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俗遺規 · 卷 一

陳宏謀 《訓俗遺規》
司馬溫公《居家雜儀》 (公名光,字君實,宋時宰相,諡文正。) 宏謀按:正倫理,篤恩義,辨上下,嚴內外,居家之要道也。溫公正色立朝,為有宋第一等人物。而正身以正一家,法肅意周,可為古今儀則。所著家范,父子、祖孫、兄弟、叔侄、夫婦,一家之中,各盡其道。皆有懿行以實之。堪與小學並傳,限於卷帙,不及附刊。得此而遵循不越,亦足以整齊門內,無愧型家之道矣。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御群子弟及家眾。分之以職,謂掌倉廩、廄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授之以事,謂朝夕所干及非常之事,而責其成功。制財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儘其所有而均之,雖糲食不飽,蔽衣不完,人無怨心。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贏餘,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無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 易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安有嚴君在上而其下敢直行自恣不顧者乎。雖非父母,當時為家長者,亦當咨稟而行之。則號令出於一人,家政始可得而治矣。 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凡子事父母,孫事祖父母同。婦事舅姑,孫婦亦同。天欲明,咸起,盥洗手也。漱櫛梳頭,總所以束髮,具冠帶。昧爽,天將明也。適父母舅姑之所,省問。此即禮之晨省也。父母舅姑起,子供藥物。藥物乃關身切務。人子必當親自供進,不可但委婢僕。婦具晨羞,俗謂點心。供具畢,乃退,各從其事。將食,子婦請所欲於家長。卑幼各不得恣所欲。退具而供之。尊長舉箸,子婦乃各退,就食。丈夫婦人,各設食於他所。依長幼而坐。其飲食必均一。幼子又食於他所。亦依長幼,席地而坐。男坐於左,女坐於右。及夕,食亦如之。既夜,父母舅姑將寢,則安置而退。此即禮之昏定也。 居閒無事,則侍於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執事必謹。言語應對,必下氣怡聲。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不敢涕唾喧呼於父母舅姑之側。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時省而速行之。事畢,則反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則和色柔聲,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許,然後改之。若不許,苟於事無大害者,亦當曲從。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況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悅則復諫。不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為人子弟者,不敢以富貴加於父兄宗族。加,謂特恃其富貴,不率卑幼之禮。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有賓客,不敢坐於正廳,或坐書室。無書室,坐於廳之旁側。升降不敢由東階。上下馬。不敢當廳。凡事不敢自擬於其父。 楊氏復曰:告與面同,反言面者。從外來,宜知親之顏色安否。為人親者,無一念而忘其子,故有倚閭倚門之望。為人子者。無一念而忘其親,故有出告反面之禮。生則出告反面,沒則告行飲至,事亡如事存也。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親調嘗藥餌而供之。父母有疾,子色不滿容。不戲笑,不宴遊。一切不得如平時,甚則不交睫,不解衣,舍置餘事。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為務。疾已,復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愛,亦當愛之。所敬,亦當敬之。至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 凡子事父母,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盡己之為忠,養之。幼事長,賤事貴,皆仿此。 凡子婦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若不可教,然後怒之。若不可怒,然後笞之。屢笞而終不改,子放婦出。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 沒身不衰 凡為宮室,必辨內外。深宮固門,內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廁。男治外事,女治內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如蓋頭面帽之類。男僕非有繕修,及有大故,謂水火盜賊之類。不入中門。入中門,婦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僕無故,不出中門。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小婢亦然。鈴下蒼頭,但主通內外之言,傳致內外之物。毋得輒升堂室,入庖廚。 凡卑幼於尊長,晨亦省問,夜亦安置。坐而尊長過之,則起。出遇尊長於途,則下馬。不見尊長,經再宿以上,則再拜。五宿以上,則四拜。賀冬至正旦,六拜。朔望,四拜。凡拜數,或尊長臨時減而止之,則從尊長之命。 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外孫則立而受之可也。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上壽於家長。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儀,先再拜。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於家長之前。幼者一人,執酒盞,立於其左。一人執酒注,立於其右。長者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膺五福,保族宜家。尊長飲畢,授幼者盞注,反其故處。長者俛伏,興,退,與卑幼皆再拜。家長命諸卑幼坐,皆再拜而坐。家長命侍者遍酢諸卑幼,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就坐,飲訖。家長命易服,皆退,易便服。還,復就坐。 凡內外仆妾,雞初鳴,咸起。櫛,總,盥漱,衣服。男僕灑掃廳事,及庭。鈴下蒼頭,灑掃中庭。女僕灑掃室堂。設椅桌,陳盥漱櫛靧洗面。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迭衣。衾。侍立左右,以備使令。退而具飲食,得閒,則浣濯紉縫,先公後私。及夜,則復拂床展衾。當晝,內外仆妾,惟主人之命。各從其事,以供百役。 凡女僕,同輩兄弟所使。謂長者為姊。後輩諸子所使。謂前輩為姨。務相雍睦。其有鬥爭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訶禁之。不止,即杖之。理曲者,杖多。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 內則雲,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鄭康成曰,人無貴賤,不可以無禮,故使之序長幼。凡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者,次之。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凡女僕,年滿不願留者,縱之。勤奮少過者,資而嫁之。其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者,逐之。屢為盜竊者,逐之。放蕩不謹者,逐之。有離叛之志者,逐之。 朱子《增損呂氏鄉約》 (呂氏兄弟四人,大中、大防、大約、大臨。宋時人。) 宏謀按:藍田呂氏兄弟,皆從學於伊川、橫渠兩先生。德行道藝,萃於一門,為鄉人所敬信,故以此為鄉人約。可見古人為學,不肯獨善其身。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其綱止於四條,備列其目,則已舉人生善惡功過,可法可戒之事,無不具備。