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 · 卷第二十四 諸作功限一

李誡 《營造法式》
【題解】 本卷所涉雕木作、旋作、鋸作、竹作等匠作的功限計算,其內容大體上與卷第十二《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鋸作制度·竹作制度》中的內容相對應。這四種匠作中,前兩部分的功限推計,屬於房屋諸構件細部裝飾與裝修諸方面所用功限的問題;後兩部分,則屬於房屋建造之始的木料處理所用功限的計算,與房屋及室內外配套相關的竹製配件或器物所用功限的計量情況。 其雕木作中的「混作」部分,在行文中區分得並不是十分清晰。在「混作」名目之下,分別列出:照壁內貼絡、寶床、真人、仙女、童子、角神、鶴子、雲盆或雲氣等,從行文看,除了「寶床」行文的小注中提到的垂牙、豹腳造、上雕香爐、香合、蓮華、寶窠、香山、七寶等,當指附屬於寶床之上的某些雕刻配件之外,其餘所列諸條似乎都是指雕木作之混作中的一件雕刻品,這些條目各自獨立,彼此似乎並無所屬關係。 本卷「旋作」部分所涉及的諸多圓形木構件,雖也多屬附屬性構件,但從「旋作」這一概念觀察,其加工方式似亦可能採用了某種旋轉式類機械的做法。 本卷行文似不涉及房屋大木作結構的基本尺寸,亦不涉及小木作諸組成部分及其做法的相關尺寸。雖言功限,但其雕木作、旋作諸做法,對於古人在房屋建築及附屬器物中的木雕及旋作工藝與造型有補充性的記述。 鋸作功限,或能幫助了解古人在房屋建造上的用料、大料的加工方法及難易程度。 竹作功限,則可對宋代竹製工藝及做法有補充性的表述。 雕木作 【題解】 所謂「雕木作」,其核心在「雕」上,是對木造器物或構件加以雕鑿斫刻的一種工藝。其所用功限,亦與所雕造之器物的複雜程度有關。 雕木作中的「混作」,指的是「雕混作」,其意如梁先生所釋,大體上類如今日所說的「圓雕」;故其所雕之物多為較具形象感的人物或鳥獸之類。這一類物體的雕鑿,雖亦歸在小木作的範疇之下,其實多少已經可以納入雕刻藝術的範疇之中了,其功限計量,大概也與雕刻對象的加工雕造功限之間有著某種關聯。 (混作) 每一件: 混作, 照壁內貼絡: 寶床,長三尺,每尺高五寸,其床垂牙,豹腳造,上雕香爐、香合、蓮華、寶窠、香山、七寶等。共五十七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功九分。仍以寶床長為法。 真人,高二尺,廣七寸,厚四寸,六功。每高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功。 仙女,高一尺八寸,廣八寸,厚四寸,一十二功。每高增減一寸,各加減六分六厘功。 童子,高一尺五寸,廣六寸,厚三寸,三功三分。每高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分二厘功。 角神,高一尺五寸,七功一分四厘。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四分七厘六毫功;寶藏神,每功減三分功。 鶴子,高一尺,廣八寸,首尾共長二尺五寸,三功。每高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功。 雲盆或雲氣,曲長四尺,廣一尺五寸,七功五分。每廣增減一寸,各加減五分功。 【譯文】 下列每1件: 其為雕混作做法, 室內之照壁內的貼絡做法: 寶床,其長3尺,床每長1尺,其高5寸,其床側飾以垂牙,床足雕為豹腳造型,床上雕有香爐、香盒、蓮華、寶窠、香山、七寶等。共計為57功。以其床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1.9功。仍以寶床的長度為功限計算標準。 雕造真人造型,其高2尺,寬7寸,厚4寸,計為6功。其所雕造的真人高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功。 雕造仙女造型,其高1.8尺,寬8寸,厚4寸,計為12功。其所雕造的仙女高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66功。 雕造童子造型,其高1.5尺,寬6寸,厚3寸,計為3.3功。其所雕造的童子高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22功。 雕造角神,其高1.5尺,計為7.14功。其所雕造的角神高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476功;若所雕為寶藏神,則以角神所用之每1功減去0.3功計之。 雕造鶴子造型,其高1尺,寬8寸,鶴子首尾共長2.5尺,計為3功。以其高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功。 雕造雲盆或雲氣造型,其雲盆或雲氣之曲長為4尺,寬1.5尺,計為7.5功。若其雲盆或雲氣寬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5功。 (帳上) 帳上: 纏柱龍,長八尺,徑四寸,五段造;並爪、甲、脊膊焰、雲盆或山子。