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史 · 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一、西漢幣制的變遷 漢代時,當作黃金的貨幣以斤為單位。以一寸立方黃金為一斤計算。與秦代之以」鎰」為單位已有不同。大概一萬錢相當於黃金一斤。 漢代之錢幣以銖為重量計算準則,以12銖為一錢幣之單位。根據《算經》,24銖為一兩計算。故12銖錢亦為半兩錢,一銖等於100黍,十黍等於一絫。 根據《漢書·食貨志》所記,因為秦錢太重,遂鑄造輕便之莢錢,即民間所稱之榆莢錢。此種漢初所鑄之莢錢,重一銖或二銖,亦當半兩錢用。但民間嫌其太輕少,遂又行使八銖錢。 漢文帝時曾鑄四銖錢。但莢錢與四銖錢質劣量輕,且文帝時放任民間私鑄錢,因此造成商賈官員鼓鑄謀利。由於貨幣大小輕重不一,私幣充斥市場,而將質量降低,價格提高。幣製造成混亂,使社會上金融動盪不安,國家財政大受影響。當時賈誼曾上奏疏給文帝,列述貽害之烈。 漢武帝鑄造五銖錢39,禁止私人鑄錢。武帝元鼎四年,整頓全同幣制,將鑄幣權收歸中央。郡國亦不得鑄錢。專令水衡都尉所屬之鐘官、辨銅、均輸三官,負責鑄造新的五銖錢。通行全國,以統一貨幣。 統一幣制後,武帝以後100餘年之西漢,共鑄造銅錢280億枚,使國家財政得以安定富實。 武帝時又鑄造了一些用其他金屬戎物質製造之貨幣。如將鹿皮造成皮幣,又用銀錫等金屬鑄幣曰白金三等,曾經紛擾一時。以後送專鑄五銖錢,一直甚受後世歡迎。 漢自武帝以後,以五銖錢最為普遍流通。至王莽時才改幣制,為五物、六名及二十八品。金、銀、龜、貝、錢、布為六名;錢布均用銅,故為五物,分別為二十八等,極為複雜,為人民所憎厭。直至後漢光武帝,仍恢復使用五銖錢。此後一直至三國、南北朝及隋朝,仍在繼續鑄用五銖錢。大概十個五銖錢共重一兩。自秦2000年來,此種傳統性之優良幣制使金融穩定,是中國一種了不起之貨幣制度。 二、西漢貨幣幣值及用途 西漢時之幣值如用米價計算較易明白。但漢代之米價只記載特別高或特別低者,而無一般的普通價格,不能作準確之憑證。 漢宣帝時米價最賤,一石米只需五個錢。"石"非"量"名,為"衡"名。大約120斤為一石。當時有常平倉之制度,實為中國一偉大的制度。當時由耿昌建議,米價賤時由政府收買,使政府與民間兩受其利40。當時邊界趙充時一斛米售八個錢,可能是最廉宜的米價了。 漢代最高米價當為元帝時,石米300餘錢;亦有說當時石米2000餘錢的,總之是漢代最貴的米價了。 太史公《貨殖列傳》云:"糶米二十文一石則病農,九十文一石則病商。」41最標準之米價當以30至80文左右之間,即最貴不超過80文42,最便宜不低於30文。此為戰國初年李悝所提出之意見。 總之,漢代一文錢之用途要比後代等值貨幣之使用價值為高。如清代要用七元才能買得一擔米,可見古代之錢幣價值較大。 錢的第二種重要用途是用來代替更賦。漢代有更賦,當時的農民除了服勞役外,一般自23至50歲的男丁,尚須服兵役。其兵役包括"更卒」、」正卒"和"戍卒」三種。 "更卒"是上述年齡之男丁要在郡縣或京師服徭役一個月。親自去服役的叫"踐更";如自己不願去服役,則可納錢二千(即2000文),由政府僱人代役,名曰"過更」。更賦的"正卒",凡達上述年歲的男子,須到本郡服兵役一年。亦可以錢代役,每月2000文計,一年則為24000文。還有一種"戍卒",每一男丁一生必須去邊境屯戍一年,不願去的亦可以繳納24000文代役。此外男子每年還須戍邊三日,不去者亦可納錢300以代,但事實並非每年要戍邊 上述以錢代役的官定公價,每月2000文是相當高的數目。當時不去服役的甚多,為國家增加了一筆相當大的收入。 錢的第三種用途是有關家庭日常開支。李悝說,一農民每月收糧得錢。但是一年之中的花費,包括閭杜、嘗新及春秋之祀,300錢已足夠;一人一年之衣著費用300錢亦已足夠,可見漢代錢幣之價值甚高。 漢之三公(大司馬、大將軍及丞相)每月俸祿6萬錢。御史大夫月入4萬錢,看似不多,其實照當時米價及更賦折錢繳付來計算,已是不俗。當時一家人若擁有十萬錢之財富。已可謂中等之家,即所謂"十金中人之產」43是也。可見大司馬年俸70餘萬,其豐厚可知。 漢元帝時,全國只有70多億錢,當時來說是一筆巨額數字,比諸今日卻是微不足道。 當時皇帝賞賜大臣100金或200金,已是一筆巨大之數目,足成大富,因其時有十金者已成中等之家矣。 三、漢代的役賦與田租 更賦,原是力役的一種,不過可以用錢代役。但西漢尚有一種怪役,不論男女,均得為同家或王室服役。如建城池、造宮殿陵墓、修馳道、治江河、水利灌溉工程、填塞黃河缺口、運送糧食物資赴邊境等。規模有大小。有多至數十萬人者,時間內數天至數年不等,十分辛苦,富豪多有逃避,遂多由平民負擔。 除了力役,重要的為田租,為國庫最主要之收入。高祖時行輕稅政策,《漢書·食貨志》云:"天下既定,民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44,而將相或乘牛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高祖以戰亂之後,國窮民敝,皇帝所乘馬車想找同一毛色的四匹馬都不可能。為了紓解民困,便輕稅十五分之一;稍後因軍費孔急,又略增田租。惠帝時又恢復十五稅一;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採納晁錯"重農貴粟"政策,免租一半,稅三十分之一,十二年全免田租一年;景帝二年時改十五稅一為三十稅一。直至西漢末年,田稅一直是三十稅一。 隨附田租的,還有按田畝多寡須繳納藁稅(即禾秸),以供皇帝及軍隊餵養牲口之用。 漢代還有按人口出錢的人頭稅,名叫算賦和口賦,乃向秦代之口賦發展而來歸 算賦是元論男女,凡15至26歲者均要繳納。高祖四年開始,每人每年一算,即120錢,文帝時減為40錢。女子15至30歲不出嫁的、算賦要按等加收,分為五等,按等收至五算。此乃為了鼓勵人口增長,提倡早婚,否則加收算賦。 口賦是徵收7至14歲的少年男女的人頭稅。每童每年20錢,為天子之私收入。武帝時提早至3歲開始納口賦,不少平民因為付不起口賦,將嬰兒弄死。元帝時,接納大臣禹貢建議恢復自7歲開始才徵收口賦。 西漢之田租很輕,但一家人之算賦與口賦,合算起來負擔相當重,因此造成社會上商業普遍不景氣,消費能力低,一般商品都買不起,只是上層階級的批發生意尚可,而小商店生意甚差。但人口稅(算賦與口賦)非繳不可,免繳一途唯有出賣本身,才能免算賦以減輕負擔。繳不起的則做官的奴隸,罰做苦工,或賣給有錢人,由主人代出算賦。漢代規定,奴隸每人每年由主人繳納240文。養奴隸者反而占了便宜,因獲得廉價之勞動力。亦由此可知漢代已有奴隸出現。 另外尚有一種可以販賣的奴隸,正如歐洲人去非洲買得黑人再轉手賣給美國人當奴隸。中國邊疆曾有少數民族的販賣,有所謂"僰童"者便是。 總之,漢代之所以有奴隸,乃是因繳不出算賦、更賦或戍邊費而造成。但當時亦有一種善心人願為窮人代為繳費的。 四、漢代有"素封"千戶侯 西洋人士判斷羅馬、埃及之古歷史只看一種遺物,但中國之古文物有詳確之歷史數字。故西方人對中國之鐘鼎甚為珍重,因彼等藉此可獲知中國歷史具體之數字與記錄。 古代諸侯有封君,他們兼理政治。漢代亦有,但漢之封君不管政治,只理租稅,即所謂"食租稅"。如每年率戶200,封君可每戶取其200錢之租,等於其生活費三分之二。故1000戶年獲20萬錢是謂千戶侯。照近代計算,1000錢為一銀元,千戶侯之年收入只有20銀元,但當時之利息是二分。