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 · 伏羲六十四卦講義

佚名 《易經證釋》
宣聖講義——孔子 伏羲作卦。以象天地萬物。而自無之有。自始至終。無不包舉。所制卦象。初不必皆有其物也。而物之生成者自合焉。初不必皆有其事也。而事之遷變者自孚焉。 蓋本於氣化而推之也。合而言之。則卦有物。分而言之。物自物。卦自卦。且卦簡而物事繁。一卦不止一物一事也。 故言物以象卦。言事以名卦。為自未達本。不可盡也。必由卦以象物以名事。而後推之無盡。所謂由本以及末也。 伏羲首制八卦。以象天地水火風雷山澤。而天下之物與事未可盡也。乃重之以極其變。變之以通其化。變化既生。其用乃宏。而八者重之為六十四。六者重之為三百八十四。此皆本於八卦之變。三爻之化而成者也。 卦雖盡於六十四。而卦之用未盡。爻雖盡於三百八十四。而爻之用無窮。以其變化之率言之。則適止於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也。 蓋卦之為象三。以象天地人。各有陰陽。乃重之為六爻。六爻者體用俱備。陰陽咸具之卦也。故卦成於六爻。天地人也。 八卦之爻皆六。分陰分陽。而天地之氣以見。由六爻之變。而八卦成六十四卦。四十八爻、成三百八十四爻。此皆自本推之末也。 天地生成。自少而眾。人物生化。自簡而繁。雖有終始之殊。究無氣數之異。故八者變為六十四。四十八者變為三百八十四。皆自氣數之分合者也。 氣數分合。有綱有紀。有起有止。卦之與爻。有統有屬。有錯有綜。以象之也。 八卦之分變而成六十四。由其卦象之推移可見者也。一卦所變為八。八八為六十四。故八卦為綱也。 四十八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其象亦同。由卦之象見之也。蓋爻者卦之支體。卦變則爻隨之。爻始於  、     。即兩儀也。 積爻為卦。不離兩儀。故爻之變不出於 、  之推往移往復。卦以爻成。故爻變而卦亦隨之。以卦言。則爻隨卦變。以爻言。則卦以爻變。實則皆氣數之變也。如八卦自 變。而     自成。則由 變者。莫不由變也。六爻成卦。六位成章。故卦有六變。 六變。而成八卦。即  、 六八之數。合之為四十八爻。因其六位之易。而自有 之體。 故以八變。八者後天之木數。物之初生也。以象生化之序。故八卦之變亦盡於八。以其變化之序言之。則凡 者必變為 。 者變為   。自其三位之爻言之。則其變者自下之爻始。六位之爻亦然。 故初變自下之爻。由下遞上。六變而至上位。與其對位本二者合之。則八變也。 故有一宮八卦之變象焉。其對位者。如天與地。水與火。雷與風。山與澤。皆正對也。亦陰與陽也。 本位者言返其本主也。如天之歸天。地之歸地。各復其本原。猶陰還陰。陽還陽也。故名對位曰遊魂。反位曰歸魂。 往者必復。終者仍始之道也。亦由氣至而自致也。故變終於不變。此變之常度也。 八卦之變以此而極於八。八八六十四卦。而其變已盡。其氣已極。盡則反始。極則復生。雖有變者。仍還於初。不必更推之也。故卦終於八八。而全易之卦已成矣。 爻隨卦動。卦以爻成。卦盡則爻亦盡。卦終則爻亦終。此爻亦盡於八之四十八。而止於三百八十四爻。 雖有變者。不更推之矣。夫數本於氣。循環無端。寧有終極。而曰盡者言其一段也。如以三百六十五日紀一歲也。天地之數皆至是而更轉也。故卦爻盡焉。盡而未嘗盡也。 八卦自乾坤而成。六十四卦。自八卦而變。其義人盡知之。而其所以成所以變者。人或未之知也。本來天下之物物事事。莫外二氣之推盪所成所變。二氣之推盪自在流行。自然生化。\\ 與天地間一切物事。自相分合。實氣之自至。非有為主宰之。驅策之也。其氣自太極。而兩儀、而四象、而八卦。自生自成。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而有其序焉。 有其位焉。有其時焉。有其類焉。非漫然無章。雜然並陳者。故其生化不相害。推移往復不相亂。是則謂之道。 道猶路也。路有自至。有近有遠。有水陸舟車之宜。有關山驛旅之便。各不亂也。 故行者利之。居者安之。天地之生化亦如是也。有其跡之可驗也。有其名之可紀也。有其外之可度內之可測。大之可計。小之可數。雖繁而不雜。多而不亂者。有一定不易之統緒也。 雖大而無外。細而無內。莫不可擬以象。可系以辭者。以其永久不息。終古如一也。故得其本。知其末。明其往。知其來。推其初。知其終。質其顯。知其隱。如合符契也。彼八卦固自乾坤出。而六十四卦。 則自八卦生。其序至明。其位至清。其推移變化。至一不二。故觀一足以知十。察此足以見彼。祇在就其象而核之耳。 如乾坤之變。而離坎六卦成。祇由其卦象。索其為乾為坤者幾何。則知其出自乾抑坤。或乾坤之和。或乾之幾。而坤之幾。皆能瞭然矣。 六十四卦之成於八卦也亦然。除八卦外。為五十六卦。屬於乾者幾。坤者幾:其它者幾。或由乾之消。坤之息。或由坤之進。乾之退。或其它之消息進退。皆可於卦象中見之。 故卦之變成於八卦。始出於兩儀。有一定之序者也。而合於一太極焉。卦雖有八。有六十四。爻雖有六。有四十八。有三百八十四。合之亦一太極耳。 以太極銜兩儀而行。卦爻隨二氣以變。初無他物也。雖卦有象。爻有名。或所象所名無盡。總不外二氣之消長生化耳。故物物事事雖不可窮。卦爻有可盡者也。明乎此義。則知卦爻之所自成也。 伏羲之卦象。為象氣之初行。道之始用。天地既奠。人物以生。其數初見。其象漸成。其卦之序。有異於文王之易。故名之為先天卦象。 然既有象。是已有生成可言。既有物。是已有名類可辨。非如太極之先天尚無所有者。不過伏羲之創作時。為物也簡。為名也寡。所象者氣之所至。非有是物。而後象以卦。乃有是氣。而後象之。 其後因其象。而得其物。物乃備。是伏羲之卦在物先也。非先天。乃先物。以物言之為先天耳。 至其制卦。純本於氣。而其所重。純在於象。初未致其用以極其變也。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雖隨時皆成。 亦就其本體變化象之。未及其變體之用。蓋將以示天地之生成。人物之生化。而模其形。指其途。以教於眾。 使知天之為天。地之為地。人物之為人物而已。初未演其用也。故其卦象。猶懸則以示民。如天之文。地之理。其象顯而變化有度。其義明而往來有紀。乃發天道之端。而立人道之極。故為易之始基。 而後世諸易之所本也。