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倫理與公民道德 · 第一章 職業倫理

道德和權利科學的基礎應該是對道德和法律事實的研究。這些事實是由具有制裁作用的行為規範構成的。在這一研究領域裡,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1)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規範是如何確立的;換言之,形成這些規範的原因是什麼,它們服務於哪些有用的目的。 (2) 它們在社會中的運作方式;換言之,個體是如何應用它們的。 很顯然,我們還需考慮另一個問題:我們是如何獲得目前這些財產觀念的,偷竊為何會在由法律決定的某些條件下成為一種犯罪;此外,我們還必須確定哪些條件可以用來解釋這種或多或少已被我們察覺到的用來保護財產權的規範;換言之,為什麼有些社會的偷竊現象比較多,有些社會的偷竊現象卻比較少。這兩個問題是不同的,即使如此,我們也不會分別處理它們,因為它們彼此密切相關。它們是確立規範、法律和秩序的原因,規範凌駕於人們心智之上的原因,這些規範有時支配較少人的心智,有時支配許多人的心智。儘管這些原因不一樣,卻也能起到彼此檢驗、彼此澄清的作用。所以,起源的問題和功能如何運作的問題必然會成為我們的研究主題。出於這個原因,我們在研究道德和權利科學的時候,採用了兩種方法。一是比較歷史學和比較民族志的方法,它可以使我們得到規範的起源,說明規範最初被分解、後來又逐漸累積起來的構成要素。一是比較統計學的方法,它可以幫助我們計算在個體意識中這種規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獲得了相對的權威,幫助我們發現能夠使這種權威發生變化的原因是什麼。誠然,目前我們無法依據這兩種視角把每個道德問題都解決掉,因為我們往往缺少統計的資料。也許,恰恰在這個時候,科學及其自身的技術才應該通盤解決這兩個問題。 所以,在界定研究主題的同時,我們也應該設定它的各個分支。既然道德和法律事實——還是讓我們言簡意賅地把它稱為道德事實吧——是由具有制裁作用的行為規範構成的,那麼制裁就應該是所有這類事實的共同特徵。人類秩序中的其他事實均說明不了這種特殊性。因為制裁就像我們所定義的那樣,並非是人類行為自動產生的結果,我們誤以為疾病就是對沒有節制的制裁,懶惰會使攻讀學位的學生考試失敗。誠然,制裁是行為的後果,然而導致這種後果的行為並沒有脫離業已確立的行為規範,它或者符合這一規範,或者不符合這一規範。偷竊受到了懲罰,這種處罰就是制裁。不過,這並不是因為偷竊在物質意義上包含著這樣或那樣的活動:帶有壓制性的反作用之所以承認財產權,完全是由於竊賊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是不允許出現的行為。只因為偷竊是被禁止的,所以才會受到懲罰。我們可以設想,倘若一個社會的財產概念與我們的社會不同,那麼今天被當作偷竊並遭到懲罰的行為,便不再有其原來的意涵,而無法得到控制。制裁併非取決於行為的本質,因為即使制裁被取消掉,而行為卻依然如故。從根本上說,制裁取決於這種行為與規定之間的關係,這種規定能夠決定究竟採取容忍的態度還是禁止的態度。所以,以制裁為參照,我們就能夠確定所有法律和道德的規範。 既然如此,制裁就是所有道德規範的基本要素,它自然會成為我們考察的首要對象。所以,頭幾篇演講所要處理的便是制裁理論。我們已經區分了制裁的幾種不同形式:刑事制裁、道德制裁、民事制裁;我們也已經找到了所有制裁的共同基礎,並從這一基礎出發,考察了這些差別是如何被確定下來的。有關上述制裁的研究,獨立於對規範自身的任何考慮。所以,正因為我們分解出了制裁的共同特徵,才能訴諸規範。這種科學的重要部分(即核心)便存在於規範之中。 規範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適於所有相似的人。也就是說,這些規範與一般意義上的人類是相應的,即與我們中間作為我們鄰人的每個人都是相應的。無論對我們自己,還是對我們的同胞來說,所有規範都必須依據尊重人、推動進步的原則,對所有人來說,這些規範都無一例外地同樣有效。