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與佛教 · 第一章 印度與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印度一直是個村落之國,具有極端強固的、基於血統主義的身份制,這點恰與中國形成強烈對比。然而,與此同時,它又是個貿易之國,不管是國際貿易(特別是與西方)還是國內貿易都極為發達,從古巴比倫時代起,印度即已有貿易與高利貸。印度的西北地區一直在希臘文化的影響下,而南部也早有猶太人定居。祆教徒從波斯移民至西北地區,專心從事批發貿易。接下來則為伊斯蘭教的影響以及莫臥兒大汗阿克巴的理性啟蒙運動[2]。在莫臥兒帝國統治時期,以及在其先前也有過幾次,整個(或幾乎整個)印度曾經形成政治上的統一達數個世代之久。然而,統一的時期也經常為長期的分崩離析所中斷,國家分裂成無數個政治勢力,彼此相互爭戰。
地方君侯遂行戰爭、政治與財政的手段皆已理性化,並且依據文字記載,在政治的範疇內甚至已有馬基雅維利式的理論化,騎士的戰鬥以及由君侯裝備且訓練有素的軍隊亦已出現。儘管有人如此主張,但印度的確不是首先使用大炮的地方,雖然大炮在印度出現得相當早。國家金融制度、包稅制、國家配給制度、貿易與交通的獨占等等,都以類似西方家產制樣板的方式發展起來。印度幾個世紀來的城市發展,在一些重要方面也類似西方中古的發展。我們目前所用的作為一切「計算」之技術性基礎的理性的數目制度,乃源自印度[3]。與中國人有異的是,印度人強調理性的科學(包括數學與文法)。他們發展出幾乎所有社會學類型里可能有過的哲學的學派與宗教的教派。大部分的學派與教派都是基於徹底主智主義的因而也是有系統的、理性的基本要求而發展出來的,所呈現出來的生活層面也極為廣泛。宗教思想與哲學思想長久以來都享有幾近絕對的自由,至少一直到近代為止,比起西方的任何國家都要來得更多些。
印度的法律制度亦發展出許多有助於資本主義之成長的形式,其適合的程度並不會比我們中古歐洲的法律要來得遜色。商人階層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所擁有的自主權,至少也相當於我們中古時期的商人。印度的手工業與職業的專業化亦有高度的發展。從資本主義發展之可能性的觀點而言,印度各個階層的營利慾是如此之強烈,似乎已沒有多少可供改進的空間;另外,世界上似乎再也找不到一個像印度那樣幾乎沒有反貨殖的觀念又如此重視財富的地方。然而,近代的資本主義卻沒能自發性地從印度茁長起來,不管是在英國人統治之前還是期間。究其實,它是以一種製成品的方式輸入的。此處我們必須檢討,印度宗教的性格是否構成了妨礙(西方意義下)資本主義之發展的因素之一。
印度的民族宗教即為印度教(Hinduismus)。「Hindu」一詞首見於外來伊斯蘭教徒的統治時期,意指拒絕改宗的印度土著。一直要到近代文獻里,我們才發現印度人自己開始用「Hinduismus」一詞來說明他們的宗教所屬。不過,英國官方在進行普查時,用來稱呼此一宗教的名稱卻跟德國所用的一樣——「婆羅門教」(Brahmanismus)[4]。之所以用此名稱,則是因為某種特定形態的祭司——婆羅門——乃是此一宗教的擔綱者。眾所周知,婆羅門構成了一個「種姓」(Kaste),而一般說來,種姓制度——一種極端嚴格且排他性的世襲身份制——在印度的社會生活里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這點不管在過去或現在皆然。而印度古典時代的四大種姓,根據《摩奴法典》所言[5],乃是婆羅門(僧侶)、剎帝利[6](Kshatriya[騎士])、吠舍(Vaiśya[自由民])與首陀羅(Śūdra[奴僕])。
對一般人而言,種姓制可說是個相當陌生的概念,雖然他們對輪迴可能還有點模糊的了解。其實這些概念並非虛構,只是還需要利用極端豐富的資料與文獻來加以闡釋。