如100萬錢,每年利息就有20萬錢。如具有此資本,即可形同"千戶侯"。太史公稱之曰"素封",意即無人封他,但有此利息收入,即等於封了他。 如一家豢養50匹馬,即等於20萬錢,亦即等於150頭牛,或250頭羊,或250頭豬,亦等於魚塘養1000石魚(一石為120斤),亦等於1000棵棗樹或栗樹或橘樹,亦等於1000畝田。由於上述每一種動物或植物或田地均相當於20萬錢,亦即等於一個千戶侯即太史公所稱的"素封"了。 如以田地來衡量,有一萬戶之城,在城外不遠之帶郭處有佳田(上上田)1000畝。普通一畝地產一石米,其值為200文,則1000畝田地才合到20萬錢。比較來說,養50民馬或250頭羊或種1000棵橘樹較為容易,但要1000畝城郭上田才抵得上述馬、羊之數,農民經濟情形之困苦當可想見。尤其是錢貴而米價低的時候,農民生活便更艱苦了。 漢代之錢價高,故當時之商業是在上層而非下層。古代商人謂之賈,經營如今日之批發生意,並無鋪面。如唐代《太平廣記》所載,大門外是小門,由窄巷進入,其內大如皇宮,貨物堆積如山。外貌看不出是店,亦無懸掛招牌而店鋪設在大廳之內,此為當時一種經商之方式。另有一種如天橋之市場,等於今日之擺地攤,日出開攤,日落收攤。此為古代在城圈內做小生意之一種方式。 如當時有人栽種千樹之橘,可得淨利20萬錢,即每才架橘樹可賣得200錢,如每樹結果子100個,每橘售兩文,可見值錢。不過,其銷路要視商業地理而定。 當時商品有三條經銷線:一至長安,二至洛陽,二:至廣州。如出產十萬枚橘,分別運送至商業大城市,先用大船由十二陵運送至州。到日的地後搬運上岸再用車子運送,將一切成本計算在內,即包括種植、運輸等一切費用及售出後盈利所得,1000棵橘樹當值100萬文之價值。 商人做生意時要雇用員,工,讓其穿絲綢衣服,坐上好車輛,排場大,以便做成大生意。如用車馬由十二陵運三萬枚桶至長安,尚需一位能幹精明之帶隊人員,此人即是被主人收買之奴隸。但當此位奴隸外出替主人辦事,如替主人押運水果赴外地售賣時,其所享受待遇極為闊綽,事情辦完尚可與主人同分黃金。 又如當時之女奴隸,其妝扮比皇宮中的宮女還要漂亮,因而當時之少女,便嚮往做女奴隸。 當時之"奴隸"稱為"奴客",種田稱為"客團"。"客"為尊稱之意。真正的奴隸有正式文書,"奴客」則無賣身文書。其待遇比普通農民好得多,可乘馬車穿錦衣,應酬於王侯將相之間,昂首闊步做其生意。 所謂以100萬文之成本可賺20萬文,這一切"奴客"的開銷費用並不計算在內。 五、先秦諸子對農商的評價 如謂封建井田制是一種制度,則政策亦是一種制度,該政策乃針對某一種經濟狀態而發,此政策乃根據某一思想而決定。 戰國以後的經濟時態是一種自然的演變。到了秦漢時代之經濟狀態便較封建時期為複雜,且貧富不均之現象日益明顯,尤其是當時之農民與商人更甚。 在貧富不均的嚴重情況下,政治家採取兩種相應的不同態度。 一種態度是自由的、放任的,繼續任由工農業自然地發展下去,並沒有加以特殊的壓迫或加以扶植。 另一種態度是對貧富不均的現象採取重農輕商的政策,即對商人加以遏抑。 上述兩種態度,在秦漢時亦有出現。 儒家中的孔子,在《論語》中少有提及商賈之事。對農業之事亦不大講到。不過他的學生要學耕事及園藝,曾向孔子請教。孔子回答說:"吾不如老農,吾不如老圃。」45 孔子訂禮樂、刪詩書,在《詩經》上有很多是歌頌農村與田園生活的。 《書經·無逸篇》云:"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照此說則似有重農之意。《禮記·大學篇》則主張"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 又如《孝經》中提到的"因地之利,以順天下",這是孔子弟子曾子主張發展農業使民食富足而安定。 孟子時商人興起,影響當時經濟甚巨。但《孟子》書中似無提及商賈之事。不過孟子相當重農:《盡心篇》云:"易其田疇。民可使富也。" 又《孟子·公孫丑篇》云:"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農,皆悅而願耕於其野矣。" 《孟子·盡心篇》特別提及要勸督農桑,教民耕織、使地無曠土,國無遊民。所以文中說:"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寂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勤耕織,多生產,則人民自然由富庶而興仁了。 法家中有兩派思想:一派以放任為主,主張扶助工商業。《管子》書中即重視工商資木,此種思想在東方各國流行,如齊、趙、魏、韓等國均是,可謂自由經濟主義者。 法家中的另一派主張遏抑工商業。如《商君》46一書中所載,則重農而抑制工商。商君認為是農業生產戰鬥化的社會,不應太重視工商業。 商君思想在西方的秦國實現,可謂重農的統制經濟思想。 《管子》書中所載與商鞅所主張者,同是為了國家的富強作出發點,但實施方式有所不同。 道家的經濟思想可謂重農輕商。 老子排斥物質文明,所以主張"見素抱樸」。 莊子輕視財貨,故曰:"擿玉毀珠,小盜不起。」 莊子與老子,可說均偏重於精神生活,厭棄仕途,過其田園生活。 六、高祖武帝輕商恤農政策 漢武帝最輕視商人,此種傳統態度亦起自漢初,漢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並且"重租稅以困辱之"。至孝惠帝及呂后掌政之時,雖對商賈政策稍有放鬆,但對"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故武帝之輕商,亦有其傳承之淵源。武帝以商人常常剝削人民利益,且對國家所定經濟政策的推行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壞事,遂於元鼎二年實行均輸法,乃是為了控制商品運銷,平抑物價和增加收入。 元封五年(公元前110年),由大司農奏請在郡國設置均輸官,正式實行。其法是將政府原來要自商賈手中購買的貨物改作貢賦繳納,由工官製造運載川之車船將貢物輸送到京師;至於中央政府不需要的貨物,由均輸官運到賣價高的地方出售,才得錢交交回國庫,如此可免商人牟取暴利,國家增加收入。 又在京師設平準法,專管向全國各地運到京師之貨物,在市場物價賤時買入,貴時賣出。如此可免商人囤積居奇,賺取暴利,國家亦可增加收益。但以上政策,國家收入固然有所增加,但對人民並無好處。因均輸官強令農民繳納貢物時,乃本地所無,反受其害,則平準法施行後,官商勾結作弊,使農民負擔加重,受害更深。 同時西漢初興起,民間壯丁耗亡極大,經濟亦衰落。自惠帝高后採取寬簡的政策後,前後23年,民間社會漸呈活潑氣象,經濟亦趨於復甦,但連帶而來之新商人階級崛起,而造成資金之集中與不均之弊患,且導致社會奢侈之惡習。 賈誼上書文帝曰:"古之治天下,至纖至悉也,故其畜積足恃。今背本而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長。是天下之大賊也。殘賊公行,莫之或止,大命將泛,莫之振救。" 當時眾多人民舍農而就商,又糜費奢侈,萬一發生二三方千里之旱災,或邊境告急,外敵入侵,兵旱相乘。此時人民將聚徒而衝擊,國家將日趨於衰亡矣。 所以賈誼主張"今驅人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伎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畝,言皆趨農作,則蓄積足而人樂其所矣。" 