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星曆考原[標點本] · 御定星曆考原卷五

日時總類 月建十二神 曆書曰:「歷家以建、除、滿、平、定、執、破、危、成、收、開、閉凡十二日,周而復始,觀所值以定吉凶。每月交節,則疊兩值日。其法從月建上起建,與斗杓所指相應。如正月建寅,則寅日起建,順行十二辰是也。」○淮南子曰:「正月建寅,則寅為建,卯為除,辰為滿,巳為平,主生;午為定,未為執,主陷;申為破,主衡;酉為危,主杓;戌為成,主小德;亥為收,主大德;子為開,主太陽;丑為閉,主太陰。」○選擇宗鏡曰:「建為歲君,為元神,為吉凶眾神之主帥,可坐不可向,其在山在方,疊吉星則大吉,疊凶星則凶。除為四利太陽,小吉;滿為土瘟,為四利喪門,又為天富,小吉;平為三台,又為土曲,大吉;定為歲三合,為顯星,吉,又為地官符、畜官,次凶;執為四利之死符,又為小耗,凶;破為歲破,為大耗,大凶;危為極富星,為谷將星,為四利龍德,吉;成為三合,吉,又為飛廉,又為四利白虎,小凶;收為四利福德,小吉,又為八座,小凶;開為青龍、太陰,為生氣、華蓋,上吉,又為四利弔客,小凶;閉為病符,凶。平、成、開、危最吉,定、除次吉,破大凶。」 按月建十二神,除、危、定、執、成、開為吉,建、破、平、收、滿、閉為凶。曆書所謂 「建滿平收黑,除危定執黃,成開皆可用,閉破不相當」 者也。選擇宗鏡以四利、三元諸神相配,吉凶亦未盡合,如以建為太歲,除為太陽,滿為喪門,破為歲破,危為龍德,此相合者也;至以平為太陰,定為官符,執為死符,成為白虎,收為福德,開為弔客,此不相合者也。大抵凡日吉神多則吉,凶神多則凶,又各視其神之宜忌,以為趨避,亦未可以執一而論也。 四利三元 李淳風四利三元:一太歲,二太陽,三喪門,四太陰,五官符,六死符,七歲破,八龍德,九白虎,十福德,十一弔客,十二病符。如甲子年,則以太歲加子,丑為太陽,寅為喪門,余仿此。 黃黑二道 按黃黑二道者,黃道六、黑道六,共十有二,以配十有二辰:一青龍,二明堂,三天刑,四朱雀,五金匱,六天德,七白虎,八玉堂,九天牢,十元武,十一司命,十二勾陳。其法則寅申青龍起子,卯酉起寅,辰戌起辰,巳亥起午,子午起申,丑未起戌,順行十二辰。月起日,則建寅之月子日為青龍,丑日為明堂;日起時,則子日申時起青龍,酉時為明堂,依次順數。其義見月事凶神篇。 天乙貴人 歌曰:「甲戊庚牛羊,乙巳鼠猴鄉,丙丁豬雞位,壬癸兔蛇藏,六辛逢馬虎,此是貴人方。」○曹震圭曰:「天乙者,乃紫微垣左樞傍之一星,萬神之主掌也。一日二者,陰陽分治內外之義也。辰戌為魁罡之位,故貴人不臨,戊以配中央之位,乃勾陳後宮之象,故與甲同。其起例以丑乃紫微後門之左,陽界之辰也;未乃紫微南門之右,陰界之辰也。甲者十干之首,故陽貴以甲加醜逆行,甲得丑,乙得子,丙得亥,丁得酉,巳得申,庚得未,辛得午,壬得己,癸得卯,此晝日之貴也。陰貴以甲加未順行,甲得未,乙得申,丙得酉,丁得亥,巳得子,庚得丑,辛得寅,壬得卯,癸得已,此暮夜之貴也。戊以助甲成功,故亦得丑未,若六辛之獨得寅午,則自然所致,更無疑矣。」 