1911年的《印度普查報告》里,《宗教》一欄下「印度教徒」有2.175億人,約占總人口的69.39%。除此之外,屬於外來宗教的伊斯蘭教徒有6660萬人,占總人口的21.26%;基督教徒、猶太教徒、祆教徒以及「泛靈論者」有1029萬人,占3.28%。列為印度本土宗教的尚有:錫克教徒(Sikh[7]),約300萬人,占0.86%;耆那教徒[8]120萬人,占0.4%;佛教徒1070萬人,占3.42%,然而,除了30多萬信徒外,其他都居住在緬甸(從很早前,緬甸人口就有90%是佛教徒)[9],剩下的一些則居住在西藏邊境、印度邊緣地帶以及中亞,換言之,這些地方並非傳統印度人居住的領域,而是蒙古利亞人的地盤。
利用這些前後相差數十年的普查數據作比較,當然得有所保留。印度教徒的比率自1881年以來已有所遞減,從74.32%降至69.39%;伊斯蘭教徒則從19.74%上升至21.22%;基督教徒從0.73%升至1.24%;而泛靈論者則從2.59%升至3.28%。這些比率的變動,尤其是最後一個數據的增加,除了因為未開化的泛靈論部落的人口出生率有所提高外,大部分也是計算的基準前後並不一致的緣故。印度教徒的比率降低,有一部分也是由於普查範圍延伸至緬甸,使得佛教徒人數大量增加。此外,印度教徒比率的相對降低,也可以歸因於其出生率和死亡率與其他教徒的差異。印度教群眾的社會地位,相對而言較低,因此生活水平也較低,而這在某個程度上乃是宗教的緣故。早婚、殺女嬰、禁止寡婦再婚等等,導致出生率的降低以及上層種姓婦女的高度死亡率;至於在收成不好的季節,由於食物禁忌所導致的營養不良,則對貧困的階層有重大的影響。
印度教徒減少的另一個因素,則為單純的改宗信仰伊斯蘭教或基督教,改宗者主要來自下層的種姓,目的則在改善他們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並沒有其他宗教教徒正式改宗皈依印度教的事例,因為根據印度教教義這是不可能的。這點可以引導我們更進一步思考印度教的獨特性。
就社會學的意義而言,「教派」一詞指的是由宗教達人或具有特殊稟賦的宗教人士所組成的一種排他性的團體,成員必須通過資格審查,並以個別身份加入。相反的,作為一種普世性的、大眾救贖之機構的「教會」,就像「國家」一樣,認為每個人——或至少其成員的所有子孫——從一出生即屬於此一團體。教會要求其信徒的條件為:必須舉行秘跡儀式,並且(可能)得證明自己對聖典知識的熟悉,至於積極的信徒則必須貫徹秘跡以及一切的義務。結果則是,當教會發展成熟且掌握權力時,即會根據「強制加入」(coge intrare)[10]的原則,強迫其反對者遵從上述義務。在此意義下,個人一般而言乃是「生於」教會,個別的改宗與入教,只有在教會已達成其終極目標——所有的人都結合在一個普世性的教會裡——時,才能成立。
印度教可說是個嚴格講究血統主義的宗教,僅憑其雙親是否為印度教徒而決定子女是否為教徒。它之所以具有「排他性」乃在於除此之外即無其他任何方法可進入此一共同體,或至少無法加入那些被視為具有完全宗教資格者的團體中。印度教並沒有擁抱「全人類」的欲望。不管他的信仰或生活方式為何,任何人除非生為教徒,否則即為外人——一個基本上無緣接受印度教之神聖價值的野蠻人。雖然有所謂「門戶開放的種姓」[11],不過這些都是不淨的種姓。賜予普世恩寵的宗教機構自然也用「破門律」來處罰某些犯戒的行為,不過那些被處以破門律者只是被剝奪了宗教性恩寵,他們仍在教會的管轄權之下。然而,印度教對於違反宗教戒律的人處以永遠地逐出共同體,就此而言,它倒是像教派一樣地具有「排他性」。例如,有些婆羅門的種姓成員曾被迫改信伊斯蘭教,儘管事後他們企圖以贖罪、淨化等方式來解決,然而當他們曾經被迫食用牛肉的事實為人所知後,他們就再也不准回到原先的種姓。
此一例子倒是類似基督教早期的一些英雄主義式的教派,包括孟塔奴斯教派[12],他們根據《聖經·馬太福音》第十章第三十三節所言:「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堅持拒絕基督教徒參加皇帝崇拜的儀式,這點恰與採取合作態度的教會組織形成對比。也就是因為這樣,羅馬人在戴克里先迫害基督教時[13],將崇拜皇帝規定為強制性的。
只要個別的入教還有可能,那麼這些被逐出共同體的婆羅門至少還可以在那些食用牛肉的、不淨的種姓里,找到個安身之處。然而,一個有意識地殺害一頭牛的人則毫無可能立足於印度教共同體之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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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獻,參見附錄一。