此卦象之名先天。與文王之名後天者。一屬體。一屬用。一屬成則。一屬變例。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 夫伏羲既立卦矣。寧不盡推其變而極其用哉。則由為時太古。文字未傳。初無遺者。後之可考者。有連山歸藏之易。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卦序者也。卦本無異。以序而異。伏羲之卦。留其本則。而文王之卦。通其變例。其用不同耳。 然卦始自伏羲。則習易必先成則。以探其本。本達而後可言用也。 故卦之用。必從文王。而卦之習。必溯伏義。伏羲之卦為後聖所采。以製作文物者多矣。其氣所象不易故也。 物有生化。氣永存也。物有成壞。氣常在也。故言物不可盡。言氣則有度有紀。伏羲之卦名先天者。以依於氣而先於物也。非太極之先天也。 伏羲之卦。既屬先天之象。則其卦所象。為氣而非物。其系物名者。多後人為之辭也。 且卦少物眾。不可以物象者。則別名之。要皆非伏羲所名也。不獨六十四卦如是。八卦亦如是。故 為天而名乾。 為地而名坤。 者。卦象氣者也。天地者。象物者也。乾坤者。 別名者也。別名亦有其義。為指事或會意。物名則象物者也。如巽之為風又象木。離之為火又象日。皆一物不可盡其象。而後名之以巽以離。然巽與離之義。不訓為風木及火日也。 是則別名非象物者也。且古人尚有他名者。至文王始厘定今名。以其知者眾。而含義廣也。故習易時先知其名。與卦有同異。不可執名以求之也。 欲明卦之象。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或陰或陽。必自其卦爻求之。始得伏羲之卦義也。伏羲之時。初無文字。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以畫之進退升降。知氣之消長往復。以畫之變化遷移。知氣之生成同異。故習之者。必列其卦爻以按之也。 伏羲卦序以八卦為綱。每卦屬者共八。明自其本卦所生化也。然每卦之間。有連貫之氣。非截然獨立者也。 如乾坤之卦。固相連而成變化者。非祇在本卦綱下也。其它亦然。故必會通而求。則其序可見。 此八宮之外有圓方圖二者。以其連貫生化自成方圓。象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圓者象天。方者象地。方在圓中。象天之包地。 其卦則象天上地下之物。及天地間之物也。象其氣之周流終始。非限於何物也。故觀伏羲之卦。先八卦之變化。次六十四卦之推移。次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及方圓各圖。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 以驗其所由周行之氣。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人物生化之次。皆可明了。則於伏羲作卦之意已知。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既得其本。再求其用。既得其則。再極其變。而後及於文王之卦。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是則習易者所當知也。 卦之變化。自其本宮所生者。則其本氣所變也。自他宮生者。則間他氣所變也。 如乾宮卦。自乾所變。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則二宮之氣共化也。八宮皆相通。 唯乾與坤。離與坎。震與巽。艮與兌。皆相對。半屬本宮。半屬對宮。以氣之相當。而變之必至也。 如乾三變則受坤氣;四變以下。皆坤卦之來化。此定例也。 唯最末仍返本宮。以歸於本原。明氣化之終歸始也。此本宮變化之序也。方圓各圖。則以卦為主。凡其卦之氣屬某者。不問其宮。與各卦同序。 如乾卦凡屬乾者。不問在乾宮與別宮。皆列於一序。交錯各宮以成卦序。 因天地之氣。流行八方。本無界限。氣之所至。則卦象見焉。以此可氣之周流。不限本宮。而天地間之物。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故豎之則成行。橫之則成列。圓之則成環。方之則成塊。氣之所至則成形。象之所見則成物。初無可泥也。不過行有度。至有紀。不相亂耳。 故卦相象錯綜。氣數往來。天地之大。萬物之眾。無一非所生化者。則無在不有其氣也。 觀乎伏羲卦象。知氣之所化。而萬物生成。知氣之所行。而萬物消長。氣至有象。氣行有序。象徵其物。序征其數。高下大小。遠近來去。莫不可征。則天地人物。生化變易。莫不可知者矣。 故曰卦象。言卦以象之也 天地尚在象內。況其下者乎。故物物事事。有名無名。總在卦中。就象驗之。無遁情矣。故易者通天地之造化。明天下之亹亹者也。 亞聖講述——孟子 易象莫先於伏羲之卦。由八而六十四,綱舉目張,條分縷晰;有體有用,有正有變。其體不見而用昭,其變無盡而正一; 必從其生自化,而求其推移之跡;必由其所位所行,而求其氣數之類; 非一覽可盡者也。奇正錯綜。參伍變化;其義詳於象,昭於辭; 而引申於傅,不待贅述;茲所欲為之言者,卦象之所自成;伏羲文王之易之所自異而已。 夫卦而言象,有所象也;非為物象,物不可盡舉也;非為事象,事不可盡稱也;蓋象夫氣化。而仿於天地造化之機者也; 天地造化,無大小多寡,莫不出入於機;機動則生,機轉則化;機散則消,機靜則息;皆依於大氣,符於真宰;而包乎萬物萬事,立於至中至一者也。 故卦有所始焉,始於太極;有所仿焉,仿於河洛之圖; 皆自上而下,自一而眾;自神而形,以少御多;以虛類實者也。卦名虛也。卦象少也; 虛則所類不滯於物,少則所征不失其中; 故易之道,神而明;易之用,大而化;非聖人不能知其故,而立其義也。 夫天地萬物,莫不自無入有,自一而眾;故象造化者亦如之。河洛之圖,太極之象,皆如是也; 河圖之數,自一至十;洛書之數,起一終九;太極之數,由一生二;八卦之數,自一化八;其義同也。 故大氣之動,而為兩儀;二氣之合。而成五行;二五之化。而分九宮;其變愈多,其物愈眾;而莫不自一始也。 河洛之圖,雖不見生化之序,而其方位與所得之數,已可明其所始矣! 