三十六功。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三功。若牙魚並纏寫生華,每功減一分功。 虛柱蓮華蓬,五層,下層蓬徑六寸為率,帶蓮荷、藕葉、枝梗。六功四分。每增減一層,各加減六分功;如下層蓮徑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功。 扛坐神,高七寸,四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六分功;力士每功減一分功。 龍尾,高一尺,三功五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五厘功。鴟尾功減半。 嬪伽,高五寸,連翅並蓮華坐,或雲子,或山子。一功八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四分功。 獸頭,高五寸,七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四厘功。 套獸,長五寸,功同獸頭。 蹲獸,長三寸,四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三厘功。 【譯文】 佛道帳等之帳上: 雕造纏柱龍,其長8尺,徑4寸,分為五段造;包括龍爪、龍甲、龍脊膊焰及雲盆或山子雕飾。計為36功。其龍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則各自增加或減少3功。若雕造牙魚並在其圖底纏雕寫生華,則以其每1功減0.1功計之。 帳身所施虛柱上雕造蓮華蓬,其蓮華蓬刻為5層,下層蓬徑以6寸為基準,其蓬附帶雕有蓮荷、藕葉、枝梗。計為6.4功。以其蓬每增加或減少1層,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6功;如果其下層蓮徑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功。 雕造扛坐力神造型,其高7寸,計為4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6功;若雕為力士造型,則以其每1功減少0.1功計之。 雕造龍尾,其高1尺,計為3.5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5功。若雕造鴟尾,其所計功在雕造龍尾所用功的基礎上減半。 雕造嬪伽,其高5寸,其嬪伽造型為連翅形式並施有蓮華坐,或施以雲子,或山子者,計為1.8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4功。 雕造獸頭,其高5寸,計為0.7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4功。 雕造套獸,其長5寸,其所用功與雕造獸頭所用功相同。 雕造蹲獸,其長3寸,計為0.4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3功。 (柱頭) 柱頭:取徑為率。 坐龍,五寸,四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八分功。其柱頭如帶仰覆蓮荷台坐,每徑一寸,加功一分。下同。 師子,六寸,四功二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七分功。 孩兒,五寸,單造,三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六分功。雙造,每功加五分功。 鴛鴦,鵝、鴨之類同。四寸,一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分五厘功。 蓮荷: 蓮華,六寸,實雕六層。三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五分功。如增減層數,以所計功作六分,每層各加減一分,減至三層止。如蓬葉造,其功加倍。 荷葉,七寸,五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七厘功。 【譯文】 佛道帳等帳柱柱頭:取其柱徑以為比例標準。 雕造坐龍,5寸,計為4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分別增加或減少0.8功。其柱頭上若帶仰覆蓮荷台座,則以其柱之徑每長1寸,增加0.1功計之。以下情況與之相同。 雕造獅子,6寸,計為4.2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7功。 雕造孩兒造型,5寸,雕為單人造,計為3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6功。若雕為雙人造,則以單造所計每1功增加0.5功計之。 雕造鴛鴦,雕造鵝、鴨之類與之相同。4寸,計為1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25功。 