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學原理 · 第八章 地租

巴拉諾夫斯基 《政治經濟學原理》
一、 資本主義的地租學說 。級差地租規律。洛貝爾圖斯的地租學說。地租的歷史演變。開展土地改革運動。二、 糧食地租 。俄國的糧食地租。租金價格的演變。糧食地租的一般意義。愛爾蘭地租法規。法規的意義和引起法規的原因。 一、 資本主義的地租學說 地租是一種非勞動收入,來自對土地的有效性和穩定性的利用 。地租以及利潤,都是第二位主要的非勞動收入。然而,資本和土地之間存在極大的差別,這種差別是在於資本是人們的勞動產品,而土地卻不是由人們創造的。由此,利潤和地租之間也就產生相應的差別。可是,利潤是由工人階級和資本家的社會鬥爭來決定的,其提高或降低都取決於這種鬥爭地租,就某種意義上說有自己的規律,這種規律不屬於社會鬥爭,並超出社會鬥爭。在某種生產情況下,如何決定利潤的高低,沒有一種特殊的利潤規律,但是,地租都有這樣的規律。這是因為,在土地關係方面,有一種外在的、非社會勢力——外部自然界即土地,滲透到社會關係中。 由於人們在其經濟活動中碰到以自己的勞動難以改變的外部自然界,所以人們的活動聽命於自己勞動的自然條件。然而,經濟勞動的自然條件在不同的生產地點是極不相同的。自然生產條件的差別,必然會導致勞動生產率的差別:哪裡自然條件較好,哪裡的勞動就有成效;反之亦然。勞動生產率的差別反過來也引起收入的差別;勞動生產率較高的地方比勞動生產率較低的地方能創造出更多的額外剩餘產品,因而也能創造出更多的額外剩餘收入。這些收入將歸誰所有呢? 這些收入與生產條件的自然差異有直接關係。然而,現有社會制度下的土地是某些人的私有財產。這些人占有土地,因而有可能利用這塊土地上的自然優勢把土地帶來的收入攫為己有。如果土地租讓出去,由於該地塊勞動生產率高所產生的剩餘收入,不可能歸租佃者所有;在相反的情況下,不同地塊上的佃戶,雖然投入的勞動和資本相同,然而收入卻不同。誠然,這就使佃戶們產生需要好地的強烈要求,於是土地所有者趁機提高租金,使土地上的全部剩餘收入轉歸自己所有。因此,土地占有者階級由於占有土地就有機會把不同生產地的因勞動生產率不同而產生的全部剩餘收入,攫為己有。這些收入也就成為地租 。 勞動生產率的自然差別,首先,與土地所處的空間地位差別有聯繫 。每塊土地都占有一定的空間位置,這是人們無法變更的。土地的地理位置的差別也是地租的主要來源。這種空間來源的地租,最純粹的形式突出地表現在所謂的城市地租——城市土地地段的地租。地段距市中心愈近,土地的經濟優勢就愈高,就是說,土地私有者可能索取使用該地的租金就愈高。對城市郊區(即城市建設未及的地方)來說,其地租就特別低廉,而市中心的地租幾乎達到最高點。這種地租完全是以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 地理位置的差別,也是農業地租極重要的源泉。生產出交換的農產品是為了銷售,出賣時,如該生產地離農產品銷售點愈遠,則產品從生產點運到其銷售點所耗的勞動就愈多。如果我們假設,農產品只在某一中心點銷售,則生產地離這個點愈遠者,其所負擔的產品運輸費就愈多。然而,所有同類產品的價格在同一銷售點應該是相同的,而不取決於這些產品的產地離銷售點的遠近。由此得出結論:生產地的農產品價格必然是產地離銷售地愈遠就愈低。獲得一般利潤的價格,將只能抵補最遠產地的產品生產費用,因此,價格再不能降低了,因為,價格再繼續降低,產品生產便會停止。但是,地塊離產品銷售點愈近,由於節省了全部運輸費,產品的價格就愈高,從該地得到的收入也就愈多了。 因此,不同地塊離銷售點遠近不同,其不同生產點的產品價格也將不同,從土地上得到的貨幣收入也同樣不同。