後世所及。 憲宗時,韓宏在濘為宣武節度使,獻馬3000匹、絹5000匹,雜繒萬匹,金銀器1000件。而汴之庫廐尚有錢100餘萬繕,絹100餘萬匹,馬7000匹,糧300萬斛。穆宗時,劉整為盧龍節度使,獻征馬1.5萬匹。藩鎮財力殷盛,正好證明了唐代積富於民之厚,使諸藩鎮得以捍禦外寇久存。正如顧亭林在《日知錄》所說:"唐代驛舍,有沼、有魚、有舟、有池、有林、有竹。後代驛舍,殆如隸人之垣(即監獄)。天下州城,為唐舊治者,其城郭必皆寬廣,街道必皆正直。宋以下所置,時彌近者制彌陋。唐室富盛,固在中央不盡取於州、郡,尤要者,更在中央不盡取之於民間也。" 3. 制度沒落的原因 上文提到唐代極為重視報鄉賬,此為實行租庸調製首要條件。即人每歲丁冊,三歲報戶口冊。今年與去年所造之賬要作比較,叫做"比"。規定州、縣要保留五本比較賬,即今年之賬之前,尚要保留以前之四。戶部則保留三本。 各縣之戶口冊約數千戶,全國各縣戶口冊經整理裝訂後要送到長安。冊載男女年歲,甚至疾病或健康,均得詳細註明。丁口呈報嚴格,不僅有"賬籍",還得有"團貌",即戶口冊巾均須註明五宮、身材及面貌等。一經寫定,不得更改相貌。臨時要對相,謂之"貌定"。集合在一起,稱為"團貌」。《水滸傳》中就有提及。 唐代編查戶口籍極為詳細嚴謹,使政府按戶口冊籍分給田地時,不易冒領、重領或錯領。 歷來有很多論史之書,皆謂唐之租庸調製,」以丁為主,從丁不從田"。此說並不盡然。 租庸調製既為一優良之制度,何以會遭受沒落以致無法順利推行? 首先,此制度以丁口為單位,丁口及齡時得由政府分配田畝,丁口得憑賬籍、團貌等簿冊查核無誤後才由政府授田。如戶口不清時,此制度便無法推行。制度行之相當年代後,戶口調查便生問題分田亦隨之而有閒難。 同時,當時除百姓分田外,貴族和官員尚有分配大量田地的權利,並有豪強兼併的現象。如《舊唐書·元載傳》云:"城南膏腴別墅,連疆接畛,凡數十所,婢僕曳羅綺一百餘人,恣為不法,侈僭無度。"此處說明元載擁有帶著肥美田地的別墅,疆界連接凡數十所。 又有唐相同韋公商,善治產業,他在湖北江陵擁有別業,良田美產,最號膏腴,稻穀堆積如一座小山。當時有人向唐宣宗報告說:"江陵莊積穀尚有七千堆。"宣皇戲稱韋宙為"足谷翁」。 唐代著名詩人司空用曾任戶部、兵部侍郎,天祐末,移居中條山王宮谷,有良田數卡頃。唐代農民因可售賣田地,遂使豪強更易兼併土地。安史之亂後、租庸調製維持日難,至肅宗時,送始創兩稅制。 四、唐代土地多為富豪強占 唐代除每丁分給田地100畝外,尚有給回皇族及政府行員者,從100頃至5頃不等。此外尚有夭子賜田給臣民的特例。如大名鼎鼎位居在相的牛僧孺,為隋代僕射牛奇章之後代,曾蒙天子賜舊數頃,晚年依以為生。又如許孟容京兆、家有天子所賜書3000卷,城內有山數頃,果樹數百株,當亦為天子所賜。 亦有豪強霸占農民土地在、如上文所述及的兀載,城南有膏腴別墅,毗連接達數十所。但史籍載明乃」恣為不法、侈僭無度」所得。又如徑州有大將焦令諶、憑藉權勢強占農家田地數十頃。然後交給農民耕種,言明收割時須分得五成。 適該年大早,顆粒無收,農民求告焦令諶減免。焦謂只知收谷,不理是否旱災,督責更急。農民不能壓租,且將飢死,遂求告涇州營田官殷秀實太尉。太尉下了溫和的判斷狀詞,婉轉勸解焦某。焦某知某農民控告他,遂大怒道:"我焦某難道懼怕殷某不成?誰敢批評我?「並將該農民代表用大杖擊斃。 亦有農民逃亡,其遺下山地被非法賊賣者,亦行佛教寺院侵占百姓田地者。《唐大詔令集》載:」諸州百姓,多有逃亡。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磑,侵損百姓。" 唐代宗喜祭祀,受大臣王縉與元載談福業報應之影響,宮巾遂設內道場祀佛,逢夷狄入寇,必使僧眾誦護國仁主經以祈梯消除災殃。寇退,帝即任意賜與。 胡僧有官至卿監封國公者,勢傾公王,賴寵凌奪。凡長安地區上田美產,多歸寺僧。 唐武宗會昌年間(公元841-846年),廢佛法,毀天下寺4600座,僧尼26萬5000人復籍為民,沒收田數千萬頃。將其中腴田售出得款送戶部,將中、下級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每人十畝。 上述各種情況,遂使大量田地集中在達官豪強手上,已失當初平均田地之原意。 唐時,政府亦有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農民售地者。周代之井田制是授田,農民不得售地,因田地非佃農所私有。唐代有口分田,人老還給政府,但其中20畝永業田成為農民私產,名義上是政府給土地所有權給農民,政府為體恤民隱,訂製條例,凡農民有閒難時可將此永業田自由買賣,凡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者即可。 一為農民欲搬徙原居地時可售賣。此可說是當政者一種仁至義盡的制度。也不必如西方人民般動輒以革命手段向政府爭取民主等權益。 另一種情況是家人中有死亡,貧元以葬時。安葬為一種特別開支,農民在自願生活清苦情況下亦准許賣永業田。但政府不再給田。 至於口分田,照例不可賣。但在下列條件下亦准許賣出。 一是照《新唐書·食貨志》所載:農戶向狹鄉徙寬鄉時,即當時政府獎勵農民從地狹人眾的狹鄉遷往地廣人稀的寬鄉,政府通融農民售地作搬家費用。但搬遷至寬鄉後,政府不再分給田地。此由於當時狹鄉的農民分得田地較少,如太宗在貞觀十八年親巡陝西臨潼縣,問知當地村鄉每丁僅授田30畝,雍川地區,農戶分得的田更少,遂下詔免賦役,並鼓勵農民遷往寬鄉。 第二種情況可准許出售口分田者,凡農民欲設置家宅或用水力磨米之碾磑或作營利用之邸店(即棧房)。 但如非上述理由而出售口分田時,則照《唐律》之疏所說明:凡售賣口分田一畝,須受肉體刑罰,責打10笞;賣20畝,打200 笞。打後田還賣者,錢由政府充公,買者一無所得。《唐律》疏中亦有說明,應該賣的,即合法售出的口分田則不必按此法規受罰。 唐代大官買田建莊園是常有之事。再加上人民不得已而賣田,包括窮困、遷徙或家人死亡等。 但可能亦有強迫賣田等情況,如富豪田莊鄰近周圍之農戶土地,富戶出高價強迫收購,農民因貪小利甚至怕受欺斥而被迫賣出,只是史籍沒有記載而已。 五、官員職分田、公廨田及公王錢 除口分田及永業田外,唐代尚有兩種田:一種是職分田,另一種是公廨田。 職分田是當作百官的俸祿。唐高祖武德年間,百官不發俸祿,只給職分田。但職分田在唐代時廢時置,如玄宗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下令"依舊給京官職田」。可知開元十八年以前有一段時間是不給職分田的。但一般來說,是給的時間多,不給的時間少。此職分田是交由農戶耕種而政府收取地租。租額是每畝最多六斗,如果此制能切實執行,則租不算重。 至於公廨田,"公廨"即衙門之意。公廨田亦即所謂"公田",即政府的辦公費用靠公廨田的田租收入來維持。各級地方政府所得公廨,田各有等差。 《唐六典》記載:"凡天下諸州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頃;中都督府二十五頃;下都督、都護府、上州,各三十頃;中州,二十頃;官總監下州各十五頃;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六頃;上牧監、上鎮各五頃;下縣及中下牧、司竹監飛中鎮、諸軍、折衝府,各四頃;諸冶監、諸倉監、下鎮、上關各三頃……」 由此可知各級地方政府連鎮及冶煉鋼鐵、管理糧倉的機構都分給公廨田。不過多少不同而已。 據杜佑《通典》記載:"大唐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司農寺給二十六頃;殿中省二十五頃;少府監二十二頃;太常寺二十頃;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頃;太府寺十六頃;吏部、戶部各十五頃;兵部、內侍省各十四頃;中書省、將作監各十三頃;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頃;尚書都省、門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頃;工部十頃;光祿寺、太僕寺、秘書監各九頃;禮部飛鴻薩寺、都水監各八頃;御史台、同子監、京縣各七頃;左右衛、太子家令寺各六頃;衛尉寺……各五頃;太子左右衛率府……各四頃;宗正寺……各三頃;內坊、左右內率府、率更府各二頃。」由此可知各機構得公廨田之多少並非以機構重要與否,乃是按照該機構開支是否龐大為準。 從前陶淵明曾任縣宮,亦有田分。他嗜酒,便種秫以釀酒。可見唐之公廨田亦承襲前朝而來。 公廨田的收租所得本是用來作政府機構開支之用,是作公用。但事實上,亦有協助官員作私人貼補的。如《新唐書·食貨志》說:"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費。"觀此,似乎是公私不分了。 有時,京官與地方官的待遇常有所差別。貞觀至天寶年間,京官待遇常比地方官優厚。杜佑《通典·職官典》載:凡京師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再加防合、庶仆及雜錢等;地方官則僅有公廨田收租及息錢而已。 到肅宗、代宗以後由於中央財政困竭,於是在代宗大曆十二年時(公元777年),元載為泄私憤,將京師官員俸祿調低,而反其道將外地官俸祿調高,竟造成京官不能自足,而向外官乞貸之現象。遂有大臣楊縮、常交等上奏京官謂俸祿太薄,於是每歲詔加京官15萬6000餘絹(錢1000文為絹)。 大書法家顏真卿當時為刑部尚書,曾書《乞米帖》道:"拙於生事,舉家食粥已數月,今又罄矣,實用憂煎。"當時,顏大師是俸祿薄生活難挨,由於他的書法好,今竟成為歷史佳話。 剛才提及地方官所得的」『息錢",其實就是唐代變相的"公廨錢「,又名"食利本錢",亦稱"料錢」。料,資本也,有俸料錢之意。當時每一衙門均有一筆本錢,交給"捉錢令史"去做生意,再將所得利息交給衙門。這些捉錢令史等於包做生意,規定每月將固定利息付給政府,做了若干年後。吏部根據他的成績可以任官。宋以後便再無此制度了。 據《唐史》記載,此種料錢的運用款項數目甚為龐大。