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報學史 · 第六章 報界之現狀

戈公振 《中國報學史》
報界之進步甚速,此章所述,只以現狀為限。就著者所經歷,故所述又以上海之情形為多。舉一反三,大致固不相異也。 第一節 報館之組織 報館之組織,采公司制度者,常較完備。然事務有繁簡之異,則設科用人,即有多寡之殊。下列《新聞報》公司系統表,可供辦報者之參考也。 報館之自建房屋者極少,有之亦與普通房屋無異。惟申報館之房屋,此較合於報館之用。茲特將其內部之布置,紀之於下,以供參考: 第一層:營業部,接待室,服務部,收款處,印機間,早市發行處,(地底)印機間。 第二層:總理室,營業主任室,總主筆室,會計處,新聞排字房,告白排字房,鑄字房,侍役室,小便所,(夾層)營業部辦公室,庶務處,問訊處,排字房,西文排字房,打紙版房,澆版房,日用儲藏室。 第三層:編輯室,校對室,書記室,記者室,招待室,儲字室,書版排字室,銅模室,鑄字室,零寄間,臥室,侍役室,浴室,廁所。 第四層:銅版室,銅版部辦公室,藏書室,膳室,臥室,箱件間,浴室,廁所。 第五層:編輯辦公室,文稿儲藏室,會議室,浴室,臥室。 第二節 新聞 報紙最初所載之新聞,以選錄邸報、轅門抄及告示為大宗,譯報次之,訪稿寥寥可數也。蓋當時訪員實由各地派報者兼任,偶有新聞,亦必附致賬房信中轉交主筆;賬房中人如以為不可登,則竟置諸字紙簏。本埠新聞則由主筆就所見聞者記之,或出自各衙門書吏之報告;所謂社會新聞,即官吏起居、鬥毆、拆梢、回錄之事而已。有時新聞缺乏,則以邸報中之奏摺補充,或竟任之空白。社會亦司空見慣,不以為異也。 戊戌以後,辦報者多曩日當路之士,政治新聞,一時大為改觀。而各地報紙紛起,得以互相轉錄,社會新聞,亦遂不虞缺乏。以後又有專電及特約通信,彼此仿效競爭,進步自一日千里矣。 近日報紙新聞之來源,大率不外五種:(一)為本館訪員之所記錄,如電報及特約通信是也。北京與上海為政治與商務之中心,故常有專員駐其間,所得新聞,為一報所獨有。余則多就地招聘,其新聞常兼見二三報以上。(二)為通信社所送,大率電報多出自外人通信社,而本國通信社亦間有之,新聞則多出自本國通信社。(三)為譯報,以翻譯該報所在地之英日文報紙為多。(四)為剪報,系轉載他報之新聞。(五)為投稿,即公共機關及個人所公布之稿件。 我國報紙所載之新聞,常注意於何方面,其及於社會之影響又若何;此為讀報者所欲知。今取京、津、滬、漢、粵五地之報紙各一種,由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積累四十日,而統計之,分析之,平均之;雖其結果未盡正確,然亦可以得其大要矣。 下列第一表,為新聞之分類,以國內新聞為限,專電、通信、瑣聞、市情均屬之。第二表為新聞面積及性質之測量。第三表為新聞面積與全張面積及非新聞面積之百分比,可知一報新聞容量之多寡。第四表為新聞面積與國內新聞及國外新聞面積之百分比。第五表為國內新聞分類之百分比,可知一報新聞何種最多,何種最少。惟各表乃依事實分析,未經科學嚴格之訓練也。 第一表新聞之分類 甲政治新聞: (1)內訌指對內戰爭 (2)內閣指組閣、倒閣及關於內閣各類新聞 (3)議會指縣議會、省議會及國會一切消息 (4)外交指對外一切交涉無論地方中央均屬之 (5)生計指委任、撤任、鬧薪、裁員 (6)和議指統一、議和、休戰 乙經濟新聞: (1)公債指內債、外債、路債 (2)實業指商務、農業、工業 (3)勞動指罷工、加薪、示威 (4)物價指匯水、物價、市價、行情 (5)交通指鐵路、輪船、郵電 (6)稅務指常關、海關、厘卡 (7)金融指銀錢行市、擠兌 (8)財政指整理、清理、籌款、過關 丙文化新聞: (1)教育指學校風潮、學界新聞 (2)演講指學術演講、名人演講 (3)戲劇指新劇、舊劇、電影 丁社會新聞: (1)窮困指窮困自殺、餓死 (2)遊藝指運動、球戲、賽馬、賽槍 (3)土匪指攻城奪地綁票劫人之土匪 (4)集會指開會歡迎、歡送、追悼 (5)訴訟指民事及刑事 (6)慈善指施粥、施衣、施棺 戊罪惡新聞: (1)殺傷指傷人、殺人、暗殺 (2)偷騙指偷、拐、騙 (3)搶奪指盜劫行為 (4)煙賭指種煙煙稅、私吃、聚賭 己雜項:指一切新聞不能歸入以上各目者 (按)此表見《清華學報》,分類頗有未恰處,如罪惡新聞與社會新聞,即有牽混之憾。 第二表新聞面積及性質之測量 第三表新聞面積與全張面積及非新聞面積之百分比 第四表新聞面積與國內新聞及國外新聞面積之百分比 第五表國內新聞分類之百分比 我國報紙所載之新聞,苟以充篇幅而已。敘一事也,常首尾不具,前後矛盾,同一事也,而一日散見二三處,重見二三處,無系統,無組織,浮詞滿紙,不得要領。其故前者由於訪員不研究紀事之法,以抄錄為範圍,後者由於編輯不為讀者著想,以省事為要訣。累累數十頁之報紙,而精彩黯然,此極可惜之事也。 報紙材料少,固不足以饜讀者之望;有材料而不善編輯,直如衣錦夜行,在報館尤為極大之損失。今將京、津、滬、漢、粵五地報紙之編輯方式,列表於下,以供研究: 上海《申報》(十四年五月八日) 第一張 時評國內專電特約路透電 第二張 特約路透電二公電國外要聞國內要聞(附)遊藝叢刊 第三張 國內要聞二地方通信專件(附)教育消息自由談 第四張 本埠新聞(附)商業市況 第五張 本埠增刊 北京《晨報》(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張 軍政要聞為一類國外要聞為一類普通新聞為一類 第二張 各處特約通信為一類本京新聞為一類(附)經濟界北京 天津《益世報》(十四年四月十日) 第一張 社論專電譯電公電要聞命令 第二張 時評一要聞二教育叢載 第三張 時評二順直新聞本埠新聞本埠瑣聞 國內新聞分類之百分比圖 第四張 益智粽專件 漢口《中西報》(十四年五月六日) 第一張 評論專電中國電報通信社電快信譯電公電命令緊要新聞一 第二張 緊要新聞二各省新聞 第三張 本埠特別新聞武昌新聞各屬新聞漢口新聞公布欄 第四張 舊藝林 廣州《七十二行商報》(十四年四月八日) 第一張 電訊大元帥令國聞省聞本市新聞 第二張 本市新聞瑣聞(附)國家研究科學研究 第三張 中外要聞小商人 以上五報,以《晨報》紙張最少,而其編制獨精。蓋專電俱有題目,且與新聞合登,重要者排列在前,不問其為京內京外之事也。其他紙張愈多者,分欄亦愈多,支離破碎,毫無活氣。欲求其美觀醒目,自不可能矣。 英國報界巨子北岩創辦《每日郵報》,以戰勝倫敦各報及使體裁能適合於公忙者為目的。吾人細味「適合於公忙者」之恉,即知編制有改良之必要。或者謂中國人讀報,嘗能自首至尾,一字不遺;但此種人心非真正注意時事之人,否則必無此餘暇也。著者前編《時報》,即首將專電分類標題,關係全局之事,則專電與新聞合登,有時助以圖畫。今各報已漸見採行。自其趨勢上言之,專電之有標題及與新聞合登,似已不成問題;今後之競爭,將在編制之藝術方面矣。 歐美名記者對於我國報紙之評論,僉謂「政治新聞多,而社會新聞少;外來之新聞多,而自行採集之新聞少」。誠為不刊之言。蓋一般記者,重視軍人政客權利之爭,而社會生活及學問藝術,絕不措意。有某批評家言,若各通信社同日停止送稿,則各報雖不交白卷,至少必須縮成一版。此非近於滑稽之言,試觀各報新聞,十分之七八類同,編制亦無大異,閱過一報,則他報即一無可閱,事實誠如此也。 報紙雖以揭載新聞為主,然評論為意見之表示,亦未可輕視。歐美大報社,均設所謂論說記者團,以總主筆為之領袖。今我國多以編輯兼之,精神不能貫注,則敷衍塞責,亦固其所。美國名記者韋廉之言曰,「新聞、評論及廣告各欄,務求其能引起閱者最濃厚之興味」。願我國報界其注意之。 第三節 廣告 廣告費之銷耗,以報紙為最巨;而報紙之支出,亦多仰給於廣告。故在歐美發達之報紙,其廣告費常占收入十分之九而強。我國商業未興,無劇烈之競爭,視廣告為無足重輕,而報館又不能表顯其廣告之效力,以博得商人之信託,而裕其財源;一方面又不知廣告之內容,亦足引起讀者之注意,與新聞同其價值。 又如(1)廣告章程,視為具文,取費時並不依據,此何以取信?(2)廣告編輯,雜亂無章,不若外報將同性質者匯列一處,使讀者易於尋覓。(3)北方報紙所載之官營業廣告,如鐵路廣告、銀行廣告等,實為津貼之變相,足以養成報館貪惰之風,此皆廣告不能發達之大原因也。 往者交通阻滯,報紙鮮少。偶有廣告,亦只輪船進出、拍賣貨物及尋人之類耳。然猶西人之廣告居多。同治年間,每字取錢五文;光緒年間,乃易錢碼為洋碼。後又分論前、論後、長行、短行,而論前取費倍於其他。民國初元,又加二成。近則分類益繁。茲擇上海中國各報所定最高之價,列表如下: 一等登於新聞中,高三英寸強,每日每行四角五分。 二等登於封面及專電或評前,高十英寸,每日每行一元四角。 三等登於分類欄,以六十字起計算,如超過此數,以十五字遞加,每日每字一分二厘;登於文藝欄下同。 四等登於普通地位,高十英寸,每日每行八角;短行每日每字一分。 例外以方寸計算者,每方寸七角;但以普通地位為限。 報紙廣告之來源,大約可分為三種:(一)商人直接送至報館者;(二)由報館派人招攬者;(三)由廣告掮客或廣告社介紹者。 廣告之定價,各地不同,又因銷數之多寡而折扣亦異。有高至九折者,有低至一二折者。廣告介紹人,又常較普通得再減一二折。 廣告雖為商人所登載,亦由商人自負其責,然一經報紙宣布,遂影響於社會。故歐美報紙之登載廣告,其慎重與新聞等。凡有害於風俗人心者,皆在拒絕之列。我國報紙上之廣告,對於以上所言為如何,試取京、津、滬、漢、粵五地之報紙各一種自十四年四月十日起積累三十日而分析之,其結果恐不免飢不擇食之誚。故第二屆全國報界聯合會曾勸告各報禁載有惡影響於社會之廣告也。 下列第一表為廣告之分類。第二表為廣告面積及性質之測量;其面積以醫藥一種所占最大,外人以東亞病夫諡我國,誠非誣也。第三表為廣告面積與全張及新聞面積之比較;讀之可知何報廣告面積最大,及廣告面積多於新聞若干。第四表為廣告每門面積與廣告全部面積之比較;讀之可知何報何種廣告最多,及何地何種事業最盛。第五表為廣告各門之每次平均面積;讀之可知何報於何種廣告登載力最強,及其平均所占地位若干。惟各表乃事實上之分析,非科學之分析也。 第一表廣告之分類 甲商務廣告: (1)商事指商店開張、遷移、讓盤、拍賣等 (2)商品指商品之未列入特項者 (3)金融指金融界之廣告及儲蓄招股等 (4)物價指市價漲落 (5)機器指重要機械物品 (6)醫藥指醫生及藥品 (7)奢侈品指菸酒及化妝品等 乙社會廣告: (1)集會指各商業機關各商店召集之會議 (2)聲辯指聲明辯正等 (3)法律指公告律師保障等 (4)招尋指尋人謀事招租等 (5)慈善指賑濟施捨等 (6)遊戲指戲劇遊藝等 (7)賭博指彩票跑馬等 丙文化廣告: (1)教育指學校招生開學展覽會等 (2)書籍指各種出版物 丁交通廣告: 指航期、車班、郵電等 戊雜項: 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門者屬之 第二表廣告面積及性質之測量 第三表廣告面積與全張及新聞面積之百分比 第四表廣告每門面積與廣告全部面積之百分比 廣告分類之百分比圖 第五表廣告各門每次平均面積 廣告為商業發展之史乘,亦即文化進步之紀錄。人類生活,因科學之發明日趨於繁密美滿,而廣告即有促進人生與指導人生之功能。如留聲機之廣告,可供世人以高尚之音樂,得精神上之安慰;汽車之廣告,可化世界之險阻為坦途,同臻交通利便之域。其他廣告,均可與世人以利益與便宜。故廣告不僅為工商界推銷出品之一種手段,實負有宣傳文化與教育群眾之使命也。 我國廣告事業,年有進展,自為可喜之現象。如《申報》《新聞報》《益世報》之經濟充裕,不可謂非廣告之賜。然就上列各表觀察,則外貨居十之六七,國貨僅十之二三;而就國人廣告論人,除書籍外,大半為奢侈品及藥品,其中且有不道德與不忠實之廣告。此不但為我國實業界之大憂,亦廣告界之大恥也。報紙為買賣貨物之媒介,雜誌亦然;應設法引誘本國商人登載廣告,為之計畫,為之打樣,為之盡力,必使商人不感困難,又排列務求美觀,印刷務求清晰,地位務求明顯,俾易入讀者眼帘,使其出費小而收效大。而欲得買賣雙方之信託,尤應嚴厲拒絕含有欺騙性質之廣告。是一方雖為推廣報館營業,而一方即足以促進實業。至關於商業之報紙與雜誌,可特辟專欄,研究廣告學,以引起商人對於廣告之興趣,則又應盡之天職也。 年來上海報紙所載之廣告,以屬於英日商人者為最多。五四運動後,拒登日商廣告;五卅案後,又拒登英商廣告。從各報之收入上言之,誠受一極大打擊。關於此問題,尚有一事足述,在五卅案發生後,上海工部局發行一種宣傳品,名曰《誠言》者,遍貼市肆之間,無非英人片面辯護之詞;嗣又在《申報》與《新聞報》之廣告欄登載,以期傳布較廣。次日各界見而大憤。上海學生聯合會即在其他各報,登載啟事,將該會在該二報所登廣告,一律撤銷;同時又在華界扣留該二報,不准出售,並擬通告全國,一致激烈對付。該二報不得已,向學生會解釋內容。學生會因提出要求:(一)登載辟《誠言》之廣告,(二)登載辟《誠言》之評論,(三)登載啟事,向全國道歉,(四)印辟《誠言》傳單十萬份,(五)捐助工人十萬元,該二報除第五條改為自定捐助數目外,余均承認,其事始寢。因一廣告而發生極大波瀾,此乃上海報界之創聞也。然事過境遷,今又有登載英日商人廣告者,未聞有人訾議。其報界之健忘歟?抑社會之健忘歟? 附件一全國報界聯合會通過勸告禁載有惡影響於社會之廣告案: 廣告固為報社營業收入之一種,然報紙之天職在改良社會,如廣告有惡影響於社會者,則與創辦報社之本旨已背道而馳。如獎券為變相之彩票,究其弊可以凋敝民力而促其生計,且引起社會投機之危險思想。又如春藥及誨淫之書,皆足以傷風敗俗,惑亂青年。此種廣告,皆與社會生極大之惡影響,而報紙登載,恬不為怪。雖曰營業,毋乃玷污主持輿論之價值乎?且貪有限之廣告,而種社會無量之毒,抑亦可以休矣。報界聯合會為全國報界之中樞,有糾正改良之責,宜令在會各報一律禁載上述之廣告。其類此者,亦宜付諸公決,禁止登載。犧牲廣告費之事小,而影響於社會大也。 附件二《新聞報》廣告簡章: 一本報收登廣告,其措詞與體裁,以宗旨正當不越法律範圍者為限;其有關風化及損害他人名譽,或跡近欺騙者,一概不登。 二廣告種類計分六等: (一)特等(登於新聞欄內者); (二)頭等(登於封面及專電前者); (三)二等(登於緊要分類欄內者); (四)三等(登於快活林欄下者); (五)四等(登於後幅之長行); (六)五等(登於後幅之短行)。 三登戶須先付清刊費,然後照登;價格依刊例,不折不扣。 四登戶納費,均以上海通用銀元為限,零數不滿大洋一元者,照市貼水,雜鈔次洋不收。 五廣告收稿股辦事時間,每月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六時為止。 六廣告來稿,須用墨筆繕寫清楚,註明等次,登出日期、行數,或面積,或字數,加蓋圖章或簽字,並註明通訊處或電話。登戶如不能撰稿,可委託本館代為擬撰,不另收費。 七廣告來稿,經本館認為必要時,得酌囑登戶覓具保證人,填立保證書。前項之廣告一經登出,如發生交涉時,由登戶及保證人負責。 八廣告經紀人送登之廣告,登戶如欲停止或改字,或到期後仍須繼續登載,應自向原經紀人接洽。 九出版物之廣告,不得有誨淫詞句;如標題奇突,書目穢褻者,該書內容須經本館檢閱後,認為無關風化,方可登載。 十廣告地位,由本館支配,按日次第推動,登戶不能指定何處。但有特約者,不在此例。 十一廣告內所需銅版鋅版,可委託本館製版科代制,照例納費(製版價目另詳)。如登戶自備,應向本館廣告收稿股詢問張數;因本館系用復版印報,如僅一版,不能照登。 十二登戶如委託本館所備之信箱代收信件,須照下列各項辦理: (甲)信箱廣告,登戶不得徵收投函人之保證金或其他有價值之證券。 (乙)登戶須將姓名住址詳細書明,交存本館廣告收稿股備查。 (丙)登戶於送登廣告時,本館給以取信憑單,註明信箱號數,以便憑單隨時取信;惟以廣告登完後半個月為限,逾時須續繳信箱費。 (丁)登戶如委託本館將已收到之信件由郵局轉遞,則不另給取信憑單;無論掛號平信,郵資概由登戶自理,先期交付本館。 (戊)廣告登出後,如有信到本館,隨即保存於指定之信箱內,以備登戶來取;但廣告登完後,設並無信到者,本館不負責任。 (己)寄函人不將應納之郵費貼足,所有欠資,概由登戶負責繳還本館。 (庚)兩廣告所徵求之函件,不得用同號信箱。 (辛)信箱代收信件,每次納費大洋一元。 十三廣告刊例另訂之;如有變更時,依本報報端所列者為準,不另通告。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得隨時增訂之。 附件三《申報》廣告章程(原件系英文): (一)賜登廣告,須附稿樣。 (二)指登廣告之日,如遇本館紙張缺乏、罷工、水災或力不能免之困難,得將該項廣告延期登載。 (三)定期合同須指明每周或每月中登載之日期。 (四)每版尺寸為二十吋半長之「格吋column inch」七個半,全張共為一百五十三又四分之三「格吋」(每「格吋」為二吋寬一吋長)。 (五)廣告地位,至少一「格吋」。雙行廣告,其長度不能少於二吋;三行者不得少於四吋;四行者六吋;五行者七吋;六行者八吋;九行以上之廣告,必須全行(全行長十又四分之一吋)。 (六)繪圖製版等工作,另行計價。來稿及來版,如有模糊不清,本館概不負責。 (七)承賜定單,即視為承認本館一切價目及條件;同時本館即在報紙上留出相當地位。如因筆誤,關係價目上下,本館可不經通知手續,徑行登載,照價目表計價。 (八)訂有折扣合同者,如所用地位,較少於合同所訂,則付價時之折扣,須照折扣表上較低之一級;但所用較多,不超過次級數目,得適用次級折扣。惟超出之數(即超過合同之數)如在新價目單刊出後使用,亦須照新價計算。 (九)廣告中如有重要舛誤,得於出版後二日內聲請免費更正。惟其舛誤對於廣告不生重大影響及過期者,均不在此限。 附件四《申報》廣告刊例: 日常報紙,每日每「格吋」一元四角。 星期增刊,每日每「格吋」一元六角。 長年登載之折扣 (甲)以地位計算者(包括日常報紙及星期增刊) 上項折扣,僅給與訂有合同者,每次至少二「格吋」。其以時間計算而享有折扣權利者,不再給此項折扣。 (乙)以時間計算者(包括日常報紙及星期增刊) 上項折扣,須在一年中每周繼續登載,每次至少二「格吋」。 特別地位價目(按照折扣合同) 第四節 發行 報紙編輯印刷俱佳,而不善於分配是永與讀者無謀面之機會也。我國報紙之發行,初系贈送不取費,次則僱人兜售,及托商店代售,遠道則以信局為媒介,如是而已。近則報紙大行,已成社會之公共讀物。凡直接訂閱者,本埠由館中派人專送,外埠則由郵局寄遞;間接訂閱者,本埠由報販批購,外埠由分館或代派處代發。以上海情形言,此種報販人數極多,組有捷音公所,團結甚堅。有立街頭叫賣者,有專送住宅商店者,各有主顧,不相侵犯,誠足推廣報紙之銷路也。然報館對於發行之法多不研究,如每日將報中大事揭示於路人注目之處,尚無人舉行;稍僻之區及鄉鎮,即無售報處所;遠道則非長年訂閱者不可得;已訂閱者無地址之存留,一朝停閱,便成陌路;未訂閱者,亦不設法兜攬。如外商得一新顧客,則曲意與之聯絡,斷不使其中止;即使其中止,亦必連寄數月,希望其賡續。登載一關於某人之新聞,必設法使某人知之,而勸其訂報若干年或若干月。若在我國則不然。辦事者疏懶成性,偶有詢問報紙因何不到,亦置不復;若有投報紙以不滿意之函,亦未嘗研究如何可以改良;對於分館推銷,亦任其自然,不為之計畫而指導之。故吾國報紙之銷行日多,乃社會進步促成之,非報館之努力也。 上海華字日報之定價,以《申報》為最高,茲照錄如下: 國內零售每份大洋四分。 預定一月一元二角,三月三元四角,六月六元六角,一年十二元八角。 新疆蒙古每月二元二角五分。 國外日本朝鮮與國內同。 歐美各國一月二元七角,三月八元一角,六月十六元二角,一年三十二元四角。 以此定價,與歐美日本相比較,似無所軒輊;若自我國人民生活程度言之,則較歐美日本為高。但躉購之價則又甚廉,故於報販最為有利。 附件一《申報》分館章程: 本報除由上海總館與閱報人直接寄送外,於內地各處,又廣設分館,代派本報,所以便閱報人隨時隨地與之間接購定也。凡願承辦此種分館而專以行銷本報為其職務者,該分館得襲用本館名義,定名為申報分館。其性質不與分售處同,即其應守辦法亦稍差別,茲為揭載如下: 一資格於指定區內,承認本報每日銷數達五百份以上者,始得稱為分館。 一責任分館被人積欠款項,由分館經理人自負其責,與本館絲毫無關;即分館營業上一切開支,無關盈絀,本館亦概不過問。 一承攬承辦分館之先,例有承攬訂立。自訂立後,須照承攬辦理,雙方皆應遵守。 一證金訂立承攬時,須按照認定報紙數目,繳存證金,每份計銀圓一元。於退辦時,如無積欠未了情事,准可如數收回。 一保證證金以外,更須自覓滬地妥保來館接洽,如將來分館不照承攬辦理或有積欠等情,其責任當由保證人擔負之。 一年期承辦分館,於承攬上須訂立年期,期內不得自行退辦;惟若違背本館章程,雖未滿期,本館得以中止之。 一界域承辦分館,須先劃定所屬之界域,於所屬以外,不得侵犯他分館之權限。 一銷數照承攬載明認定之數,只許有增無減,如於認定之後,其銷數不能達到承攬所載之數目者,本館仍須以承攬上之數目結算收賬。 一付款上月應付之款,不得延至下月十號以外,須照數付清。如有不能踐約,應將報紙即行停寄,一面向保證人追繳。再付款之時,銀兩須照上海市價計算,銀圓須求通用,如郵票代價,概作九折,病洋照市貼水。 一權利分館應享之權利大別為三:(一)為得本館優待,凡所訂定報紙,其價格外從廉。(一)為得本館特許,如蒙介紹廣告,於刊費之內,可提出一定折扣,以作酬勞。(一)為得本館贊助,凡遇法律上當行之事,若分館力薄不勝,本館可協助之。惟一切使用,仍須由分館自行擔任。 附件二《申報》分銷章程: 凡未設本報分館及分銷之處,如有願與本報經理者,本館無任歡迎,所有承辦條例,開列如下: 一銷數每日認銷之數,須以十份起碼。自開辦後,只可增加,不能減退。但銷至十份以上,亦得酌予增減。 一證金每份報紙,須預存證金一元。先照認銷之數,將證金寄來,方能發報。嗣後增添報數,證金應按數加增。 一批價每份報紙批價大洋二分二厘,連郵費在內。銷數多寡,一律照份數計算。 一繳款每月報費,須按月清繳,例如甲月報費,乙月十號以前,必得如數交到。否則查欠款已超過所存證金之數,報紙即照停發。除將證金抵沖外,倘有不足,仍須向經理人追償。「本館賬目來往,均以陽曆計算,每逢月底,有賬單開寄。」 一寄報本館一俟證金及詳細地址交來,報紙隨即由郵作總包寄交承銷人,歸其自行分送閱戶。 第五節 銷數 報紙之銷數,各館常秘不以告人,否則即以少報多,更不可信。然合全國而統計之,最多者一館不過十萬,最少者乃僅數紙。若分而計之,則各省之報紙銷路常不逾一省,其能銷至各省者以滬報為多。至一報之良否,則不必系乎銷數之多寡。如《倫敦時報》(Times)銷數不及《每日郵報》(Daily Mail),而聲價則遠過之。又如我國之《民報》與《民立報》,其壽命甚短,而至今猶在人記憶中也。 歐美報紙常自宣布其銷數,請會計師或專門家證明之,以誇示於同業,而誘致多量之廣告。故全國報紙銷數之統計,於年鑑中,不難一檢即得。若在我國,則殊無法可以知之。今姑照郵局之統計,以與人口相比較,則報紙最多之地,每九人可閱一份報紙;最少之地,每三萬人只閱一份;全國平均每一百六十四人可閱一份。然此尚包括印刷物在內,足見我國報紙之缺乏也。 報紙銷數之進步,有非報館自身努力之所能致者;故與教育、實業、交通、社會各方面之進步均有連帶關係。然觀於民國以來郵政之統計,舍籌安時代,則固年有進步,誠不勝欣慰者也。 甲表郵遞報紙之統計 乙表(民國十三年)報紙與人口之比較 上二表所列數字,系郵局得自各處報告,自屬可信。所不免遺憾者,即各報館在本地未經郵局遞送之報紙並未計入,且其數頗夥,至少較此表須增加十分之三四。欲知報紙之實在銷數,可由此推之也。 第六節 印刷 古代文字之傳世者,以刻骨最先,刻金、刻石次之,刻竹、刻木又次之。冗重艱難,不可名狀。自蒙恬造筆,乃多書縑;蔡倫造紙,乃有書卷。然僅知鈔錄,繕寫費時;抽閱卷舒,甚為不便。故非蘭台石室,或王侯之家,不能藏書。《河汾燕閒錄》:「隋開皇十三年十二月敕廢像遺經,悉令雕造」[1] ,是為我國雕板之始。唐五代因之,至宋而其道大備。自有印板,節費便藏;文明之化,遂日以廣。然一書之板,動至千百;一書之成,動逾數載。雕刻印刷,手續繁而費用多,雖有可傳之書,人猶憚於印行。《夢溪筆談》:「板印書籍,唐人尚未盛為之。自馮瀛王始印五經,以後典籍皆為板本。慶曆中,有布衣畢昇為活版。」其法:用膠泥刻字,薄如錢唇,每字為一印,火燒令堅。先設一鐵板,其上以松脂和紙灰之類冒之;欲印則以一鐵范置鐵板上,乃密布字印滿鐵范為一板,持就火燒之。藥稍熔,則以一平面按其面,則字平如砥。若止印一二本,未為簡易。若印數十百本,則極為神速。常作二鐵板,一板印刷,一板已自布字,此印者才畢,而第二版已具;更互用之,瞬息可就。每一字皆有數印,如之也等字,每字有二十餘印,以備一板內有重複者。不用,則以紙貼之。每韻為一貼,木格貯之。有奇字素無備者,旋刻之,以草火燒,瞬息可成。不以木為之者,木理有疏密,沾水則高下不平,兼與藥相粘,不可取,不若燔土;用訖,再火令藥熔,以手拂之,其印自落,不沾污。昇死後,其印為群從所得,至寶藏之。[2] 《金泥石屑》附說:「古活字,予曾得一枚,以石膏為之,薄分許,上有紐可貫穿,疑北宋物。沈存中記畢昇作活字,王禎又記之《農書》中,述其法益詳,然皆不言有紐以聯貫之。又言用泥為字,泥不任印刷,今乃知為石膏,誤以為泥也。」是為我國活字版之發明。西人以文明始祖尊德國谷騰堡(Guttenberg)而不知其發明活字,已後此五百年[3] ,後此活字有瓦燒者,有金屬鑄者,有木刻者,日有進步。而清康熙時為印《圖書集成》,乾隆時為印《四庫全書》,曾刻銅字木字,十餘萬枚,謂之聚珍板,尤為我國活字印書之盛舉。精美一如刊板,其用益便矣。 印刷為我國傳入歐洲技術之一,西籍多載之。美人卡德氏(Carter)所著《中國印刷術的發明》(The Invention of Printing in Chi na)紀之尤詳。特節錄如下: 「歐洲經過黑暗世紀以後,乃與東方之舊文明相接觸,新思潮澎湃於歐洲之十四世紀。火藥、指南針與黑死病,皆從東方輸入。而較此尤為重要者,為紙之進步。在十四世紀之初葉,紙之材料極少,乃由西班牙或大馬色(Damascus)輸入歐洲。」 「歐洲知識的生活既脫離黑暗世紀,而入於光明,於是對於印刷之需要,自然發生。從種種事實上研究,中國卻供給許多此項材料。吾人可下一斷語,即印刷最初的動機,系由中國而往歐洲。」 「當時道路業已開通,蒙古之勢力又極大,由幼發拉底河(Eu phrates)與倭爾加河(Volga)達於太平洋。在此開放後交通時代之末尾,歐洲之木刻,方始萌芽。」 「若考察印刷品自身所用材料、技巧及其共有的性質,可信開放後交通之結果甚大。紙固為中國之材料,所用墨汁與中國相同,方法亦與中國無大異。且印刷只在紙一面。歐洲與東方之道路既通,若今日將最古之印刷品,如畫像、印刷紙牌加以考察,即可知其關係,已為密切。且此後歐洲與中國之印刷進步,亦同一方向以進行,其證據亦至明了。雖有人抱與此相反之意見,但吾人可以假定中國對於歐洲之影響,不僅造紙,即歐洲木版之初創,最有價值之原動力,亦受自中國。」[4] 海禁既開,外人紛至。清嘉慶中,英人馬施曼在印度學華語,在檳榔嶼譯印新、舊《約》,因造中文鉛字,其書尚有存於我國者。後有台約爾繼續研究中文,乃造字模大小二種,建屋曰華英書院。鴉片戰後,遷於香港,開局印書。台死,美人谷玄繼之,廣印書籍。台所作字模未成者,谷竟其業,更作小學及數目字等共四種。他處印書購字者,悉於此取給,所謂「香港字」是也。 時西人兼傳教印書於日本,日人乃推廣其法,製成大小鉛字七種,因其字體為明隆萬時人所寫,故謂之「明朝字」。《明文在》:「古書俱系能書之士,各隨其字體書之,無所謂宋字也。明季始有書工,專寫膚廓字樣,謂之宋體,是即今日流行鉛字之體也。我國書報業既興,鉛字輸入日盛。華人仿製,以徐雪村錢裁棠為妙手,然每副需一二千元;銅模之價尤昂。故當時報館只備鉛字,而不備銅模。每於字版排成後,鉛印則複製泥版,石印則打樣上石,期於原字無損。大約月報多用泥版,故常漶漫;雜誌多用石印,故極清晰。此觀舊日之出版物而可知者。」 現時銅模之價,每枚平均約銀二角。通用者:頭號約五千八百枚,二號七千三百六十八枚,三號七千五百五十六枚,四號六千六百八十五枚,五號六千四百三十四枚,六號五千六百四十五枚,各種符號二百九十枚。近各報以上引六種,尚不敷用,又增制新二號與新五號二種,大小在二三號與五六號之間,其數在七千枚左右。 鉛字每一全副,簡用者,每字最少備一枚,繁用者,最多備三百枚,平均在二十枚左右。以重量計之,每鉛一磅,可鑄二號字五十枚,或三號字八十枚,或四號字一百枚,或五號字一百七十枚,或六號字三百枚。全副重量,二號字為一千四百五十磅,三號字一千二百磅,四號字一千四百五十磅,五號字一千二百五十磅,六號字七百五十磅,外加各種符號約千餘磅,即可印報,而印報亦不虞竭蹶矣。 凡新字及不常見之字,若為銅模所未備者,另有空鉛,謂之刻坯,可以隨時雕刻。若字面逾於鉛字者,則刻木戳。然此以廣告為多,新聞中不常見也。 新式鑄字機,每具約銀八千元,每小時可鑄字三千枚。手搖鑄字機,每具約銀一百三十元,每小時只可鑄字一千枚,且每字不甚光潔,平常須加人工磨琢。澆工每千枚平均在二百四分左右。鉛字以木製三角式之架承之,架分四橫格,每格可容字盤五六盤。常用之字,分置二十四盤,以其取字易也。 本版印刷之法,以墨勻蘸版上,覆以紙取棕刷之。一紙之成,頗費手續。迨嘉、道間,印機漸有輸入,略似今之打樣機,以人工轉動,每小時只可印二百小紙。未幾印書機盛行,除添紙後,無需人工。每小時可印一二千大張,印刷乃大進步。中國制每機一架,約二三千元;外貨倍之。凡銷數不多之報紙,則印書機已可應用。近來報紙進步頗速,凡銷數至一萬以上者,多購用英美制Duplo式平版捲紙機,每架約一萬元,每小時可印三四千大張。