[2]莫臥兒王朝(Groβmoghul)是伊斯蘭教的卡坡爾王國(印度西北部)國王巴布爾(Babur)於16世紀初侵入印度本部所建立的王朝。阿克巴(Akbar, 1556—1605)為第三代君王,也是真正統一印度的莫臥兒帝國的實際創建者。除了所向無敵的武功之外,在內政上,他重新劃分省區,建立官僚體制,收歸各省之民政、軍政與財政大權於中央,而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央集權大帝國的君主。此外,在文化上,他採取印度教、伊斯蘭教親善的策略,頒布了一連串違反伊斯蘭教教規的法令,而對其他的宗教採取寬容的態度,不僅自己娶了數名印度教女子為妻,且鼓勵印度教、伊斯蘭教通婚,禁建伊斯蘭教寺廟,甚至不准再用阿拉伯語,因此甚受廣大的印度教徒的愛戴,大有助於帝國的鞏固。常年征戰不識文墨的阿克巴卻能根據他人的講述而嫻熟文學與歷史,更雅好宗教問題的探討,可謂文治武功皆有所成的大帝王。——譯註
[3]位數體系自邈遠之古即已存在,五六世紀時則已知有零。算術與幾何也是印度自行發展出來的。大的負數則用「抵消」(ksaya)的辦法來解決。
[4]關於這點,日譯本的補註者中村元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包括德國在內的歐洲學者一般都將婆羅門教與印度教區分開來。雖然區分點並不是判然若揭,但一般說來,遵奉吠陀聖典且承認婆羅門祭司之權威的宗教傾向,是為婆羅門教。相對的,儘管以婆羅門教為本,但多方吸取民間信仰成分的宗教傾向則稱為印度教。婆羅門教大體上是成立於佛教興起之前,而印度教則受到佛教的影響。印度教在表面上看來是承認吠陀聖典的權威,但實際上其宗教的儀式典禮大都和吠陀沒什麼關係。——譯註
[5]摩奴(Manu),印度神話中之人類始祖,據傳說有十四世,每世432萬年,第一世摩奴名斯婆閭菩婆(Svayambhava),一說系梵天之孫,一說系梵天與舍多嚕波(Śatarūpā)之子。《摩奴法典》(Manu-Smrti)為印度婆羅門教法典,系以《摩奴法經》(Mānava-Dharma-Sūtra)為基礎修訂而成,為印度法典中之最古老者,其編成年代約為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據該書自述,系由梵天著成,並傳予其後代,即人類始祖摩奴,再由其後代波利怙(Bhrigu)傳到人間。全書共分十二章,含2685偈,內容為關於吠陀習俗、慣例與說教之法律條文,其中訴訟法、民法等規則拙劣不全,適足以顯示該法典之古老程度。《摩奴法典》古來即為印度人生活法規之準則,緬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典作成,《暹羅法典》亦根據《摩奴法典》而成,爪哇亦有《摩奴法典》,巴厘島現在仍實際應用之。——譯註
[6]剎帝利一般而言是指武士階級,但亦包括王公貴族。他們擁有廣大的土地,可以自由行使權力,戰爭之際則負責指揮庶民與奴隸出身的士卒。——譯註
[7]錫克教是伊斯蘭教與印度教混合而成的一個教派,原先是和平主義的,後來發展成一種戰鬥團體,在政治上相當重要。不過就我們目前所談的問題而言,無須詳究。
錫克教為印度教改革派之一。開祖為那那克(Nānak,1469—1538),出生於拉合爾(Lahore)近郊。sikh一詞乃由梵文śishya(弟子)轉化而來,意指開祖那那克之門人。某日,那那克於沐浴時受到感召,遂發心至印度各地遊歷布教,解說哈里(Hari)為世間唯一永遠之神。奉《聖典教書》(Granth Sāhib)為主要經典,其教義建立於印度教虔敬派之基礎上,並攝取伊斯蘭教蘇非派(Sūfī)之神秘主義因素,主張業報輪迴,提倡修行,而反對化身說、偶像崇拜、煩瑣祭儀、苦行、階級、人種之差別及消極遁世之態度等。認為世上所有現象皆為神力之最高表現,人在神前一律平等,個人靈魂唯有與神結合方能獲得解脫。