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論 · 第五篇 原忠孝

馮友蘭 《新事論》
在舊日對於男子說,忠孝是為人的大節;對於女子說,節孝是為人的大節。對於男子說,最大底道德是忠孝;對於女子說,最大底道德是節孝。最有道德底男子是忠臣孝子;最有道德底女子是節婦孝婦。男子之做忠臣,女子之做節婦,同是一種最道德底行為,而且同是「一種」道德底行為。所以臣殉君,婦殉夫,皆謂之盡節。我們可以說,忠之與節,其義一也。必須了解忠節之義一,然後可了解舊日所謂忠之意義。 我們於上篇《說家國》中,說舊日所謂國,即是皇帝之家,所謂家天下者,是也。一個男子在皇家做官,正如一個女子到夫家為婦。「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事二夫。」此雖是一句俗語,但對於忠節之義一,則頗能有所說明。未受聘之女,謂之處女;不做官之士,謂之處士。此二「處」字,意義完全相同。歷史中有些處士,必待皇帝安車蒲輪往聘請他,他方「出山」,為皇家做事。這並不是他故意拿臭架子,而實是處士出仕之正規。此正如一女子必待夫家「明媒正娶」,「用花轎接來」,方是處女出嫁之正規,所謂「娶則為婦,奔則為妾」是也。 一處女若不受聘,則只是一處女,無為婦之義務。一處士若不受聘,則只是一處士,無為臣之義務。譬如諸葛亮「本是臥龍崗散淡底人」,所謂「臣本布衣,躬耕南陽,苟全性命於亂世,不求聞達於諸侯」。但是「先帝爺御駕三請」,他即在先主「駕前為臣」,所謂「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於草廬之中,諮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既「許以驅馳」,則即不得不「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了。「或為《出師表》,鬼神泣壯烈。」這都是他「為臣」以後底事。若使他終不「為臣」,則曹劉無論如何地龍爭虎鬥,都不妨礙他的隆中高臥,抱膝長吟。 舊日亦常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由此說,則不必受皇家的爵祿者,方是王臣。不過此所謂臣,乃是泛說,如泛說,則凡受皇家的統制者,男則為臣,女則為妾。此臣與皇帝朝中之臣不同,猶之此妾與皇帝宮中之妾有異。 許衡亦是在文廟中吃冷豬肉者。他以漢人而在元朝做官。當時人及後人,並無非議之者。清末人以為黃梨洲系知民族主義者,然許衡亦高高地列在黃梨洲的《宋元學案》中。其理由即是因為許衡並沒受過宋朝的聘,沒有做過姓趙底官,所以他不必生為趙家臣,死為趙家鬼。他是一個處士,出處有完全底自由。所以,他之仕元,以當時的道德標準說,是無可非議底。 又如顧亭林亦是清末人所謂知民族主義者,他說:「有亡國,有亡天下。」亡國是做官底人的責任,亡天下則「匹夫有責焉」。此話大為清末人所稱道。但他的外甥徐乾學在清朝做了大官,顧亭林常在他的外甥家裡為上客。他不能學陳仲子不食不義之食,不居不義之居。此點當時及後世亦無非議之者。其理由亦是徐乾學並未做過明朝的官。顧亭林亦未做過明朝的官,不過他的母親,因為受過明朝的封贈,所以於明亡時絕食而死,遺囑子孫不得仕清,所以顧亭林亦不仕清。他雖不仕清,但他不以為徐乾學之仕清是不道德底,所以不以其食為不義之食、其居為不義之居。 在中國歷史中,於「改朝換帝」之時,亦有未嘗做官之人,而為前朝死難殉節者。此等人歷史中稱為義民。臣之死難殉節者稱為忠臣,而民之死難殉節者則稱為義民。這種區別,是不是隨便立底?我們以為不是隨便立底,照舊日忠義二字的意義,忠臣必不可稱為義臣,義民必不可稱為忠民。舊日正史及地方志書中多有忠義傳。有為君死難殉節之責而死難殉節者謂之忠,無為君死難殉節之責而死難殉節者謂之義。 在舊日,一般底庶民百姓,皆未受過皇帝的「聘請」,未吃過皇家的俸祿,在道德上他並沒有為皇家死難殉節的義務;若有為皇家死難殉節者,其行為可以說是超道德底。所以是超道德底者,即其行為所取之標準,比一社會之道德所規定者更高。所謂義有許多意義,就其一意義說,凡此種超道德底行為,均謂之義。