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 ·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末)

朴揚智周撰 顯揚至自宗所許者。引此證彼,瑜伽亦自宗也。只兩論之中各別,攝受等文皆同,唯宗品別,今時明其品即是宗也。 此中三釋者,釋彼各別隨自等也,即與前會古今三釋而無異也。前第一釋中,但取自性差別為宗,今此但取詮自性差別。上言為宗,不取二宗依,故言自宗所許。第二,以別對總。總者,總五蘊中,且取聲為宗,若言若義皆名宗,即是自宗所許。第三釋中,同前取不相離性。 正與此同者,瑜伽說宗名為各別攝受,此名隨自樂,為隨自與各別義一種故同也。又彼取合不相離性,名之為宗,同此論也。又前古今同異中,第三與此同。此文總也者,此瑜伽言立宗者,乃至是宗義故,則此一段文是自宗所許。於中三釋,在中一數中容得,故言總也。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者,如一切種子,但為持自體乃至芽,即名起用。 故理門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者,此是引證理門中釋了因云:非如生因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即此種子有別起芽莖等用也,名為生因。 言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同薩婆多小生,是彼大生因故而得生名;小得亦爾。了因因者,亦准此知。望生本法得生因,名大生;觀能生於本法,持業為稱。 境界義者,即是詮宗言及道理義。能立敵論者,智為境,故名生因。 非但由知了至名為了因者。此意言了因,具依主、持業二釋。了因之故為了因,即依主釋。以言當體能照顯宗,名為了因。言即是了,持業為名。由此立者,言明淨成宗,故言亦名了因。 是言使失能成立義者,本立者言為能立因,上今取敵者智為了因,能立言應不名能立,此亦不然。已上如疏具解。 義了因者至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者。即是義中,亦顯依主、持業兩釋,亦由已上是持業也。 如前二因,於義所立者,言義二因也。即此二因,而能照顯所立宗義,名於義等。論意可知,即所依因,名能立義。 次釋名者。總有四解也。如文自彰。問:前二如常,後二因義何以得知?答:即如疏引瑜伽,辨亦因是。後二釋證,思之可知。 說所因時者,因是所以義,故名所因。雲至後當知者,至說證時,方知宗也。 雖依建立順益等義者,雖者,不定義。建立順益義者,並是因異名也。既總名因,何故分為主了?即有果不同。陳成生了者,敵者智是言生果,所立宗是敵智果,故言有果不同。分為二果,即言因果及智了因果也。 類有別者,智生智了為一類,言生言了為一類,義生義了為一類。 體異便成立敵二智者,此意立敵二智,雖俱是智,而各異故,不可合為一體。言義等四,約義分四,據體唯二,故上文雲約體成四。 由此應言至望義有六者,即此數文意結差別中次前兩行文也。得果分兩者,即前有果不同是,余者可解。此與前標次第不同標類,此先出體,余者皆同。從此與前標次第不同,前先標類,此先說體,余者皆同也。 言義二了因至亦為智了果者。問:為智了因,理即無違,如何亦得是智了果?答:智了起已,卻緣言義,能緣為因,所緣即智果。如炷生炎,是炷為炎為因?炎得生已,返照於炷,炷即果,炎為因也。 以言望於義至所生果者。此中明言、義二生,亦能、所由。義為因,能生言,言即是果,故言所生果。此中明言生、義生,互為因果,非是宗。 為果亦成因,餘五果者,顯此六因,五望智得,其果稱自相,望差別通因果也。但是此文,余記無能立因。能立言,顯能立義得為因果,不取宗義。今者辨因,彼非因故。 智境疏寬者,則能立言及宗因三相。言生因等三言義,二了並是敵者智境,故言疏寬。即由敵者智但能照顯,故名疏相。 言果親狹者,即敵智是。言生家果親能生得,故言親;唯得生敵智,故言狹。或釋外難。外難云:言義非了因,了因是智,故名言義了。立智亦遠生敵智,何故立智名不雲智了,別約敵智作智了名?為有斯難,此文生答。文言:疏:於言義者,是 智境疏寬者,智者敵境,即宗果及餘五因智之境故。境非一故,名之為寬。即敵等智,不能生於所立宗果,但照顯故,名之為疏。唯敵者智,是言生果,故名為疏也。