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 · 卷第十九 大木作功限三

李誡 《營造法式》
【題解】 《法式》大木作體系中,主要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枓栱體系,另外一個則是大木構架體系。本卷的內容,就是有關大木作之房屋構架各部分施工造作與安卓所用功限的計量方式。 宋式房屋大木作構架中最為複雜的部分,顯然應該是高等級的殿堂或殿閣建築的梁、柱等大木結構的製作與搭造安裝工程。這一部分的功限計算方式,被列在了本卷的第一節。 宋式城門的城門道洞結構,與現在比較常見的明清時代的城門道洞結構截然不同。明清時代的城門道,多採用的是磚石結構的拱券式門道洞做法,而宋式城門道洞仍然沿襲了更早時期的用木構架承托其上城台的結構形式。這一形式是在城門石地栿上施以密排的立柱,立柱之上承托略似梯形的木構架,木構架之上才是磚石壘砌的城門台,其上還會有城門樓的設置。城門道諸大木構件的加工、造作與安卓所需功限,都納入了本卷第二節的內容之中。 除了等級較高的殿閣、廳堂等房屋的大木作功限之外,本卷中也較為詳細地列出了宋式營造中等級稍低的倉廒、庫屋、常行散屋等大量建造的房屋大木作加工、造作與安卓所需功限的計算方式。至於等級更低的跳舍行牆、望火樓、營房等,雖然結構比較簡單,但作為不同類型且建造數量比較大的大木構架形式,其構架的造作與安卓亦應有各自的功限計算方式。 除了新建房屋的建造與安裝之外,本卷的內容還給出了老舊房屋,特別是等級較低的老舊舍屋的大木構架的拆修、挑、拔等修繕性工程所需的功限計算方式。當然,一般房屋中的柱子、梁栿,若需要做抽拔、更換等修繕工程,也應有相應的功限計算方式,這些看似不起眼,但在實際工程中卻可能會經常遇到的房屋修繕性工程的功限計算,也列在本卷的內容之中。值得一提的是,這部分有關房屋修繕的內容,對於我們今日保護與修復年久失修的古代建築遺存,也提供了十分有價值的信息。 殿堂梁、柱等事件功限 【題解】 大木構架乃木構建築組成之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包括柱、額、梁、槫、角梁及其輔助性的駝峰、綽幕、替木等,其架構起一座房屋的基本構架。 房屋構架的各個組成部分,其相應的尺寸、數量,加工製作安裝這些房屋構件組成名件的過程,及所用功限,對於進一步了解木構建築體系,甚至對探索、還原古代木構建築的設計與施工過程中的一些未曾解開之謎,可能會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造作功 【題解】 卷第十七《大木作功限一》在「栱、枓等造作功」中提到:「造作功並以第六等材為準。」這是《法式》大木作功限部分,唯一提到造作功所用標準材等的地方,且這裡用到了「並以」這個詞,或可以推測,其殿堂樑柱等事件造作功也都是以「六等材」作為標準進行推算的。 以屋柱而言,下文中又進一步給出了以柱之長度為1.5丈,柱之直徑為1.1尺,所用造作功為「1功」的標準概念。如此,若其柱之長度每增加1.5尺,或其柱徑每增加1寸,則其造作功在柱長1.5丈、柱徑1.1尺之造作所用功的基礎上,各自有所增加。例如,其柱長2.4丈,柱徑2尺,以該柱徑長1.5丈,柱徑1.1尺時,其所用功為1功;其徑每增加1寸,加0.12功,柱徑超過1.3尺,則其徑每增加1寸,遞增0.03功,如此,當其柱徑為2尺時,其造作功為3.16功;而其長度增加了9尺,以柱長每增加1.5尺,增加0.1功計,其增加了6個1.5尺長度,故應增加0.6功,則其造作功為3.76功。 若方柱,則每1功減0.2功,即在圜柱所用功的基礎上,減去2/10,即為相同長度及徑圍之方柱所用造作功。但這裡的方柱之邊長,如何與圜柱之徑相對應,尚不清楚。另壁內柱、圓柱,減其本功3/10;方者,減其本功1/10。 文中所言「柱頭額」,疑為檐柱柱頭所施的闌額及其殿閣內槽柱頭上之屋內額的總稱。所謂「只用柱頭額」,疑其柱不用地栿、綽幕方、腰串等,故其柱的造作功,減其本功1/10計之。 方柱、壁內柱等所用造作功,亦隨其所在位置,有所增減。 (梁) 月梁;材每增減一等,各遞加減八寸。直梁准此。 八椽栿,每長六尺七寸;六椽栿以下至四椽栿,各遞加八寸;四椽栿至三椽栿,加一尺六寸;三椽栿至兩椽栿及丁栿、乳栿,各加二尺四寸。 直梁,八椽栿,每長八尺五寸。六椽栿以下至四椽栿,各遞加一尺;四椽栿至三椽栿,加二尺;三椽栿至兩椽栿及丁栿、乳栿,各加三尺。 右各一功。 【譯文】 月梁;其梁所用材等每增加或減少一等,其單位計功所需長度各遞增或遞減8寸。直梁計功的增減情況以此為準。 