例如,一女人的夫死而不再嫁者謂之節婦,但一男人的婦死而不再娶者,不稱為「節夫」,而稱為義夫。所以稱為義夫者,即婦死夫不再娶並非其社會的道德所規定,而此行為所取之標準,比其社會的道德所規定者更高也。又如有些動物,其行為有合乎道德底標準者,舊日亦稱之為義,如「義犬」、「義貓」等。有犬因其主人死而亦死者,此犬本可稱為忠犬,但一社會之道德底規定,本非為犬設,人亦不希望犬的行為,能合乎道德底規定,如竟有能之者,則其行為之價值,超過於人所希望於犬之標準,所以亦稱之為義。 俠義之義,亦是用義的此意義。所謂「行俠仗義」底人,所取底行為標準,在有些地方,都比其社會的道德所規定者高。如《兒女英雄傳》中,十三妹施恩拒報,安老爺向她講了一篇聖賢的中道,正可說明此點。安老爺說,凡是俠義一流人,都有「一團至性,一副奇才,做事要比聖賢還高一層」。聖賢「從容中道」,照著一社會的道德所規定者而行。比聖賢高一層者,正此所謂超道德底也。施恩不望報是道德底行為,施恩拒報則即是超道德底行為了。十三妹施恩拒報,所以安老爺以為其行為不合乎中道。然惟其如此,所以十三妹方是俠義。宋江的大堂稱為忠義堂。此義亦是用義的此意義。 話說得離題了,再轉回到忠上。我們於上面所說忠的意義,於忠孝有衝突時,更可以看出。忠孝同是最大底道德,所以引起忠孝衝突底事,是最難處底事。不過在普通底所謂「忠孝不能兩全」之事例中,忠孝衝突,不過是「王事靡盬,不遑將父」之類。一個人為「王事」奔走,不能在家侍奉父母,如《琵琶記》所說「文章誤我,我誤爹娘」者,此亦是忠孝不能兩全。於此時應「移孝作忠」,這是沒有什麼問題底。又如一個人因「王事」而要犧牲自己,自己如果犧牲,父母即沒有了,或少了一個兒子。如《寧武關》周遇吉在《別母》中所唱一段,表示他心中底「意彷徨」。他明知出戰必敗,敗必死,他不怕死,但舍不了他的母親。這亦是忠孝不能兩全。不過這種忠孝不能兩全,已比上面所說者衝突大得多。因為在上面所說之忠孝不能兩全中,其所不能全之孝,不過是關於日常侍奉的問題。而此所不能全之孝,則是關於毀傷父母遺體,大傷父母的心的問題。不過於此時應「移孝作忠」,亦是沒有問題底。 以上所說底情形,還不算最困難底。因為在這種情形中,一個人若盡了忠,不過是不能盡孝而已。其不能盡孝是消極底。但在有一種情形中,一個人若盡了忠,不但在消極方面不能盡孝,而且在積極方面為他的父母招了「殺身之禍」。在這種忠孝不能兩全的事例中,忠孝的衝突,達於極點。在這種情形中,一個人若盡了忠,他可有「我雖不殺父母,父母由我而死」之感。在這種情形中,一個人是否應忍視父母之死而仍盡他的忠,即成了問題。 歷史中此類底事很多,最有名底是關於趙苞底事。趙苞在後漢做遼西太守。適鮮卑萬餘人入塞,路上拿著了趙苞的母親及妻子。遂「質載以擊郡。苞率步騎二萬,與賊對陣。賊出母以示苞。苞悲號謂母曰:『為子無狀,欲以微祿,奉養朝夕,不圖為母作禍。昔為母子,今為王臣,義不得顧私恩,毀忠節,唯當萬死,無以塞罪。』母遙謂曰:『威豪(苞字),人各有命,何得相顧,以虧忠義?昔王陵母對漢使伏劍,以固其志,爾其勉之。』苞即時進戰,賊悉摧破。母妻皆為所害。苞殯殮母畢……葬訖,謂鄉人曰:『食祿而避難,非忠也。殺母以全義,非孝也。如是,有何面目立於天下?』遂嘔血而死」(《後漢書·獨行傳》)。最近報載行政院議案:左雲縣常縣長守土不退,「最近其父不幸,困於敵中,被敵劫持,強其作書招致。該縣長忍痛效忠,堅不屈服。由院特令嘉獎」。此是我們眼前所見,忠孝衝突的實例。 趙苞母以王陵母為法。王陵在漢為將,「項羽取陵母置軍中,陵使至,則東向坐陵母,欲以招陵。陵母既私送使者,泣曰:『願為老妾語陵,善事漢王,漢王長者,毋以老妾故,持二心。妾以死送使者。』遂伏劍而死」(《漢書·王陵傳》)。王陵的忠孝衝突的困難,他的母親如是替他解決了。這位賢母,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以完成其子的事業。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女人以相夫教子,為她的最大底職務。王陵母以死盡她的職務,真所謂捨生取義,殺身成仁,不愧為母性的典型。趙苞母以王陵母為法,亦不愧為母性的典型。趙苞先破賊以為忠臣,後殉母以為孝子,按一方面說,他的行為,真可算是面面俱顧到,絲毫無可非議底了。 