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製大誥 · 御製大誥卷五

朱元璋 《御製大誥》
御製大誥三編 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於戲!世有奸頑,終化不省,有若是。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頑者,朕日思月慮,籌計萬千,務要全其身命,使揚祖宗,顯父母,榮妻子,貴本身,共安天下之民。朕所設一應事務,未嘗不穩,一一盡皆的當。其不才臣民,百般毀壞不行,依正所行,故意亂政壞法,自取滅亡。往往如此數百數千矣。故入此奸頑,終了殺身者,莫知其數。且如朕為布政司、府州縣並軍職衙門,恐各官吏才力不及,特設良法使行之。其法巳定,其法巳良。有等不才奸頑,故意妄生枝節擾亂,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為作弊。及至事發,使彼自清,簿書少減,輕其罪。當此之時,意在求生,其心切切,及其理也,自亦莫能知,是亂之極也。嗚呼!其貪心勃然而起,迷其真性,造惡如此,雖欲自求生路,亦也不能。況朝廷及他受害者。如府州縣官不能,朕設良法,使安其祿位。其常熟縣秋糧四十萬石有零,教糧長三十餘名掌之。臨催糧時,省會三十餘名人糧辦巳,本以大戶為糧長,掌管本都鄉村人民秋夏稅糧。其官吏見法正且清,難為作弊,卻乃設計亂法。其亂法之計,將糧長不許管領本都鄉村納糧人戶,調離本處,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與地方。使為糧長者,人戶不識鄉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卻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務要錢糧不清,田地不真,易為作弊。如此擾害細民。朕將原設三十餘名糧長革去,從本縣並各處有司設法自辦。其常熟官吏,用六百有零里長催辦,其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紛然。常熟縣官莫能誰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發露,官吏殺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亂政壞法自取也。初為上司,輕易虐辱所屬,朕命不許。凡有合行事務,公文往來,必欲事成。其所屬建昌縣知縣徐頤等,恃倚朕命,二十次、四十次、三十次、十七八次不答應,致使公事有妨,如此亂法,事覺皆處以極刑,儘是沮壞安身之法,自取殺身之禍。如民人亂法。朕見府州縣官吏苦民極甚,特不許有司差人下鄉,有司官吏亦不許親自下鄉。法巳行,官吏守者且有一半,民甚安矣。有等恃倚誥文,非理抗拒,有司里甲糧長,不肯趨事赴工,以致家破人亡者多矣。嗚呼!奸頑之徒難治。扶此彼壞,扶彼此壞。觀此奸頑,雖神明亦將何如。今將各各所犯,條列於後,觀者戒之。 一、建昌縣知縣徐頤,為本縣夏稅違限不納,本府帖下催督二十八次,恃頑不答,卻乃詭生巧計,暗令納戶黃文哲等赴所納倉分,虛買通關。事發刑部差旗軍張觀音保等提取。本官將刑房吏喻俊輕隱藏,暗圖賄賂,接受鄧子富等三名鈔四百餘貫脫放。各人卻令吏房吏徐文政抄批支吾。是後本縣官吏二十餘日,不於正門出入,潛於後門往來。各軍等候日久,不見提到,每日止於縣前伺候。忽見抄批吏徐文政拿住,欲同赴京。本官發怒,故將各軍羅織,搶入縣廳跪問,誣以直行正道,於縣門下監鎖,內三名脫歸,面奏前項事情。本官聞知,才將原監鎖軍人疏放。及至坐提,本官又行令弟徐二舍,會集老人張克成等七十餘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訴。官有政事,如此奸狡百端,凌遲示眾。 一、松江府知府李子安,為欽差旗軍傅龍保等十五名到府,抄扎犯人計三家財,提取贓吏夏時中等三名,比對勘合之後,李子安不與旗軍知會,私自將計三家抄扎,克落家財作弊。又將夏時中等三名受財賣放,各軍因見弊多,欲帶該吏張子信赴京回話。本吏將鈔十貫相送,被各軍送到本府封記。李子安慮恐各軍到京,發其奸貪,卻乃將帶本府吏典、早隸人等,搶奪。該吏回去。及將旗軍傅龍保等十二名收監,又三名走脫,欲行赴京。其知府李子安與守門鎮撫閉門邀截,回還,鎖禁五十餘曰,自知非理,朦朧妄申都察院定奪。都察院著令解院施行。其李子安又行設計,卻將旗軍解赴府軍前衛,以致事發,凌遲示眾。 一、江浦縣知縣楊立,為欽差旗軍到縣,追征胡黨李茂實鹽貨事。知縣楊立每日於各里長家飲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並不以公務為重。及見旗軍催督追鹽,本官先與給事中句端面約,故不答應,卻用掌記書寫事情,差皂隸送至給事中句端家。句端接入房內,備寫緣由,仍令皂隸將回傳遞消息,別無上司明文,卻稱我於給事中處討得分曉來了。如今不要追鹽,每引止折鈔四貫。如此結交近侍,欺罔朝廷,事發,凌遲示眾。 一、甘泉縣知縣鄭禮南等,為催征洪武十八年欺隱稅糧事。本府四十八次帖下催征,本縣並不答應。又為追征贓糧、賦銀等事,累催不見次第。本府委自知事李固,親到本縣著追。其知事到於撫安驛安歇,再三令人喚知縣鄭禮南,主簿婁本,前來取招。鄭禮南不服。婁本出驛,將領祗禁二十餘人,將知事李固扯去紗帽,揫住頭髻,再三揉辱,喝令祗禁搶去監禁。如此頑惡,凌蔑上司,罪可容乎? 一、開州同知郭惟一,不畏國法,惟務設計,贓貪害民。本州耆宿董思文等再三勸諭本官:如今大誥頒行,務要安民,官人不可如此。其同知郭惟一發忿,嗔怪耆宿董思文等,因此赴京陳告。其同知郭惟一,率領祗禁人等,將耆宿董思文邀截回州,收監在禁,監死董思文、董家四口。以致董思文侄董大赴京告發,其郭惟一梟令示眾。 一、德安縣丞陳友聰,通同里長唐祐等,欺隱茶株,不行踏勘,接受本人羅絹布共十匹,鈔八十貫。本府帖下二十七次提取,縣丞抗拒不服。及府委推官坐提,卻行會集吏典、弓兵、里長、茶戶周鼎等三十餘人,將推官等搶揫入縣,喝令打死勿論,隨即幫縛枷杽拘監,卻寫奏啟本,差典吏易達、禁子馬興等,管押陳推官等九名赴京,遮掩前非。及至憲司差喻承差同本府知府黃維清前去追提,又行會集周鼎等將門把住,自執銕義拒敵,肆惡如此,凌遲示眾。 一、定陶縣知縣劉正,為按察司追征贓鈔事,移文一十七次,本縣不行答應,因差禁子陳良並兗州府差禁子李仕成到縣,坐追贓鈔四千七百八十貫。知縣令兵房吏趙謹將酒一瓶,雞一隻,與各人飲吃。各人說稱:知縣不行追征贓鈔,卻送雞酒來。知縣卻說:你吃也不追征,不吃也不追征。後因拿承差皂隸陳良等,鎖收在禁,行枷杽手起解。又行商量:我不曾追得贓鈔,起,他不曾坐公廳,騎官驢,若到京,我縣家有罪。因分付長押,中途放了我,只不要他告狀便了。如此奸頑,罪可容乎? 一、萊陽縣丞徐坦,為勾軍事,府帖一十一次下縣催勾,徐坦與兵房吏劉英等受贓一百貫,不行挨勾。及至本府差典吏董志、禁子杜黑馬到縣提勾,官吏卻誣董志等為馳當道,入正門,枷杽赴京,聞知本府具奏,才將軍丁張玉山勾解搪塞,凌遲示眾。 一、溧水縣主簿范允,為抄扎奸黨張名善家財,本縣頑民湯希悅等,隱匿抄扎財物,冒告文引,私下遞與張名善盤費,以致民人霍進等到縣告發。其主簿不以隱匿抄扎家財為重,卻行受要湯希悅等鈔四百貫、紅綾二匹,泯滅其事。向後霍進等欲行赴京陳告,又令湯希悅等邀截曰:還故意受賦不理,卻敢稱說,便告我,也赦我三個死罪。他每不要本縣來住,致被霍進等告出前情,如此怙恩肆惡,梟令任所。 一、嘉定縣民蒲辛四,一戶分為三戶,大誥未頒。時,蒲辛四充耆宿,時常騙要里民周祥二錢物,大誥頒行。蒲辛四畏懼告發,父子三人,將周祥二幫縛家內,用油浸紙撚,插於周祥二左足大指、二指兩間,逼令招為害民弓兵。嗚呼!民有不良者如此,父子三人分作三戶,名開戶不開。其蒲辛四充耆宿,一男充里長,孫充甲首,皆為鄉里之害。及至將周祥二幫縛赴京,通政司驗問,足有火燒瘡腫,蒲辛四語言妄對,拿下問出前情,梟令示眾,籍沒其家。 一、嘉定縣民沈顯二,詐稱魚湖頭目,與鄰人周官二,將積年害民里長顧匡幫縛赴京。