一鄉之中,睦姻任恤,休戚相關,何其風之淳且厚歟。余重有望於鄉人,更重有望於居鄉之賢者,推己及人,為善於鄉,媲美呂氏之高風也。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眾推有齒德者一人,為都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都副正不與。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勸者,書於一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約正,而授於其次。 德業相勸 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能待妻妾。能教子弟,能御童僕。 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 能廣施惠,能受寄託,能救患難。 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眾集事。 能解鬥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上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 犯之過六。不修之過五。 酗,博,斗,訟。 酗,謂縱酒喧競。博,謂賭博財物,斗,謂鬥毆罵詈。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已不已者,若事干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行止逾違。 逾禮違法,眾惡皆是。 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持人短長者,恃強陵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為人謀事,陷人於惡。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眾聽者。 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隱私。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干求假貸者,受人寄託而有所欺者。以上犯義之過。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游惰無行,眾所不齒者。而己朝夕與之游處,則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遊戲怠惰。 游,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止務閒適者,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財物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動作無儀。 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用度不節。 謂不計有無,過為多費者。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以上不修之過。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告於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 尊幼輩行。 與父同行,及長於己三十歲以上,曰尊者。長於己十歲以上,與兄同行,曰長者。年上下不滿十歲,曰敵者。少於己十歲以下,曰少者。少於己二十歲以下,曰幼者。 以上凡五等。 造請拜揖。 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尊者受謁。不報。長者歲首冬至,具牓子報之。余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 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升堂,禮見四拜。燕見不拜。退則主人送於廡下。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俟於廡下,禮見則再拜,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請召迎送。 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 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若有親,則別敘。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 凡有遠出遠歸者,則迎送之。或五里三里,各期會於一處。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弔贈遺。 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有凶事,則吊之。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弔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或其家力有不足,則為之藉助器用,及為營幹。 凡吊禮,初喪未易服,則率同約深衣往哭之。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成服,則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及葬,又相率致賵,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 上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告之,且書於籍。 患難相恤 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死喪。 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賵借貸。 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稽其出內。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有侵欺之者,力為辯理。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 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共以財濟之。 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上患難相恤之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書於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聞知,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 陸梭山《居家正本制用篇》 (先生名九韶,字子美,金溪人,象山先生之兄也。) 宏謀按:門內之地,至性所關。雖極愚頑之人,豈無天良之動。而有時視門內如路人,非禮犯分之事,悍然不顧者,名利之心奪之耳。於名利上看得重一分,即於天倫輕一分矣。梭山先生論居家而先之以正本。其言正本也,以孝悌忠信、讀書明理為要,而以時俗名利之積習為戒,其警世也良切。至於制用之道,不過費以耗財,亦不因貧而廢禮。隨時樽節,稱家有無,尤理之不可易也。陸氏十世同居,家法嚴肅。高風篤行,可仰可師。讀此,亦足以知其所由來矣。 正本 古者民生八歲,入小學,學禮樂射御書數。至十五歲,則各因其材而歸之四民。故為農工商賈者,亦得入小學。七年而後就其業。其秀異者,入大學而為士,教之德行。凡小學大學之教,俱不在言語文字。故民皆有實行,而無詐偽。愚謂人之愛子,但當教之以孝悌忠信。所讀須先六經論孟,通曉大義。明父子君臣夫婦昆弟朋友之節。知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以事父母,以和兄弟,以睦族黨,以交朋友,以接鄰里。使不得罪於尊卑上下之際。次讀史,以知歷代興衰。究觀皇帝王霸,與秦漢以來為國者,規模措置之方。功效逐日可見,惟患不為耳。 世之教子者,惟教之以科舉之業。志在於薦舉登科,難莫難於此者,試觀一縣之間,應舉者幾人,而與薦者有幾。至於及第,尤其希罕。蓋是有命焉,非偶然也。此孟子所謂求在外者,得之有命,是也。