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閒階級論 · 第二章 金錢的競賽

凡勃倫 《有閒階級論》
在文化演進的過程中,有閒階級的湧現與所有制的開始是同時發生的。這是勢所必然的,因為這兩種制度是同一套經濟力量的產物。在發展的最初階段,它們不過是社會結構中同樣的一般事態的兩個不同方面。 這裡是把有閒階級和所有權兩種制度作為社會結構——慣常事實——中的因素來看待的,我們就是在這樣的觀點下來研究這些問題的。一貫忽視勞動這一事實並不構成有閒階級;同樣,使用和消費這一機械事實也不構成所有權。因此這裡的研究同懶惰習性的起源無關,同用品的提供個人消費這一點的起源也無關。這裡研究的問題所在,一方面是傳統的有閒階級的起源和本質,另方面是作為慣有權利或衡平法上有效的權利要求的個人所有權的發端。 有閒階級與勞動階級間的區別所由產生的初期分化,是未開化時代較低階段發生的男女之間的分工。同樣,所有權的最初形態是團體中壯健男子對女子的所有權——說得再通俗些,就是女子為男子所占有,這樣說也許跟未開化者的生活理論更加切合。 在女子被占有的風氣還沒有開始以前;毫無疑問,用品由個人專用的某些情況已經發生。在現存的某些古老部落中,並沒有占有女子的風氣,這就是這一見解的明證。這類部落中的成員,不論男女,都習慣地拿許多用品供個人使用,但使用並消費這些物品的人們,並不認為這是他們所有的。他們對於某些瑣細物品習慣地加以使用和消費,而並沒有引起所有權問題,就是說,對於外在事物,並沒有引起慣例的、在衡平法上有效的權利要求問題。 在較低的未開化階段,對女子的所有權顯然是從對女性俘虜的奪取開始的。對婦女所以要進行劫奪並據為己有,其最初原因似乎是在於以婦女作為戰利品切於實用。這種從敵人處搶劫婦女作為戰利品的做法,造成了「占有制婚姻」的一種形式,終於產生了以男性為主的家庭制度。這樣的奴役範圍以後逐漸有了擴大,除婦女外還包括別的俘虜和居於劣勢地位的人們,而占有制婚姻也逐漸擴展到了從敵方俘獲的婦女以外的婦女。因此在掠奪生活的環境下進行競賽的結果是,一方面造成了一種以強制為基礎的婚姻形式,另一方面造成了所有權制的習慣。這兩種制度在演進的最初階段是很難加以區別的,兩者都起因於勝利的男性的一種意向——把他們的戰果在經久存在的方式下顯示出來,作為威力的證明,兩者也都助長了一切掠奪部落中普遍存在的那種征服和統治的欲望。於是所有權概念逐漸有了擴大,從對婦女的占有擴展到了對婦女的勞動果實的占有,這就產生了對人和對一切事物的所有權。 一種明確的財產所有權制度就在這樣的情況下逐漸成立。雖然在文化發展的最近階段,消費品之所以具有價值的一個最有力的因素已經是在於它的適用性,然而財富是所有人處境優越的有力證明,這樣一種功用到現在並沒有喪失。 不論什麼地方,只要建立了私有財產制,哪怕是在極低級的發展形態下,在經濟體系中就有了人與人之間對商品占有進行競爭的特性。在經濟理論中,尤其是堅決信從現代化古典經濟學說的那些經濟學家,總是慣於把這種對財富的競爭說成實際上是一種生存競爭。當生產事業還處於初期發展或效率較低的階段時,毫無疑問,其性質大部分的確是這樣。當「物力艱難」,人們為了求生存作了不斷的努力而一般生活仍然不甚富裕時,其性質也的確是這樣。但是在一切進步的社會,其工藝上的發展早已越過了這種初期階段,其生產效率已經達到了這樣的高度,使得從事生產事業的人們的所得已經顯然超過了僅僅足以維持生活的限度。於是在經濟理論上也往往把這種在新的生產基礎上進行的對財富的進一步競爭,說成是提高生活享受的競爭,也就是主要為了提高由商品消費所提供的物質享受而進行的競爭。 關於消費品的取得和累積這類行為,一般總認為其目的是在於消費,不管消費者是商品所有人自己,還是他的家屬——就這裡的研究目的來說,前者與後者是可以在理論上視同一體的。消費消費品,至少人們認為這是取得消費品在經濟上的合理目的;理論上所需要考慮的也只是這一點。