西漢第一位提倡重農主義者首推晁錯,他站在人道主義的觀點上,洞察當時民隱,見農民辛勞而日窮,商賈安逸而日富,勢必造成嚴重後果,他的重農,並非為使國家富強,乃在體恤農人。他說: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尚復被水旱之災。急征暴賦……朝令而暮當具。有者,半價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而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梁肉;無農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邀。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併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 此種商人之兼併農人之情勢,賈誼亦憤慨而言曰:」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綠 ; 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紈之里,緝以偏諸47,美者黼繡。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賈,嘉會召客者以被牆。古者以奉一帝一後而節適,今庶人屋壁得為帝服。倡優下賤得為後飾。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 此種傷人之兼併者靡現象,決非國家之福。晁錯在文帝時,又提出務農貴粟政策,主張」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接納此議,下令人民繳粟600石者,可封爵,4000石者,可任五大夫;12000石者,可為大庶長。但五口之農家,所耕之地不過百畝,全年所收不過100石,根本無600石餘糧來換爵,反為富商大賈所乘。人民因政府重農政策而益受輕視,因貴粟政策而金益貴。仕宦之路仍為有財富人所壟斷。 所以自商業大都市興起,山澤開放之後,耕農中有大部分人轉而為工、虞、牧、圃、商賈,脫離了田畝耒耜生活而從事新生業之經營者,往往可得巨利,而耕地百畝者,卻日陷貧困,連衣食亦不能自給自足。 《漢書·食貨志》中記載了李悝盡地力之教所說。凡有五口之農家,耕種百畝之田,每畝年收一石半共收粟150石,尚餘135石,每人每月食一石半,五口之家全年食粟90石。尚餘45石,每石粟值30錢,共值1350錢,社閭嘗新春秋之祀用錢300,尚餘1050錢,每人衣著年用300錢,五人年用1500錢,尚余不足450錢,其他疾病喪亡等意外及皇上臨時賦斂尚不計在內。所以農民生活日因,再加上商人之剝削,至武帝時農商貧富之現象更形懸殊,因此導致漢武帝遏抑商人而向商人徵收重稅之措施。 其中,"算緡錢"的稅項便是武帝重農抑商政策下所造成。其後是向商人及高利貸者徵收財產稅。凡是商人、收取高息的高利貸者,及囤積貨物者,必須就其所有貨物或財產的價值,坦城向政府呈報。政府根據所呈報的財富數字,每值2000錢徵收120錢,名為一算,即抽取百分之六的稅。凡製造手工業商品出賣的,凡4000錢抽取一算(120錢),即抽百分之三稅。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不准置買田地,違反者即將其土地財產一概沒收入官。 武帝時還有一種"算商年"的稅。凡非」三老」48、」騎士"而有軺車49的。每乘車抽取一算;商人而有相車的,則徵收240錢(即兩算)。如擁有船隻而船身長逾五丈者,每船徵收一算。 上述"算緡錢"與"算商車",凡隱瞞不報者,或呈報不實者,除沒收其財產外,並須罰去邊郡戍邊一年。對告發者則加以獎勵,可得被告發者財產的一半。 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開始向有車船的商人徵收"算商車」。 元獰四年(公元前119年)則開始向商人及高利貸者徵收"算緡錢"。 但上述算絹令及算商年令公布後,大工商業者、高利貸者和車船主均無依法呈報政府,意圖逃避繳稅,於是在武帝頒發算絹令兩年後,於元鼎三年頒發了告緡令,促使人民揭發上述瞞欺政府不報者,由楊可主恃此事。於是各地紛紛爭相告緡,大商賈破產殆盡。政府沒收了大量財物、土地及奴隸。《漢書·食貨志》云:"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是,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產)。」 由於算緡令、告絹令的執行,重重地打擊了大商人,國庫收入因而大增,西漢的中央集權政策遂更形鞏固。 七、漢武帝時代經濟思想學說 中同的經濟思想,約略言之可分兩大派。漢武帝時代的全部經濟制度與政策可以代表中同向古至今的兩派不同經濟思想。 一派是以晁錯、賈誼及董仲舒為代表,可代表正統的儒家思想。是統制的計劃經濟。向經濟的立場言、亦可說是社會主義經濟。也可說是人道主義、文化主義的經濟思想。 另一派是司馬遷極端放任的自由個人主義的經濟思想。 以上為中國兩派相反的經濟思想、中同歷代以來輪番採用上述兩種不同的經濟思想,這就是中同政治的複雜之處。 儒家的經濟思想是文化主義的,可稱為"軌物主義」。軌是軌道,物是標準,含有禮樂教化的意義。 《春秋》中云:"納之軌物。"意即協助人生進入一個正確的軌道,是從全體人生文化而發。此種思想自苟子開始。 董仲舒所提倡的便是一種軌物主義。即主張經濟生活應有一特定之標準與限度,即分為高水平與低水平的限度。人的生活不能高過某一水平,不然生活上會造成不道德而驕;也不可低於某一標準,否則無法生存下去。此是一種以"禮"為標準的準則。正如西方人所主張的」法」。凡經濟生活高於或低於一特定標準的人,此種人便無法再施以禮樂教化,故經濟生活要訂定一個限度,要納之軌物,使符合某一特定之標準。 孔子時代希望經濟繁榮,但出了毛病,故苟子創出此一理論。此思想在《周禮》一書中有具體的表達,為中國古代最重要的一種思想經濟史。 制度是思想具體化的表現,此種軌物主義一直延伸到賈誼和董仲舒,即人的窮富有一極限的標準,乃根據文化的意義而建立。此種思想引發了漢武帝的經濟政策。 漢武帝仿效此種軌物主義思想,但出了毛病。因此有司馬遷歸來提倡極端的自由經濟主義以糾正之。 1. 司馬遷經濟思想學說 司馬遷的放任自由主義經濟思想與軌物主義和老子的主張相反。 《史記·貨殖列傳》中說:"老子曰:至治之極,鄰國相望,雞狗之聲相聞,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至老死不相往來。"老子的意思是一個人如果吃得好,穿得好,對白己所搞的事業認為已很滿足,便停滯不前,不再向外發展,因此大家不相往來。老子的這一套特別的經濟文化理論,是大家各安其所,天下就可太平。 但司馬遷反對老子上述主張,所以說:"必用此為務,挽50近世,塗民耳目,則幾無行矣。」意即人的耳目欲望是不會滿足的。如果耳目被塞住了,把時代拉回到近代,則幾乎沒有事情可做了。 司馬遷是從整個歷史文化來看,具有遠大的眼光,是一種很進步的經濟思想。 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所提到的經濟理論,在中國經濟史上可說別樹一幟。