至於止欲通經知古今,修身為孝悌忠信之人。此孟子所謂求則得之,求在我者也。此有何難,而人不為耶。 況既通經知古今,而欲應今之科舉,亦無難者。若命應仕宦,必得之矣。而又道德仁義在我,以之事君臨民,皆合義理。豈不榮哉。 人孰不愛家、愛子孫、愛身?然不克明愛之之道,故終焉適以損之。一家之事,貴於安寧和睦悠久也,其道在於孝悌謙遜。仁義之道,未嘗言之。朝夕之所從事者,名利也。寢食之所思者,名利也。相聚而講究者,取名利之方也。言及於名利,則洋洋然有喜色。言及於孝悌仁義,則淡然無味,惟思臥。幸其時數之遇則躍躍以喜。小有阻意,則躁悶若無容矣。如其時數不偶,則朝夕憂煎,怨天尤人。至於父子相夷,兄弟叛散,良可憫也,豈非愛之適以損之乎。 夫謀利而遂者,不百一。謀名而遂者,不千一。今處世不能百年,而乃徼幸於不百一不千一之事,豈不痴甚矣哉。就使遂志臨政不明仁義之道,亦何足為門戶之光耶。愚深思熟慮久矣,而不敢出諸口。今老矣,恐一旦先朝露而滅,不及與鄉曲父兄子弟,語及於此。懷不滿之意,於冥冥之中,無益也。故輒冒言之,幸垂聽而擇焉。 夫事有本末,知愚賢不肖者本,貧富貴賤者末也。得其本,則末隨。趨其末,則本末俱廢,此理之必然也。今行孝悌,本仁義,則為賢為知。賢知之人,眾所尊仰。簞瓢為奉,陋巷為居,己固有以自樂,而人不敢以貧賤而輕之。豈非得其本,而末自隨之。夫慕爵位,貪財利,則非賢非知。非賢非知之人,人所鄙賤。雖紆青紫,懷金玉,其胸襟未必通曉義理。己無以自樂,而人亦莫不鄙賤之。豈非趨其末,而本末俱廢乎。 況富貴貧賤,自有定分。富貴未必得,則將隕獲而無以自處矣。斯言或有信之者,其為益不細。相信者稍眾,則賢才自此而盛,又非小補矣。 制用 古之為國者,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大小,視年之豐耗。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國既若是,家亦宜然。故凡家有田疇,足以贍給者,亦當量入以為出。然後用度有準,豐儉得中。怨讟不生,子孫可守。 今以田疇所收,除租稅,及種蓋糞治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一分為祭祀之用,六分分十二月之用。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可余而不可盡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嗇。其所余者,別置簿收管。以為伏臘裘葛修葺牆屋,醫藥,賓客,弔喪,問疾,時節饋送。又有餘,則以周給鄰族之貧弱者,賢士之困窮者,佃人之饑寒者,過往之無聊者。毋以妄施僧道,蓋僧道本是蠹民,況今之僧道,無不豐足。施之適足以濟其嗜欲,長其過惡,而費農夫血汗勤勞所得之物。未必不增我冥罪,果何福之有哉。不但非福,且有冥罪,佞佛者可以悟矣。更有減奉養衣食,資給親故之費。以施僧道者,其冥罪不更甚耶。 其田疇不多,日用不能有餘,則一味節嗇。節,用之有制。嗇,用之以舒。裘葛取諸蠶績,牆屋取諸蓄養。雜種蔬果,皆以助用。不可侵過次日之物。一日侵過,無時可補,則便有破家之漸。當謹戒之。 其有田少而用廣者,但當清心儉素,經營足食之路。於接待賓客、弔喪、問疾、時節饋送、聚會飲食之事,一切不講。加意減省,不求美觀也。詳見下文。免至於干求親舊,以滋過失。責望故索,以生怨尤。負諱通借,以招恥辱。家居如此,方為稱宜。而遠吝侈之咎,積是成俗,豈惟一家不憂水旱之災,雖一縣、一郡、通天下,皆無憂矣,其利豈不溥哉。 居家之病有七:曰笑,知笑罵戲謔之類。一本作呼。如呼盧喧嚷之類。曰游,曰飲食,曰土木,曰爭訟,曰玩好,曰惰慢。有一於此,皆能破家。其次貧薄而務周旋,豐余而尚鄙嗇。事雖不同,其終之害,或無以異,但在遲速之間耳。夫豐余而不用者,疑若無害也。然己既豐余,則人望以周濟。今乃恝然,必失人之情。既失人情,則人不佑。人惟恐其無隙,苟有隙可乘,則爭媒蘗之。雖其子孫,亦懷不滿之意。一旦入手,若決堤破防矣。 前所言存留十之三者,為豐余之多者制也。苟所余不能三分,則有二分亦可。又不能二分,則存一分亦可。又不能一分,則宜撙節用度,以存贏餘,然後家可長久。不然,一旦有意外之事,必遂破家矣。 前所謂一切不講者,非絕其事也,謂不能以貨財為禮耳。如弔喪,則以先往後罷為助。賓客,則樵蘇供爨清談而已。至如奉親最急也,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祭祀最嚴也,蔬食菜羹,足以致其敬。方不是因貧乏而廢禮義。凡事皆然,則人固不我責,而我亦何歉哉。如此,則禮不廢而財不匱矣。 前所言以其六分為十二月之用,以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者,非謂必於其日用盡,但約見每月每日之大概。其間用度,自為贏縮。惟是不可先次侵過,恐難追補。宜先余而後用,以無貽鄙嗇之譏。 世所用度,有何窮盡。蓋是未嘗立法,所以豐儉皆無準則。好豐者,妄用以破家。好儉者,多藏以斂怨。無法可依,必至於此。愚今考古經國之制,為居家之法。隨貲產之多寡,制用度之豐儉。合用萬錢者,用萬錢,不謂之侈。合用百錢者,用百錢,不謂之吝。是取中可久之制也。 倪文節公《經鉏堂雜誌》 (公名思,字正甫,歸安人,宋進士,官禮部尚書。) 宏謀按:所言月計歲計子孫計,非沾沾惟利是計也。量入為出,理自如此。人之物力,止有此數,妄用則不繼。饑寒交迫,急不擇音。妄取妄求,勢所必至。欲固其節,其可得乎。夫謹身節用,士庶宜然。而儉以成廉,尤仕宦之所急。許魯齋言學者以治生為急,司馬溫公每問士大夫生計足否,皆此意也。 歲計 儉者君子之德,世俗以儉為鄙,非遠識也。儉則足用,儉則寡求,儉則可以成家,儉則可以立身,儉則可以傳子孫。奢則用不給,奢則貪求,奢則掩身,奢則破家,奢則不可以訓子孫。利害相反如此,可不念哉。富家有富家計,貧家有貧家計。量入為出,則不至乏用矣。用常有餘,則可以為意外橫用之備矣。今以家之用,分而為二,令爾子弟分掌之。其日用收支為一,其歲計分支為一。日用以賃錢俸錢當之,每月終,白尊長。有餘,則趲在後月。不足,則取歲計錢足之。歲計以家之薄產所入當之,歲終,以白尊長。有餘,則來歲可以舉事。不足,則無所興舉。可以展向後者,一切勿為,以待可為而為之。或有意外橫用,亦告於尊長,隨宜區處。 人家至於破產,先自借用官物錢始。既先借用官物錢,至於官物催趲,不免舉債典質。久而利重,雖欲存產業,不可得矣。故當先須留官物錢,則無此患。仆奮空拳,粗成家業。毫分積累甚難,諸子宜體念。各存公心管幹,且為二十年計。日後則事難料,又在諸子從長區處。仆之智力,有不及矣。月河莫侍郎家甚富,兄弟同居,亦三十餘年,此可法也。蓋聚居則百費皆省,析居則人各有費也。然須上下和睦。若自能奮飛,不藉父業,則聽其挈出。不可將帶父業,留以與不能奮飛者,可也。 人家用度,皆可預計,惟橫用不可預計。若婚嫁之事,是閒暇時,子弟自能主張。若乃喪葬,倉卒之際,往往為浮言所動,多至妄用,以此為孝。世俗之見,切不可徇,則當隨家豐儉也。 月計 士大夫家子弟,若無家業。經營衣食,不過三端。上焉者,仕而仰祿。中焉者,就館聚徒。下焉者,干求假貸。今員多闕少,待次之日常多。官小俸薄,既難贍給。遠宦有往來道途之費,縱余無幾。意外有丁憂論罷之虞,不可不備。又還家無以為策,則居官凡事掣肘。若有退步,進退在我,易以行志矣。就館聚徒,所得不過數十。有一書館,爭者甚眾。未娶,就館猶可。既娶之後,難遠離家。在己為羈旅,在家則百事不可照囑。或自有子,欲教不可。若稍有家業,則可免此患。縱不免就館聚徒,亦不至若不可一日無館者之窘也。至於干謁假貸,滋味尤惡。不惟趦趄囁嚅,此狀可惡。奔走於道途,見拒於閽人,情況之惡,抑又可知。縱有所得無幾,久而化為唇吻。潔特之士,化為無廉恥可厭之人。若乃假貸親故,至一至再,亦難言矣。諺曰:做個求人而不成。此言有理。若自有薄產,無此惡況矣。吾家業雖不多,若自知節省,且為二十年計,可以使爾輩待闕,不至狼狽。既免聚徒就館,又免干求假貸。諺曰:求人不如求己。此之謂也。已作歲計簿,復作月計簿。蓋先有月計,然後歲計可知。若月之所用,多於其所入。積而至歲,為大闕用矣。世間事固終歸空,人固各有命。然可施智力處,亦不當不理會。又所求者在己,與夫不知義命妄求者,大異也。 子孫計 或曰:既有子孫,當為子孫計,人之情也。余曰:君子豈不為子孫計?然其子孫計,則有道矣。種德,一也。家傳清白,二也。使之從學而知義,三也。受以資身之術,如才高者,命之習舉業,取科第,才卑者,命之以經營生理,四也。家法整齊,上下和睦,五也。為擇良師友,六也。為取淑婦,七也。常存儉風,八也。如此八者,豈非為子孫計乎?循理而圖之,以有餘而遺之,則君子之為子孫計,豈不久利,而父子兩得哉。如孔子教伯魚以詩禮,漢儒教子一經,楊震之使人謂其後為清白吏子孫。鄧禹十子,人各授之一業。龐德公云:人皆遺之以危,我獨遺之以安。皆善為子孫計者,又何歉焉。 儉而能施,仁也。儉而寡求,義也。儉以為家法,禮也。儉以訓子孫,智也。儉而慳吝,不仁也。儉復貪求,不義也。儉於其親,非禮也。儉其積遺子孫,不智也。 衣以歲計,食以日計。一日闕食,必至飢餒。一年闕衣,尚可藉舊。食,在家者也,食粗而無人知。衣,飾外者也,衣敝而人必笑。故善處貧者,節食以完衣。不善處貧者,典衣而市食。 陳希夷《心相編》 (先生名摶,宋初隱士。) 宏謀按:相者之術,於眉睫方寸之間,以征畢生之休咎。其說有時而中,此不盡關乎術數也。