唐德宗貞元二卡一年有25.943貫696文;憲宗元和九年有53.952貫955文;武宗會高達到84.500貫之巨,此即京宮之食利本錢也。 大致說來,8萬貫食利本錢(即公廨錢)可得利息4萬貫,其利息不可謂不大。 唐高宗永徽年間地方政府的公廨錢,史籍中有詳細記載。當時,西都即京兆府(長安),是第一大府,東都即河南府(洛陽)是第二大府,上述兩府每年各公廨錢380萬。 太原府為中國第=三大府。以及大部督府,每年有公廨錢275萬。 中都督府及上州立每年各有242萬。中州及下都督府每年各有154萬。­下州有88萬。 京縣每年有143萬。太原府之京縣有91萬3000。畿縣82萬5000。 太原府畿縣及其他各州上縣77萬,各州中縣55萬,各州下縣28萬5000。折衝府(唐代共有800個)分上、中、下氣等,上等每年公廨錢20萬,中等15萬,下等10萬。 如將唐代地方政府全年的公廨錢全部統計起來,其數目相當巨大。用官料資本來作特殊投資事業,亦即政府出資金派人做生意以收取利息,以此作為行政費用。政府不理捉錢令史經營生意盈虧如何,但一定有定額利息可收。 唐代之公廨錢是看情況需要而隨時增撥的。如某皇帝要向長安至山東行幸(旅行),所經之地要供應王室所需,有關政府部門便撥出若干公廨錢以備應用;又如外交部為了招待外國人宴飲,所謂"藩夷賜宴",開支很大,則政府又得撥出若干料錢放利。 至於訂定公廨錢之利息制度,唐初是月利七分。因行政機關是按月結算,照七分利計。每年150萬貫之利息便逾100萬貫。利息雖重,但由於唐代商業活躍興盛,短期可獲利,所以也就不計較利息之重了。不過,此後利息開始遞減。 開元年間規定私質利息四分,官質利息五分。至會昌年間,規定按月收取四分利,已較唐初為低。由於唐代社會經濟十分活潑暢旺,在《全唐詩》及《太平廣記》等書中均有詳盡如實的記載。說明當時人喜愛揮霍享樂。郭子儀一飯花費了十萬錢,可見唐人生活之奢華。 六、五代十國後周廢屯田 五代的屯田法繼承向唐代,但比唐代已有所改進。中國歷代重視屯田者,很多是為了邊境的軍事防禦。但唐代到了晚期,屯田的成效已不顯著,即所費多而收益少。唐德宗貞元十七年(公元801年),劉禹錫為淮南節度使,杜佑上了一個奏章,請求廢除楚州的屯田。大意是說,營田(即屯田)本是為了足食,如今徒有靡費,卻沒有豐收;刈獲所得,卻無補國用。甚至連種子也得乞求於官府,權衡利害得失,此種屯田制度,早就應該廢除。 後來德宗將荒棄的土地改為出租給農民,鼓勵各州縣努力增產作為地方官升官的考績。 五代各國的屯田制,承襲自唐代,稍加改革嚴當時有"屯田務"之設,由戶部派官員負責安排開闢荒棄未用的田地或沒收犯法者的土地加以墾殖,並招聘屯田戶墾殖之。 後唐明宗長興二年(公元931年)頒布文告曰:"凡置營田,比召浮客。若取編戶,實紊常規。如有系稅之人,宜令卻還本縣,應諸州府營田,只許耕元主荒舊及召浮客。此後若敢違越,官吏並投名稅戶,重加懲斷。" 照當時規定,凡參加營田戶的,可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轄,即使刻意逃避政府的賦役,州縣官吏也不能加以干預。因此當時受戶部管治的所謂屯田,實際是豪強地主兼併了農民的土地,並大量招請國家的編戶來為他們耕種,利益歸豪強所占,國家得益甚微。因此後唐明宗出了上述明令,只准"召浮客"而不得"取編戶",以減少"容庇奸盜"及豪強的巧取豪奪。 到了後周太祖廣順三年,對屯田作了更徹底的改革。太祖終於接納了大臣張凝等的提議。廢除了屯田務,將營田戶正式定為州縣的編戶,並將屯田務管轄下的土地飛農具、耕牛及房舍等分賜給佃農並且拒絕了"出賣營團以獲巨利"的建議,使三萬多戶營田擺脫了豪強地主的剝削和控制。 七、從租庸調製到兩稅制 唐代的經濟政策較漢代為積極,較具發展和進取精神。唐代政府對人民亦較大方和寬容。任由農家賣田地、蓋大樓、辦工廠,農民要棄農從工商,亦悉隨尊便,政府無不歡迎。不過不再給土地而已。但後人又有批評,說唐代分給土地,又准出賣,豈不自相矛盾,破壞制度?其實田地既給了農民,任由農民處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畝相當於漢代之200畝,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賣出,故不愁無地可分。 如占田過多則受罰,但如在寬鄉占田多則不罰,可見唐代政府用心頗深,且有意義。漢高祖時,參與朝政者多非讀書人,故初無制度,直到漢武帝時才有定製。但唐太宗時,參政的多為讀書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訂出好政策,好制度。所謂"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別:"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時禁止賣買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於"例",如太宗時所訂《唐律》,文字簡潔而不能過多,於是在"疏"中說明之,如為了造船而賣田,須經政府按律制定準許,這就是"例"。 世上無十全十美之事,亦無十全十美之制度。任何良好之制度難免會有些缺點。 綜上所述,由於田地買賣持續地進行,普通民戶雖占田不能過100畝,但由於公卿百官分田數量巨大,且有豪強兼併,再加上戶口冊之整理,要不斷地長期保持準確無說,實在相當閒難。因時間一久,顯出人之惰性,造成戶口冊人口登記之紊亂與缺失,在所難免。 由於人口之流動性大,造成戶籍之不實。如戍邊之軍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戍邊六年後還鄉,戶口便有變動。玄宗時,戍邊者死亡,而邊將並不呈報。天寶年間,戶口使王室共竟按舊戶籍冊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徵收30年之租庸。或有誤會人民逃庸重罰之,使家屬惟有逃亡。由於歷經安史之亂與荒年,或屯兵地區之賦稅不上交中央使國家府庫匱乏。天寶十四年,已報之戶890萬有奇,至肅宗乾元三年,僅190萬戶有奇而已,戶籍頓減,更難整理。於是租庸調製不得不廢棄而以兩稅制代之。 1. 兩稅製成立經過 凡歷史上任何一種制度之改變,均非一蹴而就。事先必經過一番醞釀,始告形成。唐代自經過安史之亂的連年戰禍,人口劇減,百廢待興。國家需款孔急,乃於唐代宗大曆元年下詔:凡天下苗一畝須繳稅15錢,因國家需錢孔急,不能等秋收時才徵收錢,故青苗時即須徵收,號稱"青苗錢"。 又每畝收"地頭錢"20錢,亦通稱"青苗錢"。此即唐代按畝徵稅之開始、至代宗五年已成定製。夏季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商稅四升;秋季上回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青苗錢則每畝較前加征一倍。此種夏、秋兩季分征之法,即兩稅制實行之先聲。 兩稅制之正式成立,始於唐德宗建中元年,為宰相楊炎所創。此由於肅宗至德以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圖空虛,賦稅之徵收,不能統籌劃一,綱紀蕩然,國庫收入無幾。戶籍中如富戶多丁口,因官宦及信佛、道得免,貧困無所憑藉,丁口因死亡或遷走者,而戶籍仍存,仍須徵稅。天下且多殘瘁,造成鄉居原地之土著,不足一成。楊炎洞察其弊,運奏請行兩稅法。 兩稅制之法。主要是:"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人。戶元主客,以見居為簿。人元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所在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儒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 楊炎的兩稅制,固然有人稱讚,但世人責罵者甚多。此制度一直影響後世逾1000年,一直推行到民國時代,可說是開創了中國今後的稅制。 2. 兩稅制是認田不認人 歐陽修在《舊唐書·食貨志》中描寫兩稅制說:"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自代宗時,始以商定稅。而斂以夏秋。"井田制因"履畝而稅"而遭破壞;唐代之租庸調製亦因"以畝定稅"而遭破壞,即開始認田不認人。 兩稅制的原則是"量出為入」,即是唐代政府用多少錢而預定收多少稅,並非每年編制預算,而是以唐代宗大曆十四年。為標準。不理是否主戶抑或客戶,一律以登在該地之戶口冊為準。 如有人自上海至廣州,至廣州住下即是客戶。此客戶本來經商,不必付稅。原想發財,但生意虧了本,只好為廣州大地主種田,耕種100畝而給地主40石租。而地主只須納粟2石給政府。此乃人類悲劇,歷史上不能避免。但現今之兩稅制,不管你是主戶還是客戶,不理你是16歲還是21歲,均以貧富產業多少為收稅的標準,此即與租庸調製主要不同之點。新增添的一點,即不居處(自由的)而行商的,抽稅三十分之一。以付稅給政府而言,大家一律平等看待。梁任公曾言佩服中國歷史上之一些措施與制度,但他遺憾中國沒有革命。其實中國並不需要革命,因所定製度合理之故。 兩稅制以田市為主,其實即為資產稅、即有多少資本抽多少稅,並以大曆十四年為收稅之標準。此制在當時有極大之震撼,可說毀譽參半。 八、對兩稅制度的批評 1. 陸讚許兩稅不公 歷史上足與賈誼媲美的唐代大政論家陸贄,曾批評兩稅制度有七種弊病。他說: 兩稅之立,則異於斯,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曾不悟資產之中,事情不一:有藏於襟懷囊篋,物雖貴而人莫能窺;有積於場輔囤倉,直(價值)雖輕而眾以為富;有流通藩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取贏;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如此之比,其流(流即類)實繁。