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政要譯註 · 公平第十六

本篇導讀 本篇以「公平」命名,主要是闡述君王處理政事,貴在公正平允。太宗強調官員處事不公,奸邪之徒就有機可乘,正直的人難免受冤枉;然而官員處事公平,鑽營的人就沒有得逞的機會。所以「聖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而要達到公正平允,就必須提高人們的道德修養。所以「上君撫世,先其本而後其末,順其心而履其行。心情苟正則奸慝無所生,邪意無所載矣。」可以說政治教化是推行至公之道的關鍵,如此久而久之,吏治與社會風氣就會煥然一新。 太宗初即位,中書令房玄齡奏言:『秦府舊左右未得官者,共怨前官及齊府左右處分之先己1。』太宗曰:『古稱至公者,蓋謂平恕無私。丹朱、商均,子也,而堯、舜廢之2。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誅之3。故知君人者4,以天下為心,無私於物。昔諸葛孔明,小國之相5,猶曰「吾心如稱,不能為人作輕重」況我今理大國乎?朕與公等,衣食出於百姓,百姓人力已奉於下,而上恩未被於下。今所以擇賢才者,蓋為求安百姓也。用人但問堪否6,豈以新故異情7?凡一面尚相親,況舊人而頓忘也!才若不堪,亦豈以舊人而先用?今不問其能不能,而直言其怨嗟,豈是至公之道耶!』 1 處分之先己:比自己先安排職務。處分,分派工作、職務。 2 「丹朱、商均」三句:堯知道自己的兒子丹朱不肖,不能授以天下,於是廢棄了他,而授天下給舜。舜的兒子商均也不肖,舜廢棄了他,把天下傳給禹。 3 「管叔、蔡叔」三句:管叔、蔡叔都是周文王的兒子,周公的兄弟。後來挾殷紂的兒子武庚作亂,周公旦承成王之命,誅武庚、殺管叔、流放蔡叔。 4 君人:統治百姓。君,作動詞,君臨、統治。 5 「昔諸葛孔明」二句:諸葛亮為三國時蜀國丞相,故稱為「小國之相」。 6 堪:能。 7 新故:新人、故人。即新認識的人、老熟的人。 譯文 太宗剛即位,中書令房玄齡上奏說:「秦王府的部下未獲封官的人,都埋怨前太子東宮及齊王府的部下比自己先得到安排職位。」太宗說:「古時認為最公平的,是公正而沒有私心。丹朱是堯的兒子,商均是舜的親生兒子,但堯、舜廢棄他們,不授予天下給他們。管叔、蔡叔,都是武王的親兄弟,但是周公旦承受成王的命令誅討他們。因此知道統治國家的人,要以天下為公,對人不能有私心。以前諸葛孔明,是一個小國的丞相,還是說『我的心像秤一樣要公平,不能對人分親疏』,何況我如今是在治理一個大國啊?我和你們,衣食來自百姓,百姓的人力已經奉獻給上面,但是上面的恩惠還沒有廣施給下面的百姓。現在之所以選拔賢德有才的人,正是為了讓百姓安定。用人只看他能不能勝任職務,怎麼能因為是新認識的人或是老熟人就態度不一樣?凡是見過一面的人尚且自己覺得互相親近,何況老熟人,能一下子忘記嗎?但是才能如果不能勝任,又怎麼能因為是老熟人就優先任用?現在不管這些人行不行,卻只是說他們埋怨,這難道是最公平的原則嗎?」 賞析與點評 「古稱至公者,蓋謂平恕無私。」——古時人們認為怎樣才是最為公正的表現?答案就是能集公平、忠恕、無私三者於一身。簡單而言,就是大公無私,以忠恕態度待人處事者便是「至公」。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門,出閣門後,監門校尉始覺1,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議2,以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太宗從之。大理少卿戴冑駁曰3:『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夫臣子之於尊極4,不得稱誤,准律云:「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錄其功,非憲司所決5;若當據法,罰銅未為得中6。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撓法耶7?』更令定議。德彝執議如初,太宗將從其議,冑又駁奏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於法當輕。若論其過誤,則為情一也,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太宗乃免校尉之死。 1 監門校尉:隋初有左右監門府之設,掌宮殿門禁及守衛之事。唐因之,監門校尉,即監門府的官員。 2 議:擬議。此處是論罪的意思。 3 大理少卿:即大理寺的副長官。唐代大理寺是負責判案斷刑的司法衙門。 4 尊極:皇帝至高無上,稱為「尊極」。 5 憲司:司法機關。憲,法令。此指大理寺。 6 得中:合乎法律。 7 撓法:曲解法律,破壞法治。撓,彎曲、屈解之意。 譯文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曾在被召見的時候,不解佩刀便進入東閣門。出了閣門以後,走到宮門口,監門校尉才發覺此事。尚書右僕射封德彝擬議論罪,認為監門校尉沒有發覺長孫無忌不解佩刀入宮,罪該處死。長孫無忌誤帶刀入閣,判處徒刑二年,罰銅二十斤。太宗同意這個意見。大理寺少卿戴冑駁議說:「校尉沒有察覺長孫無忌帶刀入宮,同樣是過失。臣子對於皇帝,不能稱過失。按照刑律說:『供奉御用湯藥、飲食、舟船,發生差錯不合乎制度的,都處死。』陛下如果考慮他的功勞,那就不是司法機關所能議定的。如果應該依據法律,那麼罰銅是不恰當的。」