蓮荷: 雕造蓮華,6寸,其蓮華實雕為6層。計為3功。以其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5功。如果增加或減少所雕層數,則以原所計功每1功為0.6功計之,其每雕造1層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減到3層為止。若雕為蓬葉造形式,其所計功應在原所計功的基礎上加倍計之。 雕造荷葉,7寸,計為0.5功。以其荷葉尺寸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7功。 (半混) 半混: 雕插及貼絡寫生華:透突造同;如剔地,加功三分之一。 華盆: 牡丹,芍藥同。高一尺五寸,六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五分功;加至二尺五寸,減至一尺止。 雜華,高一尺二寸,卷搭造。三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分三厘功;平雕減功三分之一。 華枝,長一尺,廣五寸至八寸。 牡丹,芍藥同。三功五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五厘功。 雜華,二功五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分五厘功。 【譯文】 半混做法: 雕插寫生華及貼絡寫生華:雕為透突造做法與之相同;如果為剔地造,則在原所計功的基礎上增加其所計之功的1/3。 華盆: 雕造牡丹,雕造芍藥與之相同。其高1.5尺,計為6功。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5功計之;增加至2.5尺,或減少至1尺時止。 雕造雜華,其高1.2尺,雕為卷搭造形式。計為3功。以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23功計之;若為平雕做法,則以減其所計功的1/3計之。 華枝雕造,其長1尺,其寬5寸至8寸。 若雕牡丹華枝,雕芍藥華枝與之相同。計為3.5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5功計之。 若雕雜華華枝,計為2.5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25功計之。 (貼絡事件) 貼絡事件: 升龍,行龍同。長一尺二寸,下飛鳳同。二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六厘功。牌上貼絡者同。下准此。 飛鳳,立鳳、孔雀、牙魚同。一功二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功。內鳳如華尾造,平雕,每功加三分功;若卷搭,每功加八分功。 飛仙,嬪伽類。長一尺一寸,二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七厘功。 師子,狻猊、麒麟、海馬同。長八寸,八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功。 真人,高五寸,下至童子同。七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五厘功。 仙女,八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六厘功。 菩薩,一功二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四厘功。 童子,孩兒同。五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功。 鴛鴦,鸚鵡、羊、鹿之類同。長一尺,下雲子同。八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八厘功。 雲子,六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六厘功。 香草,高一尺,三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厘功。 故實人物,以五件為率。各高八寸,共三功。每增減一件,各加減六分功;即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功。 【譯文】 雕木作中的諸種貼絡做法: 貼絡所雕升龍,貼絡行龍與之相同。其長1.2尺,如下貼絡飛鳳長度與之相同。計為2功。以其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6功計之。若是在牌匾上貼絡的,與之相同。以下諸項以此為準。 貼絡所雕飛鳳,貼絡立鳳、孔雀、牙魚與之相同。計為1.2功。以其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計之。