一概計估算緡,宜其失平長偽。由是務輕費而樂轉徙者,恆脫於搖稅。敦本業而樹居產者,每困於徵求。此乃誘之為奸驅之避役。力用不得不弛,風俗不得不說,閭井不得不殘,賦入不得不闕。 由上可知,兩稅制是獎勵人走上商業社會之路線,只注重資產,對農業社會有所損害,使人恐懼於安居置產。 農業社會以量入為出,商業社會則是量出為入,但兩稅制度之量出為人非同一般。中國人之置產是置不動產,可見到的,不生利的。故兩稅制是使某一種人(農民)吃虧,卻使另一種人(商人)占了便宜。陸贄又說:"復以創製之首,不務齊平,但令本道、本州島各依舊額徵稅。軍興已久,事例不常,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存之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既成新規,須懲積弊。化之所在,足使無偏;減重分輕,是將均濟。而乃急於聚斂,懼或蠲除,不量物力所堪,唯以舊額為準。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軒之鄉,歸附益眾。有流亡,則已重者攤征轉重;有歸附,則已輕者散出轉輕。高下相傾。勢何能止。」 政府急於徵收,仍依舊額為準,只注意稅收總額,而不思公平分配,實乃此制之缺失。 2. 兩稅制加劇貧富懸殊 當時人批評兩稅制之徵稅是以資產作標準,但如欲正確計算資產,實大不易。古代每畝地收若干稅有規定,且全國一律。但現在兩稅法是一年的收稅總額作為兩稅之定額,要依照大曆十四年所收之數為標準。故陸贄說:"此乃采非法之權令以為經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恆規。「他批評政府並不體恤民間困苦,把平時徵收的稅如"急備"、"供車"、"折估」、」宣索"及"進奉"等各種攤派,全部加入兩稅法巾,一併征取。 更有甚者,兩稅制度隨地區而攤派,造成田多大家少派、田少大家要多派之現象。如遇荒年,田租加重,農民無法負擔而逃亡,人減少了,租稅再加重。故清代之賦稅制度最不合理,亦因為清制乃跟隨唐代之兩稅法演變而來。 清代時,江蘇省一府所出回租抵得上一個省。如江蘇省常州府之賦稅較一省為大,其原因就是"隨地攤派」。此即由兩稅制而來,故兩稅制實際上並非"量出為入"。所謂"定額以收",乃是非法之權令,將無名之暴賦均加入田地之賦稅內,一切租庸調各稅均加入田租內。如田被大水沖壞,人逃走他鄉,但田租反而加重。農民逃聚之地區因人口增多,而攤派反而減少,故人人樂於逃亡他處。 租庸調製是稅目分明,兩稅法則並歸一項台前者授田征租之制,後者卻是僅征租而不授田。故兩稅制已完全喪失為民制產之精神,造成社會上貧富更為懸殊,土地兼併益發猖狂。當時有錢富家拚命買田,其情形一如漢代。正如陸費所說,兩稅造成"富者兼地數萬畝,而貧者無容足之居"。使貧農只好"依託豪強,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有田之家。坐食租稅。「 當時"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比官稅重20倍。即使中等之田,也比官稅重十倍。按當時之私租額已比租庸調舊制增加到20倍,即兩稅制之官稅亦已比租庸調製增高了,兩種稅制下之社會經濟及其一般景況,自然起了急劇之變化。而其中貧富之極端懸殊,富人之兼併土地實由兩稅制鼓勵所致。 3. 利商不利農之法 兩稅制時,包含主戶客戶,前者是原住民土著,後者屬外地流移寄居之謂。在當地有居民戶籍冊者使得納稅。 當時之客戶依主戶為生,受主戶之役使與約束。但客戶亦有稟性狠悖者,或做些小買賣;或學些雜務;或本為無妻之戶,而誘人妻女逃;或丁口繁多,衣食有餘,有能力買氣五畝田宅,自立門戶,而脫離主戶而去。可見此時之客戶亦有獨立之私產與儲蓄,並有可能轉變其身份為主戶,甚至成為豪民者也有。 至北宋時,主、客戶口丁數皆分別統計、客戶是在經濟上有租貸契約關係而受主戶之管束。與漢代所謂奴隸,唐朝所謂部由戶者不同。故庸、宋時期之客戶並非農奴。 當時有大量土地之莊園主亦得向國家納稅。大曆四年有諸道將士莊田,一切依照九等輸稅之詔,其取利不過從私租重於官稅處所得,可見唐中葉以後之莊園田主與古代之封建貴族不同。此可謂乃實行兩稅制後農田兼併下之一種情態。與租庸調製自不可同日而語。 兩稅制因量出為入,與農業經濟之情況並不契合,因田地所產作物有固定之常額。在正常運作時,每耕種三年,必有一年儲蓄以應付非常事變,如遇水早荒災則可得官府減免田租。現在既定了"量出為入"的制度,則有不顧收穫而隨意加征之弊,難免此後造成租稅日益加重之現象。 還有,兩稅制乃用錢幣納稅,實乃妨農而利商。史載:"定稅之數,皆計結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納稅人以所供非所業,必將增價以買所無,減價以售所有,使豪家大商得益,而農民日因。當時如無錢幣,則可代以實物。但物與錢的比例並不固定,時有漲落。如前時一匹絹值3200文,今一匹絹則1500文。即從前一匹,後來要兩匹余。 行兩稅法後40年,有人說從前一匹絹值4000文,斗米200文,如一家要納稅一萬文,兩匹半絹已足夠。今則一匹絹僅值800文,斗米只50文,故要12民絹才夠繳稅,如延至六月,絹價將更下跌二。賣絹繳錢,人民吃大虧。故兩稅法是為政府而設,乃針對日盛之商業經濟作預算,對農村社會大不利。此後中間之稅制,只將兩稅制稍加改動,竟不能再回到租庸調製之路。 九、唐代的鹽政 1. 顏真卿首征鹽稅 唐玄宗開元年間,顏真卿是唐代第一位徵收鹽稅的官員。當時他擔任河北掃討使。時安祿山叛軍己攻入黃河以南地區,而顏氏仍在河北抗敵。因河北滄縣產鹽,遂徵收鹽稅以充軍費。 當顏真卿在河北推行鹽政時,玄宗時任職江淮租庸使的第五琦,遂在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6年)時襲用顏氏此制、制定鹽法。當時他已任職鹽鐵鑄錢使他推行鹽政之法是:規定製鹽人要向政府呈報,另立戶籍,謂之"亭戶"。即包括製鹽的遊民和舊鹽戶,都要登記入冊籍內,即為"鹽戶"。即由民間產製鹽,但不得私賣,須由政府收購及運銷。 當時由"亭戶"賣給政府的鹽價是斗鹽十文錢。《唐會要》中記載說:"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監院,遊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怪,盜鬻者論以法。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政府將收購向亭戶的每斗十文的鹽,增價十倍賣給商人,即斗鹽110文錢。此即變相的抽鹽稅,即第五琦所定出之法。 講起鹽政,可分為兩部分:一是鹽的專賣制度(即國營官賣);二是鹽的徵稅制度(即由民間自由賣,由政府抽稅)。 《管子·海王篇》可說是中國歷史上講鹽政的老祖宗,書中雖明說是官賣,但僅是理想而已。 說到中國的鹽政,粗略地說,漢武帝時,桑弘羊官賣食鹽,且包辦產制運銷,政府產制。政府銷賣,故名叫國營。此制度一直實行至王莽時,達150年。 東漢時、鹽元專賣制,亦非國營。而是准許民間制賣,而內政府收稅,凡100餘年。 南朝時鹽是收稅。 北朝時鹽用抽稅兼官賣之法。 隋文帝時,鹽不抽賦稅。自文帝開皇二年至玄宗開元九年,共137年不抽鹽稅。 唐肅宗時,第五琦所施行的鹽政,就是登記有戶籍的產鹽戶將鹽賣給政府,再由政府"就場專賣"給商人。即鹽必須經此獨木橋才能到商人手中,此即謂之"榷"。此種稅制很簡單,為間接的買賣,較漢武帝時所用辦法為聰明。因武帝時是產制、運銷、賣出,由政府一手經辦,故稱國營。但現在是由政府買進賣出,卻節省了產制與運輸的手續。此法據說是由道德最高的軍人,亦是大書法家顏真卿所發明,再由第五琦抄襲竊用。 第五琦所推行的鹽政,因各州任意加價,造成各種弊端。於是在肅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由度支鹽鐵使劉晏(公元715780年)對食鹽專賣制度進行了改革。劉晏是山東東明人,肅宗寶應二年(公元763年)任吏部尚書、平章事,領度支鹽鐵轉運租庸使。劉晏為唐代財政史上最成功之偉大人物,在他手上,完成了中國歷史上兩件大事,即鹽政改革與漕運。 劉晏所推行的鹽政包含五種情況:即是民間製鹽、政府收購、政府出賣、商人運輸和商人推銷。是則仍有鹽民鹽商,可以說是一種最簡單的好制度。一直到明代萬曆時期,大體上都是實施此種制度。其間自唐末至五代稍有變通,明末開始才改由商人專賣。 凡任何一種制度最好簡單易行,務使官民兩利。劉晏推行制度時,固然大權在握,但儘量放手讓民間去干,少加干預,並非事事包攬。好制度還得用好的人事來配合,不然,好制度仍可能產生弊端。 第五琦推行鹽政時,其中一弊是官吏太多。凡一政府,冗員太多,機關太多,必遭失敗,古今無不皆然。故劉晏所行的海鹽政策,首先是減省機關,減省官員。他僅設"十監"、"四場"和"十蘭巡院「。時全國所產十分之七的鹽均掌握在他手中。 2. 劉晏設十監勸鹽 劉晏當時擔任戶部侍郎,其地位低於今日之財政部長。但他兼充的官職很多。他兼了全國的度支使飛鹽鐵使、鑄鐵使和租庸使,這些官職之地位又較戶部侍郎為低。劉晏又兼充東都(洛陽)、河南、淮西以及江南東、西的水使轉運使,可算是一位能人。 這許多政事統歸他處理,他辦事井井有條,把民生搞得安定。因此當時有人嫉妒他,想把他逼走,後來終為楊炎所害。唐代常有此種可愛人物出現,實為漢代所元。 劉晏處理鹽政,主張少用官員,在全國僅設十監。所謂「監」,用來監督製鹽者也。十監即兩淮設二監、兩浙設五監、四川設二監及福建設一監,代宗時尚不能管轄河北,故不設監。即指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太昌、侯官及富都十監。又設漣水、湖州、越州及杭州四場。當時每年可得鹽稅100餘萬緡,已經相當於100餘州的賦稅了。其中兩淮、兩浙所產之鹽,已占全國總產量十分之七了。 十監之工作,主要是管理鹽場。劉晏發明了"勸鹽使者",猶如古代之"勸農使者"。即鹽有時潮濕,有時過於乾燥,都會出毛病。