太宗說:「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是國家的法律。怎麼能因長孫無忌是皇親國戚而要曲解法律呢?」復令擬定處理意見。封德彝堅持最初的意見,太宗準備聽從他的意見。戴冑又上奏反駁說:「校尉因長孫無忌而犯罪,按照法律罪行應該較輕。如果論他們的過失,那麼犯罪情節相同。但是一生一死,量刑的差別太大,我斗膽堅執請求皇上考慮我的建議。」太宗才免去校尉的死刑。 賞析與點評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太宗言明,法律並非他一人想怎樣做便怎樣做的法律,是整個國家的律法。可見太宗以身作則,不以天子的絕對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欲建立法治精神的努力,躍然紙上。 是時,朝廷盛開選舉,或有詐偽階資者1。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於死。俄有詐偽者事泄,冑據法斷流以奏之2。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冑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冑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孝大信。臣竊為階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 1 詐偽階資:謊報官階和資歷。 2 斷:斷案,判決。流:即流刑,流放遣送犯人到偏遠地方服勞役。 譯文 當時,朝廷大力開展選拔推薦人才,有人謊報官階和資歷。太宗命令謊報的人自首,不自首的治罪將處死刑。不久有一個謊報的人事情泄露,戴冑根據法律判處流刑並將此案向太宗報告。太宗說:「我當初下詔令,說不自首的處死,現在根據法律判決流刑,這向天下表示我言而無信了。」戴冑說:「陛下當時就殺掉他,就是臣下所能干預的事。既然現在交給大理寺處理,臣不能違背法律。」太宗說:「你自願遵守法律,卻讓我說話失信嗎?」戴冑說:「法律,是國家用來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說出的話,只是當時憑喜怒發出來的罷了!陛下一時發怒,想要殺死他。已經知道不能這樣,交由法律處理,這正是忍耐小的憤怒而保持大的信用。臣私下替陛下珍惜這一點。」太宗說:「我執法有失誤的地方,你能夠糾正它,我還有什麼擔憂的呢?」 賞析與點評 「法者,國家所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法律是國家對天下萬民頒布的最重要信約;而君主的話,卻是一瞬間喜怒情緒的宣洩。所以,君主不能憑自己一時的情緒而破壞法律,否則就等同於摧毀國家與百姓之間的信約關係。 刑部尚書張亮坐謀反下獄1,詔令百官議之,多言亮當誅,惟殿中少監李道裕2,奏亮反形未具3,明其無罪。太宗既盛怒,竟殺之。俄而刑部侍郎有闕4,令宰相妙擇其人,累奏不可。太宗曰:『吾已得其人矣。往者李道裕議張亮雲「反形未具」,可謂公平矣。當時雖不用其言,至今追悔。』遂授道裕刑部侍郎。 1 張亮坐謀反下獄:刑部尚書張亮為相州刺史時,迷信讖詞,圖謀叛亂。後被人告發,太宗大怒,殺張亮,籍沒家財。 2 殿中少監:唐制,殿中監掌天子服御事務,少監是其副手。 3 反形未具:謀反的形跡尚未具備。指犯罪的證據不充分。 4 有闕:謂職位有空缺。闕,同「缺」。 譯文 刑部尚書張亮被告發謀反罪下獄,太宗詔令百官議論處罰張亮,百官多數說張亮該殺,只有殿中少卿李道裕進奏指張亮沒有具備謀反的形跡,認為他沒有罪。太宗已經大怒,終於殺了張亮。不久,刑部侍郎的職位出缺,太宗命令宰相選擇適當人選,但屢次上奏都不批准。太宗說:「我已經找到適合的人了。先前李道裕議論張亮說『謀反的形跡尚未具備』,可以說是公正合理的。當時雖然沒有採用他的意見,但我至今追悔不已。」於是任命李道裕為刑部侍郎。 貞觀初,太宗謂侍臣曰:『朕今孜孜求士1,欲專心政道,聞好人,則抽擢驅使2。而議者多稱「彼者皆宰臣親故」。但公等至公行事,勿避此言,便為形跡3。古人「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4,而為舉得其真賢故也。但舉用得才,雖是子弟及仇嫌,不得不舉。』 1 孜孜:勤勉而不懈怠。 2 抽擢:選拔、提升。 3 便為形跡:謂不受拘束地辦事。便,不受拘束。形跡,原意是儀容行動顯於外者,此指行動辦事。 4 「內舉不避親」二句:語出《左傳·襄公二十一年》,意謂無論是舉薦親屬,還是舉薦仇嫌,只要所舉薦者是賢能,則無所避諱。 譯文 貞觀初年,太宗對侍臣說:「我現在勤勉不懈地求取有德有才的人,專心致力於治理國家的策略,聽說有好人,就提拔任用。但議論的人總是說『這些人都是朝廷大臣的親人故舊』。只要你們極其公正地辦事,便不必顧慮這些話,可以不受拘束地做事。古人『推薦自己的人不迴避親戚,推薦外人不迴避仇人』,是因為所推薦的是真正賢人的緣故。只要提拔的是賢才,即使是自己的子弟以及有仇怨的人,也不能不推薦。」 賞析與點評 「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在推薦人才時,基於唯才是舉的精神,就不必過於避嫌,若能切合需要,即使是自己的親屬,甚至是仇人,亦可以推薦。換句話說,舉薦人才,按才擢拔,須大公無私,不必避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