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 ·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亦號紀衡)

朴揚智周撰 疏:空桑者,此是山名,宣尼生處有此山故,故舉于山以彰人也。問:六位乃是伏羲所演,非夫子說,如何得言空桑啟聖資六位耶?答:既訓言資,明知不是夫子所談,但助彼六名為資,故有六。伏羲生,空桑樹,義俱未詳。然准此文,取夫子好,且延造十翼資六位也。六位即六爻。 疏歸真寂於兩河者。略有二釋:一云:慶喜出闍王境,渡於恆河,欲於余國而入寂滅。闍王仰戀,遂興於兵,欲伐彼國而奪慶喜。慶喜知己進退無依,恐傷二王,及以神力令河分流,而於中間化火取滅。所有舍利分為二分,令彼二王各收其半。二云:恆河、䟦提,名為兩河。世尊於此二河涅槃雖有,二釋俱難。今說佛事,前釋兩河屬在慶喜,理為不可;世尊但在䟦提河所,而歸於寂。後釋兩河,亦為不可。今觀文勢,後釋為本,實但䟦提而取滅度,對雙樹故,而言兩河。法師文中大有此例。如言金牒、南贊,即是此流。若以師、資兩事合之為文,初釋亦得。 疏:喬山者,喬是高也。 疏:?曩哲者,轉義可知。 疏:第一、敘因者。就中有二:一、廣,二、略。廣如天親、陳那等傳,明破數論吼石、鳴山,皆是因明。論之因起,恐繁不錄。略即如疏,而有五師,如文,可解。問:瑜伽本說因明道理,何故不說為因起耶?答:今且舉彼別造因明,瑜伽通說,故略不舉。余皆準此。然佛雖不別造因明,本教主故,故敘之耳。 疏:修在眾經者。問:為但是經,即是因明,有非是者?答:有因明道理處,即是因明,非約一切皆因明也。 故地持雲等者,引此意者,證其因明是佛所說。 菩薩求法者,一切菩薩未成佛已前,皆須於此五明處求也。 五明處者,瑜伽三十八云:一、內明處,二、因明處,三、聲明處,四、醫方明處,五、工巧明處。諸佛語言名內明處,乃至一切世間工巧業處名工巧明處。此五各幾相傳?謂內明處略有二相傳:一者、顯示正因果相,二、顯示已作不生、未作不得相。因明論亦二相:一、顯摧伏他論勝利相,二、顯免脫他論勝利相。聲明亦二相:一、顯安立義及新成立相,二、顯語工勝利相。醫方明論有四種相:一、顯病體,二、顯病因,三、顯斷已更病生,四、顯斷已不生。工業明業明論者,顯各別工巧業處所作成辨種種異相。問:准佛語言名內明者,如何外道雲有五明?答:有二釋:一云:外道准有餘四,餘四亦是五明分故,得五明名,如言燒衣於別上轉。又如說言六種振動,非要六種一時俱動方名六動,六動之中隨一二種亦得名為六種振動也。此亦如彼。二云:外道之中具有五明。問:如彼自然外道等計,元不許有因果之義,內二相彼宗既無,如何得有因明論耶?答:但言外道具有五明,非要一切皆具五明,如勝論等亦說有彼因果之義。今助一釋,一切外道皆有內明,彼外道等各將己宗所說之教為內明故,如至教量各望自宗為其教故。此亦應爾。瑜伽論云:諸佛言教具二相者,據自宗中內明而說,不可將自以難於他。有云:成內身故,名為內明。此釋違教,違瑜伽論解內明也。約義釋之,非無少理,無典據也。 足目者,相傳兩釋:一雲足者多也,目者慧也,以多智慧,名為足目;二雲足者腳也,足下有目,名為足目,如聞俱胝比丘足下而有毛等。問:初言因明源唯佛說,何故今說足目創陳?答:三世通論,乃是久遠諸佛已說因明源唯佛說,約此劫初言,即是足目創陳真似,故無違也。或可如來但說五明,不陳真似,足目具論二真似也。或可內之因明源唯佛說,外道教內足目先也。審相傳足目者,足下有文,其如於目,因此名焉。問:足目既標真似,故今時更非因明論耶?答:足目雖標真似,於中奄含,未能子細分別。今所造真似二要,於中一一推究,理事俱曉,所以重作 幽致。幽致者,所也,理也。 是稱命世者,應命也。前漢書云:司馬遷,孔子云:五百年為一運,合有賢人也;千年為一期,合有聖人應。今當合我今日陳那,若是五百年出,即是賢;若是千年出者,則是聖人也。 觀述作之利害等者。名非觀前佛本經等之因明也。意欲釋佛經思之利害及於廣略。問:何以得知不觀前之因明耶?答:即下疏雲將釋深經,即其文也。從此已前,只擬釋經,未擬造論。由吉祥菩薩指誨已後,始造因明論也。問:山神亦請,何得獨言妙吉祥耶?答:山神雖請,未殷重故,不即許之。今倖幸者,願也。 妙吉祥等者,非俱警察。陳那論師,但有舍大而歸小者,皆警之也。如世友菩薩,欲與羅漢同造婆沙,為未證得無學之果,遂被羅漢擯而不從。世友云:我證無學,事不為難。若不信者,我今擲此縷結於空,未至於地,必證無學。文殊恐彼舍於大心,於其空中,攝令不下。 本真之體義者,體一切色體是。義者,即此上常無常、質礙無質等是。 之師鬼谷者,有二解:一雲鬼谷者,即人名也;二雲鬼谷者,制州松子縣有鬼谷窟,人在窟中讀書,從窟為名,名鬼谷先生。蘇秦、張儀二人,並從此鬼谷先生學從橫二論,世間法術,更無過者。 第二、釋題目者。文有五釋,一一釋中,各有三節:初、以因明正理入名,而屬於教;第二、離釋因明等名;第三、依彼六釋合釋。又此五釋,從寬至狹,文既具有,思之取矣。 由明此二因者,即生了二因也。由教明顯二因道理,然復敵智解,故云入其正理。次下雲即正理之入,但望敵智,又雲敵立俱取。 