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史 · 附錄

蔣廷黻 《中國近代史》
之一:資料評敘 中文著作中尚無一種與本文範圍相同的。西文中有三部著作其範圍與本文大致相同,其中兩部均因19世紀中年俄國在遠東發展之速有所感觸而著的。兩部均是1861年出版的。[1]E.R.Ravenstein:The Russians on the Amur,its Discovery,Conquest,and Colonization(London,1861)。著者用了不少俄國方面的材料,可借甄別似欠功夫,且不詳細註明出處。書後附有簡略史料目錄。[2]C. de Sabir:Le Eleuve Amour-Histoire,Geographie,Ethnographie(Pari,1861),此書與前書的範圍完全相同。資料大致相同,兩書著者均系地理學家,兩書前半皆敘歷史,後半講地理。[3]F.A.Golder:Russian Expansion on the Pacific 1641-1850。著者精通俄文,且專治史,他審查史料的嚴密遠在前兩個著者之上。書後附有詳細書目至為可貴。此外尚有北平燕京大學徐淑希教授之[4]China and her Political Entity(New York,1924)。此書實即一部東北外交史。西文著作論東北問題而參用中西的材料,據我所知,以此書為最早。 本文論《俄國的遠東發展》的一節不過作背景的敘述,故極簡略。欲作進一步的研究者應參看[5]G.E.MGller:Sammlung Russischer Geschihte,9 vols(St. Petersburg,1732-1764)。此書出版幾將兩百年。批評者、抄襲者、繼起者不少,但至今此書有讀的必要,因為著者所見及所用的原料實不少。[6]J.E.Fiseher:Sibirisehc Geschiehte,2 vols,(St. Petersburg,1768)。此書即抄襲前書者之一,不過著者深知西比利亞的歷史,在重編前人著作的時候亦有所發明和糾正。關於滿人向黑龍江的發展,至今尚無專著。《皇清開國方略》、《太祖高皇帝實錄》、《東華錄》及《盛京通志》等官書皆記有某年某月伐某部族或某部落來貢一類的事實,但對滿人的武功不免誇耀過實,且所舉地名及部落名稱間有不可考者。何秋濤的《朔方備乘》收了他自己所著的[7]《東海諸部內屬述略》及[8]《素倫諸部內屬述略》。前書述清太祖、太宗徵收牡丹江、烏蘇里江、琿春河、黑龍江下流及庫頁島各部落的事跡;後書述同時徵收黑龍江上流各部落的事跡。兩書皆根據咸豐以前的官書,不正確,其簡略,但有系統。 《中俄初次在東北的衝突》的主要資料即《朔方備乘》內的[9]《平定羅剎方略》。此亦官書之一,過於誇耀朝政,但其中保有幾件重要諭旨及奏摺。在事的人如郎坦、薩布素諸人的傳見於《清史列傳》、《碑傳集》,《清史稿》的"列傳"類,皆無聲無色,惟[10]《八旗通志》初集卷一百五十三之《郎坦(亦作談)傳》誠為至寶之史料。[11]吳振臣《寧古塔紀略》?見小方壺齋《輿地叢鈔》有一段紀"邏車國人造反"事,形容俄人炮火的厲害,大可補官書之偏。著者隨其父在寧古塔戍所多年,其父亦被調往征"邏車"者之一,故所記皆親歷的事 《尼布楚的交涉》的主要史料當然是張誠的日記。張誠即康熙帝所信任的傳教士之一,原名Jean Francois Gerbillon。其日記見於[12]J.B.du Halde:Description Geographique,historique,Chronologique,et physique de L'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 chinoise,4 vols,(La Haye,1736).康熙二十七的的日記(見卷四頁一○三至一九五)僅記路程,與外交無大關係;次年的日記(見卷四頁一九六至三○一)記尼布楚的交涉甚詳。張誠是耶穌會的會員,不敢也不願開罪中國;同時耶穌會正求俄國許其會員假道西比利亞來華,故亦不敢開罪俄國。他及徐日升無疑的作了忠實的疏通者。不過日記言其調停之功過甚,因為雙方政府最後的訓令並沒有衝突。《八旗通志》的《郎坦傳》及《平定羅剎方略》大可補充張誠的日記。