若為八椽栿,其每長6.7尺;六椽栿以下至四椽栿,其單位計功長度各遞加8寸;四椽栿至三椽栿,其單位計功長度增加1.6尺;三椽栿至兩椽栿及丁栿、乳栿,其單位計功長度各增加2.4尺。 直梁,若為八椽栿,其每長8.5尺。六椽栿以下至四椽栿,其單位計功長度各遞加1尺;四椽栿至三椽栿,其單位計功長度增加2尺;三椽栿至兩椽栿及丁栿、乳栿,其單位計功長度各增加3尺。 以上情況,各計為1功。 (柱) 柱,每一條長一丈五尺,徑一尺一寸,一功。穿鑿功在內。若角柱,每一功加一分功。如徑增一寸,加一分二厘功。如一尺三寸以上,每徑增一寸,又遞加三厘功。若長增一尺五寸,加本功一分功;或徑一尺一寸以下者,每減一寸,減一分七厘功,減至一分五厘止。或用方柱,每一功減二分功。若壁內柱[1],圜者每一功減三分功[2],方者減一分功[3]。如只用柱頭額者,減本功一分功。 【注釋】 [1] 壁內(àn)柱:指隱藏於牆壁之內的屋柱。 [2] 圜(yuán)者每一功減三分功:壁內柱若截面為圓形者,且尺寸與標準圓形柱相同時,其所計功減0.3功,計為0.7功。圜,同「圓」。 [3] 方者減一分功:壁內柱若截面為方形者,且尺寸與標準柱相同時,其所計功較普通方柱減0.1功,即方形截面的壁內柱,其造作功計為0.7功。 【譯文】 造作圓形截面柱,每一條長1.5丈,柱徑1.1尺時,計為1功。其中包括了在柱身之上穿鑿榫卯等所做功。如果是房屋轉角處所施角柱,應在每一標準功的基礎上,增加0.1功。如果柱徑增加1寸,增加0.12功。若其徑為1.3尺以上,則柱徑每增加1寸,又應遞增0.03功。如果其柱之長增加1.5尺,其造作功應在本功的基礎上再增加0.1功;或者其柱徑在1.1尺以下者,若其柱徑每減少1寸,則應減少0.17功,且隨其柱徑減少而減其功,直至減到0.15功時為止。或者採用方形截面柱,對應圓形柱之每1功,方柱減少0.2功。如果是壁內所施柱,其柱為圓形截面者,對應標準圓形柱之每1功,其柱減0.3功,若其柱為方形截面者,則其柱應減0.1功。如果其柱為僅施以柱頭額的情況,則減其本功0.1功。 (駝峰、綽幕等) 駝峰,每一坐,兩瓣或三瓣卷殺。高二尺五寸,長五尺,厚七寸; 綽幕三瓣頭,每一隻; 柱[1],每一枚; 右各五分功。材每增減一等,綽幕頭各加減五厘功;柱各加減一分功。其駝峰若高增五寸,長增一尺,加一分功;或作氈笠樣造,減二分功。 【注釋】 [1] 柱(zhì):柱礎與其上立柱間的一個墊托構件。宋以前似也曾有用木質材料製作者,稱「」。皆為同一名件。 【譯文】 屋內所施駝峰,每1坐,駝峰兩側輪廓為兩瓣或三瓣卷殺形式。其高2.5尺,長5尺,厚7寸; 其端頭為三瓣卷殺形式的綽幕方,每1隻; 柱礎之上柱根之下所施柱,每1枚; 上面所言各種情況,分別計為0.5功。如果其材等每增加或減少一等,綽幕方頭之斫造,應各增加或減少0.05功;柱礩加工,亦應各增加或減少0.1功。駝峰如果高度增加5寸,長度增加1尺,則應增加0.1功;若將其造為氈笠式的外輪廓,則應減少0.2功。 (角梁、襻間、替木等) 大角梁,每一條,一功七分。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三分功。 子角梁,每一條,八分五厘功。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一分五厘功。 續角梁,每一條,六分五厘功。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一分功。 襻間、脊串、順身串,並同材。 替木一枚,卷殺兩頭,共七厘功。身內同材;㭼子同;若作華㭼,加功三分之一。 普拍方,每長一丈四尺;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一尺。 橑檐方,每長一丈八尺五寸;加減同上。 槫,每長二丈;加減同上;如草架,加一倍。 劄牽,每長一丈六尺;加減同上。 大連檐,每長五丈;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五尺。 小連檐,每長一百尺;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一丈。 椽,纏斫事造者,每長一百三十尺;如斫棱事造者,加三十尺;若事造圜椽者,加六十尺;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十分之一。 飛子,每三十五隻;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三隻。 大額,每長一丈四尺二寸五分;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五寸。 