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思維 · 第十二章 滑入歧途

佚名 《有效思維》
我們的思想有各種各樣的草率馬虎,要全都拿來細細檢查是不可能的。在我們為一定目的努力思考的時候所容易犯的錯誤也是多種多樣,不能一一討論。這些都是思想混亂的證據,它們不能按照合乎邏輯的方式嚴格分離,加以歸類。錯誤的道路多得很,正確的道路只有一條。有效的思維要求有關這個題目的知識,衡量證據的心平氣和,看清楚從某某前提應當得出某某結論的能力,如果必要,願意審核前提的正確與否,總之是有跟蹤論證到最終結果的勇氣,哪怕這結果是苦的。我們的失敗,有些是由於我們已經談過的幾種原因——我們的成見引導我們歪曲證據,我們給心靈戴上眼罩,因而堵住了批評,不能作進一步的思考,我們鸚鵡學舌似的人云亦云,我們害怕被拽出舒舒服服的信仰的蔭蔽處。 在這一章里,我們要研究某些常見的論理錯誤,這些錯誤由於常見,被邏輯學者挑出來分別給了名稱。這些名稱不一定很恰當。比如「謬論」(fallacy)這個詞就不幸曾經用於不止一種意義。有時候它指「事實錯誤」,例如說「說飛機可以用批量生產法來建造,是一種謬論」。在我看來,這種用法是明顯的誤用。這句話的意思是飛機不能用比如說造汽車的方式來建造。把「謬論」一詞用在這個場合,只表明說這句話的人不知道這個詞的正確用法。另有一種歧義對我們當前討論的問題更加重要。我們說,「他犯了謬論的罪過」(「He is guilty of a fallacy」),有時候含有他犯了欺騙的罪過的意思。《簡本牛津英語詞典》在「fallacy」這個詞底下著錄了一個現代已經不用的義項:「欺騙」、「圈套」。我想,這個已經廢止的義項不免影響我們現代的用法。我們最好能認定:說某人的哪句話是謬論不含有他存心欺騙的意思。「謬論」是觸犯邏輯原理;「犯謬論錯誤」是滑入「不健全的論證」,意思是他是在推理的過程上而不是在推理的對象上犯了錯誤。如果我們誤以為我們有合適的前提來建立我們的結論,我們就是作了違背邏輯的推理,因而是作出了謬論。 如果我們把謬論當做欺騙,我們就很容易認為只有別人跟我們辯論的時候我們才需要留神遇到謬論。我們會以為謬論是一種圈套,其中含有欺騙的用意。順著這個思路下去,我們很容易假設,在沒有辯論的場合,沒有辯論的對手,也就沒有謬論的危險,存心誠實就足以保證推理健全。這是一種深刻的錯誤。你和我,在獨自思考的時候,非常需要注意防止得出來從我們的前提得不出來的結論。我說「獨自思考」時,我是在設想我自己(或者你)在苦苦思索,要從已經知道的情況紬繹出某種結論,這個結論對於引起我們思索的目的是有用的。在這種場合,我們並不是尋找一種論證,不管好的還是不好的,只要能確立我們的結論就行。我們不願意為懷有不健全的信念而付出代價。正相反,當我們獨自思索的時候,我們是真誠的考查者,為由我們的需要引起的問題尋找正確的答案,這些需要可能是知識的,也可能是實用的。光是誠實是不夠的,還需要聰明;甚至聰明也還不夠,我們還需要有足夠的信息。 最後這個條件——需要據有與問題有關的充分的信息——必須牢牢記住。邏輯學家習慣於把邏輯認為是思維的藝術。最有名的邏輯學著作之一,《波特羅亞爾邏輯》(1662年巴黎出版)的副標題就是「思維的藝術」。它開宗明義第一句就是:「邏輯是正確指導理性、用以獲得關於各種事物的知識、使我們自己以及別人獲得教益的藝術。」新近出版的一本講邏輯的書的兩位著者這樣說:「一言以明之,邏輯學的目的是表明怎樣區別正確的命題和錯誤的命題。邏輯學家還有一個任務是說明怎樣能夠從某些命題的正確或錯誤推論出另一些命題的正確或錯誤。」(1)這第一句有點兒誇下海口。光是研究邏輯學不能使我們知道都都鳥(dodo)是否已經絕種,世界上有沒有獨角獸(unicorn),水在結冰時是膨脹還是收縮,是否保證和平的最好的辦法是準備打仗,是否為了保護社會就需要有死刑。這兩位著者認為邏輯學家還有的一個任務其實是他們所能從事的唯一任務。已經知道某些命題是正確的或錯誤的,那麼在一定條件下邏輯學家能夠斷定另外一些命題是正確的或者錯誤的。但是邏輯學家憑他運用邏輯的能力,不能決定原來的那些命題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邏輯學家說:「如果如此這般的命題是對的,那麼,如此這般的結論是對的」;或者說:「如果如此這般的命題是對的,那麼,如此這般的結論大概是對的,或者可能是在如此這般大概的程度上予以斷定的。」這就是說,邏輯學家的任務是決定論證的可靠性。我們在第二章里已經說過,某一論證是健全的,如果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關係的性質使得如果前提正確則結論不可能不正確。這種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所以,論證的健全與否跟前提的真實與否無關。然而,只要(i)前提是正確的,(ii)論證在形式上是健全的,那麼結論就必然是正確的。邏輯學家的任務就是研究可以保證論證健全的各種形式關係。我們前面已經講過,一種叫做三段論法的形式是大家熟悉的。一個三段論法的論證,如果清清楚楚地擺出來,沒有受過邏輯訓練的人也能夠看出其中是否有形式上的謬誤。但是一個謬誤的論證,儘管它的光禿禿的形式欺騙不了一個聰明的小孩,可是如果拉長了成一本書,或者用許多廢話包裝起來,或者迎合我們的感情和利益,那就會叫我們迷失方向。做點兒偵察這些謬誤類型的論證的練習,也許能使我們並不是有意搜尋謬論的時候也比較容易發現它們。對於健全的論證的形式條件有一定知識當然很有用,但是如果認為光有這種知識就足以保證我們不犯錯誤,那就又大錯而特錯了。 這本書里不打算談論所有那些只要把論證清清楚楚擺開就會使人把其中謬誤看得一清二楚的事例。讀者可以在許多邏輯教科書里找到詳細討論。