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明朝 · 二一 州、省
有一些元朝的「散府」,到了明朝,被降為「州」。元朝的州,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等州設達魯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知事、提控案牘。中下等州不設知事,而設「吏目」。下等州不設提控案牘。明朝的州分為兩等:一等的叫做直隸州(直屬於省的州),原則上與「府」相等,但官員於知州以下僅設同知、判官、吏目。知州的官階是「從五品」,比知府低一級半。元朝的州尹,是「從四品」。
明朝的二等州,叫做「屬州」(屬於府的州),在原則上與縣相等。
府以上的機構,在元朝叫做「行中書省」、「行樞密院」、「行御史台」,簡稱為「行省」、「行院」、「行台」。這三樣機構的管轄區域並不一致。行省約略等於明朝的省,而數目較少。行院視軍事的需要,因時因地而設。行台的設置,除了江南與陝西兩處以外,其他無規律可言。元朝而且有所謂「中書分省」、「樞密分院」(不曾有過「御史分台」),其臨時性與「代表中央」的色彩,較之行省與行院更為濃厚。行省、行院、行台,也本是中央機構在地方上的辦事處,並非地方政府。中央的丞相、平章政事、參知政事、知院等等,可以兼行省的丞相、參知政事、知院等等。中央也可以在行省另設丞相以下的雷同於中央的官,而並不派遣中央官兼任。很顯然的一種後果,便是行省行院變成尾大不掉。雖則丞相在行省很少設置,而平章政事、參知政事等等,或此或彼,或多或少,是常設的。行院呢,也常有所謂知院、同知、副樞、僉院等等。行台呢,也有所謂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御史等等。全國又分成二十二「道」,每道設提刑按察使及其屬官。在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以後,提刑按察使改稱為「肅政廉訪使」。
明朝在洪武九年以前,沿襲元朝的行省制度,不曾有多大改革;到了洪武九年,便一舉而創立十二個「承宣布政使司」,以代替元朝的行省。(其中的一個,叫做「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在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年]改稱為「北京」〔直轄區〕;明英宗正統年間,把「北京」改稱為「京師」,所謂北京與京師,均兼指北京城及其直轄區,老百姓為了避免混淆,稱北京城為京城或京師,稱它的直轄區為「北直隸」。原來的南京所直轄的「直隸」,被老百姓稱為「南直隸」。)
洪武九年的十二個承宣布政使司,是①浙江、②江西、③福建、④北平、⑤廣西、⑥四川、⑦山東、⑧廣東、⑨河南、⑩陝西、⑪湖廣、⑫山西。
洪武十五年,增設雲南;永樂元年,減去北平;永樂十一年,增設貴州。於是,明朝的省定了型:直至清兵入關為止,明朝有兩個直轄區(京師與南京),也就是兩個直隸,十三個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