然而《後漢書》入趙苞於《獨行傳》。《獨行傳敘》說:「孔子曰:『與其不得中庸,必也狂狷乎。』又云:『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此蓋失於周全之道,而取諸偏至之端者也。……中世偏行,一介之夫,能成名立方者,蓋亦眾也。……雖事非通圓,良其風規,有足懷者。」照這種看法,趙苞的行為,只是「偏至」,尚非中道。所謂「偏至」,即上文所謂超道德底,所謂義。說趙苞的行為是「偏至」,即是說他的行為所取底標準,比其社會的道德所規定者高,所謂「賢者過之」是也。 於此可見,趙苞的行為雖是很壯烈底,但以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標準說,他的如此行為尚不是最得當底,即不合乎中道。程伊川說,在此情形下,趙苞若應鮮卑的要求,獻城投降,則為不忠;不獻城投降,親眼見其母之死而不救,亦未免太忍。伊川認為在此種情形下,最得當底辦法,是趙苞馬上辭遼西太守之職,把軍隊及城池交與別底漢將,然後他自己以個人資格,往贖其母。伊川這種辦法,仿佛是取自《孟子》。《孟子》上有一段話說,有人問孟子:「舜有天下,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若之何?」孟子說:「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這亦是說,一個人的事親,如與其所任家以外底職務有最嚴重底衝突的時候,則可以辭去其職務,而顧全其親。《孟子》中所假設底事,比趙苞所遇到底,尤為難處。因為如果瞽瞍殺人,而皋陶為士,則皋陶必是「鐵面無私」,把瞽瞍定成死罪。舜不但不能救,而並且須於判決書畫上「准」字、「閱」字、「行」字之類。這實在是舜所難辦底。 孟子及伊川所想底辦法,從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道德底標準看,是不錯底。因為照以家為本位底社會制度,一個人是他的家的人,他在他的家外擔任職務,是替別家辦事。在朝做官,是替皇家辦事,皇家亦是別家也。所以若在平常情形下,人固然須先國後家,移孝作忠,但如因替別人做事,而致其父母於死地,則仍以急流勇退,謝絕別人之約,還其自由之身,而顧全其父母。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這是說得通底。在此類底社會中,人本是以家為本位底。 伊川的說法,若不從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觀點看,是很難說得通底。即在實行上亦大有困難。趙苞馬上辭遼西太守之職,如何辭法?當時既無電報電話之類,從他辭職到皇帝批准,即使羽書往還,亦須經相當時日,鮮卑軍事急迫,豈能相待?如使不得詔旨,自行棄官,必使軍事上大受影響,當非忠臣所應為。不過從伊川的話,我們可知,從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觀點看,至少在理論上,孝是在忠先底。 在普通底情形中,須要「移孝作忠」。因為「移孝作忠」,亦是道德底事,凡是道德底事,一個孝子都須做,因為這些事都是可以使父母得美名者,可以使「國人稱願然曰:幸哉!有子若此」。凡不道德底事,一個孝子都不可做,因為這些事都是可以使父母得惡名者。所以「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陣無勇,非孝也」。如是一切道德,都歸總於孝。凡是孝子,必行一切道德,所以說「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不過這都是就普通底情形說。若有一事,危及父母之生存,則當以保全父母為主。 《詩經》說:「魴魚赬尾,王事如毀。雖則如毀,父母孔邇。」此即說一個男人,努力王事,因為父母在此。他把王事辦得好了,可以「光祖耀宗」,「揚名聲,顯父母,光於前,裕於後」。他把王事辦得壞了,可以「替父母招罵名」,替父母惹禍。《詩經》又說:「乃生女子,載之弄瓦,惟酒食是議,毋父母貽罹。」