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傳 · 第二十章 秦檜是殺害岳飛的元兇
一、認為殺害岳飛的元兇是趙構而不是秦檜的幾種意見
明朝中葉,蘇州名士之一的文徵明,曾為杭州的岳飛廟題寫了—首《滿江紅》詞,全文為:
拂拭殘碑,敕飛字依稀堪讀。
慨當初依飛何重,後來何酷!
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憐事去言難贖。
最無辜堪恨更堪憐,風波獄!
豈不惜,中原蹙,
豈不念,徽欽辱,
但徽欽既返,此身何屬!
千載休談南渡錯,當時自怕中原復!
彼區區一檜亦何能,逢其欲!
——自明徐階編:《岳武穆遺文》轉引
文徵明這首詞,寫得並不怎麼好,但其用意卻十分明確,那就是:殺害岳飛的主謀和元兇,是趙構而不是秦檜。他的論據是,趙構所最關心的是他的皇位的保全問題,因而他也最害怕:如果岳家軍真箇大敗金軍,恢復了中原,迎回了徽、欽二帝,則又須把皇位讓與趙桓(欽宗),而那卻是他所萬不肯為的。所以,他寧肯先把力主以武力抗金的岳飛和他的部隊消除摧毀,免得再有產生這類後果之可能。至於秦檜在這一冤案中所起的作用,無非只是迎合或依照趙構的意旨而加以執行罷了。
文徵明在詞中所表述的這種意見,曾經得到很多人的贊同。直到現在,也還不斷有人引用這首詞中的某幾句,表示所見從同。
另外則還有人,不僅對文徵明的意見表示贊同,而且還加以引申,或更有所補充。例如:
有人以為,在紹興二十五年(1155)冬秦檜既死之後,趙構曾不只一次地告誡文武臣僚說,對金媾和,乃是出於他本人的決策,不允許任何人因秦檜之死而對這一事件再提出異議,動搖既定國策。殺害岳飛、岳雲、張憲的獄案,既然也是從屬於賣國降金這一總的國策的,其罪魁禍首自然也應是趙構而不是秦檜。
又有人以為,南宋人張戒的《默記》,曾記有岳飛奏乞趙構「正資宗之名」一事,「資」字是被張戒寫錯了,應改為「躋」,「躋宗」即要求趙構再把皇位傳於欽宗之子,所以觸趙構之怒,招致了數年後的殺身之禍。以此來證明,殺害岳飛的主謀是趙構而非秦檜。
還有人以為,岳飛的獄案,當時是被稱為詔獄的,而在張憲已被送入大理寺獄之後,岳飛尚未被追逮系獄之前,南宋的史書上又明明載有「宰執奏,制勘院乞追人證張憲公事」一事。據《宋史·刑法志》(二)所載:「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神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謂之推勘院,獄已乃罷。」就岳飛入獄前後各程序中所涉及的司法部門來看,全與《宋史·刑法志》(二)這段記載相符合,其為「詔獄」,自當屬實,既然是「詔獄」,既然「制勘院」也是「承詔置推」,知其發蹤指示一概出自趙構,秦檜實無所作用於其間。在紹興九年(1139),當秦檜大力進行對金屈膝投降活動時,一個正八品的樞密院編修官胡銓上疏反對,要求斬秦檜之頭,掛諸藁街。秦檜對之切齒仇恨,卻終於未能把他殺害。這更可證明,對於岳飛那樣的高級將領,秦檜是絕對不敢擅自依照己意而置之死地的。
我以為上舉諸說,全都是值得商榷的。
二、駁「區區一檜亦何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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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徵明所提出的「彼區區一檜亦何能」的議論,以及贊同、附和這一議論的意見,全都是昧於當時歷史形勢的一種不切合實際之談。