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性賦白話解 · 附錄
十 八 反 歌
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蔞貝蘞及攻烏,
藻戟遂芫俱戰草,諸參辛芍叛藜蘆。
【譯註】
古代本草學書籍明確指出,瓜蔞(包括天花粉)、貝母(包括川貝母、浙貝母)、白蘞、白及與烏頭(包括川烏、草烏、附子)相反;海藻、大戟(包括京大戟、紅芽大戟)、甘遂、芫花與甘草相反;各種參類(包括人參、丹參、玄參、沙參、苦參)、細辛、芍藥(包括赤芍、白芍)與藜蘆相反。
「十八反歌」最早見於張從正《儒門事親》,共載相反中藥18種。
十 九 畏 歌
硫黃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見便相爭,
水銀莫與砒霜見,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性烈最為上,偏與牽牛不順情,
丁香莫與鬱金見,牙硝難合京三棱,
川烏草烏不順犀,人參最怕五靈脂,
官桂善能調冷氣,若逢石脂便相欺,
大凡修合看順逆,炮 炙煿莫相依。
【譯註】
硫黃本來是製造火藥的必備成分之一,若是與朴硝一同使用便發生反應;水銀不要和砒霜在一起使用;狼毒最怕和密陀僧相遇同用;巴豆藥性最為峻猛,偏偏和牽牛子(包括白丑、黑丑)性情不和;丁香(包括公丁香、母丁香)不要與鬱金在一張處方上相見;牙硝很難與京三棱相合;川烏、草烏(包括烏頭、附子)不要與犀角類藥物同用;人參類藥物最怕和五靈脂一起使用;官桂(過去為進貢朝廷的上好肉桂,應包括桂枝)功善溫通散寒、調暢氣血,假使與赤石脂一起同用便發生相反的錯誤;大致在炮製和應用上要注意藥物之間的配伍相合與相逆,如在炮、 、炙、煿等製法上不要在一起使用。
「十九畏」歌訣首見於明代劉純《醫經小學》,指出了19種相畏(這裡的「畏」是「相反」的含義,與中藥中「相畏」的含義不同,用當注意)的藥物。
有關「十八反」、「十九畏」的記述,《本草綱目》、《藥鑒》、《炮炙大法》等書所記略有出入,但不如上述「十八反歌」、「十九畏歌」那樣廣為傳誦。
對於反藥能否同用,我們認為反藥不能同用。但歷代醫家眾說不一。
其一,一些醫家認為反藥同用會增強毒性、損害機體,因而強調反藥不可同用。如《神農本草經》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本草經集注》曰:「相反則彼我交仇,必不宜合。」孫思邈也明確指出:「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等等,都強調反藥不可同用,有的醫家如《醫說》描述了相反藥同用而致的中毒症狀及解救方法。現代臨床與實驗研究也報道了反藥同用(如貝母與烏頭同用、巴豆與牽牛子同用)引起中毒的例證。所以,在《中國藥典》1963年版「凡例」中明確規定:「註明畏、惡、反,系指一般情況下不宜同用。」
其二,古代也有不少反藥同用的文獻記載,認為反藥同用可起到相反相成的效能。例如《醫學正傳》謂:「外有大毒之疾,必有大毒之藥以攻之,又不可以常理論也。如古方感應丸,用巴豆、牽牛同劑,以為攻堅積藥;四物湯加人參、五靈脂輩,以治血塊;丹溪治屍瘵二十四味蓮心散,以甘草、芫花同劑。而妙處在此,是蓋賢者真知灼見,方可用之,昧者不可妄試以殺人也。」《本草綱目》曰:「相惡、相反同用者,霸道也,有經有權,在用者識悟爾。」等等,均強調了反藥可以同用。古今反藥同用的方劑也有很多,如《金匱要略》甘遂半夏湯中甘遂、甘草同用治留飲;赤丸以烏頭、半夏合用治寒氣厥逆;《千金翼方》中大排風散等以烏頭配半夏、瓜蔞、貝母、白及、白蘞同用;《儒門事親》通氣丸以海藻與甘草同用;《景岳全書》中的通氣散以藜蘆配玄參,治療時毒腫盛、咽喉不利。現代文獻也有報道,用甘遂與甘草配伍,治療肝硬化及腎炎水腫;人參與五靈脂同用,活血化瘀,治療冠心病;芫花、大戟、甘遂與甘草合用,治療結核性胸膜炎,均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從而肯定了反藥可以同用的觀點。