這類消費,當然可以認為是為了滿足消費者在物質上的需要——物質上的享受——或者可以認為是為了滿足他的所謂更高一層的需要,精神上、審美上、文化上以及其他等等方面的需要;後一類需要是通過對商品的消費間接獲得滿足的,其方式是一切經濟學研究者所熟知的。 但是如果要說明為什麼對商品進行消費必然會引起對商品進行累積的動機,那就得撇開上述的簡單意義,只有在相差很遠的另一意義下才能有所領會。所以要占有事物,所以會產生所有權制,其間的真正動機是競賽,而且在所有權制所引起的社會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中,在與所有權制有關的社會結構的一切特徵的繼續發展中,這一競賽動機依然活生生地存在著。占有了財富就博得了榮譽,這是一個帶有歧視性意義的特徵。就商品的消費與取得來說,特別是就財富的累積來說,再沒有別的可以想像得到的動機,其使人信服的力量能夠比得上這個動機。 一方面當然也不應忽視,在一個幾乎一切商品都是私有財產的社會裡,對社會中比較貧困的成員來說,維持生計總是一個有力的、始終存在的動機。有些人經常從事體力勞動,其生活常常處於朝不保暮的境地,所保有的財物既有限,一般也極少積蓄,對這些人來說,維持最低生活和增進物質享受,也許是所以要取得物資的一時的主要動機。但根據以下的研究看來,即使就這類貧困階級來說,他們的物質需要的動機的凌駕一切,也並不像我們有時候所想像的那樣突出。另一方面,社會中有些成員和階級所主要關懷的是財富的累積,對這些人說來,謀取生活或增進物質享受的動機,從來就沒有起過相當作用。所有權的起源及其發展成為人類的一種制度的依據,跟最低生活的維持是沒有關係的。主要動機從一開頭就是跟財富結合在一起的那種帶有歧視意義的差別,即使在以後演進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除了一時的或例外的情況以外,這一動機的首要地位也沒有被其他動機所篡奪。 財產在開始時是被看作進攻勝利獲得戰果以後的紀念品的。凡是一個部落,只要與原始團體組織還相差不遠,只要與別的敵對部落還有著密切接觸,他所占有的人力或物力的功用,就主要在於藉此來在占有者與受到劫掠的敵人兩者之間作歧視性對比。至於把個人與個人所屬的那個團體這兩者之間的利益分別開來,這樣的習慣顯然是後期養成的。在獲得光榮的勝利品時,占有此項勝利品的人與同一部落內成就較差的同道者之間的歧視性對比,無疑在很早就作為這類戰利品的功用的一個因素而存在,雖然這並非一開頭就是價值的一個主要因素。開頭時一個男子的威力根本是一個部落的威力,戰利品的占有者覺得他自己所保持的,根本就是他的部落的光榮而不是他自己個人的光榮。這種從團體的立場來評價侵占的態度,在社會發展中的較後階段仍然可以見到,關涉到戰爭中的榮譽時尤其明顯。 但是一等到個體所有的風氣逐漸趨於鞏固,進行作為私有財產的基礎的歧視性對比時,人們的觀點就要發生變化。實際上前者的轉變不過是後者轉變的反映。這時所有制的最初階段,即通過率直的劫奪與強占而取得物資的那個階段,將逐漸轉變到繼起的、以私有財產(奴隸)為基礎的生產的初期組織階段,遊牧部落將發展成為差足自給的產業社會,財產之所以有價值,已經主要不再是由於可以把它作為戰鬥勝利的證明,而是由於藉此可以證明其所有人比同一社會中其他個人處於優勢地位。歧視性對比現在已變成了主要是所有主與社會中其他成員之間的對比。這個時候財產仍然具有戰利品的性質,但是隨著文化的發展,它越來越成為部落中各成員之間在遊牧生活的准和平方式下進行關於所有權的競賽而獲得勝利時的戰利品。 後來在社會的日常生活中以及人們的思想習慣中,掠奪活動漸成過去,生產活動進一步代替了掠奪活動,於是累積起來的財產就越來越成為獲得成就與優勢的象徵,而不再是侵占下的戰利品。因此,隨著定居下的生產事業的日益發展,以財富的占有為博得聲譽與尊敬的基礎,其相對的重要程度和有效程度越來越提高。