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 · 第十七章 感覺衝動

杜威 《心理學》
意志的性質 意志(will)一詞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廣義上說,意志與心理活動是同義詞。所有的心理活動都不僅僅擁有生理刺激,還擁有心理刺激,而且心理活動總是實現各種有意向的或沒有意向的結果。但是,從狹義上說,意志行動是以一個觀念為開端、以實現該觀念為終點的;也就是說,意志僅限於那些將某種觀念變為現實的行動。從狹義上說,意志需要情感和知識在同一個行為中結合起來。意志總是將我和某種實在聯繫在一起,它要麼把我的某種元素轉換為客觀實在,要麼把那種客觀實在納入我的直接的情感範圍。所以,意志總是把知識的內容和情感的形式聯繫在一起。或者說,沒有哪種知識活動不需要注意的參與,而注意只不過是把普遍的內容與單個的主體連接起來的意志活動。另外,也沒有哪一種活動不曾伴隨著情感。因此,知識和情感都在意志中找到了它們的基礎。 意志與感覺衝動 意志不僅僅是純形式化的,它還擁有實際的內容。意志的內容主要是由感覺衝動所提供的。然而,感覺衝動本身並不構成意志,感覺僅僅構成了知識。這是因為知識就是將各種感覺結合起來、使之系統化,並且能夠理解這些感覺,對它們進行解釋;而意志則存在於各種感覺衝動的相互調和當中,意志使得這些感覺衝動變得互相協調,並從屬於一個共同的目的。比如說,我們擁有某些誘導我們移動的衝動,但是這些衝動本身並不構成意志,除非它們與另一種衝動相結合,並且被整合為一種明確的行為模式。換句話說,感覺衝動構成了原材料,它們是意志的基礎;但是,感覺衝動必須通過一個過程才能精心製作成實際的意志形式。所以在這一章中,我們將首先討論原材料,然後是這些原材料的發展過程,最後考察由感覺衝動的作用過程所引起的種種結果和具體的表現。 感覺衝動的定義 感覺衝動(sensuous impulse)可以被定義為一種感覺到壓力的意識狀態,它因某種身體條件而出現,並且通過產生某種生理變化而把它自己表達出來。所以,感覺衝動總是會影響生理有機體的某種感受(affection),促使他產生一種意識狀態;而且這種意識狀態並不是純粹靜止的,它自身似乎包含著以某種方式對外界刺激進行反抗的剩餘能量。例如,眼睛的神經機制受到了空氣振動的影響,傳到大腦的分子運動在那裡產生了我們稱之為光感覺的意識狀態。但是也存在一種自我的感受,存在一種使眼睛朝向或者避開光線的傾向。這種朝向或者避開某種物理刺激的傾向或壓力的能量,就是感覺衝動。刺激當然也可以產生於內部,比如飢餓就是有機體的一種內部狀態。對於飢餓感覺,只要它提供了關於我們身體狀態的信息,那它就是知識的基礎;只要它是自我的一種愉悅或痛苦的感受,那它就是情感;而只要它趨向於對這種情感做出反應,並且通過產生某種客觀變化來滿足它,那它就是衝動。 反射活動 所以,感覺衝動包括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作為必要的前提條件,感覺衝動擁有某種情感狀態,即一種愉悅或痛苦的感受。而作為必要的結果,感覺衝動擁有一種生理表達的傾向,即一種身體上的實際變化。因此,必須有某種機制將這兩個方面聯繫起來,並為內部情感賦予其外在的表達方式。這種機制就是所謂的反射活動。身體的腦脊髓神經系統要麼是感受器,要麼就是運動器;也就是說,腦脊髓神經系統要麼把來自感覺器官的刺激傳入內部,要麼把來自中樞器官的刺激傳到一組肌肉神經上。這些感覺神經和運動神經在脊髓附近的神經中樞連接在了一起。當一個刺激從感覺神經傳到運動神經而又沒有意識的介入時,就產生了反射活動。 也就是說,反射活動就是刺激的直接偏轉過程(deflection),這個過程使得感覺來源變成了運動反應。如果有東西忽然靠近眼睛,那麼神經刺激被傳到脊髓,但並不是繼續傳到大腦並產生一種感覺,而是傳到了運動神經,這樣眼睛立即就閉上了。咳嗽、咀嚼、吞咽等都是反射活動的例子。同樣地,儘管反射活動只是一種生理過程,但是它非常重要,因為它構成了感覺衝動的生理基礎。反射活動本身不涉及任何意識過程,而感覺衝動卻是有意識的;但是,感覺神經與運動神經的聯結不管發生在脊髓還是大腦,都提供了這樣一種機制——通過這種機制,任何情感都可以產生身體上的變化而被發泄出來,從而釋放了壓力。 