又通書云:「郭景純以十干貴人為吉神之首,至靜而能制群動,至尊而能鎮飛浮,以其為坤黃中通理,乃貴人之德,是以陽貴人出於先天之坤而順,陰貴人出於後天之坤而逆,天干之德未足為貴,而干德之合氣乃為貴也。」 先天坤卦在正北,陽貴起於先天之坤,故從子起甲,甲德在子,氣合於己,故巳以子為陽貴,以次順行,乙德在丑,氣合於庚,丙德在寅,氣合於辛,丁德在卯,氣合於壬,辰為天羅,貴人不居,故戊跨在巳,氣合於癸,午與先天坤位相對,名曰天空,貴人有獨無對,故陽貴人不入於午,巳德在未,氣合於甲,庚德在申,氣合於乙,辛德在酉,氣合於丙,戌為地網,貴人不居,故壬跨在亥,氣合於丁,子坤位貴人不再居,故癸在丑,氣合於戊,是為陽貴起例。 申【庚合乙】酉【辛合丙】戌【地網】 亥【壬合丁】 未【巳合甲】子【甲合己】 午【天空】 丑【乙合庚、癸合戊】巳【戊合癸】辰【天羅】 卯【丁合壬】寅【丙合辛】 歌曰:「庚戊見牛甲在羊,乙猴巳鼠丙雞方,丁豬癸蛇壬是兔,六辛逢虎貴為陽。此十干先天相合之氣屬陽,故從子位順行,分居地盤九支,謂之陽貴人,旦晝於冬至後用之。」 後天坤卦在西南,陰貴起於後天之坤,故從申起甲,甲德在申,氣合於巳,故巳以申為陰貴,以次逆行,乙德在未,氣合於庚,丙德在午,氣合於辛,丁德在己,氣合於壬,辰為天羅,貴人不居,故戊跨在卯,氣合於癸,寅與後天坤位相對,名曰天空,貴人有獨無對,故陰貴人不入於申,巳德在丑,氣合於甲,庚德在子,氣合於乙,辛德在亥,氣合於丙,戌為地網,貴人不居,故壬跨在酉,氣合於丁,申坤位貴人不再居,故癸跨在未,氣合於戊,是為陰貴起例。 申【甲合巳】酉【壬合丁】戌【地網】 亥【辛合丙】 未【乙合庚、癸合戊】子【庚合乙】 午【丙合辛】丑【巳合甲】巳【丁合壬】辰【天羅】 卯【戊合癸】寅【天空】 歌曰:「甲貴陰牛庚戊羊,乙貴在鼠巳猴鄉,丙豬丁雞辛遇馬,壬蛇癸兔屬陰方。此十干後天相合之氣屬陰,故從申位逆行,分居地盤九支,謂之陰貴人,暮夜於夏至後用之。」 按:曹氏與通書二說各有意義,但曹氏則以陽為陰,以陰為陽,夫陽順陰逆,陽前陰後,自然之理也,當以起未而順者為陽,起丑而逆者為陰,方是。 喜神 歌曰:「甲巳在艮,乙庚干,丙辛坤位喜神安,丁壬寄向離宮坐,戊癸還依巽上看。」○曹震圭曰:「大抵物之所喜者,母見子也。假令甲巳化土,生金為子,金之所居者丑也,丑近於艮;丙辛化水,生木為子,木之所居者未也,未近於坤;戊癸化火,生土為子,土居於辰,近於巽也;乙庚化金,生水為子,水居於辰,辰既有土,故居於干,干為亥子也;丁壬化木,生火為子,火旺於午,離也。」 按:物以相見為喜,易傳曰:「相見乎離。」 離者,南方之卦也,於五行為火,於十干為丙,喜神者,見丙也。假令甲巳之干,用五虎元起丙寅,寅為艮,故在艮也;乙庚之干,得丙戌,戌為干,故在干也;丙辛之干,得丙申,申為坤,故在坤也;丁壬之干,得丙午,午為離,故在離也;戊癸之干,得丙辰,辰為巽,故在巽也。 二十八宿配日 按:日有六十,宿有二十八,四百二十日而一周。四百二十者,以六十與二十八俱可以度盡也,故有七元之說。一元甲子日起虛,以子象鼠,而虛為日鼠也;二元甲子起奎,三元甲子起畢,四元甲子起鬼,五元甲子起翼,六元甲子起氐,七元甲子起箕,至七元盡而甲子又起虛,周而復始,但一元起於何年月日,則不可得而考矣。 