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研究 · 第二節 荀子與後代禮法的分化

楊筠如 《荀子研究》
秦漢以下,在大體上固然都已是用的法治。但是因為去禮治時代未遠,一般儒生還有很多抱有應該恢復禮治的見解。漢代的禮學,大都出於孟卿。 《漢書·儒林傳》:孟卿,東海人也。事蕭奮,以授後倉、魯閭丘卿。倉說《禮》數萬言,號曰《後氏曲台記》,授沛聞人通漢子方、梁戴德延君、戴聖次君、沛慶普孝公。孝公為東平太傅。德號大戴,為信都太傅;聖號小戴,以博士論石渠,至九江太守。由是《禮》有大戴、小戴、慶氏之學。(《漢書》卷八十八,第十頁。) 孟卿和荀子的關係,前論已經有過詳細的討論。現存的《大戴禮》和《禮記》,都受了荀子很大的影響,這中間頗有不少想恢復禮治的言論。比如《大戴·禮察》篇說: 孔子曰:「君子之道,譬猶防與?夫禮之塞,亂之所從生也;猶防之塞,水之所從來也。故以舊防為無用而壞之者,必有水敗;以舊禮為無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亂患。」故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鄉飲酒之禮廢,則長幼之序失,而爭鬥之獄繁矣;聘射之禮廢,則諸侯之行惡,而盈溢之敗起矣;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之禮眾矣。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正,堅如金石,行此之信,順如四時;處此之功,無私如天地,爾豈顧不用哉?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信於微眇,使民日從善遠罪而不自知也。(《皇清經解》卷一百二十一,第五頁。石印本。) 這裡稱的孔子,大概不能十分認真。他認禮為防亂的工具,是受荀子禮之起原說的影響。這裡痛言廢禮的不可,並且將禮治、法治作一番精細的比較,他很能明白賞罰不就是法治。他要想維持舊禮的精神,非常明白。這是漢儒中間比較很精到的議論。看下面又說: 湯武置天下於仁義禮樂,而德澤洽,禽獸草木廣育,被蠻貊四夷,累子孫十餘世,歷年久五六百歲,此天下之所共聞也。秦王置天下於法令刑罰,德澤無一有,而怨毒盈世,民憎惡如仇讎,禍幾及身,子孫誅絕,此天下之所共見也。夫用仁義禮樂為天下者,行五六百歲猶存;用法令為天下者,十餘年即亡;是非明斆大驗乎?……今或言禮義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罰。人主胡不承殷、周、秦事以觀之乎?」(同,右。) 這明明是以荀子的禮治,來反對當時的法治。賈誼《新書·保傅》篇也說: 及秦而不然。其俗固非貴辭讓也,所上者告訐也;固非貴禮義也,所上者刑罰也。……(《新書》卷五,第二頁,通行本。) 也是反對法治,想再恢復禮治的思想。因此他們大倡其禮治主義,《小戴·哀公問》,托為孔子對哀公說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十三經註疏·禮記》卷五十,第七頁。) 《新書·禮》篇也很明白的說: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官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如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禮者,所以固國家,定社稷,使君無失其民者也。(《新書》卷六,第一頁。) 簡單一句話,就是一切非禮不行,這都是想直接恢復荀子的禮治主義。荀子講禮,最重君臣上下之分,《禮記》中間,對於這種禮數的分別,講得非常詳細。現在且引《喪服大記》為例: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君里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里棺用玄綠,用牛骨鐕。士不綠。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君大夫鬊爪,實於綠中。士埋之。