由言生智達解者,所宗者敵之智,因立論言而得生,故名言生智也。即依主釋,或可言者,立論之言智者,即是敵論者智。此釋不好立者之言,不得名為達解宗也。 因與明異,俱是因名者,立者,言生與敵者智為因,敵智與所立宗為因,體即是因明也。 咸為果稱者,敵智與言生為果,取立宗與敵智為果,故言入殊。 立論雖假言生等者,此下有二段,答伏難語。疏中有二雖字,即為二也。伏難意,細尋可解。 必藉義言,方有智了者,此敵者必須了立者義,了立者言,方有智了,即敵者自義言二了也。 陳那所造四十部者,所造因明有四十部也。 淨成宗果者,淨謂明淨。立論者,言能明淨,立所立宗,無諸過失,故言明淨也。 瑜伽至即是因明者。自性差別名所建立,宗等八支名能隨順,順所立故,言所有事即是因明。因明既在彼所有事中明知因體,即得名明持業釋也。 為因照明者。問:今此因體,唯取言生、了,彼中二因,即是言所詮境及智所緣,能所既別,何得為證耶?答:彼中二因,宗唯是境,泛爾言因,含其生、了。於彼文二因之中,取其一分能詮言教,緣智為證,不取所詮、所緣二因體,故無有違。又釋瑜伽中八能立為因明持業釋者,具三義故:一、能隨順宗,二、能為因,三、能照明。具此三義,持業得名。今此論中言生、智、了,亦具三義,得持業稱,故引伽為證者,三義相似也。作因明之階漸者,即佛教為因明。 二教者,即佛經及陳那所造論也,故言二教也。 或此應雲因即是明等者,此唯取三釋中入及正理解也。因即是明解入也,正者即理解,正理即入正,天主正理屬陳那。 第五、屬在何教者。屬者,隨也。本佛經及陳那天主,俱名因明,故言屬在何教也。 正理亦五者。問:前三何別?答:義亦有別。初取諸法真實自性差別,名為正理;次即取於能立能破幽致道理;後取自所立宗,故三差別。 五、總通前四者,但言正理,更不異呼,即是正理,故言總通前四。 教是彼具者,因明是所詮,教是能詮,即此教因宗作具,故言彼具。 依後四釋,教既是所詮者,即此論經依因明得名,因明論道理即是所詮。又更一解說所詮者,此意後四解因明入理,五釋並據所詮,不約能詮。解於因明,即是入正理之論,依主釋也。若得初解,教為因明,因明即論,持業釋也。論者,量音平審。 欲令隨論者,欲令敵者智隨言生因下,所立宗義皆悉明曉,即此敵智是言生因家明,故言因生之明。 如中觀論等者,中道正智,名為中觀。欲令眾生得此正智,證所觀理。論從所為以標名為,因明亦爾。經說證入十地方軌,教從所說以立其名,今此亦爾。花依水起,即名水花,陸亦如是。花從所依以彰其號,此教亦然。依彼善解因明者起,故名因明。 雖有千名者,雲劫初之時,一切有形類者,皆有千名,非但梵王。 明妨難者,總有七難,即為七對。今立名云:一、三支不齊難,二、真似相違難,三、量非量差別難,四、言智有無難,五、智非智異難,六、能不能立難,七、因果相從難。然答之詞,於一一難,兩解不同。今者各取初釋以立名焉:一、寬狹不同答,二、舉真攝似答,三、齊能生智答,四、見因比證答,五、以因從果答,六、不定定差答,七、去濫留真答。余釋如文。 名義寬故者。問:若言因有三相,寬故名因明者,宗、體、名、義亦寬,亦通三處,何非因明耶?答:敵者不詳。所立之法,法於有法,有狹於因故,故非因明;喻亦狹故,無三義,故非因明。次後釋中,喻亦因明,唯有宗,非是因明。又一解云:因他明故,亦名因明;果從因立名,故亦無失。 又諸能立至非唯一相者。此意取喻,亦名為因,是能立故;非獨唯因,名為能立,故云非一相。 舉真攝似者,真似相形,論者既舉真,因真明故則攝似。 或已攝故者,因明名通,故言因明己目似。有云:己字應合為正,舉真因明則正攝似,似立亦是因明。今謂不爾,既言舉真而攝於似,如何得言正攝似也?故為不可。應如本釋,無勞故字。若是此文,疏無,余記有。因明收者,但能為因,令他明解,亦名因明,非獨量立。審雲量此,又疏有,余記無。 量立者,立量成自義;量破者,立量破他。宗云:過破者,出過破他;似破者,則過類等。 答:是因明類,故此疏有,余記無故者。答:出過破,謂真能破,自無其過,能生立、證二正智,故是因明。 或似真俱因明者。答:似能破因明名,通真似俱攝。或前言是因明類,故雙答二破,由能為因,生他智明,得因明名,名真破能生立證二智,似破能生證敵之智,所以二破總是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同前可知。 現比無智言者,體非是言,名為無言,不能親生敵證智故,名無智也。 見因亦明等者,此有二釋:一、約三分解見者,見分由能為境,牽生自證,故名為因;見體體能了別,名之為明。因則是明,是持業釋也。文中言亦,意顯持業。 見因證明者,見者,見分牽引生自證,名之為因。證明者,則自證分自證明顯,故名為因明。因之明故,依主釋也。 自證亦因者,則自證分能生見相,故名之為因,則自顯現,名之為明,則持業釋也。文中言亦,亦顯持業,今助一釋,亦有依主。因屬自證,明屬見分,見分了別,名之為明,明之因故,依主釋也。此意總答,見通比現,通比現故,總得名因明,自證唯現,亦為因明。言云見因,亦明比量智,由見其因,比智得起,解所以義,名之為明,因也明故,依主釋也。如無常所作具三相,因比知聲是無常等也,此據悟。