太史公是根據歷史上的進化論來評述。 太史公說:"夫神農以前,吾不知已。至至若《詩》《書》所述,虞夏以來,耳目欲極聲色之好,口欲窮芻豢之味。身安逸樂,而心夸矜勢能之榮。使俗之漸民久矣,雖戶說以眇論,終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 這番話的意思是:中國自有歷史記載以來,自虞舜夏禹起,直到西漢司馬遷的時代,2000年來,人人的欲望便是想看盡天下問美麗之色彩,想聽盡天下間悅耳的聲音,想嘗盡天下問美昧的食物。人人想過身心安逸的快樂日子,有自我得意的榮耀人生。這種長期以來的習俗已無法改變了。即使用很高的理論向家家戶戶去說服他們,也屬無效。所以司馬遷認為不如照他的意思,讓人民放任自由好了。次一等的便是領導他走向一條規定的道路;其次是教誨他們,灌輸以哲學,但這已是第三等了。至於第四等,那便是用社會主義的統制計劃經濟來管制人民。最下等則是與民爭利了。 司馬遷這番高明的經濟理論見解,是西方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學者能說出的。 司馬遷對農、虞、工、商等各業人士,等同視之。他說:"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意即有了農人才有食物,有了虞人才能取出礦藏,有了工匠才能製成各種物品、有了商人才可流通貨物。遂使中間各地出產木材、竹子、谷、苧麻、氂牛毛、玉石、魚鹽、漆、絲、梢梓、姜、桂、金、錫、鉛、丹砂、犀牛角、玳瑁、齒革、馬、牛、羊、旃裘、筋角、鋼鐵等物,這些都是中同人民所喜愛者。所以在太史公眼中,農工虞商是同樣受重視的職業,不分軒桎。因為上述四類業者,是人民衣食之源,不能缺其一。 源頭大而國富足,源頭小而國貧乏。所以說:"原大則饒,原小則鮮。」國家之是否富裕,端視乎上述農、工、商、虞各業是否能充分發揮他們的才能。 以上看,太史公認為愛富厭貧是人的正常心理。"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人為利也是無可厚非的事。即使是千乘之王,萬家之侯,或百室之君,他們還擔憂著有貧窮的一天,何況是普通人。 軍人上戰場願赴湯蹈火,無非為了重賞;鄉村少年,殺人掠貨,掘墳鑄幣,無非為了錢財;趙國美女,鄭國香姬,塗脂抹粉,媚眼逗人為了財富,即使遠走千里,也在所不計。遊蕩青年,舞刀勒馬,也是為了富貴;漁夫獵人,不管早晨或深夜,不理狂風和霜雪,入山谷、進深溪,無非是為了想獵些美味的魚獸;賭博賽跑,鬥雞走狗,也無非想爭勝賭贏。除非靠盜賊奸惡而富有,不然,做農工商賈而致富的,都是分屬正當。 司馬遷支持一切謀利的正常活動,與董仲舒的輕利正好相反。所以說:"無岩處奇士之行,而長貧賤,好語仁義,亦足羞也。"說明了太史公看不起那些空談仁義,既不能為政府工作,又不能治生為商賈的遊民。沒有謀生本領的人,才是羞恥。 其實,司馬遷的主張,也相當接近孔子在《論語》中所說的:"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從不義而獲得富貴,才是可恥,但用勞力而獲得的財富,那是光明正大的。 司馬遷指出"致富"是人人的共性。追求財富,在私有社會中是每一個人的社會本能。 司馬遷同意"倉稟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禮生於有而廢於無」51的主張。他發揮了管子思想中對"禮"的見解,認為如無物質經濟基礎,便難以建立社會道德。 司馬遷在《史記·貨值列傳》中提到了世上所出產林林總總的動植礦物,包括農業、畜牧業、伐木業、捕魚業、採礦業、冶鐵業、制漆業、絲織業、金屬業、珠寶業等,乃人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須食及用之物。則虞、農、工、商應當各守其業,要使得農夫分田而耕,商賈分貨而販,百工分事而勤。如此分工合作,務使貨暢其流,工商興旺發達,增加人民消費能力,共享繁榮生活。 2. 董仲舒經濟思想學說 漢武帝時代,向政府提出意見者,多達100餘人。惟董仲舒所對之策,較為受武帝重視,但接納卻不多。 董仲舒首先提出凡不屬於"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52。然後才能一統紀而明法度,人民才知所跟從。 董仲舒重道德而輕物質,故主張"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他把重財利與否作為區別"大夫"和"庶人"的標準,所以說:"夫皇皇求財利,常恐乏匱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義,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所以他把經營商業和搞生產手工業的人視為"庶人",主張對這些人要施以教化。 限民名田便是董仲舒為了抑制豪強們兼併土地弊病的建議。當時他上書給武帝,大意是謂:古代田租不過收取十分之一,人民易於負擔;力役不過三天,也易應付。但向商鞅廢除井田後,人民得自由賣買土地,遂造成了富者田連阡陌,貧無立錐之地的現象。又擁有山林川澤富庶寶藏的人,變成了有君王之尊,公侯之富,困苦的只是小百姓,力役比古代增至30倍。田租及人口稅等項比古代增至20倍。耕豪民之田的人,租稅重至百分之五十,因此貧民常衣牛馬之衣,食犬彘之食,人民還得不時受惡吏的刑罰。因此造成無靠的貧民逃亡到山林中,流為盜賊,漢代掌政以來,仍未改善這種陋習。 因此董仲舒大力主張限民名田,弗使富豪再有兼併事情發生。應該接近古代井田制度之法,較平均地使農民擁有土地。政府亦當放棄管制天下鹽鐵,廢除奴婢賣買,薄收賦斂,減輕徭役,使人民寬鬆些,施行善政。 但以上提出之政策,漢武帝並沒有採用。 當時任官之途有」任子"與"算貲"兩種方法,"任子"是父為大官,其子亦可世襲為大官,有如封建時代之貴族世襲。」算貲"是向政府付出一筆數目可觀的金錢,即可做大官。因此這些有錢的資產階級便成為新貴族。董仲舒以為上述兩法進入仕途者,極不正常,且良莠不齊,故主張每年由列侯或郡太守選出賢者推薦給中央政府以便任用。 董仲舒亦反對官吏經商貨殖。他認為,身居高位食厚祿的人,借著權貴的資力,尚要與人民爭利,是不當的。如此則人民只有貧窮愁苦,以致不能樂生而走險犯法,刑罰因而加重,奸邪不可勝數,人民便無法安居樂業。 漢武帝並不採用董仲舒之政策,猶如文帝之不能用賈誼。武帝唯獨採取了董仲舒"罷黯百家,尊儒家孔子"的意見而已。 八、西漢的鹽業與鐵業發展 鹽與鐵要到戰國時代開始才成為一種新生產事業。鹽鐵之大量使用亦自戰國時代開始。 鹽鐵為人人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成為暢銷商品亦當自戰國時代開始。先講鹽。戰國時有大鹽商叫猗頓53,他以販賣池鹽致富,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大鹽商。 中國當時山東地區(齊國)出海鹽,煮海可以為鹽。但猗頓是販賣山西解縣地區所產的池鹽,數量不多,遠不及海鹽出產之豐,故想像中戰國時人食用鹽的亦稀少。 春秋時代僅有貴族食用王鹽,普通民間是不吃鹽的。即使有亦只是少量池鹽而己,這是由於春秋時代海是禁區,人民是不能任意取海水煮鹽的。 太史公在《史記·貨殖列傳》說:"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鹽滷。""