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古編 · 三十五舉
一舉曰:科斗。為字之祖,象蝦蟆子形也。今人不知,乃巧畫形狀,失本意矣。上古無筆墨,以竹挺點漆書竹上,竹硬漆膩,畫不能行,故頭粗尾細,似其形耳。古謂筆為聿,《蒼頡》書從手,持半竹,加畫為聿肅。秦謂不律,由切音法雲。
二舉曰:今之文章,即古之直言。今之篆書,即古人平常字。歷代變更,遂見其異耳。不知上古初有筆,不過竹上束毛,便於寫畫,故篆字肥瘦均一,轉折無稜角也。後人以真、草、行,或瘦或肥,以為美茂。若筆無心,不可成體。今人以此筆作篆,難於為古人尤多。若初學未能用時,略於燈上燒過,庶幾便手。
三舉曰:學篆字,必須博古。能識古器,則其款識中古字神氣敦樸,可以助人。又可知古字象形、指事、會意等未變之筆,皆有妙處,於《說文》始知有味矣。前賢篆之氣象,即此事未嘗用力故也。若看模文,終是不及。
四舉曰:凡習篆,《說文》為根本。能通《說文》,則寫不差。又當與《通釋》兼看。
五舉曰:字有古今不同。若檢《說文》,頗覺費力,當先熟於《復古編》,大概得矣。
六舉曰:篆書多有字中包一二畫。如「日」字、「目」字之類。若初一字內畫不與兩頭相黏,後皆如之,則為首尾。一法若或接或否,各自相異,為不守法度,不可如此。又圓點、又圓圈,小篆無此法,古文有之。口字,作三角形,不可引用。學者慎勿難寫處,妄意增入。
七舉曰:篆法,扁者最好,謂之鬲黯扁。徐鉉謂非老手,莫能到石鼓文字也。
八舉曰:小篆,一也,而各有筆法。李斯,方圓廓落;李陽冰,圓活姿媚;徐鉉,如隸無垂腳,字下如釵,股稍大;鍇如其兄,但字下如玉箸微小耳;崔子玉多用隸法,似乎不精,然甚有漢意。李陽冰篆,多非古法,效子五也,當知之。
九舉曰:寫成篇章文字,只用小篆。二徐、二李,隨人所便。切不可寫詞曲。
十舉曰:小篆,俗皆喜長。然不可太長,長無法,但以方楷一字半為度。一字為正體,半字為垂腳,豈不美哉!腳不過三,有無可奈何者,當以正腳為主,余略收短,如幡腳可也。有下無腳字,如「[1234]」、「[1234]」、「[1234]」等字,卻以上枝為出。如草木之為物,正生則上出枝,倒懸則下出枝耳。
十一舉曰:凡寫碑匾,字畫宜肥,體宜方圓。碑額同此,但以小篆為正,不可用雜體。
十二舉曰:以鼎篆、古文錯雜為用時,無跡為上。但皆以小篆法寫自然一法,此雖易求,卻甚難記。不熟其法,未免如「百家衣」,為識者笑。此為逸法正用,廢此可也。
十三舉曰:凡□圈中字,不可填滿。但如斗井中著一字,任其下空,可放垂筆,方不覺大。圈比諸字亦須略收。口不可圓,亦不可方,只以炭墼(音擊)范子為度自好。若「日」、「目」等字,須更放小。若印文中,扁口井,口字及子字上口,卻須略寬,使口半見,空稍多,字始渾厚。漢印皆如此。
十四舉曰:寫篆把筆,只須單鉤卻伸,中指在下夾襯,方圓乎直,無有不可意矣。人多不得師傳,只如常把筆,所以字多欹斜,畫亦不能直,且字勢不活也。若初學時,當虛手心,伸中指並二指於几上空畫,如此不拗,方可操筆。此說最要緊,學者審之,其益甚矣。
十五舉曰:凡篆大字,當虛腕懸筆,手腕著紙,便字不活相。多有人不能用筆,用棕櫚條及紙個等物,皆俗夫所為,士大夫不可用此。
十六舉曰:漢篆多變古法。許氏作《說文》,救其失也。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云:「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隸法頗深,具其大略。