二十八宿直日所屬七曜及異名 虛、昴、星、房為太陽(蚤日);危、畢、張、心為太陰(莫日);室、觜、翼、尾屬火;壁、參、軫、箕屬水;奎、井、角、斗屬木;婁、鬼、亢、牛屬金;胃、柳、氐、女屬土。 十二辰禽象分陰陽 十二辰禽象以二十八宿之列於十二宮者配之,既見首卷。又有以十二象分陰陽者,子前四刻為昨夜之陰,後四刻為今日之陽,猶冬至前為陰,冬至後為陽也。故鼠前足四爪,後足五爪;丑屬陰,故牛蹄分;寅屬陽,故虎五爪;卯屬陰,故兔缺唇且四爪;辰屬陽,故龍五爪;巳屬陰,故蛇舌分;午屬陽,故馬蹄圓;未屬陰,故羊蹄分;申屬陽,故猴五爪;酉屬陰,故雞四爪;戌屬陽,故狗五爪;亥屬陰,故豬蹄分。 旬中空亡 旬中空亡者,甲子旬中戌亥空,甲戌旬中申酉空,甲申旬中午未空,甲午旬中辰巳空,甲辰旬中寅卯空,甲寅旬中子丑空。 按:十日為旬,以十干配十二支,自甲至癸而止,餘二辰天干不及,故為空亡也。如甲子起至癸酉止,不及戌亥,故甲子旬十日皆以戌亥為空,余仿此。 截路空亡 截路空亡者,甲巳日申酉時,乙庚日午未時,丙辛日辰巳時,丁壬日寅卯時,戊癸日子丑時。 按:截路空亡,遇壬癸也行路而遇水則不可行也。如甲巳日,以五鼠遁起甲子,順歷之得壬申、癸酉,故甲巳日以申酉為截路空亡也,余仿此。 五等用卦 歷例曰:「冬至公中孚始,辟復,侯屯內,小寒侯屯外,大夫謙,卿睽,大寒公升,辟臨,侯小過內,立春侯小過外,大夫蒙,卿益,雨水公漸,辟泰,侯需內,驚蟄侯需外,大夫隨,卿晉,春分公解,辟大壯,侯豫內,清明侯豫外,大夫訟,卿蠱,穀雨公革,辟夬,侯旅內,立夏侯旅外,大夫師,卿比,小滿公小畜,辟干,侯大有內,芒種侯大有外,大夫家人,卿井,夏至公咸,辟姤,侯鼎內,小暑侯鼎外,大夫豐,卿渙,大暑公履,辟遁,侯恆內,立秋侯恆外,大夫節,卿同人,處暑公損,辟否,侯巽內,白露侯巽外,大夫萃,卿大畜,秋分公賁,辟觀,侯歸妹內,寒露侯歸妹外,大夫無妄,卿明夷,霜降公困,辟剝,侯艮內,立冬侯艮外,大夫既濟,卿噬嗑,小雪公大過,辟坤,侯未濟內,大雪侯未濟外,大夫蹇,卿頤。」 按:五等用卦皆出於漢儒焦延壽、京房之說,所謂卦氣者也,今歷無之,姑存於此。 三伏 歷例曰:「三伏者,四時代謝皆以相生,立春以木代水,水生木也;立夏以火代木,木生火也;立冬以水代金,金生水也;至於立秋以金代火,金畏火克,故至庚日則必伏藏,庚者,金也,金氣伏藏,則火益熾,三陽數也,故夏至後第三庚為初伏,第四庚為中伏,立秋後初庚為末伏,謂之三伏。如夏至日得庚,便為初庚,立秋日得庚,亦即為末伏也。」 二社 孝經緯曰:「社者,土地之主也,封土為社,以報土功也。」○歷例曰:「二分前後近戊為社。」○曹震圭曰:「勾龍、共工能平水土,祀以為社,后稷能殖百穀,祀以為稷。社為土神,稷為穀神,今以二分之氣祭者,謂春分萬物發生,百穀將種,所以祈也;秋分萬物成熟,百穀將收,所以報也。」 得辛【龍治水附】 自元旦日干順數至幾日逢辛日者,即為得辛;自元旦日支順數至幾日逢辰日者,即為幾龍治水。 朔日 按:朔者,日月交防之辰也。月本無光,借日光以為光,遠則光顯,近則光隱。合朔時,日月同宮近度,故不見月;若復南北同度,則日為月所蔽,而日為之食矣。故日食在朔。 上弦 按:上弦者,周天四分之一也。月猶銀丸,受光含影,自合朔後,去日漸遠,日照其西,故自下視之,如銀鉤然,是三日而哉生明也。