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學 · 第六節 竊戀

靄理士 《性心理學》
[本節根據《研究錄》第七輯中《竊戀》 一文。靄氏在第三輯中發表《性愛的象徵現象》一文時,對於偷竊行為和性情緒的關係,尚沒有研究清楚,故未列入;第三與第七兩輯的問世,中間相距大約有二十年。] 從第十八世紀起,西洋有一個名詞,叫「竊狂」(Kleptomania),當初算是「偏執狂」(monomania)的一種;但這名詞始終沒有受醫學界的公認,至於法學界,並且曾經加以否認。有人間或用到這名詞的時候,指的不過是一個偷竊的衝動,犯竊狂的人,一陣心血來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竊起來,其間不但沒有自覺的動機,並且一經自覺,在當事的人(普通總是一個女子)還不免竭力地掙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認為它是和靜躁交迭性的癲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學的趨勢是想根本不再用這名詞,不過名詞雖有問題,它所指的現象卻是很實在的。當一個有偷竊的病態衝動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聽取辯護的時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說,「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歸我治療」,不過俏皮的話容易說,問題的真相他卻並不了解。這種衝動實在是界限相當分明的一種心理狀態,而不是一個籠統的偏執的傾向而已;它是有來歷的,並且這來歷是可供明白地追尋的;而從我們的立場看來,它是性心理學範圍以內的一個現象。在性心理學裡,有人把它叫作「性愛的竊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較簡單而適當的名詞也許是「竊戀」(kleptolagnia)。這名詞是一九一七年前後美國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學者基爾南所創立的(把偷竊的行為和性的情緒聯合了看,這名詞可以說是再簡當沒有,它和下文第八節所要討論的虐戀或痛楚戀的名詞是一貫的,這指性與偷竊行為的聯繫,而虐戀則指性與施虐或受虐行為的聯繫)。當時我很快就採用了這名詞,以後也一貫認為它是指稱這種狀態的最恰當的一個名詞。(另一種比較難得遇見的狀態,以前叫作「性愛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樣地也不妨改稱為「火焰戀」,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關於竊戀的例子的記載,似乎是法國里昂的拉卡薩涅(Lacassagne)的手筆,時間是一八九六年。 竊戀和虐戀不但在名詞上相仿,在性質上也有連帶關係。竊戀可以說是建築在更廣泛的虐戀的基礎之上的;虐戀中的性情緒的聯繫物是痛楚,竊戀中的性情緒的聯繫物是一種提心弔膽的心理,而提心弔膽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種[推此議論,則靄氏在本節中所敘的現象當大有未盡,即,只是竊戀一種,猶不足以概括此方面的性心理的變化。例如丐戀。偷竊的行為既可以和性情緒發生聯繫,乞丐的行為又何嘗不可以?偷竊是不名譽的,衝動之來,當事人必有一番掙扎,一番提心弔膽的心理,而掙扎與提心弔膽皆是痛楚的一種,所以可以說竊戀是建築在比較廣泛的虐戀或痛楚戀之上的。丐戀又何獨不然?向人丐取也是不名譽的,衝動之來,當事人內心也必有一番撐拒,面子上必有一番難為情的表示,撐拒與難為情又何嘗不是痛楚的一種?然則丐取的行為和性情緒聯繫起來,而成為和竊戀完全可以相比的一個現象,是情理中可有的事。丐戀不但是情理上可有的事,事實上也真有;也正唯其有,譯者才覺得有在注文里加以補充的必要。姑就瀏覽所及,徵引若干例於後。清諸晦香《明齊小識》(卷五)說:「有曹姓者,家素裕,生子絕慧,忽覯痟癘,及愈,舉止乖常;日挾百錢,至街市與丐游:初與一丐俱,如逢兩三丐,即舍前所俱者,而與兩三丐俱;尚復有數丐來,則又撇兩三丐而與數丐俱。家人偵獲拉歸,明日復然。」諸氏的評語是:「種莪伊蒿,大約其祖德斬也。」清許仲元《三異筆談》(卷四)有一則說:「有不必丐,不可丐,而必欲丐者,予見二丐焉。一、王姓,文恭相國之曾孫,幼文員外之孫,好向店鋪乞錢,乞必誦制藝一首,不唱《蓮花落》也。