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通志 · 欽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六 刑法略三

紀昀 《續通志》
刑法畧 【三】 厯代刑制 【遼  金】 ○厯代刑制三 遼 金 △遼 遼之刑制凡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又有籍沒之法流刑量罪輕重寘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則罰 使絕域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其制用熟皮合 縫之長六寸廣二寸許柄一尺許又有黥刺之法木劍大棒鐵骨朵之制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寬宥則擊之其數與大棒俱三自十五 至三十鐵骨朵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決以沙袋先於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栲訊之具有麤細杖及鞭烙法麤杖之數二十細杖之數三 自三十至於六十鞭烙之數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諸事應伏而不服者以此訊之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 下犯罪者聽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亦有八議八縱之法籍沒之法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沒入斡里餘人則沒為著 賬戶其沒入宮分及分賜臣下者亦有之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立法親王從逆不罄諸甸人或投高 崖殺之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摏其口殺之從坐者量罪輕重杖決杖有二大者重錢五百小者三百 又為梟磔生瘞射鬼箭炮擲支解之刑歸於重法神冊六年五月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鍾院以達民冤至太宗 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余無改焉穆宗應厯十二年國舅帳郎君蕭延之奴哈里強陵伊喇都哩未及年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都哩以 為奴因著為令十六年諭有司凡行幸頓次必高立標識以禁行者令民勿犯違者以死論景宗保寍三年以穆宗廢鍾院窮民有冤者無所訴 故詔復之仍命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聖宗統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軍民不得無故聚眾私語及冒禁夜行違者坐之四月樞密 院請詔北府司徒佛德譯南京所進律文從之十一月詔民閒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先是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 不均至是一等科之九年閏月遣翰林承旨邢抱朴三司使李嗣給事中劉京政事舍人張干南京副留守吳浩分決諸道滯獄十二年詔契丹 人犯十惡亦斷以漢律舊法死囚屍市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詔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雖同居亦免連坐著為令二十四年詔主非犯謀 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二十九年以舊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 齊民惟免黥面詔自今犯罪當黥即准法同科開泰八年詔竊盜贓滿二十五貫者其首處死從者決流始置大理寺少卿及正主覆奏猶慮其 未盡而親為錄囚數遣使詣諸道錄囚五院部民有自壞鎧甲者其長杖殺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以故不敢酷撻五院部民偶遺火延及 木葉山兆域法當死杖而釋之因著為法又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徒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至於五則處死太平六年詔貴戚以事被告官 司不案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詔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興宗重熙元年詔 職事官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五 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二年詔自後犯終身徒者止剌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鯨其面刺臂及 頸者聽犯竊盜者初剌右臂再剌左三剌頸之右四剌左至於五則處死五年新定條製成詔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蓋纂修太祖以來 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四凡五百四十七條十年七月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敢以先朝己斷事相告言者罪 之諸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征償小將軍決二百己下至百姓犯者決三百十一年七月詔盜易官馬者減死論 【按盜易官馬 事據本紀在私取官物禁地射鹿之後刑法志誤列在五年前後舛錯今正之】 道宗清寍元年詔諸官都部署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 棄市二年命諸郡長吏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又詔自今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四年復詔左伊勒希巴曰比詔外路死 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己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 者給以糧三年詔給諸路囚糧六年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命特哩袞蘇樞密使伊遜等更定條制凡合於律令者具載 之其不合者別存之大安四年五月詔免役徒終身者五歲免之五年十月詔復行舊法 【先是校定官即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 死一條增至五十貫處死又刪其重複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增重編者至千餘條 皆分類列以太康閒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徧習愚民莫 知所避犯法者眾吏得因緣為奸故有是詔】 天祚即位賞罰無章其後益務嚴酷投崖炮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或有分屍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獻祖廟而遼亦遂亡矣 (臣)等謹按遼初以武立國用法尚嚴一切刑制有出五服三就外者其時庶事草創法制未立用以禁暴戢奸威克厥愛勢使然耳景 聖二宗加意詳慎更定法令輕重適宜史稱開泰之閒諸道獄空有刑昔之風焉及季世捄忠無策專尚殘酷舍景聖之善制而法先代之嚴刑 