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 · 一二七 煙臺條約
威妥瑪在六月二十一日(8月10日)就到了煙臺,李鴻章在二十九日也到。兩人從七月初三談起,談到二十六日(9月13日),談妥了《煙臺條約》,簽字蓋印。
這《煙臺條約》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馬加理事件的解決辦法;第二部分是規定使領人員與中國官員之間的往來禮節;第三部分是擴充英人在華的商業機會。
就第一部分而論,威妥瑪的「寬大」出人意料之外。不僅岑毓英無須嚴辦,連「已革都司李珍國」,與「兇手」臘都等十一人都一律釋放。條約之中,並無關於岑毓英、李珍國、臘都等人的條文,這是在會談的中間,由威妥瑪向李鴻章提出後,取得李鴻章同意的。李鴻章起初還建議將李珍國、臘都等人的罪刑酌減,威妥瑪卻堅持要一律免罪:他的理由是,如果要辦就該辦岑毓英,事實是岑毓英激動官紳,官紳慫恿李珍國,下手的是李珍國所派的人,不是「野人」;「你們既不肯辦岑毓英,那末李珍國與臘都等人也都不該辦」。威妥瑪而且告訴李鴻章,在李珍國被革職逮捕以後,他的家眷已被英國駐緬甸新街的領事接了去,加以收養。
《煙臺條約》規定:對被害人的撫恤金為二十萬兩;派往英國的道歉特使,剋期啟程。案子解決的經過,由李鴻章上奏朝廷(奏文須經威妥瑪同意),由朝廷發表諭旨,頒給總理衙門,通知各省督撫,寫成告示張貼,再由威妥瑪通飭各口領事,派員會同「地方大吏」所派的「妥員」,前往各處查看這些告示。
英國可以派軍官駐節大理或雲南其他城市,為期五年。英屬印度當局可以再派一個探險隊來雲南。雲南與緬甸之間的貿易,另規定細則。
《煙臺條約》的第二部分,規定各國使領人員與中國官員往來的禮節,但也包括領事裁判權的進一步具體細則,「只能視被告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陪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隅。」
《煙臺條約》的第三部分是涉及通商各項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增開蕪湖、宜昌、溫州、北海(合浦)四口。其次是,准許英國商船在安徽(銅陵縣的)大通、安慶,江西的湖口,湖北的武昌、(嘉魚縣的)陸溪、沙市等處停泊,由中國民船起卸貨物。
大通等處,不作為通商港口論,換言之洋人不得居住貿易、設立行棧。重慶呢,雖則此時輪船尚未能到(三峽的石灘有待清理),清廷答應將來輪船能到之時,一定開為商埠。
洋人把居留地變成所謂「租界」,又竊占了警察權、收稅權與組織整個「市政府」的權力,原是上海一隅因太平軍的威脅而產生的特殊現象。
《煙臺續約》對「租界」作了近乎正式的、法理上的承認。「新舊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國租界應毋庸議,其租界未定各處,應由英國領事官會同各國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商議,將洋人居住處所,劃定界址。」
出入口貨物,除了鴉片以外,概只繳百分之二點五的子口稅,以代替全國各地重重疊疊的厘金,早就有了條約上的規定。《煙臺條約》重新予以強調。
關於鴉片的進口稅,自從《南京條約》訂立以後,列強一向准抽高於百分之五的稅率,並且不堅持以百分之二點五的子口稅代替厘金。換句話說,各地厘金照抽,視如「土貨」。
《煙臺條約》規定鴉片的各地厘金不妨也在上海於進口時一次繳納,由商人說明,某一提單內之鴉片將經由何省運往何省,由海關代為匯合算清。
洋商納完關稅以後,又將洋貨運走出口,所付的關稅例應退還。這洋商倘若把他的貨運出中國的甲口以後,再運入中國的乙口或丙口,則原在甲口繳付關稅的收據,可以作為憑單,持往乙口或丙口,以免重繳一次關稅。《煙臺條約》規定,這收據的有效期限定為三年,期滿無效。
在英屬香港的外海,常有中國粵海關的小汽艇巡邏緝私,香港政府認為不便。《煙臺條約》規定,此事交由中國地方官、粵海關與香港政府三方面派員會商改良辦法。
《煙臺條約》簽訂以後,清廷很迅速地予以批准。英國政府卻延至光緒十一年,等候曾紀澤再簽《煙臺續約》十條,才肯批准。
續約把本約之中劃定租界界限的條文取消,為的是讓租界可以不斷地擴大下去。續約也把鴉片應納的關稅與厘金加以硬性規定,每箱(一百斤)關稅三十兩銀子、厘金八十兩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