其所以如此,是由於,在這些人的腦子裡,只橫亘著一條君臣大義,認為南宋既還是封建專制主義時期,皇帝趙構又是一個聰明人而不是一個愚蠢人,似此,則做宰相的秦檜不論如何專擅,其權力總還不能超越於趙構之上,在處理重大軍事政治等問題時,總還得聽從或附和趙構的旨意。殊不知,只就南宋而談南宋,是絕對不行的。因為,談論當時的任何重大軍政事件,都必須首先考慮到當時的宋、金、西夏諸政權對峙、鬥爭的政治格局。就當時整個中國的主要矛盾而言,是南宋王朝與金王朝的對立鬥爭;就當時的主要矛盾方面而言,則是金王朝的女真貴族,而身為南宋宰相的秦檜,卻又正是被女真貴族派遣到南宋王朝中去的一個代理人,是不折不扣的「身在南宋心在金」的漢奸。忽略了這個最具關鍵性的問題,則對當時一切重大歷史事件,特別是對於抗金名將岳飛之慘遭殺害的事件,要想作出正確的分析、說明,就會是決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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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在南宋王朝的專權擅政,也有一個發展過程。且讓我在此再簡單概括地重複敘述一下。對於前面已經引用過的資料,有的也須重複引用一次。
秦檜經女真貴族縱歸南宋,當他初次與趙構相見時,就不僅提出了向金人投降的建議,且還替趙構草擬了致女真軍事貴族撻懶一封乞降的「國書」(後來改用劉光世的名義發出)。他以此深為趙構所賞識,從而很快登上相位。繼之,他又提出「南人歸南,北人歸北」的主張。其中的「南人歸南」,其實只是一句空話,因為肯不肯讓南人歸南,其決定權全操在女真貴族手中,是由不得南宋王朝要如何如何的;而「北人歸北」,則是女真軍事貴族在1129年侵入揚州時就曾號召過的,秦檜這時又一次把它提出,並做了具體建議說:「以河東、河北人還金虜,以中原人還劉豫。」 ①這實際上就是要南宋王朝自動解除武裝(因南宋軍隊主要是由西北和河北、山東等地的丁壯組成的),以表示對金決不進行軍事抵抗。只因那時趙構還怵於抗戰派士大夫以及全國軍民的議論和氣勢,還沒有下定要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決心,所以秦檜的這條投降路線未被採納,秦檜本人且竟以此而被斥逐出南宋王朝。
秦檜被黜,雖使他所懷陰謀一時不能得逞,然而他在置身南宋王朝的這一期間,卻也早已摸清了趙構的真情實意之所在。於是,他忍受著這暫時的挫折,懷抱著長期的謀劃,到外地去靜候那個必然會到來的東山再起的日子。
到撻懶推翻了粘罕一派的勢力,成為女真軍事貴族中權勢最大的人物之後,趙構得知,即又起用秦檜為相,令其主持對金投降的罪惡活動,於是而出現了紹興九年(1139)的第一次所謂宋、金和議。
在進行這次無恥勾當的過程當中,秦檜為要達到獨攬大權的目的,為要充分施展其女真貴族代理人的威勢,他曾對趙構再三進行脅迫和考驗。如《三朝北盟會編》卷一八四所載:
金人有許和之議,上與宰相議之,趙鼎堅執不可講和之說,秦檜意欲講和。一日朝議,宰執奏事退,檜獨留身奏講和之說,且曰:「臣以為講和便。」上曰:「然。」
檜曰:「講和之議,臣僚之說皆不同,各持兩端,畏首畏尾,此不足以斷大事。若陛下決欲講和,乞陛下英斷,獨與臣議其事,不許群臣干與,則其事乃可成。不然,無益也。」
上曰:「朕獨與卿議。」
檜曰:「臣亦恐未便。欲望陛下更精加思慮三日,然後別具奏稟。」上曰:「然。」
又三日,檜復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欲和甚堅,猶以為未也,乃曰:「臣恐別有未便。欲望陛下更思慮三日,容臣別奏。」上曰:「然。」
又三日,檜復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堅確不移,方出文字乞決和議,不許群臣干與。上欣納之。