這裡我們只談幾種很常見的謬誤的論證形式。我們已經(第十章)講過,一個三段論法可以由於中項不周延而成為謬論。有一種與此類似的謬論可以下面這個論證做例子: 「因為他說過,如果他這回的賽馬票得大獎,他就要去巴黎,我想他一定得了大獎,因為他已經去了巴黎。」 把這個論證改寫成為一望而知其為謬論是很方便的,雖然不是邏輯上的必要: 「如果他的賽馬票得大獎,他將去巴黎。 「他已經去巴黎。 「所以,他得了賽馬票大獎。」 這個論證是謬誤的。他也許得了一筆遺產,或者公司里派他去巴黎辦事,或者他等著得大獎已經等得不耐煩,不管花得起花不起這筆錢就奔巴黎去了。這個論證所犯的謬誤叫做「後項謬誤」。這個名稱是這樣得來的:大前提是一個用邏輯連詞「如果……那麼……」連接起來的假言判斷。「如果」後面的一句稱為前項,「那麼」後面的一句稱為後項。(在一般說話裡邊,「那麼」常常不說出來。)因為後項是真實的,就斷定前項也是真實的,這種謬誤很明顯,是用不著多說的。同一個後項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前項。比如有一句俗話,「廚子太多,肉湯要壞」,這是不錯的;可是一個不頂用的廚子也會把湯做壞。又比如,一個人如果吃了氰酸鉀,他就要被毒死,這也是不錯的;可是我們不能從他被毒死這個事實推出他吃了氰酸鉀這個結論。我們用P代表前項,用Q代表後項,我們可以把這種錯誤的推理寫成下面的形式: 如果P,就要Q, 現在Q, 所以,P。 這種謬論叫做肯定後項,它跟中項不周延的謬論有相似之處。例如,下面這個推論—— 凡意志薄弱的人有時候不免要撒謊; 他有時候不免要撒謊, 所以,他是意志薄弱的人。 也可以改寫成下面這個形式: 如果一個人意志薄弱,他有時候不免要撒謊, 這個人有時候不免要撒謊, 所以,這個人意志薄弱。 這兩種推論方式都是錯誤的,因為結論超出證據之外。一個意志堅強的人也可能為了達到他的目的而不免撒謊,而意志薄弱的人不免撒謊是因為他害怕或是為了別的原因。所以,意志薄弱是不免撒謊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我們的(假設的)論斷是要肯定這個人意志薄弱。如果我們除了說意志薄弱的人有某種特徵而這個人也有這種特徵之外再拿不出別的證據,那麼我們就是滑入歧途了。可是如果我們已經肯定只有意志薄弱的人不免撒謊。同時肯定這個人不免撒謊。那麼。這兩個前提就足以引出這個人意志薄弱的結論了。我想我們都知道,並不是只有意志薄弱的人不免撒謊,因而這個結論站不住,因為兩個前提之中有一個是錯誤的。結論也許是合乎事實的,但是一個錯誤的前提不能為由此得出的結論的正確性提供證據。 我故意選擇一些瑣細的例子,把有關的論證詳細擺開,用以顯示它們的謬誤形式。平常時候,我們提出我們的論證不是這樣詳備,常常省去一個前提,認為不言而喻。例如上面這個例子,如果出現在一般談話之中,會採取類似這樣的形式:「他這個人意志薄弱,從他不免撒謊這件事就可以得到證明。」說話的人也許有一個肯定的前提「凡是意志薄弱的人都不免要撒謊」,如果是這樣,他的推論是錯誤的;或者,他已經肯定了一個錯誤的前提「只有意志薄弱的人不免撒謊」,如果是這樣,他的結論站不住,因為前提錯誤。我們不知道他犯的哪一種錯誤——推論的錯誤還是事實的錯誤。可是如果我,思考者,正在試圖確立一個結論,發現一個推論錯誤,我也許會問自己,能不能確定一個前提的真實性,用以補救推論的錯誤。 前項肯定,我們就可以肯定後項。這是合乎常識的,因為前項提出一個條件,由此產生後項。我們可以表示如下: 如果P,就要Q, 現在P, 所以,Q。 從上面說過的道理不難看出,如果否定後項,前項也就因而否定。那就是說,下面這個式子是正確的: 如果P,就要Q, 現在非Q, 所以,非P。 有一句俗話。如果願望是馬,叫花子就有了坐騎,可是現在叫花子沒有坐騎,我們就有理由說願望不是馬。「如果某人贏不了這場比賽,我就把我的帽子吃掉。」說這個話的人是十分肯定的相信某人一定贏,因為他知道他的聽眾一定否定後項,因而肯定前項。 同樣明白的是否定前項不一定就能否定後項。下面這個形式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P,就要Q, 現在非P, 所以,非Q。 如果我們說「如果我們準備戰爭,我們就能保全和平」,而我們沒有準備戰爭,這並不足以使我們有理由說我們沒有保全和平。要得出這個結論,除非說只有我們準備戰爭,我們才能保全和平。後面這個說法對不對姑且不管,它跟前面的提法(2)不同,前面那個提法犯了「否定前項」的錯誤。我想這一錯誤不如肯定後項之錯誤那樣常見,但是我們無疑有時候會有這種失誤。比如下面這種議論不難聽到:「如果一個企業的職工都參加管理,這個企業必然興旺。現在這個企業的職工不參加企業的管理,無怪乎這個企業不興旺。」 有兩種錯誤是我們容易犯的,如果我們不記住:適用於全體的不一定適用於部分,反過來也一樣。例如有時候聽見人說,「如果某種限制對社會的某些部分是不利的,它也就不可能對整個社會有利。」這個結論是站不住的。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說,對某些工業予以補貼有利於全國的經濟繁榮,因此,對所有的工業都予以補貼是對國家有利的,同樣也是站不住的。有些賭徒也許受這種錯誤推理的影響,他們這樣推論:「因為小賭注贏大錢的事不是罕見,我中獎的可能不為無理。」這個結論只有換一個前提才能說得討去:「因為同一個人下小賭注而贏大錢不是罕見」。可是這不是原來提出的前提。我相信,這種錯誤的推論是常有的,雖然常常是形式上不是一望而知的。比如電台廣播裡的「本周善舉」,有人每星期都響應號召捐些錢(跟他的收入比較相當多),會使自己日子不好過,雖然少數幾次他還禁得起;另外一位聽眾也許太吝嗇了,如果他想,任何善舉他都無能為力,因為這種事情太多了。 