這並不是說顯示威力的其他的、更直接的證明不再能博得尊崇,也不是說勝利的攻擊或煊赫的戰績已不再能博得群眾的讚揚和欽服,或激起成就較差的競爭者的艷羨和猜忌;而是說,藉助於優勢力量的這種直接表現以博取榮譽的機會,範圍越來越窄,次數越來越少。而在生產上取攻勢的機會,以及在遊牧經濟下通過准和平方式進行財產累積的機會,則不論在範圍方面或有效程度方面,都在不斷擴大和提高。更加重要的一點是,財產與英勇的戰績或卓越的功業不同,它現在已經成為衡量成就的可敬程度時最容易被認明的確鑿證據,因此它就成了博得尊崇的習慣依據。如果要在社會上獲得相當地位,就必須保有相當財產。如果要在社會上獲得相當聲望,就必須從事於取得財產,累積財產。一旦累積的財物在這樣情況下成為能力的公認標誌,財富的保有就必然成為博得尊敬的獨立的、確定的基礎,就必然具有這一性質。保有的財產,不論是出於自己的積極努力而自動取得,還是出於他人的贈遺而被動取得,已經成為博得榮譽的習慣基礎。擁有財富,起初只被看作是能力的證明,現在則一般被理解為其本身就是值得讚揚的一件事。財富本身已經內在地具有榮譽性,而且能給予它的保有者以榮譽。經過進一步的演進,人們覺得由上一代或別的方面移轉而來的財富,比之由保有者自己努力掙得的,甚至還具有更大的榮譽性;不過這一區別是出於金錢文化的較後階段的演變,關於這一點將在下面談到。 這時雖然保有財富已經成為博得一般的敬意、博得可以不受到指摘的社會地位的依據,但威力和侵占也許仍然是博得一般人的最高敬意的有力依據。有些民族在掠奪文化下曾經過長期的鍛煉,因此掠奪本能以及由此而來的對掠奪能力的讚賞,在這些人的思想習慣中已經根深蒂固。按照一般的論斷,那些憑戰爭中發揮的卓越的掠奪能力而獲得的榮譽,或者是憑政略中發揮的掠奪能力而獲得的榮譽,甚至還應當是人力所能及的最高榮譽。但是要在社會上保持相當地位,就這類通常目的而言,上述的邀榮取寵手段,已被財富的取得與累積的手段所代替。在社會上要能博得世人的青眼,在財富保有上就得達到某一習慣的、雖然不十分明確的標準,這正同較早的掠奪階段時的情形一樣,那個時候,作為一個未開化者,在體力上、機智上和使用武器的技能上,必須達到部落中的某一標準,低於這一標準時是要受到蔑視的。博得榮譽和地位的必要條件,在上述前一情況下是財富,後一情況下是威力,如果在這兩個方面分別超過了標準,能夠出類拔萃,那就會受到大眾的欽仰。 社會中的成員,在勇武精神上或據有財產上如果沒有能達到這一標準的、雖然是不十分明確的界限,那就不免要受到同儕的輕視,從而也不免要損及其自尊心,因為同儕對他的尊重,往往是他產生自尊心的基礎。只有性格反常的人,才能長期地受人白眼而不影響到他的自尊心。這一通則未嘗沒有明顯的例外,尤其是就那些有強烈的宗教信心的人來說。但這類明顯的例外很難說是真正的例外,因為這類人往往別有寄託,他們所重視的是某一超自然力量對他們的功德的出於想像的讚許。 因此,財產的保有一旦成為博取榮譽的基礎,它也就成為滿足我們所稱為自尊心的必要手段。在任何社會裡,如果財物是由各自分別保有的,則各個人為了求得心理上的安慰,他所保有的那份財物,就不得少於他所慣於把自己列入同級的那一類人所保有的財物,如果他所保有的比別人還能多一些,他就會覺得非常欣幸。但是一等到新有所獲,他對於在財富上所達到的新標準已經安之若素以後,則由於新標準高於原有標準而引起的那種格外的滿足心情就不復存在。在任何情形下,總是以現有的金錢標準為出發點去爭取財富的進一步增長,這個傾向是永遠不會改變的;這一點反過來又引起了滿足心情的新的標準,以自己的資力與同儕的資力作對比,又引起了金錢上的新的分等分級。就這裡所涉及的問題來說,累積財富時所尋求的目的,是在於爭取在資力上與社會中其餘成員相形之下的優勢。一個普通的、正常的人,如果在這樣的對比下顯然居於劣勢地位,他就不免要一直在怨尤中度日,不能滿足於當前處境,如果一旦達到了社會的、或社會中屬於他的那個階級的所謂正常的金錢標準,他原有的長期不滿情緒將為另一種心情所代替,那時他所片刻難安的將是,怎樣使他自己的金錢標準與這個平均的金錢標準之間的差距能夠擴大、再擴大。