衝動的種類 嚴格來說,感覺衝動僅限於那些伴隨著直接情感的衝動。這些衝動來自我們一般的和特殊的感覺,但是由於它們在性質上擁有很大相似性,所以我們將把它們連起來討論。這些衝動是知覺衝動、模仿衝動、觀念衝動和本能衝動,並且我們將特別對本能衝動的表達進行討論。 (1)一般的感覺衝動 作為一種明確的事實,每一種感覺都是一種衝動。在知識部分討論感覺時,我們似乎把感覺當作一種純粹的心理狀態。其實這只是感覺活動的一個方面。感覺也是對刺激的一種反應;它釋放出能量,打亂了有機體的平衡狀態,而且能量必須通過產生某種身體變化而讓它自己發泄出來。這一點在機體感覺中可以被清楚地看到。在那裡,感覺表現為欲望,或者是有規律地出現的對有機體外部物質的占有(appropriation)傾向。感覺器官的這些需要可能是連續的,比如說空氣;也可能是周期性的,比如食物和水;也可能是不規則的,比如說性活動。但是在所有的情況下,感覺都不會自生自滅,而是作為一種衝動釋放在某種外在物質上。換句話說,感覺通過表達心理需要,使得感覺之外的事物成為它自身的一部分;並且在特定的情況下,成為它身體自我的一部分。 (2)特殊的感覺衝動 特殊的感覺也是這樣的。存在一種渴望觸摸身體的感覺、一種渴望聽到聲音的感覺和一種渴望看到光線和色彩的感覺。手對身體的接觸表現為一種探索身體、「感受」身體的衝動。每一個聲音都是一個刺激,心智可以觀察到它,注意到它的性質、關係等等。如果聲音是非常歡愉的,那麼心智將有一種使它繼續下去的衝動;而如果聲音是令人厭煩的,那麼心智將切斷聲音來源,或者讓身體遠離聲源。所以,倘若感覺僅僅只是純粹的感覺,而不是行為的衝動,那麼知識將不會發生;因為這樣的話,將沒有什麼東西能促使心智通過注意的加強來盯著感覺,也沒有什麼東西能促使心智朝向感覺的性質和關係。於是自然地,意志也將不會發生,因為根本沒有什麼能促使心智產生各種活動,更沒有什麼促使心智能夠在這個方向而不是那個方向上表現這些活動。 (3)知覺衝動 剛才談到的感覺衝動都直接伴隨著情感狀態,而不涉及對物體的識別。但是,有些衝動卻直接來源於對物體的知覺,而不涉及對行動結果的意識。我們稱之為知覺衝動。知覺衝動全都可以歸入一般的衝動,它們總想抓住什麼東西。在識別一個物體和傾向於伸手抓住它之間似乎存在某種聯繫。我們可以觀察到,這一傾向在嬰兒身上就已經完全發展起來了。嬰兒不久就伸手去抓任何一個出現在他視線範圍內的東西;這種衝動很輕易就發展為遊戲衝動。嬰兒抓住物體,並握住它來回移動;嬰兒揮舞著他的胳膊,除了表達他自己的活動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目的。遊戲衝動是肌肉衝動和物體識別的共同發展,它對於活動的刺激和不斷產生新的活動模式非常重要。 (4)模仿衝動 從知覺衝動中產生,並構成遊戲的大部分素材的衝動,就是模仿或者複製任何可以看到的運動的衝動。這一點在嬰兒身上同樣是特別明顯的。這種衝動不僅可在嬰兒的運動中觀察到,還可以在他們與家長的關係中看到。其實,模仿是嬰兒教育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通過純粹的模仿力量,兒童掌握了大量關於他所處環境的審美特徵和道德特徵。同樣地,在催眠者身上也可以清楚地觀察到模仿衝動的力量。模仿傾向通常是在存在著其他觀念和目的的意識狀態下被檢驗的,而一般情況下,這些觀念和目的與單純地複製外部覺察到的行為這種衝動是不相容的。但是,當這些觀念和目的被排除在意識範圍之外時——比如說當一個人處於夢遊狀態時(不管是自然的還是誘發的)——模仿傾向就獲得了完全的自由,這表現為夢遊者通常會精確地複製出他人向他們做出的每一個動作。 (5)觀念衝動 除了情感和知覺以外,觀念也是一種衝動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觀念都是相互和諧的,並且因某種行為目的而產生,所以它們算不上所謂真正的衝動。但是在異常情況下,觀念似乎是獨立於它們的調和與從屬過程的,並且以他們自己的理由而自由運作。例如在催眠者身上,對他們暗示的任何觀念都會被立即執行,比如說游泳、隨著氣球上升、發表演說等。 