銷數至五萬左右者,多購用美德制R.Hae或Scott式之圓版捲紙機,每架約六七萬元。此機有印十二頁、十六頁、二十四頁與三十二頁之別,每小時可印二萬五千大張。以上二種機器,皆專供報館之用者,自印、自切、自數,無須人工。且墨色勻潔,無漶漫不清之弊,若再加裝機件,又可套印顏色二三種。自上海報界之情形言之,每遇本埠及國內發生大事時,嘗於最後之數十分鐘內,互爭消息之先後。故印刷愈遲,消息愈速,然非備有最高速度印機不為功。語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其此之謂矣。 報紙銷數,多者常備二印機以上,而字版則必排二副,可以紙版代之。法以銀皮紙置字版上,浸以水,以毛刷擊之,使深入;每字之點畫間,裱以厚紙,烘之使干,而紙版成矣。然後置於普通澆鉛版機上,灌以沸鉛,稍冷,即成鉛版,與原版無絲毫之異,即可入印機而印刷矣。以人工製紙版及鉛版之用具,約值三百元左右。若以機器製紙版及鉛版,非惟節省時間,且絕無漶漫之弊。紙版機,每具約八十元;澆圓形鉛版機,每具價同。 畫報印刷,須極精美,非普通印書機所能勝任。今之最通行者,為美制Mirehle式印畫報機,每架約一萬元。若歐美所通行之德制Kaeruy Barve式之印畫報機,我國只商務印書館有一架,報界尚未有備之者。 注釋 [1]《中國雕版源流考》第一頁。 [2]《夢溪筆談》第十八卷第七八頁。 [3]Carter:The Invention of Printing. [4]羅振玉《唐風樓金石文字跋尾》(三十二頁):「秦瓦量乃濰縣陳氏所藏,以前金石家所未見。文字精絕,每行二字,每四字作一陽文范,合十范而印成全文,每范四周必見方廓。觀此,知古代刻字之術,發明甚早。近人考中國經籍雕板始於五代,不知三代時已有雕穴也。又活字板始於宋之畢昇,至元代而益改良。今此量以四字范,多數排印,而成全史,此實是聚珍板之原始。可見古代文明開化之早。」陳氏所藏秦瓦量拓本,曾印入《神州國光集》中,每四字之周,確見凹文方郭。羅氏謂為活字板之濫觴,其說可信,附此以備參考。 第七節 紙張 古者紀事用竹簡,後用縑帛;但竹簡質重,縑帛價貴,至不便也。《前漢書·外戚傳·孝成趙皇后傳》云:「武發篋中有裹藥二枚赫蹄書。」顏注引鄧展曰:「赫」音兄弟鬩牆之「鬩」。應劭註:「『赫蹄』,薄小紙也。」[1] 是為紙見於書籍之始,時民國前一千九百二十三年。《後漢書·宦者傳》:「蔡倫,字敬仲,位上方令,造意用樹膚、麻頭、敝布、魚網以為紙。元興元年,至元帝,善其能,自是莫不從用焉。故天下稱蔡侯紙。」[2] 後世言紙之發明者,必推蔡倫,蓋倫以近在帝側,易為人所知耳。故《書斷》云:「左伯字子邑,能作紙。漢興,有紙代簡。至和帝時,蔡倫亦為之,而子邑尤行其妙。」[3] 則倫實不能專美於前也。後人仿其法,有用藤造紙者,有用竹造紙者,有用綿造紙者,種類日多。今江西、湖南、浙江、福建諸省,尚以產紙名也。 我國紙之發明,在二千年以前,於文字之流傳上有功最偉。使無此發明,則當時文化之進步,不能如斯迅速,而各民族間將無同化之機會矣。不特此也,製紙之術東漸而入高麗後,三百年,由高麗僧人傳至日本。唐代我國人與阿拉伯大戰,俘虜中有善製紙者,遂傳其術於斯土,時西曆七五一年也。阿拉伯人始設造紙廠於撒馬爾罕(Samarkand),西曆七九三年又設廠於巴格達(Bagdad)及大馬色(Damascus),大開製紙之端。其後斯術極盛,遂傳播於西方文明諸國。至十世紀,傳至埃及;十一世紀,更發達至阿非利加地方地中海沿岸。阿拉伯人侵入歐洲時,製紙術遂傳入西班牙之薩鐵弗(Xativa),時西曆一一五〇年。同時十字軍亦由小亞細亞傳其術於義大利之孟泰芬(Montefano)與威尼斯(Venice),時西曆一二七六年。此為歐洲製紙業之濫觴。降至十二世紀,法蘭西之候潤特(Hiranlt)亦設造紙廠,但至十四世紀乃見其盛。此後流傳益廣,瑞士於西曆一三五〇年,澳大利於一三九一年,德意志於一三二〇年,比利時於一四五〇年,英吉利於一四九四年,瑞典挪威於一五四〇年,俄羅斯於一五六七年,先後設立造紙廠。最後傳而至美利堅,為西曆一六九〇年。最先以機器製紙,為荷蘭人李善漢(W.Rithing ham);今則以美利堅為巨擘矣。 十九世紀以後,製紙術之重大發明,頻繁續出,斯業遂起一大革命。機器製法之傳入東亞,始於一八七〇年。日本受歐戰之賜,泱泱然為一大製紙國焉。我國於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年),李鴻章創倫章造紙廠於上海楊樹浦,是為新式機器造紙術之創始。二十五年,又設華章造紙廠於上海浦東。三十二年,又與商人合設龍章造紙廠於上海之龍華路。宣統三年,財政部又設造紙廠於漢口砧家磯。他如武昌之白沙洲,山東之洛南,廣東之江門、鹽步及香港,又先後各設一廠。於是我國之製紙術,乃環世界一周而歸宗焉。 製紙術之發明,為我國對於世界之一大貢獻,西籍紀載極多。茲僅節錄名著韋爾斯(H.G.Wells)之《歷史大綱》,以見一斑。[4] 「造紙一事,尤為重要。即為歐洲再興之得力乎紙,亦未為過也。造紙之術,創始於中國,其應用蓋在西元前之二世紀。當七五一年時,中國進襲撒馬爾罕之阿拉伯回教徒,為守者所敗。俘虜中有長於造紙者,回教徒遂傳其術。九世紀以來之阿拉伯紙稿,至今猶有存者。造紙術之傳入基督教國,或經由希臘,或由於基督教徒克復西班牙時,占得回教徒紙廠,唯當在基督教徒勢力之下。時西班牙造紙之業,至為衰替。十三世紀末造以前,良紙名箋,非歐洲所能製造。十三世紀而後,亦僅以義大利產者為佳。至十四世紀時,其術始傳入德國。逮本世紀末葉,產量方盛,為值亦廉,刊印書籍者,方得藉以牟利。印刷之業,當然隨之而發達。知識生活,亦因之而面目一新。人類知識之相傳,不復如往昔之只為涓滴,至是成為滔滔之洪水。預其役者,數以千萬計矣。」 我國日報初興,在香港出版者用報紙,在上海出版者用我國賽連紙。惟賽連紙質薄而軟,受濕易破,且一遇雨雪,山中車馬難行,常不能按時運到;有時亦以毛太紙、連史紙、關杉紙等充數。迨洋紙輸入漸多,始則以價廉而用油光紙;繼則以兩面印刷,其價益廉,而用報紙。今則洋紙之輸入,一歲在二千萬兩以上,浸成一大漏卮焉。 今日所通行之報紙,大率分為兩種:一平紙,一捲紙。平紙約長四十三英寸,闊約三十一英寸,每五百張,謂之一令(Ream)。捲紙則如布匹,由印刷機隨印隨裁,用此可免添紙之勞。每卷約十二令至二十一令,其價以重量計,每磅在三兩三錢左右,但時因來貨之豐嗇而漲落。此貨以日本來者為最多,義大利瑞典次之;挪威德意志又次之。我國仿造洋紙廠,最近統計不下十餘所,然規模太小,出貨無多,營業不振,時起時蹶。以地大物博之中國,又為發明製紙術之鼻祖,竟沉淪不振,坐視利權外溢,誠可慨也! 據海關之統計,洋紙之輸入,幾年有增進。茲列表於下以明之。惜其中包括印書紙、綿紙、包皮紙之類,不能分析。但報紙最占多數,平均約在四分之一而弱。據美國商務報告,民國十三年上海一埠報紙之輸入,計重量四九、四三一、四七七磅,值二、七四三、四七五海關兩雲。 甲表 乙表民國十三年進口始最多之國 觀於上列各表,則我國造紙工業之急待振興,夫何待言?當民國元年,全國報界俱進會在上海開會時,其第一議案,即為自辦造紙廠。[5] 惜其規模太大,非少數資本所能將事,迄無成議。茲將商務印書館所述困難情形,附錄於後,以供參考。 「查造紙一事,敝公司於五六年前,曾經詳細考查。我國雖有種種原料,而欲以機器製造,必須先將原料造成塊片、紙漿方可通用。若竹若草,均可用作原料,但如何化製成漿,我國此時尚無所發明。最高之料,厥為碎布。查各紙廠所用碎布,凡分五等。惟我國之碎布,或使用過久,質已腐爛,或攙有雜物,污穢不堪,加以選擇工資太巨,故欲與各國所分五等之碎布相比,尚且不及。則惟有用極強烈之化學藥品,以資溶洗,原有纖維腐蝕殆盡,故造成之紙毫無韌力。即市上所稱洋連史,恐即欲作上等包裹之用,而亦有所不能。今世界所通用者,為木類所造之漿。我國東三省境內所產此類木料甚豐,盡可敷用。然漿廠規模更大,且必須有鐵路煤礦與森林毗連,更有極大之水源,以供一切之用,方可著手。我國此時,是否有此偉大之資本家?即有此資本家,東三省此時能否發起此等工業,恐尚是一問題。否則仍須向外國購辦原料,而機器及其他一切附屬物品,均須仰給於人,恐仍不足以為漏卮之塞也。」 我國報紙需要量之日增既如彼,而造紙之困難又如此,則為目前計,報界應有節用報紙之覺悟。大城市日報,每份可減至二張,小城市日報,可減至一張,如此,不特可稍塞漏卮,而徒充篇幅之材料亦可大大刪削。總之,我國倘不自造紙,終不免仰人供給,一旦與外人開戰,則來源絕,而報業停,國人其不閉明塞聰有若聾聵者幾希矣。 注釋 [1]《前漢書》第九十七卷第四頁。 [2]《後漢書》第百〇八卷(第十一頁);元興元年為西曆一〇五年。 [3]《書斷列傳》第一第六頁。 [4]H.G.Wells:The Outline of History(Third edition),Chap.XXIV,§4,P.718. [5]全國報界俱進會自辦造紙廠議案:「報社支出,紙為大宗,統計全國報館,不弱五百,平均日出二大張,發行五千份,日用紙當得五千令,每令平均一兩七錢五分,則日支出銀須八千七百五十兩,年計三百十九萬三千七百五十兩,此三百十九萬三千七百五十兩之紙費,今因己國無適用之紙,悉輸諸海外。此巨項之紙,自外輸入,水腳關稅及保險費等,平均以百分之十計,當得銀三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兩。使己國有一適用之紙廠,則關稅保險水腳諸費,可減至十分之二,約贏二十五萬五千三百兩。而賣紙之贏利,亦將轉而利吾己國之資本家矣。集上述之款為紙廠基本金,得其人,得其法,不數年間,即可以良好適合之紙,遍饗全國報館。利權之收回,豈不甚溥?不然者,蹉跎十年,金錢之輸出者,將益不貲。矧今後言論方興未已,輸出之紙款,將更不止此耶?因是擬議由全國報界俱進會發起,創辦紙廠,自造報紙,以挽利權,草議二條,述之如下,請議:(一)先設造紙廠籌辦處於京、滬、粵、漢等處;(二)由全國報館認募股份,每報認股在一萬兩以上。」 第八節 用人 報館譬之人體,人材則靈魂也。故報紙之良不良,可自其人材多寡而知之。大率一館之中,出類拔萃者僅十之二三,余備員而已。 總理為一館之領袖,故宜知編輯、營業、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貴在知人善任,以全力盡忠於其職務。其月薪在三百元左右。 總編輯亦稱總主筆,為編輯部之領袖。其職務在平日似甚簡單,惟有時定大計,決大疑,其無形之責任則滋重也。總編輯常兼司社論,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之間。次於總編輯,為編輯長,亦可稱理事編輯。其事務至繁,指揮館員,考核訪員皆屬之,而要在能估計一日所需之材料,而善為調節,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元左右。在編輯長之下者,有要聞編輯,取捨關於全國或國際間之新聞。有地方新聞編輯,取捨關於一省一縣或一地方之新聞,其月薪均在八十元左右。有特派員,如上海報館必有專員駐京,或專事發電,或專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百元左右,交際費在外。有特約通信員,或在國內,或在國外,大率以篇計算,每文一篇,在十元左右。有訪員遍駐國內各要埠,專任者每名月薪約四十元,兼任者僅十餘元。有翻譯,每名月薪約五十元至八十元。有校對,有譯電人,每名月薪二十元左右。 本埠編輯亦可稱城市編輯,亦為編輯部之要人,宜熟知當地情形,且富有訪事之經驗。未來之事,排日書之於冊,或揭示編輯部中。雖至瑣屑之新聞,亦常以與讀者接近,而勿任其遺漏。其月薪在八十元左右。屬於本埠編輯指揮之下者,有特別訪員,為本館所專聘。平時外出交際,有事發生,則立即出而訪問,以補普通訪員所不及,月薪在四十元至六十元之間。有體育訪員,專紀運動新聞,月薪在三十元左右。有普通訪員,常兼任他報;但報館亦得令其專注意某一事,而作為特別訪稿。以上海情形言,論區域,有英界、法界、城內、閘北、浦東、吳淞之分;論事務,則有教育、商務、市政、軍事、司法之別;論交通,則有鐵路、輪船之殊。各事其事,不相侵犯。每人月薪在十元至三十元之間。 副張均載文藝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編輯司之,月薪六十元左右。副張之名稱,各報不同,其取材亦異。如北方重文藝,南方偏於滑稽,是乃一地之風氣使然耳。 此外,有各報所特注意之事而另出增刊者,如教育、經濟、外交、婦女、小說、勞工、科學、圖畫、汽車之類,須延一專門家司之,亦有由一學術機關供給材料者。其薪水與報酬,至不一律。 營業部有部長,純粹為商人性質,須幹練而長於會計,月薪在百元左右。屬於其下,有專司廣告者,有專司代派者,有專司定報者,有專司零售者,有專司出納者,有專司中外書牘者,有兜攬廣告者,有承接製版印件者,其月薪每人均在三十元左右。 印刷部由嫻於機械者管理之,或由營業部長兼任。屬於其下者,有排字之工人,有鑄字之工人,有打紙版澆鉛版之工人,有印刷之工人。其制度有直接雇用者,每名月薪均在十元至二十元之間,但仍須擇一人為領袖。使監察一部分之事務,月薪約四十元。有包辦者,其費視事務之多寡而異。大都直接雇用,則館中責重事繁;包辦則領袖漁利,用人有濫竽之弊,是不易避免耳。 制銅版鋅版者,另為一部,有時兼外出照相,月薪均在三四十元之間。 以今日生活程度之高,而薪水之少如此(此就上海而言,他處恐尚不及此數),其不能養廉必矣。上焉者,則兼任館外之事,下焉者,則有外面津貼,其數且常較報館所給為優。報館以為經濟所限,亦明知故昧,而無如之何也。 才難之嘆,自古已然。況甫具萌櫱之報界乎?今後之辦報者,欲卓然有所樹立,將不在資本之募集,而在專材之養成。故遇有可造之材,宜少責以事,使有讀書之暇,多與以薪,使無生計之憂。倘能實行年功加俸之制,則人自不至見異思遷,視報館如傳舍矣。 第九節 附刊與小報 音樂會與跳舞會不多有,戲園與遊戲場喧囂齷齪特甚,當此社會設備不完美之時,凡有文字知識者,舍讀日報副張以調節其腦筋外,幾別無娛樂之可言。 今日各報之副張,果能應此需要否?或偏於舊,一意模仿古人作品;或偏於新,有類學校講義。下焉者,則搜羅新奇之事物,謂姑志之以供博物學家之研究,非失之荒唐,即失之滑稽。是編者欲供讀者以娛樂,而結果適得其反。 吾意副張之材料,必以文藝為基礎,如批評、小說、詩歌、戲曲與新聞之類,凡足以引起研究之興味者,均可兼收並蓄,而要在與日常生活有關,與讀者之常識相去不遠。 歐戰以後,一切社會制度,皆入於懷疑之狀態。此後須另覓新知識,為生活之指導。於是報紙上時見討論學問之文,而周刊遂應運而生。每館少者一二種,多者六七種。大率政治問題雖足以一時引起全國人之視線,然社會分子複雜,未必盡有關係。報紙為力避單調之弊,與迎合各方面讀者計,每周供給以專門之材料,亦時勢所要求也。 日報與雜誌,只供人以趣味,研究學問須用書籍,此通論也。然我國雜誌不多,專門之雜誌尤少,於是周刊又兼有一部分之雜誌工作。關於宗教、哲學、科學、文學、美術等,乃幾無所不包。然二者性質終屬不同,蓋專門雜誌務求其深,周刊務求其廣,且須力避教科書之色彩也。 圖畫為無音之新聞,不識字者亦能讀之。故在各種周刊中,以圖畫周刊為最受讀者歡迎。 我國報紙,每逢雙十節與新年,必增出若干紙,述一年中之經過與希望,今已成為一種風氣。鑑往知來,綢繆未雨,其意未可厚非也。 京師為人文淵藪,其中有思想高超,研究深密,發為文章,投諸報紙者,雖片語隻字,都覺可觀。以言附刊之精彩,舉國無其匹也。 報館因紀念而出之書籍,有《時報》新屋落成紀念冊,《申報》五十年紀念冊,《新聞報》三十年紀念冊;其中以《申報》五十年紀念冊為材料最豐富而又精彩。關於報紙者,有《時報》之《世界報紙大觀》。 與大報副張頡頏者有小報,以其篇幅小故名。其上焉者,亦自有其精彩,未可以其小而忽之也。戊戌以後,《笑林報》《世界繁華報》等,踵《時務報》等而起,文辭斐茂,為士夫所樂稱。今則北京之《春生紅》、上海之《晶報》等,均銷數甚暢,不讓大報。其優點乃在能紀大報所不紀,能言大報所不言,以流利與滑稽之筆,寫可奇可喜之事,當然使讀者易獲興趣。惟往往道聽途說,描寫逾分,即不免誨淫誨盜之譏。若夫攻訐陰私,以尖刻為能,風斯下矣。 第十節 圖畫與銅版部 文義有深淺,而圖畫則盡人可閱;紀事有真偽,而圖畫則赤裸裸表出。蓋圖畫先於文字,為人類天然愛好之物。雖村夫稚子,亦能引其興趣而加以粗淺之品評。英國名記者北岩氏謂圖畫為無音之新聞,最能吸引讀者而推廣一報之銷路,誠至論也。 我國報紙之有圖畫,其初純為曆象、生物、汽機、風景之類,鏤以銅版,其費至巨。石印既行,始有繪畫時事者,如《點石齋畫報》《飛影閣畫報》《書畫譜報》等是。惜取材有類《聊齋》,無關大局。迨《民立》《輿論》《時事》《太平洋》等畫報出,乃漸有進步,有時諷刺時局,可與大報相輔而行。惟描寫未必與真相相符,猶是一病耳。自照相銅版出,與圖畫以一大革新。光復之際,民軍與官軍激戰,照片時見於報端。圖畫在報紙上地位之重要,至此始露其端。近則規模較大之報館,均已設有銅版部,圖畫常能與有關之新聞同時披露,已於時間上爭先後,乃可喜之現象也。 銅版部之設備,最要者為照相房與暗室。其用具則有照相架、鋸床、鑽床、刨床等。照相架每具約四百元,自製者僅百五十元左右,但對光常不甚準確。鏡頭每枚自百五十元至三百五十元,銅版則有六十五線、八十五線、百線、百三十三線之分,價各不同。報紙質粗,宜用六十五線與八十五線;道林紙質細,宜用百線與百三十三線。如夜間製版,須用鎂燈,每盞約二百元。至在外間照相之六寸快鏡,合於報館用者,每具約二百元。由照相起至製成銅版止,其時間常需二小時半。 民國九年,《時報》創《圖畫周刊》,注意中外大事,印以道林紙,是為我國有現代畫報之始。近北京《晨報》亦發行《星期畫報》,注意時事與藝術,皆取材嚴謹,足以引起國民之美感。吾意畫報之精彩,第一在印刷清晰,圖畫則必取生動者。一片之優點何在,須能表而出之。至材料之時時變易,排列之參差有致,又其次焉者也。 圖畫之色澤濃淡不分者,如地圖表解之類,可制鋅版,凡善制銅版者必優為之。近來各報館銅版部,有以代制銅版鋅版為業者,其收入亦頗豐,藉以減輕銅版部之支出。惟本報上之圖畫反不多見,捨本逐末,則未免有失設部之意耳。 新聞照相,在取得一事之要點,與普通照相之專供紀念者不同。歐美報館,均有照相隊,其搜羅材料之能力,常與記者並駕齊驅。我國報館,今尚未知養成此種專材,故多與照相館合作。 歐美以供給照相於報館為業者,其規模極大。蓋各報莫不重視圖畫,其需要至廣也。數年前,北京曾有人組織「中央寫真通信社」,每月平均送稿八次,每月取費十元,其材料頗合報紙之用。惜各報多無銅版部之組織,訂購者不過數家,故未能持久。近上海亦有人擬組「攝影通信社」,但以費絀,至今尚未送稿。茲錄其章程如下,以供參考: 上海「攝影通訊社」章程 本社專事攝製時事、裝飾、風景、風俗、藝術(音樂、舞蹈、繪畫、雕刻、舞台劇、電影劇)以及種種影片,以便本外埠各報及各雜誌之採取。 本社因採取材料手續繁簡之關係,故於每一攝成之影片上加以等級,並定相當之價格如下(見下頁表)。 影片業經選定,即須將款付足。 影片如已選定,及經付款手續後,不得掉換及退還。 關於時事之照片,本社有以同一稿件分送各報者,惟能切實擔保其形式上之不同(如因瞬息間攝成而無重攝機會者不在此例)。 按月特約者,本社每日下午六時以前將稿件送到,稿費每逢陽曆月底清算。 本社除上列辦法外,亦能受人特別約定,指攝任何事物,但除面訂手續費外,尚須收取材料及車資等費用(如在遠地,並須供給旅費)。 本社除攝影外,尚有各種附帶事業:甲、有關時事之諷刺畫及報頭插圖;乙、評論藝術及其他簡短而有興趣之文字。 本章程有未盡善處,得隨時修正之。 第十一節 華僑報紙 外人之經商我國者,凡聚居之處,莫不有報紙,淺言之,可以互通聲氣研究商情,法至善,利至溥也。華人之僑居於國外者,其數近千萬[1] ,則其所發行之報紙,殊有可述之價值也。 華僑以英荷二屬為最多,故有報紙亦較早。[2] 如新加坡之《叻報》,八打威之《華鐸報》,其著者也。各報銷數多者二千份,少者數百紙,然其中亦有以獲利聞者,則兼營印刷之故也。 華僑報紙之言論,大率在前清分為維新與革命二派。光復後,維新、革命,均失其標幟,色彩漸淡。未幾洪憲事起,乃又分為擁袁與倒袁二派。袁死,擁袁者轉而擁陳炯明,倒袁者轉而擁孫中山,互相攻擊,今猶未已。其他則模稜兩可,無一定之宗旨也。 華僑報紙之難於發展其故有四:(一)華僑教育未興,生長其地者,且不識華文,故社會程度甚幼稚,非特閱報者少,即覓一有價值之新聞亦不易也;(二)編輯人才缺乏,大率執筆者,在南洋方面多系政客,美日方面多系學生,此輩來去無常,報館內部,遂時有更變;(三)某些報人成見甚深,視報紙為黨爭之工具,互相攻訐,置華人生活之苦痛於不顧;(四)前清時,華僑報紙,可自由發抒意見,今外人見中國民氣之蓬勃,華僑知識之增進,乃摧殘不遺餘力。總之華僑無遠大之眼光,以報紙為對外之利器。我國果注意僑務,莫妙於由國內實業教育兩界中人,赴華僑聚居之處,創辦日報,導華僑在商業上,與外人相競爭。政府若能創辦此種報紙,亦足聯絡祖國與華僑之感情,於華僑事業之發展上,實至有關係也。 注釋 [1]據民國十五年四月三日《時報》載,駐外各領事報告僑民數目,約九百六十三萬四千人。計香港四十四萬四千六百四十四人,緬甸十三萬人,坎拿大一萬二千人,荷領印度一百八十三萬五千人,西伯利亞二萬五千人,俄國七萬一千零二十一人,澳洲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二人,美國十五萬人,菲列濱四萬二千人,馬來半島九萬三千人,爪哇二萬七千人,法領印度一百零三萬人,秘魯四萬人,朝鮮一萬人,喜浪島三千五百人,法領不拉紀魯二千人,美領愛姆一百五十萬人,其他各國屬地共十四萬三千人。 [2]舊金山華僑,於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發行周報,石印,是為華僑報紙之最早者,惜不知其名。(見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申報》) 第十二節 通信社 因報紙上新聞材料之需要殷繁,而有通信社。又因世界報紙之發達,而通信社遂成大規模之營利事業,二者蓋相互為用者也。自今日之國際眼光觀之,報紙之銷路常為文字及地域所限,若通信社之消息,則常能間接遍及各國。故通信社之勢力,駸駸乎駕報館而上之。此各國政府所以不惜歲糜巨帑,從事於此,為外交上之利器也。 我國人自辦之通信社,起源於北京,即民國五年七月,邵振青所創之新聞編譯社是也。今據中外報章類纂社所調查,全國共有通信社一百五十五家,北京最多,武漢次之。自其數目上言,誠不為少,但實際設備甚簡,只為一黨一派而宣傳其消息,至不為國內報紙所信任,對外更無論矣。其中惟胡霖(政之)所主持之國聞通信社,內部較有組織,現方於京、津、滬、漢各埠試發電報,則四年來努力之結果也。 宣統二年,全國報界俱進會議決設立通信社,先從北京、上海、東三省、蒙古、西藏、新疆及歐美入手以次推及內地。[1] 民國九年,全國報界聯合會又議決組織國際通信社,選派富有學識經驗之員,分赴歐美重要都會,協同該處留學生,將國際情勢,探訪調查,緩用郵告,急以電達。[2] 所見甚遠,惜均未實行。外人所設之通信社,其為本國宣傳,夫人而知之。然我國報紙以經濟拮据,不得不用,所謂飲鴆而止渴也。歐戰以前,我國報紙之國外新聞,大率譯自外報。歐戰發生,始出資購買,與外報同日登載。然謂各報注意國外新聞乎,則又未必。平時則徒以充篇幅,有事則為人宣傳,似至今未覺悟也。路透電報社(The Reuter Telegraph Co.)為英人之機關,供給我國報紙以國外及太平洋之消息,而於英國事為最詳。其取費以報館大小為等差,每月由五元至一百七十五元。外人通信社中之翹楚也。次為東方通信社,為日本政府之機關;電報通信社,為日本政黨之機關。供給日本消息,而於我國北方事為特詳,其取費甚廉。次則蘇聯通信社為俄政府之機關,中美通信社為美人之機關。此外,如上海顧家宅無線電台,膠東無線電台,可接收法德二國所發之半官消息,而間接供給於各報。近美國聯合通信社(The United Press)已由無線電供給各西報以該國之消息,我國報紙時有譯載,但以取費甚昂,尚未購用。 外人通信社勢力之龐大既如此,華人通信社勢力之薄弱又如彼。當此進退維谷之際,吾意較有力之報館,應有自助之法。其法維何?即由報館合組通信社是。[3] 美國有合眾通信社(The Associated Press)者,為各重要報館所合組。每一報館為一社員,相互的為新聞之搜集與交換,其經費因力量之大小而分任之,與普通新聞社之以新聞而營利者大異。今則倫敦、巴黎、柏林、羅馬、東京、北京、維也納各大都會,均有其分社,消息靈通,勢力雄厚,是我國報界所可效法者也。 至國際間交換新聞,非有大規模之組織不可。且必須於國內有鞏固之基礎與信用,而後始可向外發展,得對方之尊重。如英之路透、法之哈瓦斯(Havas)、德之華夫(Wolff)、意之司丹法(Stefam)、澳之考比潤(Corburean)、日本之聯合、美之合眾,其所以能占世界一部分勢力者,豈一朝一夕之故哉! 注釋 [1]報界俱進會組織通信社之提案:「報館記事,貴乎詳、確、捷。今日吾國訪員程度之卑劣,無可為諱。報館以採訪之責付諸數輩,往往一事發生,報館反為訪員所利用,顛倒是非,無所不至。試問各報新聞,能否適合乎詳、確、捷三字?吾恐同業諸君,亦不自以為滿意,而虛耗訪薪,猶其餘事。同人等以為俱進會者,全國公共團體,急宜乘此時機,附設一通信機關,互相通信,先試行於南北繁盛都會及商埠,俟辦有成效,逐漸推行,俾各報館得以少數之代價,得至確之新聞,以資補助而促進步。是否有當,應請公決。」 [2]全國報界聯合會通過之組織國際通信社案:「國際情勢,瞬息萬變,外交樞機,尤貴神速。苟應付之術少疏,斯禍患之來無已。千鈞一髮,稍縱即逝。報紙為輿論代表,對於政府各種政策,皆有監督批評指導之責。言論必本諸記載,判斷必根於事實。真偽既殊,是非自別。是以採訪不厭其周詳,調查務求其真確,良以立言之當否,影響於國家前途之安危者,至重且大也。吾國報紙,歐美情勢及外交消息,類皆取材外電,彼多為己國之利害計,含有宣傳煽惑之作用,故常有顛倒是非變亂真偽之舉。抄載稍一不慎,鮮不墮其術中。而各國通信社在吾國中者,其數又多,各本其主旨,任意散布,指鹿為馬,入主出奴,混淆龐雜,取信無從。報紙之論評,既難期中鵠;閱者之從違,自旁皇莫定。將欲矯除此弊,使對外之言論趨於一致,非自行創立一通信社,探報各國情形不可。惟茲事體非因循敷衍所能奏功,亦非一手一足所能為力。必合群策眾思,共同籌謀,始克有成。最近雖留法學生有巴黎通信社之設,然資力微弱,難稱完美。鄙意擬由全國報界聯合會醵集基金,組織一國際通信社,選派富有學識經驗之員,分赴歐美重要都會,協同該處留學生,將國際情形探訪調查,緩用郵告,急以電達,俾對外言論,有所遵循,不至為外電所左右。是否有當,統俟公決。」 [3]國聞通信社緣起及簡章:新聞紙者國民之喉舌,社會之縮影也。無論何國,欲覘其群眾之意志,與社會之現象,胥可於其新聞紙中得之。中國之有報已有年矣。顧其規模與勢力,恆不能與歐美日本諸國之報比擬。除通都大邑間有報紙足以代表一部分輿論外,即其他省會商埠亦往往不能求一比較完善之報。此誠國民之羞也。閒嘗思之,輿論之發生,根於事實之判斷。而事實之判斷,則繫於報館之探報。因採訪之不周,或來虛偽之記載,視聽既淆,判斷易誤。輿論之根據已不確實,其不足以表現國民之真正意志,蓋無待論。各國報館,內部有完善之組織,外部有得力之訪員,更有通信社搜集材料為之分勞。其消息靈確,輿論健全,實由於此。中國則因報界組織不完全之故,報道歧出,真相難明。同在一國,而南北之精神隔絕。同在一地,而甲乙所傳各別。吾人慾謀新聞事業之改進,舍革新通信機關殆無他道。同人創立茲社,志趣在此。將欲本積年之經驗,訪真確之消息,以社會服務之微忱,助海內同志之宏業。創設之始,規模雖簡,而發展之途,則期懷頗遠。尚乞明達,賜予扶持。謹具簡章,即希公鑒: 第一條本社以探訪各地各界確實消息,匯集發表,以供新聞界之採擇為主旨。 第二條本社報告,以事實為主,不加議論。 第三條本社職員如下: 第四條本社總社設於上海。分社設於北京、天津、奉天、漢口、長沙、重慶、廣州、貴陽等處。 第五條本社於總支社均特約得力通信員。關於各種新聞,隨時以專電快信,為詳確靈敏之報告。 第六條本社除於各外國陸續聘任專員通信外,凡各國報紙有重要消息,仍隨時譯述,以供報界參考。 第七條本社通信,在上海每日發刊兩次,外埠每日發刊一次。 第八條本社通信價目如下: 一、私人訂閱 每月四元; 二、本埠各報訂閱 每月六元; 三、外埠各報訂閱 每月八元; 四、外埠快郵訂閱 每月十元。 第九條本社社員均系新聞界積有經驗之士,願任外埠各報館特別通信職務。無論函電,均可擔任。其報酬應另行函訂。 第十條本簡章 於本社成立之日實行之。未盡事宜,隨時酌議增補。 第十三節 報業教育 報業教育,在歐美亦甚新,矧在我國,其幼稚固不待言也。 歐美名記者,往昔僉謂報館為最佳之報學院,實用方法,恐難於教室內教授。故報業教育初興之時,頗遭報界之輕視。然自此種人材加入報界之後,覺成績優良,遠過於未受專門訓練者,於是報界之懷疑始去,而樂與教育界攜手。世間有一顛撲不破之公例,即學問絕無害於經驗,而有助於經驗也。 記者之職責至重,而社會之希望於記者亦甚高。然執今之報界中人,而詢其因何而為記者,如何而後成良好之記者,恐能作明了之答覆者,千百之十一耳。故由道德上理想上以造就報業人材,則報館不如學校;學問與經驗,兩不宜偏廢也。 抑尤有進者,報業職業也[1] ;一論、一評、一紀事,須對讀者負責任,非有素養者,曷足以語此?譬之醫之處方,可以活人,亦可以殺人。