行至蘇州,閭門,耆宿曹貴五勸和,沈顯二接受鈔一十五貫、紬一匹、銀 銀鐶等物,就行脫放。顧?畏懼,再後事發,親自赴京出首。耆宿曹貴五聞知本人慾首,我系勸和人,必相連累,隨與一同赴京出首。其民人周官二,一聞此事,畏懼首發,亦行赴京出首。其沈顯二聞此三人赴京,星夜趕至淳化鎮,意在一同出首。其周官二、曹貴五、顧?設計,卻將沈顯二幫縛,面奏至通政司。沈顯二杽脫在逃。周官二、曹貴五又行設計,卻將原拿里長顧?,仍前幫縛,赴通政司告。通政司審問:顧?系你同伴拿人的人,你如何拿他?周官二言說:顧匡本是我每原拿的人,沈顯二受財脫放,我等各人畏懼事發,一同赴京出首。不期沈顯二續後趕來。我等一見沈顯二到,卻將沈顯二作騙人財物,幫縛前來,故意隱下前情。今沈顯二杽脫在逃,我等又將原拿顧?幫縛首告。嗚呼!民有奸須者,若是所設計謀,尋常語言說出來,人也早晚不能曉解其計。似此奸頑,四人皆梟令示眾,籍沒其家。 一、歸安縣楊旺二,明知本都里長攢造文冊,雇倩良民文阿華在家書寫,甲首盛秀二助勞,系是辦集公事,並無科斂害民情由,卻乃奸貪恣惡,將文阿華、盛秀二幫縛,拿至安吉縣地面,私自監禁一月,百般欺詐,銀鈔等物,脫放。各人為無人保領還家,心恐事發,仍將各人拿來。如此排陷小民,肆奸玩法,梟令示眾。 一、安吉縣民金方,佃種本縣民潘俊二田一畝六分,兩年田租不行交還。其潘俊二赴金方家取討,本人反行嗔怪發狠,將 俊二作害民豪戶幫縛,騙要本人黃牛一隻,豬一口,宰請。眾人飲吃,又行虛勒要潘俊二巳收田租,並不曾騙要牛隻文書三紙,然後將 俊二幫縛前來。如此騙害良民,梟令示眾。 一、崇德縣民李付一等,見充本縣裡甲,為起夫於沿海地面築城防倭,擾民生理。二次牌勾,故意抗拒不答,俱各在逃。本縣批差甲首王辛三,勾喚李付一,稱說:待我宰羊賽,願,同你赴縣辦事。因設計詐請王辛三飲酒,醉後,將本人作害民甲首幫縛赴京,言稱王辛三騙我羊酒飲吃,如此誣誑,各人凌遲示眾。 一、烏程縣民余仁三等二十九名,系本縣富民游茂玉佃戶。游茂玉為見水災,余仁三等各各缺食,將自已糧米俵借各人食用。其餘仁三等不行備辦交還,卻嗔游茂玉取討,因結搆須民一百餘人,至游茂玉家,將本人房屋門戶俱各打碎,游茂玉為見凶頑,潛躱他處。余仁三等於游茂玉家搜出原借米文約,其糧長閔益亦在其中,同惡相濟,將原借米文約唱名俵還。各戶又於游茂玉家箱籠內搶出銀四十五兩,鈔七十五貫,首告買免。又將游茂玉家山羊二隻,宰殺賽神,卻將游茂玉作豪民,幫縛赴京。如此凶頑,除將余仁三、閔益、嚴三保等梟令示眾,其餘各人發化外充軍,家下人口遷發化外。 一、歸安縣民慎右三等,明知本都民人許福三、張勝四系是民害,自合即拿赴京,卻不合指以幫縛民害為由,恐嚇許福三等財物,致被福三等逃躱,因將許福三房屋門戶毀壞,雞鵝羊酒,私宰群飲,詣神祈卜,然後將許福三等拿來。行至上元縣土橋,又行設計,逼令本人。虛寫借米四十七石文約一紙與我,我只將你作幫虎名色拿去,免致梟令抄扎。行至通濟門外,又行設計,將所拿二人分作二起妄告,冒請賞給,以致被拿人告發,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於化外。 一、歸安縣民戴興四等,為恃頑不納秋糧,里長陳勝佑雇倩農民丘華一前到伊家催取。其戴興四等嗔怪本人到家取索,卻將丘華一作幫虎拿來,致被通政司審出前情,免死發廣西拿象,全家抄扎,人口遷於化外。 一、蘇州府吳縣糧長於友,本系胡黨,數曾犯法,面剌死囚,隱送同罪。本人因與胡惟庸通謀,其弟於名職內藏庫官,堂管錢帛,偷盜庫藏財物,巳發寧夏充軍,本人亦發鳳陽屯種。後本人將隱送同罪四字起去,還鄉復業,充洪武十八年糧長。至十九年,本區內里長盛宗,欲行赴京,陳告本人胡黨事。其於友將木人邀回,置禮求免,略得少暇,卻率家人及鄰里分使胡惟庸錢物者沈革六等二十名,將里長盛宗作害民弓兵幫縳赴京。朕親面見,其里長盛宗從前分訴於友為惡緣由,黨弊昭然,於是命法司發回本貫,梟令示眾,籍沒其家。 進士監生不悛第二 嗚呼!為人子不才,徒勞父母鞠育慈愛之心,莫甚於進士監生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且如父母養兒女也,初無兒女,才覺有孕,夫妻不勝之喜。月分既足,得生男子,以為大喜,女生亦為之喜。既生,百日之間,酣睡中時或為之笑,父母視之,亦為之喜。將周或肚踢音倘。或擦行,或馬跁音扒。有時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歡。情。然而鞠育之勞,正在此際。所以父母之勞,憂近水火,以其無知也。設若水火之近,非焚則溺,冬恐寒逼,夏恐蟲傷,四時增減,衣服,調理憂勤,勞於父母,豈一言而可盡。今王本道等不能推父母之慈情,立志在於祿位,顯揚祖宗,豐奉父母,而乃奸計曰生,殺身之道數履在近者每朝面諭奸迷其心頑不肯遵選行者諭之尤甚,人各面從心異。朕言如水,人心如石,沃之既久,未見少潤;加以鐫鑿,未見成文,不能化者,有如是耶?王本道等將前所說父母之勞,數十年,燈窗之苦,不數月,一時盡喪。嗚呼!君子觀之,豈不惜哉!志士豈不恨乎?且諸生年幼,況初入仕,凡有所犯,必免之更免,以待成人。獨王本道等兩犯不悛,至於四犯,由是雖有一犯者,不得不誥之天下。今將各生所犯名題於首,槩注於足,所在志士、賢人君子目此以推心成人於悠久,立名於天地間,未知聽乎? 四犯 死罪 進士 王本道任刑部主事一次,淹禁無招,糧長身死,戴徒罪還職一次,受贓一百貫,戴絞罪還職一次,水災,受鈔五十貫;一次,受贓六十貫,禁死,原告處決。 二犯 死罪 進士 陳宗禮、任監察御史,一次為紊亂朝政,戴斬罪還職;一次為朦朧奏舊監生作新監生蘇放,戴斬罪還職。 張 任監察御史一次,為受贓十貫,出人死罪,戴砌城安置罪還職。一次為受賦二百十貫,戴絞罪還職。 李哲任監察御史。一次,為水災,受鈔五十貫、衣服二件,戴流罪還職。一次為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黃健任戶部主事。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五貫,青紵絲一匹,戴流罪還職。一次為水災,受鈔九十貫,戴絞罪還職。 徐誠任刑部主事,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氈衫一領,戴徒罪還職。一次為水災,受銀一十兩,計前贓戴絞罪還職。 龐守文任刑部主事一次,為受贓五十貫,朦朧奏准,戴斬罪還職。一次,為受贓九十貫,戴絞罪還職。 李巽任工部主事。一次,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還職。一次為受賦五百五十貫,戴絞罪還職。 凌輅任漢陽府知府一次,為水災,受鵝酒並鈔十貫,戴徒罪充書吏。一次為搜求楚王細事,杖一百,戴死罪還職。 孫翥任嘉定縣丞。一次為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五兩,戴流罪,由給事中改除今職。一次為水災,受鈔五百六十七貫五百文,綠紵絲一段,該絞,追贓。 向寶任兵部員外郎。一次為水災,受銀五兩,又教秦升妄奏,戴流罪還職。□次為水災,受鈔五百六十七貫五百文,綠紵絲一段,該絞,追贓。蔡一一一玄任給事中。次為水災,受鈔四十貫衣服件,戴流罪,降除長洲顯丞。次為空押差批,受鈔四百貫,戴絞罪,降除兩淮鹽倉副使。 張山見役浙江書吏。次為水災,受贓五十貫,戴流罪還職。一次為水災,受紗四十貫二喬畫軸,計前贓,戴絞罪,降?書吏。 葉耀見役浙江書吏一次,為水災,受贓五十貫,戴流罪還職。一次,為水災,受鈔四十貫,醉楊妃畫一軸,計前贓,戴絞罪,降?書吏。 陳郁任刑部主事一次,為穿黃色衣服,戴斬罪還職。一次,為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龐清任楊州府試知府一次,為水災受贓四十貫,戴徒罪,降?書吏。今任一次,為斂差旗軍,將帶該吏赴京,強行奪回,戴斬罪還職。 王朴任監察御史。一次為水災受贓一百貫,戴絞罪還職;一次為奸頑誹謗不辦事處決。 辛民任工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五兩,戴徒罪還職一次。