見因證明者,明現量智,由見其因,現量智起,證解其因,名之為明,因之明故,依主釋也。如似見煙,知是火因,現量見此,證知是煙,故名見因而證明也,亦據自悟。余如初釋,至二量中,當更敘也。 又自證亦因者,由自證得現量、比量,此二為因,疏能悟他。不但為明,亦能為因,疏悟他故,故量亦言因。 明之因者,則此言及義生,並是敵家因也。則言了義了,敵智能了,立者言義,故得了名。又更一解,或皆順照成宗義者,則此言及義生等,皆能相順。如何者?是由立者有宗,能發其言,言所詮同,理則名宗,故言順照成宗也。答:是明之因者,二生二了,俱知智了,而為其因。審 由不決定故所立非者,宗非共許,名不決定;因共許法故,可名定審。 從定為名者,因、喻二種,定唯能立,宗則不定。因、喻成邊,則名所立;若宗成彼自性差別,宗則能立。問:下會相違,則初釋中引瑜伽論云:猶如於因,喻所成故。既言喻成,何非所立?若是所立,亦應同宗,猶不定故,不名因明。答:雖是喻成,非自愛樂,不名所立,故不相例。又解云:陳那天主以宗所立、能立不定,望此二師,故宗不得名為因明。已前諸因明師,將宗唯是能立支收。若從古師,宗為能立,亦無有失。前解為本。 果有果之明等者,果有三種:一果則明,二果之明,三果非明。敵證智了,是言生果,體則是明,持業釋也。立論言義,是果之明。能淨成宗,名之為明。不從他起,不名為果。故就依主,名果之明。此言生等,雖依義智,依義智非他,故言生因,不得名為果。即明所立宗者,是果非明。文中之言,意顯依主。有云:果有二種:一生果,二顯果。言生者,敵證智了,因智生因,名為生果。言顯果者,則所立宗,敵證照顯,名為顯果。生果是因,亦得名明。依主、持業二釋,顯果唯不得名因,亦不名明。若作此解,何者是果之明?前解為本。 因有因之明等者,有因之明,及因即明。因之明者,敵證者智是。彼言生因家之明,依主釋也。因即明者,即言生因能淨成宗,故亦名之為明。余因准此。 果明不定者,宗是果而非是明,故名不定。有本無言字也,言果明時,濫此宗果,名為有濫。 因明兩定者,但是其因,皆則是明,故有本無明字也。明名為兩定,或其顯二,皆名因明,名為兩定。 因喻具正等,此辨能立古今通論,故言宗義圓成,餘七准此。 (下二段疏網注。)能依所依皆圓滿者,法為能依,有法為所依。敗彼由言者,敗彼敗彼,他所立必假於言,故說由言。(以上二段無餘記。) 似立悟證及立論主者。問:此敵者,為先解今出過,為先未解今能出過耶?若言先不解,立及敵相對。若言不解,何能出過及生他解?答:立敵相對,敵先有其義。立者立量,破他自量。既是帶過,敵者卻非。故得自悟,理亦無咎。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聲論雖先不解聲無常之義,而以所聞聲性作決定過。由其聲論顯己,勝論亦自解生,故立似亦自語也。 此頌中據其多分等者,此意說云:初半果顯內,真能立破,全悟於他,二似之中亦悟證者,故言多分。問:唯識有唯言、唯心,不通境、因,則立唯、稱唯,他不自悟。答:得多分等,如疏自釋。雖作此答,難猶不盡。唯者,決定。若言小分,何名決定?唯識言唯,不據少分而稱唯故。今助釋云:立破本意,但擬悟他,二似亦能分悟他,故置唯言。自語非本,設雖自悟,故亦不名悟。 共相智決故名比量者,有云:無常等名共相解,聲無常名共相智。此解不然,豈所立法唯此四經解非共相?故應雲敵先不許。此未許義,今令破許分別解同,名共相審。 (下三段細注)所立設成等者,則決定相違。三相雖有所立,亦成立敵。二家自執異解,名乖角也。 若現量境,理幽事顯者,色等之上,在空等理,名之為幽;色等則事,名為顯也。 於境幽顯俱明者。問:因位五識,現量緣境,境上之理,五識不緣,如何名明?答:今據因果二位合說。若言果位諸識,及因中定位五識,及五俱第六識,理中俱明。若散位五識,事明理昧;或散五識,親證事故。雖不緣理,然事無倒理,事自得明。更思 以因總別,既無離合等者,但言因者,則是總因,因之三相,名是別也。 又有說四以為能立者。此師意云:現等三量,非親能立。合、結二支,因、喻外無,故並除之;喻、合離分,故開二種,所以但四。 現量等三者,似量、現量、聖教量。 二並極成者,或以自性差別為二,或以立敵為二審。 今此能立婆達聲說者,今將能立在婆達聲,然恐錯也。理門云:又以一言說能立。彼論意說:一言聲中說此能立,如何今說在婆達聲?又解:此能立之中,疏主亦引理門一言證能立義,故知今錯。又則詳疏意,或不可錯。彼說能立在一言聲,說因喻三,共能成一,能立義故。今者據實,能立有多,合在婆達。婆達若其不攝能立,婆達乃攝多言不盡。若作此釋,應亦無違。更思 既並多言者,婆達聲呼者,皆是多言也,故云現並多言也。 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者,能成義言,釋彼非定所立,以宗能成彼自性差別,名曰能成。 宗所詮義,定唯所立者,應兩四句:有準所立為宗義,有唯能立為喻宗,言及因則是俱句。第四可知。審自性差別,如水上半合成宗也。後猶如前說審。 二雲證法總集等者。問:若以別法成於總聚,隨是何宗,皆有二過。且如佛法,以聲一分成立總聚,令決無常,及有違教,相符二過。