由額,每長一丈六尺;加減同上,照壁方、承椽串同。 托腳,每長四丈五尺;材每增減一等,各加減四尺;叉手同。 平版,每廣一尺,長十丈;遮椽版、白版同;如要用金漆及法油者,長即減三分。 生頭,每廣一尺,長五丈;搏風版、敦㮇、矮柱同。 樓閣上平坐內地面版,每廣一尺,厚二寸,牙縫造。長同上;若直縫造者,長增一倍。 右各一功。 【譯文】 大角梁,每1條,計為1.7功。若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應各增加或減少0.3功。 子角梁,每1條,計為0.85功。若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應各增加或減少0.15功。 續角梁,每1條,計為0.65功。若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應各增加或減少0.1功。 襻間、脊串、順身串,皆與其房屋所用之材同。 替木一枚,其兩頭斫為卷殺狀,共計0.07功。替木身內與房屋所用之材同;㭼子亦與替木同;如果是刻作華㭼形式,應增加1/3功。 普拍方,每長1.4丈;若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每長應各增加或減少1尺。 橑檐方,每長1.85丈;隨其材等加減,其每長應增加或減少之數同上。 屋槫,每長2丈;隨其材等加減,其每長應增加或減少之數同上;如果其屋施用草架梁栿,則每長應增加一倍。 劄牽,每長1.6丈;隨其材等加減,其每長應增加或減少之數同上。 大連檐,每長5丈;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每長應各增加或減少5尺。 小連檐,每長100尺;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每長應各增加或減少1丈。 椽,纏斫事造者,每長130尺;如斫棱事造者,其每長應增加30尺;若事造圓椽者,其每長應增加60尺;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每長應各增加或減少1/10。 飛子,每35隻;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所計數應各增加或減少3隻。 大額,每長1.425丈;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每長應各增加或減少5寸。 由額,每長1.6丈;隨其材等加減,其每長應增加或減少之數同上,照壁方、承椽串每長數及隨材加減數與之同。 托腳,每長4.5丈;其所用材每增減一等,其每長應各增加或減少4尺;叉手每長數及隨材加減數與之同。 平版,每寬1尺,長10丈;遮椽版、白版所計每寬及長與之同;如需要施用金漆及法油的,其所計每長則應減少0.03尺。 生頭木,每寬1尺,長5丈;搏風版、敦㮇、矮柱所計每寬及長與之同。 樓閣上平坐內地面版,每寬1尺,厚2寸,若其版為牙縫造。其所計每長與上相同;若其版為直縫造,其所計每長增加1倍。 以上諸項各計為1功。 (名件安勘、絞割功) 【題解】 安勘、絞割屋內所用名件、柱額,在上文所述造作功基礎上,每1功應在本功基礎上再加0.4功,其所加功中,包括了草架、壓槽方、襻間、栔、樘柱固濟等方木所用造作功。 卓立搭架、釘椽、結裹等工序,其每1功在本功基礎上再加0.2功。 倉廒、庫屋與常行散屋之名件造作與安勘、絞割等功限,以上文所述殿堂樑柱等事件功限為準推計。 其卓立、搭架等,例如樓閣五間,且三層以上者,自第二層平坐以上起,其卓立搭架、釘椽、結裹等每1功,應在此前所計功的基礎上,再加0.2功。 凡安勘、絞割屋內所用名件、柱額等,加造作名件功四分;如有草架,壓槽方、襻間、栔、樘柱固濟等方木在內。卓立搭架、釘椽、結裹[1],又加二分。倉廒、庫屋功限及常行散屋功限准此。其卓立搭架等,若樓閣五間,三層以上者,自第二層平坐以上,又加二分功。 【注釋】 [1] 卓立搭架:意即房屋構架起造豎立的施工過程。卓立,疑指將房屋的柱額梁栿等豎立起來,形成完整的結構架。搭架,似指房屋建造過程中所需搭造的腳手架或支撐性構架。結裹:有裝修、裝飾等義。從上下文看,這裡的「結裹」似指房屋屋頂的結、壓脊及屋頂翼角與兩山搏風、垂魚、惹草等的安裝、校正等施工處理。 【譯文】 凡是安裝勘驗、斫絞切割房屋之內所用諸名件、柱額等,應加造作名件功0.4功;如果其屋樑架之內有草架,壓槽方、襻間、闇栔,以及為樘柱固濟等措施而施用的方木等所用功亦包括在內。