形神本不相離,未有有諸內而不形諸外者。茲以心相名編,謂相從心生,心有善惡、有厚薄,而相之休咎系焉,有不啻影之隨形、聲之應響者矣。推而廣之,經所云惠迪吉,從逆凶。傳所云德潤身,心廣體胖。又雲善必先知,不善必先知之。朱子釋之,以為如執玉高卑,其容俯仰之類。孟子所云胸中正,則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則眸子眊焉。皆以心為。相之義也。是理也,非術也。范太傅質,自從仕,未嘗廢學。曰:昔有異人言,吾他日必當大任。茍如其言,無學術,何以當之。此因相而返觀內照,欲求建立,以不負乎相也。有人相呂新吾,指面上部位多貴。先生雲,所憂不在此也。汝相予一心,要包藏得天下理。相予兩肩,要擔得天下事。相予兩腳,要踏得萬事定。不然,予方有愧於面也。此則直以心為相,不任術而任理者也。余嘗慨世之離心以求相者,相雲吉,則深以為喜,生冀幸心。相雲凶,則抑鬱無聊,生退悔心。相之有損無益也,久矣。喜茲編足以破世人之愚惑,而有助於勸戒也,故錄而敘論之。人誠深明乎此,可以相人,可以為人相,可以自相。而且不妨於隨時隨事,皆作相者觀,即以此為省己觀人之則可也。 心者貌之根,審心而善惡自見。 行者心之發,觀行而禍福可知。 出納不公平,難得兒孫長育。 語言多反覆,應知心腹無依。 消沮閉藏,必是奸貪之輩。 披肝露膽,決為英傑之人。 心和氣平,可卜孫榮兼子貴。 才偏性執,不遭大禍必奇窮。 轉眼無情,貧寒夭促。 時談念舊,富貴期頤。 重富欺貧,焉可托妻寄子。 敬老慈幼,必然裕後光前。 輕口出違言,壽元短折。 忘恩思小怨,科第難成。 小富小貴易盈,刑災准有。 大富大貴不動,厚福無疆。 欺蔽陰私,縱有榮華兒不享。 公平正直,雖無子息死為神。 開口說輕生,臨大節,決然規避。 逢人稱知己,即深交,究竟平常。 處大事,不辭勞怨,堪為梁棟之材。 遇小故,輒避嫌疑,豈是腹心之寄。 與物難堪,不測亡身還害子。 待人有地,無端得福更延年。 迷花戀酒,閫中妻妾參商。 利己損人,膝下兒孫悖逆。 賤買田園,決生敗子。 尊崇師傅,定產賢郎。 愚魯人,說話尖酸刻薄,既貧窮,必損壽元。 聰明子,語言木訥優容,享安康,且膺封誥。 患難中能守者,若讀書,可作朝廷柱石之臣。 安樂中若忘者,縱低才,豈非金榜青雲之客。 鄙吝勤勞,亦有大富小康之別,宜觀其量。 奢侈靡麗,寧無奇人浪子之分,必視其才。 弗以見小為守成,惹禍破家難免。 莫認惜福為慳吝,輕財仗義盡多。 處事遲而不急,大器晚成。 見機決而能藏,高才蚤發。 有能吝教,己無成,子亦無成。 見過隱規,身可托,家亦可托。 知足與自滿不同,一則矜而受災,一則謙而獲福。 大才與見才自別,一則誕而多敗,一則實而有成。 忮求念勝,圖名利,到底遜人。 惻隱心多,遇艱難,中途獲救。 不分德怨,料難至乎遐年。 較量錙銖,豈足期乎大受。 過剛者圖謀易就,災傷豈保全無。 太柔者作事難成,平福亦能安受。 樂處生悲,一生辛苦。 怒時反笑,至老奸邪。 好矜己善,弗再望乎功名。 樂摘人非,最足傷乎性命。 責人重而責己輕,弗與同謀共事。 功歸人而過歸己,盡堪救患扶災。 處家孝悌無虧,簪纓奕世。 與世吉凶同患,血食千年。 曲意周全知有後。任情激搏必凶亡。 易變臉,薄福之人奚較。 耐久朋,能容之士可宗。 好與人爭,滋培淺而前程有限。 必求自反,蓄積厚而事業能伸。 少年飛揚浮動,顏子之限難過。 壯歲冒昧昏迷,不惑之期怎免。 喜怒不擇輕重,一事無成。 笑罵不審是非,知交斷絕。 濟急拯危,亦有時乎貧乏,福自天來。 解紛排難,恐亦涉乎囹圄,名揚海內。 餓死豈在紋描,拋衣撒飯。 瘟亡不由運數,罵地咒天。 甘受人欺,有子忽然大發。 常思退步,一身終得安閒。 舉止不失其常,非貴亦須大富。壽可知矣。 喜怒不形於色,成名還立大功。奸亦右之。 無事失措倉皇,光如閃電。 有難怡然不動,安若泰山。 積功累仁,百年必報。 大出小入,數世其昌。 人事可憑, 天道不爽。 如何飧刀飲劍?君子剛愎自用,小人行險僥倖。 如何投河自縊?男人才短蹈危,女子氣盛見逼。 如何短折亡身?出薄言,做薄事,存薄心,種種皆薄。 如何凶災惡死?多陰毒,積陰私,有陰行,事事皆陰。 如何暴疾而沒?色慾空虛。 如何毒瘡而終?肥甘凝膩。 如何老後無嗣?性情孤潔。 如何盛年喪子?心地欺瞞。 如何多遭火盜?刻剝民財。 如何時犯官符?調停失當。 何知端揆首輔?常懷濟物之心。 何知拜將封侯?獨挾蓋世之氣。 何知玉堂金馬?動容清麗。 何知建牙擁節?氣概凌霄。 何知丞簿下吏?量平膽薄。 何知明經教職?志近行拘。 何知苗而不秀?非惟愚蠢更荒唐。 何知秀而不實?蓋謂自賢兼短行。 若論婦人,先須靜默。 從來淑女,不貴才能。 有威嚴,當膺一品之封, 少修飾,准掌萬金之重。 多言好勝,縱然有嗣必傷身。 盡孝兼慈,不特助夫還旺子。 貧苦中毫無怨詈,兩國褒封。 富貴時常惜衣糧,滿堂榮慶。 奴婢成群,定是寬宏待下。 貲財盈篋,決然勤儉持家。 悍婦多因性妒,老後無歸。 奚婆定是情乖,少年浪走。 為甚欺夫?顯然氵㸒行。 緣何無子?暗裡傷人。 合觀前論,歷試無差。 勉教後來,猶期善變。 信乎骨格步位,相輔而行。 允矣血氣精神,由之而顯。 知其善而守之,錦上添花。 知其惡而弗為,禍轉為福。 袁氏《世范》 (先生名采,字君載,宋時衢州人,官至監登聞檢院。) 宏謀按:王道本乎人情,至理不離日用。朱子言道之費,而曰近自夫婦居室之間,遠而至於聖人天地之所不能外,道豈遺於卑邇哉。篇中所言婦子居室之事,准乎人情,協乎天理,設身處地,即病即藥,幾於纖悉不遺矣。茲錄其切要者,以為訓焉。 睦親 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於責善,兄弟或因於爭財。有不因責善爭財而不和者。世人見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別是非,而莫明其由。蓋人之性,或寬緩,或褊急,或剛強,或柔懦,或喜閒靜,或喜紛拏,或所見者小,或所見者大,所稟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性合於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己,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則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況臨事之際,一以為是,一以為非。一以為當先,一以為當後。一以為宜急,一以為宜緩。其不齊如此。若互欲同於己,必致於爭論。爭論不勝,至於再三,至於十數,則不和之情,自茲而啟,或至於終身失歡。若悉悟此理,為父兄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則處事之際,必相和協,無乖爭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宜熟思之。語云:識性可與同居,正謂此也。 自古人倫不齊,或父子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雖聖賢亦無如之何。譬如身有瘡痍疣贅,雖甚可惡,不可決去,惟當寬懷處之。能知此理,則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謂父子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寬懷而外,還當循理以化之,積誠以感之。最忌者,忿恨激烈也。 人言居家之道,莫善於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其失尤多。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也,如洪流之決,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曰此其不思爾,曰此其無知爾,曰此其失誤爾,曰此其所見者小爾,曰此其利害寧幾何。不使入於吾心,雖日犯我者十數,亦不至形於顏色。然後見忍之功效甚大,此所謂善處忍者。 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氣爾。朝夕群居,不能無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酬復,遂如平時矣。 高年之人,作事有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果實小惠,喜與孩兒玩狎。為子弟者,能知此而順適其意,則盡其歡矣。孝順二字,理本如此。 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亦移此心於我矣。 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幼者或為父母所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嘗細思其由。蓋人生一二歲,舉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況父母乎。才三四歲,至五六歲,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又多痴頑,不受訓戒。