此即是說,一個女子,在夫家必須「必敬必戒,毋違夫子」,不要「替父母招罵名」,替父母惹禍。男為父母而忠於君,女為父母而順於夫,其理是一樣底。 在上篇《說家國》中,我們說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家是經濟單位,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家既是社會組織的基本,所以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之人,必以鞏固家的組織為其第一義務。所以在此種社會中,「孝為百行先」,是「天之經,地之義」。這並不是某某幾個人專憑他們的空想,所隨意定下底規律。照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組織,其中之人當然是如此底。 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以社會為本位底生產方法衝破家的壁壘。在此等社會中,雖仍有所謂家者,但此所謂家,已不是經濟單位,所以其社會底意義,與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所謂家,大不相同。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人在經濟上,與社會融為一體,其全部底生活,亦是與社會融為一體。在此等社會中,家已不是社會組織的基本,所以在此等社會中,人亦不以鞏固家的組織為其第一義務。或亦可說,在此等社會中,作為經濟單位底家的組織,已不存在,所以亦無可鞏固了。在此等社會中,人自然不以孝為百行先。這並不是說,在此等社會中,人可以「打爹罵娘」。這不過是說,在此等社會中,孝雖亦是一種道德,而只是一種道德,並不是一切道德的中心及根本。 但我們亦不能說,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忠是百行先,如所謂忠者,是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所謂忠,即我們舊日所謂忠孝之忠。所謂忠者,有為人之意,如《論語》說:「為人謀而不忠乎?」「與人忠。」「臣事君以忠。」臣事君所以亦「以忠」者,因臣之替君做事,亦是替人家做事也。替君做事,亦為替人家做事,並不是替自己做事,所以如盡心力而為之,亦稱為忠。事君是替人家做事,所以人可以事君,可以不事君。臣如與君不合,可以「乞骸骨」,可以「告老還鄉」。但事親則不能如此。子對於親,不能「乞骸骨」,亦不能「告老還鄉」。為什麼呢?因為事親是自己的事,並不是別人的事也。別人的事,我可以管,可以不管;我願管則管,不願管則不管。但我自己的事,則不能不管也。晉獻公要殺太子申生。申生的左右勸他逃到別國,申生說:「天下有無父之國乎?」父的事即是自己的事,而君的事則只是君的事。所以在當時雖有許多人逃於君,而申生則以為不可以逃於父。 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人替社會做事,並不是替人家做事,而是替自己做事;不是「為人謀」,而是為己謀。所以在此等社會中,人如盡心竭力替社會做事,並不是忠。如此可稱為忠,則此所謂忠,與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所謂忠,意義不同。照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所謂忠孝的意義說,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之人,替社會做事之盡心竭力,應該稱為孝,不應該稱為忠。 所謂忠君與愛國的分別,即在於此。我們於上篇《說家國》中,說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如其社會是以國為範圍,則此國中之人,與其國融為一體。