不知時異勢殊開國權宜之令固不可用於法制既定之後也夫刑以弼教用得其宜雖嚴而民服刑失其當而欲以嚴威止亂不幾於抱薪而 救火耶 △金 金國舊俗輕罪笞以柳椶殺人及盜劫者擊其腦殺之沒其家貲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並以家人為奴婢其親屬欲以馬牛雜物贖者 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別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為之穆宗時苦多盜欲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 所致也遂立盜征償法為征三倍太祖天輔元年五月詔自收寍江州以後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三年正月東京人為質者永吉等五人結眾 叛事覺誅其首惡余皆杖百沒入在行家屬資產之半詔繼有犯者並如之太宗天會二年二月詔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三年七月詔權勢之 家毋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並杖一百七年詔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剌字充下軍三十 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命剌字於面五十貫以上死征償如舊制熙宗天眷三年復取河南地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 刑具熙宗皇統閒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時制杖罪至百則臀背分決及海陵時以 脊近心腹遂禁之雖主決奴婢亦論以違制天德四年正月立捕盜賞格正隆二年八月始置登聞鼓院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並論死五 年二月遣使分道監視所獲盜賊並凌遲處死或鋸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戶穆昆等後有獲者並處死總管府官亦決罰十二月禁朝官 飲酒犯者死海陵喜變舊制因取所改易至正隆閒者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焉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亂盜賊公行兵甲未息一時制旨多 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大定三年五月更定出征軍逃亡法四年斷死罪十有七人五年命有司刪定條理與前制書兼用六年十二月 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七年五月大興府獄空詔賜錢三百貫以為宴樂之用是歲斷死囚二十人八年製品官犯賭博法贓不 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九年十二月制職官犯公 罪在官己承伏者雖去官猶論復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己而聞民閒有不欲者令罷之十年四月制命婦犯奸不用夫蔭以子封者不拘此法 十一月制盜太廟物者與盜宮中物同論十一年詔諭有司曰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十 二年命凡守令科部內錢者雖遇赦仍追還其主惟應入官者免徵三月詔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並坐之定告捕盜發 冢者賞格十三年詔立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假並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不待秋後 更定盜宗廟祭器法十五年詔改竊盜贓至八十貫者處死十七年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又詔審錄官失糾察官吏罪者嚴加懲斷不 以贖論十月更護送罪人逃亡制十二月以渤海舊俗男女婚娶必先攘竊以奔詔禁絕之犯者以奸論十八年正月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 卑幼輒殺奴婢及妻無罪而輒毆殺者罪十九年三月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一人等科之關親者許迴避六月帝以正隆續降 制書多任己意傷於苛察而與皇統之制並行是非混亂莫知適從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 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倫其輕重刪繁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疑而不能決者則取旨畫定軍前 權宜條理內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余未應者亦別為一部存之參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條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 修制條為名 【按大定重修制條事刑法志誤隸十七年後今據世宗本紀改正】 十月制知情服內成親者雖自首仍依律坐之二十年帝 見有蹂踐禾稼者謂宰相曰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縠者杖八十並償其直四月定冒蔭罪賞二十二年三月詔頒重修制條十二月立 強取諸部羊馬法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斷獄以漢字譯女真字會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遂詔罷情見 【先是尚書省送大理 寺文字初送如法裁斷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闔寺參詳反覆三次二十二年詔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闔寺披詳苟有情見即具以聞至是詔罷情 見】 二十五年帝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不分決與殺無異遂命免死輸作者決杖二百而免輸作以臀背分決二十六年尚書省奏定太 子妃大功以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八議十月定職官犯贓同職相糾察法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聽親屬 入視十二月禁女真人不得改稱漢姓學南人衣裝違者抵罪二十八年十月禁糠禪瓢禪其停止之家抵罪章宗即位敕登聞鼓院所以遠冤 枉舊嘗鎖戶其令開之九月制諸盜賊聚集至十人或騎五人以上所屬移捕盜官捕之仍遞言省部三十人以上聞奏違者杖百制強族大姓 不得與所屬官吏交往違者有罪明昌元年帝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分其有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 律混淆固當分也遂置詳定所命審定律令二年四月制諸部內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因而有傷人 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徵免者坐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許匿不輸法六月禁稱本朝人及本朝言語為番違者杖之九月 定詐為制書未施行罪十月敕司獄毋得與府州司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厯代帝王為戲及稱萬歲犯者以不應為 