至初八日間,去日九十度,日照其半,西明而東暗,如弓弦之平分也。因自虧而向盈,故曰上弦。 望日 按:望日者,日月相望之辰也。日月相衝,日在地下,月在天上,相距六宮,對照而光滿。若南北同度,則月值暗虛,恰為地影所隔,而月為之食矣。故月食在望。 下弦 按:下弦者,周天四分之三也。自望而後,去日漸近,日照其東而西虧,是望後哉生魄也。至二十三日間,西去日二百七十度,東去日九十度,日照其半,東明而西暗,亦猶上弦之平分,皆所謂近一而遠三也。因自盈而向虧,故曰下弦。 晦日 按:晦日者,月之盡也,去日甚近,將與日合,其光晦隱而不見。至朔,則既合而光復生,朔者,蘇也,月死於晦而復甦於朔也。故晦日百事不宜。○又歷例曰:「晦、朔、弦、望之辰,忌服藥療病。」○曹震圭曰:「晦、朔、弦日者,陰氣不足之辰也;望日者,陰奪陽也,故其日忌服藥療病。」 滅日 沒日 歷例曰:「滅沒日,忌療病服藥。」○曹震圭曰:「滅日者,積朔虛分而為之;沒日者,積氣盈分而為之,非天地之全氣也,故其日忌療病服藥。」 按:滅日、沒日見於《漢書》,詳載於《授時曆》,今歷無之。 月忌日 通書云:「俗忌初五、十四、二十三,年年月月在人間。」 其法以五黃土值日相配,廉貞火生起中宮之土也。每月初一日起,一白水入中宮,與貪狼木相配,水木相生也;初二日,二黑土與巨門土相配比和也;初三日,三碧木能制綠存土也;初四日,四綠木與文曲水相生也;初五日,五黃土配廉貞火,火生土,旺火晦土湮而已。初十、十九又數一白貪狼,至十四、二十三又值五黃廉貞,此俗忌也。 按:九宮之次,自一白至九紫;九星之次,則一貪狼、二巨門、三祿存、四文曲、五廉貞、六武曲、七破軍、八左輔、九右弼,故其相配如此。又以其日為九五之數,自初一至初五,五數也;自初五至十四,自十四至二十三,皆距九日,世不敢用,假言其忌,故曰俗忌也。 人神 天寶曆曰:「人神者,人之神識也,其逐日所在,忌用針灸。」○曹震圭曰:「人神者,非人之神識也,是六氣陰陽所在表里也。《黃帝內經靈樞經》《甲乙經》所載:一日,足大指厥陰分,刺灸之發跗腫;二日,外踝少陽分,刺灸之陽經筋緩;三日,在股少陰分,刺灸之小腹痛;四日,腰太陽分,刺灸之腰僂無力;五日,在口太陰分,刺灸之舌強;六日,兩手陽明分,刺灸之咽喉不利;七日,內踝少陰分,刺灸之陰經筋急;八日,手腕太陰分,刺灸之腕不收;九日,在尻厥陰分,刺灸之主多病結;十日,腰背太陽分,刺灸之腰背僂;十一日,鼻柱陽明分,刺灸之齒面腫;十二日,髮際少陽分,刺灸之令人耳重聽;十三日,牙齒少陰分,刺灸之氣寒;十四日,胃腕陽明分,刺灸之氣脹;十五日,遍身不補不瀉,刺灸大禁;十六日,在胸太陽分,刺灸之主逆息;十七日,氣沖陽明分,刺灸之喘息;十八日,在股少陰分,刺灸之陰氣痛;十九日,在陽明分,刺灸之發腫;二十日,內踝少陰分,刺灸之經筋攣;二十一日,手小指太陽分,刺灸之手不仁;二十二日,足外踝少陽分,刺灸之經筋緩;二十三日,肝及足厥陰分,刺灸之發轉筋;二十四日,手陽明分,刺灸之咽中不利;二十五日,足陽明分,刺灸之胃氣脹;二十六日,在胸太陰分,刺灸之令人喘咳;二十七日,在膝陽明分,刺灸之足脛厥逆;二十八日,在陰少陰分,刺灸之小腹急痛;二十九日,膝脛厥陰分,刺灸之筋痿少力;三十日,陽明分,月空亡,不瀉不治,故以其所在謂之人神。」 