積之則成物,分之則化生;由數證之,可知其氣; 故河圖之數,一六在北,二七在南;三八居東,四九居西;五十在中。此五行由二氣之合化者也。 洛書之數,一九三七居四正,二四六八居四隅;五在中宮。 此九宮由二五之分化者也。數止此數,物已變易;則可知物雖殊而氣猶同,名雖萬而機猶一也。 河圖象其初生,數定於位,各有所合;洛書象其既化,數之往復順逆;錯行不已,以適其方。故河圖之位,至洛書而變也; 洛書之數,為天下之大化;其縱橫往來,皆極變易之觀;其所象者多,故所用者廣;其所生化者眾,故所變易者神; 其數以一居北,九居南,三居東,七居西,已異河圖;而一之左,非二而為八;九之次,非八而為二;互易其位,以成其用;更殊於河圖者矣。 蓋以此遷移,生出變化;而見天地間造化之妙,御用之神爾。 故其數無論如何數之,合三數皆十五;去中數則自成各數,得中數則同一數;以中五執生化之樞機,為萬有之立宰也; 故數之變不離十五,而其中不離於五,十亦五所生也。天下萬物自五行生,而五行自二氣合化; 此數之始終也。河洛之言數者如此,而氣在數中;太極則以氣寓數者也。 太極以兩儀互抱而周行,一消一長,一盈一虛;氣之始終,即可見數之進退,奇陽而偶陰也; 陽者左行,陰者右行;二者不可截然兩途也,必參伍而後見其變化之用; 故仍當合河洛之數以觀之。此卦象之數,必仿於河洛,而同於太極; 太極明氣之升降,河洛明數之乘除,卦則合二者而象之也。 是故卦象,其象自虛,而用可實;其數自一,而變可百;其氣自同,而生化可無盡;皆本乎自然者也。 言卦象必征以物,言數必征以名,言氣必征以類;是滯也,不知易之為易者也;易豈得而執者哉? 故一象之徵,此殊而彼異;一數之合,今是而昨非;一氣之推遷,來如此而往如彼;不相侔也。如懸則以測事物,則可;若謂此即事物也,則不可; 故曰:卦者;卦也;卦之取象,非以物實之也;虛則用大而化,神而明;實則不化不明,故觀象必通其義焉。 卦雖此於六十四,其象可盡天下萬事萬物;其數無盡,其氣無窮;由其常,則至中至一;極其用,則至奇至神;此言易所當知也。 伏羲之畫卦也,自八卦始;其初止於三爻,以符於洛書之象;而分為八方, 以本於河圖之數;而定為對偶,以推於太極之氣;而立為爻與序,可自其卦位卦體見之也。 乾坤之為陽與陰也,其位正對;坎離亦然,以坎為陰中陽,離為陽中陰;由體而進於用也。 故同於乾坤,此四正之卦也,震兌巽艮,分列於旁;由震而兌,為陰消陽長; 由巽至艮,為陽退陰升;介乎坎離之間,屬於乾坤之類;各歸其體,各成其用; 以符氣之升降,數之乘除;故分列四旁,而為四隅之卦者也。 位如河洛,行如太極;賅氣數而分陰陽,以進退而見生化者也。 故八卦以陰陽分之。屬陽者四,隨乎乾;屬陰者四,統乎坤;其序則左右也,其行則順逆也;其數則奇偶也,其位則相對與相反也; 皆以二氣辨焉,以符太極,而本河洛者也。故卦有序,有行,有數,有位;以明氣之始終,生化之推移,有一定也。以見天地之道,萬物萬事之變遷,有無盡也。 試就其三畫之卦證之;乾為陽綱,其爻 ;其用九,三九二十七,其數奇也; 坤為陰統,其爻   ;其用六,三六一十八,其數偶也。 坎艮震之爻,為乾者一,為坤者二;其數皆二十一,皆奇也,是皆為陽; 離兌巽之爻,為乾者二,為坤者一;其數皆二十四。皆偶也,是皆為陰。 陽則從陽而歸乾,故乾為父,震坎艮為三男也;陰則從陰而歸坤,故坤為母,巽離兌為三女也。 以數紀之,知其氣所至;以象測之,知其氣所行;故陽卦者,得陽氣而成陽數;陰卦者,得陰氣而成陰數;皆以象見之者也。 卦有相對者,有相反者,有相對兼反者; 皆以數見之,既氣之所至也。而必因以位以明之,因序以次之;以象氣之消長進退也。 故卦象因位而別,因序而殊;八卦之位,乾坤居上下;相對也,亦兼反;坎離居左右,相反也,亦兼對; 此易見者也。若震與巽,則相對而非反也; 艮與兌亦然,而震與艮,則相反而非對也;巽與兌亦然。 蓋乾之與坤,離之與坎;皆位相當,而爻相反;以陰陽之不同也。 震之與巽,艮之與兌;其位固當,其類則別;是陰陽相對而已 ,不相反也。 若震之與艮,巽之於兌;一則陽在下,一則陰在上;一則陽多,一則陰多; 其數相反,而其位不相當也,故為氣之升降消息之象者也。由對言之,則為配偶,或怨仇;由反言之,則為侵襲,或退讓; 對者多異類,反者多同類;如震與巽,異類也;與艮,則同類;兌與艮,異類也;與巽則同類。 異則本為敵也,同則原相近也;敵則對而無嫌於爭,近則違而適成其逆; 故對者位之當,反者序之逆; 以震遇艮為陽自反,以兌遇巽為陰自逆;其陽與陰消息不同也。 故乾坤坎離對且反,震巽艮兌為對,震艮巽兌為反; 以位與序證之,自可見也;即在三爻之陰陽數求之耳。 八卦之位,相對者,皆異類;相連者,則多同類; 其序之次分二系,以陽從陽,以陰從陰;而陽中有陰也,則陰從陽; 陰中有陽也,則陽從陰。視其氣所至耳。乾坤為陽陰主,故陽卦從乾,陰卦從坤; 而兌為少女,又從乾;艮為少男,又從坤;則陰陽互近之序也。 兌出於離變,艮由於坎進;故雖不類,而相從也; 乾之左為巽,坤之旁為震;陽交於陰,陰交於陽;其氣之遞嬗也,故位從之。 震者,坤之初得乾氣也;巽者,乾之始換坤象也;故長男近母,長女近父; 以是交錯而孚於河洛之圖也。 河圖四方,天地之數,相合成物;洛書八方,陰陽之氣,往復成文;皆二者相錯也。 故卦位序象之,然亦本於變化自然而然者也。氣至則象見焉,二者之行,必一陰一陽相互; 以乾坤既立,余物皆自天地之和生化,則不得獨行也; 故陽卦以陰成,陰卦以陽成;而行也以交錯,至也以分合;各有其變化,則各具其數; 各有其消長,則各殊其象;非截然不乾者也。 對者非仇則偶,反者非主則從;皆自其象數可測者也。 夫氣之動也,有消長往來之形,故卦象有對反分合之別; 以八卦之分陰陽,不過兩類;而乾坤主之。震坎艮屬陽,巽離兌屬陰; 此易見者也。而離象日。且可代乾;坎象月,且以代坤; 則前之陰者為陽,陽者為陰矣! 豈非氣有消長,象有往來;數有乘除,卦有升降乎? 故陰者樂陽,其體陰者其用陽;陽者樂陰,其體陽者用陰;此一定不易者也。 蓋先天之氣,至後天而變;變則用殊,其因於動也;動則變見,不動不變; 則用不彰,而無所分於陰陽;既動既變,則用以明;而陰陽之象,不復渾淪;陰陽之途,亦隨遷易;此皆生成之例,造化之源;有必至者也。 故陽卦多化於陰,陰卦多化於陽;進則變矣,退則復矣;其跡可求於象,其行可見於序,其至可審於位也。 雖為卦八,其變化可無窮焉;此固聖人體察入微,征考有目;蓋能明河洛之象,闡太極之形;推之而不差,用之而不忒也。 