事重法科十二月定鎮邊守將致盜賊罪三年三月更定強盜征贓品官及諸人親獲強盜官賞制七月詳定所進所校律帝復命中都路轉運 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四年三月制定民習角牴槍棒罪五年正月復令鉤校制律即付詳定所時詳定官言當用今制條參酌時宜 准律文修定歷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闕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別編榷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敕條遂以知大 興府事尼瑪哈鑒等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等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按明昌三年七月詳定所進所校律及明昌五年正月復令鉤校 制律二條刑志誤作泰和三年五年事考三年七月詳定所進所校律條命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據師中傳師中為大理卿時在明昌初年 至泰和二年己薨則志所載三年七月進律條其為明昌三年無疑又考五年正月重修新律條名曰明昌律義則為明昌時所修可知且雲知 大興府事尼瑪哈鑒為校定官據尼瑪哈鑒傳章宗立累遷尚書戶部侍郎改知大興府事明昌五年拜參知政事薨則志所載五年正月重修 新律事為明昌五年亦顯而易見今悉改正】 又令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者並決五十著於敕條承安二年制軍前 受財法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三年三月敕隨處盜賊毋以強為竊以多為寡以有為無嘯聚三十人以上奏聞違者杖百十 一月定屬託罪法四年四月尚書省請再覆定令文五月帝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樣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六月定宮中親 戚非公事傳達語言轉遞諸物及書簡出入者罪五年三月定妻亡服內婚娶聽離制四月尚書省進律義五月詔定進納官有犯決斷法七月 定居祖父母喪婚娶聽離法九月定皇族收養異姓男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減二等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十二月定管軍官受所部財物輒放 離役及令人代役法定造作不如法三年內有損壞者罪有差又命編前後條制書之於冊以備將來考證泰和元年正月尚書省奏今杖式輕 細民不知畏請用大杖詔命量所犯用大杖不得過五分三月敕官司私文字避始祖以下廟諱小字犯者論如律五月削尊長有罪卑幼追捕 律十二月所修新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 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畧有損益 者二百八十有二條余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以分一為二分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註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 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戶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 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祿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廄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關 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寍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 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製敕九十五條榷貨八十五條番部三十九條曰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 司空襄以進詔頒行之 【按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十二月司空襄等進新定律令敕條格式五十二卷刑志雲律令二十卷敕條三卷六部格 式三十卷合為五十三卷紀志互異未詳孰是】 二年監察御史史肅言泰和新格放良從良例與大定條理不同皆編格官妄為增減以致隨 處致訟敕付所司正之三年五月定擅增減宮門鎖鑰罪九月詔定千戶穆昆受隨處捕盜官公移盜急不即以眾應之者罪有差四年四月增 定關防奸細格五月定省吏關決公務詭稱己稟擅退六部大理寺法狀及妄有所更易者罪七月定申報盜賊制十月定私鹻法五年二月定 鞫勘官受飲宴者罪制盜用及偽造都門契者罪視官城門減一等六月更定鬻米麵入外界法制鎮防軍逃亡致邊事失錯陷敗戶口者罪七 月宣撫使布色揆奏定奸細罪賞格定圍場誤射中人罪六年六月定軍前差發受贓罪除飛蝗入境雖不損苗稼亦坐罪法七月詔禁賣馬入 外境但至界欲賣而為所捕即論死七年三月定蝗蝻生髮地主及鄰主首不申之罪六月以山東盜制同黨能自殺捕出首免罪加賞法九月 更定受制忘誤及誤寫制書事重加等罪八年閏四月制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役諸色人匠違者准私役之律計傭以受所監臨財物論七月 詔更蝗蟲生髮坐罪法九月更定安泊強竊盜罪格宣宗貞佑元年定亡失告身文憑格三年詔宰臣曰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關軍國利害者 並笞決之三月禁州縣置刃於杖以決罪人四年詔凡監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 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核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閒不嚴其罪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台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 贖余止坐專差任滿日議定若任內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六月詔凡進奉帖及申尚書省樞密院關應密大 事私發視者絞誤者減二等制書應密者如之十一月定毀防城器具法興定元年八月制增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十月制定州府司 縣官失覺奸細罪二年十一月定京師失火罪三年六月制沿河戍兵逃亡罪並同征行軍人例十月定贓吏計罪以銀為則四年九月更定安 泊逃亡出征軍人罪及捕獲賞格五年九月更定監察御史違犯的決法十月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決罰他縣藏匿亦宜 定罪從之十二月定詐誘征防軍人逃亡罪法元光元年八月增定藏匿逃亡親軍罪哀宗正大元年詔刑部登聞檢鼓院毋鎖閉防護聽有冤 者陳訴十二月左丞行張信言先帝詔國初刑不上大夫治以廉恥丞相高琪所定職官犯罪的決百餘條乞改依舊制從之 (臣)等謹按金源刑制務尚寬平開國之初法制簡易及世宗御宇尤重刑章或諏律援經或揆義製法大定之治洽於人心雖三代盛 時曷以加焉章宣二宗嘗親民事當寧裁決期於平允庶乎克紹祖風矣夫任法不若任人豈獨用刑為然顧人不易得不若詳立法制使可遵 守之為愈也觀其一代條制律義屢經更定可為詳矣惜末季弗能盡守其法以致於敝壞豈前人立法之過哉 欽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