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置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 塗上帷之。……(《十三經註疏·禮記》卷四十五,第十六—十八頁。) 這裡所寫,實際還不到這一段的三分之一,可以想見這種分別的完密,真是無微不至了。他們名義上自然是追敘的古禮,實事上或者也有一部分的根據?但是這種階級分別之嚴,大概總受了荀子不少的影響。這也可算是禮治主義的餘波。不過這也僅是一般儒生的空論,實際並沒有發生多少影響。漢武帝是以表彰儒術著稱的,他卻在那裡「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至於「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漢書》卷二十,第七頁。)就是後漢光武獎勵節義之風,明帝舉行明堂之禮,稍為帶了一點重禮的精神。但是以公開的一定法令行之,則仍可屬於法治,所以實際上所謂建武、永平之政,其根本也仍然只在一個「法令分明」。(《後漢書》卷二,第九頁。)對於法治的基礎,並沒有絲毫搖動。魏晉以後更是不講禮節了。歐陽修說得好: 由三代以上,治出於一,而禮樂達於天下;由三代以下,治出於二,而禮樂為虛名。(《新唐書》卷十一,第一頁。光緒上海刻本。) 大概從秦以下,雖然說是「王霸雜用」,(《漢書》卷九,第一頁。)禮法並行,實際早已成為法治的世界。但是我們要明了法治政治,並不是沒有禮儀,也並不是沒有獎勵,比如秦有秦儀,漢有漢儀。在漢朝初年,還有一段儒生們引為榮耀的故事。《史記·叔孫通傳》說: 高帝悉去秦苛儀法,為簡易。群臣飲酒爭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高帝患之。叔孫通……說上曰:「……臣願征魯諸生,與臣弟子共起朝儀。」……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竟朝置酒,無敢喧譁失禮者。於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為皇帝之貴也。」(《史記》卷九十九,第三—四頁。) 這一方面是由於漢初法令的不完備,比如秦法就有「君臣待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史記》卷八十六,第七頁。)那有拔劍的事?再一方面就是法治的國家,自然也須用一種行禮的儀式,所以當時都稱為儀。實際與從前的禮,範圍大小不同。禮法的分化,就是將禮中重要的原則,都變為固定的法律,其所剩下的,便是一種空洞死板的儀式。日人穂積陳重曾依著《禮書綱目》所分的七門,說明一種禮法分化的系統。我現在且取幾條說得好的,來做我的說明: 一、嘉禮。士冠禮是成年之禮,比如男子二十而冠,冠者就算為成人。所以說「已冠則字之,成人之道也」。這就是後來民法中成年的規定。士昏禮是婚姻之禮,所謂「女子十五而笄」和「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這是結婚年齡的規定。又如「取妻不取同姓」,這是婚姻要件的規定。又如七出三不去,這是關於離婚原因的規定。這都是後來民法中的成分。 二、凶禮。凶禮有士喪禮、士虞禮等名目,最重要是喪服中的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服之別。這是規定親屬關係的條文。後來的律典,卷首都有服製圖,這就是後來民法中間親族法的基礎 三、通禮。《綱目》所稱為通禮的,共包含有歷數、月令、制國、職官、封建、內治、朝廷禮、政事、井田、財賦、學制、五宗、親屬記、名器、刑辟、卜筮、禮樂記多種,這都是後來法律的基本。比如月令關於養蠶、畜牧的獎勵,山林濫伐和焚燒的禁止,道路堤防、川澤陂池的保護,度量的審定,百工關市商旅的監督,這是後世的行政法規所本。又聽訟、斷獄、行刑的時間的規定,這也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開端。其餘制國、封建、官職,是憲法或是行政法的淵源。政事中間關於民政、居民、民數,……以及關門、道路,種種名目,多半屬於行政法,尤其是警察和法規的濫觴。財賦中間關於租稅、貨幣……等等,也都是財政法的基本。(下略) 四、典禮。這是關於日常生活的儀式,例如「女子許嫁,纓」和「女子許嫁,笄而字」,以及「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這都是關於婚姻的法規。