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化史 · 第十六章 度量衡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人類的祖先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發現了自然界存在著「數」和「量」。用數和單位來表示事物的物理量就叫做「計量」。中國古代,計量的稱謂是「度量衡」。《尚書·舜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1]這是「度量衡」一詞最早的文字記載。它記述了虞舜到東方巡視,在部落聯盟議事時,商討把四時之節氣,月之大小;日之甲乙;度量衡的齊同,樂律的音高都統一起來。至夏禹治水,「身為度,稱以出」[2],以人體建立度量衡標準。《禮記》云:周公「朝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3]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用武力征服各諸侯國,頒發統一度量衡詔書,同時初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後經漢代的繼承、完善,成文於典籍並被歷代遵循,奉為圭臬。此後每經改朝換代,都須探究古制以為本,再確立當朝度量衡制度、標準。直至明清,都是秦漢制度的沿襲。這一承傳關係,被歷代古籍和大量出土的珍貴文物所證實。 第一節 從原始的測量到度量衡的產生 一、原始社會的比較測量 古猿在長期使用天然材料,隨意拾取折斷的樹枝和散落石塊的過程中,萌發出大小、多少、長短等這些直覺的量,並對這些量有了初步的認識後,開始了創造性的勞動——製造工具。最初只是從大的石核上任意一擊,打下了許多小石塊,經過無數次敲擊後,學會了把石塊分割成不同大小、不同形狀後,逐漸選擇出相對尖銳的多邊形的砍砸器、刮削器和帶鋒芒的尖狀器,分別用於砍伐樹的枝杈與野獸搏鬥、挖掘植物根塊和擊落樹上的果實。到了舊石器中晚期,石質工具已大體可以分為石刀、石斧、石鐮了。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周口店山頂洞人遺址發現了骨針。證明這時期的人已可以把小塊獸皮按一定大小縫合,披在身上蔽擋風寒了。這些活動已蘊涵著對總量和分量的朦朧理解。 大約距今一萬年前,舊石器文化向新石器文化轉變。原始人群慢慢遷徙到河流、湖泊沿岸的平原地區,過著相對穩定的聚居生活,開始了原始農業生產,即「神農氏教民耕作」,形成了許多母系氏族公社。這時期工具的作用更顯重要,出現了外形規整、刃口鋒利,經過精心打磨的石刀、石斧、石鏟、石鐮和骨、木質工具。此外,複合工具也大量出現,即在打磨好的石器上鑽孔,再綁上一定長度的木柄,這樣使用起來就靈巧、省力得多了。複合工具的出現,說明古人已認識到將兩種不同物質的量配合在一起。這時期雖然沒有測量孔徑的工具,但比較一下石孔的大小和木棍的粗細是不可缺少的。 西安姜寨和半坡都發掘出土了典型的母系氏族公社遺址。半坡居住區,中心是一座面積達120平方米的大房子。可能是氏族酋長居室和氏族議事場所,周圍有幾十座大小相仿圓形或方形的小房子。建造房屋,對長度的簡單測量是必不可少的,如用規、矩畫圓形或方形房屋地基時,圓的直徑要多大,方邊要多長,房屋需要多高,這些都離不開測量。建造小房子時,只需各自邁出幾步,四邊大致相等即可。而要建造120平方米的大房子,顯然需要集體通力合作。由於各人的身高、臂長會有一定的差異,這時就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或以酋長的步距為準,或臨時找一根樹枝或一根繩索,定出一個相對統一的長度作為共同遵循的標準已成為必要。在砍伐房屋支柱的木料時,用手臂、身高去比一比長短,用手幅測量一下樹幹的粗細。這些十分粗疏的測量,卻已都包含著對數和量的認識和利用了。 二、私有觀念的產生到測量器具的出現 大約距今五六千年前,人類進入父系氏族社會。農具已大多為磨光、穿孔的石斧、石鐮、石刀,用它們來砍伐樹木、清除雜草,開墾出一片片耕地。骨制工具則用動物的肩胛骨製成刃寬而鋒利的挖掘工具,鹿角製成短柄鶴嘴鋤,便於刨土。生產工具的改進大大促進了農作物的增收。考古發掘已發現有炭化了的糧食堆積。農產品有了剩餘,畜牧業和手工業相繼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出現了社會分工,生產力水平提高,基本必需品有了剩餘,導致了私有制的產生,少數人開始追求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奢侈品,如珠、環、項鍊等。玉器的大量出土,是私有制形成的另一表現。玉多製成琮、璧等祭祀天地的禮器。江蘇省武進縣良渚文化墓葬中出土了數十件玉琮、玉璧,都表現出線條對稱,圖案繁縟,值得注意的是,同一規格的玉璧,彼此直徑僅相差幾毫米,玉琮的高度更是相差甚微。[4]從這些玉器製作工藝來分析,這時期的比較式測量已十分精細了。 農產品有了剩餘,儲存糧食的大小陶罐、陶盆、陶缸都普遍使用,甚至出現了能裝幾十斤糧食的大陶瓮。在收穫的季節,氏族酋長很可能用不同大小的陶罐、陶盆來作為分配工具,或用小型陶罐來測量大型陶缸、陶瓮的容量,以便了解剩餘和儲存糧食的多少以及容器之間約略的倍比關係。 三、大禹治水和度量衡標準的建立 《尸子》曰:「古者,倕為規矩、準繩。」[6]《史記·夏本紀》曰:禹「左準繩,右規矩」。「身為度,稱以出。」[7]「規」劃圓;「矩」作方;準繩可測水平和距離。早在母系氏族社會就有方形和圓形的房屋。倕是氏族社會時期的能工巧匠,大禹則是帶領群眾治理水患、造福中華的偉大人物。而規矩、準繩就是中華文明史上最早的測量工具。 第二節 度量衡制度初步建立的夏商周時期 夏、商、周三代經歷了奴隸社會的建立、發展到全盛時期。在這樣漫長的歷史時期度量衡從萌芽到產生,開始有了度量衡單位制度和各種專用的測量工具了。 一、度量衡是劃分土地、徵收賦稅的依據 大禹完成了治水工程之後,以他個人的智慧和權威,於公元前2070年建立了第一個以華夏民族為中心的夏王朝,即中華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 西周是奴隸社會鼎盛時期。周天子是土地唯一的所有者,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19]。天子又必須制定一系列土地分配製度來管理,即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諸侯王,諸侯再以采邑的形式分給卿大夫,大夫再分給士(家臣),形成了土地使用的嚴格制度。為了適應分封的需要而專門設置了官吏來丈量、劃分土地。《禮記》云:「司空執度度地……量地遠近。」[20]在一定範圍內,對平坦的土地可能已採用弓、繩之類的測量工具作實地丈量了。有了數字、單位,又規定了統一的量值,度量衡便在統治者所管轄的範圍內通行了。 禹建立了夏王朝,為了維持公共的權力(國家),就需要公民繳納賦稅。《通志》曰:「古之有天下者,必有賦稅之用,計口而入謂之賦,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謂之稅。……禹定九州,量其貢賦,三代因之。」[21]土地的分封與賦稅制有密切的關係。《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22]貢、助、徹都是地租的名稱。貢,是自由民耕種土地,統治者依據耕地上若干年收穫量定出一個平均數,以平均數中抽取十分之一的貢物。助,是自由民耕地的所有權被統治者占有,因此必須替統治者耕種所謂的公田,屬於勞役地租的形式,即《孟子》所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23]西周又把助法改為徹法,實物地租代替了勞役地租。夏、商、周三代賦稅制度,大體均為繳納收穫量的十分之一。《周禮》中還記載了周天子為徵收各種賦稅,設有專門的官吏,並授予度量衡器具。在分封諸侯時,也要發給相應的度量衡器。於是這些度量衡器具便成為一種權力,一旦掌握了它,便有權在其管轄的範圍內徵收賦稅。隨著土地的劃分,賦稅制度的建立,度量衡制度逐步地建立起來。 二、度量衡是建築宮殿的準繩 古代宮殿、城郭建築早在夏代已出現。禹建都陽城(今河南登封)。考古工作者在偃師二里頭發現一座夏代或商代早期的宮殿遺址。它的整體是一略成正方形的台基,台基高出當時地面約八十厘米,台基中是殿堂。它布局嚴謹,主次分明,已是一座由堂、廡、門、庭等單位建築組合而成的一座十分壯觀的建築群體。能夠興建如此宏偉的宮殿,說明當時已有成熟的營造設計,並且集中了大量的勞力共同勞作,因此統一的規劃,統一的度量衡就成為建築工程的技術基礎之一。 晚於二里頭的是鄭州商城和宮殿遺址。遺址範圍約二十五平方公里,古城垣周長約七千米,全部城牆完全用夯土分段築成,從城牆的斷垣上還可以看到版築的痕跡,每塊木板長約三米,板寬約二十五厘米。板、堵、雉是計量城牆長度的單位,即五板為一堵,三堵為一雉。在商城內還發現了一座面積相當大的宮殿遺址,東西長超過65米,南北寬13.6米。四周有迴廊,中間有木骨泥牆的一排大寢殿。[24]商代建築宮殿的程序,首先要用「杆影定向」,即面朝南方。第二步是測量、劃定地面建築物的尺度。第三步是定平,即劃定地基的水平直線。商代已懂得用水來測量柱基的水平度。夏商時期在建築宮殿時,除了已用立杆測定方向之外,水懸、矩尺、圓規等已是工匠們常用的測量工具了。 三、官營手工業的發展與嚴格的檢測技術 奴隸社會政權集中在最高統治者手中。手工業雖然很發達,而手工業者卻世代為奴隸。商業有所發展,卻多在官府控制之下,即「工商食官」。一方面度量衡早已成為社會政治、經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卻又只是掌握在少數統治者手中,它不僅僅是一種測量工具,更重要的是體現了統治者的權力。故曰:「關石禾鉤,王府則有。」[25]即度量衡器皆掌控在統治者手中。 商周時期,度量衡除了用作劃分土地、徵收賦稅、發放俸祿之外,更是規範手工業生產標準的測量工具。