為房屋柱樑構架等的豎立、搭造立架、房屋屋蓋的釘椽、屋頂結裹等工序,又應再加0.2功。倉廒、庫屋等的安勘、絞割等功限及常行散屋的安勘、絞割等功限,亦以此為準。其房屋構架的卓立、搭造起架等工序,如果是5開間,且高度為3層以上的樓閣,自其樓閣的第二層平坐以上所計功限,又應增加0.2功。 城門道功限樓台鋪作準殿閣法 【題解】 凡文中所述及城門道諸名件等造作功,應在其本功每0.5功的基礎上增加0.1功,以作為城門道營建過程中之展拽、安勘、穿攏等工序所用功。 「城門道功限」後所附副題,所謂「樓台鋪作準殿閣法」,點明城門上所施樓台鋪作,其所需計算的功限,與殿閣鋪作所用栱、枓數所需施用的功限,取用了相同的標準。 (造作功) 造作功: 排叉柱,長二丈四尺,廣一尺四寸,厚九寸,每一條,一功九分二厘。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八厘功。 洪門栿,長二丈五尺,廣一尺五寸,厚一尺,每一條,一功九分二厘五毫。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七厘七毫功。 狼牙栿,長一丈二尺,廣一尺,厚七寸,每一條,八分四厘功。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七厘功。 托腳,長七尺,廣一尺,厚七寸,每一條,四分九厘功。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七厘功。 蜀柱,長四尺,廣一尺,厚七寸,每一條,二分八厘功。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七厘功。 涎衣木,長二丈四尺,廣一尺五寸,厚一尺,每一條,三功八分四厘。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一分六厘功。 永定柱,事造頭口,每一條,五分功。 檐門方,長二丈八尺,廣二尺,厚一尺二寸,每一條,二功八分。每長增減一尺,各加減一厘功。 盝頂版,每七十尺,一功。 散子木,每四百尺,一功。 跳方,柱腳方、雁翅版同。功同平坐。 【譯文】 城門道內諸名件所用造作功: 城門道內兩側壁所施排叉柱,其長2.4丈,柱截面寬1.4尺,厚0.9尺,每施造1條,計為1.92功。以其柱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08功。 城門道內上部梁架所施洪門栿,其長2.5丈,栿截面寬1.5尺,厚1尺,每施造1條,計為1.925功。以其栿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077功。 城門道內上部梁架所施狼牙栿,其長1.2丈,栿截面寬1尺,厚0.7尺,每施造1條,計為0.84功。以其栿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07功。 城門道內上部梁架兩側所施托腳木,其長7尺,截面寬1尺,厚0.7尺,每施造1條,計為0.49功。以其托腳木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07功。 城門道內上部梁架內所施蜀柱,長4尺,柱截面寬1尺,厚0.7尺,每施造1條,計為0.28功。以其蜀柱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07功。 城門道內所施涎衣木,長2.4丈,木截面寬1.5尺,厚1尺,每施造1條,計為3.84功。以其木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16功。 城門道內所施永定柱,造作其柱為城門道第一道工序,每施造1條,計為0.5功。 城門道兩側壁上門檐處所施檐門方,其長2.8丈,方截面寬2尺,厚1.2尺,每施造1條,計為2.8功。以其方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01功。 城門道內梁架頂部所施盝頂版,其版每長70尺,計為1功。 城門道內梁架頂部所施散子木,其木每長400尺,計為1功。 城門道內所施跳方,城門道內所施柱腳方、雁翅版與之同。其所用功與平坐所用功相同。 (展拽、安勘、穿攏功) 凡城門道,取所用名件等造作功,五分中加一分為展拽、安勘、穿攏功。 【譯文】 凡城門道施工,其各樣名件的鋪展拖拽、安裝勘驗、穿插攏合等所需功,應在其名件所用造作本功的基礎上,增加1/5功計之。 倉廒、庫屋功限其名件以七寸五分°材為祖計之,更不加減。常行散屋同 【題解】 倉廒,指倉廩、倉庫;庫屋,指專門做儲藏之用的房屋。