逐建人神 建日在足,除日在尻,滿日在腹,平日在背,定日在心,執日在手,破日在口,危日在鼻,成日在肩,收日在頭,開日在耳,閉日在目。 十二辰人神 子日在目,丑日在耳,寅日在胸,卯日在鼻,辰日在腰,巳日在手,午日在心,未日在足,申日在肩,酉日在頭,戌日在頸,亥日在項。○曹震圭曰:「以上人神所在之日,並忌針灸。」 日游神 經曰:「游神所在,不可安產室,掃舍宇,設床帳。」○歷例曰:「癸巳至丁酉日在北,戊戌、己亥日在中,庚子、辛丑、壬寅日在南,癸卯日在西,甲辰日至丁未日在東,戊申又在中,己酉日出遊四十四日,其義未明。」 太白逐日遊方 歷例曰:「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震方,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巽方,三日、十三日、二十三日離方,四日、十四日、二十四日坤方,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兌方,六日、十六日、二十六日乾方,七日、十七日、二十七日坎方,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艮方,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在天,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在地也。」○曹震圭曰:「太白者,金神之氣,巡遊八方,所在不可抵向。」 按:一日初起于震者,所謂帝出乎震也;終於艮者,所謂成言乎艮也,皆依後天八卦之序,依次遞遷至八而八卦盡矣。九為陽數,故在天;十為數終,故在地。今曆日所載,則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中央,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在天,未詳孰是。 無祿日 通書云:「甲辰、乙巳、庚辰、辛巳、丙申、戊戌、丁亥、己丑、壬申、癸亥,此十日祿皆落空,故云無祿。如甲祿在寅,乙祿在卯,甲辰旬寅卯空,故甲辰、乙巳為無祿也;庚祿在申,辛祿在酉,甲戌旬申酉空,故庚辰、辛巳為無祿也;丙戊祿在巳,甲午旬巳空,故丙申、戊戌為無祿也;丁巳祿在午,甲申旬午空,故丁亥、己丑為無祿也;壬祿在亥,甲子旬亥空,故壬申為無祿也;癸祿在子,甲寅旬子空,故癸亥為無祿也。此十日名曰無祿日,又曰十惡大敗日,然惟隨各年及本命避之,如庚戌年及庚戌生人忌用甲辰之類是也。」 四煞沒時【又曰四大吉時】 四煞者,寅午戌火煞在丑,亥卯未木煞在戌,申子辰水煞在未,巳酉丑金煞在辰。凡取四煞沒時者,以月將加時,使四煞臨乾坤艮巽之位,為四煞沒於四維。正、四、七、十孟月用甲丙庚壬時,二、五、八、十一四仲月用艮巽坤乾時,三、六、九、十二四季月用癸乙丁辛時。如正月月將在亥,則以亥加甲或加丙或加庚或加壬,依二十四方位順推之,則辰戌丑未四煞皆臨四維卦位,是為四煞沒時也。以四煞既沒,故又曰四大吉時。 