鹽肉"便是指池鹽,可見當時有海鹽陸鹽之分(池鹽即指陸鹽)。 據《史記》所載,知山東產鹽之外,山西也產鹽,亦由此可知海鹽在戰同時產的亦有限,並不盛產。 《管子》書中講到"海王」海何以可稱王?因海中產鹽,故可稱王。 煮鹽是戰國以來民間的一項私人新生產事業。當時在山東地區追逐魚鹽的,也都成了積財千萬的富商,那已是進入漢代了。 有人說《管子》書中已提到管仲已有鐵鹽專賣之法,那可能是出於後人偽造,不足信。 不過,漢初民間仍可自由經營鹽業。根據《鹽鐵論·錯幣篇》的記載:漢文帝時,人民仍可自由煮鹽,不受禁止。 鹽鐵之歸政府國營專賣,秦代雖已有,但要到漢武帝時才正式定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制度。 而鐵為古代所無。人類文化的進步,先由石器而銅器,再由銅器而鐵器,鐵器是較遲出現的。 鐵在中國,可能在春秋時代已有,但只是少量。用作耕器之用,《孟子》書中已有"鐵耕"的記載。戰國時之兵器如寶劍,已有用鐵鑄造者。 戰國時代已進入鐵器時代,冶鐵之生產到戰國才興盛。此時不但有大鹽商,也有大鐵商出現。古代特別受人注意的商人是鹽商和鐵商,因鹽鐵是家家戶戶必用之物生意大而獲利極豐。 酒在當時銷路也很大,但不能獨占,因人人可釀酒,所以無大酒商;又如竹器,因竹到處可栽種,亦是非可獨占的事業。 如英國的紡織業,因為用機器代替手了,生產,生產量多,成本便宜,因而致富而有在紡織業中稱王者。 《史記》中記載當時有大鐵商名叫郭縱,其富有可與國王媲美,此為戰同時已有大鐵商之證明。根據《鹽鐵論》的記載,當時的豪強大戶。取得管理出海之利,採鐵礦用來鼓鑄,有時一個豪強大家甚至聚徒眾至1000餘人,他們來內各地,因稅重而來投靠豪強大家者。聚集在大山之中,開鐵礦以冶鑄鐵器。 《史記·平準書》記載,當時有一位祖先梁國人名叫宛孔氏,以冶鐵為業,秦伐魏時,孔氏搬遷到南陽,大肆鼓鑄,成為巨富,游酬於諸侯之間,人人刮目相看。又如四川的卓姓、程姓等家族,都是冶鐵致富。說明秦始皇滅六國時,仍是任由民間開礦冶鐵,不加禁止。卓氏程氏在六同未滅時亦以冶鐵為業。 西漢初,有魯人曹邴者、可稱為最大之冶鐵業托拉斯(Trust)。而當時之吳王濞亦為兼營鹽鐵事業,擁有山海之利的一位侯王。故《鹽鐵論·禁耕篇》有云:"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54,人君有吳王,皆鹽鐵初議也。吳王專山澤之饒。」 吳王劉濞是漢高祖之侄,當時封地有三郡53城。他招募天下亡命之徒,鑄錢煮鹽,使國用富饒。他搞七國之亂時,以文書告諸侯,凡斬捕大將者,賜金5000斤,封萬戶;斬捕列將者,賜金3000斤,封千戶。吳王濞聲明他的財富所在並不限於吳地的江蘇,其封地連安徽、浙江也在內。因此他可制海鹽,擁有安徽的銅礦可鑄錢,稱吳王錢,是吳王的私產。吳之政府經費乃用田租,由於鹽、銅太多,吳王慷慨而廢田租,其他各地流氓由他給養,擔任勞役。遂使吳王誇口說:"諸王即使日夜用錢也用不完。"可見他的富裕已到達了何等豐厚程度。 漢武帝時代的鹽鐵官賣政策,可以說是中國繼井田制度後的第二個重要的經濟制度。 在武帝以前,已有徵收鹽的實物,但尚不能算為正式的經濟制度。 如果照《尚書》所載,則夏禹時代"海岱惟青州,厥貢鹽絺"。說明夏禹已徵收鹽的實物作租稅了。但恐是極少數地區,並不普及,因當時食鹽者少。春秋時代,如《管子》書上所記:」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上有鉛者,其下有銀。「但」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有足入,右足斷」55。但山海地區遼闊,人民有擅取者,不能禁絕,遂改收山澤稅,漸成默許。 本來鹽鐵之利是取自山澤。在古代山澤之財富是屬於天子所有。先有部分人民不理皇家禁令,紛紛上山伐木採鐵,下海煮鹽、捕魚,據為己有,使王室不勝其煩,遂不得已在"盜賊"必經之地設立關卡,收取山澤稅,凡是山上或海中取得財富者,須繳付商稅,謂之徵商。虞人從事此種不正當的商事,謂之奸利,屬不正當,晁錯之輕商,原閒在此。此種商業犯罪,徵稅是懲罰。 在《鹽鐵論》巾記載:"澤梁以時入而元禁。」即人民可被允准按季節時令進入山澤採鐵、煮鹽、伐木、捕魚。 在西周時期,已經徵收實物的鹽,猶如徵收山林川澤的其他租稅一樣。 事實上,鹽鐵官實政策並非從漢武帝開始《史記·太史公自序》中稱:「(司馬)昌為秦主鐵宮,當始皇之時。」照此記載,司馬遷的曾祖司馬昌已在秦始皇時任鐵官。很可能秦始皇時已有鹽鐵官賣的措施,但制度並不明確。 但在漢文帝時,民間仍可自由鑄錢冶鐵及煮鹽。此點在《鹽鐵論·錯幣篇》中就有記載:「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由於漢初採取放任政策,因而使豪強大戶專擅山澤之利,頓成巨富,而民間反受商賈剝削,其生活更為艱苦。《漢書·食貨志》云:"富商大賈,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 武帝時仍沿襲秦制,也設鐵官。漢代很多制度是學自秦代。但因秦為時短暫,僅十多年而亡,因此不成制度,到漢代才定型而確立。 較司馬遷年長二三十歲之董仲舒曾說:「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意即田租、口賦與鹽鐵三個項目總和的稅,比古代要重20倍。而其時田租與口賦並元增加,稅重主要由於是鹽鐵一項、可見秦代已抽鹽鐵的重稅了。 《管子》一書所述主要是戰國末年的理想,是秦代所施行過的一些制度。亦可藉以證明漢武帝時之鹽鐵政策秦時已有。因秦並不遏師商賈,漢高祖卻抑制商賈,後來法制漸趨寬鬆,也是學秦代之法所致。 直到漢武帝元狩五年,鹽鐵專賣制度才正式實行。 武帝所以要推行鹽鐵政策,此制度乃由稅收制度演變而來。因當時北伐匈奴,需錢孔急,遂行鹽鐵專賣,以增間家之稅收。《鹽鐵論》中有云:」邊(防)用度不足,故興鹽鐵。」 武帝元狩三年時,山東有水災,人民多道饑溺。於是中央派特使赴郡同盡取倉糧賑濟之,仍是不足。又向豪強大戶募款,亦不能相救。於是在元狩四年初將貧民70餘萬人遷往關西。由當地縣官供給衣食。再使貧民有產業得以安居,弄得當地縣官大窮士。當時亦有大商富賈,以錢財役使貧民治鐵煮鹽,成為萬金巨富,但並無協助國家之急。於是政府借重大鹽鐵富商東郭、咸陽及孔儀等人出來擔任大農術或鹽鐵丞的官,來主持鹽鐵國營的事業。咸陽是山東的大煮鹽家,孔僅是南陽的大冶鐵家,都是下金巨富。 咸陽與孔僅向武帝上奏,從事鹽鐵業者由同家供給糧食費用及生產工具(如供應煮鹽盆等),但得由政府主持出賣。民間不得再私鑄鐵器及煮鹽,如違將施以"釱左趾"之刑,並沒收其器物。另在產鐵處設置鐵官,其不出鐵處則設小鐵官,以主持鐵器之製造及買賣。 於是孔儀、東郭、咸陽乘著官車到各地巡視鹽鐵的事務,並任命各地的大煮鹽家及大冶鐵家為鹽官與鐵官。此為武帝元狩五年之事。 以上是漢武帝鹽鐵專賣制度成立之經過。 武帝時鹽官鐵官設置之地,全國有28郡設鹽官,有40郡設鐵宮。此等鹽鐵官員,均由大農成統管。設置鐵官地區,《通考》一書有記載:凡今河南、河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遼寧、甘肅、安徽、湖南、江蘇各省均設鐵宮,可見當時冶鐵事業的發達。 鹽欽的國營專賣,可說是極重要之一項制度。它增加了國庫收入、也抑制了豪強的攫取暴利。