鼎議不協,遂罷宰相,出知紹興府。
這裡所記的一些細節,雖未必全部可信,從第一次對話到第三次對話,更不會間隔得這樣久(因為秦檜當時是迫不及待地要完成這一投降活動的),但其大致情節總還是有過的。經過這樣一次戲劇性的表演之後,便進入秦檜獨相和獨自掌握政柄的時期,他的一言一動,也都更充分體現了一個充當女真貴族代理人的架勢。正像朱熹所曾指出的那樣:
秦檜之罪所以上通於天,萬死而不足以贖者,正以其始則唱邪謀以誤國,中則挾虜勢以要君,……而末流之弊,遺君後親,至於如此之極也。(《戊午讜議序》)
是在趙構委託他充當對金投降的全權代表之後,才開始進入朱熹所說「中則挾虜勢以要君」階段的。進入這—階段之後,秦檜在南宋王朝所處的地位,便不再是居於皇帝趙構之下,而是能夠玩弄趙構於股掌之上,是趙構必須仰承他的鼻息的一個人物了。
胡銓的反對「講和」,乞斬秦檜之頭的奏章,就正是在秦檜挾金人之勢以要君的最初階段所奏進的。他立即受到秦檜的打擊,由秦檜親自擬定,把他貶往「昭州(今廣西平樂縣)編管」。他因「妾孕臨月」,想稍遲數日起程,結果被臨安府「遣人械送貶所」。幾天以後,秦檜還覺得對胡銓的處分太輕,未必能使反對「講和」的人從此箝口不言,遂又脅迫趙構特地下了一道詔令,說胡銓的上疏是「肆為凶悖」,「導倡凌犯之風」,戒諭中外,不許效尤(均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二四)。
這可見,進入「挾虜勢以要君」這一階段後的秦檜,已經是老虎屁股碰不得了,他的權勢已經可以說是無孔不入了。對這樣一個人而還稱之為「區區一檜」,還認為他「亦何能」,那若不是真的昧於當時的歷史形勢,就只能被認為是有意為秦檜的各種罪惡行徑進行開脫了。
三、糾正對於「正資宗之名」的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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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構只有一個親生子,在「明受之變」時被苗傅、劉正彥擁立為小皇帝,事變平定之後不久就夭折了。趙構在揚州時,因金兵的突然到來而大受驚恐,生理髮生了變態,從此便再也不能生兒育女。事既如此,到紹興二年(1132),趙構便聽從了一些臣僚的勸告,從宋太祖一支的後裔「伯」字行中選取了一個名叫伯琮的六歲幼童入宮,由一個姓張的妃子養為己子,準備以他作為皇位繼承人。但到紹興四年,卻又因一個吳姓妃子的主張,又選取了一個名叫伯玖的年歲更小的幼童入宮,並即由吳妃養為己子。這就是說,要由他兩人爭奪這個皇位繼承人的資格了。張妃與吳妃都是趙構最喜歡的人,兩人正在爭寵,這對趙伯琮、趙伯玖二人之誰能被確立為皇儲,也要起極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紹興六年雖已把趙伯琮送入資善堂讀書,這卻只是因其已屆就學年齡之故,並不反映要確立他為皇儲。
當時南宋王朝的臣僚,例如趙鼎及與趙鼎同一派系的人們,大多是抱持「先入為主」的意見,認為既已把伯琮選入宮中,就不應該再把伯玖選入宮中,以免出現「並後匹敵」之局;而今雖又已把伯玖選入了,卻仍應確定伯琮為皇位的正式繼承人。岳飛也同樣抱持著這樣的意見。
紹興七年秋間,岳飛應詔入朝奏事,他決定在見到皇帝之後,一定要把自己的意見奏陳給他。當時做諫官的張戒在其所著《默記》中對此事之始末曾有一段極詳細的敘述:
薛虔州弼直老以甲子(按即紹興十四年)正月道由建昌(按,張戒絳州人,晚歲居於江西建昌),謂戒曰:「弼之免予禍,天也。往者丁巳歲(按即紹興七年),被旨從鵬入覲,與鵬遇於九江之舟中,鵬詫曰:『飛此行將陳大計。』弼請之,鵬云:『近諜報虜酋以丙午元子入京闕。為朝廷計,莫若正資宗之名,則虜謀沮矣。』弼不敢應。
