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尹湯液經 · 病不可發汗證第七:溫病不可發汗,傷寒不可下 不可發汗上篇上
此篇論太陽陽明兩經合病之風溫表證,梔豉症。不可發汗。
陽明病,其脈浮緊,咽干口苦,腹滿而喘,發熱汗出而不惡寒,反偏惡熱,其身體重。發其汗即燥,心憒憒而反譫語;加溫針,必怵惕,又煩躁不得眠;下之,即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憹,舌上胎者,屬梔子湯證。後人銀翹散,即出此方。然不如徑用經方之為允當,毋妄信其避用苦寒揀用甘寒之囈語也。因服苦寒藥而不愈者,為熱在血分,宜用生地、丹皮等。梔子、知母、黃連、黃柏為氣分之藥.故不能愈也。又熱在於表者,當兼用豆豉與石膏,若單用梔子、知母等,亦不能愈,因表里不同道故也,亦非苦寒之過也。學者慎勿為瞽者所蒙。
梔子湯方方藥下性味,為今所注,悉本自《神農本草》。其《神農本草》所無者,別據《別錄》補之。
梔子十四枚,擘,苦寒香豉四合,綿裹,苦寒右二味,以水四升,先煮梔子,取二升半,內豉,煮取一升半,去滓,分再服。
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梔子湯中無吐藥,服之而吐者.為胃中有寒,此非其治也,故云「止後服」。言當改以溫藥服之也。後之解者,見此得吐之語,略弗深省,竟謂梔子湯為吐劑。夫梔子湯果為吐劑者,《可吐篇》中必列之,而宋本《傷寒論》與《脈經》及《千金翼方》本之《可吐》、《宜吐》篇中,均未列有梔子湯論之文,足證其非為吐劑也明甚矣。
凡用梔子湯,病人舊微溏者,不可與服之。微溏為陽明里寒,此與「得吐者止後服」之戒同。
傷寒,頭痛,翕翕發熱,形象中風,常微汗出,又自嘔者。下之,益煩,心懊憹如飢。發汗則致痙,身強難以屈伸。熏之則發黃,不得小便。灸則發咳唾。
傷寒,發熱,但頭痛,微汗出。發其汗則不識人;熏之則喘,不得小便,心腹滿;下之則短氣而腹滿小便難。頭痛,背強,加溫針則必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