此時"亭戶"不會主動去料理,得由十監派員到鹽場指示亭戶應做之事。相當於古代之勸農使者,有專家下農村作調查,並指導農民耕作,勸鹽亦然。故鹽監實際上是管理鹽的生產。 正如史書所載,由於"鹽生霖潦則肉薄,暵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劉晏使鹽監勤於向亭戶勸鹽。因此使鹽產豐收,並保不壞。史載當時吳、越、揚、楚四地鹽康達數千,積鹽多至二萬餘石,以備民間缺鹽時用。 鹽監尚有一項任務。政府向亭戶收購之鹽,賣給商人。例如商人購自兩浙之鹽,賣到湖南去。但商人不願去貴州等僻遠之地,認為占不到便宜,於是政府規定自己運鹽供應邊遠缺鹽地區,存放於當地鹽倉。劉晏時,全國有數千鹽倉。每逢市場鹽價上漲,便將存鹽倉之鹽減價出售。謂之"常平鹽儲存鹽倉之鹽,亦可賣給鹽商。故平抑鹽價乃鹽倉之另一項任務。 為處理鹽市之各項行政工作,劉晏又設"十二巡院"。此種巡院,不但在產鹽處設置官員,亦在銷鹽處設置鹽官。 劉晏向淮北地區起設置了十三處巡院包括揚州、陳許、汴州、廬濤、白沙、准西、國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及鄭滑等處。巡院之其中一項工作,是為緝捕私鹽犯,於是奸盜為之衰息。 十三巡院之工作亦互報各地鹽之盈缺情況。並通知鹽商何處缺鹽或過剩。由於政府以斗鹽十文之成本,賣給鹽商時為斗鹽110文,故商人得鹽去各地售賣時,各地通行,不再抽鹽稅,故鹽價平穩不漲。調查各地政府有無向商人抽鹽稅,亦為巡院之責,以免加重鹽商之負擔再轉嫁於百姓。 劉晏所聘用的鹽政官員都是年輕人,低級文員只要肯努力、人品好,並不苛求其資格與學歷。所用者凡兩種人,一種為"士",彼等本身已有爵位者,並不求名,用來專管賬目;一種為"吏",專管事務。他所選拔者均屬好人,因此得以順利推行鹽政。 綜上所述,劉晏辦鹽政,既具有上述各種優點,遂成為一種偉大之善政,使政府、人民與鹽商皆蒙受其利。 劉晏自肅宗上元年間推行鹽政時,當時每歲僅獲鹽和40萬緡而已;但推行至代宗大曆年間每歲獲鹽利己多達600萬緡以上。當時天下之賦,鹽利已占其半。諸凡宮閣服御、軍餉以及百宮俸祿,都靠鹽利供給。政府同然靠鹽利發財,但人民與鹽商無不皆大歡喜。 劉晏被罷免後,雖法制如舊,但用人不善,主其事者貪婪貨財,遂無復再有劉晏主政時之善政出現。 德宗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從此江、淮鹽每斗增錢200,其後又增60,為斗鹽370文,河中兩池鹽每斗亦為370錢,經營鹽業的江、淮豪賈亦向民間加倍收費,民怨遂生。 劉晏時鹽法,商人可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絹加錢200,以作將士春服。包估為鹽鐵使時,許以漆器、絞締代鹽價,但虛報大數以欺上。亭戶亦胃法而私鬻不絕;商人抬高鹽價,巡吏多而傷財,鹽政遂壞。 十、唐代的漕運改革 劉晏是唐肅宗、代宗時期的理財名臣。他完成了兩件大事:一件是師法第五琦時所行鹽政並加以改革;另一件便是師法斐耀卿的漕運並加以整理。兩者均獲良好的成績。 講到此處,順便一談中國經濟史上這個大問題——糟運。中國的地土,按照經濟地理來說,並不十分理想。她似一塊秋海棠葉,向西北往東南一路傾斜而下,直到大海,是個大陸性的同家。沿海一帶如江蘇、浙江福建等省,海上交通不像地中海那樣方便,而是相當艱難。中國西北是大草原,對外國防重心是在西北。國都亦多建在西北,從西周開始,先後有秦、西漢、前趙、前秦、西魏、北周、隋及唐等朝代建都於西安。至於西北的名城洛陽亦先後有東漢、曹魏、西晉、隋、唐、後梁及後唐等建都於此。故上半部中國史,位於關中平原的西北地區占了重要的地位。 中國的河流有東西的交通線而無南北的交通線,而地勢東低西高,要逆流而上。故中國版圖雖大而地性單純,但有其不便之處。 中國是農業國,出產糧食為主,以各地不同水係為單位。如西北有涇渭系;黃河南北有汾晉系、漳水系飛洛水系、濟水系;又有淮河系、長江系;長江以南有泯江,嘉陵江,洞庭、鄱陽兩湖,浙江及珠江等。農業區借不同水系而分布各地。除東北以外,各地的人口與生產的分配,均隨著天然的調節而相當均勻。如果可墾殖的土地少,即人口相應減少;可種植的土地多,即人口相應增加;如人口多,耕地不足,使人口往外移。故中國的各水系區均能自給自養。 如果某地區一旦成為政治及軍事的重心時,人口集中都市,當地使元法自給自足,得靠外來的給養。如中國自秦大一統起咸陽成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外來的人口集中,本地給養無法滿足,得靠外來補充,便需要東方的糧食供應西方的不足。於是便有水道運輸(糟運)發生。此時期重要的是黃河,而長江在經濟上並不重要,只是到漢水、渭水為止。 1. 唐天寶後始重視漕運 隋煬帝大業元年開鑿通濟渠,從西苑引谷水、洛水入黃河;又引黃河通淮水。大業四年開永濟渠,引沁水南達黃河,北通源部。在洛口置興洛倉,凡穿3300窯,每窯可容8000石以存納東南、東北兩渠所運達的米粟。此時期水道運輸雖然興盛,卻並非為了北方需要仰賴南方的米粟。 到了唐代,江南戶口多而租調可觀,此時遂幾乎有了漕運的問題。玄宗開元十八年,因改革漕運而受玄宗重視的裴耀卿,他談到南糧北運的情況說: 當時江南戶口多而並無征防之役。但輸送租庸調物,是每年二月運至揚州,要等到四月以後,才渡淮水而進入汴水,但常有感到水淺的麻煩。待至六七月時到黃河之口,此時黃河水剛漲,要等八九月水落,才能上黃河入洛水。而漕河多梗,船檣阻隘。因江南人不習黃河水性,需轉雇河師水手,增加了麻煩和經費。由於通行的日子少,阻滯的日子多,遂於河口設置武牢倉,鞏縣設洛口倉。使江南之船不必入黃河,黃河之船不必入洛口。水通時船運開始,水淺時則糧米窯存於倉以待,則船無阻滯,物無耗失。 開元二十二年,裴耀卿為江淮河南轉運使,凡三年運米700萬斛,纖解了京都長安供應緊張的情形。 開元二十五年時,開始用和糴法,即由政府出錢向民間余米。但當時中央政府命令江南各州之租米折成布民上繳,可見當時中央單靠北方的粟米已足夠供應。 根據玄宗天寶八年全同各道所儲存的倉粟統計數量,包括關內、河北、河東、河西、隴右、劍南、河南、淮南、江南及山南各道。上述各道產米粟最盛者首推河南、河北,次為關內與河東,更次才是江南及淮南。以此推測南北經濟情況,北方產糧遠比南方豐盛。 直到安史之亂發生,唐室中央政府運靠賴長江地區之財富維持國脈,至河北、山東藩鎮割據,租稅不入中央,唐室財政更為依賴南方,此時向長江入黃河之漕運遂成為軍國重事。 唐代的國都在關中的長安。關中雖號稱沃野,"然其土地狹,所出不足以給京師,備水旱,故常轉潛東南之粟"。尤其是安史之亂以後,汴渠的疏浚停頓了八年,造成水上運輸極為困難,載重糧船無法通行。 2. 劉晏的"緣水置倉"法 為了漕運江淮糧株物資到京師,唐肅宗時的轉運使劉晏驅馬峽郊,過江陰、洛水,涉榮郊、浚澤,勘察河道,調查訪間。劉晏在"兵火之後,中外艱食,關中斗米千錢,百姓挼穗以給禁軍,宮廚元兼時之積"的情況下,恢復了汴渠的漕運。劉晏的轉運方針是: 晏以為江、汴、河、渭,水力不同,各隨便宜,造運船,教潛卒,江船達揚州,汴船達河陰,河船達渭口,渭口達太倉,其間緣水置倉,轉相受給。 劉晏根據江、汴、河、渭四條河流不同的情況分別置倉,便是所謂"緣水置倉,轉相授給",此種設計便是以裴耀卿的"節級轉輸"(即分段轉運)的方針為基礎,針對上述四條河流的不同習性而提出的。 此種漕運布局的設計,使長江—邗溝、汴河—黃河及黃河—渭水三個交匯處轉運倉的建設有所加強。以達成揚子、河陰、本豐二倉為樞紐的轉運線。又分別訓練"長江」、」邗溝、准水、汴水"、"黃河"和"渭河"四個運輸段所需要的漕卒和漕船,以加強各段的運輸效率。 劉晏還親自督造大型潛船2000艘,以便揚州至河陰間使用。每船可裝載江南谷麥1000擔(即1000斛),十條船為一綱,每綱300人,力篙工250人,自揚州派遣將級官員送至河陰之門。如十次運送安全抵達,即授以優勞官。但由於自汴水至黃河汛急,運輸艱難,將吏經數運之後,無不發白。 但此種船之性能與運綱之編制均能分別適應上述不同河流的水性。且劉晏付給選船價往往照時價加倍付給,使工人得高丁資,所造之船經久耐用,不必常換新船。劉晏一面節省物料,勿使浪費,如用麻造的縴繩,壞了當柴燒,使物盡其用。因此,劉晏時期"舟乍既通,商賈往來,百貨雜集,航海梯山,聖神輝光,漸近貞觀、永徽之盛」。 3. 唐代漕運的三個階段 唐代的漕運,大致上可分三個階段。 唐代漕運的最初階段是在唐太宗貞觀年間至高宗及中宗初年。此一時期漕運糧米每年不過一二十萬石而已。《舊唐書·食貨志》云:」昔貞觀、永徽之際,祿廩未廣,每歲轉運,不過二十萬石便足。" 《新唐書·食貨志》亦說:"高祖、太宗之時。用物有節而易贍,水陸槽運,歲不過二十萬石,故漕事簡。" 從高祖武德至高宗永徽年間,由於漕運數量不大,故亦未設專官管理漕運事宜,多數由戶部屬下的度支和水部郎中兼理便成。在特殊情況下,如有災荒或戰爭時,才臨時派兼官加上"知水運"或"運職"等頭銜管理漕運。但任務完成便撤銷,並非專職。 唐代漕運的第二階段是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至天寶十四年的安史之亂以前。此一時期由於關中人口增加、且"地狹人稠,耕植不博」,因此需要從江淮流域溜運大量粟米及物資接濟京師地區。《資治遇鑒》記載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先是,舟運江、淮之米至東都含嘉倉,做車陸運,三百里至陝,率兩斛用十。裴耀卿令江、淮舟運悉輸河陰倉,更用河舟運至含嘉倉及太原倉,自太原倉入渭輸關中,凡二歲,運米七百萬斛」。可知此時期每年平均運米230餘萬斛。《通典·漕運篇》亦云:"天寶中,每歲水陸運米二百五十萬石入關。」此可謂唐代清運的極盛時期。 自肅宗、代宗至德宗建中年間,便是著名理財家劉晏主持漕運的時期產此一時期,雖偶有歲運米100餘萬石之紀錄,如《新唐書》載"廣德二年,歲轉粟百一十萬石",但一般僅歲運粟數十萬石而已。如《舊唐書》記載德宗"貞元十五年令江淮轉運米。每年米宜運二百萬石己來。雖有此命,而運米竟不過四十萬石"。到憲宗元和初年,」將准米至渭橋者,才二十萬斛」。到宣宗大中年間。