陰陽大合 堪輿經曰:「正月大合甲戌,二月大合乙酉,五月大合丙午,六月大合丁巳,七月大合庚辰,八月大合辛卯,十一月大合壬子,十二月大合癸亥。」○正月陽建在寅,陰建在戌,陽主幹,陰主支也。陽建在寅近於甲,陽甲陰戌,支幹相和合,故甲戌為正月大合也;二月陽建於卯,陰建於酉,卯近於乙,陽乙陰酉,故乙酉為二月大合也;五月陰陽二建俱合於午,午近於丙,以丙配午,故丙午為五月大合也;六月陽建於未,陰建於巳,未近於丁,以丁配巳,故丁巳為六月大合也;七月陽建於申,陰建於辰,陽建近庚,以庚配辰,故庚辰為七月大合也;八月陽建於酉,陰建於卯,酉近於辛,以辛配卯,故辛卯為八月大合也;十一月陰陽二建俱合於子,子近於壬,以壬配子,故壬子為十一月大合也;十二月陽建於丑,陰建於亥,丑近於癸,以癸配亥,故癸亥為十二月大合也。 陰陽大合立成 月合 大合 大合所領日 春 夏 秋 冬 正月甲戌【癸亥、甲子、乙丑、丙寅、丁卯、戊辰、己巳、庚午、辛未、壬申、癸酉】 歲位 歲後 歲對 歲前 七月庚辰【甲戌、乙亥、丙子、丁丑、戊寅、己卯】 歲對 歲前 歲位 歲後 二月乙酉【庚辰、辛巳、壬午、癸未、甲申】 歲位 歲後 歲對 歲前 八月辛卯【乙酉、丙戌、丁亥、戊子、己丑、庚寅】 歲對 歲前 歲位 歲後 五月丙午【辛卯、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辛丑、壬寅、癸卯、甲辰、乙巳】 歲前 歲位 歲後 歲對 十一月壬子【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辛亥】 歲後 歲對 歲前 歲位 六月丁巳【壬子、癸丑、甲寅、乙卯、丙辰】 歲前 歲位 歲後 歲對 十二月癸亥【丁巳、戊午、己未、庚申、辛酉、壬戌、癸亥】 歲後 歲對 歲前 歲位 右大合望後用之,其所領日從本合日起,逆數至上合止,即得所領日數也。 陰陽小合 堪輿經曰:「二月小合己酉,三月戊辰,四月己巳,五月戊午,八月己卯,九月戊戌,十月己亥,十一月戊子。」○董仲舒曰:「戌亥近干為天門,辰巳近巽為地戶,天老曰:陽生於子,不足於天門;陰生於午,不足於地戶。卯酉厭建相對,陰陽之關,皆以中宮戊巳配其厭建,以為陰陽小合也。」○二月陽建於卯,陰建於酉,陰陽相衝,以乙配酉,以辛配卯,大合皆已有之,故以巳配陰建之酉,為陰陽小合也;三月陽建於辰,陰建於申,以庚配辰,大合有之以乙配申,陰陽非耦,故以戊配辰,為三月小合也;四月純陽用事,陰勢盡消,故無大合,以己巳為四月小合也;五月陽建陰建俱合於午,故以戊配所建之辰,則戊午為五月小合也;八月秋分建厭分位,亦以巳配陰陽建厭之辰,故八月以己卯為小合也;九月剝卦直月,陽消將盡,故無大合而以戊戌為小合也;十月陽勢消盡,純陰用事,故無大合,則以己亥為十月小合也;十一月陰陽二建俱合於子,亦以戊配所建之子,故十一月戊子為小合也。 