因此招致豪強富商的反對。武帝崩,昭帝於始元六年召開鹽鐵會議。召集了各地民眾代表討論鹽鐵政策。政府出席者是桑弘羊,民眾代表是賢良文學士,後者主張開放經濟。今有恆寬《鹽鐵冶》一書傳世,雙方以文化歷史背景來討論。兩派曾有激烈爭辯,辯論內容並不太精彩。但昭帝仍堅持鹽鐵專賣政策,直至章帝章和元年,才廢鹽鐵官營而改為徵稅制。 不過向漢武帝死後,新經濟政策並未嚴格執行下去。司馬遷的理論卻在風行於當時。但至今2000多年來,大體上說,鹽業均由政府管制,制鐵業則後來放鬆了管制。但也說明了漢武帝時已具有現代一般的進步意識,實行其同家杜會主義的經濟政策了。 九、王室財政與政府財政之劃分 漢代的財政制度分為王室財政與政府財政。西方國家在民主政府未出現時、王室可隨便動用國庫的錢,其弊病乃是不懂將國庫與王室之稅收分開管理。故西方要逼出民主政府,由政府設機構監管,才使財政上軌道,中國則不必有民主政府,早有一良好的制度了。 漢代的政府財政總管是大司農56,所管不限於農業,乃管理全同的財政。其屬下有60多個署,包括太倉、均輸(調劑物資流通)、籍田、斡官(管鹽鐵)、鐵市、農監、都內、都水、平準等署。 漢代九卿之一的少府專管王室財政,謂之小財政部。此卿管王室的"山海地澤之稅,以給供養」57。正如顏師古所說:"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 少府也即是皇帝的總管家,是小府。宰相則為大府58。少府屬下也有多個署,專管皇帝的事務。如尚書署專管皇帝的文書,太醫署專管皇帝的醫藥保健,太官署是御廚,湯官署做糕餅,樂官署有皇家樂隊,考工署做器具,東織署與西織署織布製衣,東園署造棺材,黃門署管太監。但少府最重要的乃是掌管王室的財政收入。 中央政府在京城所有官吏的傣祿,由大司農負責支付,是政府的第一大開支。其他如祭祀、軍費、土木建設、外交費用、救荒費以及各種行政費用均由政府支出。 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包括田租、算賦59及更賦,均歸大司農掌管。故大司農亦是一個大銀庫60。 少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包括江海阪池所得,山澤所得,園稅61,市井稅62,口賦63 ,苑固池的蘌64。 少府負責支付王室的一切費用,包括支付王室的衣、食、住、行娛樂費、賞賜太監宮女等65。 何以田租與山澤要劃分呢?此為土地所有權的問題。由於古代封建井田制度時的土地屬於貴族。如天子封了齊國的諸侯,再由此諸侯分贈土地給各貴族。但名山大澤並不封給諸侯66。自封建制變成郡縣制後,田租由公家取用因此山澤成為天子的私人財富了。 漢代的財政既把國家與王室各自分開,前者由大司農主管,後者由少府料理,如此可省去不少麻煩,且王室耗費開支亦極巨大,即皇帝後宮妃妾一項,所費已是不貲,如漢高祖、文帝及景帝,尚能遵循古俗,開支極為節儉。宮女不過十餘人。 漢文帝的皇后所穿服裝尚不及當時待出賣女奴服裝之美。 但到了漢武帝,於後宮妃妾,則多取好女,達數千人之多。此種宮中妃嬪,分為多種等級。漢初時只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及小使等幾個等級;但到漢武帝時又增加倢伃(婕妤)、娙娥、嫆華、充依等多種等級;至漢元帝又加昭儀,將妃嬪一共分為14個等級及19種職位,她們的等級及待遇(傣祿)如下: 以上14等妃嬪,其飲食由"太官"負責;被服衣著由"服官"負責;使用器具由"考工"負責;由」掖庭令丞」的官負責雜務。以上均屬於少府屬下的宮,一切支出皆屬於王室宮延的私費,此後宮費用為一筆甚為龐大之支出。 當時2000石已是漢代最高的官俸了67,像丞相的萬石乃是極少數的幾位而已。即使第14級的妃嬪給100石,當時平常百姓的八口之家也只有100石收入,也是在政府衙門任職的最低一級公務員的年俸,但百姓另外要繳賦稅,而妃嬪與衙門公職人員則可免繳賦稅。 十、對漢武帝財政政策的評論 漢代政府官員,自成翔、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屬於為國家辦事者,俸祿統由大司農支付,其費用當然比後宮妃旗為巨大。 凡內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國民間採購。諸宮各自為市,由於政府人員及王室人員在市場上大量搶購物資,使物價不斷飛躍,為了平抑物價,控制商品的運銷。因此在漢武帝時設立了均輸制度。 1. 均輸、平準兩策 武帝實施均輸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試行;五年後,即元封元年由大司農桑弘羊奏請批准,正式在部同各地設置均輸官實行。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貢上當地土特產。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輸送貢物。由於路途遙遠,運費比本身貨物還貴;或因運輸途中時日耽擱過久而中途腐敗,因此實行均輸法。 這情況在《鹽鐵論·本議篇》已提到說:「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 所謂均輸法,即將民間進貢給各地方政府的土產,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規定不必再運送京師,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駐各地的"均輸官"那裡暫時儲存,隨時聽候京師命令。數量過多的某些項目,便可在貢地附近賣出。譬如廣東的土產可在江西地區州售,將款項上繳中央。又如山東省的織絲,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餘的便可在附近地區售出,得款歸中央。 武帝所以要實行均輸法,歸納其原因有三點。 首先,由於征伐匈奴需巨大戰費,富商巨賈又不願踴躍捐輸,不得不開源,故除了鹽鐵專賣以外,另訂均輸法。 第二點是為了進一步重農抑商。 第三點,中國歷史上的傳統觀念,視商人為奸利。 上述情況相結合,政府亦需增加稅收,因此除了鹽鐵國營以外,更實行了均輸法。 均輸法者,照政府的解釋,是各郡設"輸官"後,人民只需將所貢土產送到郡的"輸官"處,而郡的輸官由京師委派,因此不必勞師動眾的由民間直接運輸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了。此政策的原意是可以平均勞逸,便利百姓。然而民間意見卻不以為然,因為隨均輸法而來的,還有一個平準法。 《鹽鐵論》曰:"開委府於京,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即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日平準。平準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齊勞逸。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使百姓。" 所謂平準法,即向天子收集儲存天下百貨,價貴時出售、價廉時買入,商賈之力自無法與天子匹敵,因此商人無法獲利,物價自然無法抬高。商賈亦無法再囤積居奇。 