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台必告錄 · ·全台紳民公約

丁曰健 《治台必告錄》
曩者,■〈口英〉夷犯順,我成皇帝不忍百姓流離,罷兵議撫,准其通商。而不通商口岸,該夷官自行照會,不准夷人登岸;違者,送其領事官治罪。此人人所共知者。 台灣非該夷應到之地,我百姓知朝廷寬大,許其和約;每有夷人前來,不與抗拒。非畏夷人也,彼既俯首恭順,我百姓豈敢生事,上煩皇上聖心?如該夷藐視我們,挑釁釀禍,地方官長以和約在先,不便過與爭較。我百姓固未嘗與之立約也;且所謂和者,但見之不殺耳,非聽彼之使令也。彼先侮我,我豈能讓彼?我百姓堂堂天朝子民,此地既未准設立碼頭,豈容任其雜處?如我百姓為夷人所用,是逆犯也,是犬羊之奴也;餓死亦不肯為。我百姓不為他用,不但無罪,而且有功;粵人不許其進城,共受皇恩,可為明證。 大眾同心仗義,人人武藝高強,何必畏怯走避?我百姓自為義民報國,即在地文武官弁亦不得而牽制之。如夷人本無異心,本地奸徒從中指引,我們不殺夷而殺通夷之人;於撫夷之道,固並行而不悖也。風聞夷人慾於台地貿易,如果成事,貽禍無窮。習教惑眾,是子弟罹其害也;占地蓋房,是居民遭其殃也;霸攬貨稅,是商賈絕其生計也;買用男婦,是子女受其荼毒也。台地孤懸海外,無可徙避;亟宜及早圖之。 一曰勤瞭望:沿海城鄉居民,隨時於高處探望。但見夷船蹤影,即飛報該管文武衙門;一面探其駛入何口,再行阻截,不得專恃口岸吏胥也。 一曰聯聲勢:夷船前來停泊、並無逞強情形,我百姓們多至千人、少至數百人,暗藏刀棍,排立港岸,以「此地不准深入」阻之,不與鬥狠;靜以待之,久則自退。 一曰查奸細:夷人不足慮,慮土匪勾結耳。如有私與交接者,公同拿送文武衙門;如查出確有通夷證據者,或因夷人前來造謠乘間搶劫,應報明地方官殺斃勿論。 一曰選壯丁:平日無事時,各街各鄉除鰥寡孤獨及家無次丁外,每家各出一丁,年歲約在五十以下,二十以上;殷實紳商,各自添備,不拘定數。先造名冊,存於各義首處;仍各自生業。一旦有事,一呼即至;違者公罰。至有事之日,動支口糧,或由官給、或由民捐,臨時定議;宜從優厚。事竣,必渥受恩榮;即有一、二死傷者,定邀褒恤,當無不奮興也。 一曰籌經費:防堵軍需,自有帑項;我百姓仍須儲備,同保身家。每街每鄉公議公正紳耆為義首,查明現在經商及田產較多者,每家每日捐錢或數百文、或數十文、或數文,一月一支,零星積存;有成數,再妥議生息。除卻防夷,不准動用。 一曰備器械:刀槍牌銃,家家皆有;人執一件,即成勁旅。所慮者,夷人之炮耳。然彼炮在船,遠不能及;我炮在岸,近而易攻:但令大炮不能登岸,則其技已窮。所慮者,登岸後炮隊在前耳。我不必用炮,惟御彼之炮,而其技亦窮。各義首督令每家或三、兩家置遮牌一面,以木板高與身齊或編竹為之,內安鼻組;或為長柄如木檔式,外釘牛皮、鋪綿紙,或加網絲、或塗蔗糖:此皆台所有而易辦者。得壯士千百人,持此為前隊,炮火不能傷,人人膽壯,勇往向前,有進無退,一鼓而殲之矣。台人有用棉被裹身演習技藝者,如得勇壯之人以棉被濕水為甲,持利刀而直衝之,亦可破也。再探明夷人如聚眾上岸滋擾,先於附近溝港內埋伏年力壯勇數百人,各帶鍋煤、墨水將頭面項頸及兩手塗黑,分持刀銃長矛,俟其登岸離船漸遠,並力從中橫衝尾擊;萬一闖入街市,各店緊要閉門板,於板上多開數孔,不必過大,可以望外放銃放箭(平日仍用木板遮隔),亦操必勝之法也。 以上各條,其大略耳。未盡事宜,尚須大眾妥議,以期周備。而其要在先清本源,惟共嚴鴉片之禁。我百姓有吸菸者與為娼同,有賣膏者與為盜同,有販土者與謀反同;大家齊心告戒,勒限禁止。萬人一心,奸民絕而夷鬼遁;我台百姓,子子孫孫,萬年太平之福也。此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