為受買炭等鈔五百五十貫,該斬追贓。 徐彥和任監察御史,一次為水災受贓,戴罪還職;一次為故禁平人致死處決。 張翥任吳江知縣。一次為水災,受鈔六十貫,綿布一匹,靴一雙,戴流罪還職。一次為阻當耆宿,拿人赴京,戴斬罪還職。 周從善任吳江縣丞。一次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一次為阻當耆宿,拿人赴京,戴斬罪還職。 趙泰任阜平縣丞。一次為水災,受銀三十兩、鈔二百五十貫、衣服四件,戴絞罪還職。一次為水災,受鈔三百四十貫、銀五十兩、羅布六匹,就任追贓戴罪。 監生 田斌任監察御史一次,為脫放逃囚,受贓一百三十貫、絹十匹,戴絞罪,由亳縣主簿攺除今職。一次為受贓八十貫,減輕陳至善罪名,戴斬罪還職。 蹇煜任太平府經歷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二兩,戴徒罪讀書。今任。一次,為受贓擅自巧立受給名色,罪該梟令。 鍾道玄任監察御史。一次,為聽宋正心設計,逼令曹英等招月,戴一百安置罪還職。一次為受贓八十貫,減輕陳至善等罪名,戴斬罪還職。 王克順任監察御史一次,為先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一次為受鈔八十貫,減輕人罪該斬。 黃克庸任江浦縣丞。一次為科斂,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一次為受鈔一百一十貫,該絞。 流罪 進士 魏安仁任嚴州府同知一次,為詐冒丁憂戴徒罪,發充書吏;一次今任,為故出人罪戴罪,降除翁源縣典史。 李伯沖任旌德縣主簿。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還職。一次為監支月糧,受鈔四十八貫,戴流罪還職。 萬質任監察御史一次,為巡按失職,戴一百安置罪還職。一次為受賦四十五貫,陷害軍宮,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胡寧任刑部主事一次,為禁死無招糧長,戴徒罪還職。一次,為受贓五十貫,故禁平人致死,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高沖任刑部主事一次,為禁死無招糧長,戴徒罪還職。一次,為受贓五十貫,故禁平人致死,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監生 何鳴任刑部郎中一次,為淹禁囚死,戴徒罪還職。一次為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盛如英任安鄉縣丞。一次為舉保人材不當,戴杖罪還職。一次為科斂鈔三百貫,戴流罪還職。 一犯 死罪 進士 徐敏任萬寧縣丞,為解課受鈔一百一十貫,戴絞罪還職。 魏惟古任吏科給事中,為水災,受鈔一百貫並衣服等物,戴絞罪還職。 王牧任沙河縣丞,為水災,受鈔六十貫,銀十兩,戴絞罪還職。 陳綬任刑部主事,為水災,受銀千五兩,鈔二十五貫,青紵絲一匹,戴絞罪還職。彭慶、任工部郎中,為水災,受鈔八十兩,戴絞罪還職。 田忠任兵科給事中,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董薛任兵部主事,為選武官,受贓一百五十貫,作弊,戴死罪還職。 樊士信任兵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一百貫,戴絞罪還職。 王進任刑部主事,為受鈔五十貫,朦朧奏准戴斬罪還職。 林同任刑部主事,為受鈔五十貫,朦朧奏准戴斬罪還職。 鄧偉奇任刑部主事,為受鈔五十貫,朦朧奏准戴斬罪還職。 顧?任工部員外郎,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五兩,□羊皮靴一雙,綠綾團褶一領,戴絞罪還職。 楊居正任監察御史,為不公等事,受鈔三百貫,戴絞罪還職。 卓開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銀七兩五錢,木綿衣□一件,免□□金齒充軍。 海永清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銀七兩五錢,木□□□□,免死,發金□充軍。 袁宗弼任昌平縣丞,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陳至善任來安縣丞,為科斂民錢,邀截實封,該斬禁錮,書寫 石岳任麻城縣丞,為秋糧受鈔八百六十八貫,戴絞罪還職。 陳迪任刑科給事中,為受解鈔人鈔一百五十貫,該斬追贓。 王恪任繁峙縣丞,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張翀任太康縣丞,為克落賑濟鈔五百貫,戴斬罪還職。 楊新任杞縣丞,為克落賑濟鈔三百五十貫,戴斬罪還職。 魯望任陵水縣丞,為修船等事,受鈔二百貫,戴絞罪還職。 句端任刑科給事中,為交通江浦知縣楊立作弊,處斬。 陳迪任刑部主事,為先接受糧長鵝酒,漏泄事情,戴斬罪還職。 鄧祐任定襄縣丞,為進課結交近侍,戴斬罪還職。 姚復任工部郎中,為受盜賣官炭鈔四百五十貫,追贓。 高起任工部員外郎,為受盜賣官炭鈔四百貫,追贓。 張善同任茶陵縣丞,為分課程鈔三百貫,戴斬罪還職。 陳善生任光祿司監事,為水災,節次受鈔九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楊克紹任刑科給事中。為盜勘合,賣囚處決。 應孟呂任兵科給事中,為選武官作弊處決。 吳淵任庶吉士,為詐傳旨意,作弊處決。 李忠任壽陽縣知縣,為解課盜用鈔五百貫,該斬,追贓。 錢巽任電白縣丞,為造課程冊,受銀七兩,鈔五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龐安任刑部主事,為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程士箴任監察御史,為具本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余瑲任金華府通判,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陳基任徽州府推官,為受鈔九十貫,故出人罪,戴絞罪還職。 劉觀任太谷縣丞,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五兩,□羊皮靴一雙,紅綾團褶一領,戴絞罪還職。 高成任陽江縣知縣,為解課科鈔九十貫入巳,戴絞罪還職。 魯瞻任工部主事,為賣放人匠,受鈔四百二十貫,戴絞罪還職。 邵思恭任刑部主事,為具奏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謝謙任益都縣丞,為受鈔七貫,擅接,無勘合行移,戴凌遲罪還職。 監生 張友端任宿松縣知縣,為受鈔一百貫圓,領二件,戴絞罪還職。 李登任宿松縣主簿,為分受官價鈔六十五貫,戴斬罪還職。 高巍為水災,受鈔三百二十貫,戴絞罪,發江西按察司書吏。 陳德宣任新喻縣丞,為城磚事,受鈔一百二十貫,戴絞罪還職。 傅溫任泰州知州,為伸訴事,受鈔五十貫、銀十兩,戴絞罪還職。 胡桐任陽□縣主簿,為受鈔一百三十貫,戴絞罪還職。 郭選任刑部司務,為受葉通鈔五十貫,朦朧具奏,免刺砌城,戴斬罪還職。 丘岳為通姦囚婦漏泄事情,免死工役。 諶克貞任金華府同知,為違誥下鄉擾民,處決。 何與任崜縣知縣,為違□下鄉擾民,該斬。 陳慶任翼城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一百二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汪銓任絳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一百五十貫,戴絞罪還職。 張煥為差往山西盤糧,受鈔一百六十貫,銀十兩,絹六匹,戴絞罪,追贓。 