鋪戶多識之者,即與錢,亦必誦訖,乃肯顧而之他。其叔鳳超,余僚儕也,為予言甚悉,父母閉之,則抉扉遁;縶之,則斷綆逸;夜即臥市間石上。後不知所終。一、朱姓,長兄為別駕,次兄太學生,群從皆茂才,亦同此癖。兩兄乃以金二百兩置秀野橋北毛大有酒店中,權其子,供乞資;見即招之來,斟的飽滿,昂藏而去;雖嚴寒酷暑,或大雨雪,終不家食也。」按王氏一例是松江王頊齡之曾孫,王鴻緒之從曾孫。清邵弢《三借筆談》(卷三)有一則說,「余館帶城橋時,有趙姓者,性喜為丐。北寺故丐取處,有人題額曰:『義屈卑田』;有丐首一人,凡欲為丐者,必先入名籍中,謂官丐,方可任其所之,不則為本丐欺,且無舍者。趙某家本小康,妻亦美;惟家居三四年,必棄之去,以錢一貫入名卑田籍;丐知其富,優待之,於是甘之如飴。又胥門洪某,亦有丐癖;嘗寄身北寺,入義氓籍(即卑田籍,余曾見其冊有八千餘人);家人覓得之,強使返,今稱素封矣。」鄒氏又說:「按《唐叢裁》,後齊武平時,後主於後苑內作貧兒村,帝親衣襤褸之服,行吟其間以為樂;以一國之尊,而甘心為此,理亦有之,不可解也。」按此或出一種故示落拓的好奇心理,或不可以尋常丐戀或丐癖論。丐者多於人家出殯時唱輓歌。元曲演富人子鄭元和事,不知究有其人否。不過明徐應秋:《玉芝堂談薈》(卷十一)「嗜好之異」一則下說:「李山松好唱輓歌。」以有身家的人而喜唱輓歌,大概也是丐戀或丐癖的一種表示。清袁枚《子不語》(卷二十一)載有「抬轎郎君」一則,說:「杭州世家子汪生,幼而聰俊,能讀《漢書》。年十八九,忽遠出不歸;家人尋覓不得;月余,其父遇之薦橋大街,則替人抬轎而行。父大驚,牽拉還家,痛加鞭棰;問其故,不答,乃閉鎖書舍中。未幾逃出,又為人抬轎矣。如是者再三。祖父無如何,置之不問。戚友中無肯與婚。然《漢書》成誦者,終身不忘;遇街道清靜處,朗誦《高祖本紀》,琅琅然一字不差,杭州士大夫亦樂召役之,勝自己開卷也。自言兩肩負重,則筋骨靈通,眠食俱善,否則悶悶不樂。此外亦無他好。」清采蘅子《蟲鳴漫錄》(卷二)又記著和「抬轎郎君」相仿佛的一些例子。一、青齊巨室某……其同學某「酷愛支更鈴柝,巡行達旦無倦:鄴家設典肆,輒往代其邏者;自製無表羊裘皮兜帽以禦寒;或攜酒肉,與支更人共飲醉,即令彼熟寢,而自按更聲柝以為樂」。二、「一世家中人喜為人御車,往來齊魯間,暇則朗吟古樂府、《離騷》《漢書》,或作詩自遣,句多奇警,不以示人……相識者遇之,呼曰『當駕』(北人呼御車者之稱),則欣然,如呼字,或稱兄,則怒不答……」按此數例與丐戀頗相近,而微有不同。輿隸與抱關擊柝之人,在在須仰人鼻息,受人白眼,其社會地位原比乞丐高得有限,所以除非生活上萬不得已,或有特別的心理原因,一個人決不肯甘心去覓取此種地位。這是與丐戀相接近的說法。唯抬轎、趕車、打更等活動於心理上的折磨外,又須加上體格上的痛楚,其和受虐戀的關係,似乎比竊戀及丐戀更覺顯然。汪生自白的幾句話最有趣,「兩肩負重,則筋骨靈通,眠食俱善,否則悶悶不樂」的真是一個受虐戀者的口吻;不過所以能筋骨靈通眠食俱善而精神舒泰的緣故,其關鍵實不在負重的本身,而在負重所加於其身的痛楚,以及輿卒的地位所加於其精神的折磨,與此種痛楚與磨折所可能引起的解欲作用和情緒上的宣洩。參看下文本章第八節。]。這樣一個看法以前有不少的觀察家也提到過,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第二十世紀的初年,經法國的一部分精神病學者[例如德普伊(Depony)在一九○五年]把若干竊戀的例子明確地敘述以後,這看法才算成立,而竊戀的性的含義才完全顯露。這些精神病學者告訴我們,竊戀的心理過程實際上就是積欲與解欲的性的過程,不過經過一度象徵性的變換之後,就成一個偏執性的衝動,而此種衝動,在活躍之際,也必有一番抵拒掙扎,活躍的結果,則為一件很無價值的東西的竊取,往往是一塊綢緞的零頭或其他類似的物料,除了藉以取得可能的性興奮而外,可以說全無用處。內心的抵拒掙扎相當於積欲的過程,我們知道普通積欲的過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掙扎的成分;而竊取的最後手段則相當於解欲的過程,我們也知道,有的竊戀的例子,在竊取成功之頃,真會發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緒上的宣洩。至於那偷到的東西,到此不是藏放一邊,便是完全拋棄,真是捐同秋扇了。竊戀的人大抵是一個女子,並且往往是有相當身家的女子,更可見她之所以偷竊,目的決不在東西,而是別有作用。這樣一個女子對於偷竊行為的性的作用也許並不了解,並不自覺,即使自覺也不會自動地承認。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竊戀事實上並不是「竊狂」的一種,兩者在以前雖往往相混,現在我們卻看得很清楚了。