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學 · 第六節 不生育的問題

靄理士 《性心理學》
婚姻的又一個問題是無出或不生育的問題。在討論這問題之先,我們很可以把下面的兩種例子擱過不提:第一種是,在婚姻之前,男女雙方先有過一番熟慮,覺得因為種種原因,最好是暫時不要子女,或根本的而且永久的不預備生子女[靄氏自己就是這樣的一例。他在《我的生平》里說,他和靄夫人在結婚以前,就很坦白地討論到這方面,結果決定不生子女。];第二種是,想要子女;而一時因生理或心理關係不能有子女,但只須經外科或醫藥的診治以後,依然可以有生育的希望。除了這兩種以外,還有一小部分的夫婦一方面想有子女,而一方面又明知根本沒有法子有。這種例子又應該怎麼辦呢? 這種根本不能生育的情形論理是不應當很多的。這種夫婦要是真渴望著有子女,他們在結婚以前,應當先經過一次醫學的檢查,檢查的結果至少可以讓他們預先知道,成孕與生產的機會大概有多大。我說大概,因為無論檢查得如何細密,要預先完全斷定是不可能的,也因為,有的例子,在第一次婚姻里沒有能生育子女,期望雖殷,杳無蹤影,但後來離婚而彼此再婚以後,男女雙方都居然生起子女來。還有一種情形,婚前的檢查是認為可以有子女的,但婚後局勢變動,成孕的可能性也就隨而變動,而這種局勢的變動當然不是在婚前所可預料的。凡已婚而根本不能希望生育的例子只有四條可能的路走,而每一條在當事人的精神生活方面都有它的影響。 一、第一條路是坦白地接受不能有子女的局面[在立嗣的辦法普遍通行的中國,這條出路可以說是很無須的。在以後,舊日家庭的精神減殺的結果,走這條路的人也許要多些。]。對於許多的例子,這也許是最好的出路。大多數的人,特別是大多數的婦女,固然願意有子女,但這種願望不一定是很長期的,過了一時往往會成過去,他們會發現子女而外,生命中值得願望的東西還不只一端。他們同時也會看到當代的世界事實上也並不吃人口太少的虧,少數人不生子女是不關宏旨的。他們的閱歷增多之後,他們更會感到他們的專門業務也已經夠叫他們操心了,或已經需要他們的全神貫注,再要讓他們,特別是在婦女一方面,擔當起做母親的責任來,也似乎有些說不過去,何況這種母道的任務,要是做得好,也等於一個必須維持上好多年的職業,而其所需要的慘澹經營,全神貫注,也許還在一般專業之上呢。又或許這女子自審對於母道根本缺乏特殊的能力,即使強勉做去,也是吃力而不見得討好。又或許男女雙方或男女的一方感到自己的遺傳的氣質里,多少有一些不很健全的地方,能夠不把這種氣質傳遞到下一代,也未始不是一樁功德的事。好在做父母的本能一大部分是可以升華的;母性的本能是不難改用社會事業做它的對象的。加入社會事業之後,這樣的一對夫婦雖不是一些未必成材的子女的骨肉上的父母,卻不難成為許多別人家的子女的精神上的父母,他們造福所及,也許要遠在生養兩三個子女之上,許多被人稱為「萬家生佛」的人不往往就是這種社會分子嗎?在西洋社會裡,有不少的婦女,就是這樣的成了名,造了無量的功德,而賺取了生命的樂趣的。 二、第二條出路是離婚。為那些以子女為婚姻的第一義的人,這也許是一個合理的解決困難的方法[這條出路使我們聯想到唐律以至於明清法律的「七出之條」里的「無子」一條。現行的《民法·親屬論》里沒有這一點。參閱《中國之家庭問題》,頁二二六至二三八,又《人文史觀》中《優生婚姻與法律》一文。]。但是,這實在不是一條很值得歡迎的出路。大多數國家法律在這方面是很複雜的,要老老實實地根據了不能生育的理由提出離婚,往往困難很多,因此就不能不假造了理由,來遷就法律的條文。即使撒開這一點困難不說,這一條出路還有許多問題。我們一面儘管在原則上贊成離婚不應當太困難,但同時在實際上也盡可以取一個態度,認為這路子是越少走越好[靄氏這幾句話說得好。一個人儘管可以在原則上主張離婚應當相當的自由,而在事實上勸別人最好不訴諸離異的一途。無論為什麼理由,離婚總是一個生活失敗的供狀,一個生活前途的莫大的打擊。近代婚姻朝秦暮楚的日多一日,有的幾乎完全說不上什麼理由,只是受了見異思遷或擇肥而噬的心理所驅策,這種人應當熟讀靄氏這幾句話和下文接著的一段議論。]。離婚之後再婚,也許結果比第一次婚姻還要不好,關於子女生育的一點,也許更毫無把握。同時,離婚的舉動,我們即使用最表同情的眼光來衡量,總等於一個失敗的自白,失敗的招認,而這失敗又是非同小可的,因為它是人生最密切的一種關係的失敗,此而失敗,將無往而不失敗;而反過來,一樁婚姻,除了不生子女這一點而外,也許是好好的,不生子女也許是唯一的美中不足之點,只是為了這一點,我們即用最苛刻的眼光來看,又何能斷定這婚姻是已經失敗了呢?