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八章 諾曼征服的完成及諾曼制度的建立 1066—1135
國王:威廉一世,1066—1087;威廉二世,1087—1100;亨利一世,1100—1135。
西南的臣服
海斯頂斯一戰所引起的驚濤宜可以激動諸封建臣貳的忠義心,及全體人民的敵愾。然而英國尚夠不上一個有組織的封建王國,更說不到國家。海斯頂斯竟不能對於盎格魯·丹麥國生任何反抗的傾向。無論伯也好,豪貴也好,主教也好,邑官也好,城市也好,都想和征服者單獨媾和而不想作戰。即如斯替干達,他本為哈羅德派的重要領袖,且為教皇的諾曼同盟所特別仇視者,他應如何激昂抵抗;乃征服者正於威林福德(Willingford)渡泰晤士之際,他即妄想和他(征服者)講和,以便保留坎特布里大主教的法座。愛底溫及摩加到南援助哈羅德時已經太遲;究竟為何遲到——不忠於哈羅德,抑調度不靈,抑有不得已的苦衷——則無人再能明曉。他們見到得太遲,即又北返,而讓南英自尋出路。他們也許在想,無論戴威塞克斯王冕而居於泰晤士河岸之上者為何人,他們總可以仍為麥細亞及諾森伯利亞的主人。但威廉心目中的君權則絕不能容忍此種事態之存在。
南英亦沒有多少抵抗。威塞克斯舊都溫徹斯忒首先降服。至於倫敦,威廉既沒有一舉攻下之把握,而又欲裝作愛德華的合法嗣君以和平入城。因此之故,他先將環繞倫敦西北之各地先後平服,師行所過,並搗毀巴京汗邑及赫特福德邑之諸村,以速英人之投降。這個策略極好。倫敦雖曾宣告幼王子愛德加的繼立,然經數周之遲疑後,即遣使擁戴威廉,且邀他來到韋斯敏斯忒舉行加冕大典。
威廉的即位
在韋斯敏斯忒,於1066年基督誕日,他遂行加冕之禮,而為愛德華的嗣君。他的從者因聞人謠傳有變叛行為,即於行禮之時在寺外火焚英人居屋。因火焚而釀起之紛亂及喧聲驚動全寺,於是寺內之人,除了威廉及執事僧官以外,俱跑至寺外參加除「逆」之舉。這不幸的事正和威廉所持的合法繼承王位之理論背道而馳。威廉雖自以為守教者的哲嗣,而為他(守教者)的「良法」(「good laws」)[1]的保護人;但他(威廉)的文過飾非之詞亦安能掩沒征服的殘暴?且他也似乎沒有制止法蘭西人劫掠及暴行的能力。但征服者及其諸子有時亦能和薩克森臣民聯合起來以抗法蘭西·諾曼男族中的作亂犯上者;民軍及邑法院不久亦即恢復,且權力視前更大:此兩事頗足使威廉所持之法統不斷說有相當之憑藉。
諾曼人之壓迫英人
海斯頂斯後之首幾個月內,英吉利人本可作一頑強的抵抗。他們並不抵抗,因為他們希望降服後,土地及自由不會比在克弩特及丹麥人統治時受更大之損失。但此點他們不久即知其妄。威廉聲言凡曾經臣服篡君哈羅德者,都喪失了他們所有的財產。沒收薩克森莊地而分賞給外來的征服者之事,海斯頂斯戰後,即有發生;到了上項藉口無可根據的時候,威廉更藉口變叛或其他更無足輕重之理由而沒收英吉利人的田地。
而且諾曼王或諾曼男的束縛人民,也不像克弩特及其諸伯之寬弛。新的君主及新的封建是建設於新的軍制上的,因此,它們都能根深而蒂固。諾曼人到處迫令薩克森農民聚土為圓丘,而建築堡寨於其上。此種土丘我們今日猶可見之於留埃斯(Lewes),及百數處別的地方。堡寨初用木料,後來則改以石築。在土丘之前有一外院(「bailey」),四周圍以土牆以資防衛。披甲之騎士則由這種不可攻之堅壘中高臨四鄉。有時他們固能力保治安,但有時則竟四出搶掠欺壓。倫敦人亦睹新建之倫敦塔[2]而觸目驚心。他們向愛自由,高塔的雄震東城,雖不必定和自由衝突,然已足令倫敦人有惴惴不能自保之懼。
愛底溫及摩加
西南本為高德溫家地產及權力最盛之區,威廉在此地亦一征而克。到了1068年底,他已可以說是南英的真主,北方至少亦認他為王。但土地之易主者則尚僅全體之一小部分;在麥細亞及諾森伯利亞尤其是絕少變更,宛如海斯頂斯以前時。如果北方兩大伯,愛底溫及摩加,能力持鎮靜,消極的臣事威廉,則北方的現狀或尚可延長多年。但他們公然謀叛。被征服後,重邀赦宥,既而又叛。他們第二次的變叛更得外琴人之助,外琴人且由丹麥王子親率。兇狠的威爾須人亦越奧法堤而至麥細亞之境,以助攻諾曼人。
北方夷為焦土