自宗無為,體是常住,雖非蘊攝,仍色界處攝。若十八界總,自許無為是常住故,立為無常,此乃是違教。如瓶盆等,隨何宗亦許無常,今若成彼,則相符失。答:文說隨應簡前二過,隨其所諍而成立聲故,則是識蘊及想受蘊。隨計常者,則是所立,無諸過。若爾,則是以別成別,非別成總。答:且如五蘊,名為總聚,總為所立。取此總中一分之與聲自性差別,名為能立。先且對敵成立此聲是無常已,則舉此聲成總聚中,隨所諍者,亦決無常。總別俱有所作性故,得有正因,故得名為以別成總。 雖此對宗亦是所立者,此彼一分對敵申中自性差別,望其所宗自性等亦是所立,余如文顯。 合所依義者,合者,則是不相離宗自性差別,是此合宗不所依之義。或可自性及以義差別,俱名所依,名為合也。 能依合宗者,不相離性,合為合宗,則此合宗,名能依也。問:初後二釋,而有何別?答:初依能證所證對明,後據能依所依對辨,第二釋名總別對也。 總立別故者,則此不相離性名。總立別故者,則是自性差別名別,由不相離性成立故,名總立別故也。 闕二有二十八等者。此仍總談作法而已。若論其體,瑜伽八中則不得有二,合闕成二十八等。何以故?引瑜是總,闕引之時,同異亦闕,故不得也。若准此理,闕一亦復不成八句,闕引則亦闕同異,故對法同。此亦不得有闕八等句,合結無體,闕因喻時,彼亦則闕。 如聲論師至三相併闕者。問:德所依因,聲論佛法俱不許有。宗與同喻,二處皆無,可闕二相。四大異喻,因亦不轉,如何得闕第三相耶?答:此文錯也。合聲、勝二論相對,因望勝論,三相皆闕。彼宗許德依實句,德不依聲,聲德句故。德所依因,於聲不轉,闕初相也。彼無擇滅,德因亦無,闕第二相也。四大實句攝故,德依因亦轉,闕成第三相也。 理門等者,等餘三十九部,故言等也,即此陳那四十部論。 能別不成至不定等過者。問:能別喻無,名為不共。可如所說,宗犯能別,則成不共。因二喻無,名為不共,何闕能別?言能別過,則因不共。答:能別不成,非則是彼因中不共,然有因彼因成不共。如對數論云:立聲滅壞,能別不成;所聞性因,不共不定。若所作因分有滅壞,所作為因,數論不許。同異喻中有此因故,亦名不共。據少分說,又復不是疏主釋也。敘古人解不共等言,等法自相是能別過,則亦是彼法自相過。如言眼等必為我用,望大乘師,是能別過。積聚性因,於異亦轉成法自相。相違之過,如四相違中解。 因中已有異品遍轉等不定過者,此是舉例難也。 余難同前者,此中亦有闕異喻,然與前別破能立中闕喻相似,故指如前。 以相符至依何立過者。此段他意,則舉例難。兩俱不成,則是立敵;兩宗因不成,故名俱。及俱不成,則是同喻;不成俱不遣者,則是異喻也。 釋所因云: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由合喻言是顯是。陳那師釋:彼外道惡立異法為因,所以外道意云:言一切者,意顯其聲不是一切;言無常者,顯聲是常。異是廢詮,故舉為因,翻顯宗也。如何能顯?既言一切皆是無常,返令喻言諸非一切皆是常住。聲非一切,故知常住。此外道意也。釋所因者,疏主語也。 此因非有至有法有故者。觀疏文意,此者,此彼一切皆是無常故。因此無常,因有法上無,名為非有。此中意言,一切之因不攝於宗,因可宗有。一切言中既攝宗已,因更依何?立敵兩家宗,其許因中攝宗有法,故兩不許,因更依宗,名兩俱不成。問:有法既是攝入因中,因無所依,何不名所依不成?答:有法無體,則是因中所依不成。今聲有法不是無體,非所依過,但為因寬,攝宗有法亦必為因,不可以因而依因故,名兩俱不成。有雲此因非有等者,非一切因有法無也。立敵共許聲是一切因,於聲不轉,名兩俱不成。 或是所立一分義故者,疏之意說,因於所立一有一無,名為一分,雖不相離,名為所立。有法是彼所立一分,亦名所立。有云:外道救云:我宗許聲不是一切,因非兩俱不成之失。今重礙破,彼雲是所立一分義也。正破云:汝宗說聲非是一切,以慶名說,豈得遂以所立宗之一分有法以為其因?既是所立一分,不至同品,故所立因有不其不定過也。問:彼難意說,聲非一切,然彼有法,但言其聲,法言是常,不以非一切為法有法,如何得言一分所立以為因?若一切有法上有分以為因,即言法一分為因,所立性因,聲上亦有,取彼為因,應是有法一分為因。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故後解難,應更審思。 故此二徒皆非宗過者,古師所引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所立,非一切因,名二徒說也。 惡立異法者,以例說故,名之惡立。雲由此宗違,非是宗過等者,此總結,初句牒彼外人所引,後句非也。 若以因過,宗中不立者,此是舉例,救令立宗違因過,陳那不許,但因違宗,非是宗違因也。 此不成因至所不成故者,此外又釋不立猶預所依二不成。所以此者,則此猶預所依。言立敵者,兩俱也;或偏者,隨一也。所不成言,該上立敵或偏二處。彼總意云:猶預所依,以自不成,不能成他,名為不成。於中遂有兩俱隨一,與本兩俱隨一不異,故別開云:或決者,所依不成是;或疑者,猶預是。 雲鹿母堂者,梵雲毗舍佉母,此雲鹿子。今母從子以立其名,名鹿子母。此鹿子母於給園中為僧造堂,堂依人立,稱名鹿母堂。 