在要把農產品運到銷售點的區域範圍內,土地的貨幣收入,正如上述所說,獲得一般利潤只能抵補產品的生產費用,最近的土地上的貨幣收入超過這個定額,於是土地便產生額外的貨幣收入,土地離銷售點愈近者,收入就愈多。這些收入便是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這種地租在每一種個別情況下,就將等於某塊土地上得到的貨幣收入與離銷售點最遠的土地上得到的貨幣收入之間的差額。 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處的空間位置的自然差別,是地租產生的原因;而離銷售點較近的土地,相應地繳付的地租就高,根據這一原則,市郊地租收費高,離銷售點較遠的土地(如我國烏蘇里邊區),甚至是非常肥沃的土地,也不用交付任何租稅。 [76] 這樣一來,地租形成的第一個來源 是土地所處的空間位置的差別 ,地租的第二個來源 ,就農業方面說,是由於自然原因造成的低落的農業勞動生產率 。 農業勞動生產率遞減規律的實質是在於,如果對農業增加投放的勞動,要是隨後每一次的勞動消耗超出一定的限度,其生產效益總是很少,提供的產品也會越來越少。 例如,耕作某塊地,第一次投入的單位勞動提供6個單位產品,第二次投入同一塊地的單位勞動假定提供的不是6個而是8個單位產品;第三次的單位勞動假定提供10個單位產品。然而,隨後每次消耗的勞動所提供增加的產品,遲早總要達到越來越少的限度。如果達到這個限度,假定用的是第三個單位勞動,則第四次的單位勞動假定提供不是10個而是8個單位產品;第五次單位勞動——6個單位產品,第六次——4個單位產品,等等;最後,只要還沒有達到絕對極限,投放勞動無論怎樣增加也不能引起產品增加超過極限。 現在假定,根據市場條件,需要這塊地提供42個單位產品。為了生產這個數量的產品,需要耗費6個單位勞動,6個單位的勞動生產率以6+8+10+8+6+4數字來表示。產品價格應當是能使後者即最少的生產勞動消耗得到補償,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會使這種消耗有益。也就是說,產品價格要符合1/4的勞動價值(因為最後一個單位勞動要生產出4個單位產品)。如果42個單位產品全都按這個價格出售,則其總價格將相當於42×1/4= 的勞動單位。然而,生產這42個單位產品實際消耗的勞動,根據推算,剛剛等於6個單位勞動。可見,產品將會按照比相應的勞動消耗高得多的價格出售。這種產品價格的超出部分形成剩餘收入歸土地占有者所有,成為他的地租。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投入到土地的單位勞動越多,土地耕作越集約化,土地地租也就越高了。 [77] 農業勞動中連續消耗所表現出來的生產率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是地租產生的來源;這種情況說明,農業中的勞動生產率超過一定限度,就會隨著對同一塊地投入勞動的增加而遞減。 最後,土地地租產生的第三種來源 ,是不同地塊的不同肥沃狀況 ,比較肥沃的土地提供的收入總比貧瘠地多,而比較肥沃土地上的這種剩餘收入,就形成這些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於是,地租就有三種主要來源:地塊按其所處空間位置的自然差別,農業勞動中連續消耗所表現出來的生產率的自然差別以及土地塊自然肥沃程度的差別。由於不同生產地點所有這些自然的、穩定而無法消除的勞動生產率的差別,便形成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收入——歸土地私有者收入的地租。這種收入的非勞動特徵比利潤具有不勞動特徵更加鮮明,因為,資本畢竟還是勞動的產物,而土地不是由人創造的,可見,從占有的土地上得到收入的(由社會其他成員支付的)土地私有者,不可能藉口任何勞動理由來為自己的收入辯護。