倉廒,似規模較大,多為一個專門的倉儲建築群,用於儲存糧食、草料、武器或其他重要物資。庫屋,多指在一個建築群落中的某一座或幾座專門用於儲藏的房屋,如古之寺院東側所設庫院、庫屋等。 倉廒或庫屋,其建築的造型一般比較簡單,但卻十分堅固。如其進深較大時,可能會用到沖脊柱,這樣其房屋屋頂結構就會簡單一些。其他的做法與廳堂或余屋的做法一樣,多是採用不同柱長組成若干個開間。這些開間柱間距相同,類如房屋基座的隔間版柱做法一樣,或也就因此將這種間距簡單重複的開間柱,稱為「壼門柱」。 倉廒或庫屋,因為房屋標準較低,一般是不採用枓栱鋪作的。如此,則有可能採用八椽栿項柱,即其柱之脖頸與梁栿的兩端採用榫卯的做法扭合在了一起,而不是採用在柱頭上施枓栱再承托梁栿的做法。 至於四椽栿、乳栿等的做法,與一般廳堂或余屋做法中,如前後乳栿對四椽栿用四柱的做法一樣,可以推想出其大致的房屋框架。 倉廒或庫屋的功限計算,也主要是這些柱、栿的造作功,及其屋頂之椽、檐、版、脊串、叉手等的造作與安卓功。 造作功: 沖脊柱,謂十架椽屋用者。每一條,三功五分。每增減兩椽,各加減五分之一。 四椽栿,每一條,二功。壼門柱同。 八椽栿項柱,一條,長一丈五尺,徑一尺二寸,一功三分。如轉角柱,每一功加一分功。 三椽栿,每一條,一功二分五厘。 角栿,每一條,一功二分。 大角梁,每一條,一功一分。 乳栿,每一條; 椽,共長三百六十尺; 大連檐,共長五十尺; 小連檐,共長二百尺; 飛子,每四十枚; 白版,每廣一尺,長一百尺; 橫抹,共長三百尺; 搏風版,共長六十尺; 右各一功。 下檐柱,每一條,八分功。 兩丁栿,每一條,七分功。 子角梁,每一條,五分功。 槏柱,每一條,四分功。 續角梁,每一條,三分功。 壁版柱,每一條,二分五厘功。 劄牽,每一條,二分功。 槫,每一條; 矮柱,每一枚; 壁版,每一片; 右各一分五厘功。 枓,每一隻,一分二厘功。 脊串,每一條; 蜀柱,每一枚; 生頭,每一條; 腳版,每一片; 右各一分功。 護替木㭼子,每一隻,九厘功。 額,每一片,八厘功。 仰合㭼子,每一隻,六厘功。 替木,每一枚; 叉手,每一片;托腳同。 右各五厘功。 【譯文】 倉廒、庫屋諸名件造作之功: 沖脊柱,指在10架椽屋中柱縫所施用者。施造每1條柱,計為3.5功。其屋進深每增加或減少2椽,各自增加或減少其本功的1/5。 四椽栿,每施造1條,計為2功。施造壼門柱所用功與之相同。 承托八椽栿的項柱,施造1條,柱長1.5丈,柱徑1.2尺,計為1.3功。如果是施於轉角部位的角柱,以其柱所用本功,每1功增加0.1功計。 三椽栿,每施造1條,計為1.25功。 其倉屋轉角所施抹角或遞角栿,每施造1條,計為1.2功。 倉屋翼角下所施大角梁,每施造1條,計為1.1功。 倉屋所用乳栿,每施造1條; 屋頂所覆椽,以共長360尺計; 檐部所施大連檐,以共長50尺計; 檐部所施小連檐,以共長200尺計; 檐口處所出飛子,每40枚; 檐口處所覆白版,每寬1尺,長100尺; 屋頂所用橫抹,以共長300尺計; 兩際出際處所施搏風版,以共長60尺計; 如上所列諸名件及其施造數量,分別各計為1功。 倉屋下檐柱,每施造1條,計為0.8功。 倉屋兩山樑架所施丁栿,每施造1條,計為0.7功。 倉屋翼角所施子角梁,每施造1條,計為0.5功。 倉屋屋壁內所施槏柱,每施造1條,計為0.4功。 倉屋翼角所施續角梁,每施造1條,計為0.3功。 倉屋柱間所施壁版柱,每施造1條,計為0.25功。 倉屋樑架所施劄牽,每施造1條,計為0.2功。 屋槫,每施造1條; 屋架中所施矮柱,每施造1枚; 倉屋牆壁所施壁版,每施造1片; 如上幾種名件的施造,各計為0.15功。 枓,每施造1隻,計為0.12功。 脊串,每施造1條; 蜀柱,每施造1枚; 柱方及屋槫上所施生頭木,每施造1條; 柱腳處所施腳版,每1片; 如上諸名件及施造數量,各計為0.1功。 護替木㭼子,每1隻,計為0.09功。 柱頭之間所施額,每1片,計為0.08功。 仰合㭼子,每1隻,計為0.06功。 替木,每1枚; 叉手,每1片;托腳與之相同。 如上幾種名件及數量,各計為0.05功。 常行散屋功限官府廊屋之類同 【題解】 常行散屋,屬於一種等級較低的房屋,其等級當在門樓、廊屋之下,大約與倉廒、庫屋等的等級相同,多用作官式建築群中附屬性或輔助性的建築物。 廊屋也多採用較為簡單的開間與進深,可以用於不同的功能,由官府營造,供城市居民居住、經商之用。如北京前門外明清歷史上建造的廊房頭條、廊房二條之類,大約就屬於這一類的房屋類型。這裡把官府出資建造的廊屋之類,也歸在了與常行散屋等級相類的房屋之中。 從行文看,常行散屋或官府廊屋,進深一般在六步椽架或五步椽架,採用乳栿對四椽栿,或乳栿對三椽栿等的做法,如此,就有可能在其前出現一個兩椽進深的前廊。