有是能立至破謂就他宗者。問:此之三句,更互相違。初句之中,有釋不許但是能立而非能破,何故第三俱句之中,有釋又復不許能立亦能破耶?答:言破謂就他宗。第二句中,何故有釋不許能破而非能立?答:能立之中,有唯申自而不破他,有亦立自亦破於他,能破亦爾。若言能立皆非能破,則違能立是能破者;若說能立則是能破,後違能立非能破者。今顯能立立自破他,能破破他及以自立,皆不定故。故置有釋,簡定執也。初句有釋,據其自立兼破於他;第三有釋,約唯自立不破於他。說彼破他不立自義,互舉一義,總不相違。如佛法中,破外道神我、無常等,但破我是常住等,不欲成立無常、我等,此則唯遮而非表也。如破聲論,聲是其常,兼則成自;聲是無常,具遮、表也。但自立不毀他宗,則唯立自而非破他。有云:佛初鹿野中,為憍陳如等轉四諦等,唯立自義,不破他也。余上諸句,相對準此,各取少差以為句數。 有比非量至諸非量等者。此將比量及非量為次,對彼現量而為其句,非是比量,體則非量,名比非量。問:何故能立等,不對現量等以為句數耶?答:能立破等,與現比等,言智有殊,自他悟別,體既全殊,故不相對。雖就他宗至別顯似破者。此釋伏難。外有難云:若真能立,則真能破,則應但立一真能立,何須更立能破支也?問似能立,亦准此知。由有此問,故斯答 真現至二智了故者。現量、比量名為二智,則此二智名為智了。雲二智了,二智了中通含真似,故了因中攝此四也。似現似比俱是非量,由斯八義,體唯七也。問:似現比、真現比外別有體性,如何二量攝量得盡耶?答:現比二量攝諸量盡,似現似比體非是量,名為非量。故二量不攝,於理何妨?有云:二似皆非量收。若作此釋,真似門別,理不可也。 一者論體者,大論十五云:論體有六,與對法別者,依文附之。一者言論,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二者尚論,謂諸世間隨其所應聞所有言論。三者淨論,彼論意云:若自所有五塵境等,被他侵奪,他人所有自侵於他,或是無主五塵等,勿更相奪,乃至或為斷常等五見因,如此等起諸諍論,名為諍論。四者毀謗論,彼唯言毀論,謂壞憤發,以染污心,更相擯毀,所起言論,名為毀論。五者順正論,彼唯雲順論,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誡教授,為斷有情所有疑惑,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六者教導論,彼雲教論,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學解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此論名教誡論。此六之中,塵等境,起論所因,非是論體,所起言論,正論體也。故總言生因者,是論體也。 論所處者,彼論有六,今但舉二,等餘四也。如下自列。彼云:論處者,王家執理,淳資善伴,善解法義,汝門、婆羅門等。前疏論據者,彼論有十八,謂八能立及二所立。疏言能立者,彼引喻及因。異類言真,似現比等者,等至教量。似言應錯,彼論二不取似現量等為所依故。有本言以,以字應正。彼云:論依而有二種:一、所成立,二、能成立。所成有二,謂自性、差別;能成有八,謂宗、因、喻、合、結三量。 論莊嚴者,彼論有五:一者善自他宗,二者言具圓滿。言具圓滿者,凡所言說,皆以其聲,不以非聲。何等為聲?謂具五德:一者不鄙,謂離遍國鄙俚言詞。二者輕易,謂所有所說,皆以世間共用言詞。三者雄朗,所謂依義建立言詞,能成彼義巧妙雄狀。四者相應,謂前後法義,相符不散。五者義善,謂能引勝生定生,無有顛倒。三者無畏,謂處大眾等中,其心無有下劣憂懼,身無戰汗,面無怖色,音無塞吃,悟無怯弱等。四者敦肅,待時方說,而不緩速。五者應供,為性調善,不惱於他,終不違越諸調善之地,隨順他心而起言說,以時如實能引義利,言調柔耎,如對善友。若有依此五論莊嚴興言論者,當知復有二十七種稱讚功德,廣如彼釋。彼釋廣徴云:如受欲者,以末尼真珠琉璃等嚴廁,環釧等寶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如是論者,以二十七稱讚功德,廁此五種論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是故名此為論莊嚴。對法有六:四為辯才,五者敵,六者應供,余皆同此。然彼論釋,言應供者,謂立性聖和,發言謂善方便,隨順敵論者心。 論負。彼論有三:一者舍言,有十三,謂十三,謂立論者謝對論者曰:我論不善,汝論為善。余廣如彼。二者言屈,亦有十三,謂立論者為敵論者之所屈伏等。余廣亦如彼。三者言過,謂立論者為九種過,污染之言過也。一者雜亂,謂舍所論事,雜說異語。余廣如彼。然依彼論,但說似立,不說似破。論舉似立,影顯似破,理合具有,故疏具陳。對法亦云:舍言者,謂自發言稱我。論云:屈言者,謂假託餘事,方便而退,或說別事,或現忿怒。言過者有九:一雜亂,二粗獷,三不辨了,四無限量,五非義,六不應時,七不決定,八不顯了,九不相續。 