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值幼者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其憎愛之心,從此而分。最幼者當可惡之時,下無可愛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或如此。為人子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幼者宜自抑。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迴轉,不可任意而行,使長者懷怨,幼者縱慾,以致破家。 兄弟子侄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啟爭端。破盪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果實之屬。直不數十錢,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長凌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簿書出入,不令幼者知。幼者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提大綱,幼者分干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爭。 兄弟子侄,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時分惠其餘,不責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系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父財產,而其實不因於眾,別自植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經州,累十數年,各至破盪而後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歉。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妨費家務,及資備裹糧,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自思,彼雖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茍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何為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人,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家,久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綿綿不絕,此善處心之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矣。亦有作妻家姻親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矣。亦有作妻家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矣。凡百君子,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世之美事。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子侄,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同居交爭,其相疾甚於路人。前日美事,至甚不美,豈不可惜。故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兄弟子侄,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之顧。勤掃灑者,已不能平。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藉,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人有數子,無所不愛。而於兄弟,則相視如仇讎。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諸子。己之諸子,即他日之兄弟。我與兄弟不和,則我之諸子,更相視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禮於伯叔父,則不孝於父,亦其漸也。故欲吾之諸子和同,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於己,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聖賢同居,亦不能不爭。且人之作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寧免其背後評議。背後之言,人不傳遞,則彼不聞知,寧有忿爭。惟此言彼聞,則積成怨恨。況兩遞其言,又從而增易之。兩家之怨,至於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聽,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 同居之人,或相往來,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慮其適議及我,則彼此愧慚,進退不可也。又有好伏於幽暗之處,以伺人之言語,此生事興爭之人也。然人之居處,不可謂僻地無人,而輒譏議人,慮或有聞之者。俗謂牆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說人,夜不可說鬼。 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輩。蓋婦女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戾生矣。於是有親兄弟子侄,隔屋連牆,至死不相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以與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者。有不恤兄弟之貧,葬親必欲均費,寧留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嘗見有遠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分析之際,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產者。蓋由見識高遠,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婦女之易生言語者,又多出於婢妾之構斗。婢妾愚賤,尤無見識。以言他人短失,為忠於主母。若婦女有見識,能一切勿聽,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若聽之信之,則必再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為婢妾者,方洋洋得志。仆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則房族親戚故舊,皆大失歡矣。 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能明。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破盪家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賢。托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識書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不然,鮮不破家。 有男雖欲擇婦,有女雖欲擇婿,又須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下,若娶美婦,豈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狠妒,若嫁美婿,萬一不和,卒為其棄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審之罪也。