所貼絡的內鳳如果為華尾造,且為平雕做法時,則以其所計功每1功增加0.3功計之;若為卷搭造做法,則以其所計功每1功增加0.8功計之。 貼絡所雕飛仙,貼絡嬪伽類亦然。其長1.1尺,計為2功。以其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7功計之。 貼絡所雕獅子,貼絡狻猊、麒麟、海馬與之相同。其長8寸,計為0.8功。以其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計之。 貼絡所雕真人,其高5寸,自此以下直至童子,其高皆與之相同。計為0.7功。以其高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5功計之。 貼絡所雕仙女,計為0.8功。以其高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6功計之。 貼絡所雕菩薩,計為1.2功。以其高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4功計之。 貼絡所雕童子,貼絡孩兒與之相同。計為0.5功。以其高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計之。 貼絡所雕鴛鴦,貼絡鸚鵡、羊、鹿之類與之相同。其長1尺,如下雲子長度與之相同。計為0.8功。以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8功計之。 貼絡所雕雲子,計為0.6功。以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以增加或減少0.06功計之。 貼絡所雕香草文,其高1尺,計為0.3功。以其高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3功計之。 貼絡所雕故事中的人物造型,以每貼絡5件為一個標準。高度分別為8寸,共計為3功。若其件數每增加或減少1件,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6功計之;亦即其高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功計之。 (帳上) 帳上: 帶,長二尺五寸,兩面結帶造。五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厘功。若雕華者,同華版功。 山華蕉葉版,以長一尺、廣八寸為率,實雲頭造。三分功。 【譯文】 佛道帳的帳身之上: 造作帳帶,其長2.5尺,如果是兩面結帶造做法。計為0.5功。若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2功計之。如果其帳帶上雕有華文,則與華版所計功相同。 造作山華蕉葉版,以其長1尺、寬8寸為標準,其版上雕為實雲頭造做法。計為0.3功。 (平棊事件) 平棊事件: 盤子,徑一尺,剗雲子間起突盤龍;其牡丹華間起突龍、鳳之類,平雕者同;卷搭者加功三分之一。三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分功;減至五寸止。下雲圈、海眼版同。 雲圈,徑一尺四寸,二功五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分功。 海眼版,水地間海魚等。徑一尺五寸,二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四厘功。 雜華,方三寸,透突、平雕。三分功。角華減功之半;角蟬又減三分之一。 華版: 透突,間龍、鳳之類同。廣五寸以下,每廣一寸,一功。如兩面雕,功加倍。其剔地,減長六分之一;廣六寸至九寸者,減長五分之一。廣一尺以上者,減長三分之一。華牌帶同。 卷搭,雕雲龍同。如兩卷造,每功加一分功。下海石榴華兩卷、三卷造准此。長一尺八寸。廣六寸至九寸者,即長三尺五寸;廣一尺以上者,即長七尺二寸。 海石榴,長一尺,廣六寸至九寸者,即長二尺二寸;廣一尺以上者,即長四尺五寸。 牡丹,芍藥同。長一尺四寸。廣六寸至九寸者,即長二尺八寸;廣一尺以上者,即長五尺五寸。 平雕,長一尺五寸。廣六寸至九寸者,即長六尺;廣一尺以上者,即長一十尺。如長生蕙草間羊、鹿、鴛鴦之類,各加長三分之一。 【譯文】 室內平棊上所雕造諸事件: 平棊盤子,其徑1尺,在剗雲子中間雕造起突盤龍造型;或在所雕牡丹華中間雕造起突龍、鳳之類造型,如果是在其間以平雕手法雕造者與之相同;若以卷搭方式雕造者,則應在原所計功基礎上加計所用功的1/3。計為3功。若其徑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3功計之;但以其徑長度減至5寸時為止。以下雕造雲圈、海眼版等的增減方式與之相同。 雲圈,其徑1.4尺,計為2.5功。以其徑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2功計之。 海眼版雕造,其版以雕造水文為地,其中間以海魚造型等。其徑1.5尺,計為2功。