因無出而想離異的人,不明此理,貿然的舍此而就彼,豈不是有幾分愚拙?凡是用沒有子女的離婚的理由的人,我們若把真相研究一下,實在是性情上有些問題彼此融洽不來,不過恰巧又沒有子女,於是就拿它做一個比較冠冕的題目罷了。因此,就這種夫婦說,不生子女的問題實際上不過是一個更大的問題的一部分。 三、第三條出路是抱養別人的子女[這在中國是最普通的路子。不過在中國,抱養是有條件的,就是養子必須是同姓本宗,並且在血統上要越近越好,至於所抱養的必須是男孩是無須說得的。這種抱養我們叫立嗣。抱養的兒子大都是立嗣的兒子,但立嗣的兒子不一定要經抱養的手續,因為有的嗣子是在已經長大以後入嗣的,甚至於入嗣的時候,所嗣的父母已經去世的也很多。西洋一般的抱養的方法我們自然也有,特別是在不甚讀書的階層里;讀書的士大夫階層里有家譜,家譜上特別寫明「異姓抱養不書」。]。這是很容易想到的一條出路,並且要是做得得法,也是最好的一條出路,特別是因為到了現在它可以取得堅強的法律的保障,我說到了現在,因為至少在英國,這種法律的基礎是比較最近才有的事。子女的抱養不但不拆散一個婚姻,並且或許可以使它更見鞏固;而對於這種子女,做父母的,特別是做母親的,除了生理或血緣的一端而外,盡可以把父道與母道的興趣與能力完全施展出來。同時抱養的舉動也有不少社會服務的意義,別人家的一個子女,本來也許免不了糟蹋的,免不了成為家庭與社會的一個累贅的負擔的,從此可以有一個比較光明的前途,比較充分發育的機會,這也豈不是很好嗎?對於不少的婦女,即使大部分的生活是在家庭以外,大部分的興趣是在事業與學問之上,抱養子女以後,往往精神上更見得飽滿,生活上更見得愉快。 不過抱養子女是很顯然的要小心的,否則恐怕不容易成功。不但所抱養的小孩,年齡要小,要很小,並且抱養的手續要做得乾淨,最好和本生父母完全脫離關係。主要的問題是子女本身的健康和家世的清白。假若對子女所從來的父母家世不加充分的理會,前途也許會發生很痛苦的經驗的。抱養子女的人家,應當先請醫師幫忙,把養子或養女的來歷,凡屬可以調查清楚的,都弄一個清楚與加以熟慮以後,才實行抱養,否則不宜輕於嘗試。 四、第四條可能的出路是在婚姻以外別謀結合,而希望從新結合里產生子女。這是最困難的一條出路[其實在以前的中國,娶妾就是這樣的一條出路,這條路在道義上最有困難,但在事實上,只要不顧道義,卻最容易,以前如此,現在對於一部分的人,還是如此。]。有時候也有人想到這條出路,但除非有很特別的情形,實行是不容易的。最大的困難是這種舉動第一要取得三方面的同意,而三方面的意見很不容易完全一致,即使勉強一致,又不免感到這種舉動總要遭大部分的外界社會的反對,而不能不多所顧忌。要實行這齣路,而希望各方面都不發生問題,所需要的條件的湊合是極難的,是百不得一的,所以我們覺得也就不值得加以討論了,至於勸人家走這條路,那更不是方便的。 我們也知道這條路還有兩條變通的辦法,第一法是絕對要不得的,就是,做妻子的,瞞了丈夫,暗中自己去找外遇,把由此產生的子女算是和丈夫所生的子女[這在中國以前叫作「借種」。引一個借種的故事於下,以備一格。明,鄭瑄《昨非庵日纂》(卷二十)說:「周狀元旋之父,多子而貧,館富翁家。翁無子,欲令妻求種;召飲,酒半,佯入睡。令妻出陪曰,君多男,妾冒恥求種。某愕然遽起,而門閉不得出,以指書空云:欲借人間種,恐妨天上人。妻啟門放之。是秋(旋)中鄉榜,太守夢迎狀元,幡上寫『欲借人間種』二語。明年大魁報至,太守往賀,因詰所夢,諱之而不言。」科舉時代里,這種因緣果報的故事是很多的,果報的部分究屬確否,我們不得而知,但可知借種的辦法以前是有的。不過這種辦法也可以有丈夫的同意在內,甚至於丈夫就是出主意的人,原文中「瞞了丈夫」云云,也是不盡然的。又明徐應秋《玉芝堂談薈》(卷七)有「固寵借種」一則,搜集的例子不只一個,但實際上不盡屬「借種」的外遇,而是一般的外遇性質。這第四條出路有此變通的一法,也虧靄氏想得周到。不過靄氏若了解中國的社會情形,便可以知道第三條抱養的出路也可以有同樣的一個變通辦法,就是所謂「裝假肚」,假肚裝到相當時期,便從外間抱進一個來,算是自己生的。此其用意,一部分也許在固寵,像借種一樣,一部分也所以迴避異姓不許抱養而同姓又無可抱養或不願抱養的困難。]。第二法是比較可行的,就是人工授精的方法。不過這方法也往往失敗,並且也有許多顯然的不近人情的地方。但這是可以做的,並且成功的例子也間或可以遇到。人工授精的技術問題,范·德·弗爾德醫師在不久以前有過一番討論。[見范氏所著《婚姻中的多育與不育》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