所以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忠君是為人,而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愛國是為己。在此等社會中,人替社會或國做事,並不是替人做事,而是替自己做事。必須此點確實為人感覺以後,愛國方是我們於上篇所說之有血有肉底活底道德。在中國今日,對於有些人,愛國尚未是活底道德者,因有些人尚未確實感覺此點也。其所以有些人尚未確實感覺此點者,因中國尚未完全變為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也。許多人說中國人沒有西洋人愛國,此亦可說。不過說此話時,他們應該知道,西洋人之所以很愛國者,並不是因為他們是西洋人,而是因為他們是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底人。中國人之所以尚未能完全如此者,並不是因為中國人是中國人,而是因為中國人尚不是完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底人。 上文所說底趙苞的行為,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所以是「獨行」而不是中道者,因為在此等社會中,替君做事是替人家做事。在平常底情形中,「食人之食者忠人之事」,「食王的爵祿報王的恩」,「臨難苟免」是最不道德底事;但如因替人做事而直接危及其親之生命,則其行為所取底標準,已比其社會的道德所規定者高。所以於此等情形中,保全其親為適當底辦法。對於一種事之最適當底辦法,即所謂中道也。左雲縣常縣長(照舊日底稱呼法,我們應稱這位縣長為常左雲)的父親不知以後是否遇害。但即使遇害,照我們現在底看法,左雲的行為,並不是獨行,而是中道。因為左雲的行為,並不是忠君而是愛國。對於君可以「乞骸骨」,可以說「我現在不幹了」,但對於國則不能如此說。既不能如此說,則自然須直幹下去。直幹下去是中道,不是獨行。 說至此,我們又不能不對於民初人的見解有所批評。民初人要打倒孔家店,打倒「吃人底禮教」,對於孝特別攻擊。有人將「萬惡淫為首」改為「萬惡孝為首」。他們以為,孔家店的人,大概都是特別愚昧底。他們不知道,人是社會的分子,而只將人作為家的分子。孔家店的人又大概都是特別殘酷,不講人道底。他們隨意定出了許多規矩,叫人照行,以致許多人為這些規矩犧牲。此即所謂「吃人底禮教」。當成一種社會現象看,民初人這種見解,是中國社會轉變在某一階段內,所應有底現象。但若當成一種思想看,民初人此種見解,是極錯誤底。 我們於第三篇《辨城鄉》中,曾說清末人注重實業,民初人注重玄談。民初人之注重玄談,使清末人的實業計劃,晚行了二十年。此即是說,使中國的工業化,延遲了二十年。但中國之必需工業化的趨勢,是客觀底情勢所已決定,人在此方向的努力或不努力,可以使此趨勢加速或放慢,但不能使之改變。自清末以來,幾條鐵路,慢慢地修著;幾處工廠,慢慢地開著,慢固然是慢,但在無形之中,新底生產方法,新底經濟組織,已漸漸地衝破了原來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組織。人是不能常在家裡了。家已漸不成為經濟單位,不成為社會組織的基本了。如果家漸不成為經濟單位,不成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則孝自然亦不是一切道德的中心及根本了。在新底生產方法,新底經濟制度,正在衝破家的壁壘的時候,家的壁壘不復是人的保障,而變成了人的障礙。正如在新式戰爭工具之下,城牆已不復是人在戰爭時候的保障,而變成了人在和平時候的障礙。孝是所以鞏固家的組織底道德,家的壁壘既成了人的障礙,所以孝,在許多方面,亦成了人的障礙。所以在有些人看起來,教孝成了孔家店的罪惡,「吃人底禮教」。他們高呼:「萬惡孝為首。」他們這種呼聲,雖是偏激之辭,但是社會轉變在某一階段中客觀情勢的反映。所以若當做一種社會現象看,民初人這種呼聲,這種見解,是中國社會轉變在某一階段中所應有底現象。 但若當成一種思想看,民初人這種見解,是極錯誤底。照民初人的看法,舊日的一套制度,一套道德,所謂禮教者,都是幾個愚昧無知底人,如孔子、朱子等,憑著他們的空想,或偏見,坐在書桌前,所用筆寫下,叫人遵行者。