[13]Gaston Cahen: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Russie avec la Chine sous Pierre le Crand,1689-1730(Paris,1912).著者是法國的一個俄國史專家,且專攻中、俄的關係,俄國已出版的及未出版的史料,關於中、俄這時期的往來的,他曾研究過,於書後備有詳細目錄。本書第一章論尼布楚交涉,其他各章論中、俄在北京的通商。關於尼布楚以前的交涉,我國舊籍過於簡略,且多不實。最好的史料是[14]J.F.Baddeley:Russia,Mongolia,China being Some record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17 th century to the death of the Tsar Alexei Mikhailovich,A.D. 1602-1676. 2 Vols.(London,1919)。上卷大半是著名的敘論,說明俄國17世紀以前的歷史,俄人入西比利亞的經過及西比利亞的地理。下卷則幾全為史料,中有曾未出版者,內包括俄人出使中國的記錄及報告(頁一三○至一六九,一九五至二○三,二四二至四二五)。書後有極好的目錄。[15]張鵬翮《奉使俄羅斯行程錄》見小方壺齋《輿地叢鈔》),記康熙二十七年代表團的行程,亦可資參考。 尼布楚以後,咸豐以前,東北的狀況除《盛京通志》及《吉林通志》外,尚有[16]薩英額的《吉林外記》(光緒庚子年廣雅書局刊)及[17]西清的《黑龍江外記》(出版同上)兩書的敘述。《吉林外記》述事到道光初年止,《黑龍江外記》到嘉慶末年止。因其不為體裁所拘,這二書的史料價值反在官書之上。至於19世紀的前半,列強如何競爭太平洋的海權,我們從[18]Foster Rhea Dulles:America in the Pacific,a century of Expansion(New York,1932)可窺見一斑。書後附有很詳細的目錄。 咸豐一朝,中、俄關於東北的衝突及交涉當以[19]北平故宮博物院出版的《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為主要史料。書共八十卷四十冊,民國19年出版。因此書的出版,在此書以前的著作均鬚根本修改。咸豐朝,我方主持中、俄交涉者--奕山、景淳、特普欽、桂毅、恭親王奕、文祥諸人--的文稿均於《夷務始末》初次發表。關於伊格那提業幅的挑撥,[20]Henri 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ne de 1860-Notes et documents.(Paris,1906)及[21] Henri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 1860-1900,3 vols. (Paris,1901)之第一冊第六章有不少的材料,可惜法國人不知伊氏的狡猾。 俄文的資料必甚多,可惜著者因為文字的困難不能利用。在未直接利用俄方資料之前,我們談不到東北外患史的最後定論。 之二:清太祖太宗征服的邊境民族考 草此文時,亟思參考人類學家的著作,以決定所謂索倫及窩集諸部的種類,於是向清華同事史祿國教授(Professor S.M.Shirokogoroff)請教並參用了他的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Northern Tungus(Commercial Press,1929),我們參考了幾張詳細地圖並審查了許多名字。我們的結論大概如下:巴爾呼即西人所謂Bargut,是蒙古種類的;索倫即Solon;鄂倫春即Orochun,均是北通古斯種類的。達呼爾即Dahur,其語言是蒙古語言的一種,其種類是蒙古種類或通古斯種類尚待考。窩集部的"窩集"實即滿文的森林;此部支派甚多,按其風俗及區域大概是Goldi,奇勒爾即Gilak;庫葉即居庫頁島的Gilak。赫真及飛牙喀大概也是Goldi。穆倫、奇雅、瓦爾喀大概是Udehe。 