相女為配夫,量樁系馬。雖屬俗語,卻有至理。 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紿女家,則曰男富。紿男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紿女家,則曰男家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紿男家,則厚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克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為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託女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親戚中有婦人,年老無子,或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當為收養。然又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稱其人因饑寒而死,或稱其人有遺下囊篋之物,妄經官司,不免有擾。須於生前令白之於眾,質之於官,則免他患。大抵為高義之事,須令無後患。 遺囑之文,皆明賢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所以興訟破家也。 處己 富貴自有定分。造物者既設為一定之分,又設為不測之機。使天下之人,朝夕奔趨,老死而不覺。不如是,則人生天地間,全然無事,而造化之術窮矣。然奔趨而得者,不過一二。奔趨而不得者,蓋千萬人。世人終以一二者之故,至於勞心費力,老死無成者,多矣。不知他人奔趨而得,亦其定分中所有者。雖不奔趨,亦終必得。前輩謂死生貧富,生來註定,君子贏得為君子,小人枉了為小人。此言甚切,人自不知耳。 凡人謀事,雖日用至微者,亦須齟齬而難成,或幾成而敗,既敗而復成。然後其成也,永久平寧,無復後患。若偶然易成,後必有不如意者。靜思此理,可以寬懷。 人之性行,雖有所短,必有所長。與人交遊,若常見其短,不見其長,則時日不可同處。若念其所長,置其所短,雖終身與之交遊,可也。 處己接物,常懷慢心、偽心、妒心、疑心者,皆自取輕辱於人,君子不為也。慢心者,自不如人,而好輕薄人。見敵己以下之人,及有求於我者,面前既不加禮,背後又竊譏笑。若能回省其身,則愧汗浹背矣。偽心者,言語委曲,若甚相厚,而中心乃大不然。一時之間,人所信慕。用之再三,則蹤跡露見,為人所唾去矣。妒心者,常欲我之高出於人,故聞有稱道人之美者,則不以為然。聞人有不如己者,則欣然笑快。此何加損於人,只厚怨耳。疑心者,人之出言,未嘗有心,而反覆思繹,曰此譏我何事,此笑我何事。與人締怨,常萌於此。賢者聞人譏笑,若不聞焉,此豈不省事。 忠信篤敬,先存其在己者,然後望其在人者。如在己者未盡,而以責人,人亦以此責我矣。今世之人,能自省其忠信篤敬者蓋寡,能責人以忠信篤敬者皆然也。雖然,在我者既盡,在人者亦不必深責。今有人能盡其在我,乃欲責人之似己。一或不滿吾意,則疾之已甚。亦非有容德者,只益貽怨於人耳。 凡人行己,公平正直,可用此以事神,而不可恃此以慢神。可用此以事人,而不可恃此以傲人。雖孔子亦以敬鬼神、事大夫、畏大人為言,況下此者哉。 人之處事,能常悔往事之非,常悔前言之失,常悔往年之未有知識。其德之進,所謂日加益而不自知也。 凡人為不善事而不成,不必怨尤。此乃天之所愛,終無禍患。如見他人為不善事常稱意者,不須多羨。此乃天之所棄,待其積惡深厚,從而殄滅之。不在其身,則在其子孫也。 人之平居,欲近君子而遠小人者。君子之言,多長厚端謹。此言先入於吾心,及乎臨事,自然出於長厚端謹矣。小人之言,多刻薄浮華。此言先入於吾心,及乎臨事,自然出於刻薄浮華矣。且如朝夕聞人尚氣好凌人之言,吾亦將尚氣凌人而不覺矣。朝夕聞人遊蕩不事繩檢之言,吾亦將遊蕩不事繩檢而不覺矣。如此非一端,非大有定力,必不免漸染之患也。 老成之人,言近迂闊。而更事已多,情理自透。後生雖天質聰明,而見識終有不及。後生類以老成為迂闊。及至年齒漸長,歷事漸多。方悟老成之言,可以佩服,然已在險阻備嘗之後矣。 人有過失,非其父兄,孰肯誨責。非其契愛,孰肯諫諭。泛然相識,不過背後竊議之耳。君子惟恐有過,密訪人之有言,求謝而思改。小人聞人之有言,則好為強辨,至絕往來,或起爭訟者,有矣。 人有善誦我之美,使我喜聞而不覺其諛者,小人之最黠者也。彼其面諛我而我喜,及其退與他人語,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愚也。人有善揣人意之所向,先發其端,導而迎之,使人喜其與己暗合者,亦小人之最黠者也。彼其揣我意而果合,及其退與他人語,又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料也。君子與人為善,能者所見略同,又當別論。 大抵忿怒之際,最不可指人隱諱之事,而暴其父祖之惡。吾之一時怒氣所激,必欲指其切實而言之。不知彼之怨恨,深入骨髓。古人謂傷人之言,深於矛戟是也。俗亦謂打人莫打膝,道人莫道實。 親戚故舊,因言語而失歡者,多是顏色辭氣暴厲,能激人之怒。且如諫人之短,語雖切直,而能溫言下氣,縱不見聽,亦未必怒。若平常言語,無傷人處,而詞色俱厲,縱不見怒,亦須懷疑。古人謂怒於室者色於市。方其有怒,與他人言,必不卑遜。他人不知所自,安得不怪。故盛怒之際,與人言語,尤當自警。前輩有言,誡酒後語,忌食時嗔,忍難耐事,順自強人。常能持此,最得便宜。 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時,則不至干請把持,而撓時政。居官能思居家之時,則不至狠愎暴恣,而貽人怨。不能回思者,皆是也。故見任官每每稱寄居官之可惡,寄居官亦多談見任官之不韙。並與其善者而掩之也。 小人以物市於人,弊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詞,止於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其不忠也,類如此。負人財物,久而不償。人苟索之,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售。又期以一月,又不售。至於十數期,而不售如初。工匠制器,要其定資,責其所制之器。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得。又期以一月,又不得。至於十數期,而不得如初。其不信也,類如此。小人朝夕行之,略不之怪。為君子者,往往忿疐,直欲深治之,至於毆打論訟。若君子自省其身,不為不忠不信之事,而憐小人之無知,及不得已,而為自便之計,至於如此,可以少置之度外也。 張安國舍人,知撫州日,有賣假藥者。出榜戒約曰:隆隱居孫真人,因本草千金方,濟物利生,多積陰德,名在列仙。自此以來,行醫貨藥,誠心救人,獲福者甚眾。不論方冊所載,只如近時,此驗尤多。有隻賣一真藥,便家資巨萬。或自身安榮享高壽,或子孫及第。又曾見貨賣假藥者,其初積得些少家業,自謂得計。不知冥冥之中,自家合得祿料,都被減尅。或身有橫禍,或子孫非理破盪者。蓋緣買藥之人,多是疾病急切,將錢告求賣藥之家。孝子順孫,只望一服見效,卻被假藥誤賺。非惟無益,反致損傷。人命最重,無辜被禍,其痛何窮。舍人此言,豈止為假藥者言之。有識之人,自宜觸類。 起家之人,生財富庶,乃日夜憂懼,慮不免於饑寒。破家之子,生事日消,乃軒昂自恣,謂不復可慮。所謂吉人凶其吉,凶人吉其凶。此其效驗,常見於已壯未老、已老未死之前。識者當自默喻。 人有困苦無所訴,貧乏不自存,而樸訥懷愧,不能自言於人者。吾雖無餘,亦當隨力周助。此人縱不能報,亦必知恩。若其人本非窘乏,而以作謁為業,遍干富貴之門。有所得,則以為己能。無所得,則以為怨仇。今日無感恩之心,他日無報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顧待之。豈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資他之不當用。 居鄉及在旅,不可輕受人之恩。方吾未達時,受人之恩,每見其人,當懷敬畏,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吾榮達之後,遍報,則有所不及,不報,則為虧義。前輩見人仕宦,而廣求知己戒之曰:受恩多,則難以立朝。宜詳味此。 今人受人恩惠,多不記省。而有所惠於人,雖微物,亦歷歷在心。古人言施人勿念,受施勿忘,誠為難事。 居鄉不得已而後與人爭,又大不得已而後與人訟。彼稍服其不然,則已之。不必費用財物,交結胥吏,求以快意,窮治其仇。至於爭訟財產,本無理而強求得理。官吏貪繆,或可如志。寧不有愧於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倍於其所直。況遇賢明有司,安得以無理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訟,互有短長。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贓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有理而訟,尚至破家無益,況無理耶。