每歲漕運米至渭倉者,只十餘萬斛而已可說是唐代溜運之衰落時期,直至唐亡。 唐之興衰,實與漕運之盛衰有著密切的關係。 十一、唐代蠶桑業及礦冶業 1. 絲織業北早於南 耕而有粟米,織而有布扇,為國家租調兩大類。 中國發明蠶桑事業甚早,但最先是北方。春秋時代,北方地方地名用桑字者,散見各處,便是證明。到漢代,絲織物盛產於黃河流域一帶,如山東之臨淄,河南之襄邑,其產品已超越手工業之上,故有」兗豫漆絲絺紵」之稱;當時四川產蜀錦,亦極有名。但此時江南地區則仍不見有蠶桑事業。 北魏均田制巾設有桑田,證明當時種桑養蠶調絲織布,是北方農民極為普應之生產事業。《顏氏家訓》中說明河北婦女之紡織下藝,優於江東人士。 隋代以清阿蘭同為天下第一。清河地處今河北、山東一帶,故產絲仍在北方二唐代產蠶桑的地區詞是絹絡,產麻的地區調是布蘭開元二十五年,令江南諸州用米代替調布,可見當時江南諸州尚不為桑土。又令河南、河北不通水利處,改用絹代替納粟。 當時越(浙江)人的機織,亦是由北方傳授而得。李肇的《國史補》載:當時越人不識機杼、薛兼訓為江東節制時,招募軍中未婚者厚賜貨幣,密令娶北方織女來歸。於是越俗大化,所產絞絲、妙稱江左。 《太平廣記》載:定州(在今河北省)何明遠資財巨萬,家有絞機500張。是時唐代全國各州郡貢絲織物數量,以定州為第一(質量則列第四)。可見北方盛產絲絹。 又如安徽的毫州,河南的滑州。均為當時絲織要地。 根據《唐六典》所載:開元時,絹分八等,以宋毫為第一。至於二、三、四、五等皆產於黃河南北,而不及准水流域。其他六、七、八等,則產於四川境內外,江南只有泉州、建州及閩州等,卻位居最末。 大體而言,唐代時重要的蠶桑織作,在北方而不在南方。 唐代在市場上習見的紡織品有絲織品、麻織品與毛織品三類,而以絲織品最多,包括絹、綢、絁、綾、羅、緞、錦、紋及絲布等內 2. 重礦冶業為便鑄錢 唐代的礦冶業,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當時全國有金礦18所,銀礦33所,銅礦63所,鐵礦113所,錫礦13所。礦產所得除有時歸地方政府外,多數是中央鹽鐵使經營,以供國用。 唐代政府除了每年獲得巨大的鹽利外,其自礦產所得收入,也很可觀。本來山澤之利,包括礦產在內,有時歸地方,有時歸中央,尚無明文規定。但到德宗時,有戶部侍郎韓灑向朝廷建議:"山澤之利,官歸王者。"於是所有礦產業務,皆歸鹽鐵使統管。 憲宗元和初年,每歲采銀2000兩,銅26萬6000斤,鐵270萬斤,錫5萬斤,鋁無常數。 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年),山澤之利再歸州縣,由刺史選吏主持真事。後因各州牟利以自肥,中央所得益少,至宣宗時(公元847-860年)鹽鐵轉運使裴休又求將礦產山澤撥歸鹽鐵使管理,以供國用。於是"增銀冶二,鐵山七十一,廢銅冶二十七,鉛山一。天下歲率(率有斂集之意)銀二萬五千兩,銅六十五萬五千斤,鉛十一萬四千斤,錫萬七千斤,鐵五十三萬二千斤"。 憲宗時,以銀不及銅之功用為大,元和氣年六月下詔禁止開採銀礦而使專一采銅,此詔大意云:凡天下有銀礦之山,必有銅礦。銅可用來鑄造錢幣,但銀卻無益於人生。兩者權衡輕重,亟宜專一采銅。凡五嶺以北地區,應禁止開採銀坑,為免坑戶失業,應令地方官勸令采銅,並助官府鑄作,此事仍由鹽鐵使承辦。 翌年雖然復准民間自由開採銀礦壘,但重視銅的情況仍然未改。因為需銅鑄錢極為需要,當時每歲鑄錢18000貫以應急。元和七年,朝廷收復河東道的易、定兩縣(在今河北省)。當地人久用鐵錢,百姓甚感不便,增鑄銅幣,以便流通。 十二、唐代主要流通之貨幣 唐高祖武德四年以前,仍行使隋代五銖錢及其他古錢。四年才開始鑄造"開元通寶"。其實用"開元"兩字並非唐玄宗的開元年號。用"開元"兩字是表示唐代鑄錢幣發端及首創之意。"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秋公羊傳》上就有這樣的解釋。鑄錢上的"開元通寶"四字?文字精美,相傳為當時大書法家歐陽詢所寫,世稱"歐體"。由於"開元"不是年號。所以也可讀作「開通元寶"。 開元通寶發行後,甚受民間歡迎,因為大小輕重適宜。《舊唐書·食貨志》說:"議者以新錢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甚便之。" 開元通寶是在洛、井、幽、益、桂五州設鑄錢監。此錢仿照北魏及隋的五銖錢形制。」徑八分,重二銖四。」每十文重一兩。1000枚共重六斤四兩,亦即千錢百兩。每文重一錢,後代不再稱銖分,而稱一錢。此種十進制的衡法,十文重一兩,每文稱一錢。清代的庫平一錢,即與開元通寶的一文重量相等。直到五代,仍行使開元通寶。以後同外如高麗、安南等同,均使用此種仿唐錢幣。後代亦將此錢的重量作為標準,直到清代因襲不變。 但實際上亦有稍重的開元錢,已超過《唐六典》所說的1000枚重六斤四兩,成為1000枚重七斤了。 "開元通寶"是唐代鼓鑄時間最久、數量最多的常規錢,即使到今天,亦常能見到。據唐史所記載,唐代尚鼓鑄過兩種錢幣,一種是唐高宗乾封元年(公元666年)所鑄的"乾封泉寶"。此乃為正式年號錢。每枚當開元錢十文徑一寸,重二銖六分,即一錢一分略多,比開元錢略重而已。但此種錢因不足值,以一枚當十枚開元錢用,百姓並不歡迎改制。因此事實上通貨貶值,造成物價上漲。政府不得己修改錢法,准許民間可同時使用"開元通寶"和"乾封泉寶"兩種錢。而後者一年後就停鑄了,因此又恢復了開元通寶的流通和使用。 唐代盜鑄私錢的很多,當局定出了嚴厲的刑法,如《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永淳元年,私鑄者抵死,鄰、保、里、坊、村正皆從坐。"雖然出之以死刑,但仍無濟於事。於是當局勸喻人民慎於鑑別真偽,將樣板公布於市中,讓人民知所識別。 唐代另一種較重要的錢幣,鑄造於唐肅宗時期。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因經費不給,鑄錢使第五琦鑄造"乾元重寶」錢。」乾元"是肅宗的年號,政府當時規定此錢每文當開元通寶十文、直徑一寸」重二銖六分,即每枚重一錢一分略多。當局本來準備一年後用來取代開元通寶,但由於此錢一枚是開元錢的十枚,但重量只比開元錢重了卡分之一略多,很明顯是不足值,故民間並不歡迎改制,因此,一年後停鑄此種新幣,恢復了開元通寶的合法流通。 乾元二年因同庫存錢不足,國家財政拮据又新鑄一種"乾元重寶 「,又名」重輪錢"。每枚當與50枚"開元通寶"。說起」重寶"二字,大有來歷,原來東晉孝武帝的詔書中曾說:"錢,國之重寶。"賈誼的《過秦論》中也提及"重寶"二字。但事實上此種"乾元重寶"重量僅是每枚一錢六分,卻要當50枚開元通寶用。此種不足值的虛錢,社會上亦不受歡迎。同時,政府支付俸祿給官員時,亦用此種乾元重寶,更為官員所不悅。 由於此錢幣不足值而普遍不受重視,遂造成斗米索錢7000的現象,使持有者大受其害(政府不得已將此種新幣宣布貶值。遂在上元元年,由政府宣布,新鑄的乾元重寶每枚當30文,而舊有開元通寶和乾元元年鑄造的乾元重寶,均每錢當十文用。如此使開元錢與先前鑄造的乾元通寶等值,而後造的乾元錢也僅是開元錢的二倍而已。 上述兩種乾元重寶的幣值雖然加以改低,但仍不受人民喜愛。至代宗繼位後,復將兩種乾元重寶貶值。前者一當二文,後者一當三文,三日後每枚僅當作一文用。後來民間將此兩種錢熔鑄作器皿,不再見於貨幣市場。 值得一提的是,肅宗乾元二年時,河北節度使史思明謀反攻入洛陽,自稱大燕皇帝年號順天,自鑄"得壹元寶",後易名「順天元寶」,錢重一又四分之二錢,但當百錢用,為開元通寶的100倍,可說是一種暫時性的軍用錢幣,相信不能普遍使用。 十三、唐代的海陸交通及商業貿易 1. 唐有遠洋船證海外貿易盛 唐代的水上運輸發達,促成了造船工業的發展,尤其是長江流域的江南地區造船業之盛,為全國之最。 唐代造船材料,多用堅硬耐用的楠木;其次則用樟樹、杉樹或柯樹等。所造船大致可分內河船及海洋船兩類。 內河船有各種不同的大小式樣。有一種車船,為唐德宗時代李泉所發明。此種車船不用帆槳,而用輪子撥水前進、為李皋在江西南昌時所建造,它"挾二輪踏之,鼓水疾進"。其快速猶如帆船,用以作戰。 當時造船場多設於江浙一帶。如劉晏為漕運所建之船,便在今江蘇儀征的揚子縣船場所造。當時劉晏提議每船給建造費100萬。而有人批評,國用方乏之時,宜減其費,每船出資50萬已很多了。劉晏不以為然,認為多付建造費才能造出高質量的船,乃在揚子縣建立十個造船場,派十位專官管理,所造船質堅耐用。50餘年後,繼劉晏者剋扣建船費,因此用木廉薄,耐用性能大不如前。 唐代有所謂萬石船,其實僅可載八九十石,所謂"船不過萬"。事實上能載重萬石的船不多,但在代宗大曆與德宗貞元年間,有俞大娘的大航船。居住船上者,諸凡養生送死嫁娶,都在船上舉辦,還在船上開巷辟圃。操駕之船士達數百人。 此船南至江西,北至淮南,每歲來往一次獲利甚豐。此船所載已超逾萬石了。當時洪州(今江西南昌)、鄂州(今湖北武昌)的水道多,居住水邊者幾乎與居住城邑的相同。當時富商多擁有大船,船上牌仆如雲,歌舞不歇,其盛況可知。 海洋船方面,唐代遠航外洋的船甚多。唐太宗時,閻立德在江西南昌造浮海大船500艘。自東海、黃海直上高麗。另一方面亦有遠至紅海的商船。 唐德宗時,中國南方海岸已有官員自造海船從事海上貿易。所造海船乃按載重量大小分為5000料船、2000料船及1000料船等。據此可知唐代海外貿易已盛。 2. 隋唐大地理家精通中外交通 曾有人說,中國在鴉片戰爭以前是一個不與外人往來閉關自守的國家,其實不然。 中國對外交通在漢代已經開始。並且從三國時代到南北朝,中西交通一直沒有停過。至於中兩交通正式像樣的開始,則是隋唐時期。 總之,中國與外人來往,很古就有,而且是十分發達的。這是不可以抹煞的歷史事實。英同人想居功,說是鴉片戰爭打開中國的門戶,這是錯誤的。 唐代已有很多外國人來華經商。中國向市對外交邊要道有二:一為西北陸路,二為東南海路。 自漢代以來,武帝通西域,西北陸路對外交通日見發達。東漢時班超出使西域,到了地中海,接觸羅馬等國。中間的絲就由此時傳入羅馬。 至於東南海路,經交州、廣州等地。起初交州(安南)為中國所有,而廣州是當時對外交通的大都市。近代有一門中西交通史,專門研究此一問題。