但事實上是政府以各地方所貢物作為資本,用來高價時出售,成為賺錢之事。 政府對均輸、平準的解釋是為方便人民,但民間則有不同意見。這兩種政策看起來似對人民有利,但實際上是政府在做生意了。正如《鹽鐵論》所說:"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意即均輸官強迫百姓繳納本身所無的土產,百姓便只得將自己所擁有的貨物賤價忍痛賣出,再向商賈高價購入政府所指定的貨物,如此一賣一買,人民不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了。 同時平準制度施行稍久,便生弊端,有奸商與官吏勾結作弊。」收賤以取貴",即將貨物賤價買人,貴价賣出,此乃由於均輸官拒絕接納本地所普產之貨物,反而要求本地所龍之物資,致為奸吏豪賈所操縱,使人民生計益因。 但實行均輸、平準之法,卻使國家富庶了。歷史記載,當時天子到極北的邊疆,向東封泰山,並巡遊海上,所到之處,無不大加賞賜,大灑金錢,計共用去帛100餘萬匹,金錢數以萬計,此等貨財皆取向大司農。 大約一年之中,因均輸而獲得帛500萬匹,人民雖不加賦稅,但國家富饒異常。 這是桑弘羊擔任大司農時所推行的制度,弄得民怨沸騰。故某年發生小旱,天子下令求雨,卜式憤然道:「這都是桑弘羊搞出來的災禍,居然令官吏在街市中販賣貨物以圖利,只要把桑弘羊拿來烹宰了,天就會下雨的。" 司馬遷對此政策亦極端反對,他在《平準書》中狠狠地批評了當時擔任財政大臣(大司農)的桑弘羊,文中還引用了"烹弘羊,天乃雨"的民謠。 如有人說中國罔的傳統思想是重農抑商的,此種評語也非全對,司馬遷之極端反對桑弘羊的政策,便是一例。 2. 祭宗廟」酎金"與"榷酤」酒稅 漢代還有一種與均輸制度有關的政策,就是各地諸侯每年須向中央上獻"酎金」68)。每年八月獻酎以祭宗廟,命各地諸侯獻金以助祭。 漢文帝時所訂酎金之法,是每年正月釀酒,八月成酒,名曰酎酒。此酒乃各諸侯助祭所貢之金造成。凡諸侯列侯,其轄下之民有1000人者,須進獻黃金四兩,其不滿1000人而有500口者,亦須獻金四兩。 又凡官至大鴻臚而其食邑在南方邊區的交趾、日南兩郡者69,可以長九寸以上犀牛角或玳瑁甲獻上以代黃金。 凡食邑在今廣西省之鬱林郡者,可以用長三尺以上象牙或翡翠二十以代黃金獻上。 此種酎金亦為同家所定之律令,必須上獻者,由少府收受之,以供王室祭宗廟之用。 每一諸侯王每歲必須獻黃金給漢王室之宗廟,由皇帝親自接受獻金。所獻黃金如成色不足,或斤兩不足者,如系王,則削其所封之縣,如系候,則免其所封之國,所訂之律不可謂不嚴。 漢武帝元鼎五年時,有160位列侯因犯了獻黃金酣祭宗廟不合上述條例者、均被剝奪爵位。這一次武帝之所以如此嚴厲處罰這麼多位列侯甚至奪去其所封之國,乃因列侯們不肯協助討伐南越有以致之,於是藉口酎金不合標準而重罰之。亦由此可見漢代帝王極為重視宗廟之法,甚罕。可以藉此取消列侯之封國70。 漢代尚有一種"榷酤"的稅收政策。」榷」是獨木橋之意,」酤」是指做酒,」榷酌」者,意即賣酒之唯一可通行之途徑是要由政府公賣,政府在各地設立酒的公賣局。 當時之"均輸"法,不必由政府規定之處所賣出,但酒之出售則非經政府官賣局不可。由此說明當時之經濟制度已很進步,可見當時中國之行政措施甚為高明。 3. 「鬻爵"制度供買爵免役減罪 漢代尚有一種"鬻爵"制度。 "鬻爵"制度乃秦孝公時商鞅所訂立。商鞅把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改變成20種等級的封爵,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漢代而未變。當時規定,較低的封爵不能參政,但可得到多種優待。 漢高祖五年下詔,凡是有"七大夫爵第七"等以上的爵位者皆有食邑;凡非"七大夫"的封爵者,其本人及其全戶可免徭賦。說明了第七級封爵以下者為低等爵仿,亦可免除一家人之徭役。 高祖又聲明第八等爵位71以上,均為高等封爵。可得所賜田宅及官府要給予封爵者所提出的要求。 漢代常有賜爵之舉,得爵者可免徭役及豁免一部分田租。每逢新帝登位、或立皇太子、或朝代改元、或皇太子及冠之年、或封皇子為王及郊祀時,多為賜爵之時;民間得爵者,等於獲得政府在經濟上的一種優待券。 平民賜爵,亦可減罪,漢惠帝元年,民有死罪者,買爵30級可免死。一級值錢2000。買30級之爵位,需付出6萬錢72即可免死刑。總之,朝廷准人民以錢買爵,可見爵位有其經濟價值。 但漢時買爵的價錢是時有增減的。文帝時爵價稍貴,爵一級為2萬錢;漢武帝時如買爵30級,便得付出50萬錢。司馬遷為李陵事,得罪武帝,吏議判死刑,無錢買爵贖死刑,因此不得已接受宮刑代死。 按照晁錯上書漢文帝所言,當時可用粟代金錢買得爵作,得以免罪。能以粟買爵者,其人必有餘財,既有餘財以供上用,則朝廷因賣爵而增收入,貧民賦稅便可相應減輕、則此政策亦有利於人民。 漢代粟價已不能詳細考證,但按照文帝時爵價之記錄,則約略可推算出一個大概價格。 漢代粟價最高時,一石不過100錢。600石粟可買第二等爵,約為6萬錢,相當6斤金;以後每高一級,增價5萬錢,買第9級爵,則錢40萬。 文獻說明買第18級爵得出120萬錢,則自第9級起,每一級爵增約10萬錢。文帝時買爵之價可算高價。 同樣,漢代政府為適應人民的購買能力,爵位賣出價並不同定,也可調整。 景帝時,因上郡以西地區73旱災,因此修改賣爵令,將爵價降低,使人民能買得起。 武帝元朔六年,因北伐匈奴,當時命衛青統率十餘萬軍出擊。賞賜俘虜及斬下敵人首級的將士用去黃金達20多萬斤。漢軍戰士戰馬死亡10餘萬。武器裝備及水陸運輸費用不計其數,支出浩大。 大司農上奏國庫舊存之錢已盡,新賦稅亦用竭,為彌補戰費需要,乃增設賣武功爵。漢代原設武功爵定為11個等級,但政府只賣爵至第8級為止74。第8級武功爵價為17萬錢,大約每一級價為2萬錢左右。即15萬錢可買到第7級爵,13萬錢可買第6級爵,依此類推。 文帝時出錢6萬可買到第2級爵,照推算,武帝時第2級武功爵價約5萬錢,則爵價較文帝時廉宜,而待遇則較文帝時為優。因武功爵第7級"千夫"之待遇相當於文帝時20等爵之第9級的"五大夫"了。 人民爵位亦可賣出,如人民逢旱年無力存活,政府亦無法恤災民,便允許人民賣爵,以示體恤百姓。漢惠帝六年夏,因旱災,朝廷准人民賣爵以自救。 漢時朝廷賣爵,其性質有如近代國家之發行公債。持國家公債券者,得向國家取其券價應得之本息。 漢時民戶買爵,主要目的在免徭役;而朝廷賣爵,則為濟國家之急,卻喪失了多數徭役,此猶如發公債必償其息。 4. 厲行告緡出於懲罰心理 在漢武帝的多項財政稅收計劃中,如從利害得失方面而言,則算緡錢與告緡錢這項措施,最為困擾人民了。 根據歷史記載,當時中等以上家庭都因算緡告縮而遭受破產。人民即使有錢剩餘,也不再積蓄,從此大家吃美食,穿好衣,人人如此心理,其為害之烈,可以想見。 但是當時政府厲行告緡法,亦有其不得已之苦衷。因漢代財政,政府與王室已公私劃分,各不相干。漢武帝為了縣官短缺政費,常自內廷把王室私人財富取出濟急,武帝自己節省膳費以及不坐四匹馬拉的馬車。並將王室珍藏捐出,甚至將鹽鐵出賣所得撥歸大司農,即將是項收入讓國家支用。 當時孔僅、東郭等提到說:"山海天地之寶藏物資、本來都是屬於少府的,但皇上卻不據為私有,拿出來交給大司農以協助國家之不足。" 武帝能將其私己之奉養,捐出作為政府開支,實是慷帝王個人之慨。但相對來說,當時民間豪富紛紛藏匿財富,不肯捐輸助國與王室相比,就顯得格外向私了。 當時只有一位卜式,肯分財以助縣官之急需。雖經武帝百般獎勵勸勉,仍然少有人肯慷慨解囊,才縱民間告緡,成為朝廷憑藉權勢以強奪民間財富之現象。