此平情之論,保家之策。三復斯言,必無好訟之事。 治家 居家在山村僻靜之地,須於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招樸實之人居之,火燭竊盜,可以即相救應。 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不警。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居於城郭,無甚隙地。亦為夾牆,使邏者往來其間。若屋之內,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盜必且竄。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準法,無過毆傷。 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家平時不刻薄,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毀其屋。凡盜所快意於焚掠污辱者,多是積惡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居家或有失物,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當,則真竊者反自得意。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或已形於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者方獲,則悔將若何。 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宅之四圍,如無溪流,當為池井。慮有火燭,無水救應。又須平時撫恤鄰里有恩義。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里。一日為仇人火其屋宅,鄰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物,則獄訟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鄰里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此其平時暴虐所致也。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屬飾其身。小人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於官而置於法,何益。 人之居家,井必有干,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脫有疏虞,歸怨於人,何及。 人家有僕,當取其樸直謹愿,勤於任事。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不求自己德業之出眾,而獨欲仆俏黠之出眾。費財以養無用之人,甚而生事為非,其害不細。 奴僕小人,就役於人者,天資多愚。作事乖舛背違,不能有便當省力之處。如頓放什物,必以斜為正。如裁截物色,必以長為短。若此之類,殆非一端。又性多忘,囑之以事,全不記憶。又性多執,自以為是。又性多狠,輕於應對,不識分守。所以顧主於使令之際,常多叱咄。其為不改,其言愈辨。顧主愈不能耐,於是棰楚加之。或失手而至於死亡者,有矣。凡為家長者,於使令之際,有不如意,當雲小人天資之愚如此,宜寬以處之。多其教誨,省其嗔怒,可也。如此,則仆可免罪,主者胸中亦安樂,省事多矣。至於婢妾,其愚尤甚。婦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殘刻,又不知古今道理。其所以責備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為家長者,宜於平昔,常以待奴僕之理諭之,其間必自有曉然者。 人之居家,凡有作為,及安頓什物,以至田園倉庫廚廁等事,皆為之區處。然後三令五申,以責付奴僕。猶懼其遺忘,不如吾志。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凡事無大小,聽奴僕自為謀。不合己意,則怒罵鞭撻繼之。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豈能善謀,一一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見多事。 壽昌胡倅彥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仆隸,婦女不得自打婢妾。有過,則告之家長,家長為之行遣。婦女擅打婢妾,則撻子弟。此賢者之家法也。 婢僕有過,既已鞭撻。而呼喚使令,辭色如常,則無他事。蓋小人受杖,方內懷怨。而主人怒不之釋,恐有輕生而自殘者。 婢不厭多,教之紡績,則足以衣其身。仆不厭多,教之耕種,則足以飽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而力無所施,不能自活,故求就役於人。為富家者,能推惻隱之心,蓄養婢僕,乃以其力還養其身,其德大矣。而此輩既得溫飽,雖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婢僕宿臥去處,皆為檢點,令冬時無風寒之患。以至牛馬豬羊貓狗雞鴨之屬,遇冬寒時,各為區處牢圈棲息之處。此仁人之用心,視物我為一體也。 飛禽走獸之與人,形性雖殊,而喜聚惡散,貪生畏死,其情則與人同。故離群,則向人悲鳴。臨庖,則向人哀號。為人者,既忍而不之顧,反怒其鳴號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於人,猶人之有望於天也。物之鳴號有訴於人,而人不之恤,則人之處患難死亡困苦之際,乃欲仰首叫號,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未嘗不反覆究省,平日所為,某者為惡,某者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至病患平寧,及脫去罪戾,則不復記省。造罪作惡,無異往日。余前所言,若言於經歷患難之人,必以為然。猶恐痛定之後,不復記省。彼不知患難者,安知不以吾言為迂。 族人鄰里親戚,有狡獪子弟,能恃強凌人,損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內既奸巧,外常柔順。子弟責罵狎玩,常能容忍。為子弟者亦愛之。他日家長既歿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故得其力。至於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致敗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待夜乃出為祟,正謂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廣思之。 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造死亡,當厚賙之。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時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擾。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息。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視之愛之,不啻如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矣。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須於每年冬月水涸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遇天時亢旱,雖不至大稔,亦不至於全損。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方思修治。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相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豈不溥哉。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及用水之際,奪臂交爭。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然至此者,皆田主慳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今人往往於荒山閒地,任其棄廢。