能立之言,能生敵智,故得親名。或智境中,余智因 生果照果者,起果即生因也,照果即了因審。 立智隔於言義等者,此釋了因不立有四。敵智不生立解等者,此釋生因無四所因。准此釋中,結文合言但三,不增不減之言相從故來,文中無有不滅義故。或釋外難,難云:言義非了因,了因故名義了。立智亦遠生於敵智,何故立智不名智了?為有斯難,故此文生。 順果義別者,三生了名相順,故言順果義別。 立者,義言望果。二用者,能立即是因,敵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 立者,言義瞭望果。二用者,由五能立即是因,敵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又是言論言:能生敵智,是言家一用;敵解立言,名為言用。故言二用。義二可知。今義合言開,智成四重。或言義名二用,審 各有三相者,即能立言上有三相敵證者,智亦緣此三相道理,故言各有三相。 不共不定至闕一相者。此證意雲,不共不定,闕第二相。彼論既言一向離故,明知相者得是向義。此因通向,宗因異處,故得向名。雲面也邊也者,面者方面,邊者邊畔,三義有別,名為三面,三處皆有,名為三邊,三邊有故,異遍無,是第三相,故異品有因之相也。 其相義多,能詮言一者,此答意云:所詮義相而是多,故能詮,從彼得名多。 初相同此者,古師亦許因遍宗法性,即與此同。 今此唯依證了因者,即敵智能證其因,此共下難同也。 故此二法者,即能別及因,是有法下別義也。 此無有失者,但言宗,前後二陳皆容得,故上疏文於別亦轉。 或有宗聲唯詮於法者,此舉例釋。總聲既於別法得轉,故知有法亦得名宗,宗一分故。 餘二亦然者,即是同異喻也。 以宗之法者,則因是成,即宗法成後陳也。此意將因遍有法,然我能別,不將因遍後陳也。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者,因在有法,可持此因成宗中法;因既在法,不可以因成所作法;若成有法,有法非諍,何假成立?故不可也。 理門難雲至或立其法者。此即理門,牒外人難。陳那意言,以法成法,外難有法,合成有法,有法成法。 如以煙至成於法耶者。此並一外人指事為難也。 彼論者,即理門也。 應成宗義一分為因者,疏釋可知。有云:無同品喻,便成不定之過。此師意說:將有法煙而以為因,總含一切煙盡,更無有法而有其因,可為同品、異品;異品之上亦無其因,故成不共。或外量云:此煙之下,必有火體,是此煙故;余雖有煙,非此煙故。 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等者,有云:此文泛明立法有法不定,今助一釋。此釋外難。外難意云:火之與煙,俱是有法。陳那量云:山處有火,以現相故。此則還是以有法煙成有法火。為有此難,故此文生。 二、俱極成者,則有法及因也。 成不共。今以理難,他家未必作如是立。他若說言遠見煙下有火,以有煙故,亦是有法成於有法,豈得亦是不共不定?由此道理,有法為因,因定無依,容有不共。如言聲無常,如聲為因,可有不共?他若別指,還無不共。更思 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等者,正辨不成因望有法,今於能別出所依不成,故言他也。 又如立宗至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經部等立可俱不成,薩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量滅待因生,兩因有宗滅待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大滅滅小滅,不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於因生方滅,今言一切皆兩俱過分,一切應撿。 即不能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者。問:但言遍宗法性,如何得知是有法宗之法性?答:但言遍宗法性,法即知是有法之宗,是依主。此有法總宗之主,故言宗之法。後陳但名法宗。 能成於法者,即因名;能成法者,即宗中能別也。雲即此四句中,第一句、第三句是遍;第二亦遍,亦宗法非遍;第四句結。 如薩婆多至即非正因者。然有人云:因離有法而無別體,可名為因;若離有法而別有體,設遍宗法,亦非是因。