以其徑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4功計之。 雜華雕造,其華方3寸,或透突造、或平雕造。計為0.3功。平棊內角所雕華文,以前所計功為基數減其功之半計之;雕為角蟬形式,又在此基礎上再減其功的1/3計之。 華版: 若為透突式雕造,雕造中間以龍、鳳之類的做法與之相同。其寬在5寸以下,以其每寬1寸,計為1功。如果採用兩面雕做法,則所計功加倍。如果是剔地起突雕造做法,則減其長度的1/6計之;其寬為6寸至9寸者,則減其長度的1/5計之。若其寬為1尺以上者,則減其長度的1/3計之。雕造華文牌匾側帶的計功方式與之相同。 若為卷搭式雕造,雕作雲龍造型與之相同。如果是兩卷造做法,則以其所計每1功增加0.1功計之。以下雕海石榴華兩卷、三卷造做法,以此為準。其長1.8尺。其寬6寸至9寸者,即以長3.5尺計;其寬1尺以上者,即以長7.2尺計。 雕作海石榴造型,其長1尺,其寬6寸至9寸者,即以長2.2尺計;其寬1尺以上者,即以長4.5尺計。 雕作牡丹華,雕作芍藥華與之相同。其長1.4尺。其寬6寸至9寸者,即以長2.8尺計;其寬1尺以上者,即以長5.5尺計。 以平雕做法雕造,其長1.5尺。其寬6寸至9寸者,即以長6尺計;其寬1尺以上者,即以長10尺計。如雕作長生蕙草,間以羊、鹿、鴛鴦之類者,則各加其長度的1/3計之。 (勾闌、檻面) 勾闌、檻面:實雲頭兩面雕造。如鑿撲,每功加一分功。其雕華樣者,同華版功。如一面雕者,減功之半。 雲栱,長一尺,七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厘功。 鵝項,長二尺五寸,七分五厘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厘功。 地霞,長二尺,一功三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六厘五毫功。如用華盆,即同華版功。 矮柱,長一尺六寸,四分八厘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厘功。 剗「萬」字版,每方一尺,二分功。如勾片,減功五分之一。 【譯文】 勾闌、檻面上諸名件雕作:實雲頭華文並兩面雕造做法。如果為鑿撲方法雕造,則以每1功增加0.1功計。如果其為雕華樣者,所計功與雕華版所計功相同。如果為一面雕造做法者,則減如上所計功之一半計之。 雲栱雕造,其長1尺,計為0.7功。其雲栱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3功計之。 鵝項雕造,其長2.5尺,計為0.75功。其鵝項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3功計之。 地霞雕造,其長2尺,計為1.3功。其地霞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65功計之。如採用華盆造型,其計功方式與華版雕造的計功方式相同。 矮柱雕造,其長1.6尺,計為0.48功。其矮柱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3功計之。 剗雕勾闌「萬」字版,其版面積每1尺見方,計為0.2功。如果為「萬」字勾片做法,則在「萬」字版所計功的基礎上減其功的1/5計之。 (椽頭盤子) 椽頭盤子,勾闌尋杖頭同。剔地雲鳳或雜華,以徑三寸為準,七分五厘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二分五厘功,如雲龍造,功加三分之一。 【譯文】 雕造椽頭盤子,勾闌尋杖頭雕造與之相同。剔地起突雲鳳或雜華做法,以盤徑3寸為準,計為0.75功。其徑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25功,如果所雕作為雲龍造型,則其功在此基礎上增加1/3計之。 (垂魚、惹草) 垂魚,鑿撲實雕雲頭造;惹草同。每長五尺,四功。每增減一尺,各加減八分功。如間雲鶴之類,加功四分之一。 惹草,每長四尺,二功。每增減一尺,各加減五分功。如間雲鶴之類,加功三分之一。 搏枓蓮華,帶枝梗。長一尺二寸,一功二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功。如不帶枝梗,減功三分之一。 手把飛魚,長一尺,一功二分。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二厘功。 伏兔荷葉,長八寸,四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五厘功。如蓮華造,加功三分之一。 【譯文】 垂魚雕造,以鑿撲方式實雕雲頭式造型;惹草雕造與之相同。以其每長5尺,計為4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尺,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8功計之。若其垂魚雕造中間以雲鶴之類,則應在此基礎上增加1/4功計之。 