威廉浩蕩的北征,及殘忍的報復即由是而起。在約克及達剌謨(Durham)之間,師行所過,真有雞犬不留之概;房屋盡遭焚毀,而人民則屠戮或逃亡淨盡。17年之後,據《土地調查書》所載,仍有百餘村為無人之地。約克邑北萊丁(North Riding)的大部及東葉丁的多處,因屠戮之故,人口蕩然。在達剌謨郡,房屋牲畜亦無存者,人民則因得信較早,大都越泰因河而逃亡。有許多人因無可為生之故,自鬻為奴,也有賣在蘇格蘭之羅新安者。因此之故,蘇格蘭的人民得了不少的斯干條那維亞的血液。在徹邑及中部諸邑,屠殺亦為常見之事,但旋起旋止,不至於淨盡。是時木材尚多,故重造已毀之木舍本無文明時代造屋之難,但人口,牲畜,及農作家具則損失後甚難恢復。「夷北方為焦土」(「harrying of the North」),論其殘暴誠土耳其式的復仇,但深與中古時代耶教戰士的思想及行為相符。
這次酷虐的動作居然達到了目的。經此大規模之搗毀以後變叛再不能發生。威廉及數千徒眾是否可勝征服全英,駕馭全英,並強全英以變法易制之任之問題從此解決。歷久未泯之南北之見——北英及丹法國之嫉妒建都於威塞克斯及倫敦之國王——從此消滅。斯干條那維亞社會對於諾曼封建主義的抵抗亦從此告終。我們所見的達剌謨堡寨及大禮拜堂,一大部分即於「北方夷為焦土」後之30年內建築起來,以為外國僧侶及軍士征服英國,拉丁文化高照鄙野的諾爾狄克土地之象徵。達剌謨一帶在屠戮前本為貧窮之地,而於如許之短時期內竟有偉大的建築可以雄踞荒岩之巔上,亦可見威廉帶來的一班操法語的僧侶,官吏,及建築家之熱心毅力。此所以人數雖至有限,而治理及改變英國仍綽有餘裕。
接受新的文化者,不但恆伯河以北各地,即土壤最肥沃的林肯邑及東盎格利亞亦須犧牲舊日之自由而加入於封建系統內。丹法國的自由人向來即盎格魯·薩克森式的封建制度亦避之若浼,而不敢十分親近。他們中的好多人可以舉地而歸屬於任何的封建主;有幾個村內且無任何的封建主。因此,自由人之成數在丹麥人及諾威人所聚居之地實比英國其他的地方要大。但諾曼人一來,這種舊有的自由即歸烏有。法蘭西式的嚴格的屬地封建制度不特高罩在薩克森人之南方及西方,且推行於斯干條那維亞人的北方及東方。大部分的丹麥自由人一降而為采地之佃奴。但在繁盛的林肯邑中猶有多少的佃奴仍獲維持其小康的生活,而在某幾種的法律方面仍不失為自由人。
「夷北方為焦土」之役減少了英國的丹麥人,尤其是在約克邑中。但密集西岸昆布蘭及郎卡邑的諾威人似乎曾於日後慢慢的移向東方人口虛少的地方住居;因此之故,斯干條那維亞人在英國所耕地之總數歸根仍不減少了許多。但斯干條那維亞的思想及文化則仍為諾曼的思想文化所取而代興。中古時代英之北方之統治階級實一完全封建化及諾曼化的階級。此層我們亦可於是地之安布佛拉微爾及拍息(Umfraville,Percy)兩大族,約克邑諸大寺,及達剌謨宮伯之土(Palatinate of Durham)[3]中觀察出來。
農民收穫葡萄
封建制度起源於加洛林王朝衰落後8世紀的法蘭克社會。諾曼人於1066年把封建主義帶到英格蘭,然後傳到愛爾蘭和蘇格蘭。農業則是封建制度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
蘇格蘭的封建化
封建的勢力在蘇格蘭王大衛(David)時更和平的侵入蘇格蘭邊地(Border),而蘇格蘭之社會宗教亦不能免諾曼各大族的侵入主持。布魯司及巴力奧耳(Bruces,Balliols)兩大族的入居,及美洛斯和力魯德(Melrose,Holyrood)的建築不過是諾曼征服的蔓延而已。南英因以經濟發展較快之故,於推鐸爾朝時脫離封建時代亦較北部為快。但北部雖封建化更為完全,保持封建之形式更久,而諾爾狄克的獨立氣味則亦終始保全,不因封建的社會形式而有一刻的消失。在數世紀的封建高壓之下,蘇格蘭及北英的農民,無論法律如何將他隸於封建主之下,或感情如何使他懷系封建主,比薩克森南部之人民總要興致好些而落魄少些。
赫勒瓦德之叛