那些在心理疾病患者身上表現出來的觀念被稱為「強迫觀念」(Zwangsvorstellungen)。有強迫觀念的人常常不得不執行他想到的每一個念頭或者是某一類念頭,這可能使得他尋求一種極端的解脫方式——殺人或自殺。在這種情況中,他一直被某個特定的念頭深深困擾著,除了執行相應的行為之外,根本找不到其他的發泄途徑,儘管他可能會痛苦地認為自己處於非理性的錯覺狀態,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到底是為什麼。 (6)本能衝動 從廣義上講,上面談到的所有衝動都是本能衝動。本能行為是指個體覺得他自己不得不執行的行為,個體不知道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但是能夠選擇實現目的的合適手段。從更具體的意義上看,本能衝動和上面討論的感覺衝動是有區別的。區別的理由在於這樣的事實:感覺衝動只是反應性的和再生性的,而本能衝動則可以產生新的行為模式,其結果可能遠遠超出了直接的情境。比如說,鳥兒搭建鳥巢就是一種本能行為。然而,這不僅是對直接刺激的一種反應,而且指向一系列更加長遠的行為,比如哺育幼兒等。 人的本能 倘若對本能的起源、性質和功能進行詳細的討論,那我們所討論的就是比較心理學。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每個人所表現的許多行為都是為了直接地達到某一種目的,儘管他可能並不知道目的是什麼,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採取這樣的行為方式。確實,當智力活動、審美活動和道德活動直接指向的目的是我們不能完全意識到的,而且不需要太多的試驗就可以成功地達到這些目的時,我們就可以說,本能其實存在於人類所有的心理生活當中。 表達的本能 嬰兒的取食、習得運動等行為都可以歸入一般的本能。由於本能的典型特徵及其重要的心理學意義,在這裡我們將簡要介紹那些表達情感和觀念的衝動。有一種生理活動主要用於表達內部狀態,而且在表達時也不存在意向性的意識,比如說因疼痛而哭、因快樂而笑、因生氣或恐懼而發抖、因害羞而臉紅、因驚奇而凝視等等。這些表達本能有著雙重功能:第一,它們提供了一種本能基礎,使得個體之間傾向於集合起來;第二,它們為發展更高和有意向的交流形式提供了基礎。第一個功能可以用嬰兒的啼哭來證明。當嬰兒啼哭時,哭聲能夠立即激起嬰兒母親的反應。表達不僅為情緒的發泄提供了一條出路,而且引起了其他人的某些行為。 表達衝動的原則 每一個衝動都是通過表情(gesture)來表達的,這裡的表情當然是廣義上的。有人嘗試減少表情數量以便於分類,並且試圖用某些原則來解釋這些表情。當然,所有常用的表情是要除外的。達爾文先生曾提出三條原則:第一,有用的連接習慣原則;第二,對立原則;第三,神經中樞的直接行動原則。第三條原則是指,當大腦非常興奮時,會產生過度的神經衝動,並沿著某些確切的方向傳播開去。這樣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極度悲傷導致的一夜白頭,因劇烈疼痛引起的出汗,憤怒所導致的臉色漲紅(因心率受到擾亂),等等。對立原則以其他原則的先前活動為前提條件,並且對立原則認為,當某種情緒通過某種方式來表達時,將會出現一種強烈的不自主傾向,即與之相反的情緒通過一種相反的方式來表達自身。所以,如果恐懼、沮喪等情感是通過肌肉的放鬆和顫抖來表達的,那麼活力、歡快等情感則是通過肌肉的收縮和全身的舒展來表達。 有用的連接習慣 達爾文先生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是有用的連接習慣原則(serviceable associated habits)。這一原則與遺傳定律有關,它可以表述如下:如果某些與情感相聯繫的行為現在或曾經對於有機體是有用的,那麼現在這些行為就已經和那些情感連接起來了。因此,當一種情感出現時,相聯繫的行為也再次出現了,而不管這樣的行為在這種特定的情況下是否有用。事實上,即使當這樣的行為變得完全無用時,它還是會隨著相應的情感而出現。