我國是世界上最早發明和使用車的國家之一。《史記》載:大禹治水時已「陸行乘車」[26]。《左傳》云:「薛之皇祖奚仲……以為夏車正。」[27]《管子》云:「奚仲之為車器也,方圓曲直,皆中規矩鉤繩,故機旋相得,用之牢利。」[28]車的結構複雜,工藝要求很高,不可能由一個人來完成。大規模造車,需要集中大量技術熟練的工匠和一套工藝流程,分工合作。《考工記》稱,造車的工匠為「車人」。車人中又有更細的分工,製造車輪的稱「輪人」,輪人先製成車轂(車輪中心部位)、輻(車條)、牙(車輪的外圓)謂「三材」,然後由技術最高超的工匠把它們組裝成車輪。要造出合格的車輪、還要經過六道檢測工序,即規、萭、水、縣(懸)、量、權。「規」即檢測車輪、車軸等部件的圓度。「萭」檢測角度;「水」測水平度,即取正、定平;「懸」檢測垂直度,「量」測各部位的長度、深度;「權」檢測車輪各部分重量的平衡。[29]可見造出一輛合格的車,檢測範圍已不限於長度、容量和重量,而擴大到水平度、垂直度、圓度、角度等各種量的測量。《呂氏春秋》記:「弩機差以米則不發。」[30]「米」當即「黍」,十分之一寸,約相當於0.23厘米,造車時,許多部件製造、測量的精度必有更高的要求。 第三節 春秋戰國度量衡普遍使用 西周末年,周室衰微,禮崩樂壞,列強爭霸,戰亂此起彼伏,處在大動亂,大變革之中,至周平王東遷,史稱東周。東周前期又稱春秋,後期稱戰國。春秋戰國土地國有制逐漸被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所取代,土地變為私人占有。耕地擴大,鐵制農具和畜耕技術被推廣,畝產量增加,農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數量也隨之增加。與農業生產關係相適應,手工業和商業生產關係也有了重大變革,「工商食官」的羈絆被衝破,出現了獨立的手工業者和更多獨立的商人。 一、商業發展促進了度量衡的廣泛使用 早期的交換,多以相互贈送,以物易物的形式進行,如用獵物換取採集物,以黍、粟換取陶冶。這種交換沒有、也不需要什麼價值標準和用度量衡進行價值比較。在奴隸社會,權力集中在統治者手中,他們控制著一切重要經濟部門,商業很不發達,統治者日常的糧食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直接從農業賦稅中獲取而不進入交換市場。手工業生產又只是滿足貴族的需要,用於交換的僅是極少的一部分。手工業者都是國有奴隸,他們的一切生產、生活資料都由官府「供給」,不通過商業渠道。 西周的城市裡雖已出現商業比較集中的「市」,但是對「市」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法規,並設置了管理市場的各級官吏加以控制。從商品的種類、參與交易的人,到哪些商品、什麼樣的規格才准出售,都加以限制。即使當某些商品長短、大小不合規定,需要裁斷時,度量衡器也只能掌握在管理市場的官吏「質人」手中,買賣雙方無權進行檢測和計量。[31] 春秋戰國,隨著農業生產力的提高,手工業經營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家庭手工業、個體手工業成為官營手工業的補充而允許存在。春秋時期,各諸侯王也都比較重視商業,普遍把通商惠工作為富國強兵的必要條件。以齊國為例,春秋前期,管仲輔佐齊桓公時「一匡天下,九合諸侯」[32],成為五霸之首,與商業的發達有一定關係。管仲鼓勵齊國以外的商人來齊國做買賣,並多次協助齊桓公同各國諸侯會盟,所訂盟約中規定,相互間「勿忘賓旅」,「毋遏糴」。即要給商旅提供各種便利,不要阻止糧食流通。並提出要降低關市之稅和「修道路,偕(同)度量,一稱數」[33]。出於徵收關稅、平準物價的需要,對統一度量衡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管子·君臣》篇提出:「衡石一稱、斗斛一量、丈尺一綽(准)制,戈兵一度,書同名,車同軌。」[34]管仲主張以法治國,即「有功必賞,有罪必誅」。《管子》一書多處以度量衡來解釋法度,如《七法》云:「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35]等由於度量衡一經制度化,必具有很強的法制性,此外,也只有當它成為官民日常所用之器具,為民所熟知時,才會以度量衡來比喻法度。就像今天的法律,都用天平為標誌來代表公平、正直一樣。 二、貨幣與度量衡 最早的貨幣是海貝,以「朋」為單位。但貝幣不易分割,本身又沒有使用價值,最終被金屬鑄造貨幣取代。然而金屬沒有天然單位,只有在制定了重量單位之後,才可能鑄造成貨幣。這就決定了金屬貨幣與度量衡之間的必然聯繫。鑄幣最早仿造農具鎛或刀的形狀,故稱鏟幣、刀幣,後來又有了圜錢、銅貝幣和金鈑。鑄幣上的重量單位有、鎰、寽、兩、錙、銖等。春秋戰國由於各諸侯國分治,各地貨幣形制、重量單位也有不同。儘管受當時鑄造水平所限,各枚鑄幣的輕重不甚相等,但它們畢竟都是建立在重量單位之上,使用時一般不需要再去稱重,唯楚國的金鈑例外。「金」為貴金屬,所鑄造的金鈑又不可能達到輕重完全相等,因此在作支付手段時必須重新稱量,故錢幣學家稱它為「稱量貨幣」,以別於銅鑄幣。然而這一歷史事實經過了近兩千年,直到近現代才被大家所認識。 三、諸侯割據度量衡從混亂走向統一 春秋戰國度量衡的不統一,除一國之內有「公量」、「家量」之外,從文獻記載還可以看到各國之間單位名稱、進位制度、單位量值都有較大的差別,從出土器物上也可見一斑。如上述齊國量器豆、區、釜、鍾都沒有脫離實用器的器形,而後期的升、斗、釜卻已成為便於使用和測量的度量衡專用器了。各國器形也略有不同:齊國的升、斗為圓口單柄、銅質;韓國、鄒國的陶量與秦陶量器形相近,直口無柄;楚國銅量類似近現代的量杯。權衡器除楚國用環權外,其他各國多為饅頭形、頂端帶鼻紐,以便繫繩。從刻有量值銘文的器物來比較,許多國家所用的度量衡單位、單位量值也有區別。但從另一方面又可以證明,戰國後期各諸侯國度量衡已趨向統一,如齊國一釜、秦國的一斛單位名稱不同,容積卻都在二萬毫升左右。楚國環權的一銖又與趙國金飾件刻有朱(銖)、兩的單位量值十分接近,即每斤約二百五十克。經過了數百年的戰爭和混亂,統一成為眾望所歸。度量衡趨向於統一,正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統一的願望。 第四節 從商鞅方升到秦始皇統一度量衡 戰國時期,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新舊勢力之間進行著激烈的鬥爭,各國紛紛實行變法革新。在各國之間激烈的兼併戰爭中,變法最徹底、最成功的是秦國。經過幾代人的努力,至秦王贏政時,國力強盛,最後統一了中國。 一、商鞅變法與商鞅銅方升 二、秦始皇統一度量衡的歷史功績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結束了歷時五百多年的諸侯割據、戰亂頻仍的動亂局面。為了鞏固統一的政權,秦始皇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來加強地主階級的專政。他自稱是全國最高統治者,立尊號為「皇帝」,實行郡縣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制,設「三公」、「九卿」等各級官吏,並按不同等級統一發放俸祿。為了維護封建秩序,在秦國原有法律基礎上制定了一套更嚴密、更完善的法律條文。 1976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律竹簡,其中許多條文都必須以度量衡來保證實施。如《田律》規定按受田之數繳納賦稅;《倉律》規定出入倉廩的糧食必須嚴格稱重後記賬;《金布律》對絹帛的幅寬、匹長有嚴格的尺度要求;《工律》對官營手工業生產的各種產品要求規範化、標準化等等。[45]以上各項法律條文都必須建立在統一的度量衡基礎之上。因此,秦始皇統一了全國之後,立即下令統一度量衡。 1.頒發統一的命令 2.延續秦國故有的度量衡制度 3.製造和頒發大量度量衡器 迄今已搜集到秦代度量衡器百餘件,幾乎每一件都以鑄、刻或鑲嵌詔版等各種形式把40字詔書復現在器物上。出土地區包括了秦統一前各諸侯國的領地。有力地證明了秦始皇在統一後短短的十幾年內已把統一的政令推行至全國各地。所見秦權量值包括石(120斤)、鈞(30斤)、24斤、16斤、9斤、8斤、5斤、1斤和半兩。經實測每斤重約250克,每件秦權量值皆以倍數遞增,據考證皆屬等臂天平上作砝碼用。大型砝碼是徵收糧食和草料的稱重器。 4.實行嚴格的檢定製度 為了保證「器械一量」,秦時還制定了嚴格的檢定製度。秦律竹簡《工律》、《效律》、《內史雜》等律令中都可以看到相關的法律條文。其中《效律》是檢驗官府物資、財富的法律,因此對度量衡器具的準確度給予了必要的重視。律令中對被檢測的度量衡器具的允許誤差範圍、超出允差標準後的懲罰制度都作了十分具體的規定:衡器中凡「石」不準確,誤差在16兩以上,罰該官府嗇夫盔甲一副;不滿16兩,在8兩以上,罰盾牌一副。60斤權,誤差在8兩以上;30斤權,誤差在4兩以上;斤權,誤差在3銖以上,皆各罰盾牌一副。量器中凡桶(斛,10斗)不準確,誤差在2升以上,罰盔甲一副;不滿2升而在1升以上,罰盾牌一副;斗量,誤差在半升以上;升量,誤差在一龠以上,各罰盾牌一副。稱黃金的小型天平、砝碼不準確,誤差在半銖以上,罰盾牌一副等等。[48]經實測,所見秦權、秦量,單位量值都比較準確,大部分誤差未超過《效律》所允許的範圍。其實際量值是:一尺約23.1厘米;一升約200毫升;一斤約250克。這一單位量值從商鞅到東漢,幾乎延用了四五百年,其中東漢末,尺度略有增長,約為24厘米,重量略有減輕,約為220克。 「秦律」還對度量衡的使用、管理作了規定,《工律》「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羸(累)、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叚(假)試即正」[49]。律令大意是,政府部門及官營手工作坊使用的度量衡器,皆由官府指定的部門每年校正一次。