往昔私相傳授,惟重經驗;今則非大學生不得肄習,非有卒業證書,不得為人治病。此無他,慎重人命而已。歐美名記者,固有出身於報館者,然此種人不數數見,豈足以應報界之需?故報業之必須有教育,即使有志於此者,於未入報界之先,予以專門之訓練,及關於政治學、心理學、社會學上之高級知識,乃尊重職業之意,豈有他哉? 報學之有人研究,不自今日始。然研究報學之熱度,則在歐戰後始高。如美國歌倫比亞(Columbia)、威斯康新(Wisconsin)等大學,夙為研究報學之最高學府,而歐戰以後研究最力者,則德國是也。 歐戰或謂之宣傳戰,或謂之報紙戰,蓋大戰之勃發,對於報紙方面最先注意者,英國是也。在英國,以稱為報王之北岩爵士(Lord Northcliffe)為宣傳之領袖。其下有宣傳最力之二大通信社:一為英國之路透(Reuter),一為法國之哈瓦斯(Havas),此專對外宣傳者也。若對於國內之宣傳,則為北岩所有之《倫敦時報》(Times)與《每日郵報》(Daily Mail)等。德國睹此情形,為之驚愕異常。但德國之大陸電報通信社及其所屬之宮廷派保守派同人,對於報學素未容心;雖報紙之利用,為鐵血宰相畢士麥(Bismark)所深悉而曾行之,但終不知愛好與尊重。故報紙之進步,當然為之阻礙。迨歐戰勃發,英法二國利用二大通信社,巧為對外宣傳,至是而大陸亦踵行之,然已落後一步矣。蓋英國有海底電線,長四十五萬開羅,而德國僅有三萬五千開羅。且通信社之內部組織,亦優劣迥殊。號稱報王之北岩又聚精會神以赴之,德人視之,實有遜色。故宣傳政策,謂由歐戰而開一新紀元也無不可。 德人既於歐戰中得宣傳失敗之經驗,故革命之際,同時知研究報學之價值。對於報學有興味者,始有研究報學之組織。其後各大學均添設報學科。今柏林諸大學之報學科,又比較更為完美,且有報學專門學校。加之法科、文科、商科各分科大學內均將報學列為必修科,其意即社會之任何方面,對於報學應有正當之理解,然後對於社會之發達方有正當之引導也。 近年我國留學歐美之對報紙有研究者,日有歸國;同時歐美之名記者,又多來我國考察,足跡所至,必有關於報紙之演講及種種討論;而報館因營業上之發展,亦漸有改良之傾向,於是報學之在我國,遂引起興味而下一種子。 民國元年全國報界俱進會曾提議設立新聞學校,是為我國知有報業教育之始。[2] 民國九年,全國報界聯合會已進一步,議決新聞大學組織大綱。[3] 惜兩會均因不久瓦解,未能見諸實行。民國七年,國立北京大學學生,得學校當局之贊助,設立新聞學研究會,是為報業教育之發端。民國九年,上海聖約翰大學於文科中,設立報學系。民國十年,廈門大學成立,列報學於所設八科之一。民國十二年北京平民大學,民國十三年北京國際大學與燕京大學,民國十四年上海南方大學等,又先後設立報學系。最近上海光華大學與國民大學成立,亦有報學課程。至是,報學乃在教育上占一位置,誠可喜之現象也。 國立北京大學之有報學課程,已五六年於茲,為政治系四年級選修課之一。然該校學生之有報學興味者不少,故最近選修是科者,竟達七十人,文科法科均有之。每周授課二小時,教授為徐寶璜。去年曾新編講義,但未幾即改用其所著之《新聞學》以為課本。參考書指定為Harrington and Trankenbery著之《新聞學要義》(Essentials in Journalism);Given著之《報紙的構成》(The Making of a Newspaper);邵振青著之《新聞學總論》等。前曾發行《新聞周刊》,對於一周之新聞,為系統之紀載,下公允之評論,為中國唯一傳播新聞學識之報紙。 上海聖約翰大學,於民國九年,由教授卜惠廉(W.A.S.Pott)在教務會議中提議設立報學系,附於普通文科,請《密勒氏評論報》主筆畢德生(D.D.Patterson)兼任其事。故授課均在晚間。《約大周刊》(英文)亦於此時發行,編輯者即為報學系中人。一時選讀者達四五十人。校長見學生對報學至有興味,乃函告美國董事部,添聘報學教授一人。民國十三年,得武道(M.E.Votau)來華主任教務,於是報學課程漸多,每學期選讀者,均約五六十人。以教授人數太少,未設專科。故畢業者,仍給以文科學士學位。 廈門大學成立於民國十年,為華僑陳嘉庚所創辦,內設八科,報學其一也。斯時草創伊始,教授缺乏,學生只一人而已。課程與文科同,徒有其名。翌年夏,江浙學生負笈前往者漸多,入報學科者增至六人。惟學校當局重視理科,而漠視其他;報學科學生乃組織同學會,內則要求學校當局聘請主任,添設課程,購買圖書,與印刷機器;外則介紹同志,加入此科。民國十一年冬,學校因聘孫貴定為報學科主任。孫於報學頗有心得,銳意經營,報學科遂日有起色。不意民國十二年,發生反對校長風潮,教授九人與全體學生,宣言離校,赴滬創設大夏大學。於是幼稚之廈大報學科,遂成曇花一現。 北京平民大學創辦之初,即規定設立報學系。民國十二年,第一屆預科畢業,該系即正式成立。今共有三級,學生計男百〇五人,女八人。聘北大報學教授徐寶璜為主任,北京國聞通信社長吳天生,《京報》社長邵飄萍等為教授。有自編講義者,有口授而令學生筆記者。學生課外組織,有新聞學研究會,有時亦至報館實習。其所發行之新聞學系級刊,每半月出版一次,為報學界罕有之出版物。[4] 北京燕京大學,於民國十三年設立報學系,分為兩級。最初僅有學生九人,內有女子一人,專習者只二三人,亦有僅選讀課程之一二種者。然無論專習或選習,均須三年或四年級生。斯系聘布立登(Roswell S.Brittan)為主任,藍序(Veanon Nash)等為教授。燕京通訊社(Yenching News Service)為該系師生所合組,隨時採集新聞,供給北京、天津、上海、漢口、香港、東京、紐約報紙十餘家。始僅出英文稿件,今又增出中文,均酌取稿費。該系本擬自出報紙,因經濟關係,尚未實行。但《燕大周刊》之新聞副刊,已歸該系編輯。該系學生有在《北京導報》(Peking Leader)及其他報館服務者,或為長期,或僅充暑期訪員。 北京民國大學,於民國十三年設立報學系。惟現仍系預科,俟預科畢業,始可正式開課。 上海南方大學,於民國十四年春,延《申報》協理汪英賓為主任,設立報學系及報學專修科。必修之學科凡三:報學原理及廣告原理,由汪自授,訪事學由《時報》編輯戈公振任之。專讀者,報學系十八人,內有女子一人,專修科五人,選讀者八十餘人,內有女子一人。課外則組織南大通訊社,學生分日出外採集新聞,供給本埠各報館之用,不取費。暑假中發生復辟風潮,報學系亦遂渙散。今雖尚存其名,然主持已非舊人矣。[5] 上海光華大學,為上海聖約翰大學反對校長之師生所組織,學程中仍有報學一課,延汪英賓為教授。選讀者六十餘人,文科學生居多。廣告學選讀者二十餘人,商科學生居多。 上海國民大學,為上海南方大學反對校長之師生所組織,設科一仍其舊。報學系延戈公振講中國報學史,《商報》編輯潘公展講編輯法,《時事新報》總編輯潘公弼講報館管理,《商報》總編輯陳布雷講社論編寫。該系學生曾聯合光華大夏二大學報學學生,合組上海報學社,內則提倡讀書,外則參觀報館。學生之課作,有登載各報者,亦有兼任報館訪員者。專讀者六人,選讀者三十餘人。 注釋 [1]威廉氏(W.Williams)之報業定義云:「新聞家者,主紀錄,辨申訴,買賣新聞,判斷詞訟,保障民權,任指導又任解釋疑議者也。若專紀錄,則成鈔胥;專買賣,則成裨販矣。嚴格論之報業者,非營業也,職業也,職業之為解釋疑義者也。」(Practice of Journalism) [2]報界俱進會組織報業學堂之提案:「吾國報業之不發達,豈無故耶?其最大原因,則在無專門之人材。夫一國之中,所賴灌輸文化,啟牖知識、陶鑄人才,其功不在教育下者,厥惟報業。乃不先養專才,欲起而與世界報業相抗衡,烏乎得?且報業之範圍,固不僅在言論,凡交通、調查諸大端,悉包舉於內,而為一國一社會之大機關。任大責重,豈能率爾操觚?吾國報業,方諸先進國,其幼稚殊不可諱。一訪事,一編輯,一廣告之布置,一發行之方法,在先進國均有良法寓其間,以博社會之歡迎,以故有報業學堂之設。不寧惟是,且有專家日求改良,以濟其後焉。吾國報業,既未得根本上之根本籌畫,欲求改良,果有何道?土廣民廣,既甲於世界,若就人口及地面為標準,以設報館(先進國報館取屬人主義,滿若干人口,應設報館一,取屬地主義者,有若干地面,應設報館一),則尚邈乎其遠。通埠雖稍有建設,而勢尚式微。今後若謀進步,擴張之數,正未可量。而能勝此重負,幾何不先有以養育之?僅此寥寥有數人才,流貫交通有數之地點,其有補於國家社會之處,固屬有限。即對於各本業專學之前途,究如何以有操勝之權,亦未能必也。某也目光所及,擬於根本上改良,爰公同提議組織報業學堂,敬候公決。」 [3]全國報界聯合會所議決之新聞大學組織大綱: 第一條新聞大學之宗旨:(一)造就新聞專門人材,(二)促進全國新聞業之發達,(三)補助國際輿論,(四)輸入新文化。 第二條新聞大學之成立,由全國報界聯合會選舉委員五人,擇定國內相當之大學籌備組織之。 第三條新聞大學設立於擇定大學內,即名為某大學之新聞大學科。 第四條新聞大學之經費,由擇定大學與本會兩方合併籌足固定基本金三十萬元,存儲生息,以作常年經費之用;以後視發達之程度,逐漸推廣。 第五條新聞學主要學科,由大學教授會定之。 第六條新聞大學應附設函授科,周行科,使國內現在從事新聞事業及一般有志入學而不得者,皆得受大學同等之教育,並促進社會之文化。 第七條新聞大學審經濟之狀況,應聘請國際著有名望得各國輿論信用之新聞學大家主持教授。 第八條謀新聞大學之發達起見;得設定各種名譽職,授與各方之熱心援助本大學者。 第九條本大學學員之收錄,由籌備員與擇定之大學協定之。 第十條本大綱一切應行修改,或未盡事宜,均由籌備員與擇定大學兩方協議定之。 [4]平民大學新聞學系分年課程表: 第一學年共計十二種科目授課時間二十三小時 一、新聞學概論(2);二、速記術(1);三、經濟學(3);四、政治學(2);五、文學概論(2);六、哲學概論(2);七、民法概要(2);八、中國文學研究(2);九、英文(讀報)(2);十、日文(讀本文法)(2);十一、憲法(2);十二、文字學(1)。 第二學年共計十二種科目授課時間二十三小時 一、新聞採集法(1);二、新聞編述法(1);三、廣告學(2);四、社會學(2);五、照相製版術(1);六、財政學(3);七、中國近代政治外交史(2);八、平時國際公法(2);九、統計學(2);十、中國文學研究(2);十一、英文(讀報)(2);十二、日文(讀報)(2);十三、文字學(1)。 第三學年共計十一種科目授課時間二十小時 一、新聞經營法(1);二、新聞評論法(1);三、采編實習(2);四、評論實習(2);五、時事研究(2);六、現行法令綱要(2);七、戰時國際公法(2);八、中國近代財政史(2);九、現代金融論(2);十、近代小說(2);十一、英文(讀報)(2)。 第四學年共計十一種科目授課時間二十小時 一、新聞事業發達史(2);二、特別評論法(戲評書評)(1);三、出版法(1);四、采編實習(2);五、評論實習(2);六、群眾心理(2);七、時事研究(2);八、現代各國政治外交史(2);九、現代社會問題(2);十、近代戲劇(2);十一、英文(新聞學選讀)(2)。 [5]南方大學報學系及報學專修科規程: 目的報業,高尚之職業也。惟其感化人民思想及道德之重大無比,故亟宜訓練較善之新聞記者,以編較善之報章,而供公眾以較善之服務。報業之為職業也,舉凡記者、主筆、經理、圖解者、通信員、發行人、廣告員,凡用報章或定期刊以採集預備發行新聞於公眾者皆屬之。本科之唯一目的,為養成男女之有品學者,以此職業去服務公眾。 資格(一)本系生——凡具有入系之資格,即修畢大學本科二年學程者,遵照本系學程研究期得學位者皆屬之。(二)專修科生——凡具有入專修科之資格,即大學預科或高級中學畢業相當程度者,遵照本專修科學程研究期得畢業證書者皆屬之。(三)特別生——凡無入本系或專修科之資格,並不期得學位或畢業證書,而具下列資格一項者,皆得入本系或專修科為特別生:(甲)有一年編輯之經驗,或本性近相者;(乙)國文精通者;(丙)能直接聽記英文講義者。 學位與證書報學系生修完必修與選修各課,並滿八十學分而經畢業試驗及格時,授與報學士學位。報學專修科生修完必修與選修各課,並滿一百念學分,考試及格時,給與畢業證書。特別生選讀學程考試及格時,給與修業證書。 課程: 第十四節 圖書館與剪報室 記者縱極淵博,絕不能將古今大小事實,一一牢記於腦中,而消息之來常甚兀突而簡單,非加以引申,則讀者將莫名其所以然。故足備記者之遺忘,而增加消息之價值,則圖書館與剪報室尚已。 圖書館,國內多有之,關於圖書館組織之書籍亦不少,予不復論。剪報室則未之前聞,茲轉錄予在《東方雜誌》所發表《剪報室之研究》一文,以資有志者之仿行。近北京有中外報章類纂社之發起,《時報》有刊行索引之舉,方法雖異,而其為用則一也。 報館剪報室之研究 剪報雲者,即將一人或一事之新聞之散見於各報者,剪取而匯聚之,整理之事也。世事綦繁,千變萬化,忽有一事之發生,一人之出處,足以引起社會之興味者,欲借記憶之力,則事多輒致遺忘。若欲翻檢舊籍,正如大海撈針,何從覓得,而新聞記者又安有如許工夫?有此剪報,早於平日預為儲蓄,則綱舉目張,一檢即得。其利之可言者,約有四端:一、可以省時間,二、可以得要領,三、可為新聞保存之便利,四、可為事物本原之考查。 歐美日本大報館均有剪報室之設備,其材料之豐富,視圖書館殊無遜色。請分言之: 美國美國報館之剪報室,以《世界報》為最大。室與圖書館並列,延十餘人事其事。門首張以銅網,非室員絕對不許入內。借閱材料,則由銅網上之窗口傳遞。其手續與圖書館同。剪取之材料,大率出於各種報紙、雜誌、小傳與片段之印刷品。每件必記其發行日期於其背面,且有兼記報紙名稱者,然後裝入一堅固之大封套內而保存焉。 剪報之整理,大別之為二部: 甲傳記部:關於個人或個人家族者。 乙雜部:關於其他者(文字之附有照片者,則照片亦並置封套中)。 傳記封套以a.b.c.為順序,排列架上,在一定距離以內,間以木板,以防封套傾側。此木板較封套略高,通稱為節板。每兩板之中,通稱為一節(one section)。每節板(section plate)之上,必書明右方所置封套之順序。如右方封套之順序為Staa-Stae,則節板所書應與之相同。再次一節,封套之順序為Staf-Stah,則節板之書法亦如之。 依此排列,檢閱頗便。每一節中必有一雜類封套,凡不能獨立之材料,皆入之。若某一人之材料不為一封套所容時,即可析而為二。 同姓之材料,如搜集日富,亦可另置一封套。如其姓為Stafford,則封套即書Stafford諸氏。 同姓之材料,如非常增加,則可以其名(Christian name)分析之,即以其名書於封套之上。惟此時應另立一節,節板之上,亦應書明Stafford A與Stafford B。某一人之材料,若收納日富,則以其事實之不同而分置於各封套中,如哈禮門(Harriman E.H.)者,美國之有名人物也,其材料至可別之如下列: 家庭、親眷、交遊、健康、運動、旅行、政見、演說、報紙上之談話,與羅斯福、與太平洋鐵路、與伊里諾中央鐵路、與芝加哥鐵路、與紐約中央鐵路、與大北保險公司鐵路、鐵路以外之商業、與內地商業之關係,鐵路以外實業之收入,保險投資之證據,Alaska長途旅行,Harriman之不正行為,Harriman之夫人,《世界報》論說照相雜類(Harriman系之利害)。 由此觀之,僅Harriman E.H.一人,已需封套二十餘枚。推而至於威爾遜、哈定、羅斯福諸氏,則其量當更夥矣。 以上關於傳記部剪報之整理,可再概括說明如下: 甲、一人之材料適可置一封套。 乙、一人之材料日多,可分置二封套至數十封套。 丙、數人之材料適可置一封套。 丁、數人之材料日多,可分置二封套或二封套以上。 今請進而言雜部剪報。 雜部剪報,析為三十餘類(division),每類又因材料之多寡,而析為若干節,每節更因題目(subject)之異而析為若干封套焉。 《世界報》之分類如下: 1雜類(報紙葬儀),2宗教(婦人),3社交(運動及娛樂),4總會(club及會),5犯罪,6裁判(刑罰慈善),7動物,8教育,9學藝(文藝科學),10醫學,11公共事業,12紐約市,13紐約州,14其他各州,15歐洲,16亞洲,17其他諸國,18人種及蠻人(水陸),19災害,20政治,21政府,22國際關係,23海軍,24遊艇,25船,26鐵路(鐵路雜類),27市街鐵路及其他交通,28勞動,29公司,30商業。 第一類之材料,乃不能置入其他各類者。依abc之順序,分為二十四節。如兒童、電氣、大富翁,均自成一節,因其材料較多也。新聞及葬儀則分為紐約報紙、報紙雜類、死亡、葬儀四節,而排列於第一類之最後。 第五類以犯罪之材料為主體。 第六類專取審判之材料。 第十八類之材料,以人類為主體。如關於中國日本者,第十六類固有之,而移民問題、黃禍問題,則屬於第十八類也。每類常分為若干節,茲舉例以說明之。 第二十八類勞動:1罷工,2團體,3工資,4雜類,5農業與畜牧,6林業與田畝,7煤炭,8銅,9金,10鐵及鋼,11錫,12礦業,13動物生產,14土地出產,15飲料出品,16發明,17爆發品,18工場出品雜類。 第二十二類國際關係(陸軍):1英美關係,2對外關係(雜類),3全美問題,4外交官,5條約,6稅則,7互惠條約,8白林海,9漁業,10歐洲事件,11國際雜事,12國防,13美國陸軍,14美西戰爭,15軍械及彈藥,16陸軍(雜類)。 第三十類商業:1商業,2紐約旅館,3各地旅館,4保險,5交易所,6銀行(某銀行),7銀行(紐約),8銀行(雜類),9銀,10投機,11財政,12失敗,13電話電報公司,14電報電話(雜類),15印刷。 每類之材料多,則分節以儲之;每節之材料多,則分封套以儲之。其整理之法,固與傳記部同也。 又如第二十九類公司中之美孚煤油公司(Standard Oil Co.),亦美國之有名公司也,其材料之多,乃獨占一節。因題目之異,乃分置封套如下: 紐約百老匯路二十六號該公司辦公處、營業方法、煤油以外營業之收入、分紅、股票收入、雇員罷工、火災爆發、海外收入、海外輸出、各種團體之調查、國內商業分店之調查、煤油管之分布、政治對於律師之規定、煤油價、組織、密蘇里州(Missouri)之訴訟及調查、俄亥俄州(Ohio)之訴訟及調查、密士失必州(Mississippi)之訴訟及調查、美政府之訴訟及調查、高等法庭之判決(雜類)。 《世界報》之剪報室,其內容大概如此。每封套之內,於材料之外,又附以紅色及黃色硬紙(card)各一。黃色之一紙,正反印有若干橫線,遇該封套須借出時,則取出此紙,書明借閱日期及借閱者姓名,而置於該封套之原址。紅色之一紙,則印有文字如下:記者注意:取用此剪報之時,不可不細加辨擇。蓋錯誤與虛偽,或在其中,且當時受人非難者,或現已消滅也。下筆之時,若有未盡信之理,須研究之。今之受人稱譽者,即便曩昔偶有不善,如無正當之理由,決勿形之於筆端。總之,在公平與正確而已。 《世界報》之利用剪報,平均每日五十封。換言之,即《世界報》所載之論說與記事,乃參考此種材料而成。該報之能揚芬宇宙,占報界之上游者,蓋努力二十五年之結果,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此外剪報室之規模宏大者,當推歌倫比亞大學之新聞科。該室占圖書館地位三分之一,其整理系從杜威氏法則(Davy’s system),此為一般藏書家所熟知,予不贅述。 德國德國報館之編輯員,人各一室,各人所需之參考材料,亦各置之己之室內,無剪報室之設備也。 來比錫(Leipzig)大學及門占(Muenchen)大學之新聞研究所,其所採用之整理法,並不以實用為目的,故不足供新聞家之參考。 法國法國報館之內容,一部分與德國同,但多數於圖書室內設有剪報部,以供館員之參考。巴黎報館,以《晨報》為最大。其所用之方法,與剪報異,乃一種索引也。自該報第一號起,直至今日,以硬紙每日紀其內容而整理之;以與剪報較,自覺範圍狹隘耳。 《晨報》之整理法,可分為二部:甲、記事部;乙、照片部。記事以人名、地名、雜類為別,各書於一硬紙上,而附以簡單之說明,再以abc之順序排列之,檢閱頗便。如紀載人名之紙片,則人名書於頂端,俾顯而易見;次為說明,字較小;再次則為該報登載此人之號數、頁數與欄數。 照片部,則有兩種索引:一為abc,一為年月日。abc之索引,夫人而知之。若年月日之索引,則用之者甚鮮。蓋有許多照片,外觀似無大差異,而當登載之時,必另有一原因,為期日久,將不知以何種題目而保存。《晨報》之復以年月日為索引者,職是故耳。 《晨報》於保存照片外,且保存紙版,以供臨時之需求。 英國英國報館之剪報整理法,因頗自矜秘,外間甚難得其真相。 日本日本報館視剪報與收藏圖書照相併重,名曰「切拔」,並已有兼以此為營業者,名曰切拔通信社,其制度與歐美同,受定閱此項切拔之預囑。譬如關於礦業者,即每期以此礦業之新聞切拔寄與定閱者,其於他業亦然,人咸稱便。蓋以報紙浩如煙海,安得舉全國報紙而一一讀之?有此切拔通信,則僅就我所欲讀者讀之可矣。 結論: 我國報館,以限於經濟,微特無剪報室,即圖書室亦無之。設有之,則圖書亦寥寥可數,不足供參考之用也。剪報之法,簡而易行。以我國出版界之沉滯,與專門著述之缺乏,欲求事實上之便利,則剪報室之設置,以轉急於圖書館。我國人對於新聞無興味,對於國外之新聞尤甚。則一事之突然而起,雖報紙累日聯篇以載之,而閱者常不知其原因之所在。是皆平日無預備,臨時無參考之故也。 日本名記者本山有言:「新聞貴新鮮,有如蔬菜魚肉之不可陳腐,而儲蓄御冬之計,亦不可不為之綢繆。」吾國報館,有起而行之者乎?跂予望之! 民國十四年度《時報》索引緒言 報紙之功用,非只傳遞消息而已。舉凡世界大事,人群進化,科學發明,文藝著述,莫不統見於是,洵一活頁之歷史也。報紙之取材,除供人逐日瀏覽之外,亦極有參考之價值。試詳言之: (一)供給最近之消息與最新之學說。凡科學工藝有所發明,朝夕間即可披露,較書本雜誌,尤為迅速。故研究學術者,欲得最新學理與發明,非參考報紙不可。 (二)報紙所載之材料,有因範圍極小,為書本雜誌所未及者,或因篇幅有限,不能撰成專書者,往往在報上發表。如名人之演講,發明家之口述等,均極有參考之價值。 (三)報紙逐日出版,內容極為複雜。其中雖多一時一地之事,但紀載一事,其起因結果,無不詳為采討。苟匯而存之,於歷史上極有參考之價值。 (四)所載事項,每探取各方面之意見及各地方之消息,逐一披露。較書本雜誌,似少偏倚。 由此可見報紙與吾人學術思想之關係,及其參考之價值。惟閱者閱後,每多隨手棄去,良可惜也。故近來各圖書館各機關及各科學者,莫不有報紙之貯藏,以備異日之參考。但報載內容,異常複雜。若欲查考一事,非憶及其年月日期不可。苟代遠年湮,忘其時日,即失其效用。如欲逐一檢查,則虛耗時間,豈可勝算?欲求補救之法,故有日報索引之編輯。如美國之New York Times Index, New York Times;In dex to Dates of Current Events, Bonker;Information Annual, N.Y.Cumula tive Digest Corp,英國之London Times Official Index,德國之Halb monatliches Verzeichnis,將報中重大事件,分類羅列,而系以月日,編成索引。考其利益,厥有五端: (一)將一年中重大事件,分目羅列,一目了然。既便檢查,且可節省時間。 (二)凡事不必記其年月,只須依類檢查,一索即得。 (三)保存報紙,原欲便於檢查,如無索引,則檢查困難,即失其效用。 (四)報紙敘事,或斷或續,或散見數處,或綿延數月,今有索引,可以依類歸列,前後互見,既有系統,復便檢查。 (五)各事分類編列,每題之下,載明月日。即不參閱原文,亦可知各事之起訖,及其關係。 我國刊行報紙,垂數十年,但未聞有索引之舉。本報有見及此,爰將本年度之報紙,編為索引,以便閱者之檢查即向未收藏本報者,亦可因其日月,旁考其他各報,如於學術上有所參考,須檢閱原文者,則本報所藏原文,亦可公諸同好。如因事不能到館檢閱原文者,本館亦可代為抄錄,務使報載各件,均足為我國學者參考之助,以求學術上之進步。是則本報之微意也。 凡例 (一)本索引,自民國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凡下列各件,均分類編入: 1.凡關於全世界或全國之事件; 2.凡關於地方之事,而為全國或全世界所注意者; 3.凡關於科學之發明,研究之報告及重要問題之討論; 4.凡關於各地方各種學術工商業之調查報告; 5.凡關於地方之事而為全國或全世界所注意者,名人之演講及著述,要人之歷史及傳記; 6.凡篇幅較長,敘事較有系統,而有參考之價值者; 7.凡關於各項重要統計; 8.其他重要事項。 (三)凡關於下列事項概從略: 1.凡例行各件,如火車時刻表、物價單、審判報告等; 2.凡廣告啟事、徵求聲明等; 3.凡短篇文字,如時評、雜纂及地方新聞等; 4.凡無關重要之電報、通電、命令、雜訊等; 5.凡局部暫時之事,無參考之價值者。 (四)本索引分類,系仿杜定友著之《圖書分類法》,分類而略加增刪,以應實用。 (五)每事列為一條,每條之下,注有數目,以代表日月及張數。如十一、十五、四,即系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張。 (六)每類名之前,有號碼一枚,系用以指明各類之次序。如200為教育,300為政治等,以便閱者按號檢查。 (七)各類號碼不相連貫,以便以後有新材料之插入。 (八)凡同屬一類之事件,則依性質相近者,排列一處,庶便檢查。 (九)凡一事可以歸入二類,或二類以上者,則分隸各類,一一重見,以便互相引證。 (十)各條以事實為標題,如報中有同一事件,而標題各異者,則擇用其一,或另定題目,以歸一律。 (十一)本篇因時間上手續上之關係,只列分類索引一種,其餘如人名索引、類名索引、標題索引、地名索引及日期索引等,暫從略。 (十二)本索引,事屬創舉,疏漏在所不免,幸閱者諒之。 中外報章類纂社簡章: 第一條 本社廣集國內各埠及歐美名都報章,用科學的分類法,從事纂集,逐日剪貼於本社特製之紙片,成為類稿。俾各報所載,皆以類相從,有條不紊。雖歷時數年,俯拾即得。定名為中外報章類纂社。 第二條 本社貼報之紙片,大小一律,極便裝訂及保存。凡訂閱本社類稿者,無異收藏中外報章之全量,其消費可謂極廉。本社類稿曾經極精之分類,閱者就其需要,擇類訂閱,比之直接閱報,其時間之省,尤不可數計。 第三條 本社所用之分類法,綱目極繁,非簡章所能備舉。茲為訂閱者便利計。因「人」與「事」之別,區其類稿為二種: 甲種報章紀載之關於個人者。(說明一)此種類稿之訂閱者,不僅限於本人,凡社會有名之士,其親若友,或其敵黨,欲注意中外報章有關其人之紀事或評論,皆可委託本社徵集。 乙種報章紀載之關於某種事項者。(說明二)本社為引起閱者興味起見,閱者得就其欲研究之事項,自由命題。大者若政治經濟,其資料之廣與專書無異,本社必以其能力所及,詳分細目,明其系統。小者若政治中之某一事,經濟中之某一項,閱者亦得自訂範圍,委託本社,其範圍以內,若能分目,本社亦必善為分析,以便閱者。其尤小者,例如「瘋犬咬人」,此至細微之事,雖研究社會事業者或無暇注意及之,若有閱者欲徵集此類事實,稍積歲月,自可得一明確之觀念。若更加以統計,至少應知瘋犬咬人之事,每年何時發生最多,何地發生最多,被咬後之病態。究有幾種,其治法安出,其預防之法若何,此類知識為書卷所不載,最有益於人群。(說明三)本社剪貼報章,不復不遺。各報同紀一事,其內容相異者並存之,相同者不復存,藉以節閱者之消費。 第四條 本社類稿收費以件計,每件收費五分。其篇幅較長,分載報章數日始畢者,按日計件。 第五條 預訂本社類稿者,按問題之大小,收定金二元至十元,每月按照定價九折結算一次。若應繳之費,已過定金之半,應補足定金。停閱者若定金有餘,照數繳還。預繳定金百元者,七折收費,每年結算一次。 第六條 若有機關或個人訂閱本社類稿,其指定之範圍較大,或不欲預定何項問題,遇有重要事件發生,臨時囑本社送達,亦可照辦。其繳費方法另議之。 第七條 訂閱本社甲種類稿者,每月雖無資料,亦收檢閱費一元。 第八條 本社所出類稿,每類中中外報章皆備,若訂閱者不慣閱外國報章,亦可聲明除外。其須本社譯成送閱者,本社為優待閱者起見,僅收極低廉之譯費。 第九條 本社類稿遞送法分二種: 1.每月遞送每月月終由郵局遞送,其每類頁數較多者,由本社裝訂成冊,不另取資。如需掛號,郵費另加。 2.每日遞送本京逐日專差送達,每月收專差費一元,外埠逐日郵寄,郵費另加。 第十條 本社同人,極願為社會效力,其兼辦之事項如下: (一)代登各埠報章廣告,(二)代發表事項,(三)代更正事項,(四)徵集當代名人照片及其事跡,供各報之用,(五)受各報之委託,辦理髮電通信發行廣告事宜,(六)承辦中、英、法、德、俄、日、西班牙文件之擬稿及翻譯,(七)承辦英法俄德文文件打字,(八)代介紹鬻文。 第十五節 團體 光緒三十一年春,《時報》揭「宜創通國報館記者同盟會說」,謂有可祛之害三,有可興之利三。[1] 報界之知有團體,似自此始。宣統二年,南洋勸業會開幕,《時報》乃與《神州日報》發起,借各報記者聚集南京之便,成立中國報界俱進會,然以經費無出,不三年而瓦解。民國八年,南北和議開幕,由《七十二商報》及《新民國報》發起,借各報記者聚集上海之便,成立全國報界聯合會,然以受政界津貼,不三年而亦瓦解,至今無有繼起者。至各地之報館公會與記者公會,近雖次第設立,因各報宗旨不同,精神依然渙散也。 (一)中國報界俱進會 中國報界俱進會,由上海之《時報》《神州日報》發起,得上海之《申報》《中外日報》《輿論時事報》《天鐸報》,北京之《北京日報》《中國報》《帝國日報》《帝京新聞》《憲志日刊》《京津時報》《國民公報》,天津之《大公報》《北方日報》,奉天之《東三省日報》《大中公報》《微言報》《醒時白話報》,營口之《營商日報》,吉林之《自治日報》《長春公報》,哈爾濱之《濱江日報》,廣東之《時報》《又新報》《國事報》,香港之《商報》,南昌之《江西日日官報》《自治日報》,贛州之《又新日報》,漢口之《中西報》,杭州之《全浙公報》《浙江日報》《白話新報》,南京之《江寧實業雜誌》《勸業日報》,福州之《福建新聞報》,成都之《蜀報》,重慶之《廣益叢報》,貴陽之《西南日報》,蕪湖之《皖江日報》,汕頭之《中華新報》,無錫之《錫金日報》之贊同,各派代表,借參觀南洋勸業會之便,於宣統二年八月初一日,開成立會於南京,推郭定森君(寶書)為主席。宣統三年八月初一日,開第二次常會於北京,推朱洪君為主席。除章程外,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陳請郵傳部核減電費寄費案; (二)設立各地通信社案; (三)聯合設立造紙公司,並用中國紙印報案。 民國成立,該會於元年六月四日開特別大會於上海,新加入之報館,有上海之《民立報》《太平洋報》《民國新聞》《民強報》《愛國報》《民報》《大共和報》《黃報》,北京之《公民報》《天民報》《中央新聞》,揚州之《民聲報》,南昌之《晨鐘報》《民報》《商務日報》《豫章日報》,武昌之《武昌公報》《震旦民報》《國民新報》,吉林之《吉長日報》《新吉林報》,紹興之《越鐸報》,廣州之《震旦報》《平民報》,推朱葆康君(少屏)為主席。除章程稍有修正,並易名稱為中華民國報館俱進會外,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加入國際新聞協會案; (二)不認有報律案; (三)自辦造紙廠案; (四)設立新聞學校案; (五)設立通信社案; (六)設立廣告社案; (七)組織記者俱樂部案。 附章程: 第一條 本會由中國人自辦之報館組織而成。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群力、聯絡聲氣、督促報界之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 凡願入本會者,須由在會報館介紹,經幹事全體之公認。 第四條 在會各報館,除按照本會所定各類調查表式填注外,並須將經理人及編輯部各人姓名履歷,詳細開列,送交本會,有更易時並須通知。 第五條 每年八月開常會一次,其應行議決及商榷之事件如次: 一、關係全國報界共同利害問題; 二、須用本會全體名義執行之對外事件; 三、對於政治上外交上言論之範圍; 四、修改章程。 第六條 遇有緊急重要之問題,經二埠以上之報館發議,得開臨時會。 第七條 下列各埠,為本會輪開常會之地點,每年由事務所與各該地之通信處商定本年開會之期,一月前通知本會各報館。其臨時開會之地,以上海為限。 一、上海或南京; 二、北京或天津; 三、漢口; 四、東三省。 上列各地點,如有提議增改者,得於大會時公決之。 第八條 常會臨時會,在會各報館均須代表人到會,以便取決多數。其議權每報以一人為限。但以一人而代表二報館以上者,仍只以一權計算。非報界人,不得派為報界代表。 第九條 常會臨時開會時,各報館皆有提出議案之權,惟至遲須開會第一日交到本會。 第十條 本會執行常會臨時會議決事件,所有對外之公牘函電,一律由本會各報館全體列名,不用俱進會名義。 其列名之次序,除第六條所列事件應臨時酌議外,每年於常會時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事務所於上海,辦理會中一切事務,並於第七條所列各埠通信號,以期通信之便利。 第十二條 本會設幹事九人,四人駐事務所,五人分駐各通信處,其所負責任如下: 一收發函電,二管理收支賬目,三保存各種文件,四編制各項報告,五酌定全期預備會場,六整理議案,七執行議決事件。 第十三條 通信處應需費用,由各該埠在會報館墊付。每年常會時,由事務所照數歸還。 第十四條 本會常年經費,由本會各報館按照下列數目,量力擔任,每年於常會前寄交事務所: 甲每年百元,乙每年五十元,丙每年三十元。 第十五條 凡已入會之報館,如有放棄會務或名譽墮落等事,經幹事三分之一以上之報告,或二埠以上報館之提議,得於大會時,以多數之同意令其退會。 第十六條 凡會外之人,有志同道合能盡力於本會者,得公推為名譽贊助員。 (二)全國報界聯合會 全國報界聯合會,系廣州之《七十二行商報》與《新民國報》所提議,由廣州報界公會致電上海日報公會發起。謂「歐戰結束,南北息兵,世界與國內和平問題,關係國家存亡,人民利害。全國新聞界應不分畛域,泯除黨見,研究正議,一致主張。外為和會專使之後盾,內作南北代表之指導。准茲前提,特由本會同業共同議決,結合全國報界,開聯合會於滬上,並由各報推定代表赴滬,協商組織事宜。除通電全國報界外,謹電奉聞。至斯會開於上海,擬公推貴公會就近主持一切,事關報界全體,尚望預為籌備」。上海日報公會當復電贊同。加入之報館,計北京十五家,上海十三家,廣州九家,南京七家,漢口五家,天津一家,浙閩各三家,川、滇、黔共六家,湘皖各二家,魯桂各一家。余如內地之揚州、武進、無錫、桐鄉,海外之小呂宋、檳榔嶼、仰光、曼谷、檀香山、維多利亞、雪梨、舊金山,亦均有代表與會。民國八年四月十二日,廣州報界全體在滬宴請各報館代表,又議定加入外報暨各通信社。旋於十五日開成立會,計到報館八十三家,代表八十四人,推葉楚傖君為主席。除討論章程外,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對外宣言案; (二)對借款宣言案; (三)維持言論自由案; (四)減輕郵電各費案; (五)陰曆年終報紙不停版案; (六)拒登日商廣告案。 民國九年五月五日,該會開第二次常會於廣州,到會報館及通信社一百十二家,代表一百九十六人。惟上海重要報館未參與。推羅嘯翱君為主席,議決重要之案如下: (一)對外宣言案; (二)對時局宣言案; (三)請願國會以絕對自由保障言論出版條文加入憲法案; (四)表揚報界先烈案; (五)派員考察勞農政府內情案; (六)電請美國上院對於山東問題主張公道案; (七)組織國際通信社案; (八)組織審定名詞會案; (九)拒登日商廣告案; (十)籌設新聞大學案; (十一)推行注音字母案; (十二)力爭青島案; (十三)勸告勿登有惡影響於社會之廣告與新聞案; (十四)加入國際新聞協會案。 該會第三次常會,本定民國十年五月在北京舉行。乃會員忽分而為《北京日報》與《晨報》之二派,各自開會,互相攻訐。結束後,第四次常會,《北京日報》派定在福州,《晨報》派定在漢口,各報館無所適從,而此會遂歸消滅。 附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全國報界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國內之日報社、雜誌社、通信社及中國人在國外所辦之日報社、雜誌社、通信社組織之。但通信社須有固定之發行編輯所,及負責之編輯發行人,其派出各省訪員,須有十人以上者,方得加入。凡外國人在國內所辦之日報社、雜誌社、通信社,有贊成本會宗旨者,得推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及目的如下: (一)為謀世界及國家社會之和平的進步,得徵集全國言論界多數之共同意見,以定輿論趨向; (二)保持言論自由,聯合人類情誼,企圖營業利便,以謀新聞事業之進步。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各社,皆得加入本會,派代表一人列席會議,但名譽員不在此例。 第五條 列席會議之各代表,無論其代表一社或二社以上,每人只有一表決權。 第六條 各社代表有損害本會名譽者,經大會議決,得要求該社撤換其代表。 第七條 本會每年春季開常年大會一次,開會地點於上屆常會決定之。但同一地點,不得繼續開兩次以上。 第八條 由三省省會或通商口岸二十社以上之發起,得召集臨時大會。會議之日期及地點,由發起者定之。 第九條 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須赴會各社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列席,始得開會。須列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表決。 第十條 凡議案之提出,須列入議事日程,先期通知各代表。 第十一條 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期間至多不得逾三星期。但經列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得延長之。 第十二條 各社代表提出議案,須有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 第十三條 凡已加入本會之各社,均須繳納入會費與常費: (甲)入會費每社十元,於報名加入之日徵收之。 (乙)常費每社每年繳納十元,一次徵收之。 第十四條 各社有欠繳上年會費者,得停止其代表出席會議。 第十五條 除本會議決執行之募捐案外,如有熱心捐助本會經費者,得以無條件收受之。由捐款者徑寄大會所指定之銀行,更須通告全國報社,登報鳴謝,仍應報告於次期大會,要求追認。其有特種要求或囑託者,應絕對拒絕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通訊處於每年大會所在地,其職務如下: (一)通信及文件之保存; (二)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議決事業,交付執行者執行之,但關於重要議決事業,推舉臨時委員執行之; (三)大會會場應由通信處與大會所在地籌辦之; (四)庶務; (五)會計。 第十七條 通信處職員列下: (一)書記長一人; (二)書記二人; (三)庶務二人; (四)會計二人。 第十八條 職員由常年大會選舉之,其任期以下屆常年大會選舉職員之日為止。 第十九條 職員有損害本會名譽,或由常年大會或臨時大會議決免職者,即舉員接替之。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得經大會議決,得修正之。 (三)世界報界大會 世界報界大會(The Press Congress of the World)於一九一五年七月成立於舊金山,加入者三十四國。至一九二一年十月十日,開第二次大會於檀香山時,我國始派代表與會。代表凡六人,許建屏君代表上海日報公會及《大陸報》,董顯光君代表上海《密勒氏評論報》,錢伯涵君代表天津《益世報》,黃憲昭君代表廣州《明星報》,王天木、王伯衡二君代表上海《申報》。公推美國名記者威廉博士為會長,副會長每國二人,我國為史家修、黃憲昭二君。 我國代表在大會之演說,董顯光君為《中國記者對於世界記者之謹告》(An Appeal from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Press of the World),大意謂中國近已成為世界緊要國之一,而各國報紙關於中國之紀載殊少,即有亦略而不詳。其惟一原因,即世界記者對於中國問題向無研究之故。中國之政治、教育、實業、社會,近均有顯著之進步,世界記者未能明了,以致紀載中國新聞時,非常隔膜。願各記者至中國遊覽並研究,為一誠懇之請求。王伯衡君為《中國印刷之歷史及中國與報界密切之關係》(China and Press),大意謂此會為國民外交會之雛形,中國為印刷及報紙之祖先,近日中國報界之進步,深信有組織世界通信社之必要。夫中國之和平,即世界之和平,而欲求世界之和平,必先自世界報界之協助中國始。許建屏君為《中國報界對於世界報界之意見》(Chinese Press Opinion of World Press),大意謂歐戰時,世界報界有無數世界外交家對於世界和平政見之紀載。及和會既終,此種政見,皆未見實行。以致世界人類,受絕大之失望,其過確在報界。蓋徒知為各外交家登載政見,而不知為外交家督促其政見之實行。故中國報界,以為世界報界未能執行其職務。黃憲昭君為《美國宜組織一記者團至中國》,大意謂中國新聞事業,現在幼稚時代,美國宜送多數新聞學家至中國,以提倡新聞教育。 該會通過重要之議案如下: 一、請世界各國政府扶助各該國報紙,將所有新聞一律發給登載,並將所有各政府機關准新聞記者出入,以便採擇。 二、請世界各國政府協助減少新聞電費,改良郵電交通諸機關,以期消息格外靈通。 三、請世界各國政府取消種種關於國際旅行不方便之處,若護照若交納費用等,以便新聞記者之往來。 四、請世界報界大會會長選派下列各委員會:(甲)新聞傳達委員會,(乙)促進言論自由委員會,(丙)辦理交換新聞記者委員會,(丁)提倡新聞教育委員會,(戊)維持報界道德委員會,(己)組織新聞記者互助委員會。 五、請世界各大報館互換新聞記者,以資聯絡國民感情而謀世界和平之捷徑。 六、請世界各國報紙注意各國民情風俗,以資研究而去誤會。 美大總統哈定出身新聞記者,當時曾致書世界報界大會,期勉甚至。大意謂「余新聞家也,操此新聞事業,已逾半生,夙知新聞事業之重要。然余不因余嘗為新聞家,而將新聞事業之重量估計逾分。此次世界大戰及停戰以後發生之事情,不但使吾人重新感想報紙之用處與價值,並亦顯明報紙濫用宣傳政策之危險」。 「大戰中因緊急事態之必要,宣傳政策幾成為普遍之習慣,或可更謂已成為新聞家之一種科條。其宣傳之用意,自在自愛其國,為國家主義之貢獻,為人類社會謀幸福。然其結果,往往不盡公平,不盡合乎情理。質言之,戰時之宣傳,固為盡一種光輝之義務,然使吾人為新聞家者,以為一種宣傳政策,即為一種正當辦理之報紙之唯一主要目的,則世上錯誤之大,殆無逾於此!」 「來書述及今夏在檀香山舉行之教育會議,余心中所抱支配一種正當報紙之理想,乃因而觸發。余以為報紙之教育效用,實非常宏大。報紙為一種社會機關,其根本目的斷然在開發人之心思,而非在閉塞人之心思。而宣傳政策之根本目的,則在閉塞人之心思,使不能得宣傳者所不欲得之論斷,而惟將宣傳者所欲之論斷注入他人之心思中。若夫教育則不然。教育在啟人智慧,使能容受一切事象,而自下論斷。換言之,宣傳政策為智慧之麻痹劑,教育則為智慧之興奮劑。人能自思自決,自較他人代思代決為佳。當今之時,尤需人人能自為深沉之思想,而解決彼等自己之問題。目前之世界,幾已成為民治主義國家之大集合場,然民治主義之高度,決不能超過於其國民平均思想力水平線之上。即民治主義國總體之高度,決不能遠過各分子國民平均思想力水平線之上。今日民治主義已在大試驗之中,試驗之結果如何,大半視其能否使人自思想,及使人自己思想之程度而定。民治主義果欲成功,必須證明其有應得成功之價值。價值維何,即為引致一般平凡之人,能自己鄭重的、不斷的、有效的考慮彼等平凡之問題。」 「欲達此目的,必須從事於教育,而教育之效力,據吾人目下所知,實以報紙為最偉大。今日者,尤為報紙顯其教育效能之最大機會。」 「今太平洋上之諸君,邀請世界各國之新聞家,開大會討論現時人類之問題。諸君會議之時,又正值世人企望各國集合協商限制軍備,維持世界和平之際。故諸君之考慮,苟能以較良之目的,對於維持和平或解除軍備之問題,有所貢獻,則諸君實與將在華盛頓集議此等問題之政治家以絕大助力。」 「近年以來,太平洋問題之呼聲,洋洋盈耳。吾以為此不過人類間國際間一般問題中之一方面而已,當此全世界騷然不安人類創巨痛深之際,而太平洋對岸之各文明民族,猶謂有武力衝突之事,實出於意想之外。此等民族人種、社會組織、政治制度及思想方式,均各不同。因此種種之不同,正不妨為和平之競爭,以期斷定何方面所抱之理想更足以助人類之進步。總之,太平洋應為東方西方生活理想之博大自由公開之競爭場,應為人類最老最新之形式之比較地,而斷不應有衝突與競爭。」 「諸君集會之場,適在太平洋十字道上,集會之時期又極適宜,此正諸君為人類幸福而工作之好機會。余對於諸君及大會之希望,惟望其結果得為國際間一種諒解之先趨,而此種諒解為世界和平之保障,為廢止壓迫人類之軍備之左券,為確立人類間友睦親善之證據。」 大會既畢,是月二十一日又開太平洋新聞記者大會,凡沿太平洋各國之代表均參與。我國董顯光君曾為主席之一,並演說《外交公開,太平洋報界之目的及希望》(Open Diplomacy, the Hope of the Pacific Press)。 附譯宣言及章程於下。宣言云:「出版自由,及無限制傳布新聞之兩問題,根本上關係一切國家政府及人民,不獨關係新聞家而已。一切國家政府果欲消弭下次戰爭之危機,必須於其未發生之前,覺悟謊語欺謾為終無利益之事,即在平時亦無利益。苟能覺悟及此,則或可阻止或可展緩下屆戰爭。每一國家之公眾,對於外交政策,實際上莫不具有多少之勢力,而欲其依理解而指導國際事務,則新聞之自由傳布及公表,乃絕對必要。謂此種自由,可致成黃金時代,固無人信之,此唯改良人之心思與智慧,始能達到。惟無限制的傳布新聞,縱不能改良人之心思,要能增進人之智慧;縱不能使人從事思想,要能救人不肯思想之習慣。蓋新聞之傳布若不自由,則人以為不確,對於報紙所載,輒以懷疑之心對之,而不肯深思熟慮之矣。自由傳布雲者,即電信對於一切無不公開容納之。謂凡黨派之意見,偏頗之評論,與大公無私,直書事實真相之報告,一律樂為傳遞。夫真理不能為任何人所壟斷,每一作者於下筆時,終不免挾有若干個人的見解,惟電信果能盡傳一切,報紙亦盡載一切,則公眾縱不能辨別新聞之孰真孰偽,至少能辨其孰為較可信,孰為較不可信。如是,則於公眾對外觀念,大有裨益。不然,每一外交政策,皆無異於暗中摸索,有顛躓之虞也。此就報紙自由之積極方面言之也。若就消極方面言之,則檢查報紙之舉,實有害無利。凡電信曾經檢查,新聞記者能立即覺察之。此疑念一經成立,縱檢查終止,懷疑亦尚不已。凡愛黑暗之人,皆喜檢查新聞。蓋彼等之行為,乃黑暗而不可告人之行為也。故一國家或一政府,欲博世界惡名,其唯一捷徑,即為檢查對內對外之新聞。」 章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世界報界大會。 (二)目的本會目的在借各種會議,討論及聯合努力以求報業各方面之正當發展,此種會議,專為討論直接關係報業之各種問題,惟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與國事。 (三)會員各國報界任何部分之服務者,從事增進報界之正直與福利,均得被選為會員。 (四)職員職員除名譽會長由執行委員推薦外,余由每次大會選舉。計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每國二人,須為會員。書記兼會計一人,執行委員,由會長、書記兼會計及由副會長中選出之五人組織之。有缺額時,由執行委員就各國所推薦者補充之。 (五)會議會議之時期與地點,由執行委員決定。 (六)附則本章程可於每次會議修改,經執行委員通過。 第三屆世界報界大會,將於日內瓦舉行,系應國際聯盟之請也。茲將國際聯盟公體股致上海日報公會函錄下:「上海日報公會均鑒。徑啟者:一千九百二十五年九月間,國際聯合會第六屆開會時,智利代表雅里斯君提議,為徵求環球報界設法贊助和平機關起見,聯合大會應請行政院考慮可否召集一全世界新聞專家委員會,其討論事務如下:(甲)使報界傳播消息之方法較前更易,費用較前更輕,俾各民族間誤會之機關得以減少;(乙)各種新聞職業改善問題之有益世界和平者。上述議案,於九月二十五日經大會全體一致通過,咨達行政院查照。同日行政院報告員比國代表伊猛斯君向行政院報告,大會議決之報界與和平機關合作一案;問題重大,宜展期至十二月行政院開會時,再行審查,庶有充分時局,細為考慮,同時應請聯合會秘書長,於十二月間開會前,設法徵集直接關係者對於大會議決案之意見等語。此報告亦經行政院通過。聯合會秘書長遵將本案經過情形,通知各國政府,並飭秘書廳公布股向報界正式詢問意見。查此種詢問辦法,範圍既廣,欲得各國報界團體一一發表意見,自非易事。現在敝股奉詢尊處之唯一問題,只欲知尊處對於此會議是否以為應行召集及應否照聯合大會議決案進行而已。聯合大會通過智利代表議案,及行政院辦理此事之用意,與伊猛斯君所具報告,皆系完全尊重報界獨立之精神。召集新聞專家委員會,係為研究新聞專門方法之完備,使消息更易傳達,費用更加減輕,及其他職業上改善問題。此項專家委員會苟經召集,將完全自由獨立。而行政院提出以為有益之建議,因國際聯合會所在地與世界上具報界重要地位之若干中心,相距遙遠,深恐各國報界對於敝股詢問之答覆,難以如期收到,故又將一千九百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行政院會議時,再行討論上述各節,即乞尊處加以考慮,並以卓見見示。覆信請徑寄瑞士日內瓦國際聯合會秘書長查收。此項覆信,請用公會名義。如未入公會之報館,亦可單獨答覆,或用英法文,或用華文均可。倘尊處仍欲詢問詳細情形,國際聯合會秘書長所轄各機關,當盡所知奉告也。更有陳者,國際聯合會行政院報告員伊猛斯君當向大會報告,請在籌備召集期中,如行政院查悉有其他私人團體或國際新聞記者會等類之機關,辦理同一事務者,則聯合會不獨不與競爭,且願從旁贊助其成,以示合作之意。尊處若知此項情事,務懇將該團體辦理詳情及印刷品見惠,敝股不勝翹企之至。專此敬布,並頌公安。國際聯合會公布秘書夏奇峰敬啟。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四)報館公會與記者公會 光緒末年,上海《神州日報》以載印度巡捕違法事,為工部局所控告,各報不平,乃起而組織上海日報公會,為之後盾。此為我國報界有團體之始。自後各地仿行,或稱報界公會,或稱報界聯合會,或稱報界同志會,名雖略異,而性質則同也。 公會之組織,系以報館為單位;其以記者為單位者,則有新聞記者俱樂部,新聞記者公會,新聞記者聯歡會,中日新聞記者懇親會,萬國新聞記者俱樂部等。 上述各會,皆限於一地方者。觀其章程,靡不陳義甚高,而考其內容,則腐敗特甚,自會內言之,不為少數人所把持,即群視之若不甚愛惜。自會外言之,則假名招搖者有之,收受津貼者亦有之,名存實亡,宜不為社會所見重也。 上海日報公會會章[2] 總綱第一 一定名本公會為《上海日報》所組織,故定名曰上海日報公會。 二宗旨本公會以互聯情誼,共謀進行為主旨,與各館內部組織無涉。 三組織本會系獨立機關,應公同訂立會章,並辦事細則,以定方針而資遵守。 四會費願入本公會各報館,應繳入會費及月費,其數目由細章規定。 以上四則定為永遠遵守之條。 辦法第二 一會所本會自賃房屋一所,以為辦公議事之用,附設記者俱樂部並藏書室。 二人員本會設辦事員若干人,其職務名稱數目等列下: (甲)幹事長一人,主持本會議行各事,由在會各報輪值,每家一月,擔任義務,不另開支薪水伙食,雖不必常川住宿,惟每日必須到會一次。 (乙)幹事員一人,執行本會議定各事,並司賬目及本會器物,由本會公聘,月支薪水,伙食臨時公決,常川駐會。 (丙)書記一人,掌管修發本會一切公件函牘,由本會公聘,月支薪水,伙食臨時公決,常川駐會。 (丁)繕寫一人,專任抄寫案件,並司俱樂部書報,由本會公任,月支薪水,伙食十六元,常川駐會。 (戊)茶房二人,專供會內役使之用,由本會公用,每人月支工食洋各六元,住會。 (己)信差一人,專任差遣送信之用,由本會公用,月支工食洋六元,住會。 經濟第三 一入會費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凡有加入本會者,須繳入會費六十元。 二常費暫定在會各報館每月各繳洋二十元,以為本會常費,於每月初一繳入,如用有不敷,於次月一號開報時再行均攤。 三報告用款出入,由本會於值月幹事員於次月一號出具報告,分送各報館。 集會第四 一常會每星期一下午四點鐘開會一次,由書記於前一日先將待議各件,摘由條舉於知單中,通知在會各報館。 二臨時會由幹事長召集,並將待議事件及急於開會理由,並聚集時刻,預先通告。 三約法開會時刻一到,無論人數多寡,即行開議,遲到者雖可入席,然已決之件不能復生異議,不到者亦如之。每次議案,當日由本會書記謄送在會各報館,以便遵守。 四議例在會各報館每出代表一人,多到者只須旁聽。表決議事秩序等情,以議會通法為準。未經預告之議案,只許提議,不能表決。 權限第五 一公共利益本會議設公共便利方法如下: (甲)本埠商情及輪船進出口訪員; (乙)鈔錄重要各衙署公電員。 以上各種,均由本會公議直延,非在會各報館不得享此權利。 二公共機關本會會所及記者俱樂部及藏書室,非在會各報館不得闌入。 三公共交際凡在會各報館,對於本埠會外各報館,所有函電新聞,概不轉送。會外報館轉來函電新聞,無論何種,亦概不照登。 要則第六 一處罰凡違犯本會會章及議決條件,由本會公議罰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罰金。如不受罰,除由本會共同宣布斥退外,並由各報公布犯者之無道德,由本會公擬一稿,令會內各報登諸論前一月,以聲其罪。 二修訂本會章如有施行未便應行增減之處,可以隨時修訂,惟必須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 三施行本會章於在本會獨立會所開過第一次會議後,即於次日施行。非經正式修訂,永遠有效。 本會章業於陽曆三月二十八號特開會議,共同決定。 上海新聞記者聯歡會章程 第一條 定名本會定名為上海新聞記者聯歡會。 第二條 宗旨本會以研究新聞學識,增進德、智、體、群四育為宗旨。 第三條 會員本會會員類別如下: (甲)會員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四項資格之一: 1.現在上海中外新聞界(以日報通信社及定期刊之有純粹新聞性質者為限)編輯部任職者。 2.現在上海中外新聞界編輯部外任職而時兼任編輯部職務者。 3.現任外埠中外新聞界駐滬通信職務者。 4.曾有上列三項資格之一,而與本會有特別關係者;但本項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名譽會員凡富有新聞學識經驗,為中外所同欽者,得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四條 入會本會會員與名譽會員入會之手續如下: (甲)會員凡願入本會為會員者,應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提出本會大會,經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填具入會願書,方得認為本會會員。但本會會員,如有妨害本會名譽及進行者,得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經大會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請其出會。 (乙)名譽會員本會名譽會員,應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交評議部通過後,再由評議部提交全體大會通過,方奉函敦請之。 第五條 職員本會職員類別如下: (甲)執行部設中文書記、西文書記、會計、庶務各一人,由全體會員於每半年第一次全體大會時選舉之。任期半年,但得間期連任。本部職員不得兼任評議員。 (乙)評議部設評議員七人,由全體會員於每半年第一次全體大會時選舉之。任期半年,但得連任。本部職員,不得兼任執行部職務。(以上二部之細則另定之) 第六條 職權本會各部職員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部本會中西文書記處理本會一切文牘,於必要時,並得代表本會處理對內對外一切事務,會計管理本會一切收支;庶務管理本會集會事務。 (乙)評議部本會評議員審查議決本會一切重要事務,交執行部執行之。 第七條 會期本會每半年之第一月第一星期日,開全體大會一次,其餘每月第一星期日,開全體常會一次,遇有必要時,得由中西文書記召集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會費本會會員每半年應繳會費一元,每月開會聚餐費由會員分組輪流任之。 第九條 會址本會通信處暫設中文書記處。 第十條 附則本章程自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全體大會修正通過後施行。遇有必要時,經會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大會到會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修正之。 注釋 [1]可祛之害三:(一)對於在外者,(二)對於在上者,(三)對於報館之記者。可興之利三:(一)可得互相長益之助,(二)可得互相扶助之力,(三)可得互相交通之樂。見是年二月初八、初九、十一、十二等日《時報》。 [2]民國十四年五卅案發生後,上海報界曾有改組日報公會之擬議,章程雖經一度之磋議修改,但迄未有所成就。此處所錄仍為舊章也。 第十六節 郵電 傳曰:「德之流行,速於置郵而傳命。」郵置之設,由來久矣。惟古之郵置,乃供王事之用,與民間無關係。明永樂中,幕友之制盛行。此中人多籍隸紹興,彼等時有函件往還,於是信局遂發生於寧波。嗣後全國私立之信局,咸以此為中樞焉。報紙初興,其唯一推銷之法,即托信局攜往各埠售賣,每份與以二文之利益,其餘按月結算,未銷去者仍可退回。信局並可按路之遠近,於月杪向讀者索酒資。當時信局幾成報紙與讀者之媒介矣。惟人肩馬馱,所負之重量有限。