地租是社會支付給那種根本不參加創造自己收入的土地占有者的貢賦 [78] 。 地租的範圍大大不同於租金,租金成分內通常不僅有利息,而且還有使用土地占有者資金的費用;例如,使用其建築物,有時使用其牲畜或農具和其他等等的付費。地租只是對土地的固定性和有效性付費。如上述所說,地租的高低,取決於該生產點勞動生產率與邊際生產點勞動生產率的差別 ,在邊際生產點,生產不創造任何剩餘收入,而通過一般利潤只回收消耗的資本。這種差別於是便構成可稱之為級差 地租,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地租取決於不同生產點的勞動生產率的差別,取決於自然差別,而在邊際生產點,地租降到零點。 該生產點和邊際生產點的勞動生產率的差別越大,地租就會越高。可耕作的肥沃土地越少,土地耕作越集約化(對土地耕作投入的勞動越多),糧食運到需要的消費中心距離越遠,則地租就越高,而地租占社會總收入(如其他條件相等)的比重就越大。 現代科學大體上都採用李嘉圖的級差地租學說。許多經濟學家繼李嘉圖之後,力圖提出不同於這一學說的另一種論點。從這些意圖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洛貝爾圖斯的看法。這種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它證明絕對勞動價值學說是怎樣得出結論的;而絕對勞動價值論認為勞動中沒有最重要的客觀價值因素(好像完全正確),而只有價值的實體。洛貝爾圖斯的地租論,是這種價值學說的必然的邏輯結論。這種理論的實質是這樣的: 社會生產中,農業是比加工工業出現得較早的生產階段。先有農民的產品,然後才有企業主的加工。然而,因為農產品要通過工業加工,所以工業中的資本耗費相應地要比農業中的耗費多;因為農業中不要耗費的原材料,卻正是加工中要消耗的;因而這一點也就使得農業的利潤率高於工業;而農業中這種剩餘利潤也就構成了土地占有者的地租。 例如說,社會勞動一半用於農業,一半用於工業。在這種情況下,農業創造的新產品的價值(假定產品的價值完全取決於勞動耗費)應當與工業創造的價值相等。生產資料占有者不論在工業中還是在農業中都得到同樣份額的部分勞動價值。然而,工業中形成生產資料占有者份額的那種勞動價值,其中占用的資本比農業中占用的多。因為工業把資本不僅要用於工資和勞動工具上(像農業資本),而且也要用於購買原料——農業產品。因此,工業的利潤率要比農業的低。 然而,資本主義經濟的主要規律是平均利潤規律。農業中的利潤率不可能高於工業;也就是說,農業中的剩餘收入不能為農業企業主所有,剩餘收入究竟歸誰所有呢?很顯然,它將成為地租,歸土地占有者所有 [79] 。 所有這些推論完全符合邏輯而且很難反駁,因為他原先的價值與勞動消耗成比例的論點是正確的。然而,也容易看出:這些推論在其進一步發展中,勢必要得出經濟上荒謬的結果。要知道,從這種觀點上看,農業比工業不僅容易產生剩餘收入,而且工業的隨後每一階段也都容易產生剩餘收入。本來,生產不是兩個方面——農業和工業,而是要多得多。如果洛貝爾圖斯的論點是正確的,則生產的每一階段都要出現租金,於是,細紗工與織布工比較,有剩餘收入,而織布工與印布廠廠主比較,也有剩餘收入,如此等等。總之,與隨後每一生產階段比較,都多多少少能得到逐漸減少的利潤率。實際上,根本就看不到這類似的情況。根據很簡單的道理就能看出:因為價格不與消費的勞動成比例,而與資本消耗成比例,如果資本消耗增加,價格也就成比例地增加,也就是說,先前各個生產階段由於資本消耗減少,就不會產生任何剩餘收入。消耗同樣資本的商品應當有同樣的價格,因為對資本家來說,工資支出和生產資料費用之間沒有差別。 [80] 因此,洛貝爾圖斯的地租學說無疑地是沒有理論根據的;他以自己的論點駁斥的不是李嘉圖的地租學說,而是絕對勞動價值論,導致絕對勞動價值論荒謬透頂的是他的地租學說。 李嘉圖設想,國家開始在最初移民的地方,把比較肥沃的土地作為耕地,後來,用作耕地的肥沃土地越來越少了。這種情況是絕不可能的。正如凱里和洛貝爾圖斯所指出的,往往比較肥沃的土地總是很晚才成為耕地,因為這些土地對農作物的栽培造成很大困難(例如,河谷沉積地),需要把由於土壤淤積以前根本不能耕作的沼澤地帶平整成最好的耕地。因此,隨著人口的增長,李嘉圖假設的那種地租提高的不變趨勢是不存在的。 總之,近百年來,農業勞動生產率沒有下降,反而增長了。儘管土地耕種的集約化程度擴大(由於農業勞動生產率遞減規律,所以有提高農產品的勞動價值的趨勢) [81] ,農業技術的改進卻引起歐洲糧食生產的勞動價值下降。 這種情況與農業勞動生產率遞減規律一點也不矛盾,這種規律的意義在於,每一種技術水平下 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如耕作集約化超出一定的限度,就會降低。技術水平的提高可增加農業勞動的絕對生產率,但不能消除連續農業勞動的消耗中生產率的差別。正是由於上述規律起作用,儘管農業比我們在工業中看到的有所進步,十九世紀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也完全是微不足道的。 李嘉圖認為:地租的自然發展是在於它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提高。可見,在十九世紀七十年代,西歐的地租曾經有很大的提高。 例如說,根據最近的統計數字,英國農業地租的變化如下: [82] 年度 農業地租總額 1798年 61/2百萬英鎊 1860年 42.9百萬英鎊 1872年 48.9百萬英鎊 然而,後來緊接著在英國,總之在西歐發生農業地租大幅度下降,達15%—20%以上。下降的原因是糧食價格跌落,糧價遞減是由於從美國、俄國、印度和其他農業粗放國家的廉價糧食經水路廉價運到中歐所造成的影響。從七十年代後期到九十年代後期的二十年間,是農業地租大幅度下降時期。此後,糧價和農業地租的下降趨勢才停止下來。因為適宜小麥和其他穀物栽培的備用處女地,迅速消耗殆盡,而各地人口又迅速增加,所以糧價和農業地租緊接著再一次大幅度地提高 [83] 。 至於城市土地租金,則整個十九世紀都在不停地迅速增長。人口迅速增加的城市中,城市租金的增長一直很快,近十年來,租金增加了9倍。 土地(主要是城市的)租金的增長,是西歐和美國贊成土地國有化、要求消滅土地私有制並使土地成為全社會所有制運動的主要促進因素。這個運動的最傑出的理論家是美國人亨利·喬治。他的理論實質可以歸結為:社會罪惡的根源是地租增高運動,因而社會進步果實落到一個社會階級即不參加任何生產的土地占有者手中。喬治提出用沒收地租的辦法(對土地課以同樣的地租稅)來實行土地國有化,作為與上述情況作鬥爭的手段。 擁護土地國有化運動,實踐上還沒有取得巨大的成果。這個運動在歐洲多半風行於城市。喬治的思想只對澳大利亞殖民地的法律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例如,紐西蘭和其他殖民地,對私有制土地徵收累進稅;同時,對比較小的地塊完全免稅,而對大塊土地,隨著地塊規模的擴大,累進課稅也隨之增加。 [84] 二、 糧食地租 李嘉圖的級差地租學說,指的是資本主義 地租,即指土地占有者通過對土地進行資本主義耕作而得到的地租。地租,正如李嘉圖所剖析的,是土地占有者的剩餘收入,除抵補農業生產一切開支後,剩下的一般利潤轉歸資本主義企業主所有。如土地租讓給資本家—農場主,則這類資本主義地租的表現形式最單純,例如,英國正採取這種做法。