本身有檢測工匠者,則不必代為校正。領用時需加校正。《內史雜》中還規定:官倉內必須配備齊全各種度量衡器,暫時不用的也需要定期校正備用。如果丟失度量衡器,要與丟失文書、符券、官印一樣受到懲罰。[50] 《呂氏春秋》中也多處記載了檢測、校定度量衡器的時間和範圍。「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均衡石、角斗桶,正權概。」「仲秋之月,日夜分,則一度量,平權衡,正鈞石,齊斗甬。」[51]為了保證檢測的準確,已注意到選擇在氣溫、濕度適中的春、秋兩季進行。說明當時已萌發了科學的管理思想和方法。 秦始皇統一度量衡,不僅促進了度量衡的發展,也為封建社會度量衡制度奠定了基礎。 第五節 漢代是中國度量衡制度的完備時期 一、《漢書·律曆志》中「審度」、「嘉量」、「權衡」篇 近年來,新莽時期度量衡器多有發現,與《漢書·律曆志》相互印證,可對這一時期度量衡有一個更全面的了解。 1.審度篇[52]:首次明確規定了長度的五個單位是分、寸、尺、丈、引,皆十進制。標準器是一銅丈:厚一寸、寬二寸、長一丈。由內官「廷尉」掌管。1927年在甘肅出土了一支銅丈,上面刻有新莽統一度量衡詔書共81字。器已損壞、折斷,據記述,銅丈之長、寬、高與《審度篇》所規定基本相符。此外,近年出土的漢尺較多,實測各種尺長均在23厘米左右,即與秦尺同長。 二、黃鐘、累黍與度量衡標準的確立 如果說以人體、穀物為度量衡標準,是人類共同的設想和做法,那麼以黃鐘、累黍定度量衡,則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創造發明。 遠古時期,人們在生產、生活實踐中用自身的器官判別事物的數和量,故有了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舉足為跬、倍跬為步;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之說。隨著時代的進步,至漢代,人們已認識並利用物理性能比較恆定的自然物或自然現象作為度量衡標準了。如「黃金方寸,而重一斤」[58];「水一升,冬重十三兩」[59]等。而《漢書·律曆志》則明確規定:「度者……本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租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量者……本起(於)黃鐘之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權者……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 「黃鐘」是中國古代樂律學中十二律名之一。[60]明朝朱載堉云:「樂也者,聲之學也;律也者,數度之學也。」[61]東漢蔡邕云:「律,率也,聲之管也。」又云:「古以鐘律齊其聲,後人不能,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亦正。」[62]樂聲是按照聲音高低排列,由低到高,宮、商、角、徵、羽就是五聲音階,而樂律是指音階中每個音的高低規律。我國早在戰國時期已形成了三分損益法,以確定管或弦的長度和發音高低之間的關係。如何正確理解《漢書·律曆志》中關於黃鐘、累黍與度量衡之間的關係,是我們研究的關鍵所在。《易·繫辭》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63]樂要發聲必制器,律管,形而下之器。它必有長短、容積之量。從物理學的角度來看,一支律管在管徑不變的情況下,其頻率與管長的四倍成反比。由於能發出黃鐘樂律之管,其長度、口徑是固定的,制器時用度量衡把律管的數據確定下來。反之,利用律管佐以累黍之法,又可以制約度量衡,成為度量衡理論上的標準。蔡邕《月令章句》云:「律,率也,聲之管也……律亦以寸分大小長短為法故也。黃鐘之管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其餘皆稍短。唯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眾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64]這段文字說明了聲與度之間相互制約的關係。然而度量器一旦不存,或制度發生變化,也會失去文存口傳的特點。為此古人又去尋找某種相對恆定的自然物體,把度量衡三者用數規定下來。累黍就是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以累粟黍與尺度相佐證,可追溯至西漢。《說苑》中即有「度量權衡以粟生為一分」。而古人通過各種試驗證明,唯黍粒的大小長短,基本上能與當時長度單位「一分」相合。橫排90粒中等大小的黍,即合黃鐘之長,100粒約略相當1尺。《漢書·律曆志》加以發展、完備。首先以90黍合黃鐘律管之長為基數,100粒黍則合1尺。又說,黃鐘律管可容黍1200粒,1200粒黍之重則合12銖。這樣,只要有了一支黃鐘律管,並假以累黍便可以得到度量衡三個基本單位量了。 古人多尊儒訓經籍,對周漢制度尤為推崇。自《漢書·律曆志》定黃鐘累黍之法後,歷代沿用至清末,其基本論點未見有擅自改篡者。但受當時科技條件所限,這一完美的設計,或者說是理論上的標準,在實施中還會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如律管會因吹氣的鬆緊、吹口與唇相對位置的變化而導致發音高低的變化。累黍又因「歲有豐儉,地有磽肥……理難均一」[65]。故漢以後兩千年也不斷受到各種質疑。其中爭論最激烈的是宋代。當時朝廷重臣、天文、數學、樂律學家以及各方面人士都捲入到爭論中來。僅司馬光、范鎮二人就在這場爭論中,往返信件數十封,時間長達三十多年終無結果。歷代爭辯者也不乏其人,最終皆既難以全盤否定又未能提出新的理論代替。甚至經過多方辯論後不得不回到爭論的起點,仍遵從黃鐘累黍之說。儘管古代受到各種條件限制,這一理想化的度量衡最高標準,尚無法完美地實施,但它的基本思想卻是先進的,甚至是十分超前的。在中國度量衡史上書寫了光輝的篇章。 三、桿秤的製造和使用 目前所見世界上最早的稱重工具,是公元前五千年古埃及的天平。它的支點在正中,稱物時當被稱物與已知量(權)相等,衡自然取平。古人從日常積累的感性知識中認識到這一點後,即可製造出這類稱重工具了。故馬衡先生說:「權衡之初制,必如今之天平。施紐于衡中,使兩端皆平,一端懸權,一端稱物。故傳世之權,多紀斤兩之數。」[66]此正合我們對秦權作今天平上砝碼用考證之依據。中國古代什麼時期開始製造不等臂桿秤的,目前尚缺乏有力的器物證實。最早從理論上論述槓桿的,見於《墨子·經說下》:「衡加重於其一旁,必捶。權重相若也,相衡,則本短標長。兩加焉,重相若,則標必下。標得權也。」[67]對此條的釋讀,各家看法雖不盡相同,但是有一點認識上是一致的,即《墨子》已對不等臂槓桿從理論上作了探討。錢臨照先生關於古人對槓桿原理的認識作了如下的分析:「夫以能應用兩臂不等長之秤,則必知槓桿力矩之原理;此與能應用兩臂等長之天平而可不知力矩原理不同。蓋天秤之兩端等重,何以能得平衡,可歸於左右兩臂對中間支點之對稱性,以為在理論上無任何一方可高或低之理由存在也。至若兩臂不等之秤,則非力距之理,不足以釋之。故始創秤者,其在有意無意之中必知力矩之原理無疑。」[68]即古人在製造等臂天平時,尚可不知力距之原理,若制不等臂之桿秤,必在有意無意之中已知力距之原理了。古代文獻中稱、秤,權、砣等常互用,沒有明確的界定,更無天平、桿秤的區別。能從文載中確定為桿秤的,見於《國語》韋昭注曰:「衡,稱上衡,衡有斤兩之數。」[69]韋昭是三國時人,故馬衡先生說,三國時已有桿秤了。南宋時陳淳對桿秤的描寫就更具體了。他說:「在衡有星兩之不齊,權便移來移去,隨物以取平。」[70]秤桿上有斤兩秤星,秤錘可以在衡杆上移動位置,改變力臂與重臂的關係以取平,正是桿秤特點之所在。那麼中國是否直至三國時才製造、使用桿秤呢?除文獻外,還可以從器物上作些研究。 砝碼與秤砣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它們稱物時所起的作用不同。天平稱物時,被稱物的重量是直接通過一件或幾件已知標稱值的砝碼來計重。一件砝碼只能稱出一種量值。一般情況下,砝碼都是某一個基本單位的整數倍。而桿秤上的秤砣卻不同,在桿秤上,秤砣的作用是來定準星,稱重時,掌秤者不以秤砣計被測物之重,而是看秤砣在秤桿上秤星的位置計重。因此秤砣並非必須是定量砣。正因為砝碼與秤砣有以上的區別,一旦掌握了這個朝代一定數量的「權」之後,就可以大致分辨出哪些是砝碼,哪些是秤砣了。 所見秦權多以倍數遞增,其量值分別為半兩、1斤、5斤、8斤、10斤、16斤、30斤、60斤、90斤和120斤等。西漢權除三件自銘為「斤十兩」外,其他也多以倍數遞增。新莽環形權也均為1斤的整數倍。因此只要有一件或數件有自銘標稱值的權,推算出每斤的單位量值後,其他無標稱值的權,也可推算出它們的量值。數據表明單位量值誤差都在一定範圍之內。而大多數東漢權則不然。如果仍按1斤的整數倍來推算,重者達270克,輕者僅201克,而且1斤的數值也非常分散。這正是東漢權的性質大多數已從砝碼轉化成秤砣的重要標誌。[71] 由於所見東漢權,多已從定量砝碼轉化成不定量秤砣了,故從出土的大部分「權」中,不可能比較準確地折算出1斤的單位量值。僅從所見少數有自銘重量的砝碼和有自重刻銘的實用器中,綜合分析,得東漢1斤量值在220克左右。比西漢單位量值略有下降。 第六節 三國兩晉時期的度量衡 三國政權是在東漢末年戰亂中建立起來的。至西晉僅有短暫的統一,不久發生「八王之亂」。西晉滅亡後,北方進入「十六國」時期。南方以建康為中心建立東晉。這是一個戰亂不斷,社會處於分裂狀態的時代。這期間少見史書系統記述有關度量衡管理、使用情況。流傳下來的器物也比前大為減少。史書中在討論三國至隋這一段時期度量衡時,大多與秦漢時期作比較,稱「古制」。三國、兩晉度量衡單位量值卻是東漢的延續。 一、三國兩晉的尺度 三國、兩晉尺度,可以從《晉書·律曆志》和《隋書·律曆志》中看到其發展、變化的過程,以及日常用尺和天文、樂律用尺之間的關係。