俞文任安邑縣主簿,為因公擅科綿布一百六十六匹,受鈔七十貫,戴絞罪還職。 邵克敬任刑科給事中,為交通江浦縣知縣楊立作弊該斬。 王智任來安縣知縣,為燒毀實封,並買重作輕,該斬禁錮書寫。 彭壽任林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一百二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兀俊民任斷事官,為受鈔九十貫,故出人罪,戴絞罪還職。 鄧繼先任建德縣主簿,為受劉蘭友等鈔二百貫,戴絞罪還職。 曾觀生任都昌縣丞,為娶妻等事,受賦一百六十貫,戴絞罪還職。 林謙祿任豐縣主簿,為解課等事,受贓二百十貫,行宿娼,戴絞。 張福生任宜興縣丞,為受鈔五百貫,不行追賦,戴絞罪還職。 黃宗名任寧都縣丞,為分受銀二十兩,放保極刑,老吏戴絞罪還職。 李海任束鹿縣丞,為解課科鈔一百十貫入巳,戴絞罪還職。 車德見任鄆城縣主簿,為造官吏過名冊進呈,不開真犯緣由,戴斬罪還職。 李亨任霑化縣主簿,為分受課鈔八十貫,戴斬罪還職。 申瑩任萬泉縣主簿,為受鈔一百貫,脫放民害,戴絞罪還職。 歐遷任丹陽縣主簿,為編排糧長地方,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鬍子巽任合肥縣丞,為秋糧事,受鈔一百十貫,戴絞罪還職。 劉志聰任桃源縣主簿,為受鈔六十貫,捏合撿屍,朦朧具啟,戴斬罪還職。 陳必文任陽春縣丞,為解課,受鈔七十五貫,銀五兩,戴絞罪還職。 袁子玉任開建縣丞,為解課受鈔九十貫,戴絞罪還職。 沈養為查黃冊,將出小帖漏泄事情,戴斬罪讀書。 尹玄任斷事官,為受指揮何聚鈔六十貫,銀十三兩,戴絞罪還職。 謝載任戶部司務,為填批不關勘合,戴凌遲罪還職。 王璵任南城縣丞,為分受贓銀七十四兩,戴斬罪還職。 樊暹任兵部主事,為選武官扶□作弊,戴斬罪還職。 竇禮任吏部司務,為揭籍點吏作弊,戴斬罪還職。 張哲任吏部司務,為揭籍點吏作弊,戴斬罪還職。 郭真為覆踏水災,受鈔一百貫圓,領衫二件,戴絞罪還職。 閻文任兵縣主簿,為阻當耆宿,拿直司赴京,戴斬罪還職。 劉溥任桐城縣主簿,為秋糧分受鈔一百五十貫,戴絞罪還職。 杜用任曹縣知縣,為賣放積年民害等事,受鈔一百五十貫,及阻當耆民赴京奏事,處斬。 李瀹任曹縣主簿,為受鈔四百四十九貫、銀四十五兩,絹三十匹,出人罪名,處絞。 尹福護任儀真縣丞,為受賦三十貫,枉問軍職,戴斬罪還職。 田疇任海門縣知縣,為受周寬等鈔二百九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徒流罪 進士 陳仲述任監察御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李義、任刑部主事,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徐復、任刑部主事,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戴流罪還職。 黃德安、任監察御史,為受贓五十貫,故出人罪,戴流罪還職。 馬通、任監察御史,為故出人死罪,戴流罪還職。 嚴震、任監察御史,為巡按失職,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胡本、任宜君縣丞,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任勵、任刑部主事,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劉文貴、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四兩,戴流罪還職。 李子清、任吉水縣丞,為追贓,受鈔五十貫、銀五兩,戴流罪還職。 郝知微、任諸城縣丞,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仇益、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一百貫,並衣物均分入已,戴流罪還職。 厲宗義、任刑部主事,為相囚,受鈔五十貫,戴流。 張敏、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許靈、任延津縣丞,為馬草科鈔五貫,戴流罪還職。 聶以大、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五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楊志銘、任戶部主事,為水災,受鈔四十五貫,免杖流,發金齒充軍。 何魯、任監察御史,為巡按失職,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閻察、任監察御史,為受贓故出人死罪,戴流罪還職。 宋點、任監察御史,為受贓故出人死罪,戴流罪還職。 熊政隆、任寧化縣丞,為水災,受鈔六七貫,戴流罪還職。 宋仁桂、為踏水災,受鈔五貫,免杖,流發金齒充軍。 甘友信、為踏水災,受鈔六十貫,免杖,流發雲南安置。 趙剛、任華亭縣丞,為水災,受鈔四十貫、衣服件戴,流罪還職。 衛俊明、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四十五貫,免杖流,發金齒充軍。 張?、任戶部主事,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王順德、任光祿司署丞,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氈衫、衣靴等物,戴流罪還職。 張義、任光祿司監事,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罪發充監生。 程以善、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張敏德、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彭仁俊、任戶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五十貫,銀二兩五錢,戴流罪還職。 沈志遠、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五十貫,銀二兩五錢,戴流罪還職。 陳洵仁任刑科給事中為水災,受鈔十貫,綿布一匹,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周成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四兩,戴流罪還職。 謝思義、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姫傅、任監察御史,受鈔四十貫,衣服二件,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曾玉、任興業縣丞,為解課,受鈔七十貫,戴流罪還職。 黃敬中、任龍泉縣丞,為城磚事,受鈔七十貫,戴流罪還職。 周月華、任靈寶縣丞,為水災受鈔五十貫,該流罪,又為伊父結交官吏抄扎,發楚雄充軍。 朱瞻、任承?郎,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五兩,戴流罪還職。 項復、任承?郎,為水災,受鈔五十貫,衣服一件,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周弼、任監察御史,為監支軍糧,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蔡瑛、任戶部主事,為監支馬料,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李濬、任蘭溪縣知縣,為私鹽事,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徐宗武、任密縣丞,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姚文珙、任刑部主事,為相囚屍,受鈔六十貫,戴徒罪還職。 