地租是農場主一部分租費,是農場主只支付土地占有者的土地,而不支付其建築物和其他資產的一部分租費。 但是,地租遠不是經常具有資本主義的特性。如果承租者是勞動農民,租佃土地不是為了利潤,而是為了 口,則其租費的高低實際上由另外一些因素來調節。就是說,由於不是資本主義的糧食地租 ,所以租費比資本主義地租可能更高得多。因為承租者在這種情況下,租佃絕不是為了獲利,很自然,租費可能要大量地消耗農業資本的利潤。然而,這種情況是不多見的。如果小租戶對土地的需要量很大,則土地租金可能要耗費他大部分工資。承租者只有減少自己的勞動報酬,通過租金才能得到一塊缺少它便不能維持生活的土地。如果承租者自己沒有土地,或者土地少難以維持生計之際,或者不租佃土地,便沒有其他掙錢的機會之時,則糧食地租的條件便會特別苛刻。俄國和愛爾蘭就是典型的糧食地租國家。 俄國的地租問題是農業經濟最大問題之一。根據A. A.馬努伊洛夫的統計數字,俄國大約有37%的農戶租佃外地的土地,而且,他們租佃的土地面積大約等於農民份地總面積的20%。 [85] 由於土地缺少,必然要造成俄國農民租佃地主的土地,因為我國農業人口迅速增長,農民離開農村便無處可去,所以很自然地對土地的需要就越來越強烈。企業主承租在我國是例外情況;農民以糧食作租金,即所謂的糧食地租是主要的租佃形式。採用糧食地租時,租金價格的高低,如上述所說,不是取決於這塊土地農業企業能有多少純收入,而是取決於承租者農民需要這塊地的迫切程度。農業人口越稠密的地方,農民就更需要土地,所以那兒的租金就一定提得更高。造成租金提高的原因:不是沒擴大農業集約化,不是沒改善農產品銷售條件,而是承租者農民所處的境況惡劣,農民迫於情勢只好安於自己所生產的較少一份產品。 俄國農業近代歷史極突出的特徵,就是糧食地租價格的日益增長。例如,按現行的土地統計資料看,上世紀九十年代波爾塔瓦省的租金價格變化情況如下 [86] : 年度 按糧食地租計算 按企業主租金每 俄畝以盧布計算 折合成盧布 兩者的差別對企 業主租金費的% 1890 8.61 6.56 2.05 31 1895 7.93 5.96 1.97 33 1900 12.60 8.68 3.92 45 農民承租土地的租金急劇上漲,與農業經濟的生產率增長關係不大,然而,引起這種上漲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農民對土地需要增長了,他們唯恐失去自己租佃的土地,忍痛支付高額的租金。 俄國處處都可以看到高額租金與農民需要這種密切聯繫。農民得到土地的保證越小,他們的份地越少,越貧窮,則他們迫於情勢支付的地租就越高。梁贊縣的農民,耕種份地1.5—3俄畝的,平均每俄畝納地租11盧布21戈比;耕種3—5俄畝的納6盧布49戈比;耕種5俄畝以上的,平均每俄畝卻只納5盧布77戈比,奧爾洛瓦縣,在生產率為50%—75%(以一縣最好土壤的產量為100計算)的貧瘠地區,用作秋播作物的每俄畝租金達20盧布70戈比;而在生產率為75%—100%的肥沃地區用作秋播作物的每俄畝租金下降到19個盧布70戈比。所以會有貧瘠土地的租金反而較高這種奇怪的事實,其原因是:在奧爾洛瓦縣的貧瘠土地地區,農民的份地很少,因此,農民對土地的需要較比肥沃土壤地區的農民的需要更強烈。 在其他省區也可以看到這類似的事實。毫不奇怪的是:據俄國各地區土地統計員的報道,這種情況下的糧食地租,往往對承租者不僅不提供任何利潤,而且還常常不能保證其勞動的正常報酬。例如,赫爾松省的農民「租種土地與其說是從土地得到收益,不如說是為自己的勞動隨便找到歸宿的機會」。在奧爾洛瓦縣,「農民說,租佃留給他們的只是一些麥秸。他們沒有進行會計核算,如果進行核算,也許會發現,租佃價格不是由土壤的出產率和土地收入量,而是視農民本身對土地日益增長的需要來調節,在地方調查中所看到的那樣高額租金下,留給農民所有的,甚至也不是全部麥秸。」