每遇冬令,由十二月初至二月杪,北方海口封凍之際,報紙改由陸路遞送,乃不得不抽去廣告,僅寄新聞,為一時權宜之計。光緒初,因條約之關係,海關代遞外人信件後,乃刊發郵票,兼遞華人信件報紙。水路每件二分,陸路國內每重一盎司洋三分,國外四分,再加貼外國郵票。但遇有為數太多,郵差不能運送時,海關以既減少報紙之寄費,即有權緩為寄遞。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正式下諭,創辦郵政。宣統三年,郵政與海關劃分,歸郵傳部直轄,報紙每張收費一分。然當時報館與信局之關係甚深,且郵局亦僅通商大埠有之,故報紙仍多由信局寄遞。民國成立,上海日報公會呈請南京政府准減郵費二分之一。民國五年七月,郵局重訂新章,寄費論量不論份。汽機已通之處,每百格蘭姆一厘;未通之處一分。近年郵政日益進步,郵路擴展至七十五萬二千二百八十三里,報紙之分配極受其助。故郵政章程中訂有新聞紙專條,茲摘錄如下: 郵政章程第九章新聞紙類 第四十四條 凡屬各項可以訂購之出版物,無論華文洋文,即如新聞紙及按期出版物,在中國知名之印刷所,按指定之期,挨次編號出版,且系散張成帙,不用木板布皮等套或他項堅實之物質裝訂者,即准在發行處應赴之郵務管理局掛號,作為新聞紙類郵寄。僅有如是掛號之出版物,准按郵局新聞紙資例納費。其未經掛號者,應按印刷物類繳納郵資。華文出版物,在中國發行,具有新聞紙之性質者,倘未向郵局照章掛號,即不准按印刷物或他類代為郵寄投遞。 第四十五條 新聞紙寄往外洋各國者,香港澳門劉公島(威海衛)亦括在內,除日本、朝鮮、關東日本租借地及青島不計外,如系寄往已入郵會之國,應按印刷物納費,詳見本章程後附之寄費清單之內。如系寄往未入郵會之國,應按每重五十公分(格蘭姆)收費五分。其餘手續,悉照印刷物類辦理。(參看本章程第五十二條) 第四十六條 新聞紙寄往國內各處者,其資例詳見本章程後附之寄費清單之內。 第四十七條 新聞紙寄往國內及未入郵會各國,其郵資均須預付。新聞紙寄往已入郵會各國者,其郵資雖非必須預行付足,然至少亦須預付若干。 第四十八條 平常及立券新聞紙,每包重不得逾二公斤(基羅),長寬厚不得逾四十五公分(桑笛邁當);如系捆束或卷,徑寬不逾十公分(桑笛邁當)者,長可至七十五公分(桑笛邁當)。 第四十九條 新聞紙或一份單寄或數份捆總成包寄遞者,其包皮兩端,均須開露,或其包皮系用繩帶結束,總期內裝之物易於查驗,不得封固於封套以內。 第五十條 新聞紙內外,只准書寫收者寄者之姓名住址,並無法投遞時如何繳還,以及新聞紙之名目暨請看某頁某行等字樣,此外一概不准書寫(參看本章程內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外國新聞紙,如有外國掛號,或經在原出版國認為掛號新聞紙類,或認為與該類相同之第二種郵便物者,即可按新聞紙類納費,否則系照印刷物類辦理。 第五十一條 新聞紙計分三類,即系(一)平常新聞紙,(二)立券新聞紙,(三)總包新聞紙。茲將三類之辦法,開列於後。 一、平常(第一類)新聞紙 (甲)凡此類新聞紙,應函請郵務長准予掛號,函內應將下列各款逐一報明。 (子)報紙名稱(華文或洋文); (丑)主及館主姓名; (寅)發行處所; (卯)幾日一期; (辰)每期發行若干份,如系業經出版,並應隨呈一份或數份作為式樣; (巳)訂閱價目。 (乙)若經郵局准為掛號,應將(中華郵政特准掛號認為新聞紙類)等字掛印於該報名目之下,與號數日期同列一行之內,倘甲節子款或寅款無論有何項更改,必須函請重新發給執據,其丑款或卯款如有何項更改,須將執據繳呈改正。 (丙)平常新聞紙,大抵系以一份寄一處,黏貼郵票,交郵局按平常郵件寄遞投送。 二、立券(第二類)新聞紙 (甲)無論華文洋文之新聞紙,在中國知名之印刷所,按指定之期出版,每期不逾十日者,准其掛號享受立券之利益,以其省周折而期迅速寄遞。 (乙)凡欲將新聞紙掛號享受立券利益者,應向郵務長函請聲明下列之各款: (子)每期(一)交由郵局投送本埠者,平均計有若干份。 (二)交由郵局寄遞外埠者,平均計有若干份。 (丑)每份之平均量若干。 (丙)前項函請,均應將郵局原發之平常掛號執照呈閱。並隨報紙三份以作式樣。 (丁)新聞紙經允准掛號立券後,應將以下字樣印於報紙名目之下「中華郵政特准掛號立券之紙」。 (戊)郵費系按每次交寄份數(或系一份一寄,或係數份作為一寄)之連皮重量以核算之。計本埠分送者,每一百公分(格蘭姆)收費銀元五厘。寄往外埠投送者,每五十公分(格蘭姆)收費銀元五厘。按月所計郵費,共系若干,准其核減百之二十。 (己)按月郵資應盡次月初五日以前付清。倘於所限時期尚未經如數照繳者,即將該報停收,俟所欠郵費清付後,始可再為收寄。 (庚)報館應以等於一個月郵費之款預存郵局,此項存款之數目,得隨時更訂。俟經該報館函請終止立券契約時,如郵費截至終止之日,業已付清,則原存之款即准發還。如遇捏報違章等弊,郵局得將該款一部或全數沒收。 (辛)每次交寄報紙,應隨附報館主筆簽名及填書日期之小條一紙,開明: (甲)本埠分送,共計若干束若干份; (乙)寄往外埠,共計若干束若干份。 此項小條裝訂成簿,由郵局供備。 (壬)報紙送交郵局投送,由郵局加蓋特別戳記,即可在本埠投遞,或寄往凡有郵局之處,一概不再索費。 三、總包(第三類)新聞紙 (甲)凡華文新聞紙,在中國知名之印刷所或逐日或間日出版者,可在郵局掛號,訂立合同,作為總包新聞紙類,任向中國境內汽機所通而為該報派有經理人之處所,一體寄送。 (乙)凡欲將新聞紙掛號享受總包利益者,應向郵務長函請,按下開各款報名: (子)每期約將若干份,寄往汽機所通之處; (丑)每處所派經理人之姓名; (寅)每份平均之重量若干。 (丙)原在郵局掛號之執據,無論如何,必須呈閱,其請函並須隨同報紙式樣三份一併呈上。 (丁)新聞紙若經按此掛號者,應將以下字樣印於報紙名目之下,「已在中華郵政特准按照總包特別利益寄送之報紙」。交寄之時,必須至少以每五十份結束成捆,或裝於篋內,惟不得每件折卷,亦不得每件分交各人。所有每捆每篋,應將寄往處所之地名顯明書寫,為按第三類總包等例收寄得以許可起見,此項總包新聞紙,必須在發行之鐘點後二十四點鐘交寄。 (戊)按此封裝之總包新聞紙,如由輪船運送,系按彼此雙方便利之辦法,在指定之輪船上,由該報所派切實經理人手內收寄,無須海關准單。至寄抵時,亦按該項辦法,交由該報指定之經理人接收。其由火車運送者,大抵必在郵局交寄,惟經郵務長核准,亦可在火車上郵局專間徑交徑送。 (己)每次交寄報紙,無論是否徑交輪船或火車上郵局專間,應隨報館主筆簽名及標書日期之小條一紙,開明寄往每一處所計若干束,並若干份,統計共若干份,此項小條裝訂成簿,由郵局發給備用。 (庚)郵費系按每份重不逾一百公分(格蘭姆)收取銀圓一厘,續加之每百公分(格蘭姆)亦按銀圓一厘收納。 (辛)按月郵費,應盡次月初五日以前清付。倘於所限時期內未經如數照繳者,即將該報停止,俟所欠郵費清付後,始可再為收寄。 (壬)報館應以等於一個月郵費之款預存郵局,此項存款之數目,得隨時更訂。俟經該報館函請終止總包契約時,如郵費截至終止之日,業已付清,則原存之款即准發還。凡遇捏報違章等弊,郵局得將該款一部或全數沒收。 當我國郵政未興之時,各國在通商口岸自設郵局,始僅遞本國人信件,後又兼遞華人信件。最初報紙每份收錢二十文,後則各依其郵章辦理,黏貼該國郵票。民國三四年間,袁世凱停止民黨報郵遞之時,此種報紙,均改由外國郵局寄遞,每年損失,為數不貲。迨經華盛頓會議,各國郵局撤銷,郵權始歸統一。 我國之有電報,發端於上海,仿行於福州。光緒五年,始由政府沿運河設立電線。當時上諭,由北京送至天津拍發,其費由報界與官界分任之,時光緒七年十一月也。光緒二十年,各省電線告成,消息敏捷。報紙常用以拍發鄉試榜名,爭一二日之先後;其納費與商電同,每字一角起,每間一局遞加一分。當時系以路線之遠近,定收費之多寡。迨清末頒定報律,有凡遵行者,得減半收費。民國新立,上海日報公會呈請南京政府准減少電費四分之一。嗣交通部特頒新聞電報專章,本國境內,無論遠近,每字收費三分,洋文六分。茲照錄如下: 新聞電報章程 第一條 電報局由電線傳遞刊登報之新聞消息,准作為新聞電報,減價納費。 第二條 凡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之訪員,欲發寄新聞電報,須具願書,並開列下記各項,呈請交通部,或請由就近之電報局轉呈交通部核辦: (甲)收報之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名稱,暨該報館發行地點; (乙)收報者住址電碼; (丙)發寄之局名; (丁)投送之局名; (戊)呈請人及訪員姓名住址。 前項呈請,經交通部核准後,發給憑單,每張應納單費銀二元,兼印花稅二角。 第三條 訪員所發之新聞電報,交與電報局時,須將憑單繳驗。 第四條 新聞電報若用署名者,須用憑單上註明之訪員姓名。 第五條 國內往來新聞電報,只准用華文或英文明語,其與外國來往者,可用各國電報所准用之文字明語。若憑單上載有收報者名稱住址之簡短字樣或掛號之字,則其電報中得適用之。 第六條 國內往來新聞電報,華文明語每字收銀元三分,英文明語每字收銀元六分。國外往來新聞電報,照外國新聞電報價目辦理。 第七條 新聞電報內,不得載含有私事性質之文句,並不得夾雜借可收取銀錢之廣告或消息。 第八條 新聞電報內所載銀錢兌換價目及市價,無論有無說明字樣,一律照新聞減價收費。發電局對於電文所載銀錢所載兌換價目,連綴之數目字,如有可疑之處,應查詢是否確實,由發電人據實證明。 第九條 新聞電報費,如由收電者繳付,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甲、國內電報,應預付存款於投送之電報局,此項存款須足敷半月。結算清楚後,應續繳存款。如有短欠,其新聞電報即行停止。 乙、發往各國之電報,須先由呈請人與各該國電報局商妥後,方可核辦。至各國發來電報繳付存款辦法,與前項同。 第十條 新聞報館、期刊報館及新聞經理處接收減價新聞電報,或須經投送之電報局核准者,應俟該局核准後,方能照辦。如投送之電局認為必要時,得向收報人索取證據。如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總理或主人聲明遵守章程之筆據是。 第十一條 減價新聞電報,以發寄憑單內註明之新聞報館、期刊報館或新聞經理處為限。若寄與他人或他報館、他經理處者,均不能以新聞電報論。但新聞電報可分寄同一城邑之各新聞報館、期刊報館及新聞經理處,除原報照章收費外,其餘抄送之報,照抄送尋常電報之抄費,一律收取。 第十二條 凡新聞電報,不按本章程第五、第七、第八各條內所規定辦理者,應照尋常電價收費,又新聞電報不載入新聞紙而別作他用者,亦須照尋常電價收費。其例如下: 甲、電報經報館或新聞經理處接收後,不登入報紙者(如不能說明理由),或報館於未登報之前傳布各處,如總會、客寓、換兌所等處是。 乙、凡報館接到之電報,未登該館之報紙以前,先售與他報館刊登者。 丙、凡寄與新聞經理處之電報,不登入新聞紙者(如不能說明理由),或於未登該報之前,先傳於他人者。 如查有以上三節之情事,其應找之報費,向收電人收取。 第十三條 各訪員發遞新聞電報,倘有報告失實或采及謠傳有妨大局者,一經發電局轉電局或收電局查出,即行扣留,不為遞送。 第十四條 經交通部認可准發新聞電報之新聞報館、新聞經理處及其訪員,如有違背本章程及其他不合情事,一經查出,得由交通部酌奪情形,將所發憑單追銷。 第十五條 發寄新聞電報憑單有效期間,以二年為限;逾期作為無效。 第十六條 前項憑單期滿時,發寄新聞電報人如欲繼續發遞者,應於期滿前二月,將憑單費及印花稅費,交由本地電局,呈請交通部換給新單。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隨時由交通部修正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國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請領電報憑單願書 呈為請發新聞電報憑單事:竊某報館或新聞經理處,派定訪員某,承認遵守萬國電報通例及貴部頒行之新聞電報章程,暨中國電報局在報紙後面所印規則,由某處發寄某處某報或新聞經理處,由收報或發報人付費新聞或尋常或緊急電報,以二年為限。自某年月日起至某年月日止。伏乞察核立案,准予發給新聞電憑單一張,實為公便。謹呈交通部長。 附繳新聞電憑單費一張洋兩元,並印花稅洋兩角。 某報館或新聞經理處戳記 訪員某蓋章住址某處 新聞電報憑單章程 交通部為發給憑單事:茲有某報館派定訪員某,承認遵守新聞電報章程,由某處發寄該報館某種電報,自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止,合行發給憑單,仰該訪員收執,須至憑單者。電政督辦某。 1.此項憑單有效期間,以二年為限,逾期作廢。 2.憑單期滿時,如欲繼續發電者,應先期兩個月,將憑單費印花稅交由本地電局呈請換給新單。 3.凡查有不合情事,應將憑單吊銷。 4.凡持有此項憑單者,准發寄預付電費新聞電報,或收報人付費新聞電報、尋常電報與緊急電報,以憑內註明者為限。至發寄何種電報,應由發報人於每一電底余言欄內註明。例如緊急電報,應註明「緊急」字樣,余仿此。但發寄新聞電報者,並須照下列各項辦理: (甲)凡新聞電報,只准載關於政治及商務等事刊登新聞紙之消息。 (乙)凡新聞電報,只准寄與本憑單內註明之新聞報館或按期發行之報館或新聞經理處。 (丙)凡國內往來新聞電報,只准用華文或英文明語兩種,外國往來者可用各國電報所准用之文字明語。 (丁)凡國內新聞電報,華文每字收銀元三分,英文每字六分,外國往來者照現行價目收費。 據最近交通部電政司統計,全國陸線線路里數十六萬二千一百七十二里,線條里數二十四萬七千八百零五里;水線海線一千七百八十海里零一六,運河水線一百二十六里零四六。 年來時局俶擾,檢查郵電之風盛行,沒收通信,刪改電碼,屢見不一見,而軍電濫發,字數復漫無限制,他電受其影響,常有電報到達在快信之後者。夫報紙消息,爭在頃刻,稍事擱積,便成明日黃花,故用電較多之報紙,乃改由外人所設之水線拍發,非得已也。 報界要求減輕電費,其文已數十上,而當局迄未見許。吾意報界應要求新聞電與商電同等待遇,與三等電同時拍發,似較此為急而易行也。 國外電線,均為外人所有,平均每碼收費在一元左右。故我國報紙以經濟關係,自發之國外電報不多見。 無線電為新流行通信之利器,惟政府藉口軍事,限制甚嚴。今計屬於交通部者,有北京、張家口、武昌、吳淞、福州、廣州、崇明、上海八局。屬陸軍部者,有南京、保定、天津三局,前者可收發商電,通信距離由二百海里至六百海里。後者專供軍用。學校之裝置者,只南洋大學有之。因裝有二重變音器,通信距離較遠。華盛頓會議時,該校曾供給各報以會議消息,成績甚佳。近《新聞報》已自設一架,能收受國外消息,但非自發耳。 此外,尚有無線電話,電浪較無線電為弱。近《申報》已購置一具,於演奏音樂歌曲之外,亦常用以報告新聞。 報館若用密電,須館中與訪員先有接洽,或借用官署密碼,若系西文電,則普通均用辦特雷(Bentley’s Complete Phrase)密碼。但密碼翻檢為難,非有要事,不宜用之。否則徒費時間,或致當日不能發表也。 第十七節 關於報紙之法律 報律一名詞,見於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之上諭,至三十三年十二月始行頒布。宣統二年又加修改。在此以前,則有《大清律例》報章應守規則及《大清印刷物專律》。光復後,臨時政府內務部曾訂《民國暫行報律》。但因報界反對,立即取消。故關於報界訴訟,仍援用大清報律。民國三年四月二日,袁世凱公布《報紙條例》,同年十二月四日,又公布《出版法》,為彼壓制言論之手段,《報紙條例》於四年七月十日,又加修改。迨黎元洪入京,始下令廢止。此外又有戒嚴法與治安警察法,皆與報紙有密切關係。民國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由段祺瑞下令廢止《出版法》,但京師警察總監朱深又頒布《新聞營業條例》,其取締言論自由一也。茲將現存關於報紙之法律,摘錄如下: (一)憲法 吾國有史以來至清季初,無所謂憲法。迨武昌起義,南京組織臨時政府,始由臨時參議院制定《臨時約法》,斯為憲法之權輿。其第二章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結會之自由」,此與報紙有直接關係者。然第十五條又規定:「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夫所謂增進公益,維持治安,非常緊急必要等字樣,漫無範圍,得隨政府或立法者之意思為伸縮,是所謂自由雲者,乃等於紙上之空文矣。嗣制定國會組織法,以制憲權畀諸正式國會。民國二年,由憲法起草委員會於第三章第十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但中經洪憲及督軍團之禍,屢議屢輟。至民國十二年,經整理條文委員會改第十條為第十一條,即於次年雙十節公布。前後亘十年,其艱難挫折,亦云至矣。然國會之自身既發生疑問,國權地方制度之通過又近於草率,民生教育及憲法附則,尚未議及,至今猶未為人民所承認。即就關於報紙者而言,「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則所謂自由並不徹底,乃相對的而非絕對的。美國憲法曾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何種法律,關於一種宗教之設置,或禁止其自由的信仰行為,或減縮言論出版之自由,或人民平和的集會,對政府陳告疾苦之請願權。」是關於言論出版,均為絕對自由,不能以通常國會所制定之法律為干涉。在行政官吏,固不能以命令式為干涉;即立法之國會,亦不能以法律式為干涉。脫有國會制定法律而限制之者,即屬違憲之行為,在法庭上不生效力。美人之所以絕對尊重自由者,蓋鑒於母國國會之腐敗,不為君主之附屬品,即為一黨之爪牙,故當費府憲法會議之時,初無上列條文,後經各州之詳密審查,卒加入保障人民自由之條文共十條,而始獲諸州立法部之批准,而上條即為當日增加第十條中之第一條也。我國憲法應仿美國先例,以絕對自由條文,明白規定於憲法中,刪去言論出版自由項下「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而加入「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一項。夫所謂絕對自由者,非絕對不受法律之制裁也,實不受專為言論出版而設之法律之制裁耳。故言論出版物而鼓吹謀叛國家,殺人放火,毀人名譽之舉,則有普通之刑律足以制裁之,固無須另為加重之法律;更不容於言論出版未實現之際,而預為制裁之。是則報界所宜聯合請求於將來之正式國會,非達目的不止者也。 (二)刑律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為治外法權之喪失,希圖挽回,設立法律館,令伍廷芳、沈家本修訂法律,名曰《新刑律》。清末,因官吏反對者眾,未及實行。光復後,始援用之。茲將有關報紙者錄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漏泄中華民國內治外交應秘密之政務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若潛通外國者,處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因而致與外國起紛議戰爭者,處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 (原注)漏泄者,使當事者以外之人皆知其事之謂也。至漏泄之手段,聞知者之多少,並遠因為如何,法律上均無區別。 第一百三十五條知悉收領軍事上秘密之事項圖書文件而漏泄或公表者,處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 (原注)漏泄與公表有異。漏泄僅告知於特定人,公表且告知於不特定人。但其妨害於軍事之秘密則一,故科刑無區別。 第二百二十一條以文書、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從下例處斷:(一)其罪之最重為死刑、無期徒刑者,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罰金。(二)其罪之最重刑為有期徒刑者,五等有期徒刑、拘投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以報紙及其他定期刊行之件,或以編纂他人論說之公刊書冊,而犯本條之罪者,編輯人亦依前項之例處斷。 (原注)教唆犯罪與煽惑犯罪,二者似是而非。教唆者,使人生起犯意(故謂之造意)。且在彼教唆者,犯罪之時,即屬公犯之一體。煽惑者,不分是否生起人之犯意與實行,但以其人曾煽惑他人犯罪者,即應以獨立之罪處罰也。第二項編纂他人論說之公刊書冊,指雖非自行撰述,而編輯他人撰述有煽惑犯罪之文字而言。其撰述而無公刊之意者,不處罰;所罰者,其彼此通謀刊布者也。(案語)各省簽註:山西謂撰述煽惑犯罪之文者,亦宜處罰。兩廣謂處分過輕。兩江謂其罪最重之本刑應改用情重情輕字樣,或較簡便等語。查文書若不刊行於公共之秩序,美良之風俗為害較少,尚無必應科刑之理。惟受刊行人之託,知情而為之撰文,或撰述人自使他人編纂刊行,含有共犯性質者,應依共犯處斷,自不待言。若本罪本無共犯性質,但因使人生起犯意,則按律治罪,已足示懲,未便科以較原案更重之刑,轉涉枉濫。至最重之本刑,系指文書演說中所揭情事實犯應得之法定最重刑而言,改用情重情輕字樣,似亦可行,然究不若就本案分別重輕,更為簡便。湖南以為被煽惑之人均不生起犯意,則第一類第二類均無可比較,似未細繹原案之意義。譬如公刊文書中謂當起內亂,即不問其人之應治與否,應科以第一類之刑。又如演說中謂當為竊盜,即不問其人之為竊盜與否,應科以第二類之刑,按內亂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竊盜罪為有期徒刑,准此以為據,不得謂為無比較也。 第三百五十九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或其業務上之信用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原注)信用為處世最要之端,凡有違法而侵害之者,固屬必罰之行為。非但被害之人一身所受之損害,應有要求致罰之道,而已失信用之性質,不外名譽之一種,故其處分與前條同。散布流言,謂以不根之言傳播於外,且其區域極廣漠者也。詐術雖與欺詐相類,而其範圍不同。其單為詐言者不構成本罪,而並無詐欺舉動如賄賂行為者,則含於詐術之內。 第三百六十條指摘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問其事實之有無,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原注)此條系規定害人名譽之事。但詳征他人之醜事惡行,公然肆其侮辱,為此罪成立之要件。至謾罵他人,則另屬違警處分。本條名為侮辱罪,侮辱指損壞他人名譽而言。所謂名譽,即人類社會上所有之地位也。本罪以加危害於人類社會之地位而成立。至被害人懷抱羞恥與否,可以不問。本罪自行為本體觀之,有二: (一)指摘事實,公然毀壞名譽者。是指摘事實,即具體的表彰其惡事醜行之謂。(一)不指摘事實,惟平空結構,公然謾罵嘲笑者是。惟前者屬於本條範圍之內,後者當據違警律第三十五條罰之。 第三百六十二條無故開拆、藏匿、毀棄他人封緘之信函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無故公表他人秘密之文書圖畫者,亦同。 (三)《戒嚴法》 戒嚴法,系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所公布。年來軍人執政,濫加援引。[1] 報紙遭其蹂躪者,不知凡幾。茲摘錄有關報紙者如下: 第十四條 戒嚴地域內,司令官有執行下列各款事件之權,因其執行所生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一)停止結會、集社,或新聞、雜誌、圖畫、告白等之認為與時機有妨害者。 (二)拆閱郵信電報。 (四)《治安警察法》 治安警察法,系民國三年三月二日公布。其有關於報紙者如下: 第一條 行政官署,因維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保障人民之自由幸福,對於下列事項,得行使治安警察權。(二)通衢大道及其他公眾聚集往來場所,黏貼文書圖畫,或散布朗讀,又或為其他言語形容並一切行為者。 第二十一條 警察官吏對於通衢大道,及其他公眾聚集往來場所,黏貼文書圖畫,或散布朗讀又或其他言語形容並一切行為,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並扣留其印寫物品:(一)有擾亂秩序之安寧者,(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 第三十七條 不遵第二十一條禁止扣留之命令者,處以二十日以下之拘留,併科二十元以下之罰金。 (五)《管理新聞營業條例》 民國十四年四月,安福系專政,為壓制輿論計,由京師警察總監朱深,頒布《管理新聞營業條例》,報界一致反對,要求廢止,朱只將規定過嚴之點,加以修正。茲照錄如下: 第一條 凡在京師地面,經營新聞營業,須照遵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新聞分下列三種:(一)報紙。凡日刊、周刊、旬刊、不定期刊等,內容專登載新聞者屬之。(二)雜誌。無論定期刊不定期刊,內容系研究學術性質者屬之。(三)通信社。 第三條 發行報紙雜誌,須由經理人依照下列各款,呈報於警察廳,以憑發給執照:(一)名稱,(二)體例,(三)發行時期,(四)經理人、編輯人、發行人、印刷人之姓名、籍貫、履歷、住址,(五)發行之地址,(六)印刷之名稱及地址,(七)資本數目。 第五條 營新聞業者,須於呈報時取具妥實鋪保,以資負責。 第六條 報紙雜誌之發行所,通信社之社址房屋,均須商得房主許可。 第七條 發行報紙雜誌或辦理通信社,於呈報後,須俟官廳查明。核准發給執照,方得開始營業。 第八條 凡核准之報紙、雜誌、通信社,內容如有變更,或遷移發行所暨地址時,仍應報廳備案。 第九條 在國外或京外發行之報紙雜誌通信社,及在京設立分發行所或分社時,應遵照本規則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至已失效力之法律,現雖與報紙無關,然不能謂無研究之價值,因附錄於下: (一)《大清律例》 古無報紙專律也,惟律例耳。讀光緒二十七年所刊行之《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有「造妖書妖言」條列於刑律盜賊類。乾隆間之偽造奏摺案,光緒間之蘇報案,判決時均引用之。是最初有關報紙之法律也。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律 一、凡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斬,監候。若造讖緯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眾者,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民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拿,審非妖言惑眾者,坐以不應重罪。 一、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軍官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 一、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其在貴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濫交匪類,前項事發者,將家人子弟並不行約束之家主,並照例議處治罪。 (二)《大清印刷物專律》 戊戌以後,雜誌勃興,即日報亦常裝訂成冊,定價發售。故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商部、巡警部、學部,會定《大清印刷物專律》如下: 第一章 大綱 一、京師特設一印刷總局,隸商部、巡警部、學部,所有關涉一切印刷及新聞記載,均須在本局註冊。 二、本律通行各直省;其餘各項領土,即仰各地方該管官酌量辦理。 第二章 印刷人等 一、凡未經註冊之印刷人,不論承印何種文書圖畫,均以犯法論。凡違犯本條者,所科罰鍰,不得過銀一百五十元,監禁期不得過五個月,或罰鍰監禁兩科之。 二、凡以印刷或發賣各種印刷物件為業之人,依本律即須就所在營業地方巡警衙門,呈請註冊。其呈請註冊之呈,須備兩份,並各詳細敘明實在,及具呈人之姓名籍貫住址,又有股份可以分利人之姓名、籍貫、住址。 