威廉的重圍赫勒瓦德(Hereward)所困守的伊里島(Isle of Ely)為征服的軍事時期的結束。赫勒瓦德本盆地的居民,因地勢關係,善於水陸兩棲的亂戰。他發動過遲;是時英吉利其他部分盡已征服;最後的勝負本不待卜而可決。他的反抗在好幾次的地域反抗中為最遲的,而亦為最悲壯的。英國當時尚不能有普遍的愛國運動,既無窩雷斯(Wallace),亦無阿克的準(Joan of Arc)。英吉利不過是地理上的名詞,許多種族,地域,及管轄地的總合起來而已。它仍須經鍛煉後方得成為一個民族;它現在遇到了能擔任這種工作的大匠。
封建領地的分裂
因為各處的變叛是陸續起伏的,所以征服也不是一氣呵成,而是陸續逐地成功的。威廉藉此機會沒收了英吉利地主之地,而悉以賜給他自己的從者,無論是僧侶或是世俗人。這個手續一直要到了全英各邑盡分成武士的采地時為止。武士受命於操法語之諸男或僧官,而諸男及僧官則又受命於國王。
沒收是跟了威廉的勢力進行的;征服者的勢力逐漸向英國各部進行時,沒收亦隨而進行。因此之故,英國的封建制度得了一種特色:每男所有的田地往往四散於各處,而不集中於一地。這適和大陸上的習慣相反。普通的諾曼巨豪既不能擁有全邑或一塊整地,國王在一邑中的權力自必大於任何臣民。因此他可以委派邑官一人以治理邑事。邑官往往屬於男族,但國王得以自由任免,且須完全受國王的命令。此後舊英的邑官(「shire-reeve」)與諾曼子(「vicomte」)混為一談,而舊英的邑(「shire」)亦有以外國名「郡」(「County」)稱之者。邑官的權位在英史上以諾曼時為最高,在此時他可以處置薩克森不良份子,他也可以剷除操法語的亂臣賊子。
陸續起伏的變叛
在對英格蘭的諾曼征服過程中,時間和距離是決定性的因素。當他們的艦隊在佩文西登陸時,哈德羅國王的盎格魯·薩克森軍隊正在離此350千米遠的北方,在約克慶祝他在斯坦福橋戰役中對挪威入侵者所取得的著名的勝利。英國軍隊經過倫敦回軍,在離上次戰役不到3周時與入侵者在哈斯丁斯相遇。儘管諾曼人取得的勝利是決定性的,但他們又用了5年時間才完成了征服。他們面對著數不清的起義軍,特別在約克郡和國家的東部,及伊利島上。最後在1072年,他們通過對蘇格蘭的進攻而穩定了北部邊境。
國王的直接管理
威廉為直接管理各邑起見,蓄意的將薩克森英格蘭所由分治的六大伯土一一分裂。威塞克斯先隨高德溫家而消滅;此後,除了哈第(Hardy)的小說以外,威塞克斯的名字從不復見於英史。愛底溫及摩加二次作亂失敗後,麥細亞,及諾森伯利亞亦隨而完全不見。東盎格利亞初尚在一諾曼伯之下暫予維持,但此伯嗣後也反起來了;失敗後,東盎格利亞亦裂而仍為數邑。威廉魯夫斯(William Rufus)死時,國王不能直接設官管理者只有三邑,——世襲的徹斯式伯領土,及什魯斯布里伯領土(Earldoms Palatine of Chester and Shrewsbury),及由統治蘇格蘭邊地一切宗教政治之君長主教(Prince Bishop)所兼領的達拉謨郡。國王之所以不直接管理這三邑者蓋欲藉封建的軍威,以防禦威爾須人或蘇格蘭人之作亂。
除了上述的特轄三郡以外,征服者威廉恆以一種雙層的制度去統治英吉利:間接的,由臣屬於他的封建藩屬;直接的,由欽命的邑官及特派的大員,如擔任土地統計的各員。這些巡閱各處的按察者很有些像查理曼的「專使」(「Missi」),亦實為日後巡迴審判官(Justices in Eyre,Justices of Assize)的先河。薩克森英格蘭時絕無類此之官員。那時,如有人敢從邑官及鄉鎮良民處查詢高德溫的威塞克斯或愛底溫的麥細亞之各種情形,誠將為國王的大膽臣貳。
法語男族的叛離
操法語的男族本希望在英格蘭得到男族在大陸上所享的種種特權。然而威廉限制他們的活動甚嚴,較為桀敖不馴的且因而變叛。在末了十餘年內,他須不斷的聯合較可靠的藩屬及被征服的英吉利人以剷除亂徒。此時種族的觀念本未發達,而薩克森人又向居於強吞弱之社會中,即受本國人之統治時也是如此;所以征服時的種種暴行不久即已忘卻,而和威廉聯合起來也成為不足奇異的事。但威廉所加於他們的虐害實重而且大,不亞於日後英人加諸愛爾蘭人的虐害。愛爾蘭人永遠不能宥英人:而英人瞬即棄怨事仇者,則亦時代之不同而已。