惹草雕造,以其每長4尺,計為2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尺,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5功計之。若在惹草雕造中間以雲鶴之類,則應在此基礎上增加1/3功計之。 團窠蓮華雕造,其蓮華帶有枝梗。其團窠長1.2尺,計為1.2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計之。如果所雕造的蓮荷不帶枝梗,則在此基礎上減少1/3功計之。 手把飛魚雕造,以其飛魚長1尺,計為1.2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2功計之。 伏兔荷葉雕造,以其長8寸,計為0.4功。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5功計之。若雕為蓮華式造型,則應在此基礎上增加1/3功計之。 (叉子) 叉子: 雲頭,兩面雕造雙雲頭,每八條,一功。單雲頭加數二分之一。若雕一面,減功之半。 鋜腳壼門版,實雕結帶華,透突華同。每一十一盤,一功。 【譯文】 叉子的雕作: 雲頭雕作,若其為兩面雕造雙雲頭做法,每8條,計為1功。若雕造為單雲頭做法,其所計功數增加1/2。若僅雕其一面,則減其兩面造所計功的一半計之。 鋜腳壼門版雕作,若為實雕結帶華做法,若雕為透突華做法與之相同。每11盤,計為1功。 (毬文格子挑白) 毬文格子挑白,每長四尺,廣二尺五寸,以毬文徑五寸為率計,七分功。如毬文徑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五厘功。其格子長廣不同者,以積尺加減。 【譯文】 雕造毬文格子門挑白做法,以其格子每長4尺,寬2.5尺,並以其毬文直徑5寸為基準,其所用功計為0.7功。如果毬文直徑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5功計之。若為格子的長度、寬度與上所言不相同者,則以其長、寬尺寸之積的增減而計其所用之功的增加與減少。 旋作 【題解】 旋作,主要涉及造型為圓形的裝飾性小構件的加工與製作。如梁先生所解釋的:「旋作的名件就是那些平面或斷面是圓形的,用腳踏『車床』,用手握的刀具車出來(即旋出來)的小名件。它們全是裝飾性的小東西。」 所謂「旋」,即旋轉之意,其做法是將所加工的構件,通過旋轉加工而獲得所需要的造型。所以,通過「旋作」加工造作的名件,一般說來,其橫截面的形狀都是圓形的。 (殿堂等雜用名件) 殿堂等雜用名件: 椽頭盤子,徑五寸,每一十五枚;每增減五分,各加減一枚。 榰角梁寶瓶,每徑五寸;每增減五分,各加減一分功。 蓮華柱頂,徑二寸,每三十二枚;每增減五分,各加減三枚。 木浮漚,徑三寸,每二十枚;每增減五分,各加減二枚。 勾闌上蔥台釘,高五寸,每一十六枚;每增減五分,各加減二枚。 蓋蔥台釘筒子,高六寸,每二十二枚;每增減三分,各加減一枚。 右各一功。 柱頭仰覆蓮胡桃子,二段造。徑八寸,七分功。每增一寸,加一分功,若三段造,每一功加二分功。 【譯文】 旋造殿堂等建築上所施的雜用名件: 檐口所施椽頭盤子,其徑5寸,每15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5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枚。 榰角梁寶瓶,每瓶直徑5寸;其瓶直徑每增加或減少0.5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 蓮華式柱頂,其徑2寸,每32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5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3枚。 門上所施木浮漚,其徑3寸,每2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5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2枚。 勾闌上所施蔥台釘,其高5寸,每16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5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2枚。 蓋蔥台釘筒子,其高6寸,每22枚;其高每增加或減少0.3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枚。 如上諸項各計為1功。 柱頭所施仰覆蓮胡桃子,分為二段旋造。其徑8寸,計為0.7功。其徑每增加1寸,則在此基礎上增加0.1功,若為分三段旋造做法,則以其所計的每1功增加0.2功計之。 (照壁寶床等所用名件) 照壁寶床等所用名件: 注子,高七寸,一功。每增一寸,加二分功。 香爐,徑七寸;每增一寸,加一分功;下酒杯盤、荷葉同。 鼓子,高三寸;鼓上釘、鐶等在內;每增一寸,加一分功。 注碗,徑六寸;每增一寸,加一分五厘功。 右各八分功。 