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 · 《曹劌論戰》「必以情」説

蔣禮鴻 《咬文嚼字》
選進中學語文課本和古代文學作品選的《左傳·曹劌論戰》一段中的「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這幾句話,註解大致相同。如: 浙江省編初中《語文》課本註:「雖然不能一一明斷,可是必定要合情合理。」 安徽大學等十三所高等院校古代文學協作教材《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察:明察。必以情:一定按實際情況處理。」 對這樣的註解,我一向有意見。第一,「以」是什麽?按《語文》課本注,「以」就是合;這是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的解釋。《作品選》大概看到,「以」是一個介詞,不能當動詞講,所以解「以情」爲按實際情況處理。但是,第二,既是不能明斷,就不能做到合情合理,既是不能明察,也就不能按實際情況處理:這是不待煩言而可知,也非強辭所能辯解的。 只有開封師範學院《中國文學作品選》的注與上述一類解釋不同,説: 大大小小的訴訟案件,雖然不能夠都調查清楚,但是一定要拿出誠心來處理。察:徹底調查清楚。情:誠。 我贊成這個解釋。 「以情」是一個介詞結構,表示憑借。「以」,翻譯成現代語,就是「拿」或「用」。「情」,就是「情實」的「情」。《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齊人多詐而無情實。」「情實」和「詐」相對,説明「情」就是誠實。又如《呂氏春秋·具備》説:「三月嬰兒,軒冕在前,弗知欲也;斧鉞在後,弗知惡也。慈母之愛諭焉,誠也。」這是説嬰兒懂得慈母之愛,是因爲母親的愛是誠心誠意的。而這段文章,《淮南子·繆稱》改寫成「三月嬰兒,未知利害也,而慈母之愛諭焉者,情也」,毫無疑問,「情」就是誠。「必以情」的「情」就是實心實意,誠心誠意。「以情」這個介詞結構之前或後(按古代語法可以在前)略去了謂語,現代語可以是「處理」、「判決」之類,古代語可以是「聽之」、「斷之」之類。這樣解釋,於語法、語意都不致扞格了。 再拿一向認爲《左傳》的姐妹編《國語》中的魯語部分對同一事件的記載來看,魯語説: 公曰:「余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曹劌)對曰:「是則可矣,知(智)夫!苟中心圖民,智雖弗及,必將至焉。」 從這裏可以明顯看出:一、「以情」的確是一個省略了謂語的表示憑借的介詞結構,在《國語》裏謂語(帶賓語)「斷之」沒有略去。從而也可以知道「以」不能作動詞講,不能管「以情」講作合情合理。二、「情」就是《國語》裏的「中心」,而不是「情理」、「實際情況」。「中心」可以解釋爲公正、不偏不倚之心,也可以解釋爲「衷心」、「忠心」的假借。漢《張遷碑》的「中謇於朝」就是「忠謇於朝」,可以證明「中」可以通借爲「忠」。公正不偏和忠誠老實是一致的。《國語》拿「中心」和「智」對説,還是管「中」解作忠誠爲切合。《左傳》裏曹劌對魯莊公這一做法的評價是「忠之屬也,可以一戰」,也可見「情」和「忠」的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