然而並非否定古來印度諸神,而系以冥思來信仰諸神。信徒中包括印度教徒與伊斯蘭教徒。四祖拉姆達斯(Rām Dās,1534—1581)於阿穆利薩(Amritsar)建立本山黃金寺(Darbar Sāhib),為錫克教徒信仰中心。五祖阿爾瓊(Arjan Mal,1563—1606)則匯集先祖及聖者之贊詠,編成《根本聖典》(Ādi Granth)。阿爾瓊後為伊斯蘭教君主所殺,九祖亦為伊斯蘭教徒刺殺,錫克教與伊斯蘭教的衝突遂日漸激烈。至十祖哥賓德辛格(Govind Singh,1666—1708)遂將教團軍事化,結成卡爾薩(Khālsā)宗教團體,信徒於入團之際,須先行「劍之洗禮」(Khandadi Pāhul),且命名為「獅子」(Singh)。因無種姓、階級之別,故數日內即有8萬人受洗。彼等具有強大之團結力,並要求常備五K,即:蓄髮(keś);隨身帶梳子(knaga);手帶鋼環(kara[腕輪]),象徵萬能之神無所不在;穿短褲(kach),象徵節操;佩劍(kirpan),象徵抗拒罪惡。這也就是韋伯所說的,錫克教自此乃成為一個戰鬥團體,在印度的政治史上不斷扮演著重要角色,首先是反抗伊斯蘭教的統治,接著是反抗英國人的統治。一直到目前為止,在印度政治上仍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近年來印度一些著名的政治謀殺案件,有許多皆為錫克教徒所為。——譯註
[8]公元前5世紀由大勇所開創的印度宗教。所謂耆那教(Jinismus),是指克服煩惱而獲得解脫的「勝利者(Jina)之教」。為了解脫業的束縛,耆那教主張徹底實踐嚴格的戒律和禁慾苦行,尤其是不殺生戒,如此一來,比丘們連蟲蟻也不敢殺害,衣服也不准穿著,因而裸體乞食。一般信徒唯恐犯了殺生戒,所以多半遠離生產事業而從事商業與金融業。2世紀時,教團分裂為主張完全裸行的天衣派與認可穿白衣的白衣派,目前約有200萬信徒。——譯註
[9]緬甸與印度當時皆為英國的殖民地,1937年4月1日緬甸再度與印度分離開來。——譯註
[10]《新約聖經·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三節:「主人對僕人說:『你出去到路上和籬笆那裡,勉強人進來(compelle intrare),坐滿我的屋子。』」compelle intrare與coge intrare同義。根據韋伯的說法,基督教最早的一次宗教戰爭是在聖奧古斯丁教徒「強制加入」(coge intrare)的口號下發動的,根據此一口號,無信仰者或異教徒只能在改宗與滅絕之間作一選擇。另一方面,伊斯蘭教的聖戰誡命雖是迫使所有非信仰者屈服於信仰者之政治權力與經濟的支配之下,但是如果這些非信仰者是某一「聖典宗教」的信徒,那麼可以不必消滅,基於財政利益的考慮,他們的存在反而被認為是有價值的。詳見《宗教社會學》,頁118;另參見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二部第七章《法律社會學》第五節(S.474)的討論,英譯本見Economy and society,Vol.2,p.820,p.834,n.26。——譯註
[11]關於門戶開放的種姓,參見附錄二。
[12]孟塔奴斯(Montanus)為2世紀後半葉小亞細亞的弗利基亞人,或許是奇碧莉(Kybele)女神的神官改宗基督教者。他自命為先知,強烈反對當時日漸制度化與形式化的基督教會及教士制度,並預言耶路撒冷的天國會出現在弗利基亞的佩普塞城,且高唱狂信的禁欲主義。孟塔奴斯派的教義及秘儀祭典頗得人心,廣傳於地中海沿岸各地,至3世紀時,被教會指斥為異端而逐漸衰退。——譯註
[13]戴克里先(Diocletian, 230—316),羅馬皇帝,在位時間為284—305年。他結束了前此約百餘年的混亂,建立起皇帝的絕對專權政治。為了皇帝的尊嚴,他一方面推行皇帝崇拜,另一方面則對基督教進行最後的大迫害。——譯註
[14]或者說得更正確些:即使是那些(很有理由)被懷疑參與毒殺牛隻行為的種姓也會成為所有印度教徒嫌惡的對象,儘管他們在官方來說仍是被承認的印度教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