程顒、任開城縣丞,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譚子英、任工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韓毅、任平山縣丞,為水災,受鈔四十貫,絹三丈,戴徒罪還職。 張瑩、任賀縣丞,為水災,受鈔四十貫、絹三丈,戴徒罪還職。 丁麟、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五兩,靴一雙,戴徒罪還職。 齊肅、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十五貫,綿布一匹,戴徒罪還職。 黃維清、任九江府知府,為水災,受鈔十五貫,綿布一匹,戴徒罪還職。 張和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還職。 陳益、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段、絹、綿、衣服等物,戴徒罪還職。 衛善初、為踏水災,具奏,詐不以實,戴徒罪,發充書吏。 王蒙為覆踏水災回奏詐。不以實戴徒罪,發充書吏。 王肅、任戶部主事,為迷失官文書,免杖徒,發雲南充軍。 應宗義任戶部主事為迷失官文書,免杖徒,發雲南充軍。 劉宗海、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二十五貫、紵絲一匹,戴徒罪還職。 王孫任上。高縣丞為水災,受鈔二十五貫、紵絲一匹,戴徒罪還職。 王?、任容縣丞,為受買求,照覷鈔四十貫,銀三兩,戴徒罪還職。 李烜、任刑部主事,為禁死無招糧長,戴徒罪還職。 孫仁、任吏科給事中,為直入宮殿中門,戴徒罪還職。 金惟一、任監察御史,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發充書吏。 周原、任辰州府推官,受買求,寬限鈔三十貫,戴徒罪還職。 陳順、任順昌縣丞,為散筆科鈔一百貫入已,戴徒罪還職。 陳順成、任監察御史,為受鈔五十貫,匣死囚人六名,戴罪還職。 任靖、任刑部主事,為料豆事妄奏不實,戴徒罪還職。 王恆任監察御吏,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還職。 監生 劉文暵、任武寧縣丞,為查城磚,分受鈔七十八貫,戴流罪還職。 張淵、任監察御史,為先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虞震、為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讀書。 楊熊、任監察御史,為先踏水災,受鈔一百五十貫,紵絲一匹半,戴流罪還職。 潘恆、任斷事官,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武用文、為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讀書。 吳范、為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讀書。 吳德貴、任臨安縣丞,為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劉福、任黃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張文中、任東平州同知,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連洪、任清平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仝潤、任桓曲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田振、任樂安縣丞,先為水災,受鈔四十貫、銀二兩半,戴徒罪還職。 龍存仁、任福寧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六十貫、銀四兩,戴流罪還職。 徐泰、任孟津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丘野、任監察御史,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顧一舉、任句容縣主簿,為水災科鈔五十貫入已,戴流罪還職。 李忠任、監察御史為見人下水,不救,戴七百安置罪還職。 吳敬任。監察御史為見人下水不救,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陳嘉言、任唐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王毖、任渾源州同知,先為水災,受鈔六十貫、銀四兩,杖百,流三千里,砌城。 楚惟善、任揚州府推官,為受鈔五十貫,同謀藥死人,免杖流工役。 常慶任。泰州判官為受鈔五十貫,將被藥死人扶同撿屍,免杖,流砌城。 歐陽岳、任黃巖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張復禮、任溧水縣知縣,為受鈔五十貫,免杖流砌城。 南榮甫任監察御史為伸訴不問,杖一百,安置。 劉憲、任刑部員外郎,為受鈔五十貫,將囚鎖開族□□本部書寫。 紫愚任。盱貽縣主簿,為將許嫁未過門女作犯人妻抄扎,戴流罪還職。 單貴、任盱眙縣丞,為將許嫁未過門女作犯人妻,抄扎,戴流罪還職。本官的名貴孫,系進士出身。 趙安養、任崇陽縣丞,為受鈔五十貫,故□逃軍,戴流罪還職。 孫勵、任夏津縣主簿,為受鈔六十貫,買免運豆,戴流罪還職。 李益任。靜樂縣主簿,為閉納秋糧,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陳鳳任雄縣丞為科斂里長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孫讓任黎城縣丞,為閉糧,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劉璧、任蘭溪縣主簿,為告私鹽,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李震、任出陰縣丞,為那移官錢,戴流罪還職。 彭惟中、任臨清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一百貫、紵絲一匹,戴流罪還職。 崔郁、任安邑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一百貫、紵絲一匹,戴流罪還職。 黃燧、任衛輝府同知,為先踏水災,受鈔一百十六貫,戴流罪還職。 賀孫任。工部司務為賣放人匠,受一七十貫,戴流罪還職。 蕭嗣源、任邵武府通判。先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戴徒罪還職。 李平、任陝州同知,先為水災,受鈔三十五貫、紵絲一匹,戴徒罪還職。 曹恆、為踏水災,受要糧長衣服,妄奏戴徒罪讀書。 金鑄、為踏水災,分,受鈔三十貫,銀二兩,戴徒罪讀書。 王著、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銀二兩五錢,戴徒罪讀書。 錢宗、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銀二兩五錢,戴徒罪讀書。 