1075年男族的謀反可以證明諾曼征服的本身已經完成,不然盜眾彼此間因分贓不均之故而互哄時,決不會求助於被盜者而靦不知恥。威廉諸子因繼位問題而發生鬥爭時,亨利一世可以不問種族階級而求買人民之同情者,亦本此理。自由權的頒給,——不論由普通的,或專用的詔書——即取得王位的代價。倫敦的地位本極重要,群雄爭立時更不能不借重於它;因此它所獲得的自由權亦特多。諾曼諸王即本有剝奪倫敦舊有的獨立的傾向,至是亦不復能危及倫敦的穩固地位。
封建下的法治
威廉固然在英國樹立了嚴格的封建地權制,他卻沒有讓英國墮落在政治封建的紛亂狀態中,好像大陸各國那樣。他所做的工作都可以說是為發展君權及君主行政的。但他也沒有享有專制大權,繼他而為英國國王者也沒有一個有這種大權。威廉同時受兩種法律的拘束:一為他宣誓遵守的舊薩克森法律,一為他的徒眾所一一遵奉的大陸封建習慣。從這兩種法制的混合調和中,近代英吉利的諸種自由逐一於長時期中蛻化出來。大權集於一人,而「法律藏載在他的腹中」本和中古的精神相背——至少世俗方面之事是如此的。中古人所懂得的公法觀念即是許多不可攘奪的私權及團體權的總集合:離了已存的私權及團體權便無所謂公法;如已有的權可以任意取消或改變,則亦無所謂法。在那種觀念之下,近代國家的萬能,君權的萬能,及「朕即是國」的思想,當然是不能容,而不會有的。且介乎國王及諸男之間尚有教社;教社因能舉足輕重之故,而得維持它的地位,且自以為對於兩者有道義的大權。從郎佛蘭克起,經蘭格吞(Langton),以至格洛斯忒特(Grosseete),我們可常見教社之出而維持憲法的平衡;過與不及,專制及無政府狀態,都是它所不歡迎的。除了牽涉到它自己的利害問題時,教社卻尚能顧到公眾的利益,而為平民作喉舌。
在中古的教社中,專制的危險固比無政府的為大,但在中古的國家中,則無政府的危險大於專制的危險。中古的國家為王,諸侯,及僧官的混合的政治團體。封建政治以封建主及臣民間的關係為要素,而此關係則建築於相互的權利義務之上。任何一方之破約者應受相當的處罰;但此時法律的內容既不明晰,而執行又極不規則,關於封建權的爭點往往須取決於戰爭。不抵抗上帝所命之主的主義和中古時代的思想及行為都不符合,故用兵戎以解決爭端更為當然之事。後世因不堪文藝復興時代之專制,而英之輝格黨(Whigs)遂造為「國王及人民間原先本有契約」之說;此契約之說殆即附會於上述封建的權利義務的相互關係而來。
國王的諮議院
徵求他的「大佃主」(tenants-in-chief)——即直接向他佃田之人——的意見為國王的特權,也為國王的義務;而貢獻意見於地主國王也為大佃主的義務及特權。從這徵求及貢獻意見的習慣中,產生了後日的廷議,或作諮議院(Consilium or Curia),為封建國家所都有者。威廉的「會議」或「院」(「Council」or「Court」)也即是這一類的機關。賢人會議(Witan)雖不能視為嚴格的封建機關,但和諮議院也有相似的地方:不過諾曼諸王剛愎自用,他們聽從諮議院中各藩屬的程度遠不及薩克森王採納賢人會議中各巨豪的虛心而已。
在諾曼時代,「會議」及「院」二詞混用而無分別,但皆用以表示國王的全體諮議或顧問的團體。是時尚無行政,司法,及立法機關之分,更無所謂樞密院,王座法院,及國會(Privy Council,King’s Bench,Parliament)之分。即最精細的書記官亦不能分析何者為行政事件,何者為司法事件,何者為立法事件。國王遇到任何應商議之問題時,可即就商於「院」或「會議」的會員;他也可以任意設立委員會,或委派專員到各邑擔任這事,查辦那事;凡此種種,俱視當時之需要,而不必受任何規律的限制。此時尚無所謂一定的團體,一定的會員,一定的會期,一定的手續,或一定的職權,好像日後的貴族院或普通民事法院。章制愈含混,則國王亦愈少束縛;但他實需要極大的自由權以整理紛亂散漫的盎格魯·諾曼國家。
國家機關最早的分化要推亨利一世時收稅機關之成立。是時有一部分之男族稱做「國庫男」(「Barons of the Exchequer」),他們漸漸從諮議院中分離出來,為特立的機關,更有特殊的辦事程序。他們所掌的職務為國王最要的職務;他們以徵集從邑官,封建藩屬,特許自營的城市,及王家采地所繳來的賦稅為職務。