此實關乎國家的文化學術思想,也關乎經濟商業方面。 隋唐時代,中同出了幾位有名的大地理學家,隋代有裴矩,唐代有賈耽。他們對中外交通地理十分精通。 裴矩字弘大,山西聞喜人。初仕北齊、北周。隋初,從征滅陳。隋煬帝時,"西域諸蕃,多至張掖,與中國交市」。裴矩被委派主持與西域及西方各國的貿易和聯繫。他撰寫《西域圖記》三卷,上奏中央。 此書序中說,古代禹治洪水、定九州。治黃河沒有超越過青海的積石山。 秦統一中罔後,設置防務亦以甘肅岷縣為界。當時雜種胡住在西部僻遠的中亞細亞一帶,為使世入了解西域44國之風土物產,遂撰成此書,書中說明自敦煌到西海的印度洋、波斯灣及地中海,有三條通道。 北道是從伊吾(新疆哈密)到東羅馬帝國再達地巾悔。 中道是從吐魯番附近經穆國(今烏茲別克共和國)到波斯(今伊朗)再達波斯灣. 南道是從新疆都善經帕米爾高原至北婆羅門(今印度),以達印度洋。可見當時從西城到西方各國的商貿道路已甚通暢。 唐代另一地理學家賈耽(公元730805年)為河北南皮人,德宗貞元時才任宰相。他嗜好地理學,凡四方各同之外交使節來華或向國外回京之使者,賈耽均樂與之交往,並詳詢各同山川土地之終始。凡是九州之夷險,百巒之土俗,均加區分指雨,備究源流。於是將多年來陷入吐蕃手中之隴右,繪成《隴右山南圖》,並詳述附近黃河一帶形勢,作書十卷。 賈耽又將原州、會州之里數人額、山水源流撰成《別錄》六卷。又因"黃河為四瀆之宗、西戎乃君群羌之帥",特研尋史籍,並將訪問所知編為四卷,合成《通錄》十卷獻給朝廷,為德宗所賞識,並蒙賜贈彩絹銀盤。 賈耽自言從十餘歲開始。便」好聞方言、短仕之辰,注意地理,究觀研考",已有30年之久。諸凡西握之比鄰,異蕃之習俗,以及梯山獻寶之路,乘舶來朝之人,無不考究其源流;至於市肆之行賈,西戎北狄中之遺老,以及民間之瑣語,風謠之小說,亦收其是而刪其偽。於是又撰成《海內華夷圖》及《古今郡國縣道四夷述》 40卷。 《海內華夷罔》高氣丈三尺,闊三丈,比例均以一寸作100里。將四方極遠之區域濃縮於一圖中。此圖展開時雖不盈庭,但上下四方,水陸通道,盡收眼底。獻之於皇上,更蒙喜悅。遂厚賜錦彩銀器,並被封為魏國公。 向唐玄宗時安史之亂以來河、隴地區為吐蕃所侵占。當時西域各國使者留長安有40餘年者,因歸路已斷。只得滯留中國。人馬伙食全靠中央政府的鴻薩寺供給,掌管同家財政收支的官員要支付錢糧。長安市亦頗受煩擾。後由大臣李泌查到久留長安之胡客皆有田宅妻子,或經營當鋪取利。生活皆足以向給者凡4000人,遂下令停止給養,命假道於回紇各歸本國,或自海道遣回。有不願回國者,授以職位,留華為唐臣。可見當時胡人居留在長安之眾多,且有陸路、海道可通向各國。 3. 唐代海上貿易極為繁盛 中國不但是一個大陸農業同家,事實上中國古代海上交通亦很發達。 海路交通士具稱為"海舶"。春秋末年時,吳國從海路前往攻打齊同"當時已有大規模的海軍。此時越國亦已有海上交通事業,其艦隊並不比古代西方的波斯、雅典艦隊為小、因中國地大物博故也。 秦始皇時有"海上三神山"之說,三神山即指蓬萊、瀛洲及方丈三山。當時有徐福者,用大船載百士、軍隊、醫生及童男童女等出海,準備到海外覓地做皇帝,可見規模之盛大。據說,日本之神戶天皇就是徐福,這種傳說,可信其無,但亦可信其有。總之,此事亦證明了秦時海上交通工具之發達。 至三國時代,吳國的孫權對海上交通有極大的貢獻他一面對內同化了長江以南未開化的山越民族,一面派人至海外夷洲、宣洲等地有人說上述所謂夷洲、重洲,即是今日之台灣、日本、沖繩島和菲律賓等地,此即孫權對海外交通的發展概略。 談到海上的船舶,且賂述一二。西晉的王潑,是當時打平東吳的大將。他奉晉武帝命修整船舶,練習水軍,積極籌劃,在咸寧五年(公元279年)奉命從四川率溝軍出發,次年克復夏口、武昌,順流而下,直取吳都建康(今南京),迫使吳王孫皓投降。王浚當時作戰乘坐的"樓船",據《晉書》記載,每船長60丈,面積為120方步(一步為五尺),可乘坐2000人,船的甲板上可騎馬馳騁,這是長江的內河船。 至於海船,當時閩廣沿海海盜盧循所用船高十餘丈、有四層樓高,稱"八糟船"。槽即划槳,可能有八大對槳,其宏偉可知。 南朝時有容積可載二萬石的大船已相當可觀。隋時楊素建造五牙船,有五層樓高,高100餘尺,頗與南朝的相似。 吳船稱艑,晉船稱舶。普通船長20丈,每船可載600至700餘人。 從上述情況看,可見當時中國海上運輸己極繁盛。至唐太宗時征伐高麗國,戰船在四川建造,船長100尺,闊50尺,亦相當巨大。 從唐代海船的規模推想到內河船的構造,一定亦相當進步。1500年前,中國已發明機船,齊國祖沖之創造千里船,一日可行數百里,史書載云:"不因風水,施機向運,不勞人力。"可見此時已有不用划槳的輪船。 三國時馬鈞發明的戽水機可說是發明輪船的前驅。唐代亦有金屬製造的銅船,常到海外經商。《嶺表錄異》中說:"每歲,廣州常發銅船,過安南貨易。路經調黎深闊處。" 為了管理市舶貿易,唐玄宗開元年間(公元713-741年),政府在廣州設立市舶使,又名"提舉市舶使"(提舉即管理之意),又可稱"押番舶使"。此機構職司管理海外交通進出口商船,抽收船稅稱為"舶腳"。相當於近代之海關,亦可稱為"監市舶使",為當時國家財政收入之主要來源,至宋代海外貿易更盛,市舶使更見重要。 4. 唐代胡商雲集揚州、長安 唐代的海外貿易已十分盛。廣州為當時重要之大貿易港,根據阿拉伯歷史記載,有龐勛作亂時,在廣州做生意的波斯、阿拉伯等外國人被殺死者有12至20萬人之眾,可見唐代外貿之盛。 唐代其他之貿易港尚有泉州、杭州及揚州等。唐之廣州、揚州,其繁盛可先後媲美於今日之香港與上海。當時有田神功者,某次平反攻打揚州,被殺之胡商達數千人。 唐代之揚州為外人在華經商最繁盛之貿易港,《太平廣記》有一則故事如下: 開元初年,司徒李勉在浚儀做宮。任期屆滿後,便乘舟沿汴水而下,擬到揚州一游。途經腋陽(今河南商丘)時遇見一患病之波斯老胡,拄杖來見李勉,請求李勉准其同船返揚州,李勉慨然允諾並備酒肉款待老胡。 老胡告稱,彼在波斯乃王族之後,來華經商已20年,家有三子,今返揚州欲訪尋其子是否已來華。後老胡途中病重垂危,於是向李勉道出真情,謂波斯國王遺失一明珠,為傳國之寶。如有人覓得送還可獲重賞。因當時天下寶貝均集中在中國,胡人盜寶後亦賣給中國。老胡覓得明珠後密藏腿內,今病危乃將明珠贈李勉,李將老胡安葬,並將珠塞其口中。 李至揚州,一日見一青年波斯人,其貌酷似老胡,詢之果為其子,後該波斯人復得該珠而返國,由此事可見中國人文化道德之高,亦證明唐代中外商貿之盛。 唐代時京城長安,亦常有胡人來華經商。《太平廣記·鬻餅胡》條記載一事,謂當時有位舉人居住長安,其鄰居有位胡人,售餅為生,並無妻室。數年後,鬻餅胡忽然生病,舉人憐其孤單元人照顧,便常去探訪,並賜給湯藥。但胡人之病毫無起色。某日胡人臨死前告訴舉人道:"我在本國時,原為大富豪,因禍亂而逃來中國長安。因為與一同鄉有約,等待他來此取物,故在此久等,不能去別處。但今久候不至,余病已危,命在旦夕,先生待我厚,照顧我老病之人,今無以為報。我左臂中藏有一珠,已寶惜多年,今余將死,已無所用,特將此珠奉贈先生,聊以為報。我死後,但請料理後事。代為埋葬,於願已足。但君得此珠,並不實用,一般人亦不一定識貨。但在長安市場上,如有西國胡客來到,可持珠詢問,將得好價錢售出。" 此舉人將鬻餅胡所託後事當即答允。 胡商死後,破其左臂,果得一珠。此珠大如彈丸,外表並不很光澤。舉人將胡商營葬完畢,將珠攜赴市場卻無人問津。一直過了三年,忽然聞有新來胡客到京,便向他出示此珠。胡客見而大驚道:"先生從何處得此寶珠?此珠決非近期所可獲得,先生可否告以出處?"舉人便道出此事因由。胡客聞之,涕淚漣漣曰:"這位鬻餅胡就是我的同鄉,本來就與他相約來商討此物。因出國來華途中,海上遇大風浪,輾轉數國,因而耽誤了五六年時間。到此正欲尋訪他,可惜他已病故。"遂向舉人求買該珠。舉人見此珠亦並非特別珍貴,僅索價50萬而已。該胡人便照價將該珠購下。 向上述此事,知中國長安亦為當時世界性之商貿市場。義如揚州、廣州均為胡人來華營商之大城市。前文提及因天寶年間,吐蕃在西北地區生亂事,有4000胡客不能歸同而滯留長安須由中央政府撥款50萬緡以供給養。 後來此4000胡客無一人願歸同,均留華任職兵馬使或掌管儀仗侍衛的官。後來仍須依靠中國政府給養的只剩下十餘胡人,使國家節省了一大筆開支。 5. 對外僑政策及胡人就業情況 中國素來待人就有傳統寬大的精神,所謂治外法權,唐代已有。根據《唐律》記載、如果波斯人與波斯人之間在中國發生爭執,則由波斯人自己解決。其他阿拉伯等外國人亦受同樣待遇。然而,如果波斯人與阿拉伯人發生糾葛時,則該案由中國人出面調停,以免其中一方有所吃虧。因該兩國之法律有所不同之故。如果西方國家早就有如此寬大度量,這世界就不會發生這許多困擾和麻煩,也就不會有帝國主義侵略他國等事發生了。 唐代對外僑財產處理,亦有明文規定。如外人在華經商時不幸病故,其遺產由中國政府代管。如逾期三個月未見有遺族來領問時,則沒收之。當時孔殘認為三個月時間似嫌太短,故政府修改法律,予以無限期延長。其遺族如能提出可靠之證據,即可獲政府隨時發還。 唐代法律中亦有關於中外通婚者。凡住於中國境內之外同人,允許其娶中國女子。但中國法律不正式承認此中華女子為此外人之妻室。如該外國人離華返國時,亦不得攜同中國女子出境,以免其在外國遭受欺凌。上述各項,《唐律》中均有詳細規定,可見當時在華外僑與中國社會關係之密切與複雜。當時亦有外國人在華做官的,如唐玄宗時,有外國人名康謙者做了將軍。 又如唐宣宗時,有大梁連帥范陽公,他把大食國(即阿拉伯)人李彥升推薦給朝延。天子詔禮部官考其才華,得進士而名顯一時。於是有人批評,以一個堂堂的刺史兼節度使大官,受命於大唐天子,得祿於天唐朝廷,但他推薦賢才卻求之於夷狄,難道堂堂中國真無人才可用乎?難道真只有夷狄可用乎? 范陽公此舉實令人有所疑惑也。但也有人說,以地域來區分,固然有華夷之別;但如以教化言,則是華是夷,當察看其心意與趣向。如果此人出生於中州,但言行卻乖悖乎禮義,則是有華人之形而具夷狄之心;如生於夷域,其言行卻合乎禮義,則是有夷人之形卻具華人之心也。故范陽公推薦阿拉伯人李彥升,亦有其激勵夷狄以歸化於中華文明之意也,其意不可謂不善。可見當時已無歧視外人之心。 唐時胡商來華經營珠寶貿易者甚多。中國之消費品絲綢等物常用來換取外國之寶玩。有一故事可證明中國之富有。當時的長安每年舉行一次寶貝展覽評判大會,互相觀賞。 