與此同時,這些普遍的道德應用規範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每個人與其自身的關係,也就是說那些被稱之為「個體」道德準則的規範;一類是除了特定的族群之外,我們與其他民族之間的關係。上述兩類規範為我們規定的義務,皆來源於我們天生的人性,或者是我們發現與我們自身有關的其他人所具有的天生的人性。所以,在一致的道德意識面前,這些規範不能隨著個體的變化而變化。我們已經檢驗了這兩類規範中的第一種類型,在後幾篇演講中,我們將要研究第二種類型。順便提一下,我們不必感到奇怪:儘管這兩類道德在某些方面具有緊密的聯繫,但我們依然要分門別類地處理它們,把它們當作科學的兩個極端類型。這樣劃分是非常有道理的。實際上,個體道德準則的規範,其功能在於把所有道德固定在個體意識之中,廣義而言,這是它們的基礎,其他所有一切均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另一方面,那些能夠決定人們對其同胞,也就是對其他人究竟負有何種義務的規範,構成了倫理學的最高點,即頂點,它是所有一切的升華。所以,我們進行考察的順序決非是一種人為的順序:它與物的秩序一一對應。 不過,在這兩種極端類型之間,還有一種完全不同的義務。它們的基礎並不是我們一般意義上的天生的人性,而是特殊的屬性,並非所有人都有這種屬性。從某種意義上說,亞里士多德看到了這一點:道德隨著踐行道德的能動者而發生變化。他說,男人的道德不同於女人的道德,成年人的道德不同於孩子的道德,奴隸的道德不同於主人的道德,等等。這種看法切中肯綮,今天適用的範圍恐怕比亞里士多德所想像的還要廣。實際上,我們絕大多數的義務都具有這樣的特點。其實,這很適合我們去年研究的那些義務,我的意思是說那些從整體上構成家庭的權利和道德義務。在那裡,我們確實發現了性別的差別、年齡的差別以及由親屬關係的遠近造成的差別,所有這些差別均對道德關係產生了影響。同樣,我們將要研究的義務,簡言之,公民義務或人對國家的義務,也屬於這種情況。既然所有人並沒有臣服於同一個國家,那麼他們的義務便有所不同,甚至有時候是對立的。且不論完全由敵對勢力造成的這種局面,公民義務也隨國家的不同而變化,所有國家並不是有著同樣的基礎。貴族制國家的公民義務與民主制國家的公民義務就不同,民主制與君主制也不同。不過,家庭義務與公民義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具有共同的基礎。原則上講,每個人都屬於家庭,都創建了家庭。每個人都是父親、母親、叔伯,等等。所有人不能同時擁有同樣的年齡,所以他們在家庭里的義務也不同。當然,這些差別都是暫時的,各種各樣的義務無法同時實現,只能逐一實現。任何人都必須承擔義務,至少在通常情況下如此。惟有性別差異會延續下來,卻也逐漸變得徒有其表。同樣,公民道德也依據國家而變化,不過,既然每個人都是國家的臣僕,也必然有其義務,無論何地,這些義務在基本特徵上都有相似之處(如忠誠和服務的義務)。任何人要想生存,就必須成為國家的公民。不過,顯而易見的是,有一類規範卻是多樣化的;它們共同構成了職業倫理。作為一名教授,我不必去履行商人的義務。企業家的義務與士兵的義務、士兵的義務與牧師的義務也迥然不同,如此等等。在這樣的聯繫中,我們可以說有多少種不同的職業,就有多少種道德形式。從理論上說,每個人都只能履行一種職業,於是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適合個人所組成的不同群體。上述差別甚至發展到了截然對立的地步。這些道德不僅各自有別,某些類型甚至勢不兩立。科學家的義務就是訴諸批判,用理性而不是權威來統攝判斷;他必須讓自己保持一種開放的心態。從某種意義上說,牧師和士兵的義務完全不同。對他們來說,在規定的範圍里被動服從,完全是強制性的。有時候,醫生有說謊的義務,不能告白真相。而其他職業的人卻可能有一種相反的義務。所以,在每個社會裡,我們都可以找到並行起作用的各種各樣的義務。我們所關注的,恰恰就是這一部分的倫理問題。在研究過程中,我們會根據它所具有的不同特徵,賦予其不同的地位。