再佐以近年所見出土的各種尺,可以得到較為可信的尺度單位量值。 古籍中考校歷代尺度,最初見於《晉書·律曆志》,其後《隋書·律曆志》更遍搜漢至隋有關尺度的文獻及實物,前後達17個朝代,古尺27種,依尺之長短,分別其異同,列為15等,皆以第一等「周尺」(實為新莽銅斛尺)為標準,精測細校至毫釐,得此間尺度之變化。《晉志》、《隋志》皆出自李淳風之手,以二《志》互為參校、互為補充,為我們研究、了解三國至隋歷代尺度變遷提供了可靠的文獻資料。 十五等尺中,有關魏、晉之尺共五支,其中以魏時杜夔尺和西晉時荀勖尺最有代表性。《隋志》首先對秦至魏晉時尺作了簡要的論述:「及秦氏滅學。……漢室初興,丞相張蒼,首言音律,未能審備。……及王莽之際,考論音律,劉歆條奏,班固因《志》之。……炎歷將終,而天下大亂,樂工散亡,器法湮滅。魏武始獲杜夔,使定音律,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鑄律呂。」[72]杜夔在曹魏時任雅樂郎,定魏尺的時間當在東漢末。由於「樂工散亡,器法湮滅」。不得不以東漢末至曹魏時民間日常用尺定律。十五等尺中第五等魏尺「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73]。 晉初立,沿用魏時杜夔尺。至武帝泰始十年,司馬炎又命荀勖考校古律以定尺度。勖博學明識,精通樂律。奉命考校晉之樂律及尺時,發現「八音不和」,遍尋古器七種,反覆揆校古、今樂律,「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勖乃「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以勖尺量古器,竟「尺寸無差」。[74]故李淳風列15等尺時,在第一等周尺之中,將荀勖律尺與王莽銅斛尺並列,荀勖校律尺,時在西晉前期,又名「晉前尺」。杜夔尺是當時日常用尺,又稱「今尺」。二者尺度之比,即魏尺「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75]。晉前尺與莽尺同長,合今23.1厘米,故魏尺長24.186厘米。 荀勖考古律尺,以《漢書·律曆志》黃鐘律定度量衡為依據,所得尺之長與莽尺正合。但荀勖律尺卻並未成為西晉時官民日常用尺,僅僅用於調鐘律,即《晉志》所云:「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於人間未甚流布。」[76]而杜夔尺「自此迄晉,用相因循」。又云:「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及晉武受命,遵而不革。」[77]實際上晉時仍沿用的是魏尺。另一方面,由於古人又多尊《周禮》及典籍古訓,恪守「律不可變」的信念。凡遇改朝換代,必尋古音,定古律,也就必求古尺為定律之准。然而律與度皆不可言傳書載,累黍定尺又會因黍之大小不同難以定準。以致歷代常為以尺定律或以律求尺而爭論不休,魏晉已始。至於度量衡量值的變化,原因十分複雜,一般情況下往往在朝代更迭之時,對前朝某些因襲增訛而積漸之量值予以承認,並以法制確立下來即可,並沒有千載不變之必要。東漢至晉,尺度實際已有所增長,官民又早已習用,也就完全沒有再回復到所謂「古制」的必要了。這正是荀勖尺雖合「古」制卻未及使用的原因。 近年來所見三國兩晉尺共15支,皆為出土文物。出土地區分散,尺的質地也不同,有銅、鐵、骨、木等各種,每一支尺長度雖不完全相同,卻多在24厘米左右,與文獻互為參校,可厘定一尺之值為24.2厘米。 二、三國兩晉之量器和權衡器 這期間的量器及權衡器皆未見實物遺存,文獻也少見記述。惟《晉書·律曆志》據劉徽注《九章商功》將魏時大司農斛與新嘉量斛作了比較。《晉志》云:「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術計之,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78]文中說明魏尺與莽尺之比是1:0955,已知莽尺長23.1厘米,則魏尺長24.188厘米,正與杜夔尺同長。今以徽術計算,得魏斛的容積為20396.4立方厘米,莽斛的容積19874.2立方厘米。[79]魏斛比莽斛大2.6%。二斛之比正如劉徽所說1:0974即莽斛合魏斛的「九斗七升四合有奇。」劉徽以魏斛比莽斛,是從計算的角度出發,以計算之精確為目的,並非以此證明漢魏度量衡的變遷。因為受古代鑄造技術所限,量器的實際誤差一般都在5%左右。故劉徽所得此魏斛比彼莽斛大2%有餘。正說明魏之容量繼承秦漢舊制。故暫厘定魏時一升仍為200毫升。 迄今未見可供考證兩晉容量制度的實物和文獻資料。但從隋代統一度量衡時對「古制」的界定來分析,兩晉容量繼承漢制有一定的可信度,也仍以每升200毫升厘定之。 第七節 南北朝度量衡的混亂到隋代的統一 南北朝政權分裂,主要表現為南北分治。度量衡進入又一個混亂和量值大幅度增長時期。南朝從劉宋建國到隋統一的一百多年中,雖然朝代更迭,但都自稱是華夏正統,一切仍以延續漢制為主,度量衡也「因而不改」。而北方是由鮮卑族中拓跋部建立的北魏。1949年後的幾十年中,經過長期鬥爭、融合,逐步從部族遊牧生活向封建社會轉變。在這樣特殊條件下,反映在度量衡上也是十分錯綜複雜的。南北兩朝度量衡的不統一,更是不可避免。 一、南朝尺度 李淳風「十五等尺」中,列南朝尺共四種:包括梁法尺、梁表尺、梁俗間尺和宋氏尺。以「宋氏尺」為代表,「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當由人們恆用,增損訛替之所致也」。[80]以上四支尺,長度在24.255—24.7厘米之間。可知南朝宋、齊、梁、陳皆沿用魏時杜夔尺。各尺長度之差,皆由增損訛誤所致。晉時雖有荀勖律尺合「古」制,但官民已習用杜夔尺,故遵而未改。 除十五等尺之外,近年還搜集到出土、傳世的各種尺數支,長度在24—25厘米之間,雖有一厘米的誤差,此民間所傳,訛誤難免。李淳風之考校精確可信,當以「宋氏尺」長24.5厘米為南朝尺度的厘定值。[81] 二、北朝尺度 北朝尺最大的特點是,不僅比同時代的南朝尺長,而且呈不斷增長之勢,即從北魏前尺的25.6厘米;中尺27.97厘米;[82]至後尺已達29.6厘米。北魏滅亡,東西魏分治,至東魏後,尺已增長為30.05厘米。 三、南北朝的容量和權衡 以上三家之言雖不甚詳盡,但其中含意是一致的。即南朝之宋、齊、梁、陳皆因「古制」,而北朝卻十分混亂,北魏至北周,度量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至隋,南北之比為:尺,1:1.2;量、衡皆三倍於古了。 四、北朝度量衡混亂及量值迅猛增長的原因 建立北魏的拓跋部,是鮮卑族中比較落後的一支。建國前仍是「畜牧遷徙,射獵為業」[87]。長期停留在原始氏族階段。他們以好戰進入中原,以好戰大肆搶掠。建國以後,最高統治層希望能建立封建秩序,重視利用漢族大地主階級為他們服務。早在天興元年(398),太祖已「詔有司正封畿……平五權、校五量、定五度」[88],繼承漢制。而過慣了遊牧生活的各諸部大人,卻頑強抵制,使奴隸制在社會經濟中仍占有相當比重。兩種生產關係並存,決定了社會矛盾尖銳複雜。北魏初,官吏沒有俸祿,賦稅徵收帶有很大程度的掠奪性,百姓不向封建國家納稅,卻任官吏自行搜括。各級官吏與商人勾結起來,任意加大尺斗秤度,朝廷無力制止。由於法度廢弛,度量衡失去管理。按規定,布一匹「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89],而征民歲調,皆80尺。公元484年,北魏高祖孝文帝決心整飭法度,建立新制。並下詔:「改長尺大斗」[90],實行俸祿制。「孝文改制」後,在短期內吏制有所整頓。高祖死後,隨著鮮卑貴族的門閥化,與封建制矛盾更加突出。政治日趨腐敗,各地又恢復長尺、大斗、重秤。滿朝上下皆以此為利,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91]國政日趨腐敗,各地起義不斷,最後摧毀了北魏統治。永熙三年(534)分裂為東、西魏,後又演變為北齊、北周對峙的局面。自北魏末至北周及隋統一之前,度量衡又有增長,故民間流傳著「南人適北,視升為斗」的諺語。 五、隋代統一度量衡和大小制的形成 隋文帝於公元581年取代了北周政權,建立隋朝,又於589年滅陳後,統一了全國,結束了南北朝分裂混亂的局面。 隋代是作為北周的後繼者而崛起。楊氏家族雖長期為北方非漢族王朝效力,一旦重新建立了大一統的國家,仍以華夏文化為正統,追溯漢文化淵源。朝廷大量任用南朝舊臣,他們影響和改變著北朝制度。這種思想反映在度量衡改制上也充分表現出來。一方面以北周尺為統一的官民用尺。而調樂律、測天象卻用南朝渾天儀尺。《隋志》又說:平陳後「上以江東樂為善」[94]。又得梁陳正樂,樂律尺與日常用尺之比,即樂尺「一尺二寸為市尺」。這一比例關係一直沿用至唐朝。而量衡大小制均為一與三之比。隋煬帝繼位後,改度量衡並依古制。他試圖將度量衡再次全部恢復到「古制」,卻遭到失敗。「雖有此制,竟不能復古。」[95] 第八節 唐宋時期的度量衡 繼隋之後的唐朝,政治統一,國勢強盛,經濟繁榮、文化燦爛。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在其統治的近三百年間,單位量值相對穩定、管理制度嚴密。 宋朝分北宋和南宋兩個階段,北宋度量衡在某些方面比隋唐有所改進。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因管理不力而造成混亂,南宋尤甚。 一、唐代度量衡繼承隋制 唐承隋制,度量衡也有大小制之分。對度量衡的管理、大小制的定位和使用,都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唐六典》云:「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圭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悉用大者。」又說:「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一尺二寸為大尺。」