安史之亂時,有一位魏生,極為富有。某次,他邀請外國人舉行寶玩大會,有外人展出四珠,蒙大眾讚許並得冠冕獎。但有一中國人拿出更大之寶貝,而獲得了最高榮譽。 當時中國的酒菜飯館多雇用胡姬,即所謂外國女招待,以招待外國客商。李白的詩中提到的很多。如《金陵酒肆留別》中道: 風吹柳花滿店香, 吳姬壓酒勸客嘗。 又如李白《送裴十八圖南歸富山》前四句道: 何處可為別,長安青綺門; 胡姬招素手,延客醉金樽。 這裡說明了長安城青綺門內的酒菜館用胡姬招待來賓,即使國人也用此等高級酒肆,主客醉酒餞別,引為韻事。 唐代時,中國有錢人的家中、常養有"崑崙奴」,是一種黑臉奴僕,即所謂外國當差。但主人並非命其做苦工,乃是用來養在家中擺闊。今日白地下墳墓發掘所得的明器中,尚可見到所鏤刻的崑崙奴像。 怕有一位自南洋來的康崑崙,當時是一位一等知名人士,彈得一手好琵琶。 有一次,唐德宗時,長安大旱,德宗命人民舉辦求雨大會,便在長安之天門街,由街東與街西兩端之市民,定期舉行各項樂器演奏比賽,街東建一彩樓,請康崑崙彈奏琵琶,街西亦不示弱,於是爆出冷門,同樣築一彩樓,有一女子亦彈奏琵琶。會後,康君自嘆不如,甘拜該女為師,並欲謁見。 原來該女子為段和尚所假扮。消息傳入皇宮,即召段僧入宮彈奏,德宗欣賞後讚嘆不已。亦謂應將此絕技傳授給康君。段僧命康村再奏一曲,奏畢,段僧評其所奏本音太雜,技巧不純,且有邪氣。康君承認初隨一女巫學習,後再從數名師學習。段僧認為如一定要拜他為師,則康君必須停奏十年,從頭學起,才能有成。 康君一一從命,以後盡得段僧真傳,成為第一流之琵琶師。由此亦證明了中國當時物質文明之富與音樂造詣之高。 6. 唐代數十城市水陸輻輳 有人曾經撰文記述府代有外國人來華經商之事實有四五十條之多。當時外國人所到中國著名城市很多,主要有長安、廣州、洛陽、揚州(亦稱廣廣陵,又名維揚)、扶風(即鳳翔)、建昌(即永修)、南冉(舊稱洪州或豫章)、汴州、寶應、泉州及睢陽等地。 以長安城而言,是唐代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此城面積達84平方,建築規模宏大,其向南向北的朱雀大街寬達150米不但是當時中國,甚至亦是全世界的最大城市。當時位於東北地區的渤海首都龍泉府以及日木平安京的城市設計,完全模仿唐代的長安。各國胡商來此營商者極眾。長安之崇仁坊,其商業之峰,"晝夜喧呼,燈火不絕"。 揚州自春秋末年起,已是一個經濟發達的港口貿易城市。隋唐時期更為昌盛。隋煬帝動用100餘萬人力開闢通濟渠,使長安可直通江都(即揚州)。煬帝為賞瓊花,三下江都。 至唐高祖武德年間,揚州更為繁盛。玄宗天寶時,此城人口已達46萬,後又增至50萬。唐代時外國人來此經商者極多。《舊唐書》記載:唐肅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淮西節度副使劉展舉兵作亂,平盧副大使田神功率兵馬討賊。但神功到揚州後,大掠居民資產,胡商大食(即阿拉伯)、波斯等商旅死者數千人,可見該地聚集胡商之多。揚州地處要衝,是珠寶集散地富商大賈,多攜珠翠珍怪來此。 洛陽位於洛水北岸,為中國歷史上建都時間最長之城市。自東周迄隋、唐、後梁、後唐,建都幾近千年。隋煬帝時闢為東都,更形繁榮。唐代定部長安,高宗移都洛陽,武后時改稱神都。 玄宗五次來洛,居住達十年。其人口極盛時達130萬左右。唐代詩人王建有"上陽花木不曾秋,洛水穿宮處處流"及"曾讀列仙王母傳,九天未勝北中游"之句,反映了洛陽經濟繁榮之景。 在隋唐時代,與廣州、揚州並稱為中國四大海外交涵貿易港的還有泉州與交州。就以泉州而言,唐玄宗開元六年(公元718年),泉州已成為晉江地區政治、經濟及文化中心,且是著名的海外交通名城。 南昌隋為洪州,漢稱豫章。此地舟車暢順,形勢險要,有"襟氣江而帶五湖"之稱。夏商以前,此處已有漁獵、農耕及紡織等生產活動。唐代時已成政治、軍事及經濟重心的大城。其地為盛產魚米的鄱陽湖平原地帶,與珠江流域的廣州、長江流域的江陵、揚州等大工商城市連貫通暢,使南北客商曹聚集於此。造成"珍異百貨,匯集如山「。 南昌城的南北設」市,即當時的貿易場所。由政府官員督導管理。南民亦多產優良木材,求利者采之將之,運到揚州,利潤可達數倍。玄宗天寶五年時,有一位楊溥,與幾位同伴入山採伐木材,適逢大雪之冬夜,深山無處寄宿,數人便同宿子橫臥之中空大木中,藉以避寒。既可運輸大木,可見南昌水陸交通稱便也。 廣州為中國南方對外貿易之最大城市。秦時已為嶺南地區的政經文化中心。梁朝時已有印度、錫蘭及南洋各國商人來此貿易,輸入寶玩、香料、藥品等;中國出口則以絲綢、瓷器為大宗。隋唐時代,亦以釀酒、絲織、陶瓷及煉鐵等業最為發達。於開元二年設市舶使,擴大與南太平洋及印度洋諸國貿易,其對外貿易量為全國第一。 武后時,廣州有崑崙舶到,停泊於市外之港口。有前都督路元叡者冒取其貨,舶上酋長不能忍受,殺了路都督。當時廣州都督王綝對此事不了了之,史稱"秋毫無所索"。一方面乃國人犯錯在先,另一方面為了保持中外商貿之和平相處,免得節外生枝。 玄宗開元二年時,柳澤為殿中侍御史兼嶺南監選使時,正有市舶使右衛威中郎,將周慶立及波斯僧等廣造奇器異巧向朝廷進貢。 有各種外國貨輪,名叫"南海舶"者,每年均駛來廣州與中國進行貿易。其中以師子國(即今斯里蘭卡)的貨輪為最大。船高數丈,置梯以便上落,堆積寶貨如山。每有蕃舶到港時,郡邑為之喧闐。隨即由市舶便將其貨名一一錄下,命蕃商繳納"舶腳"(即關稅),其中有若干珍異之物則禁止上岸,蕃商往往有因欺詐而入獄者。此種貨舶史載常有因大風浪而沉沒者,甚至傳說有為長達1000餘尺之海鰍所吞。 唐代很多大城市,都是運輸方便商業繁榮的中心。除了上述所介紹的以外,其他有: 蘇州自從隋唐兩代開掘大運河後,已成為江南地區的航運中心。蘇州是中國著名水城之一。蘇州城中就有300多座橋。唐代詩人說:"處處樓前飄管吹,家家門外泊舟航",正好說明蘇州的繁榮景象。 杭州在唐代已是東南地區的重要商港。此城與波斯、大食(即阿拉伯)、高麗及日本等國均有貿易往來,並設置"博易務"的商務機構,專門管理對外貿易。其繁榮之景象與蘇州不逞多讓。」駢檣二十里,開肆三萬室";"燈火家家市,笙歌處處樓"等都是對杭州的寫實。 距離江西省會南昌250餘公里的產瓷名鎮景德鎮,隋代開始已燒制名瓷。唐高祖武德年間(公元7世紀初),有一市民將瓷器進貢給朝廷,從此其姿器名震天下,中央並派員管理制瓷業,設置監務廳的機構。 玄宗天寶元年,中央政府對景德鎮的制瓷業更為重視,王室己用當地瓷器作祭陵之器皿。 開封亦稱汴州或梁州。大梁城為其治所。隋煬帝疏通汴渠以連接淮河與黃河,汴州居運河中心而日趨繁盛。安史之亂後,長安、洛陽遭受破壞,開封益見重要。至宣宗時,其經濟地位更為突出。 江陵為長江中游之大城,又名荊州。天寶年間,安史之亂造成中原頻仍之戰禍。中央政府依賴南方之財賦轉殷,江陵因具備地理上的特殊條件而變得更為重要。 長沙古稱潭州,唐昭宗乾寧三年(公元896年),馬殷為長沙武安軍節度使,向建立後梁王朝的朱全忠效忠,得封楚王。後唐時,馬殷"置邸務以賣茶",鼓勵民間制茶並發展通商,提高了經濟效益。 天寶年間,上海因有寬大而水深的吳陸港之利,便於商船出入,成為東南沿海貿易的良港之一。 天津是隋煬帝時所開掘大運河——永濟渠北段的起點。唐代以此地為軍糧城的起點。有平虜渠聯繫海河與薊運河。至唐代中葉,天津成為轉運南方絲、米的重要口岸,其地位日見重要。 武漢亦在長江中游地區,為漢水與長江的交匯點。唐時武漢城外的南市和鸚鵡洲成為繁盛之商業區,來往商船如過江之鯽,貨物堆積如山。李白有詩道:"萬舸此中來,連帆過揚州。"到了宋代,詩人范成大描寫武漢道:」廛閈甚盛,列肆如櫛,酒壚樓欄尤壯麗,外郡未見其比。"又說:」川廣荊襄淮浙貿遷之會,貨物之至者無不售,且不問多少,一日可盡。"可見宋時經濟仍然繁榮。 寧波位處浙東。"據會稽之東,抱負滄海,枕山蔽江,重阜崇嶺,連亘數千里,又為海道輻輳之地。"唐高祖武德四年,在寧波置鄞州;玄宗開元二十六年,因寧波境內有四明山,故改置明州。寧波在唐代已是一繁榮之貿易港口,史稱"海外雜國,賈舶交至"。政府在此設市舶使,專職對外管理商務。此港口在當時已成為對海外輸出瓷器的"陶瓷之路」。日本商人及使節歸國時多向明州採購越瓷回國。當時中國亦有巨商李延孝、張友信等將越瓷及佛像等運銷日本,回程時將日本砂金、水銀等貨帶回中國。說明唐宋時期,寧波已成為中同越瓷的重要出口港,為後代「海上絲綢之路"之出口港打下了基礎。 歙縣在宋後稱為徽州。安徽省之名原來便是取"安慶"、"徽州」兩地名之首字合成。此地向古文風很盛。有"東南鄒魯,程朱闕里"之稱。古時微州由於"地狹人稠,力耕所出,不足以供,往往仰給四方」,因此偏重於商業及手工業發展,當地士族官僚已兼營商業。將歙縣地區所產之米、鹽、絲、茶、紙墨、木材借新安江水運往揚州、蘇州及杭州等地外銷。玄宗開元年間,開始大量生產中間四大名硯之一的歙硯以及徽墨等,對外貿易已經很盛。 福州在漢代時已有海外貿易,唐代時在經濟及文化事業的發展上已很迅速。當時,福州的茶葉生產及製鹽業已極發達,其中尤以福州方山所產雲霧芽茶名聞遐邇。唐代詩人黃夷簡有詩"宿雨一蕃疏甲嫩,春山幾焙茗旗香」,以稱美雲霧芽茶。僖宗中和年間,福州的經濟更為繁榮。 7. 唐代華商與外邦的貿易及交流 根據史籍記載,當時國人也有去海外各國經商者。如《嶺表錄異》記述,每年,廣州有華商乘銅製貨船載國產貨物前往安南,可彼邦商人換取安南土產,交易而返。 說起中國各地物產,何止千百種、實不勝枚舉、今據《大唐六典》略舉其各地所產之犖犖大者,如下: 中國地大物博,國產貨物不但供自用,亦可出口外國,以換取本國所需之貨品。 唐代時中國商人不但常去安南,且亦常去東南亞、中亞各國經商,甚至可能有遠至歐洲者。根據《新唐書》《舊唐書》等史籍所載,華人曾到下列各國經商者,今略述於下: 唐代華商除前往上述各國經商外,尤與波斯、朝鮮、日本及緬甸各國來往密切,以下逐一描述。 波斯古國即今日之伊朗。上文談到中國在唐代時,各道盛產絲綢。公元前5世紀左右,中國已有絲綢傳入波斯。此後打邊了"絲綢之路",中間與波斯的貿易日益頻密。 唐代時的中國,與波斯的關係不僅涉及商業經濟方面,而且在政治、文化軍方而也有理想的發展。 公元7世紀中葉,正值唐代初年,當時的波斯被阿拉伯帝國(大食)侵占。 波斯王俾路斯借其子尼聶斯逃到長安,受唐高宗款待而得到安置。