之三:釋"俄羅斯察罕汗" "察罕"或"察漢"並非任何俄皇的名字,亦非Tsar的譯音。二字實即蒙古文之白色的"白"字,"察罕汗"就是"白汗"。這是當時蒙古人給俄皇的稱呼而我國抄襲之,正如蒙古人稱清朝皇帝為Bogdikhan而俄人借用之,光緒年間總理衙門曾因Bogdikhan一字向俄國提出抗議。凡此足證中、俄兩國最初的相識是以蒙古文及蒙古人為媒介的。 之四:《尼布楚條約》之條文考 現今最有權威的中國條約集是海關總稅務司所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2 vols. (Shanghai)。書中所載之《尼布楚條約》有中文、法文及英文三種。其法文稿錄自張誠的日記,中文稿錄自《通商約章類纂》。按《類纂》所錄者即《平定羅剎文略》所記的界碑碑文,此碑文原用漢、滿、蒙、俄及拉丁五種文字,但所刊的並非條約全文,不過其撮要而已;且界碑並非中、俄兩國共同設立,乃中國單獨設立,其無權威可知。舊外務部所刊的備朝條約有碑文,亦有條約全文,碑文錄自《羅剎方略》,約文系錄自《黑龍江外記》。著者西清明說(卷一頁十一)他得著條約的滿文稿,再由滿譯漢,所以中文的《尼布楚條約》僅有這《外記》所錄的。以《外記》的條文來比張誠日記的條文,不符之處頗多。原來《尼布楚條約》以拉丁文本為正本,是兩國代表所同簽字的。這拉丁文本是張誠撰稿的,日記的法文本是張誠自己所譯的,所以最有權威的是拉丁文本,其次要算日記的法文本。茲特從這法文本譯漢如下:(原文見Du Halde,vol. Ⅳ,pp.242-244) 大皇帝欽派領侍衛、議政大臣、內大臣薩額圖,內大臣、一等會、都統、國舅佟國綱,都統郎坦,都統班達爾善,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薩布素,護軍統領瑪喇,理藩院侍郎溫達,於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在尼市楚城附近會同俄國全權大臣果羅文,為要禁絕那般越界捕獵及搶掠殺人滋事的不法之徒,並要確實劃清中華及馬斯哥兩帝國的邊界,更要建立永久的和平及諒解,雙方一意的議定下列諸款: 第一款。自北流入黑龍江的綽爾納河(Chorra,Shorra)即滿文的烏魯木河最毗近的額爾必齊河即作為兩國的邊界,處於額爾必齊河河源之上的而且綿延至海濱的山脈亦作為兩國的邊界;從這山脈之南流到黑龍江的一切大小溪河及山脈峰脊之南的一切土地皆歸中華帝國所有;山脈之北的一切土地溪河皆歸馬斯哥帝國所有。但這山脈及烏將河之間的土地暫不劃分,等到兩國大使返國,得了決定此事的必須知識,然後或由大使、或由函札再行決定。 此外流入黑龍江的額爾古納河也作為兩帝國的邊界:這額爾古納河以南的一切土地均屬中華帝國;以北的一切土地均屬馬斯哥帝國。在眉勒爾甘河(Meritken)流入額爾古納河之處,在南岸已有的房舍均應遷至北岸。 第二款。馬斯哥人在雅克薩所建的城垣應盡毀滅。馬斯哥帝國的臣民在雅克薩居住的,連同他們的財物應撤回至馬斯哥王的領土。 兩國獵戶,無論因何事故,均不得超越上面的疆界。 如有一二小人越界遊行,或為捕獵,成為竊盜,應即行擒拿,送交兩國邊境的巡撫或武官。該巡撫審知罪情後,應給以相當的懲處。 如十人或十五人以上聚群攜械,越界去捕獵,或搶掠,或殺地方的人民,應奏報兩國的皇帝。所有犯這類的罪的人,審明屬實,應處以死刑。但不得因私人的暴行引起戰爭,更不得因此而致大流血。 第三條。以往所有的爭執,無論其性質如何,今以後忘記不計。 第四條。自兩國宣誓成立本永久知約之日起,兩國絕不收納對方的逋逃。如有人從一國逃到對方國去,應即擒拿送回。 第五條。馬斯哥臣民現在中國者及中國臣民現在馬斯哥國內者,概仍留如舊。 第六條。兩國之間既已成立本和好友誼條約,一切人民均可完全自由的從一國到對方國,惟必須攜帶執照,證明他們是得允許而來的,他們並可完全自由交易。兩國邊境的爭執既已如此結束,再兩國之間既已成立忠誠的和平及永久的友誼,如雙方切實遵守本約明文所定的各款,以後不應發生任何爭執。 兩國大使將本約蓋印後,互換兩本。並且兩國應將此約用滿文、漢文、俄文、拉丁文刻上石碑,在邊界上樹立,以作永久紀念,俾不忘兩國間現有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