夫河洛之數,陰陽相對,奇偶相生;皆示物之所生化,氣之所流行;而明天下之大本也。故卦象之,以畫示其數,以卦成其名; 雖氣之不可見,而數之多少可計也;雖物不可形,而卦之大小可名也; 故立卦,而萬物萬事皆自卦中出;天地尚不外是,況其下者乎? 故卦者卦也,言以一而卦眾也; 懸則以測物,謂之卦;卦立,則物物事事皆得依則以測之;故能周知無窮。 八卦之序,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自乾至震,自巽至坤;分為左右,而仍成圓形;以二氣之往來相續,循環無已也。乾坤對列,六子成行;以明陰陽之有所屬,而升降之有次也。 故一二三四之序,乃位次也;必求於象之變化,始見氣之進退; 如自下而上,則震者坤所變;自上而下,則巽者乾所化;其序不同,亦相當也。 蓋陰陽二者,往來不已,初非泥於一地也;升降有時,初非限於一日也;故時位不同序,升降往來不同道; 消長進退不同途,各以所宜而自至焉。卦象亦如之,故以兌次乾,言兌之上既復,即歸於乾; 以巽隨乾,言乾之初初變,即成為巽;一來一往,一進一退,各有序也。由兌溯離,可見其升之道;由巽推坎,可見其去之途; 其相次亦有定也。坤之與震艮亦然,不可泥一二之序,而執於一偏;必通各象之形,而尋其所至;此八卦位序所賅之義,實至精深也。 陽之進者,為陰之退;陰之長者,為陽之消;此易見者也。皆定於三畫,故有多必有少,有減必有加; 其象所具,則數之所計也。 故坤納艮之陽而變震,震之初爻,即乾之下; 乾氣初見,坤氣即潛;此震卦之象,示由靜初動,由陰生陽之機; 其象既明,其氣亦昭;觀其所變,即得其所示之義矣!不獨震也,余卦皆然。 故來往有途,進退有道;以成環行,永無斷絕;此始彼終,非真始終也; 為便於紀錄,謂之始終耳。如春去夏來,秋往冬至;此一歲之始終,為紀歲也; 實則冬去春復來,日月何嘗有所始終哉? 彼八卦之交遞亦猶是也。故泥其跡則不達,通其意則皆知; 氣行無垠,數至有紀;必旁通各象而會歸之,方得聖人立卦之心,與河洛圖書相合之義耳。 夫卦之用以測物,必自物之既生始;物物事事所自生成者三,天地人是也; 故卦之爻三,既仿河圖中之三五也。然生成必自二氣之合化,孤陰獨陽不克生化也; 必合陰陽,而後生成之功始見;必列陰陽,而後事物之情始明。 此三爻之卦必重,重而後竟其用也; 亦即河圖、洛書四方之數,以一陰一陽交合成象之義;故卦之體三爻,而成用,則六爻也。 天有陰陽,地有柔剛,人有仁義;皆二氣相間,以生成事物,而見其情性者也;名之日道,言物物事事必由者也。 天地人之合,而二氣行止於其間;故卦象以六爻分象之,而變化亦因之生矣! 六爻之卦所自成者以此,原夫天下之物事,莫不以陰陽之從違,為有無生化之本; 陰者求陽,陽者求陰;合而有得,生化無盡,則前之孤獨者,至此必偶;而前之三爻者,至此必重;此重卦之立,亦本乎生化自然所至者也。 如乾之三爻也,無所謂生成,故無所謂物事;不過以象天之元氣而已。 若推其生成,象其物事,則必加其所行止之象,而仿其氣之動靜; 名其數之奇偶,以盡其生化之用;則三爻之乾,即重為六爻矣!動靜之所別,行止之所殊;而後可記可名,不復渾沌;而氣之所至,亦悠然見之於數矣! 如乾卦既為六爻,已由陽而生陰,奇而成偶;前之三九為奇者,今已六九為偶;奇之為陽者,今已偶之為陰矣! 此孚於二氣之妙用,生化之大則;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 蓋陽動必生陰,體陽者必用陰;乾雖純陽之氣,若既動矣,亦當生陰; 既用矣,必當有陰;不必其變也。以三爻之重,逐換奇為偶;非爻之變,其數之自易也; 乾卦如是,余卦亦然,故體用不同,動靜各異;因其異,而氣乃見,數乃明;生成之功,乃得而言;事物之類,乃得而辨; 則六爻重卦者,實易道之本,而言易者所必知者也。 重卦之爻六,因而變化以成六十四卦;即八自乘數也; 六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因而變化以成四千九十六;即六十四之乘數,皆自變出; 故六爻重卦,為極卦之變,而窮象之用也。 伏羲之初創時,由八卦之三爻,易為六爻,八卦之用以見;由六爻之變,成六十四卦,而八卦之變以明;若再推之,則變者愈多,為用愈廣;其所以測事物者,亦無盡矣! 故卦之體止於八,而變則無盡;則由於六爻之重卦也。 其所仿者,河圖之數,易為洛書;二氣分合,化成萬類; 皆以數之變,而象以成,類以眾也;易卦之象,三爻者,陰陽自純,而六爻則交錯矣! 三爻者,生化未見;而六爻,則分明矣!  六爻之卦,系後天之象,蓋氣已動,而形亦成,數已繁;而用亦廣,非復單純之象可比; 則觀象以辨物,征數以卜事者;必於爻求之,且必於重卦之爻求之也。 三爻之象天地人也,為數甚簡;六爻則天在上,地在下,人居中;各得二爻,其數已繁; 由下而上,地居其始;由上而下,天處其顛;人在中央,得二氣之和。 故爻六而氣仍二,天氣上行,地氣下降;一卦之例,正如八卦之方位圖; 故乾氣自初至五。為乾之正位,即九五也;坤氣自上至二,為坤之正位,則六二也。陽者陰用,陰者陽用;陰陽交用者也。 故天氣下行,而地氣上達,人在其中也;卦之有爻,以紀數也;爻之有象,以明氣也;重卦之爻,二氣或備; 六爻之用,八卦俱全; 陽奇陰偶,天往地來; 故在下為初,在未為上; 初以明時之始,上以紀位之高; 皆氣之所至、所行、所進、所退也。 故卦爻六,而所象甚多;類雖三,而所用無盡也。 文王八卦講義——宣聖講義 3文王八卦。世所稱為後天卦象者。即今本易經所傳。以別於連山歸藏。故曰周易。 其八卦方位次序。與伏羲者不同。易傳帝出乎震一節。即指明其位次也。其位次之定。亦由於太極圖及洛書之象。 合伏羲卦而互闡其用也。蓋伏羲之卦。位次依於河圖。文王之卦。位次仿於洛書。一體一用。一天一人。其異者正其變化之跡。其變者正其自然之象。初非文王故異之而變之也。 文王之卦。原伏羲所制。八卦及六十四卦。六爻及三百八十四爻。皆無異也。 其所異者。方位次序而已。因方位之異。而見主客之殊。因次序之異。而見生化之別。 無非就天人之間。事物之內。盡其情狀。推其始終。以象之於卦。而足為推測之用耳。 故位次之不同。乃卦之自變。文王不過因而演之。以成易耳。他如連山歸藏。亦如此例。各以不同而征其變。以變而成其易而已。 