三、各該巡警衙門,收到此種呈請註冊之呈文紙後,即行查明呈內所敘情形,及各種列名人之行狀,及所擔負之責任。如該巡警衙門以為適當,即並同原呈一份報於京師印刷註冊總局,並各以申報之日為該件註冊之日。凡呈請印刷註冊事,為各該巡警衙門所批斥不准者,無論如何情由,各該巡警衙門必須將所以不准註冊之情由,詳報京師印刷註冊總局。凡各該巡警衙門申報呈請註冊事於京師印刷註冊總局時,即將准註冊與不准註冊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四、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門批斥不准之情由為不適當,可於牌示後十二個月以內,徑上京師印刷註冊總局,遞稟上控;或親身投遞,或請代表人投遞,或由郵政局投遞。 五、呈請註冊時,須隨呈帶繳註冊費銀十元。該費無論准否,即以五元充巡警衙門辦理一切註冊之公費,其餘五元由巡警衙門隨同申報於京師印刷註冊總局。凡因巡警衙門批斥不准註冊事,而向京師印刷註冊總局遞稟上控註冊事件者,無費。凡當繳之費,即依本律所載之數繳之;律外並不徵收絲毫浮費。 六、凡印刷人不論印刷何種物件,務須於所印刷物體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凡違犯本條者,所科罰鍰不得過銀一百元,監禁不得過三個月,或罰鍰監禁兩科之。 七、凡印刷人須將所印刷之物件,不論文書、紀載、圖畫等,均須詳細紀冊,以備巡警衙門或未設巡警之地方官或委員隨時檢查。凡違犯本條者,所科罰鍰不得過一百元,監禁期不得過三個月,或罰鍰監禁兩科之。如該衙門官員臨時檢查此等紀冊時,如以所載不甚明白,則按本條所科之罰鍰監禁或罰鍰監禁兩科之法減一半科之。 八、凡發販或分送不論何種印刷物件,如該物件並未印明印刷人之姓名及印刷所所在者,即以犯法論。凡違犯本條者,即依本律本章第六條之罰鍰,或監禁,或罰鍰監禁兩科之法科之。並將所有無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之各該印刷物件充公或銷毀,亦不問該印刷物件之可否印刷。 九、凡印刷人印刷各種印刷物件,即按件備兩份呈送印刷所在之巡警衙門,該巡警衙門即以一份存巡警衙門,一份申送京師印刷註冊總局。凡違犯本條者,所科罰鍰不得過銀五十元,監禁期不得過一個月,或罰鍰監禁兩科之。 十、凡違犯以上所載各條至第二次,即依以上所載各科條加倍科之。自此即依上文所載各科條,按所犯次數,遞加所科倍數,甚或加至四倍以外。 第三章 記載物件等 一、所謂記載物件者,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即新聞叢錄等,依本律名目,謂之記載物件。 二、凡印刷或發賣或販賣或分送各種記載物件,而該記載物件並未遵照本律所條向京師印刷註冊總局註冊者,即以犯法論。凡違犯本條者,即依本律第二章第二條科之。 三、凡欲以記載物件出版發行者,可向出版發行所在之巡警衙門呈請註冊,其呈請註冊之呈預備兩份,並各詳細敘明記載物件之名稱,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出版發行人之姓名籍貫及住址,出版發行所所在,有股可分分利人之姓名籍貫及住址,及各種經理人之姓名住址。四、各該巡警衙門收到此種呈請註冊之呈後,即查明呈內所敘情形,各種列名人之行狀及所擔負之責任。如該巡警衙門以為適當,即並同原呈一份申報於京師印刷註冊總局,並以申報總局之日為該件註冊之日。凡此種呈請註冊事件,為巡警衙門所批斥不准者,各該巡警衙門仍當依本律第二章第三條辦理。凡各該巡警衙門申報此種呈請註冊事件於京師印刷註冊總局時,即將准註冊與不准註冊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五、與本律第二章第四條同。 六、凡記載物件之註冊費,與本律第二章第五條所載之印刷人等註冊費一律。 七、經理記載物件出版之人,須將所出版發行之記載物件,每件備兩份,呈送於發行所在之巡警衙門,並同時由郵局稟呈一份於京師印刷註冊總局。凡違犯本條者,即援照本律第二章第九條科之。 第四章 毀謗 一、凡印刷物件上關係毀謗者,即照下開各條辦理。 二、所謂毀謗者有三:(甲)普通毀謗,(乙)訕謗,(丙)誣詐。 三、普通毀謗者,是一種毀謗個人的表揭,或書寫,或版印,或另用其他各法,令人閱而憎其人,惡其人,甚或其人因此而失官爵,失專業,或失其他各種生業。 四、訕謗者,是一種惑世誣民的表揭,令人閱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於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民違背典章國制,甚或以非法強詞,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亂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業。 五、誣詐者,是一種陷人的口語,或已出版,或借出版相恫嚇,或挾以為可以不出版向人要求財物等是也。 六、下開諸色人等,均於毀謗中有關法案者:(甲)作毀謗之人,(乙)印刷毀謗之人,(丙)謗件出版所之主人,(丁)謗件出版所之經理人,(戊)謗件之發賣人販賣人或分送人。但本條所列之三種人,均須知情者。 七、關於普通謗者,可以民法刑法處分之。 八、凡依民事訴訟被謗情形,該訴人不必證明因謗而受損害,但須證明是謗非謗,俾承審官可依是非輕重決案,或判予被謗人若干償金。 九、凡依民事訴訟被謗,而案經決定者,可以原案另依刑事訴訟,而業經決定者,不得再以原案依民事訴訟訴之。 十、無論以民法或刑法控訴普通謗於問案衙門,可准被控訴者將被控訴之情形證明實在以為非謗。無論事涉官事,事涉私事,要之所陳之詞,須靜候問官以為適當與否,事關公益及應刊布與否。 十一、依刑事訴訟控告被普通謗,而被告證明所控事件,並非有意挾嫌,甚或以原告並未因此損害為詞,則問官可以被告所答之詞為直。然此等案情,如依民事訴訟法,則被告所對之詞,問官不得遽以為直,惟可因此等實在情形而減輕原告所要求之償金。 十二、凡以刑事訴訟控告普通謗訕,如控告之人系職官,且照定例,控告人有權可以審判此等案件者,又控告人之官階較崇於問官,且有權可以命令之者,均須稟請本管之省撫辦理。要而言之,控告人不得為問官,亦不得依官而向屬官控告,如欲控告,必須向官階較崇一級之官控告。即上控事件,亦依此類推。倘有官員擅違此制,被告可向京師印刷註冊總局申訴。該總局即當據請商部會奏朝廷,察酌辦理。 十三、遇有訕謗情形,不論軍民人等,均應盡國民義務,將訕謗情形向最近之地方官報告,或報告於本轄官長。無論何種訕謗,如報告於地方官長,各該官長即可權衡其事,將一干人逮捕,並將所有各該訕謗物件查封,一面即將辦理情形申報於本省督撫。各該督撫,接到此等申報後,即行按照情形,查明實在,如果以為適當,即派幹事員開堂,將一干人提訊。 十四、凡訕謗事件審實懲辦後,即將所有訕謗物件,按所犯輕重,或充公,或銷毀,或發還,由問官臨時定奪。 十五、凡記載物件,如審實有訕謗情形,除按上文所載各條辦理外,所有印刷人、資本人或經理人等,即不得再以印刷及記載物件等為業。 十六、凡犯訕謗事件審實後,即依本律辦理,並不依他人所犯論罪。 十七、凡違犯上文所解說各條而審實者,依下開科判: 甲、凡科普通謗案,罰鍰不得過銀一千元,監禁不得過二年,或罰鍰監禁兩科之。 乙、凡科訕謗案,罰鍰不得過五千元,監禁期不得過十年,或罰鍰監禁兩科之。 十八、凡再犯案件,即以初犯所科加倍科之。 十九、凡各種記載物件之經理印刷人,如曾經審實犯有訕謗案一次,普通謗案二次,或合夥誣詐案者,則各該人等所營業之記載物件,大清郵政局可不為郵遞,或另由定案地方之督撫審酌辦理。凡記載物件之經理人、資本人、印刷人等,凡隸我法權而犯訕謗者,則獲著作人或分送人審訊訊辦後,大清郵政局將此等記載物件不為郵遞。 第五章 教唆 凡他人之著作,或出版印刷,或錄入記載物件內,因而公布於世,致釀成非法之事者,不論所釀成之事為犯公法為犯私法,各該著作人俱依臨犯不在場之從犯論。如此等著作尚未釀成犯法之事,即將著作人依所犯未遂之從犯論。 第六章 時限 一、凡一切文書圖畫,或系書寫,或系印刷,或用漢文,或用其他各文字而發行或銷售於皇朝一統版圖者,在律即有治理之權。 二、本律奏奉朱批後,由京師印刷註冊總局頒行,滿六個月之後,即切實施行。 (三)《報章應守規則》 光緒三十二年,巡警部以報律頒布需時,乃先撮舉大綱,訂定《報章應守規則》九條,令報界遵守。報律頒布後,此規則即行收回。茲照錄如下: 一、不得詆毀宮廷; 一、不得妄議朝政; 一、不得妨害治安; 一、不得敗壞風俗; 一、凡關外交內政之件,如經該管衙門傳諭報館秘密者,該報館不得揭載; 一、凡關涉詞訟之案,於未定案以前,該報館不得妄下斷語,並不得有庇護犯人之語; 一、不得摘發人之隱私,誹謗人之名譽; 一、記載有錯誤失實,經本人或有關係人聲請更正者,即須速為更正; 一、除已開報館之外,凡欲開設者,皆須來所呈報批准後,再行開設。 (四)《大清報律》 《大清報律》實脫胎於日本報紙法,由商部擬具草案,巡警部略加修改,於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由民政部法部會奏,交憲政編查館議復後,奉旨頒布。但各報館延不遵行,外人所設者尤甚。宣統二年,由民政部再加修改,交資政院議復後,請旨頒布。民國成立後,各省尚有援用此律,以壓制輿論者。迨報紙條例頒布,始失效力。茲照錄如下: 第一條 凡開設報館發行報紙者,應開具下列各款,於發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該管地方官衙門申報本省督撫,咨民政部存案: 一、名稱,二、體例,三、發行人、編輯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歷及住址,四、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地址。 第二條 凡充發行人、編輯人及印刷人者,須具備下列要件: 1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國人,2無精神病者,3未經處監禁以上之刑者。 第三條 發行編輯得以一人兼任,但印刷人不得充發行人或編輯。 第四條 發行人應於呈報時分別附繳保押費如下:每月發行四回以上者,銀五百元;每月發行三回以下者,銀二百五十元。其專載學術、藝事、章程、圖表及物價報告等報,確係開通民智,由官鑑定,認為無庸預繳者,亦同。 第五條 第一條所列各款,發行後如有更易,更於二十日以內重行呈報。發行人有更易時,在未經呈報更易以前,以代理人之名義發行。 第六條 每號報紙,均應載明發行人、編輯人及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七條 每日發行之報紙,應於發行前一日晚十二點鐘以前,其月報、旬報、星期報等類均應於發行前一日午十二點鐘以前,送由該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隨時查核,按律辦理。 第八條 報紙記載失實,經本人或關係人聲請更正,或送登辨誤書函,應即於次號照登。如辨誤字數過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該報普通告白例,計字收費。更正及辨誤書函,如措詞有背法律或未書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 第九條 記載失實事項,由他報轉抄而來者,如見該報自行更正或登有辨誤書函時,應於本報次號照登,不得收費。 第十條 訴訟事件,經審判衙門禁止旁聽者,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一條 預審事件,於未經公判以前,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二條 外交海陸軍事件,凡經該管衙門傳諭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三條 凡諭旨章奏,未經閣鈔、官報公報者,報紙不得揭載。 第十四條 下列各款,報紙不得揭載:詆毀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擾害公安之語,敗壞風俗之語。 第十五條 發行人或編輯人,不得受人賄屬,顛倒是非。發行人或編輯人,亦不得挾嫌誣衊,損人名譽。 第十六條 凡未照第一條呈報,遽行登報者,該發行人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七條 凡違第二、三條及第五條之第一項與第六、七條者,該發行人處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八條 呈報不實者,該發行人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九條 第四條末項所指各報,其記載有出於範圍以外者,該編輯人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條 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者,該編輯人經被害人呈訴訊實,處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一條 違第十、第十一條者,該編輯人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二條 違第十二、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者,該發行人編輯人處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監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三條 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款者,該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監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其情節較重者,仍照刑律治罰。但印刷人實不知情者,免其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第十五條第一項者,該發行人編輯人經被害人呈訴訊實,照所受賄之數,加十倍處以罰金;仍究其致賄人,與受同罪。 第二十五條 違第十五條第二項者,該發行人編輯人經被害人呈訴訊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六條 違第十五條者,除按照前兩條處罰外,其被害人得視情節之輕重,由發行人編輯人賠償損害。 第二十七條 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款者,得暫禁發行。 第二十八條 暫禁發行者,日報以七日為度;其餘各報,每月發行四回以上者,以四期為度,三回以上者,以三期為度。 第二十九條 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款者,永遠禁止發行。 第三十條 違第十二條致釀生事端者,得照上條辦理。 第三十一條 呈報後,延不發行,或發行後中止逾兩月者,如不聲明原委,即作為自行停辦。 第三十二條 違犯本律所有應科罰金及訟費,逾十日不繳者,得將保押費扣充,不足再行追繳,仍令補足保押費原數。 第三十三條 禁止發行及自行停辦者,准將保押費領還,註銷存案。 第三十四條 凡於報紙內撰發論說紀事,填注名號者,不問何人,其責任與編輯人同。 第三十五條 報紙以代理人之名義發行時,即由代理人擔其責任。 第三十六條 除第一條第三款及前兩條所指各人外,所有報館出資人及雇用人等,應均無涉。 第三十七條 凡照本律呈報之報紙,由該管衙門知照者,所有郵費、電費,准其照章減收,即予郵送遞發。其未經按律呈報接有知照者,郵政局概不遞送,輪船火車亦不為運寄。 第三十八條 凡論說紀事,確係該報創有者,得註明不許轉登字樣,他報即不得互相抄襲。 第三十九條 凡報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書者,得享有版權之保護。 第四十條 凡在外國發行報紙,犯本律應禁發行各條者,禁止其在中國傳布,並由海關查禁入境。如有私行運銷者,即入官銷毀。 第四十一條 凡違犯本律者,不得用自首減輕、再犯加重、數罪俱發從重之例。 第四十二條 凡違犯本律者,其呈訴告發期間,以六個月為斷。 第四十三條 本律自奏准奉旨文到之日起,限兩個月,各直省一律通行。 第四十四條 本律施行前,發行之報,均應於三個月內遵照補報,並按數補繳保押費。 第四十五條 本律施行以後,所有前訂報館條規,即行作廢。 附奏摺: (一)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民政部法部會奏:「竊維報館之設,原以開通風氣,提倡公論為主,其言論所及,動與政治風俗相關。東西各國,主持服務者,大都為政界知名之士,而政府亦復重視報紙,藉以觀眾意之所歸。惟是言論過於自由,則又不能免越檢踰閑之慮,故各國皆有新聞條例之設,用以維持正議,防制訛言,使輿論既有所發抒,而民聽亦無淆惑,意至善也。中國報界,萌芽伊始。京外各報,漸次增設。其間議論公平,宗旨純正者,固自不乏;而發行漸多,即不免是非雜出。若不詳定條規,申明約束,深恐啟發民智之樞機,或為借端牟利惑世誣民者所波累,而正當之報紙,轉不足以取信於士民。臣部前於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將報館暫行條規繕單具奏,當經聲明報律現正會同改訂,一俟編纂就緒,即請奏定頒行等語,欽奉諭旨允准在案。查此項報律,先經原設商部擬具草案,由原設巡警部酌為修改,共成四十六條。當以事關法律,非詳加討論,不易通行。且以京外報館,由洋商開設者,十居六七,即華商所辦各報,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間。若編定報律,而不預定施行之法,俾各館一體遵循,誠恐將來辦理紛歧,轉多窒礙。迭經咨商外務部,體察情形,妥為核覆。旋准覆稱,各項法律,正在修訂之際,尚未悉臻完備,若將此項報律遽為訂定,一時恐難通行,似應暫從緩議等因。用是審慎遲回,未敢率行定議。嗣經中外臣工先後條陳催促,仰蒙訓示,飭令妥訂施行。臣等亦以報章流弊漸滋,不可不亟為防閒之計,故先將該律草案,摘要刪繁,擬成暫行條規,奏明試辦。一面復調查各國通例,參照內地情形,就原案四十六條斟酌再三,稿成屢易,現經奉旨飭令迅速妥訂,毋再延緩,自應欽遵辦理。臣善耆臣鴻慈,於會議政務期間,面與外務部堂官悉心籌議,參考中西,務期寬嚴得中,放之皆準,以為推行盡利之地。並經外務部將英使譯送香港新定報律各款,於十一月二十五日鈔送查閱。臣等查核該律內稱,無論何項人等,凡在香港境內印刷售賣或分送各項報章書籍及一切報告說帖,其宗旨在搖惑中國人心,釀成變亂,或使人民因此犯罪於中國者,得處二年以下之監禁,或五百元之罰金等語。按諸現定各款,亦大略相仿,無甚參差。將來頒布施行,縱令有意外之交涉,亦可援引此照以為抵制徇庇之計,節經反覆討論,意見相同。謹將改定草案四十二條,繕具清單,恭呈御覽。擬請飭下憲政編查館,照章考核,詳旨欽定頒行,一體遵守。庶幾甲令所布,不致成為具文,而一切邪說橫議,仍不禁而自止矣。」 (二)憲政編查館奏:「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准民政部咨稱,本部會同法部具奏,訂擬報律草案,請旨飭下憲政編查館考核,奏定施行,以資遵守一折。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遵抄錄原奏,並清單前來。臣等查閱原奏,示讜論之準繩,杜詆之隱患,用意至為美善。竊維環球各國,莫不注重報紙,凡政府之命令,議院之裁決,往往經報紙之贊成,始得實行無阻。英且與貴族、牧師、平民列入四大階級之一,良以報紙之啟迪新機,策勵社會,儼握文明進步之樞紐也。然利之所在,弊亦隨之。激揚清濁,不無代表輿論之功;顛倒是非,實滋淆惑民聽之懼。以故各國俱特設專例,為之防閒。如俄羅斯、瑞士、挪威並明定於刑法或違警罪中,而俄之鈐束為尤烈。中國報界知識,甫經萌櫱。際茲預備立憲之時,固宜廣為提倡,以符言論自由之通例,而橫言泛濫,如川潰防,亦宜嚴申厲禁,以正人心而昭公是。檢閱原案四十二條,蓋折衷於日本新聞條例,酌加損益,尚屬周密。惟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詆毀宮廷,第二款之淆亂政體,第三款之擾害公安,皆侵入刑律範圍。現在逆黨會匪,竄伏東南洋一帶,潛圖竊發。方且借報紙之風行,逞狂言之鼓吹。此等情形,久已上煩宸廑。如照原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例,僅處二十日至二年之監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之罰金,殊嫌輕縱,似仍應分別情節輕重辦理,臣等共同酌擬,請將原案第二十二條改為『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二款者,該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科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監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其情節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其餘各條,亦多詳加修補,悉心改正,厘為四十五條。敬謹繕具清單,恭呈御覽。如蒙俞允,擬請飭下民政部通飭各省,一體遵行。」 (三)宣統二年八月資政院奏:「竊查資政院章程第十五條內載,前條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議案,應由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擬定具奏請旨,於開會時交議等語。憲政編查館覆核民政部酌擬修正報律一案,於本年八月二十三日具奏,請交臣院議決,奏請欽定頒行。旋由軍機處遵旨交出憲政編查館原奏及清單各一件。臣院照章,將前項修正報律一案,列入議事日表。初讀之際,憲政編查館皆經派員說明該案主旨,當付法典股員會審查。該股員會一再討論,提出修正案,於再讀之際,將原案與修正之案,由到會議員逐條會議,並經部派員就該案主旨屢行發議,反覆辯論。嗣於三讀之際,即以再讀之議決案為議案,多數議員意見相同,當場議決。查此項修正報律,民政部會奏草案,原系改訂四十一條,另輯附條四條。經憲政編查館於文義未協之處,逐條釐正,定為律文四十條,別為附條五條。現在修正議決,核與民政部原擬草案意義字句,互為增損,都凡三十八條,又附則四條,查照院章,即由臣院主稿,咨請軍機大臣及民政部會同具奏。旋准軍機大臣咨稱,該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確有與現行法律牴觸,並施行窒礙之處,仍行提出修正案,並聲敘原委事由,送交複議等因到院。續由臣院開會,將該律修正之處,逐條議決。除第十一條與軍機大臣修正之處並無異議外,其第十二條軍機大臣修正原文,為『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登載』。而臣院議決此條,將政務二字改為政治上秘密事件,故與原文略有不同。復准軍機大臣復稱,揆之事理,仍多未便,惟有分別具奏等因前來。查院章第十八條載,資政院於軍機大臣咨復事件,若仍執前議,應由總裁、副總裁及軍機大臣分別具奏,各陳所見等語。是此項報律第十二條,既經軍機大臣聲敘原委事由,咨送複議,臣院第二次議決,所見仍復有殊,自應匯入前次議決各條,繕具清單,遵章分別具奏,恭候聖裁。一俟命下,再由民政部通行各省,一體遵照辦理。」 (四)軍機大臣奏:「竊臣等於宣統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議復民政部修正報律案,請旨交資政院議決一折,欽奉諭旨,著依議欽此。遵將修正報律案及理由書,咨送資政院切議,並派員隨時到會發議。當經議決,咨請會奏前來。臣等複查該院修正頗多,就中關於第十一條登載損害他人名譽之語,第十二條登載外交陸海及政治上秘密事件二條,臣等以為關係人民權利及國家政務者甚大,該院議決案實與現行法律牴觸,並有施行窒礙之處,未便遽以為然。當即遵照資政院院章第十七條,酌加修正,將第十一條規定為損害他人名譽之語,報紙不得登載,但專為公益不涉陰私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規定為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登載等語,咨送複議去後。茲據復稱,第十一條已照提出修正條文議決,而第十二條未得贊成,改為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登載,咨請會奏前來。臣等查漏泄機密,懲罰宜嚴。現行刑律載,如漏泄機密重事於人絞。新刑律分則第五章,於漏泄機務罪,各有專條。如第一百二十九條,凡漏泄中國內治外交應秘密之政務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各等語。謂之機密重事,即不限於外交軍事,謂之內政,即包括其他政務。此項漏泄機務之罪,按以新刑律法例第二條之規定,雖外國人有犯,均應同一科罰,亦不問其曾經由該管官署禁止。誠以政務之秘密,為國家安危所系,故中外刑律,均嚴定科條,所以預防機務之漏泄,與外交軍事同一重視,並無軒輊於其間也。至修正報律第十二條所稱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務,悉指通常關係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通常政務而言,官署認為必要,始而從而禁止其登載,若事涉機密,當然不得登載,本毋庸再由官署禁止。竊以報律雖為單行法津,究不能過侵刑律之範圍。若輒以言論之自由,破壞刑律之限制,揆諸立法體例,未免多所歧紛。今資政院複議報律修正案第十二條,於外交軍事之秘密認為報紙當然不得登載,而於政務上之秘密,仍執前議,似認為當然有登載之自由;違犯禁止登載之命令者,又僅處以罰金。是於保持政務機密之意,實有未合,即與刑律限制之條,互相牴觸。若於該院複議施行,恐於國家政務之前途,殊多危險。查資政院章第十八條,資政院於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資送複議事件,若仍執前議,應由資政院總裁副總裁及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分別具奏,各陳所見,恭候聖裁等語。臣等為慎重政務防泄機密起見,謹遵章分別具奏,並將修正報律第十二條原文繕單,恭候欽定。至其餘各條,臣等均無異議。一俟命下,即由臣等通行京外一體欽遵。」 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諭旨:「資政院奏,議決修正報律呈覽,請旨裁奪一折。又據軍機大臣會同民政部奏,複議報律第十二條施行窒礙,照章分別具奏一折。報律第十二條之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著改為其政務字樣,余依議。」 (五)《民國暫行報律》 民國元年三月,南京政府內務部以前清報律未經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應即廢止,而民國報律又未頒布,故暫定報律三章,令報界遵守。全國報界俱進會當電孫中山,表示反對。孫立飭內務部取消,大致謂:「案言論自由,各國憲法所重。善從惡改,古人以為常師。自非專制淫威,從無過事摧抑者。該部所布暫行報律,雖出補偏救弊之苦心,實昧先後緩急之要序。使議者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政,復見於今,甚無謂也。又民國一切法律,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布,乃為有效。該部所布暫行報律,即未經參議院議決,自無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尋繹三章條文,或為出版法所必載,或為憲法所應稽,無所特立報律,反形裂缺。民國此後應否設置報律,及如何訂立之處,當俟國民會議決議,勿遽亟亟可也。」