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忿爭失歡。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寧不思使向來天不產此,則將何所爭。若以爭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其間有以果木逼於鄰家,實利有及於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無所見也。 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異居分析之初,置產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人之爭訟,多由此始。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有欲便順,並兩丘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雖有經界圖籍,壞爛不存者多矣。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驗證,豈不大啟爭端。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傾倒。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迭,園牆才損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才損即修。有何爭訟。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屋基園地,止用籬圍。年深壞爛,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猶可辨明。間有以木為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為界,而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嘗不起紛紛不決之訟也。更有典買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人有求避役者,私分財產甚均,而鬮書砧基,則妝在一分之內,令一人認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興訴訟。官司欲斷從實,則於文有礙。欲以文為斷,而情則不然。此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於目前,貽爭於身後。可不鑒此。 人有已分財產,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 凡田產有交關違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他時事發到官,則所費或十倍。然富人多要買此產,自謂將來拼錢與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自遺患,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或有失歡,則皆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 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害賣產之人。蓋人之賣產,或以闕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己有百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值。雖轉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置產本非周濟,然常存此心,則窮人陰受其益,與周濟無異。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陰鉤之,以重厄其價。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至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又屢問之,或以數緡授之。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出產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所擬以辦某事者,不復辦矣。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貧而變產者,層層可憫。富而置產者,種種作難。良心何在。為富不仁,決無久享之理。 兼併之家,見有產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是將錢強以借與。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或既借之後,歷數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誘,使之結轉,並息為本,別更生息。又誘勒其將田產抵還。法禁雖嚴,多是倖免。惟天網不漏。諺雲,富兒更替做,蓋謂迭相酬報也。如此處心積慮,與攘奪何異。 有輕於舉債者,不可借與。必是無藉之人,已懷負賴之意。凡借人錢穀,少則易償,多則易負。故借谷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寧以所還之資,為爭訟之費者多矣。可為貪取重利,盤剝窮人者戒。 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矣。不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譬如百里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皆辦。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並行,雖勞苦而不可至。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 凡有家產,必有稅賦。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卻將贏餘,分給日月。歲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輸納之資。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貧曰儉,自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也。有甘於破家,而以貧為羞、以儉為鄙者,亦可嘆也。 鄉人有糾率錢物,以造橋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隨力助之,不可謂舍財不見獲福而不為。且如道路既成,吾之晨出暮歸,仆馬無疏虞,及乘輿馬,過橋渡,而不至惴慄者,皆所獲之福也。 人之經營財利,偶獲厚息,以致富盛者,必其命運亨通,造物者陰賜至此。有見他人獲息致富,欲以人事強奪天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目下多得贏餘,其心便自欣然。而不知造物者,隨即以他事取去,終於貧乏。況又因假壞真,以虧本者,多矣。大抵轉販經營,須是先存心地。凡物貨必真,又須敬惜,又須不敢貪求厚利。任天理如何,雖目下所得之薄,必無後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主人以為力可辦,銳意為之。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主人勢不可中輟,則舉債鬻產。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鏹之益增。余嘗勸人起造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先議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干。細至椽桶籬壁竹木之屬,必籍其數。逐年買取,隨即斫削。次議瓦石之多少。皆預以餘力,積漸而儲之。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於倉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