夫易固取變易為旨者。則推異致變。亦伏羲易之所有。而人事變易無窮。一易之象。無以盡之。則雖屢變屢異。 既為易道所包者。自可順其然。而推衍其新。蓋後天之事物日繁。氣數日變。而易亦象之。以成後天之卦也。 故卦之方位。非前之地位。次序非前之交代。其各類以殊。道路以別。觀文王之制。即可見後天與先天之不同也。夫先天八卦以乾坤居上下。而後天則易以離坎。先天以日月列東西。而後天則易以震兌。而乾坤反在其則。與巽艮同處於隅者、何也。 蓋即後天之氣數然耳。後天者本生生不息之例。為變化不居之規。不息則位無定方。行無定所。不居則氣有消長。數有盈虛。與先天者自異其趣矣。 以先天之氣。變為後天事物。則體用自殊。如後天之二氣。以水火為主。水火代乾坤大用。為五行之首。為陰陽主器。司萬物之生。故坎離二卦為上下正位。示後天生化之本源。 如先天之乾坤也。且先天之氣純。一交而分後天。則相錯以行。相和以化。不可劃為二也。 如水火為陰陽合體。水以陽合於陰。火以陰藏於陽。其成固非純。 而水以體陽用陰。故坎屬陽而在下。火以體陰用陽。故離屬陰而居上。 其行固交錯以推演之也。故連歸之後。文王又重演之。得文王之易。 而伏羲之卦象更明。以用能昭體。人能合天。其義一貫。其道互證。而其象數變化。尤能全始終。 一本末。足以探天下之繁賾。極事物之常變者也。故以先天名伏羲之易。後天名文王之易。示雖有異。不過先後之分。 其如一人亦有先後天。事物皆然。則先後天之易。猶一易也。何可異視之耶。 文王卦位次之變自伏羲卦者。由於先天之氣數。因動靜往來而生變化。如河圖之象。因五行之交代而生變化也。故河圖易而洛書成。先天卦易而後天卦見。其例然也。 先天之象。陰陽始判。天地始位。氣動而升。形定而降。 乾坤定位於上下。日月交行於東西。陽由地升而為震。陰自上降而成風。澤則近天。以示陽之近極。艮則近地。以明陰之將盈。其位定而次明也。 定則不變。明則不化。不變則窮。不化則滅。而天地將息。事物何生。此先天之氣數。必由窮而變。明而通。生而繼滅。化而繼盡。以太極之運。本不息也。 天地之氣。原貴生也。故不息以行其位。而性使然也。水性流下。故就地。火性炎上。故親天。故天火為同人。水地為比。 且其致用。則水以體陽宜上升。火以體陰宜下濟。如天道尊而下。地道卑而上。 故水火為既濟。火水為未濟。皆以其所得於二氣者交錯。所行於天地者同化。 而足以為萬物生化之本。代乾坤上下之用也。此後天八卦方位。皆定於坎離。不復同於先天矣。 夫坎離既主後天之位,為全易之宗,則猶先天之乾坤。為諸卦之主。已無疑矣。 而先天日月之象。東西之行。今既以坎離象水火。而代天地。則必易以震兌。而指日月之升降。明陰陽之道路。 在先天以天言。則為東西。在後天以人言。則為左右。先天之日月升降。即後天之晝夜往來。 故震在東方。示日所生為陽所始。兌居西方。示月所出為陰所行。在一日為旦夕之分。在一年為春秋之別。 而以五行言之。則震為東方之木。兌屬西方之金。木生火而相親。則陽升之道。金生水而相近。則陰降之途。 既以水火主生化之中樞。自當以金木司生化之相位。此震兌在後天居左右之地。 代日月之明。本陰陽升降之機。為天地生殺之宰。而與先天之象。以變而殊。化而易者。正由後天五行之氣。萬物之生化。 自然而然。自至而成。其方位次序遂依此而見矣。 河圖之易為洛書。由五行化為九宮。此自然變化所至者也。先天卦之變後天亦如是。以先天之卦。分陰分陽。統於乾坤。 而後天之卦。則陰陽交錯。或老或少。升降往來。或多或少。而統於四正。即坎離震兌也。 四卦應四象。而推演之。以加於四隅。象氣之多寡。數之進退。而仍附於四正。 以其數不止四。卦則演為八。猶陰陽之復分陰陽也。故八卦出於四象。 而四隅之卦。本於四正也。四隅之卦。乾坤巽艮。在先天為正位。與老陰少陽。所象重要。 而在後天。則系坎離震兌之所分化。以明氣之往來。數之大小而已。故反置於隅位。不似先天之重要矣。 蓋天地生化有主宰。氣數有權衡。當位者貴。逢時者宜。坎離震兌。位當時逢。其綱領全易。如一歲之四時。天下之四方。為拄持全體者也。 而乾坤巽艮。則其節目。附庸於四正者。故處於隅位。而當於閒時其取象自異於先天也。 先天以乾坤為主。故二者獨尊。後天以四正為綱。故余者賤。道有輕重。物有先後。 不獨後天之乾坤。非先天比。且所象者亦異於先天。猶洛書之數雖同河圖。而其名類已非河圖之舊。 故乾坤在先天為全易主體。在後天則僅一枝節之用。與巽艮同觀。人或疑其退處一隅為不倫。或意其甘退讓為自卑。皆誤也。 皆不明後天卦象所取義全異者也。夫後天之乾坤。為本五行之物。推演而得之象。與各卦象同。 非復統二氣之乾坤矣。 後天二氣之主。以水火當之。水火之外。則皆升降往來之象。乾在西北,坤處西南。其象不過陰陽升降之跡,水火往來之道耳。 後天之用。以事物為主。不限於氣。而氣行有形。氣至有質。所象有物。非空言天地也。故後天乾坤。自水火之升降。陰陽之往來。而見其所象之物。不可與先天乾坤等量齊觀。 若不明此義。而仍視如先天。則將坎離混觀。而亂其序。抑將天地顛倒。而失其真。則何以明文王卦位哉。故乾坤巽艮之在後天。正同先天之震巽艮兌。其位序既易。其象數隨殊。 此即先後之分。體用之別。學者不可執於名。而忘其實。滯於象。而遺其位。混先後天而一之。使體用不彰。變化不明。而無以探易之蘊也。 文王卦位。以後天二五之氣。分布天地間而不息。為陽者求於陰而成生育。為陰者近於陽見變化。 故系以分。類以別。正如洛書之數。陰陽次序。分為兩系。奇偶之數。交錯以行。不似河圖之一氣相環。終始相屬也,蓋動愈久。則變出愈多。生日眾。則類分日繁。有必至之勢也。 文王之卦。既以坎離震兌。分列四柱。則乾坤巽艮。自隨之而各屬其類。因後天事物。以形為主。形氣所成。以方為定。二五所生。隨其類而位於一方。水從北。火歸南。木在東。金居西。土行中央。而運四季。各有其序也。 水與金接。火與木連。風木相依。水天一氣。山土成地。而載萬物。相生則承其氣。相制則抗其位。各有其次也。 故先天乾為天。包舉宇宙。後天則屬金。建位西北。先天坤為地。載育群倫。後天則屬土。序次西南。 南為離火。與土相生。北為坎水。與乾相得。 而西方之兌屬金。亦生自土而類於乾。艮為山。為氣之終。與土同類。而水泉潛焉。 震為木之生地。木雖生於水。必得土之培。故自山出。巽亦木也。風之所見。風亦氣也。火之所燃。其性相宜。其位相接。故成環也。 水為火仇。金為木敵。土受木製。金被火刑。水逢土掩。氣為風搖。相異其性。相抗其位。