他們已經是錯誤了,往日大多數底人,偏偏又都是愚昧無知,冥頑不靈,都跟著孔子、朱子,一直錯誤下去,雖自己受苦受罪,以至於為此等「禮教」所「吃」而不悔。直到民初,人方才「覺悟」了,人方才反抗了,人方才知孔家店之必需打倒,「吃人底禮教」之必須廢除。民初人自以為是了不得底聰明,但他們的自以為了不得底聰明,實在是他們的了不得底愚昧。他們不知,人若只有某種生產工具,人只能用某種生產方法;用某種生產方法,只能有某種社會制度;有某種社會制度,只能有某種道德。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孝當然是一切道德的中心及根本。這都是不得不然,而並不是某某幾個人所能隨意規定者。若譏笑孔子、朱子,問他們為什麼講他們的一套禮教,而不講民初人所講者,正如譏笑孔子、朱子,問他們為什麼走路坐馬車轎子,而不知坐飛機。孔子、朱子為什麼不知坐飛機?最簡單底答案是:因為那時候沒有飛機。晉惠帝聽說鄉下人沒有飯吃,他問:「何不食肉糜?」民初人對於歷史的看法,正是此類。 民初人以為孔子、朱子等特別殘酷,不講人道。程伊川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民初人對於這一類底話,都覺得異常地不合他們的口味。他們以為,說寡婦必須守節,已經是錯誤底了,而又說,一個寡婦寧可餓死,亦不可失節,這是更錯誤底。他們以為,自有伊川此話以來,不知有許多人因此而死,不知有許多人為此種禮教所「吃」。他們以為,人的大欲是求生,而所謂「吃人底禮教」,卻束縛著人,讓他不能舒舒服服、痛痛快快地生。在有些情形下,「吃人底禮教」不但不叫人生,而且只叫人死。他們很喜歡戴東原的一句話:「以法殺人,尚有惜之者,以理殺人,人孰惜之?」他們以為孔子、朱子等,都是以禮殺人,以理殺人者。所以他們以為孔子、朱子等,都是特別殘酷,不講人道者。 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節」是女人最大底道德,此點我們於下篇《談兒女》中,另有詳論。現在我們只問:如果節是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底女人的最大底道德,則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底人,是不是可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我們以為,此話是可以說底。我們現在看見有許多人當了漢奸。有些人當漢奸,一天得幾角錢;有些人當漢奸,一天得幾十元,幾百元錢。他們為他們自己辯解,大概都是以「生活所迫」為辭。對於這些人,我們當然可以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說人寧可餓死,不可失節,照民初人的簡單底看法,此話不但迂腐得可憐,而且殘酷得可恨。他們不知,若果某一道德是某種社會的最大底道德,則某種社會中底人,當然以為,此道德是雖死亦須守底。如一社會中底人,因怕餓死而隨便行為,則此社會馬上即不能存在;此社會中底人,亦大家不能生存,所謂「雖有粟,吾得而食諸」?結果還是非大家都餓死不可。民初人不知,亦不問,孔子、朱子等何以叫人犧牲,而只見其叫人犧牲,即以為他們殘酷不講人道。此是民初人的錯誤。 民初人另外還有一種錯誤底見解。凡舊日人的道德行為,不合乎民初人所想像底道德標準者,民初人即認為沒有道德底價值,或其道德底價值必需打折扣。例如民初人以為舊日底忠臣節婦,皆是為一姓奴隸,為一人犧牲,所以其行為沒有多大底道德價值。民初人這種見解,是完全錯誤底。一種社會中底人的行為,只可以其社會的道德標準批評之。如其行為,照其社會的道德標準,是道德底,則即永遠是道德底。此猶如下象棋者,其棋之高低,只可以象棋的規矩批評之,不可以圍棋的規矩批評之。依象棋的規矩,批評一個人的象棋,如其是高棋,他即是高棋,不能因其不合圍棋的規矩,而說他是低棋。此點我們於《新理學》中,已另有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