論出離者,彼論云:謂立論者,先應以彼三種觀察,觀察論端方興,言論或不興。一者觀察得失,謂立論者,先當觀察我是論,將無自損損他及俱損,乃至便自思勉,不應立論。若如是知我所立論,不為自損,乃至能引人天義利,及與安樂,便自思勉,當立論。是名收一或作不作論出離相。二者觀察時眾,謂立論者,應善觀察現前眾合,為有僻執,為無執耶,有賢正無有耶,有善巧為無有耶,如是若知眾合,乃至無善巧者,便自思勉,於是眾中,不應立論。若知眾合,乃至無不善巧,便自思勉,於是眾中,應當立論。是名收二。三者觀察善巧不善巧者,謂立論者,應自觀察等與不善,我於論體,乃至論出離等,為善不善巧耶,乃至非有力能,便自思勉,不應立論。若自了知我有善巧,乃至非無非力能,便自思勉,當共立論。是名第三或作不作論出離相。合準論中,不別說彼安心法,然三觀察,則是安處身心之法。若以身無戰懼,心無性弱,名安處論,論莊嚴收,不是論出離也。 論多所作者,彼論云:謂有三種:一、善自他宗,二、勇猛無畏,三、辯才無竭。問:如是三法,於所立論,何故名為多有所作?答:能善了知自他宗故,於一切法能起談論;勇猛無畏故,處一切眾能起談論;辯才無竭故,隨所問難,皆善酬答。是故此三,於所立論,多有所作。此之立論,廣如彼說,今者略錄疏中所引。 理門等論者,陳那所造四十餘部。等者,等取三十部也。 實亦易葉成。切者,從上展轉相承。葉者,葉葉相從,成得此功勳也。 體類有同者,真現、比名同有體,然俱是智,名為類同;似現、似比,體則非量,名為體同。 雖知真、似二悟不同者,此答伏難。他有難云:真立得悟,他似立俱得自悟。如何得自悟?則由敵者卻出立者過,故得自悟。如疏答。 免脫他論者,勉者,通也。逼脫他宛聲來成,所作無常,故言脫。既真立已,即是推伏。勉脫他論者,真立也,猶無過故,勉則難也。推伏他論者,真能破也。 二者、立具立所依故者,則似比現是能立家所依,故言立所依故。 難:體即言境無有異者。此答他伏難也。有難云:你真立、似立及二量體異,寄言可別;立、能破、似體同一言,云何開二?答:雖是一言,與境不異。境者,即能立、似立。既境許分二,故知能破、似破亦合分二,故言境無有異。 答:隨八所成即是至所立者。此廣答雲能所相對。頌中八義既是能成,明必有所成,所成即是宗也。雖文不標,故義定有。第二釋者,約兼正辨。問:二解既不兼是,文陳而有何別?答:雖俱不陳,兼正有別,前義正有,後義兼有也。問:長行亦應但舉能立,必對所立法故,何假標宗言?若言不舉,不知因喻是誰能立?頌亦不標,如何即言隨八所成即是宗也?若合說長行,本欲釋頌,頌中不顯前難,而生長行隨頌奄含,如何能釋前頌?故頌說猛,長行頌顯明不可相例。 又觀察義至為能立體者,此第三釋,談其長行舉宗所以。 是言便失能成立性者,論文宗等多言說能立,今疏中取智為了因,亦名能立。若不爾者,因相違決定,多言雖具,敵智不解,豈不名能立?即名似立故。故知亦取智了因為能立。 言了即言生,故體亦可爾者,言生正為能立體,言了既即言生,言生為能立,然二得故言可爾,或可言了二體可爾審。 彼論者,即瑜伽也。 果宗不決定,因此徒施者,此意其因既闕初相所立,故云果宗不決,因比徒施。因者初相,徒者後二,同異二相。 雲宗義舊定,因喻先成等者,唯此問意,合在此論,文生前智,此一唱論文也。 各宗學未了者,即敵證等,不知立者立何義,直為外道,法為內道,故言各宗學也。 故者,所以第五轉聲者,而是從聲,從者遂是所以義也。如世說言從彼來,知彼事等,由斯故字在從聲中文。由者,因由。第三轉攝者,第三因聲作具之義,由此作具能成所成,是故由言具聲中攝。第五、第三兩聲之中皆有依主,今由故等,則其事也。問:八轉聲者,簡諸法差別攝法盡。三、五、七中俱有依主,豈非雜亂第七復有攝依主法不盡之失?答:然未見解。今且一釋:依主名寬,三總得名依主,其事義有別。三、五、七中攝別,所作從彼能作立名,所因從復能因立稱,能依從彼所依得號,如次三、五、七中別收。亦如聲言通至十處,根境有差別,各各別處,此亦如是,無前過也。又相傳云:准彼西域三、五、七中無依主釋,就一誰是誰非。然未詳也。 雙為言開等者,總為敵證,示與上同也。初、後別言,疏雖不言,然其意者,為利有情,令法久住,如次可知。 為廢忘等。問:廢忘與憶,而有何別?只為忘已,而方憶故。答:忘據先解,憶前未解。凡所憶者,皆非先解。雖先不解,差別皆亦憶。差別兩釋,亦無妨也。 為欲憶宗而問為示者,如先不解聲之無常,今由問故立者,具說因、喻令憶,卒未解宗之無常也。非先已解,今方言重憶。審或可敵者,雖先知有所作瓶、盆而是無常,而不了聲是無常;今由問故,為說瓶等,令解聲無常。此解即本解因、喻,故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本極成者,則因、喻也。審 論諸有問者者,問者有云:諸有者,唯屬敵者,敵者非一,故稱諸也。亦如俗解云:諸犯盜,盜有多種,而稱諸也。 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者,如何者是?如聲瓶等,各當體成就,何須建立?為敵不信聲上有常無常等,不欲成聲瓶體。 依現見事決定道理者,宗中有法各現見事能立之因,名決定道理。