陰陽小合立成 月合 小合 小合所領日 春 夏 秋 冬 二月己酉【丙午、丁未、戊申】 歲位 歲後 歲對 歲前 三月戊辰【癸亥、甲子、乙丑、丙寅、丁卯】 歲位 歲後 歲對 歲前 四月己巳【戊辰】 歲前 歲位 歲後 歲對 五月戊午【丁巳】 歲前 歲位 歲後 歲對 八月己卯【甲戌、乙亥、丙子、丁丑、戊寅】 歲對 歲前 歲位 歲後 九月戊戌【辛卯、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辛丑、壬寅、癸卯、甲辰、乙巳】 歲對 歲前 歲位 歲後 十月己亥【戊戌】 歲後 頁對 歲前 歲位 十一月戊子【乙酉、丙戌、丁亥】 歲後 歲對 歲前 歲位 又小合望前用之,其所領日亦從本合日逆數至他大小合止。○曹震圭曰:「大合者,是月內陰陽正合之辰也;小合者,是陰陽偶合之辰也,故為上吉之日,比和之辰。」 按:大合者,陽合於陰也;小合者,陰合於陽也。其月無大合者,以其干支不能相配,如三月辰中之乙不能配陰建之申,四月巳中之丙不能配陰建之未是也。小合為陰合陽,故其日皆用陽建,惟二月、八月陰陽二建對沖,故相易也。其月無小合者,以其日大合已有之或他月小合已有之,觀其所領日逆至他月大小合日則止可見矣。 天子用日 堪輿經曰:「天子用歲位之日,以陽建之方為之,如春三月建寅、卯、辰,即以正、二、三月大小合日為歲位也。」 皇后用日【太子諸侯同】 皇后、太子、諸侯用歲前之日,以王前之合為之,如春木旺在東方,則以冬月為歲前之合也。 卿大夫用日 卿大夫用歲對之日,以建王所沖為之。如春三月建王東方寅卯辰,沖在西方申酉戌,故春三月以秋為歲對也。 士庶用日 士庶用歲後之日,以王后之合為之。如春王東方,以夏為歲後之合也。大小合併同。 行狼【了戾孤辰附】 天寶曆曰:「過為行狼,不及為了戾,不合為孤辰。」○堪輿經曰:「三月陽建於辰,陰建於申,陽前不及於丙,隔於己也;後過於甲,隔於卯也。故以甲配申,則不從;以丙配申,不及;以戊、庚、壬配申,則不合,故甲申為行狼,丙申為了戾,戊申、庚申、壬申為孤辰也。四月陽建於己,陰建於未,陽前不及於丁,隔於午也;後過於乙,隔於辰也。故以乙配未,則不從;以丁配未,則不及;以己、辛、癸配未,則不合,故乙未為行狼,丁未為了戾,己未、辛未、癸未為孤辰也。九月陽建於戌,陰建於寅,陽前不及壬,隔於亥也;後過於庚,隔於酉也。故以庚配寅,則不從;以壬配寅,則不及;以甲、丙、戊配寅,則不合,故庚寅為行狼,壬寅為了戾,甲寅、丙寅、戊寅為孤辰也。十月陽建於亥,陰建於丑,陽前不及癸,隔於子也;後過於辛,隔於戌也。故以辛配丑,則不從;以癸配丑,則不及;以乙、丁、己配丑,則不合,故辛丑為行狼,癸丑為了戾,乙丑、己丑、丁丑為孤辰也。」○曹震圭曰:「月建者,陽也;月厭者,陰也。陽主幹,陰主支。若得陽建前後近干以配陰建者,大合也。若以陽建後隔位之干配陰建者,為行狼,不從,乃陽氣不從也;陽建前隔位之干配陰建者,為了戾,不及,是陽氣不及也;以陰建左右之干自配者,為孤辰,非其正應,陰自配也,故曰不合。」 單陰【自單陰至純陽四位皆以時無大合故以戊己配月建為之出堪輿經】 三月卦得夬,謂五陽爻對一陰爻,故戊配辰為單陰也。 純陰 十月卦得坤,謂六爻皆陰,陽氣已盡,故以己配亥為純陰也。 孤陽 九月卦得剝,謂五陰爻對一陽爻,故以戊配戌為孤陽也。 純陽 四月卦得乾,謂六爻皆陽,陰氣己盡,故以己配己為純陽也。 歲薄 四月陽建於己而左行,陰建於未而右行,陰陽相向欲合於午,故以丙午、戊午為四月歲薄也。 十月陽建於亥而左行,陰建於丑而右行,陰陽相向欲合於午,故以壬子、戊子為十月歲薄也。○曹震圭曰:「薄者,迫也。