酒杯盤,七分功。 荷葉,徑六寸; 鼓坐,徑三寸五分;每增一寸,加五厘功。 右各五分功。 酒杯,徑三寸;蓮子同。 卷荷,長五寸; 杖鼓,長三寸; 右各三分功。如長、徑各增一寸,各加五厘功。其蓮子外貼子造,若剔空旋靨貼蓮子,加二分功。 披蓮,徑二寸八分,二分五厘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三厘功。 蓮蓓蕾,高三寸,並同上。 【譯文】 旋造房屋室內照壁版寶床等所用名件: 注子,其高7寸,計為1功。其高每增加1寸,則在此基礎上增加0.2功計之。 香爐,其徑7寸;其徑每增加1寸,則在此基礎上增加0.1功計之;下文酒杯盤與荷葉所計之數與香爐相同。 鼓子,其高3寸;其鼓上所施釘、鐶等包括在內;其高每增加1寸,則在其原所計功基礎上增加0.1功計之。 注碗,其徑6寸;其徑每增加1寸,則增加0.15功計之。 如上諸項旋造各計為0.8功。 酒杯盤,0.7功。 荷葉,其徑6寸; 鼓坐,其徑3.5寸;其徑每增加1寸,則在其原所計功基礎上增加0.05功計之。 如上諸項旋造各計為0.5功。 酒杯,其徑3寸;蓮子與之相同。 卷荷,其長5寸; 杖鼓,其長3寸; 如上諸項旋造各計為0.3功。如果其長、徑各增加1寸,則在此基礎上各自增加0.05功計之。其蓮子外若為貼子造,或者為剔空旋靨貼蓮子做法,則應增加0.2功計之。 披蓮旋造,其徑2.8寸,計為0.25功。其徑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03功。 蓮蓓蕾旋造,其高3寸,其所計功數亦與上條相同。 (佛道帳等名件) 佛道帳等名件: 火珠,徑二寸,每一十五枚;每增減二分,各加減一枚;至三寸六分以上,每徑增減一分同。 滴當子,徑一寸,每四十枚;每增減一分,各加減三枚;至一寸五分以上,每增減一分,各加減一枚。 瓦頭子,長二寸,徑一寸,每四十枚;每徑增減一分,各加減四枚;加至一寸五分止。 瓦錢子,徑一寸,每八十枚;每增減一分,各加減五枚。 寶柱子,長一尺五寸,徑一寸二分,如長一尺,徑二寸者同。每一十五條;每長增減一寸,各加減一條。如長五寸,徑二寸,每三十條;每長增減一寸,各加減二條。 貼絡門盤浮漚,徑五分,每二百枚;每增減一分,各加減一十五枚。 平棊錢子,徑一寸,每一百一十枚;每增減一分,各加減八枚;加至一寸二分止。 角鈴,以大鈴高三寸為率,每一鉤;每增減五分,各加減一分功。 櫨枓,徑二寸,每四十枚;每增減一分,各加減一枚。 右各一功。 虛柱頭蓮華並頭瓣,每一副,胎錢子徑五寸,八分功。每增減一寸,各加減一分五厘功。 【譯文】 佛道帳上所用諸名件旋造: 火珠,其徑2寸,每15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2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枚;若其徑在3.6寸以上,則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其所計數的增加與減少數目與之相同。 滴當子,其徑1寸,每4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3枚;若其徑在1.5寸以上,則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枚。 瓦頭子,其長2寸,其徑1寸,每4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4枚;其徑增加至1.5寸時為止。 瓦錢子,其徑1寸,每8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5枚。 寶柱子,其長1.5尺,柱之徑為1.2寸,若其長為1尺,柱之徑為2寸者,與之相同。每15條;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條。如果其柱長5寸,柱之徑2寸,每30條;其長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2條。 在版門門盤上貼絡浮漚,其徑0.5寸,每20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5枚。 帳內平棊上所施平棊錢子,其徑1寸,每11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8枚;增加至1.2寸時為止。 帳之翼角所懸角鈴,以大鈴高3寸為標準,所懸每1鈴;其高每增加或減少0.5寸,則在其所計功的基礎上各自增加或減少0.1功計之。 帳柱上所施櫨枓,其徑2寸,每40枚;其徑每增加或減少0.1寸,則其所計數各自增加或減少1枚。 如上諸項各計為1功。 虛柱之柱頭蓮華並其蓮華頭瓣,每1副,若其蓮華胎錢子直徑為5寸,計為0.8功。其蓮華胎錢子直徑每增加或減少1寸,則各自增加或減少0.15功計之。 鋸作 【題解】 宋式營造中的鋸作,一般是指將原木鋸割成適度的方木,為房屋營造等造作工程做初期的材料準備,故《法式》中的「鋸作」一節所涉及的是木材的解割、加工與製作的過程。