相制其能。相隔其次。故成錯也。環則氣順生成。錯則氣變化見。分則為四為八。推之無盡。合則為五為二。返之太極。此固後天自然之象。亦文王卦位次之所定也。 且文王卦。為推伏羲卦之用。而盡其變也。即本先天氣數。推至後天事物。以求其遞嬗之跡也。 故伏羲卦位次。為易之體。文王卦位次為易之用。因用得體。因體得用。原無二致。則伏羲卦之位次。即文王卦之前身。而文王卦之位次。即伏羲卦之變象。 二者一而二也。由其異以求其同。知其同以辨其異。此習易者之所先務。而不可不通之為一。以明其旨之所在。與象之所示也。 如文王八卦之序自震始。與伏羲似同。而一則出於坤。為陽始生。一則變於艮。為陽已動。是不同也。蓋先天之氣。一六為水。三八為木。其序同也。 後天之物。因土製水。因水生木。其用殊也。故甲乙為木。必得壬癸之生源。而甲已化土。方成生化之大用。 若徒水不生木也。有土以培之。有山以蓄之 。則水用見。而木道成,此後天之序。有異於先天。 而震坤之位。有殊於前象者也。先天生化本乎氣,故五行順序。後天生化存乎形。故五行錯行。 一年之序之自春始。一日之氣自寅見。一地之氣自東起。故後天以震司動令也。動者自靜出。則震必自艮出。艮者止也。由動而止於靜。此艮為氣之終。 由靜而漸於動。則艮又氣之始。故艮者始終之地。先天以艮入地。後天以艮出水。故艮之先後天。皆為終始之樞。而在後天尤至顯也。 東北之方。正生機所息。如春之先。冬之盡也。山土之中。正生物之所始。如木之根。草之荄也。故艮者萬物之所資以生育者也。其同者則為坤。故與抗位。然後天之序分相次也。以升降言。則坤艮相對。 以出入言。則巽艮相當。巽為風木。草也。氣也。草木之出於地。已異於艮之根荄。 風氣之流於空。卻近於乾之金氣。故與乾對。 而同艮比。乾為氣。若天空之氣。與水一類。化而為水。凝而為金。位在坎兌間。則西與北之相生也。次於西北方。則淨土之天所在也。 佛稱淨土在西方。而佛身金剛不壞。佛相非空非色。其義與乾象同。佛言四大。地水火風。獨少金。而以西方淨土為佛地。 亦與五行之言一也。故乾為天。而性屬金。而以西北。與巽對。 以用言。則與坤對。坤司載物。乾司覆物。坤為生。乾為化。乾知大始。坤代有終。 皆功用之相當也。故位相比。此亦先後天之同異也。 在五行生制中。萬物生化以成。固氣之所推盪也。八卦之分五行以象物。因二氣生降消長。以象生化之跡。而以後天之卦為最明顯。 蓋先天之卦。為示氣之本體。與其行至之序。非如後天均可按之事物也。 後天卦象。全體生化。有行至之序。有變遷之跡。有相生制之象。有相循環之式。故分觀之。則一節一方之物。合觀之則全部全體之事。均貫通者也。 如先天之卦。天地水火對列。山澤風雷抗居。其氣布於兩間。其數分於萬物。而不相聯接也。故分為二。以屬於乾坤。 後天則不然。以水火為主。金木為輔。四隅相錯。皆相接也。因後天之象。由合而分。本無窮盡。雖本先天一氣。可統於陰陽。而應五行生化。可變為萬用。故水火司乾坤之用。金木助陰陽之功。功用以全。物事以備。 在先天以元氣為貴。故乾包坤。而後天以生化為先。故陰先陽。 此離上坎下。與乾上坤下各不同也。生化之用。以陽求陰。得陰始生。陽不獨生也。 故曰陰陽。而上離下坎。離陰以代乾。坎陽以代坤。陰陽互濟。生化乃見。此實天下至理。萬物大本。而後天卦象位次之要義也。 若仍如先天之象。則生化不成。氣數不續。道之窮也。窮則必變。變則後天之象見。此文王之卦。必繼伏羲而明。而離坎之位必代乾坤而立者也。 物變必因陰陽之交。事變必因氣數之易。天地尚不得不變。況下者乎。 後天者變象也。變於先天。而成現在之象。故人道存焉。 人道以為主。則乾坤退用。此離坎屬人。為後天位次之樞。而主八卦之用也。學者當思之。 文王六十四卦講義宣聖講義「孔子」 六十四卦。自八卦出。無論伏羲文王一也。其次序自伏羲八卦方位定。無論先後天一也。 唯六十四卦。有本宮次序。有本卦次序。有相錯次序。有相和次序。各以其變化而定。 本宮者分乾坎艮震巽離坤兌八宮。各八變。成六十四卦。此序卦之自生也。 本卦者亦依八卦之生化。而以乾兌震離巽坎艮坤之序。分屬一卦。以成八屬。 此明卦氣之消長為循環也。相錯者以卦之交錯。分乾坤坎離震艮巽兌。相交錯而成行。以循環而為序。即周易上下經之序也。 相和者亦卦之交錯。合其體用。明其常變。和先後天之例。一伏羲文王之序。並及連山歸藏之成規。 與本宮本卦參照而為序者。即雜卦傳之序也。蓋卦變本多。變必有例。易以明變。則一變有一序也。以此四者舉其凡。若盡其變。尚不止耳。 六十四卦既由八卦出。八卦之序。已有不同。 則六十四卦之序。自分多類。不過後天易象重在交錯。二五流行。無不交互。天下萬類無非錯行。合則以生。分則以化。推之不盡。用之不窮。則當以文王所序之例為主。 以能象現在之事物。而可推諸往來之氣數也。其它各例。以備參考。俾知序變則用殊。易道不窮。則變例無盡。 有後聖者出。推而廣之亦足與文王易同。則變例之存。將有待於推闡。不獨溯源探本已也。 文王所定六十四卦次序。大別之為上下篇。而上篇統於乾坤坎離。下篇統于震艮巽兌。此大略也。 其實皆相錯交互。明氣之周流。二氣消息往復無已。自為環行。系後天自然之象。 由先天既變。氣隨形化。數隨事見。天道存於人物。化育寓於時位。皆莫為而為。莫致而至。以繼往啟來。垂今鑑古。無不符合。故為易之主體。而見卦之大用也。 上篇三十。首乾坤而終坎離。明先後天之卦象異主。坎離即以代乾坤。為宇宙之樞機。運陰陽之中極。而天地間萬物從此生化也。 下篇首咸怛終既未濟。即本上篇乾坤坎離交錯。而成人類之萬事萬象。 以震艮巽兌縱橫其間。明事物之迴環曲折。無窮無盡。人主其中。以代天地。並化育。為世界開化。為物類建極。以成天地人三才之德。 而全易卦六爻之用。此下篇三十四卦始終。與上篇大同。皆以乾坤起。坎離終。而更交錯之也。 蓋後天之象異先天者。以多變也。變因於交錯。而天地既判。人物已繁。往來其中者。形與氣也。司形者數。司氣者神。神主於隱。數行於顯。於是一者分為二矣。 先天一氣。同屬乾坤。雖二仍一。以氣同也。後天之變。乾坤分居。坎離代用。形氣並具。二者乃分。 故後天統於水火。分於木金。而同寓於土。非復先天二氣之一源。生化盡於乾坤。周回歸於陰陽。其象簡。其數單。而明顯易見。純一易名也。 故後天之卦。必以交錯為用。愈交愈生。愈錯愈化。生化日眾。交錯益多。此六十四卦。雖大類統於水火。屬於四正。而其往復之跡。消息之機。無不縱橫如織。迴環若輪也。此文王六十四卦定序之義也。 