陰陽二建交相迫之,丙、壬則近子午之干,戊者謂時無大合,皆以戊己配之也。」 逐陣 六月陽建於未而左行,陰建於巳而右行,陰陽相背分別於午,故以戊午、丙午為六月逐陣。 十二月陽建於丑而左行,陰建於亥而右行,陰陽相背分別於子,故以壬子、戊子為十二月逐陣。○曹震圭曰:「陰陽二建此月相分背,各隨其陣也。」 陰陽交破 四月陽建於己,破於亥,陰建於未,破於癸,癸陽也,為陰所破也;亥陰也,為陽所破也,是謂陽破陰,陰破陽,故四月癸亥為陰陽交破。 十月陽建於亥,破於己,陰建於丑,破於丁,丁陽也,為陰所破也;己陰也,為陽所破也,是為陽破陰,陰破陽,故十月丁巳為陰陽交破。 陰陽擊沖 五月陰陽俱至午,陽建挾丙而擊壬,陰建居午而沖子,故五月以壬子為陰陽擊沖。 十一月陰陽俱至子,陽建挾壬而擊丙,陰建居子而沖午,故十一月以丙午為陰陽擊沖。 陽破陰沖 六月陽建於未而破丑,陰建於己而沖癸,故六月癸丑為陽破陰沖也。 十二月陽建於丑而破未,陰建於亥而沖丁,故十二月丁未為陽破陰沖也。 陰位 三月陽建於辰,陰建於申,故三月庚辰月宿在辰為陰位。 九月陽建於戌,形建於寅,故九月甲戌月宿在戌為陰位。 陰道沖陽 二月陽建於卯而沖酉,陰建於酉而沖卯,故二月己卯月宿在卯為陰道沖陽。 八月陽建於酉而沖卯,陰建於卯而沖酉,故八月以己酉月宿在酉為陰道沖陽。 三陰 正月破在申,一陰也;厭在戌,二陰也;辛在其間,三陰也,故正月得辛卯月宿在卯為三陰也。 七月破在寅,一陰也;厭在辰,二陰也;乙在其間,三陰也,故七月得乙酉月宿在酉為三陰也。 陽錯 以陽建之支配當方之干,陰陽自相配合為日,以值所沖之宿為陽錯。如正月陽建在寅,近於甲,支幹相配為甲寅日,寅沖於申,故正月甲寅之日月宿在申為陽錯。二月陽建在卯,近於乙,支幹相配為乙卯日,卯沖於酉,故二月乙卯之日月宿在酉為陽錯。三月陽建在辰,近於甲,支幹相配得甲辰日,辰沖於戌,故三月甲辰之日月宿在戌為陽錯也。余仿此。 陰錯 以陰建之支配當方之干,陰陽自相配合為日,以值所沖之宿為陰錯。如正月陰建於戌,近於庚,支幹相配為庚戌日,戌沖辰,故正月庚戌之日月宿在辰為陰錯。二月陰建於酉,近於辛,支幹相配為辛酉日,酉沖卯,故二月辛酉之日月宿在卯為陰錯。三月陰建在申,近於庚,支幹相配為庚申日,申沖寅,故三月庚申之日月宿在寅為陰錯。余仿此。唯五月、十一月陰陽二建合於子午,故無陰錯陽錯。 陰陽俱錯 五月、十一月陰陽二氣同建一辰,則以所建之支配所近之干共為一日,月宿居月建所沖之辰為陰陽俱錯。如五月陰陽二建合於午,近於丙,配為丙午,月宿在子為陰陽俱錯。十一月陰陽二建合於子,近於壬,配為壬子,月宿在午為陰陽俱錯也。 絕陰 絕陰者,謂三月、四月陰氣絕也,故三月小合所領日為四月絕陰所領日。 絕陽 絕陽者,謂九月、十月陽氣絕也,故九月小合所領日為十月絕陽所領日。 立成 曹震圭曰:「以上諸日,雖遇天德、月德、玉堂、生氣、黃道、吉星值日,亦不可用,集正所謂陰陽不足之辰是也,忌興造、嫁娶、上官赴任、入宅、遷移、出行、交易、合藥、問病,百事不宜。」 按:以上立成所載等日,皆從陰陽二建起論,於選擇他書無所見,姑附於此。 御定星曆考原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