基於以上的記述,目前無論在文獻資料、臨床觀察及實驗研究方面均無統一的結論,也說明對「十八反」、「十九畏」的研究還需要做進一步深入的探討,以去偽存真,得出準確結論。在尚未搞清反藥是否能同用的情況下,臨床用藥應採取慎重從事的態度,對於其中一些反藥,若無十分把握,不宜同用,以免發生意外。
六 陳 歌
枳殼陳皮半夏齊,麻黃狼毒及茱萸;
六般之藥宜陳久,入藥方知奏效奇。
【譯註】
枳殼(包括枳實)、陳皮(又稱橘皮)、半夏、麻黃、狼毒、吳茱萸,這些藥物以放置時間長久者為好,臨床應用時就知道用陳久的這些藥物能發揮神奇的治療效果。
妊娠服藥禁歌
蚖斑水蛭及虻蟲,烏頭附子配天雄,
野葛水銀並巴豆,朱膝薏苡與蜈蚣,
三棱芫花代赭麝,大戟蟬蛻黃雌雄,
牙硝芒硝牡丹桂,槐花牽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與通草,瞿麥乾薑桃仁通,
硇砂乾漆蟹爪甲,地膽茅根與 蟲。
【譯註】
蚖青(又名地膽)、斑蝥、水蛭、虻蟲、烏頭、附子、天雄(天雄即烏頭之獨生者)、野葛(正名鉤吻)、水銀、巴豆、朱(硃砂)、膝(牛膝)、薏苡(薏苡仁)、蜈蚣、三棱、芫花、代赭(代赭石)、麝(麝香)、大戟、蟬蛻、黃雌雄(雌黃:為黃色;雄黃:為紅色或橘紅色)、牙硝(又名硝石、火硝。《本草綱目》曰:「《神農》所列朴硝,即水硝也,有兩種:煎煉結出細芒者,為芒硝;結出馬牙者,為牙硝。其凝底成塊者為朴硝……《神農》所列硝石,即火硝也,亦有兩種:煎煉結出細芒者,亦名芒硝;結出馬牙者,亦名牙硝,又名生消。其凝底成塊者,通為硝石……二消皆有芒硝、牙硝之稱,故古代有相代之說。自唐、宋以下,所用芒硝、牙硝,皆是水硝也。南醫所辨雖明,而以凝水石、豬膽煎成者為芒硝,則誤矣。」)、芒硝、牡丹(牡丹皮)、桂(肉桂、桂枝)、槐花(包括槐角)、牽牛子(包括黑丑、白丑)、皂角、半夏、南星(天南星)、通草、瞿麥、乾薑、桃仁、硇砂、乾漆、蟹爪、穿山甲、地膽(異名蚖青。《本草綱目》引陶弘景曰:「地膽是芫青所化,故亦名蚖青。」並認為「用蚖字者,亦承誤爾。其餘名義未詳。《本草經集注》云:(地膽)夏者出梁州,狀如大馬蟻,有翼。」《本草綱目》載:「今處處有之,在地中或牆石內,蓋芫青、亭長之類,冬月入蟄者,狀如斑蝥……地膽,黑頭赤尾。」經考證,芫青科動物不以成蟲地下越冬,時珍所云「冬月入蟄者」,恐系有誤。現今藥用地膽,確係芫青科動物)、茅根(白茅根)、 蟲等均為妊娠時不宜使用的藥物。
妊娠服藥禁歌,總結了婦女妊娠期不宜使用的藥物,是婦女妊娠期治療用藥的禁忌。由於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所以應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根據藥物對於胎元損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禁用與慎用兩大類。禁用的藥物是指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巴豆、牽牛子、大戟、商陸、麝香、三棱、莪術、水蛭、斑蝥、雄黃、砒霜等;慎用的藥物包括通經祛瘀、行氣破滯及辛熱滑利的藥物,如桃仁、紅花、牛膝、大黃、枳實、附子、肉桂、乾薑、木通、冬葵子、瞿麥等。
凡是禁用的藥物,妊娠期絕對不能使用;慎用的藥物,可以根據病情的需要,酌情使用。如《金匱要略》以桂枝茯苓丸治妊娠癥病;吳有性用承氣湯治療孕婦見陽明腑實證,即是《內經》所謂「有故無殞,亦無殞也」的道理。必須強調指出,除非必用時,一般應儘量避免使用,以防醫療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