我們也可能滑入歧途是因為忘了情況有所不同。我們在第四章里談到過特殊辯護,那是以情況有所不同作藉口的。其錯誤在於聲稱情況之不同對問題有影響而實則對問題無影響。可是如果出現了有影響的特殊情況,而我們沒有予以考慮,那麼我們的推論必然是錯誤的。我們很可能犯這樣一種錯誤:以一個有特殊性質的例子為根據,得出一個無視這個特殊性質的結論。例如,假定我們同意說為了個人利益殺人是犯罪,如果因此說打仗殺人也是犯罪,就犯了上述的錯誤。這兩種情況有所不同,反映在我們平常所用的字眼上。在前一個例子,我們說是「謀殺」,而在後一個例子就不用這個字眼。因此,如果聲稱「在戰場上殺死一個敵人是謀殺」,就不是同義反覆。這是說在戰場上殺人應該被認為犯了跟謀殺同樣的罪。這樣的主張可能是(我認為是)錯誤的,關鍵在於這兩件事情不一樣,雖然兩者都應當受譴責。因此,前邊那句話里的應該不是邏輯意義上的應該,而是一種道義上的判斷。 有一種錯誤可以說是與上面說的正相反,就是把一個一般性的論斷用到一個特殊的事例上去。社會科學家有時候會犯這種錯誤,例如說,因為民主制度最好,所以在印度也一定奏效。 我們在上面講了五種形式的錯誤,並不總是能夠分清的。我不相信我們總是能夠在這種和那種忽視整體和部分的區別之間劃出明顯的界線,或者在本質的特徵和非本質的特徵之間劃出明顯的界線。我沒有把某一條原則用在我自己的問題上,可能由於我沒有看清楚我沒有理由認為我的問題屬於例外;我也許真心實意相信「我的問題特殊」,儘管實際上並不特殊。要防止這種錯誤,只有牢牢記住要尋找確實是有關係的區別。我們前面也曾說過,有時候需要把「我」改成「你」試試。沒有辦法定下幾條邏輯規則,用以區別什麼時候是情況不同影響問題的性質,什麼時候是情況雖然不同並不影響問題的性質。為了這個目的,需要對事實有詳詳細細的了解。如果聲稱邏輯的研究能夠提供這種了解,或者說研究了邏輯就不需要有這種了解,都顯然是荒謬的。如果我們接受前一種說法,就等於主張邏輯包括歷史和各門科學。沒有人曾經有過這種主張——據我所知。如果接受後一種說法,就等於承認我們能夠對於一無所知的事物做出自認為正確的結論。比如,從下面這兩個前提—— 沒有罕咖拉是圓的, 所有米枚通都是圓的, 你可以得出結論:沒有米枚通是罕咖拉。但是從這個推論你又得到了什麼呢?你所宣稱的是什麼呢?你從來沒有聽見過罕咖拉和米枚通,因為它們第一次出現在這本書里,並且以後不會再遇見。我是有意造出這兩個詞來,目的是要顯示認識一種推論形式的正確性(或不正確性)和從真實的前提得出真實的結論二者之間的區別。結論的真實不是靠形式的正確得來的。我們用「所以」、「因而」、「那麼」等等字眼來宣稱結論正確而不計及我們藉以得出結論的前提。下面這個設論當然是正確的:如果沒有一個罕咖拉是圓的,並且如果所有的米枚通都是圓的,那麼沒有一個米枚通是罕咖拉。可這不是有關罕咖拉和米枚通的真實說明;它只是某種推論形式的真實說明。它只是一個單一的陳述,裡面沒有前提,沒有結論。裡邊的句子用如果……那麼……的形式結合起來。我們完全可以不用這兩個儘管是用英文字母拼寫卻不像英語單詞的詞,而改用字母,例如,X,Y,Z。也許這樣更好些。 上面的話引起我們考慮運用思維的時候的一種最危險的毛病——常常讓我們滑入歧途的毛病。這就是用字眼前後有歧義的毛病。一個說話的人或者寫文章的人,用一個字眼,先是這個意思,後來又用它表示另一種意思,而自己不覺得意思變了。孤立的詞沒有歧義。至少我是這樣想的。歧義產生於不同的用法;只有不同的用法沒有被說話或寫文章的人意識到的時候才有歧義。詞是在語境中出現的。這語境也許是手勢,也許是語調,也許是皺眉,也許是含笑。我們姑且把我們的討論限制於用在別的詞中間的詞,也就是用在句子裡的詞。一段談話不是由一些單個的句子組成的,總是多多少少由談話的題目拴在一起的句子組成的。我說「多多少少」是因為我們談話常常有點亂,或是被一些全不相干的驚訝讚嘆的話打斷。可是總有一個主題在那裡,參加談話的人說的詞語應該聯繫主題來理解。 假定你在公共汽車上聽見一位乘客對另一位乘客說:「他們交換了drivers」,就這麼孤零零的一句。你知道他們講的是關於高爾夫球棍棒,還是汽車司機?有些邏輯學者說這裡的driver這個詞有歧義。這就要看怎麼叫作一個「詞」了。不管答案如何,我想我們全都能承認driver這個詞的兩可的意義不足為害。在一本十七世紀的書里我們很可能找到driver指的是某一種船。上下文能告訴我們這裡講的是船;如果我們不能從上下文得到解釋,我們可以去查詞典。我不相信我們永遠不知道那個drivers是指司機還是球棒,如果我們繼續聽下去的話。歧義之為害在於意義的改變不為人所覺察;如果是清清楚楚的從一個意義改變成另一個意義,或者說是從一個詞改變成另一個詞(如果你寧願這樣說),那是不足為患的。困難產生於這一事實:一個詞在前後兩處用來表示不同而又相近的意義。正是這樣我們才容易察覺不到意義有了改變,因而犯嚴重錯誤。 現在大家都在談論正在西班牙進行的內戰,談論「不干涉」政策。這個「不干涉」有沒有歧義呢?在目前的情況下,可以說「不干涉」的含義是不清楚的。按一般的理解,這個詞的意思是「完全不加干涉」,因而是「干涉」的反面。也可以說,它已經和「對交戰雙方保持中立」同義。事實上,國會裡邊那些願意讓共和國部隊取得勝利的議員們似乎認為,英國政府的「不干涉」政策是一種幫助佛朗哥的政策。那些盼望佛朗哥勝利的議員們似乎認為,「不干涉」意味著「守中立」。這個對事情有妨害的歧義在《泰晤士報》1938年4月29日發表的阿托爾公爵夫人和首相之間的來往信件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阿托爾公爵夫人抱怨不干涉委員會,說他的檢查計劃對共和國軍隊設置「可怕的障礙」。她說,允許義大利軍隊呆在西班牙直到戰事結束才撤退,這是不符合不干涉政策的。