我們今日所習知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的手續是時尚無所聞見。關於任何事件所應採用的辦法都由國王決定;他惟一的限制就是他須考慮到男族的實力,因為一言不合,他們便可用武力決勝負。國王之須就商大佃主,法律上既沒有詳細的規定,事實上也非常缺乏規則;但在理論上國王總是有就商的義務的。這個理論在諾曼時代尚不見有若何重要;但經不蘭他基奈時代之憲法之爭後,英吉利人之自由竟由此而起。
土地調查書
藉國王的威權而舉行的調查中,要以1086年的土地調查為最著(Dom esday Survey)。《土地調查書》為征服者能得全體人民服從之最確實的證據。自隱藏康華爾林中或溪旁之塞爾特「村莊」(「trevs」),以迄約克邑之焦土荒谷,無論是諾曼人,薩克森人,或塞爾特人,皆已畏服威廉如綿羊,不然,不順民情的調查便無從進行,即進行亦難得效果。在歐洲大陸上,是時固無法強全境的居民以答覆許多不受歡迎的問題,即在英國本身,這樣的一個大統計也要直到亨利二世時才能重新舉行。薩克森的紀年者帶嘆的說:「他(威廉)發下的調查詳細萬分,不但一頃或一方(rood,即英畝四之一)之地絲毫不能漏列,即——我們言之可恥,但他不以為之為可恥——一牛一豬亦必記入於書。」
丹麥金
《土地調查書》的主要目的當然在明了土地分領的詳細狀況,以便於丹麥金的核實徵收。但我們也不能以所問及所答的事項足以便利丹麥金之徵收,而遽謂威廉別無其他用意。調查所得的結果曾經過極費力的編輯;這可以證明丹麥金以外,尚別有作用。《土地調查書》實不啻國王的業產薄。國王既為封建的元主,則全國的土地不啻他一人的土地;有了此書他可以明了各邑中各男及他們的臣屬所領田地的狀況。政府此時正謀以新的封建團體擔任軍事,財政,司法,警視的任務,以補薩克森時地方行政之不足。此所以調查時雖以每個鄉區(Township)為單位——調查時由欽派專員,會同每鄉區的鄉官,牧師,及六個佃奴共同負責,——但書中則以封建采地為單位,而將鄉區或鄉區之一部盡列入於采地之下。[4]
《末日審判書》
1085年,征服者威廉下令編撰《末日審判書》,並要求在3年內完成。這裡展示了該書威爾特郡對開本中的兩頁,上面詳細列示王國可徵稅的財產和資源。
《土地調查書》極注重舊日薩克森人之邑。各種事項都列入邑或郡之下,因為國王預備從邑的組織以施行新政。但在邑之下,則以大佃主為主目;他所有的田地無論如何四散於各縣,仍列在一起。在書中,村落也不視為鄉區的一部,而視為屬於封建主的一個采地,無論這封建主為大佃主自己或為較小的臣屬。調查報告的最後排列確立了「無土不屬於主」——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的封建原則,且確立得非常一致,毫無例外。
諾曼王徵收丹麥金時,以總數派諸各邑,再由各邑分派給各縣。但邑縣長官並不向各鄉區徵稅,更不向農民直接說話;他們但問采地主收納。采地主對於全地負責,他須盡力向佃戶敲剝以湊足應納之數。從法律上看起來,負完納全采地賦稅之封建主漸漸成為采地之真正田主及主人,而舊有的村落組織轉逐漸湮滅。這種變化在薩克森時早已開始,但現則達到最完全的程度,且全國儘是這樣,即暗淡的丹法國亦不是例外。
司法
英國此時最小的地方單位即封建主的采地(lord’s manor)。昔之鄉區今都變成采地。每個采地有一采地法院,但采地法院既不是諾曼英吉利最高的,更不是惟一的私家法院。附屬於封建地權而起之私家法院更有比采地法院為高者:大佃主亦得設立法院以解決所屬附庸間的爭端。在薩克森時封建主及僧侶即得審理多種刑事案件的特許權;此權仍繼續存在,略等於古時縣法院所有之權。王家法院之代替私家法院為征服後3世紀中之逐漸發展;國王所能給與民眾的公平畢竟比私家法院所能給與的要價廉而物美些,但此尚為日後之事。諾曼時,公家法院僅有邑法院及縣法院,而縣法院於徵服後又即不振。在邑法院中,欽命的邑官為審判長,而本郡(今後數世紀郡與邑混用)的主要自由人則為審判官;所執行的法律猶是本地舊有的習慣,以及幾些通行於全國而又為本邑所採納的法律。但英吉利通常法及能在王家法院執行此法之法律學者則此時尚未發育。