「抵建康,與弼同日對,鵬第一班,弼次之。鵬下殿,面如死灰。弼造膝,上曰:『飛適來奏乞正資宗之名,朕諭以:『卿雖忠,然握重兵於外,此事非卿所當預也。』弼曰:『臣雖在其幕中,然初不與聞。昨到九江,但見飛習小楷。凡密奏,皆飛自書耳。』上曰:『飛意似不悅,卿自以意開喻之。』弼受旨而退。
「嗟夫!鵬為大將,而越職及此,取死宜哉!」
弼又云:「不知若個書生教之耳。」
這段記事,首為熊克的《中興小歷》(清人輯本改「歷」為「紀」)所引錄,後來岳珂又在其所作《建儲辨》中全文轉引。李心傳的《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也於記載了岳飛這次朝見的正文下,附註了張戒這段記事的全文。朱熹也曾於宋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寫信給岳霖(時任湖南漕)時,抄錄了張戒這段文字,而問訊岳飛關於「建儲」的奏章是否尚有傳本,岳珂後來編寫《寶真齋法書贊》時,也把朱熹此信和他所抄錄的張戒的文字一併收錄於內。上述這幾項資料,我們今天也還全都可以看到。張戒的記事,見於上述各書中的,都不免有有意的刪略或因刊寫而致訛誤之處,今將各本參互校訂,引錄如上。
岳飛字鵬舉,所以張戒用一個鵬字為其代稱。「丙午元子」是指宋欽宗所立的太子趙諶,他是在靖康元年丙午(1126)立為太子的,所以用此為其代稱。關於金人要把他送回開封,立他為宋朝皇帝事,此當為金方故意放出的謠言,用以向趙構施加壓力,逼令其儘快降服的。黎靖德編的《朱子語類》卷一二七也有談及此事的一條:
岳飛嘗面奏:「虜人慾立欽宗子來南京,欲以變換南人耳目。乞皇子出閣以定民心。」時孝宗方十餘歲。高宗云:「卿將兵在外,此事非卿所當預。」……但此等事甚緊切,不知上何故恁地說。如飛武人,能慮及此,亦大段是有見識。……
張戒記事中所說的「資宗」,是指讀書於資善堂的那位宗室而言,即趙伯琮,亦即後來改名為趙眘而由趙構把皇位禪讓給他的那個宋孝宗。朱熹在引用了岳飛「乞皇子出閣以定民心」一語之後,即緊接以「時孝宗方十餘歲」一句,可知依照朱熹的理解,也是認為岳飛所要求趙構立為皇子的,也就是後來真正繼承了皇位的宋孝宗。
張戒所記述的這件事,在趙鼎的《忠正德文集》卷九《辨誣筆錄·資善堂汲引親黨》條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鼎丁巳秋再相,適岳飛入朝奏事。翌日,上曰:「飛昨日奏乞立皇子,此事非飛所宜與。」鼎奏曰:「飛不循分守,乃至於此!」退,召飛隨軍運使薛弼諭之曰:「大將總兵在外,豈可干與朝廷大事!寧不避嫌?飛武人,不知為此,殆幕中村秀才教之。公歸語幕中,毋令作此態,非保全功名終始之理。」弼深以為然,曰:「當子細諭飛,且諭幕中諸人也。」
趙鼎的這段筆記,雖只說岳飛「乞立皇子」,而沒有說他乞立什麼人為皇子,但與張戒所記乞「正資宗之名」、朱熹所說「乞皇子出閣」合併來看,則其必然是乞立趙伯琮(時已改名瑗)為皇子,也是決無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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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戒的那段記事,在南宋即曾被不少人引用過,把它作為宋孝宗自被選入宮中到被正式立為皇子這一長期曲折過程中的一個插曲。這本是不應當引起誤解的一段文字。卻不料,在相隔八百一十餘年之後,到本世紀60年代之初,有人因偶爾見到張戒這段記事的一個摘要,對於「正資宗之名」一句不知作何解,便函詢一家圖書館的研究部,後來他得到了答覆,並在報刊上登出,說是張戒這條記事的全文已不可得見,而「正資宗之名」一句,一定是因張戒聽錯了岳飛與趙構的對話而誤記的,本是應當寫作「正躋宗之名」的。什麼叫「躋宗」呢?復函說,這是岳飛向趙構建議,要他把宋欽宗的兒子立為繼承人,這樣做,就是要趙構把皇位由他這個小宗再升級而歸還到宋欽宗那個大宗,所以叫「躋宗」。復函還說,正是因為岳飛作了這樣的建議,深觸趙構之怒,所以才招致了後來的殺身之禍的。