為此得有是遍非宗法句,故舉此量以證前義。命根有法,不相應收。業者是思,思與命根別。然命業滅故,滅以有業,因遍有法。命以別體故,故但是遍,非宗法也。今疏言意,但義相開,即名為法。亦如山處與煙體別,理門所成,正量攝故。為此前解。宗法性者,義性之性,非體性性。何以故?有別體者,因不即是宗。 非無無體是,非有體非者,此意但義相關帶即名因,不論無體即是,有體即非,是故言非有體非。非無體是者,外道立論所依因,佛法不許即無體也。 余無體兩俱一分一種者,即與前有體而一種也。此兩俱過,但分有體無體,所以但為二句。以是兩俱,不分自他及其隨一,所以但二。 四種一分隨一分不成者,謂即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即為四也。余准思之。如是更有十一者,即此一分句中,准前兩俱有體一分句作法,餘十一約准而已。即將此句與後十一句,故成十二。 六種所依不成者,有體兩俱全分為一,無體兩俱全分為一,有體自全分、有體他全分為二,無體自全分、無體他全分為二,總合六也。且如疏文,法如上作。 彼言意說者,其因所成法,我雖說一切法為因品,但取因正成者,即是一切因不成者。不取彼者,即理門也。 意之所許者,亦許為宗,但違順己。若不許違順己,因正成者是宗。何故?因中有法差別因,故知因中有此過,正宗亦得互相顯。 若全同有法至便無同品者。瓶與聲體別,聲上所作擊發,瓶下所作杖綸放不得,何為同品喻?故言便無同品。 亦無異喻者,設許有瓶體,瓶體上亦有苦、無我,道理與有法聲上同,故言無也。 宗有一分相符者,如何者是?且立聲無常,無常雖他不許,我無我道理立敵俱許,故言一分相符。 唯舉所陳者,即是言中所陳也。 以余意所許至略而不說者,即論略也。 然論多說至宗之法故者,只是類是宗品類,名為同品;因是宗法與法相似,名為同法。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者,此舉例釋。諸相言遍於法,第二言同,豈得同法?但因相故。此意難:初相言遍,但遍有法;第二雲同,乃同於法。 不別取二至名宗同品者,此釋有餘,廣如篡敘。 不欲以宗成因義故等者,此意說雲,欲顯以因成其宗義故,因正名同,宗不成因;宗非正同,名言宗同,便顯以宗成因故。 依上二相,理門論雲等者,即是同品定有性遍,是宗法性,是第三相中上二相也。難意云:如何別所作因遍別宗法,後同於喻?與瓶等上所作性別者,即此別宗。他宗難意:聲、瓶二處所作別,或所作因至別處轉者,即此別宗,兼簡聲與瓶各別,故言別也。 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者,此意你難,若不說所作因異,何故此因說名宗法,不說同喻上法? 故;一、總言者,所作性故,宗、喻二處俱轉。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者,所作因中名為其中,其中總攝聲瓶所作、別聲所作,遍是宗法。 若別異說者至舉喻成宗者。今觀此文,以釋外難。外難意云:別說聲上所作為因,斯有何過,而言相似,不說異名?此依初釋而以為難,故此文生。初之三句,牒彼難意;下之兩句,正釋彼疑。 又別異說唯至何所成立者,亦釋外難。難意可知。初之二句,正牒外難;上之三句,釋彼外疑;或下句何所成立,通釋二難。此總意云:因若不許貫於二處,瓶、聲二處但各別說者,舉難何答?此是疏意,非理門文。 彼復難言者,是理門牒外難也。 故能立通者。同喻無常,及所成立,敵其許,故名通也。豈由喻遍至方成宗義者。即是因喻但成,即名同喻,不要遍有。如何者?是即同品有非有是。雲但欲以因成宗至因不定有者。此釋同喻,因雖不遍,而亦得成。於異品有至不遍為失者。此釋外難。難意云:若其同品有即正因者,第七句亦同品有,何非正因?今答意者,此間所簡,簡當相過。言同定有,當相無過。第七、九句,由第三相過,故無有失也。雲理門論雲至於異品各三者。何者是?一、有,二、非有,三、有非有。同既有三,異亦然 下之一句至而成九類者。此之一句,釋宗有九之所以。以因有九,故宗九也。頌上句亦准此。知即此理門,九宗及九因相配,即將第一因配總宗,乃至收九次第配之。有本雲結由九因者,非也。 勝論立內聲無常勤勇者,此即無過;若立一切聲,外聲即非勤勇。 於同有及二者,於同有者,即是九句中第二句;及二者,即是第八句;二者,是有非有。余如疏顯。 是法自相相違至攝余不盡者。此意九句之中相違,因但名法自相相違,余法差別及有法差別等,九句中無,故言不盡。 