「竊狂」在理論上是認為沒有動機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竊戀則自有其確切的動機,初不論此動機的自覺與否——此動機並非偷竊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時,偷竊的行為也不能說不可抗拒,因為當事人總是籌之已熟,見有機會來到,環境適宜,便爾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竊戀的人,神經上雖十九有些變態,精神上卻不一定有嚴重的病態。竊戀絕不是一種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實上已成過去的「竊狂」相提並論,而應完全歸納到性心理學的範圍之內;我們不妨把竊戀看作性愛的物戀現象的比較有病態的一種。[許仲元《三異筆談》里於丐癖之後,又記有竊癖一例。「董五峰宏,文敏宗伯之族孫,亦文敏司寇之高弟也,生平有竊癖,不諱言之。戚友知其然也,珍秘多匿之;或斷墨半丸,或禿穎數管,藏置隱處,臨行,乃欣然攜之而去。子耕雲,工縑素,尤與餘外祖善,言伊父之癖,誠不可諱,更苦滑滴不飲,不能以醉為辭,幸所攫皆不及一文,倘可聊以自解耳;誦莊蒙《胺篋》之篇,不啻欲廢《蓼莪》焉。」按前一文敏為董其昌,後一文敏為張照,都是松江人。清采蘅子《蟲鳴漫錄》(卷二)說:「某省有候補縣令,性喜竊食,若公然飲啖,則覺無味,而不能多進;妻妾稔知之,每於燈背案角置佳珍,以待令背人咀嚼,若有餘甘,不知何疾。」] 竊戀而外,性衝動與偷竊行為的混合現象還有,這些雖和竊戀不無連帶關係,卻不應與我們所了解的竊戀混為一談,並且這些現象的發生,事實上也比竊戀為少。這些現象之一,斯特克爾(Stekel)在一九○八年曾經特別地敘述過。[見斯氏所著《行為的怪癖》一書。]這現象里的偷竊行為是不屬於性愛性質的,易言之,偷竊並不成為獲取性滿足的一個方法,所竊取到的東西也不是一種戀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給性的興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竊取到了這樣一件東西,當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勝於無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滿足,這種女子大都因丈夫陽事不舉而平時情緒上感受著多量的抑制的;一種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竊取對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處,此外別無意義。斯氏用這個現象來解釋一切「竊狂」的例子,不過假若我們不再承認「竊狂」的存在,這解釋也就根本用不著了。至於這現象既不是物戀,又不是竊戀,是顯而易見,無煩多事解釋的。 性的情緒與偷竊行為的另一混合的現象,曾經美國犯罪心理學家希利(Healy)敘述過,並且還有過實例的證明[見希氏所著《內心的衝突與犯罪行為》一書。]。春機發陳年齡前後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誘惑,一面又深覺此種誘惑的罪大惡極,不敢自暴自棄,於是轉而從事於罪孽比較輕微的偷竊行為[這種青年竊犯的例子是不少的,在近代都市裡也特別容易發覺。記得七八年前上海就有過這樣一個例子。一個十五六歲的青年,不知犯了多少次細微的竊案,也不知進過多少次捕房,終不悔改,當時各報的所謂「社會新聞」都拿他做了好題目,譯者在《華年周刊》星,曾根據希氏的見地,寫了一篇短評,替他開脫。據希氏說,此種例子,但須有適當的關於性知識方面的開導,把他所謂內心的衝突調解開了,偷竊的行為便可立即停止,永不再犯。]。這現象的背景里的心理過程可以說恰好是竊戀的心理過程的反面,因為一樣是實行偷竊。在竊戀,其目的是在性慾的真實的滿足或象徵的滿足,而在希氏所述的現象,則為此種滿足的閃避。[靄氏此說恐不盡然。希氏所述的現象貌若為性慾的閃避而發,事實上又何嘗不是為性慾的滿足而發(當然是童年與春機發陳年齡的一種暗中摸索的滿足,與成年人所謂的滿足不同)。在全部性愛的象徵現象的討論里,靄氏承認凡是象徵性的滿足都是替代的滿足(vicarious satisfaction),希氏所述的現象,在一度偷竊之後,又何嘗得不到一種替代的滿足呢?因為可以得到一種滿足,所以經過相當時期以後,總須偷竊一次。因為替代的滿足究不如從性知識的開導所得的滿足那般實在,所以一經開導,偷竊行為就從而停止。]