肆意竄改舊史文字而曲為之解,這是史學研究者所應嚴忌的。我在報端看到這一復函之後,便把張戒的這條記事的全文抄出,在同一報刊上發表,對「丙午元子」及「資宗」等詞稍稍做了解釋,並且指明,岳飛之作此陳乞,正是為了抵制金人扶立欽宗太子的詭計,他萬萬不會做金人的應聲蟲,而奉勸趙構傳位給欽宗的兒子。不料該研究部的一位成員又寫了近兩萬字的大塊文章,對我進行答辯。全文對當時的所有歷史事實都置之不顧,只是強辭奪理地論證「資宗」一詞之應作「躋宗」。我因無暇糾纏此事,故未再置辯。現在既要對殺害岳飛的元兇問題加以論證,則對此曾經一度受到攪擾的「正資宗之名」的解釋問題,而且是已經貽誤了一些讀者的問題,自不可不加以澄清。——實際上,這即使不是「片言可決」的問題,也決不需要浪費過多的筆墨。我今只須引錄南宋人對這句話所直接或間接給予的解釋,只須舉述以下諸例就足夠明確了。
(一)在岳飛死後不久,就記述了岳飛於紹興七年夏秋間「受詔入覲」一事的,除張戒《默記》和趙鼎的《辨誣筆錄》二者而外,在薛季宣《浪語集》卷三三《先大夫(按即薛徽言)行狀》之後,附載其伯父薛弼的生平行述,其中涉及岳飛此次「受詔入覲」的一段文字是:
他日,[岳飛]請與伯父偕入奏事。岳出手疏,以儲貳為言,衝風,吹紙動搖,岳聲戰掉,讀不能句。上視伯父,色動。岳退,伯父進曰:「臣來,在道常怪岳飛習寫細書,窮詰端倪,乃作此奏,雖其子弟無知者。臣嘗規以大將不當預國家事,飛謂:『臣子一體,不當形跡是顧。』欲臣同對,明臣獨與聞之。」上色定,曰:「朕固疑飛之欲引卿對也。微卿之言,將不之察。」
這裡的「以儲貳為言」四字,正與趙鼎所說的「奏乞立皇子」、張戒所說的乞「正資宗之名」全都是同義語。特別是張戒的那段記事,所記話語恰恰是從薛弼口中聽來的,更十足證明,乞「正資宗之名」與「以儲貳為言」二者的涵義不會有絲毫歧異。(秦檜是反對立趙眘為皇儲的,所以李心傳在秦檜死後對其一生過惡所作總評有云:「至於忘仇逆理,陷害忠良,陰沮資宗之議,又其罪之大者」。可見用「資宗」作為在資善堂讀書時的宋孝宗的代稱,是不只張戒為然的。)
(二)《寶真齋法書贊》卷二七所載《朱文公儲議帖》,即朱熹於淳熙十四年寫給岳霖的一封回信,詢問岳飛請「正資宗之名」的奏章是否尚有傳本的事。此信的最前部分即其所抄張戒記事之全文,抄畢之後,朱熹即附加了幾句話說:「此故殿院(按即殿中侍御史)張公定夫戒所記。所謂『資宗』者,上(按即宋孝宗)時以宗子讀書資善堂也。」
(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〇九,於紹興七年二月庚子(按此處所系月日有誤,因趙鼎之復相乃此年九月間事,而岳飛之「入覲」又在其後也)載:
起復湖北京西宣撫副使岳飛以親兵赴行在。翌日,內殿引對,飛密奏請正建國公皇子之位。人無知者。及對,風動紙搖,飛聲戰不能句。上諭曰:「卿言雖忠,然握重兵於外,此事非卿所當預也。」飛色落而退。
據《宋史·孝宗紀》:「紹興二年五月,選帝育于禁中,……五年五月,用左僕射趙鼎議,立書院宮中教之,既成,遂以為資善堂。……己亥,制授保寧軍節度使,封建國公,」可知《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中的「建國公」亦即張戒所說的「資宗」,而比之張戒所用的詞卻更為明確。可惜像《建炎以來系年要錄》這樣一部極易看到的史籍,竟也未被那家圖書館研究部的人所看到!