茲將報律三章,照錄如下: (一)新聞、雜誌已出版及今後出版者,其發行及編輯人姓名,須向本部呈明註冊,或就近地方高級官廳呈明,咨部註冊。茲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陽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內,其已出版之新聞、雜誌各社,須將本社發行及編輯員姓名呈明註冊;其以後出版者,須於發行前呈明註冊,否則不准其發行。 (二)流言煽惑,關於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者,其發行人、編輯人並坐以應得之罪。 (三)調查失實,污毀個人名譽者,被污毀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時,經被污毀人提起訴訟時,得酌量科罰。 (六)《報紙條例》 《報紙條例》系民國三年四月袁世凱所制定,由國務總理孫寶琦、內務總長朱啟鈐之副署而公布也。民國四年七月,又加修改,以國務卿徐世昌之副署而公布之。蓋一種命令式之法律也。茲照錄如下: 第一條 用機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學材料印刷之文字圖畫,以一定名稱繼續發行者,均為報紙。 第二條 報紙分下列六種:一、日刊,二、不定期刊,三、周刊,四、旬刊,五、月刊,六、年刊。 第三條 發行報紙,應由發行人開具下列各款,呈請該管警察官署認可:一、名稱,二、體例,三、發行時期,四、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之姓名、年齡、籍貫、履歷、住址,五、發行所、印刷所之名稱、地址。警察官署認可後,給予執照,並將發行人原呈及認可理由,呈報本管長官,匯呈內務部備案。 第四條 本國人民年滿二十歲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充報紙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一、國內無住所或居所者,二、精神病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海陸軍軍人,五、行政司法官吏,六、學校學生。 第五條 編輯人、印刷人不得以一人兼充。 第六條 發行人應於警察官署認可後,報紙發行二十日前,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繳納保押費:一、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在京師及其他都會商埠地方發行者,加倍繳納保押費。專載學術、藝事、統計、官文書、物價報告之報紙,得免繳保押費。保押費于禁止發行或自行停版後還付之。 第七條 第三條所列各款,於呈請警察官署認可後,有變更時,應於十日內另行呈請認可。 第八條 每號報紙,應載明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九條 每號報紙,應於發行日遞送該管警察官署存查。 第十條 下列各款,報紙不得登載:一、淆亂政體者,二、妨害治安者,三、敗壞風俗者,四、外交、軍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五、預審未經公判之案件及訴訟之禁止旁聽者,六、國會及其他官署會議,按照法令禁止旁聽者,七、煽動、曲庇、讚賞、救護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訐個人陰私,損害其名譽者。 第十一條 在外國發行之報紙,有登載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件者,不得在國內發賣或散布。 第十二條 報紙登載錯誤,經本人或關係人開具姓名住址事由,請求更正,或將更正辯明書請求登載者,應於次回或第三回發行之報紙照登。登載更正或更正辯明書,其字形大小,次序先後,須與錯誤原文相同。更正辯明書逾原文二倍者,得計所逾字數,照該報告白定例收費。更正辯明書有違背法令者,不得登載。 第十三條 登載錯誤事項,由他報抄襲而來者,雖無本人或關係人之請求,若經原報更正或登載更正辯明書後,應於次回或第三回發行之報紙,分別登載,但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論說譯著,系一種報紙之所創,有註明不許轉載者,他報不得抄襲。 第十五條 不照第三條第七條之規定,呈請認可發行報紙者,科發行人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罰金,至呈報之日止,停止其發行。呈報不實者,科發行人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罰金,至呈報更正之日止,停止其發行。 第十六條 不具第四條第一項之資格,或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充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者,科發行人以一百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罰金,其編輯人、印刷人詐稱者同。 第十七條 不照第六條規定,繳納保押費,發行報紙者,科發行人以一百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罰金,至繳足保押費之日止,其停止發行。 第十八條 第六條第三項所指各報,其登載事件,有出於範圍外者,科編輯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罰金。 第十九條 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者,科發行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罰金。 第二十條 發行人於呈請認可領取執照後,逾兩個月不發行報紙,或發行後中止逾兩個月,而不聲明理由者,取消其認可,並註銷執照。 第二十一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罰金,及停止其發行之處分,由該管警察官署判定執行之。罰金處分,自該管警察官判定之日起,逾十日不繳納者,將保押費抵充,不足者仍行補繳。保押費已被抵充罰金者,該發行人應於接到該管官署命令後,十日以內,補繳或補足保押費。違者至補繳或補足之日止,該管警察官署得以命令停止其發行。 第二十二條 登載第十條第一款之事件者,禁止其發行,沒收其報紙及營業器具,處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以四等或五等有期徒刑;但印刷人實不知情者,免其處罰。 第二十三條 登載第十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事件者,停止其發行,科發行人、編輯人以五等有期徒刑。前項停止發行,日刊者停止十日以上;一月以下不定期刊、周刊、旬刊、月刊者,停止二次以上十次以下;年刊者停止一次。 第二十四條 登載第十條第八款之事件,經被害人告訴者,科編輯人以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罰金。前項之登載,若編輯人系受人囑託者,科囑託人以編輯人同等之罰金。前項之囑託有賄賂情事者,按照賄賂之數,各科十倍以下之罰金,並沒收其賄賂。前項賄賂十倍之數不滿二百元者,仍各科二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五條 違第十一條之規定,發賣或散布外國報紙者,科發賣人或散布人以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罰金,並沒收其報紙。 第二十六條 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經被告人告訴者,科編輯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罰金。 第二十七條 違第十四條之規定,抄襲他報之論說、譯著,經被害人告訴者,科編輯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罰金。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處罰,由司法官署審判執行之。 第二十九條 報紙內撰登論說記事填注名號者,其責任與編輯人同。 第三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所發行之報紙,應按照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補行呈請該管警察官署認可,並按照第六條之規定,補繳保押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所發行之報紙,其發行人有本條例第四條情事之一者,由該管警察官署禁止其發行。編輯人、印刷人有本條例第四條情事之一者,由發行人另行聘僱,呈請該管警察官署認可。違反一項規定者,至另行聘僱呈請認可之日止,由該管警察官署停止其發行。 第三十二條 應受本條例各條之處罰者,不適用刑律自首減輕、再犯加重、數罪俱發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關於本條例之公訴期限,以六個月為斷。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屬於警察官署權限之事項,其未設警察官署地方,以縣知事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七)《出版法》 《出版法》系民國三年十二月五日袁世凱所制定,由國務卿徐世昌之副署而公布者,其中第十一條所列各款,與報紙最有關係,動輒得咎,非常危險。《報紙條例》廢止後,政府當局仍襲用其精神,而所謂《出版法》之運用,彼輩尤視為非常便利。如《國民公報》等之被封,皆援引此法者也。民國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因北京報界之要求,政府下令廢止。茲照錄如下: 第一條 用機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學材料印刷之文書圖畫出售或散布者,均為出版。 第二條 出版之關係人如下:一、著作人,二、發行人,三、印刷人。著作人以著作者及有著作權者為限;發行人以販賣文書圖畫為營業者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權承繼人得兼充之;印刷人以代表印刷所者為限。 第三條 出版之文書圖畫,應將下列各款記載之:一、著作人之姓名、籍貫;二、發行人之姓名、住址及發行之年、月、日;三、印刷人之姓名、住址及印刷之年、月、日,其印刷所有名稱者,並其名稱。第四條出版之文書圖畫,應於發行或散布前,稟報該管警察官署,並將出版物以一份送該官署,以一份經由該官署送內務部備案。官署或國家他種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機關之出版,應送內務部備案。但其出版關於職權內之記載或報告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前條 之稟報,應由發行人及著作人聯名行之,但非賣品得由著作人或發行人一人行之。其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文書圖畫,得由發行人申明理由行之。 第六條 以學校、公司、局所、寺院、會所之名義出版者,應用該學校等名稱稟報。 第七條 以無主之著作發行者,應預將原由登載官報,俟一年內無人承認,方許稟報。 第八條 編號逐次發行或分數次發行之出版物,應於每次發行時稟報。 第九條 已經備案之出版物,於再版時,如有修改增減或添加注釋,插入圖畫者,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行稟報備案。 第十條 凡信柬、報告、會章、校規、族譜、公啟、講義、契券、憑照、號單、廣告、照片等類之出版,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但遇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時,仍依本法處理之。其仿刻照印古書籍金石載在《四庫書目》或經教育部審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文書圖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出版:一、淆亂政體者;二、妨害治安者;三、敗壞風俗者;四、煽動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五、輕罪重罪之預審案件未經公判者;六、訴訟或會議事件之禁止旁聽者;七、揭載軍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機密之文書圖畫者,但得該官署許可時,不在此限;八、攻訐他人陰私,損害其名譽者。 第十二條 在外國發行之文書圖畫,違犯前條各款者,不得在國內出售或散布。 第十三條 依第十一條禁止出版之文書圖畫,及依第十二條禁止出售或散布之文書圖畫,有出版或出售散布者,該管警察官署認為必要時,得沒收其印本及其印版。 第十四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者,處發行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罰金。 第十五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除沒收其印本或印版外,處著作人、發行人、印刷人以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者,除沒收其印本或印版外,處著作人發行人以一百五十元以下十五元以上之罰金。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經被害人告訴時,依刑律處斷。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者,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處罰。 第十九條 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應沒收之印本或印版,依其體裁,可為分別時,得分割其一部分沒收之。 第二十條 應受本法之處罰者,不適用刑律累犯罪、俱發罪暨自首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關於本法之公訴期間,自發行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定屬於警察官署權限之事項,其未設警察官署地方,以縣知事處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上海報紙發達之原因,《上海閒話》中曾言之。謂:「全國報紙,以上海為最先發達,故即在今日,亦以上海報紙為最有聲光。北京稱上海報為南報,而廣東及香港、南洋群島稱上海報為滬報。凡事未經上海報紙登載者,不得作為徵實,此上海報紙足以自負者也。雖然,此等資格,報紙自身造成之歟,抑別有假借歟?以吾人平心論之:(一)歷史上之地位,則上海為全國之先導是也。(二)交通上之地位,則水陸交會,傳達消息靈便是也。(三)大商埠之地位,則上海一隅為全國視線所集,因別種關係,而報紙亦隨以見重於此是也。惟以上三者,第一層所得之歷史資格,則上海各報其初均由外人創辦,而第二層、第三層之交通商埠,亦何一非外人經營有效之後,而吾國人席其勢以謀發展者?是上海報紙發達之原因,已全出外人之賜;而況其最大原因,則以托足租界之故,始得免嬰國內政治上之暴力。然則吾人而苟以上海自豪於全國者,其亦可愧甚矣!」 雖然,往者中國報紙所言,無非改良內政,故外人對之,如秦人視越人之肥瘠,漠然不加喜戚於心。今國人漸知內政之腐敗,與外交大有關係,於是「打倒帝國主義」「取消不平等條約」之文字,時見於報端。此種運動,在外人視之,是不啻欲奪其已得之權利,而致其死命,其痛心疾首為如何。民國八年五六月間,上海中國學生與商人,罷課罷市,要求罷免親日派之閣員。市肆之間,滿貼排斥政府之陰謀及日本之侵略手段之文字。工部局乃藉口治安大受影響,實緣報紙及印刷品傳播之力,乃提出印刷附律於納稅人會議,請求通過。上海書報兩業,以此附律侵害言論出版自由,該局亦無此權能,乃組織聯合會,起而反對。幸納稅人會議,屢次不足法定人數,故至今尚未通過,但工部局亦未聲明撤銷。然而如《東方雜誌》之《五卅特刊》竟被控告,《民國日報》及《光華書局》竟被查抄,以防止赤化為名,正不必待附律之通過也。吾以其關於上海之言論出版自由者至大,更願國人早醒言論在租界比較自由之夢,特附述於此,並將提案要點錄下: 「改訂工部局章程條文內,遺漏報館給照印書館給照之章程,為事殊未免重大。工部局應有權以保存治安秩序。觀最近學生事件,可見此項風潮,後來遍及中國人間工商各界。最要者,工部局應有權為立刻之處治,不須憑藉其他權力,得以阻止意圖煽惑或破壞和平之印刷物之刊行。故工部局之意,擬於領事團修正,以備提交納稅人會議之章程中第三十四條附律不准條內,羊字與賣字之中,加入一語云:『或經營印書、石印、雕刻之業或印行新聞紙雜誌等字樣。』」 工部局嗣以原提案實有錯謬之處,立即另提一新修正案如下: (一)下述附律,當稱為第三十四條A字附律,請通過:「無論何人,如未先從工部局領取執照,不得經營印刷人、石印人、雕刻人之事業。或印刷或發行任何新聞報雜誌,或印刷品內載有公共新聞消息或此項範圍內之事件者,如系外人,則其所領執照須由其該管國領事副署。工部局關於此項執照,可徵收執照費,並頒行納捐人常會或特別會議所可核准之條例。惟此項條例,於頒行以前,須由領事團批准。無論何人,凡違犯此附律之規定者,當每次予以處分或處以不逾三百元之罰款,或按違者所適用之法律,加以他種處分。無論何人,凡襄助發行或傳散任何石印品、雕刻品、新聞紙雜誌或他種印刷品,而不於第一頁載明印刷者之姓名住址,如不止一頁,而不於最後一頁亦載明者,當每次予以處分或處以不逾二十五元之罰款,或按其所適用之法律,加以他種處分。」 (二)工部局須先經領事團批准後,得對於經營印刷人、石印人或雕刻人事業,或印刷或發行任何新聞紙雜誌或印刷品各種執照,頒行下述條例:(一)執照當陳列於領有執照屋內顯明之處;(二)值差巡捕與收捐處人員,可自由入內;(三)領有執照屋內所印任何新聞紙雜誌或他種印刷品之名稱,須正式註冊;(四)領執照者之姓名、住址,須刊明於任何石印品、雕刻品、新聞紙雜誌與印刷品之第一頁,如不止一頁,亦須刊明於最後一頁,然後始可發行;(五)領有執照者,或領有執照之屋,不得印刷或石印或雕刻或複製或發行齷齪或淫穢性質之件;(六)領有執照者,或領有執照之屋,不得印刷或石印或雕刻或複製或發行煽亂性質,或其性質足以煽惑致成破壞治安或擾亂秩序者之件;(七)凡任何印刷品、石印品或複製品或發行品,違犯上列第五款第六款者,得由捕房扣留沒收之,而領有執照者,得由捕房控告之。如在不安靜時,凡違犯上列第六款者,其執照得立即中止之,俟領照者所屬之法庭於工部局起訴該領照人時判決應否給還執照,或繼續中止,或永遠吊銷。此外無論在何種情形之下,除先由工部局向領照者所屬法庭起訴後,由該法庭判令停發執照若干時期者外,執照不得中止。 言論出版,關係國家政治學術之良窳及進步。愈放任,則進步愈速;愈壓抑,則反激愈生。與其采高壓主義,致生意外之反抗,無寧采放任主義,使進化於自然。英美之言論出版界最自由,而其結果為最和平最進步。俄國曩者羅曼諾夫朝之言論出版界最束縛,而其結果為最激烈。勞農軍之革命,於以成功。即就吾國而論,前清鼓吹革命之報紙,清吏撲滅之不遺餘力,然其結果,不特無損革命主義之毫末,反助鼓吹傳播之功。袁世凱壓抑反抗帝制之言論,而帝制之敗亡愈速。此固歷驗不爽,中外所同者也。鄙意一方面希望除刑律外不另有限制言論出版之法律,或其類似之法律;一方面希望報紙之紀載亦能入正軌,凡揭發個人陰私,為歐美各國社會所不許紀載之材料,力求減少,以至於無,使我國思想學術,得其道而漸進焉。 注釋 [1]民國八年五月,眾議員王文璞質問書云:「日來報載北京《益世報》《五七雜誌》《救國周刊》均被封禁。並閱警廳布告,准京畿警備總司令部函,以《益世報》登載魯軍人通電一則,認為妨害時機,依律應行封禁。謹按《臨時約法》,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現在大總統並無宣告戒嚴明令,何以施行戒嚴法?又立憲國通例,即已宣告戒嚴,若國會認為無戒嚴之必要,必須為解嚴之宣告。是其慎重宣告戒嚴,即所以慎重人民之自由也。今該司令竟於未曾宣告戒嚴之時,而濫用戒嚴法,謂非破壞《約法》侵害人民自由,誰其信之!」 第十八節 總論 書成而意有未盡,因不憚煩復而再綜論之。 (一) 自報紙歷史上言之,《邸報》之產生,為政治上之一種需要。漢唐當藩鎮制度盛行時,其駐在京師之屬官,皆有邸報之發行;其紀載甚簡單,無非帝皇詔令、諸臣奏議與官吏升降而已。清初改稱《京報》,其性質與前代無異。狹義言之,《邸報》與《京報》不過輯錄成文,無評論,無訪稿,似不足稱為報紙。然當時消息公開傳布,惟此類物,則謂其已具報紙之雛形,亦固無可非議也。《邸報》與《京報》之發行,初為朝廷默認之一種事業,有手寫者,有木刻者,有活版印刷者。清末下詔預備立憲,方正式發行《政治官報》,為朝廷宣布法令之機關。而當時各省所發行之《南北洋官報》等,且於諭折外,有評論,有新聞,儼然與《民報》相頡頏。官吏有知宣傳之利者,或自出資創辦報紙,或收買報紙,以為一己之喉舌,此為半官報之濫觴。迨《民報》論調多數轉而鼓吹革命,清廷曾於內地厲行封禁,有代以《官報》之意。惜稗政百出,與人民希望相左,辛亥之局既成,非空言所能挽也。 搜集社會發生之事件,以一定時期印行者,自西曆一六一五年起,創於德國之《政府報》(Frankfurter Journal),而踵行於歐美各國。後二百年,基督教新教教士東來,師其成法,於一八一五年發行華文月刊,名《察世俗每月統紀傳》者,是為我國有正式報紙之始;發端於南洋群島,流衍於通商口岸,如澳門、廣州、香港、廈門、寧波、上海、天津與漢口等地。同時又發行西文報紙,調查中國風土人情,為其國人來華之嚮導。總之,其目的不外傳教與通商二者,以厲行其殖民政策而已。西報之論調,有時似若為我國借箸而籌,實則大半便利私圖,為外交上之一種策略;今且利用軍閥之爭,以鼓吹遏止革新運動,傳播國際間之惡空氣為事,肆無忌憚,此誠我國僅有之怪現象也。 英美之在華官吏教士,於光緒十三年設廣學會於上海,以贊助中國革新相標榜。其最初之手段,在翻譯新書,發行雜誌,我國人頗受其影響。故中日一戰之後,學會紛起,而強學會為尤著。其所發行之《中外紀聞》與《強學報》,主張君憲,實開華人論政之端。戊戌政變後,有志之士,既絕望於朝廷,乃舉其積慮,訴諸民眾,有以介紹學藝為己任者,有以改良政治為目標者,於是一般對於報紙,不僅單純的商情觀念,而漸有活潑的政治與學藝思想。未幾,革命之說起於香港,蔓延於上海,沸騰於東京之留學界,而種族學說,尤單刀直入,舉世風靡。雖清廷屢興文字之獄,而前仆後繼,不底於成不止。國人爭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當以此時為極度矣。 共和告成以後,革命之目標失,報紙之論調或主急進,或主緩進,然其望治也尚同。迨經洪憲復辟之禍,受年年軍人利誘威脅之蹂躪,輿論顛倒,道德墮落。北京為政治中心,因利津貼而辦報者有之,因謀差缺而為記者者有之,怪狀尤百出。於是殺記者封報館之案,亦屢見不一見。自好者流,幡然覺悟,改向本身努力,以求經濟之獨立。然商業色彩大濃,漸失指導輿論之精神,是其病也。不過自全體言之,歐戰以後,報界思想之進步,不可不謂為一線曙光。如對內則有所謂廢督裁兵之主張,對外則有所謂廢除不平等條約之論調。苟循斯途以進行,則去中華民族自決之期不遠矣。 (二) 自報紙內容上言之:同光間之報紙,因受八股盛行之影響,僅視社論為例文。經甲午庚子諸變後,康梁輩之「新民」「自強」諸說出,始為社會所重視。革命派之報紙,則以社論為主要材料,執筆者亦一時知名之士;惟其有明確之主張,與犧牲之精神,故辛亥革命乃易於成功耳。當光緒末,宣布預備立憲時,各報均延學律之士主筆政。《時報》創始後,曾於社論外別立時評一欄,分版論斷,扼其機樞,與今之模稜兩可,不著邊際者,截然不同,故能風靡一時。民國初元,報紙之論調,雖以事雜言龐為病,然朝氣甚盛,上足以監督政府,下足以指導人民。乃洪憲以後,鉗口結舌,相率標榜不談時政,惟以迎合社會心理為事。其故或以營業為宗旨,不欲開罪於人;或有黨派與金錢之關係,不敢自作主張。於是人民無所適從,軍閥政客無所顧忌;造成今日之時局,報紙不能不分負其責也。 以新聞言:嘉道間,雜誌以教務為主要材料,商務次之,如教士之來去,船隻之進出等是。咸同間《日報》踵起,以《京報》為主要材料,《轅門抄》次之,各公署牌示又次之,余為瑣聞,然亦以官事為多;嚴格論之,直翻印之《官報》耳。光緒初,港滬西報漸多,迻譯較便,同時兩地報紙互相轉錄,材料乃不虞缺乏。然關係政治問題者,仍不敢登載,故「聊齋」式之社會消息,乃占重要位置。甲午以後,維新運動發生,政治新聞始見進步,各國之新事新物,亦能儘量紹介。自戊戌政變以迄辛亥革命,則篇幅幾為政治新聞所獨占,外交問題,雖注意而不甚了解。歐戰以後,經過巴黎華盛頓諸會議,始稍明了世界大勢,而時見有系統之紀載。年來因教育實業之發展,社會新聞已大改觀,如教育商務之各有專欄是。然因軍事擾攘,仍不免偏重於政治方面也。 以文藝言:初均以詩文戲評為補白之唯一材料,上焉者為斗方名士自矜風雅之場,下焉者則以提倡嫖賭為事,腐氣滿紙,不堪入目。庚子以後,此欄始稍稍改觀,時有關係政治之作。民國以後,雖篇幅大拓,而迄未脫舊日窠臼。歐戰以後,世界思潮一變,《時報》別創《教育周刊》以灌輸新潮,《晨報》《國民公報》等踵起,於文藝上遂發生一大革命。不過重理論而輕事實,雜誌之色彩太濃,未為一般讀者所歡迎。近《申報》增設之藝術界,以介紹音樂、繪畫與新書為事,新聞為主,議論為輔,漸有改良社會生活之傾向焉。 以廣告言:其形式初均若今日之分類欄,其性質亦完全屬於商務者。甲午以後,始有學校廣告,出版廣告亦漸多。《申報》初創時,取價西人廣告較華人廣告為貴,但以華人殊無登廣告之習慣,故不久取消。西人廣告因是充滿於各報,關於醫藥化妝品之類,占地又特大,華人尤而效之,於是不道德不信實之廣告日多。近年以外交關係,拒登英日廣告,英日廣告之數量,在外人廣告中為最多,各報收入大受影響。然因報紙日見流行,漸得社會之信仰,華人廣告已漸增多。凡有公告性質者,幾無不以報紙為媒介。不過報紙之營業色彩亦漸重,至將廣告登於新聞之中,頗礙讀者視線。有時且為廣告而濫登不道德不信實之新聞與評語,此則亟宜矯正者也。 (三) 自報紙外觀上言之:最初報紙之形式,無論每月出版,或二日以上,幾一致為書本式,即以大張發行者,亦分頁可以裁訂。至光緒末葉,日報尚多如此。蓋當時報紙之內容,新聞少而文藝多,直與書籍無異。故報紙常再版出售,而不聞有明日黃花之譏。至《時報》,始廢棄書本式,而形式上發生一大變遷。民國成立以後,報紙漸多,形式已歸一律,其內容亦新聞日增而文藝日減。舍雜誌外,遂不復為保存之便利計矣。 日報創自西人,故形式初亦與西報無異,分每頁為四五直欄,其排列由上而下。至《申報》始廢直欄,其排列由右而左。至《中外日報》,始分橫欄。至《時報》,始分一紙為四大頁,即今日通行之形式也。當《時報》初創時,其形式頗為社會所反對,以為面積太大,不便閱覽,亦可見習慣之足以囿人也。 日報之編制,其初首為論說,亦有無論說者;次為新聞,其題目均為四字成語,逐日更換用之;末為詩文,均雜登一處。至《中外日報》,始分論說、電報、國內外本外埠新聞及文藝諸欄,各報仿而行之,編制始見改良。然同一新聞,常分載於前後數欄,又如滬上各報,年來電報字數激增,但亦以地方為綱,均不免缺乏統一之憾。三年前,《時報》始於電報試加題目,奉直戰事起,又將電報與新聞合登,以事實為綱,不為欄所限制。當時報界有非笑之者,今亦漸成各報之通式矣。 以印刷言:雖屬機械作用,然報紙之進步,亦可於其中見之。嘉道間,報紙多木板印刷;咸同間,始多鉛印,但印機甚陋,每小時只印一二百小紙;光宣間,石印機與鉛印機輸入日多,報紙每日可出數千大張,然所用猶普通之印書機也。近來報紙銷數大增,為縮短時間計,乃不得不用印報輪轉機,每小時可印四大張者萬份。同時為美術上之配置,且有用套色印報輸轉機者。今因時局俶擾,各報常於最後之數分鐘內,競爭消息之先後,則機械方面之改良,尚方興而未艾也。 發行亦有可言者:嘉道間,報紙多系送閱;咸同間,報紙多系挨戶乞閱;光宣間,報紙始漸流行,然猶茶餘酒後之消遣品也。