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台必告錄 · ·移鎮改建兵房議

丁曰健 《治台必告錄》
台郡紳士陳泰階等僉呈:以郡城內各兵分據各坊街占住民房,復設立私廟公廳,以為犄角鬥爭之勢;以致兵民雜處,易啟釁端。呈請示禁勒歸營房,俾得彼此相安等情。查兵民錯雜民居,難免不起釁生端;據請示禁勒歸營房,誠為彼此相安之道。 惟各營兵房,自道光二十五年被風雨倒塌之後,至今尚未估辦。現在有無續塌及原建間數可否量為減緩,均應一律勘估,通盤籌議。 當即札委候補通判張啟煊會同該營、縣逐一履勘:現存營房若干?倒塌若干?應修建若干?開摺具稟去後。茲據該員稟稱:遵即移會各營及台灣縣於十一月十一日會同親詣各營房逐一查勘。計各營全倒應建營房連堆房三百八十七間,損壞應分大、小修營房連堆房二百一十一間,堪住十二間;開具清摺,呈送察核。查台地兵丁,每易生釁,其故皆由散處民居。 提標各兵,俱住鎮北坊一帶民房;同安兵丁,散住東安上下坊,俱系錯處民居,與營較遠,每易滋事。其同安兵丁曾建公廳,前台灣縣托令業經拆毀;現查建有同安祖廟,雖無公廳名目,而其實與公廳無異。應請趕緊修建營房,飭令歸伍。至督、撫、標、興化、詔安、雲霄等各兵所居,俱尚在營盤附近;應由營查明,間處民房者,趕修營房,飭令歸伍;其餘不與民房間雜者,尚可相安,其營房可以緩為修理。 至於本土募兵,系屬土著,應與民居錯處;其餘各營向不多事者,由營查明,有營房者,令其歸伍;無營房者,亦可暫緩。此就現在情形,酌分緩急,應請飭縣召匠估價,分別修建。其提標所買楊二房屋一層,並請由縣查明稟覆等由。查該員會勘郡城各營兵房應行修建各處,分別緩急辦理,甚為明晰;已批府移行營、縣照稟確估,詳請撥款興辦。 至所稟溫陵媽廟及同安公廟,均為兵丁聚集之所。且同安兵丁,從前曾建公廳,經姚前道飭縣會營拆毀有案;此時復又改建,仍雜民居,難免不復啟釁,易滋騷擾。應否一併拆毀,勒令各歸營房?抑或籌款按價承坐,另作郡城公所,將價銀歸營先行移建?並即由府妥議覆奪,合併移會,一體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