按照她的意見(如果我理解正確的話),英國政府的不干涉政策「剝奪了一個國際承認的政府購買軍火以保護人民反抗援助叛軍的外國侵略者的權利」。首相的回答是「英國政府原來是並且一直是以完全公正的態度實行不干涉政策的」。「以公正的態度實行不干涉」這句話未免有點費解。我不打算琢磨它的確切意義。瀏覽過關於這個有爭議的問題的議會記錄的人很容易發現,不同的政黨有把「不干涉」這個詞用於不同意義的傾向,而這種不同的用法又符合於他們各自認為英國政府對西班牙內戰正在採取以及應該採取什麼態度的觀點。我們在第四章里已經說過,當西班牙的對立的兩方的某一方似乎占上風的時候,某一政黨就要求實行不干涉;而當局勢相反的時候,另一政黨就強調不干涉。雙方使用「不干涉」這個詞,其意義大概是相同的吧。如果是這樣,那麼似乎「不干涉」的意思就是「進行有利於我所贊成的一方的干涉」。我不是說這些政治家意識到他們使用這個詞,意義已經有了變化。相反,我相信正是由於他們沒有覺察到這一意義轉變,他們才能夠相信自己是始終一致的。我忽然想起,曾經有人說過,「公正」這個動詞的變位應該是「我公正」,「你有成見」,「他是死腦筋」。 另舉一個例子。近來人們對於是否需要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進行安撫,討論很多。「安撫」的意義一般認為是「使之平息」。我相信,叫任何人來給這個詞——不帶上下文——下定義,都會給出如上的定義。但是現在政界裡用這個詞,好像有時候是「他要什麼就給他什麼,免得他鬧」的意思,有時候是「跟那些強國搞好關係」的意思。努力實現這兩種意義之中的任何一種都可能是一種明智的政策,可是用一個平常沒有這樣的意思的字,是給一般人製造混亂。關於這一點,我發現一個恰當的評論,在今天(6月4日)的《泰晤士報》報道威幾烏德上校在辯論「經濟和平」問題的發言裡: 威幾烏德上校說,在美國和英國之間正在談判的貿易協定是范齊蘭報告的方法的實際結果。它向全世界表明,兩個明白事理的國家能夠對付安撫問題,使我們在自由貿易的方向上稍做後退。但是請議員先生們把腦子裡的廢話清理掉。他們要安撫誰,犧牲誰來安撫他?如果是一種安撫獨裁者的糊塗嘗試,那就只會導致更進一步的要求。重要的是確立國際法,堅守條約。 這是很及時的提示:「安撫」要有上下文:誰安撫,安撫誰。這前一個「誰」和後一個「誰」所指代的人不同,「安撫」的意義也就不同了。 人們常常告誡我們,「要把腦子裡的胡言亂語清除掉」。這是很好的忠告,雖然很難遵從。我們很難「清除腦子裡的詞語」。我們所能做到的只是對我們自己思維中的詞語的意義有清楚的了解,努力把我們用這些詞語究竟要傳達什麼意思傳達給對方。培根說得好:「人們自以為他們的心靈在操縱語言;可是往往適得其反,是語言在統治他們的心靈。」 我特意在有爭論的問題中選了兩個例子表明用詞有歧義的危險,因為我相信對這種危險經常提高警惕非常重要。這是一種隱蔽的危險,不能靠查詞典來解除,只有問我們自己,在當前的語境中我們用這個詞表示什麼意思。我覺得這正是威幾烏德上校的忠告的用意所在,儘管他措辭未免過火。由於使用製造問題的語言,我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在第五章里我們曾經舉了幾個製造問題的詞語的例子。我們現在要來看看,這些詞語之所以製造問題是起源於不被察覺的歧義。 假定有A和B兩個人,正在討論現代的詩人。A抱怨說,現在沒有詩人,頂多只有很少幾個。B說,「史蒂芬·斯彭德,W.H.奧登,T.S.伊里奧特,C.戴·劉易斯,路易斯·麥克尼斯,你以為如何?」A回答,「嗯——這些人大多數不是詩人。我所說的詩人不是那些被人叫作,或者自己叫作『詩人』的那些人。我指的是真正的詩人。」B問,「什麼樣的人算是『真正的詩人』?」A說,「真正的詩人是那些寫出來的詩是真正的詩而不是那些所謂『現代派詩人』寫出來的那種東西的人。」這一番對話經過濃縮,它的謬誤一望而知。A是在那裡兜圈子論證。他們要討論的是某些人是不是詩人,A卻給「詩人」下了個定義,這個定義已經把那些討論對象排除了,可是他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我們一般不會這樣明顯地掉進這種錯誤;也許我們在自己的思想中從來沒有犯過這種錯誤。可是我相信,即使我們不在熱烈爭論的時候,也未必能永遠避免循環論證。我將舉自殺是犯罪這種信念作為一個可能的例子。這個信念可以基於下面的理由來辯護:殺人是犯罪,「自殺」意謂「殺自己」。如果承認這就是它的意義,那麼就會從這個定義得出自殺是犯罪,條件是承認(如同我在這裡假定的情況一樣)殺人是犯罪。《簡明牛津英語字典》確實給出「殺自己」作為「自殺」的一種意義,讓我們承認(如同在《愛麗絲照鏡子》中向騎士可能會說的那樣)這就是一直所說的自殺。這裡依然存在一個問題,即這樣稱呼自殺是訴諸未經證實的假定,因為殺人從本質上說是殺死其他某個人,而自殺是殺死一個人自己。如果有人爭辯說(我想這完全是可能的),我由於主張「殺人從本質上說是殺死其他某個人」,因而訴諸了未經證實的假定,那麼我就應該回答說,這裡有一種危險,那就是,用同一個詞指謂兩種本質上不同的行為,很容易使它們混淆起來。我懷疑,自殺一直被叫作「殺自己」,這是因為它一直被看作是一種與殺人具有相同性質的罪惡,二者都涉及對人性的肆意破壞。如果我們認識到我以上的區別,就會有助於把問題搞清楚。這樣就會開闢進行以下討論的途徑:是不是應該把自殺看作犯罪,同時不考慮它是不是一種罪惡的問題。這並不是一個毫無價值的問題。上議院最近決定,「根據公共政策,當被保人自殺以後,保險政策就不可實行了,因為自殺是犯罪,而且任何人,任何人的任何房地產都不可能由於犯罪而受益。」(3)正像《時代》的記者(這段引文引自他的信)指出的那樣,自殺是犯罪這種觀點是「教會法和自殺者的財產沒收歸王室的時代的」遺物。