森林法及法院
征服者只設立了一種王家法院——森林法院,——但諾曼人及薩克森人同樣的痛恨此種法院,痛恨之深切且比任何私家法院為甚。在下一世紀,國王所領的森林有69之多,占全國總面積的1/3。在這廣闊的地域中,「國王之治安」固然維持得甚穩固,但維持之方法則為神人所共恨。森林法院將所轄居民應享的通常權利一一剝奪淨盡。在征服者在時,竊鹿之罪為殘害肢體;在後繼各王時,則為死刑。
國王占有如許大的地面而不以公諸國人,復從而剝奪人民之自由:此事歷數百年為人民所怨恨。故各處林木之一一逐漸斬除,不特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而亦為人民道德上的勝利。到了斯圖亞特時候,鄉紳階級勢力日大,而國王之林權遂於無意中落入他們的手中,前之森林法則變為「獵法」(「games laws」)。獵法雖無森林法的兇猛,但也與當時英吉利法律之自由精神背道而馳。布拉克斯吞(Blackstone)曾諡獵法為森林法之私生子,洵為恰當而苛刻之定評。
始作俑者實為征服者威廉。《盎格魯·薩克森編年記》中說得好:
他擴廣林為鹿囿:且制定法律,禁止行獵於其間;凡殺一鹿一麀者,罪挖目。他又禁殺野豬。他之寵愛高腳鹿猶如父之愛其子。他又規定兔可自由生存,不准幽禁或殺戮。富人不平而窮人則竊竊私議;但他仍十分堅定,置之不理。
教社
威廉在教社中所引起的改革,其重要也不亞於政治上的變法。他以法蘭西諸男武士替薩克森諸伯豪貴;他也以外來的主教,僧正,及教士充塞英吉利的教區,寺院,及大禮拜堂。喜爾得布蘭德時期大陸上改革派所持的教義及標準,威廉亦能強令教社遵守惟謹。這些變動,尤其是用人的更替,實有利於效率之提高,學問和熱誠的獎掖。此後之4世紀中為宗教建築之極盛時期;起先則由諾曼建築家將最大最好之薩克森教堂改建為更大更好的教堂。但以外國教士替代英吉利教士,也不能不生宗教益加拉丁化的影響,而諾爾狄克的性質則是不易永久容忍這種影響的。
在愛德華時,英吉利牧區教士的大部仍有合法的妻婦同居。威廉奉教皇命令,強制一切的教士須過獨身生活,但終威廉及他的諸子之世,反抗者仍不絕跡。獨身主義實行而後,不特全體的牧區教士不能有家,即受過教育的人,及操學者職業的人,也不能有合法的子嗣。寺院生活的理想無論如何適合於當時中奉教熱的僧侶的脾胃,但總和各種優秀公民及公務官員之人生觀出入太甚;而此種公民及官員則以時勢關係在當日固亦全算做僧侶者。禁止有知識之人去娶妻生子不特與優生之理大相違背,且亦不是維持男女道德之良法。
宗教法院及世俗法院的分離
征服者在宗教上一大改良,即宗教法院與世俗法院之分離。在此以前,主教及邑官曾同長邑法院,而審理屬於宗教及世俗性質的一切案件。威廉以命令令主教退出邑法院,而自設專理宗教案件的法院。但教社是時所享的管轄權範圍極廣。僧侶所犯的重罪,涉及婚姻和遺托有關的案件,及較後始發生的破壞名譽罪:這種法權日後俱由王家法院管轄,但在此時則統歸宗教法院處理。宗教法院是時更受理今日任何法院都不管的事項,如作惡之懺悔,及異端邪說之取締等等。
世俗及宗教法院所轄法權的分化實為跨進較高的法治文化之一大步驟。沒有這分化,教社及國家的地位俱難有法律上及邏輯上發展的可能。英吉利的通常法決難有光榮的發展,如果在它的初期時,執行它的法院中有僧侶法家及法官共同參加,且時時以羅馬的規則來觀察它,引導它。同時,宗教法院的獨立亦可使教社得以緊隨大陸上宗教法發展的步驟,而介紹宗教法於英國。教皇的宗教法竟中古之世,為英吉利宗教法院所引用之法律。我們如把教社看做一個宗教的團體,則教社實為教皇的一個人民,所以他的法律亦不能不遵守惟謹;但國王本人則自視為世俗團體的領袖,故以敵體視教皇而不相統屬。教皇的威權教社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國王可藉其世俗領袖的地位而抵抗教權之伸張。國王在此種地方往往能博得英吉利僧侶的好感,而不為所反對。
威廉的僧官任命權