未知這裡的常行散屋或官府廊屋之類,是否有如此之平面與空間方面的考慮。 文中出現的兩椽栿,可能是指前後檐所用的乳栿,或指屋脊下所用的兩椽平梁,亦有可能就是一個兩步椽架的廊屋,這樣小進深的廊屋,可能僅起到街道兩旁的行廊或臨時性商鋪的作用,亦未可知。 造作功: 四椽栿,每一條,二功。 三椽栿,每一條,一功二分。 乳栿,每一條; 椽,共長三百六十尺; 連檐,每長二百尺; 搏風版,每長八十尺; 右各一功。 兩椽栿,每一條,七分功。 駝峰,每一坐,四分功。 槫,每一條,二分功。梢槫,加二厘功。 劄牽,每一條,一分五厘功。 枓,每一隻; 生頭木,每一條; 脊串,每一條; 蜀柱,每一條; 右各一分功。 額,每一條,九厘功。側項額同。 替木,每一枚,八厘功。梢槫下用者,加一厘功。 叉手,每一片;托腳同。 㭼子,每一隻; 右各五厘功。 右若枓口跳以上,其名件各依本法。 【譯文】 常行散屋中諸名件造作功: 四椽栿,每1條,計為2功。 三椽栿,每1條,計為1.2功。 乳栿,每1條; 椽,共長360尺; 連檐,每長200尺; 搏風版,每長80尺; 如上幾種名件及其數量施造所用功限,各計為1功。 兩椽栿,每1條,計為0.7功。 駝峰,每1坐,計為0.4功。 槫,每1條,計為0.2功。若是梢槫,每1條增加0.02功。 劄牽,每1條,計為0.15功。 枓,每1隻; 生頭木,每1條; 脊串,每1條; 蜀柱,每1條; 如上幾種名件施造,各計為0.1功。 額,每1條,計為0.09功。側項額與之相同。 替木,每1枚,計為0.08功。施用於梢槫下的替木,增加0.01功。 叉手,每1片;托腳與之相同。 㭼子,每1隻; 如上兩種名件施造,各計為0.05功。 如上各種名件,若施於其屋採用枓口跳以上枓栱做法時,其諸名件所計功則各依其本法所用之功。 跳舍行牆功限 【題解】 關於「跳舍行牆」及文中出現的「杚巴子」「跳子」等名件,梁先生注釋說:「跳舍行牆是一種什麼建築或牆?杚巴子、跳子又是些什麼名件?都是還找不到答案的疑問。」 從字面上猜測,「行牆」可能類似於後世帝王宮苑四周所施的「宮牆」。以其有柱、槫,則或其有一定空間進深,或其牆內施柱,以支撐跳舍行牆上所覆之頂。其頂亦有順身而設的屋槫,形成屋頂的結構;並在其牆之上覆以屋檐、施小㼧瓦與脊,儼然一個尺度較小的宮舍屋頂。「跳舍」是否有緊鄰宮牆而設的小型房屋之意,未可知。 造作功:穿鑿、安勘等功在內。 柱,每一條,一分功。槫同。 椽,共長四百尺;杚巴子所用同。 連檐,共長三百五十尺;杚巴子同上。 右各一功。 跳子,每一枚,一分五厘功。角內者,加二厘功。 替木,每一枚,四厘功。 【譯文】 造作跳舍行牆諸名件所計功:其名件之穿鑿、安裝勘驗等功亦計在內。 柱,每1條,計為0.1功。槫所計功與柱同。 椽,以其共長400尺計;杚巴子所用長度與椽相同。 連檐,以其共長350尺計;連檐處杚巴子所用長度與上相同。 如上名件及數量各計為1功。 跳子,每1枚,計為0.15功。轉角角內所施跳子,在此基礎上增加0.02功。 替木,每1枚,計為0.04功。 望火樓功限 【題解】 宋人所撰《東京夢華錄》卷三有載:「又於高處磚砌望火樓,樓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數間,屯駐軍兵百餘人,及有救火家事,謂如大小桶、灑子、麻搭、斧鋸、梯子、火叉、大索、鐵貓兒之類。每遇有遺火去處,則有馬軍奔報軍廂主,馬步軍、殿前三衙、開封府,各領軍級撲滅,不勞百姓。」 又宋人撰《楓窗小牘》卷下載:「東京每坊三百步有軍巡鋪,又於高處有望火樓,上有人探望,下屯軍百人,及水桶、灑帚、鉤鋸、斧杈、梯索之類,每遇生髮,撲救須臾便滅。」 可知,望火樓作為一種城市公共建築類型,在北宋時代已經十分成熟。《法式》中又進一步給出了構成望火樓諸名件及造作這些名件所用的功限,可以使人們對於宋代城市中所設之望火樓的基本結構與形態有初步的了解。 望火樓一坐,四柱,各高三十尺;基高十尺。上方五尺,下方一丈一尺。 造作功: 柱,四條,共一十六功。 榥,三十六條,共二功八分八厘。 梯腳,二條,共六分功。 平栿,二條,共二分功。 蜀柱,二枚; 搏風版,二片; 右各共六厘功。 槫,三條,共三分功。 角柱,四條; 廈瓦版,二十片; 右各共八分功。 護縫,二十二條,共二分二厘功。 壓脊,一條,一分二厘功。 坐版,六片,共三分六厘功。 右以上穿鑿、安卓,共四功四分八厘。 【譯文】 施造望火樓一坐,其樓有4根柱,每柱各高30尺;樓之基座高10尺。其樓之座上方5尺,下方1.1丈。 望火樓諸名件造作功: 施造其樓主柱,4條,共計為16功。 其樓所施橫榥,36條,共計為2.88功。 登樓梯腳,2條,共計為0.6功。 