十八舉曰:漢有摹印篆,其法只是方正,篆法與隸相通。後人不識古印,妄意盤屈,且以為法,大可笑也。多見故家藏漢印,字皆方正,近乎隸書,此即摹印篆也。王球《嘯堂集古錄》所載古印,正與相合。凡屈曲盤迴,唐篆始如此。今碑刻有顏魯公官誥,尚書省印,可考其說。
十九舉曰:漢魏印章,皆用白文,大不過寸許。朝爵印文皆鑄,蓋擇日封拜,可緩者也。軍中印文多鑿,蓋急於行令,不可緩者也。古無押字,以印章為官職信令,故如此耳。自唐用朱文,古法漸廢。至宋南渡,絕無知者,故後宋印文皆大謬。
二十舉曰;白文印,皆用漢篆。平方正直,字不可圓。縱有斜筆,亦當取巧寫過。
二十一舉曰:三字印。右一邊一字,左一邊兩字者,以兩字處與為一字處相等。不可兩字中斷,又不可十分相接。
二十二舉曰:四字印。若前二字交界略有空,後二字無空,須當空一畫地別之。字有有腳、無腳,故言及此。不然,一邊見分,一邊不分,非法度也。
二十三舉曰:軒齋等印。古無此式,唯唐相李泌有「端居室」三字印,白文玉印。或可照例,終是白文,非古法,不若只從朱文。
二十四舉曰:朱文印。用雜體篆,不可大怪。擇其近人情,免費詞說可也。
二十五舉曰:白文印。用崔子玉寫《張平子碑》上字,及漢器上並碑蓋印章等字,最為第一。
二十六舉曰:凡姓名表字,古有法式。不可隨俗用雜篆及朱文。
二十七舉曰:白文印必逼於邊。不可有空,空便不古。
二十八舉曰:朱文印,不可逼邊。須當以字中空白得中處為相去,庶免印出。與邊相倚,無意思耳。字宜細,四旁有出筆,皆滯邊,邊須細於字邊,若一體。印出時,四邊虛紙昂起,未免邊肥於字也。非見印多,不能曉此粘邊,朱文建業文房之法。
二十九舉曰:多有人依款識字式作印,此大不可。蓋漢時印文不差如此,三代時卻又無印,學者慎此。《周禮》雖有璽節,及職金掌辨其微惡揭而璽之之說。注曰:「印,其實手執之卩(音節)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璽,而不可印,印則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問字反,淳樸如此。若戰國時蘇秦六印,制度未聞。《淮南子人間訓》曰:「魯君召子貢授以大將軍印。」劉安寓言而失詞耳。
三十舉曰:道號,唐人雖有,不曾有印,故不可以道號作印用也。三字屋匾,唐卻有法。
三十一舉曰: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不可聯帶者,聽其自空。古印多如此。
三十二舉曰:凡印,仆有古人印式二冊。一為官印,一為私印,具列所以,實為甚詳。不若《嘯堂集古錄》所載,只具音釋也。
三十三舉曰:凡名印,不可妄寫。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為正也。二名可回文寫,姓下著印字在右,二名在左是也。單名者,曰姓某之印,卻不可回文寫。若曰姓某私印,不可印文墨,只宜封書,亦不可回文寫。名印內不可著氏字,表德可加氏字,亦當詳審之。
三十四舉曰:表字印,只用二字,此為正式。近人慾並加姓氏於其上,曰某氏某。若作姓某父,古雖有此稱,系他人美己,卻不可入印。人多好古,不論其原,不為俗亂可也。漢人三字印,非複姓及無印字者,皆非名姓。蓋字印,不當用印字以亂名耳。漢張長安字幼君,有印曰「張幼君」(右一宇左二字)。唐李溫字化光,有印曰「李化光」,亦三字表德印式(幼君,西漢王式弟子。化光,見柳文呂衡州也)。
三十五舉曰:諸印文下,有空處懸之,最佳,不可妄意伸開。或加屈曲,務欲填滿。若寫得有道理,自然不覺空也。字多無空,不必問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