威廉心目中的君權本極廣大,所以他不能放棄推舉主教及僧正之權。沒有這個特權,他只能高踞王位,而不能統治全國。推舉之權固可用以維護並伸張改革派的利益,但他並用以獎掖王室的利益。他的大臣,法官,及文官之大部全為僧侶。是時之世俗人尚無一有學問者,有學問者則視受命為僧侶為當然之事。威廉及後繼者,在宗教改革以前,恆利用教社的財富爵位為酬庸服務國家之舉。法官及文官往往賜以教社方面之祿俸,甚有被擢為主教者。從近代的宗教標準觀察起來,這固不免於濫用權力;但在當時,則為差滿人意之舉;而中古教社之豪富可不致於社會毫無用處。不然者,社會殆不待推鐸爾時期而早已將教社之財富取消。我們須知中古之教社不特為虔神奉教之所,實亦學問及知識培養之地。一直要到學問及知識傳到世俗人間時,教社之為用始大減,而僧侶之權力及教社之財富亦不得不受極大之限縮。
魯夫斯及安瑟倫
征服者威廉為教社的恩人,亦為君權的保護者。他視郎佛蘭克為左右手,即間有齟齬,亦不足動他的信任。威廉·魯夫斯(William Rufus)則雖不乏王者的性格,但一生兇惡,只有在病床上能知敬神而已。他為增加收入起見,不但藩屬之封建權利時被侵犯,即乃父畢生和教社所結的關係他也不能維持。郎佛蘭剋死後,他拒絕另派大僧官為繼,於是坎特布里教座[5]所有的收入歸他享用。如是者有5年之久。到後,他得了病,自以為臨死不遠,因委安瑟倫為大僧官。安瑟倫本為全國眾望所歸,然峻拒王命至再至三,不特有似懦怯,抑且令人失笑。他的態度完全是有理由,因為魯夫斯不久病癒,重理國事,而和大僧官的關係竟異常令人難堪,令當其衛者有失足之慨。魯夫斯一朝之事甚可顯出世俗權力之足以阻害宗教生活之進行,如果握此世俗權力者為一有力而無行的君主。喜爾得布蘭德一派人為教社爭取種種權利,種種所謂「自由權」,驟視之似甚放誕不倫,但我們如能記得魯夫斯對於教社之壓迫,自亦不難諒解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即喜爾得布蘭德)戒飭後代力爭教權的用意。
授戒權之爭
在亨利一世臨朝時,教社與國家間不可免的衝突固然發生了。亨利本有「教侶」(Henry「the clerk」)之稱,和乃兄魯夫斯截然兩人。他雖不濫用君權,卻也絲毫不肯退讓;安瑟倫則擁護教社新提出的要求。兩方所爭的為「授戒權」(「investitures」)[6],即誰有任命僧官的權限,國王或教皇?此時,全歐皆有此種爭執,而在英為尤甚。經劇烈之力爭後,兩方最後達到一種調和的辦法。國王讓與教皇以授神笏及戒指於主教之權,但主教仍須同諸男一樣的盡忠於國王。選擇主教之權既未提及,自然仍留國王手中。國王選擇候補主教後,即由大禮拜堂的各個僧侶團體共同推舉,再由教皇授予戒笏,以完成正式任命之形式;此即教社及國家互維友誼關係的方式。國王之選擇有時會遭教皇之干涉或反對,那種爭執則須取決於臨時之情形,而無不變的成規可資遵守。在中古時代,世俗之人無知無識,國家則弱小無力;教社既富又強,有嚴密之組織,又受命於一尊,有識之人又如汗牛充棟;兩者相比本有霄攘之分,如果教社而能如近代宗教團體之完全「自由」,而不受國家之干涉,則社會將完全受制於僧侶,奴役於僧侶,而國家更將無獨立可言。幸而中古諸國能堅拒中古教社所力爭之「自由」,而上述的危險也沒有發生。
牧區的僧侶
諾曼時牧區僧侶的情景我們已不易考,因為我們沒有像巧塞在3世紀後所摹寫鄉村教士的一幅美畫。諾曼時之牧區牧師窮困無告,且屬於被征服的薩克森族。教社的財富只征服者得以分潤,故與他無關。他在采地中所處的地位等於佃奴。牧師所由來之階級自諾曼時起,以迄19世紀,代有增高。在中古後期,自由人已漸漸增多;是時教社即立一原則,不許佃奴充牧師。但此原則當時尚不能完全實現。在推鐸爾及斯圖亞特時,任牧師者往往為當時之自由農民(yeoman),或中等階級,亦有來自紳士階級者。在奧斯騰強(Jane Austen)[7]時,牧師之地位益高,總為上流人物,有時且為鄉紳之兒子或友朋。
英吉利文字的興起