在薩拉托夫省,有些縣的農民從承租地得到的收入還沒達到耕作這些土地的正常價值。在辛比爾省,「農民用於耕作(承租的)土地和糧食收穫上的勞動,只有遇上豐收年或糧食價格上漲時,才能得到補償。」在波爾塔瓦和赫爾松省的一些縣區。根據土地統計員的統計資料看,土地租金大大地超過土地的純收入額。此外,此種情況處處都可以看出,糧食地租的土地租金,大大超過企業主承租時的這種租費。 [87] 上述所說的就是我國農民承租的一般特徵。然而,對農民說來,在許多情況下,圍繞承租問題還有更加困難的條件。 當農民獲得解放時,一般說來,農民的份地減少了,特別是放牧場和割草地減少了。其實,這些農用地對農民用作經營農業,毫無疑義是必要的;如果農民失去這些農用地,他們被迫只好承租這些自己過去的地主的農用地。農民對地主的依附關係往往由於下列原因而不斷增強了:因為農民的份地對私人占有地來說所處位置極不方便。例如,地主的地像楔子一樣插入農民的份地,居其中央,把份地成塊地分割開,把份地與河流和道路分開。在這種場合下,農民便不由自主地要承租地主土地中「劃分出來的地段」,因為這些地段妨礙地主的經營。 由於農民缺少土地,其貧困日益加劇,所以糧食地租的租金也隨之增長。級差地租和糧食地租費的增長,其社會意義和作用,不僅有區別,而且甚至還有矛盾。級差地租的發展指出了農業的進步性,指出其向更加集約化和更有成效的經濟轉化,換言之,指出人民財富的增長。相反,糧食地租費的上漲,只能證明農民對土地需求日益迫切,證明農民沒有別的謀生之路,證明工業不發達和人民貧困。 參考書目 一般地租: 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原理》。 杜能:《孤立國》,第3版,1875年。 揚松:《李嘉圖利息學說的意義》,1864年。 洛貝爾圖斯:《關於社會問題闡述》。 謝夫萊:《排除銷售關係論》,1867年。 貝倫斯:《試論地租教條史》,1868年。 克利夫·萊斯利:《土地制度》,1870年。 沃希寧:《對重要地租論的論述和評論》,1882年。 凱里:《社會科學指南》,譯自英文,1869年。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 T.Ш.布爾加科夫:《資本主義和農業》。 馬斯洛夫:《俄國土地問題》。 斯克沃爾佐夫:《農業經濟基礎》。 埃斯萊:《土地收益遞減規律》,1905年。 杜岡—巴拉諾夫斯基:《社會分配論》,1914年。 俄國的糧食地租: 卡雷舍夫:《農民的非份地租金》,1892年。 卡布盧科夫:《關於俄國農業經濟發展的條件》,第2版,1908年。 馬努伊洛夫:《俄國土地租金和〈農民問題論文集〉中的其他條款》,第2版,1908年。 布雷耶爾:《份地測量和移交》(同一論文集)。 科辛斯基:《論土地問題》,1906年。 馬斯洛夫:《俄國土地問題》。 愛爾蘭的地租和地租法令: 馬努伊洛夫:《愛爾蘭土地租金》,1895年。 M.博恩:《愛爾蘭土地問題》(《社會科學文獻》),第20集。 杜岡—巴拉諾夫斯基:《土地改革》,1905年。 土地改革運動: 華萊士:《土地國有化》,1882年。 亨利·喬治:《進步與貧窮》,譯自英文,1905年;《講演和論文選集》,譯自英文,1905年。 達馬什克:《土地改革》,譯自德文,1907年。 M.杜岡—巴拉諾夫斯基:《土地改革》。 * * * [1] 杜能在其名著:《孤立國》(1826年,第1版)中,主要闡述著空間因素對地租產生的作用。杜能想研究單純形式的空間因素的影響,為此,他初步設想一個有同樣肥沃土地的「孤立國」,國內生產的農產品運往銷售的城市位於國家的中心。因此,離市中心愈遠的地區,其農產品價格就愈低。然而,不僅地租因地區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農業體制的本身也由於產品價格的不同應有所區別。