文王六十四卦次序。雖因交錯。而因異本宮本卦之序。而其取法者。則仍乾坤對列之八卦位次也。 蓋乾坤對列之位次。雖屬先天卦象。究為卦象本體。不得棄之而別取法也。若上離下坎之象。雖名後天位次。其為用祇與本宮本卦之序相證。而非文王六十四卦序所本也。 此其異者。以先天之至後天。因其變。變有其例。因於體用。體此而用則彼。體先而用則後。文王八卦位次。仿自伏羲八卦。而與本宮本卦之序相應。一先一後。一體一用也。 二者同出異用。一常一變。常者不變。故其用能變。變而不失其常。若體已變。則何以用變。以變為變。將不復知有常矣。 則易道亂。亂則何以神其用哉。故變者本於不變。而後天必本於先天也。 世之習易者。以文王六十四卦。不合其八卦位次。而其八卦位次。恰與本宮之序同。 有疑為不如是者。不知六十四卦者。全易之象。八卦亦在其中。文王六十四卦之序。即後天之象。與伏羲本宮卦序。正為體應。非可疑也。 苟就六十四卦之象前後觀之。其氣消息。其數盈虛。其行往復。其道迴環。無不與伏羲八卦位次同。蓋可見其取法所自矣。 且六十四卦之序。不有數例在乎。試各按之。皆足以參證其用。以本宮言之。三變而後。則屬對宮。七變為遊魂。八變為歸魂。仍本先天八卦方位者也。 蓋變多必因交錯。氣交數錯。變乃無盡。後天以變為主。固必取交錯之例。 交錯以對位為主。以旁行為輔。對位為交。旁行為錯。如乾之坤。對位也。之離坎則旁行也。 文王六十四卦序。其例正如此。故以乾坤為首。以既未濟為終。明後天之交錯。而象事物之生化也。 夫本宮之序。終於歸妹。與此之終於未濟。其義亦可互參。 傳曰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男女即乾坤也。乾坤即天地也。天地即陰陽也。 陰盡于歸妹。明體靜也。陽盡於未濟。明用動也。 先天主靜。內陽外陰。後天主動。內陰外陽。 故文王之序。以乾始。以未濟終。示陽氣之循環。為後天生化之本。 而陽氣之終盡。為人物窮竭之時。此其取義。亦象天地自然之氣者也。況易者盡而無盡。窮而復通。以其循環也。 天地為一大循環。終則有始。非不續也。故未濟窮而不窮。 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同復聖講述——顏子 卦象先後天之異,在方位與次序,夫子已詳言之:唯先後天各圖象,位次各不同者,以其氣數各有合也。伏羲八卦位序,為一切根本,其六十四卦則有數種;位序不同,名類斯異;文王八卦位序,自伏羲變來,其六十四卦,亦與伏羲者殊,然皆出於上乾下坤之八卦位序則同。蓋根本一,而變化無盡也。 伏羲六十四卦,應以本卦之序為最明顯;即依乾、兌、離、震、巽、坎、艮、坤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次序,而將本卦所變者,統屬之於一卦; 如乾卦之下,兌乾、離乾、震乾、巽乾、坎乾、艮乾、坤乾、各卦; 即夬、大有、大壯、小畜、需、大畜、泰,皆屬之乾卦; 其次則兌卦,兌所合者;如履、兌、暌、歸妹、中孚、節、損、臨、各卦,皆屬之; 兌以下,如離、如震、如巽、坎、艮、坤、各本卦所合者,依序列之,以為全易次序; 因其由本卦所推,故名為本卦序;因其依先天八卦位次,故名為先天六十四卦序,或伏羲六十四卦序。 此種卦序,為圖有方,有圓,有平列,有豎立,其象雖殊,致用略一,而其別於他類者;順八卦之位次,示本卦之分合;無交錯之用,純先天之象; 蓋其變化少,而生育之功不見;藉以定天地之位。辨氣數之差而已。故後人多不曉其意義,不過備易象之一格,而為他卦參證云爾。 又有本宮卦序者,則依文王八卦位次,而為各類;其卦變化,則依本宮對宮相交錯,及比類五卦; 而推生各卦,皆為八變;如乾宮自乾起,初變為乾巽,次為乾艮,次為乾坤,次為巽坤,次為艮坤,次為離坤四,終為離乾; 即乾、姤、遯、否、觀、剝、晉、大有、各卦,依次序列;屬之乾宮卦。 其次為坎宮,自坎以下,為節、屯、既濟、革、豐、明夷、師、各卦,亦依變化之次序列,屬之坎宮卦。 以下如震、如巽、如離、如坤、如兌,皆依後天八卦位次序列,以推生全易卦象者也; 以其變由生於本宮,不似前之出於本卦者,故名本宮卦序,亦曰八宮卦序,或稱後天六十四卦序; 然非與文王六十四卦序同,不過序列各宮;依文王八卦位次,其推生變化;純先天例,有異文王后天交錯之序也,應仍屬之先天卦序之一種。 此種卦序,有一定之例;即自本宮本卦起,三變而至對宮,七變而為對比宮,是曰遊魂;八變由比宮仍還本卦,是曰歸魂; 大凡八卦,依伏羲方位相對者,曰對宮;相併者,曰比宮; 如乾與坤,離與坎,震與巽,艮與兌,對宮也; 如乾與離,坤與坎,震與艮,巽與兌,則比宮也; 對宮不獨本卦位次相對,其變化位次皆相對;如乾變之巽,之艮,至坤;由離返乾,皆自上下行,由下返上; 而坤則之震,之兌,至乾;由坎返坤,皆自下上行,由上返下;所至所行,恰相對也。 其行各宮,而生變化;一宮所涉者五,不入者三; 如乾涉巽、艮坤、離、坤則涉震、兌、乾、坎,余宮皆然; 此其例也。蓋氣之變,必以動;變至三則易其位,至七則游於比宮,八則歸於本宗; 故一宮八卦,所交五宮,亦自然變化之序;此序之用,為納甲所本,於占法適宜; 是先天用法,古人常取之以卜筮,至今猶傳;與後天卦序有相闡發也。 此外有合一歲序者,亦有數種; 如以八卦八宮分候四季者,以乾坤二宮分候十二月者;以六十四卦分候全歲,一卦六日七分者; 其例詳各家書,皆傳自古,為歷數家所用;亦本先天卦象,推其變化,而應於歲時,無不合也。 蓋卦象包羅無盡,其變化隨用而見,初非限於一例也。天文地理,日月度數;星辰躔次,山川里程;人物形體,皆有所象; 神而明之,無不符合;固不僅象一事一物,亦不止象一時一世;果推而廣之,則宇宙之圖,今古之跡;天下之事,神形之倫;在大氣之中者,無不隨象而可征也。 蓋氣者生化之本源,卦象氣也;則凡有生化者,舉不外於卦象,而視人之能明否耳。 文王之易,亦此一例;以後天之卦,象後天之氣,而推及變化所至而已; 故易象一,而用無盡;一者本也,即伏羲八卦是也。余皆其用。 而所異則在次序;次序異,則象異;而象不因事物名,皆以氣數紀; 先天之氣純數簡,故取象少;既伏羲八卦,已足為萬變之宗;後天之氣交數繁,故取象眾; 雖匯各序例,猶未盡其變;但歧途而同歸,仍不離一本之源;此無論為伏羲,為文王;為連、歸,為本宮本卦;六日七分,歲時星紀;種種例用,更無問其為出自先天後天,合自八卦六十四卦,皆一也; 皆上乾下坤之八卦位次,所生所化耳。 