「凡量……三斗為大斗。」「凡權衡……三兩為大量」。[96]文中累黍定度量衡,雖因襲《漢志》之說,但實際上則皆以隋制所定,而《唐六典》明確了大小制的用途:「小制」專作天文測量;調試樂律;稱量藥物及宮廷中各級官吏衣冠的尺寸等。中國古代尊崇「天不變,道也不變」的禮制,測量冬至日及夏至日的天文儀器——圭表上的「量天尺」是不能隨意改變的。自魏晉至南朝日常用尺與「量天尺」同長約24.5厘米,隋代保留為「小尺」。中藥的藥量大小,關乎人命,亦不可隨意改變而保留小斤、小兩的古制。唐朝將大小制寫進《唐六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延續下去。 二、唐代度量衡的管理法規 三、宋代度量衡 北宋初創,宋太祖趙匡胤對全國度量衡的統一十分重視。即位伊始,便下詔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又詔曰:「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99]每平定一地,都頒發度量衡器給各級政府,廢除一切不合標準之器。嚴禁民間私造,以保證全國賦稅統一徵收。 兩宋度量衡,一方面統一由太府寺管理:制定有關政策、法規、製造、頒發標準器具,按時檢定、校正等。太府寺雖多次改換名稱,其實際職能延續至南宋。另一方面又出現了名目繁多的樂尺、樂斗和樂秤。究其緣由,無不與多位皇帝熱衷於律歷制度的考證、修訂有關。《宋史·樂志》云:「景祐、皇祐間,訪樂、議樂之詔屢頒。」[100]上有所好,下必趨之。隨即朝廷重臣、天文、樂律學家丁度、和峴、李照、沈括、司馬光、范鎮等人都紛紛參與。在研究樂律、曆法的同時,往往涉及「古」、「今」之度量衡。故今留存對律歷議論而關係到度量衡的文獻頗多。 1.日常用尺和天文樂律尺 日常用尺主要是由太府寺頒發的官尺,又稱三司尺、布帛尺等等。除太府寺尺之外,地方上又根據用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和不同用途有淮尺、浙尺、大晟新尺、曲尺、量地尺等等。各種尺雖長短不同,但總與「古尺」或太府尺作比較。沈括云:「度皆以周尺,一尺當今七寸三分少強。」[101]蔡元定云:「宋太府布帛尺,比晉前尺一尺三寸五分。」[102]故太府寺尺長在31.2—31.5厘米之間。比較符合唐以後自然增長的趨勢,與所見宋尺實物一尺之長約31厘米相近。今厘定為31.2厘米。 宋代對「古」「今」樂律反覆考校,前後出現過十幾種樂尺。宋初就有和峴依五代王朴律尺和唐景表尺定律尺和圭表用之「量天尺」,亦即《隋志》十五等尺中的宋氏尺長24.5厘米。之後又有李照、丁度、阮逸、胡爰等訂樂律尺,長短各不相同。經反覆考校、議論,最後仍以和峴尺為準,定為宋代之律歷尺。 2.宋代的容量 宋代日常所用量器,名目十分繁雜,有太府寺量、文思院量為官量。地方上還有各種「加量」、「省量」、「軍量」、「糶斗」、「鄉斗」等等。除日常用器之外,還出現了禮樂、天文、醫藥用量器。迄今未見兩宋量器留存。要了解宋代容量之值,只有通過文獻記載各種名目量器的度數或與「古」制之比去推算它們的容積。經過合理的篩選,去偽存真後,也能推導出有一定可信度的容量一升之值。如《宋會要》記:李照「凡新尺律……尺准太府寺尺」。「樂升所受如太府升」。「樂升廣二寸八分,長三寸,高二寸七分。」[103]今考李照樂尺長約31.4厘米,可列下式:2.8×3×2.7×(3.14)3 = 702.15立方厘米。又見《夢溪筆談》沈括受詔考校樂律並制渾天儀,研究秦漢以來的度量斗升,得「漢之一斛,當今二斗七升」[104]。10÷2.7×200 = 740.8立方厘米。再根據其他資料綜合分析,得李照樂升與太府升量值更接近。故厘定宋之一升約合700毫升。 3.宋代的權衡 ①劉承珪考校權衡創製等秤 公元977年,宋太宗繼位後,再次下詔重申統一度量衡。令管理國庫收支的官吏劉承珪,對歷代度量衡再作考證,並提出更好的管理方案。劉承珪檢查了國庫中舊藏的度量衡器,發現多有不准,使用中難免產生弊端和爭訟。劉承珪經過反覆檢驗和研究後,首先改革秦漢以來的權衡單位制:採用唐朝後期用10枚開元通寶錢定1兩,即10錢進位為1兩,取代此前24錢為1兩制;又用分、厘、毫十進位取代黍累制。再用新舊不同單位制互為參校,分別製造出兩種精準的小等秤。第二步,選出一批淳化年間製造的銅錢,用等秤稱出其中正合1錢者共2400枚,作為校準15斤秤的重量標準。第三步,重新鑄造一批成套標準砝碼,發給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105]這一系列措施,對統一全國度量衡起到了積極作用。劉承珪製造的小型等秤,大受商界歡迎,成為此後稱量金銀、藥材等貴重物品的專用工具而沿用了近千年。 ②李照樂秤 李照是北宋的樂律學家,於景祐二年(1035)奉詔改樂,製造了樂尺、樂升、樂秤。他造的樂尺、樂量因皆與太府尺、量同,故多遭非議。其制定樂秤的理論和方法,也未得到認可。《宋會要》記:李照「樂秤以一合之水重一兩,一升之水重一升(斤),一斗之水重一秤」[106]。其設計原理不再以傳統的累黍法定重,而是改用水的比重作為重量的自然物質標準。又將16兩1斤改為10兩1斤的十進制,這也是對一千多年來舊的權衡單位制的突破。然而囿於封建經濟和因循守舊思想的束縛,李照這一創造性的改革和建議卻未能被採納。九百多年後的今天,李照的科學理論才被確認。1959年國務院頒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改革市制。即「1公斤4°C的水為1升」,將16兩1市斤改為10兩1斤。李照不愧為中國度量衡史上傑出的科學家。 關於宋代1斤之值,可以從出土的大型天平砝碼和定量銀錠中作一些綜合分析,得每斤之值約合640克。而李照以太府寺升1升水為1斤之比,可求得樂秤1斤合702.2克(即1升水定為1斤之重),與當時1斤之重不合,大概也是這一提案未能推行的客觀原因之一。 第九節 元代的度量衡 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元立國後一般「儀文制度」也多「遵用漢法」。[107]承認和提倡漢文化,加強中央集權,大力發展經濟,但是也必然會遭到來自守舊派貴族勢力的抵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保留本民族的特點,度量衡也如此。 一、元代的尺度 元代度量衡史籍少有記載。元尺及元量器一件也未見流傳至今,許多問題還有待史料的發掘。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元尺如隋唐以來分大小制,天文歷算用小尺。 1.日常用尺 元日常用尺之長,史無定說。明郎瑛《七修類稿》說:「元尺傳聞至大,志無考焉」。可見,早在明代已無確切的考證了。史籍中雖可找到一些蛛絲馬跡,皆為隻言片語的推測。各家說法也不一致,對尺度長短的考訂相差甚多,從31—45厘米不等。另一條渠道即從相關實物中作些推證。如《元典章》中有關於各級官印尺寸的規定,與所見官印實測數去推證,不失為一種可取做法。今得元代官印15方,測得各印邊長之數,再與《元典章》之規定尺寸勘比,求得元尺之長在35厘米左右。[108] 2.律歷用尺 元史對樂律用尺未及詳述。推溯遼、金史可略見其承傳關係。《遼史·樂志》云:「道宗大康中,詔行秬黍所定升斗,嘗定律矣。其法大抵用古律焉。」[109]《金史·樂志》云:「今之鐘磬雖崇寧之所制,亦周、隋、唐之樂也。」[110]《元史·天文志》云:「宋自靖康之亂,儀象之器盡歸於金。元興,定鼎於燕,其初襲用金舊。」[111]可知遼、金、元天文儀象制度亦仍承宋制。據考,今尚存河南登封縣告城鎮古觀星台,是元代在周公測影台舊址上建造的,距今已近700年歷史。《元史·天文志》記載:「圭表以石為之,長一百二十八尺,廣四尺五寸,厚一尺四寸,座高二尺六寸。」[112]今測得石圭全長3119厘米,與《元史》所記圭尺長128尺折算,得元量天尺當今24.367厘米。與宋氏尺相近。 二、元代的容量 三、元代的權衡 與元尺和量器未見留存成顯明對比的是,元代各種權大量出土,僅我們所見已超過三百餘件。大多有實測數據可查。 1.桿秤技術已趨於成熟 元權自銘為「錘」。重量多在1—2斤之間,沒有明顯的倍比關係,其中數件自銘「××斤秤」、「××斤錘」。證明了它們都是桿秤上的游砣。 未見元代有關於權衡器製造、研究的記載,但從秤錘刻銘已說明是宋制的延續和發展。劉承珪在研製等秤的過程中,已對砣重、杆長、最大稱量以及分度值都作了嚴格的規定。[117]元代桿秤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向定量秤、定量砣方向發展的。從元秤錘自重與最大秤量的刻銘中反映出,其比值大多在4%—6%左右。說明桿秤發展到元代已基本定型,趨於成熟階段。 2.嚴格的管理制度 元代度量衡器由省部製造頒降,再由各路總管府「照依省部元降樣製成造,委本路管民達魯花赤長官校勘相同,印烙訖,發下各處,公私一體行用」[118]。「達魯花赤」意為「鎮守者」,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以掌實權,元權上有刻銘「依省成造,校勘相同」。「汴梁路、達魯花赤」可證。[119]《宋史·律曆志》記:「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明制度而防偽濫也。」[120]僅所見元權銘文,從世祖立國之前的「中統」,到元末的「至正」,共16個年號中,唯缺僅用了不到一個月的「天順」年號。元代恪守「改元必鑄權」的古訓,實際上也是以此向全國發布一項命令;度量衡器必須遵守官降之法物。 3.秤錘大量流傳是商業繁榮的實物見證 求證元代權衡量值,除可以從定量秤錘上折算之外,還見金、元時期的定量銀鋌和兩件金代砝碼等實物,測每一器之重便可得一斤之值。雖有一定偏差,也屬在所難免。經合理取捨得一斤約合640克。與唐宋相比略有下降。 第十節 明代的度量衡 公元1368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後,逐步完成全國的統一。