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台必告錄 · ·戍兵議
查兵丁滋事,有先期換班逗留在郡者、有尚未滿班者;一經生事,即混入班兵內渡。應請通行各屬,在內地實力查辦,不得以過海即脫然無事。再,向設精兵,職道及所屬皆捐廉養贍,原以保衛地方;惟往往恃眾生事,是衛民適為民害。雖精兵挑出後均住鎮轅,而防範究恐未到。擬請將原額裁減一半,所余捐項,交台灣府委員勘修伙房;責令各按營頭居住伙房,一律修竣後,歸各衙門為添雇丁勇之費。虛糜不如實用,並非意存吝惜。
如果該兵丁改過自新,日見起色,仍請復舊額,以資扞御。都、守以上必須外省之人,方能破除情面,大加整頓。再,下府兵丁固強,而上府亦未見盡弱;營兵滋事俱系漳、泉,而提標之悍更甚。可否換班時,漳、泉各營減撥若干名;或漳兵與泉兵分年調戍,免致釀成分類之患;或提標兵數酌減,抑現在即全行撤換?台民幸甚。
一、都、守以上,不用閩人;都、守以下,不用漳、泉人。
一、精兵裁減一半;以一半經費捐項修理伙房,分營居住,不准雜賃民居。
一、非操演及有事時,所有軍裝器械一概繳庫;違者,惟該管守備是問。
一、精兵城內酌留若干,分撥加添南、北兩路巡查,不得並居一城;有事,仍隨時調遣。
一、換班之年,不准請留台,以免日久盤踞生事。
一、調戍之期,漳兵與泉兵分年調戍。
一、提標兵減調若干名,到台均分撥外汛,以免城市窩娼、局賭及開小押、煙鋪,貽害閭閻。
一、道、府、縣各多養屯丁鄉勇,隨時練習,以補兵力所不及;並以制兵丁之多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