從以上所引錄的記載,可知岳飛所「密疏」奏陳,請求趙構立為皇子的,決非別人,正就是後來受趙構之禪而即帝位的宋孝宗。因此,趙構對岳飛的這一奏請儘管很不高興,但那也只是因為他握重兵於外,不應干預國事之故。說岳飛因此而為趙構深惡痛絕,以致招致了後來的殺身之禍,那是遠遠不符合史實的。
四、秦檜死後趙構堅持降金政策不變的問題
秦檜死後,趙構曾屢次告誡其文武臣僚,說對金媾和乃是他所作出的決策,因而秦檜雖死,仍不許他們對所謂的「紹興和議」提出異議,動搖既定的國策。這雖確是事實,但如僅僅根據這些話而作出結論說,在對金屈膝求和的問題上,做皇帝的趙構一直在扮演主角,做宰相的秦檜則一直只是一個配角,那也很不恰當。那只是一種未能參透箇中奧秘之談。
趙構其人,雖從其登上皇位之日起,就已打定了對金人只能投降,不能抵抗的主意,但在最初期的十一二年內,卻也經常因受到舉國上下抗戰愛國輿論的壓力,不能不有所顧忌,還不敢肆無忌憚地魯莽行事。只有秦檜在第二次入相之後,喪盡天良,力排眾議(也是正議),蠻橫粗暴地把士氣民心加以壓制和摧殘,這才使趙構得以如願以償,亦即實現了趙構長期以來所想望的那種政治格局:作為金國的藩屬,而仍能直接統治東南半壁。在趙構,對此必定有一種來之不易的感覺,而且到紹興二十五年秦檜病逝之日,趙構對於這種屈辱的政治生活,也早已安之若素了,則其不肯讓它隨同秦檜之死而發生動搖和變化,原也順理成章。所以,根據趙構的這些話語而斷言趙構是坐在後台決策的,秦檜只是被他推到前台作演員的,那就錯了。
事實上,趙構本人,在秦檜的生前和死後,還曾不只一次地把對金乞和的終能搞成,完全歸功於秦檜,而不肯把這份「功勞」據為已有,這也決非出於他的謙讓。今略舉三事於下:
一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八載,紹興十八年(1148)八月癸丑,因有人上疏歌頌秦檜的功德,趙構便向秦檜說道:
朕記卿初自虜(此字據《宋史全文》校改)歸,嘗對朕言:「如欲天下無事,須是南自南,北自北。」遂首建講和之議,朕心固已判然。而梗於眾論,久而方決。今南北罷兵六年矣,天下無事,果如卿言。
二事:同書卷一六九,於秦檜死亡的第二天,即紹興二十五年(1155)十月丁酉載:
執政奏事,上曰:「秦檜力贊和議,天下安寧。自中興以來,百度廢而復備,皆其輔相之力,誠有功於國。」
三事:同書卷一七〇,紹興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載:
上謂魏良臣、沈該、湯思退曰:「兩國和議,秦檜中間主之甚堅,卿等皆預有力。今日尤宜協心一意,休兵息民。」
這都可證明,對金乞和之所以能底於成,在趙構一直認為,其首功乃是秦檜。而據《三朝北盟會編》卷二二〇所載秦檜臨終所上《遺表》(據《宰輔編年錄》卷十六引文校勘),其中也有諄諄告誡趙構的如下一些話語:
……伏望皇帝陛下,……益堅鄰國之歡盟,深思社稷之大計,謹國是之搖動,杜邪黨之窺覦。……雖淵衷之素定,在愚慮之實深。凡此數端,願留聖念。……
這些話中,雖然有「淵衷素定」等字樣,但就所引錄的整段話語看來,卻正足表明,秦檜在臨死之際,所最擔心的,是在他死後,趙構可能又聽信「邪黨」(按指抗戰派人物)的話,動搖了「國是」(按指對金投降的決策),不肯堅守由他秦檜一手搞成的所謂「和約」。我們如把《遺表》中的這些話語與趙構的那幾次談話合併來看,則所謂「紹興和議」的製造者,南宋方面的主要決策人物,是秦檜而不是趙構,是顯而易見的。