為了鞏固政權,他注意到了讓民眾休養生息,發展經濟,建立對外關係。在商品經濟得到發展的形勢下,南方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因素。另一方面,由於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進一步強化,使微弱的資本主義因素受到種種限制而發展十分緩慢,商品經濟仍處在從屬的地位。因此,這期間的度量衡仍主要為封建經濟服務。 一、明代的尺度 明代度量衡基本上是前期的延續和發展:律歷尺用小尺,日常用大尺。常用尺又分營造尺、裁衣尺和量地尺三種。 1.律歷用尺 明代對樂律學有重大貢獻的是皇太子朱載堉。他潛心研究14年,創造了世界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在研究樂律的同時,對古人累黍定尺求律管之長也提出了種種看法和見解,既有疑義,又未全盤否定。經過種種試驗和求證,最後將他所得到的律尺,按原大繪成圖、著於書。今實測其律尺長25.32厘米。[121] 2.日常用尺 朱載堉在其巨作《樂律全書》中,除了對樂律尺作了詳盡的考證外,對日常用尺及升斗也作了詳細的記述。朱載堉云:「今制三種尺:鈔尺即裁衣尺,銅尺即量地尺,曲尺即營造尺。」[122]又引《明會典》:「洪武八年,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於是以寶鈔為率准,以《明會典》為依據,詳述他的比較方法和測得各尺之長,也將各尺與寶鈔之比用原大繪於書。又說:營造尺「與寶鈔黑邊外齊」;裁衣尺「與寶鈔紙邊外齊」;量地尺「比鈔黑邊長,比鈔紙邊短」。[123]今曾實測國家博物館藏完整的「大明寶鈔」數十張,與朱載堉圖示相比對,尺寸皆相近,得營造尺長32厘米、量地尺32.6厘米、裁衣尺34.25厘米。又見北京故宮博物院藏一支「大明嘉靖年制」牙尺,系皇室所存。尺長32厘米,與清營造尺幾乎毫釐不差。可知清承明制。而裁衣尺、量地尺皆無以比對,僅從朱載堉之說。 二、明代的容量 三、明代的權衡 關於明代一斤的量值,雖有許多實物可供考訂,但每一組數值都有偏差,從四組砝碼實測數推算一斤分別重593.8克、538克、593.8克和582克;兩支等秤折合每斤重573克、584克;43件銀鋌一斤重583—629克不等,暫時還很難確定一個標準值。而清代卻有十分準確的標準值,故亦依清一斤合596.8克為明代厘定值。[126] 第十一節 清代的度量衡 1644年滿族統治者入關,建立了獨立的封建制國家。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至18世紀中葉達到了鼎盛時期。隨後由盛變衰,1840年爆發了鴉片戰爭,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清代的度量衡正是這一歷史時期的產物,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個朝代的興盛和沒落。 清代度量衡「大抵皆仍前明之舊」。早在順治時期便頒定斛式、砝碼、秤尺。不過清代度量衡制度完備建立,卻在康、乾兩朝。康熙御製《律呂正義》,對度量衡制度作了詳細的論述,以營造尺為長度標準;以漕斛為容量標準;以立方寸的金屬為重量標準,形成了著名的營造庫平制。又詳列度量衡表,載入《數理精蘊》。乾隆繼而御製《律呂正義後編》,再列度量衡表。乾隆還根據康熙考校的古律尺、清律尺、清營造尺之間形成一定的比例關係,巧妙地運用到他親自設計並製造成「鎏金銅嘉量」,方、圓各數件。今仍陳列在北京故宮博物院太和殿前的是其中之一件。[127] 一、清代的尺度 營造尺之長可以以下實物作一考訂:①「康熙御製」牙尺,全長5寸,一寸長3.2厘米。②「高宗純皇帝欽定權度尺」,純皇帝是乾隆諡號。一尺正合32厘米。③兩支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商請國際權度局校訂製造的營造尺,一尺之長32厘米。[133] 二、清代的容量 清代自順治年間(1644—1661),為保證賦稅的徵收,已著手整頓量制。據《清朝文獻通考》記載:「順治五年(1648)頒定斛式。」「定工部造鐵斛二,一存戶部、一存總督倉場,再造木斛十二,頒發各省。」[134]康熙帝更對量器作了深入細緻的觀察和研究,並親自以營造尺測量、計算,定升斗之立方體積,再用水複測實際容積和校器口之平準。並且下諭旨要求統一量器制式:升斗為底面一律平準;斛為上窄下寬之小口式。此外「盛京金石、金斗、關東斗,皆停其使用。鑄造鐵斗三十,鐵升三十,發盛京戶部、順天府五城倉場、直隸各省巡撫,令轉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及各布政司糧道、府州縣倉官,通行曉諭地方民人,一例遵行」[135]。盛京是滿族人對入關前舊都之稱,即今瀋陽市。金石、金斗當為滿族人入關前所用的量器。 康熙親以營造尺定升斗斛容積,詳列度量衡表載入《數理精蘊》:「鐵升、斗、斛(形方)。以寸法定容積之准。升方三十一寸六百分。斗方三百一十六寸。斛方一千五百八十寸。兩斛為石,方三千一百六十寸。如為升,面底方三寸,深三寸五分一厘。為斗,面底方六寸五分,深七寸四分七厘九毫。」[136]乾隆皇帝對度量衡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在《律呂正義後編》中再列權量表,新制鐵升、斗、斛之標準器頒發各部。「量制,形方。以寸法定容積之率;升方,積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方四寸,深一寸九分七厘五毫;斗方,積三百一十六寸,面底方八寸,深四寸九分三厘七毫五絲。」[137]根據康熙、乾隆所列權量表,得知升斗容量標準器,均為口底相等之方形,疑為便於更精確、便利地計算出標準容積。今以康熙乾隆所測方升,分別合今制容積為3×3×3.51×3.23 = 1035.14(立方厘米);4×4×1.975×3.23 = 1035.469(立方厘米)。故《清朝文獻通考》在轉錄《數理精蘊》和《律呂正義後編》度量衡表後又加了說明:「聖祖仁皇帝欽定營造尺,度其升、斗、斛之制,雖與前表尺寸不同,而中容實積則一也,特形式微異耳。」[138] 「今天下之大,兆民之眾,所用丈尺斗斛等秤,雖長短大小輕重或有不同,而要皆以部頒定製為準,通融合算均歸劃一,則不同而實同也。」[140]故今以文獻為依據,以戶部鐵方升為佐證,即得一升之法定值合今1035毫升。 三、清代的權衡 清代的權衡器,亦如尺、量,其標準先後由康熙、乾隆朝制定,分別錄入《數理精蘊》和《律呂正義後編》之度量衡表。後均匯錄入《清朝文獻通考》,又詳載入《清會典》,頒行天下。《清會典》載:「凡制權量,皆準以營造尺,辨其體積、容積以為程。制權之法,審其體積,黃銅方寸,重六兩八錢,紅銅方寸,重七兩五錢……權之輕重,或淨銅,或配鋁,或生熟鐵,皆以各體積多寡,隨行方圓大小可以入算。」「權之屬,曰法馬、曰秤、曰戥。」「法馬有正有副,一百兩法馬,每副自一分至一百兩共二十八件;一千兩法馬,每副自一分至五百兩,共三十二件;一千六百兩法馬,每副四圓,每圓四百兩。」並規定標準砝碼頒發及校準的辦法:「自道庫以上及西安駐防營坐糧廳,均給予一百兩正副法馬各一。」各處赴部請頒時,「本部司官會同戶部司官,及該處委員,公同校準,具結髮用」[141]。這些砝碼多用於國庫收支,故稱之為「庫平」。 第十二節 晚清至民國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混亂的度量衡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於外國經濟的侵略,各國度量衡也紛紛傳入,對我國度量衡產生了直接的影響,使它帶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質。清政府無法抵制各國度量衡制度在我國使用,也無力統一國內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從制度到器具等各方面都極度紊亂。 1.海關主權的喪失 道光以後,中外通商日趨頻繁,為了便於稽查和徵收進出口貨稅,清政府設立了通商海關。根據道光二十七年《中國瑞典挪威貿易章程》第十二款規定,瑞典、挪威等國各口岸領事館所用度量衡均以粵海關定式為標準,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143]。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鐫字,以保證量值統一,並要求各海關監督所在口岸送交領事館照此劃一。然而帝國主義並不滿足於清政府開放海禁,為了在中國攫取更多的資產,各國均覬覦著控制中國的海關大權。咸豐八年(1858)天津條約訂立之後,各約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規定請外國人幫助辦理稅務,從此海關大權旁落。自咸豐九年英國人李泰國被任命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後,從此中國的海關被帝國主義所把持:海關衙門既不在中國行政系統之內,海關上使用的度量衡幣制亦不在中國法律規定之內,各國藉口我國度量衡龐雜紛亂,漫無一定,另設專款規定互相折合的辦法,自此在中國度量衡史上出現了喪權辱國的海關度量衡,即所謂海關尺和關平秤。 2.海關度量衡的產生 通商條約規定度量衡互相折合辦法,大致可分為英制和法制兩種。英、美、丹麥、比利時等國屬英制;法、意、德、奧地利等國屬法制。英制折算標準為:中國之100斤合英制的133磅零1/3磅,折合1關平斤為605.3克;中國之1丈合141.1英寸,折合1海關尺為35.8厘米。法制折算標準為:中國之100斤合法制60公斤零453克,折合1關平斤為604.5克;中國之1丈合3.058厘米,折合1海關尺為35.8厘米。