也許把自殺看作犯罪是有一些充分理由的(儘管我個人並不這樣認為),但是這些理由不能依據把「自殺」定義為「殺自己」。 最後一個關於訴諸未經證實的假定的例子,是使用以非同尋常的方式定義的詞。這個例子可以取自當前的另一場爭論。在由各方面的人士執筆的《基督教與共產主義》論文集中,E.巴克博士提出一個問題:「共產主義是不是一種信仰,按照『信仰』這個詞的任何真正的意義?」他自己的回答是: 「信仰要求對只能認知而不能感覺的某些事物有肯定的信念:它是一種精神勇氣的冒險,它離開塵世,飛向太空。而共產主義的整個哲學是堅決反對信仰的。它是一種物質因果哲學;它的信徒是專心研究物質的原因和製造物質的效果的。」 對於這一說法,H.法伊夫先生這樣回答: 「E.巴克博士說『共產主義的整個哲學是堅決反對信仰的』,同時把『信仰』定義為『對不能感知的事物的信念』,這就把『信仰』這個詞的意義加以不恰當的限制了。 「共產主義者信仰人類的天性,信仰正義將戰勝強權(不過他們沒有使正義赤手空拳),信仰從鬥爭的混亂和自私的競爭中出現正義和同志關係,信仰生活中的機會均等可以比我們現在制度的嚴酷的不公正的社會差別有更好的結果。」(4) 我認為這種討論可以得出三個要點。第一,巴克博士把「這個詞的一個真正的意義」和假定的某個非真正意義分開。這種區分毫無意義,否則就是用適合個人論證的詞的某種意義來製造問題。這是我們大家都容易犯的一種錯誤。第二,法伊夫要人們注意巴克博士「信仰」的定義的時候,斷定如果信仰定義為「對不能感知的事物的信仰」,這個詞就受到了不恰當的限制,但是他立刻又主張共產主義者至少像我們曾經假定的那樣信仰「不能感知的事物」。第三,我們發現在這個論證中包含一個三段論的中詞有歧義的無意義的爭論。我認為巴克博士的論證可以構成下列形式: 「共產主義的哲學是堅決反對信仰, 一個堅決反對信仰的理論必須加以譴責; 因此,共產主義的哲學必須加以譴責。」 這個論證的說服力在於不受中詞(在議論中加點的)的歧義的影響。如果中詞在兩個前提中用的是完全相同的意義,那麼這個論證是健全的;如果中詞不是這樣用的,那麼就不能得出這個結論。如果這樣用是基於「信仰」這個詞的真正意義同它的某種非真正意義之間的區別,那麼這個論證就是以未經證實的假定來論證的。在這種情況下,思維者將滑入歧途。巴克博士認可「在共產主義中有一個仁慈的靈魂」,並且相信在「基都教遺產」中有那種能夠使我們「保持這個善良的靈魂」的東西,這就更加令人遺憾,因為他是共產主義的反對派的一員。 在同一卷中,英格牧師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這種荒謬的極端的例子,如果我們想藉助於定義來解決爭論的問題,我們就用得到它。這位牧師說:「馬克思不是一個真正的共產主義者,如果我們採取西克威奇的定義的話。」關於這一點,約翰·西克拉奇回答道: 「這是令人高興的。馬克思,這個世界範圍的共產主義運動的奠基人,被西克威奇先生和英格牧師排除在外。這有一點像我在基督教的性質的爭論中採取這樣一個關於宗教的定義,這個定義使我不得不承認基督教的奠基者『不是真正的』一個基督教徒是必然的。」 你可能準備承認基督不是一個「基督教徒」。但是如果如此,你必須清楚地說明「基督教徒」的意義是什麼。關於「這個世界範圍的共產主義運動的奠基人」不是一個「共產主義者」這種爭論,也是如此。這些爭論的正確與否在我們沒有明確了解我們使用的詞意味著什麼並且成功的堅持這個意義之前,是不能確定的。這樣做是困難的,這不僅在熱烈的爭論中不易做到,就是當我們試圖在自己的研究中完全獨立思考的時候也是這樣。 還有基於我們對詞義的掌握不完全而產生的另一些錯誤。前幾天有一位我一般可以信賴的人告訴我,有些人喜歡聽他們並不能完全理解的講話、布道或演說,這些人喜歡一個演說者使用一些他們不懂意思的詞。我承認我發現這個陳述是難於相信的。但是經過考慮,我傾向於相信它。否則我們如何解釋一個聽講演的人為什麼情願去聽一些在上下文中沒有確切指稱的詞的演說呢?我們可能會說,這是因為聽眾有禮貌。但是這很難作為一種解釋,因為一些人在知道所能期望的是什麼之後,卻再次聆聽同一個演說家,並且有時被感動得熱烈地贊同。困難在於了解在什麼上面是一致的。 看看下面從麥克唐納德論失業問題的演說中作出的摘錄: 「計劃必須做出,政策必須制定,如果把那部分人[即不久被重新吸收到工業中來的失業者]看作不是飯桶,不是絕望的人,而是這樣的一種人,對他們必須設法提供職業。並且,雖然這個職業可能並不是在一般的工廠或組織起來的大規模的工業集團,但是對他們自己智力上、道德上、精神上、肉體上來講,比起可能被包括在人類的龐大機器中要有意義得多。這種龐大的機器並不永遠產生最好的結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沒有產生好的結果,因此我們當中很多人希望從一種基於國家財富的更高的文明來看這個問題。 「這就是必須面對的問題。」(5) 聽這樣的演說,如果聽眾想知道他們面臨的真正問題是什麼,就必須付出很大的努力。通過反覆閱讀這段話,除了失業者的再就業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赤裸裸的事實以外,不完全清楚,還有什麼問題。 一個使用很多字眼卻完全等於沒說的更極端的例子是麥克唐納德關於內閣政策的報告: 「儘快改變過去以適應未來的環境,是一種政策。這個政策將使我們作為一個政府和作為一個國家向上,向上,再向上;向前,向前,再向前。……」 讓我們分析一下第二個句子。我想,我們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看法:如果政府要「向上再向上」和「向前再向前」,那麼它必須準備「適應將來的環境」。但是達到這一點的「這個政策」是什麼?麥克唐納德說它是「儘快改變過去」。實際上,我相信這個句子是毫無意義的。過去不能改變。