岳飛的獄案是整個降金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岳珂於《籲天辨誣通敘》(《金佗稡編》卷二〇)中也引用了查籥所說,女真軍事貴族兀朮曾致書秦檜,脅迫他說:「必殺岳飛而後可和。」既然如此,則秦檜是殺害岳飛、岳雲、張憲諸人的元兇和主謀,也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五、岳飛的獄案「名曰詔獄,實非詔旨」
秦檜既已「挾虜勢以要君」,既已能把趙構玩弄於股掌之上,則其權勢之伸展和滲透到政治、軍事、財政、刑法各個方面,自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單就刑法這一方面來說,則如徐自明的《宋宰輔編年錄》卷十六於秦檜死後所概括敘述的:
法寺禁系公事,並不遵用法律,唯視秦檜一時之私意,死則死之,生則生之。笞、杖、徒、流,一切希望[秦檜]風旨。故檜權益重,勢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
羅織罪名,誣枉陷害岳飛父子和張憲而置之於死地,這就正是秦檜任憑「一時之私意」而「死則死之」的一樁典型事例。
秦檜死後不久,在趙構所發布的一道詔令當中,對於秦檜的擅生殺之權的事也已經加以揭露了。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〇,紹興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1156年1月5日)載:
詔:命官犯罪,勘鞫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來,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後,三省將上取旨。
這裡面的所謂「大臣」,當即專指秦檜而言;所謂「便作『已奉特旨』」,實即「假傳聖旨」亦即「矯詔」的同義語。在此詔中雖則未將岳飛獄案明確指出,但其必然把這—獄案包括在內,卻是斷然無疑的。在《宋史·刑法志》(二)當中,就更明確地指出,岳飛父子和張憲的冤獄,完全是由秦檜矯詔所造成的。其文曰:
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
[紹興]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誣張憲,謂收岳飛文字,謀為變。秦檜欲乘此誅飛,命万俟禼鍛煉成之。飛賜死,誅其子雲及憲於市。……
廣西帥胡舜陟與轉運使呂源有隙,源奏舜陟贓污僭擬,又以書抵檜,言舜陟訕笑朝政。檜素惡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於獄。
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故不備錄雲。
與當時的許多史實聯繫起來看,例如,在岳飛系獄之後,凡要搭救他的,大都是去與秦檜交涉和爭辯,上疏給趙構進行諫阻的人則極少,這就可以知道,《宋史·刑法志》(二)的這段敘述,每一句都是切合實際的。其中的論斷,也全都十分公正。「名曰詔獄,實非詔旨」,最能反映出秦檜製造岳飛父子及張憲這次冤案的真實情況。所以,只要我們能夠平心靜氣、實事求是地研討這一歷史事件,我們便無法否認,秦檜是殘害岳飛父子和張憲的元惡大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