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唯識論 · 附原本緒言節存
本書於佛家,元屬造作。凡所用名詞,有承舊名而變其義者,舊名,謂此土故籍與佛典中名詞。本書多參用之,然義或全異於舊,在讀者依本書立說之統紀以求之耳。如恆轉一名,舊本言賴耶識,今以目本體,則視舊義根本不同矣。此一例也,余准知。 有采世語而變其義者。世語。謂時俗新名詞。 自來專家論述,其所用一切名詞,在其學說之全系統中,自各有確切之涵義,而不容泛濫,學者當知。然則何以有承於舊名,有采於世語乎?名者公器,本乎約定俗成,不能悉自我制之也。舊名之已定者與世語之新成者,皆可因而用之,而另予以新解釋。此古今言學者之所同於不得已也。
書中用自注。或有辭義過繁,不便系句讀下者,則別出為附識,亦注之類也。每下一注,皆苦心所寄。今本上卷有譯者按及翻者按等文,為上卷以下所無者,蓋錢韓兩君所附加者。此亦與附識同例,無須改削。
本書評議舊義處,舊義謂印度佛家。首敘彼計,必求文簡而義賅。注語尤費苦心。 欲使讀者雖未研舊學,亦得於此而索其條貫,識其旨歸,方瞭然於新義之所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