但在武帝而言,帝王之家尚願捐財助國,諸王侯以及百姓,竟坐視不願拔一毫而助官府,乃訂出告緡錢之措施,全國雷厲風行。 武帝及當時主計之人推行時毫無忌憚,亦不顧惜民間困情,其所以有此種心態,乃由於當時政制所然。因當時政制,帝王好像一巨室,別有其私產。王室縣宮,別為二體。今帝王尚願捐輸助國,而諸王侯以下至人民等。只顧私室,不肯分財以佐官家,遂使武帝憤而出此。亦猶如上獻酎金而不照法定,褫奪了100多位列侯之封爵的心理相同。 5. 武帝幣制亂而返正 武帝之財經政策中,尚有鑄錢幣一項,也是十分擾民的。 文帝時,取消盜鑄錢令,任由民間向由鑄錢,賈誼曾上書力諫。其大意是:由於可以自由鑄幣。因此上山采銅礦者日多,大家放棄了農事,丟掉了耕耘田地的工具,爭著去燒炭火鎔銅鑄幣。以致奸錢日多,使生產五穀者日少。連善人都去從事這一類奸邪之事,弄得盜鑄者如雲。以後即使用死刑威脅,也無法再阻遏了。 錢幣之興起,為時不久,由戰同末期至漢初,僅100年左右歷史。憑當時人之智慧,實難解決當時之矛盾。如放任民間鑄幣,則幣制雜亂,為害極大;如嚴禁私人盜鑄,則禁不勝禁,且判死罪者必眾。 當時賈誼提出建議,收銅歸國有,使民間不能鑄幣,但文帝沒有採納。 景帝時重新頒布盜鑄律令。 至武帝,更改了多次錢幣制度。建元元年時、改行使三銖錢,四年後又取消三銖錢,改行半兩錢。由於屢改錢幣,錢益輕薄而物價日益昂貴。商賈遂囤積貨物而逐利,且民間盜鑄之風大盛。依法盜鑄錢幣者死,但盜鑄者多而不能盡誅,五年之間,因盜鑄而受死刑者已達數十萬人。赦罪者亦有100餘萬人,數量可謂驚人。 武帝同時井下令禁地方政府亦不得鑄錢,遂廢銷天下諸錢而專令上林三官75才可鑄錢。至此民間盜鑄者遂減少,漢之幣制,於是上了軌道,奠定了以後的基礎。 歷史的演變,往往在一件新興事物的興起,歷經苦痛之後,始得善策。則武帝一朝以錢幣之紛亂,而社會生命經濟遭受了大劫難,良可慨嘆。但由於人類智慧之所限,經過困頓而後思變,實亦不宜深責政府有關之財經大臣。 6. 鹽鐵均輸兩策非全不可取 漢武帝一朝理財大計最多,最為擾民者厥為告緡與鑄錢,爭執最大者則為鹽鐵專賣。 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朝廷詔請各同賢良文學士詢問民間疾苦。召開了一個有60多人參加的鹽鐵會議。朝廷官員有丞相車下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史、御史等;地方代表有賢良文學士谷唐生、魯萬生、朱子柏、劉子雍等。在會議上,賢良文學士首先提出請廢鹽鐵專賣。理由是縣官所鑄造的鐵器多為大器物,供民用者多為粗製濫造。其鈍無比,刀連草都割不斷,於是農夫工作加重,收穫卻減少。而且鹽鐵賣價貴,百姓負擔加重,只得用木器耕耘,少用鹽而淡食。此可能當時實情,想未必全都如此。 但當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力主鹽鐵專賣不可廢除。其理由是:如任由民間採鐵鑄器煮鹽,則易生兼併而成奸偽之業,卻苦了貧民百姓。鹽鐵如由官營,則兼併之路塞,便不再聚黨徒,作奸非,遊俠亦無從再生。以政策言,亦並不錯。武帝以後,由國家控制山海之利,使人民不再現覬覦,亦可說對國家有利。而賢良文學士力主廢鹽鐵,仍主張任民間鑄幣,可謂不明本末,不知利害。 均輸法亦在武帝桑弘羊時代所建立。史稱行均輸法後,人民不加稅而同家足用,雖語帶譏刺,卻亦屬實惰。 依照漢制,天子私有產業如此龐大,士官服官飲膳輿馬等費支出亦如此巨大。政府之公用開支更不必論矣。於是設均輸官以總其匯,亦不失為經濟之道。使郡國地方政府各自貢獻其土產,由官方向負輸送之責,亦未至虐民之舉。 平情而論,鹽鐵均輸等政策雖為時人非議及遭後世輿論所反對,其實施之手續,亦難免有流弊產生,但其立法本意,亦非全無可取之處。 7.武帝輕取民財濫用錢財 漢代經濟制度中,賣爵一事,影響及於吏治,其流弊亦相當多。其他關係較少,用不著再討論。 綜合言之,武帝一朝財政,從其立法定義言之,並非完全不對。武帝可議之處是隨意使用國家財富,不知愛惜。 漢代國家財政,主要靠田租、算賦及更賦三大收入。而國家的重要支出有六項:包括京師官員的俸祿、天地山川宗廟的祭祀、宮殿園陵及官用營造物的建築、京師駐軍的薪餉、軍用車馬兵器的費用及京師各機關的事務費。 其中以百官俸祿及軍費為最大,自高祖惠帝文帝及景帝以來,向有節儉之風,使國庫富裕。 但國家一旦有事,因田租、算賦、更賦三項皆有定額,不能驟增,因而造成財政拮据。而山海漁鹽礦藏皆屬天子之"私奉養「。 武帝時工商業發展日盛,超越農耕,天子的收入亦相應激增,由此而導致奢侈之風,如工商資產階級造成兼併之風;諸侯王自有封邑,各有其私奉養,亦各自營其礦山海鹽之業,美其名為不加田租或減收豁免田租,實則干其商人般兼併的勾當。因此除天子、列侯王及工商巨賈富庶外,余均貧窮困頓,造成社會經濟不均。 因此武帝的大興禮樂,以營造太平盛世的景象,其實亦即步列侯諸王驕奢相縱的後塵,而且更為變木加厲。所以武帝之管鹽鐵,設均輸,亦猶如諸侯王之開礦煮鹽,做其兼併工作。這便導致武帝濫用錢財而不惜,輕取民財而不慚,更以為回租算賦以外,均屬帝室私產可以揮霍無度。 總之,當時的工商兼併、列侯諸王之驕奢以及武帝之揮霍,實乃當時時勢所造成的新興資產階級的特殊變相。故武帝雖雄才大略,但其在平民社會中造成一種驕奢縱怒、資產階級風氣,其功罪頗難定評。 此時亦有發行三銖錢、四銖錢及八銖錢。 有人謂50個錢一石米,此說可能不確。 石米二十文,農人便吃虧,不願再耕種;石米九十文,商人就吃虧,不願做生意,錢財就不會流通於社會。 今日粵語中一元稱一文,」文」讀如」蚊」,「文」與」蚊」二音之轉,可見粵語中保留了很多古音古字,仍使用至今,此義為一例。 「十金"即十斤金。 醇駟是指四匹同樣毛色的馬。 見《子路篇》。 《商君》此書非商鞅親撰。 偏諸乃織絲為之之意。 三老是掌教化的鄉官。秦設鄉三老,兩漢設縣三老,東漢後設郡三老。 軺車為古代之小車。 挽即挽回意。 見《史記·貨殖列傳》。 見《漢書·董仲舒傳》。 猗頓無姓,頓是名,猗是地方名。在今山西解縣附近。 朐邴即曹邴氏。 見《管子·地數篇》。 漢初九卿之一的大農令是承襲秦代的治粟內史而來,不但主管糧食,還是掌管國家財政的大財政部,至武帝時改稱為大司農。 即將山海之收入,如捉魚、煮鹽、伐木打獵、採礦、鑄錢等收入為皇帝私人收入,以為供養。 地方政府亦有少府,管地方長官之財政。 即人口稅,16歲以上之人口稅由政府收取。 地方行政費則由地方政府各自負擔。 田中不種稻麥而種漆樹橘樹等植物者。 指房租及商業稅。 指小童之人口稅歸王室。 此指皇家花園,廣數百方里。其內可畜牧、獰獵、栽果樹、開礦及植林等,謂之上林。 王室之興建則由政府負擔。 小山在受封之內。 按:漢代的三公,丞相與太尉各年俸萬石,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亦僅二千石而已。 顏師古解釋"酎"字,即散重釀醇酒之意。即第二次釀酒用的是酒而不是水。第三次釀酒時用的亦非水,而是用第二次用酒釀成的酒。用此酒祭宗廟,以示對祖先尊敬。 即今越南一帶附近地區。 據《漢書舊儀注》記載,謂此乃漢代定製,錢穆師疑此並非定製亦有可能。 「七大夫公乘"為第八爵。 一說亦可用30匹縑代金。 今陝西省西北。 即第9級以上之武功爵不賣。 三官即中央政府的水衡都尉屬下的"均輸」、」鍾官」與」辨銅」三位令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