這可能遭到反對,以為我在醉心於吹毛求疵。我卻不這樣想。我認為麥克唐納德並沒有說他想要說的東西。我假定他要說的是:「從已經過去的狀況產生出來的並且不能適應可能即將發生的狀況的目前現狀,必須加以改變,以便能夠適應。」我並不確信這就是他確實要說的意思,但是這是我能夠得出來的唯一意義。這似乎並沒有說出什麼非常值得說的東西。舉一兩個例子說明他心裡想的那種狀況和改變,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關於這個報告的後一半——好,我想我們可以假定「向上再向上」和「向前再向前」是用來指「向某個值得得到的東西前進」。 從這樣的演說中提取更進一步的意義(如果有的話),不是我的目的。我只想引起人們注意,如果我們甘心養成一種習慣,即習慣於認為某件事情是重要的是因為某個知名人士曾作過一個誇張的演說,那麼我們將走向危險。我們不能太謙虛。如果我們聽到的聲音無意義,那麼可能是我們的毛病。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不是。我們必須問一下所使用的句子的「兌換價值」是什麼。這是一個合適的比喻。詞的「兌換價值」就是它用來指稱的對象,在第五章中我稱之為「客觀意義」。一個句子如果不能被聽者理解為指稱一個客觀意義,那麼它要麼是真正的毫無意義,要麼僅僅是對一種毫無目的的感情態度的煽動。(6)我希望人們將會同意,一個演講人要陳述一個內閣政策——例如說關於失業問題——就是在表明要為他的聽眾提供信息。舉例來講,除非他說狀況是如此這般,困難是如此這般,要採取的行動是如此這般,否則他的報告對這個目的是沒有用的。在我的敘述里,我用加重點號的方法表示某些詞的不確定性。把這些詞看作不確定的,對我現在的目的來講是合適的。我並不關心擬定一個行動的政策,然而我希望麥克唐納德詳細說明這些情況、困難和要採取的行動。情況可以用舉出一個必須考慮的情況的例子加以說明。同樣,應該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困難,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要採取的行動。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必須面對的是哪類問題,以及哪類政策被提出來。可以有不同程度的不確定性,我們並不期望關於一個內閣政策的絕對確定的信息。然而,承認這一點並不包含「無可奉告」這樣的結論。在我看來,麥克唐納德有時十分接近沒有說任何東西。我認為上面引用的他的報告,對他的聽眾沒有什麼意義,對他也沒有什麼意義。我承認這種看法有可能是錯誤的。 我們的確有時把詞串在一起,這些詞串聽起來很好,或者能表達某些不成系統的思想的模糊的暗示,但是卻完全沒有說出什麼。這是可能的,因為一旦我學會了使用語言的習慣,我們就可以照句法規則把字放在一起,並且自己覺得是有意義的。但是當我們被問到——或者更進一步,我們問自己——已經講過什麼的時候,我們可能無法作出回答。看看一位知名人士在關鍵時刻作出的聲明: 「我希望我們都能看見並且迎接隧道盡頭的光明,有人已經能夠把它指給我們。我自己看它有些模糊,但是不同的方向已經指給我們,我希望所有這些方向將引導我們到我們希望去的地方。但是我現在必須承認,道路是不清楚的。我還沒有從我們一直經歷的困難中擺脫出來。」 詳細討論這類措辭是沒有益處的。在我心中浮現的主要思想是,如果指給我們的所有不同方向可能引導我們到我們所要去的地方,那麼我們不必擔心應該選擇哪個方向。當我寫上面最後一句話時,我想這或許就是演說所要表達的思想。我想我們必須承認,從麥克唐納德的演說中摘引的這個或別的一些句子為我們提供了把最少量的思想擴展成為最大量的詞語的例子。當我們運用抽象的詞語並使用抽象觀念進行思考的時候,我們更容易陷入這種錯誤。 習慣於用抽象概念思維的主要危險是,我們認為這些詞語具有意義,但是不知道這些詞語代表什麼。看上去這似乎是不可信的,實際上這卻真實得可怕。我說它是「真實得可怕」,是因為,舉例來說,有一些人為了自由準備去死或者遭受折磨,並且準備殺死或折磨別人,但是他們卻不知道「自由」的意義是什麼。了解「自由」的意義就是了解「享有自由」對我和對你將會有什麼不同,不管我和你是誰。這就是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我是自由的和在什麼情況下我在自由上受到妨礙,並且了解在哪一點上這些情況不同於不自由。有些人仇恨並且害怕共產主義;有些人仇恨並且害怕法西斯;另外一些人則準備好去遭受折磨或去折磨別人,其目的在於拯救(或摧毀)民主。「國家相互仇恨。」但是一個國家不是能夠仇很的那種東西,一個國家不是一個人。從個體來說,一個人在自己國家裡遇到的男人和女人可能被恨或被愛;從個體來說,一個法國人,一個俄國人,一個猶太人,一個日本人,等等,可能被恨或被愛。我想,我們當中大多數人與作為外國人,即其他某個國家的成員的個人有許多共同利益。一個人的利益可能與另一個人的利益相衝突。這是很平常的事。我們不應忘記,當一個國家同另一個國家仇恨對峙的時候,這是十分重要的平常的事。為了說明我正在討論的這種危險,我們看看最後一句話:「一個國家同另一個國家仇恨對峙。」我們知道什麼是一個人同另一個人仇恨對峙。但是一個國家不是一個人,因此當以「國家」這個詞為語法主語時,「對峙」這個詞不能與當以「一個人」這個詞為語法主語時相同的意義上使用。「一個國家」是指稱處於某種相互關係的個人集合的一種方便的表達。(這不是一個明確的表述,因為我沒有詳細說明這種關係;但是這樣做同我的目的無關。)當我們把一個國家說成並且因此想像為一個人的時候,我們就陷入了錯誤。 「國家主義不同於國際主義。」聽起來這是一句無害的話。