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台必告錄 · ·考試示諭

丁曰健 《治台必告錄》
童生考試,進身之始;我出身時,亦從此起。讀書累世,須留種子。登舟來此,對神明志:謀利徇私,沉溺海底。爾等作弊,亦同此誓。 一、各學官於被控生員情節虛誣者,不得附和地方官,致有屈抑。其實有劣跡者,亦不得徇庇干咎。 一、生童免試經解,其取古者免招覆。果由自己出筆,一望而知。錄取內記,不先榜示。 一、童生取進,多備一、二十名。先將坐號開單,傳諭原保廩生認明本童;於某日辰初集院面試,各記坐號聽點。不准報名代備真草紙頁,無用另具卷冊,亦不必攜帶考筐,用布包文具;不許另帶片紙。覆定出榜,再照例招覆。此外,未經入選各童,可及早回籍,免致逗留。 一、歲試,各屬生員有應次年出貢者,准其預考,以省跋涉。 一、歲試武生未取,有願闈試者,准其預考遺才。 一、生員二等、三等前列坐號先行發府,由各學官赴府開單傳知。俟一等覆定,再拆彌封榜示。未經取錄者,可免守候。 一、生員有事故及被控暫革者,造冊交送考學官賫呈內地學政查考,以杜矇混。並設木榜,開列各生姓名事由,立限投案,以憑酌量;情節可寬者,於榜內簽示開復,註冊報部。 一、文武分起於覆試榜後,隨堂簪掛;不必全俟試畢示期,以免守候。 一、幼童默三經以上者,除取進外,余選取若干,另冊發書院註冊,按期飭學官背誦後作文;或全篇、或半篇,各從其便。佳者,給外課膏伙。 一、武科以箭為準。功力嫻熟,必中靶心較多,原不必拘定五箭。如僅著靶邊,全中亦不為優。其步箭脫空者,免校刀石。 一、未取武童,於默經原卷面填明箭眼發閱,以昭公允。 一、取進無分文武,皆為門牆中人,望其將來為國家出力;各鄉遇有賊匪,追捕攢射,從優獎勵。文有書院,武亦宜課習。住址附近郡城,新生每月望日午後至本轅造冊習射,分別獎賞,並習雜技。 一、各屬生童雲集道、府連試,寓郡日久,城廂內外地保居民人等務各小心火燭,嚴防賊盜。向來有窩藏奸匪之徒,乘此考試勾引遊蕩,遇事生波,端漁利。各屬應試子弟不能盡有父兄同來約束,居家本系淳樸,因應試而轉近匪徒;讀書皆可成材,因赴考而忽為敗類。小則耗費錢財,大則損壞品行;或受訟累、或犯官刑。傳聞鄉里,父母懸望憂愁;俯伏公庭,師友牽連玷辱。 考試原為鼓勵人才,反致戕賊善類;求名正以敗名,言之殊堪憤懣。除飭府行縣會營派撥員弁督飭兵役,分段巡查;如有奸徒窩留賊盜及引誘年少子弟嬉遊者,立即拿究。該生童之父師人等各加管束;倘有為非不法情事,並坐其父師並該廩保失察之咎。仍在該生童等自愛自重,閉戶潛修。考試黜落,非不可對人;若另滋事端,受侮召辱,何顏以見父兄?且一受刑傷,終身不齒於士類,求其當童生而不能矣。再,外屬遠道而來,無論貧富,資斧總不能有餘。往往出外閒遊,或深夜不歸,行李被盜;良懦者既隱忍無可控訴,刁劣者又架捏藉以索賠。 今立定規約:除借居親族之家外,所有租賃厝舍以及坊寓店鋪,本生童入門之日,即將衣物銀錢開單,眼同房主點明。如出門有事及應考之日,單身獨處者,將住房封鎖,以鑰匙交付房主,夜間至遲三更回寓;該房主小心守夜,自無疏失。其各街巷舊有賭間、娼家之處,業經本司道密查存記;如考試之時復行開設或兵役人等從中包庇,一經查出,即先飭地方官會同營汛查封治罪。其各凜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