又如「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和「刑不上大夫」,這都是行刑免除的法規。(穗積陳重著《祭祀及禮與法律》第二百十一—二百二十五頁。) 這固然都是一種大略的說法,但是由此可以知道禮的重要部分,都已變為法了。再如《禮記·內則》說:「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內外。」(《十三經註疏·禮記》卷二十八,第十頁。)《坊記》也說: 夫禮,坊之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同,卷五十一,第二十四頁。) 禮固然是主張妨淫的。我們再看秦始皇的會稽刻石說: 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猳, 殺之無罪, 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史記》卷六。第十二頁。) 這是獎勵貞節的開端,卻已屬了法令的範圍。秦始皇以巴寡婦清為貞婦,特為築台表揚。(同,卷一百二十九,第三頁。)漢代也有對於貞婦免稅和賜爵的特令,安帝時更有「甄表門閭,旌顯厥行」的明詔。(《後漢書》卷五,第七頁。)這種風氣的養成,人多歸咎於禮教,而不知道確是禮治時代所未有。雖然他的來源,與禮家也有關係;後來儒家,也不免有推波助瀾的嫌疑;但是沒有政府法令的力量,那裡能有如許大的勢力。如果不信,請看法令以外剩下來的一部分儀式,在社會上到底有無彈性力?朱子說: 古禮既莫之考,至於後世之沿襲,亦浸失其意,而莫之知矣。非止浸失其意,以至名物度數,亦莫有曉者,差舛訛謬,不堪著眼。……叔孫通所制漢儀,及曹褒所修,固已非古,然今已不存。唐有開元、顯慶二禮,顯慶已亡,開元襲隋舊為之。本朝修開寶禮,多本開元,而頗加詳備。及政和間修五禮,一時奸邪以私智損益,疏略牴牾,更沒理會。(《朱子全書》卷三十八,第三頁,通行本。) 可見每朝都有修過禮,但不久連《禮》的本書都亡了。又他說當時的情形道: 蓋今上下所共承用者,政和五禮也。其書雖嘗班布,然與律令同藏於理官。吏之從事於法理之間者,多一切俗吏,不足以知其說;長民者又不能以時布宣,使通於下,甚者至或並其書而亡之。(同,第十七—十八頁。) 大概政府對於這種東西,並不重視;所以在社會上,也就不能通行。宜乎朱子要嘆息的說: 嗚呼!禮廢久矣!士大夫幼而未嘗習於身,是以長而無以行於家;是以進而無以議於朝廷,施於郡縣;退而無以教於里閭,傳之子孫;而莫或知其職之不修也!(同,第十六頁。) 宋儒對於這個已死之禮,頗有想恢復的心理,所以私自作禮的很多,比如朱子所批評的 二程與橫渠,多是古禮;溫公則大概本《儀禮》,而參以今之可行者。要之,溫公較穩。其中與古不甚遠,是七八分好。若伊川禮,則祭禮可用;婚禮,惟溫公者好。(同,第六頁。) 已經很有幾家。他自己後來更作有一部《家禮》,集宋代禮學的大成。但看他《跋三家禮范》說: 然程、張之言,猶頗未具;獨司馬氏為成書。而讀者見其節文度數之詳,有若未易究者,往往未見習行,而已有望風退怯之意;又或見其堂室之廣,給使之多,儀物之盛,而竊自病其力之不足。是以其書雖布,而傳者徒為篋笥之藏,未有能舉而行之者也。(同,第十六頁。) 在社會上,簡直沒有能夠通行。雖然他自己的《家禮》比較通俗,後來在社會上算是做了所謂道士派的「禮生」的一種生活工具;但是社會風俗上,說有多大影響,也不敢說。以徒徒一點禮節和鋪張的麻煩,已經不能在社會上發生何種效力,何況於要人行「望門守節」和「殺身殉夫」—類極苦的事情?這豈是僅僅禮教宣傳的力量所能做到?由此我們得一個結論:就是從秦漢以後,禮的範圍縮到很小,只保存了一部分的儀式;而這部分儀式,除了社會生活必需的一部分簡易的習俗以外,實際也失了彈性力。但從反面來說,荀子的主張「分」,主張「別」的精神,就是禮的重要部分,都已傳給他的弟子韓非、李斯之流,實際都已屬於法的範圍。而法治主義,對於所謂「上下之分」「男女之別」,更比禮治講得特別嚴厲,因此保存了中國幾千年的社會階級,養成了中國馴服一般的國民性,也維持了中國幾千年的專制政體。這雖不是荀子一個人的力量,但是荀子給後代政治社會上的影響也就算不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