它的確講的很少,但是它很容易滑到「國家主義同國際主義是矛盾的」;因此它很容易從這一點滑到這樣的結論:「任何人(即某個確定的但非確指的人)愛他的國家就不能接受國際主義,即不能同其他一切國家中的這些或那些確指的個人合作。」我相信寫過社會哲學的哲學家常常因詞語而感到茫然。在這一點上,一些政治家一直緊隨其後(或領先他們?),他們樹立國家作為能夠保證自己幸福的實體,儘管那個國家的個別成員沒有得到任何益處。「如果英國活下去,誰死呢?」近於毫無意義。但是如果它的意義是「如果他(或她)因此能夠保證他們更好的狀況,那麼誰會不死呢?」這就不是毫無意義的。「state」(國家)是另一個抽象概念,是一個經常同國家(nation)相混的概念。例如,我們說一個國家宣戰。至少在現在條件下,一旦戰爭發生,一個國家的每個成員確實都要受到影響。但是說「整個國家」決定戰爭,並不真實。說整個國家準備戰爭也不真實。state國家)的某些代理人決定戰爭或和平,在作出這樣的決定的過程中,這些代理人甚至沒有考慮他們以其名義進行活動的那些大多數人的利益。國家主義和國際主義是抽象概念,只有當我們能夠確切地說出在出現「國家主義」和「國際主義」這些詞的任何句子中所指的是哪個個體或哪個個體的集合的時候,我們才能有效地思維。 「你或者贊成國家主義,或者贊成國際主義。但是如果你愛你的祖國,你就不能有片刻遲疑。」 這個論證不過有點無聊,因為它比我聽說過的許多論證更簡短。我們必須問:「『贊成國家主義』的意思是什麼?」和「『贊成國際主義』的意思是什麼?」如果我們能回答這些問題,這樣,並且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清晰思考我們為什麼贊成或者反對,以及我們贊成或反對的到底是什麼。 我想,一些人感到的對於邏輯的不信任(這在第一章已經提到過)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這樣的錯誤信念造成的:當我們進行抽象思維,從而使「清晰的概念」對立起來或相互聯繫的時候,我們特別顯得固執和講求邏輯。像奧斯丁·張伯倫爵士模糊地看到的,在這些「清晰的概念」中存在著一種危險,因為我們可以用不清晰的關於事實的概念來代替不能清晰劃分的事實。在我看來,這就是M.班樂衛自誇的工作。有一條眾所周知的關於兩個矛盾之間沒有中間項的邏輯原則:「或者今天是你的生日,或者今天不是。」不管你是否忘記你的生日是哪一天,這句話總是對的。現在,例如國家主義不同於國際主義,但是這些不是邏輯矛盾。不能得出結論說:這個國家的幸福同另一個國家的幸福是邏輯上不可調和的。可能是不可調和的,但是並不是在「一個國家」和「所有另外國家」必然有這種排斥的意義上的不可調和。對於兩個不同或對立的東西,如果它們不是邏輯矛盾的,但卻把它們作為邏輯矛盾的東西來處理,並企圖以此在它們之間劃一條嚴格的界線,那麼這就是不合邏輯的。 剛才我提到的邏輯原則叫作「排中律」。懷特·夸特的談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例子:「或者我眼睛裡含著淚水,或者眼睛裡沒有含著淚水。」在「我眼睛裡有淚水」和「我眼睛裡沒有淚水」之間沒有中間項。但是在「我的眼睛裡充滿淚水」和「我的眼睛裡沒有充滿淚水」之間有中間項。當然,有很多中間狀態,即在滿和空之間的整個範圍。再有,「中立」和「非中立」是邏輯矛盾。但是「中立」和「仁慈中立」與「非中立」和「仁慈中立」之間是有差別的。從國際法意義講,「中立」應該這樣定義,以便使「仁慈中立」完全是非「中立」的。中立這個抽象概念必須用十分確定的那類行動來解釋。擬定出應該把什麼行動看作同遵守中立相一致,把什麼行動看作同遵守中立不一致這樣的標準,絕不是容易的事。認識這種困難就是合邏輯的;忽略這一點,就有用矛盾替換允許在兩個極端之間有中間項的反對的危險。在前一章我們已經碰到關於中立、偏見和虛心的荒謬說明的例子。 有些詞是十分含糊的,即這些詞能夠正確地用於一種可以表現為不同程度的性質。「禿的」這個詞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禿的」是一個含糊的詞,因為它可以正確地使用於頭上沒有頭髮的人和頭上有一些、但是數目不確定的頭髮的人。「聰明的」、「灰的」、「甜的」、「貴的」、「贏利」是另外一些例子。我們用「禿的」這個詞指與「有一頭美發」對立的情況,但也用它指一些中間的階段。說「他變得更禿了」同時又說「他是禿的」,是有意義的。關於聰明的這個特性,以及我已經作為例子給出的那些特性,還有你可能會遇到的許許多多其他特性,也是如此。 在邏輯推理中,一個普通的錯誤是要求在是禿的那些人和不是禿的那些人之間劃一條鮮明的界線。「禿的」和「非禿的」是邏輯矛盾,這是真的。它們是邏輯矛盾,因為我們已經使它們成為邏輯矛盾;我們有這樣的約定,把非加在一個詞的前面得到它的邏輯矛盾。但是這種約定一點也不能幫助我們在那些可以叫作禿的和那些不是禿的之間劃出一條鮮明的界線。假設我們能夠把一組人排成一列,第一個人頭上沒有一根頭髮,最後一個人有正常頭髮,同時每一個人比其相鄰的後一個人少一些頭髮。在理論上,可能互相鄰近的兩個人的頭髮在量上的差別是察覺不到的。但是在第一個人與最後一個人之間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要求我們在這些人中間劃一條明確的界線是不合邏輯的。 認識不到在邏輯上不可能在具有一種能夠在一系列連續不斷的中間程度中的任何一點上出現的性質的那些人和不具有這種性質的那些人之間劃一條明確的界線,導致我們犯了兩種嚴重的邏輯錯誤中的一個。一方面我們可能否認在兩個極端之間有任何差別,只是因為它們這樣連接著。另一方面我們可能不合理地要求應該劃一條鮮明的界線。在古希臘有些哲學家喜歡提出這類難題:一塊石頭不是一堆,兩塊石頭也不是,三塊石頭也不是。