這種道德特殊主義(假如可以這樣說的話)沒有給個體道德留出任何地盤,它體現於家庭道德之中,在職業倫理中發展到了極致狀態,並在公民道德而衰敗,最後再伴隨著把人與人的關係當作人類來治理的道德而壽終正寢。就此而言,職業倫理在上述談及的家庭道德與即將談到的公民道德之間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因此我們要談職業倫理的問題。 實際上,我們只能簡要地觸及這個問題,因為我們顯然不可能去描述與每一種職業有關的道德準則,倘若這樣,描述本身就將成為一項龐大的事業。所以,我們只能對這一問題比較重要的方面加以些許評論。我們可以將它歸結為兩個問題:(1)與其他領域的倫理相比,職業倫理具有哪些一般的性質?(2)確立職業倫理,使職業倫理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一般必要條件是什麼? 這種道德與眾不同的特徵,即區別於其他倫理的地方,就是無關公眾意識對它的看法。我們至少可以說,一般而言在任何道德規範中,公意都不會對它受到的侵犯行為持有過於遷就的態度。不過,僭越必須只能與職業實踐有關,在嚴格的職業領域之外只會受到比較籠統的非議。所以,僭越它們是可原諒的。例如,對一個公務員來說,他的上司或者他負有責任的專門法庭會通過紀律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罰,然而這種處罰並不會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名聲,除非他同時侵犯了公共道德。如果一個稅收官玩忽職守,則會被當成玩忽職守的罪犯;不過,假如一個圖書保管員無視縝密細緻的清點制度,一個官員不能根據規範去履行職責,卻不會給人留下罪人的印象,雖然在他從屬的組織中,他會被那樣對待。不尊重簽名的行為是一種可恥的行為,甚至是經商活動中最讓人難堪的行為。而在其他地方,看待這種行為的眼光卻大不相同。對那些陷入破產境地的破產者來說,我們也不該抱以不敬的態度。進一步說,我們很容易解釋職業倫理所具有的上述特點。這些倫理與共同意識並無深層的聯繫,因為它們不是所有社會成員共有的倫理,換言之,它們與共同意識無關。正因為這些倫理的功能並不是每個人實現的功能,所以並非每個人都能夠了解這些功能究竟是什麼樣子,應該是什麼樣子,或者在運用的時候個體之間究竟有什麼樣的具體關係。無論程度如何,所有這些功能都與公意無關,或者至少說,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於當下的行動領域之外。因此,在僭越這些規範的行為面前,公眾情感只會受到輕微的震動。只有當這種僭越行為非常嚴重,並可能會引起廣泛反響時,這種情感才會被激發出來。 上述事實,可以指明職業倫理得以存在的基本條件。道德體系通常是群體的事務,只有在群體通過權威對其加以保護的情況下方可運轉。道德是由規範構成的,規範既能夠支配個體,迫使他們按照諸如此類的方式行動,也能夠對個體的傾向加以限制,禁止他們超出界限之外。所以,只有唯一的一種道德權力,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共同的道德權力,凌駕於個體之上,通過合法的方式為個體設定法律,這就是集體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講,個體越是自行其是,擺脫所有的社會約束,越可以不受道德的束縛。然而,職業倫理卻不可能擺脫這一所有道德體系的基本條件。既然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對職業倫理沒有什麼興趣,那麼社會中就必然還有各種專業群體,它們包含著這些道德,而它們的使命就在於保證人們遵守這些道德。這些群體惟有通過把具有同一職業的個體或職業群體結合起來,才能得以形成。此外,儘管共同道德把社會大眾當成它唯一的基質和器官,然而職業倫理的器官卻是多重的。有多少職業,就有多少這樣的器官;每個器官都像與社會整體的聯繫那樣彼此關聯,都具有相對的自主性,分別處理各自規範的關係。