樓座平台所施平栿,2條,共計為0.2功。 望火樓所施蜀柱,2枚; 望火樓屋頂所施搏風版,2片; 如上名件分別共計為0.06功。 望火樓屋頂所施槫,3條,共計為0.3功。 望火樓基台所施角柱,4條; 望火樓屋頂所覆廈瓦版,20片; 如上名件分別共計為0.8功。 屋頂版間施安護縫,22條,共計為0.22功。 屋頂施安壓脊木,1條,計為0.12功。 望火樓上所施坐版,6片,共計為0.36功。 以上各種名件的穿鑿、安卓等,共計為4.48功。 營屋功限其名件以五寸材為祖計之 【題解】 所謂「營屋」,當指軍隊的營房。如《法式》的作者李誡在其《進新修〈營造法式〉序》中就提到他所承擔的一項工作為「專一提舉修蓋班直諸軍營房等」,可知在宋代,軍隊營屋的建造也屬於由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房屋營造內容。當然,一般來講,營屋或營房的房屋等級是比較低的,其建造標準很可能比常行散屋或官府廊屋之類房屋的等級還要略低一些。 另,其文特別提到「營屋功限」中的「名件以五寸材為祖計之」,仍有令人不解之處。若以材廣計之,《法式》所規定之八等材,其斷面高度沒有恰好為5寸者,六等材高(廣)6寸,七等材高(廣)5.25寸,唯有斷面厚度為5寸者,如三等材,其厚5寸。但是,以材之厚作為諸名件推計之標準,似不合理,且營屋系等級較低房屋,以三等材為祖推算,顯得過於豪奢。結合前文大木作栱、枓功限是以六等材為祖推計的,則這裡的「五寸材」,是否即是七等材(材廣5.25寸)之簡稱,未可知。若果如此,則或可推知,宋代營屋建造採用等級較低的「七等材」為其功限與料例之標準。 從其文所描述的房屋名件來看,營屋有可能採用了兩山出際式屋頂的做法,因此會施有搏風版。其他如栿項柱、兩椽栿及四椽下檐柱等名件,說明其房屋的進深尺寸一般不是很大。 造作功: 栿項柱,每一條; 兩椽栿,每一條; 右各二分功。 四椽下檐柱,每一條,一分五厘功。三椽者,一分功;兩椽者,七厘五毫功。 枓,每一隻; 槫,每一條; 右各一分功。梢槫加二厘功。 搏風版,每共廣一尺,長一丈,九厘功。 蜀柱,每一條; 額,每一片; 右各八厘功。 牽,每一條,七厘功。 脊串,每一條,五厘功。 連檐,每長一丈五尺; 替木,每一隻; 右各四厘功。 叉手,每一片,二厘五毫功。虻翅,三分中減二分功。 椽,每一條,一厘功。 右以上釘椽、結裹,每一椽四分功。 【譯文】 營屋諸名件造作功: 栿項柱,每1條; 兩椽栿,每1條; 造作如上諸項各計為0.2功。 進深四椽架之屋其栿下所施檐柱,每1條,計為0.15功。若進深三椽架者,計為0.1功;進深兩椽架者,計為0.075功。 枓,每1隻; 槫,每1條; 造作如上兩項各計為0.1功。其槫之功,若是梢槫,應增加0.02功。 搏風版,每1版共寬1尺,長1丈,計為0.09功。 蜀柱,每1條; 額,每1片; 造作如上兩項各計為0.08功。 牽,每1條,計為0.07功。 脊串,每1條,計為0.05功。 連檐,每長1.5丈; 替木,每1隻; 造作如上兩項各計為0.04功。 叉手,每1片,計為0.025功。虻翅造作,以叉手造作所計功之3份中減去2份計之,即以叉手造作功的1/3計之。 椽,每1條,計為0.01功。 在如上兩項基礎上,若做釘椽、結裹等工作,每1椽計為0.4功。 拆修、挑拔舍屋功限飛檐同 【題解】 前一條是關於房屋營造所做功限即「營屋功限」的,本條則主要是談有關房屋修繕方面所需的營作功限的。 木結構建築因風雨侵蝕等原因,其耐久性受到一定影響,尤其是等級較低的舍屋建築,在用料及防護上,與較高等級的殿堂式建築差距較大,使用功能的變化幅度亦較大,故其修繕的頻次無疑會較多,對舍屋做拆修,對其屋架梁栿、柱木等做挑拔等的機率亦較高。 拆修、挑拔舍屋或鋪作,這裡也包括了飛檐,其所需的功限既非造作之功亦非安卓之功,多是拆解翻修、替換、重別結裹之類工作的功限,其計算亦有相應的規則。 拆修鋪作舍屋,每一椽: 槫檁袞轉、脫落,全拆重修,一功二分。枓口跳之類,八分功;單枓只替以下,六分功。 揭箔翻修,挑拔柱木,修整檐宇,八分功。枓口跳之類,六分功;單枓只替以下,五分功。 連瓦挑拔,推薦柱木,七分功。枓口跳之類以下,五分功;如相連五間以上,各減功五分之一。 重別結裹飛檐,每一丈,四分功。如相連五丈以上,減功五分之一;其轉角處,加功三分之一。 【譯文】 拆修檐下施有枓栱鋪作的舍屋,每拆修一椽架: 其屋槫檁出現滾動翻轉、傾圮脫落,需要進行全拆重修的工作,計為1.2功。若其屋檐下施有枓口跳之類枓栱,計為0.8功;若其檐下僅用單枓只替承托柱上樑方,或更為簡單不施枓栱,計為0.6功。 將屋頂所覆瓦頂、望板等揭除,對屋頂做較大翻修,及挑拔柱木,修整檐宇,計為0.8功。