道理者,立敵極成因,於有法有名,依現見事決定等,總成因也。今辨因者,若將此決定共許之因,依於有法,成決定不共許道理。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者,能成道理即是因法,現見事者即是瓶盆。或因喻等體,名能成道理。引喻是彼別同異依,名所依止。或別瓶盆等是無常道理所依止故,隨現見瓶是無常故。(已上)又見事故者,舉彼喻依之所依止者,即此喻依是彼喻體所依之處,名之所依止。 相違謂異類等者,因喻順成,名不相違;異喻返成,故名相違。 即於因、喻至真、似所攝者,此意於此八能立中,但是似者,但名相違;一切真者,但名不相違。故言隨其所應,真、似所攝。細尋此已下,疏文兩重,釋相違、不相違,思之可悉。或可二量:似者,名相違;真者,名不相違。審此,疏主釋彼論中相違者,異喻;不相違者,同喻。隨其所應,真、似所攝者,亦不定因。據異品有,即相違攝;據因品有,即不相違。四不成四相違,准而可悉。真、現等,不相違攝;似、現等,即相違攝。 彼又重至同所成者,牒彼論第二釋。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者門。此似、宗等,因喻立敵,成得為此。疏主釋彼論中相違者宗不?答:亦是違他順己,俱得為宗。已上文無此證也。 今此至亦准彼釋者,雖不同於彼論中自性差別等十法次第相生而起,當此論中所有之者,亦得同彼相違生起也。不同彼者,即瑜伽論也。二、至理有故等者,此意說云:雖兩共許,若非至實道理有者,亦不名極。如似勝論對五頂立,雖是兩許,然據至理不得名極。 成異義過者,立敵共許因,喻本極成,違他順己,所言名宗。宗既無依,則須更成;既成宗依,則名異義;非是本宗,故名異義。 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 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過者,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德所依故,因瓶為因。品滅壞無常,能別不成因,於瓶有名,是因同品。後陳能別,於喻上無,名非定有,此則亦是法自相過。准此道理,但能別過,多是因同品非定有及法自相過。如數論師立眼等為我受用積聚性因臥具喻,亦具前過,思之可知。 異喻一分轉者,如大乘對薩婆多立真異熟識是有法,定是第八業果,故因門無。同喻宗中既言第八識八外,餘七識則是異喻,其業果因於六識有,第七識上無,即是異品一分轉也。 或遍轉過者,如大乘對薩婆多云:異熟識是有法,定是第八識。識性因無同喻,余識為異喻,識性因異喻遍轉。薩婆多不許有第八,則是能別不成。 異喻一分或遍轉者。且一分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能別不成,門無同喻。二十四諦並是異品所作性因,於異品一分二十三諦中瓶等上轉,故是異品一分攝。大乘對小乘立趣生體,定是第八識因,雲根至故,亦是此過。雲不同大乘者。問:豈因明者唯小乘耶?答:因明之名通內外道及大小乘,佛地唯大,故亦無違。問二:若無常等,佛地等共相亦貫於他,因明何別言不同耶?答:佛地共相不由安立,理自通余,名之為共。因明要由非意安立故,故成別也。又因明共相貫於異類,如所立宗及能立因,俱名共相貫宗喻故。佛地共相但通自類,如言其色名為共相,色唯通在色自類故。今謂此釋恐理不盡,如無常等貫於色等五蘊,豈得唯是遍自類耶?今助一釋,因明共相唯據遍異,佛地共相貫自及異,如言無常貫遍異類,如言色等即是自類。此據可說自共相說,廣如斷釋。彼文便以義為自性者,據我無我等分別思,今立我將思分別我,此則將我為自性。彼文者,即此論文,數論立我是思等也。 如縷貫華者,且如瓶聲體各別,言無常二處俱有,無常即是縷,瓶聲是華。 後所說者至義對眾多者。先陳但為自體狹。如何者?如言瓶及聲俱為自體狹,後陳無常可是一切無常法,對言瓶及聲俱為自體狹陳,故言義對眾多。 後所說者,義貫於他者。問:前難據何道理,雲不遍於他?後釋據何義,言貫於異類?答:理實因明,先為後通。前難隱後通名,舉先差別而以為同;後釋依正道理,雲復皆通。如說思通我、無我,數論執思為其我,佛法非我。 第四、有是者,自他俱正及俱全過,皆得名為俱非一分。一分中通過、非過,故言有是。 依其增勝者,前陳但具一義,後說具二義,故言增勝。非如勝論德及有德者,德者二十四德,有德者即實。此之二法,隨先後陳,名字不改,一向定故,不同因明有法及法。 皆應得名能別者,此意差別性故,前後二陳皆應得名能別所別,然緣先陳未有所諍後說敵諍,故知先名所別後名能別。 必與彼宗後陳義異者,如何者是?佛法立聲無常,生論許聲是常,故言彼宗義異,立者敵者異。 諸法之上,共假通名者。共假者,即是色等一切有顯形,皆是自性。通名者,即此自性上無常等也。 其前七句皆是此過者,俱不成中,前之七句是俱句過,故言如此。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別中各兩四句,名之為四;體實不異,能別、所別,名為二也。