於是,這類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顯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質:我們從中看到了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趨勢。公意是共同道德的基礎,它彌散於社會各處,用不著我們去甄別它究竟處於何方,而職業倫理則不同,每一種職業倫理都落於一個被限定的區域。所以說,道德生活的核心儘管是統合起來的,卻也各自有別,功能的分化與道德的多態性是相應的。 由此命題出發,我們馬上會推斷出另一個命題。既然職業倫理的每個分支都是職業群體的產物,那麼它們必然帶有群體的性質。一般而言,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群體的結構越牢固,適用於群體的道德規範就越多,群體統攝其成員的權威就越大。群體越緊密地凝聚在一起,個體之間的聯繫就越緊密、越頻繁,這些聯繫越頻繁、越親密,觀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公意也越容易擴散並覆蓋更多的事物。顯然,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其位的緣故。相反,我們也可以設想一下,倘若人口越分散於廣大的地區,不同的要素之間就越不容易溝通;倘若每個人都為自己而活,公意便很難發展起來,除非幾經周折將這些分散的部分結合起來。不過,當群體很強大的時候,它的權威就會把自身表現為它所確立的道德紀律,接下來這種紀律也會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相反,如果社會很不穩定,人們很容易就能擺脫它的紀律,也很少能夠感受到它的存在,社會就只能對其設立的律令產生極其微弱的影響。所以我們可以說,職業倫理越發達,它們的作用越先進,職業群體自身的組織就越穩定、越合理。 確切地說,很多職業都滿足這樣的條件。首先,這一條件比較適合與國家多少具有直接關係的群體,也就是說,諸如軍隊、教育、法律、政府等與國家相關並具有公共性質的群體。在這些功能群體中,每個群體都構成了界限明確的實體,不僅具有自己的統一性,還有自己的特殊規定,而且專門機構也會遵照指令保證這些規定得到強化。這些機構有時候就是行政官員,他們被委任去監督下屬的工作(即行政等級中的所有監察員、督政官和評議員等)。有時候,它們是通過選舉或者其他形式指定的正式法庭,有責任杜絕任何性質嚴重的不恪守職業義務的行為(所有最高法律委員會、公共教育最高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均屬此列)。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職業並不帶有這些具有同等程度的公務性質,不過它也是帶有某種相似性的組織:律師協會。這種協會(或者按通常的說法,叫做「界」)其實是一種有組織的法人團體,不僅定期舉行集會,還隸屬於一種被選舉出來的委員會,它的作用就是強化應用於群體的傳統規範。在所有這些事例中,我們都會清楚地看到群體的凝聚力,而且還有組織上的保證。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發現一種無所不在的紀律,既規定著所有功能活動的細節,也能夠在需要的時候強化這種活動。 不過,儘管上述評論面面俱到,但依然有一整套功能無法滿足這一條件:這就是產業和貿易等經濟功能。很顯然,遵循著同樣職業的個體之所以能夠確立相互之間的聯繫,是因為他們具有相近的職業。他們的競爭也可以使他們相互接觸。然而,這並不等於說這些聯繫是穩定的:它們只是偶然地會集在一起,只與個體有關。這僅僅是企業家之間的聯繫,而不是定期集會的或同一種產業的成員所組成的實體。進一步說,在一種職業的所有成員之上,還沒有法人團體可以維持某種統一性,後者作為傳統和共同儀軌的儲存庫,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保證人們遵守這些傳統和儀軌。