換言之,鋸作的目的就是將原木或大料加以合理破解,因此鋸作當屬大木作與小木作等工程的一個前期工序。 古代中國建築是以木結構為主體的,且木材的來源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到地域環境與氣候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因此,在古代營造中,合理加工木材及儘可能充分地利用木材,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方面的相應措施,已見於《法式》卷第十二《鋸作制度》中的有關行文。這裡所述及的,是對不同質地之原木的解割加工,其功限的計算體現了某種差別,例如關於「雜硬材」與「雜軟材」的差別性定義。而這種差別性定義,恰好反映了宋代人對各種原木的硬度與材性的經驗性合理認知。 解割功: 椆、檀、櫪木,每五十尺; 榆、槐木、雜硬材,每五十五尺;雜硬材謂海棘、龍菁之類。 白松木,每七十尺; 柟、柏木、雜軟材,每七十五尺。雜軟材謂香椿、椵木之類。 榆、黃松、水松、黃心木,每八十尺; 杉桐木,每一百尺; 右各一功。每二人為一功;或內有盤截,不計。若一條長二丈以上,枝樘高遠,或舊材內有夾釘腳者,並加本功一分功。 【譯文】 材植解割所用功: 椆木、檀木、櫪木,每50尺; 榆木、槐木及雜硬材之類,每55尺;雜硬材指海棘木、龍菁木之類材植。 白松木,每70尺; 柟木、柏木及雜軟材之類,每75尺。雜軟材指香椿木、椵木之類材植。 榆木、黃松、水松、黃心木,每80尺; 杉桐木,每100尺; 如上諸項的解割各計為1功。以每2人所做之解割計為1功;或其中有盤截等工作,不計入其中。如果1條材植長度為2丈以上,其枝樘高遠,或是舊材之內有夾帶釘腳的情況,都應在本功的基礎上增加0.1功計之。 竹作 【題解】 《法式》竹作制度,主要是指房屋營造中所涉及的竹子構件的加工與製作。關於「竹作制度」,梁先生曾解釋說:「『竹作制度』中所舉的幾個品種和製作方法,除『竹笆』一項今天很少見到外,其餘各項還沿用一直到今天,做法也基本上沒有改變。」 卷第十二《竹作制度》所涉內容,除了「造笆」「隔截編道」略與建築構件有一些關聯之外,其他幾類則屬建築物附加部分,如竹子柵欄、護檐用的竹網、地面用的竹簟、遮光用的竹蓆或竹編的繩索等。 不同房屋名件,或日常生活器物的竹作製品,所採用的竹體部位及對竹材的加工、編織的粗細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其各自所用的加工與造作功限也有相應的差別。 (織簟) 織簟,每方一尺: 細棊文素簟,七分功。劈篾,刮削,拖摘,收廣,一分五厘。如刮篾收廣三分者,其功減半。織華加八分功;織龍、鳳又加二分五厘功。 粗簟,劈篾青白,收廣四分。二分五厘功。假棊文造,減五厘功。如刮篾收廣二分,其功加倍。 【譯文】 竹製席簟編織,以其面積每1尺見方計之: 簡素形式的細密棊文式樣席簟,計為0.7功。其劈篾,刮削,拖摘,收廣,計為0.15功。如果其刮篾並收廣後的尺寸為0.3寸,則其所計功減去如上所計之功的一半。在席簟中織入華文,則在其基礎上增加0.8功計之;若在其中織入龍、鳳造型,則又應增加0.25功計之。 粗編席簟,其劈篾青白,所收之廣為0.4寸。計為0.25功。若為假棊文造編織方式,則在此基礎上減計0.05功。如果刮篾後所收之廣為0.2寸,則其所計功在原所計功的基礎上加倍。 (織雀眼網) 織雀眼網,每長一丈,廣五尺: 間龍、鳳、人物、雜華、刮篾造,三功四分五厘六毫。事造、貼釘在內。如系小木釘貼,即減一分功。下同。 渾青刮篾造,一功九分二厘。 青白造,一功六分。 【譯文】 編織護殿閣檐枓栱竹雀眼網,其網每長1丈,寬5尺: 間織以龍、鳳、人物、雜華,且為刮篾造做法,計為3.456功。其相關造作事務、為其網所施木貼用釘等工作包括在內。如果採用的是小木釘貼做法,則在此基礎上減0.1功計之。以下情況與之相同。 若其雀眼網為渾青刮篾造做法,計為1.92功。 若其雀眼網為青白造做法,計為1.6功。 (笍索) 笍索,每一束,長二百尺,廣一寸五分,厚四分。 渾青造,一功一分。 青白造,九分功。 【譯文】 編造笍索,每1束,其索長200尺,寬1.5寸,厚0.4寸。 採用渾青造做法,計為1.1功。 採用青白造做法,計為0.9功。 (障日䈳等) 障日䈳,每長一丈,六分功。如織簟造,別計織簟功。 每織方一丈: 笆,七分功,樓閣兩層以上處,加二分功。 編道,九分功。如縛棚閣兩層以上,加二分功。 竹柵,八分功。 夾截,每方一丈,三分功。劈竹篾在內。 搭蓋涼棚,每方一丈二尺,三功五分。如打笆造,別計打笆功。 【譯文】 編織障日䈳,以其䈳每長1丈,計為0.6功。如果採用織簟造做法,應將織簟所用功分別計之。 以所編織之物面積每1丈見方計: 所編竹笆,計為0.7功,其笆編施於樓閣的兩層以上的地方,增加0.2功計之。 造作隔截壁桯內竹編道,計為0.9功。若綁縛棚閣兩層以上,增加0.2功計之。 造作竹製柵欄,計為0.8功。 造作夾截,每1丈見方,計為0.3功。其劈竹篾所用功計入在內。 搭蓋涼棚,每1.2丈見方,計為3.5功。如果其棚為打笆造做法,則應將打笆所用功分別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