故伏羲八卦,為一切卦之母;因得名先天之象,其餘皆後天也。 然以伏羲六十四卦本卦之序,與文王者異;亦名之先天,猶日後天之先天也; 若繩之八卦,則為後天;若較之文王各卦,則為先天; 故以此別之,其實先天之象祇一,而克稱先天者,上乾下坤之八卦序耳;此為爭論先後天之重要處;故表出之,以袪世人之惑。 文王六十四卦次序,所取旨意,已見序卦傳;而所應知者,則其例也; 其次序本於伏羲八卦方位,以往來交錯而成;而其連接者,皆相對也; 以後天生化,必一陰一陽,交互而行;非如先天之陽行於陽,陰行於陰也; 故文王六十四卦,取八宮各卦,分合而交錯之;本八卦位次,往復而對舉之;以成一陰一陽之道,而見天生地成之義。 凡各卦之有往者,必繼之以復;有上者,必對之以下;有奇者,必聯之以偶;有動者,必應之以靜;使本宮對宮相錯,比卦類卦相交; 不限於八宮之序,不囿於本卦之次;而其次序,恰與八宮相證,不亂其數; 恰與本卦相通,不乖其位;以後天自然之序也。天地人物,歲時日月;周行不息,動靜有度;皆如此序。 故以卦象言,文王六十四卦,自乾坤起;以乾坤對舉,陰陽交行也;終於既未濟,以坎離互交,水火易位也; 其中各卦,莫非此例;皆以比偶相及,對應相生;分之自成一卦,合之則為全序; 以卦雖六十四,而乾、坤、坎、離、頤、中孚、大小過、八卦,獨不同象; 其它五十六卦,皆反覆自為兩卦; 則五十六卦,實二十八也; 合之乾、坤、坎、離、頤、中孚、大小過、八卦,共三十六卦;以應周天之數,而象萬物之類。 故其次序,以上下篇分括六十四卦,而皆統之於乾坤坎離;明天地為萬物之本, 水火為二氣之宗,而合乎伏羲八卦方位四正之象也; 故全易之序,皆以此四卦為主;反覆交互,上下錯綜; 更以震、巽、艮、兌、為用,縱橫應接;奇偶對生,以盡二氣之生化,而推五行之承制;蓋其旨意固如是也! 至文王卦序之例,可得言者,則其卦之對舉,合之本宮卦序; 必一與五世,二與四世,三與三世;遊魂與遊魂,歸魂與歸魂,皆不亂也; 如屯蒙二卦對舉,屯為坎宮二世卦,蒙為離宮四世卦; 又如同人大有二卦對舉,同人為離宮歸魂,大有為乾宮歸魂;是其所舉異宮,而仍同世也; 其次則乾、坤、坎、離、常以對舉,以屬先天對宮也; 震、巽、艮、兌、或對舉,或比類,以屬於先天四隅卦也。 又乾與坎,坤與離;或離與乾,坎與坤; 亦比類連舉,以先天之乾坤,後天之坎離同位;先天乾以離為用,坤以坎為用;其位次相比並,有如比肩; 故其在後天有相對之象,有相類之象;亦猶乾與坤,坎與離也; 震、巽、艮、兌、亦然;震之於艮、於兌、巽之於兌、於艮、艮之于震、於巽,兌之於巽、于震,皆以比類連舉;如震與巽、艮與兌之對舉也。 且在先天震巽為對,後天則震與兌對; 先天艮兌為對,後天則艮與坤對; 巽與乾對,其為比類者,在後天變對舉; 故其序怛連舉也。又震與艮、巽與兌、二卦獨舉,不以先後天對宮,為明四隅之卦, 以交錯為先,以類及為重;不似乾、坤、坎、離、四正之卦也。 故其下篇序,震艮連及,巽兌並列; 以先天方位次序,固如是對,而卦之性相同也。 震艮一長男也,一少男;巽兌一長女,一少女;性類不殊,氣數可通; 故其致用也順,為生也孚;風澤為中孚,澤風為太過;雷山為小過,山雷為頤;之四卦者,反覆不變; 恰與乾、坤、坎、離、同,其並舉有由來矣! 又六十四卦,一往一復,無不相應;合之先天八卦方位,自可見也; 如乾坤之後,繼以屯蒙;屯為水雷,蒙為山水; 後天之用,始於震,終於艮,而藏機於坎; 坎水以代坤,坤之氣見於坎;故坎陽體陰用;屯自水中陽出,蒙則山下水流; 屯為往,蒙為復;一往一復,見氣之所化; 陽動而陰靜,陰出而陽歸;故二卦對舉,而見一陰一陽之道; 此後天生化之始,二氣往復之初;以交互而生,以循環而化; 為卦止二,為象已多;天地之機以明,乾坤之用以啟; 故繼乾坤而為六十四卦之首也。 雷之為物,動而為陽,靜而為陰;故出於地,而升於天; 在後天,東方木也;木氣生於天,成於地;木數生於三,成於八; 其本則天地也,其先則水火也;在先天水為始,而後天木為初; 故傳曰:「帝出乎震」,言萬物之始生也。然自出者,必有本;震之所本,坎也; 坎為水,先天之始生,後天之根源;震自坎出,為先天化為後天之啟端; 故屯卦為全易各卦之初始,象萬物之初生也。祇在卦爻求之,即可見矣! 然生者必化,往者必復,此後天公例; 既有屯,以象往生;自有蒙,以象復化;化於此者,即生於彼;往於昨者,必復於今; 此循環之定理。既有屯蒙以明其初氣,自有需訟以象其次數; 氣數周流,生化無盡;而後萬物之象見,萬類之數明;其例固昭昭矣! 就屯蒙卦言,在先天八卦,坤之左右;雷自水出,泉流山下; 二者一自左上,一自右降;一升一降,仍還於原; 坤用重坎,故用水不言地,明卦序之為後天也。 然後天者,仍出於先天,仍歸於先天;故需訟二卦,則一為水天,一為天水; 坎本得乾陽為體,故遊魂之卦,仍溯源於所生; 而需訟之象,乃往復於乾坎也。 需訟二卦,一為坤宮之遊魂,一為離宮之遊魂, 坤之遊魂,即乾宮之氣所化;離之遊魂,即坎宮之氣所化; 則需卦為乾坤二氣之交互,訟卦即離坎二氣之循環; 以水天合而為需,水上於天,即坎與乾交,而陽上升; 以天水合而為訟,天下近水,即乾與坎交,而陽下降; 一升一降,一往一復,自相偶也;故需與訟二卦對舉,恰相當其位,而氣數亦相得。 自先天八卦言之,乾與坎為比類,即後天之對位也; 在後天坎代坤用,有似於泰否二卦,與晉明夷卦二卦相類; 晉與明夷,一為火地,一為地火;為坤與離,升降交互之卦; 離在後天代乾,與泰否亦相似,又與既未濟亦相近也;蓋先天為泰否,後天為既未濟; 半先半後,則需訟與晉明夷也;皆乾坤坎離交錯往復之卦,即陰陽二氣交互升降之象也。故皆對舉以成序,仍本於八卦位次者也。 需訟在八宮,以坤與離對;在八卦位次,以乾與坎合; 對合之間,見其交錯之出於自然,明其生化之有其定序;不少差也。不獨其世同也, 凡此卦序,其例皆然;皆自氣數所至,生化所成;非故為之序也。 故六十四卦之序,循環終始,一一相得;而八卦之用,往來升降,一一相當;初無不偶之處,亦無相逆之情;其相對舉也,正一陰一陽之道,後天生化之理然也; 合之洛書,征之太極,自易明曉;至其續之義,見序卦傳者,不贅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