若其屋檐下施有枓口跳之類枓栱等,計為0.6功;若其檐下僅用單枓只替或更為簡單的不施枓栱,計為0.5功。 若連屋頂及所覆之瓦同時挑拔高起,在其下挑除既損柱木,推入新修之柱者,計為0.7功。若其屋檐下施有枓口跳之類枓栱等,計為0.5功;如果所修之屋相連五間以上,則每拆修一椽架,各以減少原本所應計功的1/5計之。 如果是重新修繕結裹房屋檐口處的飛檐,以其飛檐每長1丈,計為0.4功。如其飛檐相連5丈以上,則以減少其原本所應計功的1/5計之;如果是其屋轉角處的飛檐,則應在原本所應計功的基礎上增加1/3計之。 薦拔、抽換柱、栿等功限 【題解】 本節仍然是有關房屋修繕所計功限的內容。房屋修繕中,除了屋頂、槫檁、檐口、飛檐、翼角檐等的修繕外,工程難度最大、最耗費工時的應該就屬修整、挑拔或抽換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構件,即屋柱與房屋屋頂結構中的主要梁栿了。 (薦拔、抽換柱栿等功限) 薦拔、抽換殿宇樓閣等柱、栿之類,每一條, 殿宇、樓閣: 平柱: 有副階者,以長二丈五尺為率。一十功。每增減一尺,各加減八分功。其廳堂、三門、亭台栿項柱,減功三分之一。 無副階者,以長一丈七尺為率。六功。每增減一尺,各加減五分功。其廳堂、三門、亭台下檐柱,減功三分之一。 副階平柱:以長一丈五尺為率。四功。每增減一尺,各加減三分功。 角柱:比平柱每一功加五分功。廳堂、三門、亭台同。下准此。 明栿: 六架椽,八功;草栿,六功五分。 四架椽,六功;草栿,五功。 三架椽,五功;草栿,四功。 兩丁栿,乳栿同。四功。草栿,三功;草乳栿同。 牽,六分功。劄牽,減功五分之一。 椽,每一十條,一功。如上、中架,加數二分之一。 【譯文】 薦拔、抽換殿宇樓閣等房屋的屋柱、梁栿之類,每1條, 若殿宇、樓閣: 平柱: 有副階者,以長2.5丈為標準。造作其柱計為10功。其柱的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8功。若是廳堂、寺院三門之平柱,或亭台栿項柱,造作每1條,應減其本功的1/3而計之。 無副階者,以長1.7丈為標準。造作其柱計為6功。其柱的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5功。若是廳堂、寺院三門之平柱,或亭台下檐柱,造作每1條,應減其本功的1/3而計之。 副階平柱:以長1.5丈為標準。造作其柱計為4功。其柱的長度每增加或減少1尺,各自增加或減少0.3功。 角柱:比上文所言平柱所計每1功,增加0.5功。廳堂、寺院三門、亭台等角柱,所計功之增加或減少數與之同。如下亦以此為準。 明栿: 造作六椽明栿,計為8功;若六椽草栿,計為6.5功。 造作四椽明栿,計為6功;若四椽草栿,計為5功。 造作三椽明栿,計為5功;若三椽草栿,計為4功。 造作兩山所施兩丁栿,前後檐所施乳栿與之相同。計為4功。若丁栿為草栿,計為3功;草乳栿所計功與草丁栿同。 造作牽,計為0.6功。若造作劄牽,可減牽之功的1/5計之。 造作椽,每10條,計為1功。如果是施於上架或中架之椽,應增加上文所言椽之條數的1/2計之。 (枓口跳以下,六架椽以上舍屋) 枓口跳以下,六架椽以上舍屋: 栿,六架椽,四功。四架椽,二功;三架椽,一功八分;兩丁栿,一功五分;乳栿,一功五分。 牽,五分功。劄牽減功五分之一。 栿項柱,一功五分。下檐柱,八分功。 【譯文】 造作枓口跳以下,六架椽以上舍屋等柱、栿之類,每1條: 造作栿,若為六架椽栿,計為4功。造作四架椽栿,計為2功;造作三架椽栿,計為1.8功;造作兩山丁栿,計為1.5功;造作乳栿,計為1.5功。 造作牽,計為0.5功。若造作劄牽,減造牽之功1/5計之。 造作栿項柱,計為1.5功。造作下檐柱,計為0.8功。 (單枓只替以下,四架椽以上舍屋) 單枓只替以下,四架椽以上舍屋:枓口跳之類四椽以下舍屋同。 栿,四架椽,一功五分。三架椽,一功二分;兩丁栿並乳栿,各一功。 牽,四分功。劄牽減功五分之一。 栿項柱,一功。下檐柱,五分功。 椽,每一十五條,一功。中、下架加數二分之一。 【譯文】 造作單枓只替以下,四架椽以上舍屋等柱、栿之類,每1條:若造作枓口跳之類四椽以下舍屋等柱、栿之類,每1條與之相同。 造作栿,四架椽栿,計為1.5功。造作三架椽栿,計為1.2功;造作兩山丁栿並前檐或後檐乳栿,分別各計為1功。 造作牽,計為0.4功。若造作劄牽,減造作牽之功的1/5計之。 造作栿項柱,計為1功。若造作下檐柱,計為0.5功。 造作椽,每15條,計為1功。如果是施於上架或中架之椽,應增加上文所言椽之條數的1/2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