共和告成以來,報販漸成專業,派報所林立。近則上海各馬路之煙紙店,均有報紙出售,於是報紙有漸與日用品同其需要之趨勢矣。 (四) 自報紙統計上言之:我國報紙之發展,其信而有徵者,據《時事新報》論載,由嘉慶二十年至咸豐十一年之四十六年中,計有報紙八種,均教會發行[1] ,至光緒十二年,增至七十八種。以地域言之,計新加坡一帶六種,香港六種,廣州二種,台灣、廈門、汕頭共五種,福州三種,寧波二種,上海三十二種,漢口五種,九江一種,天津一種,北京一種。以時期言之,計月刊三十六種,周刊八種,日刊一種,余或隔一日、二日、十日不等。是二十四年中,較前加至九倍強。又據《第二屆世界報界大會紀事錄》載,民國十年全國共有報紙一千一百三十四種,內日刊五百五十種,二日刊六種,三日刊九種,五日刊九種,周刊一百五十四種,旬刊四十六種,兩周刊五種,半月刊四十五種,月刊三百〇三種,季刊四種,半年刊一種,年刊一種。是四十年中,較前又加至十五倍弱。今據《中外報章類纂社》所調查,最近二年中華文報紙之每日發行者共有六百二十八種。以地域言之,北京第一,計一百二十五種;漢口第二,計三十六種;廣州第三,計二十九種;天津第四,計二十八種;濟南第五,計二十五種;上海第六,計二十三種。又外國文報紙之每日發行者,計英文二十六種,日本文十六種,俄文六種,法文三種,朝鮮文一種。就日刊一種言之,三四年中又有若干進步。若合以華僑報紙、學校報紙、公私政治學術社會團體之報紙及一切屬於遊藝性質之報紙,不論每日發行或二日以上,其數當在二千種左右。就本國言之,誠不無多少樂觀。然日本人口僅七千六百萬,有報紙四千五百種,我國人口四萬三千六百萬,只有報紙二千種,不啻一與十三之比,況銷數又不逮遠甚,歐美更無論矣。故從我國地大物博人眾種種方面言之,現有之報紙,不能謂為供求相應也。 (五) 自報紙改進上言之:言論自由,為報界切膚之問題,此問題不解決,則報紙絕無發展之機會。慨自洪憲以還,軍人柄政,禍亂相尋,有若弈棋。報紙之言論與紀載,苟忠實而無隱諱,則甲將視為袒乙,乙又將視為袒甲。故封報館、扣報紙、檢閱函電,十餘年來,數見不鮮。然而返視報界,則渙散特甚,無一機關可代表一地方之報紙,遑論全國?甚有幸災樂禍,以他報之封閉或扣留為快者。彼且不自尊,欲人尊之也,得乎?夫《出版法》之廢止,要求亘十年之久,《出版法》廢止矣,而邵飄萍林白水之流,可以身死頃刻,則更無法律可言,豈不足以促我報界之覺悟耶?英國有以《紅旗》名報者,德國有以《炸彈》名報者,國會中有共產黨,而其政府不之禁;今欲假「赤化」以摧殘言論自由,乃無意識之下焉者也! 吾意服務報界文字方面之人,既以先覺自命,為爭絕對的言論自由,應先有一種強固的職業結合。縱報館之主持者以營業關係,不得不屈服於非法干涉之下;而自主筆以至訪員,為尊重一己職業計,則不必低首下心,同一步驟。果全體認為有采某種行動之必要者,則全體一致進行,寧為玉碎,無為瓦全,有背棄者共斥之,使其不齒於同類。總之,在位者不論何人,絕不喜言論自由,其摧殘也亦易。一方面固在報界一致團結,以與惡勢力抗,而一方面人民又當為報紙之後盾,隨時防止惡勢力之潛滋,不稍鬆懈。蓋思想不能發表,徒成空幻,思想者必甚感苦痛,而鬱積既久,無所發泄,終必至於橫決,國家命運之榮枯系之。擁護言論自由,實亦國民之天職也。 報紙為公眾而刊行,一評論,一記事,又無往而非關於公眾者。故為公眾而有所陳述,報紙實負有介紹之義務也。此種陳述,依其性質,可分而為二:一為積極的,希望公眾事業之進步者;一為消極的,更正新聞紀載之謬誤者。我國報紙之態度,普通對於前者似認為主筆之專責,對於後者只視為當事人之特權。其偶設有「自由投稿」欄者,亦名難副實。一則因報紙不肯儘量宣布以開罪於人,一則因投函者嘗取謾罵態度,有越討論範圍。於是「議論公開」之說,在我國遂未由實現!其在歐美,無論何人,凡關於公眾之問題,均可投函報紙,苟三次不予發表,得訴諸法律;不過報紙為節省地位,得酌量刪削耳。吾意議論公開,而後公共之意思乃見。今我國報紙之所重視者,只一般所謂「名人」「要人」之文電,然大半皆私見而非公論,大半皆政治問題而非社會問題。深願主筆政者,今後能移易其眼光,開豁其胸襟,予平民以發抒意見之機會,勿執己見,勿護過失,而第以尋求真理為歸也。 報紙之元素,新聞而已。今報紙所載之新聞,大半得諸通信社,而此種通信社,並非為供給新聞而設,純系一種宣傳作用,於是人民不能於報紙上覓得正確之事實,所對於國家或國際政策之思想,遂易誤入歧途而無由集中,此至可痛惜之事也。英國名記者北岩曩在申報館演說,謂「世界幸福之所賴,莫如有完全獨立之報館」。我國報館苟不以倚賴為可羞與至危,則當憬然覺悟,合全國各大報館,組織搜集新聞之機關,以正確之中國事實,傳播全國與世界,此匪特有助於國家之統一,良好政府之建設,及其他少年中國願望之實踐,即各國亦可因此明了我國之現狀,而消除其隔閡至遠且大。即退一步由報界之自身利益言之,如邇來國聞通信社所發之漢口電,與各報之所自發者幾全相同,諸如此類,則何不聯合為之,將此方面所節省者,利用於其他方面,眾擎易舉,凡今日報界在經濟上所視為不易為不肯為之事,將一一可以實行。如此則不必飲外人之鴆毒以為美。自立者,豈不應若斯耶? 我國字數,據《中華新字典》所載,多至四萬有餘,常用者不過四千。民國七年,教育部曾頒布注音字母。民國十二年,中華教育改進社曾函請各報改用語體文[2] ,而各報狃於積習,且因時間及經濟上之關係,迄未有具體表示。夫報紙為普及教育之利器,乃世人所公認;我國教育之不普及,又無待諱言。吾意報紙當此過渡時期,紀事之文,宜力求淺顯,勿引古典,勿用冷僻之字,字數如能仿照日本報紙辦法,減少至二千八百枚則尤佳。必使具小學畢業以上程度者,即有讀報之機會。至文藝作品,當然不必拘定。如此,則於文化之傳播上,必大有裨益也。 海通以後,報紙日有外事之紀載。如England之為英,Paris之為巴黎,Christ之為基督,Motor之為馬達,因習用已久,為讀者所谉知。然偶遇稍冷僻之地名、人名或事物之名,則譯文此報與彼報異,今日與昨日異,甚至同日之紀載,前後又異。間有販自日本者,如俄國之Bolsheviki黨,其原義為「多數」,非如今之所謂「過激黨」,日本因此種主義,不便於彼,故稱之為過激以駭人聽,而吾國報紙沿用之,去真意殊遠。故吾國報界應聯合學術團體,延邃於中西文字之士,根求西文之字源,不問其為何國文字,總以一中國化之譯名為標準。音義並譯者為上,譯義者次之,譯音又次之。在此種標準譯名未訂定以前,各報如遇非通行之譯名,須附列原名,俾讀者易於考查。此事雖小,而關於一國之文化實大。在外人文化侵略之際,更有糾正上述錯誤之必要也。 在最近數年中,報界有二種新事實,有不可不注意者,即記者與工人之漸知團結是。蓋報紙既成為社會之必需品,同時報紙又趨於商業化,於是有此二種反動發生。如記者之所謂星期停止工作案,如工人之所謂廢除工頭制案,雖皆未見實行,然與報館當局,若已立於相對之地位者。又如上海報販所組織之捷音公所,廣州報販所組織之派報總工會,隱操推銷報紙之權,因利益多寡之關係,常與報館起齟齬。且年來工潮澎湃,報館工人時被牽入漩渦,報紙停刊,數見不鮮。此雖為一般政治與社會問題,然既與報館直接發生影響,應如何研究預為消弭之乎? 民主政治,根據於輿論;而輿論之所自出,則根據於一般國民之公共意志。報紙者,表現一般國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輿論者也。故記者之天職,與其謂為製造輿論,不如謂為代表輿論;更進一步言之,與其令其起而言,不如令其坐而聽,耳有所聽,手有所記,舉凡國民歡笑呻吟哭泣之聲,莫不活躍紙上,如留音機器然。則公共意志自然發現,而輿論乃有價值而非偽造。否則報紙自報紙,國民自國民,政府自政府,固絲毫無關係也。我國報界之知此義者蓋寡,故報紙之進步甚緩,而最大原因,即為缺乏專門人才。蓋昔之服務報界者,大半非科舉化之人物,即法政學生化之人物,抱「學以為仕」之傳統心理,視報紙為過渡寶筏。彼心目中只知有政治,故不知社會之重要;只知有官,故不知國民之重要;因官僚幕下集中式的政治,故只知有中央,而不知地方之重要;又因功利心熱,投機心切,至甘心為政治機關,為黨派利用,則亦必至之結果也。夫報紙為公共之需要而刊行,則紀載謂根據國民心理,而後發達可期,今不問中央新聞、地方新聞與本埠新聞,均不離乎政治,而所論及者,又為政治中最卑鄙而無思想學術關係之一片段,其不受社會歡迎必矣。因是報紙之生活愈難,遂愈不得不卵翼軍人政客之下。寖假而記者隨意下筆,便謂為代表輿論;軍人政客利用幾家機關報,事先鼓吹,隨意作為,便謂為實行民主政治。此真滑稽之尤,又何怪報業之黯然無光,記者之生涯愈為寥落乎!往者已矣,來日方長,深願吾同業知環境之不良,有徹底之覺悟,重視本業,勿務其他,迎合世界之新潮,發皇吾儕之美質,天職所在,其共勖之! (六) 今日所待討論之問題,吾姑舉其大者著者如此。總之,我國報紙,自明以前,多系手寫,只供少數藩閥縉紳之閱覽。後雖改為手印,然為數甚少,極難普遍。光緒中,因印刷術之進步,遇事鐫版傳布,由是軍國之政可家喻而戶曉,不獨富貴者能知之,即貧賤者亦能知之。由此一方面言,是日趨於平民化。往者社會之視報館,蓋賣朝報之流亞,服務其間者,文人之末路也。今報紙漸成社會之日用品,人民之耳目喉舌寄之;於是採訪有學,編輯有法,學校列為專科,書肆印為專籍,以討論報紙之最高目的,期合乎人群之需要。由此一方面言,是日趨於藝術化。歐戰之影響,造成許多惡果,然亦有良果,則報紙之進步其例也。歐戰以後,世界最近之發展,一一呈現於吾人之眼前,而使世界為之縮小,舉凡吾國之政治、經濟、宗教、文學、藝術,莫不漸棄地方的國內的色彩,而漸帶世界的色彩;而最可以證明其徵兆者,則報紙與雜誌是也。由此一方面言之,是日趨於世界化。准斯三者,以觀既往,測將來,則於報學,思過半矣。 注釋 [1]教會報紙,在昔為獨多,今據民國十三年《基督教年鑑》所載:報紙之屬於教會者,計有日報六種,周報十六種,旬報一種,半月報三種,月報四十七種,一個半月報二種,兩月報四種,季報十三種;此外有青年會報十六種;女青年會報三種,學校青年會報六十二種,英文報十一種,亦可見教會勢力之與年俱進也。 [2]中華教育改進社致各報函云:「本社本年在北京舉行第二屆年會時,由本社社員提議,請函各報館,改用語體文,經國語教育組通過後,復經學術會議通過。該案提議理由,約有二端:(一)謂報紙與傳播文化,至有關係,現行報紙,多用文言,非國文程度較高者,不易了解,改用語體文,則能閱報紙者多,文化易於傳播。(二)謂新學制,小學改國文為國語。報紙文字,如亦改為語體文,則小學生畢業後,大部分不能升學者,亦可得閱覽報紙機會。總上二項理由,報紙如悉改用語體,一面於社會文明,固足促其發展,一面於報紙銷路,亦可逐漸推廣,實於社會報館,雙方俱利。本社查是項提案,既經分組會議學術會議通過,自應將該案提議理由,備函奉達貴館,敬請諸位主筆,一體量為採納。倘荷悉允,全國文化幸甚,本社幸甚。」 附錄 英京讀書記[1] 英國博物院(British Museum),其一部分為圖書館,而東方室又別為圖書館之一部分,儲中國、日本、印度舊籍綦富,凡欲往覽觀者,須有人鄭重紹介。室內為讀者而特備者有桌椅,有筆墨,有置書之架,有揭書之骨片,西人優遇學者,可謂無微不至。 我國向未視報章為一種著述,且日久則卷帙浩繁,非有大廈,庋藏實難。故予纂《中國報學史》時,有若干種只存其名而未見其書,中心憾之。我國現代報紙之產生,系發端於英人,比來倫敦,於英國博物院藏書目錄中,果獲曩日遍訪而未得之定期出版物多種,爰撮大要,以足吾書,兼以餉治報學者快睹焉。 察世俗每月統紀傳 此報存嘉慶二十年七月至十二月,二十一年二月至十月,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均正月至十二月,凡七十四冊(內二十一年八,九月合一冊),每冊五頁,木刻竹紙印,其在報紙歷史上之價值,詳予舊著《華文報紙第一種》,序文不甚通順,信為外人手筆,觀告帖所言,又可知為非賣品。 (序)無中生有者,乃神也。神乃一,自然而然。當始神創造天地人萬物,此乃根本之道理。神至大,至尊,生養我們世人,故此善人無非敬畏神。但世上論神,多說錯了,學者不可不察。自神在天上,而顯著其榮,所以用一個天字指著神亦有之。既然萬處萬人,皆由神而原被造化,自然學者不可止察一所地方之各物。單問一種人之風俗,乃需勤問及萬世萬處萬人,方可比較辨明是非真假矣。一種人全是,抑一種人全非,未之有也。似乎一所地方,未曾有各物皆頂好的,那處地方皆至臭的。論人論理,亦是一般。這處有人好歹智愚,那處亦然。所以要進學者,不可不察萬有,後辨明其是非矣。總無未察而能審明之理,所以學者要勤功察世俗人道,致可能分是非善惡也。看書者之中,有各種人:上中下三品,老少愚達智昏皆有,隨人之能曉,隨教之以道,故察世俗書,必載道理各等也。神理人道國俗天文地理偶遇,都必有些,隨道之重遂傳之,最大是神理,其次人道,又次國俗,是三樣多講,其餘隨時順講。但人最悅彩色雲,書所講道理,要如彩雲一般,方使眾位亦悅讀也。富貴者之得閒多,而志若於道,無事則平日可以勤讀書。乃富貴之人不多,貧窮與工作者多,而得閒少,志難於道,但讀不得多書,一次不過讀數條。因此察世俗之每篇必不可長也,必不可難明白。蓋甚奧之書,不能有多用處,因能明甚奧理者少故也。容易讀之書者,若傳正道,則世間多有用處。淺識者可以明白,愚者可以成得智,惡者可以改就善,善者可以進諸德,皆可也。成人的德,並非一日的事,乃日漸至極。太陽一出,未照普地,隨升隨照,成人德就如是也。又善書乃成德之好方法也。 此書乃每月初日傳數篇的。人若是讀了後,可以將每篇存留在家裡,而俟一年盡了之日,把所傳的湊成一卷,不致失書道理,方可流傳下以益後人也。 (告帖)凡屬呷地各方之唐人,願讀《察世俗》之書者,請每月初一、二、三等日,打發人來到弟之寓所受之。若在葫蘆、檳榔、安南、暹羅、咖吧、廖里龍牙、丁幾宜、單丹、萬丹等處各地之唐人,有願看此書者,請於船到呷地之時,或寄信與弟知道,或請船上的朋友來弟寓所自取,弟即均為奉收也。 愚弟米憐告白 附錄(舊作《華文報紙第一種》) 我國之言報紙者,不曰有二千年之歷史,即曰僅五十年以來耳,前者失之夸,而後者失之淺,其無當均也。 邸報雖起源於漢唐,然只錄成文而已,無評論,無新聞之搜集,其性質絕似Bulletin,與現代報紙不同。至若《申報》之產生,乃仿香港報紙而為之。而在香港未有報紙之前,又有若干報紙可述也。 搜集社會新發生之事件而定期印行者,始於德國之《政府報》(Frankfurter Journal),時一六一五年也。後二百年,即一八一五年(嘉慶二十年),而《察世俗每月統紀傳》出,是為我國現代報紙之第一種。 先是一八〇七年(嘉慶十二年),英國教士馬禮遜(J.R.Morrison)東來澳門,此為基督教新教與我國發生關係之始。按雍正元年諭:「各省西人,除應到京效力者外,余俱安插澳門。」馬氏以與東印度公司書記谉,後且任該公司翻譯,故得在廣州居住,但當時只許華人與西人通商,而禁止教授西人以中國語言。故馬氏欲在廣州傳教,在事實上有不可能。一八一二年鴉片戰爭起(原文如此——編者),馬氏避住澳門,從事著述。但該地為基督舊教勢力範圍,惡馬氏言論相左,舉其書籍印板,付之一炬,馬氏受一打擊。迨中英交涉結束,馬氏復回廣州,仍理舊業。但嘉慶十九年又諭:「禁止西人傳教,查出論死,入教者發極邊」,馬氏又受一打擊。馬氏見傳教事難進行,乃不得不別圖良策。一八一四年,倫敦傳道會,復派教士米憐(William Milne)東來為馬氏助,但澳門官廳禁止居住。一八一五年,馬氏決定從文字宣傳方面入手,乃遣其往馬六甲,創設印刷所及華英書院,教中國人以英文,印刷其所譯著各種書報,《察世俗每月統計傳》即出版於斯時。 《察世俗每月統紀傳》,簡稱《察世俗》,其第一冊出版於一八一五年八月五日。當時無華文活字,故仍為木板印刷,由刻工梁亞發總其事。最初每期印五百冊,後漸增至一千冊,每逢粵省縣府鄉試,由梁氏攜往考棚,與宗教書籍一同分送,余則散布南洋一帶,因我國人僑商南洋者眾也。 此報自一八一五年至一八二一年凡七卷,五百二十四頁[2] ,除後數號由馬禮遜、麥都思(W.H.Meadhurst)及梁亞發執筆外,余均出自米憐一人之手。我國之服務報界者,梁氏其第一人也。 此報所載,大半為宗教事,其第三卷中[3] ,有一文言及辦報主旨,較有研究之價值,爰由Chinese Repository迻譯如下: 第一卷[4] 本報文字印刷,胥不免於簡陋之譏。惟積學之士,當能心知其意而曲為之諒。記者深願此後假以時日,俾得於中國文字研究益深,而逐漸加以改善。至本報宗旨,首在灌輸知識,闡揚宗教,砥礪道德,而國家大事之足以喚醒吾人迷惘,激發吾人志氣者,亦兼收而並蓄焉。本報雖以闡發基督教義為惟一急義,然其他各端,亦未敢視為緩圖而掉以輕心。知識科學之與宗教,本相輔而行,足以促進人類之道德,又安可忽視之哉。中國人民之智力,受政治之束縛,而呻吟憔悴無以自拔者,相沿迄今,二千餘載。一旦欲喚起其潛伏之本能,而使之發揚踔厲,夫豈易事?惟有抉擇適當之方法,奮其全力,竭其熱忱,始終不懈,庶幾能挽回於萬一耳。作始雖簡,將畢必巨,若干人創之於前,若夫發揮光大,則後之學者,責無旁貸矣。是故不揣譾陋,而率爾為之,非冒昧也,不過樹之風聲,為後人先驅云爾。 中文月報,篇幅有限,種種資料,自不能網羅無遺;然非割棄或停止也,將循序而為之耳。前此所載論說,多屬宗教道德問題,天文、軼事、傳記、政治各端,採擇甚寡。此則限於地位,至較預計為少,非本意也。 欲使本報隨時改良,以引起讀者之興味,非竭教士一人半月之時間以從事於斯不為功,且須徵求外來稿件,以補其不足。記者甚願致力於是。他日國人(指英人)之習華文者日多,當有佳作以光本報之篇幅。而年來最不易得者,即此項資料是也。本報發展,尚在萌芽時代,更無酬報可言。三年來月印五百冊,借友人通信遊歷船舶之便利,以銷售於南洋群島、暹羅、安南各地華僑薈萃之區,而內地亦時有輸入焉。近者改印一千冊,需要大增,銷路漸暢,三四年後,或能增至二千冊以上,未可知也。 附梁亞發小傳 梁亞發(亦譯梁發),生於乾隆五十四年。世居粵東內地,距廣州約二百里。家貧,十一歲就塾讀書,十四歲輟學,外出謀生。初在廣州學筆工,繼為梓民。嘉慶十五年,因母喪,曾返里一次。嘉慶二十年,隨米憐赴馬六甲,刻印華文書報。次年受洗入教。嘉慶二十四年回國,為宣傳基督教教旨,特刊小書,分貽諸親友。時官廳視基督教為異端,捕梁笞二十,並籍沒小書木版火之。越二日,由馬禮遜設法保釋,再往馬六甲。道光三年,由馬禮遜聘為倫敦傳道助手。道光七年,受教士職,中國之第一基督教新教教士也。道光十四年,官廳以其在內地分送基督教書報,又捕之,幸馬禮遜之子,時在英領署,出資斡旋,乃得釋放。親友咸勸其避往馬六甲,梁因挈子去南洋,來往馬六甲新加坡間,勤勞無閒。道光十九年,再返祖國,每日向鄉人講道,老而不倦,至咸豐五年謝世,享年六十六歲,葬廣州河南鳳凰崗。其著述之可考者,有《救世撮要略解》《熟學聖理略論》《真道問答淺解》《聖書日課》《初學便用》《勸世良言小書》等。其最後一種,洪秀全曾加翻印,傳播最廣。 繼《察世俗每月統紀傳》而發行者,雜誌有《特選撮要每月紀傳》《天下新聞》《東西洋考每月統紀傳》《遐邇貫珍》《中外新報》《六合叢談》《香港新聞》《中外雜誌》《中外新聞七日錄》《教會新報》《中外聞見錄》等;日報有《中外新報》《華字日報》《上海新報》等,皆在《申報》以前,其詳見拙著《中國報學史》,茲不贅述。 日本之有報紙,遠在我國之後,上述各報,一部分曾由日本翻印。乃近四十餘年來,日本因國勢強盛,其新聞事業,一躍而與歐美並駕齊驅,而先進之我國新聞事業,反故步自封,至憔悴呻吟於馬足之下,奄奄無生氣,吾記至此,能不為我國民我新聞界滋愧乎? 特選撮要每月紀傳 此報存道光三年六月八月二冊,每冊八頁,木刻竹紙印,教士麥都思編,在巴達維亞(Batavia)出版,序文如下: 夫在世上,每年間天下諸事,常有變動。又自幼到老,在一人之身上,家內亦然。至於生前之事,人都謹之於始,而慮其所終,該求托神天,助他常時習善,又使世事利達也。惟至於來生,人中至大至重者,是得享天堂之永福。此人所應掛念,望向得者也。且世上雖有不能預料算來之事,然依《聖經》所言,有兩件事,定命之於天,而人明知其必有,是即人該受世上之苦難一也,又該受此身之苦難二也。此受苦受死兩件事為大得緊,而人免不得者也。蓋自皇上以至於庶人,聖賢凡輩及富貴貧窮讀書作工善惡等類,都免不得受世上之艱難。或有問這是什麼緣由呢?曰,因世上全地萬方之人,皆獲罪於神天,所以神用此世人之難及一次死,以責其不善,而報其惡也。是故生前肉身必受苦難死亡,而若不信耶穌救世者,倚其之功勞,得神赦罪之恩,不止肉身有此兩件難,即來生內所有的寶貝靈魂,必定落地獄受永苦也。依此言之,在人中所緊要者,為修德從善,依靠耶穌,至今世雖然遇艱難,亦可有益於身,而死後之永苦,可以免遭者也。蓋在世上富貴之人,多有萬事如意,若能志於道,好讀者,善使人增其見識,辨真假之理,知是非之行,則不止起義事,不止自己為善良之人,又在世其為有用遠甚。故欲成此大功者,有機會不少。至於本府本縣本鄉,有危急貧窮等,該濟其苦。亦有執迷不悟等,該救其愚。又有背逆惡徒,當化其心。且在本家有兒女僕婢,未知神天慈悲之恩。可憐世上罪人,降下一位救世者來世間,贖其罪,此少年使用等人,亦該教之。又也,外邦新客,因無親人照管,惡輩交往,學下流之事,至死之日,無可望天堂之福,豈不惜哉。凡有仁心者,豈可不勉力救拔此輩愚惡等人也。故善人該用其現今之機會,行多善工,而訓世上惡人,救天下愚輩,濟周圍之急等。如此,在馬六甲有同類仁愛之人,已經印了各號勸世文,而分送於中國幾省人民中,及外邦安南、暹羅、日本等國,又三抹息力檳榔嶼各處地方唐人之間,約有十餘萬本。但雖然這各樣書甚多,用心看者為甚少也。故不得加其智而進其德也。夫從前到現今,已有七年,在馬六甲曾印一千本出來,大有益於世,因多論各樣道理,惜哉作文者一位老先生,仁愛之人,已過世了,故不復得印其書也,此書名叫《察世俗每月統紀傳》。但雖然不複印此《察世俗》書,在彼處地方,還有幾樣勸世文書再印出來的,又可復送於人看。且弟勸君等細看此等書,察其道理,免了老兄許多心血作文而留傳無用也。夫如是,弟要成老兄之德業,繼修其功,而作文印書,亦欲利及後世也。又欲使人有所感發其善心,而遏去其欲也。弟如此繼續此《察世俗》書,則易其書之名,且叫做《特選撮要每月紀傳》。此書名雖改,而理仍舊矣。夫《特選撮要》之書,在乎紀載道理各件也。如神理一端,像創造天地主宰萬人養活萬有者之理,及眾之犯罪,而神天設一位救世者之理;又人在今世該奉事神天,而在死後得永生之滿福,都包在內耳。而既然此一端理,是人中最緊要之事,所以多講之。 其次即人道,像在人本分應行,或向神天,或向人物,又人當受善惡之報,此人今生所作,來生必受其關係;又今生所報之種,來生必收其同類也。其次天文,即為日月星辰運行之度也。又其次地理,而依地理書所云,就是講普天下各國的分數方向、寬大、交界、土產、人情風俗之理也。除了此各端理,還有幾端,今不能盡講之,只是隨時而講。且如是得滿此教化人之意思,則各人可以知神人之大道,知自己為罪人,知耶穌之大仁愛,靈魂之重要處,實為益於世界不少也。 夫各父母以正道教其子,示伊敬天,敬天即可愛人,愛人即可成善功,教化眾人,以得享天堂之福,豈不美哉。在人中莫大於此,其或正教廣布全地萬方,至無一人不遵神天之令,上則榮歸於神,下則利益於人,乃正是完全了,此《特選撮要》之旨意也。 東西洋考每月統紀傳 此報存道光癸巳六月九日,甲午正月到六月,乙未正月,丁酉正月至九月,戊戌正月至三月,又一冊無年月可考,共二十一冊,每冊十二頁或十三頁,楷書木刻連史紙印線裝,封面每綴以格言,大率錄自四書,旁註「愛漢者纂」,則教士K.F.A.Gutslaff自謂也。 此報出版於新加坡,所載可別為論說(或書札)、歷史、地理、天文、商情、新聞,中錄請禁鴉片折多篇,可見當時教會中人,亦不直鴉片貿易。又所附南洋地圖,其顏色乃手繪而非套印,則一冊之成,固大費手續,序文金沙雜糅,信為外人手筆,具錄如下: 子曰:多聞闕疑,慎言其餘,則寡尤;多見闕殆,慎行其餘,則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祿在其中矣。亦曰: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故必遍觀而詳核也。且因以孝弟風俗表率,以孝弟為先,以文藝為後,則確然於禮義之可守,惕然於廉恥之當存。子曰: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又曰: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 夫自上帝降生民,則莫不與以仁義禮智之性,奈何風俗頹敗,異端惑世誣民,充塞仁義者,又紛然雜出乎。故設庠序學校,凡以有興賢育才化民成俗計也。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國之災也,田野不闕,貨財不聚,非國之害也。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無日矣。由此觀之,鼎興正道,黜斥異端,闡發藝文,是君子之專務矣。 夫子曰:當仁不讓於師,亦德無常師,主善為師,善無常主,協者克一。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居處恭,孰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亦曰:惟上知與下愚不移。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學,其蔽也盪;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好勇不好學,其蔽也亂;好剛不好學,其蔽也狂。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是以君子將其知識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則眾物之表里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故湯之《盤銘》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致明明德,窮至事物之理焉。 蓋學問渺茫,普天下以各樣百藝文獻,雖話殊異其體而一矣。人之才不同,國之知分別,合諸人之知識,致知在格物,此之謂也。詩云:吾聞出於幽谷遷於喬木者,未聞下喬木而入於幽谷者,即是君子擇術,猶鳥擇巢,止進術,終不退,尋之執之,終生用之。 夫誠恐因遠人以漢話闡發文藝,人多懷疑,以為奇巧。卻可恨該人不思宗族,國民之猶水之有分派,木之有分枝,雖退進異勢,疏密異形,要之水源則一。故人之待其宗族,則國民須以友恤也,必如身之有四肢百體,務使血脈相通,而痛癢相關。萬姓雖性剛柔緩急、音聲不同,卻萬民出祖宗一人之身。因此原故,子曰: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是聖人之言,不可棄之言也。結其外中之綢繆,倘子視外國與中國人當兄弟也。請善讀者仰體焉,不輕忽遠人之文矣。 夫舟車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載,日月所照,霜露所墜,凡有血氣者,莫不尊親,以昭雍睦也。且孝友睦姻任恤,隆據煕皞遺風,萬國咸寧,則合四海為一家,聯萬姓為一體,中外無異視,弟情願推雍睦之意結異疏,故纂此文,讀者不可忽之,則樂不勝。是為序。 道光十三年六月 序文後另有一頁,所述若今之例言,亦附錄如下: 世間之史,萬國之紀,茫也。讀者如涉大洋渺,故簡刪之,與讀者觀綱目,較量東西史記之和合,讀史者類,由此可觀之。上帝之統轄,包普天下,猶太陽發光宇宙一然。萬人萬物厥手下,皇天監於萬方,眷求一德。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天則聽於無聲,視為無形,目高可以見遠,耳下可以聽卑,爾惟德罔小,萬邦惟慶,爾惟德罔大,墮厥宗。 善讀者,看各國有其聰明睿知人,孰為好學察之,及視萬國當一家也,盡究頭緒,則可看得明白矣。 舊金山唐人新聞紙 此為華僑日報最早之一種,譯名San Francisco China News,自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出版日起,連續存四十六日,大小當今報紙二分之一,手寫石印,分各貨行情、來往船期、上海新聞、花旗新聞、大埠新聞、羊城雜報新聞諸欄。觀於由Bocrdns(?)and Cordon Propri etors主人未士奇頓具名發行,想非由華人組織,其啟事之譯文如下: 本公司造唐字新聞者,是欲華人多聞廣見,使處一室之中,如睹萬里之外。倘蒙諸君取買,於予亦少獲紙價人工,同裨實益。但所倩捉筆,翻譯唐文,依樣葫蘆,敘其事實,據此因由以說,誠有忌諱莫知,漫道古檜直根,指為是謗。要知閒雲出岫,意本無心,或有文理不當,字義失檢,想十年作賦,尚有微瑕,一日成文,焉能盡善。所望高明雅士,指教其中。今將近事新聞,臚列於下,呤厘哥頓睹披卜加打士公司頓首謹啟。 各國消息 此報存道光十八年九月、十月二冊,連史紙石印,廣州出版,每冊八頁。載各國及廣州消息,暨廣州洋商與各國交易市況。 注釋 [1]這篇文字是從《新聞學撮要》(民國十八年二月再版本)的附錄中轉載的,文中的字誤及年代有錯誤處,均已改正。 [2]《中國報學史》上為「凡七卷,五百七十四頁」。 [3]《中國報學史》上為「第二期」。 [4]《中國報學史》上為「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