這樣的機構是不存在的,因為它只能表現為一種群體共同的生活,群體還沒有其自身共同的生活,至少還沒有能夠維持這種生活持續不變的方式。不過,也有例外的情況,整個勞動群體也可以按照這種方式聚集起來,去解決一般利益問題。這些聚會只能是暫時的;除了他們會集起來的特定時刻以外,這樣的聚會不能延續下來,所以通過聚會而形成的集體生活會隨著這一特定時刻的消失而消失。 商業職業這種缺乏組織的狀況,帶來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後果:在社會生活的整個領域裡,根本就沒有職業倫理。或者至少可以說,即使有這樣的職業倫理,也是非常初級的,我們至多可以從中看到其未來的模式和預兆。既然在環境的作用下,個體之間產生了某種聯繫,形成了共同觀念,那麼某種行為律令也會應運而生,不管它們有多麼模糊,權威有多小。倘若我們努力用確切的語言將當前有關僱主與僱工、勞動者與管理者、相互競爭的企業家、企業家與公眾之間關係的觀念確定下來,我們會得到多麼模稜兩可的程式啊!某些有關職員和工人效忠與奉獻於僱主的懵懵懂懂的普遍觀念,某些有關僱主在經濟支配中應該寬和適度的說法,某些對任何公然不公平競爭的譴責,都是我們正在討論的各種職業的道德意識。光靠語焉不詳、有悖事實的指令,決不能對行為產生巨大的影響。而且,任何機構也不可能有義務去保證這些指令得到執行。因而,只有擴散的公意才能起到制裁作用,不過既然公意得不到個體之間頻繁聯繫的有效保證,那麼它也不可能對個體行動實行充分的控制,公意既缺乏穩定性,也缺乏權威性。這樣一來,職業倫理便找不到意識的基礎,其本身也會被貶為無足輕重的東西。所以說,今天有許多游離於道德領域之外的集體活動,它們幾乎完全擺脫了各種規定的調節作用。 這樣的狀態究竟是不是正常狀態呢?許多有名的學說均支持這一看法。首先,古典經濟理論指出,經濟協約的自由運動不僅可以調節自身,也可以自動地獲得穩定性,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屈從於任何約束力。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絕大多數社會主義學說的基礎。事實上,社會主義學說與古典經濟學說一樣,都認為經濟生活是自行組織的生活,並按照有秩序的、和諧的方式發揮作用,無需任何道德權威介入進來;然而,由於財產法發生了急劇的變化,物已經不再為個體或家庭所專有,而被轉交到社會的手中。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國家只能精確統計特定時期生產出來的財富,並根據人們認可的原則把這些財富分配給社會組織的成員。很顯然,這兩種理論均把不健全的事實(de facto)狀態提升到法律(de jure)狀態的層面。事實上,儘管經濟生活今天具有這樣的特徵,但它卻無法維持這樣的特徵,即使以財產結構的通盤變化為代價。沒有道德紀律,就不可能有社會功能。否則,便只剩下個體的欲求,既然這種欲求本來就是無限的、無法滿足的,倘若它們得不到控制,也肯定不能控制自身。 顯而易見,正因為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所以歐洲社會目前才會遭受危機。兩個世紀以來,經濟生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規模膨脹。它們從被貶低和委諸下等階級的次等功能,一躍成為首要功能。在經濟生活面前,我們看到軍事、行政和宗教的功能逐漸敗落了。惟有科學功能才能挑戰它的基礎地位,甚至在現代人的眼中,科學也很難贏得這一榮譽,除非它能夠提供物質上有用的東西,也就是說除非它能夠在經營業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們有充分理由說,這些社會基本上已經變成了工業社會。任何能夠在整體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活動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亂無序的形態,就不能脫離所有明確的道德規定。