例如,當表達極度憤怒時,會出現上嘴唇向上運動、齜牙咧嘴、手指的痙攣抖動等等現象。這些表情是進化遺留的產物,在導致憤怒的情況下,它們對於咬抓等行為是有用的。因此,表達輕蔑和仇恨等情感的行為,是與曾經進攻敵人的實際行動相聯繫的,或者用來使別人害怕或屈服。 馮特的原則 馮特提出了兩條原則來對上述原則進行補充:1)相似情感原則,2)感覺—觀念的運動關係原則。第二條原則是指,當我們談到那些出現的人或事物時,我們會指向他們;而當他們不在眼前時,我們會指向他們的方向,並且總是無意識地通過手的運動來模仿他們的形狀、比劃他們的大小等等。相似情感的連接原則表達了這樣的定律,即情緒基調相似的情感很輕易地就連在了一起。通過這種連接,一種情感的表達方式就遷移到了另一種情感中。例如,嘗到甜的東西會出現一種表達,而嘗到苦的東西則會出現另一種表達。所以,對於所有的經驗而言,不管它們的性質是如何的觀念化,只要它們是令人愉悅的,那麼它們就擁有與嘗到甜的東西時相似的情緒基調。因此,它們在自然地表達這些情感時,採用相同的外部信號。這些原則得到了大部分權威人士的肯定,但還沒有被看作一種科學的理論而固定下來。 表達的衝動與語言 那些表達情緒的生理變化,可以把我們自己的心理狀態作為一種信號傳遞給他人,這樣就形成了交流的基礎。但是,除此之外,我們還通過語言來表達我們的思想。這也包括這樣的觀念,即語言表達的目的是有意識地和他人分享我們的經驗。但是,由於這些信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表情,所以在這裡只是簡要地討論一下。最初,這些信號全都可以歸入馮特的第二原則。他把這些信號分為兩類:指向物體的指示性信號和模仿一些顯著特徵的形體(plastic)信號。通過一種反射活動,這些表情總是伴隨著一些聲音,這些聲音有助於喚醒所表達的情緒;而且,通過相似情感的聯繫原則,這些聲音能對無聲表情進行反應,並強化這些表情。於是,聲音及時地成為物體的信號。簡而言之,聲音與物體所喚起的情感在情緒基調上有某種相似性,而且這種相似性使得聲音可以在心理上作為物體的象徵。這種相似性構成了言語感覺的基礎。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要想成為真正的語言,聲音必須被有意向地用作一個信號;而這一信號能夠被他人識別,並且能夠被整個群體所採用。另外,並不是所有的權威人士都贊同馮特對聲音表情(或者言語)起源的解釋。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將打開語言心理學的整個領域,這裡我們就不再討論了。 第17章注釋 關於反射活動和運動衝動,可參考費里爾:《大腦的功能》,第二章;貝恩:《感覺與理智》,第46—53頁和第262—276頁,以及《情緒與意志》第351—387頁;普萊爾:《兒童的心智》,第157—215頁;福爾克曼:《心理學教科書》,第一卷第321—338頁和第二卷第437—451頁;洛采:《微觀世界》,第254—261頁;馮特:《心智》,第一卷,第161頁及以後關於「中樞神經支配與意識」的內容;拉扎勒斯:《關於玩耍的魅力》;還有特別是施奈德《動物的意志》第95—418頁中關於衝動的全部主題。關於表達的衝動,可參考達爾文:《情緒的表達》;斯賓塞:《心理學原理》,第二卷,第539—557頁;薩利:《感覺和直覺》,第23—37頁;費里爾(同前),第67頁及以後的內容;馮特:《生理心理學綱要》,第二卷,第418—427頁;米舍萊:《人類學和心理學》,第215—234頁;施奈德:《人的意志》,第453—488頁;羅森克蘭茨:《心理學》,第163—184頁。 關於本能,除了附錄B中的參考書外,還可參考斯賓塞(同前),第一卷,第432—443頁;達爾文:《物種起源》中的本能一章;巴斯科姆:《比較心理學》,第147—178頁;佩雷:《兒童期的頭三年》,第44—59頁;喬利:《論本能》;普萊爾(同前),第174—207頁;馮特(同前),第二卷,第327—344頁;施奈德(同前),第55—84頁;喬治:《心理學教科書》,第169—2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