諾曼征服又一善果為英吉利文的形成。海斯頂斯以後,盎格魯·薩克森的語言,即阿爾弗勒及比德所用的語言,不復可聞於大廳及寢舍,或朝廟及寺宇;而被視為農民及農奴所用之粗鄙語。它幾不復見於文字,即有用之為書者,亦極稀少。僧侶所用者為拉丁文,而華貴則操法語;有學之士及熟讀之徒亦不復注意於它的形變。無論那種文字,如不作書寫之用,而學者又不關心時,則平民即會把它變化轉移,以適應日常之需要。這種轉變是好是壞,要看當時的情形。如果文字之文法極笨重不雅,則文法家不復留心時,亦即那種文字變轉改良之時。盎格魯·薩克森文之經歷即是如此。諾曼征服之3世紀內我們的文字成為農民的方言;在此期內,文法中複雜之性別,及多變之字尾皆一一減少;而今文中主要的長處如典雅,柔軟,及適應性等等皆一一取得。同時,好多的法文字意更加入英文,而使我國文字益加富足。英文中關於戰爭,政治,司法,宗教,獵射,烹飪,及美術因此多原為法文。經此增厚而後,我國文字復為學術界及上等社會所使用,巧塞以之著《故事》,而威克里夫以之譯《聖經》;經莎士比亞及密爾頓之充實後,則更矞皇典麗而無匹。以區區被人鄙視之島語,而能保護營養於無形,經數百年之後,則忽然一鳴驚人,而為全地球無處不用之語言,而文學之富麗亦只有古希臘稍可比擬:此誠人類歷史中最浪漫不過之韻事。英文可以為英民之象徵。英人經海斯頂斯之役,雖下墜而適以預備高升,雖被踐踏而適以踏成日後的大模大樣。
附《土地調查書》摘例
下列一段乃從《土地調查書》中摘錄出來,譯自拉丁文。文中所述的采地可代表一切的農村采地;所不同者它附52市民之貿易市而已。
摩吞伯(Count of Mortain)之地。在屈麟格(Tring)縣。摩吞伯有柏克哈斯退特(Berkhamsted)。這地估計有13頃(hides)[8]。可耕之地計26加律卡特(carucates)。封建主自用地計6頃,有耕牛3組;地能更容3組。有牧師1人,佃奴14人,及傭奴(bordars)15人;有耕牛12組,地能更容8組。有奴隸6人。一個掘壕者有地半頃;伯之役人剌爾夫(Ralph)有地一味蓋特(virgate)。
在本村之市中有市民52人,他們年納稅4鎊,有地半頃,水磨2座,年租值20先令。有二阿本(arpends)的葡萄園,草地計8加律卡特,為本村的公共牧場,木可供豕千頭之食,年租值5先令。
總值16鎊。他受賜時值20鎊。愛德華王時值24鎊。此地本哈羅德伯「即哈羅德王」的一個豪責,叫做愛德馬(Edmar)者所有,嗣後被沒收而賜給摩吞伯。
上文所謂「一個掘壕者」殆即本地的軍工程師。他即是守護柏克哈斯退特堡寨之泥土工程及新築的諾曼土山,而使它們永不失軍事上之重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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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守教者實在沒有訂立或整理任何法律。所謂墨守「良法」云云者不過是征服者的一套欺人之談而已。
[2] 倫敦塔(Tower of Lodon)自始即以石築,今尚存在。
[3] 譯者按,Count Palatine或Earl Palatine乃Count或Earl之於其采地內享有君主於其領土內所享之特權之意,Palatine本從Palace(宮殿)之字而來。Palatinate者乃這種特殊封建主之采地;County Palatine乃Count Palatine之采地;Palatine Earldom乃Earl Palatine之采地。
[4] 關於《土地調查書》,見本章附錄。
[5] 譯者按,英國分兩大主教區,約克及坎特布里各設大主教一。約克大主教有時稱英吉利大僧官,而坎特布里大主教有時稱全英吉利大僧官(Primate of all England).
[6] 譯者按,Investitures意即授予官爵的記號,如衣裳,章綬之類。主教必有戒指,故譯作「授戒權」。
[7] 譯者按,奧斯騰強為英國小說家(1775—1818)。
[8] 譯者按,每hide等於80或120英畝。Carucate的面積益無一定。virgate為hidel/4。arpend約1英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