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譯註 · 洗冤集錄原序

【原文】 獄事莫重於大辟[1],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2]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3]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4]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5],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6]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7]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譯文】 審理刑事案件沒有比審理死刑更重要的了,審理死刑案件沒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查清初始案情又沒有比檢驗更要緊的。因為檢驗鑑定是導致要否判處死刑的原始依據,決定有無冤屈的關鍵。法律為什麼規定州縣掌管刑事的所有主輔官員躬親處理檢驗之事?是要求慎重而又慎重。可是近年以來,州縣逐漸放鬆了這項工作,幾乎都是委派初出茅廬的官員或者副職去做。這些人閱歷不深,突然負此重任;加上檢驗人員舞弊,從中做手腳,有關的吏役弄虛作假,上下其手,弄得案情真真假假,查也無法查。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清明的長官,也只有一顆良心、兩隻眼睛,施展不出本領來。何況那些怕髒怕臭,遠遠地望著屍體不肯近前,掩著鼻子不願下手的檢驗官呢! 我四次擔任省級司法長官,其他沒什麼本事,唯獨對刑獄案件,必審究再三,不敢生絲毫輕忽之心。如果知道有欺瞞作弊,即斷然駁回;有時真偽不明,難於決斷,一定反覆深思,唯恐輕率行事,枉殺人命。我常常想,斷案不清,大多在偵查審問開始時就誤入歧途,把檢驗鑑定做錯。其原因在於缺乏經驗和專業知識。於是就廣泛收集、參考近代傳世諸書,自《內恕錄》以下有好幾本,加以匯集整理,訂正舛誤;加上自己的看法,編寫了一本書,名叫《洗冤集錄》,在我湖南任上刊印,給同僚們閱看,使能互相對照考證。猶如醫師討論古法治病一樣,體表和內蘊的症狀,已經診斷清楚,一經對症治療,無不手到病除。那麼,因而昭雪冤獄,德澤生靈,就與神醫起死回生有異曲同工之妙了。 (宋理宗)淳祐丁未年冬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任直秘閣、湖南提點刑獄使,充當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字)惠父謹識。 司法官員、學者如有這方面的見聞及親身經歷,為本書所未載,懇切盼望寫下給我,以便日後補充,宋慈深表感謝! * * * [1] 大辟——古五刑之最重者,即死刑,通常指殺頭。 [2] 令、佐、理、掾——令指州、縣主管,如知州、縣令;佐指副職,如主簿、縣丞、縣尉;理指治獄之官,如司理參軍;掾指其他輔佐辦事的屬官。 [3] 仵作——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仵作。 [4] 《內恕錄》——書名,應是一部有關法醫、檢驗的著作,已經失傳,書成何年代,作者均不可考。 [5] 憲治——舊稱上官為憲,後以諸路刑獄官為憲,此處指提刑官的任所。 [6] 淳祐丁未——淳祐為宋理宗第五次改元時的年號,淳祐丁未為公元1247年,宋慈是1249年去世的,說明此書刊於宋慈去世前二年。 [7] 朝散大夫……參議官——拜官叫除,任職叫充;朝散大夫是有較高級別、無實際職掌的散官;直秘閣是掌管珍藏圖書、書畫的官署;提刑是省級司法官;大使行府參議官是中央派出機構和地方大吏的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