但個人之間的這種歧視性對比的演進是無止境的,在這種對比下的個人決不會居於那樣的有利地位,以致在金錢地位的角逐中,跟他的競爭者相形之下,竟不想再爬高一步。 這是必然的事理,以任何個人為例,其追求財富的欲望簡直是永遠不會饜足的,所謂對財富的平均的或一般的饜足,根本就不存在。社會財富的一般增進,無論分配得怎樣普遍、均等或「公道」,也不能使這方面的欲望獲得比較近似的滿足,這是因為在累積財富這一點上每個人所想望的是勝過別人。假使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樣,進行累積是出於生活上或物質享受上的需要,那末隨著生產效率的提高,就不難想像,社會上總的經濟需要總可以在提高到某一點時得到滿足,但是由於所力爭的實際上是以歧視對比為基礎的在資力上的出人頭地,因此要想有一個確定目標,要想接近這樣一個目標,是不可能的。 上面說,取得財富和累積財富的動機是在於企圖在金錢地位上力爭上遊,勝過別人,從而獵取榮譽,贏得同儕的妒羨;但決不可把這番話理解為取得財富和累積財富的動機再也沒有別的了。在近代工業社會累積財富過程的每一階段,關於增進物質享受以及為了防免困窘而預策安全這類願望,總是作為一種動機而存在的,雖然這些方面的滿足標準,又大大地受到了金錢競賽的習慣的影響。關於個人享受以及個人日常生活中使用錢財的方式方法與採購物品時的如何選擇,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這種競賽的影響下形成的。 還有一層,有財就有勢,財富是權力的依據,這一點也造成了進行蓄積的一個動機。在原始部落中,生活的主要特徵是個人與其所屬的團體兩者的密切結合,無分彼此,在這樣的社會裡,男子作為行為的主動者,具有一種從事於有目的活動的性格傾向,不願從事於不切實際的努力,當這種質樸的社團文化階段過去以後,他的這一性格依然存在。當他進入掠奪文化階段以後,比較狹義的利己主義成為主要特徵,但上述性格不僅沒有跟他分離,而且是決定他的生活方式時普遍存在的特徵。這時構成經濟的基本動機的仍然是貪圖成就,厭惡徒勞。性格的變化,只是在於其表現的形態方面,在於男子的活動所指向的直接目的物方面。在個體所有制下,明確地達到一種目的的最有效方法,是由財物的取得和累積所提供的。當人與人之間利己性的對立達到了進一步的自覺形態時,希圖有所成就的傾向——作業的本能——就逐步發展成為在金錢成就上勝過別人的努力。這時個人的相對成就,在彼此之間歧視性的金錢的對比下受到考驗的,就成為行動的習慣目標。在一般理解下,凡是與別人作對比時可以占有優勢的成就,就是努力的正當目的,因此對於不切實際的勞動的厭惡,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是與競賽的動機相符合的。這就更加促進了對金錢地位的鬥爭,對於足以影響鬥爭勝利的一切缺點以及一切缺點的痕跡,也就更加深惡痛絕。所謂有目的的努力,指的根本就是足以使財富蓄積獲得進一步可靠的表現的那種努力。因此,雖然導使人類從事財富累積的動機是不一的,但是不論從範圍上或強度上來看,居於首要地位的,仍然是金錢競賽動機。 這裡或者已經無須說明,當使用「歧視性」這個字眼時,對於用這個字眼來形容的任何現象,其間並沒有加以抑揚、褒貶的意思,對於這類現象既不想有所吹噓,也無惋惜之意。這個字眼這裡是在學術意義上加以使用的,是用來形容人與人之間的對比的,這種對比的目的是在於按照人們在審美觀念上或道德觀念上的相對價值來分等分級,從而確定他們自己所設想的或別人所設想的相對的他們在心理上的自得程度。歧視性對比是對人們的價值的一種評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