如上文中,自當應作,更不預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雖有四種,四但只是能別、所別第二四句。其第八句是前偏句者,即前所別,定成為首中第三句是。 答:此中但至故但簡三者。問:文中但言極成有法及以能別,何以得知而簡三地?答:言二極成,則簡俱訖;以下有失,名俱過故。 亦如喻言至不簡合結等者。此舉例釋。喻雖五過,能立所立,正成喻體。故喻過中,言是因等,但簡初二;若無初二,設有合結,亦不成喻。今宗亦爾,故但簡三。 若言共成,非顯真極者,釋:據實句而論,自他兩宗共許,即合得為共成。今言極者,顯此二法是至極之理,故言極也。 答:有四義者,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立,三能成所成,四寬狹差別,據此不同故分四釋。 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比釋伏難。難云:宗中有不極言極簡不極,因喻有不極言極簡之?答:因喻之中,安許執言?則無不極,所以不言極也。若爾,宗中亦著汝執言簡,何故言極?答:因喻言許,執簡過盡,故不須極。宗中言簡之有法,所立必違,故言極審。 三、因喻成中至獨言極者,能成因喻,必兩家共許,故云無不成;所成宗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故言有不成。 三、因喻成中至獨言極者。能成因喻,必兩宗許,故因喻無不成。所成宗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雲有不成。今助一釋。因喻成者,無過因喻成就之成,此成因喻兩共許。言成宗者,亦是無過成就也。但是此成之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若其不作成就之,但是因喻對所立宗,皆名能成。隨一等因,豈得名無不成也? 宗不成中有別攝者。問:宗唯後四過,無前五過,可得說言宗無別攝。既有前五,何故不以五攝,不作別言極簡耶?返難因喻,思可知也。答:雖有前五,俱名相違,不得名為不成。後之三過,立敵兩許,則名極成;不許,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攝後四也。又解:雖有前五,由狹不能攝於不成,名無別攝,故置極言。前五過中,雖有自他全分、一分及俱分過,無俱有體而成過者,因喻得有。 兩俱等寬者,因中有四不成及共不定四相違,於中一一皆有兩俱隨一及一分過,故言寬。設許四不成翻為成因,於二喻有名不定,同無異有名相違故。言從寬攝者,即是相違不定攝也。 彼別非宗至所成故者。此意是疏家牒彼瑜伽意。非所成故者,即自性差別,是二種相合名宗,即是所成也。 立敵相形法為能別者,由彼敵者但許有法,不許有所立法故。以其法差別有法,他方許故。不以彼差別於法過,如前說也。 或雙以二而為共宗者,取自性差別,二共成宗,故言共宗也。 二、釋所依等者,釋能別、所別置極成言之所以。由取能依以為宗,故二所依亦必須極成也。 五失者:一、回倒梵語;二、改質從文;三、慰殷重,委細而說,遂乃那之;四、凡有所說,正似究詞,細尋不爾,今而不存;五、事已合成,將欲傍說,重勝前意,生起後說。 三不易者,逕三達之心,覆面者說,淺智加減,一不易也。愚智天隔,聖必依時,佛出世,時眾根利,末代根鈍,遂易古雅之言,而應今時之性,此則改千代之上徴言,同百王之下末俗,二不易也。五百羅漢,結集三藏,迭相監察,猶恐謹失,凡立獨稱,更為第品,三不易也。 庸受之輩者,庸試彰受之輩。有本作容字,非也。 不欲成取此至所依便非者,則因三相是差別義,與所依因而立有不相離義。然能依、所依總為因體,不唯取能,所即不取,是故言便非。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今助一釋,亦得有過。立聲無常,傍顯苦無我等,即有一分造宗之失。彼聲論許其聲上而有我耶?又復但言無常之時,亦傍顯苦無常等,亦有一分違宗之過。以無漏聲雖是無常而非苦,故更思之。 前三皆是自不樂者,為無果故,不知是過,知便不樂。 能成立法至亦應名宗者。此意說雲,若不言所成立,但言成立,則名宗者。成立之名,該於能所,因名成立,因應名宗。喻准此知,言自義者,即自宗也。 因、喻、時申,故須簡者,因、喻與宗,同一時申,名為時申;由同一時,互有濫故,故置所成,有記無簡雲。 依理門唯簡於真者,即理門論中樂為之言,唯簡真成也。前三義唯等宗所成立者,則猶因由是能成立也,故言簡真雲。 樂者,貫通上下者,上者通下,隨宗及上(為言)。 設今及後至說樂為者,以因、喻二,由有過故,現非因、喻。若以有過,更將因、喻而成立之,既被成已,即名為宗,非因、喻故。此即後時但名為宗,不名因、喻。 因喻略之者,因喻不善樂,為言簡者略也。 因前已彰者,但云所立即顯,因為能立訖,彰,顯也,顯得即能立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