田禮、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銀二兩五錢,戴徒罪讀書。 吳德淵、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戴徒罪讀書。 苟平為。踏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三兩,帽一頂,戴,徒罪讀書。 溫鐸、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戴徒罪讀書。 張□、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戴徒罪讀書。 李義、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靴一雙,戴徒罪讀書。 景源、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劉永、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熊弼、為踏水災,受鈔三十四貫,戴徒罪讀書。 龍佐、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銀二兩五錢,戴徒罪讀書。 商善、任沂水縣丞,為踏水災,受銀五兩,戴徒罪還職。 楊逵、任曲周縣主簿,為水災,受銀五兩,戴徒罪還職。 盧英、任禮科給事中,為先踏水災,受鈔四十貫、銀二兩五錢,條一條,戴徒罪還職。 張澤、任監察御史,為先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五兩,衣服一領,戴徒罪還職。 黃紹祖、任刑部郎中,先為水災,受鈔五十貫,布衫一領,絛一條,戴徒罪還職。 王全、任斷事官,先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徒罪還職。 袁岳、任袁州府推官,先為水災,受銀五兩,戴徒罪還職。 白涓、任定襄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銀五兩,戴徒罪還職。 丁湘、任錦衣衛知事。先為水災,受鈔四十貫、衣服一件,戴徒罪還職。 劉俊、為踏水災,受要衣服等物,戴徒罪讀書。 宛賢任廣昌縣丞,為受寬限鈔三十貫盤纏鈔九十貫,戴徒罪還職。 蒙孫任浦江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五貫、銀二兩五錢,衣服等物,戴徒罪還職。 習文真任遂安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五十五貫,銀四兩,戴徒罪還職。 彭子安任永康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二兩五錢,戴徒罪還職。 吳奎、任禮部司務,為爭皂隸奏對不實,戴徒罪還職。 馬伯馴、任成武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銀四兩,鈔五貫,戴徒罪還職。 楚溫、為踏水災,受鈔三十四貫,戴徒罪,發充書吏。 黃禎、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二兩,戴徒罪讀書。 鄧思恭、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二兩,戴徒罪讀書。 馬宗魯、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戴徒罪讀書。 龔文志。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發充書吏。 孫景賢、為踏水實受鈔五十貫,戴徒罪,發充書吏。 高升、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王會同、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程鵬、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牛麟、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畢昱、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除蘇州府權通判。 蘇清、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除泗州權同知。 潘奎、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王寧、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讀書。 趙通、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讀書。 王謙、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讀書。 高鼎任密雲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徙罪還職。 王訥、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除廣南府通判。 劉嘉、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除越州同知。 徐德芳、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李華、任福安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四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趙鐸、為具奏不實,工役在逃,被獲,釋放為民。 姚福貴、任酆都縣知縣。先為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於淵、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讀書。 崔通、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讀書。 鄧廷秀、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除雲南黑鹽井提舉。 穆通、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除順德府推官。 馬驥、為踏水災,受鈔二十貫,戴徒罪,發充書吏。 陳順民、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除岢嵐州同知。 張克允、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除開封府經歷。 袁亨、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除松江府經歷。 張遜、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聽差。 喬干、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楊允、為踏水災,受鈔布、衣服等物,戴徒罪,發充書吏。 馬祥、為踏水災,受鈔布、衣服等物,戴徒罪,發充書吏。 崔燦、為踏水災,受鈔布、衣服等物,戴徒罪,發充書吏。 王視遠、為踏水災,受鈔布、衣服等物,戴徒罪,發充書吏。 朱茂、為具啟房屋不實,免杖徒工役。 呂宗敬、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除蘇州府推官。 