此有決定相違等者,今助一釋,亦違自教,理門論中說為正故。若外道位九句既是陳那所立,豈可外道亦同許耶?若不同許,因何須言九句中具三相耶?若雲他前依九句難故,今故簡者,即彼量中亦復不唯相違,決定宗中亦有自所別不成等過。故知前量隨內外道立,皆宗有過。 不具三相,他智不決故者。問:三相之中闕何相耶?答:雖立論言具顯三相,敵於三相皆起,猶預三相闕也。又敵者,智於三相上起皆不決,亦得名為三相俱不決。又相二種:一、義;二、智。初闕義相,後闕智相。 此因成相違法等者,取不定等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簡,唯第三句中攝簡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小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對有過句亦名小分。問:此第四句中亦小分正因,何故獨言第三耶?答:其第四句雖有小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約第二相句論,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即第三相攝也。 不同同品體類解者,此意同品必須與所立相似,隨體有無,一一相似。然所立有體異喻,無問有體無體,但與所立別,即名異喻。 此中容品至豈非第三者,然是不善,不是異品,非是善法,不名同品,不同兩品,故名第三。問:設有第三品,復有何過?答:即有一法,非同異過,即第三法,成為不定。 便無彼過者,若但所立無,即名異品無,即中容品過也。 若別異者至無有決定正因者。此意難古師,汝若異於宗,即名異品;因亦異於宗,應是異品。難意,如是宗法異,故知宗法即因宗之法,故審。 若異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別者,此意異喻。若但異於有法,聲名異品者,同喻。法所依者,即瓶、盆等是,此瓶與所立聲是無實,應名異品。同法者,即是瓶上無常也,此即是雖同含異也。 若異於法主皆應名同者,此意說雲,所立相似名之為同者,敵者不許所立無常之法有,於有法亦異法,虛空亦不許於有法有,二俱不許,故應名同。此即難異全同。 此但異者,由此明異,喻唯舉常,以不明同喻,故云略知立無常。 准理同前者,同品有因之處,宗必定隨;異喻無宗之處,因不定有。故云准理同前者,先明同喻同。 自句、他句皆無過者,同喻同是所作,故名為自;異喻非同,故名為他。 當句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者,今此正明異喻,同喻即名他也。 故應如前一一分別者,自句、他句無過,即名正因,余隨過立名。 喻寬能立至非成二品者。此意瓶、盆、樂等寬,故言品。舉因本欲成宗,此因即是宗家之法。雲宗法性,不欲成喻,故言品定有性。 同法本成宗義等者,釋伏難也。外難云:異喻無體得成,同且應爾?答:如疏可知審。 上來三句者,即是宗一,喻二、三。 謂不陳言,但在三支者,此意言中不陳,唯闕三支。闕三支者,謂即一因、二喻,名三支也。 三相既義故非體者,因、義二喻,上能立因二喻,名三支也。 不別取二者,若別取異,對宗有法因應是等,准今但隨應於正異品上說宗異也。 三、立皆闕,三、皆不闕者。問:此一種兩句,與四句中第四句而有何別?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倚互上有,有體異故。第三句即是四句倚互相望,一種兩句不望四句,故不同。又作句數可知。 不闕不定者,三支雖具,他智不生,還同似立,故云不定。問:少義闕中,不闕無過,何故今此不闕不定?答:有體闕中,體唯是有,義又不闕,故俱不闕,而非是過。今者此問,體不無故,得不闕名;不廢體上,義有過失,故俱名不定。 有體闕者,復有二種者:一者、因三相為能立;二者、因一、喻二為能立。問:少相、少義,二闕何別?答:少相但是闕因;三相、少義,闕三相即是因。同異二喻,雖陳其言,無因等義,同喻即是,俱不成過。余如次可知也。 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如數論師對聲論師,立聲是無常,眼所見因,色為同喻,空為異喻。此闕初相有後二相,俱不成過。 有闕後二非初相者,如聲生論立聲為常,對薩婆多所作性,因空為同喻,瓶等為異法,自相相違過。 