20餘年之後,俾路斯客死長安後,由吏部(寺郎裴行儉派兵護送尼聶斯返波斯。但途中受阻於吐火羅(今阿富汗),只得折返長安定居,直至其病逝為止。可見唐時中波兩國的交情深厚。 唐時波斯人定居長安最著名的是李珣兄妹,李珣成為名詩人,其祖先早年來長安販賣香藥,落籍四川。由於李珣先人在華數代販賣香藥,國此李殉不但能詩詞,亦懂很多藥物學知識,曾編寫《海藥水草》一書,介紹了不少波斯藥材,成為後來李時珍《本草綱目》的參考書之一。可以說,他也對中藥學有所貢獻。 唐代的波斯商人多群集於長安、廣州兩地經營商業,現在中國西北及黃河巾游至廣東省一帶,經常發掘出波斯王朝的銀幣,可見當時波斯人在中國經商地之廣了。 中國的養蠶織絲法是在5世紀時傳給波斯。以後"波斯錦"之聞名於世,實出於中國之所賜,但他亦同時影響了唐代的織錦風俗。 中國的造紙術在8世紀中葉傳入波斯、大食等國。天寶十四年(公元751年)時大食人在中亞一場戰爭中,有若干唐代士兵被俘虜,其中有造紙工匠,因此中國之造紙術首先傳入波斯、大食等地。 此外,以上提及的波斯人李珣及其妹李舜弦,精通中國的詩詞格律。李珣的一首《南鄉子》:」春酒香熟鱸魚美,誰同醉?纜卻扁舟篷底睡。"竟把中國文學也傳播到彼邦去了。 說起朝鮮,就是現在的韓國和朝鮮。唐時,朝鮮分成高麗、百濟及新羅三國。 中韓關係,很古就已建立。早在秦漢時期甚至更早,兩同就有來往了。韓國的文字,本來就襲用漢字。現在雖已大部分改為自己創造的字形,但仍有漢文字跡可尋。尤其是那面韓國國旗,中間一個陰陽太極圖,四角是八卦中的四個卦象,要說不是沿襲中國文化的《易經》原理而來,任誰也不能相信吧! 由於隋末中朝兩國人口互有流動,高麗人迸入中國境內者不少,中國人亦有去高麗者。唐高祖時實行互換兩國流入對方的人口,以建立邊境的秩序。 唐太宗時,高麗、百濟及新羅三國均有派遣貴族青年來長安留學。此後,巾朝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而均有長足的進展。 新羅當時經常派遣使節來華祝賀春節,大約在7世紀中葉至8世紀中葉近200年間,曾來賀節達21次之多。其中包括贈禮、國喪致哀及祝賀新君繼立等。此時亦有新羅商人成群結隊地乘船經黃海來華經商。 他們來華經商的地區包括登州(今山東蓬萊)、萊州(今山東掖縣)、楚州(今江蘇淮安)及泗州(今江蘇泗洪)一帶城市。 新羅商人攜來朝鮮特產包括牛黃、人參、朝霞油、魚牙錦及海豹皮等。新羅貨品輸華數量之多為當時各國土特產輸華之冠。新羅商人向中國攜問之貨物包括金銀器皿、五彩綾羅、紫羅繡袍、瑞文錦繡及藥物等。 當時中國政府特在楚州等地設立"新羅館",以處理兩國間之商務。當時在中國揚州、漣水、諸城、牟平及文登等城市,聚居新羅人無數,稱為"新羅坊「。 唐代末期,新羅來華留學之青年更多,有考中進士的,稱為"賓貢進士"。留華擔任官職者為數不少。 唐充宗元和十一年冬,新羅王子金士信來華,航行海上時被狂風被吹到楚州鹽城縣登陸,由當地官員妥為接待並及時向朝廷呈報。同年,新羅有饑荒,有170人渡海逃來浙江,亦由當地官員予以接濟。 日本與中國文化的淵源極為深厚。日本的文字早期幾乎都是襲用漢字,近代他們才漸漸減少用漢字。但什麼書道、茶道甚至武術或禪宗佛教都是傳向中國。有人說,徐福就是日本的開同天皇,多位,中國學者作了研究,此說可信其無亦可信其有。 但在近代史上,日本常常侵略中國,可謂數典忘祖,不脫小同寡民的狹隘胸襟。其實在歷史上,尤其是唐代,中國對日本是很友好的。 唐太宗貞觀四年直至唐昭宗乾寧元年間(公元630894年),日本共派出來華"遣唐使"達13次,日本派船迎送大唐赴日使者6次,共計19次。初期日本的使節閉每次不過一兩條船載來一二百人而已。 但8世紀後,日便來華每次多至四船五六百人,包括副大使、留學生、學問僧、醫生、警衛、翻譯、船匠及商人等。他們來華後深入研究唐代的政治、文化及經濟各項。 公元7世紀中葉,日本"大化革命"事實上是參照了唐代的律令制度、學術思想、文化科技甚至風俗習慣。例如日本當時實行的"班田法」,此法即每隔六年,日本政府投人口分田給國民一次,得田者得向政府繳納租、庸、調。受田者死後,田地歸還政府。其實此制即是參照唐代租庸調製而訂立的。 日本的兩個都城——奈良和京都,亦是仿照唐代長安城的規模而建立,此一時期,諸凡中國的文字、建築藝術、製造水車、冶煉金屬、中醫藥典、訂製曆書、繪畫書法、音樂舞蹈以及七夕、重陽等各種節令,一股腦兒都給日本學去了。所以,日本受中國文化薰陶甚深。 天寶十五年,唐代鑒真大師率20餘眾東渡日本,協助奈良市建造唐昭提寺的規劃工作,並傳授日人以乾漆法組制佛像。 此法後被稱為唐昭提寺派,使日本雕塑藝術有了突破;鑒真大師又傳授日人以中醫中藥知識,為彼邦人士醫治疑難雜症。鑒真大師圓寂後,日本學者淡海三船寫了《唐大利尚東征傳》,將其肉身的乾漆坐像置放唐昭提寺,被尊為"國寶」。 同一時期,日人晁衡來長安求學,學成在華做官,與王維、李白做了知己,李、王兩詩人均有詩記下了他們之間的友誼。 在2100年前,中國四川的特產竹杖和蜀布已在大夏國(今阿富汗北部)出現,原來這些四川特產是從緬甸經印度再運往其他國家。此事記載於司馬遷的《史記》中。 唐代時,東南亞的驃可(今緬甸南部)、真臘(今柬埔寨)、林邑(今越南南部)及墮和羅(今泰國南部)、室利佛誓(今蘇門答臘)及訶陵(今爪哇)等國。都與中國建交並通商。他們分別把香料、珠寶、棉布、犀牛、大象等運銷中國,併購買中間的絲綢、瓷器及工藝品返國。 至於南業的師子國(今斯里蘭卡)、天竺(今印度)、尼婆羅(今尼泊爾)及罽賓(今巴基斯坦)等國與唐朝亦有通商。如師子國來廣州的商船為當時外國船舶來華之最大者;天竺的佛學、歷算、醫學及製糖術及罽賓的珠寶,都在唐時輸入中國;中國的絲綢、紙張及造紙術同時傳入彼邦。 中國大唐高僧玄奘法師於唐太宗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自長安出發到天笠求經,途經新疆、中亞等地區,除攜回大量佛經外,還撰寫《大唐西域記》,將所經中亞、南亞130餘國的歷史、風土和地理情況加以描寫,可作為研究該地區中古時期的珍貴史料。 又如唐時橫跨亞、歐、非三洲的阿拉伯帝國,中國稱其大食國。自唐高宗永徽年間開始,大食人便從海、陸兩途來華經商,他們多到長安、洛陽、揚州、泉州及廣州等城市,出售藥材、香料、珠寶等物給中國,並將中國絲綢、瓷器、造紙術、煉丹術和養蠶織絲技術輸往歐、非兩洲。中國文化及產品傳入歐陸,大食起了中介的作用。 此一時期,中國高僧常有去天笠求佛經的。如唐高宗成亨二年(公元671年),范陽人(范陽即今北京)義淨法師自廣州乘船前往天坐,在那爛陀寺習佛經十年,又去蘇門答臘等地多年,直至武則天證聖元年才回洛陽,帶回佛經400部,並撰寫了《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等書。 十四、唐代國營交通驛站 唐代的國營交通事業——驛站辦得非常好。驛站是用政府撥出的公廨錢來經營的。在《唐會要》中有詳盡的記載。 唐代驛站用的馬有兩種。一種是"驛馬",即是騎著跑路的馬。按官員等級高低規定用馬的匹數內容如下:一品官可用驛馬八匹;二品官可用驛馬六匹;三、四品官可用驛馬五匹;五、六品官可用驛馬三匹;七品官或以下則只能用驛馬兩匹;如官員不用驛站之馬時,則政府可給錢作為交通補助費。另一種是"傳馬",是駕駛馬車用的。亦按官位的大小規定用"傳馬"的匹數。計為:一品官可用傳馬十匹;二品官九匹;蘭品官八匹;四、五品官用五匹;六、七品官用三匹;八、九品官用一匹。 驛站的馬都是宮馬。馬身上打有烙印列印部分不再長毛。其上註明年歲,馬老了要換;印上亦註明是屬哪個驛站。驛站每養一匹馬,可發給40畝田。田中不種稻米,專植苜蓿。此苜蓿乃漢武帝時由西域運來,可作馬的糧食;亦可作肥料,所以馬不能多養,否則將影響農業經濟。 驛站的馬每隔三年一換,可見唐代人恩及禽獸。馬用了三年後便賣給鄉人以作別用。 唐代驛站用的馬匹也很講究。凡屬丘陵地帶、潮濕地帶或南方地區,概用四川省出產的蜀馬,因其體積較為小巧靈活;如在北方地區,則用身軀巨大的阿拉伯馬。 當時每隔30里路設置一驛。全國共有1643所驛館。其中陸驛占1297所,水驛260所,水陸兩兼的驛有86所。驛站由兵部屬下駕部司之駕部郎中管理。驛站每年有馬死、馬傷或馬之體重有增減時均須呈報政府。驛站的馬絕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如私人擅自借用,則須受罰。 唐代每一驛站均設驛長,其下有驛夫。由地方上的壯丁擔任,每年須服役20至50天,由政府付給15千錢為酬。另有館驛使專門監察驛站。唐人有造反的,策動驛夫跟從,形成一股力量亦偶有之。 驛站有大小等級之分所用馬匹數量有別,計為: 一匹馬需要40畝地種苜蓿供給飼料,一都亭就需要有3000畝廣的牧場,故都亭的規模相當宏大。因公途經驛站者,可在驛站休息,限住三天,兼供膳宿,但不得久住。 自驛站出馬有票,即是出馬的憑據。但實際上"票"是"符"之誤,應稱"符"才對。符分三種,一種是角符,三角形,銅製,供驛馬用。一種是傳符,亦用銅製,上刻有龍,但小驛可能用紙制。第三種是銀牌的符。 陸路的驛與水路的驛不能混雜亂用。水路的驛用驛船行走。大驛有四條船。中驛有三條船,小驛兩條船。 驛站的建制普應有兩大客廳,東廳稱別廳;西廳稱上廳,意即客房,分兩種等級。驛中有廳亦有樓。孟浩然詩道:"猿上驛樓啼。" 驛中又有亭,杜工部詩道:」臨池好驛亭。」又《秦州雜詩》道:"叢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此描寫從長安前往西北途中,當時驛道保養維修良好,現在則荒涼殘壞了。 每一驛站尚有多種庫,有茶庫;有酒庫備飲;有葅庫,儲藏鹹菜臘肉,全部免費供應,可見唐代的富庶。韓愈的學生孫樵撰《褒城驛記》,大意說:"這所號稱天下第一的大驛,當我親眼目睹時,則池沼已淺混而污,舟船則離敗而膠(漏水),庭除長滿野草,大廳廊屋殘破不堪,飼馬竟在軒中,老鷹宿於堂上。"孫樵作此文時,褒城驛已衰敗,無人管理了。 但仍可見此驛有沼有舟,有軒有堂,有馬有隼,可見其富盛時規模之大。當時長安的楊貴妃要吃嶺南的新鮮荔枝,便是靠驛馬飛馳運到的,其奢華可以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