王觀、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除蘇州府知府。 李俊、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發充蘇州府吏。 呂昭、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除臨安府同知。 張彬、為踏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三兩,帽一頂,戴,徒罪讀書。 董寶、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五貫,戴徒罪讀書。 王洪、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姚遵、為具啟房屋不實,免杖徒役。 陳政、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徐冕、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王亨、為踏水災,受鈔二十貫,免杖、徒,准工。 秦昭、為踏水災,受鈔二十貫,免杖、徒、工役。 粟如才、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讀書。 尹旻煥、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楊煦、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王希文、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陳禮、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丘思齊、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一雙,衣服二件,戴徒罪讀書。 李宏、為踏水災,受鈔二十貫,衣服一件,戴徒罪讀書。 康本、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讀書。 徐暠、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一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張翥、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沈常為踏水災,受鈔二十二貫五百文,戴徒罪讀書。 李 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衣服二件,靴一雙,戴徒罪讀書。 王昈、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衣服二件,靴一雙,戴徒罪,除蘇州府經歷。 王政、為踏水災,受鈔十貫圓,領一件,戴徒罪讀書。 郭詡、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衣服二件,靴一雙,戴徒罪讀書。 龔克威、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通鑑四本,網巾一個,襪雙戴,徒罪讀書。 馬驥、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書四本,網巾一個,襪一雙,戴徒罪讀書。 吳鵬、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衣等物,戴徒罪讀書。 袁敬先、為踏水災,受鈔三十貫,靴一雙,衣服二件,戴徒罪讀書。 李默、為踏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讀書。 白懷素、為踏水災,受鈔十貫,具奏不實,戴徒罪讀書。 李煦任曲沃縣主簿,為秋糧科鈔入巳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劉鳳任祁陽縣知縣,為水災,受鈔四十貫、靴絛等物,該徒。 江秉彝任辰州府同知,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二兩五錢,該徒。 賈彬為踏水災,受鈔五十貫,免杖、徒、工役。 曾文祿任來安縣主簿,為李達身死事戴徒罪還職。 武料任新城縣丞為抄扎事,戴徒罪,調除煙瘴地面。 易仁富為啟遷葬不實,戴徒罪讀書。 孫英任全椒縣知縣。為具啟不實,戴徒罪還職。 劉翀任全椒縣主簿。為具啟不實,戴徒罪還職。 杖罪 進士 張公宣任監察御史,為酒醉,直行東安門正道,戴杖十罪還職。 林⿔年任揭陽縣丞,為枉道回家,詭寄田地,戴杖一百罪還職。 張端為踏水災,受鵝酒等物,戴杖八十罪,發充書吏。 陳權任奉化縣丞,為提人下鄉擾民,戴杖一百罪還職。 監生 彭瑛任魏縣知縣,為不合聽教,論漆居恭使請踏突進士,戴杖八十罪還職。 馮敬為不合受般監生韓毓央浼查冊戴杖八十罪讀書。 韓毓任桂陽縣主簿,為不合,央浼馮敬查冊,戴杖八十罪還職。 馮端為爭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讀書。 張顯為爭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讀書。 熊良任留守右衛知事,為糧斛給批,致被令史作弊,戴杖八十,罪還職。 溫鐸任池州府經歷,為託病在家,僉書奏啟,本戴杖八十罪還職。 趙公超任天長縣主簿,為不行根捉抄扎人戴,杖八十罪還職。 張大初任湖州府通判為點替巡闌事,戴杖八十罪還職。 馬宗魯任蘭溪縣丞為私鹽,不與發落,紀錄杖八十,罪還職。 任白任府軍衛知事為賞冬布,將無印長單進庫,戴杖一百罪還職。 宋立為酒醉,毀罵衛士,笞四十,別用。 嗚呼!進士監生本志士之學,人各聰明,及其管事也,貪婪奸頑之心並作,朕嘗憂念,以為惜哉。遂於大班中竭氣語諭之再三,必欲諸進士、監生立志成人,特以目前居官有效者指示而激勸之。如通政使蔡瑄、左通政茹瑺、戶部侍郎楊靖、工部侍郎秦逵,皆同時由進士、監生而登顯職,各官乃能率職以稱朕心。其操也,恪遵先聖先賢之道,故能伸於群職之上,惟夙夜在公而巳。所以其家稅糧不供,差徭不役,有司吏卒無有登門者。其各家祖父伯叔年高者,朝涉田園以為樂,撫兒孫以為歡,或有居市者,隨其所以而遂其情。上無差科之擾,下無鄰里相欺之患。如此指示諭之,終不能化。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愈見奸貪,終不從命。三犯四犯而至殺身者三人,二犯而誹謗。殺身又三人,姑容戴罪在職者三十人,一犯戴罪者三百二十八人。嗚呼!志人君子觀此,可不為之戒乎?勸乎! 公侯佃戶第三 公侯世祿,佃田人戶,往往不肯與民一例當差,此誥二出。今後一切雜泛差役,一體應當,敢有不當者,全家遷發化外。管莊人阻當,管莊人處斬,有司聽從囑託分付,一體處斬。且公侯佃田人戶,秋夏二稅辦納之際,比之眾民,甚是易辦。凡收糧之時,各府遣人詣莊所催督眾戶送赴交納,並無刁蹬留難,淋尖跌斛,及上倉蘆席腳錢諸等使用,並無比之眾民,減輕多矣。若再不與眾民一體當差,定遷化外。其管莊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謾朝廷,下謾本官,假以各官佃戶為由,擅隱當差人民入已者,處斬,的不虛示。 沽名肆貪第四 布政司官府州縣官為非者,莫甚於常州府同知王復春、青州府知府陳希文。且如同知王復春,先任宜興縣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縣及鄉,擾害官民,訴甚有理。朕即命禮部差人齎朕制諭及酒醴以勞,即升常州府同知。不半年余,本官奸宄並出,親自下鄉,臨民科擾。