有闕初相亦後二者,如聲論師立聲為常眼所見因,空為因喻,色為異喻,亦是不成過。三俱不闕,義可知也。一種兩句者,三闕、三不闕是也。 如是二合至三合者,何者是有闕因及同喻?此是二合、三合可解。如是二合闕乃至三合闕者,此明三相,或二合闕,或三皆闕,隨應有前不成等過。 若因一至亦有三種四句者,且初四句雲有闕因非後一,即四不成。有闕後二非初一者,如立聲常無質礙因,瓶為同喻,空為異喻,同俱不成,異俱不遣。三、俱闕者,如勝論立聲為無常眼所見因,空為因品,色為異品。三、俱不闕,文相可知。餘二四句,准而可知。 若因一至異喻俱不遣等者。問:何故少相闕中,初名不成,後二名不定,及以相違?今此義少闕中,後二名俱不成,不名不定過?答:因同以之,上闕其因相,下廢得有所立之宗。異喻准知,為此但名不定、相違。若闕喻者,二俱無,二俱不立,方名闕喻,故但言不成及俱不遣。 不言有能立以成過等者,此釋立有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對彼有者,方名闕能立,可無第七。俱言能立過,能立三總闕,何非是闕過?故立第七也。 答至不攝之盡者。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順成,無即不爾。理門論意,說親成宗者,即不定中但說於五有初相故。四種不成,即闕初相,所以不說。決定相違,三相皆闕,故亦不說。問:此五不定不能成宗,與四不成而有何異,即說之也?答:由余相過,不相順成宗,非初相失,故不為例。同異喻因,後二相望成宗。疏故標違、順不俱,而彰順即正因,違即四相違。四相違者,後二相過故。 同異成宗疏遠,故但標其順違者。疏遠者,為隔因故;順者,雖多正因,略說二八;違者,雖有四相違,略說有一法自相相違也。 各自為句者,即是上三相之中,當相為四句,故言各自為句。 及三對闕者,三相互作句也。 且以初相三句者,以初相必無,是遍非宗法,故但有三也。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等者。如立一切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因,以瓶等為因喻。此動勇因,內聲上有,外聲上無,是宗法非遍。瓶等喻上俱有二立,不是同品,非定有也。此即兩俱,一分不成。問:所立無常,瓶上得有,如何得言非是同品?答:今此意言,是初相初句過,非第二相初句。雖後喻上有,彼所立體,非第二相之初句。余皆準知,不作此釋。第二句等即得成,思准可知。 有是同品非定有至而非遍者。即九句中,中三句是。此三句因,即有法遍有,不是初相之初句過也。又如立聲,常所見因空為同喻,亦是此句。常宗上有,名同品;眼所見因既無,名非定有。此是第九過,因有法無,不是初相之初句可知也。前初句亦准此知。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者,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因,空為因喻,喻有所立,無能立因,過可知。 有非宗法而非遍等者,此或正因,因有法有,不是初相之初句;喻有二立,非第二相之初句也。 對餘二相各四句者,即後二相合,因有四句,以初相對之。或各四句者,即初相三句對後二相,各作四句也。審又如立聲無常,眼所見因,空為同喻,亦是此句,過亦可知。余句相對,准可解,故不作也。 一者,各對三相者,即是三相中當相為句也,即是宗法而非遍等也。 互隨無至綺互為句者,即因三相相對作四句。古今合有多釋者,古或取因一、喻二對作,今者但取因三相也。 三支雖具至名相違決定者,此有二解:一、二喻過,隨其所應,名相違決定;二、敵知不起立,敵互不相許,亦名相違。 合有四十五種四句者,四十可知。餘五種者,即同異喻。初標釋中,各自相對,成兩四句。又次上疏雲有體闕等三相對,明有三種四句,辨前成四十五種,乃至一種兩句等者,此相都在此四釋中,細尋可見也。審一種三句者,即前初相自對為句,但有三也。已初一句是正,故不入四,數但有三。 一種兩句者,體闕等中三句俱闕,三俱不闕兩句是也。法師云:若以有體、無體雙作,合有九十四種四句。今者略助釋,若具而言,合有一百三十五種四句,以有餘中有二種故。三句、兩句亦准此增。 何故三相不問釋初者,此意說:云何不問初相?何不釋初相?合為言也。 答:因於有無,說宗司異者,此意有因之處,必是宗同品,無則異品。 