一旦這種力量被釋放出來,就無法將其自身引向正常的發展,因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裡應該適可而止。競爭的衝突爆發出來,構成面對面的碰撞,所有力量都試圖侵入對方的領地,或者將其打翻在地,斬草除根。當然,在與弱者的對抗中,強者會獨占上風,使弱者屈尊於他的意志。然而,這種屈尊不過是一種事實的條件而已,並沒有得到任何道德的承認。人們只能在權力的威迫下逆來順受,直到他們迫切渴望復仇的那一天。通過這種方式達成的和平條約總歸是臨時性的,協議的形式不能安撫人們的心智。 注10 正因如此,經濟結構中的不同派別之間才會頻繁發生衝突。倘若我們把這種混亂無序的競爭當作我們所趨附的理想狀態——甚至應該比今天更為徹底地付諸實踐——那麼我們就會把疾病與健康混為一談。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可能通過一勞永逸地改變整個經濟生活布局來解決問題;無論我們設計或引進了什麼樣的新安排,都不可能改換成別的樣子,或者改變原來的性質。單靠其原有的性質,這種安排是不可能自足的。人類的秩序狀態與和平狀態,不可能依靠純粹的物質根源或盲目的機械作用而自發地形成,不論這種機械作用有多麼科學。總之,這就是道德的任務。 換個角度來看,經濟生活的這種非道德性也是公共的危險。今天,這個領域的功能在更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族的能量。大量個體的生活都已經被納入到工業和商業領域。所以說,那些處於這種境況中的人對道德只有微乎其微的印象,他們絕大部分的生活都遠離了道德的影響。難道這樣的狀態不會墮落成為去道德化的根源嗎?如果責任感依然是我們牢固的根基,那麼我們的生存環境就必然會使其保持積極的姿態。所以,在我們常常被引誘去充耳不聞的時候,必須有一個群體在我們的心智中時時刻刻喚起它。無論什麼樣的行為方式,都惟有通過習慣和訓練才能按部就班地起作用。如果我們整天都生活在非道德的狀態中,我們如何保證這種松松垮垮的生活能夠帶來道德呢?我們自然不傾向於為難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我們無法一步一步地踐行所有道德所依賴的約束,我們如何才能得到這種習慣呢?如果在幾乎占據我們全部時間的工作中我們僅僅遵循自我利益的明確規範,我們如何才能體味到無欲、無私或犧牲的感受呢?讓我們看一看,伴隨著公共道德的衰落,經濟利益是怎樣肆意蔓延的吧!我們看到,不管是企業家、商人,還是工人和雇員,都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身上不存在任何用來制約自私自利取向的影響;他不服從任何道德紀律,所以他對任何這樣的紀律都嗤之以鼻。 所以,最為重要的事情,就是經濟生活必須得到規定,必須提出它自己的道德標準,只有這樣,擾亂經濟生活的衝突才能得到遏制,個體才不至於生活在道德真空之中。在道德真空里,甚至連生命的血液都從個體道德中被抽掉了。因此,在上述社會功能的領域中,有必要確立職業倫理,它不僅更貼近具體實在,更接近事實,它的視野也要比我們今天的視野更寬闊。規範必須告訴每個工人他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它必須細緻入微、面面俱到,而不能採用籠統的說法,它必須考慮到每天所發生的最普通的事情。而且,所有這些各種各樣的內在聯繫,並不會永遠保持一種有起伏的平衡狀態。倫理體系不應是臨時湊合的,它們必須適合於每個群體的任務。倘若它們做不到這一點,那是因為群體還沒有凝聚起來,作為一個群體,它依然處於模糊不清、粗陋不堪的倫理狀態,這表明它仍然缺乏整合。所以,治療邪惡的真正辦法,就是為經濟領域中的職業群體賦予一種它們從未得到過的穩定性。目前,同業公會和法人團體還只是那些彼此還不能長久結合起來的個體所組成的集體,它們必然會轉變成為界限明確的、有組織的團體。不過,所有這樣的觀念,均與歷史成見針鋒相對,因為歷史成見使絕大多數人都對之抱有牴觸情緒,所以我們必須徹底拋棄這些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