[144]可見由英、法兩種度量衡制折算的海關度量衡單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謂海關度量衡既不是當時清政府法定的營造庫平制,也不完全合於各國當時行用的制度,故海關度量衡制本身標準不定,早已不成其為獨立的制度,卻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我國海關主權的喪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這一歷史事實。 二、米制的傳入與市用制的確立 1.營造尺庫平制與米制並用的北洋軍閥時期 隨著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進入一個新時期。從國際形勢來看,自1795年法國政府頒布以米制為標準之後,世界上採用米制的國家日益增多,至1875年3月1日,法國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會議」,二十多個國家派出了政府代表與科學家出席會議,正式簽署了「米制公約」。國內形勢是,鴉片戰爭後,我國度量衡無一定準則,制度混亂。民國初立,是徹底改革的極好時機,工商部經反覆討論,均認為適應世界潮流,直接採用米制,既可統一全國混亂的制度,又可消除對外貿易的障礙,並擬在十年內將米制推行全國。後因考慮到公尺過長,公斤過重,完全廢除營造尺庫平制而直接採用米制,恐與我國數千年之民情習俗相背離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國的辦法,本國度量衡制與米制兼用,確定營造尺庫平制和米制兩制並行。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權度法》如下: ①權度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制定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 ②權度分為下列兩種: 營造尺庫平制簡稱甲制:長度以營造尺一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一兩為單位,營造尺一尺等於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標點間百分之三十二(即32厘米),庫平一兩等於公斤原器百萬分之三七三零一(即37.301克)。 米制簡稱為乙制:長度以一公尺為單位,重量以一公斤為單位。一公尺等於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時首尾兩標點間之長,一公斤等於公斤原器之重。 甲乙兩制同為法定製度,而甲制為過渡時期的輔制,甲制的比例折合均以米制為標準。 《權度法》公布後又設立權度製造所和權度檢定所,並以北京為推行的試點,為全國作出模範,派遣檢定人員到各商鋪將所有度量衡舊器與法定之器一一比較,凡合於法定營造尺庫平制各器,即鏨蓋字圖印,准其行用,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鏨蓋式字圖印,只准使用至規定換用新器之日為止。此後各省市也曾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力爭推行新法。然而由於當時政局不穩,號令不行,計劃不周,經費不足等原因,新制實際上未能在全國推行。[145] 2.市用制確立與米制的推行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國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關係到國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劃一度量衡議案,隨即組織度量衡標準委員會進行度量衡標準的研究,組織各方面人士先後提出幾種方案,最主要的不過以下兩種:費德朗、劉晉鈺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據中國習慣規定獨立的國制。另一種是,徐善祥、吳承洛等人認為,我國自與外國通商以來,外商在華勢力日趨增大,為了發展民族工商業,採用各國通行的米制是劃一度量衡的唯一出路。為考慮我國國民之習慣,民國四年《權度法》雖亦提出兩制並用,但甲乙兩制因無簡單的比例,致使不能通行全國,因此提議完全採用公制,並以市用制為輔制,市用制既概略地沿用了中國度量衡制(即營造尺庫平制)的量值,又與米制的量值有簡單並約略相合的比率。經國會反覆討論,一致同意吳承洛等人的議案,於民國十七年以《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予以公布,主要內容如下: ①標準制定萬國公制(即米突制)為中華民國權度之標準制。長度,以一公尺(即米突尺)為標準尺;容量,以一公升(即一立特或一千立方生的米突)為標準升;[146]重量,以一公斤(一千格蘭姆)為標準斤。 ②市用制以與標準制有最簡單之比率而與民間習慣相近者為市用制。長度,以標準尺三分之一為市尺,計算面積以六千平方市尺為畝;容量,即以一標準升為升;重量,以標準斤二分之一為市斤(即500格蘭姆),一斤為十六兩(每兩等於31格蘭姆又四分之一)。 * * * [1] 《尚書正義》卷三《虞書·舜典》,《十三經註疏》本,中華書局,1983,第127頁。 [2] 《史記》卷二《夏本紀》,中華書局標點本,1975,第51頁。 [3] 《禮記正義》卷三一《明堂位》,《十三經註疏》本,第1488頁。 [4] 汪遵國《良渚文化·「玉殮葬」述略》,《文物》1984年2期。 [5] 趙建龍《大地灣古量器及分配製度初探》,《考古與文物》1992年6期。 [6] 《尸子》卷下《四部備要》本,中華書局,1936,第19頁。 [7] 《史記》卷二《夏本紀》,第51頁。 [8] 《周髀算經》卷上《四庫全書》本第786冊,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第6頁。 [9] 王嘉《拾遺記》卷三《夏禹》,中華書局,1981,第38頁。 [10] 羅福頤《傳世歷代古尺圖錄》,文物出版社,1957。 [11] 《孔子家語》卷一《王言》,《四庫全書》本,第695冊,第8頁。 [12] 參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698頁。 [13] 《天津市新收集的商周青銅器》,《文物》1964年,第9期。 [14]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七,《十三經註疏》本,第2154頁。 [15] 《郭沫若全集》(歷史卷)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4,第6頁。 [16] 唐蘭《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1976年,第5期。 [17] 《毛詩正義》卷一九《周頌·噫嘻》,《十三經註疏》本,第591—592頁。 [18] 《毛詩正義》卷五《國風·十畝之間》,《十三經註疏》本,第358頁。 [19] 《毛詩正義》卷一三《小雅·北山》,《十三經註疏》本,第463頁。 [20] 《禮記正義》卷一二《王制》,《十三經註疏》本,第1338頁。 [21] 《通志》卷六一《食貨》,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736頁。 [22] 《孟子正義》卷五《滕文公章句上》,《諸子集成》本,中華書局,1986,第197頁。 [23] 《孟子正義》卷五《滕文公章句》上,《諸子集成》本,第213頁。 [24] 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商周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第58—59頁。 [25] 《國語》卷三《周語》下,《四庫備要》本,中華書局,1936,第24頁。 [26] 《史記》卷二《夏本紀》,第79頁。 [27]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四《定公元年》,《十三經註疏》本,第2131頁。 [28] 《管子校正》卷二〇《形勢解》,《諸子集成》本,第327頁。 [29] 《周禮註疏》卷三九《冬官考工記》,《十三經註疏》本,第907—909頁,參見聞人軍《考工記導讀》,巴蜀書社,1987,第222—224頁。 [30] 《呂氏春秋》卷一六《先識覽·察微》,《諸子集成》本,第193頁。 [31] 詳見《周禮註疏》卷一四《地官司徒·司市》,《十三經註疏》本,第734—737頁。 [32] 《戰國策》卷一三《齊策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456頁。 [33] 《管子校正》卷三,《諸子集成》本,第39頁。 [34] 《管子校正》卷十,《諸子集成》本,第166頁。 [35] 《管子校正》卷二,《諸子集成》本,第28頁。 [36] 《孟子正義》卷五《滕文公章句上》,《諸子集成》本,第234頁。 [37] 原文見《太平御覽》卷八一〇《金》引《晉永和起居注》中華書局影印本,1992,第3598頁。 [38] 胡道靜《夢溪筆談校正》卷二一《異事》,上海出版公司,1956,第680頁。 [39] 安志敏《金版與金餅》,《考古學報》1973年第2期。 [40] 高至喜《湖南楚墓中出土的天平砝碼》,《考古》1972年第4期。 [41] 原文見《春秋左傳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第1218—1219頁。 [42] 《齊量》,上海博物館,1959。 [43] 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科學出版社,1992,第132—134頁。 [44] 《唐蘭先生全文集》,《「商鞅量」與「商鞅量尺」》,紫禁城出版社,1995,第25—30頁。 [45] 原文見《睡虎地雲夢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 [46] 高亨《商君書註譯》,中華書局,1974,第110頁。 [47] 《墨子間詁》卷一五,《諸子集成》本,第369頁。 [48]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3—114頁。 [49]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70頁。 [50] 原文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08頁。 [51] 《呂氏春秋》卷八,《諸子集成》本,第12、76頁。 [52] 原文見《漢書》卷二一《律曆志》,中華書局標點本,1975,第966頁。 [53] 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湖南教育出版社,1902,第244頁。 [54] 原文見《漢書》卷二一《律曆志》,第967—968頁。 [55] 戴震《考工記圖》,商務印書館,1955,第51—55頁。 [56] 原文見《隋書》卷一六《律曆志》,中華書局標點本,1973,第387—388頁。 [57] 原文見《漢書》卷二一《律曆志》,第969—971頁。 [58] 《漢書》卷二四《食貨志》,第1149頁。 [59] 《後漢書》志第五《禮儀》中,第3125頁。 [60] 十二律名:黃鐘、太簇、古洗、蕤賓、夷則、無射、林鐘、南呂、應鐘、大呂、夾呂、仲呂。 [61] 朱載堉《律呂精義·序》,《中國科學技術典籍通匯·物理卷》,河南教育出版社,1995,第99頁。 [62] 蔡邕《月令章句》,引自《太平御覽》卷一六《時序部·律》,第81頁。 [63] 《周易正義》卷七《繫辭》上,《十三經註疏》本,第83頁。 [64] 蔡邕《月令章句》,引自《太平御覽》卷十六,第81—82頁。 [65] 《宋史》卷七一《律歷》,中華書局標點本,1977,第1608頁。 [66] 馬衡《凡將齋金石叢稿》,中華書局,1977,第26頁。 [67] 譚戒甫《墨辯發微》,中華書局,1977,第261頁。 [68] 錢臨照《釋墨經中光學·力學諸條》,《科學史論文集》,中國科技大學,1986。 [69] 《國語》卷三《周語》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6,第124頁。 [70] 陳淳《北溪字義》卷下《經權》,《四庫全書》本第709冊,第41頁。 [71] 丘光明《我國古代權衡器簡論》,《文物》1984年第10期。 [72] 《隋書》卷一六《律曆志》,第386頁。 [73] 同上書,第404頁。 [74] 《晉書》卷一六《律曆志》,第490頁。 [75] 《隋書》卷一六《律曆志》,第404頁。 [76] 《晉書》卷一六《律曆志》,第491頁。 [77] 《隋書》卷一六《律曆志》,第386頁。 [78] 《晉書》卷一六《律曆志》,第492頁。 [79] 詳見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305頁。 [80] 《隋書》卷一六《律曆志》,第406頁。 [81] 詳見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315—317頁。 [82] 詳見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312頁。 [83] 《隋書》卷一六《律歷上》,第410—412頁。 [84] 詳見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318—319頁。 [85]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五《十三經註疏》本,第2141頁。 [86] 杜佑《通典》卷五《食貨》,第29頁。 [87] 《北史》卷一《魏本紀》,第1頁。 [88] 《魏書》卷二《太祖紀》,第33頁。 [89] 《魏書》卷一一〇《食貨志》,第2852頁。 [90] 《魏書》卷七下《高祖紀》,第178頁。 [91] 詳見《魏書》卷七八《張普惠傳》,第1736—1737頁。 [92] 顧炎武《日知錄某解》卷一一《權量》,康熙三十四年遂初堂刊本。 [93] 《隋書》卷一六《律曆志》,第410—412頁。 [94] 同上書,第407頁。 [95] 《古今圖書集成》第782冊,《考工典》,第22頁。 [96] 《唐六典》卷三《尚書·啟部》,中華書局,1992,第81頁。 [97] 王國維《日本奈良正倉院藏唐尺摹本跋》,《觀堂集林》卷一九,《史林》,1923。 [98] 詳見《唐律疏議》卷二九《雜律上》,從書集成本,第619—621頁。 [99] 《宋史》卷六八《律曆志》,第1495頁。 [100] 《宋史》卷一三一《樂六》,第3055頁。 [101] 《夢溪筆談校正》,上海出版公司,1956,第961頁。 [102] 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二《權衡度量》,「四庫全書」本,第212冊,第42頁。 [103] 《宋會要輯稿·樂一之五》,中華書局,1957,第282頁。 [104] 《夢溪筆談校正》,第155頁。 [105] 原文詳見《宋史》卷六八《律曆志》,第1495頁。 [106] 《宋會要輯稿·樂一之五》,第282頁。 [107]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躍傳》,第3073頁。 [108] 楊平《從元代官印看元代尺度》,《考古》1997年第8期。 [109] 《遼史》卷五四《樂志》,第885頁。 [110] 《金史》卷三九《樂志》,第883頁。 [111] 《元史》卷四八《天文志》,第989頁。 [112] 同上書,第996頁。 [113]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第2359頁。 [114]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一〇《石斗升》,《叢書集成》本。 [115] 李文信《義縣清河門遼墓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54,第8冊。 [116] 詳見丘光明《中國物理史大系·計量史卷》,第483頁。 [117] 同上書,第455—456頁。 [118]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諸禁·雜禁》光緒三十四年刊本,第51頁。 [119] 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科學出版社,1992,第476頁。 [120] 《宋史》卷六八《律曆志》,第1497頁。 [121] 戴念祖《朱載堉——明代科學和藝術巨星》,人民出版社,1986,第209—211頁。 [122] 朱載堉《律呂精義外編》卷之一,《中國科學技術典籍通匯》,第325頁。 [123] 朱載堉《律學新說》卷之二,第32頁。 [124] 《明會典》卷三七《課程六·權量》,第270頁。 [125] 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第260頁。 [126] 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513—519頁。 [127] 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527—529頁。 [128] 錄自《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五七《樂三》,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第6227頁。 [129] 《清朝文獻通考》卷一六〇《樂六》,第6256頁。 [130] 《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五七《樂三》,第6227頁。 [131] 同上。 [132] 同上。 [133] 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第117—118頁。 [134] 《清朝文獻通考》卷一六〇《樂六》,第6255頁。 [135] 《清會典事例》卷一八〇《戶部·權量》,商務印書館,1909,第7463頁。 [136] 《清朝文獻通考》卷一六〇《樂六》,第6256頁。 [137] 同上書,第6257頁。 [138] 同上。 [139] 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第264頁。 [140] 《律呂正義後編》卷一一三《度量衡考》,第21頁。 [141] 《清會典》卷五九《工部》,中華書局,1991,第550頁。 [142] 《劃一度量衡圖說總表及推行章程》,光緒三十四年(1908)刊本,第1—2頁。 [143] 轉引自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1冊,三聯書店,1957,第73頁。 [144] 詳見丘光明《中國物理學史大系·計量史卷》,第551—552頁。 [145] 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商務印書館,1937,第316頁。 [146] 「生的米突」為「centimetre」音譯,今譯為立方厘米。 [147] 民國實業部全國度量衡局編《全國度量衡劃一概況》第七章《新制度量衡推行計劃》,南京,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