青州府知府陳希文,本官先任安慶府懷寧縣丞,深知指揮畢寅,系是昔亂保民砦主,其寅無厭之心,廣侵民地。寅聞民巳告赴縣,意在囑託希文,欲圖賄賂,執大義以斥之,想必有賂。不期賂未至,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囑託。府官代寅囑希文,希文不滿,固執大義以責之。朕聞之,遣使以勞,?諭勵焉至。朝,即升青州府知府。至任之後,不逾年差皂隸,著令臨朐等三縣需索糯米、蒸籠、鞍鞽、䩞轡等物,此物皆非各縣官吏巳有之物,設使必欲應答,民受科矣。若此不巳,上下交征,民無寧息。以此觀之,前者陽為君子,陰為小人,青州事覺,其罪安可逃乎?所以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歷九州之邑,已而復罪。所在官者熟讀而戒慎之,毋蹈前非。 空引偷軍第五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陸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臨歸也,非盜逃軍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後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梟令,籍沒其家。關津隘口及京城各閒,盤獲到空引者,賞鈔十錠,齎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有等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營生,餘五名或偷囚,或偷軍,頂名而去。他日引後至,正名方歸。惟江西之民有等頑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軍、囚去矣,卻乃故行哀憐,赴官陳告,同行將引先去,致曾以道等無引而歸,該司憐其所以,徑給引以往。如此數等,犯者巳數人。今後敢有如此者,梟令於鄉閭,籍沒其家,成丁家口遷於化外。 違誥縱惡第六 為大誥出久。鎮江坊甲鄰里人等,坐視容縱。韋棟等一十八名,上惑朕聽,歸則把持官府,下虐良民,養惡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韋棟等事發,將坊甲鄰里盡行責罰,搬石砌城。其費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運石塊而逃死者有之。嗚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誥擒惡赴京,一則受賞,二則。立良民之名於一郡,使有司畏懼,不敢輕易虐害而頻科,抑且去同惡相濟之聲。其坊甲鄰里姑息坐視者有之,同惡相濟者亦有之。以致耗財之役不免。所在城市鄉村見此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 李茂實胡黨第七 鎮江新港李茂實,系胡黨人數。初未知茂實乃胡黨,由上元縣民孫才四投胡惟庸門下,說誘鄰里鄉民,暗為義兵。胡惟庸伏誅,本人逃竄,直至十九年於沙縣客店內事發,將至京師,詢問本人,本人供稱與鎮江李小官畏懼黨事漏泄,假商在外,不敢還鄉。所以著令法司行下鎮江,督令搜索李小官家屬,數次不獲。忽淫婦嚴阿周赴法司訴訟,因而訐出李茂實系李小官父,提取李茂實到官,招供明白。洪武九年,見胡惟庸,於惟庸家飲酒,西廳宿歇。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實領大銀一百三十個,用車推赴船?,裝運至本家,遂作大商,支鹽二十萬引。嗚呼!李茂實無知,不守已分,樂天之樂,朕君也。茂實,富民也。家本不缺,用富且有餘,不能報天地陰騭之恩,猶敢舍朕生殺予奪之主,而投門下,把持官府,欺壓良善,惡貫神人,所以出幼者皆誅之,是怒及神人也。 陸和仲胡黨第八 蘇州府吳江縣糧長陸和仲,當十八年糧長。其年水災民田,朕謂諸糧長曰:今年水為民患,低下之田必傷。爾等歸明白查踏,親自回奏,熟者輸納稅糧,災者以憑賑濟。設有包荒灑派,移坵換段,不行推收過割,並積荒田地,以憑開除,以憑正收作數。凡所聽者糧。長人等,不下數百餘名,人各不聽朕命,歸則邪謀設計,將無藉之民妄為狀首,伸訴水災,糧長竟不出名,亦不親詣災所,故行以一分災傷作十分報官。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末有無者。及至差進士、監生人等親詣查踏,其糧長豪猾之民,各備資財段匹、靴襪、冠帽、衣服、金銀鈔錠,說誘進士、監生人等,朦朧作災來聞,准其奏,待災民來賑,久而不至,行下有司催併。其催併之詞,命戶部謂有司曰:有產之家不賑,無產之家,佃戶人等領赴京來。其有司通同作弊,乃敢回文曰:據各戶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無田之戶,系是有產之家,不敢受賑。嗚呼!贓心所迷,不知自已,造罪淵深,亦不知民患有此,所以殺身。進士、監生初出為人,未有不中此浸潤而污名者也。初本糧長及有司不行執正主張,故生貪心,累及人多甚矣,所以不敢將民賑濟者為何災,已報十分,?災者止有一分。若以全災,將至賑濟,熟田之家,良民安肯為之熟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准此,其罪發矣。所以奸頑不肯將至,正欲謾良善,隱熟甲,所以災及災民,終無賑濟,無可伸訴。嗚呼!如此之徒,其身家吉昌,果有此乎?未久,蘇州府吏楊復,罪該斷沒,籍沒家私,於本家箱內搜出告胡黨狀三紙。原告沈慶童等三名告黨,陸和仲,三番告黨,皆被此吏受財,匿狀不行,以致陸和仲以一千貫買原告沈慶童等不語,又鈔一千六百貫買和勸人陸觀保等。因事之發,驗陸和仲所納糧,其糧一萬石上倉,止該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餘石,恃頑託故,不行上倉,意欲侵欺入已,因黨事發,身亡家破。嗚呼!惡人造罪,終不自已,直候殺身方止,家破人亡。智者詳觀。 指揮林賢胡黨第九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帥兵守御,以備東海。所任之職,務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將,務要軍民安妥,使境內外無虞,竭忠事上,顯揚父母,貴其身名,榮及妻子,同諸將名書史冊,垂年不朽,豈不偉哉!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國王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來。至京,其歸廷用。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隨駕之時,巳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及歸廷用歸,胡惟庸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將歸廷用進貢船隻,假作倭寇船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卻乃移文中書,申稟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揮過。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居三年,胡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曰本取回,就借曰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倭僧在外。比至,胡惟庸巳被誅戮,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