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政府秘史 · 第十三章情天錯誤之由來
先是某甲告阿娟以將安排美人計時,阿娟不肯贊成。某甲乃捏飾種種虛詞,冀誘惑之,略謂張系國事犯,依法律罪不至死,至重不過無期徒刑。然張系脅從,又非首要,即使處以徒刑,亦不至無期,大約不過一二年有期徒刑而已。且國事犯者,在法不至通緝,然而政府通緝,乃亦及張者,蓋別有故。
因癸丑二次革命,張據蜀中某郡,兵敗逃亡時,其部下管度支財賦某某數人,席捲城中巨款,庫儲為之一空,且聞另有貴重金屬一大款,不便攜去,當時諸人秘密埋窖,留待事平掘取。而其尤要者,凡關財賦簿據印證概被捲去。事後該全郡款項,凋零殘亂,無所考求。而張原為該郡長官,捲款罪名當然坐歸之。實則張君並未染手也。
然此數人逃匿何處,張未始不稍稍知之,政府則但問主權者,故不能不緝獲張到案,而以擒獻部下某某數人責任之。但得追賠原款以及簿證悉現,窖金髮掘,地方財政不致糾葛落空,張君即可告無罪。惟區區國事犯一重公罪案,將來聯名具保,向政府懇釋,加以關說運動,雖曰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可末減,多則八九月,少則四五月出獄矣。
由斯以談,藉張君數月辛若,哄政府一注大財,我二人吃著不盡,何樂而不為云云。其實張為渠魁,非脅從。而我國袁政府處亂黨皆以死刑之條例,阿娟皆不知,惟平居讀書閱報,亦嘗略知凡文明國法律,認革命黨為國事犯,不處死刑等說。然女子智識有限,則以為我國亦文明國也,國事犯必無死刑也,深信之。至捲款等說,全屬子虛。某甲捏詞以煽惑阿娟者。
阿娟烏知其詐,但覺言之成理,故經一日夜之心口商量,似覺此舉於張無大害,於己有大利。況葬親大事,何妨達權。於是最後一念,卒為利慾所勝,而大錯成矣。吾書前文所謂其中之誤解實大者,即此故也。
當張某忽起解入京時,阿娟已大疑某甲為騙賣朋友,然因希望保釋,迄未深信。今則噩耗傳來,阿娟突聆之,烏得不詫為意外奇事!少頃,恍然自悟曰:「有之矣。」
蓋阿娟母家實居打鐵濱,其鄰寓有蜀人劉某者,阿娟曩時亦曾相識,至是思及張某固蜀人也,我盍訪問蜀人,不難明白一切。立命駕謁劉,備詢張事之顛末。然後知張曷嘗非首要,曷嘗可望保釋、可免死刑,更曷嘗有部下捲款等情節,純系某甲一派詐偽飾詞。
於是且悔且恨,且訴且罵,竟日夕不休息。正攘攘間,某甲適至,阿娟叱之曰:「無心肝之涼血動物,汝有何顏見儂!汝騙賣朋友,乃竟連所眷愛之人而騙賣之,不知是何心肝!儂固言君非善良人,今果信矣。」
某甲忸怩局,赧面赭頸,期期言曰:「誠出人意外,我亦不知政府何詭詐至是,我所託京友,亦何其不可恃耶。」
阿娟戟指罵曰:「有是哉?至今猶欲騙人乎!汝試剖心盟誓,其先即欲陷張君於死地,而以種種飾詞惑我,俾成汝美人計,供汝快活,敢雲否乎?我自恨有眼無珠。誤矣,誤矣!造孽不小矣。汝一計害二人,汝心安矣? 尚何辯護之有!」某甲默爾無詞,若自作供認狀者。
然為阿娟斥罵入骨,天良發露,面赤耳熱,羞愧瑟縮,垂首不敢仰視。
阿娟曰:「汝善賣朋友,吾祝汝他日亦為朋友所賣,汝自去尋汝惡孽之樂事可也。吾不願近汝凶人。」掉身入別室,悄然無聲。
某甲大掃興,獨坐沒趣,久之潛遁。阿娟於別室窗下,見其去,以手指之,恨恨曰:「吾不料斯人俊秀其貌,而陰險其心,可懼哉!可恨哉!雖然,我已熟思矣,終必有以報之,使之落魄天涯,窮無所歸,庶幾稍泄吾忿,聊藉以慰地下之張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