緊靠近城市的是果園和菜囿地區,因為它出產的產品是易於腐爛的產品。這個地區的地租是最高的。其次,是林業地區,產品是如木材這類笨重粗大並不宜於遠距離運輸的東西。往下的中心地帶的特點是集約化輪種經濟。在較為遙遠的地帶,農業就越不需要集約化,因為離銷售點遠而產品價格低,所以農業應是粗放的,只有產品價格高,農業才能集約化。最後,在農業區以外,在那由於產品運輸費用高,因而使得產品價格低成為最粗放的農業都不可能的地區,便是畜牧業地帶。參看:《孤立國》第3版,第1卷,1875年。 [2] 農業勞動生產率遞減規律是杜閣首先創造的(參考《杜閣文選》E.德爾出版社,第1卷,第420頁),而且杜閣提出的看法比後來的作者要正確得多。例如說馬爾薩斯就這個意義解釋這個規律,說農業勞動在其歷史發展中,生產效率會越來越少。這種說法是非常荒謬的,根本不是正確地理解農業勞動生產率遞減規律的結果;因為,在那種情況下,如果歷史地需要消耗的勞動越來越少,卻能獲得同樣數量的農產品,則規律就具有充分效力,因為在任何技術水平下,如超過一定限度,最後的農業勞動消耗的生產效率就要比先前的低。杜閣沒有在這種技術水平和技術本身已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把農業勞動生產率這種差別混淆起來。關於這個規律,也可參考:大衛:《社會主義和農業》,第612—621頁。某些經濟學家企圖把生產率遞減的規律也推廣到工業上去。然而,在這種情況下,農業和工業,有著原則性的差別。關於這一點。可參考埃斯萊:《土地收益遞減規律》,載《社會科學文集》,第30卷,第2冊,第375頁及以下各頁。 [3] 地租在其他形式的社會收入中的特性是在於:地租(資本主義的)有自己特殊的規律,雖不是或者超脫社會鬥爭之外,但是,產品在資本家和工人之間進行分配,卻決定於社會鬥爭。 [4] 洛貝爾圖斯:《社會問題剖析》,1875年版,特別是致《基爾希曼的交際函件》(三卷)。 [5] 參看:龐巴維克:《對資本利潤學說的歷史評論》,第485頁。 [6] 「毫無疑問,現在,由於農業科學技術進步,消耗同樣勞動可能生產較百年前更多的產品」(大衛:《社會主義和農業》第644頁)。 [7] 施穆勒:《政治經濟學大綱》,第2卷,第442、443頁。 [8] 好幾年前我曾經寫道:「大家不得不認為我們處在農業領域一個新的農業高潮來臨的新時代的前夜,會受到農產品價格提高的影響。西歐農業危機快接近尾聲,所以在最近年代幾乎處處可以看到農業經濟即將高漲的跡象,根據這種勢頭,地租和地價都提高了。」(《土地改革》,1905年,第107頁)近幾年來,糧食價格水平高,就是這種情況的見證。現在,許多經濟學家預見到人類需要的糧食小麥日益短缺的時刻即將來臨。近來,如:扎爾茨、格倫采爾以及最近的馬克斯·席佩爾又進一步發揮了這種看法。席佩爾指出,海外各國在七十—八十年代生產的發展,是農產品價格下降的原因,而現在發現海外各國把新墾土地用作農業作物栽培進展緩慢,近年來,可以看出農業產量增長緩慢,而工業生產比農業生產發展迅速,於是,這就出現原料和糧食產品高漲的總趨勢(肉類更比糧食高)。參看席佩爾:《物價高漲和世界經濟的發展》,《社會主義月刊》,1910年9月。 [9] 「關於擁護土地改革運動」,參看拙著《土地國有化》一書,1906年。 [10] A. A.馬努伊洛夫:《俄國在經濟方面的土地租金》,載《農民問題論文集》,1905年版,第2卷,第75頁。 [11] 參看《1886—1900年15年間波爾塔瓦省農業狀況的資料匯編》,波爾塔瓦省地方自治局出版。 [12] 關於這一點的全面詳情,參看A.A.馬努伊洛夫的著作所引證的有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