故於宗因同異不定者,此意前不問初相意,因、宗各一無濫,不問後二。何故?問不定故。問由一即異,同異不定,故須別問。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此明宗同異。因於宗有,名宗同;因於宗無,名異也。宗成順違,說因同異者,此明因同異。謂宗、因俱有,同異濫故,須簡不同。初相由因,但是有法、宗法者,此宗法言,即是有法也,非是於因名之為宗法。此因又不是總宗及法之法,此但是有法之因,法成於法也。無濫,故不簡之。審此問二,體相成顯故者,此意說云:問中問同異體,答中舉同異之相,顯成二喻。亦有本雲相互成顯故,答以二相互成顯喻故。雖作此釋,理即恐不然。觀下答文,初正出喻體,後別指法,故不可說以相成體及以相互顯也。或可字錯,應是未字,此二體相以未顯故,故須問也。思之。 二者至故須徴釋者。此意說雲,因依有法,此有法亦名為宗,即前論雲極成有法,是簡別說。 若與所立總宗相似者,即正所諍。總宗者,宗有法上一切義也。 若聚有於賓主至即名同品者。意雲,若有一聚法,與歒所諍之法少相似,即得名同品也。 由法能別之所別宗者,後陳別他宗,故言之所別宗。雲同品亦爾至即是同品者,同品同宗,取彼喻上無常及瓶不相離性以為體性,不別取瓶及無常也。 彼若不許聲有法有者,彼者即是能立論人宗因,無者釋得成異之所以也。此意總雲,彼既不許聲有無我,許聲以外有無我處,皆為異品,以無所立能立二故也。 若彼許有等者,立者自許,敵者不許,對彼為因之所成故,亦是所立。許聲以外,余有無我處,皆為同品,雖非言顯意之許,故得名所立。為此得有四相違也。 有、有法差別相違者,為如立聲無常、無我,聲即是差別義,前陳別諍,故名有法差別也。 過如前說者,有法與瓶既不相似,應一切皆無同,品別難異,令同者是。 龜毛無彼至亦名無常者。此背真如凝然常住之體性,應是無常。雲若常若常宗有,亦入異品等。此意若立有體常宗,龜毛無體,故入異品;若立無體常宗,龜毛亦無體,故入同品。 緣向若息等者。且二師本計,生師元無,顯師本有。生師從緣生已後,恆常不滅,故顯師從有緣顯。聲性本有,故名為常。緣息不聞,二師同許。此之二師,聲復不聞者,但為向息故不聞,非聲體無,名為不聞。問:何者是緣向聲耶?答:如人在瓶邊,打瓶中響,以聲為緣。響聲為人系,故瓶有響。內聲亦爾。生顯二師俱顯,因唯系發音響,此音響能發於聲。此音向息,聲則不聞。音響若不息,聲可聞也。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等者,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內外聲皆常;二、執內聲常,外聲無常。此復有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體,如薩婆多無為體有多。故此二類俱不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俱執內聲為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內外聲常,其體是一;二、計內外聲是常,其體有多;三、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合成八也。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答:由此先成一切內聲為無常已,即將此為喻而成外也。審宗法非遍,兩俱不成者,敵者、立者皆不許勤勇因,得成外聲是無常,故云兩俱也。此合是兩俱一分不成。疏家略無立、敵,其許一分外聲非勤勇,故云勤勇因成。同定余遍者,以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同定有,不同遍有。瓶、電為同喻,瓶有電無,故無遍也。言余遍者,初、後相遍也。 無記謂欲勝解等者,如人樂欲種植等事,雖加精進,但名無記,余類思審。 為如自宗道諦者,即此道諦,是無漏道諦所攝等,應是四智等審。 寬因、狹因等者,所作勤、勇二因,得成無常狹宗,亦得成無我寬宗;若舉所量性寬因,唯成得無我寬宗,不成得無常狹宗;若也將所作狹因成得無我寬宗,即取瓶、空雙為同喻,但定有性即得,雖無異喻,因無濫故云。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