必須有多少石頭才算是一堆呢?回答並不困難:構成一堆沒有確定的數目。 我想提出另一個例子。黑不同於白。是黑的東西不能是白的。但是,黑是表面能夠具有的不同程度的性質。可以把一系列紙張排列起來,第一張毫無疑問是黑的,最後一張毫無疑問是白的。在這兩端之間將有一個不同程度的範圍,它們是一系列紙張,其中有些紙張毫無疑問的是灰的。如果我們願意,我們可以把「黑」定義為表面反光的百分之零的性質,把「白」定義為表面反光為百分之百的性質。這可能是不方便的。你可能會毫不猶豫地說這張紙是白的,印的字是黑的;但這可能會不符合我們人為規定的區別黑白的標準。 當事實上不能劃出明確界線時,要求必須劃一條明確的界線,我稱這樣的錯誤為「要麼黑要麼白的錯誤」。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錯誤是災難性的。例如,我們要求在明智的和不明智的,或者在聰明的和不聰明的之間劃一條明確的界線的時候就是這樣。我們易於犯這種錯誤這一點可能為不誠實的對手所利用,他堅持要我們給不可能下「精確定義」的東西下精確定義。因為在通常用法中,「精確定義」意味著「提出能夠明確的加以區別的特性」。如果我們能夠把我們沒有清晰了解的概念弄明確,那很好。有時給出一個精確定義是很有用的。但是如果我們試圖明確區分的特性事實上是不能這樣明確區分的,我們就顯然製造了一個思維障礙。如果我們確實作出這種錯誤的嘗試,我們就很可能用清晰的抽象概念代替凌亂的事實。我們也許能夠用這些抽象概念做智力遊戲,並且給出會得到邏輯學家同意的嚴格的定義。但是危險的是,我們將與我們想要對之進行有效思維的這些事實失去聯繫。 我對這種錯誤進行了相當冗長乏味的討論,因為在我看來,所有像奧斯丁·張伯倫爵士和鮑爾溫勳爵這樣的政治家以及許多邏輯學家都曾經被它引入歧途。他們曾經假定,除非我們研究能精確定義的性質,否則我們就不可能合乎邏輯。這是一個極大的錯誤。我已經談論了政治家,現在簡短地談談由邏輯學家造成的錯誤。G.C.菲爾德教授在他出版的有用的小書《公民教育》中的「論明晰思維」一章里,提醒我們可能陷入「錯誤的清晰思維」。他把這個熟悉的問題用「你在什麼地方劃這條線?」這樣的論題作為例子表示出來。讓我們回到我前面所舉的那個例子。你問一個只有一根頭髮的人是否是禿的,然後再問一個只有兩根頭髮的人是否是禿的,等等,一步一步通過一系列的數目系列直到例如五萬根頭髮。因為,規定一個人可能有某一確定數目的頭髮依然是禿的,但是再增加一根頭髮就變得不禿了,這是不可能的。人們假定規定一個人是否是禿的是一個並不遵守邏輯原則的規定。我這裡有意識地重新給出這些瑣細的例子。我們並不是對它感興趣。菲爾德教授舉了在贏利和獲取暴利之間劃界線的例子。為了制止大戰結束時謀取暴利,一個已經通過的法律把合法的和非法的贏利的界線劃在33%。某些批評家嘲笑這種規定暗示一個人獲得33%的利潤不是一個謀取暴利者,而一個人獲得33%的利潤就是謀取暴利者。為了實用的目的,即為了社會執行一個法律的目的,劃一條明確的界線是必要的,而且這條明確的界線必須劃在一個任意點上。因此,一個「謀取暴利者」(7)的法律上的定義必須十分精密。但是我們並不按照這個法律上的定義來用這個詞。然而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我們在過量的利潤和合法的利潤之間,即「謀取暴利」和「獲得合法利潤」之間不能作出明確的區別。我希望,我們都會同意一個明確的區別,並且進一步同意下面這一點,即在區別的本性中就包含著在兩極之間不能劃出一條明確的界線,除非為了施行上的實際目的使用任意的方式。在「過量的利潤」(或「謀取暴利」)和「合法的利潤」之間的這種區分是清楚的,雖然這不是一種明確的區分。當我們認識到要求劃一條明確的界線是一種不合邏輯的要求的時候,我們正在明晰的思維。菲爾德教授說,要求劃一條明確的界線是「對清晰思維的不合邏輯的要求」。這是一個可怕的錯誤;由於下面這種說明,即那些提出這種要求的人是「醉心於錯誤的清晰思維」,而弄得更糟。這種錯誤是可怕的,因為不可能有對清晰思維的不合邏輯的要求,同時說「錯誤的清晰思維」也是毫無意義的。恐怕菲爾德教授已經陷入政治家們的混淆清晰思維和擬一條明確的區別線這樣的錯誤。當話題涉及一種不允許作明確的劃分這樣一種性質的時候,我們認識到不可能劃明確的界線,就是我們在清晰的思維著。我相信菲爾德教授在運用排中律方面犯了錯誤,而且在對待合邏輯的思維的性質上犯了更為重大的錯誤。後面這個錯誤包含在假定把合邏輯的思維限制在關於清晰的抽象概念的思維的範圍。當我拒絕矛盾的陳述並且從我們的前提只得出前提包含的東西的時候,我們就在邏輯地思維著。當我們忽視了由正在思考的問題決定的環境,並且因此偏離論點的時候,我們就在不合邏輯地思維著。 ———————————————————— (1) D. Luther Evans與Walter S. Gamertsfelter:《理論與應用邏輯學》,第111頁。(紐約,1937年) (2) 「如果如何」而不是「只有如何」。——譯者 (3) 萊文森(B. A. Levinson):《時代》,1938年5月13日。讀者可能會注意到,在這個句子中,令人不愉快地重複了「政策」。儘管令人不愉快,但是對於具有兩種不同意義的「政策」的重複卻是一點兒也沒有歧義的。 (4) 《基督教與共產主義》,第4頁和第10—11頁。 (5) 引自John Bunther的《歐洲之內》,第281頁。 (6) 當我害怕的時候,我就有一種沒有目的的感情態度,雖然我沒有為之害怕的東西。因此,在其他感情的場合也會如此。 (7) 嚴格地講,被定義的是「過量的利潤」。我這裡用「謀取暴利者」意謂「一個獲取過量利潤的人」。我想這是符合通常的用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